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95號
115.08.03審查裁定
懲戒委員會113年度律懲字第43號決議,認該事件爭點與聲請人曾任公職期間處理事務同一或有實質關連,而違反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下稱系爭規定):「律
115年審裁字第1142號
115.06.24審查裁定
產權;系爭判決二對於聲請人於再審程序中主張之實質爭點均未予回應,構成裁判理由不備之違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
115年審裁字第1096號
115.06.15審查裁定
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為聲請審查客體,及於主要爭點欄記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並於聲請書略謂:聲請人為揭弊者,並無毀謗他人名譽,刑法
115年審裁字第956號
115.05.18審查裁定
訴,卻未對聲請人於第三審上訴狀中所提出之個別法律爭點進行實質論駁,已構成程序之空洞化,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故系爭判決與系爭裁定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爰
115年審裁字第889號
115.05.11審查裁定
之精神。 4.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提出之相關爭點僅以「核屬其主觀見解」為結論,無得此結論之推論前提,不具邏輯論證應有之形式結構,亦無達成法律審應具備解釋法律之功能,違反信賴保護
115年憲判字第1號【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案】
115.01.02憲法判決
與評議阻止合議庭作成評決。即使大法官自認為就特定爭點已有預定立場,不宜參與評議而請求自行迴避,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迴避(憲訴法第11條規定參照)者,此時亦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合
113年審裁字第720號
113.10.04審查裁定
於其上訴權已喪失之認定有違憲之虞,為系爭判決一之爭點,是就此程序法部分之見解及適用法規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自應以系爭判決一作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爭規定六至八,均涉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是否違憲之爭點,與系爭規定一相同,而有重要關連性,本庭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併案審理。【44】 二、公開書狀及言詞辯論程序【45】
113年審裁字第497號
113.07.16審查裁定
成立而不具備當事人能力、社區規約非有效成立等重要爭點,已有同院102年度湖小字第856號等民事裁判,對於前述相同重要爭點為判斷而具有爭點效,且聲請人亦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該等判斷之新訴
113年審裁字第484號
113.07.05審查裁定
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最終裁定及系爭判決違背前案爭點效而駁回聲請人之訴,顯有重大違誤,不符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律效果相同,不論是其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所涉憲法爭點亦相近,本庭於受理後亦與聲請人一之聲請案合併審理、判決(憲訴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參照)。【13】 另聲請人一108年10月9
113年審裁字第312號
113.04.07審查裁定
法第296條之1規定,於調查證據前,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侵害聲請人之聽審請求權及訴訟權。又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民法第246條第1項後段、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
113年審裁字第64號
112.12.29審查裁定
第15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重要爭點未說明不採之理由侵害人民聽審權,以及適用不能勝任人員處理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點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12年審裁字第1792號
112.10.07審查裁定
五、又依本件聲請書所載之聲請憲法訴訟類型、主要爭點及審查客體,並綜合聲請意旨以觀,應認聲請人係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故其聲請狀主要爭點欄所援引之憲法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及「
112年憲裁字第115號
112.08.28
定有明文。 三、經查,與本件聲請人所指摘之憲法上爭點相類之案件,業經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
112年審裁字第1656號
112.08.18審查裁定
五、又依本件聲請書所載之聲請憲法訴訟類型、主要爭點、審查客體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綜合聲請意旨以觀,應認聲請人僅係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是雖本件聲請狀中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之爭議,由於併案審理之聲請案共52件,依其憲法上爭點可歸納為:就同一案件,(1)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法官曾參與確定前裁判(包括歷審裁判),審查標的為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下稱類型一);
112年審裁字第1544號
112.07.29審查裁定
人並未就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再次提出聲請,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字號等,均與司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之爭議,由於併案審理之聲請案共52件,依其憲法上爭點可歸納為:就同一案件,(1)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法官曾參與確定前裁判(包括歷審裁判),審查標的為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下稱類型一);
112年審裁字第515號
112.02.08審查裁定
意以未具體指明相關規定牴觸憲法之處而不受理,不與爭點相同且已受理之戴世榮聲請案併案審理,亦屬違反憲法第7條、8條、第16條及第23條。 二、就確定終局裁定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252號
112.01.31審查裁定
裁定確有不查之處,故另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聲請審查客體等,均與司法院111年2月8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
112年審裁字第131號
112.01.11審查裁定
憲裁字第1431號不受理裁定,而係重新聲請,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字號、聲請審查客體等,均與司法院111年1月25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111年憲判字第18號【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
111.12.02憲法判決
案,其原因案件均涉及系爭規定,因其審查標的同一,爭點亦同一,爰依憲訴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合併審理。又7件聲請案所涉沒收之客體,均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犯罪所得,爰僅
111年審裁字第817號
111.11.24審查裁定
報酬,國家卻片面改革年金而致形成債務不履行情形等爭點,加以論述,系爭解釋亦有理由不備之缺失,故應予補充或變更等語。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
111年憲裁字第464號
111.07.21
違反憲法第23條之授權明確性原則;系爭判決認個案爭點所在之理事、監事個人所有「重劃前」土地面積應達該重劃區都市計晝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判斷時點,應採 「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而由會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