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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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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0
112年憲判字第10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案】
112.07.21憲法判決
另課以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義務,用以記錄依法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舊制所得稅法第66條之2至第66條之6規定參照),並規定須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記錄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正條文暨立法院公報第32會期第5期,立法院會議速記錄)。【48】 依據母法水利法制定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就有關農田水利會業務運作之法制,曾有多次變動。於54年公布施行時,係規定會
111年憲裁字第799號
111.08.05
,其扣押之範圍應不及於過去已經結束並刪除之「通話記錄、簡訊、通聯紀錄」,確定終局判決將已刪除之記錄復原並將其作為認定聲請人共同殺人為有罪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及確定終局判
110年度憲三字第6號
110.12.24
當原則與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所採取之手段,不以記錄產物內容、被害人年齡、法益侵害內容與程度等為分類標準,區別各類型之合適刑責區間,一律在最輕本刑以相同之嚴刑峻法對待,並欠缺平衡調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110.05.07大法官解釋
根據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前揭註3,詳盡記錄各族基於其神靈信仰而於狩獵前後進行之祭祀、祈禱與慣習等,民國85年,第62頁(出外狩獵或設陷阱時,路上遇到他人,如被問說去哪裡、
108年度憲二字第343號
109.01.31
鑑定點位置,而未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記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諸如人民指界或自行設立界標之理由,據以作成土地重測結果之核定;亦未有公平、多元組成之單位進行事前、事中審查,及
108年度憲二字第133號
108.07.26
簡字第612號刑事判決引用被告及證人訊問、陳述之記錄與事實不符為由提起再審,再審裁定仍予駁回,違法侵害聲請人權益等語。查聲請意旨除爭執法院筆錄之真實性及裁判違法、違憲,並未具體敘明
107年度憲二字第348號
108.05.31
缺證據支持即推論有罪,且證詞對聲請人有利部分均未記錄,已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之司法防衛權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二及三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系爭規定
釋字第770號【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案】
107.11.30大法官解釋
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放棄表決權者。」同條第6項前段復規定:「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決議日起60日內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30日
會台字第11745號
102.11.15
於偵查庭或詢問室在場札記,卻不許一般民眾自以紙筆記錄,乃系爭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平等權等語。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不備起訴要件,所提之撤銷訴訟不合法而認抗告無理由裁
會台字第11630號
102.07.31
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可否攜帶紙筆記錄當事人所言之詢問,不服法務部之答覆,並指摘法院以該答覆非屬行政處分之認事用法為違憲,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
釋字第689號
100.07.29大法官解釋
由警察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例如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記錄事實等解決紛爭所必要之調查)。依系爭規定,警察機關就無正當理由之跟追行為,經勸阻而不聽者得予以裁罰,立法者雖未採取直接由法官裁罰
釋字第654號
98.01.23大法官解釋
可知,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且於現行實務運作下,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依據上開規定予以監聽、錄音。是上開規定使看守所得不問是否為
釋字第559號
92.05.02大法官解釋
點及方式。」「前項執行遇有困難無法完成交付者,應記錄執行情形,並報告保護令原核發法院。」係對執行法院所核發保護令之細節性事項,亦無違法可言。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民事保護令係法院為
會台字第6405號
89.05.19
私立豫章工商高級職業學校(簡稱豫章高職)董事會議記錄,直接受害人應係豫章高職,自訴人個人係捐助創辦人,其法益並未直接遭受侵害,不得提起自訴為由,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則主張,私立學
釋字第499號
89.03.24大法官解釋
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亦屬有違。依其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明顯瑕疵,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或本院釋
會台字第5980號
87.12.18
四條,法庭錄音辦法,檢察機關使用錄音錄影輔助偵查記錄實施要點,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五條及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集體不送達之行為有違憲疑
會台字第5148號
84.05.12
學登記之日期與私立高級中學登記之日期重疊,致其登記錄取學校之機會減少,並未具體指陳上開函件(包括簡章)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4303號
81.12.23
長期居住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不准有前科記錄者居留,是否違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715號
71.10.22
號通函有關:「支票退票七天之內補票註銷不列為退票記錄」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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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