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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663號
114.12.15審查裁定
憲法第11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陳情權、財產權與一般行為自由權。另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及第85條第1款規定亦有違
114年憲裁字第79號
114.10.29
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祕密通訊自由。 (二)系爭判決就系爭規定關於「他人」之解釋適用,未排除監獄管理人員,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並僅憑聲請人無法舉證
114年審裁字第696號
114.07.03審查裁定
言論是否有侵害他人名譽權之情形,且未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及聲請人之名譽權,而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決,顯然已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聲請人名譽權之意旨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114年審裁字第676號
114.06.30審查裁定
請人受憲法第11條、第16條與第22條規定保障之言論自由、訴訟權及一般行為自由。 (三)系爭裁定適用之跟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將具高度訟爭性之跟騷保護令事件,準用
114年審裁字第530號
114.05.26審查裁定
法律優位原則,且違反憲法第11條及第15條對人民言論自由、廣電自由、新聞自由與營業自由之保障。 (三)綜上,爰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
114年審裁字第171號
114.02.10審查裁定
公共利益,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言論自由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
114年審裁字第152號
114.02.08審查裁定
3 條比例原則,且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
113年審裁字第887號
113.12.06審查裁定
,反要求民眾賠償,系爭判決一及二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者如要求就非事實性陳述予以具結,甚且有危害表意人言論自由之虞。此由行政訴訟法明定就訴訟事件之專業法律問題以書面提供或到場陳述意見之學術研究者,不得令其具結(行政訴訟法第162條第3
113年審裁字第695號
113.09.23審查裁定
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比例及平等原則而侵害其言論自由權之處。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一及二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
113年審裁字第602號
113.08.09審查裁定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第22條保障之陳情權、揭弊者保護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又上開裁定與
113年審裁字第552號
113.07.26審查裁定
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有關違反道路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05.24憲法判決
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二、上開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三、聲請
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113.04.26憲法判決
意旨,且對憲法第8條、第11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是否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以及是否符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
113年憲判字第3號【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04.26憲法判決
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九、聲請人十、十一及十二,分別認附表二所列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牴觸憲
113年審裁字第188號
113.02.19審查裁定
般行為自由、人格權、財產權及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下合稱系爭憲法權利)。是系爭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113年審裁字第114號
113.01.19審查裁定
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濫用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人格名譽權,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
113年審裁字第21號
112.12.05審查裁定
判決),就聲請人被訴侵害著作權事件,未優先保障其言論自由,顯有基本權權衡之重大錯誤,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11.03憲法判決
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112年審裁字第1407號
112.06.28審查裁定
定(下稱系爭規定),過度侵害人民之一般行動自由及言論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
112年審裁字第1339號
112.06.10審查裁定
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訴訟權、工作權、勞動基本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
112年審裁字第1084號
112.04.22審查裁定
及絕對必要關連,牴觸憲法第11條及第23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5項及第79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雖非應適用之法規範,倘有
112年審裁字第1016號
112.04.11審查裁定
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之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1條言論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2條之一般行為自由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
112年審裁字第900號
112.04.01審查裁定
解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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