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法規
共 20 筆:名稱 2・條文 18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87.04.17
指定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審查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2.05
條文定位18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為加強醫療爭議調處功能,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減少醫療糾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醫療爭議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案件後,應提交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醫審會) 決定調處期日及調處處所,於十日內通知當事人,並將申請書面資料一…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醫審會為調處醫療爭議事件,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為調處委員,並得商請社會人士一人至三人,協同調處。 前項協同調處人,得由雙方當事人推舉之。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 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為醫療爭議之當事人者。 (二) 服務之醫療機構或…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調處期間,除經調處委員及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以不公開為原則。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案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不得無故對外洩漏秘密。 調處委員應…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調處作業應考慮醫病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雙方爭議之標的所在,秉持客觀、公平、正義之原則進行。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調處委員,得以其認為適當之程序,依案件之性質、爭議之內容、雙方之期望及有無速為調處之必要等情事,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處。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於調處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前項調處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處委員及協同調處人簽名或蓋章: (…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 調處不成立者,得應當事人之申請,發給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 前項調處不成立證明文件,不附具任何調處意見。
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 調處過程中,遇有暴力干擾、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衛生主管機關得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指定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審查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執行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及促進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第十三條第三款提出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名單,特訂定本要點。
指定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審查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本要點所稱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指非以營利為目的,由經濟部指定,負責辦理本協議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目兩岸投資補償爭端調解業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指定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審查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經濟部指定之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聲譽良好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二)前款法人、團體或機構之業務應包含調解業務,並具有相當之實務…
指定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審查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經濟部依前點所為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之指定,應附期限,其期限以二年為限;經指定之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得於期限屆滿六十日前向經濟部提出延長申請,其延長以二年為…
指定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審查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經濟部依第三點規定指定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指定:(一)違反法令、章程或調解規則。 (二)管理或運作方式與指定目的不符。 (三)對於調解業務未按時…
指定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審查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經指定之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指定期限屆滿,未依第四點之規定申請延長,或經經濟部依前點之規定廢止指定者,其已受理而尚未終結之調解案件,得由經濟部徵詢當事人意…
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