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訴願 行政機關逾3個月又10天才做決定 今天有決定卻逾3個月 是否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 因該條文表示逾3個月不為決定
乳題 最近年關將近 一直接到詐騙、融資、借貸等電話 所以就在想 如果我學youtube上面的影片 電話一接通就發出高分貝噪音 導致來電者耳朵受傷 是否會有刑責呢?
想問問大家怎麼獲得都市動力來源
跟同事親身經驗 說她男友因為考上國考就跟她分手了 考試那段期間 我同事一直都很照顧她男友 結果一考上就再見 好好奇為什麼會這樣... 以及這種例子是不是很多啊 害我現在好擔心男友也會因為考上跟我分手...
我在去年三級警戒期間失業了,想想自己不再年輕,根本沒多少本錢去賭那不確定的未來,於是興起了考公務人員的想法,至少不用在擔驚受怕被無預警資遣。 無奈本人學歷不高,去公職補習班諮詢後,只能先從四、五等考試下手。 當時存款不多,下一份工作也還沒著落,乾脆放棄補習,自己去書局摸索。 當時因為疫情關係,有些考試延到9月底,所以想說先拼看看全選擇題的鐵路佐級運輸營業。 在書局工作人員的推薦下,我買了當時暢銷排行榜架上的書: 企業管理/王毅/志光 鐵路運輸學/彭國智/宏典 公文/方華 張良/千華 公民/林茵/志光 國文跟英文我基本上放棄,先把時間留給企業管理和鐵路運輸學,每天花10~12小時硬啃硬背,卡住的時候就上網搜尋看看別人的記憶法、理解思路,或改念公民、公文,差不多8月底9月初時,開始上阿摩瘋狂刷題,就這樣一直撐到考試。 然後我就落榜了哈哈哈哈哈,跟錄取標準差了12分... 雖然本就有心理準備,但還是有點失望。 原來落榜的打擊這麼大,突然好像可以理解以前看到的那些落榜導致憂鬱症的案例 不過我心中最大的疑問還是:像我這種門外漢靠自修真的有機會上榜嗎? 是有打算再拚其他五等考試,但不知道沒補習的話機會大不大… 不知道這邊有沒有跟我一樣的人?正面臨著人生的轉折,出個聲讓我知道我不孤單 QQ
如題 剛開始唸意思表示而已 想請問這邊的法律人是否有人可以為我解惑呢? 因為收回不會是撤銷 撤銷只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後 而且如果要撤銷的話必須先有一個撤銷權 但如果是撤回這個選項也很奇怪 因為撤回不是只能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前嗎? 傳了訊息不就代表意思表示已然生效(與對方有沒有已讀無關) 又收回話就是發生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後?? 越來越奇怪了 我好亂啊~ 所以收回訊息不屬於撤回也不屬於撤銷 這樣的推論對嗎🤧?
大學目前讀了三年一直都是用IPAD為主 習慣電子筆記 直接轉PDF檔方便又節省空間 但最近發現市售參考書、解題書跟教科書基本都是紙本 特來詢問大家 是否有購買過電子解題、參考、教科書呢? 都在哪裡購入的呢? 感謝
https://i.imgur.com/yb3Gnpl.jpeg https://i.imgur.com/cZki0au.jpeg 先說 這是微關法律的心情文,因為實在不知道要去哪裡訴說,只能來這裡取暖😢 前言,我現在22歲,我男友35歲,我們目前交往半年,相處可說是融洽,但總是有一個坎卡在我心裡。 我男友大約在與我交往一兩個月時,還主動去找他前女友,雖然現在沒有了,但我覺得很疙瘩,據男友口中陳述他只是單純想敘舊,關心她。 我男友與她前女友交往已是2012年之事,但畢竟我男友只有交往過三任我是第三任,他前女友是他交往最久的一任約莫兩年。 我並非想使用我的精神疾患來合理化我的行為,但我確實有重度憂鬱症併發幻聽,躁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主要是沒有藥可以醫治的人格,我有邊緣型人格障礙。 邊緣型人格障礙,最大的表徵就是,極度沒有安全感,而且非常極度害怕被拋棄,也會一直想像他人拋棄自己,目前每個禮拜都有跟心理師心理治療。 順帶一題,我男友當時跟他前女友交往時極度高調,總是在臉書發放閃文,“第三個月囉,我們要一起加油”等等之類之文章話語,且與她同居在我男友家,甚至介紹她給我男友家人認識,而如今過了快10年他遇見我,他什麼都沒有表態,只說想低調,所以不公開,但他不否認,對外如有人問起還是表達他有我這個女朋友,至於為什麼不介紹他家人使我認識,據他的說法是,當時他帶前女友回家,被他爸媽討厭,同樣的事他不想重蹈覆轍,這也使我心裡感到很不是平衡跟滋味。 有一日我與男友交談之中,談到是否能跟他前女友說有我的存在,他當下一直不想這麼做,但我很沒有安全感,所以他做了告訴他前女友,有我這件事,這是2021/10/2之事,會記憶猶新是因為那天我男友也跟我分手了(我們是後來復合一直在一起的)他告訴了他前女友說有我之事後,他前女友惱怒覺得我想讓她成為小三的位置,但我的本意沒有這樣,她卻跟我男友生氣的說,如果我有什麼問題直接加他line找她,我也被激怒,所以加他line,最後卻被她在背後捅一刀。 法律疑慮是讓我最覺得氣憤之重點,她把我跟她line對話PO到臉書上,並且標注我男友,看到的截圖是沒有標我男友的,因為我已經請我男友在臉書撤銷了,然1.沒有截到我line的名字,2.有我的頭貼,3.她這麼公開我們的對話紀錄還諷刺我,我遭到她朋友們的公審,4.他最後一句“妳沒有安全感,憑甚麼找我討”種種使我判斷可以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然我去詢問一位東吳法律系畢業的哥哥(他現已是律師),是否構成,他一直要我思考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並且認為這不構成,因為很難定義“沒安全感”這些字眼是否是貶義詞彙,並且告訴我只有截到我的頭貼並非直接認定是誰(沒有截到名字),所以實在難以構成,我再詢問我哥哥,要如何在法律上教訓她,哥哥只告訴我能用310條而已,別無他法,且若真提告,如是不起訴處分,會使她更得意甚至PO在臉書上,對我不利更會影響我的心情。 我一直覺得非常氣憤,為什麼,這樣的人我卻不能使用法律制裁她,眼錚錚的看著她與她朋友種種的言語諷刺看了實在不快,且所有看過我男友前女友照片的人都說她比我漂亮等等,我自卑感非常之重,所以我一直放不下,並且覺得她的行為真是過分至極,但我卻沒有任何方法能警告她,可悲。
大家安安,這邊想詢問大家的法典都怎麼畫記? 我自己是僅是紅筆圈關鍵字,然後特別常用的法條黏小書籤,但是體系架構都會寫在另一個筆記本。 歡迎交流分享!
最近吳佳樺法官在一次判決中,認為不應有配偶權存在,或是應把性自主權拉出來。但是我認為而且如果你用需求層次理論去想的話,性自主權是生理需求;配偶權偏向愛與歸屬需求,所以配偶權應大於性自主權,且如果沒有配偶權存在的話,以後你的配偶外遇,你沒辦法提離婚,因爲他沒有做錯事;沒有侵犯你的權利。 想問問大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