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93號
100年度易字第50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鈕曼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100 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第1411號、第1653號、第1669號、第
1675號、第1745號、第1874號、第1884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
度蒞追字第1 號),經本院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其中起訴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與得獨任審判之追加起訴部分,
經裁定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鈕曼麗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宣告沒收如附表一、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液體之殘渣袋(加水稀釋、無法秤重,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壹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包(量微無法秤重,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壹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參支、吸管製藥鏟壹支、吸食器貳組、吸管製藥鏟壹支、注射針筒壹支、吸食器壹組、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
事實
一、前案及施用毒品紀錄
㈠、鈕曼麗曾於民國81年間,因非法販賣(甲罪)及連續施用安非他命(乙罪)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1年4月27日,以81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及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上訴逾期為由,而以81年度上訴字第3339號上訴駁回,再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81年12月10日以81年度台上字第6332號判決上訴駁回;前開案件於81年7 月10日確定後,嗣再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二度提起非常上訴,分別經最高法院於82年3月19日、82年7月23日,以82年度台非字第53號、82年度台非字第239 號判決上訴駁回;復因犯竊盜罪(丙罪),於81年7 月15日,經本院以81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甲、乙、丙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確定;嗣於81年9月22日入監執行,於84年5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獄(縮刑期滿日為87年10月20日)。
㈡、嗣鈕曼麗於假釋期間內,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丁罪),於87年3 月2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6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即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戊罪】),經本院於87年7月27日,以86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即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6年11月29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4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戊、己二罪,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52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上開甲、乙、丙三罪之假釋案因此遭撤銷,而接續執行殘刑3年5月4日。嗣再於87年2月20日入監執行徒刑及接續執行殘刑,於91年5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出獄(縮刑期滿日為95年10月27日)。
㈢、惟鈕曼麗又於前開㈡之假釋期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8年8 月10日,以87年度重訴字第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院於88年11月1 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4月5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其保護管束期間於89年11月9 日屆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而由同院於87年11月24日,以8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免刑;嗣鈕曼麗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1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7 月16日停止戒治),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8 月13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㈣、又因詐欺案件(庚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 8日,以96年度簡字第7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嗣因鈕曼麗於前開㈡之假釋期間內再犯罪,於96年8 月28日再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徒刑及接續執行殘刑;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鈕曼麗所犯前開乙罪、丙罪,由本院於98年8月3日,以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2月,並與不得減刑之甲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而丁罪、戊罪、己罪,則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 月29日,以98年度聲減字第3號,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1年7月、3月又15 日後,於98年8 月31日,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636號裁定,就上開經減刑後之丁、戊、己三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 月確定;於99年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獄(構成累犯)。
二、本案事實詎鈕曼麗猶不知悔改,於97年9月4日戒治期滿後5 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分別於附表一「查獲經過」欄,經警查獲;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附表二「查獲經過」欄,經警查獲。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㈠、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則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又追加起訴之目的既係為求訴訟經濟,則其究否相牽連之案件,當應從起訴形式而為觀察。查公訴人係以一人犯數罪為由,於本院原所受理100 年度訴字第693 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又以100年度蒞追字第1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506 號受理,自該等追加起訴之形式及程序觀察,與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 款所指「一人犯數罪」之要件及同法第265條第1 項之「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規定相符。從而,本件之追加起訴程序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另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96年3月21日總統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亦有明文。茲查本案被告就公訴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得行獨任審判。
㈢、又本案被告鈕曼麗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追加起訴部分,經裁定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鈕曼麗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且被告各該次施用毒品,經採尿送驗結果,分別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嗎啡(海洛因代謝後尿液檢出成分)等毒品反應,此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可稽;並有各該次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之工具吸管、注射針筒等物扣案可佐(詳見附表「證據」欄),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此為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明定;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勒戒處所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再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依上揭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核被告鈕曼麗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後之5 年以內,分別再犯如附表一、二「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時,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㈢、被告有如本判決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刑之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施用毒品之頻率,及前經執行觀察勒戒之處遇措施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之危害,謀求脫離毒害之道,仍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顯見其戒毒決心不堅、毅志不強,惟被告犯後自白犯行並表示悛悔,態度尚佳,及其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然未侵害他人權益,犯罪手段平和,暨其學歷、家庭狀況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㈤、沒收部分
1、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液體之殘渣袋1袋 (加水稀釋、無法秤重,附表一5),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此有100年8 月15日航藥鑑字第1004324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考,係屬違禁物;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5公克,附表二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4包(量微無法秤重,附表二4)、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1包(毛重0.15克,附表二8),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偵1283號卷第24頁)、初步鑑驗照片(毒偵1283號卷第22頁)、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李國樑、鈕曼麗毒品」案件現場相片(毒偵1884號卷第23頁反面)、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毒偵1745號卷第17頁)、初步鑑驗照片(毒偵1745號卷第18頁)在卷足憑,均屬違禁物無疑;且前開扣案毒品均係被告所有,並為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本案犯罪所用,與盛裝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故上開毒品及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
2、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吸管製藥剷1支 (附表一5,毒偵1669號卷第18頁、23-28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一編號5之施用海洛因犯罪所用;扣案吸食器2組、吸管製藥鏟1支、注射針筒1支(附表二4,毒偵1884號卷第21頁、23頁反面),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二編號4 之施用及預備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扣案吸食器1組(附表二5,毒偵1411號卷第13頁、第63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二編號5 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扣案吸食器2組(附表二7,毒偵1669號卷第18頁、23-28頁),係被告所有並供如附表二編號7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本院100年11月15日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淑婷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施用第一級毒品) ┌─┬─────────┬───────┬───────────┬────┬───────────┐ │編│ 犯 罪 事 實│查 獲 經 過│ 證 據 │備 註│ 罪 名 及 應 處 刑 罰 │ │號│ │ │ │ │ │ ├─┼─────────┼───────┼───────────┼────┼───────────┤ │1 │100年6月16日某時,│100年6月17日夜│一、被告自白 │臺灣基隆│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在基隆市中山區西定│間11時39分許,│ 1.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地方法院│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路259號3樓居住處,│因係列管之毒品│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5│檢察署(│ │ │ │以針筒注射之方式,│調驗人口,經警│ 卷頁80背面) │以下稱同│ │ │ │施用海洛因1次 │察通知採尿送驗│ 2.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署) 100│ │ │ │ │ │ 筆錄(100年11月15日│年度毒偵│ │ │ │ │ │ ) │字第1675│ │ │ │ │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號,起訴│ │ │ │ │ │ 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書附表編│ │ │ │ │ │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號2 │ │ │ │ │ │ (檢體編號:A00010│ │ │ │ │ │ │ 0000000,100年度毒│ │ │ │ │ │ │ 偵字第1675號卷頁 7│ │ │ │ │ │ │ ) │ │ │ │ │ │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100年6月30日│ │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Z000000000│ │ │ │ │ │ │ 165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2007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5│ │ │ │ │ │ │ 號卷頁8) │ │ │ ├─┼─────────┼───────┼───────────┼────┼───────────┤ │2 │100年6月24日凌晨某│100年6月24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在基隆市中山區│午3 時30分許,│ 1.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西定路259號3樓居住│為警持搜索票,│ 筆錄(100年11月15日│字第1283│ │ │ │處,以針筒注射之方│至郭淑貞位於基│ ) │號,起訴│ │ │ │式,施用海洛因1次 │隆市信義區深澳│二、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書附表編│ │ │ │ │坑路2之5號6 樓│ 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號4 │ │ │ │ │之17之租屋處搜│ 表(檢體編號:100-│(起訴書│ │ │ │ │索時,經在場之│ 2-287,100年度毒偵│施用地點│ │ │ │ │鈕曼麗自行交付│ 字第1283號卷頁4) │誤載為基│ │ │ │ │甲基安非他命 1│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隆市安樂│ │ │ │ │包(毛重0.15公│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區樂利二│ │ │ │ │克)扣案,並同│ 年7月4日濫用藥物檢│街62巷30│ │ │ │ │意員警採尿送驗│ 驗報告 │4號4樓之│ │ │ │ │ │1.檢體編號:000-0-000 │戶籍地)│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195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 │ │ │ │ │ │ 號卷頁75) │ │ │ │ │ │ │四、本院搜索票、基隆市│ │ │ │ │ │ │ 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基隆市警│ │ │ │ │ │ │ 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 │ │ │ │ │ │ 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查獲毒品危害防│ │ │ │ │ │ │ 制條例案查扣物證一│ │ │ │ │ │ │ 覽表(毒偵1283號卷│ │ │ │ │ │ │ 頁15-19、頁21) │ │ │ ├─┼─────────┼───────┼───────────┼────┼───────────┤ │3 │100年7月11日上午某│100年7月13日上│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同日上午10時│午10時許,經警│ 1.100年9 月14日偵訊筆│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許為警查獲前),在│在基隆市安樂區│ 錄(100年度毒偵字第│字第1884│ │ │ │基隆市○○區○○路│安一路370 巷22│ 1884卷頁60) │號,起訴│ │ │ │259號3樓居住處,以│號前,發現李國│ 2.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書附表編│ │ │ │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樑形跡可疑,予│ 筆錄(100年11月15日│號5 │ │ │ │海洛因1次 │以盤查,經李國│ ) │ │ │ │ │ │樑同意並帶同員│二、基隆市警察局偵辦品│ │ │ │ │ │警至其位於安一│ 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 │ │ │ │路370巷22號B棟│ (檢體編號:100-01│ │ │ │ │ │3 樓之租屋處搜│ 87,100 年度毒字第│ │ │ │ │ │索時,發現在場│ 1884號卷頁14) │ │ │ │ │ │之鈕曼麗為列管│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之毒品調驗人口│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鈕曼麗主動交│ 年7 月27日濫用藥物│ │ │ │ │ │付注射針筒1 支│ 檢驗報告 │ │ │ │ │ │、吸管製藥鏟 1│1.檢體編號:000-0000 │ │ │ │ │ │支、吸食器2 組│2.檢驗結果: │ │ │ │ │ │、含甲基安非他│ (單位:ng/ml) │ │ │ │ │ │命之殘渣袋4 只│①嗎啡:543 │ │ │ │ │ │予員警扣案,並│ (100年度毒偵字第188│ │ │ │ │ │同意員警採尿送│ 4號卷頁15) │ │ │ │ │ │驗,經警將採集│四、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所得之鈕曼麗尿│ 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 │ │ │ │ │液2 瓶,分別送│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 │ │ │ │往台灣尖端先進│ (檢體編號:A00010│ │ │ │ │ │生技醫藥股份有│ 0000000,100年度毒│ │ │ │ │ │限公司與台灣檢│ 偵字第1884號卷頁17│ │ │ │ │ │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檢驗結果,│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均有嗎啡(海洛│ 限公司100年7月29日│ │ │ │ │ │因代謝物)、甲│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基安非他命、安│1.檢體編號:Z000000000│ │ │ │ │ │非他命之陽性反│ 281 │ │ │ │ │ │應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475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88│ │ │ │ │ │ │ 4號卷頁16) │ │ │ │ │ │ │六、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 │ │ │ │ │ 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台灣│ │ │ │ │ │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0 年度證字第1315│ │ │ │ │ │ │ 號)、照片 │ │ │ │ │ │ │ (毒偵1884號卷頁18-│ │ │ │ │ │ │ 21、23、62) │ │ │ ├─┼─────────┼───────┼───────────┼────┼───────────┤ │4 │100年8月7 日凌晨某│100年8月7 日上│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10時許,因員│ 1.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區○○路259號3樓居│警通知鈕曼麗到│ 筆錄(100年11月15日│字第1874│ │ │ │住處,以針筒注射之│場調查另案林俊│ ) │號,起訴│ │ │ │方式,施用海洛因 1│龍死因,經警得│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書附表編│ │ │ │次 │其同意採尿送驗│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號8 │ │ │ │ │ │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 │ 號:100242,100 年│ │ │ │ │ │ │ 度毒偵字第1874號卷│ │ │ │ │ │ │ 頁6)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 │ 年8 月18日濫用藥物│ │ │ │ │ │ │ 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100242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745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874│ │ │ │ │ │ │ 號卷頁5) │ │ │ ├─┼─────────┼───────┼───────────┼────┼───────────┤ │5 │100年8 月9日凌晨某│100年8 月9日中│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12時許,經警│ 1.100年8月9日警詢筆錄│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區○○路259號3樓居│至基隆市仁愛區│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9│字第1669│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 │ │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愛三路49巷14號│ 號卷頁5) │號,起訴│因液體之殘渣袋(加水稀│ │ │方式,施用海洛因 1│「永豐旅社」 6│ 2.100年8月9日偵訊筆錄│書附表編│釋、無法秤重,併同難以│ │ │次 │樓607 室實施臨│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號11 │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 │ │ │檢,經在場之鈕│ 9號卷頁58) │(起訴書│,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 │ │ │曼麗自行交付加│ 3.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施用地點│射針筒參支、吸管製藥剷│ │ │ │水稀釋含有海洛│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誤載為基│壹支,均沒收之。 │ │ │ │因之液體殘渣袋│ 9卷頁94) │隆市仁愛│ │ │ │ │1包、注射針筒3│ 4.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區○○路│ │ │ │ │支、吸管製藥鏟│ 筆錄(100年11月15日│49巷14號│ │ │ │ │1支、吸食器2組│ ) │6樓607室│ │ │ │ │予員警扣案,並│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同意員警採集尿│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 │ │ │ │液送驗 │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 │ 號:100248, 100年│ │ │ │ │ │ │ 度毒偵字第1669號卷│ │ │ │ │ │ │ 頁14)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 │ 年8 月26日濫用藥物│ │ │ │ │ │ │ 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100248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996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 │ │ │ │ │ │ 9號卷頁90) │ │ │ │ │ │ │四、100年8月24日航藥鑑│ │ │ │ │ │ │ 字第1004324 號交通│ │ │ │ │ │ │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 │ │ │ │ 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 │ │ │ │ │ │ (同卷頁92) │ │ │ │ │ │ │五、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 │ │ │ │ │ 物品清單(台灣基隆│ │ │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 │ │ │ │ │ 年度證字第1175號)│ │ │ │ │ │ │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 │ │ │ │ │ │ 分局偵查隊查獲涉嫌│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 │ │ │ │ │ │ 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 │ │ │ │ │ 照片11幀 │ │ │ │ │ │ │ (同卷頁15-18、20、│ │ │ │ │ │ │ 23-28) │ │ │ ├─┼─────────┼───────┼───────────┼────┼───────────┤ │6 │100年8月18日凌晨某│100年8月18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一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4 時30分許,│ 1.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區○○路259號3樓居│經警在基隆市仁│ 筆錄(100年11月15日│字第1745│ │ │ │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愛區○○路20號│ ) │號,起訴│ │ │ │方式,施用海洛因1 │前,見林國清與│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書附表編│ │ │ │次 │鈕曼麗形跡可疑│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號12 │ │ │ │ │,予以盤查,發│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現二人均係列管│ 號:000-0-000,100│ │ │ │ │ │之毒品人口,經│ 年度毒偵字第1745號│ │ │ │ │ │鈕曼麗自行交付│ 卷頁4)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1│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包(毛重0.15公│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克)予警方扣案│ 年9月1日濫用藥物檢│ │ │ │ │ │,並同意員警採│ 驗報告 │ │ │ │ │ │尿送驗 │1.檢體編號:000-0-000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嗎啡:2659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745│ │ │ │ │ │ │ 號卷頁70) │ │ │ │ │ │ │四、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 │ 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台灣基隆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 │ │ │ │ │ │ 證字第1257號)、基│ │ │ │ │ │ │ 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 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 │ │ │ │ │ │ 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 │ │ │ │ │ │ 步鑑驗報告單、照片│ │ │ │ │ │ │ 3幀 │ │ │ │ │ │ │ (同卷頁10-13、71、│ │ │ │ │ │ │ 17、18) │ │ │ └─┴─────────┴───────┴───────────┴────┴───────────┘ 附表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編│ 犯 罪 事 實│查 獲 經 過│ 證 據 │備 註│ 罪 名 及 應 處 刑 罰 │ │號│ │ │ │ │ │ ├─┼─────────┼───────┼───────────┼────┼───────────┤ │1 │100年6月15日某時,│100年6月17日夜│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在基隆市中山區西定│間11時39分許,│1.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路259號3樓居住處,│因係列管之毒品│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5│字第1675│ │ │ │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調驗人口,經警│ 5卷頁80背面) │號,起訴│ │ │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察通知採尿送驗│2.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書附表編│ │ │ │1次 │ │ 錄(100年11月15日) │號1 │ │ │ │ │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 │ 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 │ │ │ │ │ │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 │ │ │ │ │ (檢體編號:A00010│ │ │ │ │ │ │ 0000000,100年度毒│ │ │ │ │ │ │ 偵字第1675號卷頁7 │ │ │ │ │ │ │ ) │ │ │ │ │ │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100年6月30日│ │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1.檢體編號:A00000000│ │ │ │ │ │ │ 0165 │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92379 │ │ │ │ │ │ │②安非他命:7335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675│ │ │ │ │ │ │ 號卷頁8) │ │ │ ├─┼─────────┼───────┼───────────┼────┼───────────┤ │2 │100年6月24日凌晨某│100年6月24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在基隆市中山區│午3 時30分許,│1.100年6月24日偵訊筆錄│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西定路259號3樓居住│為警持搜索票,│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字第1283│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處,以吸食器燒烤之│至郭淑貞位於基│ 號卷頁46) │號,起訴│非他命(毛重零點壹伍公│ │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隆市信義區深澳│2.100年7月13日偵訊筆錄│書附表編│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 │ │他命1次 │坑路2之5號6 樓│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號3 │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 │ │之17之租屋處搜│ 號卷頁80-81) │(起訴書│之。 │ │ │ │索時,經在場之│3.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 │施用地點│ │ │ │ │鈕曼麗自行交付│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誤載為基│ │ │ │ │甲基安非他命 1│ 號卷頁92) │隆市安樂│ │ │ │ │包(毛重0.15公│4.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區樂利二│ │ │ │ │克)扣案,並同│ 錄(100年11月15日) │街62巷30│ │ │ │ │意員警採尿送驗│二、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4號4樓之│ │ │ │ │ │ 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戶籍地)│ │ │ │ │ │ 表(檢體編號:100-│ │ │ │ │ │ │ 2-287,100年度毒偵│ │ │ │ │ │ │ 字第1283號卷頁4)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100 │ │ │ │ │ │ │ 年7月4日濫用藥物檢│ │ │ │ │ │ │ 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000-0-000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14830 │ │ │ │ │ │ │②安非他命:167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283│ │ │ │ │ │ │ 號卷頁75) │ │ │ │ │ │ │四、本院搜索票、基隆市│ │ │ │ │ │ │ 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基隆市警│ │ │ │ │ │ │ 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 │ │ │ │ │ │ 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表、查獲毒品危害防│ │ │ │ │ │ │ 制條例案查扣物證一│ │ │ │ │ │ │ 覽表(毒偵1283號卷│ │ │ │ │ │ │ 頁15-19、頁21) │ │ │ │ │ │ │五、扣案甲基安非他命 1│ │ │ │ │ │ │ 包(臺灣基隆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100 年度證│ │ │ │ │ │ │ 字第995號 )、照片│ │ │ │ │ │ │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 │ │ │ │ │ │ 分局深澳坑所查獲涉│ │ │ │ │ │ │ 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 │ │ │ │ │ (毒偵1283號卷頁76│ │ │ │ │ │ │ 、22、24) │ │ │ ├─┼─────────┼───────┼───────────┼────┼───────────┤ │3 │100年6月29日凌晨某│100年6月29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在基隆市中山區│午3 時許,為警│1.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西定路259號3樓居住│持搜索票,至鈕│ 錄(100年11月15日) │字第1653│ │ │ │處,以吸食器燒烤之│曼麗基隆市中山│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號,起訴│ │ │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區○○路259號3│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書誤為與│ │ │ │他命1次 │樓居住處搜索,│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上開(表│ │ │ │ │經得其同意採尿│ 號:0000000,100年│二)編號│ │ │ │ │送驗 │ 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2部分( │ │ │ │ │ │ 頁15) │100年6月│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24日)為│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100 │重複採尿│ │ │ │ │ │ 年7月12日濫用藥物 │而未經起│ │ │ │ │ │ 檢驗報告 │訴),經│ │ │ │ │ │1.檢體編號:0000000 │公訴檢察│ │ │ │ │ │2.檢驗結果: │官以 100│ │ │ │ │ │ (單位:ng/ml) │年度蒞追│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14145 │字第1 號│ │ │ │ │ │②安非他命:1485 │追加起訴│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653│ │ │ │ │ │ │ 號卷頁14) │ │ │ │ │ │ │四、本院搜索票、基隆市│ │ │ │ │ │ │ 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 │ 目錄表 │ │ │ │ │ │ │ (100年度毒偵1283號│ │ │ │ │ │ │ 卷頁9-12) │ │ │ ├─┼─────────┼───────┼───────────┼────┼───────────┤ │4 │100年7月11日夜間某│100年7月13日上│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在基隆市中山區│午10時許,經警│ 1.100年9月14日偵訊筆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西定路259號3樓居住│在基隆市安樂區│ 錄(100年度毒偵字第│字第1884│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處,以吸食器燒烤之│安一路370 巷22│ 1884卷頁60) │號,起訴│非他命殘渣袋肆包(量微│ │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號前,發現李國│ 2.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書附表編│無法秤重,併同難以完全│ │ │他命1次 │樑形跡可疑,予│ 筆錄(100年11月15日│號6 │析離之包裝袋肆只)均沒│ │ │ │以盤查,經李國│ ) │ │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貳│ │ │ │樑同意並帶同員│二、基隆市警察局偵辦品│ │組、吸管製藥鏟壹支、注│ │ │ │警至其位於安一│ 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 │射針筒壹支,均沒收之。│ │ │ │路370巷22號B棟│ (檢體編號:100-01│ │ │ │ │ │3 樓之租屋處搜│ 87,100 年度毒字第│ │ │ │ │ │索時,發現在場│ 1884號卷頁14) │ │ │ │ │ │之鈕曼麗為列管│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之毒品調驗人口│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鈕曼麗主動交│ 年7 月27日濫用藥物│ │ │ │ │ │付注射針筒1 支│ 檢驗報告 │ │ │ │ │ │、吸管製藥鏟 1│1.檢體編號:000-0000 │ │ │ │ │ │支、吸食器2 組│2.檢驗結果: │ │ │ │ │ │、含甲基安非他│ (單位:ng/ml) │ │ │ │ │ │命之殘渣袋4 只│①甲基安非他命:31920 │ │ │ │ │ │予員警扣案,並│②安非他命:2800 │ │ │ │ │ │同意員警採尿送│ (100年度毒偵字第188│ │ │ │ │ │驗,經警將採集│ 4號卷頁15) │ │ │ │ │ │所得之鈕曼麗尿│四、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液2 瓶,分別送│ 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 │ │ │ │ │往台灣尖端先進│ 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 │ │ │ │生技醫藥股份有│ (檢體編號:A00010│ │ │ │ │ │限公司與台灣檢│ 0000000,100年度毒│ │ │ │ │ │驗科技股份有限│ 偵字第1884號卷頁17│ │ │ │ │ │公司檢驗結果,│ ) │ │ │ │ │ │均有嗎啡(海洛│五、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 │因代謝物)、甲│ 限公司100年7月29日│ │ │ │ │ │基安非他命、安│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非他命之陽性反│1.檢體編號:Z000000000│ │ │ │ │ │應 │ 281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26520 │ │ │ │ │ │ │②安非他命:2799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88│ │ │ │ │ │ │ 4號卷頁16) │ │ │ │ │ │ │六、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 │ │ │ │ │ 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 │ │ │ │ │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台灣│ │ │ │ │ │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0年度證字第1315 │ │ │ │ │ │ │ 號)照片 │ │ │ │ │ │ │ (毒偵1884號卷頁18-│ │ │ │ │ │ │ 21、23、62) │ │ │ ├─┼─────────┼───────┼───────────┼────┼───────────┤ │5 │100年7月17日凌晨某│100年7月17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3 時許,經警│ 1.100年7 月17日警詢筆│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區○○路259號3樓居│至其基隆市西定│ 錄(100年度毒偵字第│字第1411│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 │住處,以吸食器燒烤│路259號3樓居住│ 1411號卷頁8) │號,起訴│。 │ │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處訪查,發現鈕│ 2.100年7 月17日偵訊筆│書附表編│ │ │ │非他命1次 │曼麗係列管之毒│ 錄(100年度毒偵字第│號7 │ │ │ │ │品調驗人口,經│ 1411號卷頁33) │ │ │ │ │ │鈕曼麗主動交付│ 3.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 │ │ │ │吸食器1 組扣案│ 筆錄(100年11月15日│ │ │ │ │ │,並同意員警採│ ) │ │ │ │ │ │集其尿液送驗 │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 │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 │ │ │ │ │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 │ 號:100225,100 年│ │ │ │ │ │ │ 度毒偵字第1411號卷│ │ │ │ │ │ │ 頁5)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 │ 年7月27日濫用藥物 │ │ │ │ │ │ │ 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100225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31560 │ │ │ │ │ │ │②安非他命:256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41│ │ │ │ │ │ │ 1號卷頁62) │ │ │ │ │ │ │四、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 押物品清冊、現場勘│ │ │ │ │ │ │ 查照片、扣押物品清│ │ │ │ │ │ │ 單(台灣基隆地方法│ │ │ │ │ │ │ 院檢察署100年度證 │ │ │ │ │ │ │ 字第1086號) │ │ │ │ │ │ │ (毒偵1411號卷頁10│ │ │ │ │ │ │ -13、18-19、63) │ │ │ │ │ │ │五、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 │ 局中山派出所查獲涉│ │ │ │ │ │ │ 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 │ │ │ │ │ (毒偵1411號卷頁17│ │ │ │ │ │ │ ) │ │ │ ├─┼─────────┼───────┼───────────┼────┼───────────┤ │6 │100年8月7 日凌晨某│100年8月7 日上│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10時許,因員│ 1.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區○○路259號3樓居│警通知鈕曼麗到│ 筆錄(100年11月15日│字第1874│ │ │ │住處,以吸食器燒烤│場調查另案林俊│ ) │號,起訴│ │ │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龍死因,經警得│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書附表編│ │ │ │非他命1次 │其同意採尿送驗│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號9 │ │ │ │ │ │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 │ 號:100242,100 年│ │ │ │ │ │ │ 度毒偵字第1874號卷│ │ │ │ │ │ │ 頁6)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 │ 年8 月18日濫用藥物│ │ │ │ │ │ │ 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100242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24660 │ │ │ │ │ │ │②安非他命:352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874│ │ │ │ │ │ │ 號卷頁5) │ │ │ ├─┼─────────┼───────┼───────────┼────┼───────────┤ │7 │100年8 月9日凌晨某│100年8 月9日中│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午12時許,經警│ 1.100年8月9日警詢筆錄│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區○○路259號3樓居│至基隆市仁愛區│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9│字第1669│扣案吸食器貳組,沒收之│ │ │住處,以吸食器燒烤│愛三路49巷14號│ 號卷頁5) │號,起訴│。 │ │ │之方式,施用甲基安│「永豐旅社」 6│ 2.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書附表編│ │ │ │非他命1次 │樓607 室實施臨│ 筆錄(100年11月15日│號10 │ │ │ │ │檢,經在場之鈕│ ) │ │ │ │ │ │曼麗自行交付加│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水稀釋含有海洛│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 │ │ │ │因之液體殘渣袋│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1包、注射針筒3│ 號:100248, 100年│ │ │ │ │ │支、吸管製藥鏟│ 度毒偵字第1669號卷│ │ │ │ │ │1支、吸食器2組│ 頁14) │ │ │ │ │ │予員警扣案,並│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同意員警採集尿│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液送驗 │ 年8 月26日濫用藥物│ │ │ │ │ │ │ 檢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100248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5205 │ │ │ │ │ │ │②安非他命:635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 │ │ │ │ │ │ 9號卷頁90) │ │ │ │ │ │ │四、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 │ │ │ │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 │ │ 押物品目錄表(台灣│ │ │ │ │ │ │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100 年度證字第1175│ │ │ │ │ │ │ 號)、基隆市警察局│ │ │ │ │ │ │ 第四分局偵查隊查獲│ │ │ │ │ │ │ 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 │ 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 │ │ │ │ │ │ 單、照片11幀 │ │ │ │ │ │ │ (同卷頁15-18、20、│ │ │ │ │ │ │ 23-28) │ │ │ ├─┼─────────┼───────┼───────────┼────┼───────────┤ │8 │100年8 月18日凌晨2│100年8月18日下│一、被告自白 │同署 100│鈕曼麗施用第二級毒品,│ │ │、3 時許,在基隆市│午4 時30分許,│ 1.100年8 月18日警詢筆│年度毒偵│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中山區○○路259號3│經警在基隆市仁│ 錄(100年度毒偵字第│字第1745│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樓居住處,以吸食器│愛區○○路20號│ 1745號卷頁7) │號,起訴│非他命(毛重零點壹伍公│ │ │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前,見林國清與│ 2.100年8 月18日偵訊筆│書附表編│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 │ │基安非他命1次 │鈕曼麗形跡可疑│ 錄(100年度毒偵字第│號13 │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 │ │,予以盤查,發│ 1745卷頁41) │ │之。 │ │ │ │現二人均係列管│ 3.100年9月7日偵訊筆錄│ │ │ │ │ │之毒品人口,經│ (100年度毒偵字第174│ │ │ │ │ │鈕曼麗自行交付│ 5卷頁72背面)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1│ 4.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 │ │ │ │包(毛重0.15公│ 筆錄(100年11月15日│ │ │ │ │ │克)予警方扣案│ ) │ │ │ │ │ │,並同意員警採│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尿送驗 │ 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 │ │ │ │ │ │ 檢體對照表(檢體編│ │ │ │ │ │ │ 號:000-0-000,100│ │ │ │ │ │ │ 年度毒偵字第1745號│ │ │ │ │ │ │ 卷頁4) │ │ │ │ │ │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 │ │ │ │ │ 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 │ │ │ │ │ │ 年9月1日濫用藥物檢│ │ │ │ │ │ │ 驗報告 │ │ │ │ │ │ │1.檢體編號:000-0-000 │ │ │ │ │ │ │2.檢驗結果: │ │ │ │ │ │ │ (單位:ng/ml) │ │ │ │ │ │ │①甲基安非他命:70540 │ │ │ │ │ │ │②安非他命:7580 │ │ │ │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1745│ │ │ │ │ │ │ 號卷 頁70) │ │ │ │ │ │ │四、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 │ │ 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台灣基隆地方│ │ │ │ │ │ │ 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 │ │ │ │ │ │ 證字第1257號)、基│ │ │ │ │ │ │ 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 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 │ │ │ │ │ │ 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 │ │ │ │ │ │ 步鑑驗報告單、照片│ │ │ │ │ │ │ 3幀 │ │ │ │ │ │ │ (同卷頁10-13、71、│ │ │ │ │ │ │ 17、1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