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計劃籌設A 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惟因甲的個人
考量,擬定公司章程時,僅有乙、丙、丁、戊四人簽名蓋章。籌設過程中,甲先以
「A 公司籌備處」名義與B 公司簽約,長期承租B 公司所擁有之數百坪辦公室空間,
並隨即開始供甲等人使用。其後,戊以「A 公司」名義與知名藝術家C 簽約,購買作
品數幅,希望增添公司的藝術氣息。請就下列問題分析申論之:
若A 公司嗣後合法成立,B 公司可否向A 公司請求租金?(25 分)
戊以「A 公司」名義簽約,此一契約之權利義務是否可由成立後之A 公司承受?
試就公司法第19 條規定之適用,分析申論之。(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