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8 分鐘讀完全文 46,8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5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進清王昌鑫紀佳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0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被告
庚○○
被告
辛○○
被告
戌○○
被告
宙○○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被告
卯○○
被告
天○○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告
未○○
被告
黃玉伶原名亥○○
被告
玄○○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彗鈴律師
被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酉○○
被告
宇○○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被告
丙○○
15號

      丁○○

      癸○○

      子○○

      丑○○

      辰○○

      巳○○

      午○○

           號

      申○○

       地 ○

      黃○○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九號、第二一八五號、第二三一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庚○○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己○○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庚○○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卯○○、乙○○、黃玉伶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乙○○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黃玉伶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宇○○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辛○○、戌○○、宙○○、天○○、未○○、玄○○、寅○○、甲○○、戊○○、酉○○、丙○○、丁○○、癸○○、子○○、丑○○、辰○○、巳○○、午○○、申○○、地○及黃○○均無罪。

事實

一、己○○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曾先後二次犯傷害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卯○○為前彰化縣線西鄉公所秘書(八十三年三月一日任職,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離職),負責襄助前鄉長黃正義(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死亡)處理公所內所有業務;乙○○為線西鄉公所建設課長(八十三年五月起任職迄今),負責辦理該公所工程招標、開標與督導工程施工等業務;黃玉伶為前線西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八十三年七月間任職,八十九年十二月間離職),負責辦理該公所招標、開標業務(包括販售標單、收取廠商投遞之標單、擔任開標記錄及發還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等)。而己○○、庚○○(己○○之弟)為順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榮營造,該公司已於九十年間解散)之共同負責人,宇○○則為隆興土木有限公司下稱(下稱隆興土木)之負責人。於八十八年間,行政院所屬各相關單位核定補助彰化縣線西鄉公所辦理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用工程建設,宇○○及己○○、庚○○為能順利承包上開工程,先分別徵得黃正義之同意後,即由黃正義指示卯○○、乙○○及黃玉伶等人配合,渠等即自八十八年四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詳細犯罪時間如附表一、二所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以下述方式,於附表一、二所示工程之開標過程中,為虛偽不實之比價程序,再推由黃玉伶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開(決)標紀錄表之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線西鄉公所對投標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一)己○○先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詮程營造)負責人丑○○、合慶土木包工業(下稱合慶土木)及良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良升營造)之實際負責人癸○○、良太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良太營造)負責人午○○、輔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輔泰營造)負責人巳○○、建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建彰營造)負責人丙○○、慶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慶阜營造)負責人丁○○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包含同業公會會員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宇○○亦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利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利興營造)負責人酉○○、盈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營隆營造)負責人甲○○及陞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陞晉營造)、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陞營造)、國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洲營造)、協勝土木包工業(下稱協勝土木)、大川土木包工業(下稱大川土木)、築封土木包工業(下稱築封土木)、和泰土木包工業(下稱和泰土木)、新瑞和土木包工業(下稱新瑞和土木)等公司之負責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包含同業公會會員證、營利事業登記證等)。

(二)次由黃正義依照與己○○、庚○○及宇○○之約定,而親自或委由卯○○指定(黃正義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因罹患癌症而住院治療後,相關事務即均委由卯○○處理)附表一、二所示之工程,由順榮營造、隆興土木或上開己○○、宇○○分別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參與投標,再由黃玉伶依指示通知上開廠商前來購買標單。

(三)嗣己○○、庚○○接獲通知後,即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辛○○(庚○○之妻)、戌○○及宙○○(上二人於八十八年間均為順榮營造職員)等人,至線西鄉公所向黃玉伶或受黃玉伶委託而不知情之黃惠珠購買三份標單,再由己○○、庚○○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辛○○、戌○○及宙○○等人,以順榮營造或己○○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填寫標單,之後即由己○○、庚○○攜至各該廠商營業處所用印,再連同各該投標廠商之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資料置入投標袋內,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辛○○、戌○○及宙○○等人,以郵寄或親赴線西鄉公所之方式投遞標單,並先行墊付押標金。另宇○○接獲通知後,亦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戊○○(利興營造之會計),至線西鄉公所向黃玉伶或受黃玉伶委託而不知情之黃惠珠購買三份標單,再由宇○○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戊○○,以隆興土木或其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填寫標單,之後即由宇○○攜至各該廠商營業處所用印,再連同各該投標廠商之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資料置入投標袋內,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戊○○,以郵寄或親赴線西鄉公所之方式投遞標單,並先行墊付押標金。

(四)嗣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開標日,黃正義、卯○○、乙○○及黃玉伶於開標過程中,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投標廠商,除順榮營造外,其餘廠商實際上均無投標之意願,係由己○○、庚○○借用該等廠商之牌照參與投標;如附表二所示投標廠商,除隆興土木外,其餘廠商實際上均無投標之意願,係由宇○○借用該等廠商之牌照參與投標,比價過程均係虛偽不實,依法均應不予開標,惟竟均仍予以開標,使己○○、庚○○得以順榮營造或其他附表一所示廠商名義及價額標得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宇○○得以隆興土木或其他附表二所示廠商名義及價額標得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得標廠商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而即使非由順榮營造、隆興土木以自身名義得標,實際上附表一所示工程均全部由順榮營造承作,附表二所示工程均全部由隆興土木承作),之後再推由黃玉伶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開(決)標紀錄表之公文書上登載不實之比價紀錄,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線西鄉公所對投標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五)而附表一所示之工程開標後,己○○、庚○○即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辛○○、宙○○前往線西鄉公所向黃玉伶領回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附表二所示之工程開標後,宇○○即親自或指派不知情之戊○○前往線西鄉公所向黃玉伶領回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訊據被告卯○○、乙○○、黃玉伶、己○○、庚○○及宇○○均矢口否認涉有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卯○○辯稱:伊均是依照前鄉長黃正義之指示辦理,黃正義甚至在住院期間,以紙條指示伊於特定工程指定特定廠商參與投標,但伊不知道有圍標之情事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證人黃玉伶、宇○○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屬臆測之詞,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卯○○之認定,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卯○○此部分之犯行。被告乙○○辯稱:參與限制性投標之廠商均係前鄉長黃正義及前秘書卯○○所指定,伊均是依照簽呈辦理,並形式審查廠商之資格,不知道圍標之情事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乙○○並不知道有圍標之情事,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知悉有圍標之情事,故請為無罪之諭知;被告黃玉伶辯稱:伊只是線西鄉公所的約僱人員,上級如何指示,伊就如何辦理,並不清楚實際情形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相關工程之開、決標,均非如被告黃玉伶之低層級人員所能決定,請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己○○辯稱:伊只是單純向其他營造廠商借牌圍標,與線西鄉公所的人都不熟云云;被告庚○○辯稱:順榮營造大部分業務均是由己○○負責,伊僅偶而代為購買及填寫標單而已;被告己○○、庚○○之共同選任辯護人為渠等辯護稱:被告己○○、庚○○只是單純的借牌圍標而已,依照當時之法律,應屬不罰之行為。被告宇○○辯稱:伊只是單純向其他營造廠商借牌圍標而已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宇○○只是單純的借牌圍標而已,依照當時之法律,應屬不罰之行為。經查: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己○○、庚○○、卯○○、乙○○、天○○、未○○、玄○○、黃玉伶、辛○○、戌○○、宙○○、丁○○、酉○○、戊○○、甲○○、宇○○、黃○○、辰○○於調查時基於證人地位,而證述有關其餘共同被告犯罪事實部分,就其餘共同被告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司法警察所為之言詞供述,且被告黃玉伶、乙○○、卯○○之選任辯護人認此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此部分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另證人壬○○、黃惠珠於調查時之證述,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司法警察所為之言詞供述,且被告黃玉伶、乙○○及卯○○之選任辯護人均認此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此部分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己○○、庚○○、卯○○、天○○、乙○○(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偵查中所證述內容除外)、未○○、玄○○、黃玉伶、辛○○、戌○○、宙○○、丑○○、癸○○、午○○、巳○○、丙○○、丁○○、酉○○、戊○○、甲○○、宇○○、黃○○、辰○○於偵查中基於證人地位,而證述有關其餘共同被告犯罪事實部分,就其餘共同被告而言,雖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查渠等於作證前均已具結,且係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又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該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自得為證據,是被告黃玉伶、卯○○、乙○○之選任辯護人認此部分亦無證據能力云云,尚不足採。至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另以

條第二項規定,告以其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等語,而認上開被告於偵查中之證述均不具證據能力,惟本院審酌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旨在免除證人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係為保護「證人」而設,檢察官未踐行告知此項拒絕證言權,上開證人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固不得作為其犯偽證罪之判斷依據,但應仍具證據能力。至上開被告之證言是否可採部分,應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證人壬○○、黃惠珠於偵查中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查渠等於作證前均已具結,且係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又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該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自得為證據,被告黃玉伶、乙○○及卯○○之選任辯護人均認此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云云,尚不足採。

(四)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抗辯其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偵查中所述與偵訊筆錄記載不符,嗣經本院勘驗該次偵訊之錄音光碟後,發現確有部分不符,有本院勘驗筆錄一份附卷可按,依照上開規定,不符部分自不得為證據。至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雖另認被告於該次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曾以不正之方法訊問,因而該次偵查筆錄應全部不具證據能力。惟參照上開勘驗筆錄,檢察官訊問時雖態度未能十分懇切,然並未以任何不法之手段威脅、利誘被告乙○○,是以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

二、事實認定部分:

(一)被告己○○、庚○○於偵查中已自承:渠等向無投標意願之詮程營造負責人丑○○、合慶土木及良升營造之實際負責人癸○○、良太營造負責人午○○、輔泰營造負責人巳○○、建彰營造負責人丙○○、慶阜營造負責人丁○○等人,借用各該公司之牌照後,親自或指派公司職員至線西鄉公所一次購買三分標單,之後即一併填寫並至上開廠商營業處所用印,並繳納押標金而投標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有時以順榮營造之名義得標,有時以其他廠商名義得標,之後再親自或指派公司職員前往線西鄉公所一次領回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而所得標之上開工程均由順榮營造施工等情。被告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亦自承:伊與黃正義相識後,即拜託黃正義讓他施作線西鄉公所之工程,黃正義同意後,伊便向無投標意願之利興營造、盈隆營造、陞晉營造、長陞營造、國洲營造、協勝土木、大川土木、築封土木、和泰土木、新瑞和土木等公司之負責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之後再將上開廠商之資料交給黃正義,黃正義便指示被告卯○○、乙○○及黃玉伶等人配合,之後伊收到投標通知,便親自或委託戊○○前往線西鄉公所一次購買三份標單,之後即一併填寫並至前揭廠商營業處所用印,並繳納押標金而投標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有時以隆興土木之名義得標,有時以其他廠商名義得標,之後再親自或委託戊○○前往線西鄉公所一次領回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而所得標之上開工程均由隆興土木施工等情。核與共同被告即證人丑○○、癸○○、午○○、巳○○、丙○○、丁○○、甲○○、酉○○等人分別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證述:渠等分別將所負責公司之牌照借予被告己○○、宇○○之情相符;另共同被告即證人辛○○、戌○○、宙○○及戊○○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渠等分別受己○○、庚○○及宇○○之託,而代為購買、填寫標單及領回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等情屬實;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工程之參與投標廠商標單、開(決)標紀錄表、工程預算書、契約書等資料扣案足資佐證,顯然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均係由被告己○○、庚○○以借牌圍標之方式標得,如附表二之工程,均係由被告宇○○以借牌圍標之方式標得等情,應堪認定。至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順榮營造業務均由被告己○○負責,伊僅是受僱於被告己○○云云,惟其與被告己○○一同借牌圍標等情,已有前揭事證足資證明,顯然其事後翻異前詞,無非卸責之詞,尚不足採。又起訴書雖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均係由被告酉○○所主導圍標,惟依前開證據所示,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應係由被告宇○○所主導圍標無訛,且此部分之事實亦據檢察官更正之,是以起訴書此部分之事實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二)被告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自承:線西鄉公所於八十八年間經核准辦理公共工程後,大部分係依前鄉長黃正義之指示採限制性招標辦理,黃正義並會以紙條指定參與比價廠商之名單交給伊,伊就於簽呈寫上黃正義所指定之廠商名稱,再由被告黃玉伶通知指定之廠商前來比價,大部分之開標程序均由伊主持等情;且觀諸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工程之相關招標、開標資料,其中由被告黃玉伶所擬具請示黃正義及被告乙○○、卯○○應採用何種招標方式處理之簽呈上,被告卯○○的確均有於簽呈上批示參與投標之廠商名單;復依卷附被告卯○○所提出之黃正義書寫紙條(包含四張便利貼、二張載有成美醫院標章之便條紙),其上亦的確載有特定之工程名稱及各三家廠商之名單,且經核與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及投標廠商名單大致相符,顯然被告卯○○上開供述應堪採信。被告卯○○雖辯稱伊不知道有圍標之情事云云,惟衡諸其於案發時為一年屆五十四歲之長者,又擔任線西鄉公所秘書等情,社會經驗理應相當豐富,則其經歷黃正義指示安排特定廠商前來投標,並主持開標,而開標結果大都由特定之廠商得標等過程,衡情焉有可能不知附表一、二所示工程有圍標之情事之理?又參諸共同被告即證人黃玉伶於偵查中證稱:黃正義及被告卯○○、乙○○曾告知伊順榮營造等廠商均係互相配合圍標之廠商,所以可以一次販賣三份標單給一家廠商,也可以讓同一家廠商代為領回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開標比價程序僅是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等語,及共同被告即證人宇○○於偵查中證述:黃正義曾指示被告卯○○、乙○○及黃玉伶等人配合其圍標工程等語,顯然其辯稱不知情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實不足採信。

(三)被告黃玉伶於偵查中亦自承:線西鄉公所於八十八年間經核准所辦理之公共工程,大部分係依照黃正義或被告卯○○之指示採取限制性招標,被告卯○○會於簽呈上指定三家廠商,伊就通知該三家廠商前來投標,廠商前來購買標單時,黃正義及被告卯○○、乙○○告知伊因為順榮營造等廠商均係互相配合圍標之廠商,所以可以一次販賣三份標單給一家廠商,也可以讓同一家廠商代為領回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開標比價程序僅是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等情;核與共同被告即證人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線西鄉公所於八十八年間經核准所辦理之公共工程,先由黃正義核示採取之招標方式並指定特定廠商比價後,由伊記載於被告黃玉伶所擬具之簽呈上,被告黃玉伶再通知該等廠商前來購買標單等語,證人黃惠珠於偵查中證述:伊曾受被告黃玉伶委託而一次販售三份標單等語,及共同被告即證人宇○○於偵查中證述:黃正義曾指示被告卯○○、乙○○及黃玉伶等人配合其圍標工程等語相符;復觀諸扣案之附表一、二工程相關資料,其中歷次由被告黃玉伶所擬具之簽呈、販賣標單之收據、投標文件送達紀錄及退還押標金清冊等資料,顯示上開工程招標時,被告卯○○的確均有先於簽呈上批示參與投標之廠商,之後再由被告黃玉伶親自或委由不知情之黃惠珠一次賣出三份標單,而三份標單常同時由專人或郵寄送達線西鄉公所予被告黃玉伶收受,欲退還押標金時,亦大都由其中一家廠商向被告黃玉伶代為領回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等情,顯然被告黃玉伶於偵查中所陳,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四)被告乙○○雖辯稱伊僅是依照簽呈辦理,並不知情云云。惟衡諸被告乙○○於案發當時已年屆四十四歲,又擔任線西鄉公所建設課長已達五年之久,對於建設課相關業務理應均相當熟稔,復依扣案之附表一、二工程相關資料,其中歷次開(決)標紀錄表、工程決算表、工程驗收紀錄及被告黃玉伶所擬具之簽呈等資料,均顯示被告乙○○自上開工程籌備階段,乃至招標、開標及日後工程驗收等過程,均親身參與,而其觀諸上開工程大都由事先指定相同之特定廠商投標,開標後亦大都由特定之廠商得標等過程後,衡情其對於上開工程有借牌圍標之情形,焉有不知之理?此外復參諸共同被告即證人黃玉伶於偵查中證稱:黃正義及被告卯○○、乙○○曾告知伊順榮營造等廠商均係互相配合圍標之廠商,所以可以一次販賣三份標單給一家廠商,也可以讓同一家廠商代為領回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開標比價程序僅是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等語,及共同被告即證人宇○○於偵查中證述:黃正義曾指示被告卯○○、乙○○及黃玉伶等人配合其圍標工程等語,顯然其辯稱不知情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亦不足採信。

(五)至被告即證人宇○○、黃玉伶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人宇○○改稱:伊只認識黃正義,並不認識被告卯○○、乙○○及黃玉伶,也沒看到黃正義指示被告卯○○、乙○○及黃玉伶辦理云云,證人黃玉伶改稱:被告卯○○並未指示伊如何辦理云云。惟黃正義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即已因罹患癌症而入院治療,之後其業務即均由被告卯○○代理等情,迭據被告卯○○、乙○○等人於偵查中供述屬實,然而證人宇○○於八十八年九月後,迄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尚陸續承包線西鄉公所如附表二所示編號B五至B十二之八項工程,有上開工程之相關檔案資料扣案足證,顯然若非黃正義確曾指示被告卯○○、乙○○及黃玉伶等人配合,則其焉有可能順利承包上開八項工程?何況若證人宇○○果真不識被告卯○○、乙○○及黃玉伶等人,則其於偵查中焉能明確供述渠等之正確姓名?又衡情公共工程之招標過程中,各競標廠商本應處於競爭之狀態,惟依扣案之附表一、二工程歷次販賣標單之收據、投標文件送達紀錄及退還押標金清冊顯示,大都由證人黃玉伶一次賣出三份標單,而三份標單常同時由專人或以郵寄送達證人黃玉伶收受,欲退還押標金時,亦大都由其中一家廠商向證人黃玉伶代為領回其他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顯然已與競標廠商間處於競爭狀態之常情不符,而證人黃玉伶當時身為線西鄉公所招標業務之承辦人員,則其對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工程之圍標情事焉有不知之理?再徵諸其當時僅係線西鄉公所內之約僱人員,地位甚低之情,顯然其若非的確有受上級指示,應不至於無視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而如此膽大妄為之理!綜上所述,顯然被告即證人宇○○、黃玉伶於偵查中所證,不僅與常情相符,且與本案其他事證一致,應堪採信,至渠等事後翻異前詞,目的應係為迴護其他共同被告及推卸己身責任,均委無足採,附此敘明。

(六)綜上,被告卯○○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工程分別係由被告己○○、庚○○及宇○○等人以借牌之方式圍標,卻仍依照黃正義之指示處理,復另指示被告乙○○、黃玉伶配合辦理等情,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平、正當之「實質」競標程序,倘投標廠商對於政府相關機關所經辦發包之公共工程進行借牌圍標,而公務員亦事先知情而從旁予以配合,則該公務員既然對於借牌圍標所提出之相關標單,業已知悉其並非出自個別廠商各自獨立基於參與競標之真意所為,而係出於借牌圍標者之個人決意,縱渠等因欲避人耳目而於發包流程仍具備「形式」之競標程序,因其業已破壞「實質」之競標程序,公務員與具有犯意聯絡之非公務員當然須就渠等將非實質競標之不實開標、決標流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開(決)標紀錄表之公文書之行為,同負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責。是核被告卯○○、乙○○、黃玉伶、己○○、庚○○及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起訴書論罪法條欄雖未敘及上開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於起訴書內載明,公訴人並於本院審理時補充論以上開被告涉犯前揭罪名,復經本院告知上開被告及渠等之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亦包括於起訴範圍內而可就此為答辯,是本院自得就上開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附此敘明。又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本院自應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就前開修正之法律規定,加以綜合比較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雖有得減輕之規定,而對於上開應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而論以共同正犯之被告卯○○、乙○○、己○○、庚○○及宇○○等人較為有利,惟本院審酌真正掌管公文書之被告黃玉伶,就前揭犯行,並非主謀而僅從旁配合辦理,為上開被告中惡性較輕者,若竟對被告卯○○、乙○○、己○○、庚○○及宇○○減輕其刑,而對被告黃玉伶則依正常刑度量處,將顯失公平等情,則本件應均無減輕被告卯○○、乙○○、己○○、庚○○及宇○○等人刑度之餘地,故適用舊法對於渠等並無不利之情形;又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後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本件被告己○○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顯然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告己○○並非較為有利;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則如適用新法,上開被告將依數罪併罰之方式論罪科刑,然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則僅論以一罪,顯然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於上開被告較為有利,故本院經綜合上開比較之結果,有關刑法修正之相關規定部分,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核予敘明。是被告卯○○、乙○○、黃玉伶及共犯黃正義,就附表一所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犯行,與被告己○○、庚○○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就附表二所示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犯行,與被告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卯○○、乙○○均為公務員,雖非職務上掌管開(決)標紀錄表之公文書之人,被告己○○、庚○○及宇○○雖均非公務員,然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上開被告前揭多次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論以連續犯,並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且加重其刑。末查,被告己○○前於八十五年間曾先後二次犯傷害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累犯,故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卯○○、乙○○及黃玉伶於案發當時均為線西鄉公所之公務員,對於國家所託付之職務,不知恪遵職責,竟體承上意,曲意配合,犯後亦刻意飾卸推諉,全然未見悔悟之意等情,被告己○○、庚○○、宇○○分別為順榮營造及隆興土木之負責人,本均應依法令規定而以施工品質、信譽及價格作為與其他廠商競標之依據,竟為謀私利,以借牌之方式圍標,破壞公平競爭之機制,並勾結公務員,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上,惡性非輕,惟犯後已坦承部分犯行,略具悔意等情,以及參酌渠等品行、智識程度暨涉案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貳、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卯○○、乙○○、未○○及玄○○等人均明知經辦公共工程細部工程單價應參照彰化縣政府頒發之工程統一單價參考表,或進行市場訪價決定之,竟共同基於圖利被告己○○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間經辦線西鄉「下犁二號排水改善工程」、「四股圳排水改善工程」及「下犁一號排水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以浮編「不鏽鋼欄杆」及「施工安全措施費」二項預算之方法舞弊,驗收後並據以結算予順榮營造,其中「不鏽鋼欄杆」乙項計浮報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三萬八千九百三十元(均以結算金額扣除每座不鏽鋼欄杆合理市價七百五十元計算);「施工安全措施費」浮報一百六十四萬四千五百二十一元,合計浮報二百八十八萬三千四百五十一元,而以此方式圖利被告己○○等人,並使之因而獲利,因認被告卯○○、乙○○、未○○及玄○○等人此部分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

(二)被告卯○○、乙○○、天○○、未○○、玄○○、黃玉伶及寅○○等人均明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之規定,而「公告金額」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迄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二百萬元;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始回復為一百萬元,且於經辦公共工程時,性質上得合併辦理招標之公共工程不得擅加分割,竟共同基於經辦公共工程舞弊及圖利被告己○○、庚○○等人之犯意聯絡,以分割設計的方式,將每件申請補助之工程預算控制在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下,藉以規避政府採購法原則上應辦理公開招標之規定(詳細分割方式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再經被告卯○○核示採限制性招標,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均係搭配順榮營造投標之廠商,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均係搭配利興營造投標之廠商,如附表三所示之廠商均係搭配順量土木投標之廠商,如附表四所示之廠商均係搭配成金營造投標之廠商,竟仍通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廠商參與投標,復予以開標,而圖利被告己○○、庚○○等人。而被告卯○○、乙○○、未○○、玄○○、天○○、黃玉伶及寅○○等人則於八十八、九十年間違背上述職務後,或接受庚○○邀宴至彰化縣和美鎮中華川菜餐廳用餐;或共同前往(除黃玉伶外)臺中市○○路附近某大樓十一樓有女陪侍之KTV酒店飲酒作樂,而受有不正利益,因認被告卯○○、乙○○、未○○、玄○○、天○○、黃玉伶及寅○○等人此部分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嫌、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及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罪嫌。

(三)被告即詮程營造負責人丑○○、合慶土木及良升營造負責人癸○○(良升營造之登記負責人固為施政利,惟實際負責人為癸○○)、良太營造負責人午○○、輔泰營造負責人巳○○、建彰營造負責人丙○○及慶阜營造負責人丁○○等人均明知順榮營造有意承攬附表一所示之工程,竟與被告庚○○、己○○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為完成形式比價,推由基於幫助渠等協議圍標犯意之被告辛○○(被告庚○○之妻)、戌○○及宙○○(上二人於八十八年間均為順榮營造職員)至線西鄉公所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後,由順榮營造代上開廠商墊付押標金,再責由被告辛○○、戌○○及宙○○分別填寫標單後,持往上述營造公司用印;或由被告戌○○及宙○○告知前揭廠商應填寫之競標價格後,由該廠商責派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職員,依該競標價格估算各工程細部單價後,再送交順榮營造彙整,由被告戌○○及宙○○等人將三份投標文件持往或郵寄至線西鄉公所,後即由順榮營造或順榮營造所指定之廠商順利標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工程,被告己○○、庚○○等人即以上述方式,與被告丑○○、癸○○、午○○、巳○○、丙○○及丁○○等人不為價格競爭,因認被告己○○、庚○○、丑○○、癸○○、午○○、巳○○、丙○○及丁○○等人均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至被告辛○○、戌○○及宙○○則均涉犯刑法第三十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

(四)被告即利興營造負責人酉○○及盈隆營造負責人甲○○等人,均明知隆興土木有意承攬附表二所示之工程,竟與被告即隆興土木負責人宇○○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為完成形式比價,推由基於幫助渠等協議圍標犯意之被告戊○○(於八十八年間為利興營造職員)至線西鄉公所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後,由隆興土木代上開廠商墊付押標金,並由隆興土木不知名之職員分別填寫招標文件後,持往上述營造公司用印;或由隆興土木不知名之職員告知前揭廠商應填寫之競標價格後,由該廠商責派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職員,依該競標價格估算各工程細部單價後,再送交隆興土木彙整,由隆興土木職員將三份投標文件持往或郵寄至線西鄉公所,之後即由利興營造或其指定之廠商順利承攬附表二所示之工程,被告宇○○即以上述方式,與被告酉○○、甲○○不為價格競爭,因認被告酉○○、宇○○及甲○○均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至被告戊○○則涉犯刑法第三十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

(五)被告即金築土木負責人子○○及東岳土木負責人黃○○,均明知順量土木有意承攬附表三所示之工程,竟與被告即順量土木負責人申○○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為完成形式比價,由順量土木責派姓名、年籍均不詳職員至線西鄉公所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後,由順量土木代上述廠商墊付押標金。取得標單後,再由順量土木不知名之職員分別填寫招標文件後,持往上述營造公司用印;或由順量土木不知名之職員告知前揭廠商應填寫之競標價格後,由該廠商責派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職員,依該競標價格估算各工程細部單價後,再送交順量土木彙整,由順量土木職員將三份投標文件持往或郵寄至線西鄉公所,之後順量土木即順利承攬附表三所示之工程,被告申○○即以上述方式,與被告子○○、黃○○不為價格競爭,因認被告申○○、子○○及黃○○均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

(六)被告即台利營造負責人辰○○明知成金營造有意承攬附表四所示之工程,竟與被告地○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為完成形式比價,由成金營造責派姓名、年籍均不詳職員至線西鄉公所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後,由成金營造代台利營造墊付押標金。取得標單後再由成金營造不知名之職員分別填寫招標文件後,持往上述營造公司用印;或由成金營造不知名之職員告知前揭廠商應填寫之競標價格後,由該廠商責派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職員,依該競標價格估算各工程細部單價後,再送交成金營造彙整,由成金營造職員將三份投標文件持往或郵寄至線西鄉公所,之後即由成金營造順利承攬附表四所示之工程,被告地○即以上述方式,與被告辰○○不為價格競爭,因認被告地○、辰○○均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可稽。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卯○○、乙○○、未○○及玄○○涉犯前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卯○○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壬○○於偵查中證述每座不鏽鋼欄杆之成本僅有七百五十元等語,及相關工程之預算書、結算書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認被告卯○○、乙○○、天○○、未○○、玄○○、黃玉伶及寅○○等人涉犯前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及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卯○○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黃惠珠、沈文雅、吳錦銘、曾清池及黃美雲於偵查中之證述,及相關工程之卷宗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認被告辛○○、戌○○、宙○○、戊○○涉犯前開刑法第三十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被告己○○、庚○○、宇○○、甲○○、酉○○、丙○○、丁○○、癸○○、子○○、丑○○、辰○○、巳○○、午○○、申○○、地○及黃○○等人涉犯前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己○○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黃美雲、沈文雅、吳錦銘、曾清池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相關工程之卷宗資料,及相關廠商之帳戶往來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卯○○、乙○○、天○○、未○○、玄○○、黃玉伶、寅○○、辛○○、戌○○、宙○○、戊○○、己○○、庚○○、宇○○、甲○○、酉○○、丙○○、丁○○、癸○○、子○○、丑○○、辰○○、巳○○、午○○、申○○、地○及黃○○等人均堅決否認涉有前開犯行,渠等之辯解詳如下述:

(一)被告卯○○辯稱:工程預算及決算並非其專業,伊並沒有浮報價額,也並沒有切割工程及接受庚○○招待飲宴,且伊均是依照黃正義之指示辦理相關業務,並沒有圖利特定廠商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工程預算及決算並非被告卯○○之專業,被告卯○○僅能從書面審核,又本案相關工程均係由上級核定補助之經費發包,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有分割工程之事實,且公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卯○○究竟係圖被告己○○等人何種不法利益,此外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卯○○曾接受被告庚○○招待飲宴,故被告卯○○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尚屬不足。

(二)被告乙○○辯稱:伊沒有浮報價額,也並沒有切割工程及接受庚○○招待飲宴,亦沒有圖利特定廠商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證人壬○○於鈞院審理時已證述每座不鏽鋼欄杆七百五十元之價格,僅屬大量採購之單價,公訴人未能考量安裝過程中尚須支出搬運、加工等費用,及廠商應有之合理利潤,逕認有浮報情事,顯屬率斷,何況相關之工程預算亦非被告乙○○所編列,又本件並無證據證明相關工程有分割招標之情事,且依據相關工程之卷宗資料顯示,順榮營造等廠商之得標價格均在核定底價以下,且完工後亦均經公所人員驗收合格,顯然被告己○○等人縱有借牌圍標之情事,惟因渠等取得之工程款屬於依約施工後所獲取之合法利益,被告乙○○自無成立圖利罪之可能,再被告乙○○之偵查筆錄固載明其坦承接受被告庚○○招待飲宴,惟經勘驗偵訊錄音光碟後,被告乙○○並未為如此之陳述,上開偵查筆錄自不足為證,故被告乙○○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尚屬不足。

(三)被告黃玉伶辯稱:伊沒有接受過庚○○招待飲宴,也沒有圖利廠商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黃玉伶並未接受任何廠商招待飲宴,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黃玉伶等人如何切割工程,且被告己○○等人縱有借牌圍標之情事,惟因渠等取得之工程款屬於依約施工後所獲取之合法利益,被告黃玉伶自無成立圖利罪之可能。

(四)被告天○○辯稱:伊只是建設課內負責文書處理及路燈管理之課員,僅偶而會因被告乙○○之指派擔任審查廠商資格之工作而已,伊對於相關之招標、開標業務均不清楚,所以沒有圖利任何廠商,也沒有接受任何廠商之招待飲宴;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天○○只是建設課內負責文書處理及路燈管理之課員,不負責相關之開標、決標業務,何況公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天○○等人如何切割工程,又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天○○曾接受廠商招待飲宴,且縱被告天○○等人曾接受廠商招待飲宴,公訴人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天○○的哪個行為與此有對價關係,再被告己○○等人縱有借牌圍標之情事,惟因渠等取得之工程款屬於依約施工後所獲取之合法利益,被告天○○自無成立圖利罪之可能。

(五)被告未○○辯稱:伊不負責編列預算,僅審核數量與單價,各工程都是經由鄉長向中央申請補助,經中央核准多少,線西鄉公所就做多少,並沒有切割工程的事,伊也沒有接受廠商招待飲宴或是其他任何利益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未○○僅負責監工、驗收,不負責預算之編列,如何能浮報價格?又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未○○等人如何切割工程,而被告己○○等人縱有借牌圍標之情事,惟因渠等取得之工程款屬於依約施工後所獲取之合法利益,被告未○○自無成立圖利罪之可能。

(六)被告玄○○辯稱:伊一直到九十年後才有負責工程設計的工作,所以相關之工程並非伊所設計,伊並沒有浮報價額之行為,也沒有接受廠商招待飲宴及圖利特定廠商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玄○○僅負責監工、驗收,不負責預算之編列,如何能浮報價格?又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玄○○等人如何切割工程,而被告己○○等人縱有借牌圍標之情事,惟因渠等取得之工程款屬於依約施工後所獲取之合法利益,被告玄○○自無成立圖利罪之可能。

(七)被告寅○○辯稱:伊雖然負責設計,但均有依照規定處理,有多少經費就做多少工程,伊並沒有切割工程,圖利特定廠商,更沒有接受廠商招待飲宴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寅○○僅是線西鄉公所之約僱人員,並無權決定預算金額,如何能分割工程?又公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工程究係如何分割或何工程得以合併發包,此外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寅○○曾接受廠商招待飲宴,且縱被告寅○○等人曾接受廠商招待飲宴,公訴人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寅○○的哪個行為與此有對價關係,故請為無罪之諭知。

(八)被告己○○辯稱:伊只是單純的借牌投標等語,被告庚○○辯稱:伊有時會幫被告己○○購買及填寫標單等語,被告辛○○、宙○○及戌○○均辯稱:渠等均是順榮營造之職員,僅偶而受老闆即被告己○○指示代為購買、填寫標單及領回押標金,並不知道有圍標情事等語。上開五人之選任辯護人則為渠等辯護稱:被告己○○、庚○○僅是單純的借牌圍標,尚不構成當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協議圍標罪,此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時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更足以證明,又被告己○○、庚○○上開正犯之犯行既不成立,則被告辛○○、宙○○及戌○○之幫助犯行,當然亦不成立等語。

(九)被告丑○○、癸○○、巳○○、丙○○及丁○○均辯稱:渠等只是單純將所負責廠商之牌照借給被告己○○等語。

(十)被告宇○○辯稱:伊只是單純的借牌投標等語。被告酉○○、甲○○均辯稱:渠等只是單純將所負責廠商之牌照借給被告宇○○等語。被告戊○○辯稱:伊只是利興營造之職員,僅偶而受被告宇○○委託而代為購買、填寫標單及領回押標金,並不知道有圍標情事等語。上開四人之選任辯護人則為渠等辯護稱:被告宇○○僅是單純的借牌圍標,而被告酉○○、甲○○僅是單純的出借牌照,均不構成當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協議圍標罪,此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時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更足以證明,又被告宇○○、酉○○及甲○○上開正犯之犯行既不成立,則被告戊○○之幫助犯行,當然亦不成立等語。

(十一)被告申○○辯稱:伊並沒有借牌圍標的行為。被告子○○及黃○○則辯稱:渠等只是單純將所負責廠商之牌照借給順量土木等語。

(十二)被告地○辯稱:伊只是單純將所負責廠商之牌照借給伸有土木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卯○○、乙○○、未○○及玄○○涉犯前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部分:

1、證人壬○○於偵查中固證述:伊是順輝企業社之負責人,「下犁二號排水改善工程」、「四股圳排水改善工程」及「下犁一號排水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中,不鏽鋼欄杆工程均是伊以每座七百五十元之單價向順榮營造承包等語,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復證述:上開每座七百五十元之價額,係指伊大批出貨給順榮營造之批發價,不包含安裝及加工之費用,安裝及加工之費用需由順榮營造自行負擔,若係零售價每座約一千餘元等語,顯然其於偵查中所證之價格,僅係每座不鏽鋼欄杆出貨予順榮營造之單價而已,惟衡情順榮營造取得上開不鏽鋼欄杆後,尚須自行負擔運送、加工及安裝等費用,且有獲取合理利潤之考量,復參諸各廠商與材料供應商之議價能力不同,各廠商無不希冀壓低材料之進貨價格,以增加自身之利潤等情,顯然不能僅憑順榮營造以上開甚低之單價向證人壬○○進貨,即遽論被告卯○○等人有浮報價額之嫌。何況上開不鏽鋼欄杆部分,彰化縣政府所頒發之工程統一單價參考表中並未載明參考之單價,而本件除證人壬○○於偵查中之證述外,並未見公訴人提出其他客觀事證足資佐證上開不鏽鋼欄杆之價額確有浮編之事實,反觀被告卯○○等人之選任辯護人所提出之彰化縣政府與健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所簽訂之「鹿鳴(二)農地重劃區○○段頂草旁補給等改善工程」之契約書,其中關於不鏽鋼護欄部分,規格與上開三項工程之不鏽鋼欄杆大致相符,然該工程之不鏽鋼護欄,每座包含材料、搬運及安裝等費用合計五千二百九十七點八三元,明顯高於上開三工程不鏽鋼欄杆之平均單價(約四千二百餘元),更堪認被告卯○○等人是否有公訴人所指之浮報不鏽鋼欄杆價額之事實,確屬有疑。

2、再被告玄○○及未○○於偵查中固自承上開三工程之不鏽鋼欄杆有浮報之嫌疑,惟查被告未○○根本不負責工程設計及編列預算之業務,而被告玄○○僅負責審核工程預算書之數量、單價與總價是否相符,編列預算及設計亦非其業務等情,已據共同被告即證人乙○○、天○○等人證述甚詳,則渠等如何能得悉有浮報價額之事實?是以渠等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是因為檢察官訊問時先預設「每座不鏽鋼欄杆單價僅七百五十元,於工程預算書卻載明四千餘元」之前提,渠等因價格差距甚大直覺有浮報之嫌疑,才為上開供述等語,應堪採信,至渠等於偵查中所述,顯屬臆測之詞,自不足為證。

3、又為消弭職業災害,保障勞工生命健康福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佈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規定各種公共工程應視實際情形編列相關之安全措施費,而此項費用與施工過程中為維護工程周邊交通安全之「交通安全設備費」,自屬不同,公訴人認為「下犁二號排水改善工程」、「四股圳排水改善工程」及「下犁一號排水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中已編列「交通安全設備費」後,再編列之「施工安全措施費」即屬浮報云云,顯有所誤認。

4、而前開三項工程之預算書中所編列之「施工安全措施費」,固未具體載明細目,惟查前開三項工程均屬排水改善工程,為防止施工過程中勞工不慎掉入溝中或地基流失、路面坍塌危及勞工生命、身體等情形,本有編列該項費用以維護勞工安全之必要性,復參照共同被告即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前開工程施工處土質鬆軟因而有編列「施工安全措施費」之必要等語,及共同被告即證人玄○○亦證述:原則上開挖超過一點五公尺,就必須編列「施工安全措施費」等語,顯然前開三工程編列「施工安全措施費」應屬合法且必要。而公訴人除未能具體指明前開三工程之「施工安全措施費」究係如何浮編外,亦未能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被告卯○○等人有何浮編此項費用之情事,是以被告卯○○等人此部分事實之證據亦有所不足。

5、此外,依照公訴人提出之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卯○○、乙○○、未○○及玄○○等人涉有前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是以被告卯○○等人此部分之罪嫌自有所不足。

(二)被告卯○○、乙○○、天○○、未○○、玄○○、黃玉伶及寅○○等人涉犯前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嫌、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及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罪嫌部分:

1、查本件公訴人固認為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工程金額均由被告卯○○等人故意將底價控制在二百萬元或一百萬以下,再採取限制招標之方式,因認渠等有蓄意分割工程舞弊之嫌。惟觀諸附表一編號A一至A四及附表二編號B一、B二及B四等七件工程,核定之底價均在二百萬元之上,且依照扣案該七工程之開(決)標紀錄表顯示,該七工程均係採取公開招標之方式,顯然公訴人此部分已有所誤認。再者,本件上開七工程以外之其餘工程,補助經費之單位並非同一,包括有經濟部水資源局、臺灣電力公司、農委會、臺灣省政府水利處等,發包時間亦均有相當之落差,則固然有部分工程地點相近,然線西鄉公所因受限於補助經費之來源及時間之不同,而採取分段改善之方式,亦非無可能,尚不能以工程底價均在一百萬或二百萬以下,即遽論被告卯○○等人分割工程。何況上開工程,究係何工程應予合併發包,惟遭被告卯○○等人分割設計發包,及渠等係採取何種分工方式,均未見公訴人提出客觀事證加以證明,徒以金額為準即認定被告卯○○等人分割工程,事證顯有不足。又既不能證明被告卯○○等人蓄意分割工程,則之後經由黃正義或被告卯○○之核示採取限制招標部分,自亦難以證明有何違法之處。是以公訴人認被告卯○○、乙○○、天○○、未○○、玄○○、黃玉伶及寅○○等人涉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嫌部分,事證顯有不足。

2、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中所謂「收取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決參照)。本件依前揭有罪部分之說明,被告卯○○、乙○○及黃玉伶固明知有被告己○○、庚○○及宇○○等人借牌圍標之不法情事,而仍配合被告己○○、庚○○及宇○○等人為不實之開標、決標程序事項後,復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而均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已如前述。惟被告卯○○、乙○○及黃玉伶上揭不法行為,核與前開須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財務上重大貪污行為具有同等危害性而可相提並論之其他舞弊情事,尚屬有間,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座談會結論及相關研究意見,自難遽認渠等上開行為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而須另以該貪瀆罪名相繩。

3、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其犯罪態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即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須以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經查本件公訴人雖認被告卯○○等人,就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工程有共犯圖圍標廠商不法利益之犯行,惟承包工程之廠商本該有合理之利潤,故所謂不法利益,須扣除合法利潤始足當之,則相關廠商扣除成本及合理利潤後,究竟有無圖得不法利益,其圖得之不法利益為多少,均未見公訴人舉證證明;本院參照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精神,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本件就此部分既均未見公訴人舉出具體事證以供法院調查,僅泛指圖得不法利益云云,自難對被告卯○○等人遽以圖利罪刑論處。

4、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需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須具有對價關係,即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始足以成立(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一八七號判決要旨)。本件公訴人固依被告庚○○、天○○、玄○○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而認被告卯○○、乙○○、天○○、未○○、玄○○、黃玉伶及寅○○等人均曾接受被告庚○○招待飲宴或至有女陪侍之處所飲酒,而受有不正利益。惟查公訴人對於被告卯○○等人究竟係於何時、何地接受被告庚○○招待飲宴或至有女陪侍之處所飲酒乙節,均未能具體查明,何況被告庚○○、天○○及玄○○於本院審理時均翻異前詞,被告庚○○改稱並未招待線西鄉公所之人員飲宴或至有女陪侍之處所飲酒等語,被告天○○、玄○○亦改稱並未接受被告庚○○招待飲宴等語,顯然單憑被告庚○○、天○○、玄○○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欲認定被告卯○○等人曾接受被告庚○○招待飲宴或至有女陪侍之處所飲酒乙節,證據尚有不足。且本件除被告卯○○、乙○○及黃玉伶之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堪以認定,而足認係違背職務行為外,就被告卯○○等人其餘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圖利等行為之事證,均有所不足,已如前述,則既查無被告天○○、未○○、玄○○及寅○○有何違背職務行為之具體事證,如何能認定渠等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又即使被告卯○○、乙○○及黃玉伶確實有接受被告庚○○招待飲宴或至有女陪侍之處所飲酒,公訴人仍應證明渠等上開所受之不正利益,與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惟就此部分亦均未見公訴人舉出具體事證以供本院調查,僅空言渠等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顯然未盡其舉證責任。綜上,被告卯○○等人涉有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部分之事證,亦有所不足。

5、此外,依照公訴人提出之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卯○○、乙○○、天○○、未○○、玄○○、黃玉伶及寅○○等人涉有前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及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罪嫌,是以上開被告此部分之罪嫌仍有所不足。

(三)被告辛○○、戌○○、宙○○、戊○○涉犯刑法第三十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及被告己○○、庚○○、宇○○、甲○○、酉○○、丙○○、丁○○、癸○○、子○○、丑○○、辰○○、巳○○、午○○、申○○、地○、黃○○等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部分:

1、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此即所謂罪刑法定原則。查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訂公布,並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惟附表編號A一至A八及附表二編號B一至B四等工程之開標時間均在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前,是以被告己○○、庚○○、辛○○、戌○○、宙○○、丑○○、癸○○、午○○、巳○○、丙○○、丁○○、宇○○、酉○○、甲○○及戊○○等人,就上開工程即使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或協議圍標之行為,惟因渠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尚未施行,依照上開罪刑法定原則,自不能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等罪名相繩,合先敘明。

2、次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以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為:(1)行為人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2)行為人須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手段;(3)須達成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換言之,行為人之主觀上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本罪。倘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或未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自非受該罪所規範。又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者,係指原本有意投標之廠商,因合意之結果,而不為投標而言,不包括原本無意投標之廠商在內。所謂「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係指原本有意投標競爭價格之廠商,因合意之結果,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價格之競爭而言,不包括原本無意競爭之廠商在內,亦即,若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或單純陪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廠商,因其等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更無參與投標或競標之意思,自無產生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合意之可能,顯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法律構成要件不相符(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號判決參照)。又其後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生效,其中第八十七條新增訂第五項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亦即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於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確規定處罰,並非修正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更足徵單純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與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對象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則行為人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前,即使有借牌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行為,惟因當時政府採購法並無處罰此種行為,故此種行為應屬行為時之法律所不罰。

3、本件依照前開有罪部分之說明,被告己○○、庚○○向無投標意願之被告丑○○、癸○○、午○○、巳○○、丙○○、丁○○等人,借用渠等之公司之牌照,投標如附表一編號A九至A二四等工程之事實,及被告宇○○向無投標意願之被告酉○○、甲○○等人,借用渠等之公司牌照,投標如附表二編號B五至B十二等工程之事實,均已堪認定。再被告申○○雖辯稱:伊並沒有借牌圍標的行為云云,惟共同被告即證人子○○及黃○○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均已證述渠等並無投標意願,係將渠等所負責廠商之牌照借予順量土木投標如附表三所示工程等情屬實,復有如附表三所示工程之相關資料扣案足資佐證,顯然被告申○○向無投標意願之被告子○○及黃○○,借用各該公司牌照,投標如附表三工程之事實,亦堪認定。再被告辰○○及地○並無投標意願,係將渠等公司之牌照借予伸有土木前負責人黃遷(已死亡)投標如附表四所示工程之事實,已據證人黃美雲、黃鴻彰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據被告辰○○、地○分別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復有如附表四所示工程之相關資料扣案足資佐證,顯然伸有土木向無投標意願之被告辰○○及地○,借用渠等公司之牌照,投標如附表四工程之事實,亦堪認定,至起訴書載明係由被告地○向被告辰○○借牌投標乙節,顯屬誤載,附此敘明。則被告己○○、庚○○、宇○○及申○○既僅是單純借用他人牌照投標,被告丑○○、癸○○、午○○、巳○○、丙○○、丁○○、酉○○、甲○○、子○○、黃○○、辰○○及地○等人僅係單純出借渠等所負責廠商之牌照陪標,而上開被告等人之行為又均係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之前,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對渠等論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五項之罪。

4、再查,如附表一編號A九至A二四、附表二編號B五至B十二及附表三、四所示工程之得標金額,均低於核定底價,且上開被告並未使用詐術,而借牌之行為在上開被告行為當時尚屬不罰之行為亦如前述,是上開被告之行為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復參諸上開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亦足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原規範意旨,並未就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之行為列為處罰之範圍,故嗣後補增訂同法條第五項處罰之規定,是以自亦不能對上開被告遽論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

5、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著有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五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正犯即被告己○○、庚○○、宇○○、甲○○、酉○○、丙○○、丁○○、癸○○、丑○○、巳○○、午○○等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部分,既無從成立,則被告辛○○、戌○○、宙○○、戊○○等人涉嫌幫助上開被告等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部分,參照前開判例意旨,自亦無由成立。

6、此外,依照公訴人提出之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辛○○、戌○○、宙○○、戊○○涉犯刑法第三十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被告己○○、庚○○、宇○○、甲○○、酉○○、丙○○、丁○○、癸○○、子○○、丑○○、辰○○、巳○○、午○○、申○○、地○、黃○○等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嫌,是以上開被告此部分犯行之事證顯有不足。

五、綜上所述,依照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能證明被告辛○○、戌○○、宙○○、天○○、未○○、玄○○、寅○○、甲○○、戊○○、酉○○、丙○○、丁○○、癸○○、子○○、丑○○、辰○○、巳○○、午○○、申○○、地○及黃○○等人涉犯上開罪名,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就渠等均諭知無罪之判決。至被告辰○○及午○○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於審理期日仍均未到庭,惟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後,認均應為無罪之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均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至於被告卯○○、乙○○、黃玉伶、己○○、庚○○及宇○○就上開部分之犯行,既同屬不能證明渠等就此部分業已犯罪,本亦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處刑部分,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參、移送併辦部分: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四三七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己○○及庚○○與共犯曾俊、曾金來、陳福仁、黃文哲、莊翠倫、鄭美藝、李雅惠、李錦炳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舞弊之犯意聯絡,由共犯曾俊、曾金來、陳福仁、黃文哲、莊翠倫、鄭美藝、李雅惠、李錦炳等人以分割設計的方式,將每件申請補助之工程預算控制在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下,藉以規避政府採購法原則上應辦理公開招標之規定(詳細分割方式如附表五所示),再經共犯曾俊核示採限制性招標,並明知如附表五所示之廠商均係搭配順榮營造投標之廠商竟仍通知如附表五所示之廠商參與投標,復予以開標,而圖利被告己○○、庚○○等人。再被告己○○、庚○○復向詮程營造負責人丑○○、合慶土木及良升營造負責人癸○○、立昇營造負責人王仁修、建彰營造負責人丙○○及慶阜營造負責人丁○○等人借用牌照,之後渠等即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為完成形式比價,推由辛○○(被告庚○○之妻)、戌○○及宙○○(上二人於八十八年間均為順榮營造職員)至溪州鄉公所一次購買三份標單後,由順榮營造代上開廠商墊付押標金,再責由辛○○、戌○○及宙○○分別填寫標單後,持往上述營造公司用印;或由戌○○及宙○○告知前揭廠商應填寫之競標價格後,由該廠商責派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職員,依該競標價格估算各工程細部單價後,再送交順榮營造彙整,由被告戌○○及宙○○等人將三份投標文件持往或郵寄至溪州鄉公所,後即由順榮營造或順榮營造所指定之廠商順利標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工程,被告己○○、庚○○等人即以上述方式與丑○○等人不為價格競爭,因認被告己○○、庚○○均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

二、惟查:參照前開說明,本件經檢察官起訴部分,被告己○○、庚○○固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然渠等另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部分,則因事證不足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以被告己○○、庚○○經起訴而由本院論罪科刑部分,與移送併辦之部分,尚難認為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以此部分應予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十三條、第四十七條(修正前),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上訴狀繕本)。

檢察官於訊問上開被告前,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進 清

法 官 王 昌 鑫

法 官 紀 佳 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 惠 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  │核定底價  │得標金額  │
├──┼──────────┼────┼────┼───────┼─────┼─────┤
│A1  │寓埔排水浚泄工程    │88.05.06│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2,380,000 │2,360,000 │
├──┼──────────┼────┼────┼───────┼─────┼─────┤
│A2  │田尾排水浚泄工程    │88.05.06│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2,380,000 │2,360,000 │
├──┼──────────┼────┼────┼───────┼─────┼─────┤
│A3  │下犁二號排水改善工程│88.05.07│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2,490,000 │2,480,000 │
├──┼──────────┼────┼────┼───────┼─────┼─────┤
│A4  │四股圳排水改善工程  │88.05.07│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2,490,000 │2,470,000 │
├──┼──────────┼────┼────┼───────┼─────┼─────┤
│A5  │彰七線道路工程      │88.05.21│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1,430,000 │1,420,000 │
├──┼──────────┼────┼────┼───────┼─────┼─────┤
│A6  │彰五線道路工程      │88.05.21│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1,900,000 │1,900,000 │
├──┼──────────┼────┼────┼───────┼─────┼─────┤
│A7  │下犁村農路改善工程  │88.05.21│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1,470,000 │1,460,000 │
├──┼──────────┼────┼────┼───────┼─────┼─────┤
│A8  │下犁村道路排水改善工│88.05.26│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1,410,000 │1,410,000 │
│    │程                  │        │        │              │          │          │
├──┼──────────┼────┼────┼───────┼─────┼─────┤
│A9  │頂犁村道路排水改善工│88.05.26│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1,430,000 │1,380,000 │
│    │程                  │        │        │              │          │          │
├──┼──────────┼────┼────┼───────┼─────┼─────┤
│A10 │線西村村內排水整治工│88.08.27│順榮營造│良太、合慶營造│1,070,000 │1,034,000 │
│    │程                  │        │        │              │          │          │
├──┼──────────┼────┼────┼───────┼─────┼─────┤
│A11 │頂庄村及寓埔村道路排│88.12.17│良升營造│慶阜營造、立昇│1,020,000 │1,010,000 │
│    │水改善工程          │        │        │土木          │          │          │
├──┼──────────┼────┼────┼───────┼─────┼─────┤
│A12 │頂犁村內外排水溝改善│88.12.21│順榮營造│輔泰、詮程營造│1,530,000 │1,526,000 │
│    │工程                │        │        │              │          │          │
├──┼──────────┼────┼────┼───────┼─────┼─────┤
│A13 │頂犁村道路排水改善工│88.12.21│順榮營造│輔泰、詮程營造│1,430,000 │1,430,000 │
│    │程                  │        │        │              │          │          │
├──┼──────────┼────┼────┼───────┼─────┼─────┤
│A14 │十五輪三農路西側排水│88.12.28│良升營造│良太、慶阜營造│1,930,000 │1,920,000 │
│    │溝工程              │        │        │              │          │          │
├──┼──────────┼────┼────┼───────┼─────┼─────┤
│A15 │寓埔村農路改善工程  │88.12.28│良升營造│良太、慶阜營造│1,050,000 │1,050,000 │
├──┼──────────┼────┼────┼───────┼─────┼─────┤
│A16 │頂庄排水改善工程    │88.12.24│順榮營造│慶阜、詮程營造│1,900,000 │1,900,000 │
├──┼──────────┼────┼────┼───────┼─────┼─────┤
│A17 │下犁村農路改善工程  │88.12.29│順榮營造│輔泰、詮程營造│1,460,000 │1,450,000 │
├──┼──────────┼────┼────┼───────┼─────┼─────┤
│A18 │下犁一號排水改善工程│88.12.29│順榮營造│慶阜、詮程營造│1,900,000 │1,890,000 │
├──┼──────────┼────┼────┼───────┼─────┼─────┤
│A19 │下塭村排水改善工程  │88.12.29│良升營造│良太、建彰營造│1,900,000 │1,885,000 │
├──┼──────────┼────┼────┼───────┼─────┼─────┤
│A20 │寓埔排水改善工程    │88.12.30│順榮營造│慶阜、詮程營造│1,900,000 │1,890,000 │
├──┼──────────┼────┼────┼───────┼─────┼─────┤
│A21 │下犁二號排水溝後續改│88.12.30│順榮營造│慶阜、詮程營造│1,900,000 │1,885,000 │
│    │善工程              │        │        │              │          │          │
├──┼──────────┼────┼────┼───────┼─────┼─────┤
│A22 │口厝二號排水溝後續改│88.12.30│順榮營造│慶阜、詮程營造│1,900,000 │1,890,000 │
│    │善工程              │        │        │              │          │          │
├──┼──────────┼────┼────┼───────┼─────┼─────┤
│A23 │口厝一號排水改善工程│88.12.30│良升營造│良太、建彰營造│1,890,000 │1,885,000 │
├──┼──────────┼────┼────┼───────┼─────┼─────┤
│A24 │頂犁村農路改善工程  │88.12.24│良升營造│良太、慶阜營造│1,030,000 │1,020,000 │
└──┴──────────┴────┴────┴───────┴─────┴─────┘
附表二:
┌──┬──────────┬────┬────┬───────┬─────┬─────┐
│編號│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  │核定底價  │得標金額  │
├──┼──────────┼────┼────┼───────┼─────┼─────┤
│B1  │寓埔路邊護岸駁坎工程│88.04.14│利興營造│隆興土木、盈隆│2,480,000 │2,461,000 │
│    │                    │        │        │營造          │          │          │
├──┼──────────┼────┼────┼───────┼─────┼─────┤
│B2  │四輪二中排改善工程  │88.05.05│隆興土木│陞晉、長陞營造│3,350,000 │3,326,000 │
├──┼──────────┼────┼────┼───────┼─────┼─────┤
│B3  │八輪小十一排改善工程│88.05.25│隆興土木│盈隆、利興營造│1,100,000 │1,086,000 │
├──┼──────────┼────┼────┼───────┼─────┼─────┤
│B4  │番雅溝北岸AC改善工程│88.05.25│利興營造│國洲營造、大川│4,830,000 │4,796,000 │
│    │                    │        │        │土木          │          │          │
├──┼──────────┼────┼────┼───────┼─────┼─────┤
│B5  │四農四路AC改善工程  │88.09.17│利興營造│隆興土木、盈隆│1,670,000 │1,663,600 │
│    │                    │        │        │營造          │          │          │
├──┼──────────┼────┼────┼───────┼─────┼─────┤
│B6  │下犁村內小型排水溝改│88.10.21│隆興土木│盈隆、利興營造│1,440,000 │1,432,000 │
│    │善工程              │        │        │              │          │          │
├──┼──────────┼────┼────┼───────┼─────┼─────┤
│B7  │七份溝南側護岸第一期│88.10.21│利興營造│盈隆營造、隆興│1,930,000 │1,920,000 │
│    │工程                │        │        │土木          │          │          │
├──┼──────────┼────┼────┼───────┼─────┼─────┤
│B8  │十五輪一農路西側排水│88.11.26│盈隆營造│隆興土木、利興│1,500,000 │1,488,600 │
│    │溝及AC改善工程      │        │        │營造          │          │          │
├──┼──────────┼────┼────┼───────┼─────┼─────┤
│B9  │十四輪中排及東西排水│88.12.07│利興營造│築封、協勝土木│1,960,000 │1,952,000 │
│    │溝工程              │        │        │              │          │          │
├──┼──────────┼────┼────┼───────┼─────┼─────┤
│B10 │十六輪中排路面AC工程│88.12.10│隆興土木│盈隆、利興營造│1,840,000 │1,832,000 │
│    │                    │        │        │              │          │          │
├──┼──────────┼────┼────┼───────┼─────┼─────┤
│B11 │十八輪八小排改善工程│88.12.24│利興營造│築封、和泰土木│1,990,000 │1,980,000 │
│    │                    │        │        │              │          │          │
├──┼──────────┼────┼────┼───────┼─────┼─────┤
│B12 │十八輪八農路給水溝改│88.12.28│隆興土木│協勝、新瑞和土│1,990,000 │1,987,600 │
│    │善工程              │        │        │木            │          │          │
└──┴──────────┴────┴────┴───────┴─────┴─────┘
附表三:
┌──┬──────────┬────┬────┬───────┬─────┬─────┐
│編號│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  │核定底價  │得標金額  │
├──┼──────────┼────┼────┼───────┼─────┼─────┤
│C1  │曉陽國小前排水溝改善│88.09.16│順量土木│東岳、金築土木│1,200,000 │1,150,000 │
│    │工程                │        │        │              │          │          │
├──┼──────────┼────┼────┼───────┼─────┼─────┤
│C2  │番雅溝北岸場路排水改│88.10.15│順量土木│東岳、金築土木│  998,000 │  995,000 │
│    │善工程              │        │        │              │          │          │
├──┼──────────┼────┼────┼───────┼─────┼─────┤
│C3  │溫仔村溝岸排水改善工│88.10.20│順量土木│東岳、金築土木│1,000,000 │  996,000 │
│    │程                  │        │        │              │          │          │
├──┼──────────┼────┼────┼───────┼─────┼─────┤
│C4  │德興村排水改善工程  │88.12.03│順量土木│東岳、金築土木│1,290,000 │1,260,000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  │核定底價  │得標金額  │
├──┼──────────┼────┼────┼───────┼─────┼─────┤
│D1  │十六輪一農路東側排水│88.08.27│成金營造│伸有、台利營造│1,320,000 │1,320,000 │
│    │及AC工程            │        │        │              │          │          │
├──┼──────────┼────┼────┼───────┼─────┼─────┤
│D2  │南北幹道給 (排)水溝 │88.09.17│成金營造│伸有、台利營造│1,870,000 │1,837,000 │
│    │改善工程            │        │        │              │          │          │
├──┼──────────┼────┼────┼───────┼─────┼─────┤
│D3  │頂庄大將爺前排水溝改│88.10.21│成金營造│伸有、台利營造│1,935,000 │1,920,000 │
│    │善工程              │        │        │              │          │          │
├──┼──────────┼────┼────┼───────┼─────┼─────┤
│D4  │十六輪四農路東西側排│88.12.24│成金營造│伸有、健生營造│1,980,000 │1,930,000 │
│    │水溝改善工程        │        │        │              │          │          │
└──┴──────────┴────┴────┴───────┴─────┴─────┘
附表五:
┌──┬──────────┬────┬────┬─────────┐
│編號│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      │
├──┼──────────┼────┼────┼─────────┤
│A1  │東州排水改善工程    │88.09.16│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2  │圳寮排水改善工程    │88.09.17│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3  │溪州大排支線排水改善│88.09.16│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工程                │        │        │                  │
├──┼──────────┼────┼────┼─────────┤
│A4  │溪州中排排水改善工程│88.09.17│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5  │溪厝排水改善工程    │88.09.17│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6  │潮洋一排排水改善工程│88.09.16│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7  │潮洋二排排水改善工程│88.09.17│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8  │舊眉村排水改善工程  │88.09.17│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9  │舊眉排水改善工程    │88.09.16│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10 │移民排水改善工程    │88.09.17│順榮營造│合慶土木、詮程營造│
├──┼──────────┼────┼────┼─────────┤
│A11 │溪州農地重劃東西二十│89.01.17│順榮營造│輔泰、立昇營造    │
│    │二輪農路改善工程    │        │        │                  │
├──┼──────────┼────┼────┼─────────┤
│A12 │溪州農地重劃區東西十│89.01.17│順榮營造│輔泰、立昇營造    │
│    │二輪農地改善工程(一)│        │        │                  │
├──┼──────────┼────┼────┼─────────┤
│A13 │菜公村堤防巷排水改善│89.01.17│順榮營造│輔泰、立昇營造    │
│    │工程                │        │        │                  │
├──┼──────────┼────┼────┼─────────┤
│A14 │溪州農地重劃區南北二│89.01.17│順榮營造│輔泰、立昇營造    │
│    │路改善工程(二)      │        │        │                  │
├──┼──────────┼────┼────┼─────────┤
│A15 │溪州農地重劃區東西十│89.01.17│順榮營造│輔泰、立昇營造    │
│    │二輪農路改善工程(二)│        │        │                  │
├──┼──────────┼────┼────┼─────────┤
│A16 │彰一百線道路改善工程│89.05.25│順榮營造│通達、建彰營造    │
├──┼──────────┼────┼────┼─────────┤
│A17 │彰一0八線道路改善工│89.05.25│順榮營造│大慶土木、良太營造│
│    │程                  │        │        │                  │
├──┼──────────┼────┼────┼─────────┤
│A18 │彰一0四線道路改善工│89.05.20│順榮營造│輔泰、慶阜營造    │
│    │程                  │        │        │                  │
├──┼──────────┼────┼────┼─────────┤
│A19 │溪州農地重劃區東西二│89.01.17│順榮營造│輔泰、立昇土木    │
│    │十四輪農路改善工程  │        │        │                  │
├──┼──────────┼────┼────┼─────────┤
│A20 │舊眉排水改善工程    │89.12.23│順榮營造│良升、良太營造    │
├──┼──────────┼────┼────┼─────────┤
│A21 │潮洋二排改善工程    │89.12.24│順榮營造│良升、良太營造    │
├──┼──────────┼────┼────┼─────────┤
│A22 │清水路農路改善工程  │89.05.20│順榮營造│慶阜、輔泰營造    │
├──┼──────────┼────┼────┼─────────┤
│A23 │溪厝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06│順榮營造│詮程、輔泰營造    │
├──┼──────────┼────┼────┼─────────┤
│A24 │圳南路旁農路改善工程│89.05.20│順榮營造│良太、詮程營造    │
├──┼──────────┼────┼────┼─────────┤
│A25 │菜公村村內道路護欄工│89.04.10│順榮營造│立昇土木、良升營造│
│    │程                  │        │        │                  │
├──┼──────────┼────┼────┼─────────┤
│A26 │水尾村村內排水護欄工│89.04.10│順榮營造│良升、輔泰營造    │
│    │程                  │        │        │                  │
├──┼──────────┼────┼────┼─────────┤
│A27 │圳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06│順榮營造│建彰、良太營造    │
├──┼──────────┼────┼────┼─────────┤
│A28 │吳其溝排水改善工程  │89.07.06│順榮營造│建彰營造、大慶土木│
├──┼──────────┼────┼────┼─────────┤
│A29 │溪墘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7.06│順榮營造│言信、慶阜營造    │
├──┼──────────┼────┼────┼─────────┤
│A30 │彰一0六線道路排水改│89.08.16│順榮營造│建彰、詮程營造    │
│    │善工程              │        │        │                  │
├──┼──────────┼────┼────┼─────────┤
│A31 │圳寮村村內排水護欄工│89.04.10│順榮營造│良太、輔泰營造    │
│    │程                  │        │        │                  │
├──┼──────────┼────┼────┼─────────┤
│A32 │移民路旁農路改善工程│89.05.20│順榮營造│良升、詮程營造    │
├──┼──────────┼────┼────┼─────────┤
│A33 │溪州農地重劃區東西十│89.01.17│建彰營造│良太、慶阜營造    │
│    │六輪三農路改善工程  │        │        │                  │
├──┼──────────┼────┼────┼─────────┤
│A34 │潮洋村農路擋土牆改善│89.01.17│建彰營造│慶阜、良升營造    │
│    │工程                │        │        │                  │
├──┼──────────┼────┼────┼─────────┤
│A35 │溪州農地重劃區南北二│89.01.17│建彰營造│慶阜、良升營造    │
│    │路改善工程(二)      │        │        │                  │
├──┼──────────┼────┼────┼─────────┤
│A36 │菜公村中央路二號橋護│89.04.10│建彰營造│良升、良太營造    │
│    │欄工程              │        │        │                  │
├──┼──────────┼────┼────┼─────────┤
│A37 │溪州大排護欄工程    │89.04.10│建彰營造│輔泰、良升營造    │
├──┼──────────┼────┼────┼─────────┤
│A38 │潮洋一排護欄工程    │89.04.10│建彰營造│良太、良升營造    │
├──┼──────────┼────┼────┼─────────┤
│A39 │潮洋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建彰營造│慶阜、良升營造    │
├──┼──────────┼────┼────┼─────────┤
│A40 │陸軍路旁農路改善工程│89.05.20│建彰營造│良太營造、立昇土木│
├──┼──────────┼────┼────┼─────────┤
│A41 │溪下路旁農路改善工程│89.05.20│建彰營造│慶阜、良升營造    │
├──┼──────────┼────┼────┼─────────┤
│A42 │東西十六輪四農路改善│        │詮程營造│合慶、良太營造    │
│    │工程                │        │        │                  │
├──┼──────────┼────┼────┼─────────┤
│A43 │東西三輪五農路      │        │詮程營造│合慶、良太營造    │
├──┼──────────┼────┼────┼─────────┤
│A44 │彰一0六線道路改善工│89.05.20│詮程營造│建彰營造、立昇土木│
│    │程                  │        │        │                  │
├──┼──────────┼────┼────┼─────────┤
│A45 │東州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06│詮程營造│言信、良太營造    │
├──┼──────────┼────┼────┼─────────┤
│A46 │移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詮程營造│輔泰、通達營造    │
├──┼──────────┼────┼────┼─────────┤
│A47 │溪厝排水護欄工程    │89.04.10│詮程營造│輔泰、良升營造    │
├──┼──────────┼────┼────┼─────────┤
│A48 │下霸農場排水護欄工程│89.04.10│詮程營造│良太營造、立昇土木│
├──┼──────────┼────┼────┼─────────┤
│A49 │舊濁水溪排水護欄工程│89.04.10│詮程營造│良太營造、立昇土木│
├──┼──────────┼────┼────┼─────────┤
│A50 │溪州大排排水支線改善│89.06.30│詮程營造│良升營造、大慶土木│
│    │工程                │        │        │                  │
├──┼──────────┼────┼────┼─────────┤
│A51 │彰一0九線道路改善工│89.05.25│詮程營造│慶阜、良升營造    │
│    │程                  │        │        │                  │
├──┼──────────┼────┼────┼─────────┤
│A52 │潮洋一排排水改善工程│89.07.06│詮程營造│言信、良太營造    │
├──┼──────────┼────┼────┼─────────┤
│A53 │東州村永安路排水護欄│89.04.10│慶阜營造│輔泰、良太營造    │
│    │工程                │        │        │                  │
├──┼──────────┼────┼────┼─────────┤
│A54 │東州村村內排水擭欄工│89.04.10│慶阜營造│輔泰、良太營造    │
│    │程                  │        │        │                  │
├──┼──────────┼────┼────┼─────────┤
│A55 │移民排水護欄工程    │89.04.10│慶阜營造│良升營造、立昇土木│
├──┼──────────┼────┼────┼─────────┤
│A56 │菜公村道路護欄改善工│90.02.16│慶阜營造│順榮、建彰營造    │
│    │程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