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7 號公約第3 條規定「工人及雇主團體應有權
制訂其組織規章,自由選舉其代表、規劃其行政與活動,並釐定其計畫。
政府機關不得對上述權利加以任何限制、或對其合法行使予以任何阻
撓。」又我國工會法第43 條規定:「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
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
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試分析
我國規定是否符合國際勞工公約所訂之基本原則?(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