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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行政 103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經建行政「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計劃籌設A 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惟因甲的個人 考量,擬定公司章程時,僅有乙、丙、丁、戊四人簽名蓋章。籌設過程中,甲先以 「A 公司籌備處」名義與B 公司簽約,長期承租B 公司所擁有之數百坪辦公室空間, 並隨即開始供甲等人使用。其後,戊以「A 公司」名義與知名藝術家C 簽約,購買作 品數幅,希望增添公司的藝術氣息。請就下列問題分析申論之: 若A 公司嗣後合法成立,B 公司可否向A 公司請求租金?(25 分) 戊以「A 公司」名義簽約,此一契約之權利義務是否可由成立後之A 公司承受? 試就公司法第19 條規定之適用,分析申論之。(1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為經營半導體產業之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乙為自然人並當選 為A 公司之董事,B 股份有限公司亦為經營同類半導體產業之公司(以下簡稱B 公 司),C 股份有限公司則為經營生技醫療業之公司(以下簡稱C 公司),試問:  A 公司之董事乙可否擔任B 公司或C 公司之總經理,在符合何種條件與程序始 得擔任?(15 分)  若A 公司同時持有B 公司及C 公司100%之股份,A 公司之董事乙可否擔任B 公 司或C 公司之總經理?(10 分)
甲、乙訂立貨物買賣契約,貨款10 萬元,約定付款日為104 年5 月1 日。為擔保 貨款之支付,買受人甲並開立票面金額10 萬元、受款人為乙、未載發票日之支票 一紙交予出賣人乙。約定日期屆至後,甲並未如期付款,乙遂在該張支票發票日欄 位填入「104 年5 月1 日」,並將該支票提示請求付款,但遭銀行退票。若乙嗣後 向甲行使票據上之追索權,甲得否主張「乙之支票原未載發票日,故為無效」,據 此拒絕付款?(20 分)
甲為支付房租,簽發支票一張給房東乙,乙要求須有保證人始肯接受,甲拜託友人 A 在支票背面簽名為連帶保證人後交付與乙。試問:  支票不獲付款時,乙可否主張A 應負票據的保證責任?(9 分)  乙怠於為付款的提示,致該支票的時效業已完成,乙得向甲為何種請求?(8 分)  設支票係甲於五月一日簽發,票載發票日為七月一日,乙可否於六月一日提示付 款?(8 分)
我國籍漁船A 船(總噸位15 噸)在基隆港外進行近海捕撈作業時,突然發現巴拿馬 籍貨櫃輪B 船駛近,在B 船進行避撞過程中,掀起大浪,導致A 船翻覆沉沒。A 船 之登記所有權人在我國法院向B 船之登記所有權人C 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巴拿馬法 律登記設立)起訴請求賠償。請依我國海商法相關規定說明本案是否有我國海商法 之適用。(20 分)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1500 萬元,保險契約有效期間該屋發生火災,經估算損失發生當時該屋之實際價值 (不含基地)為2500 萬元,損失金額為1000 萬元,試就下列二種情況,分別說明 保險公司應向何人理賠多少金額?  該火災保險單含有「60%共保條款」(未含「抵押權人條款」)。(15 分)  該保險單含有「抵押權人條款」(未含「60%共保條款」),且該被保險房屋於 火災發生時甲尚有向銀行抵押借款500 萬元未清償。(10 分)
甲出生漁村,領有漁船船員證照,但長期在臺北從事貿易業務工作。其於退休後, 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及死亡保險,並於要保文件之職業欄上填寫為「無」, 受益人為甲之妻丙。投保之後,甲因生性喜愛海洋,決定返鄉養老,期間經常駕駛 友人的小船出海捕魚,賺取外快。某日,甲駕船出海,發生意外,不幸受傷身亡, 丙因此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請據此分析申論本案中乙保險公司可能拒絕 給付保險金之依據。(20 分)
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船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建造船舶留置權所擔保之債 權、修繕船舶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動產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及無擔保債權,彼此 間之優先順位如何排序?理由何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