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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54 筆:名稱 3・條文 251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預覽 ↗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預覽 ↗
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預覽 ↗
條文定位251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之進行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筆錄之用。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覽視。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螢幕所顯示內容有異議者,書記官如認確有誤記或遺漏,應立即於筆錄電子檔更正或補充。 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電子檔內附記其異議。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表示。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電腦列印之筆錄應加印防偽戳記。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附卷之筆錄與筆錄電子檔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書記官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個月後,除去筆錄電子檔。
行政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自九十年十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八條自…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為使用電腦設備,製作第一、二審民、刑事訴訟筆錄,特訂定本要點。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民、刑事訴訟筆錄應以電腦記錄、列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手寫或其他方式記錄:
(一)新成立之法院自成立日起一年內。
(二)經國家考試及格分發之新派任書記官自報到日起六個月內…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筆錄之用。並應於法庭內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覽視。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筆錄電子檔經列印後,該筆錄如有依法加註情形時,應於電子檔為相同之加註,用全形小括弧,以(註: ...)表示。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電腦列印之筆錄應加印防偽戳記。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附卷之筆錄與筆錄電子檔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筆錄電子檔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後,書記官始除去之。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其他使用電腦設備製作筆錄者,準用本實施要點。
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
修正要點部分自下達日起實施。
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法院應於法庭置錄音設備,以為民刑事記錄之輔助方法。
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民事訴訟事件,於法庭開庭時,應使用錄音,但經兩造當事人合意不予使用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事件所使用之錄音帶由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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