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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5.08.24審查裁定
決廢棄臺高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4號民事判決並發回更審,續經臺高院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再經最高法院114
115年審裁字第1039號
115.06.08審查裁定
認定地政機關有未履行覈實審查及命補正之義務情事並發回更審,但更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卻以地政機關已善盡其注意義務、更正登記有違
114年審裁字第1111號
114.09.30審查裁定
反訴部分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發回更審,續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聲請人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114年審裁字第858號
114.08.01審查裁定
認定系爭判決一有上開違誤,自應將系爭判決一撤銷並發回更審,詎料卻逕以該違誤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為由,遽予維持系爭判決一所為,論處聲請人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刑確定,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114年審裁字第444號
114.05.05審查裁定
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系爭判決一僅將犯罪三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就犯罪二部分,疏未考量聲請人係因原與之合併審判之犯罪一部分先行確定,致犯罪二部分於上訴第三審並經發回高雄高分院更為審判時,
113年審裁字第920號
113.12.13審查裁定
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1號刑事判決發回更審, 再經系爭判決以聲請人所犯3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價、量,雖無法與大盤毒梟相比,然其前已有數次施用毒品前科,竟進而為情節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行為當時並不符合刑法第19條所定要件。後經上訴、發回更審及再次上訴,終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認仍不符刑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要件,因而判處聲請人十四死刑
113年審裁字第559號
113.07.29審查裁定
審,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之訴後,歷經二次上訴及發回更審程序,最終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再更二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再審之聲請,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113年審裁字第403號
113.06.1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關於其中曾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請求該案被上訴人刪除臉書粉絲頁內言論及於該粉絲頁張貼道歉啟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駁回聲
113年審裁字第234號
113.03.12審查裁定
同院作成111年度台上字第4807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經更審法院以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復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認上訴違背法
113年審裁字第171號
113.02.12審查裁定
第54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終經前開最高法院111
112年憲裁字第122號
112.08.28
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該判決並於理由指出「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
112年憲裁字第114號
112.08.28
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
112年憲裁字第117號
112.08.28
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
112年憲裁字第115號
112.08.28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承審法官有4人曾參與將該事件發回更審之先前第三審裁判,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致作成該判決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公平法院審判之權利而違憲。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核定修正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或98年、101年修正條文)、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最高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中華民國80年8月16日核定修正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或98年、101年修正條文)、最高法院83年度第8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最高
112年憲裁字第95號
112.07.11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要點
112年憲裁字第93號
112.07.11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要點
112年憲裁字第100號
112.07.11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要點,
112年憲裁字第89號
112.07.11
第8款、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
112年憲裁字第90號
112.07.11
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及就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
112年憲裁字第91號
112.07.11
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要點
112年憲裁字第92號
112.07.11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要點
112年憲裁字第81號
112.07.11
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及就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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