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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52號
115.09.07審查裁定
權利,並剝奪聲請人以上訴就量刑事實及法律評價予以覆審之訴訟權利,而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是系爭規定、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應受違憲宣告,爰就系爭
115年審裁字第1295號
115.08.03審查裁定
律師倫理規範拾貳小時研習之處分。聲請人不服,請求覆審,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4年度台覆字第17號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之覆審請求確定後,聲請人提出
114年憲裁字第69號
114.05.14
件,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覆字第28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系爭覆審決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3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13條第1
114年審裁字第370號
114.04.14審查裁定
20號第10條及第12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9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再授權禁止原則;系爭判決復因違反會計師懲戒委員
114年審裁字第207號
114.02.24審查裁定
略謂: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覆字第33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系爭覆審決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3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刑事被告遭受羈押之各罪是否全部獲判無罪、有
114年審裁字第169號
114.02.10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2年度台覆再字第3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對於發現新證據之法定期間認定方式,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113年審裁字第599號
113.08.13審查裁定
一、聲請意旨略謂: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字第7號決議書(下稱原決議書)及律師懲戒委員會108年度律懲字第31號決議書之見解均有違憲而屬「裁判違憲」之情形,惟律師懲戒覆審
113年審裁字第588號
113.08.09審查裁定
刑事補償請求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聲請覆審,經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覆字第89號覆審決定書(下稱覆審決定),認原決定並無違誤,聲請人之覆審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113年審裁字第457號
113.06.24審查裁定
犯通姦罪遭判處罪刑確定,遂請求刑事補償,迭經聲請覆審及重審均遭駁回後,再次聲請重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5號重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
113年審裁字第402號
113.06.11審查裁定
師懲戒委員會96年度律懲字第2號決議書、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3號決議書、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律懲再字第1號決議書、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台覆再字
113年憲裁字第12號
113.03.26
一、聲請人因違反公證法事件,認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112年度台證覆字第1號議決書(下稱系爭議決書),及其所適用之公證法第37條第3項、第61條、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7條第
113年審裁字第37號
112.12.16審查裁定
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覆字第82號覆審決定(下稱系爭決定)顯有違誤,司法機關應依法決定補償聲請人,以保障人權,並符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112年憲裁字第149號
112.11.29
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2年度台覆字第59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公布施行之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112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刪除,下稱
112年審裁字第1928號
112.11.1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聲請再審議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再字第3號決議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1554號
112.07.31審查裁定
一、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字第7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1400號
112.06.27審查裁定
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105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一)未慎重審酌即駁回聲請人覆審之聲請,110年度台重覆字第18號、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2號、112年度
112年審裁字第678號
112.02.25審查裁定
一)及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覆字第89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二)適用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予以駁回。系爭規定仍舊使用違憲之法律之證據,侵害人權,牴
112年審裁字第391號
112.02.16審查裁定
略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覆字第23號覆審決定書,適用刑事補償法第35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認依系爭規定,初審決定機關傳喚補償請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不以合議庭行之為必
112年審裁字第609號
112.02.13審查裁定
11年審裁字第138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覆審等語。 二、關於系爭判決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
111年審裁字第1123號
111.12.06審查裁定
有罪部分全部爭執,系爭判決一為二審法院,二審既採覆審制,對於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聯性之證據,自應盡調查之能事,不受第一審調查範圍之限制。惟系爭判決一並未傳喚有利於聲請人之證人到庭而逕
111年審裁字第904號
111.11.29審查裁定
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11號刑事補償決定書聲請覆審,經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覆字第63號覆審決定書將原決定撤銷發回,復由系爭刑事補償決定書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聲請人依法
111年審裁字第509號
111.11.04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字第7號決議書(即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律師法第46條、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
111年審裁字第287號
111.10.13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08年度台覆字第8號決議,所適用之律師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7號裁定不受理,爰聲請憲法法庭變更判決,理由援用
111年憲裁字第1429號
111.09.12
一、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09年度台覆字第16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所適用中華民國111年7月3日修正通過前之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律師未得主管
111年憲裁字第1062號
111.08.19
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聲請人就系爭決定書聲請覆審,係經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1年度台覆字第12號覆審決定書,以其逾法定請求期間為由,予以駁回,是聲請人並未用盡審救濟程序,系爭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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