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行政 99 年商事法考古題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7 位董事,今擬辦理增資後新股之發行,為討論該新股發行之 事由,乃由董事長甲於民國99 年3 月1 日以書面通知各董事,將於同年3 月7 日 召開董事會討論該新股發行案。於3 月7 日當天,乙董事、丙董事有事請假不克出 席,丁董事以其長期居住國外之事由,委託公司股東A 代表出席,戊董事則口頭委 託董事長甲代為出席該董事會,除此之外,其餘董事皆出席該董事會,並決議通過 該新股發行案。之後,股東B、C 依照上該董事會決議認股繳納股款,完成認股行 為,並辦畢增資登記。試問,該等股東認股行為之效力為何?(40 分)
甲為A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為A 公司之員工,今甲以乙為公司名義上負責人, 向某銀行申請A 公司之支票帳戶,同時由甲保管上述支票帳戶之印鑑章及支票簿。 但甲乙雙方約定,上述以乙為名義人所申請之支票,僅能作為A 公司支付雜項費用 之用途,絕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同時每張票據簽發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 萬元。 今甲未得乙之同意,擅自簽發上述支票且金額為新臺幣10 萬元,持向丙借款,事 後該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試問,丙得向何人主張何種票據法上權利?(20 分)
甲委託乙海運公司運送電腦零配件一批(以下稱貨物),詎該貨物交付乙裝載於其 所有之貨櫃輪(以下稱該船舶)運送後未逾兩日,因海上風浪關係,致其中裝在該 船舶A 號及B 號二只貨櫃之貨物全部隨同貨櫃落海滅失,另裝在該船舶C 號貨櫃 之貨物,則因受撞擊而部分損壞。試問,依上事實,運送人乙要如何具體舉證?始 能依海商法第69 條第1、2、4 款之規定,對甲上述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20 分) 附:海商法第69 條第1、2、4 款條文:「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 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 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二、海上或航路上之危險、災難或意外事故。…
天災。」 四、某甲向A 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險(個人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中之醫療費用支出保 險)之前,已經另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同樣類型之人身意外險,保額總共高達數千 萬元。惟甲向A 保險公司投保時僅告知有向B 保險公司投保200 萬元之人壽險,餘 均未告知。直至甲因斷臂事故,向A 申請保險理賠時,始向A 之理賠人員告知已 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險之事實。試問,上述甲與A 之保險契約是否有效?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