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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2 則
函釋命中
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住院醫師於主要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 其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主要訓練醫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 給加班費,惟於合作醫院訓練期間如該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主要訓練 醫院給付之對價,該值班費無庸併入前述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發文 108.11.15
按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為達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
發文 104.07.03
按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為達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 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如不動產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執行機關得依納 稅義務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公文書,為認定之依據(張登科著,強 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2 頁至第 103 頁參照)。再按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 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 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 撤銷其執行處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 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 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 17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明定。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 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 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 認方能確定,分署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嘉義縣政府建設局中華民國( 下同)84 年 8 月 8 日(84)年嘉建局管執字第 00256 號建造執照 記載:起造人為異議人、基地座落嘉義縣○○市○○段○○小段 423 地 號,惟該建造執照已於 90 年 7 月 18 日變更起造人為戊○○醫院即丁 ○○,另據併案債權人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原始建築人為戊○○醫院即丁○○、辛○○等語,並提出嘉義縣政府工 務局建造執照及聯合放款合約節本影本。準此,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 認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因丁○○、被繼承人辛○○出資興建而原始取得所 有權,據以執行,並無不合。異議人主張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其所有,行 政執行分署予以執行顯有違誤云云,核為對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是否為其所 有之實體爭議,異議人如認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得於執行程序終 結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等規定, 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尚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 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尚有未合。
遺產管理人無庸以其固有財產負遺產稅及罰鍰之繳納義務
發文 100.05.03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休息時間但書「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規定,若連續性或緊 急性事件工作完成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 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勞工休息時間
發文 100.01.03
公司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經核准解散應行清算應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無庸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發文 99.11.05
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
發文 97.11.18
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 為義務人所有。不動產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 。至如不動產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執行機關得依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等公文書,為認定之依據(張○○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頁 100 參照)。且未登記建築改良物一經建築完成,即不待 登記由建築物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權(陳○○著,強制執行法釋論,2002 年 8 月版,頁 234 參照)。查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依花 蓮縣稅捐稽徵處玉里分處檢送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建物納 稅義務人為義務人,行政執行處從形式上審查認定義務人為系爭建物所有 權人,經移送機關代理人指封而為現場查封,揆諸前揭說明,尚無不合。 異議人主張系爭建物,前於異議人與義務人協議離婚之際,已依夫妻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分配為異議人:○○○,核為系爭建物是否屬義務 人所有之實體爭議,尚待實體審認方能確定,異議人如對系爭建物確有足 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 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本署及行政執行處並無逕行審 認判斷之權限,尤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 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即有未合。
按行政執行處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 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
發文 97.10.29
按行政執行處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 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不動產 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至如不動產未於地政 機關登記者,執行機關得依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公文書, 為認定之依據(張○○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第 99 頁 至第 100 頁;最高法院 88 年度臺抗字第 610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 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 ,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第三 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 債務人為被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 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 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 執行法第 17 條、第 15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明定。所謂 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 行政執行處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 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行政執行處即無逕行 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臺抗字第 72 號判 例意旨參照)。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 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 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 自非法之所許。查本件義務人公司滯納營業稅,行政執行處因移送機關移 送時所附義務人公司財產目錄、90 年 8 月 8 日函附義務人公司房屋 稅籍證明書、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壢分處 92 年 8 月 28 日函查報 義務人公司申報系爭建物設籍資料顯示,系爭建物為義務人公司所有財產 ,因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義務人公司並為系爭建物納稅義務人 ,遂從形式上審查認定義務人公司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且移送機關以 9 6 年 9 月 19 日北區國稅大溪一字第 0961008240 號函檢送系爭建物之 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申請對系爭建物查封拍賣,行政執行處爰以 97 年 7 月 18 日函囑請平鎮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並於 97 年 8 月 21 日 經移送機關代理人指封而為現場查封,揆諸前揭說明,尚無不合。雖該處 於 97 年 8 月 21 日赴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公司負責人乙○○提出 切結書略稱因○○公司與義務人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依據切結書所載, 系爭建物不是義務人公司的,所有權已歸○○公司,並請行政執行處給予 半年至一年期間,以便提起訴訟云云,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指示乙○○略 以如主張系爭建物為其所有,可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異議人亦 主張其於 95 年 3 月 2 日自丙○○處以買賣方式輾轉取得系爭建物及 其所坐落之土地,準此,系爭建物是否確非義務人公司所有乙節,既尚待 實體審認方能確定,異議人如對系爭建物確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請求審認,本署及行政執行處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尤非依行 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 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於法即有未合。
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
發文 97.05.01
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 為義務人所有。不動產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 。(張○○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第 99 頁至第 100 頁參照)。又「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 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 分。」「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 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 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 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第 15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所明定。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 所有者,應由行政執行處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 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行政執 行處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 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 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 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查本件不動產行政執行處從土地登記簿謄本 顯示義務人為所有權人,形式上審查認定為義務人所有,囑託臺南縣佳里 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經該事務所函復辦理查封登記完畢,及指明所 在後,現場查封,並經該處於第 2 次拍賣當日,由戊○○以新臺幣 9 萬 3,500 元拍定,該處通知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於文到 10 日內,陳明是 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買,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異議人甲○ ○主張系爭不動產真正所有權屬其所有,且一直由其使用中云云,惟甲○ ○如認系爭不動產確為其所有而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執行 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審認,本署及行政執行處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尤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其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 救濟方法,於法即有未合。
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
發文 96.10.12
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 為義務人所有。不動產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 。至如不動產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執行機關得依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等公文書,為認定之依據(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第 99 頁至第 100 頁參照)。又「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 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 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第 15 條 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明定。查本件依據移送機關函附義務人 公司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記載,系爭建物為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義務人公司 並具狀略以依據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義務人公司有該未辦保存 登記房屋 1 棟,請求行政執行處執行以繳納稅款等語;且行政執行處派 員至現場,亦查得系爭建物為屋頂加蓋之建築物。從而,行政執行處從形 式上審查認定系爭建物為義務人公司所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改良物,爰 以系爭函囑託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建物查封登記,揆諸前揭規 定及說明,尚無不合。
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
發文 96.02.01
按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 為義務人所有。不動產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名義之外觀,為調查認定之依據 。至如不動產未於地政機關登記者,執行機關得依納稅義務人,建築執照 、使用執照等公文書,為認定之依據(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第 99 頁至第 100 頁參照)。又「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 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 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第 15 條 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明定。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 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行政執行處撤銷其執行處分 ,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 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行政執行處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 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依行政執 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 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 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查義務人公 司董事林○○曾於 94 年 3 月 29 日到處提供義務人公司不動產資料, 請求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公司之不動產;且行政執行處執行卷附第三人 李○○提供之租賃契約影本僅略載異議人於 93 年 5 月間將系爭房屋坐 落之基地及其上建物出租予李○○,並未記載異議人同意系爭房屋由李○ ○拆除後重建,而李○○於現場查封當日述及系爭房屋由其修繕,亦與異 議人指陳系爭房屋係拆除後重建,並不相符。行政執行處復經函請縣政府 查報系爭房屋之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業據該府函復略謂依據現有地籍套 繪資料,相關地號並無發照記載等語。準此,系爭房屋是否確非義務人公 司所有乙節,既尚待實體審認方能確定,異議人如對系爭房屋確有足以排 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 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本署及行政執行處並無逕行審認判 斷之權限,尤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 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於法即有未合。
後備指揮部及退輔會所屬機構以遺產管理人身分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存入國庫專戶無庸檢附第4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發文 95.03.06
退輔會榮民服務處申請就已故榮民所有房屋註記為管理人者無庸另檢具法院裁定證明
發文 93.09.20
三3依規定估價時無庸減除預估之土增稅
發文 83.11.19
4受理遺產稅申報無庸辦理遺產之工程受益費查欠
發文 80.08.26
一、雨水屬自然水之一部分應無庸置疑,惟依水污染防治之精神,直接落於事業廢水儲存於水池、處理設施內之雨水,應排除於本署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七九環署水字第一三一九九號函送會議紀錄所稱「自然水」之範圍外
發文 80.01.28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無庸檢附第42條所定證明文件
發文 79.11.02
復查程序中拒不提示課稅資料得逕為復查決定無庸處罰
發文 77.06.22
1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
發文 47.09.20
營利事業帳載支出不合稅法規定不准減除但無庸變更帳載
遺產稅漏稅案於調查核定前補報者其應納稅額無庸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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