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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109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經建行政「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擬於民國(下 同)108年6月12日召開股東常會,預定決議事項為:⑴承認107年度營業 報告書及財務報表;⑵核准107年度盈餘分派議案。A 公司在108年5月24 日寄發開會通知,而開會當天,出席股東之持股數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八十,在決議通過上述事項後,股東甲因與總經理乙之間有私 人恩怨,竟提出「解任總經理乙」之臨時動議,藉機大肆批評乙之經營 績效較其他同業經理人差,並獲得在場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試附理由說明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25分)
T公司為我國上市公司,主要從事晶圓代工業務,為因應5G時代到來,T公 司預計跨足砷化鎵晶圓代工及封測業務,透過設置廠房並投入大量研發成 本,於5G基礎建設需求動能強勁之藍海中突破重圍,搶占市場龍頭地位, 然而,T公司市場派董事甲卻認為公司應著重於提升現有晶圓產能及良率 即可,貿然進入新興領域之巨大風險恐將造成T公司損失慘重,因此於民 國109年股東常會開會之停止過戶日前,將其股份全數設質,並將取得的資 金全數投入市場,增加泛市場派之持股數,擬將公司派董事解任,試圖扭 轉公司政策走向。於T公司召開股東會前夕,甲為避免其股份之表決權行 使受有限制,竟主動辭任董事,並於股東會行使其全數之表決權,進而順 利解任公司派董事,復於隨後之補選董事議案中再次當選為董事,並利用 增加之持股掌握額外市場派董事席次,終致取得T公司之實質控制權。小 股東乙主張因甲董事已將全數股份設質,卻仍得於股東會中行使表決權, 遂向法院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惟甲卻抗辯其於股東會前已不具董事 身分,且就表決權限制之規定亦不包括前次任期中所為之股票設質行為。 請檢附學理及實務見解,就甲、乙主張之妥適性申論之。(30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專門製造家電產品,在採購原料支付貨 款上,為使資金調度更有空間,擬以簽發遠期支票方式,付款給往來廠 商。為此,A 公司在B 銀行設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簿使用,雙方約 定戶名為A 公司,印鑑除公司印章及董事長乙之私章外,為避免董事長 乙濫行開立支票,故再加上一位監察人丙之私章,如支票上有任一印章 不符,即應退票。A 公司多年來,即以公司、董事長乙及監察人丙三印 章簽發之支票,支付貨款給往來廠商。惟A 公司近日因產品瑕疵,導致 業績一落千丈,進而爆發財務危機,多張支票不獲兌現,長年往來廠商 C 為受害人之一。廠商C 以執票人地位主張,A 公司董事長乙,依法為 公司代表人,有當然代理公司簽發支票之權,但監察人丙並非當然享有 此代理權,且丙在簽發支票時,未記明係代理A 公司而發票,故應令監 察人丙負共同發票人之責任。試評析廠商C 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31950
甲為A公司董事長,授權副董事長乙代理甲,以A公司及甲之名義,與供 應商丙洽訂原物料銷售契約之協商,為展現合作上之誠意,甲另授權乙於 新臺幣20萬元之額度內可簽發本票支應協商過程之相關支出,惟乙除協 商過程簽發共新臺幣15萬元之本票外,乙另基於丙之要求,開立金額為新 臺幣30萬元,蓋有A公司、甲董事長及乙副董事長印章之本票予丙,作為 契約禁止、履行、保密等相關義務之擔保。若未來A公司違反相關之契約 上保密義務,丙提示本票作為損害賠償,試問副董事長乙應負如何之票據 責任?試檢具理由說明之。(20分) 33470
臺灣出口商A 公司販售鋼材給越南進口商B 公司,A 公司委託C 海運 公司將該批鋼材從臺灣高雄港運抵至越南胡志明港,A 公司交付貨物給 C 海運公司後,C 海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二份給A 公司,而該載貨 證券上記載著A 公司所聲明之貨物性質及價值。當系爭貨物運抵胡志明 港,B 公司未提示及交回任何一份載貨證券之前提下,僅以B 公司與A 公司間之書面買賣契約,向C 海運公司表示其為系爭貨物之受貨人,而 C 海運公司不疑有他,即放行系爭貨物,而A 公司自始至終均未收到B 公司之價金給付。A 公司對於C 海運公司之違約放貨,請求C 海運公司 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適逢全球鋼材需求暴增,價格逐日攀 升,A 公司主張C 海運公司應依照賠償之債的一般原則而回復原狀,即 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請附理由回答,A 公司得否主張C 海運公司違 約放貨,請求C 海運公司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25分)
外籍散裝貨船「幸運輪」於高雄港靠泊卸貨。今船舶所有人失去清償能力, 已屆清償期未清償港埠費新臺幣1,000萬元。港埠當局如何依法實行海事 優先權?試就學說與實務,附具理由論證之。(25分)
A 人壽保險公司為了招攬業務,搶奪市場龍頭地位,在其推出之各種人 壽保險中,特約約定要保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 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請附理由說明,此項特約是否有效?(25分)
甲為船舶所有權人與乙保險人訂定船舶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使用2003 年國際船舶保險條款(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 2003),復約定以我國法 為準據法。依約款第8條,保險人承保共同海損。今於保險期間船舶擱淺, 甲之受僱人船長A採取共同海損行為將船上設備拋海,使船舶重浮脫淺而 保全全體財產之安全。共同海損行為,依其構成要件,涉及要保人或其履 行輔助人之故意行為,是否因此不具可保性而使該約款無效?請附具理 由論證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