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創立於民國99 年,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有股東甲乙丙丁戊五人,甲持有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下同)百分之
五十一,乙持有百分之二十,丙持有百分之十,丁持有百分之十,戊持
有百分之九,五名股東皆從公司創立以來即持有上述股份。A 公司章程
規定,公司應設董事三席,現任之董事為甲乙丙三人,董事長為丙,試
問:A 公司股東甲丁戊三人,可否約定在下次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共同
選任甲丁戊為公司董事,其法律依據與理由為何?A 公司董事任期為三
年,本屆董事應於明年股東常會中改選,惟董事長丙因知悉甲丁戊之上
開約定,故遲遲不召集董事會討論決定A 公司股東常會之時間與議案。
A 公司其他董事在董事長不作為之情形下,應如何召集董事會?承上,
若乙亦因知悉甲丁戊之上開約定,不願配合甲召集董事會,且甲近來發
現,丙因得知其董事席次即將不保,便利用其董事長之職務之便,挪用
公款掏空公司,甲認為目前董事會之運作已出現重大弊病,應立即依照
公司法第199 條之1 改選全體董事,而甲身為公司股東,依照現行法規
定,甲得如何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