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成立ㄧ人公司A 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並擔任公司之負責人,甲常
將A 公司之資金挪用於甲私人經營之私立B 補習班(下稱B 補習班),
作為給付員工薪資、房租,或用於甲私人汽車之修繕、保險費及房貸之
用。甲以A 公司名義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而在借貸契約
到期後A 公司只償還5 萬元,乙遂提起訴訟並取得勝訴判決,然而乙於
強制執行時,卻發現A 公司已無資金可供清償。試問:乙得否主張揭穿
公司面紗原則,主張甲應負清償之責?若在修法增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前,乙是否能主張由甲負清償之責?(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