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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7 筆:名稱 10・條文 207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預覽 ↗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預覽 ↗
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預覽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預覽 ↗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預覽 ↗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預覽 ↗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預覽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預覽 ↗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207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預覽 ↗
本規程依建築師法第四十九條訂定之。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預覽 ↗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內政部聘派之,任期一年,並於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委員不得擔任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且任一性別…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預覽 ↗
本會為辦理會議紀錄及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登記,統計暨其他日常會務,置秘書一人,助理員若干人,由內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調兼之。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預覽 ↗
本會受理建築師懲戒覆審案件後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通知原懲戒機關檢卷答辯。
二、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答辯,逾期未答辯者,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三、送交業務主管單位提供意見。
四…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預覽 ↗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預覽 ↗
本會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預覽 ↗
本會審議時得通知原懲戒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理由,並列入紀錄,但應於決議之前令其退席。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預覽 ↗
本會會議不公開,與會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預覽 ↗
本會對於建築師懲戒應於覆審決議後一個月內作成決議書,由主任委員及出席委員簽名蓋章。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0 條預覽 ↗
決議書應於十日內送達被付懲戒之建築師及所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刊登公報。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1 條預覽 ↗
本會決議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建築師之姓名、年齡、籍貫、住所。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
三、決議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決議懲戒之年、月、日。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2 條預覽 ↗
…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停止執行業務之建築師,經覆審決議,認為不應停止執行業務時,應即准許其繼續執業。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3 條預覽 ↗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預覽 ↗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車馬費。
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5 條預覽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藥師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2 條預覽 ↗
…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3 條預覽 ↗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4 條預覽 ↗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5 條預覽 ↗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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