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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55號
115.07.24審查裁定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
115年審裁字第1016號
115.06.01審查裁定
日不變期間之證據,認聲請人之再審之訴於法不合,且無庸命補正,駁回聲請人之再審之訴後,聲請人對原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114年審裁字第434號
114.04.30審查裁定
以即時取用近在咫尺之兇器之情形均屬之;另自行為人無庸克服特別困難而得以即時取用近在咫尺之兇器等事實,即足以認定已對被害人生命、身體造成較高抽象危險,故行為人主觀上僅須對此等事實有所
113年憲判字第2號【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03.15憲法判決
23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而非指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無庸執行殘餘刑期,故只須由相關機關依據本判決意旨所修正之法律或主文第二項意旨,使尚在執行殘餘刑期之無期徒刑受刑人有獲得改定殘餘刑期之
113年憲判字第1號【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01.26憲法判決
確性原則。(3)又系爭規定一降低證明門檻,使法院無庸確信特定違法行為所得,即可沒收人民財產,且未要求檢察官舉證,被告訴訟上難以防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公平審判(證據裁判)原則。(4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審發回第一審更審之情形,更審前之原第一審法官自亦無庸迴避。聲請人五十二就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定四援引之系爭判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自屬無理由。【121】 第二審或第一審法官於同一
112年憲判字第11號【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07.28憲法判決
關係,更遑論各種資訊流通之廣泛、迅速及普及,人民無庸移動身體,透過網路、電視、廣播、書報等管道,即可對其他地區之政治、文化、經濟及社會事物有相當之熟悉」,但仍堅持唯有家居生活或住宿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審發回第一審更審之情形,更審前之原第一審法官自亦無庸迴避。聲請人五十二就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定四援引之系爭判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自屬無理由。【121】 第二審或第一審法官於同一
112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2.05.29審查裁定
情形不得補正,以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
112年審裁字第1064號
112.04.18審查裁定
情形不得補正,以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112年審裁字第1065號
112.04.18審查裁定
情形不得補正,以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一部
112年審裁字第803號
112.03.13審查裁定
參與同一被告對檢察官刑罰執行之聲明異議案件之情形無庸迴避,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是確定終局裁定二及系爭規定四均違憲,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四)刑事訴訟法第45
111年憲裁字第696號
111.08.04
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
111年憲裁字第605號
111.08.01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具體表明其就系爭規
111年憲裁字第419號
111.07.14
情形不得補正,以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
會台字第13467號
109.08.28
違憲審查;2、系爭規定賦予委託經營之主辦機關有權無庸經由民事法院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不問解除或終止契約有無正當合法理由,均得直接逕行對於契約相對人強制執行點交返還義務,與憲法保障
會台字第13133號
108.09.27
定;2、出資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交易者,無庸課徵特銷稅,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參與重劃者,卻需課徵特銷稅,毫無正當理由及法理基礎,顯然自相矛盾,有違公平課稅原則及司法院釋字
108年度憲二字第155號
108.07.05
規定關於當事人主張,並經他造於法官前自認之事實「無庸舉證」部分,致聲請人於準備程序筆錄上簽名後,即無從再就該事實進行申辯,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23條之
釋字第770號【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案】
107.11.30大法官解釋
利救濟機制部分,法律既許系爭規定二所示股東及董事無庸為利益迴避,而得參與現金逐出合併之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以剝奪未贊同合併股東之股權,則其亦應確保對價之公平性,避免此種股東及董事以
釋字第765號【區段徵收範圍內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分擔案】
107.06.15大法官解釋
決定,系爭規定則要求需用土地人必須分擔二分之一,無庸自來水事業向其請求;以費用分擔之管線所在地區言,自來水法第65條係針對尚未埋設幹管地區,系爭規定則係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以規範目
會台字第13475號
107.03.30
系爭規定究有如何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且因而使其無庸受志願書之拘束;2、系爭規定就醫學系自費生與所言「已返還公費之公費生」二者間,究有如何不合理差別對待之規定等。是本件聲請,核與司
釋字第761號【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技術審查官迴避案】
107.02.09大法官解釋
財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參與程序之技術審查官無庸迴避,應亦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五、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且聲請人據以聲
會台字第13279號
106.02.24
謂:1、系爭決議認高等行政法院對於繫屬之刑事案件無庸依職權裁定移送,應逕以裁定駁回,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2條保障之知的權利;2、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所申請提供之照
會台字第10698號
105.04.29
,然並未對人民增加原自治條例所無之義務或罰則,自無庸再交縣議會審議,顯已侵害縣議會之立法權,與憲法第一百十條及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有違云云。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係引用廢棄物清理
釋字第730號【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案】
104.06.18大法官解釋
十四條規定:「依本條例退休者,如再任公教人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其退休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於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退休後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情形,係採取分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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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