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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3年審裁字第696號
113.09.23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追繳押標金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539號
113.07.19審查裁定
年10月17日起喪失領受退休俸及優存利息權利,並追繳所溢領之退休俸及優存利息。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3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將原
113年審裁字第481號
113.07.09審查裁定
、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致適用101年法官法遭撤職處分之退休法官與適用109年法官法遭撤職處分之退休法官,均須受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並
112年審裁字第1285號
112.05.26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追繳押標金、政府採購法事件及偽造文書案件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8年度簡字第19號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事件,確信其應適用之系爭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四主張略以:系
110年度憲二字第555號
110.12.24
稱系爭規定無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明確授權,規定追繳勞保補償金事宜,已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又系爭判例認判決以送達向外發表者,雖未經公開
110年度憲二字第563號
110.12.17
:確定終局裁定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並論處併科罰金及追繳犯罪所得之財產科刑處罰,已屬對聲請人之雙重重複處罰,自屬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且使聲請人所受刑罰超過個案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
110年度憲二字第509號
110.12.17
處罰金確定。惟主管機關對聲請人另依系爭規定沒收(追繳)押標金及停權三年等,造成一罪數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並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惟查,
110年度憲二字第37號
110.10.08
既非法律亦無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明確授權而規定追繳勞保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又系爭判例竟認不經公開宣示仍具判決效力,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有違等語。
108年度憲二字第96號
109.12.31
既非法律亦無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明確授權而規定追繳勞保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又系爭判例竟認不經公開宣示仍具判決效力,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有違等語。
108年度憲二字第284號
109.12.31
,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沒收及追繳押標金,實質上為行政罰,依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之規定,行政機關可在未告知廠商且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下,即予裁處,顯然牴觸憲法上所保障
109年度憲二字第2號
109.03.20
釋。聲請意旨略謂:各種法令之罰款等,均有長時間之追繳期限,然本案卻因聲請人未在30日之法定期間內聲請重審,因而喪失提出刑事補償之訴訟權利,兩相比較,顯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本院釋字第
會台字第13333號
108.12.13
同業務移撥配置於所屬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嗣遭追繳支領法制專業加給所生之差額,改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規定支給專業加給。聲請人因政府組織改造調整、續辦原承辦之業務,然確定終局
釋字第781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領受之退除給與,即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查系爭條例規範之退除給與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於系
釋字第782號【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受領之退撫給與,即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查系爭法律規範之退撫給與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於系
釋字第78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
108.08.23大法官解釋
法規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未調降或追繳已受領之退撫給與,即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查系爭條例規範之退撫給與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於系
會台字第13164號
108.07.26
:1、依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定二,對投標廠商沒收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其性質係屬行政制裁,應適用行政罰法3年裁處時效。惟系爭決議認沒收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係公法上請求權,而適用行政程
108年度憲二字第68號
108.03.15
依據,僅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有關間接授權而規定追繳勞保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系爭判例竟認不經公開宣示仍具判決效力,違反法律優越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有牴觸
107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108.02.22
僅係爭執系爭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而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追繳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系爭判例認未公開宣示之判決仍屬有效,侵害人民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
107年度憲二字第250號
108.01.11
府公報或新聞紙,應不生效力,並自動擴大行政機關得追繳、沒入及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行為類型及適用範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2、系爭決議逕認系爭函得作為追繳押標金之法源,並認91年2月6日
107年度憲二字第97號
107.11.09
僅係爭執系爭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而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追繳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系爭判例認未公開宣示之判決仍屬有效,侵害人民訴訟權,有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之
會台字第13581號
107.03.09
僅係爭執系爭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而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追繳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系爭判例認未公開宣示之判決仍屬有效,侵害人民訴訟權,有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之
釋字第754號【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106.10.20大法官解釋
票、虛報所運貨物價值及逃漏稅款情事,原處分機關除追繳所漏進口稅、營業稅外,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按所漏進口稅額處2倍罰鍰新臺幣(下同)328萬1,708元,並依行為
會台字第12420號
106.07.28
奪撤職政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並有溯及失權及追繳之效力為由,核定聲請人喪失辦理優惠存款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公職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2、系爭
會台字第12821號
106.07.21
僅係爭執系爭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而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追繳補償金事宜,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優越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系爭判例認未公開宣示之判決仍屬有效,侵害人民訴訟權,有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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