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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5號【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115.06.05憲法判決
人民法律上地位者,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新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惟倘新法規所規範的構成要件事實或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
115年審裁字第981號
115.05.22審查裁定
病史,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第八項業已諭知有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死刑,聲請人遂對死刑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卻遭法院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114
115年審裁字第907號
115.05.11審查裁定
係指足以影響判決基礎之重要證物,雖在前訴訟程序中業已提出,然未經確定判決加以斟酌,或忽視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不予調查,或就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之證據未為判斷,而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
115年審裁字第889號
115.05.11審查裁定
,聲請人實僅係以其於原因案件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時業已提出之法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憲法基本權保障之重要意義,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能符合少年之最佳利益,則不能因少事法第15條前段業已規定少年法院應經調查後始得裁定移送,即遽認無賦予被移送少年權利救濟途徑之必要。從而,為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並維護被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總統及立法院透過政治過程互動處理,是憲法增修條文業已劃分予政治部門的權限,屬於政治問題,應循政治方式處理,非屬可司法審查的事項。【17】 (四)系爭規定二雖變更評議最低人數及宣告違
114年審裁字第857號
114.07.31審查裁定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聲請人遲至114年5月1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依上開規
114年審裁字第531號
114.05.26審查裁定
多,並均經主管機關作成裁決處分等情,足見主管機關業已本於註銷聲請人駕照之處分,認定聲請人並未持有合法有效之駕照駕車,而作成其他裁罰處分,聲請人對此亦未於法定期間內救濟,應認聲請人不
114年審裁字第473號
114.05.13審查裁定
請人所提出之再審,而逕以聲請人所提出之再審理由,業已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中主張,不得再執同一理由提起再審,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乃認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
114年審裁字第464號
114.05.09審查裁定
差別待遇,惟確定終局判決逕認聲請人之考試任用程序業已完成,迫使聲請人承受前開不利益,悖離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
114年審裁字第375號
114.04.14審查裁定
6款復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系爭裁定一業已於前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裁定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至
114年審裁字第16號
114.01.03審查裁定
回其抗告而確定。2、本部分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業已於前述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憲法法庭係於113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客體,係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之財產,該財產所有權業已移轉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因該財產獲有財務能力增益者,僅為該配偶。然而,就遺產稅之課徵而言,上開財產既視為遺產總額之一部,則其所產生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113.10.28憲法判決
。(四)系爭規定一、二並未明文禁止醫療機構自行就業已核定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為預先收取診療費用,主管機關所為之系爭函卻將預先收取診療費用視為系爭規定二之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系爭規定一、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是法律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後,其法律形式與效力業已存在,為維護法安定性,其立法程序是否符合議事規範之要求發生爭議時,除自客觀存在之事證(例如立法院議事紀錄),即可認定立法程序有牴
113年審裁字第808號
113.10.21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又對於憲法法庭
113年審裁字第810號
113.10.21審查裁定
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宣示之日起,均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於本判決宣示時業已作成之歷審判決,其效力不受影響。 七、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罪責原
113年審裁字第404號
113.06.11審查裁定
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業已終結,終結後委任關係即消滅,而聲請人為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3年度憲聲字第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20
113年審裁字第401號
113.06.07審查裁定
末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終審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
113年憲判字第6號【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05.31憲法判決
書所示之日期為111年1月12日,是日憲法訴訟法業已施行;且本件聲請人係於同年7月1日向本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符合上開規定之6個月法定不變期間,其受理與否之程序要件,應依憲法訴訟
113年審裁字第314號
113.04.07審查裁定
定終局裁定二。均合先敘明。 (二)確定終局裁定二業已於前開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無非係執
113年憲裁字第10號
113.03.26
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定婚生子女知悉其父有非婚生子女業已多年,聲請人青年時期留日期間甚至曾與其中一名非婚生子女同住一處;其父年高後與配偶及婚生子女同住並受其等照顧,非婚生子女礙於外室子
113年審裁字第272號
113.03.22審查裁定
,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前述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二,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二亦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五、聲請機關
113年審裁字第269號
113.03.19審查裁定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業已就維持法秩序之安定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之心證詳為說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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