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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6 件
關鍵字命中16
115年審裁字第1417號
115.08.24審查裁定
,經系爭裁定認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無理由,將再審及指定辯護人之聲請均予駁回;而聲請人對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故系爭裁定並非前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與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
110年度憲二字第8號
110.03.26
釋,且未就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違憲部分,闡明指定辯護人能否閱卷及最遲釋放之要求,亦未闡明聲請人於違憲宣告後應循之救濟途徑,實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查系爭聲請案甫經系爭解
會台字第13745號
108.07.26
訟卷證;又系爭規定一、三及九僅就原住民予以選任或指定辯護人予以優惠規定,排除其適用;系爭規定四限制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提起抗告予以救濟;且系爭規定七僅列舉得聲請解釋憲法之事項而無例
會台字第11558號
105.09.14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1102號
105.09.14
,許具輔佐人資格者提起抗告。況除強制辯護案件或得指定辯護人情形者外,被告須自行選任辯護人。如無資力自行選任辯護人或未達申請法律扶助之標準時,仍不許具輔佐人資格者為被告利益提起抗告,
會台字第11409號
105.09.14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2581號
105.04.29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1709號
103.04.18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1153號
102.11.15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1534號
102.11.15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1278號
102.02.06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0887號
101.05.18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0295號
101.04.13
然於上述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被告本得聲請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或代作上訴理由書、答辯書;且涉犯重罪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除法院於第一、二審依法應指
會台字第10655號
101.03.02
略謂,聲請人為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惟第二審法院未指定辯護人提出具體上訴理由即逕駁回上訴,而確定終局判決竟未撤銷第二審判決,致聲請人因強制辯護案件應受特別保障之辯護依賴權遭剝奪,牴觸
會台字第9741號
99.05.28
一般重罪被告受強制辯護之權利,對第三審法院認為有指定辯護人為被告提出上訴理由之必要時,第三審法院亦因而無法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仍
會台字第3004號
77.04.06
同案件,法院分為兩判及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未為被告指定辯護人,檢察官亦未蒞庭等事項是否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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