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朱政坤
- 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陳宗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30號104年度訴字第40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毓聖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被 告 何榮宗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江國毅 莊宏年 廖基綜 王美玲 劉光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陳宗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566 號、6236號、6714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 ,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毓聖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何榮宗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江國毅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莊宏年犯如附表二、三、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三、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廖基綜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含主刑及從刑),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王美玲犯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罪(含主刑及從刑),各處如附表二至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劉光盈犯如附表三、四、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陳宗泰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於民國104年1月初某日起,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組詐騙集團,以俗稱「猜猜我是誰」之詐騙手法向一般民眾詐取金錢,分工如下:劉毓聖負責向外取得被害人個資、蒐購人頭電話及金融帳戶,並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何榮宗則以每個金融帳戶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之代價,提供金融帳戶供劉毓聖使用,並與劉毓聖約定,於詐騙成功時,以10%之比例分配詐騙所得;江國毅則依劉毓聖指示,負責向與劉毓聖交易人頭電話之人取得人頭電話卡,及擔任車手,就近至ATM提領詐騙所得,並與劉毓聖言明,於提領成 功時,以10%之比例分配詐騙所得(3人共同犯詐欺取財之 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具體方式及受騙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5所示,其中編號12所示部分,因該被害人嗣後察覺 有異,故僅匯款1元而未遂)。 二、104年4月中旬某日起,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及綽號「彭仔」之成年男子亦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前開以劉毓聖為首之詐騙集團。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仍延續先前所負責之工作外,何榮宗尚教授莊宏年、廖基綜、「彭仔」3人電話詐騙之 方式及技巧,何榮宗並與劉毓聖約定,若莊宏年、廖基綜、「彭仔」3人詐騙成功,何榮宗可再以10%之比例,分配該3 人詐騙之所得;莊宏年、廖基綜、「彭仔」3人則擔任「電 話手」,持劉毓聖所交付之人頭電話及被害人個人資料,以相同之詐騙手法撥打電話予被害人行騙,該3人並與劉毓聖 約定,若詐騙成功,渠等可以50%之比例分配詐騙所得,廖基綜另擔任部分詐騙所得之提款車手;至於王美玲則於劉毓聖使用何榮宗提供之金融帳戶時,依何榮宗指示就近至ATM 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此階段之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具體方式及受騙金額,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 三、104年5月18日過後某日,廖基綜及「彭仔」即離開前揭以劉毓聖為首之詐騙集團,惟劉光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該詐騙集團,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王美玲除仍各自負責先前之工作外,劉光盈則提供金融帳戶供劉毓聖使用,並言明劉光盈可以10%之比例分配詐騙所得(此階段之被害人、詐騙時間、詐欺具體方式及受騙金額,均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9所示)。 四、劉光盈與何榮宗、王美玲3人另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光盈以前揭手法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進行詐騙,嗣各該被害人受騙後,乃分別匯款入劉光盈指定之人頭帳戶,或何榮宗提供予劉光盈使用之人頭帳戶中。待確認匯款入帳後,劉光盈再由自己提領詐騙所得;或推何榮宗由其或指示王美玲至ATM提領各該 詐騙款項,待何榮宗扣除其與劉光盈約定可分配之20%詐騙所得後,即將詐騙所得餘款分別存入劉光盈指定之金融帳戶或交付劉光盈,而為附表四編號1至3之各次犯行。 五、莊宏年因不滿劉毓聖分配詐騙所得之成數過少,乃於104年5月底至6月初間,與何榮宗、王美玲另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何榮宗提供人頭帳戶,以上開方式,為附表五編號1至3之各次犯行,嗣各該被害人受騙後,乃分別匯款入何榮宗所提供與莊宏年使用之人頭帳戶中,何榮宗再由自己或指示王美玲至ATM 提領各該詐騙款項,待何榮宗扣除其與莊宏年約定可分配之30%詐騙所得後,即將詐騙所得餘款交付莊宏年。 六、何榮宗、王美玲另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方式,為附表六編號1至3之各次犯行。七、劉光盈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上開方式,為附表七編號1至3之各次犯行(其中編號2之被 害人應為曾瑞祥【即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所指之被害人「蘇玉」之夫】,應予更正)。 八、陳宗泰則於104年1月間,因販賣「人頭電話卡」而結識劉毓聖,詎陳宗泰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實施詐術或其他財產犯罪,致使被害人追索無門,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各別故意,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以每個金融帳戶1萬3千元之代價,分別交付附表八所示之各帳戶予劉毓聖使用,而幫助劉毓聖遂行如前揭附表所示各次之詐欺取財之罪行(陳宗泰交付各該帳戶與劉毓聖之時間、幫助遂行之犯行,均如附表八所示)。 九、嗣因被害人嗣後發覺遭詐欺後報警,警方於聲請監聽票後,掛線就上開被告使用之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之後發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A至D之物(其中得沒收之物及做為證據之情形,均詳如各該附表所示)。 十、案經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人訴由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證人即各該被害人警詢時之供述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對各該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179頁、104訴404卷第43頁),本院審酌上開各該證據做成之 情況,認為適當,並無非法取供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即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 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 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 照)。以下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後,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對譯文內容真實性亦無爭執,是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均具證據能力。 三、至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是下述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廖基綜等人就其等上開被訴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莊宏年於警詢、偵查時均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則先坦承全部犯行,嗣則就附表五部分,改口辯稱並不知悉被告王美玲有參與此部分犯行;被告王美玲則於警詢時否認犯行,偵查時則先否認犯行,後則改口坦承,於本院審理時先坦承上開全部被訴犯行,後辯稱就附表附表二至五部分,僅係受何榮宗指示,負責領取如上開其被訴附表所示之詐欺所得,而不認識其他人,而就被訴附表二至五部分,否認主觀上有三人共同犯上開詐欺取財部分故意之事實;被告劉光盈則坦承被訴附表七部分之單獨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就被訴如上開附表三、附表四部分,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就附表三部分犯行中擔任被告劉毓聖之車手,及提供帳戶,就附表四部分則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而否認知悉被告王美玲有參與此部分犯行,於審理中則先坦承部分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惟嗣後改口辯稱:除附表三編號2並 未參與外,就被訴之客觀事實均坦承,就附表三部分,其主觀上係與被告劉毓聖2人共同詐欺取財,而不知道有其他人 參與,就附表四部分,其主觀上則係認為係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為之,而不知悉被告王美玲有參與,而否認主觀上有三人以上共同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故意之事實,並辯稱其於104 年6月8日即已被捕,錢是被車手領走;被告陳宗泰則於警詢、偵查時否認部分帳戶係由其交付與被告劉毓聖,嗣於本院審理時先坦承上開全部被訴犯行,嗣則又改口否認部分犯行(上開4人否認犯行部分,均詳後述)云云。被告何榮宗、 劉光盈之辯護人則均辯護略以:被告何榮宗、劉光盈就上開其等被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主觀上並未知悉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就此部分應不構成加重詐欺之構成要件;被告何榮宗之辯護人另辯護略以:被告何榮宗僅參與被訴附表犯行中之部分編號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將被訴附表之全部編號之犯行均認為被告何榮宗成立共同正犯,請法院參酌等語。 二、經查,被告劉毓聖、江國毅、廖基綜、何榮宗就其等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或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莊宏年就被訴附表二、三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王美玲就被訴附表六之詐欺取財罪,及被告劉光盈就被訴附表七之詐欺取財罪部分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王美玲、劉光盈及莊宏年並就其等前開坦承犯行部分外,並坦承其餘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按:被告王美玲:附表二至五、被告劉光盈:附表三、四、被告莊宏年:附表五)中參與之客觀行為(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178頁、卷二第92頁反面至93頁、第212頁反面、第267頁反面至第268頁)。上揭附表一至七之各該被害人遭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方式詐欺,並匯款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金額(或僅匯款1元而未遂)至各 該附表編號附表所示之帳戶,之後並旋即遭提領一空(或因匯入後遭凍結至未能提取;或僅匯款1元而未遂)之事實, 並有如各該附表編號中證據欄之證據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均可認定。其中被告劉光盈犯附表七編號2之罪(即 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5)部分,追加起訴書認定被害人係「蘇玉」,惟依卷內資料,此部分犯行之被害人應為蘇玉之夫「曾瑞祥」(見本院104訴404卷第144頁),蘇玉僅 係受被害人曾瑞祥指示而匯款,是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就此部分之記載顯有誤會,應予更正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至被告 何榮宗之辯護人雖辯解如上,惟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者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解於共同正犯之罪責,最高法院著有66年台上字第2527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何榮宗就上開被訴附表一至五之犯行既已均自白如上,且與其他共同被告劉毓聖、江國毅(就附表一至三部分)、莊宏年(就附表二、三、五部分)、廖基綜(就附表二部分)、王美玲(就附表二至五部分)、劉光盈(就附表四部分)之陳述互核相符(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28頁反面至第36頁反面、第178頁、卷二第93頁、第267頁反面至第268頁) ,則其與各該被告犯附表一至五之罪時,其主觀上知悉於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時,係三人以上為之等事實,應均可認定。雖被告劉光盈就附表四、被告莊宏年就附表五,及被告王美玲就附表二至五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辯稱僅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為之(詳後述),然就被告何榮宗而言,其主觀上知悉係與被告劉光盈、王美玲共同犯附表四之犯行、與被告莊宏年、王美玲共同犯附表五之犯行等情,應無疑義。則被告何榮宗於犯上開附表一至五之犯行時,主觀上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即有認知,而有犯罪聯絡;客觀上並參與上開提供帳戶,及指示被告王美玲領款等犯行,而有行為分擔,其確有被訴附表一至五各該編號所示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行之事實,應均可認定,而衡諸上開實務見解,縱令其於上開被訴附表一至五中之部分犯行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妨其上開犯行之成立,是辯護人上揭辯解,顯不足採,併此敘明。 三、至本案之爭點厥為:被告王美玲於參與被訴附表二至五之犯行、被告莊宏年於參與被訴附表五之犯行,及被告劉光盈於參與附表三、四之犯行時,主觀上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是否知悉,亦即其等主觀上有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故意(被告劉光盈雖辯稱其並未參與附表三編號2之犯行,惟共同正犯之成立,本不以參與所有犯行 之每一個構成要件行為為限,詳後述)?被告陳宗泰是否有交付如附表八所示帳戶,使被告劉毓聖得以遂行如附表一至三之詐欺取財犯行?其主觀上之幫助詐欺故意為何?以下即分別就上開爭點分別論述之。 四、被告王美玲、莊宏年、劉光盈被訴詐欺取財犯行部分: ㈠被告王美玲就附表二至五之犯行部分: ⒈被告王美玲就被訴之附表二至五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被告劉毓聖、江國毅、莊宏年(就附表二、三)、廖基綜(就附表二)、被告何榮宗(就附表二至五)之陳述互核一致(見偵8421卷第63頁、本院104訴330卷一第178頁、卷二第93頁、第212頁反面)。則其就前開被訴附表二至五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為之自白,既與上開被告就自己被訴犯行所為自白之陳述均屬一致,則應有相當之可信性。再者,被告何榮宗與被告王美玲於案發時並為男女朋友,衡情應無刻意虛構誣陷被告王美玲之動機,此由被告何榮宗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尚陳述略以:王美玲是我女朋友,因為我痛風,在王美玲不知情的情況下,叫王美玲去提領。王美玲不知道是領誰的錢,一向都是我當車手的,我沒有跟王美玲說我在做甚麼云云(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39頁),仍試圖替被告王美玲辯白等情,即可得知。而被告何榮宗就附表五與被告莊宏年、王美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於警詢時陳述略以:詐欺方式是用「猜猜我是誰」之方式向被害人行騙,贓款得手後莊宏年通知我,我或是由王美玲去提領,再由我及王美玲當面交給他們。我分得百分之三十,剩下都是莊宏年所有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二第376頁)。此部分之陳述 並與被告莊宏年於偵查時陳述略以:我於5月底到6月10日間,直接跟何榮宗洽談使用他的人頭帳戶,他抽3成,有騙成 功3次。何榮宗是拿現金到我家樓下給我等語互核相符(見 偵8421卷第83頁反面)。另就附表二、三部分擔任領錢車手之被告江國毅亦於本院訊問時陳述略以:王美玲是劉毓聖帶我去吃飯時認識的。我到5月時,才知道莊宏年、廖基綜、 王美玲、「彭仔」、劉光盈這些人有加入劉毓聖的詐騙集團等語(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33頁)。則被告王美玲上開自白除與被告劉毓聖、江國毅、廖基綜、何榮宗、莊宏年之上開就自己被訴犯行自白之陳述相符外,並與被告何榮宗、莊宏年、江國毅上開陳述相符,則其所為之上開自白自屬可信。蓋倘被告王美玲於上開犯行時,對被告何榮宗與他人共同為之等事實果不知情,則何以其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告何榮宗、劉毓聖、江國毅、廖基綜、莊宏年等人於本院審理時會為相同一致之自白?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尚試圖為被告王美玲辯解之被告何榮宗,又何以會為上開不利於被告王美玲,且與被告莊宏年一致之陳述?於本案附表二、三之犯罪參與程度較低之被告江國毅又何以能指認被告王美玲參與上開附表二、三部分之詐欺取財集團之情形?是被告王美玲於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二至五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自白,即其主觀上知悉上開附表二至五詐欺取財犯行係三人以上共同為之,應屬可信,從而被告王美玲確有為附表二至五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至其於本院審理時嗣後雖改口辯稱僅係受被告何榮宗指示,而領取上開詐欺所得之款項,而不知尚與其他被告共同犯附表二至五之犯行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著有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被告王美玲於上開附表二至五之犯行中,雖係受被告何榮宗指示,負責領取詐欺所得,惟其主觀上已認知被告何榮宗尚係與他人共同犯上開詐欺取財犯行,亦即其主觀上之認知為負責領取詐欺所得之行為,係與被告何榮宗及他人共同為詐欺行為之一部等事實,已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其所嗣後改口否認知悉其他被告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為附表二至五詐欺取財犯行等情,顯屬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依上開判例意旨,共同正犯之成立,本不以共犯間均有直接之意思聯絡為限,被告王美玲其主觀上既已知悉被告何榮宗係與其他被告共同為附表二至五之詐欺取財犯行,並受被告何榮宗指示領取詐欺所得,而參與犯罪分工,其行為即已該當附表二至五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縱令其於上開犯行時僅接受被告何榮宗之指示,而未與其他被告有直接之聯繫,衡諸上開說明,仍無礙被告王美玲就附表二至五之犯行間與其他被告成立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其上開辯解,亦不足採。⒊再者,被告王美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曾否認知悉被告何榮宗指示其所領取之金額為詐欺所得,辯稱以為被告何榮宗在借錢,而係後來才知道云云(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二第405至407頁、偵8421卷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本院104訴404卷第184頁)。惟依被告何榮宗 與被告王美玲於104年4月17日至5月4日之下列對話通聯譯文:(A:被告何榮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被告王美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二第404頁反面至第405頁)0000000000(前四位為月/日,後六位為時/分/秒,下同) B:三張都正常啦。A:好。 0000000000 A:3點1千5。B:好,這樣而已嗎?A:對。B:好。 0000000000 B:裡面沒有錢啦。A:這樣再過半小時啦。B:好。 0000000000 B:三張都正常。A:好。 0000000000 A:打給你都不接?B:我沒有聽到,我放在包包,我剛剛在騎機車。A:電話很重要,你等一下注意一下,20,這很重 要。B:哪一腳?A:還有哪一腳,你有沒有注意1500那腳有沒有進?B:沒有。A:我打給他,電話打就是要注意。 0000000000 B:都正常。A:好。B:我要匯給他了喔。A:好。 0000000000 A:你12點去看一下,8萬,有沒有跟我回報ㄧ下。B:好, 同ㄧ個嗎?A:對。 0000000000 B:沒有。A:好,那這樣我打給你你再去就好了。 0000000000 A:你等ㄧ下再去看一下。B:多久?A:再10分鐘,你查餘額就可以了。B。好。 0000000000 B:沒有。A:好。 0000000000 A:你快點去處理,裡面5,快一點。B:好。 0000000000 A:有嗎?B:有,還有1萬在裡面。A:好。(背景音為全家 超商門鈴聲) 0000000000 B:下班了嗎?A:好,晚上北社郵局王文忠你再去看一下,晚上有3萬,明天還有3萬,你注意一下。B:晚上幾點?A:他會跟我回報我再打給你。B:好。 0000000000 B:郵的沒有進,那個死掉了。A:好。 0000000000 B:通銀的4501了。A:4501了喔。B:嘿啦。A:好。B:阿 那兩張都正常。A:這樣好OK。B:那我要去銀行了喔。A: 喔好。B好掰掰。A好。 0000000000 A:喂。B:嘿。A:我問你早上你有試這一張嗎?B:有。A :正常嘛?B:嘿啊嘿。A:那人家說匯不進來捏,但是還是4505捏。A:那你現在在那裏你在那個看看。B:怎樣。A: 你有那個了嗎?B:有啊,4505啊,我剛剛有試啦。A:嘿。B:嘿啊。A:OK啦喔。B:嘿啊。A:好好好。B:好。 0000000000 B:喂。A:你11點50去看一下郵的。B:喔好。A:好掰北社的那一間喔。B:蛤什麼?A:北社的你知道嗎?B:我知道 。A:嘿。B:多少。A:8。B:喔好。A:那等一下,我如果打給你第一銀行的3。B;喔好。A:好好好。 0000000000 A:喂。B:喂,都正常。A:都…喔。B:嘿。A:喔好。B:嘿。 0000000000 B:喂。A:第一這咖喔,如果要領,盡量去你沒去過的地方。B:喔好。A:因為這一咖電話死掉了。B:這咖電話死掉 了?A:嘿,那帳戶還沒掛,我怕那個,你聽得懂啦喔。B:喔好好。 0000000000 A:喂,你再去看看,先查看金額再有提領動作這樣。B:喔好。A:嘿,先查金額再提領動作。B:OK喔。A:不一定, 還不一定。B:好好。 由上開通聯譯文中之「正常」、「哪一腳」、「死掉了」與一般確認借貸資金往來顯然有異之用語,應可得知被告王美玲於104年4月中即已開始接受被告何榮宗之指示,領取詐欺所得金額,其上開所辯,顯與上開客觀證據不符,且其嗣後亦已坦承有上開附表二至五之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行為,顯見其辯解實屬畏罪之詞,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被告王美玲就附表二至五之犯行,業據其自白明確,並核與其他被告之陳述相符,應屬可信,其有與上開各該被告共同犯如附表二至五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事實,應可認定。其翻異其詞,辯解其並不知道其他被告部分,依上開說明,尚屬畏罪卸責之詞,且其就受被告何榮宗指示,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所為之辯解部分,亦與上開客觀證據不符,足見其所辯顯不足採。是被告王美玲確有犯如附表二至五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應均可認定。 ㈡被告莊宏年就附表五之犯行部分: ⒈被告莊宏年就附表五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曾自白明確,核與此部分犯行之共同被告何榮宗、王美玲於本院審理時就自己被訴犯行之自白均相符(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178頁、 卷二第93頁、第212頁反面)。則其就前開被訴附表五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為之自白,既與上開被告就自己被訴犯行所為自白之陳述均屬一致,則應有相當之可信性。 ⒉又被告何榮宗就附表五與被告莊宏年、王美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於警詢時陳述略以:詐欺方式是用「猜猜我是誰」之方式向被害人行騙,贓款得手後莊宏年通知我,我或是由王美玲去提領,再由我及王美玲當面交給他們。我分得百分之三十,剩下都是莊宏年所有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二第376頁)。此部分之陳述並與被告 莊宏年於偵查時陳述略以:我於5月底到6月10日間,直接跟何榮宗洽談使用他的人頭帳戶,他抽3成,有騙成功3次。何榮宗是拿現金到我家樓下給我等語互核相符(見偵8421卷第83頁反面)。則被告莊宏年上開就被訴附表五犯行之自白,除與其他被告就自己被訴部分所為自白之陳述相符外,就此部分詐欺所得分配及交付款項等情,並與被告何榮宗之陳述相一致,應屬可信。 ⒊雖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於犯附表五之犯行時,並不知悉被告王美玲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云云,惟其前開自白既與其他被告所為就自己被訴犯行自白之陳述相符;其就此部分犯行之詐欺所得之分配、交付方式所為之陳述,亦與被告何榮宗相符,則其於收取此部分詐欺所得時,既係由被告何榮宗、王美玲當面交付,則其所辯不知被告王美玲參與此部分犯行云云,顯屬空言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綜上所述,被告莊宏年就附表五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所為之自白,既與其他被告之就自己被訴犯行自白之陳述相符;而其就詐欺所得分配、交付方式之陳述亦與被告何榮宗之陳述相符,則其於收取款項時,自應知悉被告王美玲亦有參與本案詐欺犯行,是其上開自白應屬真實可信,其嗣後改口辯稱不知道被告王美玲有替被告何榮宗領錢云云,顯屬畏罪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莊宏年確有犯被訴附表五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事實,應亦可認定。 ㈢被告劉光盈犯附表三、附表四部分: ⒈附表三與被告劉毓聖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被告劉光盈就附表三編號4、6之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4訴330卷第178頁),經核與上開共同犯附表 三犯行之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就自己被訴此部分自白之陳述相符(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178頁、卷二第93頁、第212頁),則其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即具有相當之可信性。 ②嗣其雖改口辯稱其於犯附表三之犯行時,係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為之,其負責提供部分帳戶及參與部分提款行為,不知道其他人有參與云云。惟本院認依下列之被告劉毓聖與被告劉光盈之通訊監察譯文,足證被告劉光盈於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犯附表三之詐欺取財犯行時,其主觀時已認知到參與被告劉毓聖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時,尚有他人負責提領詐欺所得之款項,即其主觀上所參與之附表三詐欺取財犯行人數已達三人,即已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此一構成要件有所認知:(A:被告劉毓聖,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B:被告劉光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一第111頁反面) 0000000000(前四位為月/日,後六位為時/分/秒,下同)A:差不多3點去看喔。B:好,我3點會去看,有沒有會打給你。A。好。B:打這支喔。A:好。 0000000000 A:這條不是我那一條喔,是另外一條喔。B:好啦,哪一腳?A:台新的。B:我3點在看ㄧ下,多少?A:10,不是15那一條,這我們裡面的。B:ㄛ。 0000000000 B:我在家了ㄚ。A:好。 0000000000 B:你在樓下是嗎?A:對。B:好。 0000000000 A;你在家喔?B:沒有ㄟ。A:去看ㄧ下喔,台新的那張。B:好。 0000000000 B:他跟你回報了是嗎?還沒有阿。A:他跟我回報了ㄚ,他說他從什麼轉過來給我了ㄚ。B:用轉的喔?A:他說他從板信銀行用它的名字轉過來台新。B:還沒有收到ㄚ,我在打 麻將跑出來你看要怎麼辦?A:要我過去跟你拿嗎?B:你要叫人家領喔?A:對阿。B:這樣我的利潤就不見了ㄚ,多少?A:15阿。B:他用好了喔,這樣就等了阿,不然怎麼辦。A:你再20分鐘去看好了。B:我出來外面了阿。A:那怎麼辦?B:在外面等阿。 0000000000 B:有啦,ok。A:15都出來了喔?B:對。A:你在哪裡打?B:我在阿全這邊,上次我拿錢給你那裡。A:好,我過去那邊。B:你到的時候再打給我ㄧ下,你打我的手機啦,不要 再打這支了。A:好。 由上開通聯譯文可知,此段對話應係被告劉毓聖與劉光盈就附表三編號3之犯行所為之討論。而由104年5月22日下午2時6分31秒之通聯譯文中,被告劉毓聖向被告劉光盈表示被害 人將款項轉到台新銀行之帳戶,被告劉光盈則回覆尚未收到,而被告劉毓聖詢問是否要過去找被告劉光盈時,被告劉光盈即反問被告劉毓聖是否要叫他人去領取,並表示這樣會影響犯罪所得等情可知,被告劉光盈於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犯附表三之犯行時,實已知悉被告劉毓聖於從事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時,尚有共同參與之人,則無論被告劉光盈所辯:於案發時不認識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人云云是否為真,其於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為附表三犯行時,主觀上對於其等所共同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時,尚有他人配合被告劉毓聖從事提款等犯罪分工行為實已有所認知,其並基於此一認知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則其主觀上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此一構成要件自有認知,從而有故意。③又被告劉毓聖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就被告劉光盈被訴附表三部分之犯罪事實雖先證述略以:劉光盈不是我們裡面的,我只是跟他購買帳戶而已。劉光盈沒有幫我打電話詐騙,沒有幫我領過兩、三次錢。劉光盈不是我詐欺集團成員,他沒有加入。劉光盈不知道我指派江國毅為車手、我跟劉光盈購買帳戶網址時,沒有跟劉光盈表示要詐欺,我指派車手去領款時,劉光盈不知道云云(見本院104訴404卷第165頁 反面至169頁、第172頁及反面)。惟於本院提示上開通聯譯文,並詢問其意義後,證人即被告劉毓聖即改證稱略以:劉光盈提供帳戶給我,如果成功我會跟他說,他就去領錢,如果領錢就是拿一成。劉光盈知道我在做詐欺,知道我有跟其他人一起詐騙,他知道有人負責領錢的工作等語(見同上卷第174頁至第177-1頁),而與上開通聯譯文內容相符。則被告劉毓聖上開更正後之證述,即「被告劉光盈就附表三部分犯行中,主觀上對於係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行為此一構成要件有所認知」,除與被告劉光盈上開部分自白,及與上開被告就自己被訴附表三部分自白之陳述相符外,又與上開客觀證據相符,則自應屬可信;被告劉毓聖更正前之證述,顯屬袒護被告劉光盈之詞,尚不足採信。 ④又證人即被告劉毓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略以:通聯譯文中我跟何榮宗的對話多次提到「阿寶」就是劉光盈,是因為何榮宗跟劉光盈有合作,我跟何榮宗聊天的時候,會問何榮宗他們合作的情況。江國毅不認識劉光盈,沒有跟劉光盈吃過飯。嗣後則改稱:江國毅知道劉光盈是我叔叔,有吃過飯是因為有一次我奶奶生日,我帶江國毅去我家吃飯,當時劉光盈有去。劉光盈有見過莊宏年一起吃飯,是在莊宏年來跟我一起詐騙之前。5月26日時廣三街的機房已經沒有租了,之後 的作法就是大家分散到回到自己家裡作業,由我在中間用手機聯絡,劉光盈會先跟我講那個帳戶可以用,我再跟莊宏年講,劉光盈知道我們集團成員在各自的家裡進行詐騙的手法等語(見本院104訴404卷176頁至第178頁)。另被告何榮宗於警詢時證述:王美玲在詐欺集團內是受我指揮的車手,江國毅是劉毓聖的車手,莊宏年、廖基綜是跟著劉毓聖一起實施詐騙的成員,劉光盈也是打電話實施詐騙的,並有提供人頭帳戶供我使用。我負責提供人頭帳戶給劉光盈及劉毓聖使用,我有時會打電話及提領贓款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一第395頁反面)。被告江國毅則於偵 查時證述略以:我不知道何榮宗跟劉光盈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因為我只有跟他們吃過飯等語(見104偵5566卷第39頁) 。於本院訊問時則證述略以: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彭仔」、劉光盈等人一開始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加入,我到五月的時候,才大概知道這些人有加入劉毓聖的詐欺集團等語(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33頁)。則綜合上開被告劉毓聖、江國毅、何榮宗之證述可知,被告劉光盈於參與上開附表三犯行之期間,除有與被告何榮宗、劉光盈、江國毅等人吃飯,並於通聯中會互相提及詐欺犯行之狀況,如調度帳戶,提領款項等,且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等人亦均分別陳述關於被告劉光盈於參與被告劉毓聖上開附表三犯行間之情形,雖陳述之內容,有所不同,然此應係各該被告於犯罪參與之分工有關,如被告江國毅僅負責接受被告劉毓聖之指示,提領款項,故對被告劉光盈參與之情形較不瞭解,而被告劉毓聖由於係被告劉光盈之姪子,被告何榮宗則與被告劉光盈另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詳後述),則對於被告劉光盈參與附表三犯行之情形瞭解較多,則此種陳述內容不一之情形,既未有何矛盾之情形,而屬被告間由於親疏及在集團間分工不同之關係所生之不同,尚與常情無違,且與被告劉光盈上開之部分自白、上開被告就自己附表三被訴犯行自白之陳述,及上開通聯譯文所呈現之客觀證據相符。是被告劉光盈於參與附表三犯行時,主觀上實已知悉被告劉毓聖尚有與其他被告共同為之,則縱令其未必能精確認知被告劉毓聖於各次犯行時所指揮之車手為何人,或與其共同打電話行騙之被告姓名或人數,然此並無礙於被告劉光盈於提供帳戶,而參與被告劉毓聖等人附表三詐欺取財犯行時,主觀上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已有認知,而有此一構成要件之故意,則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⑤至被告劉光盈嗣後雖改口全部否認附表三部分被訴犯行,辯稱並不認識其他被告,亦沒有見過他們,其僅係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為之,上開通聯譯文中被告劉毓聖說的車手不一定請別人去領,有時候是他自己去領云云。惟被告劉光盈上開部分自白經核與其他被告就自己被訴部分自白之陳述相符,並與被告劉毓聖、江國毅、何榮宗等人證述有關被告劉光盈參與之情形,上開被告間曾有共同聚餐,並會在電話中討論被告劉光盈進行詐欺犯行之情形一致;且由上開通聯譯文中亦可得知被告劉光盈於與被告劉毓聖共同從事詐欺犯行時,確已知悉尚有其他被告受被告劉毓聖指揮提領款項,已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則其嗣後改口辯稱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犯附表三犯行時,並不知道其他被告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又其辯稱並未見過其他被告部分,經本院以與其他被告之陳述不符而進一步訊問後,其又改口辯稱雖有聚餐,但仍不認識其他被告,且在吃飯中亦未提及詐欺事宜云云,此顯與上開通聯譯文及證人證述不符。又被告劉毓聖係被告劉光盈之姪,且依被告劉毓聖於警詢時之證述,其係於103年中秋節知道被告 劉光盈有從事「猜猜我是誰」之詐欺行為,被告何榮宗就上來臺中跟被告劉光盈學,其則於同年10月才去跟被告劉光盈學,其被害人之資料係由被告劉光盈提供,後來則透過被告劉光盈取得網址自行購買(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一第82頁),則衡以雙方之親屬關係,及被告劉毓聖之所以會開始本案各次犯行,乃因被告劉光盈教導所致,再佐以上開證人陳述、證述及通聯譯文呈現之客觀證據,被告劉光盈上開所辯除前後不一外,又顯然與常情及上開證據不符,是其嗣後否認犯行所辯,乃畏罪卸責之詞,應不足採信。 ⑥綜上所述,被告劉光盈就附表三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所為之部分自白,既與其他被告之就自己被訴犯行自白之陳述相符;又依通聯譯文顯示之內容,被告劉光盈於參與附表三犯行時,實已知悉有車手參與,接受被告劉毓聖指揮提領款項,且依上開被告陳述及證述,被告劉光盈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參與此部分犯行之情形,則其於從事上開如附表三所示之提供帳戶與被告劉毓聖使用時,自應知悉被告劉毓聖所為之此部分犯行尚有其他被告參與,是其上開部分自白應屬真實可信,其嗣後改口辯稱不知道有其他被告與被告劉毓聖共同為附表三之詐欺取財犯行云云,顯屬畏罪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劉光盈確有參與被訴附表三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事實,應亦可認定。另被告劉光盈辯稱其並未參與附表三編號2之犯行部分,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 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亦採此一見解),則依上開說明,被告劉光盈既已加入被告劉毓聖所組之犯罪集團,而為附表三所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則縱令其於附表三編號2之犯行中,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然仍無礙其就此次 犯行成立共同正犯,其所辯要無足採,併此敘明。 ⒉附表四與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①被告劉光盈就附表四編號2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 本院104訴330卷一第178頁),與被告何榮宗、王美玲於本 院審理時就自己被訴此部分犯行自白之陳述互核相符(見同上卷第178頁、104訴330卷二第93頁、第212頁反面),則其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即具有相當之可信性。 ②嗣其雖改口辯稱其於犯附表四之犯行時,係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為之,不知道其他人有參與云云。惟本院認依下列之被告何榮宗與被告劉光盈之通訊監察譯文,足證被告劉光盈於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犯附表四之詐欺取財犯行時,其主觀時已認知到參與被告何榮宗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時,尚有他人負責提領詐欺所得之款項,即其主觀上所參與之附表四詐欺取財犯行人數已達三人,即已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此一構成要件有所認知:(A:被告劉光盈,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被告何榮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一第109頁反面) 0000000000(前四位為月/日,後六位為時/分/秒,下同) A:我的手機也要換了吧?B:什麼手機?A:我留給號子的 ㄚ。B:沒有關係吧。A:不然是哪裡壞掉的?我的沒有爆阿。B:可能我的吧,昨天那個吧。A:匯好就去報就對了。B :不知道ㄟ。A:你打給他都沒接就對了?B:我沒有打了,死了幹麻打。A:好啦,手機還要用嗎?爆了都ㄧ定會牽連 到的ㄚ,我看不要用好了。B:沒差啦,那都是給號子而已 ,又沒有對射。A:我怕到時候號子連鎖起來。B:應該不會吧,我都是給朋友而已。A:我也是都給朋友而已,剩下的 我都沒有在打,也沒有打給你。B:大概1個月就可以丟了,用1.2個禮拜我是覺得還好。A:因為我是有報過人,我怕連鎖關係你知道嗎?B:看你啦,你可能借比較多。A:我才做1個而已。B:應該可以再用啦。A:我是怕到時候妨害到, 到時候被監,報就死了,很衰。B:沒有這個厲害啦,送件 都還沒有到哩,我是覺得可以拖1個星期啦。A:你報給我。B:嘉義北社郵局。A:你自己收的喔?B:他報給我的啦, 他報兩腳給我,王文忠,0000000 0000000。A:我知道。B :這腳要排隊ㄛA:要先打電話問ㄛ?B:沒關係啦,他會通知我,有人那個他會打電話給我。A:到時候我要報的時候 可以先報嗎?還是要先打電話問?B:我報了,我會打電話 跟他說。A:先報沒關係啦喔,不用先報之前還要打電話啦 喔?B:對,但是那邊有報他會打電話跟我說。A:那我們就不要報了。B:對。A:不要妨害到人家,正常啦。B:對, 我另外有跟他抄一腳是不用等的,就是2萬的那個啦,單獨 給我用的啦。A:你那腳要不要先報給我,我要報的時候我 都會先跟你說啦。B:好啦,我應該沒有這麼勇啦。A:到時候我有問題我自己認阿。B:好啦,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蔣東源,00000000000。A:好,這樣就上了啦。B:好。 0000000000 B:喂。A:喂,我要報哪一咖。B:看你要報哪一咖啊。A:因為我不敢開八,開八都說沒有都死掉。B:不然你就報郵 局的啊。A:郵局的喔。B:嘿啊。A:好啊。那OK啦喔。B:OKOK。A:喔好。 0000000000 B:喂。A:喂。B:嘿,安抓。A:OK了,我傳給他了。B: 那什麼時候。A:他說等一下叫小姐去弄。B:等一下叫小姐去弄喔。A:嘿啊。B:喔好,那這樣我打電話過去。A:蛤 。B:那我打給車手啊。A:喔,好啊,你打他一下啊,說有人報了。B:好。A:好掰掰。 0000000000 B:喂。A:喂,我朋友剛剛打給我了,他說他們小姐等一下就去處理了。B:這樣喔。A:嘿啊。B:不是剛剛就說要處 理了喔。A:他就在傳給他小姐,叫他們小姐去處理啊。B:那不就還要過半小時。A:嘿啊,不然你叫他半小時後再去 看看。B:好啦好啦。A:幹我車子現在要去看了有問題。B :怎樣。A:貸款不過的樣子。B:不然你再看看怎樣。A: 嘿啊,我現在要過去了。B:好啦好啦。A:我隨時打電話跟你聯絡打這支嗎?B:好。A:好掰掰。 0000000000 B:喂。A:喂,你有請他去看看嗎?B:有啊。A:說怎樣。B:還沒有咧啊。A:剛剛而已嗎?B:嘿。A:喔好,了解啦,那就再等,不然怎麼辦?B:好。A:恩。B:掰掰。 0000000000 A:沒有捏。B:還沒有喔?A:嘿。B:好,我打電話問看看。A:喔好好。 0000000000 B:喂。A:幹電話不給我接捏,很麻煩。B:電話沒接就是 爆了吧,因為剛剛車手打電話來說還沒有啊。A:幹是三小 他自己還有打給我耶。B:沒關係,我叫他再一小時後再看 看。A:嘿啊,搞不好在忙忘記存。B:可能啦,不要想那麼多。A:好啦OK啦:B好掰。 0000000000 監察對象表示8萬到手,對象表示匯到他老婆那邊 則由上開通聯譯文可知,被告劉光盈於犯附表四犯行時,與被告何榮宗就被害人是否已匯款進行討論時,曾兩度提及「車手」,則被告劉光盈與被告何榮宗共同進行附表四之各次犯行時,顯已知悉被告何榮宗另有指揮提款之車手(即被告王美玲)來提領詐欺所得,而與上開其部分自白與被告何榮宗、王美玲上開以被告身份就被訴附表四部分自白之陳述相符,而值採信。 ③又被告何榮宗就附表四與被告劉光盈、王美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於警詢時陳述略以:詐欺方式是用「猜猜我是誰」之方式向被害人行騙,贓款得手後劉光盈通知我,我或是由王美玲去提領,再由我及王美玲當面交。我分得百分之二十,剩下都是劉光盈所有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二第376頁),則綜合上開證據,應足認定被 告劉光盈於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為上開附表四犯行時,自應知悉被告何榮宗與其共同所為之此部分犯行,尚有被告王美玲參與,是其上開部分自白應屬真實可信,其嗣後改口辯稱不知道被告王美玲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為附表三之詐欺取財犯行云云,顯屬畏罪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劉光盈確有參與被訴附表四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事實,應亦可認定。④至被告何榮宗、王美玲於本院審理時雖均改稱被告劉光盈並不知悉被告王美玲參與附表四部分犯行,惟被告王美玲之上開辯解,有不可採之情形,已如上述,而被告何榮宗與被告劉光盈於共同為上開附表四之犯行時,雙方於電話中均已二度提及尚有「車手」負責確認詐欺所得是否已匯入,則其所辯,亦與其上開自白及通聯譯文之證據不符,亦不足採信。⑤綜上所述,被告劉光盈於犯附表四犯行時,除有上開參與行為外,主觀上對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犯行」此一構成要件事實應有認知,而有構成要件故意,其辯稱並不知道被告王美玲有參與云云,顯不足採。是其確有此部分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應亦可認定。另被告劉光盈雖辯稱其於104年6月8日即已遭警方逮捕云云,惟被告劉光盈應 係於同年月10日下午4時,由警方在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號拘提到案,此有被告劉光盈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 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一第104頁反面), 是被告劉光盈於本案附表三、四犯行時,其人身自由應尚未遭到公權力拘束,是其所辯顯不足採,附此敘明。 ㈣被告陳宗泰被訴如附表八之幫助詐欺犯行部分: ⒈被告陳宗泰確有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各該帳戶,使被告劉毓聖能遂行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被告陳宗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178頁、卷 二第93頁),與被告劉毓聖於警詢時之證述互核相符(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一第32【購買孫修仁、許允澤、林毓倡、李琮勝、劉進盛之帳戶】、74頁反面【購買程曉明、許家銘之帳戶】、第78頁反面【購買許思文之帳戶】),足證其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應有相當可信性。 ⒉嗣其雖改口辯稱許家銘及程曉明之帳戶並非其提供,惟其於警詢時就附表八被訴提供之帳戶先辯稱略以:程曉明、許家銘、孫修仁不是我賣的,許允澤、林毓倡、李琮勝、劉進盛之帳戶是我賣的,許思文的帳戶不是我賣的。我一開始不知道劉毓聖用來做詐欺用途,後來才知道,但我還是有繼續賣給他(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一第276頁 反面至第282頁、第290頁反面)。嗣於偵查時則辯稱:一開始劉毓聖跟我說帳戶是用來做中古車買賣,不知道劉毓聖是用來做詐欺使用,後來客人跟我反應,我才知道劉毓聖是在做詐欺,但我還是有賣給他(見104偵5566卷第76頁反面) 。嗣於本院之訊問程序時,就提供許思文、許家銘帳戶之部分則改口坦承,而仍否認程曉明部分(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34頁)。嗣為上開全部認罪之自白後,又改稱:程曉明、孫修仁、許家銘、許思文並非其提供云云(見本院104訴330卷二第212頁);然後改稱:孫修仁、許思文的帳戶確定是 我提供的,程曉明、許家銘不是云云(見本院104訴330卷二第235頁反面)。則由其於警詢至本院審理之歷次程序中, 其辯解否認犯行部分始終不一,甚至同一程序中忽而承認,忽而否認,則其所辯是否屬實,即有可疑。 ⒊再者,被告劉毓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改稱記憶不清楚,應該是推估的云云(見本院104訴330卷二第222頁)。惟衡以被 告劉毓聖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自應較為清楚,又其於本院審理證述時,亦自承其於警詢時均是據實回答(見本院104訴330卷二第237頁反面),又被告劉 毓聖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多有迴護其他被告,嗣本院提示其他證據後,始改口之情形,已如上述,則被告劉毓聖上開於警詢時之證述,既距案發時間較近,又無本院審理時之刻意迴護其他被告之情形,且與陳宗泰上開全部自白部分相符,則應認被告劉毓聖於警詢時之證述較為真實可信。另被告陳宗泰雖辯稱扣案帳冊上有記載其所出售之人頭帳戶資料,惟經本院提示其所稱之帳冊(即扣案物附表D編號9、20),其上記載之姓名及電話雜亂無章,多有與本案無關者,且其所坦承出售之帳戶亦有未載於上開帳冊之情形,被告陳宗泰又無從於上開帳冊中指出有何其所述之情形(即其所出售之人頭帳戶均有記載於上開帳戶中),是自亦無從以此為對被告陳宗泰有利之認定。 ⒋綜上所述,被告陳宗泰確有交付如附表八所示之帳戶與被告劉毓聖,使其從事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犯行,其上開所辯前後反覆,而被告劉毓聖於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述又有如上之不足採信之情,而均不足採信,另扣案之帳冊亦無從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是被告陳宗泰確有如附表八所示之各次交付帳戶幫助詐欺犯行,應可認定。又被告陳宗泰於本院審理時就其交付上開帳戶時,主觀上知悉係供被告劉毓聖使用作為詐欺犯行之用等事實,業已坦承不諱,而有幫助詐欺之故意。是故,被告陳宗泰確有被訴附表八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事實,應可認定。 ⒌至檢察官起訴被告陳宗泰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部分。經查,被告陳宗泰係基於幫 助詐欺之故意,出售上開附表八所示帳戶與被告劉毓聖,已經本院認定如上,而被告陳宗泰於警詢時陳述略以:我不清楚詐欺集團的機房、成員。出面跟我接洽的不一定是劉毓聖,有時是江國毅等語(見彰化縣警察局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卷一第282頁反面),而僅認識到被告劉毓聖、江國毅從 事詐欺取財犯行,檢察官就此又未能舉證被告陳宗泰主觀上認知其係幫助之被告劉毓聖之詐欺犯行係三人以上共同為之,則雖被告劉毓聖所為上開附表一至三之犯行,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惟基於「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之法理,應僅論以普通幫助詐欺取財罪。 ㈤綜上所述,被告王美玲、莊宏年、劉光盈、陳宗泰上開否認犯行部分,均堪以認定,其等否認之辯解,及辯護人替被告劉光盈、何榮宗所為之辯護,均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上開被告被訴如各該附表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若共同實施 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參照)。 ㈡是核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3人就附表一所為;被告 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等6人 就附表二所為;被告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王美玲等6人就附表三所為;被告劉光盈、何榮宗、 王美玲3人就附表四所為;被告莊宏年、何榮宗、王美玲3人就附表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係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就附表六所為;被告劉光盈就附表七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宗泰所為,除其幫助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外,其餘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檢察官雖認被告陳宗泰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惟依上開說明,被告陳宗泰上開犯行應僅論以普通幫助詐欺取財罪,而此部分罪名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基礎事實均屬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時一併告知,使檢察官及被告陳宗泰就此有攻擊防禦之機會(見本院104訴330卷二第235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檢察官雖認被告劉毓 聖、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5(即附表二編號17所示部分)部分犯行,係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惟查被害人張倩敏因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內,而進入被告之實力支配範圍,有該附表編號「證據」欄內之證據可資佐證,則上開款項雖因嗣後遭凍結而未能領取,然仍應屬既遂,檢察官此部分之見解,容有誤會,惟因此部分乃同一基本社會事實,本院自得依法認定之。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 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 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亦採同一見 解),附此敘明。被告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等7人與「彭仔」就前開各該附表 所為,彼此間各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至上開被告何榮宗、莊宏年、劉光盈、王美玲就附表四、五之犯行之時間雖與其等參與被告劉毓聖上開附表二、三犯行有重疊之情形,惟依上開說明,被告何榮宗、莊宏年、劉光盈等人均有能力自行取得人頭帳戶及撥打詐欺電話,而其等就於犯上開附表四(被告劉光盈、何榮宗、王美玲)、附表五(被告莊宏年、何榮宗、王美玲)犯行時,係獨立於被告劉毓聖之上開犯罪集團,另起爐灶所從事之犯行,是上開附表四、五之犯行與附表二、三犯行之時間雖有重疊之情形,然仍應依上開方式認定其等之共犯關係,亦即依被告何榮宗、莊宏年、王美玲、劉光盈等加入被告劉毓聖之詐欺集團之時間,認定其參與附表二(附表三)犯行之情形;就被告劉光盈、何榮宗、王美玲另自行犯附表四,被告莊宏年、何榮宗、王美玲另自行犯附表五犯行時,認定各該被告就附表四、五間另成立獨立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亦併此敘明。 ㈢又附表一編號8、18、26、附表二編號19、21、24、附表三 編號6、附表四編號1、3、附表五編號1、附表七編號1所示 各次犯行中,被害人雖匯款多次,惟各該被告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多次以相同之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時間及空間上具密接性,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合理,檢察官就此部分疏未論及,應予補充。被告陳宗泰所為之附表八之各次交付帳戶犯行,其中編號2至7之各次交付帳戶行為,均係以交付1帳戶而幫助被告劉毓聖遂行多次詐欺(未遂)犯行,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附表一編號10(交付附表八編號2之帳戶)、附表一編號17(交 付附表八編號3之帳戶)、附表一編號21(交付附表八編號4之帳戶)、附表一編號26(交付附表八編號5之帳戶)、附 表一編號28(交付附表八編號6之帳戶)、附表二編號1(交付附表八編號7之帳戶)之幫助詐欺既遂罪(詐欺金額較高 ),檢察官就此部分漏未論及,而應補充。又附表一編號9 、21、28、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告陳宗泰幫助詐欺取財犯 行,雖未經起訴,然因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2、23、30、附表二編號3所示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認定有罪之犯行具有想像 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與審判。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就附表一編號12之犯行,固已著手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行為,然尚未生被害人劉炳倫所有財物已置於其等實力支配下之結果,是其犯罪仍屬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 被告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陳宗泰等人於本案所為之各該三人以上詐欺、詐欺及幫助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莊宏年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0年1月3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如附表二、 三、五之各次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為累犯 ,各應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陳宗泰均正值壯年,竟不思謀求正當工作,賺取生活所需,被告劉毓聖、劉光盈、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竟組成詐欺集團,共同詐取被害人辛苦工作之收入,造成其等財產上之損失;被告陳宗泰則出售人頭帳戶獲取不法利益,均值非難。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以各式手法向被害人詐取金錢,影響社會各層面可謂重大,並造成金融機構及檢警機關許多宣導及查緝之成本,是就此類集團性之詐欺犯行,實有加以從重量刑之必要。此外,本院並參酌各該被告分別之下列事由,再衡以各該被告目前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及賠償部分損害,此有調解筆錄21紙(見本院104訴330卷一第302至308頁、卷二第36至39頁、104訴404卷第187至196頁)在卷可稽,及其等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 ①被告劉毓聖部分: 被告劉毓聖為附表一至三之犯行之地位係主要角色,除撥打電話、收購人頭帳戶外,並招募他人參與,及指揮車手領取詐欺所得,就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上自應予以反應,以符比例原則。又其所犯附表一至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次數多達六十餘次,詐欺所得及詐欺被害人數均屬甚多,所生損害亦甚大。惟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另被告劉毓聖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油漆工,家庭狀況目前沒有結婚,沒有小孩,之前跟女朋友住。有父、母、外婆需要扶養,媽媽在交通隊上班,爸爸做園藝造景(就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狀況等,見本院104訴404卷第253頁及反面,以下 被告均同)。 ②被告江國毅部分: 被告江國毅於附表一至三之犯行係處於較從屬之地位,負責接受被告劉毓聖指示,領取詐欺所得等,是其可責性自較被告劉毓聖為低。另其參與之犯罪次數雖與被告劉毓聖相同,,惟其究非主要獲益者。又被告江國毅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可謂良好。另被告江國毅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無塵室的操作員,家庭狀況為未婚,沒有小孩,跟父、母、妹同住,父親沒有工作,只有母親在工廠工作。 ③被告何榮宗部分: 被告何榮宗於103年8月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簡字第138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本案雖未構成累犯,然顯見被告何榮宗屢犯不改,實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又其於附表一至三之犯行雖未如被告劉毓聖係處於主要角色,然仍提供部分帳戶,指示被告王美玲領取詐欺所得,及教導其他被告詐欺技巧等,參與之程度仍較被告江國毅、廖基綜(附表二部分)、王美玲(附表二至六部分)等單純接受指揮者為高。另被告何榮宗除參與被告劉毓聖上開犯行外,另與被告劉光盈、莊宏年、王美玲另犯附表四至六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或普通詐欺取財)犯行,而於此部分犯行中處於主要角色,是量刑及定執行刑上即應反應此等情形。另被告何榮宗參與本案詐欺之犯行達八十餘次,所生之損害自屬鉅大。被告何榮宗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貨車司機,家庭狀況為離婚,兩個小孩,前妻扶養,跟母親住,母親需要扶養,中風已十幾年。 ④被告廖基綜部分: 被告廖基綜係單純接受被告劉毓聖指示,負責撥打電話及提領部分所得,參與之程度較低。又其參與附表二之犯行雖達二十餘次,然其參與犯罪之期間究屬不長,未及一月,且其於被告劉毓聖上開詐欺集團仍持續進行詐欺犯行時即自行退出,顯見其悔悟之心;此外,被告廖基綜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是即應審酌此種情形,從輕量刑。被告廖基綜之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車床技術員,家庭狀況為未婚,沒有小孩,母親需要扶養。 ⑤被告莊宏年部分: 被告莊宏年於附表二、三係處於較從屬之地位,負責接受被告劉毓聖指示撥打電話,惟其為求更大利益,竟另行與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共同為附表五之犯行,並擔任主要角色,則就上情即應均加以參酌。又其犯後雖坦承附表二、三犯行,惟就附表五部分則先坦承後否認之,則就此部分即無從對其犯後態度為有利之認定。被告莊宏年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貨車司機,家庭狀況為未婚,沒有小孩,沒有兄弟姊妹,跟母親兩個人,母親在做回收。 ⑥被告王美玲部分: 被告王美玲犯後雖先坦承全部犯行,惟嗣後即否認附表一至五部分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是就犯後態度即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又其參與附表二至六之犯行,次數雖多,惟其究非主要角色,僅係受被告何榮宗指示領取詐欺所得,雖其主觀上知悉有其他被告與被告何榮宗共同為本案犯行,然實係因與被告何榮宗當時係男女朋友關係,依其指示所為,雖無從以此脫罪,然於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時,仍應審酌此一因素。此外其並未因此獲得利益,則自應衡量此種情形,予以從輕量刑。被告王美玲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工廠作業員,家庭狀況為離婚,3個小孩,前夫扶 養,跟乾媽住,需要負擔母親的療養費。 ⑦被告劉光盈部分: 被告劉光盈犯後陳述前後反覆不一,已如上述,且於本院提示通聯譯文,詢問其意義時,其仍為與此等客觀證據顯然違背之辯解,犯後態度上難認良好,而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另被告劉光盈就附表三部分負責提供部分人頭帳戶,而非僅單純接受被告劉毓聖指示之角色;就附表四、七部分並擔任主要角色,負責撥打電話、提供帳戶,並獲取主要利益,是就此等犯罪參與情節及程度,即應於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時予以評價。被告劉光盈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油漆工,家庭狀況為結婚,兩個小孩,1個6歲,1個4歲,妻子是大陸人,現在還沒有身分證,在外面租房子,母親、老婆及小孩需要扶養。 ⑧被告陳宗泰部分: 被告陳宗泰甫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 金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4年5月21日確定(目前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上開前科雖不構成累犯,然顯見被告陳宗泰屢犯不改,實不足取。又其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惟就否認之部分前後反覆不一,而難依此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另其與一般貪圖小利而出售自己帳戶之幫助詐欺被告不同,其係以此等收購人頭帳戶後,再予以出售以獲利,雖無證據證明其參與被告劉毓聖之詐欺集團,或知悉上開詐欺集團之犯罪情節,然其既能預見此等人頭帳戶將被用以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犯行,卻仍為一己之私,而收購及出售人頭帳戶,就此等犯行即有較一般出售自己帳戶之幫助詐欺被告予以從重量刑之必要。被告陳宗泰之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職業為搬貨員,家庭狀況為未婚,沒有小孩,母親在療養院,現在暫時由妹妹照顧。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A至D之物中,其中除附表A編號11③之行動電話 (含SIM卡1枚),係被告劉光盈所有,用以犯附表七編號3 之罪;附表C編號7①、②之行動電話(各含SIM卡1枚)均係被告莊宏年所有,用以犯本案附表二編號6、14、15(編號7①)及附表三編號5、7、附表五編號1至3(編號7②)犯行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各該犯罪項下,對共同犯各該犯行之共同被告均宣告沒收;另附表A 編號1至3(被告劉毓聖)、5至10、11①、②、12至15(被 告劉光盈)、附表B編號2(被告劉毓聖)、3至5、9(被告 江國毅)、附表C編號1、3、4至6、9、10(被告劉毓聖)、2(被告莊宏年)所有,供其等在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行時 ,預備供詐欺犯行所用之物,則亦應依上開規定,在各該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犯如附表所示各犯罪項下均宣告沒收。附表D編號1至3、5、6、9至21則係被告陳宗泰所有,用以出售與詐欺集團,即預備供詐欺所用之物,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㈡至附表A編號4係被告劉毓聖私人使用、編號16係被告劉光盈私人使用、附表B編號1係被告江國毅私人使用、編號6、7之金融卡係原帳戶所有人所有、編號8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編號10性質上屬被告與劉毓聖之借貸,並非其犯罪所得、附表C編號8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附表D編號4係被告陳宗泰私人使用、編號7、8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又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毓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官 張琇涵 法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以下附表均同) 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共同犯詐欺罪部分 ┌─┬─┬──────────────┬──────────────────────────┬────────┬───────┐ │編│被│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備 註 │ │號│害│ ├─────────────┬────────────┤ │ │ │ │人│ │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 │ │ ├─┼─┼──────────────┼─────────────┼────────────┼────────┼───────┤ │ 1│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1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中玲警詢 │(1)臺灣銀行匯款單據(彰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中│7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 │ │ │玲│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林中玲之門號│ 6號卷三第520頁) │ 第522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以猜│(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后里區農會警示帳戶交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堂兄│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易明細表(彰警刑10400│、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亟需用錢云云,林中玲因誤認│ 一第148頁) │ 57972號卷二第778頁) │收。 │ │ │ │ │詐騙集團成員為其堂兄而陷於錯│(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誤後,於104年1月7日下午2時23│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分許,在臺灣銀行彰化分行匯款│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號卷二第18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新台幣80000元至其指定后里區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農會、戶名林正隆、帳號44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註:劉毓│ │ │收。 │ │ │ │ │聖收購)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蕭│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1月│(1)證人即被害人蕭惠芬警詢 │(1)臺灣銀行匯款單據(彰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惠│12日上午10時許,以門號00行動│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2 │ │ │芬│電話撥打予蕭惠芬,並以猜猜我│ 6 號卷三第524頁) │ 第52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堂兄「蕭│(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2)后里區農會警示帳戶交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家銘」,亟需用錢云云,蕭惠芬│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易明細表(彰警刑10400│、丙之物均沒收。│ │ │ │ │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堂兄「│ 一第149頁) │ 57972號卷二第778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蕭家銘」而陷於錯誤後,於104 │(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年1月12日下午2時47分許,在花│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壇郵局匯款30,000元至其指定之│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號卷二第189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后里區農會、戶名林正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1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玉霞之警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玉│16日下午2時許,以門號0000000│ 詢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之犯 │ │ │霞│行動電話撥打予林玉霞,佯裝係│ 2 號卷二第551頁) │ 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其朋友「廖祿川」,亟需用錢云│(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云,林玉霞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為其堂兄「廖祿川」而陷於錯誤│ 一第12頁反面)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收。 │ │ │ │ │後,於104年1月16日下午3許, │(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在大里區農會金城分行匯款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50000元至其指定之后里區農會 │ 一第149頁) │ 二第554至557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戶名林正隆、帳號0000000000│(4)被告劉毓聖於偵查中之自 │(2)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匯款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7375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 白(104偵5566號第129 頁│ 單(彰警刑0000000000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一空。 │ 反面) │ 號卷二第558頁) │收。 │ │ │ │ │ │(5)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后里區農會警示帳戶交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易明細表(彰警刑104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104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57972號卷二第77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4)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號卷二第188頁) │ │ │ ├─┼─┼──────────────┼─────────────┼────────────┼────────┼───────┤ │4 │張│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1月│(1)證人即被害人張景森之警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景│21日晚上8至9時許,撥打電話予│ 詢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存款交易清單(彰警刑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 │ │ │森│張景森,佯裝係其大哥「張景山│ 6號卷三第526頁) │ 0000000000號卷三第528│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亟需用錢云云,張景森因誤│(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大哥「張景│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2)后里區農會警示帳戶交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山」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1月│ 一第149頁) │ 易明細表(彰警刑10400│收。 │ │ │ │ │21日晚上,在臺北市士林區合作│(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57972號卷二第778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金庫自動櫃員機匯款20000元至 │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其指定之后里區農會、戶名林正│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隆、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號卷二第191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李│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1月│(1)證人即被害人李忠富之警 │(1)臺灣土地銀行匯款單據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忠│22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予李 │ 詢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 │ │ │富│忠富,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 6號卷三第529頁) │ 卷三第531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陳杉銘」,亟需│(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后里區農會警示帳戶交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李忠富因誤認詐騙集│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易明細表(彰警刑10400│、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陳杉銘」而陷│ 一第149頁) │ 57972號卷二第780頁) │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1月22日14時│(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29分許,在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行臨櫃匯款10,000元至其指定之│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號卷二第192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后里區農會、戶名林正隆、帳號│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江國毅提領一空。 │ │ │收。 │ │ │ │ │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李│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1月│(1)證人即被害人李傳福警詢 │(1)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匯款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傳│23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予李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單據(彰警刑00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5 │ │ │福│傳福,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 6號卷三第533頁) │ 6 號卷三第535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翁舜宗」,亟需│(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后里區農會警示帳戶交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李傳福因誤認詐騙集│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易明細表(彰警刑10400│、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翁舜宗」而陷│ 一第149頁) │ 57972號卷二第779頁) │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1月23日14時│(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43分許,在彰化縣秀水鄉農會臨│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櫃匯款40,000元至后里區農會、│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號卷二第193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戶名林正隆、帳號000000000000│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75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空。 │ │ │收。 │ │ │ │ │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7 │黃│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1月│(1)證人即被害人黃拓朗警詢 │(1)彰化縣花壇鄉農會匯款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拓│26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予黃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單據(彰警刑00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6 │ │ │朗│拓朗,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 6號卷三第536頁) │ 6號卷三第53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葉培火」,亟需│(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后里區農會警示帳戶交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黃拓朗因誤認詐騙集│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易明細表(彰警刑10400│、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葉培火」而陷│ 一第149頁) │ 57972號卷二第779頁) │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1月23日下午│(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3時24分許,至彰化縣花壇鄉農 │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會臨櫃匯款20,000元至后里區農│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號卷二第195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會、戶名林正隆、帳號00000000│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27375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領一空。 │ │ │收。 │ │ │ │ │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8 │江│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分別於104 │(1)證人即被害人江華光警詢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華│年1月26日下午1時21分許、104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之犯 │ │ │光│年1月27日12時1分許,以門號09│ 2號卷二第561頁)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罪事實 │ │ │ │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話撥打予江華光,佯裝係其朋友│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式表(彰警刑000000000│、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阿銜」,亟需用錢云云,江華│ 三第14頁) │ 2號卷二第564至565頁) │收。 │ │ │ │ │光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日盛網路銀行存款帳戶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阿銜」而陷於錯誤後,先於10│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明細(彰警刑00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4年1月26日下午1時34分許,以 │ 一第149頁) │ 2號卷二第566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網路銀行匯款100,000元至其指 │(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程曉明之國泰世華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帳戶對帳單(彰警刑104│、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戶名程曉明、帳號0000000000│ 104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00 00000號卷二第782頁│收。 │ │ │ │ │91號帳戶(註:劉毓聖自陳宗泰│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處收購)內,後又於同年1月27 │ │(4)被告江國毅提款影像翻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日匯款100,000元至上開帳戶, │ │ 拍照片(彰警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均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194、196頁)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9 │蔡│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1月│(1)證人即被害人蔡元戎警詢 │(1)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元│29日上午11時許,以門號00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單(彰警刑0000000000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7 │ │ │戎│3805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蔡元戎,│ 6 號卷三第539頁) │ 號卷三第541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許家銘之新光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朋友「秋明」,亟需用錢云云│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台南分行存款帳戶存提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蔡元戎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 一第150頁) │ 交易明細查詢表對帳單 │收。 │ │ │ │ │其朋友「秋明」而陷於錯誤後,│(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1月29日12時33分許,在│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卷二第786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匯款 │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3)被告江國毅提款影像翻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20,000元至其指定之新光商業銀│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行台南分行、戶名許家銘、帳號│ │ 972號卷一第197頁)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註:劉 │ │ │收。 │ │ │ │ │毓聖自陳宗泰處收購)內,旋遭│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江國毅提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張│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2月│(1)證人即被害人張惠娜警詢 │(1)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惠│2日上午11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細表 (彰警刑00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8 │ │ │娜│657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張惠娜, │ 6 號卷三第542頁) │ 號卷三第54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組長」,亟需用錢云│(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許家銘之新光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云,張惠娜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台南分行存款帳戶存提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為其「組長」而陷於錯誤後,於│ 一第150頁) │ 交易明細查詢表對帳單 │收。 │ │ │ │ │104年2月2日15時許,以網路銀 │(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行匯款30,000元至其指定之新光│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卷二第786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許家銘│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號卷第198頁)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鄭│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2月│(1)證人即被害人鄭國平警詢 │(1)活期存款明細表 (彰警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國│4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刑000000000號卷三第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9 │ │ │平│605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鄭國平, │ 6 號卷三第545頁) │ 547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稱│(2)被告何榮宗警詢中之自白 │(2)洪銘森之嘉義文化路郵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係其朋友「葉國育」,亟需用錢│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云云,鄭國平因誤認詐騙集團成│ 一第318頁) │ 單(彰警刑0000000000 │收。 │ │ │ │ │員為其「葉國育」而陷於錯誤後│(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號卷二第788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2月5日,以網路銀行 │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3)被告何榮宗提款影像翻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自其台灣銀行黎明分行帳號0790│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00000000號,匯款60,000元至其│ │ 972號卷一第348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指定之嘉義文化路郵局、戶名洪│ │(4)被告何榮宗提款影像翻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銘森、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收。 │ │ │ │ │戶(註:何榮宗收購)內,旋遭│ │ 476號卷二第379頁)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何榮宗提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劉│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2月│(1)證人即被害人劉炳倫警詢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炳│4日下午1時30分許,以門號0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分局東龍派出所受理刑 │同犯詐欺取財未遂│附表編號3之犯 │ │ │倫│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劉炳倫(門號│ 2 號卷二第570頁)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罪,處有期徒刑拾│罪事實 │ │ │ │0000000000號),並以猜猜我是│(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壹月。扣案如附表│ │ │ │ │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亟需│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甲、丙所示之物均│ │ │ │ │用錢云云,劉炳倫因誤認詐騙集│ 三第14頁反面) │ 便格式表(彰警刑10400│沒收。 │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陳玉樹」而陷│(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57972號卷二第569、574│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錯誤,嗣因劉炳倫察覺有異,│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至575頁) │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 │於104年2月5日10時16分許、10 │ 104訴330號卷二第187頁)│(2)彰化銀行網路轉帳紀錄(│罪,處有期徒刑玖│ │ │ │ │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各僅匯款│ │ 第576-577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1元至新光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 │(3)許家銘之新光商業銀行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戶名許家銘、帳號065750 │ │ 台南分行存款帳戶存提 │收。 │ │ │ │ │0000000號帳戶及嘉義文化路郵 │ │ 交易明細查詢表對帳單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局、戶名洪銘森、帳號00000000│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 │ │ │520238號帳戶,上開該款項未被│ │ 卷二第786頁) │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提領(未遂)。 │ │(4)洪銘森之嘉義文化路郵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單(彰警刑0000000000 │收。 │ │ │ │ │ │ │ 號卷二第788頁) │ │ │ │ │ │ │ │(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 │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13 │ │ │ │ │ │ │ │ 頁反面、第48頁) │ │ │ ├─┼─┼──────────────┼─────────────┼────────────┼────────┼───────┤ │13│江│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2月│(1)證人即被害人江敏章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敏│10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05號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之犯 │ │ │章│行動電話撥打予江敏章,佯裝係│ 2 號卷二第581頁) │ 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其朋友「杜全旺」,亟需用錢云│(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云,江敏章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警示簡便格式表、中銀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為其朋友「杜全旺」而陷於錯誤│ 三第16頁) │ 行匯款回條、受理各類 │收。 │ │ │ │ │後,於104年2月10日下午1時40 │(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分許,在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案件報案三聯單 (彰警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臨櫃匯款80,000元至中華開發工│ 一第150頁) │ 刑0000000000號卷二第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業銀行、戶名邱國誠、帳號 │(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583至587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註:劉│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2)邱國誠之中華開發工業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毓聖收購)內,旋遭江國毅提領│ 104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彰 │收。 │ │ │ │ │一空。 │ │ 警刑0000000000號卷二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第790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號卷二第199頁)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4│周│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周賢雄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諮詢專線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賢│6日中午12時20分許許,以門號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紀錄表、臺中銀行匯款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5之犯 │ │ │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周│ 2 號卷二第589至590頁) │ 回條、臺中市政府警察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賢雄(門號0000000000),佯裝│(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係其朋友「施文雄」,亟需用錢│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云云,周賢雄因誤認詐騙集團成│ 三第16頁反面) │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收。 │ │ │ │ │員為其朋友「施文雄」而陷於錯│(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誤後,於104年3月6日下午1時31│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案件報案三聯單證述(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分許,委由其妻邱素靖在台中商│ 一第150頁)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業銀行烏日分行臨櫃匯款100,00│(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二第591-596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元至中華郵政龍井茄投分局、 │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2)郭博瑞之臺中龍井郵局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戶名郭博瑞、帳號000000000000│ 104 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 帳戶交易明細(彰警刑 │收。 │ │ │ │ │32號帳戶(註:劉毓聖收購)內│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792│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13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4)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 │ │ │ │ │ │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 │ │ │ │ │ │ │ 號卷二第200頁) │ │ │ ├─┼─┼──────────────┼─────────────┼────────────┼────────┼───────┤ │15│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志明警詢 │(1)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提款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志│10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號行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機轉帳明細 (彰警刑104│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0│ │ │明│動電話撥打予林志明,以猜猜我│ 6 號卷三第548至549頁) │ 0000000號卷三第550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謝│(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孫修仁之台中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仰泰」,亟需用錢云云,林志明│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收。 │ │ │ │ │謝仰泰」而陷於錯誤後,於104 │ │ 卷二第783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年3月10日下午3時24分許,在臺│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中市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之自│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動提款機,自其所有的郵局帳號│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30,000元,至台中商業銀行、戶│ │ │收。 │ │ │ │ │名孫修仁、帳號000000000056號│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帳戶(註:劉毓聖向陳宗泰收購│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張│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張家逢警詢筆錄(本院104│(1)張家逢門號0000000000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家│11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予張│ 訴404號卷第134至135頁)│ 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1│ │ │逢│家逢(門號0000000000),以猜│(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單(彰警刑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猜我是誰之手法,佯稱係其友人│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號卷三第552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李柏宏亟需周轉云云,致張家逢│ 三第18頁) │(2)孫修仁之台中商業銀行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陷於錯誤後,匯款50,000元,至│(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收。 │ │ │ │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戶名│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孫修仁、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卷二第783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13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頁反面、第52頁) │收。 │ │ │ │ │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蘇│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蘇品全警詢 │(1)網路銀行轉帳單據(彰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品│12日中午11時許,以門號0號行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2│ │ │全│動電話撥打予蘇品全,以猜猜我│ 6號卷三第553頁) │ 第555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同學「張│(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孫修仁之台中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文義」,亟需用錢云云,蘇品全│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同學「│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 (彰警刑0000000000號 │收。 │ │ │ │ │張文義」而陷於錯誤後,於104 │ │ 卷二第783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年3月12日下午3時11分許,以網│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路銀行轉帳匯款匯款100,000元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至台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戶名孫修仁、帳號0322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 │ │收。 │ │ │ │ │提領一空。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8│賴│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賴錫銘警詢 │(1)賴錫銘之員林鎮農會帳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錫│20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號行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戶存摺交易明細(彰警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3│ │ │銘│動電話撥打予賴錫銘,以猜猜我│ 6號卷三第556頁) │ 刑0000000000號卷三第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學生「陳│(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558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智聰」,亟需用錢云云,賴錫銘│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2)劉祐良之臺中豐原郵局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學生「│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 帳戶交易明細(彰警刑 │收。 │ │ │ │ │陳智聰」而陷於錯誤後,先於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798│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104年3月20日下午1時55分許, │ │ 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自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帳號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7,000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元至臺中豐原郵局、戶名劉祐良│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收。 │ │ │ │ │註:劉毓聖收購)內後,又於同│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日下午2時12分許,自其所有員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林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帳戶內匯款30,000元至劉祐良上│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開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19│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陳淑惠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淑│20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00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員林派出所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6之犯 │ │ │惠│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陳淑惠, │ 2號卷二第598頁)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同事「影由」,亟需用│(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簡便格式表、郵政自動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錢云云,陳淑惠因誤認詐騙集團│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成員為其同事「影由」而陷於錯│ 一第151頁) │ 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 │收。 │ │ │ │ │誤後,於104年3月20日中午12時│(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4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104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報案三聯單(彰警刑104│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20,000元至臺中豐原郵局、戶名│ │ 0000000號卷二第600至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劉祐良、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605頁)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2)劉祐良之臺中豐原郵局 │收。 │ │ │ │ │ │ │ 帳戶交易明細(彰警刑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798│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號卷二第201頁) │ │ │ ├─┼─┼──────────────┼─────────────┼────────────┼────────┼───────┤ │20│郭│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郭漢萍警詢 │ (1)內政部警政署諮詢專線│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漢│20日下午1時30分許,以門號098│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紀錄表、受臺中市政府│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7之犯 │ │ │萍│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郭漢 │ 2 號卷二第608頁) │ 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處有期徒刑壹年拾│罪事實 │ │ │ │萍(門號0000000000),佯裝係│(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朋友「林世昌」,亟需用錢云│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云,郭漢萍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三第20頁) │ 匯款單據、受理各類案│收。 │ │ │ │ │為其朋友「林世昌」而陷於錯誤│(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後,委由其妻劉季幸於104年3月│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件報案三聯單(彰警刑│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20日下午1時57分許,在臺中向 │ 一第151頁) │ 0000000000號卷二第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上郵局匯款300,000元至臺中豐 │(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610至616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原郵局、戶名劉祐良、帳號0141│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2)劉祐良之臺中豐原郵局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江國│ 104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帳戶交易明細(彰警刑 │收。 │ │ │ │ │毅提領一空。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798│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20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頁、第54頁) │收。 │ │ │ │ │ │ │(4)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 │ │ │ │ │ │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 │ │ │ │ │ │ │ 號卷二第202至204頁) │ │ │ ├─┼─┼──────────────┼─────────────┼────────────┼────────┼───────┤ │21│王│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王文正警詢 │(1)鹿港信用合作社匯款單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文│25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90922│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據(彰警刑0000000000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4│ │ │正│978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王文正(│ 6號卷三第559頁) │ 號卷二第561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門號0000000000),並以猜猜我│(2)被告劉毓聖警詢之自白( │(2)許允澤之華南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林│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 交易明細(彰警刑10400│、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泰興」,亟需用錢云云,王文正│ 第20頁反面) │ 57972號卷二第800頁) │收。 │ │ │ │ │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林泰興」而陷於錯誤後,於104 │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年3月25日下午1時23分許,在彰│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0000000000號卷二第20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化縣鹿港鎮信用合作匯款60,000│ │ 頁反面、第56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元至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戶│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名許允澤、帳號00000000000號 │ │ │收。 │ │ │ │ │帳戶(註:劉毓聖向陳宗泰收購│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內,旋遭劉毓聖提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許│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許金龍警詢 │(1)許允澤之華南商業銀行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金│25日下午1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交易明細(彰警刑104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5│ │ │龍│78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許金龍( │ 6 號卷三第562頁) │ 57972號卷二第800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門號0000000000),並以猜猜我│(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阿│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俊」,亟需用錢云云,許金龍因│ 三第20頁反面) │ 0000000000號卷二第20 │收。 │ │ │ │ │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阿│(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頁反面、第56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俊」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3月│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25日下午1時12分許,在彰化縣 │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鹿港鎮農會匯款60,000元至華南│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戶名許允澤│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收。 │ │ │ │ │旋遭劉毓聖提領一空。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3│楊│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楊家琪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諮詢專線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家│26日下午1時40分許,以門號09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8之犯 │ │ │琪│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楊家 │ 2 號卷二第620頁) │ 匯款單、臺中市政府警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琪,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裝係其朋友,亟需用錢云云,楊│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家琪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 三第20頁反面)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收。 │ │ │ │ │友「梅子益」而陷於錯誤後,於│(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104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 │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在台中市清水區華南銀行臨櫃匯│ 104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警刑0000000000號卷二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款40,0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水湳│ │ 第621至626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分行、戶名許允澤、帳號426008│ │(2)許允澤之華南商業銀行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13942號帳戶內,旋遭劉毓聖提 │ │ 交易明細(彰警刑10400│收。 │ │ │ │ │領一空。 │ │ 57972號卷二第800頁)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20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頁反面、第62頁)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4│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賴錫銘警詢 │(1)吳奇潭之彰化銀行活期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奇│27日上午11時許,以門號090922│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彰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6│ │ │潭│978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吳奇潭,│ 6號卷三第564頁) │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第566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朋友「吳志文」,亟需用錢云│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2)許允澤之華南商業銀行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云,吳奇潭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 交易明細(彰警刑10400│收。 │ │ │ │ │為其朋友「吳志文」而陷於錯誤│ │ 57972號卷二第800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後,於104年3月27日中午12時39│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分許,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操│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作,自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南屯分│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帳匯款30,0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 │ │收。 │ │ │ │ │水湳分行、戶名許允澤、帳號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劉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毓聖提領一空。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5│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陳映燕警詢 │(1)陳映燕之合作金庫銀行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映│27日下午3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活期存款存摺交易明細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7│ │ │燕│78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陳映燕, │ 6號卷三第567頁)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卷三第569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江姓朋友」,亟需用錢云云│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2)許允澤之華南商業銀行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陳映燕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交易明細(彰警刑10400│收。 │ │ │ │ │其「江姓朋友」而陷於錯誤後,│ │ 57972號卷二第800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3月27日下午3時21分許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在自動櫃員機操作,自其所有│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號帳戶匯款20,000元至華南商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業銀行水湳分行、戶名許允澤、│ │ │收。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遭劉毓聖提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6│曾│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分別於104 │(1)證人即被害人曾繁杰警詢 │(1)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據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繁│年3月27日上午9時許、104年3月│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2張(彰警刑000000000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8│ │ │杰│30日12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 6號卷三第570頁) │ 6號卷三第572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之犯罪事實 │ │ │ │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曾繁杰,並以│(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2)李琮勝之第一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進化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友「林昭憲」,亟需用錢云云,│ 三第23頁反面)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收。 │ │ │ │ │曾繁杰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朋友「林昭憲」而陷於錯誤後,│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二第794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於104年3月27日、3月30日,分 │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別在台北富邦銀行中港行、南台│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中分行分別匯款150,000元、50,│ │ 0000000000號卷二第22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 │ │ 頁、第60頁) │收。 │ │ │ │ │、戶名李琮勝、帳號0000000000│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1號帳戶(註:劉毓聖向陳宗泰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收購)內,旋遭劉毓聖、江國毅│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3月27日)、江國毅(3月30日│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提領一空。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27│段│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3月│(1)證人即被害人段河圖警詢 │(1)李琮勝之第一商業銀行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河│30日上午10時許,以門號090922│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進化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19│ │ │圖│978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段河圖,│ 6號卷三第573頁)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高中同學「劉翔漢(綽號小寶 │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二第794頁)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亟需用錢云云,段河圖因 │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 │收。 │ │ │ │ │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高中同學│ │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劉翔漢(綽號小寶)」而陷於錯│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誤後,於104年3月31日下午2時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45分許,在自動櫃員機操作,自│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所有之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匯│ │ │收。 │ │ │ │ │款20,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進化│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分行、戶名李琮勝、帳號406500│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22771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領一空。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8│張│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張翔傑警詢 │(1)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翔│1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20│ │ │傑│79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張翔傑, │ 6號卷三第575頁) │ 三第576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林毓倡之彰化銀行西屯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朋友「明峰」,亟需用錢云云│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張翔傑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 一第151頁) │ 查詢(彰警刑000000000│收。 │ │ │ │ │其朋友「明峰」而陷於錯誤後,│(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2 號卷二第802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委由林怡安於104年4月1日下午3│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3)江國毅提款影像翻拍照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時許,在台中市三信商業銀行豐│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片(彰警刑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原分行臨櫃匯款150,000元至彰 │ │ 號卷二第205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化銀行西屯分行、戶名林毓倡、│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註│ │ │收。 │ │ │ │ │:劉毓聖向陳宗泰收購)內,旋│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29│余│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余建樺警詢 │(1)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建│7日下午1時許,以門號00000007│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明細表(彰警刑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21│ │ │樺│9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余建樺,並│ 6號卷三第577頁) │ 476號卷三第579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2)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2)林毓倡之彰化銀行西屯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朋友「林庭芳」,亟需用錢云云│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余建樺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 一第152頁) │ 查詢(彰警刑000000000│收。 │ │ │ │ │其朋友「林庭芳」而陷於錯誤後│(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2 號卷二第802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4月7日下午2時46分許│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3)被告江國毅提款影像翻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在網路銀行自其所有之台灣銀│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 │ 972號卷二第206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匯款10,000元至彰化銀行西屯分│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行、戶名林毓倡、帳號00000000│ │ │收。 │ │ │ │ │876400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0│顏│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顏駿宏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駿│9日下午1時許,以門號00000007│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9之犯 │ │ │宏│9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顏駿宏(門│ 2 號卷二第630頁) │ 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號0000000000號),佯裝係其同│(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事「湯世名」,亟需用錢云云,│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簡便格式表、存摺存款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顏駿宏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三第25頁反面) │ 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 │收。 │ │ │ │ │同事「湯世名」而陷於錯誤後,│(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自白( │ 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4月9日,在自動櫃員機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操作轉帳匯款30,000元至彰化銀│ 第152頁)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行西屯分行、戶名林毓倡、帳號│(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聯單述(彰警刑0000000│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972號卷二第632至636頁│、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江國毅提領一空。 │ 104 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 ) │收。 │ │ │ │ │ │ ) │(2)林毓倡之彰化銀行西屯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查詢(彰警刑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2號卷二第802頁)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 │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24 │ │ │ │ │ │ │ │ 頁、第62頁) │ │ │ │ │ │ │ │(4)被告江國毅提款影像翻 │ │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 │ │ │ │ │ │ │ 972號卷二第207頁) │ │ │ ├─┼─┼──────────────┼─────────────┼────────────┼────────┼───────┤ │31│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林佳雯警詢筆錄(本院104│(1)林佳雯之門號000000000│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佳│11日下午3時許,以門號0000000│ 訴404卷第143頁) │ 6 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22│ │ │雯│790號撥打電話予林佳雯(門號 │(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查詢單(彰警刑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0000000000號),以猜猜我是誰│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476號卷三第581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之手法,佯稱係其友人「許先生│ 三第24頁反面) │(2)林毓倡之彰化銀行西屯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亟需用錢云云,致林佳雯陷│(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收。 │ │ │ │ │於錯誤,誤信詐欺集團成員為「│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查詢(彰警刑000000000│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許先生」後,於104年4月11日下│ 一第152頁) │ 2 號卷二第802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午3時14分許,匯款10,000元至 │(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彰化銀行西屯分行、戶名林毓倡│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0000000000號卷二第24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頁、第62頁) │收。 │ │ │ │ │ │ │(4)被告江國毅提款影像翻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972號卷二第20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2│王│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王明頌警詢筆錄( │(1)王明頌之門號000000000│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明│14日中午12時30分許,以門號09│ 本院104訴404卷第138頁)│ 5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23│ │ │頌│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詢單(彰警刑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王明頌(門號0000000000號),│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6號卷三第583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稱係其│ 三第24頁反面) │(2)林毓倡之彰化銀行西屯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同學「許先生」,亟需用錢云云│(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收。 │ │ │ │ │,致王明頌陷於錯誤,誤信詐欺│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查詢(彰警刑000000000│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集團成員為「許先生」後,於10│ 一第152頁) │ 2號卷二第804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4年4月14日下午2時9分許,在臺│(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中二信中和分社臨櫃匯款40,000│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元至彰化銀行西屯分行、戶名林│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 0000000000號卷二第24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毓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頁、第62頁) │收。 │ │ │ │ │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4)被告江國毅提款影像翻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972號卷二第209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3│廖│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廖月女警詢 │(1)林毓倡之彰化銀行西屯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月│15日下午3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24│ │ │女│79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廖月女( │ 6 號卷三第584頁) │ 查詢(彰警刑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捌│之犯罪事實 │ │ │ │門號0000000000號),佯裝係其│(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2 號卷二第804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朋友「歐升典」,亟需用錢云云│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廖月女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 三第24頁反面) │ 話通訊監察譯文(彰警 │收。 │ │ │ │ │其朋友「歐升典」而陷於錯誤後│(3)被告江國毅警詢中之自白 │ 0000000000號卷二第24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4月15日下午3時58分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頁、第62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許,在台中市合作金庫中清分行│ 一第152頁) │(3)被告江國毅提款影像翻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臨櫃匯款150,000元至彰化銀行 │(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西屯分行、戶名林毓倡、帳號93│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972號卷二第210頁)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江│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 │收。 │ │ │ │ │國毅提領一空。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34│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陳俊樑警詢 │(1)郵政存款存摺交易明細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俊│16日下午1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25│ │ │樑│79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陳俊樑, │ 6號卷三第586頁) │ 卷三第58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姐夫「洪宏吉」,亟需│(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林毓倡之彰化銀行西屯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陳俊樑因誤認詐騙集│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團成員為其姐夫「洪宏吉」而陷│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 查詢(彰警刑000000000│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4月16日下午│ │ 2 號卷二第804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2時40分許,在自動櫃員機操作 │ │(3)被告江國毅提款影像翻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自其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444194號帳戶轉帳匯款20,000元│ │ 972號卷二第211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至彰化銀行西屯分行、戶名林毓│ │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倡、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收。 │ │ │ │ │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5│阮│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阮美玲之配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美│17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98115│ 偶邱惠龍警詢之證述(彰 │ 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0之犯│ │ │玲│579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阮美玲(│ 警刑0000000000號卷二第 │ 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即│門號0000000000號),並以猜猜│ 640 頁)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邱│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簡便格式表、台灣企銀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惠│石先生」,亟需用錢云云,阮美│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存摺封面及匯款單據、 │收。 │ │ │ │龍│玲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 三第24頁反面)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之│「石先生」而陷於錯誤後,委由│(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妻│其夫邱惠龍於104年4月17日下午│ 國毅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表(彰刑0000000000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2時45分前某時,在台中市西屯 │ 104訴330號卷二第187頁)│ 卷二第642至646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區之臺灣企銀臨櫃,自邱惠龍所│ │(2)林毓倡之彰化銀行西屯 │、丙所示之物均沒│ │ │ │ │有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號│ │ 分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 │收。 │ │ │ │ │帳戶匯款100,000元至彰化銀行 │ │ 查詢(彰警刑000000000│江國毅三人以上共│ │ │ │ │西屯分行、戶名林毓倡、帳號 │ │ 2 號卷二第806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江國毅提領一空。 │ │ │扣案如附表甲、丙│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 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廖基綜、王美玲共同犯詐欺罪部分 ┌─┬─┬──────────────┬──────────────────────────┬────────┬───────┐ │編│被│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備 註 │ │號│害│ ├─────────────┬────────────┤ │ │ │ │人│ │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 │ │ ├─┼─┼──────────────┼─────────────┼────────────┼────────┼───────┤ │ 1│郭│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郭玉財警詢 │(1)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玉│20日中午12時許,以門號098115│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0│ │ │財│579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郭玉財,│ 號卷三第613頁) │ 卷三第61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劉進盛之合作金庫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同事「張呈堂」,亟需用錢云│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黎明分行歷史交易明細 │、丙、丁所示之物│ │ │ │ │云,郭玉財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查詢結果(彰警刑10400│均沒收。 │ │ │ │ │為其同事「張呈堂」而陷於錯誤│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57972號卷二第808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後,於104年4月20日下午1時12 │ ) │(3)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分許,在合作金庫大里分行臨櫃│ │ 機交易明細表(彰警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匯款40,000元至合作金庫銀行黎│ │ 0000000000號卷二第808│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明分行、戶名劉進盛、帳號2000│ │ 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000000000號帳戶(註:劉毓聖 │ │ │均沒收。 │ │ │ │ │向陳宗泰收購)內,旋遭江國毅│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提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2 │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孟賢警詢 │(1)林孟賢帳戶存款登摺明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孟│21日下午2時許,以門號0000000│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細(彰警刑0000000000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1│ │ │賢│219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林孟賢, │ 號卷三第616頁) │ 號卷三第617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劉進盛之合作金庫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朋友「莊文翰」,亟需用錢云│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黎明分行歷史交易明細 │、丙、丁所示之物│ │ │ │ │云,林孟賢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查詢結果(彰警刑10400│均沒收。 │ │ │ │ │為其朋友「莊文翰」而陷於錯誤│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57972號卷二第808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後,於104年4月21日下午3時4分│ ) │(3)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許,在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 │ 機交易明細表(彰警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款10,000元至合作金庫銀行黎明│ │ 0000000000號卷二第808│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分行、戶名劉進盛、帳號200076│ │ 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 │ │ │均沒收。 │ │ │ │ │提領一空。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3 │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吳睦麗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睦│24日下午3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1之犯│ │ │麗│219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吳孟麗, │ 2 號卷二第650頁) │ 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弟弟,亟需用錢云云,│(2)被告劉毓聖警詢之自白(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吳睦麗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 簡便格式表、台灣銀行 │、丙、丁所示之物│ │ │ │ │弟弟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4月│ 第26頁) │ 匯款單據及存摺內頁交 │均沒收。 │ │ │ │ │24日下午3時20分許,在臺中市 │(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易明細、受理各類案件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臺灣銀行健行分行臨櫃,自其所│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有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報案三聯單(彰警刑104│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戶轉帳匯款20,000元至合作金庫│ 330 號卷二第187頁) │ 0000000號卷二第652至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銀行黎明分行、戶名劉進盛、帳│(4)被告王美玲於審理中之自 │ 659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 │ 白(本院104訴330號卷二 │(2)劉進盛之合作金庫銀行 │均沒收。 │ │ │ │ │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第186頁) │ 黎明分行歷史交易明細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查詢結果(彰警刑104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5797 2號卷二第808頁)│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機交易明細表(彰警刑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808│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頁)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4 │汪│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汪亞玲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亞│27日中午12時許、12時47分許、│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2之犯│ │ │玲│12時49分許、下午1時12分許、1│ 2 號卷二第668頁) │ 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時16分許及2時19分許,以門號 │(2)被告劉毓聖警詢之自白(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汪│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丙、丁所示之物│ │ │ │ │亞玲,佯裝係其前夫,亟需用錢│ 第26頁反面) │ 單、渣打銀行匯款單據 │均沒收。 │ │ │ │ │云云,汪亞玲因誤認詐騙集團成│(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員為其前夫而陷於錯誤後,於10│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4年4月27日下午2時25分許,在 │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新竹市渣打銀行新興分行臨櫃 │ 330 號卷二第187頁) │ 表(彰警刑0000000000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以現金匯款60,000元至第一商│(4)被告王美玲於審理中之自 │ 號卷二第671至676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業銀行斗六分行、戶名蔣東源、│ 白(本院104訴330號卷二 │(2)蔣東源之第一商業銀行 │均沒收。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第186頁) │ 斗六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旋遭何榮宗指示王美玲提領一│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空。 │ │ 彰警刑00000 00000號卷│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二第818頁)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476號卷二第419頁)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5 │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振欣警詢 │(1)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彰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振│27日下午1時許,以門號0000000│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3│ │ │欣│032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林振欣( │ 號卷三第622頁) │ 第62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之犯罪事實 │ │ │ │門號0000000000號),並以猜猜│(2)被告劉毓聖警詢證述(彰 │(2)蔣東源之第一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第 │ 斗六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丁所示之物均│ │ │ │ │林昌勳」,亟需用錢云云,林振│ 26頁反面)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沒收。 │ │ │ │ │欣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 00000號卷│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林昌勳」而陷於錯誤後,於10│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二第818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4年4月27日下午3時14分許,在 │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新北市新莊區玉山銀行北新莊分│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行臨櫃匯款200,000元至第一商 │ ) │ 476號卷二第419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業銀行斗六分行、戶名蔣東源、│ │ │均沒收。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註:何榮宗收購)內,旋遭何榮│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宗指示王美玲提領一空。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參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甲、丙、丁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6 │陳│詐騙集團成員莊宏年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陳培營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培│27日下午1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郵政匯款單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3之犯│ │ │營│990號行動電話(未顯示)撥打 │ 2 號卷二第680頁) │ 據、彰化縣警察局員林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予陳培營,再留門號0000000000│(2)被告莊宏年警詢中之自白 │ 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詐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號行動電話給陳培營,佯裝係其│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丙、丁及附表C │ │ │ │ │鄰居「賴瑞錝」,亟需用錢云云│ 一第216至217、223頁) │ 式表、彰化縣警察局員 │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陳培營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 │均沒收。 │ │ │ │ │其鄰居「賴瑞錝」而陷於錯誤後│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4月28日下午2時5分許│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在彰化縣大村鄉大村郵局臨櫃│ 330 號卷二第187頁)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匯款30,000元至鎮北郵局、戶名│(4)被告王美玲於審理中之自 │ 二第682至688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張文志、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白(本院104訴330號卷二 │(2)張文志之鎮北郵局帳戶 │、丙、丁及附表C │ │ │ │ │帳戶(註:何榮宗收購)內,旋│ 第186頁) │ 交易明細(彰警刑10400│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遭何榮宗指示王美玲提領一空。│ │ 57972號卷二第814頁) │均沒收。 │ │ │ │ │ │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476號卷二第415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及│ │ │ │ │ │ │ │附表C編號7①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及附表C │ │ │ │ │ │ │ │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7 │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王勝警詢 │(1)郵政匯款單據(彰警刑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王│28日下午1時許,以門號0000000│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卷三第621│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2│ │ │勝│032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林王勝, │ 號卷三第618至620頁) │ 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同學「陳欽璋」,亟需│(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林王勝因誤認詐騙集│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丙、丁所示之物│ │ │ │ │團成員為其同學「陳欽璋」而陷│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476號卷二第417頁) │均沒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4月28日下午│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3時許,在新竹市復中里郵局臨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櫃匯款70,000元至中華郵政、戶│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名張堅志、帳號00000000000000│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號帳戶(註:何榮宗收購)內,│ │ │、丙、丁所示之物│ │ │ │ │旋遭何榮宗指示王美玲提領一空│ │ │均沒收。 │ │ │ │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8 │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吳傑文警詢 │(1)新竹市警察局樹林分局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傑│28日中午12時30分許,以門號09│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4之犯│ │ │文│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吳傑│ 2 號卷二第690至692頁) │ 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罪事實 │ │ │ │文,佯裝係其朋友「王仙助」,│(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亟需用錢云云,吳傑文因誤認詐│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丙、丁所示之物│ │ │ │ │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王仙助」│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 │均沒收。 │ │ │ │ │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4月28日│ 330 號卷二第187頁) │ 匯款單據、內政部警政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下午2時30分許,在玉山銀行迴 │(3)被告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龍分行臨櫃匯款150,000元至鎮 │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北郵局、戶名張文志、帳號0301│ 186頁) │ 單(彰警刑0000000000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何榮│ │ 號卷二第694、696、700│、丙、丁所示之物│ │ │ │ │宗指示王美玲提領一空。 │ │ 、702、704頁) │均沒收。 │ │ │ │ │ │ │(2)張文志之鎮北郵局帳戶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交易明細(彰警刑104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57972號卷二第814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壹年參月。扣案如│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476號卷二第416頁)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甲、丙、丁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9 │黃│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黃俊豪警詢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俊│29日上午10許,以門號0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單據(彰警刑00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6│ │ │豪│32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黃俊豪,佯│ 6 號卷三第631頁) │ 6 號卷三第633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裝係其朋友「王偉安」,亟需用│(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2)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錢云云,黃俊豪因誤認詐騙集團│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積穗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丁所示之物│ │ │ │ │成員為其朋友「王偉安」而陷於│ 一第78頁)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均沒收。 │ │ │ │ │錯誤後,於104年4月29日下午2 │(3)被告劉毓聖偵查中之自白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時27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中正│ (104偵5566號第130頁) │ 二第824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路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櫃臨匯│(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3)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款80,0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積穗│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積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分行、戶名陳鼎傑、帳號180200│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丙、丁所示之物│ │ │ │ │539668號帳戶(註:劉毓聖收購│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卷二第828頁) │均沒收。 │ │ │ │ │)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10│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吳易昇警詢 │(1)永豐銀行匯款單據(彰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易│29日上午11許,以門號0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警刑000000000 0號卷三│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7│ │ │昇│32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吳易昇,並│ 6 號卷三第635頁) │ 第636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擷取詐騙集團簡訊內容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朋友「妙哥」,亟需用錢云云,│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丙、丁所示之物│ │ │ │ │吳易昇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卷三第637至369頁) │均沒收。 │ │ │ │ │朋友「妙哥」而陷於錯誤後,於│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3)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104年4月29日下午2時40分許, │ ) │ 積穗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在新北市泰山永豐銀行泰山區分│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行臨櫃匯款50,000元至華南商業│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銀行積穗分行、戶名陳鼎傑、帳│ │ 二第824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 │(4)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均沒收。 │ │ │ │ │劉毓聖、江國毅提領一空。 │ │ 積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卷二第828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11│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自稱「丁信│(1)證人即被害人林榮吉警詢 │(1)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榮│禮」於104年4月30日下午1許30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積穗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8│ │ │吉│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6 號卷三第642頁)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電話撥打予林榮吉同居人之女兒│(2)被告莊宏年警詢中之自白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陳暐婷,要其轉告林榮吉並回電│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二第824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林榮吉撥打上開電話聯繫後,│ 一第225頁) │(2)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均沒收。 │ │ │ │ │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女婿「│(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積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丁信禮」而陷於錯誤後,於104 │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年4月30日下午3時36分許,在新│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卷二第82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北市土城區華南銀行土城分行臨│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櫃匯款20,0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積穗分行、戶名陳鼎傑、帳號 │ │ │均沒收。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江│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國毅提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12│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4月│(1)證人即被害人陳暐婷警詢 │(1)永豐銀行匯款單據(彰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暐│30日下午1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9│ │ │婷│032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陳暐婷, │ 6號卷三第645頁) │ 第645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姊夫「丁信禮」,亟需用錢云│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積穗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丁所示之物│ │ │ │ │云,陳暐婷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均沒收。 │ │ │ │ │為其姊夫「丁信禮」而陷於錯誤│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後,於104年4月30日下午7時30 │ ) │ 二第824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分許,在網路銀行,自其所有之│ │(3)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積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號帳戶匯款30,000元至華南商業│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丙、丁所示之物│ │ │ │ │銀行積穗分行、戶名陳鼎傑、帳│ │ 卷二第828頁) │均沒收。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江國毅提領一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13│李│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李莉玟警詢 │(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莉│4日下午1許,以門號000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細表(彰警刑00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0│ │ │玟│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李莉玟,並以│ 6號卷三第646頁) │ 6號卷三第64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友「范玉漢」,亟需用錢云云,│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積穗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丁所示之物│ │ │ │ │李莉玟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均沒收。 │ │ │ │ │朋友「范玉漢」而陷於錯誤後,│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5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 ) │ 二第824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在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款10│ │(3)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000元至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 │ 積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戶名陳鼎傑、帳號0000000000│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丙、丁所示之物│ │ │ │ │68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 │ 卷二第828頁) │均沒收。 │ │ │ │ │空。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14│林│詐騙集團成員莊宏年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秋允警詢 │(1)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秋│5日上午9時許,以門號00000009│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款單據(彰警刑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4│ │ │允│90號行動電話(未顯示)撥打予│ 6 號卷三第626頁) │ 476號卷三第627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林秋允,再留門號0000000000號│(2)被告莊宏年警詢中之自白 │(2)蔣東源之第一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行動電話給林秋允,並以猜猜我│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斗六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丁及附表C │ │ │ │ │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阿│ 一第216、218頁)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泉」,亟需用錢云云,林秋允因│(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 00000號卷│均沒收。 │ │ │ │ │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阿│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二第820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泉」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5月│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3)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5日上午11時52分許,在彰化市 │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積穗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第六信用合作社臨櫃匯款30,000│ )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戶│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丙、丁及附表C │ │ │ │ │名蔣東源、帳號00000000000000│ │ 二第824頁) │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2號帳戶內,旋遭何榮宗提領一 │ │(4)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均沒收。 │ │ │ │ │空。 │ │ 積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卷二第828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4)被告何榮宗提款影像翻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附表甲、丙、丁及│ │ │ │ │ │ │ 476號卷二第381頁) │附表C編號7①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及附表C │ │ │ │ │ │ │ │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5│盧│詐騙集團成員莊宏年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盧枝正警詢 │(1)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枝│5日上午9時許,以門號00000009│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款單據(彰警刑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35│ │ │正│90號行動電話(未顯示)撥打予│ 6號卷三第628頁) │ 476號卷三第630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盧枝正,再留門號0000000000號│(2)被告莊宏年警詢中之自白 │(2)蔣東源之第一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行動電話給盧枝正,並以猜猜我│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斗六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丁及附表C │ │ │ │ │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許│ 一第216、218頁)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東柏」,亟需用錢云云,盧枝正│(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 00000號卷│均沒收。 │ │ │ │ │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二第820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許東柏」而陷於錯誤後,於104 │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3)被告何榮宗提款影像翻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年5月5日中午12時14分許,在彰│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臨櫃匯款23│ ) │ 476號卷二第381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 │、丙、丁及附表C │ │ │ │ │、戶名蔣東源、帳號0000000000│ │ │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02992號帳戶內,旋遭何榮宗提 │ │ │均沒收。 │ │ │ │ │領一空。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及│ │ │ │ │ │ │ │附表C編號7①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及附表C │ │ │ │ │ │ │ │編號7①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6│謝│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謝日照警詢 │(1)郵政跨行匯款單據(彰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日│6日凌晨0時許,以門號0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1│ │ │照│32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謝日照,並│ 6號卷三第650頁) │ 第651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其│(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朱姓朋友」,亟需用錢云云,│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丙、丁所示之物│ │ │ │ │謝日照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均沒收。 │ │ │ │ │「朱姓朋友」而陷於錯誤後,於│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104年5月6日下午1時39分許,在│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桃園市平鎮區南勢郵局,以其配│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偶謝黃美蓉名義臨櫃匯款30,000│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元至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戶│ │ │、丙、丁所示之物│ │ │ │ │名陳鼎傑、帳號000000000000號│ │ │均沒收。 │ │ │ │ │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17│張│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張倩敏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倩│7日上午10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匯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5之犯│ │ │敏│815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張倩敏, │ 2號卷二第708頁) │ 款單據、臺中市政府警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亟需用錢云云,│(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張倩敏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丙、丁所示之物│ │ │ │ │朋友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5月│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均沒收。 │ │ │ │ │7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西區彰│ 330 號卷二第187頁) │ 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化銀行北台中分行臨櫃匯款80,0│(3)被告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 格式表(彰警刑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戶名蔣東源、帳號000000000000│ 186頁) │ 972號卷二第710、712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992號帳戶內(因該帳戶遭凍結 │(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至714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致「彭仔」無法提領上開款項│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2)蔣東源之第一商業銀行 │均沒收。 │ │ │ │ │)。 │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 斗六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二第820頁)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18│黃│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黃新鈐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新│8日上午11時21分許,以門號098│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6之犯│ │ │鈐│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黃新 │ 2號卷二第718頁) │ 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鈐,佯裝係其朋友「江銘鴻」,│(2)被告劉毓聖警詢之自白(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亟需用錢云云,黃新鈐因誤認詐│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 │ 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 │、丙、丁所示之物│ │ │ │ │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江銘鴻」│ 第82頁) │ 商業銀行匯款單據、受 │均沒收。 │ │ │ │ │而陷於錯誤後,於當日在新北市│(3)被告廖基綜警詢之自白(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汐止區華南銀行臨櫃匯款50,000│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元至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戶│ 第256頁) │ 卷二第720至723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名林莉雅、帳號000000000000號│(4)被告劉毓聖偵查中之自白 │(2)林莉雅之華南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帳戶內,旋遭廖基綜提領一空。│ (104偵5566號第130頁) │ 中科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丁所示之物│ │ │ │ │ │(5)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期間查詢表(彰警刑104│均沒收。 │ │ │ │ │ │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0000000號卷二第830頁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330 號卷二第187頁) │(3)林莉雅之華南商業銀行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6)被告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 │ 中科分行帳戶客戶基本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 資料(彰警刑000000000│附表甲、丙、丁所│ │ │ │ │ │ 186 頁) │ 2號卷二第832頁)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3)被告廖基綜提款影像翻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972號卷一第270頁)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19│楊│詐騙集團成員莊宏年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楊富結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富│8日約中午12時許,以門號09844│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國泰世華商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7之犯│ │ │結│47689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楊富結 │ 2號卷二第728頁) │ 業銀行匯款單據、彰化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大舅子」,亟需用│(2)被告莊宏年警詢中之自白 │ 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錢云云,楊富結因誤認詐騙集團│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丙、丁所示之物│ │ │ │ │成員為其「大舅子」而陷於錯誤│ 號卷一第225頁)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均沒收。 │ │ │ │ │後,於104年5月8日中午12時許 │(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案三聯單(彰警刑10400│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先在自動櫃員機操作,自其所│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57972號卷二第730至734│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39396號帳戶,轉帳20,000元至 │ 330號卷二第187頁) │(2)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戶名陳│(4)被告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 │ 積穗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丙、丁所示之物│ │ │ │ │鼎傑、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 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均沒收。 │ │ │ │ │內,後又在彰化市辭修路國泰世│ 186頁)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華商業銀行,自其所有之國泰世│ │ 二第824至825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陳鼎傑之華南商業銀行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臨櫃匯款30,000元至陳鼎傑之上│ │ 積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開帳戶內,均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卷二第828頁)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20│陳│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陳信旭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信│11日下午1時54分許,以門號098│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8之犯│ │ │旭│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陳信 │ 2號卷二第736頁)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罪事實 │ │ │ │旭,佯裝係其連襟,亟需用錢云│(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第、郵政匯款單據南投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云,陳信旭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丙、丁所示之物│ │ │ │ │為其連襟而陷於錯誤後,於104 │ 一第29頁、第79頁) │ 名間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均沒收。 │ │ │ │ │年5月11日下午2時16分時許,在│(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件報案三聯單(彰警刑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南投縣名間鄉名間郵局臨櫃匯款│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0000000000號卷二第738│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150,000元合作金庫銀行潭子分 │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至741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行、戶名陳鼎傑、帳號00000000│ 330號卷二第187頁) │(2)陳鼎傑之合作金庫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13844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 │(4)被告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 │ 潭子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丙、丁所示之物│ │ │ │ │領一空。 │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均沒收。 │ │ │ │ │ │ 186頁) │ 卷二第834頁)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參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甲、丙、丁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21│余│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余天德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天│13日下午1時3分許,以門號0984│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2│ │ │德│381305號行動電話撥打予余天德│ 6號卷三第663頁) │ 轉帳明細表、臺北市政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同學「劉永洀」,亟│(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需用錢云云,余天德因誤認詐騙│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丙、丁所示之物│ │ │ │ │集團成員為其同學「劉永洀」而│ 一第82頁)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均沒收。 │ │ │ │ │陷於錯誤後,先於104年5月13日│(3)被告劉毓聖偵查中之自白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下午2時6分許,在自動櫃員機操│ (104偵5566號第130頁)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作,自其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20│(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00 000號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0000000號帳戶,匯款20,000元 │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卷二第667至670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至至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行、戶│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2)林莉雅之華南商業銀行 │、丙、丁所示之物│ │ │ │ │名林莉雅、帳號000000000000號│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中科分行帳戶存摺存款 │均沒收。 │ │ │ │ │帳戶內,又於同日晚上8時7分許│ ) │ 期間查詢表(彰警刑104│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由其配偶葉梅杏自其所有之中│ │ 0000000號卷二第830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帳戶,匯款10,000至上開林莉雅│ │(3)林莉雅之華南商業銀行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之帳戶內,均遭廖基綜提領一空│ │ 中科分行帳戶客戶基本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資料(彰警刑000000000│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2號卷二第832頁)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4)被告廖基綜提款影像翻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972號卷一第272頁)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22│簡│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簡澤村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澤│13日上午11時許,以門號098438│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9之犯│ │ │村│1305號行動電話撥打予簡澤村,│ 2號卷二第744頁) │ 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劉福來」,亟需│(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簡澤村因誤認詐騙集│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 │、丙、丁所示之物│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劉福來」而陷│ 一第79頁) │ 單據、新北市政府警察 │均沒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5月13日下午│(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2時49分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 │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土地銀行土城分行臨櫃匯款200,│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000元合作金庫銀行潭子分行、 │ 330號卷二第187頁) │ 單(彰警刑0000000000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戶名陳鼎傑、帳號000000000000│(4)被告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 │ 號卷二第745至750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4號帳戶內,旋遭江國毅提領一 │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2)陳鼎傑之合作金庫銀行 │均沒收。 │ │ │ │ │空。 │ 186頁) │ 潭子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卷二第834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參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貳月。扣案如附│ │ │ │ │ │ │ │表甲、丙、丁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23│林│詐騙集團成員莊宏年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文彬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文│18日上午11時許,以門號098444│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0之犯│ │ │彬│7689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林文彬,│ 2號卷二第753頁) │ 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劉高昇」,亟需│(2)被告莊宏年警詢中之自白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林文彬因誤認詐騙集│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匯款單據、彰化縣警察 │、丙、丁所示之物│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劉高昇」而陷│ 一第227頁) │ 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 │均沒收。 │ │ │ │ │於錯誤後,委由其配偶阮秀梅於│(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104年5月18日中午12時50分時許│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在彰化縣和美鎮農會新庄分部│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案件報案三聯單(彰警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臨櫃匯款80,000元至合作金庫銀│ 330號卷二第187頁) │ 刑000000000號卷二第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行中權分行、戶名許思文、帳號│(4)被告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 │ 756至760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註:劉 │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2)許思文之合作金庫銀行 │均沒收。 │ │ │ │ │毓聖自陳宗泰收購)內,旋遭江│ 186頁) │ 中權分行帳戶歷史交易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國毅提領一空。 │ │ 明細查詢結果(彰警刑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0000000000號卷二第844│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頁)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丙、丁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24│戴│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戴龍騰警詢 │(1)戴龍騰友人江玉真之配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龍│15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予戴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偶鍾憲敬之臺灣土地銀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4│ │ │騰│龍騰,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 6號卷三第675頁) │ 行土城分行帳戶往來明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陳世杰」,亟需│(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細查詢表(彰警刑10400│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簡澤村因誤認詐騙集│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 │ 73476號卷三第679頁) │、丙、丁所示之物│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陳世杰」而陷│ 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 │(2)陳鼎傑之合作金庫銀行 │均沒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5月15日下午│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3頁 │ 潭子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3時30分時許,自在台中市豐原 │ )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區三豐路690號,其所有之台新 │ │ 卷二第83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臨櫃│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匯款20,000元合作金庫銀行潭子│ │ │、丙、丁所示之物│ │ │ │ │分行、戶名陳鼎傑、帳號361687│ │ │均沒收。 │ │ │ │ │0000000號帳戶內;又於104年5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月15日下午4時23分許,委由其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友人江玉真自其配偶鐘憲敬所有│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之土地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80005│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476791號帳戶匯款30,000元至陳│ │ │附表甲、丙、丁所│ │ │ │ │鼎傑上開帳戶內,均遭江國毅提│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領一空。 │ │ │江國毅、廖基綜、│ │ │ │ │ │ │ │王美玲均三人以上│ │ │ │ │ │ │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壹│ │ │ │ │ │ │ │年。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附表三: 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劉光盈共同犯詐欺罪部分 ┌─┬─┬──────────────┬──────────────────────────┬────────┬───────┐ │編│被│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備 註 │ │號│害│ ├─────────────┬────────────┤ │ │ │ │人│ │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 │ │ ├─┼─┼──────────────┼─────────────┼────────────┼────────┼───────┤ │ 1│許│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許廣東警詢 │(1)陳如信之合作金庫銀行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廣│19日晚上8時許,撥打電話予許 │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通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7│ │ │東│廣東,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 號卷三第690頁) │ 聯調閱查詢單(彰警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呂錦榮」,亟需│(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0000000000號卷三第69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許廣東因誤認詐騙集│ 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審 │ 2至717頁) │、乙、丙、丁所示│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呂錦榮」而陷│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 訴 │(2)余丞恩之台新商業銀行 │之物均沒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5月21日,以│ 330號卷二第93頁) │ 新板分行帳戶歷史交易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其配偶陳如信名義匯款100,000 │(3)被告劉光盈審理中之陳述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元至台新商業銀行新板分行、戶│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 57972號卷二第838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名余丞恩、帳號00000000000000│ 92頁反面至93頁)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號帳戶(註:劉光盈收購)內,│ │ │、乙、丙、丁所示│ │ │ │ │旋遭劉光盈提領一空。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乙、丙、丁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 │如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2 │蘇│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蘇榮耀警詢 │(1)郵政匯款單據(彰警刑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榮│20日上午10時30分許,以門號09│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卷三第689│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6│ │ │耀│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蘇榮│ 號卷三第688頁) │ 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耀,並以猜猜我是誰的手法,佯│(2)被告劉毓聖警詢證述(彰 │(2)張順堯之中華郵政帳戶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裝係其朋友「蔡坤茂」,亟需用│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第 │ 交易明細(彰警刑10400│、乙、丙、丁所示│ │ │ │ │錢云云,蘇榮耀因誤認詐騙集團│ 81頁) │ 73476號卷二第808頁) │之物均沒收。 │ │ │ │ │成員為其朋友「蔡坤茂」而陷於│(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錯誤後,於104年5月20日下午2 │ 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審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時許,在二林郵局以蔡坤茂之名│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義匯款80,000元至中華郵政、戶│ 330 號卷二第93頁)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名張順堯、帳號00000000000000│ │ │、乙、丙、丁所示│ │ │ │ │號帳戶(註:劉毓聖收購)內,│ │ │之物均沒收。 │ │ │ │ │旋遭江國毅提領一空。 │ │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乙、丙、丁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 │如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3 │張│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張志正警詢 │ (1)板信商業銀行匯款單據│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志│22日,撥打電話予許廣東,自稱│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8│ │ │正│係其朋友,亟需用錢云云,張志│ 號卷三第688頁) │ 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之犯罪事實 │ │ │ │正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2)被告劉毓聖警詢證述(彰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5月22日│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第 │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乙、丙、丁所示│ │ │ │ │下午2時1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81頁)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之物均沒收。 │ │ │ │ │板信商業銀行臨櫃匯款150,000 │(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報案三聯單(彰警刑10│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元至台新商業銀行新板分行、戶│ 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審 │ 00000000號卷三第721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名余丞恩、帳號00000000000000│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至72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號帳戶內,旋遭劉光盈提領一空│ 330 號卷二第93頁) │(2)余丞恩之台新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4)被告劉光盈審理陳述(本 │ 新板分行帳戶歷史交易 │、乙、丙、丁所示│ │ │ │ │ │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之物均沒收。 │ │ │ │ │ │ 反面至93頁) │ 57972號卷二第838頁)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乙、丙、丁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參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乙│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4 │曹│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曹勝雄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勝│25日下午2時許,以門號0000000│ 之述(彰警刑0000000000 │ 件紀錄表、嘉義市政府 │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1之犯│ │ │雄│064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曹勝雄之 │ 號卷二第762頁) │ 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罪事實 │ │ │ │配偶高月霞,佯裝係其大哥,亟│(2)被告劉毓聖警詢之自白(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需用錢云云,高月霞乃聯繫曹勝│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乙、丙、丁所示│ │ │ │ │雄,致曹勝雄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第81頁)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之物均沒收。 │ │ │ │ │為其配偶之大哥而陷於錯誤後,│(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於104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 │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二第765至767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在嘉義市垂楊路台新銀行臨櫃│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2)余丞恩之台新商業銀行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匯款300,000元至台新商業銀行 │ 330 號卷二第187頁) │ 新板分行帳戶歷史交易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新板分行、戶名余丞恩、帳號 │(4)被告王美玲於審理中之自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乙、丙、丁所示│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 白(本院104訴330號卷二 │ 57972號卷二第840頁) │之物均沒收。 │ │ │ │ │劉光盈提領一空。 │ 第186頁) │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 │(5)被告劉光盈於本院訊問時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之自白(本院104訴330號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 │ │ 卷一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 │、乙、丙、丁所示│ │ │ │ │ │(6)被告劉光盈準備程序中之 │ │之物均沒收。 │ │ │ │ │ │ 自白(本院104訴330號卷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一第178頁)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伍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乙│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5 │周│詐騙集團成員莊宏年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周俊明警詢 │(1)張翔泓之第一商業銀行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俊│26日下午2時許,以門號0000000│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49│ │ │明│80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周俊明, │ 號卷三第725頁) │ 交易明細表(彰警刑104│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並以猜猜我是誰之手法,佯裝係│(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0000000號卷二第809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其朋友「楊國定」,亟需用錢云│ 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審 │ ) │、乙、丙、丁及附│ │ │ │ │云,周俊明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為其朋友「楊國定」而陷於錯誤│ 330 號卷二第93頁) │ │物均沒收。 │ │ │ │ │後,委由配偶林慧瑜於104年5月│(3)被告劉光盈審理陳述(本 │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26日下午2時5分許,使用網路銀│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行,自配偶林慧瑜所有之中國信│ 反面至93頁)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20,000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 │ │、乙、丙、丁及附│ │ │ │ │行、戶名張翔泓、帳號00000000│ │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109號帳戶(註:劉光盈收購) │ │ │物均沒收。 │ │ │ │ │內,旋遭劉光盈提領一空。 │ │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乙、丙、丁及附│ │ │ │ │ │ │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及附表C編號7②│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 │如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及附表C編號7│ │ │ │ │ │ │ │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6 │高│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高月霞警詢 │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月│26日下午某時許,以門號098351│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2之犯│ │ │霞│7064號行動電話撥打予高月霞,│ 號卷二第770頁) │ 警察局第二分局興隆派│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大哥「高廣澍」,亟需│(2)被告劉毓聖警詢證述(彰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高月霞因誤認詐騙集│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第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乙、丙、丁所示│ │ │ │ │團成員為其大哥「高廣澍」而陷│ 81頁) │ 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之物均沒收。 │ │ │ │ │於錯誤後,於104年5月26日下午│(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察局第二分局興隆派出│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2時許,在自動櫃員機操作,自 │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示簡便格式表(彰警刑│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330 號卷二第187頁) │ 0000000000號卷二第77│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號帳戶內各匯款30,000元至台新│(4)被告王美玲於審理中之自 │ 2至774、776頁) │、乙、丙、丁所示│ │ │ │ │商業銀行新板分行、戶名余丞恩│ 白(本院104訴330號卷二 │(2)余丞恩之台新商業銀行 │之物均沒收。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第186頁) │ 新板分行帳戶歷史交易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又於同年5月27日下午1時30分│(5)被告劉光盈於本院訊問時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許,自其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匯款│ 之自白(本院104訴330號 │ 57972號卷二第840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30,000元至余承恩上開帳戶內,│ 卷一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旋遭劉光盈提領一空。 │ ) │ │、乙、丙、丁所示│ │ │ │ │ │(6)被告劉光盈準備程序中之 │ │之物均沒收。 │ │ │ │ │ │ 自白(本院104訴330號卷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一第178頁)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 │如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7 │陳│詐騙集團成員莊宏年於104年5月│(1)證人即被害人陳木川警詢 │(1)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木│31日上午10時許,以門號098905│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50│ │ │川│1803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周俊明,│ 號卷三第727頁) │ 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江宏章」,亟需│(2)被告莊宏年警詢證述(彰(│ 出所陳報單(彰警刑104│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陳木川因誤認詐騙集│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第 │ 0000000號卷三第729至 │、乙、丙、丁及附│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江宏章」而陷│ 227頁) │ 731頁)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於錯誤後,委由其配偶蔡雅安於│(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2)張翔泓之第一商業銀行 │物均沒收。 │ │ │ │ │104年6月1日上午11時許,在自 │ 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審 │ 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款30,000│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交易明細表(彰警刑104│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元至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戶│ 330 號卷二第93頁) │ 0000000號卷二第810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名張翔泓、帳號00000000000號 │(4)被告劉光盈審理陳述(本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帳戶內,旋遭劉光盈提領一空。│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乙、丙、丁及附│ │ │ │ │ │ 反面至93頁) │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乙、丙、丁及附│ │ │ │ │ │ │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及附表C編號7②│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 │如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及附表C編號7│ │ │ │ │ │ │ │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8 │林│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6月│(1)證人即被害人林文男警詢 │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文│1日上午11時許,以門號0000000│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件紀錄表、聯邦銀行匯│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51│ │ │男│064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林文男, │ 號卷三第733頁) │ 款單據、新北市政府警│處有期徒刑壹年陸│之犯罪事實 │ │ │ │佯裝係其朋友「小世」,亟需用│(2)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錢云云,林文男因誤認詐騙集團│ 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審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乙、丙、丁所示│ │ │ │ │成員為其朋友「小世」而陷於錯│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之物均沒收。 │ │ │ │ │誤後,於104年6月1日中午12時 │ 330 號卷二第93頁) │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許,匯款30,000元至第一商業銀│(3)被告劉光盈審理陳述(本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行松貿分行、戶名張翔泓、帳號│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劉 │ 反面至93頁) │ 第735至739頁)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光盈提領一空。 │ │(1)張翔泓之第一商業銀行 │、乙、丙、丁所示│ │ │ │ │ │ │ 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 │之物均沒收。 │ │ │ │ │ │ │ 交易明細表(彰警刑104│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 │ │ 0000000號卷二第810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乙、丙、丁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壹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扣案│ │ │ │ │ │ │ │如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9 │曾│詐騙集團成員劉毓聖於104年6月│(1)證人即被害人曾秋芳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毓聖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秋│3日中午12時16分許許,以門號 │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郵政匯款單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53│ │ │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曾│ 6 號卷三第750頁) │ 據、新北市警察局金山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之犯罪事實 │ │ │ │秋芳,佯裝係其朋友小劉,亟需│(2)被告劉毓聖警詢中之自白 │ 分局大鵬派出所受理各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用錢云云,曾秋芳因誤認詐騙集│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乙、丙、丁所示│ │ │ │ │團成員為其朋友劉劉而陷於錯誤│ 一第81頁)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之物均沒收。 │ │ │ │ │後,於104年6月3日中午12時45 │(3)被告劉毓聖偵查中之自白 │ 式表證述(彰警刑10400│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分許,在新北市金山郵局臨櫃匯│ (104偵5566號第130頁) │ 73476號卷三第752至755│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款150,000元至台新商業銀行新 │(4)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板分行、戶名余丞恩、帳號2091│ 國毅、莊宏年、王美玲審 │(2)余丞恩之台新商業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劉光│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 新板分行帳戶歷史交易 │、乙、丙、丁所示│ │ │ │ │盈提領一空。 │ 330 號卷二第93頁)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之物均沒收。 │ │ │ │ │ │(5)被告劉光盈審理陳述(本 │ 57972號卷二第840頁)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 │ │ │ │ │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反面至93頁)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 │ │ │ │月。扣案如附表甲│ │ │ │ │ │ │ │、乙、丙、丁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壹年參月。扣案如│ │ │ │ │ │ │ │附表甲、乙、丙、│ │ │ │ │ │ │ │丁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江國毅、王美玲均│ │ │ │ │ │ │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 │ │ │ │ │ │欺取財罪,各處有│ │ │ │ │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甲、乙│ │ │ │ │ │ │ │、丙、丁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附表四: 被告劉光盈、何榮宗、王美玲共同犯詐欺罪部分 ┌─┬─┬──────────────┬──────────────────────────┬────────┬───────┐ │編│被│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備 註 │ │號│害│ ├─────────────┬────────────┤ │ │ │ │人│ │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 │ │ ├─┼─┼──────────────┼─────────────┼────────────┼────────┼───────┤ │ 1│楊│劉光盈於104年4月20日上午10時│(1)證人即被害人楊清榮警詢 │(1)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單據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清│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號行動│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2張(彰警刑000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28│ │ │榮│電話撥打予楊清榮,佯裝係其朋│ 號卷三第601至602頁) │ 號卷三第603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之犯罪事實 │ │ │ │友「楊震坤」,亟需用錢云云,│(2)被告劉光盈警詢供述(彰 │(2)呂世巧之臺灣土地銀行 │月。扣案如附表乙│ │ │ │ │楊清榮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第 │ 北港分行帳戶客戶往來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朋友「楊震坤」而陷於錯誤後,│ 118 頁)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分別於104年4月20日下午某時、│(3)被告王美玲警詢供述(彰 │ 73476號卷二第813頁)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4月21日上午某時,在合作金庫 │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第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銀行鳳松分行臨櫃各匯款80,000│ 410 頁)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壹月。扣案如附表│ │ │ │ │元、200,000元至臺灣土地銀行 │(4)被告劉光盈偵訊供述(104│ 476號卷二第411至412頁│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北港分行、戶名呂世巧、帳號02│ 偵5566號卷第41頁反面、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註:何榮宗│ 第105頁反面) │(4)被告何榮宗提款影像翻 │王美玲三人以上共│ │ │ │ │收購)內,旋遭何榮宗指示王美│(5)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審理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玲提領一空。 │ 中之自白(本院104訴330 │ 476號卷二第380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 號卷二第93頁) │ │月。扣案如附表乙│ │ │ │ │ │(6)被告劉光盈審理筆錄(本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 │ │ │ │ │ │ 反面至93頁) │ │ │ │ ├─┼─┼──────────────┼─────────────┼────────────┼────────┼───────┤ │2 │林│劉光盈於104年4月27日上午10時│(1)證人蕭麗櫻(即被害人林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起訴書│ │ │忠│許,撥打電話予林忠慶,佯裝係│ 忠慶公司之會計)警詢證 │ 件紀錄表、基隆市第二 │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三 │ │ │慶│其任職之合作廠商,欲預支款項│ 述(彰警刑0000000000號 │ 信用合作社匯款單、基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云云,林忠慶因誤認詐騙集團成│ 卷二第660至662頁) │ 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 │月。扣案如附表乙│ │ │ │ │員為其合作廠商而陷於錯誤後,│(2)被告劉光盈警詢之自白(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委請公司會計蕭麗櫻於同日下午│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2時許,在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 │ 第116頁) │ 件報案三聯單(彰警刑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社中正分社臨櫃匯款80,000元至│(3)被告劉毓聖、何榮宗、江 │ 0000000000號卷二第663│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 │中華郵政、戶名王文忠、帳號00│ 國毅、莊宏年、廖基綜審 │ 至667頁) │月。扣案如附表乙│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註:何榮│ 理中之自白(本院104訴 │(2)王文忠之元中華郵政帳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宗收購)內,旋遭何榮宗指示王│ 330 號卷二第187頁) │ 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王美玲三人以上共│ │ │ │ │美玲提領一空。 │(4)被告王美玲審理中之自白 │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本院104訴330號卷二第 │ 二第812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186頁)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扣案如附表乙所示│ │ │ │ │ │(5)被告劉光盈本院訊問時之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之物均沒收。 │ │ │ │ │ │ 自白筆錄(本院104訴330 │ 476號卷二第414頁) │ │ │ │ │ │ │ 號卷一第第36頁反面) │ │ │ │ │ │ │ │(6)被告劉光盈準備程序中之 │ │ │ │ │ │ │ │ 自白(本院104訴330號卷 │ │ │ │ │ │ │ │ 一第178頁) │ │ │ │ ├─┼─┼──────────────┼─────────────┼────────────┼────────┼───────┤ │3 │劉│劉光盈於104年6月4日上午11時 │(1)證人即被害人劉秀粧警詢 │(1)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匯 │劉光盈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秀│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號行動│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款單據3張(彰警刑104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 │ │ │粧│電話撥打予劉秀粧,佯裝係其親│ 6號卷三第763頁) │ 073476號卷三第765至76│處有期徒刑貳年貳│55之犯罪事實 │ │ │ │戚「劉嘉桂」,亟需用錢云云,│(2)被告何榮宗警詢中之自白 │ 7頁) │月。扣案如附表乙│ │ │ │ │劉秀粧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2)蔡福財之臺灣銀行帳戶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親戚「劉嘉桂」而陷於錯誤後,│ 二第377頁) │ 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分別於104年6月4日下午3時17分│(3)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審理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許、同年6月5日下午3時8分許及│ 中之自白(本院104訴330 │ 卷二第791至792頁) │處有期徒刑貳年參│ │ │ │ │同年6月8日下午3時23分許,在 │ 號卷二第93頁) │(3)被告何榮宗提款影像翻 │月。扣案如附表乙│ │ │ │ │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臨櫃各匯款│(4)被告劉光盈審理筆錄(本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00,000元、200,000元及100,00│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476號卷二第382至383頁│王美玲三人以上共│ │ │ │ │0至臺灣銀行內壢分行、戶名蔡 │ 反面至93頁)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福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內,旋遭何榮宗自行(6月4日、│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月。扣案如附表乙│ │ │ │ │8日)或指示王美玲(6月5日) │ │ 476號卷二第421頁)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提領一空。 │ │ │ │ │ └─┴─┴──────────────┴─────────────┴────────────┴────────┴───────┘ 附表五: 被告莊宏年、何榮宗、王美玲共同犯詐欺罪部分 ┌─┬─┬──────────────┬──────────────────────────┬────────┬───────┐ │編│被│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備 註 │ │號│害│ ├─────────────┬────────────┤ │ │ │ │人│ │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 │ │ ├─┼─┼──────────────┼─────────────┼────────────┼────────┼───────┤ │ 1│林│莊宏年於104年6月1日中午12時 │(1)證人即被害人林敬賢警詢 │(1)土地銀行及郵政存款交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敬│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易明細各1張(彰警刑10│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57│ │ │賢│話撥打予林敬賢,佯裝係其親戚│ 號卷三第772至773頁) │ 00000000號卷三第775至│累犯,處有期徒刑│之犯罪事實 │ │ │ │,亟需用錢云云,林敬賢因誤認│(2)被告何榮宗警詢中之自白 │ 776頁) │壹年柒月。扣案如│ │ │ │ │詐騙集團成員為其親戚「林啟南│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2)張凱迪之元大銀行帳戶 │附表丁及附表C編 │ │ │ │ │」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6月5 │ 二第377頁) │ 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號7②所示之物均 │ │ │ │ │日上午11時許,在自動櫃員機操│(3)被告莊宏年、何榮宗、王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沒收。 │ │ │ │ │作,分別自其所有之土地銀行帳│ 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卷二第792頁)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號000000000000號、路竹郵局帳│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各匯款│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 │30,000元、20,000元至元大銀行│ │ 476號卷二第422頁) │月。扣案如附表丁│ │ │ │ │斗信分行、戶名張凱迪、帳號20│ │ │及附表C編號7②所│ │ │ │ │00000000000號帳戶(註:何榮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宗收購)內,旋遭王美玲提領一│ │ │王美玲三人以上共│ │ │ │ │空。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丁及附│ │ │ │ │ │ │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2 │孫│莊宏年於104年5月間某日中午12│(1)證人即被害人孫振聲警詢 │(1)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振│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存款交易明細(彰警刑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54│ │ │聲│電話撥打予孫振聲,佯裝係其軍│ 號卷三第756至757頁) │ 000000000 0號卷三第 │累犯,處有期徒刑│之犯罪事實 │ │ │ │校同學「陳虞奕」,亟需用錢云│(2)被告何榮宗警詢中之自白 │ 760至761頁) │壹年柒月。扣案如│ │ │ │ │云,孫振聲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2)蔡福財之臺灣銀行帳戶 │附表丁及附表C編 │ │ │ │ │為其軍校同學「陳虞奕」而陷於│ 二第377頁) │ 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號7②所示之物均 │ │ │ │ │錯誤後,於104年6月3日晚間10 │(3)被告莊宏年、何榮宗、王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沒收。 │ │ │ │ │時7分許,在自動櫃員機操作, │ 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 卷二第791頁反面)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自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0,│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 │000元至臺灣銀行、戶名蔡福財 │ │ 476號卷二第421頁) │月。扣案如附表丁│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註│ │ │及附表C編號7②所│ │ │ │ │:何榮宗收購)內,旋遭何榮宗│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指示王美玲提領一空。 │ │ │王美玲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丁及附│ │ │ │ │ │ │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3 │馬│莊宏年於104年6月4日上午10時 │(1)證人即被害人馬義茂警詢 │(1)花蓮一信跨行匯款回單 │莊宏年三人以上共│即檢察官追加起│ │ │義│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同犯詐欺取財罪,│訴書附表編號56│ │ │茂│話撥打予馬義茂,佯裝係其表哥│ 號卷三第768頁) │ 卷三第770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之犯罪事實 │ │ │ │,亟需用錢云云,馬義茂因誤認│(2)被告何榮宗警詢中之自白 │(2)張凱迪之元大銀行帳戶 │壹年柒月。扣案如│ │ │ │ │詐騙集團成員為其表哥而陷於錯│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附表丁及附表C編 │ │ │ │ │誤後,於104年6月4日下午2時許│ 二第377頁) │ (彰警刑0000000000號 │號7②所示之物均 │ │ │ │ │,在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仁武│(3)被告莊宏年、何榮宗、王 │ 卷二第792頁) │沒收。 │ │ │ │ │分社臨櫃匯款30,000元至其指定│ 美玲審理中之自白(本院 │(3)被告何榮宗提款影像翻 │何榮宗三人以上共│ │ │ │ │之元大銀行斗信分行、戶名張凱│ 104 訴330號卷二第93頁)│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76號卷二第384頁)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 │(註:何榮宗收購)內,旋遭何│ │ │月。扣案如附表丁│ │ │ │ │榮宗提領一空。 │ │ │及附表C編號7②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王美玲三人以上共│ │ │ │ │ │ │ │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如附表丁及附│ │ │ │ │ │ │ │表C編號7②所示之│ │ │ │ │ │ │ │物均沒收。 │ │ └─┴─┴──────────────┴─────────────┴────────────┴────────┴───────┘ 附表六: 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共同犯詐欺罪部分 ┌─┬─┬──────────────┬──────────────────────────┬────────┬───────┐ │編│被│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備 註 │ │號│害│ ├─────────────┬────────────┤ │ │ │ │人│ │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 │ │ ├─┼─┼──────────────┼─────────────┼────────────┼────────┼───────┤ │ 1│ │何榮宗於104年4月14日下午2時7│(1)證人即被害人陳景居警詢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何榮宗共同犯詐欺│即檢察官追加起│ │ │陳│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件紀錄表、台灣銀行匯 │取財罪,處有期徒│訴書附表編號26│ │ │景│電話撥打予陳景居,佯裝係其朋│ 6號卷三第591頁) │ 款單據據、嘉義市政府 │刑壹年。 │之犯罪事實 │ │ │居│友「羅大維」,亟需用錢云云,│(2)被告何榮宗警詢中之自白 │ 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 │王美玲共同犯詐欺│ │ │ │ │陳景居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朋友「羅大維」而陷於錯誤後,│ 一第381頁)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刑柒月。 │ │ │ │ │於104年4月17日下午2時7分許,│(3)被告王美玲警詢證述(彰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 │ │ │ │ │在嘉義市西區台灣銀行臨櫃,自│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一第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天台牙醫診所所有之台灣銀行帳│ 409頁) │ 彰警刑000 0000000 號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4)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審理 │ 卷三第593至597頁) │ │ │ │ │ │000元至其指定之臺灣土地銀行 │ 中之自白(本院104訴330 │(2)呂世巧之臺灣土地銀行 │ │ │ │ │ │北港分行、戶名呂世巧、帳號02│ 號卷二第93頁) │ 北港分行帳戶客戶往來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註:何榮宗│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 │ │ │ │ │收購)內,旋遭王美玲提領一空│ │ 73476號卷二第812頁) │ │ │ │ │ │。 │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 │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104005 │ │ │ │ │ │ │ │ 972號卷一第423頁) │ │ │ │ │ │ │ │(4)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 │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 │ │ │ │ │ │ │ 476號卷二第409頁) │ │ │ ├─┼─┼──────────────┼─────────────┼────────────┼────────┼───────┤ │2 │黃│何榮宗於104年4月16日下午2時 │(1)證人即被害人黃景田警詢 │(1)黃妍鈴之郵政帳戶客戶 │何榮宗共同犯詐欺│即檢察官追加起│ │ │景│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歷史交易清單(彰警刑 │取財罪,處有期徒│訴書附表編號27│ │ │田│話撥打予黃景田,並以猜猜我是│ 6號卷三第598頁) │ 0000000000號卷三第600│刑壹年。 │之犯罪事實 │ │ │ │誰之手法,佯裝係其朋友「陳俊│(2)被告王美玲警詢中之自白 │ 頁) │王美玲共同犯詐欺│ │ │ │ │樑」,亟需用錢云云,黃景田因│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2)呂世巧之臺灣土地銀行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陳│ 一第410頁) │ 北港分行帳戶客戶往來 │刑柒月。 │ │ │ │ │俊樑」而陷於錯誤後,委由其女│(3)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審理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 │ │ │ │ │兒黃妍鈴於104年4月17日下午2 │ 中之自白(本院104訴330 │ 73476號卷二第813頁) │ │ │ │ │ │時7分許,使用網路銀行,轉帳 │ 號卷二第93頁)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 │ │ │ │ │匯款40,000元至其指定之臺灣土│ │ 拍照片(彰警刑104005 │ │ │ │ │ │地銀行北港分行、戶名呂世巧、│ │ 972號卷一第424頁)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 │(4)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 │ │ │ │ │遭王美玲提領一空。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 │ │ │ │ │ │ │ 476號卷二第410頁) │ │ │ ├─┼─┼──────────────┼─────────────┼────────────┼────────┼───────┤ │3 │陳│何榮宗於104年4月22日上午10時│(1)證人即被害人陳志豪警詢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何榮宗共同犯詐欺│即檢察官追加起│ │ │志│2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分局內新派出所陳報單 │取財罪,處有期徒│訴書附表編號29│ │ │豪│動電話撥打予陳志豪,佯裝係其│ 6號卷三第606頁)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刑壹年。 │之犯罪事實 │ │ │ │「校長」,亟需用錢云云,陳志│(2)被告何榮宗警詢中之自白 │ 、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王美玲共同犯詐欺│ │ │ │ │豪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校│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長」而陷於錯誤後,於104年4月│ 一第381頁)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刑柒月。 │ │ │ │ │22日下午2時40分許,使用網路 │(3)被告王美玲警詢中之自白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銀行,轉帳匯款50,000元至其指│ (彰警刑0000000000號卷 │ 警示簡便格式表(彰警 │ │ │ │ │ │定之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戶│ 一第410頁) │ 刑0000000000號卷三第6│ │ │ │ │ │名呂世巧、帳號000000000000號│(4)被告何榮宗、王美玲審理 │ 004、607至611頁) │ │ │ │ │ │帳戶內,旋遭王美玲提領一空。│ 中之自白(本院104訴330 │(2)呂世巧之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 號卷二第93頁) │ 北港分行帳戶客戶往來 │ │ │ │ │ │ │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 │ │ │ │ │ │ │ 73476號卷二第814頁) │ │ │ │ │ │ │ │(3)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 │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104005 │ │ │ │ │ │ │ │ 972號卷一第428頁) │ │ │ │ │ │ │ │(4)被告王美玲提款影像翻 │ │ │ │ │ │ │ │ 拍照片(彰警刑0000000│ │ │ │ │ │ │ │ 476號卷二第413頁) │ │ │ └─┴─┴──────────────┴─────────────┴────────────┴────────┴───────┘ 附表七: 被告劉光盈犯詐欺罪部分 ┌─┬─┬──────────────┬──────────────────────────┬────────┬───────┐ │編│被│ 事 實 │ 證 據 │ 主 文 │ 備 註 │ │號│害│ ├─────────────┬────────────┤ │ │ │ │人│ │ 供述證據 │ 非供述證據 │ │ │ ├─┼─┼──────────────┼─────────────┼────────────┼────────┼───────┤ │ 1│洪│劉光盈於104年5月10日下午2時 │(1)證人即被害人洪健雍警詢 │(1)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 │劉光盈犯詐欺取財│即檢察官追加起│ │ │健│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之證述(彰警刑000000000│ 2張、詐騙集團以行動電│罪,處有期徒刑壹│訴書附表編號43│ │ │雍│話撥打予洪建雍,自稱其係朋友│ 6 號卷三第671至672頁) │ 話傳送匯款帳號訊息內 │年貳月。扣案如附│之犯罪事實 │ │ │ │「楊仔」,亟需用錢云云,洪健│(2)被告劉光盈偵查中之自白 │ 容(彰警刑0000000000 │表乙所示之物均沒│ │ │ │ │雍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其朋友│ (104偵5566號卷第106頁 │ 號卷三第673頁) │收。 │ │ │ │ │「楊儒順」而陷於錯誤後,分別│ ) │(2)余丞恩之台新商業銀行 │ │ │ │ │ │於104年5月13日下午2時34分許 │(3)被告劉光盈審理筆錄(本 │ 新板分行帳戶歷史交易 │ │ │ │ │ │、104年5月18日下午2時16分許 │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 │ │ │ │ │,在新北市中和區華南銀行雙和│ 反面至93頁) │ 57972號卷二第836頁) │ │ │ │ │ │分行臨櫃各匯款100,000元至其 │ │ │ │ │ │ │ │指定之台新銀行新板分行、戶名│ │ │ │ │ │ │ │余丞恩、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內,旋遭劉光盈提領一空。│ │ │ │ │ ├─┼─┼──────────────┼─────────────┼────────────┼────────┼───────┤ │2 │曾│劉光盈於104年5月19日凌晨0時 │(1)被告劉光盈審理筆錄(本 │(1)臺灣銀行匯款單據(彰 │劉光盈犯詐欺取財│即檢察官追加起│ │ │瑞│許,撥打電話予曾瑞祥,佯裝為│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警刑0000000000號卷三 │罪,處有期徒刑壹│訴書附表編號45│ │ │祥│其朋友「簡先生」,亟需用錢云│ 反面至93頁) │ 第686頁) │年。扣案如附表乙│之犯罪事實 │ │ │即│云,蘇玉因誤認詐騙集團成員為│(2)被害人曾瑞祥警詢證述( │(2)張翔泓之第一商業銀行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蘇│「簡先生」而陷於錯誤後,委由│ 本院104訴404卷第127至12│ 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 │ │ │ │ │玉│其妻蘇玉於104年5月19日下午2 │ 8頁) │ 交易明細表(彰警刑104│ │ │ │ │之│時許,在臺灣銀行信安分行臨櫃│ │ 0000000號卷二第809頁 │ │ │ │ │夫│匯款80,000元至其指定之第一商│ │ ) │ │ │ │ │ │業銀行、戶名張翔泓、帳號1686│ │ │ │ │ │ │ │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劉光盈 │ │ │ │ │ │ │ │提領一空。 │ │ │ │ │ ├─┼─┼──────────────┼─────────────┼────────────┼────────┼───────┤ │3 │劉│劉光盈於104年6月3日上午11時 │(1)證人即被害人劉德龍警詢 │(1)渣打銀行匯款單據、內 │劉光盈犯詐欺取財│即檢察官追加起│ │ │德│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證述(彰警刑0000000000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罪,處有期徒刑壹│訴書附表編號52│ │ │龍│話撥打予劉德龍,自稱其係竹東│ 號卷三第741至742頁) │ 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 │年。扣案附表A編 │之犯罪事實 │ │ │ │鎮中央市場胡理事長,亟需用錢│(2)被告劉光盈審理筆錄(本 │ 察局竹東分局派出所受 │號11③及附表乙所│ │ │ │ │云云,劉德龍因誤認詐騙集團成│ 院104訴330號卷二第92頁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示之物均沒收。 │ │ │ │ │員為「胡理事長」而陷於錯誤後│ 反面至93頁)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 │ │ │ │ │ │,於104年6月3日下午1時許,在│ │ 件報案三聯單(彰警刑 │ │ │ │ │ │渣打銀行臨櫃匯款30,000元至其│ │ 0000000000號卷三第743│ │ │ │ │ │指定之台新銀行新板分行、戶名│ │ 至746頁) │ │ │ │ │ │余丞恩、帳號000000000000 00 │ │(2)余丞恩之台新商業銀行 │ │ │ │ │ │號帳戶內,而進入劉光盈之實力│ │ 新板分行帳戶歷史交易 │ │ │ │ │ │支配範圍(因該帳戶於同日下午│ │ 明細查詢(彰警刑10400│ │ │ │ │ │2時遭凍結,故劉光盈未能領取 │ │ 57972號卷二第842頁) │ │ │ │ │ │)。 │ │(3)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 │ │ │ │ │ │ │ │ 104訴404卷第198至214 │ │ │ │ │ │ │ │ 頁) │ │ │ └─┴─┴──────────────┴─────────────┴────────────┴────────┴───────┘ 附表八: 被告陳宗泰犯幫助詐欺罪部分 ┌───┬──────────────┬─────────────┬─────────────────────┐ │ 編號 │ 交付之帳戶及交付之時間 │用以幫助詐欺(未遂)之犯行│ 主 文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戶│附表一編號8 │陳宗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1 │名程曉明、帳號000000000000號│ │案如附表戊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帳戶;104年1月26日前某日 │ │ │ ├───┼──────────────┼─────────────┼─────────────────────┤ │ │新光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戶名許│附表一編號9、10、12(未遂 │陳宗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2 │家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案如附表戊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戶;104年1月29日前某日 │ │ │ ├───┼──────────────┼─────────────┼─────────────────────┤ │ │台中商業銀行、戶名孫修仁、帳│附表一編號15至17 │陳宗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3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3│ │案如附表戊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月10日前某日 │ │ │ ├───┼──────────────┼─────────────┼─────────────────────┤ │ │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戶名許│附表一編號21至25 │陳宗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4 │允澤、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案如附表戊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4年3月25日前某日 │ │ │ ├───┼──────────────┼─────────────┼─────────────────────┤ │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戶名李│附表一編號26至27 │陳宗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 │ 5 │琮盛、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案如附表戊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4年3月27日前某日 │ │ │ ├───┼──────────────┼─────────────┼─────────────────────┤ │ │彰化銀行西屯分行、戶名林毓倡│附表一編號28至35 │陳宗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 │ 6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案如附表戊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04年4月1日前某日 │ │ │ ├───┼──────────────┼─────────────┼─────────────────────┤ │ │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戶名劉│附表二編號1至3 │陳宗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7 │進盛、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案如附表戊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戶;104年4月20日前某日 │ │ │ ├───┼──────────────┼─────────────┼─────────────────────┤ │ │合作金庫銀行中權分行、戶名許│附表二編號23 │陳宗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8 │思文、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案如附表戊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戶;104年5月18日前某日 │ │ │ └───┴──────────────┴─────────────┴─────────────────────┘ 附表A: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第88至94頁】 執行時間:104年6月10日11時10分起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受搜索人:劉毓聖、劉光盈 搜 索 票:104年聲搜字第693號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1 │被害人聯絡資料 │1份 │(1)被告劉毓聖所有,供詐騙 │ │ │ │ │ 所用之物(第11頁警詢) │ ├──┼────────────┼──┼─────────────┤ │2 │NOKIA行動電話(紅色/附 │1支 │(1)被告劉毓聖所有,供詐騙 │ │ │SIM卡) │ │ 所用之物(第11頁警詢) │ │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355│ │ │ │ │000000000000號) │ │ │ ├──┼────────────┼──┼─────────────┤ │3 │NOKIA行動電話(黑色)門 │1支 │(1)被告劉毓聖所有,供詐騙 │ │ │號0000000000號/序號3551 │ │ 所用之物(第11頁警詢) │ │ │00000000000號) │ │ │ ├──┼────────────┼──┼─────────────┤ │4 │iPhone行動電話(金色)門│1支 │(1)被告劉毓聖所有,供詐騙 │ │ │號0000000000號/序號35836│ │ 所用之物(第11頁警詢) │ │ │0000000000號) │ │ │ ├──┼────────────┼──┼─────────────┤ │5 │筆記型電腦MSI EX620(含 │1台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滑鼠、電源、袋子)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6 │USB隨身碟8GB(TOSHIBA) │1個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7 │帳冊 │1本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8 │預付卡空卡 │5張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①門號0000000000號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②門號0000000000號 │ │ │ │ │③門號0000000000號 │ │ │ │ │④門號0000000000號 │ │ │ │ │⑤門號0000000000號 │ │ │ ├──┼────────────┼──┼─────────────┤ │9 │預付卡 │2張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①門號0000000000號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②門號0000000000號 │ │ │ ├──┼────────────┼──┼─────────────┤ │10 │儲值卡NT.300 │1張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11 │SAMSUNG行動電話(黑色) │3支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①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 000000000000000號 │ │(2)門號0000000000號詐騙之 │ │ │②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 被害人:追加起訴書編號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52號(即附表七編號3)。│ │ │③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12 │NOKIA行動電話(紅色) │1支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13 │Any Call行動電話(銀黑色│1支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附SIM卡)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14 │WINⅡ行動電話(紅色附SIM│1支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卡)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15 │UTEC行動電話(銀色) │1支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16 │SONY行動電話(黑色) │1支 │(1)被告劉光盈所有,供詐騙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所用之物(第107頁警詢)│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附表B: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第166至174頁】 執行時間:104年6月10日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受搜索人:江國毅 搜 索 票:104年聲搜字第693號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1 │iPhone 5S行動電話(門號 │1支 │(1)被告江國毅所有,個人聯 │ │ │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 │ 絡之用(第141頁警詢) │ │ │00000000號) │ │ │ ├──┼────────────┼──┼─────────────┤ │2 │NOKIA行動電話(門號 │1支 │(1)江國毅供稱:係被告劉毓 │ │ │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 │ 聖交付其作為詐騙聯絡之 │ │ │00000000號) │ │ 用(第141頁警詢)。 │ ├──┼────────────┼──┼─────────────┤ │3 │張順堯本票 │1張 │(1)江國毅收購張順堯人頭帳 │ │ │(面額新台幣4000元) │ │ 戶之用(第141頁警詢)。│ │ │ │ │ │ ├──┼────────────┼──┼─────────────┤ │4 │黃美花本票 │1張 │(1)江國毅收購黃美花人頭帳 │ │ │(面額新台幣5000元) │ │ 戶之用(第141頁警詢)。│ ├──┼────────────┼──┼─────────────┤ │5 │黃世奇本票 │1張 │(1)江國毅收購黃世奇人頭帳 │ │ │(面額新台幣5000元) │ │ 戶之用(第141頁警詢)。│ ├──┼────────────┼──┼─────────────┤ │6 │黃美花郵局金融卡 │1張 │(1)劉毓聖供稱:係江國毅收 │ │ │ │ │ 購人頭帳戶,作為詐騙之 │ │ │ │ │ 用(第12頁警詢) │ ├──┼────────────┼──┼─────────────┤ │7 │郵局金融卡 │1張 │(1)劉毓聖供稱:係江國毅收 │ │ │(卡號00000000000000號)│ │ 購人頭帳戶,作為詐騙之 │ │ │ │ │ 用(第12頁警詢) │ ├──┼────────────┼──┼─────────────┤ │8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憑條 │2張 │(1)江國毅供稱:係劉毓聖委 │ │ │ │ │ 託其匯款予陳泰成之用( │ │ │ │ │ 第141頁警詢) │ ├──┼────────────┼──┼─────────────┤ │9 │商業本票簿 │1本 │(1)江國毅預備收購人頭帳戶 │ │ │ │ │ 之用(第141頁警詢) │ ├──┼────────────┼──┼─────────────┤ │10 │贓款現金4300元 │ │(1)江國毅供稱:係向劉毓聖 │ │ │ │ │ 預借之薪資(第141頁警詢│ │ │ │ │ ) │ └──┴────────────┴──┴─────────────┘ 附表C: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第242至248頁】 執行時間:104年6月10日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5樓之1(AHJ-0723自小客 車) 受搜索人:莊宏年 搜索依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1 │被害人聯絡資料 │1份 │(1)莊宏年供稱:係劉毓聖所 │ │ │ │ │ 交付作為詐騙之用(第215│ │ │ │ │ 頁警詢)。 │ ├──┼────────────┼──┼─────────────┤ │2 │帳冊 │1本 │(1)莊宏年所有,紀錄打給被 │ │ │ │ │ 害人後被害人反應(第215│ │ │ │ │ 頁警詢) │ ├──┼────────────┼──┼─────────────┤ │3 │預付卡空卡(無SIM卡) │1張 │(1)莊宏年供稱:係劉毓聖所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交付作為詐騙之用(第215│ │ │ │ │ 頁警詢)。 │ ├──┼────────────┼──┼─────────────┤ │4 │預付卡(有SIM卡) │1張 │(1)莊宏年供稱:係劉毓聖所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交付作為詐騙之用(第215│ │ │ │ │ 頁警詢)。 │ ├──┼────────────┼──┼─────────────┤ │5 │人頭卡胡義祥身分證影本(│1張 │(1)莊宏年供稱:係劉毓聖所 │ │ │0000000000) │ │ 交付作為詐騙之用(第215│ │ │ │ │ 頁警詢)。 │ ├──┼────────────┼──┼─────────────┤ │6 │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 │1張 │(1)莊宏年供稱:係劉毓聖所 │ │ │(呂翼安0000000000) │ │ 交付作為詐騙之用(第215│ │ │ │ │ 頁警詢)。 │ ├──┼────────────┼──┼─────────────┤ │7 │NOKIA行動電話(紅色) │2支 │(1)莊宏年供稱:門號0000000│ │ │外線051803 │ │ 990號為其所有,係供詐騙│ │ │①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被害人之用(第216頁警詢│ │ │ 000000000000000號) │ │ )。門號0000000000號為 │ │ │②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本人所有,有用來詐騙過 │ │ │ 00000000000000號) │ │ (第223頁)。 │ │ │ │ │(2)門號0000000000號詐騙之 │ │ │ │ │ 被害人: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1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34、35號(即附表二編 │ │ │ │ │ 號6、14、15)之被害人。│ │ │ │ │(3)門號0000000000號詐騙之 │ │ │ │ │ 被害人:追加起訴書附表 │ │ │ │ │ 編號49、50、54、56、57 │ │ │ │ │ 號(即附表三編號5、7及 │ │ │ │ │ 附表五編號1至3)。 │ ├──┼────────────┼──┼─────────────┤ │8 │NOKIA行動電話(黑色) │1支 │(1)莊宏年先供稱:劉毓聖所 │ │ │外線638495 │ │ 交付作為詐騙之用(第215│ │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35│ │ 頁警詢)。後供稱該門號 │ │ │0000000000000號) │ │ 為本人所有,但尚未用過 │ │ │ │ │ 詐騙(第223頁) │ ├──┼────────────┼──┼─────────────┤ │9 │SAMSUNG行動電話(白色) │2支 │(1)莊宏年供稱:係劉毓聖所 │ │ │外線051803 │ │ 交付作為詐騙之用(第215│ │ │①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頁警詢)。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②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10 │董明賢身分證影本 │1張 │(1)莊宏年供稱:係劉毓聖所 │ │ │(Z000000000號) │ │ 交付作為詐騙之用(第215│ │ │ │ │ 頁警詢)。 │ └──┴────────────┴──┴─────────────┘ 附表D: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第305至312頁】 執行時間:104年6月16日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及RAN-987號自小客車) 受搜索人:陳宗泰 搜索依據:自願搜索同意書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 │1 │Taiwan Mobile行動電話 │1支 │(1)陳宗泰供稱:對外聯繫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 購人頭卡片之用(第275 │ │ │000000000000000號) │ │ 頁警詢)。 │ ├──┼────────────┼──┼─────────────┤ │2 │FAR EASTONE行動電話 │1支 │(1)陳宗泰供稱:與購買人口 │ │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 卡片的客戶聯繫之用(第 │ │ │000000000000000號) │ │ 275頁警詢)。 │ ├──┼────────────┼──┼─────────────┤ │3 │NOKIA行動電話 │1支 │(1)陳宗泰供稱:對外聯繫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 購人頭卡片之用(第275 │ │ │00000000000000號) │ │ 頁警詢)。 │ ├──┼────────────┼──┼─────────────┤ │4 │Any Call行動電話 │1支 │(1)陳宗泰供稱:與家人及女 │ │ │(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 │ 友聯繫之用(第275頁警詢│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5 │NOKIA測試卡片手機 │1支 │(1)陳宗泰供稱:為測試所收 │ │ │ │ │ 購之人頭卡是否正常之用 │ │ │ │ │ (第276頁警詢)。 │ ├──┼────────────┼──┼─────────────┤ │6 │台灣大哥大Micro SIM轉接 │5張 │(1)陳宗泰供稱:為把SIM轉換│ │ │卡 │ │ 成適合的size之用(第276│ │ │ │ │ 頁警詢)。 │ ├──┼────────────┼──┼─────────────┤ │7 │門號0000000000號空卡 │1張 │(1)陳宗泰供稱:空卡沒有用 │ │ │ │ │ 途(第276頁警詢)。 │ ├──┼────────────┼──┼─────────────┤ │8 │門號0000000000號空卡及預│1份 │(1)陳宗泰供稱:門號0000000│ │ │付卡申請書 │ │ 712號不知道丟到哪裡(第│ │ │ │ │ 276頁警詢)。 │ ├──┼────────────┼──┼─────────────┤ │9 │帳冊 │2本 │(1)陳宗泰供稱:帳冊係作為 │ │ │ │ │ 所收購人頭卡登記之用( │ │ │ │ │ 第276頁警詢)。 │ ├──┼────────────┼──┼─────────────┤ │10 │黑貓宅急便收執單據 │2張 │(1)陳宗泰供稱:寄人頭卡給 │ │ │ │ │ 客人之收據(第276頁警詢│ │ │ │ │ )。 │ ├──┼────────────┼──┼─────────────┤ │11 │何克文門號000000000號預 │1張 │(1)陳宗泰供稱:係收購之人 │ │ │付卡 │ │ 頭卡(第276頁警詢)。 │ ├──┼────────────┼──┼─────────────┤ │12 │張翠玲門號0000000000號預│1張 │(1)陳宗泰供稱:係收購之人 │ │ │付卡 │ │ 頭卡(第276頁警詢)。 │ ├──┼────────────┼──┼─────────────┤ │13 │康鳳英門號0000000000號預│1張 │(1)陳宗泰供稱:係收購之人 │ │ │付卡 │ │ 頭卡(第276頁警詢)。 │ ├──┼────────────┼──┼─────────────┤ │14 │郭華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1張 │(1)陳宗泰供稱:係收購之人 │ │ │卡 │ │ 頭卡(第276頁警詢)。 │ ├──┼────────────┼──┼─────────────┤ │15 │宋翠英門號0000000000號預│1張 │(1)陳宗泰供稱:係收購之人 │ │ │付卡 │ │ 頭卡(第276頁警詢)。 │ ├──┼────────────┼──┼─────────────┤ │16 │張明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1張 │(1)陳宗泰供稱:係收購之人 │ │ │卡 │ │ 頭卡(第276頁警詢)。 │ ├──┼────────────┼──┼─────────────┤ │17 │李宇恩門號0000000000號預│1張 │(1)陳宗泰供稱:係收購之人 │ │ │付卡(含李宇恩身分證影本│ │ 頭卡(第276頁警詢)。 │ │ │) │ │ │ ├──┼────────────┼──┼─────────────┤ │18 │Nano SIM轉接卡 │4張 │(1)陳宗泰供稱:為把SIM轉換│ │ │ │ │ 成適合的size之用(第276│ │ │ │ │ 頁警詢)。 │ │ │ │ │ │ ├──┼────────────┼──┼─────────────┤ │19 │門號登記資料 │7張 │(1)陳宗泰供稱:係人頭卡申 │ │ │ │ │ 請人資料(第276頁警詢)│ │ │ │ │ 。 │ ├──┼────────────┼──┼─────────────┤ │20 │桌曆帳冊 │1本 │(1)陳宗泰供稱:收購人頭卡 │ │ │ │ │ 時登記之用(第276頁警詢│ │ │ │ │ )。 │ ├──┼────────────┼──┼─────────────┤ │21 │帳冊(中原廣告公司) │1本 │(1)陳宗泰供稱:收購人頭卡 │ │ │ │ │ 時登記之用(第276頁警詢│ │ │ │ │ )。 │ └──┴────────────┴──┴─────────────┘ 附表甲(被告劉毓聖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 │附表A編號1至3、附表B編號2、附表C編號1、3、4至6、9、10 │ │ │ │ │ └────────────────────────────────┘ 附表乙(被告劉光盈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 │附表A編號5至10、11①、②、12至15 │ │ │ │ │ └────────────────────────────────┘ 附表丙(被告江國毅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 │附表B編號3至5、9 │ │ │ │ │ └────────────────────────────────┘ 附表丁(被告莊宏年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 │附表C編號2 │ │ │ │ │ └────────────────────────────────┘ 附表戊(被告陳宗泰應沒收之物) ┌────────────────────────────────┐ │附表D編號1至3、5、6、9至21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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