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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97號
115.08.05審查裁定
裁判,致衍生額外之訴訟費用,應由枉法判決之法官,比照過失責任原則負擔,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官組成之通常訴訟程序與國民參審程序之差異,機械式比照法院組織法,規定評議過程於裁判確定前應保持秘密,將使審判長於終局評議時,如對國民法官所為之指引有遺漏、錯誤、誘導或其他足以妨害國
114年審裁字第888號
114.08.08審查裁定
法第64條之訴訟要件相互對照,從而認定系爭規定未比照家事法第64條限制訴權人資格及起訴期間,應屬違憲。惟查系爭規定與家事法第64條雖均為親子關係事件之程序法規定,然前者係適用於爭執
114年審裁字第889號
114.08.08審查裁定
法第64條之訴訟要件相互對照,從而認定系爭規定未比照家事法第64條限制訴權人資格及起訴期間,應屬違憲。惟查系爭規定與家事法第64條雖均為親子關係事件之程序法規定,然前者係適用於爭執
114年審裁字第513號
114.05.21審查裁定
一計算之補償金數額有異議,乃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應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計算補償金,經系爭判決以:私人出租耕地經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被徵收時,始有適用土
114年審裁字第204號
114.02.24審查裁定
規定),妨礙人民訴訟權、財產權及人身自由,無公平比照法院公布判決,妨害人民知的權利,亦違反法律明確性、法秩序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866號
113.11.28審查裁定
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妨礙人民訴訟權,無公平比照法院公布判決,妨害人民知的權利,亦違反法律明確性、法秩序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產而計入,卻在計算遺產淨額時,排除該部分擬制遺產比照其他遺產評估配偶潛在經濟貢獻,予以扣除之機會。此一差別並非基於擬制遺產與被繼承人真正遺留之財產間,就配偶有無潛在經濟貢獻之本質差
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113.08.09憲法判決
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下稱非合格代理教師),不得比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之函釋,與本件聲請人係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下稱合格代理教師)者,尚無關聯,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函
113年審裁字第546號
113.07.23審查裁定
四)及第33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準用或比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33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六)限定各項負擔費用之核計方式比照公辦市地重劃,使得自辦市地重
113年審裁字第539號
113.07.19審查裁定
一第3項之立法理由,以系爭規定一第3項規定係為「比照現役人員不發給、剝奪或減少其領受退除給與之權利」之相關規定,而針對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犯105年服役條例第24條第1款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號民事判例限縮民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未比照適用「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聲請人誤載為「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
112年審裁字第1832號
112.10.10審查裁定
南分院僅以書函(下稱系爭書函)函覆,憲法訴訟法未比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規定,於人民向法院提出聲請後逾3個月而不為裁判時,即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嚴重影響人民之訴訟權、財產權、平等權及
112年審裁字第1580號
112.08.07審查裁定
)誤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中「比照」一詞之意涵與功能,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且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
112年審裁字第1302號
112.05.29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憲法訴訟法未比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使人民於逾3個月未獲回文時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有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財產權及平等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
112年審裁字第1274號
112.05.20審查裁定
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比照原眷戶規定辦理之。」整體規範密度不足,牴觸比例原則,且現行眷村改建之整體法制設計,對合法辦理建物登記之軍眷住宅所有權人保障不足,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轉以支付利息形式,照顧其退休生活,並按行政院核定比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之優惠利率計算利息,以稅收等財政收入補貼軍公教優惠存款利率之差額。其後,配合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
111年憲判字第12號【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
111.07.29憲法判決
三之評鑑標準,就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評鑑項目,比照臺大法律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推薦細則之比例(系爭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參照),分別進行評分後,將該等分數加總,並以該加總結果是否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積達二大過,即遭免職,無法比照一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於累積達二大過後,仍有可能於年終考績前將功抵過,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且該規定未
107年度憲三字第1號
110.12.17
公尺得減半徵收?稽徵機關之溢徵課稅處分,是否亦應比照為之,而不得退稅?此外,系爭規定有其追求之公益目的,聲請意旨主張之方式,縱對人民財產權侵害最小,就達到公益目的而言,是否為相同有
110年度憲二字第310號
110.09.10
、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請比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補充對其作成有利解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
110年度憲二字第305號
110.09.10
宣告違憲並限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聲請人之案件應比照上開解釋獲有效法律救濟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
110年度憲二字第149號
110.05.21
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424號
110.03.26
地現值以比例推估,系爭函令卻不允許個人出售房地時比照營利事業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已對個人之納稅義務人造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比例原則不符。3、系爭函令之計算
釋字第801號【羈押日數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案】
110.02.05大法官解釋
0頁參照),且就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原亦提案主張比照有期徒刑,以1日折抵1日,亦即全數折抵之方式計之(立法院公報第83卷第8期,委員會紀錄第395頁及第396頁參照)。惟依當時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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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