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月娥 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雅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56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曾月娥、洪雅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月娥、洪雅玲被訴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曾月娥係高名教育事業聯盟(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明華分班、高雄縣私立高碩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洪雅玲係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員工。American Mathematics Competition美國數學競賽(下稱AMC )歷屆英文試題乃美國數學協會(Mathematics Association of America)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美國數學協會自民國91年起,陸續授權博凱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博凱出版社)將1994年至2007年之AMC8英文試題翻譯改作為繁體中文,並約定應由00000 00000 (000000)教授主譯,博凱出版社則享有1994年至2007年繁體中文AMC8試題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博凱出版社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散布,博凱出版社並將前述AMC8中文試題編輯、出版名為「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0000-0000」、「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等書。曾月娥、洪雅玲均明知1994年至2007年之AMC8繁體中文試題乃博凱出版社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衍生著作,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開設AMC8密訓班所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博凱出版社之同意或授權,推由洪雅玲於97年8 、9 月間,在其高雄市○○區○○路○○○ 號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之方式,自不詳網站下載重 製如附表所示AMC8之中文試題,再將該等中文試題編製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用之「數學AMC8─國中密訓講義」(下稱密訓講義),交由不知情之印刷廠商印製(此部分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如後述),復竟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於98年8 、9 月間將前揭非法重製之密訓講義,交付予報名高名教育事業聯盟AMC8密訓班之學生使用,而侵害博凱出版社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博凱出版社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卷附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之2002年3 月15日翻譯協議(下稱2002年3 月15日協議,附於原審卷㈠第70頁至第72頁)、美國數學協會2008年3 月29日信函(下稱美國數學協會信函,附於原審卷㈠第76頁)、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2009年3 月12日出版協議(下稱2009年3 月12日協議,附於原審卷㈠第78頁至第80頁)、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2011年8 月12日AMC8、AMC10 、AMC12 在臺出版協議(下稱2011年8 月12日協議,附於原審卷㈠第83頁至第85頁),前述協議書及信函之真正,均業經證人000000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屬實(見原審卷㈢第19頁),其中2002年3 月15日協議及2011年8 月12日協議,並均有律師擔任協議之見證人。再者,觀諸博凱出版社出版之「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0000-0000」、「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2 書,其封底分別印有「美國數學協會授權出版,未經同意,請勿翻印」、「美國AMC 授權出版,未經同意,請勿翻印」等字樣,經核與上述協議之內容相合。另前開2 書之內頁,均附有美國數學協會所屬AMC 數學測驗臺灣地區授權證書,該授權書之內容,亦與前述2002年3 月15日協議、2009年3 月12日協議、2011年8 月12日協議第10條約定之內容一致,俱可佐證證人000000證詞之真實性,是前述各該協議書及信函,應均屬真正,而皆具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曾月娥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洪雅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本判決後列所引用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98至99頁),且迄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64 至165 頁),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做成之情況,並無非法取證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應俱有證據能力。㈢本判決後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偽造、變造或不法取得之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曾月娥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洪雅玲對於該等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3至98、159 至164 頁),是該等證據亦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認被告曾月娥、洪雅玲2 人涉犯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係以被告2 人之供述、告訴人博凱出版社、告訴代理人張立業律師、王世豪律師、000000之指訴,並有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0000-0000、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等為其主要依據。 三、訊據被告2 人固坦承被告曾月娥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明華分班、高雄縣私立高碩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被告洪雅玲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員工及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龍華分班班主任及實際事務負責人,被告洪雅玲於97年8 月間,曾自其前揭住處上網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AMC8中文試題,並加以編撰為密訓講義之內容,高名教育事業教育聯盟補習班於97年9 月間及98年8 、9 月間,曾將密訓講義提供予報名AMC8密訓班之學生使用等事實,惟均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告曾月娥辯稱:伊在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擔任之工作主要是負責擴展據點,伊並未參與編撰密訓講義之過程,也不知道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有使用前述密訓講義,伊係收到告訴人博凱出版社所寄發之律師函後,始知悉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有使用該密訓講義等語。被告洪雅玲則辯陳:當時是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教務主任000000請伊針對參加AMC 考試之學生去編製1 份試題講義,伊從一些公開網站上下載中文試題,伊並未再調整內容,僅係將下載之試題按照不同之數學類別分類,而編成密訓講義等情。被告曾月娥選任辯護人則另為被告辯稱:㈠告訴人博凱出版社並未獲得美國數學協會就AMC8英文試題之改作(翻譯)授權,博凱出版社擅自改作(翻譯)之衍生著作「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0000-0000」、「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自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博凱出版社提起本件告訴並不合法。㈡博凱出版社出版之「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0000-0000」、「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二書,試題部分係將已考試完畢之試題按年份原文照抄編列,此種編輯毫無創作性,不能取得編輯著作權。㈢博凱出版社於98年4 月前即已知悉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補習班編有密訓講義,並請其合作之業務人員000000到高名補習班要求加盟,惟博凱出版社卻遲至99年4 月28日始提出本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其告訴並不合法。㈣被告洪雅玲係為教學方便,由網站下載公開之試題幫學生整理歸類,對博凱出版社編撰之試題詳解之潛在市場及價值亦無影響,實屬對公開試題之合理使用,應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㈤被告曾月娥向來未參與補習班事務性之講義編撰及印製,對於密訓講義之編製並不知情,亦未參與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AMC8中文試題均屬改作自AMC8英文試題之衍生著作,博凱出版社為該等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⒈按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試題如非同法第9 條第1 項第5 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且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者,應屬語文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復按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1款、第6 條、第28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原著作與衍生著作,係屬二獨立之著作;原著作之著作權與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乃二獨立之著作權。從而我國人經授權翻譯外國人之著作,該翻譯所成之衍生著作,為獨立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其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與原著作之著作權,係屬兩事(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7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著作權乃私權,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授權利用,應屬私權契約關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違背公序良俗之情形下,得依合意之內容決定之,且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非必約定同為一人,此觀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2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著作人為何人、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授權內容等項,亦堪為佐證。 ⒉AMC 歷屆英文試題乃美國數學協會享有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此經告訴人博凱出版社之代理人於原審審理中陳明在卷,並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見原審院卷㈠第171 頁),應堪認定。又2009年3 月12日協議第1 條第1 項約定:「The ASSOCIATION PROGRAM grants to the PUBLISHER (a) the rights, licenses and privileges to translateor cause to be translated in the Taiwanese-Chinese language, and (b) the right to organize the translated WORK by mathematical topic as determined by the PUBLISHER, (c) the sole and exclusive right to print, publish, and sell or cause the cause to be printed, published, and sold in book form in said language the above WORK. 」( 協會計畫授權出版商(a) 翻譯或請他人翻譯臺灣中文之權利、授權與權益。以及(b)依照出版商之決定,依數學主題組織翻譯著作物之權利。(c) 印製、出版與銷售,或請他人印製、出版與銷售著作物前開語言書籍之單獨及專屬權利。)、同份協議第5 條約定:「The tra-nslation of the WORK shall be faithfully and accura-tely with slight modifications on the original text as may be necessary to achieve a competent and idio-matic translation. Such modifications shall no mat- erially alter the test.Prof. 00000 00000 will serve as a chief translator for translation into Chinese. THe WORK may not be abridged or altered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ASSOCIATION PROGRAM and the PUBLISHER and the ASSOCIATION PROGRAM must mutually agree on the content and selections of any abridged version.The PUBLISHER shall copyright the WORK and take whatever steps necessary to protect such copy- right.」( 著作物之翻譯應忠實且精確地依照原文進行所需之輕微修改,以達到有效且語意明確的翻譯,此等修改不得重大改變測驗。000000教授將擔任中文翻譯的主要翻譯員,非經協會計畫書面同意,不得刪除或修改著作物。出版商與協會計畫必須相互同意任何修減版本的內容與選擇。出版商應為著作物取得著作權,並採取所需步驟保護此著作權。)、同份協議第9 條前段約定:「The license is granted for period of 5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agreementand shall automatically terminate at the end of thisperiod. 」( 授權期限為協議日起5 年,於此期間屆滿後自動終止。)、同份協議第10條約定:「The PUBLISHER abs-olves the ASSOCIATION PROGRAM of any responsibility from any liability arising from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in Taiwanese-Chinese language. 」(出版商免除協會計畫因以臺灣中文出版著作物所發生之任何責任。)。另於2002年3 月15日協議、2011年8 月12日協議中,亦均有與前述2009年3 月12日協議約定雷同或相似之約定。是以,博凱出版社在被告2 人於97年8 、9 月間行為時,有經美國數學協會授權在臺灣地區就前揭AMC8英文試題翻譯為中文而成之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其應為獨立之著作,享有獨立於原英文試題著作之著作權。 ⒊關於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就AMC8試題授權之情形,證人000000於原審審理中復到庭證稱:博凱出版社係伊創建,伊係博凱出版社股東,AMC8是美國數學檢測考試,伊是臺灣地區唯一被授權者,也是AMC 唯一參與命題的老師,臺灣地區之AMC8檢測是由伊本人負責。因為伊很忙,所以伊告訴美國,所有情形都是伊在掌控,請美國直接授權給博凱出版社,因此前述2002年3 月15日協議、2009年3 月12日協議、2011年8 月12日協議等內容,均係約定由博凱出版社取得美國數學協會之授權,美國數學協會在臺灣地區不可再授權給其他人。AMC8臺灣中文版試題是由美國在臺灣地區的顧問薛昭雄教授初步翻譯,臺灣地區則由伊與數位教授經嚴謹檢測,符合臺灣地區用詞,再經過試考,才能在全球進行檢測,檢測完經過3 個月之後,才能出版,博凱出版社係將原版照題號出版,並增加到原先之歷屆試題內容再出版。000000教授之費用係由美國支付,與博凱出版社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6頁至第20頁)。 ⒋綜據博凱出版社與美國數學協會所簽訂之前揭相關協議內容與證人000000之證詞可知,美國數學協會確已將美國AMC8試題翻譯(改作)為繁體中文之權利授權予博凱出版社,博凱出版社據此得將美國AMC8之試題翻譯為繁體中文版(見前述協議第1 條第1 項之約定),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雙方並進一步約定關於中文版試題之翻譯,應由000000教授擔任主譯者,且應遵照英文試題之原意忠實翻譯,並應將作者之姓名標明在博凱出版社出版之書籍封面上。而觀諸博凱出版社所出版之「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封面(該書內容含括1994年至2007年AMC8中文版試題及詳解),其上確印載:「編譯顧問:000000、顏啟麟教授」、「編譯小組:000000、陳志明、陳榮輝、鄭仁峰、趙世偉、梁順豪老師」等字,此亦核與證人000000所稱,中文試題係由000000教授初步翻譯,再經過其與數位教授檢測之情節相符。由是可知,1994年至2007年之歷年AMC8英文試題,應係由000000教授、證人000000等人翻譯為中文版試題,其翻譯內容為原始之創作,並未抄襲他人,且審諸該等中文版試題之用語及文意,已足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已符合著作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意性)之要件。又前揭AMC8中文試題既屬博凱出版社經授權翻譯原著作(AMC8英文試題)而成之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其應為獨立之著作,享有獨立於原英文試題著作之著作權。至美國與我國之著作權法法制雖未盡相同,且於前述相關協議中,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復未明文約定1994年至2007年歷年之中文版AMC8試題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由何人享有,然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立約之真意,不得完全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致失真意(民法第98條規定及最高法院39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美國數學協會既已將AMC8英文試題翻譯為中文版之改作權授權予博凱出版社,且依前述協議第1 條第1 項(C)之約定,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約定博凱出版社享有AMC8中文試題書籍之印製、出版或銷售權,此種重製權與散布權,實為著作財產權之核心;協議第10條復又約定,博凱出版社免除美國數學協會因以臺灣中文出版著作物所發生之任何責任,則細究博凱出版社與美國數學協會締約之真意,應係由博凱出版社取得前述中文版AMC8試題之著作財產權,應無疑義。辯護意旨辯稱博凱出版社並未享有1994年至2007年AMC8中文試題之著作財產權,本件告訴並非合法等語,應屬無據。 ⒌辯護意旨雖又抗辯被告洪雅玲係於97年8 月下載如附表所示之AMC8中文試題,並據以編製密訓講義,此行為時點並非前述3 份協議之授權年限範圍,足見博凱出版社於本案事實發生時,並非享有著作財產權,應不得提起告訴等語。然查,前述2002年3 月15日協議、2009年3 月12日協議、2011年8 月12日協議第9 條,確均有該合約授權期限為自簽約日起5 年之約定,業如前述,是如僅依該3 份協議,博凱出版社之權利存續期間應分別為2002年3 月15日至2007年3 月15日、2009年3 月12日至2014年3 月12日、2011年8 月12日至2016年8 月12日,並未涵蓋被告洪雅玲重製如附表所示AMC8中文試題之時間即97年8 月,固屬實情,惟此部分非告訴人告訴之範圍,業據告訴代理人陳明。又參佐證人000000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其自89年間起即與美國數學協會接觸取得授權,應該是逐年取得授權,但因為臺灣地區為授權資優生,故美國AMC 總部會用正式通知考試時間為授權依據。前述翻譯協議之授權權限為5 年,係因美國之制式合約即為如此,伊曾經有跟美國反應過,因為伊每年都有付版稅,美國說如果伊有意見,伊等再補簽即可,不用更改。且前揭數學協會信函乃伊去取締泰宇出版社時,美國AMC 執行長寄給伊的,2009年3 月12日及2011年8 月12日協議亦係因取締盜用,由美國再與伊重新簽訂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9頁至第20頁)。另由前揭美國數學協會執行長寄送予證人000000之信函觀之,其內亦提及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雙方於2008年4 月21日所簽訂之合約、於2005年10月3 日所簽訂之2002AMC8、2003AMC8、2004AMC8合約、2006年5 月17日所簽訂之2005AMC8合約,均有相同於2009年3 月12日翻譯協議第1 條第1 項(a) (c) 之約定,可徵美國數學協會與博凱出版社間,非僅有前述3 份著作權協議之簽訂;且衡以卷附2002年3 月15日協議、2009年3 月12日協議、2011年8 月12日協議之內容,該3 份協議之內容均大致相仿,惟締約日期之相距間隔並非固定,亦即並非5 年固定換約,協議約定之權利期間復有所重疊,亦可佐證證人000000所稱博凱出版社取得美國數學協會AMC8歷年英文試題之授權已行之有年,雙方會視實際需要補訂書面合約,其每年均有支付權利金予美國數學協會等情,應非子虛,是尚難僅以前揭3 份協議之內容,率認97年8 月間為博凱出版社取得系爭AMC8中文試題著作財產權之空窗期,且此部分非告訴範圍,故辯護意旨前開所辯,並非可採。 ㈡本件告訴人博凱出版社所提告訴,關於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部分未逾告訴期間,關於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部分,已逾告訴期間: ⒈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及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依照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述規定所稱「知悉」,係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即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初意疑他人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現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919 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告訴乃論之罪,除相對的親告罪外,其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毌庸指明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效(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2193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證人000000於偵查中證稱:伊曾於98年12月底陪同曾月娥去找000000(指000000),因為曾月娥收到000000寄來的存證信函,她認為有必要跟000000說明,所以伊就跟曾月娥一同過去拜訪,約在張立業律師事務所,當時有伊跟曾月娥、000000及張律師在場。一開始000000有針對曾月娥補習班有用到他題目的事情加以詢問,還說他4 月間就有派人來跟曾月娥補習班講說曾月娥使用000000的題目這件事,000000派人去說想讓曾月娥用加盟的方式,他就既往不咎,曾月娥覺得暫時沒有考慮要加盟,伊沒有說什麼。000000還拿出2 本講義說是曾月娥補習班那邊的人正在使用中,他是在4 月間收集到的等語(見偵續卷第161 頁),雖原審認定證人000000係陪同被告曾月娥前往與000000洽商之人,顯與被告曾月娥有一定交情,惟證人000000在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對於在場的000000先生、曾月娥主任是否認識?)都認識。(問:你與000000先生認識經過?)我之前也是從事出版業,詳細認識期間不太記得,應該有超過十年以上認識0000。(問:你是在何情況下認識曾月娥主任?)也是當初在出版業,曾月娥女士她是經營補習班,算是我們出版社的客戶。(問:這兩位,哪位你認識比較久?)應該是000000這邊。」等語(見本院卷第150 頁),顯然證人000000與告訴代理人000000及被告曾月娥均因生意上往來而熟識,且認識 000000較久,其所言應無偏頗迴護被告曾月娥之情事。況查,證人000000於100 年3 月3 日接受檢察官之偵訊,距其於98年12月底陪同曾月娥會晤000000,僅相隔逾1 年,就其聽聞所為之陳述,仍有記憶,顯非與常情有違。 ⒊證人000000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陳:伊於97年至99年間在台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通公司)任職,負責推廣AMC 加盟校、數位課程等業務。98年年初約1 、2 月時,台電通公司有召開業務會議,由000000與陳榮輝幫伊等作教育訓練,內容是關於AMC 推廣的相關守則,000000在會議中有提到高名使用AMC 的題目,並指派伊去詢問高名是否要加盟AMC ,但000000在會議中並未拿出高名補習班的講義。後來伊依指示到高名補習班拜訪曾月娥,但只有接觸到櫃臺小姐,伊有留下名片,表示伊是業務人員,要跟曾月娥告知加盟AMC 的業務,後來曾月娥並未與伊聯絡,伊有將拜訪之情形回覆給000000。98年6 月,台電通公司在高雄市的學儒補習班有舉辦AMC 加盟說明會,000000有再跟伊提到高名有使用AMC 的題目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2頁至第46頁)。惟本件被告2 人使用告訴人著作之犯罪事實係發生於98年8 、9 月間(詳後述),則證人000000證稱博凱出版社或000000指述被告2 人上開98年1 、2 月間之行為,並非本案所審理之範圍,且告訴人並未就被告2 人於98年1 、2 月間之散布行為提出告訴,縱認就上開部分已提出告訴,但依證人000000、000000上開證述,就被告2 人上開犯行之行為時係97年8 、9 月間之重製等行為、98年1 、2 月之散布行為,告訴人遲至於99年4 月28日始提出告訴,則該部分之告訴亦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規定之6 個月告訴期間。 ⒋再者,告訴人博凱出版社或000000既非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屬補習班或高名補習班之員工,對於高名補習班如何取得、製作系爭密訓講義,亦難以輕易查悉。原審係認為由卷附刑事告訴狀觀之,告訴人博凱出版社係於98年11月底,經他人告知高名補習班於98年8 、9 月間有散布系爭密訓講義供學生使用之事實,而於99年4 月28日,對趙家琪、林婉雯、王躍臻等3 人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及詐欺罪之告訴;嗣於偵查過程中,經由趙家琪、林婉雯、王躍臻等人之供述,檢察官始陸續查知被告曾月娥方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負責人及系爭密訓講義係由被告洪雅玲於97年8 月重製試題加以編撰等情,並據此對被告曾月娥、洪雅玲另行簽分偵辦並提起本案公訴,另對趙家琪、林婉雯、王躍臻等3 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2193號判例意旨,告訴人博凱出版社於提告時雖誤指趙家琪、林婉雯、王躍臻為嫌犯,然此不影響其告訴之有效性),此經查核偵查全卷無訛。但查,告訴人係就趙家琪、林婉雯、王躍臻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使用其AMC8中文試題之著作財產權,認犯有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而提起告訴,雖其告訴之對象及所依據之法條有誤,但就關於被告曾月娥、洪雅玲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使用其AMC8中文試題,而侵害其所有之上開著作財產權,告訴人顯有提出告訴之意思,告訴人博凱出版社係於98年11月底,經他人告知高名補習班於98年8 、9 月間有散布系爭密訓講義供學生使用之事實,而於99年4 月28日提出告訴,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告訴人博凱出版社於提出本案刑事告訴之前,即已知悉被告曾月娥、洪雅玲2 人於98年8 、9 月之犯行,應認本件博凱出版社所提刑事告訴,並未逾告訴期間。至於告訴代理人000000於98年12月與被告曾月娥會面,固可認知悉被告曾月娥有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惟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毌庸指明犯人,苟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效(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2193號判例意旨參照),且關於被告洪雅玲部分,告訴代理人000000確係於提出告訴後至檢察官偵辦過程始知悉,故告訴人對於被告曾月娥、洪雅玲98年8 、9 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部分之犯行,應未逾告訴期間。是以,被告2 人及辯護人此部分之辯解,均無可取。 ㈢被告洪雅玲重製及散布如附表所示之AMC8中文試題,非屬合理使用,已構成對於告訴人博凱出版社著作財產權之侵害:⒈按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法第6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二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審酌,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語文著作是否抄襲時,宜依重製行為之態樣,就其利用之質量按社會客觀標準分別考量。至重製他人語文著作,是否屬合理使用,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判斷時尤應綜合考量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所規定之前開各款情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洪雅玲於97年8 月間,在其高雄市○○區○○路住處連結網際網路,自不詳網站下載如附表所示之AMC8中文試題,並將該等試題分類編製為系爭密訓講義,再交由不知情之印刷廠商印製,復於97年9 月間及98年8 、9 月間,由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屬補習班交付予報名AMC8密訓班之學生使用等事實,為被告曾月娥、洪雅玲2 人所是認,復經證人000000於原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屬實,且有系爭密訓講義試題影本附卷可參,堪認為真實。又系爭密訓講義如附表所示之中文試題,均係被告洪雅玲直接由網路下載重製,其並未再調整試題之選項、內容等節,亦經被告洪雅玲於原審審理中供述無誤,且觀之附表所示密訓講義試題與博凱出版社出版之「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試題之對照結果,兩者除部分試題之選項、圖案略有所異外,其餘幾均完全一致,亦即密訓講義之試題內容,在數量上近乎全盤引用博凱出版社之AMC8中文試題著作,二者在實質內容上亦有極高度之相似性。再者,被告洪雅玲編製系爭密訓講義,係為節省時間及金錢,圖冀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時間內完成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屬補習班之教材,供高名補習班開班授課之用,嗣後並大量印製發送予參加補習班之學生,核屬基於補習班營利之目的,其所為已削減博凱出版社向非合理使用其著作者取得授權金之機會,對於博凱出版社AMC8中文試題著作之潛在市場及價值,自有一定之影響,是被告洪雅玲編製系爭密訓講義,並進而交付予學生使用,自已構成對於博凱出版社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應構成合理使用云云,顯非可採。 ㈣被告2 人均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所為均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 項之罪: ⒈按重製權、改作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能,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均需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對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進行重製、改作行為,此項著作財產權人之權能,不因該著作是否曾於公開網站上登載或以其他方法公開內容而喪失。又著作財產權人縱曾將著作公開於網站上,並註明可供讀者下載,亦非當然等同讀者得任意為各項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如散布權、改作權等),讀者欲利用該著作,仍應確認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如授權範圍不明者,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應推定為未授權。再者,任何人不得擅自重製、散布他人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實乃一般社會大眾普遍均有之認知。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洪雅玲係由AMC 考試之相關網站下載如附表所示之AMC8中文試題,且該考試之主辦單位網站於考試後均會公告試題及參考答案供考生免費下載,是被告洪雅玲藉由上開途徑下載試題,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云云,並提出中華中等教育學會編印之AMC8測驗分析報告、醒吾高中等學校網站資料作為佐證。然觀之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之該等網站資料,均非取自本件告訴人博凱出版社之網站,且其上均無著作財產權人已同意或授權下載AMC8中文試題之相關記載或授權證明,是一般民眾欲自該等網站下載重製AMC8中文試題,當僅能在合理使用之範圍為之。被告洪雅玲既為下載系爭AMC8中文試題之行為人,其對其係未獲該等試題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擅自重製乙事,自無從諉為不知,又被告洪雅玲重製AMC8中文試題並加以散布,顯已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業如前述,則被告洪雅玲主觀上確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⒉被告曾月娥係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明華分班、高雄縣私立高碩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設立人,亦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業經被告曾月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認無訛,且有補習班立案證書3 份附卷可稽。關於被告曾月娥參與本案之情形,證人000000於原審審理中,雖到庭證稱:伊係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教務主任,負責高名補習班的教材編纂、推班活動及文宣。被告曾月娥是伊等的總主任,有任何事都要跟她報備,被告曾月娥主要開發新點、培養人際關係等,對內細節大部分由伊處理,如要加入新課程由伊決定。系爭密訓講義原本應由伊來編,但因為伊當時發生車禍,方委由被告洪雅玲編纂關於系爭案件伊都沒有處理,也沒有過問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1頁至第25頁)。證人即被告洪雅玲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密訓講義係由伊編纂及付印,伊曾經付印過的教材只有本件。伊編好密訓講義之後,沒有交付給被告曾月娥看,被告曾月娥沒有在管這部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7頁至第28頁)。然證人000000、洪雅玲均為被告曾月娥之受僱人,其等有無偏頗迴護被告曾月娥之可能,已不無可疑,且綜觀證人000000、洪雅玲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證人000000自稱其綜理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教務工作,關於教材之編纂、印製一向由其負責,唯獨涉及侵權之系爭密訓講義,其僅指示被告洪雅玲編製教材,其後即未再經手處理,對於內容亦毫不知情;被告洪雅玲亦附和證人000000之說詞,陳稱其雖從未處理過補習班教材之印製,惟有密訓講義之付印,係由其一手完成云云。稽之被告洪雅玲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承其係觀光科系畢業,並無數學方面之背景,且其既係受證人000000之指示編製講義,其於密訓講義編纂完成後,非僅未將講義內容交由證人000000或其他數學老師過目及審核,甚而未曾以電話向000000、被告曾月娥或其他補習班主管回報工作進度,即逕自交由廠商付印,均核與常理未盡相合,證人000000、洪雅玲於此避重就輕之證述,顯屬迴護被告曾月娥之詞,係為由被告洪雅玲獨自承擔本件罪責,並非可採。⒊再者,參諸被告曾月娥於偵查中,已自承:於97年8 月間,經學生家長反映希望重新開設關於AMC8之課程,被告曾月娥始召集補習班內之主任及教師開會,會中決議參考已購買之AMC8教材題目方向重新設計數學教材題型。教材部分伊等有買過耶魯及ttt 的,到97年時,伊等才編出自己的教材,當初有說要重新去編,但裡面有引用到舊的教材等情(見99年度偵字第15557 號偵查卷第36頁、第39頁),足見被告曾月娥對於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於97年起擬重新開設AMC8之課程,並由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人員編撰AMC8之相關教材等節,事先即已知情並予授意,且被告曾月娥既曾付費向他人購買教材,其對於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將他人之著作重製引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屬補習班之教材內容乙節,當亦知之甚稔。又補習班開班之科別、種類、數目或報名費用之多寡,均與補習班之收支盈虧直接相關,被告曾月娥既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負責人,衡情證人000000等受薪員工應無全權決定所有開班事項,而未向被告曾月娥請示之可能,且觀諸卷內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AMC8密訓班招生廣告單、補習班外觀照片及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屬之部分補習班懸掛AMC8數學培訓班之大型招牌,可認定被告曾月娥對於AMC8密訓班之開設及前開招生廣告所載內容,當均有所知悉。而上開招生廣告單上既印有「高名獨家編撰數學AMC8培訓講義」等字樣,亦即該廣告單尚以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使用之AMC8講義乃該聯盟獨家編撰作為號召,被告曾月娥身為該聯盟負責人,對於轄下補習班對外聲稱獨家編撰之講義內容,豈容諉稱毫不知情。至於證人羅麗琴於本院之證述僅敘及高名教育事業聯盟關於一般教材之編撰事宜,未證述有關AMC8數學培訓班講義之編撰,且證人羅麗琴對於被告曾月娥是否有與他人簽定AMC 數學培訓班合約書,並不清楚(見本院卷第156 至158 頁),故證人羅麗琴之證述無法作為對被告曾月娥有利事實之認定。從而,被告曾月娥未自告訴人博凱出版社處取得任何有關AMC8中文試題之授權,逕推由員工編製及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密訓講義,其與被告洪雅玲應成立共同正犯。故被告曾月娥辯稱其對於被告洪雅玲重製侵害他人著作並加以散布乙事毫不知情云云,亦非可採。 ⒋被告2 人雖供稱密訓講義並未對外銷售,惟系爭密訓講義之編製目的,係為提供予報名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開設AMC 密訓班之學生使用乙節,為被告2 人所不否認。衡諸國內補習班之運作常態,學生報名補習班課程所支付之學費,應已包含補習班教師授課及教材之相關費用,補習班於計算學生之報名費用時,當已將上課講義或參考資料之編撰、印製成本計算於內;佐以證人000000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講義包含在高名補習班學生之報名費用內(見原院卷㈢第24頁背面),是高名教育事業聯盟將系爭密訓講義提供予付費報名之學生使用,實存有對價關係,應評價為有償之銷售行為,方屬合理。則被告2 人共同明知附表所示博凱出版社享有著作財產權之AMC8中文試題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所為均應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名。本案此部分之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又參酌證人000000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及被告2 人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可知,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屬補習班所開設之AMC 密訓班,係以參加AMC 考試之學生為招生對象,而於每年9 月間開設,並非持續或常態之班別,本案高名補習班於98年8 、9 月提供予學生使用之密訓講義,係為節省印製成本,而由被告洪雅玲於97年8 月間一次交由印刷廠商大量印製,並先後於97年9 月、98年8 、9 月間交付予高名AMC 密訓班之學生使用,被告2 人並無於98年間另行重製博凱出版社AMC8中文試題著作之情事,是被告2 人於97年8 月間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行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行為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散布罪均因逾告訴期間而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詳如後述,至於被告2 人復於98年8 、9 月間將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交付予高名AMC 密訓班之學生使用係另行起意,與前開應不受理之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再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稱「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於起訴書所載法條與到庭實行公訴檢察官所更正之法條不相一致時,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應以經更正後之法條為準,此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512號判決意旨闡述甚明。起訴書雖載稱本案被告洪雅玲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嫌,被告曾月娥則係涉犯同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惟公訴檢察官在原審於101 年2 月23日準備程序中及101 年5 月31日審判期日,均認被告2 人皆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且本案起訴事實已敘明被告2 人於98年8 、9 月有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AMC8中文試題之犯行,被告2 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第91條之1 第2 項為同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是如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者,自無庸再贅論同條第1 項之罪名),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本案應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又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 人利用不知情之印刷廠商印製密訓講義,應屬間接正犯。 ㈡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應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本案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已如前述,原審未能注意被告2 人於97年8 、9 月間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非法下載、重製、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AMC8中文試題之犯行,已逾告訴期間,而將之一併論罪科刑,而有違誤,雖檢察官上訴指摘量刑過輕暨被告及辯護人上訴為無罪之辯解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本院爰審酌被告2 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惟其等犯罪後均否認犯行,且未能與告訴人博凱出版社達成和解,並兼衡被告2 人犯罪之動機、手段、對告訴人博凱出版社著作財產權所生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月娥係高名教育事業聯盟(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高雄市私立高名文理短期補習班明華分班、高雄縣私立高碩文理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洪雅玲係高名教育事業聯盟之員工。緣博凱出版社分別於94年7 月間、97年5 月間取得美國數學協會之臺灣地區獨家授權,博凱出版社得將美國數學協會擁有著作權之2004AMC10A、2005AMC10A、2004AMC10B、2005AMC10B、2004AMC12A、2004AMC12B、2005AMC12A、2005AMC12B、2007AMC10A、2008AMC10A、2007AMC12A、2008AMC12A等語文著作,翻譯為繁體中文並編輯、出版,博凱出版社並據此在臺灣地區將上開著作翻譯、編輯、出版名為「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0000-0000」、「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等書,博凱出版社對此書享有翻譯、編輯等著作財產權。被告曾月娥、洪雅玲2 人基於共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聯絡,明知「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0000-0000」、「美國AMC8數學測驗歷屆試題暨詳解」等書,係博凱出版社取得美國數學協會之臺灣地區獨家授權,博凱出版社對上開2 書享有翻譯、編輯等著作權,未經博凱出版社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編輯,洪雅玲竟未經博凱出版社之授權,於97年8 月間,在高雄市○○路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之方式,上網下載非法重製如附件所示之題目,曾月娥亦明知如附件所示之題目,洪雅玲並未經博凱公司之同意、授權而非法重製,竟於98年8 、9 月間將如附件所示之題目編輯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用之「數學AMC8─國中密訓講義」之教材內容,供學生使用(此部分本院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判決被告2 人有罪,已如前述)。因認被告2 人上開97年8 月間之行為,被告洪雅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嫌、被告曾月娥所為係犯同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㈢經查,被告洪雅玲於97年8 月間,在高雄市○○路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之方式,上網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題目,編撰為高名教育事業聯盟所用之「數學AMC8─國中密訓講義」之教材內容,供學生使用之事實,固為被告2 人所不否認,然據證人000000證詞,告訴人於98年4 月間已知悉此犯行,告訴人就該部分之犯行遲至於99年4 月28日始提出告訴,已如上述,且上開部分與被告2 人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於98年8 、9 月間將前揭非法重製之密訓講義,交付予報名高名教育事業聯盟AMC8密訓班之學生使用,而侵害博凱出版社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該部分之告訴亦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規定之6 個月告訴期間。 ㈣承上,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洪雅玲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嫌、被告曾月娥犯同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本文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提出告訴時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遽對被告2 人為論罪科刑判決,即有未洽。被告2 人上訴指摘本案此部分之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原審判決違法,為有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僅主張原審量刑過輕,惟原判決既有不當,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就此部分,從程序上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以期適法。 七、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000000、000000作證,惟查上開2 位證人已於原審到庭具結作證(見原審卷㈢第20頁反面至29頁、第42頁反面至42頁),渠等證述明確,且予以檢察官、被告及辯人交互詰問之機會,無再予傳喚之必要,爰不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條第3 款,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曾月娥、洪雅玲有罪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月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高名教育事業編纂│「美國AMC8數學測│對照結果 ││ │並使用之「數學AM│驗歷屆試題暨詳解│ ││ │C8國中密訓講義」│」之題目及頁數 │ ││ │之題目及頁數 │ │ │├──┼────────┼────────┼─────┤│1 │第2頁 │第184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一精選範例一│2005AMC8第6題 │ │├──┼────────┼────────┼─────┤│2 │第3頁 │第17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精選範例一│1995AMC8第3題 │ │├──┼────────┼────────┼─────┤│3 │第3頁 │第85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精選範例二│1999AMC8第1題 │ │├──┼────────┼────────┼─────┤│4 │第4頁 │第36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精選範例三│1996AMC8第5題 │ │├──┼────────┼────────┼─────┤│5 │第4頁 │第18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精選範例四│1995AMC8第4題 │ │├──┼────────┼────────┼─────┤│6 │第5頁 │第199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三精選範例二│2006AMC8第9題 │ │├──┼────────┼────────┼─────┤│7 │第5頁 │第186頁 │題目相同,││ │重點三精選範例三│2005AMC8第12題 │題目中出現││ │ │ │之圖案(香││ │ │ │蕉)形狀相││ │ │ │似,但圖案││ │ │ │方向不同。│├──┼────────┼────────┼─────┤│8 │第5頁 │第39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三精選範例四│1996AMC8第16題 │ │├──┼────────┼────────┼─────┤│9 │第6頁 │第189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四精選範例三│2005AMC8第24題 │ │├──┼────────┼────────┼─────┤│10 │第6頁 │第124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四精選範例四│2001AMC8第17題 │ │├──┼────────┼────────┼─────┤│11 │第8頁 │第39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五精選範例一│1996AMC8第15題 │ │├──┼────────┼────────┼─────┤│12 │第8頁 │第187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五精選範例二│2005AMC8第18題 │ │├──┼────────┼────────┼─────┤│13 │第8頁 │第68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六精選範例一│1998AMC8第5題 │ │├──┼────────┼────────┼─────┤│14 │第9頁 │第21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六精選範例二│1995AMC8第15題 │ │├──┼────────┼────────┼─────┤│15 │第9頁 │第107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七精選範例一│2000AMC8第14題 │ │├──┼────────┼────────┼─────┤│16 │第9頁 │第2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七精選範例二│1994AMC8第6題 │ │├──┼────────┼────────┼─────┤│17 │第9頁 │第57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七精選範例三│1997AMC8第25題 │ │├──┼────────┼────────┼─────┤│18 │第10頁 │第203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八精選範例一│2006AMC8第22題 │ │├──┼────────┼────────┼─────┤│19 │第10頁 │第204頁 │題目中之圖││ │重點八精選範例二│2006AMC8第23題 │案(金幣)││ │ │ │排列稍有不││ │ │ │同。 │├──┼────────┼────────┼─────┤│20 │第11頁 │第184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八精選範例三│2005AMC8第5題 │ │├──┼────────┼────────┼─────┤│21 │第11頁 │第204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八精選範例四│2006AMC8第25題 │ │├──┼────────┼────────┼─────┤│22 │第11頁 │第184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八精選範例五│2005AMC8第8題 │ │├──┼────────┼────────┼─────┤│23 │第11頁 │第200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八精選範例六│2006AMC8第11題 │ │├──┼────────┼────────┼─────┤│24 │第12頁 │第204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八精選範例七│2006AMC8第24題 │ │├──┼────────┼────────┼─────┤│25 │第13頁 │第19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九精選範例一│2005AMC8第8題 │ │├──┼────────┼────────┼─────┤│26 │第13頁 │第92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九精選範例二│1999AMC8第22題 │ │├──┼────────┼────────┼─────┤│27 │第14頁 │第183頁 │題目相同,││ │重點十精選範例一│2005AMC8第2題 │題目中的圖││ │ │ │案不同。 │├──┼────────┼────────┼─────┤│28 │第14頁 │第56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精選範例二│1997AMC8第18題 │ │├──┼────────┼────────┼─────┤│29 │第14頁 │第185頁 │補習班版的││ │重點十精選範例三│2005AMC8第11題 │題目沒有圖││ │ │ │案(衣服)││ │ │ │。 │├──┼────────┼────────┼─────┤│30 │第15頁 │第21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一精選範例│1995AMC8第14題 │ ││ │一 │ │ │├──┼────────┼────────┼─────┤│31 │第15頁 │第90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一精選範例│1999AMC8第90題 │ ││ │二 │ │ │├──┼────────┼────────┼─────┤│32 │第15頁 │第189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一精選範例│2005AMC8第22題 │ ││ │三 │ │ │├──┼────────┼────────┼─────┤│33 │第16頁 │第200頁 │兩種版本選││ │重點十一精選範例│2006AMC8第12題 │項(A)不 ││ │四 │ │同。 │├──┼────────┼────────┼─────┤│34 │第16頁 │第199頁 │題目相同,││ │重點十一精選範例│2006AMC8第8題 │題目中的圖││ │五 │ │案不同。 │├──┼────────┼────────┼─────┤│35 │第17頁 │第200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二精選範例│2006AMC8第13題 │ ││ │一 │ │ │├──┼────────┼────────┼─────┤│36 │第17頁 │第185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二精選範例│2005AMC8第10題 │ ││ │二 │ │ │├──┼────────┼────────┼─────┤│37 │第18頁 │第23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十三精選範例│1995AMC8第19題 │示有差異。││ │一 │ │ │├──┼────────┼────────┼─────┤│38 │第18頁 │第18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三精選範例│1996AMC8第12題 │ ││ │二 │ │ │├──┼────────┼────────┼─────┤│39 │第18頁 │第54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三精選範例│1997AMC8第14題 │ ││ │三 │ │ │├──┼────────┼────────┼─────┤│40 │第19頁 │第199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四精選範例│2006AMC8第10題 │ ││ │一 │ │ │├──┼────────┼────────┼─────┤│41 │第19頁 │第187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十四精選範例│2005AMC8第17題 │示有差異。││ │二 │ │ │├──┼────────┼────────┼─────┤│42 │第20頁 │第201頁 │補習班版的││ │重點十五精選範例│2006AMC8第14題 │題目沒有圖││ │一 │ │案。 │├──┼────────┼────────┼─────┤│43 │第20頁 │第201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五精選範例│2006AMC8第15題 │ ││ │二 │ │ │├──┼────────┼────────┼─────┤│44 │第20頁 │第201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五精選範例│2006AMC8第16題 │ ││ │三 │ │ │├──┼────────┼────────┼─────┤│45 │第21頁 │第2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六精選範例│1994AMC8第7題 │ ││ │一 │ │ │├──┼────────┼────────┼─────┤│46 │第22頁 │第111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六精選範例│2000AMC8第24題 │ ││ │二 │ │ │├──┼────────┼────────┼─────┤│47 │第22頁 │第42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十六精選範例│1996AMC8第42題 │示有差異。││ │三 │ │ │├──┼────────┼────────┼─────┤│48 │第23頁 │第185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七精選範例│2005AMC8第9題 │ ││ │一 │ │ │├──┼────────┼────────┼─────┤│49 │第23頁 │第184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七精選範例│2005AMC8第7題 │ ││ │二 │ │ │├──┼────────┼────────┼─────┤│50 │第24頁 │第202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七精選範例│206AMC8第19題 │ ││ │三 │ │ │├──┼────────┼────────┼─────┤│51 │第24頁 │第108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八精選範例│2000AMC8第15題 │ ││ │二 │ │ │├──┼────────┼────────┼─────┤│52 │第25頁 │第198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八精選範例│2006AMC8第6題 │ ││ │三 │ │ │├──┼────────┼────────┼─────┤│53 │第25頁 │第188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十八精選範例│2005AMC8第19題 │示有差異。││ │四 │ │ │├──┼────────┼────────┼─────┤│54 │第26頁 │第6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九精選範例│1994AMC8第19題 │ ││ │一 │ │ │├──┼────────┼────────┼─────┤│55 │第26頁 │第183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九精選範例│2005AMC8第4題 │ ││ │二 │ │ │├──┼────────┼────────┼─────┤│56 │第27頁 │第198頁 │完全相同 ││ │重點十九精選範例│2006AMC8第5題 │ ││ │四 │ │ │├──┼────────┼────────┼─────┤│57 │第27頁 │第40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十九精選範例│1996AMC8第17題 │示有差異。││ │五 │ │ │├──┼────────┼────────┼─────┤│58 │第28頁 │第190頁 │兩種版本選││ │重點二十精選範例│2005AMC8第25題 │項(C)不 ││ │一 │ │同。 │├──┼────────┼────────┼─────┤│59 │第28頁 │第186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二十精選範例│2005AMC8第13題 │示有差異。││ │二 │ │ │├──┼────────┼────────┼─────┤│60 │第29頁 │第189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二十精選範例│2005AMC8第23題 │示有差異。││ │三 │ │ │├──┼────────┼────────┼─────┤│61 │第29頁 │第198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精選範例│2006AMC8第7題 │ ││ │四 │ │ │├──┼────────┼────────┼─────┤│62 │第29頁 │第70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精選範例│1998AMC8第13題 │ ││ │五 │ │ │├──┼────────┼────────┼─────┤│63 │第30頁 │第2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一精選範│1994AMC8第4題 │ ││ │例一 │ │ │├──┼────────┼────────┼─────┤│64 │第30頁 │第72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一精選範│1998AMC8第18題 │ ││ │例二 │ │ │├──┼────────┼────────┼─────┤│65 │第30頁 │第183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二十一精選範│2005AMC8第3題 │示有差異。││ │例三 │ │ │├──┼────────┼────────┼─────┤│66 │第31頁 │第195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二精選範│2006AMC8第18題 │ ││ │例一 │ │ │├──┼────────┼────────┼─────┤│67 │第31頁 │第56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二精選範│1997AMC8第21題 │ ││ │例二 │ │ │├──┼────────┼────────┼─────┤│68 │第32頁 │第87頁 │題目出法不││ │重點二十二精選範│1999AMC8第8題 │同(填充題││ │例四 │ │與選擇題的││ │ │ │差異) │├──┼────────┼────────┼─────┤│69 │第32頁 │第23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二精選範│1995AMC8第23題 │ ││ │例五 │ │ │├──┼────────┼────────┼─────┤│70 │第33頁 │第91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二精選範│1999AMC8第20題 │ ││ │例六 │ │ │├──┼────────┼────────┼─────┤│71 │第33頁 │第203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二精選範│2006AMC8第21題 │ ││ │例七 │ │ │├──┼────────┼────────┼─────┤│72 │第34頁 │第86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三精選範│1999AMC8第6題 │ ││ │例一 │ │ │├──┼────────┼────────┼─────┤│73 │第35頁 │第125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三精選範│2001AMC8第20題 │ ││ │例二 │ │ │├──┼────────┼────────┼─────┤│74 │第37頁 │第70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四精選範│1998AMC8第14題 │ ││ │例一 │ │ │├──┼────────┼────────┼─────┤│75 │第37頁 │第87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四精選範│19999AMC8第9題 │ ││ │例二 │ │ │├──┼────────┼────────┼─────┤│76 │第38頁 │第187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五精選範│2005AMC8第16題 │ ││ │例一 │ │ │├──┼────────┼────────┼─────┤│77 │第38頁 │第186頁 │兩種版本選││ │重點二十五精選範│2005AMC8第14題 │項(E)不 ││ │例二 │ │同。 │├──┼────────┼────────┼─────┤│78 │第38頁 │第123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五精選範│2001AMC8第14題 │ ││ │例三 │ │ │├──┼────────┼────────┼─────┤│79 │第39頁 │第186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五精選範│2005AMC8第15題 │ ││ │例四 │ │ │├──┼────────┼────────┼─────┤│80 │第39頁 │第188頁 │題目圖形標││ │重點二十五精選範│2005AMC8第21題 │示有差異。││ │重點三精選範例四│1996AMC8第16題 │ │├──┼────────┼────────┼─────┤│81 │第41頁 │第202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六精選範│2006AMC8第17題 │ ││ │例三 │ │ │├──┼────────┼────────┼─────┤│82 │第41頁 │第56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六精選範│1997AMC8第20題 │ ││ │例五 │ │ │├──┼────────┼────────┼─────┤│83 │第42頁 │第110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六精選範│2000AMC8第21題 │ ││ │例六 │ │ │├──┼────────┼────────┼─────┤│84 │第42頁 │第88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七精選範│1999AMC8第10題 │ ││ │例一 │ │ │├──┼────────┼────────┼─────┤│85 │第42頁 │第42頁 │完全相同 ││ │重點二十七精選範│1996AMC8第25題 │ ││ │例二 │ │ │├──┼────────┼────────┼─────┤│86 │第43頁 │第39頁 │題目圖形標││ │綜合篇精選範例一│1996AMC8第14題 │示有差異。│├──┼────────┼────────┼─────┤│87 │第43頁 │第35頁 │題目之最末││ │綜合篇精選範例二│1996AMC8第3題 │句及答案不││ │ │ │同。 │├──┼────────┼────────┼─────┤│88 │第43頁 │第106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三│2000AMC8第11題 │ │├──┼────────┼────────┼─────┤│89 │第44頁 │第57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四│1997AMC8第57題 │ │├──┼────────┼────────┼─────┤│90 │第44頁 │第41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五│1996AMC8第20題 │ │├──┼────────┼────────┼─────┤│91 │第44頁 │第40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六│1996AMC8第19題 │ │├──┼────────┼────────┼─────┤│92 │第45頁 │第54頁 │題目圖形標││ │綜合篇精選範例八│1997AMC8第54題 │示有差異。│├──┼────────┼────────┼─────┤│93 │第45頁 │第21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九│1995AMC8第13題 │ │├──┼────────┼────────┼─────┤│94 │第46頁 │第41頁 │題目圖形標││ │綜合篇精選範例十│1996AMC8第22題 │示有差異,││ │ │ │兩種版本選││ │ │ │項(B)(C││ │ │ │)(D)(E││ │ │ │)不同。 │├──┼────────┼────────┼─────┤│95 │第46頁 │第93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十│1999AMC8第25題 │ ││ │一 │ │ │├──┼────────┼────────┼─────┤│96 │第46頁 │第25頁 │題目圖形標││ │綜合篇精選範例十│1995AMC8第24題 │示有差異。││ │二 │ │ │├──┼────────┼────────┼─────┤│97 │第47頁 │第72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十│1998AMC8第19題 │ ││ │三 │ │ │├──┼────────┼────────┼─────┤│98 │第47頁 │第3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十│1994AMC8第9題 │ ││ │六 │ │ │├──┼────────┼────────┼─────┤│99 │第48頁 │第54頁 │兩種版本選││ │綜合篇精選範例十│1997AMC8第13題 │項(D)(E││ │七 │ │)不同。 │├──┼────────┼────────┼─────┤│100 │第48頁 │第197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十│2006AMC8第4題 │ ││ │八 │ │ │├──┼────────┼────────┼─────┤│101 │第49頁 │第203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二│2006AMC8第20題 │ ││ │十 │ │ │├──┼────────┼────────┼─────┤│102 │第49頁 │第18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二│1995AMC8第6題 │ ││ │十一 │ │ │├──┼────────┼────────┼─────┤│103 │第50頁 │第55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二│1997AMC8第15題 │ ││ │十二 │ │ │├──┼────────┼────────┼─────┤│104 │第50頁 │第25頁 │兩種版本選││ │綜合篇精選範例二│1995AMC8第20題 │項(D)不 ││ │十三 │ │同。 │├──┼────────┼────────┼─────┤│105 │第50頁 │第109頁 │完全相同 ││ │綜合篇精選範例二│2000AMC8第19題 │ ││ │十四 │ │ │├──┼────────┼────────┼─────┤│106 │第51頁 │第2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1│1994AMC8第6題 │ │├──┼────────┼────────┼─────┤│107 │第51頁 │第39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3│1996AMC8第15題 │ │├──┼────────┼────────┼─────┤│108 │第51頁 │第57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4│1997AMC8第25題 │ │├──┼────────┼────────┼─────┤│109 │第51頁 │第8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5│1994AMC8第25題 │ │├──┼────────┼────────┼─────┤│110 │第51頁 │第25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6│1995AMC8第23題 │ │├──┼────────┼────────┼─────┤│111 │第51頁 │第120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7│2001AMC8第4題 │ │├──┼────────┼────────┼─────┤│112 │第51頁 │第127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8│2001AMC8第25題 │ │├──┼────────┼────────┼─────┤│113 │第51頁 │第137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9│2002AMC8第4題 │ │├──┼────────┼────────┼─────┤│114 │第51頁 │第8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1994AMC8第23題 │ ││ │10 │ │ │├──┼────────┼────────┼─────┤│115 │第52頁 │第142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2002AMC8第19題 │ ││ │11 │ │ │├──┼────────┼────────┼─────┤│116 │第52頁 │第154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2003AMC8第14題 │ ││ │12 │ │ │├──┼────────┼────────┼─────┤│117 │第52頁 │第36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1996AMC8第6題 │ ││ │13 │ │ │├──┼────────┼────────┼─────┤│118 │第52頁 │第169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2004AMC8第11題 │ ││ │14 │ │ │├──┼────────┼────────┼─────┤│119 │第52頁 │第126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2004AMC8第21題 │ ││ │16 │ │ │├──┼────────┼────────┼─────┤│120 │第52頁 │第156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2003AMC8第19題 │ ││ │17 │ │ │├──┼────────┼────────┼─────┤│121 │第52頁 │第21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1995AMC8第15題 │ ││ │18 │ │ │├──┼────────┼────────┼─────┤│122 │第52頁 │第92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1999AMC8第24題 │ ││ │19 │ │ │├──┼────────┼────────┼─────┤│123 │第53頁 │第107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2000AMC8第14題 │ ││ │20 │ │ │├──┼────────┼────────┼─────┤│124 │第53頁 │第36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1996AMC8第4題 │ ││ │24 │ │ │├──┼────────┼────────┼─────┤│125 │第53頁 │第39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1996AMC8第16題 │ ││ │25 │ │ │├──┼────────┼────────┼─────┤│126 │第53頁 │第108頁 │題目圖形標││ │歷屆試題精選壹. │2000AMC8第17題 │示有差異。││ │27 │ │ │├──┼────────┼────────┼─────┤│127 │第53頁 │第5頁 │題目圖形不││ │歷屆試題精選壹. │1994AMC8第15題 │同,兩種版││ │28 │ │本選項(B ││ │ │ │)(D )不││ │ │ │同,博凱出││ │ │ │版社版本多││ │ │ │出選項(E ││ │ │ │)。 │├──┼────────┼────────┼─────┤│128 │第54頁 │第157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壹. │2003AMC8第23題 │ ││ │29 │ │ │├──┼────────┼────────┼─────┤│129 │第55頁 │第123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1│2001AMC8第15題 │ │├──┼────────┼────────┼─────┤│130 │第55頁 │第170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2│2004AMC8第12題 │ │├──┼────────┼────────┼─────┤│131 │第55頁 │第4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3│1994AMC8第14題 │ │├──┼────────┼────────┼─────┤│132 │第55頁 │第42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4│1996AMC8第23題 │ │├──┼────────┼────────┼─────┤│133 │第55頁 │第172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5│2004AMC8第18題 │ │├──┼────────┼────────┼─────┤│134 │第55頁 │第172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7│2004AMC8第20題 │ │├──┼────────┼────────┼─────┤│135 │第56頁 │第143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8│2002AMC8第25題 │ │├──┼────────┼────────┼─────┤│136 │第56頁 │第138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9│2002AMC8第5題 │ │├──┼────────┼────────┼─────┤│137 │第56頁 │第156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 │2003AMC8第20題 │ ││ │10 │ │ │├──┼────────┼────────┼─────┤│138 │第56頁 │第138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 │2002AMC8第6題 │ ││ │11 │ │ │├──┼────────┼────────┼─────┤│139 │第56頁 │第158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 │2003AMC8第24題 │ ││ │12 │ │ │├──┼────────┼────────┼─────┤│140 │第57頁 │第125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 │2004AMC8第19題 │ ││ │13 │ │ │├──┼────────┼────────┼─────┤│141 │第57頁 │第173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貳. │2004AMC8第23題 │ ││ │14 │ │ │├──┼────────┼────────┼─────┤│142 │第58頁 │第126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1│2001AMC8第23題 │ ││ │ │ │ │├──┼────────┼────────┼─────┤│143 │第58頁 │第124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2│2001AMC8第16題 │ │├──┼────────┼────────┼─────┤│144 │第58頁 │第156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3│2003AMC8第18題 │ │├──┼────────┼────────┼─────┤│145 │第58頁 │第53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4│1997AMC8第10題 │ │├──┼────────┼────────┼─────┤│146 │第58頁 │第141頁 │補習班版的││ │歷屆試題精選參.5│2002AMC8第15題 │選項部份未││ │ │ │再以文字表││ │ │ │示。 │├──┼────────┼────────┼─────┤│147 │第59頁 │第142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6│2002AMC8第20題 │ │├──┼────────┼────────┼─────┤│148 │第59頁 │第157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7│2003AMC8第22題 │ │├──┼────────┼────────┼─────┤│149 │第59頁 │第158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8│2003AMC8第25題 │ │├──┼────────┼────────┼─────┤│150 │第60頁 │第170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9│2004AMC8第14題 │ │├──┼────────┼────────┼─────┤│151 │第60頁 │第174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 │204AMC8第25題 │ ││ │10 │ │ │├──┼────────┼────────┼─────┤│152 │第60頁 │第121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 │2001AMC8第7、8、│ ││ │11 │9題 │ │├──┼────────┼────────┼─────┤│153 │第61頁 │第153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 │2003AMC8第8、9、│ ││ │12 │10題 │ │├──┼────────┼────────┼─────┤│154 │第61頁 │第171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 │2004AMC8第15題 │ ││ │13 │ │ │├──┼────────┼────────┼─────┤│155 │第61頁 │第142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 │2002AMC8第22題 │ ││ │14 │ │ │├──┼────────┼────────┼─────┤│156 │第62頁 │第154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 │2003AMC8第13題 │ ││ │15 │ │ │├──┼────────┼────────┼─────┤│157 │第62頁 │第155頁 │完全相同 ││ │歷屆試題精選參. │2003AMC8第15題 │ ││ │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