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仁維
- 選任辯護人
- 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332、1672、1722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
第2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仁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張仁維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6、編號18至21 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6、編號18至21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事實
一、張仁維(綽號:北埔維)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牟取差價利潤之犯意,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價格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附表編號 1至29所示賴基清、李泓毅、邱錦坤、李新松、張壽懿、宋振豐、張鼎龍,先後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待雙方就毒品交易達成合意後,張仁維即於附表編號1至29 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編號1至29所示之地點,將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出售,並交付予賴基清、李泓毅、邱錦坤、李新松、張壽懿、宋振豐、張鼎龍,復收取如附表編號 1至29所示金額之現金而完成買賣毒品交易。張仁維以上開方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且每販售0.1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即可從中牟取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差價利益。
二、張仁維復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法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價格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附表二編號17所示郭張鵬,先後聯繫轉讓海洛因之事宜,待雙方就毒品轉讓達成合意後,張仁維即於附表二編號17號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地點,將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海洛因轉讓予郭張鵬。
三、張仁維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係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所指「管制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禁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價格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附表二編號1至16及編號18至21 所示賴基清、李新松、曾永良、郭張鵬、宋振豐、張壽毅,先後聯繫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待雙方就毒品轉讓達成合意後,張仁維即於附表二編號1至16及編號18至21 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編號1至16及編號18至21所示之地點,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16及編號18至2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轉讓予賴基清、李新松、曾永良、郭張鵬、宋振豐、張壽毅。
四、嗣經警方對張仁維前揭門號及行動電話(手機序號: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實施通訊監察後,獲悉賴基清、李泓毅、邱錦坤、李新松、張壽懿、宋振豐、張鼎龍、曾永良、郭張鵬曾在電話中疑似向張仁維聯繫購毒或轉讓毒品事宜,復經員警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花蓮縣新城鄉○○村○○街00○0 號前拘提張仁維到案,並於分別對張仁維執行附帶搜索及其位於花蓮縣新城鄉○○村○○街00○0 號之住處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五、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郭張鵬、李新松、邱錦坤、李泓毅、曾永良、張鼎龍、賴基清、張壽懿、宋振豐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並告以要旨,均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無意見,且未聲明異議 (見本院卷二第22頁至第24頁) ,復經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捨棄傳喚證人郭張鵬,放棄詰問權之行使在案 (見本院二卷第25頁至第26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人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之記載,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且證人於警詢時並無具結之可能,故就該審判外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應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得援為本案證據。
(二)又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稱受監察人,除該法第5條及第7條所規定者外,並包括為其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或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偵查中得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4 條、第5 條第1 項第14款、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卷附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均已依法取得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此有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含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在卷可稽 (見他卷二第7至第18頁)。本院審諸前開通訊監察書業已載明案由、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受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監察方法、聲請機關或依職權核發、執行機關、適用法條、法官指示事項等,符合前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式,該通訊監察所得之錄音應有證據能力,當無疑義。另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該通訊監察錄音所作成之譯文,乃監察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該通訊監察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以確保監聽內容與譯文之真實、同一性。惟當事人若已承認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就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依法實施通訊監察,而依通訊監察錄音所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及辯護人對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係依監聽錄音之內容如實製作,或對於譯文形式上之真實性並無爭執 (見本院卷二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 ,且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供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認、表示意見及辯論,故本件卷內之通訊監察譯文即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被告張仁維就本案犯罪事實所為自白,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事,且調查結果亦與卷內其他證據資料所呈現之犯罪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二、事實認定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仁維於偵查中、本院行調查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他卷一第41頁至第43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101頁至第104頁、偵一卷第166 頁至第176頁、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28頁、第113頁、第251 頁至第259頁、本院卷二第26頁),核與證人賴基清、李泓毅、邱錦坤、李新松、張壽懿、宋振豐、張鼎龍、郭張鵬、曾永良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二卷第1頁至第18頁、21頁至第41頁、第44頁至第56頁、第59頁至第66頁、第69頁至第78頁、第89頁至第92頁、第95頁至第128頁、他卷一第9頁至第13頁、第24頁至第28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59頁至第69頁、第74頁至第75頁、第77頁至第89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103 頁至第104頁),復有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278號、101 年度聲監續字第9號、102年度聲監字第31號通訊監察書、臺灣花蓮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聲拘字第15號拘票、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36號搜索票、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聲請登記資料各1 份、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花蓮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9份、現場照片9張、扣押物品照片63 張及附表一、二所示交易、轉讓毒品及轉讓禁藥時間對照相符之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佐(警一卷第14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26頁至第 29頁、第31頁至第67頁、警二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57頁至第58頁、第67頁至第68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129頁至第130頁、他卷一第70頁至第71頁、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二第10頁至第14頁) 。準此,堪信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應屬實情。
(二)查買賣毒品係我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此為國人所知悉,而按我國查緝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執法甚嚴,對於販賣者尤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蓋毒品皆屬量微價高之物,販賣者皆有暴利可圖,茍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焉有可能甘冒重度刑責而販賣毒品?復酌以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每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得自每次交易中獲取100元之利潤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7頁),足認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賺取差價營利之犯意,當無疑義。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且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入藥物藥商管理法第16條第1款 (即現行藥事法第22條第1款) 之禁藥管理,並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現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化學合成類麻醉藥品」管理,並明定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所指「管制藥品」(即藥事法第11條之管制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 1項第1 款所列之禁藥,而上開列入藥事法禁藥之管理迄今並未解除,則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同時受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範,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次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係於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相較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修正之藥事法為後法;依新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轉讓禁藥之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重,且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又毒品未必係經公告之禁藥,禁藥亦未必為毒品。再參諸藥事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藥事之管理,藥事法第 1條定有明文,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保障國民健康之保護目的不同,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故除非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一定數量,或係同條例第9 條所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為後法,且為重法,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82號、97年度臺上字第2158號、98年度臺上字第6707號分別著有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所犯將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予賴基清、李新松、曾永良、郭張鵬、宋振豐、張壽毅施用之犯行,因尚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實際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而有加重事由存在,復觀諸被告每次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量,僅為每次0.1公克、0.2公克或1公克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56頁背面至第259頁) ,故基於罪疑為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自應認被告所轉讓之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未達該加重處刑標準,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加重其刑,二者相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為後法且為重罪,依法條競合關係,應適用較重之後法。
(二)核被告張仁維關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關於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關於事實欄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又被告基於販賣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轉讓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論罪。至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與轉讓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安非他命行為,自均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罰規定,故就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不另予處罰,附此敘明。另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所示之29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二所示之1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事實欄三所示之 20次轉讓禁藥罪,犯意均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本案縱認被告收受金錢、交付毒品之行為尚難構成販賣毒品,然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法院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法條,亦即法院依起訴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祗須不逾起訴基本事實之範圍,得自由為之,不以與起訴事實完全相同為必要(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判決參照)。其所謂起訴之犯罪事實,係指單純一罪之單一犯罪事實及實質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而言,不包括裁判上一罪在內(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本案經核「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都是侵害社會大眾身體生命法益,罪質相同,且客觀上被告本身有把毒品交付予他人之犯意及已達著手階段之行為,交付毒品之目的若是有賺差價就是販賣,倘沒有賺差價則為轉讓,可認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應予變更法條(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判決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固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此立法目的,係在使被告得以充分行使其防禦權,避免突襲裁判,以維護程序之公正,俾保障被告之權益。倘事實審法院於調查、審理中,已就被告變更罪名之犯罪構成事實,對被告加以調查訊問,使被告有辯解之機會,則實質上,與踐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顯無任何妨礙(102年度台上字第4855號判決參照) 。經查,公訴意旨就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犯行(原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原記載被告所犯法條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而漏未論及被告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然揆諸前開判決意旨,「販賣毒品」既與「轉讓毒品」皆為侵害社會大眾身體生命法益之犯罪,客觀上亦均有將毒品交付他人之犯意及已達著手階段之行為,故可認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是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之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又本院雖未就此部份之犯行為形式上罪名變更之諭知,然本院於審理時已就被告涉販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部分為調查、審認(見本院卷一第255頁背面至第256頁),被告之辯護人復於公訴檢察官起稱:變更起訴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後,為被告之利益辯護稱:對此部份之變更無意見等語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59頁),又觀以本件起訴書就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證據並所犯法條」均記載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見本院卷一第3頁背面),且本院於行羈押訊問程序、調查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就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告以係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見本院卷一第26頁、第112頁、第221頁、250頁背面及本院卷二第21 頁背面) ,並賦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為攻擊、防禦及辯解之機會,實質上與踐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顯無任何妨礙,併予敘明。
(四)按98年5月20日修正公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製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9及附表二編號17 所示之罪均皆自白不諱,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就其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白不諱,惟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由法院為比較適用時,應本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實務上,於同一法律為新舊法比較適用時,亦本此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結論意旨及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考)。而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在法律適用上不同,前者係擇一適用法律,後者係併合適用各法律,僅從一重罪處斷。本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16及編號18至21 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既發生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間之法規競合關係,而應優先適用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縱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不得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仍得據為本院量刑之參考,併予敘明。
(六)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明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偵查中雖辯稱:吳亦正係伊之上線,他會從臺北三重帶毒品給伊。李增樂,臺北市刑大已經在偵辦他,他也是三重那邊的人,伊的毒品上游是源自於他們2人等語(見他卷一第104頁),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請鈞院函詢有無因被告供出上手李增樂、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因而查獲之情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3頁) ,然經本院函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以102年5月24日花檢金勇102偵1332字第08792號函覆稱:被告於偵查訊問中提供其匯款予販賣毒品之上線帳戶資料影本2 紙,目前仍在追查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頁),繼於102年7月15日以花檢金勇 102偵1332字第12178號函覆稱:本件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訊問後,上手李增樂否認犯行,目前尚未查出真實年籍資料,仍在積極偵辦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2頁),復於102年12月24日以花檢金合102他1014字第23726號函覆稱:本署查無被告供出上游毒犯案件在偵辦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2頁)。雖被告於103年2月6日及同年月18日具狀陳稱:其已向檢察官供出毒品來源,偵查案號為102年度偵字第2993 號云云,然經本院再行函詢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所提供之上開案號,乃被告另案所涉之毒品案件,核與是否查獲本案毒品來源無涉,此有同署103年2月19日花檢金誠102偵2993字第02702號函暨檢附之花蓮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46頁至第49頁) 。從而,被告雖有供出毒品上游吳亦正、李增樂及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然本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任何正犯或共犯,是本案尚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併此敘明。
(七)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之利益辯護稱:請考量被告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每次販賣及轉讓毒品之數量均不多,大部分僅係1 次施用之數量,金額亦不大,顯非毒品中小盤商可比,而僅係吸食毒品者間互通有無之有償或無償轉讓而已,又被告前有正當之工作,在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擔任臨時人員,且於中華工商附設進修學校進修,本案發生前 5年內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要旨參照)。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犯罪情節輕微、被告無不良素行,事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家庭生活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雖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然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明知毒品殘害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危害至鉅,卻仍為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犯行,又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雖僅有1次,然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行為分別高達 29次及20次,顯非單純偶一為之,所為顯對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造成危害,是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環境在客觀上能否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殊堪質疑,且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亦無情輕法重之情;至於被告犯後是否自白犯行不諱,販賣、轉讓毒品或禁藥數量之多寡、賺取差價利益之高低、被告是否5 年內無犯罪紀錄、是否前有正當工作或積極求學之表現等節,揆諸前揭判例及判決意旨,均非本院決定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考量因素,從而,本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犯行,堪認罰當其罪,而無情堪憫恕之可言,自不宜另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八)隨著犯罪率之急速攀升,人們對犯罪之無助感、不安全感已成為日常生活中慣行事實之一部份,加以現今之刑事司法國家面對犯罪率之提升,往往採取「淡化偏差」之方式加以對應,亦即提高執法門檻,容忍輕罪 (例如選擇以緩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緩刑之方式予以對應) 或以輕度刑罰對待犯罪之刑罰理性(官僚理性)態度,使得輕微犯罪之失序行為蔓延進入民眾之日常生活中,加深了民眾對犯罪之恐懼,再觀諸我國大眾媒體氾濫,犯罪談話節目盛行,該等節目為博取收視率,以提升廣告收益,往往採取極為煽動之方式,對犯罪之情節、犯罪者之心態予以細節性之描繪 (有時淪於單純猜測性質) ,並對犯罪之被害人如何被害,以及被害是否與政府政策之漫不經心或粗糙有關 (例如入罪門檻是否過高、刑罰強度是否過低、是否列為警察執法之重點等等) 等節大肆評論,而將大眾對犯罪問題之集體經驗毫不留情的汲取出來,並予以戲劇化及制度化,以致於再度縮短了大眾與犯罪間之距離,彷彿每一位視聽者均為下一位之潛在被害者,從而20世紀盛行的刑罰─福利主義(「福利模式」)慢慢褪色(仍殘存於犯罪控制場域中,但更具條件性,並以犯罪行為為中心,且對風險更加敏感),而轉移至重視以「威嚇」、「隔離無害化」及「應報」之手段,以達成保護大眾安全、降低犯罪恐懼及重建既有權威之「刑罰模式」,「復歸措施」(例如各種保安處分、假釋、觀護等等)雖仍在繼續執行,然重點以從「當事人(被告)為中心」置換為以「犯罪行為為中心」,犯罪行為(非犯罪人)成為處理之核心對象,而非癥結,復歸的對象甚至可以被解釋為係「未來的被害者」,而非「犯人本身」,從而,在此種對犯罪問題集體經驗轉變下所形成之刑事政策,將傾向於把犯罪者視為一種有害於公眾安全之風險因子,並認為應對犯罪者加以嚴密監控,而偏重「犯罪管理」的觀點,先予敘明。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86間因連續販賣安非他命,經法院科刑確定,並入監服刑,復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戒毒保安處分,足認被告對施用毒品所產生之「生理依賴性」 (包含依賴性、耐藥性及戒斷症狀) 應瞭解甚深,然被告歷經前次偵、審及執行程序之洗禮後,不僅未能強化其毒品危害性之認識,並培養其守法之意識,竟再度漠視我國對毒品犯罪 (尤其是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行為類型)採取嚴罰之犯罪抗制態度(向毒品宣戰之刑事政策) ,及毒品施用所具有之社會傳染性本質(施毒者可能將毒品再散佈出去),反覆地透過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犯行,使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在購毒者及受讓毒品者無法正確評估施用毒品之相關風險 (例如生理依賴性之強弱、毒品純度如何、是否攙有雜質等等) 及受毒癮制約者在不得不繼續施用毒品之情狀下,進入其等支配範圍內,使其等之生命、身體及健康法益陷於法益侵害之高度風險中,此外由於販賣毒品之所得往往被投入下次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成本,亦可能被用於走私、買賣槍枝或洗錢,而有助長組織犯罪之可能,因此販賣毒品之犯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之程度亦不可謂不重大;又觀以被告每次販賣或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之數量雖不多,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次數亦僅有1 次,然被告販賣或轉讓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卻分別高達29次及20次之譜,且販賣、轉讓之對象亦多達9 人之多,是被告上開犯行斷非偶爾或臨時性地受吸食同好之央求所為,而深具職業性、地區性犯罪之特質,此亦可從被告遭警查獲時,尚持有為數不少供其預備販賣之甲基安非他命等節相互佐證 (見本院卷第252頁),是被告之上開犯行實已對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法益造成抽象顯著之危險,而足以喚起社群對毒品犯罪之恐懼,故本院為回應社群對毒品犯罪之集體經驗,並保護社會大眾免於受到毒品犯罪自體及其衍生之其他後續社會、經濟秩序上之犯罪或脫序行為之危害,應將被告視為威脅社群安全之危險他者或風險因素,而在對其發動刑罰權使其感受刑罰威嚇力,並宣示、重建既有權威關係之同時,以監獄之高牆拘禁被告之自由,監控被告之行止,俾實現以隔離無害化之手段,預防未來犯罪,保護社會大眾安全,並降低社群對毒品犯罪之憂懼感等現代刑事政策目的,並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見本院卷二第32頁) 、曾擔任新城鄉鄉公所司機之職,每月收入約27,000元,有雙親需要扶養,並與江麗秋育有子女1 人,目前由岳母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27頁、31 頁至第31頁背面)、為賺取利潤而販賣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見本院卷二第27頁背面) 、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竊盜及贓物等犯罪紀錄之品行、販毒之犯罪所得尚非甚鉅、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幫派分子之身分為犯罪組織進行販賣毒品犯行之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戒。
(十)本案被告違犯如附表一編號1、18、19、29、附表二編號4、
5、6、16、17、18、19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 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規定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往實務上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0條及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咸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認併合處罰所定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惟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則明定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本案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所宣告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爰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轉讓禁藥罪,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依修正後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4款之規定,即不與前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之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6482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但此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應仍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 項前段之適用,即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265號判決參照)。再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該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甚明。由此項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584 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張仁維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得之金額合計為26,100元(每次金額詳如附表一所載),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張鼎龍,現尚有餘款1,700 元尚未取得,此部份自無從為沒收或以其財產為抵償之宣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96 年度台上字第2331、55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故被告經法院為有罪之科刑判決時,查獲之毒品,與被告本案所犯並經法院諭知有罪者若全然無關,固不得於該有罪判決之主刑下宣告沒收;至若查獲之毒品,與被告被訴之本案非全然無關,法院自應於主刑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227號判決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分屬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2年3月28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4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各1 份附卷為憑(見偵一卷第90頁至第91頁及第106頁) ,然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之海洛因、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圓餅狀粉餅係伊於102年3月21日凌晨1時許至3時許向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在花蓮縣慈濟醫院前消防隊後交易等語在案 (見警一卷第6頁),而本院勾稽本案被告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犯行,均係於102年3月21日前所為,此外依卷內證據亦無法證明該等扣案物與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之犯行間有何關聯,故揆諸前開判決旨趣,上開物品既均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併為沒收之宣告,至被告此部分是否另涉其他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三)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且扣案之殘渣袋2 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為成分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陳在卷(見警一卷第7頁及本院卷一第251頁背面至第252頁) ,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4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然上開物品僅與被告是否涉犯施用毒品犯行有關,而與本案無涉,復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願拋棄上開物品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5頁背面),爰均不併為沒收之宣告。
(四)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至12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 (見警一卷第7頁及本院卷一第251頁背面至第252頁),且其中之行動電話9支、門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電子磅秤1臺、分裝袋1包均係供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所用之物乙情,復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陳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51頁背面至第252頁),然被告既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願拋棄上開物品等語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25頁背面) ,且上開物品亦非屬違禁物,是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本院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
(五)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之物,其中21,900元為被告之生活費用,99,000元則為被告向友人借貸之金錢,核與本案無關乙節,亦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陳在卷 (見本院卷一第251頁),本院衡以金錢具高度混同性之本質,且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扣案之120,900 元為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是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修正後)第 50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編號│對 象│時 間│地 點│交易客體( │被告使用之行│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 │新臺幣) │動電話門號及│ ││ │ │ │ │ │搭配手機 │ │├──┼───┼────┼─────┼─────┼──────┼───────────┤│ 1 │賴基清│101年12 │花蓮縣吉安│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月28日下│鄉全民住宅│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午4時34 │某房間內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分許 │(起訴書誤│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載為花蓮縣│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吉安鄉全民│(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1年12月 │住宅) │載為販賣安│ │ ││ │ │28日下午│ │非他命一個│ │ ││ │ │某時許)│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 2 │賴基清│102年1月│花蓮縣吉安│販賣3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26日晚間│鄉太昌路61│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6時01分 │4號賴基清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租屋處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1月26│ │載為販賣安│ │ ││ │ │日下午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 3 │賴基清│102年1月│花蓮縣吉安│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31日晚間│鄉太昌路61│重量0.2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6時43分 │4號賴基清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租屋處 │他命,得款│ │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5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1月31│ │載為販賣安│ │ ││ │ │日晚間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500元) │ │ │├──┼───┼────┼─────┼─────┼──────┼───────────┤│ 4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吉安│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4日晚間 │鄉太昌路61│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9時54分 │4號賴基清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租屋處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4 │ │載為販賣安│ │ ││ │ │日晚間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 5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8日上午 │鄉家樂福門│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11時14分│口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8 │ │載為販賣安│ │ ││ │ │日下午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 6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9日中午 │鄉家樂福門│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12時41分│口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9 │ │載為販賣安│ │ ││ │ │日下午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 7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2日下午│鄉家樂福頂│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4時50分 │樓停車場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2│ │載為販賣安│ │ ││ │ │日下午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 8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4日下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4時05分 │之石頭椅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4│ │載為販賣安│ │ ││ │ │日下午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 9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吉安│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4日晚間│鄉黃昏市場│重量0.3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8時55分 │對面之公園│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7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4│ │載為販賣安│ │ ││ │ │日晚間某│ │非他命1小 │ │ ││ │ │時許) │ │包,得款 │ │ ││ │ │ │ │700 元) │ │ │├──┼───┼────┼─────┼─────┼──────┼───────────┤│10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5日晚間│鄉家樂福門│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6時47分 │口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5│ │載為販賣安│ │ ││ │ │日晚間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11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2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8日晚間│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7時27分 │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8│ │載為販賣安│ │ ││ │ │日晚間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12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吉安│販賣2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9日下午│鄉太昌路61│重量0.2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1時28分 │4號賴基清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租屋處 │他命,得款│ │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5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9│ │載為販賣安│ │ ││ │ │日上午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500元) │ │ │├──┼───┼────┼─────┼─────┼──────┼───────────┤│13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吉安│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9日晚間│鄉太昌路61│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8時43分 │4號賴基清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租屋處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9│ │載為販賣安│ │ ││ │ │日晚間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14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3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21日中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12時25分│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21│ │載為販賣安│ │ ││ │ │日中午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15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23日凌晨│鄉佳民村馬│重量0.5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 │ │0時39分 │路旁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3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23│ │載為販賣安│ │ ││ │ │日凌晨某│ │非他命一個│ │ ││ │ │時許) │ │玻璃球吸食│ │ ││ │ │ │ │器之量,得│ │ ││ │ │ │ │款300至500│ │ ││ │ │ │ │元) │ │ │├──┼───┼────┼─────┼─────┼──────┼───────────┤│16 │李泓毅│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3日晚間 │鄉家樂福旁│重量0.8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10時24分│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起訴書誤│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載為地點不│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詳)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3 │ │載為販賣甲│ │ ││ │ │日晚間某│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3,00│ │ ││ │ │ │ │0元) │ │ │├──┼───┼────┼─────┼─────┼──────┼───────────┤│17 │李泓毅│102年2月│花蓮縣花蓮│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9日晚間│市中山路文│重量0.7或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8時41分 │新補習班門│0.8 公克(│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口 │重量不詳)│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甲基安非他│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命,得款 │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9│ │1,000 元 │ │ ││ │ │日晚間某│ │(起訴書誤│ │ ││ │ │時許) │ │載為販賣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1,00│ │ ││ │ │ │ │0元) │ │ │├──┼───┼────┼─────┼─────┼──────┼───────────┤│18 │邱錦坤│102年1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9日下午│鄉家樂福門│重量0.7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3時07分 │口旁路邊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1月19│ │載為販賣甲│ │ ││ │ │日下午某│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1,00│ │ ││ │ │ │ │0元) │ │ │├──┼───┼────┼─────┼─────┼──────┼───────────┤│19 │邱錦坤│102年1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24日下午│鄉家樂福門│重量0.7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4時47分 │口旁路邊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起訴書誤│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載為花蓮縣│(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1月24│新城鄉家樂│載為販賣甲│ │ ││ │ │日下午某│福旁附近之│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馬路)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1,00│ │ ││ │ │ │ │0元) │ │ │├──┼───┼────┼─────┼─────┼──────┼───────────┤│20 │邱錦坤│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2日上午 │鄉家樂福門│重量0.7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10時26分│口旁路邊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起訴書誤│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載為花蓮縣│(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2 │新城鄉家樂│載為販賣甲│ │ ││ │ │日上午某│福旁附近之│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馬路)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1,00│ │ ││ │ │ │ │0元) │ │ │├──┼───┼────┼─────┼─────┼──────┼───────────┤│21 │邱錦坤│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4日下午 │鄉家樂福門│重量0.7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2時02分 │口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4 │ │載為販賣甲│ │ ││ │ │日下午某│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1,00│ │ ││ │ │ │ │0元) │ │ │├──┼───┼────┼─────┼─────┼──────┼───────────┤│22 │邱錦坤│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4日晚上 │鄉家樂福門│重量0.7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8時53分 │口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4 │ │載為販賣甲│ │ ││ │ │日晚上某│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1,00│ │ ││ │ │ │ │0元) │ │ │├──┼───┼────┼─────┼─────┼──────┼───────────┤│23 │邱錦坤│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9日下午 │鄉北埔村天│重量0.7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4時27分 │公廟前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9 │ │載為販賣甲│ │ ││ │ │日下午某│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1,00│ │ ││ │ │ │ │0元) │ │ │├──┼───┼────┼─────┼─────┼──────┼───────────┤│24 │李新松│102年2月│地點不詳 │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6日凌晨│ │重量0.7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4時57分 │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 │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6│ │載為販賣甲│ │ ││ │ │日上午某│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3,50│ │ ││ │ │ │ │0元) │ │ │├──┼───┼────┼─────┼─────┼──────┼───────────┤│25 │張壽懿│102年2月│花蓮縣花蓮│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7日晚間│市教育大學│重量0.7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 │ │6時28分 │旁之統一超│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商 │他命,得款│ │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起訴書誤│1,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載為花蓮縣│(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17│花蓮市教育│載為販賣甲│ │ ││ │ │日晚間某│大學附近超│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商)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1,00│ │ ││ │ │ │ │0元) │ │ │├──┼───┼────┼─────┼─────┼──────┼───────────┤│26 │宋振豐│102年2月│花蓮縣花蓮│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3日中午 │市後火車站│重量1公克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 │ │某時許 │停車場附近│甲基安非他│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命,得款 │ │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起訴書誤│3,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載為地點不│(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 │詳) │載為販賣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3,00│ │ ││ │ │ │ │0至5,000元│ │ ││ │ │ │ │) │ │ │├──┼───┼────┼─────┼─────┼──────┼───────────┤│27 │宋振豐│102年2月│花蓮縣花蓮│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6日上午 │市後火車站│重量1公克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 │ │11時44分│車棚 │甲基安非他│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 │命,得款 │ │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起訴書│(起訴書誤│3,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誤載為10│載為花蓮縣│(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2年2月6 │花蓮市後火│載為販賣甲│ │ ││ │ │日上午某│車站)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3,00│ │ ││ │ │ │ │0至5,000元│ │ ││ │ │ │ │) │ │ │├──┼───┼────┼─────┼─────┼──────┼───────────┤│28 │宋振豐│102年2月│花蓮縣花蓮│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10日上午│市後火車站│重量1公克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 │ │11時許 │ │甲基安非他│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起訴書│ │命,得款 │ │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誤載為10│ │3,000元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2年2月9 │ │(起訴書誤│ │產抵償之。 ││ │ │日上午某│ │載為販賣甲│ │ ││ │ │時許) │ │基安非他命│ │ ││ │ │ │ │1小包之量 │ │ ││ │ │ │ │,得款3,00│ │ ││ │ │ │ │0至5,000元│ │ ││ │ │ │ │) │ │ │├──┼───┼────┼─────┼─────┼──────┼───────────┤│29 │張鼎龍│102年1月│花蓮縣新城│販賣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販賣第二級毒品,││ │ │21日晚間│鄉嘉里二街│重量1公克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 │ │9時30分 │31巷15號張│甲基安非他│動電話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許 │鼎龍住處 │命,得款 │ │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 │ │(起訴書│ │1,800元(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誤載為10│ │餘款1,700 │ │其財產抵償之。 ││ │ │2年1月間│ │元賒欠) │ │ ││ │ │某日)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販賣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1公克之量 │ │ ││ │ │ │ │,得款3,50│ │ ││ │ │ │ │0元) │ │ │└──┴───┴────┴─────┴─────┴──────┴───────────┘附表二:轉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編號│對 象│時 間│地 點│轉讓客體 │被告使用之行│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 │ │動電話門號及│ ││ │ │ │ │ │搭配手機 │ │├──┼───┼────┼─────┼─────┼──────┼───────────┤│ 1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吉安│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6日晚間7│鄉太昌路61│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時48分許│4號賴基清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起訴書│租屋處 │他命 │ │ ││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 ││ │ │2年2月6 │ │載為轉讓甲│ │ ││ │ │日晚間某│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數量一次施│ │ ││ │ │ │ │用之數量)│ │ │├──┼───┼────┼─────┼─────┼──────┼───────────┤│ 2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吉安│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3日晚間│鄉太昌路61│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7時20分 │4號賴基清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租屋處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13│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下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 3 │賴基清│102年2月│花蓮縣吉安│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7日下午│鄉太昌路某│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3時16分 │處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載為花蓮縣│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17│吉安鄉太昌│基安非他命│ │ ││ │ │日下午某│路614號賴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基清租屋處│用之數量)│ │ ││ │ │ │) │ │ │ │├──┼───┼────┼─────┼─────┼──────┼───────────┤│ 4 │李新松│102年1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0日中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2時40分│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1月20│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下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 5 │李新松│102年1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3日下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3時00分 │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1月23│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下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 6 │李新松│102年1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4日下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5時57分 │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1月24│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下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 7 │李新松│102年1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7日上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0時19分│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1月27│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上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 8 │李新松│102年1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31日上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9時39分 │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1月31│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上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 9 │李新松│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日下午3│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時23分許│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起訴書│ │他命 │ │ ││ │ │誤載為10│ │(起訴書誤│ │ ││ │ │2年2月1 │ │載為轉讓甲│ │ ││ │ │日下午某│ │基安非他命│ │ ││ │ │時許) │ │數量一次施│ │ ││ │ │ │ │用之數量)│ │ │├──┼───┼────┼─────┼─────┼──────┼───────────┤│10 │李新松│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 ││ │ │12日下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時55分 │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12│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下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11 │李新松│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6日上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1時44分│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16│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中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12 │李新松│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8日下午│鄉家樂福旁│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2時29分 │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18│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下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13 │曾永良│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9日晚間│鄉家樂福旁│重量0.2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9時09分 │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19│ │基安非他命│ │ ││ │ │日下午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14 │曾永良│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2日晚間│鄉家樂福旁│重量0.2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1時58分│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22│ │基安非他命│ │ ││ │ │日晚間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15 │曾永良│102年2月│花蓮縣新城│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4日凌晨│鄉家樂福旁│重量0.2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0時59分 │被告之住處│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 │他命 │ │ ││ │ │(起訴書│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 │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23│ │基安非他命│ │ ││ │ │日晚間某│ │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 │用之數量)│ │ │├──┼───┼────┼─────┼─────┼──────┼───────────┤│16 │郭張鵬│102年1月│花蓮縣吉安│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8日中午│鄉中華路二│重量0.2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2時01分│段233號郭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張鵬住處樓│他命 │ │ ││ │ │(起訴書│上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起訴書誤│載為轉讓甲│ │ ││ │ │2年1月18│載為花蓮縣│基安非他命│ │ ││ │ │日上午某│吉安鄉中華│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路二段233 │用之數量)│ │ ││ │ │ │號) │ │ │ │├──┼───┼────┼─────┼─────┼──────┼───────────┤│17 │郭張鵬│102年1月│花蓮縣吉安│轉讓摻有 │0000000000號│張仁維轉讓第一級毒品,││ │ │18日下午│鄉中華路二│0.2公克海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柒月。 ││ │ │5時39分 │段233號郭 │洛因香菸1 │動電話 │ ││ │ │許 │張鵬住處樓│枝 │ │ ││ │ │(起訴書│上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起訴書誤│載為滲有些│ │ ││ │ │2年1月18│載為花蓮縣│微海洛因之│ │ ││ │ │日下某時│吉安鄉中華│香菸) │ │ ││ │ │許) │路二段233 │ │ │ ││ │ │ │號) │ │ │ │├──┼───┼────┼─────┼─────┼──────┼───────────┤│18 │郭張鵬│102年1月│花蓮縣吉安│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9日晚間│鄉中華路二│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6時01分 │段233號郭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張鵬住處樓│他命 │ │ ││ │ │(起訴書│上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起訴書誤│載為轉讓甲│ │ ││ │ │2年1月19│載為花蓮縣│基安非他命│ │ ││ │ │日晚間某│吉安鄉中華│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路二段233 │用之數量)│ │ ││ │ │ │號) │ │ │ │├──┼───┼────┼─────┼─────┼──────┼───────────┤│19 │郭張鵬│102年1月│花蓮縣吉安│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0日上午│鄉中華路二│重量0.1公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1時41分│段233號郭 │克甲基安非│動電話 │ ││ │ │許 │張鵬住處樓│他命 │ │ ││ │ │(起訴書│上 │(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起訴書誤│載為轉讓甲│ │ ││ │ │2年1月20│載為花蓮縣│基安非他命│ │ ││ │ │日晚間某│吉安鄉中華│數量一次施│ │ ││ │ │時許) │路二段233 │用之數量)│ │ ││ │ │ │號) │ │ │ │├──┼───┼────┼─────┼─────┼──────┼───────────┤│20 │宋振豐│102年2月│花蓮縣鳳林│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11日凌晨│鎮成功街54│重量1公克 │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5時46分 │號宋振豐住│甲基安非他│動電話 │ ││ │ │許 │處 │命 │ │ ││ │ │(起訴書│(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載為花蓮縣│載為轉讓甲│ │ ││ │ │2年2月11│新城鄉家樂│基安非他命│ │ ││ │ │日某時許│福門口) │數量一次施│ │ ││ │ │) │ │用之數量)│ │ │├──┼───┼────┼─────┼─────┼──────┼───────────┤│21 │張壽懿│102年2月│花蓮縣花蓮│轉讓1小包 │0000000000號│張仁維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22日晚間│市教育大學│甲基安非他│搭配扣案之行│,處有期徒刑伍月。 ││ │ │6時32分 │旁之統一超│命(重量不│動電話 │ ││ │ │許 │商 │詳) │ │ ││ │ │(起訴書│(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 │ │誤載為10│載為花蓮縣│載為販賣安│ │ ││ │ │2年2月22│花蓮市教育│非他命1小 │ │ ││ │ │日晚間某│大學附近超│包之量,得│ │ ││ │ │時許) │商) │款500元)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一編號1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1年12月28 │(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9 │ │日下午4時34 │ 0000000000 │B:喂、我現在在五百風, │ │ │分46秒 │(B)賴基清 │ 我現在要過去家樂福, │ │ │ │ 0000000000 │ 差不多20分鐘。 │ │ │ │ │A:我跟你說啦,我差不多 │ │ │ │ │ 要5、6點才可以走,現 │ │ │ │ │ 在沒有辦法啦,你在慢 │ │ │ │ │ 一點點啦,現在幾點? │ │ │ │ │B:現在幾點,我也沒戴手 │ │ │ │ │ 錄,我跟你講啦,我直 │ │ │ │ │ 接過去涼亭那邊啦。 │ │ │ │ │A:涼亭啊,我身上就沒有 │ │ │ │ │ 屁你,你去涼亭啊? │ │ │ │ │B:沒屁,哈哈,啊都沒錢 │ │ │ │ │ ,哪有辦法,啊我是準 │ │ │ │ │ 備好了啦。 │ │ │ │ │A:唉喲、我跟你講,你差 │ │ │ │ │ 不多6點左右過來啦,我│ │ │ │ │ 看能不能偷跑出去啦? │ │ │ │ │B:一樣那個挖土機? │ │ │ │ │A:石頭那邊就好了啦。 │ │ │ │ │B:好啦、好啦,6點我去 │ │ │ │ │ 那邊啦。 │ │ │ │ │A:6點左右啦,好嗎? │ │ │ │ │B:好啦、好啦。 │ │ └──────┴────────┴────────────┴───────┘ 附表一編號2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26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77 │ │下午4時57分 │ 0000000000 │A:不要再打了,你是怎樣 │ │ │50秒 │(B)賴基清 │B:先過來一下,這裡都、 │ │ │ │ 0000000000 │ 、、 │ │ │ │ │A:啊(掛斷)。 │ │ ├──────┼────────┼────────────┼───────┤ │102年1月26日│(A)張仁維 │B:喂、年輕人,年輕人, │他卷:P77 │ │晚間6時01分 │ 0000000000 │ 我這邊都好了啦,請你 │ │ │46秒 │(B)賴基清 │ 過來這邊坐一下,好不 │ │ │ │ 0000000000 │ 好?好不好?快回電, │ │ │ │ │ 快回電(國語)。 │ │ └──────┴────────┴────────────┴───────┘ 附表一編號3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31日│(A)張仁維 │A:喂、怎樣(台語)。 │他卷:P85 │ │晚間6時10分 │ 0000000000 │B:年輕的人,我在等你啦 │ │ │21秒 │(B)賴基清 │A:好啊、好啊。 │ │ │ │ 0000000000 │B:馬上過來啦,麻煩、麻 │ │ │ │ │ 煩。 │ │ ├──────┼────────┼────────────┼───────┤ │102年1月31日│(A)張仁維 │B:你好、你好(台語)。 │他卷:P85 │ │晚間6時43分 │ 0000000000 │A:再20分鐘。 │ │ │05秒 │(B)賴基清 │B:哈? │ │ │ │ 0000000000 │A:再20分。 │ │ │ │ │B:OK、OK。 │ │ └──────┴────────┴────────────┴───────┘ 附表一編號4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A:怎樣(台語)? │他卷:P93 │ │晚間7時09分 │ 0000000000 │B:麻吉、麻吉,你不是要 │ │ │51秒 │(B)賴基清 │ 過來嗎? │ │ │ │ 0000000000 │A:好啦,等下有空在過去 │ │ │ │ │ 啊。 │ │ │ │ │B:好。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A:怎樣(台語)? │他卷:P94 │ │晚間9時16分 │ 0000000000 │B:喂、朋友來一下,我這 │ │ │09秒 │(B)賴基清 │ 邊都處理好了,麻煩你 │ │ │ │ 0000000000 │ 過來一下。 │ │ │ │ │A:啊、雞巴啦。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B:喂、摩西、摩西(台語 │他卷:P94 │ │晚間9時54分 │ 0000000000 │ )。 │ │ │34秒 │(B)賴基清 │A:快到了啦。 │ │ │ │ 0000000000 │B:OK、OK,THANK,THANK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5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8日 │(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98 │ │上午11時14分│ 0000000000 │B:喂。 │ │ │27秒 │(B)賴基清 │A:跟你說中午,你一直打 │ │ │ │ 0000000000 │ 要做什麼啦? │ │ │ │ │B:喔、12點就對了,好、 │ │ │ │ │ 好。 │ │ └──────┴────────┴────────────┴───────┘ 附表一編號6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B:喂,我在看飛機啦(國 │他卷:P99 │ │中午12時28分│ 0000000000 │ 語)。 │ │ │19秒 │(B)賴基清 │ │ │ │ │ 0000000000 │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語音留言 │他卷:P99背面 │ │中午12時41分│ 0000000000 │ │ │ │04秒 │(B)賴基清 │B:哈囉、哈囉,你好,你 │ │ │ │ 0000000000 │ 好,我在看飛機喔,麻 │ │ │ │ │ 煩、麻煩,感謝(國語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7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2日│(A)張仁維 │B:我在看飛機(國語)。 │他卷:P108 │ │下午4時50分 │ 0000000000 │ │ │ │38秒 │(B)賴基清 │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一編號8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4日│(A)張仁維 │語音留言 │他卷:P110 │ │下午3時41分 │ 0000000000 │ │ │ │34秒 │(B)賴基清 │B:喂,你等下接一下電話 │ │ │ │ 0000000000 │ ,OK(國語)。 │ │ ├──────┼────────┼────────────┼───────┤ │102年2月14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10 │ │下午3時54分 │ 0000000000 │B:喂,我要去看飛機,我 │ │ │29秒 │(B)賴基清 │ 現在在太昌,到了的時 │ │ │ │ 0000000000 │ 候在、、、 │ │ │ │ │A:你會很久嗎? │ │ │ │ │B:不會啦,很快啦。 │ │ ├──────┼────────┼────────────┼───────┤ │102年2月14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10 │ │下午4時05分 │ 0000000000 │B:喂,我在看飛機,我已 │ │ │46秒 │(B)賴基清 │ 經到了。 │ │ │ │ 0000000000 │A:好啦。 │ │ │ │ │B:好,麻煩一下。 │ │ └──────┴────────┴────────────┴───────┘ 附表一編號9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4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11 │ │晚間8時42分 │ 0000000000 │A:衝三小啦? │ │ │48秒 │(B)賴基清 │B:我要去看飛機啦。 │ │ │ │ 0000000000 │A:那你家的事情啦,跟我 │ │ │ │ │ 沒關係啦。 │ │ │ │ │B:你現在是在講什麼三八 │ │ │ │ │ 話,三八你阿,任何人 │ │ │ │ │ 我都有辦法安撫。 │ │ │ │ │A:雞巴啦。 │ │ │ │ │B:我知道,我知道你很感 │ │ │ │ │ 冒誰啦,啊他是向我消 │ │ │ │ │ 費的,向我消費的,我 │ │ │ │ │ 的客戶你知道嗎。 │ │ │ │ │A:那你的事情,跟我沒關 │ │ │ │ │ 係,這樣就是你的不對 │ │ │ │ │ 了。 │ │ │ │ │B:嘿啦、我的不對啦,啊 │ │ │ │ │ 事先我哪知道。 │ │ │ │ │A:我跟你講啦,你是第一 │ │ │ │ │ 天出社會嗎?你不要這 │ │ │ │ │ 樣鬧好不好? │ │ │ │ │B:我等下跟朋友開吉普車 │ │ │ │ │ 過去啦。 │ │ │ │ │A:你又,這樣你就一次帶 │ │ │ │ │ 一、兩個人來看我就好 │ │ │ │ │ 了。 │ │ │ │ │B:不用啦,我什麼去看你 │ │ │ │ │ ,我跟你。 │ │ │ │ │A:啊你又不能下車,我哪 │ │ │ │ │ 有辦法,你好像老大ㄟ │ │ │ │ │ ,你又不能下車。 │ │ │ │ │B:會啦,現在可以啦。 │ │ │ │ │A:你可以下車,這樣你去 │ │ │ │ │ 黃昏市場等我,黃昏市 │ │ │ │ │ 場那個公園等我。 │ │ │ │ │B:黃昏市場?好啦、好啦 │ │ │ │ │ 。 │ │ │ │ │A:黃昏市場你知道嗎? │ │ │ │ │B:好啦,暸解。 │ │ ├──────┼────────┼────────────┼───────┤ │102年2月14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11背面│ │晚間8時55分 │ 0000000000 │A:喂,你到了? │ │ │04秒 │(B)賴基清 │B:我在公園,我在公園跟 │ │ │ │ 0000000000 │ 人家玩。 │ │ │ │ │A:好啦,等一下啦。 │ │ │ │ │B:蛤? │ │ │ │ │A:等一下啦,馬上過去啦 │ │ │ │ │ 。 │ │ │ │ │B:還要等嗎? │ │ │ │ │A:一下子而已啦。 │ │ │ │ │B:好啦,公園口這裡。 │ │ └──────┴────────┴────────────┴───────┘ 附表一編號10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5日│(A)張仁維 │A:喂、你好(台語)。 │他卷:P113背面│ │晚間6時04分 │ 0000000000 │B:你好,你好,年輕的人 │ │ │57秒 │(B)賴基清 │ ,我要去看飛機,我現 │ │ │ │ 0000000000 │ 在人在太昌,我要去看 │ │ │ │ │ 飛機。 │ │ │ │ │A:要去看飛機? │ │ │ │ │B:還是天公廟? │ │ │ │ │A:好啦,你先去家那裡看 │ │ │ │ │ 啦,等我一下啦。 │ │ │ │ │B:到了我會再打。 │ │ │ │ │A:好。 │ │ ├──────┼────────┼────────────┼───────┤ │102年2月15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13背面│ │晚間6時20分 │ 0000000000 │B:喂,我在看飛機。 │ │ │29秒 │(B)賴基清 │A:好啦,等下馬上過去。 │ │ │ │ 0000000000 │B:好、好。 │ │ ├──────┼────────┼────────────┼───────┤ │102年2月15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13背面│ │晚間6時47分 │ 0000000000 │B:到了,到了,看飛機。 │ │ │12秒 │(B)賴基清 │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一編號11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8日│(A)張仁維 │A:怎樣(台語)? │他卷:P118背面│ │晚間6時44分 │ 0000000000 │B:我人在太昌啦,你有辦 │ │ │26秒 │(B)賴基清 │ 法嗎? │ │ │ │ 0000000000 │A:沒辦法,沒辦法,在吃 │ │ │ │ │ 飯,在吃飯。 │ │ │ │ │B:不然,我跟你講、、、 │ │ ├──────┼────────┼────────────┼───────┤ │102年2月18日│(A)張仁維 │A:怎樣啦(台語)? │他卷:P118背面│ │晚間6時45分 │ 0000000000 │B:我看飛機,看飛機。 │ │ │21秒 │(B)賴基清 │A:怎樣啦? │ │ │ │ 0000000000 │B:我看飛機啦。 │ │ │ │ │A:你說怎樣? │ │ │ │ │B:桃園看飛機啦。 │ │ │ │ │A:去啦,到了再打。 │ │ │ │ │B:好啦,好、好。 │ │ ├──────┼────────┼────────────┼───────┤ │102年2月18日│(A)張仁維 │B:喂、年輕人,年輕人, │他卷:P118背面│ │晚間7時27分 │ 0000000000 │ 我在看飛機(台語)。 │ │ │22秒 │(B)賴基清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12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B:年輕的人,年輕的人, │他卷:P118背面│ │上午10時38分│ 0000000000 │ 呼叫、呼叫,方便的話 │ │ │15秒 │(B)賴基清 │ ,來這邊一趟,我在家 │ │ │ │ 0000000000 │ 裡,OK (國語)。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18背面│ │上午11時19分│ 0000000000 │B:麻煩一下,有時間彎過 │ │ │29秒 │(B)賴基清 │ 來一下,好不好? │ │ │ │ 0000000000 │A:好啦、好啦。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19 │ │下午1時28分 │ 0000000000 │B:喂。 │ │ │49秒 │(B)賴基清 │A:我知道,我知道。 │ │ │ │ 0000000000 │B:好,暸解。 │ │ └──────┴────────┴────────────┴───────┘ 附表一編號13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B:喂,你好(台語)。 │他卷:P120 │ │下午5時52分 │ 0000000000 │A:喂,怎樣? │ │ │15秒 │(B)賴基清 │B:我跟你說、、、 │ │ │ │ 0000000000 │A:沒有空ㄟ。 │ │ │ │ │B:我要去看飛機啦。 │ │ │ │ │A:你去看飛機有沒有用啊 │ │ │ │ │ ,可能要到8、9點, 我│ │ │ │ │ 才有回家。 │ │ │ │ │B:這樣喔。喔,好,暸解 │ │ │ │ │ ,不然8、9點在彎過來 │ │ │ │ │ 家裡一下啦。 │ │ │ │ │A:好啊、好啊。 │ │ │ │ │B:OK、OK。 │ │ │ │ │A:好啊。 │ │ │ │ │B:OK。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20背面│ │晚間8時08分 │ 0000000000 │B:喂。 │ │ │03秒 │(B)賴基清 │A:40分到你那裡啦。 │ │ │ │ 0000000000 │B:OK、OK,thank。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B:摩西、摩西(台語)。 │他卷:P121 │ │晚間8時43分 │ 0000000000 │A:你等下叫你老婆出來就 │ │ │55秒 │(B)賴基清 │ 好了,看怎樣你交代他 │ │ │ │ 0000000000 │ 就好了,不然你自己走 │ │ │ │ │ 出來啊,我不要進去了 │ │ │ │ │ ,我在趕時間。 │ │ │ │ │B:好、好、好。 │ │ │ │ │A:好嗎?我差不多3分鐘到│ │ │ │ │ 。 │ │ │ │ │B:好、好。 │ │ └──────┴────────┴────────────┴───────┘ 附表一編號14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21日│(A)張仁維 │A:喂,怎樣(台語)。 │他卷:P124 │ │上午11時17分│ 0000000000 │B:年輕人,你有時間過來 │ │ │04秒 │(B)賴基清 │ 一趟好不好? │ │ │ │ 0000000000 │A:沒空ㄟ。 │ │ │ │ │B:這樣、我暸解,在上班 │ │ │ │ │ 嘛哼,好,OK。 │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B:到了的時候我再打給你 │ │ │ │ │ 。 │ │ ├──────┼────────┼────────────┼───────┤ │102年2月21日│(A)張仁維 │A:好啦、好啦(台語)。 │他卷:P124 │ │中午12時16分│ 0000000000 │B:我在看飛機喔。 │ │ │35秒 │(B)賴基清 │A:我叫人過去。 │ │ │ │ 0000000000 │ │ │ ├──────┼────────┼────────────┼───────┤ │102年2月21日│(A)張仁維 │B:喂、喂,我已經就定位 │他卷:P124 │ │中午12時25分│ 0000000000 │ 了(台語)。 │ │ │01秒 │(B)賴基清 │A:出去了,出去了。 │ │ │ │ 0000000000 │B:飛機場這邊。 │ │ │ │ │A:過去了啦。 │ │ │ │ │B:蛤? │ │ │ │ │A:你不是去看飛機? │ │ │ │ │B:嘿阿、看飛機、現在。 │ │ │ │ │A:過去了啦。 │ │ │ │ │B:好啦。 │ │ └──────┴────────┴────────────┴───────┘ 附表一編號15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23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29 │ │凌晨0時39分4│ 0000000000 │A:在哪裡? │ │ │9秒 │(B)賴基清 │B:他在那個ㄟ,外面。 │ │ │ │ 0000000000 │A:蛤? │ │ │ │ │B:在我家外面啊。 │ │ │ │ │A:你在哪裡? │ │ │ │ │B:在外面等你啊,你沒有 │ │ │ │ │ 看到嗎? │ │ │ │ │A:哪裡?我哪有看到你? │ │ │ │ │B:我去找看看。 │ │ └──────┴────────┴────────────┴───────┘ 附表一編號16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3日 │(A)張仁維 │B:喂(國語)。 │他卷:P90背面 │ │晚間10時24分│ 0000000000 │A:嘿。 │ │ │37秒 │(B)李泓毅 │B:我在阿家這裡了喔。 │ │ │ │ 0000000000 │A:好。 │ │ └──────┴────────┴────────────┴───────┘ 附表一編號17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A:喂,你好(國語)。 │他卷:P120 │ │下午5時54分 │ 0000000000 │B:喂,同學,九官鳥。 │ │ │31秒 │(B)李泓毅 │A:嘿,哇,真不是時候ㄟ │ │ │ │ 0000000000 │ 。 │ │ │ │ │B:真的假的? │ │ │ │ │A:我到玉里來ㄟ。 │ │ │ │ │B:那你老婆呢? │ │ │ │ │A:我老婆也在這邊啊。 │ │ │ │ │B:要到9點喔? │ │ │ │ │A:嘿阿,好不好,我回去 │ │ │ │ │ 再打給你啦,好不好? │ │ │ │ │B:要不然我就繞去黃昏市 │ │ │ │ │ 場那裡,啊你順道繞過 │ │ │ │ │ 去。 │ │ │ │ │A:好啦,好。 │ │ │ │ │B:阿你順便帶那個好不好 │ │ │ │ │ ?我有跟你老婆講。 │ │ │ │ │A:那個沒辦法ㄟ,我向人 │ │ │ │ │ 家要看看啦,好不好? │ │ │ │ │B:好,那麻煩你一下,9點│ │ │ │ │ 喔。 │ │ │ │ │A:好。 │ │ │ │ │B:好,掰掰。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A:喂(國語)。 │他卷:P121 │ │晚間8時33分 │ 0000000000 │B:同學,你要到了沒? │ │ │47秒 │(B)李泓毅 │A:我要到了,我在5分鐘到│ │ │ │ 0000000000 │ 我在趕路了。 │ │ │ │ │B:好,掰掰。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B:喂(國語)。 │他卷:P121 │ │晚間8時41分 │ 0000000000 │A:喂,你在哪裡? │ │ │36秒 │(B)李泓毅 │B:我在紅綠燈下面啊,我 │ │ │ │ 0000000000 │ 穿短袖的ㄟ,我坐在椅 │ │ │ │ │ 子這邊啊,你在哪裡? │ │ │ │ │A:我掉頭了啊。 │ │ │ │ │B:什麼你掉頭了? │ │ │ │ │A:我剛剛開到巷子裡面這 │ │ │ │ │ 邊來啊。 │ │ │ │ │B:喔,因為那邊有人辦喪 │ │ │ │ │ 事啊,我坐在轉角這邊 │ │ │ │ │ 啊。 │ │ │ │ │A:喔,看到了。 │ │ └──────┴────────┴────────────┴───────┘ 附表一編號18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19日│(A)張仁維 │A:喂,怎樣(台語)。 │他卷:P41 │ │下午3時07分 │ 0000000000 │B:你在哪裡? │ │ │02秒 │(B)邱錦坤 │A:我在家樂福這裡ㄟ。 │ │ │ │ 0000000000 │B:喔。 │ │ │ │ │A:嘿啊。 │ │ │ │ │B:這樣我過去? │ │ │ │ │A:你多久要過來? │ │ │ │ │B:現在我先繞過去看工地 │ │ │ │ │ 那個啊。 │ │ │ │ │A:阿差不多多久要過來? │ │ │ │ │B:現在啊。 │ │ │ │ │A:現在喔? │ │ │ │ │B:嘿。 │ │ │ │ │A:好啊,你到了再打電話 │ │ │ │ │ ,我叫朋友拿出去就好 │ │ │ │ │ 了。 │ │ │ │ │B:好啊,好、好。 │ │ └──────┴────────┴────────────┴───────┘ 附表一編號19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24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74 │ │中午12時07分│ 0000000000 │B:喂,大哥,那時候比較 │ │ │25秒 │(B)邱錦坤 │ 有空? │ │ │ │ 0000000000 │A:現在啊。 │ │ │ │ │B:喲。 │ │ │ │ │A:嘿啊。 │ │ │ │ │B:現在可能、、、,下午 │ │ │ │ │ 好不好? │ │ │ │ │A:還是你在哪裡,我過去 │ │ │ │ │ 也可以啊。 │ │ │ │ │B:我現在是在,我在等我 │ │ │ │ │ 朋友,他們要那個啦, │ │ │ │ │ 要那個。 │ │ │ │ │A:喔,好啦。 │ │ │ │ │B:阿我等他,我等下再打 │ │ │ │ │ 給你。 │ │ │ │ │A:好啦。 │ │ ├──────┼────────┼────────────┼───────┤ │102年1月24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74 │ │下午4時47分 │ 0000000000 │B:我在外面。 │ │ │49秒 │(B)邱錦坤 │A:好,等一下,我馬上出 │ │ │ │ 0000000000 │ 去了。 │ │ │ │ │B:好。 │ │ └──────┴────────┴────────────┴───────┘ 附表一編號20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2日 │(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37背面│ │上午10時26分│ 0000000000 │A:你過來啊。 │ │ │07秒 │(B)邱錦坤 │B:你家喔? │ │ │ │ 0000000000 │A:嘿啊、一樣這裡。 │ │ │ │ │B:喔,好啊,啊我開大台 │ │ │ │ │ 的ㄟ。 │ │ │ │ │A:停在外面那裡可不可以 │ │ │ │ │ ? │ │ │ │ │B:好啊、我停在外面。 │ │ │ │ │A:再走進來說好了啊。 │ │ │ │ │B:好啊,好、好。 │ │ └──────┴────────┴────────────┴───────┘ 附表一編號21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92背面 │ │下午1時53分 │ 0000000000 │A:嘿。 │ │ │07秒 │(B)邱錦坤 │B:大哥在哪裡? │ │ │ │ 0000000000 │A:我在上班,沒關係,你 │ │ │ │ │ 去那裡,我在叫我老婆 │ │ │ │ │ 過去啊。 │ │ │ │ │B:啊我現在要去哪裡? │ │ │ │ │A:一樣啊、家樂福那邊, │ │ │ │ │ 門口那裡就好了。 │ │ │ │ │B:好啊、好啊,我現在過 │ │ │ │ │ 去喔。 │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B:3分鐘至4分鐘。 │ │ │ │ │A:喔,好。 │ │ │ │ │B:好。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B:喂(國語)。 │他卷:P93 │ │下午1時53分 │ 0000000000 │A:你還在媽那邊嗎? │ │ │54秒 │(B)江麗秋 │B:對啊。 │ │ │ │ 0000000000 │A:啊坤差不多3分鐘會到那│ │ │ │ │ 啦。 │ │ │ │ │B:好。 │ │ │ │ │A:門口那邊啦。 │ │ │ │ │B:好。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93 │ │下午2時01分 │ 0000000000 │B:大哥、我到了喔。 │ │ │37秒 │(B)邱錦坤 │A:好、好。 │ │ │ │ 0000000000 │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B:喂(國語)。 │他卷:P93 │ │下午2時02分 │ 0000000000 │A:、、、 │ │ │06秒 │(B)江麗秋 │B:好。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一編號22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B:喂(國語)。 │他卷:P93背面 │ │晚間8時29分 │ 0000000000 │A:阿坤在那邊啊? │ │ │26秒 │(B)江麗秋 │B:我在幫你兒子剪頭髮, │ │ │ │ 0000000000 │ 好啦,等一下啦,馬上 │ │ │ │ │ 好啦。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94 │ │晚間8時31分 │ 0000000000 │B:到了。 │ │ │22秒 │(B)邱錦坤 │A:好,馬上到啦。 │ │ │ │ 0000000000 │B:好,我等你喔。 │ │ ├──────┼────────┼────────────┼───────┤ │102年2月4日 │(A)張仁維 │B:喂(國語)。 │他卷:P94 │ │晚間8時53分 │ 0000000000 │A:你去了沒? │ │ │41秒 │(B)江麗秋 │B:閃了阿。 │ │ │ │ 0000000000 │A:看到人了沒? │ │ │ │ │B:看到了啊。 │ │ │ │ │A:好啦。 │ │ └──────┴────────┴────────────┴───────┘ 附表一編號23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00 │ │下午2時56分 │ 0000000000 │A:嘿。 │ │ │39秒 │(B)邱錦坤 │B:在哪裡? │ │ │ │ 0000000000 │A:我在上班,沒關係,你 │ │ │ │ │ 過去那裡,我叫我那個 │ │ │ │ │ 過去好了。 │ │ │ │ │B:沒關係,我先去我朋友 │ │ │ │ │ 那邊拿那個紅包,我等 │ │ │ │ │ 下再打給你。 │ │ │ │ │A:那4、5點那裡好嗎? │ │ │ │ │B:我先去拿一下紅包。 │ │ │ │ │A:好、好。 │ │ │ │ │B:好。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註、本段共1分8秒,於57│他卷:P100 │ │下午3時12分 │ 0000000000 │ 秒開始譯文) │ │ │20秒 │(B)江麗秋 │A:那個誰打電話來了(國 │ │ │ │ 0000000000 │ 語)。 │ │ │ │ │B:喔。 │ │ │ │ │A:阿坤啦,我叫他去天宮 │ │ │ │ │ 廟好了啦。 │ │ │ │ │B:天宮廟喔,好啦、好啦 │ │ │ │ │ 。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A:幹嘛(國語)? │他卷:P100 │ │下午3時20分 │ 0000000000 │B:他要來了沒,我要回去 │ │ │53秒 │(B)江麗秋 │ 家裡抄家裡的人的生辰 │ │ │ │ 0000000000 │ 八字,媽媽叫我抄ㄟ, │ │ │ │ │ 我要回去問媽媽哩。 │ │ │ │ │A:好,那等下。 │ │ │ │ │B:他等下打來你再打給我 │ │ │ │ │ 啦,我先回家了。 │ │ │ │ │A:好啦,好啦。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00背面│ │下午4時27分 │ 0000000000 │B:哥哥。 │ │ │23秒 │(B)邱錦坤 │A:我現在要回去了。 │ │ │ │ 0000000000 │B:喔,我在門口。 │ │ │ │ │A:你等我一下子好不好。 │ │ │ │ │B:好、好。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B:喂(國語)。 │他卷:P100背面│ │下午4時27分 │ 0000000000 │A:在哪裡? │ │ │48秒 │(B)江麗秋 │B:在天宮廟阿。 │ │ │ │ 0000000000 │A:等下我跟你去換車啦。 │ │ │ │ │B:車子在家裡啦。 │ │ │ │ │A:在家裡我也要、、、 │ │ │ │ │B:我知道,我知道,我馬 │ │ │ │ │ 上回去了啦,我寫好就 │ │ │ │ │ 回去了。 │ │ │ │ │A:我快到了,我到805這邊│ │ │ │ │ 。 │ │ │ │ │B:好,我馬上回去了。 │ │ └──────┴────────┴────────────┴───────┘ 附表一編號24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6日│(A)張仁維 │B發簡訊: │他卷:P113背面│ │凌晨4時19分 │ 0000000000 │36,是朋友算得,當機,給│ │ │08秒 │(B)李新松 │你參考、539的別弄錯。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102年2月16日│(A)張仁維 │B:喂,你在睡覺了喔(台 │他卷:P113背面│ │凌晨4時27分 │ 0000000000 │ 語)? │ │ │58秒 │(B)李新松 │A:、、、 │ │ │ │ 0000000000 │B:我剛剛有傳簡訊,那個 │ │ │ │ │ 朋友算的牌,好像是算 │ │ │ │ │ 錯了。 │ │ │ │ │A:再傳一次好嗎? │ │ │ │ │B:蛤? │ │ │ │ │A:你再傳一次。 │ │ ├──────┼────────┼────────────┼───────┤ │102年2月16日│(A)張仁維 │B發簡訊: │他卷:P113背面│ │凌晨4時57分 │ 0000000000 │35、10、15,這三隻你看看│ │ │17秒 │(B)李新松 │如何?或是你有更好的牌。│ │ │ │ 0000000000 │(這是給你參考) │ │ └──────┴────────┴────────────┴───────┘ 附表一編號25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7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16背面│ │晚間6時08分 │ 0000000000 │B:喂,老大ㄟ。 │ │ │52秒 │(B)張壽懿 │A:你在哪裡? │ │ │ │ 0000000000 │B:我在保養場啊。 │ │ │ │ │A:這樣我等下彎過去啦, │ │ │ │ │ 我在帝君廟這裡啦。 │ │ │ │ │B:哪裡?要多久? │ │ │ │ │A:我差不多20分鐘我說過 │ │ │ │ │ 去了啦,我跟人家講下 │ │ │ │ │ 話就好了。 │ │ │ │ │B:喔。 │ │ │ │ │A:來得及嗎? │ │ │ │ │B:我要去門諾啊。 │ │ │ │ │A:20分啦,這樣來得及嗎 │ │ │ │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A:去哪裡找你? │ │ │ │ │B:我在門口等你就好啊。 │ │ │ │ │A:蛤? │ │ │ │ │B:我在大門口等你啊。 │ │ │ │ │A:保養廠還是什麼? │ │ │ │ │B:保養廠啊。 │ │ │ │ │A:好,我還20分啦,我到 │ │ │ │ │ 那邊再打給你。 │ │ ├──────┼────────┼────────────┼───────┤ │102年2月17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16背面│ │晚間6時17分 │ 0000000000 │A:你說。 │ │ │15秒 │(B)張壽懿 │B:7-11那邊等你啦。 │ │ │ │ 0000000000 │A:好啦。 │ │ ├──────┼────────┼────────────┼───────┤ │102年2月17日│(A)張仁維 │A:門口(台語)。 │他卷:P116背面│ │晚間6時28分 │ 0000000000 │B:哪裡門口? │ │ │23秒 │(B)張壽懿 │A:修理廠。 │ │ │ │ 0000000000 │B:我跟你說在7-11門口等 │ │ │ │ │ 你。 │ │ │ │ │A:哪裡7-11? │ │ │ │ │B:外面的7-11阿。 │ │ │ │ │A:喔,好,我開到這裡了 │ │ │ │ │ ,好啦。 │ │ └──────┴────────┴────────────┴───────┘ 附表一編號26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5日 │(A)張仁維 │B:喂,怎樣(台語)。 │他卷:P95背面 │ │下午3時01分 │ 0000000000 │A:喂、多歲ㄟ,啊那個郵 │ │ │15秒 │(B)宋振豐 │ 局要寫慶豐郵局啊。 │ │ │ │ 0000000000 │B:沒有啦,我要用無摺存 │ │ │ │ │ 款的存入戶頭裡面啊。 │ │ │ │ │A:喔、喔、喔,這樣我知 │ │ │ │ │ 道,這樣我瞭解。 │ │ │ │ │B:你瞭解?哼。 │ │ │ │ │A:瞭解,謝謝。 │ │ │ │ │B:我現在正在辨,很多人 │ │ │ │ │ 在等啦。 │ │ │ │ │A:好,謝謝。 │ │ │ │ │B:不會。 │ │ ├──────┼────────┼────────────┼───────┤ │102年2月5日 │(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96 │ │下午3時11分 │ 0000000000 │B:你跟我說錯了,那是美 │ │ │28秒 │(B)宋振豐 │ 麗的麗啦,不是茉莉花 │ │ │ │ 0000000000 │ 的莉。 │ │ │ │ │A:喔,美麗的麗喔? │ │ │ │ │B:是美麗的麗。 │ │ │ │ │A:喔、喔,好啦。 │ │ │ │ │B:對還不對? │ │ │ │ │A:美麗的麗喔?我現在打 │ │ │ │ │ 電話問他。 │ │ │ │ │B:好啦、好啦,你馬上打 │ │ │ │ │ 給我啊。 │ │ ├──────┼────────┼────────────┼───────┤ │102年2月5日 │(A)張仁維 │B:怎樣(台語)。 │他卷:P96 │ │下午3時13分 │ 0000000000 │A:美麗的麗。 │ │ │20秒 │(B)宋振豐 │B:對嘛,你就跟我說錯了 │ │ │ │ 0000000000 │ 嘛。 │ │ │ │ │A:抱歉、抱歉。 │ │ │ │ │B:不會啦、不會啦。 │ │ ├──────┼────────┼────────────┼───────┤ │102年2月5日 │(A)張仁維 │A:喂,你好(台語)。 │他卷:P96 │ │下午3時49分 │ 0000000000 │B:喂,用好了喔? │ │ │02秒 │(B)宋振豐 │A:好啦、好,感謝。 │ │ │ │ 0000000000 │B:不會。 │ │ └──────┴────────┴────────────┴───────┘ 附表一編號27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6日 │(A)張仁維 │A:喂,怎樣(台語)? │他卷:P96背面 │ │上午10時29分│ 0000000000 │B:我在家裡。 │ │ │53秒 │(B)宋振豐 │A:我知道,我知道。 │ │ │ │ 0000000000 │B:我要去市區。 │ │ │ │ │A:你等下要來市區喔? │ │ │ │ │B:嘿。 │ │ │ │ │A:好啊,差不多幾點要上 │ │ │ │ │ 來? │ │ │ │ │B:我跟你說喔。 │ │ │ │ │A:你幾點要上來啦? │ │ │ │ │B:我現在坐火車10點31的 │ │ │ │ │ ,到市區可能會11點半 │ │ │ │ │ 。 │ │ │ │ │A:嘿。 │ │ │ │ │B:我跟你說,看能不能叫 │ │ │ │ │ 你弟媳婦來後面好嗎? │ │ │ │ │A:沒有啦,我跟你說,我 │ │ │ │ │ 12點下班再過去啊。 │ │ │ │ │B:好啊、好啊、我12點, │ │ │ │ │ 在後面啦。 │ │ ├──────┼────────┼────────────┼───────┤ │102年2月6日 │(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96背面 │ │上午10時40分│ 0000000000 │B:我多歲ㄟ,我跟你說喔 │ │ │04秒 │(B)宋振豐 │ 。 │ │ │ │ 0000000000 │A:嘿。 │ │ │ │ │B:我說你來我家有沒有。 │ │ │ │ │A:嘿,我知道啦,我知道 │ │ │ │ │ 。 │ │ │ │ │B:我的東西有沒有? │ │ │ │ │A:好啦、好啦,你來再說 │ │ │ │ │ 啦,好了啦,你再說什 │ │ │ │ │ 麼東西啦? │ │ │ │ │B:我現在上車了啦,到花 │ │ │ │ │ 蓮11點36啦,在後面啊 │ │ │ │ │ ,拜託。 │ │ ├──────┼────────┼────────────┼───────┤ │102年2月6日 │(A)張仁維 │B:嘿(台語)。 │他卷:P96背面 │ │上午11時44分│ 0000000000 │A:在哪裡? │ │ │12秒 │(B)宋振豐 │B:在後站啊,到了啊。 │ │ │ │ 0000000000 │A:我就在這裡啊,啊、我 │ │ │ │ │ 看到了,我看到了。 │ │ │ │ │B:我怎麼沒有看到你? │ │ │ │ │A:我黑色這台啊,我坐在 │ │ │ │ │ 石頭旁邊沒有? │ │ │ │ │B:我沒有看到啊,我眼睛 │ │ │ │ │ 觸目、觸目。 │ │ │ │ │A:摩特車這裡。 │ │ └──────┴────────┴────────────┴───────┘ 附表一編號28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268背面│ │中午12時29分│ 0000000000 │B:恭喜發財喔。 │ │ │53秒 │(B)宋振豐 │A:嘿。 │ │ │ │ 0000000000 │B:今天有上班嗎? │ │ │ │ │A:怎樣? │ │ │ │ │B:今天有上班嗎? │ │ │ │ │A:加班啦。 │ │ │ │ │B:加班喔。 │ │ │ │ │A:對啊。 │ │ │ │ │B:你沒有要下來嗎? │ │ │ │ │A:我初二才有回去我那個 │ │ │ │ │ 那裡阿。 │ │ │ │ │B:不然我等下去找你好了 │ │ │ │ │ 。 │ │ │ │ │A:我要加班到4、5點才下 │ │ │ │ │ 班阿。 │ │ │ │ │B:喔。 │ │ │ │ │A:對啊。 │ │ │ │ │B:那我4、5點再去找你阿 │ │ │ │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B:好。 │ │ ├──────┼────────┼────────────┼───────┤ │102年2月9日 │(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02 │ │晚間10時53分│ 0000000000 │A:喂、啊你又沒有上來啊 │ 、P268背面│ │22秒 │(B)宋振豐 │ 。 │ │ │ │ 0000000000 │B:我沒有車可以上去啊, │ │ │ │ │ 明天再上去。 │ │ │ │ │A:喔,明天喔。 │ │ │ │ │B:嘿阿。 │ │ │ │ │A:那個誰,你看那個阿豐 │ │ │ │ │ 阿。 │ │ │ │ │B:沒看到,我沒看到,在 │ │ │ │ │ 市區喔? │ │ │ │ │A:蛤? │ │ │ │ │B:他有在布區嗎? │ │ │ │ │A:我不知道,我沒看到啊 │ │ │ │ │ 。 │ │ │ │ │B:沒看到人,我不知道, │ │ │ │ │ 就是沒有車,我才沒有 │ │ │ │ │ 上去,他去哪裡我不知 │ │ │ │ │ 道。 │ │ │ │ │A:喔,好啦、好啦。 │ │ ├──────┼────────┼────────────┼───────┤ │102年2月10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02背面│ │上午10時27分│ 0000000000 │B:我坐火車過去。 │ 、P268背面│ │54秒 │(B)宋振豐 │A:蛤? │ │ │ │ 0000000000 │B:我坐火車過去。 │ │ │ │ │A:好啊,差不多幾點到? │ │ │ │ │B:跟那天一樣, 10點42的│ │ │ │ │ 。 │ │ │ │ │A:到這裡11點多喔? │ │ │ │ │B:嘿啊。 │ │ │ │ │A:好啦、好啦。 │ │ │ │ │B:現在10點嘛,對嘛? │ │ │ │ │A:好啦,我知道。 │ │ │ │ │B:拜託喔。 │ │ └──────┴────────┴────────────┴───────┘ 附表一編號29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21日│(A)張仁維 │A發簡訊:19 │他卷:P57背面 │ │晚間9時26分 │ 0000000000 │ │ │ │28秒 │(B)張鼎龍 │ │ │ │ │ 0000000000 │ │ │ ├──────┼────────┼────────────┼───────┤ │102年1月21日│(A)張仁維 │B發簡訊:不是一八嗎? │他卷:P57背面 │ │晚間9時28分 │ 0000000000 │ │ │ │11秒 │(B)張鼎龍 │ │ │ │ │ 0000000000 │ │ │ ├──────┼────────┼────────────┼───────┤ │102年1月21日│(A)張仁維 │A發簡訊:好 │他卷:P57背面 │ │晚間9時29分 │ 0000000000 │ │ │ │37秒 │(B)張鼎龍 │ │ │ │ │ 0000000000 │ │ │ ├──────┼────────┼────────────┼───────┤ │102年1月21日│(A)張仁維 │B發簡訊:24-06=18 │他卷:P57背面 │ │晚間9時30分 │ 0000000000 │ │ │ │26秒 │(B)張鼎龍 │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二編號1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6日 │(A)張仁維 │A:喂,你好(台語)。 │他卷:P97 │ │晚間7時04分 │ 0000000000 │B:喂,你好,摩西、摩西 │ │ │19秒 │(B)賴基清 │ 。 │ │ │ │ 000000000 │A:嘿,朋友要做什麼? │ │ │ │ │B:萬事拜託,我真的沒有 │ │ │ │ │ 任何交通工具,麻煩你 │ │ │ │ │ 。 │ │ │ │ │A:好啦、好啦,我再去你 │ │ │ │ │ 那裡吃飯就好了啦,你 │ │ │ │ │ 煮麵還是煮菜啦。 │ │ │ │ │B:我有準備了。 │ │ │ │ │A:煮好了喔?好啦、好啦 │ │ │ │ │ 。 │ │ │ │ │B:麻煩你,感謝你。 │ │ ├──────┼────────┼────────────┼───────┤ │102年2月6日 │(A)張仁維 │B:喂、喂,摩西、摩西( │他卷:P97 │ │晚間7時48分 │ 0000000000 │ 台語)。 │ │ │08秒 │(B)賴基清 │A:你好,我跟你說,在趕 │ │ │ │ 000000000 │ 了,在趕路啊,趕路, │ │ │ │ │ 趕路。 │ │ │ │ │B:感謝,感謝,真的很趕 │ │ │ │ │ 。 │ │ └──────┴────────┴────────────┴───────┘ 附表二編號2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3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09 │ │下午5時32分 │ 0000000000 │B:嘿嘿,摩西、摩西。 │ │ │55秒 │(B)賴基清 │A:到了喔? │ │ │ │ 0000000000 │B:年輕人。 │ │ │ │ │A:到了喔? │ │ │ │ │B:沒有啦,我就沒有交通 │ │ │ │ │ ,摩特車每樣都沒有。 │ │ │ │ │A:等到有再過來好不好? │ │ ├──────┼────────┼────────────┼───────┤ │102年2月13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09背面│ │晚間7時20分 │ 0000000000 │A:我剛剛過去,你門鎖起 │ │ │09秒 │(B)賴基清 │ 來,巡邏車開過去,我 │ │ │ │ 0000000000 │ 就開走了。 │ │ │ │ │B:喔,怎麼這麼剛好這樣 │ │ │ │ │ ? │ │ │ │ │A:我等下彎過去,你站出 │ │ │ │ │ 來門口就好,我不要進 │ │ │ │ │ 去了。 │ │ │ │ │B:喔,我跟你講啦,那個 │ │ │ │ │ 、、、 │ │ │ │ │A:要不要,你就,你不要 │ │ │ │ │ 電話不要一直打,我實 │ │ │ │ │ 在。 │ │ │ │ │B:好啦,我暸解。 │ │ │ │ │A:你看怎樣,你要出來就 │ │ │ │ │ ,我現在彎過去啊。 │ │ │ │ │B:好。 │ │ └──────┴────────┴────────────┴───────┘ 附表二編號3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7日│(A)張仁維 │A:怎樣(台語)? │他卷:P115背面│ │下午3時16分 │ 0000000000 │B:喂,你好。 │ │ │14秒 │(B)賴基清 │A:怎樣? │ │ │ │ 0000000000 │B:嘿。 │ │ │ │ │A:人過去了啦。 │ │ │ │ │B:好、好,我瞭解,我瞭 │ │ │ │ │ 解。 │ │ └──────┴────────┴────────────┴───────┘ 附表二編號4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20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49 │ │中午12時40分│ 0000000000 │A:順便帶一文電動螺絲起 │ │ │53秒 │(B)李新松 │ 子過來。 │ │ │ │ 0000000000 │B:螺絲起子? │ │ │ │ │A:電動的,要拔一下螺絲 │ │ │ │ │ 。 │ │ │ │ │B:好。 │ │ └──────┴────────┴────────────┴───────┘ 附表二編號5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23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69 │ │下午3時00分 │ 0000000000 │A:喂,我在、、、你馬上 │ │ │58秒 │(B)李新松 │ 過來快一點,我要載我 │ │ │ │ 0000000000 │ 媽媽去看醫生。 │ │ │ │ │B:好啊。 │ │ └──────┴────────┴────────────┴───────┘ 附表二編號6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24日│(A)張仁維 │A:喂,怎樣(台語)。 │他卷:P74 │ │下午5時57分 │ 0000000000 │B:我那個卡放在電話裡面 │ │ │16秒 │(B)李新松 │ 。 │ │ │ │ 0000000000 │A:好,沒關係。 │ │ │ │ │B:你再幫我收起來。 │ │ │ │ │A:好。 │ │ └──────┴────────┴────────────┴───────┘ 附表二編號7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27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78 │ │上午10時19分│ 0000000000 │A:你有要過來嗎? │ │ │40秒 │(B)李新松 │B:好啊。 │ │ │ │ 0000000000 │A:好。 │ │ └──────┴────────┴────────────┴───────┘ 附表二編號8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31日│(A)張仁維 │A:喂,怎樣(台語)? │他卷:P83 │ │上午9時39分 │ 0000000000 │B:你還在睡喔? │ │ │02秒 │(B)李新松 │A:起來了啊。 │ │ │ │ 0000000000 │B:我在你前面啊。 │ │ │ │ │A:你要進來喔? │ │ │ │ │B:嘿。 │ │ │ │ │A:好啊、好啊。 │ │ └──────┴────────┴────────────┴───────┘ 附表二編號9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日 │(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87 │ │下午3時23分 │ 0000000000 │A:怎樣? │ │ │21秒 │(B)李新松 │B:我昨晚去那邊都沒有人 │ │ │ │ 0000000000 │ 在,他家啊。 │ │ │ │ │A:對阿、都沒有人在家啊 │ │ │ │ │ ,我昨天去就沒人在啊 │ │ │ │ │ 。 │ │ │ │ │B:晚上ㄟ? │ │ │ │ │A:這樣我就不知道。 │ │ │ │ │B:我昨晚要回來的時候, │ │ │ │ │ 去那邊沒有人在,在路 │ │ │ │ │ 邊等到睡著。 │ │ │ │ │A:很晚喔? │ │ │ │ │B:沒有,7點多。 │ │ │ │ │A:這樣我沒有過去啊。 │ │ │ │ │B:你今天不是要上班? │ │ │ │ │A:還沒啊,晚上啊,你要 │ │ │ │ │ 過來喔? │ │ │ │ │B:好啊。 │ │ │ │ │A:要來,來啊。 │ │ └──────┴────────┴────────────┴───────┘ 附表二編號10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2日│(A)張仁維 │B:喂,董ㄟ,怎樣(台語 │他卷:P108 │ │下午2時55分 │ 0000000000 │ )? │ │ │18秒 │(B)李新松 │A:過年都沒有看到你。 │ │ │ │ 0000000000 │B:我三天都麻在家裡,我 │ │ │ │ │ 睡到剛剛才起床啊。 │ │ │ │ │A:蛤? │ │ │ │ │B:剛剛起床。 │ │ │ │ │A:呦,要過來嗎? │ │ │ │ │B:好阿。 │ │ │ │ │A:來阿。 │ │ │ │ │B:好。 │ │ └──────┴────────┴────────────┴───────┘ 附表二編號11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6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14 │ │上午11時44分│ 0000000000 │B:你現在在忙喔? │ │ │15秒 │(B)李新松 │A:沒有啊。 │ │ │ │ 0000000000 │B:你在家裡喔? │ │ │ │ │A:你誰? │ │ │ │ │B:我,我雄阿。 │ │ │ │ │A:蛤? │ │ │ │ │B:啊我這個號碼沒顯示喔 │ │ │ │ │ ? │ │ │ │ │A:嘿啊。 │ │ │ │ │B:喔,我阿雄啦。 │ │ │ │ │A:我在家啦。 │ │ │ │ │B:好。 │ │ └──────┴────────┴────────────┴───────┘ 附表二編號12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8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17背面│ │下午2時29分 │ 0000000000 │A:怎樣? │ │ │57秒 │(B)李新松 │B:你有在嗎? │ │ │ │ 0000000000 │A:有阿。 │ │ │ │ │B:好。 │ │ └──────┴────────┴────────────┴───────┘ 附表二編號13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A:喂,、、、兄(台語) │他卷:P119背面│ │下午4時38分 │ 0000000000 │ 。 │ │ │32秒 │(B)曾永良 │B:喂,你現在人在哪裡? │ │ │ │ 0000000000 │A:我下來在下港ㄟ。 │ │ │ │ │B:喔、在下港喔,哇、哭 │ │ │ │ │ 爸ㄟ。 │ │ │ │ │A:怎麼了? │ │ │ │ │B:沒有啦,要找你說。 │ │ │ │ │A:這樣喔,我在下港ㄟ, │ │ │ │ │ 可能要8、9點才要到家 │ │ │ │ │ 裡ㄟ。 │ │ │ │ │B:幾點? │ │ │ │ │A:8、9點喔。 │ │ │ │ │B:8、9點喔,嘿啊、好啊 │ │ │ │ │ ,看怎樣到時再連絡。 │ │ │ │ │A:我打給你好嗎? │ │ │ │ │B:好、好。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20背面│ │晚間8時06分 │ 0000000000 │A:喂,我跟你說,老兄。 │ │ │31秒 │(B)曾永良 │B:嘿。 │ │ │ │ 0000000000 │A:差不多9點你會去哪裡?│ │ │ │ │ 過去。 │ │ │ │ │B:9點喔? │ │ │ │ │A:嘿、嘿,差不多9點左右│ │ │ │ │ 。 │ │ │ │ │B:我9點去找你還是怎樣?│ │ │ │ │A:好、好,這樣差不多9點│ │ │ │ │ 我你說在哪裡,你過來 │ │ │ │ │ 就好。 │ │ │ │ │B:好、好。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21背面│ │晚間8時49分 │ 0000000000 │A:喂、印兄喔? │ │ │02秒 │(B)曾永良 │B:嘿。 │ │ │ │ 0000000000 │A:我差不多9點回到家樂福│ │ │ │ │ 邊。 │ │ │ │ │B:9點喔? │ │ │ │ │A:嘿、嘿,你到那邊再打 │ │ │ │ │ 給我,我叫人去帶你。 │ │ │ │ │B:好、好。 │ │ ├──────┼────────┼────────────┼───────┤ │102年2月19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21背面│ │晚間9時09分 │ 0000000000 │B:喂,我到了。 │ │ │57秒 │(B)曾永良 │A:在家樂福這裡哼,我叫 │ │ │ │ 0000000000 │ 人去帶你,家樂福這裡 │ │ │ │ │ 喔。 │ │ └──────┴────────┴────────────┴───────┘ 附表二編號14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22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28背面│ │晚間11時01分│ 0000000000 │A:喂,我到家差不多11點 │ │ │29秒 │(B)曾永良 │ 半左右。 │ │ │ │ 0000000000 │B:好、好,沒關係、沒關 │ │ │ │ │ 係,我等你。 │ │ │ │ │A:我再跟你講。 │ │ │ │ │B:好、好,沒關係。 │ │ ├──────┼────────┼────────────┼───────┤ │102年2月22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28背面│ │晚間11時58分│ 0000000000 │A:嘿。 │ │ │46秒 │(B)曾永良 │B:到了。 │ │ │ │ 0000000000 │A:好、好,你進來,開門 │ │ │ │ │ 啊。 │ │ └──────┴────────┴────────────┴───────┘ 附表二編號15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23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31 │ │晚間10時04分│ 0000000000 │B:喂,下班了喔,你有空 │ │ │37秒 │(B)曾永良 │ 嗎? │ │ │ │ 0000000000 │A:要晚一點ㄟ。 │ │ │ │ │B:差不多幾點? │ │ │ │ │A:可能要翻點去了喔。 │ │ │ │ │B:翻點喔? │ │ │ │ │A:嘿啊。 │ │ │ │ │B:好啊。 │ │ │ │ │A:我再打給你喔。 │ │ │ │ │B:好、好。 │ │ ├──────┼────────┼────────────┼───────┤ │102年2月23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31 │ │晚間10時06分│ 0000000000 │B:那我去找妹啊(指A的老│ │ │23秒 │(B)曾永良 │ )聊天可以嗎? │ │ │ │ 0000000000 │A:哇,她也沒有在家。 │ │ │ │ │B:喔,這樣喔,好,沒關 │ │ │ │ │ 係啦。 │ │ ├──────┼────────┼────────────┼───────┤ │102年2月24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131 │ │凌晨00時59分│ 0000000000 │A:他說再20分鐘過去。 │ │ │10秒 │(B)曾永良 │B:好、好。 │ │ │ │ 0000000000 │A:好。 │ │ └──────┴────────┴────────────┴───────┘ 附表二編號16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18日│(A)張仁維 │B:沒帶到電話這樣,馬上 │他卷:P33背面 │ │上午11時28分│ 0000000000 │ 留言留到這麼難聽(台 │ │ │02秒 │(B)郭張鵬 │ 語)。 │ │ │ │ 0000000000 │A:啊電視呢? │ │ │ │ │B:什麼? │ │ │ │ │A:你那天那一台啊。 │ │ │ │ │B:電漿喔? │ │ │ │ │A:嘿啦。 │ │ │ │ │B:在樓下啊。 │ │ │ │ │A:好啦。 │ │ │ │ │B:怎樣? │ │ │ │ │A:你聽那個留言啦,我留 │ │ │ │ │ 給你啦,不要用這個講 │ │ │ │ │ 啦。 │ │ │ │ │B:喔,好。 │ │ ├──────┼────────┼────────────┼───────┤ │102年1月18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34 │ │中午12時01分│ 0000000000 │B:開門、開門。 │ │ │16秒 │(B)郭張鵬 │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二編號17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18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36 │ │下午5時39分 │ 0000000000 │B:還沒來啦 。 │ │ │37秒 │(B)郭張鵬 │A:我不是在問那個,1、2 │ │ │ │ 0000000000 │ 那個。 │ │ │ │ │B:對阿、我跟你講阿。 │ │ │ │ │A:還沒來? │ │ │ │ │B:不過我吃1好嗎? │ │ │ │ │A:好啊,你看。 │ │ │ │ │B:我吃的有沒有準? │ │ │ │ │A:好,我知道、我知道, │ │ │ │ │ 我瞭解,啊你那個少年 │ │ │ │ │ 的呢。 │ │ │ │ │B:我現在要去抓人。 │ │ │ │ │A:雞巴勒,抓人,是要去 │ │ │ │ │ 天上抓喔? │ │ └──────┴────────┴────────────┴───────┘ 附表二編號18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19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44 │ │晚間6時01分 │ 0000000000 │A:喂,你在家喔? │ │ │33秒 │(B)郭張鵬 │B:嘿阿。 │ │ │ │ 0000000000 │A:好啦,馬上過去啦。 │ │ └──────┴────────┴────────────┴───────┘ 附表二編號19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1月20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48背面 │ │上午11時34分│ 0000000000 │A:喂。 │ │ │49秒 │(B)郭張鵬 │B:你在哪裡? │ │ │ │ 0000000000 │A:要到了啦。 │ │ │ │ │B:要到我這裡? │ │ │ │ │A:嘿阿。 │ │ │ │ │B:好、好。 │ │ ├──────┼────────┼────────────┼───────┤ │102年1月20日│(A)張仁維 │A:我馬上到了,在加油( │他卷:P48背面 │ │上午11時38分│ 0000000000 │ 台語)。 │ │ │33秒 │(B)郭張鵬 │ │ │ │ │ 0000000000 │ │ │ ├──────┼────────┼────────────┼───────┤ │102年1月20日│(A)張仁維 │B:喂(台語)。 │他卷:P48背面 │ │上午11時41分│ 0000000000 │A:怎麼那麼久啦? │ │ │52秒 │(B)郭張鵬 │B:哈。 │ │ │ │ 0000000000 │A:你在哪裡啊? │ │ │ │ │B:我出來了啊。 │ │ │ │ │A:你在哪裡? │ │ │ │ │B:你沒有看到我嗎? │ │ │ │ │A:有,看到了、看到了。 │ │ └──────┴────────┴────────────┴───────┘ 附表二編號20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11日│(A)張仁維 │A:喂、在路上了(台語) │他卷:P105背面│ │凌晨5時31分 │ 0000000000 │ 。 │ │ │47秒 │(B)郭張鵬 │B:到哪裡了? │ │ │ │ 0000000000 │A:在路上了、在路上了。 │ │ │ │ │B:我出來在外面,因為我 │ │ │ │ │ 老婆要起床了,你知道 │ │ │ │ │ 嗎,我在7-11這裡等你 │ │ │ │ │ 好嗎? │ │ │ │ │A:我也還沒那個,你聽懂 │ │ │ │ │ 嗎? │ │ │ │ │B:你不是說40分至50分就 │ │ │ │ │ 會到? │ │ │ │ │A:我現在還在路上開車啦 │ │ │ │ │ ? │ │ │ │ │B:喔,好、好、好,那我 │ │ │ │ │ 要在哪邊等你,我老婆 │ │ │ │ │ 快要起床了。 │ │ ├──────┼────────┼────────────┼───────┤ │102年2月11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05背面│ │凌晨5時33分 │ 0000000000 │B:要去哪裡等你?你說。 │ │ │01秒 │(B)郭張鵬 │A:隨便啦、隨便啦,反正 │ │ │ │ 0000000000 │ 我也都還沒用,我還要 │ │ │ │ │ 、、、 │ │ │ │ │B:你還沒有出發就對了。 │ │ │ │ │A:出發了啦,跟你說在路 │ │ │ │ │ 上了。 │ │ │ │ │B:喔,好、好,我在家裡 │ │ │ │ │ 等你,你要到了打電話 │ │ │ │ │ 給我。 │ │ ├──────┼────────┼────────────┼───────┤ │102年2月11日│(A)張仁維 │A:喂,外面(台語)。 │他卷:P105背面│ │凌晨5時46分 │ 0000000000 │ │ │ │14秒 │(B)郭張鵬 │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二編號21 ┌──────┬────────┬────────────┬───────┐ │ 通訊時間 │ 發話人(A) │ 譯文內容 │ 譯文之頁數 │ │ │ 受話人(B) │ │ │ ├──────┼────────┼────────────┼───────┤ │102年2月22日│(A)張仁維 │B:喂,你在上班喔(台語 │他卷:P126背面│ │晚間6時19分 │ 0000000000 │ )? │ │ │00秒 │(B)張壽懿 │A:沒有啊。 │ │ │ │ 0000000000 │B:你在哪裡? │ │ │ │ │A:家裡阿,啊你在哪裡? │ │ │ │ │B:我在門諾。 │ │ │ │ │A:要過去喔? │ │ │ │ │B:你要過來嗎? │ │ │ │ │A:我收一收再過去,還要 │ │ │ │ │ 一下子。 │ │ │ │ │B:蛤? │ │ │ │ │A:你有要等我嗎? │ │ │ │ │B:多久? │ │ │ │ │A:半個小時。 │ │ │ │ │B:還是我過去? │ │ │ │ │A:不然你過來啊,在家樂 │ │ │ │ │ 福這裡就好了啊。 │ │ │ │ │B:蛤? │ │ │ │ │A:你到家樂福打電話給我 │ │ │ │ │ 啦。 │ │ │ │ │B:到哪裡? │ │ │ │ │A:他那個後面不是有那個 │ │ │ │ │ 送貨的。 │ │ │ │ │B:嘿。 │ │ │ │ │A:你從那裡彎進來啦,彎 │ │ │ │ │ 進來再打給我。 │ │ │ │ │B:好。 │ │ ├──────┼────────┼────────────┼───────┤ │102年2月22日│(A)張仁維 │A:喂(台語)。 │他卷:P127 │ │晚間6時32分 │ 0000000000 │B:喂,到了。 │ │ │19秒 │(B)張壽懿 │A:你有在巷子裡面這裡嗎 │ │ │ │ 0000000000 │ ? │ │ │ │ │B:沒有ㄟ,我在大樓這裡 │ │ │ │ │ ㄟ。 │ │ │ │ │A:他後面收費這裡有沒有 │ │ │ │ │ ? │ │ │ │ │B:我不知道從哪裡進去啊 │ │ │ │ │ 。 │ │ │ │ │A:有啦,你再過來有一間 │ │ │ │ │ 彈鋼琴的。 │ │ │ │ │B:彈鋼琴的? │ │ │ │ │A:就賣吃的隔壁,賣雞肉 │ │ │ │ │ 飯的旁邊沒有?你在雞 │ │ │ │ │ 肉飯那裡嘛? │ │ │ │ │B:雞肉飯?哪裡雞肉飯? │ │ │ │ │A:那裡不是有賣吃的,路 │ │ │ │ │ 邊不是有賣吃的,有沒 │ │ │ │ │ 有?那裡不是有兩攤賣 │ │ │ │ │ 吃的? │ │ │ │ │B:在哪裡?我沒有看到。 │ │ │ │ │A:家樂福旁邊不是有兩攤 │ │ │ │ │ 賣吃的。 │ │ │ │ │B:嘿。 │ │ │ │ │A:有沒有? │ │ │ │ │B:我現在繞過去看。 │ │ │ │ │A:有兩攤賣吃的有沒有? │ │ │ │ │B:哪有兩攤賣吃的,我不 │ │ │ │ │ 知道阿。 │ │ │ │ │A:家樂福旁邊要去我家那 │ │ │ │ │ 裡,不是有兩攤在賣吃 │ │ │ │ │ 的? │ │ │ │ │B:我現在在你家這裡ㄟ, │ │ │ │ │ 巡守隊這裡ㄟ。 │ │ │ │ │A:沒有啦,你要開過來這 │ │ │ │ │ 裡啦,我沒有在那邊啦 │ │ │ │ │ 。 │ │ │ │ │B:喔。 │ │ │ │ │A:你開過來這邊,這裡不 │ │ │ │ │ 是有那個,收貨的你不 │ │ │ │ │ 知道在哪裡,後面這裡 │ │ │ │ │ 。 │ │ │ │ │B:我不知道,我沒有去過 │ │ │ │ │ 啊。 │ │ │ │ │A:你就我家再過來啦,在 │ │ │ │ │ 下來啦,我老婆在路邊 │ │ │ │ │ 啦。 │ │ │ │ │B:好、好。 │ │ └──────┴────────┴────────────┴───────┘ 附表四 ┌───┬──────────────┬──────────────┬────────┐ │編號 │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 註 │ │ │ │ │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8包(合計淨重47.91公克,空包│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裝總重6.84公克,驗餘總淨重 │有關,不予宣告沒│ │ │ │47.84公克)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包(驗前總毛重155.0534公克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驗前總淨重150.0661公克,取│有關,不予宣告沒│ │ │ │0.068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收。 │ │ │ │149.9974公克《計算式:150.066│ │ │ │ │1公克-0.0687公克=149.9974公 │ │ │ │ │克》)。 │ │ ├───┼──────────────┼──────────────┼────────┤ │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淨重16.47公克,空包裝重│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0.77公克,驗餘淨重16.35公克)│有關,不予宣告沒│ │ │ │ │收。 │ │ │ │ │ │ ├───┼──────────────┼──────────────┼────────┤ │ 4 │殘渣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合計淨重2.65公克,空包裝│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粉末) │總重0.70公克,驗餘淨重2.63公│有關,不予宣告沒│ │ │ │克) │收。 │ ├───┼──────────────┼──────────────┼────────┤ │ 5 │吸食器 │2組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 │有關,不予宣告沒│ │ │ │ │收。 │ ├───┼──────────────┼──────────────┼────────┤ │ 6 │玻璃球 │1個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 │有關,不予宣告沒│ │ │ │ │收。 │ ├───┼──────────────┼──────────────┼────────┤ │ 7 │提撥管 │1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 │有關,不予宣告沒│ │ │ │ │收。 │ ├───┼──────────────┼──────────────┼────────┤ │ 8 │行動電話 │9支 │非被告所有,亦非│ │ │ │ │違禁物,不予宣告│ │ │ │ │沒收。 │ ├───┼──────────────┼──────────────┼────────┤ │ 9 │行動電話SIM卡 │8張 │非被告所有,亦非│ │ │ │ │違禁物,不予宣告│ │ │ │ │沒收。 │ ├───┼──────────────┼──────────────┼────────┤ │10 │電子磅秤 │1臺 │非被告所有,亦非│ │ │ │ │違禁物,不予宣告│ │ │ │ │沒收。 │ ├───┼──────────────┼──────────────┼────────┤ │11 │分裝袋 │1包 │非被告所有,亦非│ │ │ │ │違禁物,不予宣告│ │ │ │ │沒收。 │ ├───┼──────────────┼──────────────┼────────┤ │12 │電子監視器 │1臺 │非被告所有,亦非│ │ │ │ │違禁物,不予宣告│ │ │ │ │沒收。 │ ├───┼──────────────┼──────────────┼────────┤ │13 │現金 │120,900元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 │ │有關,不予宣告沒│ │ │ │ │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