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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40 則
函釋命中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
發文 107.04.24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 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規定疑義,請查照。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備未操作期間,是否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記錄生產操作相關參數備查疑義案
發文 103.03.03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設備未操作期間,是否應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核定內容記錄生產操作相關參數備查疑義案,請查照。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污染防制設備應記錄事項疑義一案
發文 103.02.14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 污染防制設備應記錄事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事業單位位於不同營業所,於 102 年前分別未置備勞工出勤記錄,及未 依法給附應休未休日數工資等情,因其違反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及所保護 對象(個別勞工)均不同,難認屬同一作為義務之行為,至是否為一行為 ,應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裁處
發文 102.09.27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記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發文 101.03.08
依據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晝第 26 點,職業訓練中心不預告訪視 上開三家事業單位之訪視記錄,其中有關講師之訪查,確認並釐清是否與 中心原核定計晝課程內容相符
發文 100.12.05
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規定,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記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發文 99.11.18
有關再生資源流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三、控制效率」下「集氣設施」中「密閉負壓操作」規定「應記錄之操作條件項目」包括:用電量、壓力差及風速,其主要目的為判定該集氣設施是否正常有效操作
發文 96.11.23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數據記錄器等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八規定
發文 95.12.15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透光儀、數據記錄器、校正用衰光器及光譜儀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之規範
發文 95.12.15
檢送本部召開研商「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之相關執行事宜」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並請各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建築機關確實依會議決議辦理。
發文 95.10.18
檢送93.03.15日「研商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 93.04.05
檢送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研商﹁營造業法第八條第八款空調水電工程之水電工程業登記管理事宜﹂會議記錄
發文 92.06.19
檢送「研商建築物原核准之共有自行增設之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設備,提供予另一建築物集中附設時,其於同時申辦變更使用執照,所應檢附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認定事宜」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 92.05.30
檢送九十一年九月廿日﹁台北縣淡水地區公司田排水下水道幹線第一期整建工程﹂第一次開標最低標說明會議記錄乙份
發文 91.10.01
訂定「不動產估價師業務記錄簿」
發文 91.03.15
檢送召開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案」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 91.01.09
檢送「研商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鄰近基地是否僅指同為住宅之鄰近基地及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若已檢附3.6:1陰影面積且未造成同為住宅區之鄰近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足一小時之情形下,可否免檢討其對於其他使用分區之有效日照乙案」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 90.03.13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或排放口應設置流量計;另本署規定之「半導體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污染防制紀錄申報書」中,規定其各項污染防制設備均需記錄廢氣排放量
發文 90.01.17
檢送「研商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制度如何納入建築管理流程管制事宜」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發文 8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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