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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長許志龍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功伯
被告
左 靜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捷安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被告
張日昇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怡穎律師
被告
張明雪
被告
黃彩蓮
被告
陳筱柔
被告
李增照
被告
資鈞豪
被告
林柄在
被告
翁國緯
上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法律扶助)

參 與 人 管勤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1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000號、106 年度偵字第62號、106年度偵字第89號),並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列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功伯、左靜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零參拾柒元沒收之。

張日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玖拾元沒收之。

張明雪、陳筱柔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黃彩蓮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李增照、資鈞豪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之。

林柄在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翁國緯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被告黃彩蓮所有之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帳號○○○○○○○○○○○○○○○○八七二號存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被告左靜名下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帳戶內,由參與人管勤云於一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存入之新臺幣貳拾萬元、貳拾伍萬元,均不予沒收。

事實

一、張功伯、左靜為夫妻,均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許可登記之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自民國101 年11月間起至105 年3 月間,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地間之匯兌業務。並以如附件附表1 至7 、1 之1 至7 之1 所示張功伯及左靜所有之國內帳戶暨左靜所有之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帳號不詳)及張功伯所有之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帳號不詳)等帳戶、大陸地區人士張浯萍所有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大陸地區人士黃明芬所有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 號、大陸地區人士倪振純所有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等人帳戶辦理匯兌。詎張明雪、黃彩蓮知悉張功伯、左靜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地間之匯兌業務等情,渠等竟基於幫助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之犯意,提供如附件附表8 至10、8 之1 至10之1所示張明雪及黃彩蓮所有之國內帳戶,及黃彩蓮所有之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對於張功伯、左靜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提供助力,作為渠等經營臺灣與大陸等地區間地下匯兌之收付款帳戶使用。張功伯及左靜經營地下匯兌方式為:如需匯兌之客戶向張功伯等人表示要將新臺幣資金自臺灣地區匯款至大陸地區,即由張功伯負責匯率報價,雙方約定匯率條件後,客戶即依張功伯指示將新臺幣款項匯入上述所指定之臺灣地區銀行帳戶內或當面直接交付新臺幣現金,待張功伯確認後,再指示左靜將等值人民幣款項自上述大陸地區銀行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客戶指定之大陸地區收款帳戶;反之,如需匯兌客戶向張功伯等人表示要將人民幣款項自大陸地區匯款至臺灣地區,則由張功伯等人向客戶報價並約定匯率條件後,該客戶即依指示將人民幣款項匯入張功伯等人所運用之上述指定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內,待張功伯確認款項入帳後,再由張功伯或左靜自上述臺灣地區銀行帳戶內,提領等值之新臺幣匯入客戶所指定之臺灣地區銀行帳戶或當面交付新臺幣現金。而以此異地間收付款項,未經現金輸送之方式,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匯兌業務,累計自101 年11月間起迄105 年3 月間止,匯往大陸地區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79,819 元,匯入臺灣地區金額為399,656,287 元,總金額為1,138,536,106 元(詳參附件所示)。

二、張功伯、左靜承前開犯意聯絡,與張日昇、陳桂立(另案通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林總」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於105 年3 月間起至105 年10月初止,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地間之匯兌業務。詎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炳在、翁國緯、陳恒志(另案偵辦)、張雅琪(另案偵辦)等人,知悉張功伯、左靜、張日昇、陳桂立(另案通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林總」之成年男子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地間之匯兌業務等情,渠等竟基於幫助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之犯意,分別提供如附件附表11至24所示國內帳戶,交付陳桂立、張日昇,並由陳桂立統一轉交張功伯、左靜,再由張功伯、左靜、張日昇於每周一至周五親自前往臨櫃或ATM 提款機提領現金,張日昇所提領之部份於每日提領後均交給張功伯及左靜,再由張功伯及左靜將現金以上述地下匯兌之方式,以網路銀行轉匯至陳桂立所提供之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內,此期間張功伯、左靜及張日昇從事地下匯兌匯往大陸地區之金額為34,489,175元,匯入臺灣地區之金額為34,362,456元,總金額為68,851,631元(詳參附件所示)。總計張功伯、左靜於上揭一(一)、(二)期間共同因而獲得匯兌金額約0.2 %之匯率買,賣價差利益,不法所得約868,037 元,張日昇於(二)期間因而獲得之不法所得約100,490 元(詳參附件所示)。

三、嗣為警於105 年10月4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張功伯、左靜2 人位於金門縣○○鎮○○○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住處;張日昇位於金門縣○○鎮○○路000 巷0 弄00號5 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指揮金門縣警察局偵辦並報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檢察官原起訴書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經檢察官以106 年度蒞字第37號補充理由書,更正並刪除起訴書內容略以:刪除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倒數第8 行「詐欺機房之」字語;證據清單部分:刪除「洗錢」字語;所犯法條欄:刪除有關洗錢之敘述,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5月24日金檢錫仁106 蒞字第2936號函暨附件補充理由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9 至231 頁及第243 頁),是有關洗錢及詐欺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更正並刪除,爰更正犯罪事實如事實欄二、所述,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79、160 、355 、357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成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功伯等10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具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94至195 頁、第240 至241頁、卷二第72頁、第152 頁、第387 至388 頁),核與證人即換匯者余西林、李自生、關淑芬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功伯等10人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見金門縣警察局金警刑字第1050022824號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61 至164 頁、第166 至168 頁、第169 至172 頁、警卷第1 至61頁、金門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818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818 號卷〉第9 至12頁、第128 至129 頁、131 至132 頁、金門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100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1000號卷〉第49至50頁、第88至89頁、第91至92頁;警卷第62至118 頁、偵818 號卷第43至45頁、偵1000號卷第50至51頁;警卷第119 至136 頁、第151 至154 頁、偵818 號卷第25至28頁、偵1000號卷第51頁;警卷第155 至157 頁、偵1000號卷第57至58頁;警卷第158 至160 頁、偵1000號卷第58至59頁;警卷第260 至264 頁、偵818 號卷第120 至122 頁;警卷第270 至274 頁、偵818 號卷第118 至121 頁;警卷第173 至177 頁、第183 至185 頁、偵1000號卷第53頁;警卷第275 至281 頁、偵1000號卷第51至52頁、第93至94頁;警卷第289 至293 頁、偵1000號卷第52至53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張功伯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左靜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警製照片29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林炳在在中壢龍岡郵局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臺灣企銀00000000000 交易明細、被告翁國緯在臺灣企銀00000000000 、00000000000 交易明細、兆豐銀行00000000000 交易明細、被告資鈞豪之身分證、郵局提款卡之正反面影本、被告林炳在與被告張日昇對話截圖、永豐商業銀行105 年10月12日作心詢字第10510051 08 號函及其附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7 日儲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11日兆銀總票據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有限責任金門合作社105 年10月5 日金信業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左靜之出入境許可證及通行證、左靜之永豐銀行交易資料明細、左靜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及交易資料明細、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105 年10月31日金城存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張明雪之永豐銀行開戶及交易資料、張明雪之土地銀行開戶及交易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門分行105 年10月24日兆銀金門字0030號函及其附件、永豐商業銀行105 年11月10日作心詢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4 日儲字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李增照之金門郵局儲金簿影本及內頁、李增照之金門信用合作社儲金簿影本及內頁、資鈞豪之三重五常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炳在之永豐銀行儲金簿及內頁、林炳在之中壢龍岡郵局儲金簿及內頁、林炳在之元大銀行儲金簿及內頁、林炳在之臺灣企銀儲金簿及內頁、張明芬之中國商業銀行交易明細等資料存卷可憑(見警卷第5 至43頁、第65至103 頁、第44至50頁、第104 至110頁、第51至53頁、第111 至113 頁、第137 至138 頁、第178 至180 頁、第139 頁、第140 至150 頁、第182 頁、第282 至288 頁、第301 至302 頁、第303 至503 頁、第517至564 頁),暨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扣案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張功伯等10人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至被告張功伯、左靜及其辯護人否認有何與被告張日昇及同案被告陳桂立、林總有共同謀議非法經營地下匯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行為云云。惟查,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於事實欄二所示,以被告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炳在、翁國緯等人提供如附表11至13、16至24之帳戶進行地下匯兌等情,除據被告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炳在、翁國緯等人證述在卷,業如前述,另經證人張日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你交給張功伯及左靜之金額如何結算?是否有酬庸?) 都是在每週五約在燦坤店外,他們都會結算好總額,我的獲利是每新臺幣一萬元抽150 元,每週獲利所得約新臺幣一萬至一萬五千元之間。都是張功伯直接拿現金給我。」、「( 你們如何從事洗錢?) 林總(寶島林)每週一至週五,會以微信傳訊息給我,告知我名下哪幾個帳戶。有錢,由我去提領,上午領一次,下午領一次,每天的三點半到四點間,把現金交給張功伯,跟他確認當天的款項明細,張功伯會把這些錢用人民幣轉匯到大陸去,之前在105 年8 月時,林總在漳州跟我說需要五個帳戶,幫他做地下匯兌的工作,再給我賺匯差,我就先找林柄在幫忙,他有提供三個帳戶給我,每匯兌新臺幣一萬元,他就抽100 元,另外,林炳在有跟翁國瑋買2 個帳戶,1 個帳戶1 萬5000元,我付錢的,錢我再跟林總要。」等語綦詳(見警卷第130 至136 頁;偵1000卷第51頁)。是由證人張日昇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堪認被告張日昇於105 年3 月至10月間每次提領現金後,交付被告張功伯、左靜,並由被告張功伯向被告張日昇進行結算,並交付報酬給被告張日昇,參以被告張功伯認識同案被告陳桂立,且知悉同案被告陳桂立應該也是從事換匯工作,並以同案被告陳桂立提供之帳戶進行非法經營地下匯兌等情,業據被告張功伯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 至43頁),此外,復有前開資料在卷可資參佐。是認被告張功伯與被告張日昇及同案被告陳桂立、林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張功伯知悉同案被告陳桂立有在進行匯兌行為,苟被告張功伯、左靜與被告張日昇及同案被告陳桂立、林總無犯意聯絡,被告張功伯豈會以陳桂立所提供之帳戶非法經營地下匯兌,並與被告張日昇進行結算?至被告張功伯、左靜與被告張日昇及同案被告陳桂立間之利潤分配,僅係渠等內部就不法所得之約定,自不影響被告張功伯、左靜以被告張日昇及同案被告陳桂立提供前開帳戶共同經營非法地下匯兌乙節,是被告張功伯、左靜與被告張日昇及同案被告陳桂立、林總有共同謀議非法經營地下匯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行為等情,灼然甚明。被告張功伯、左靜及渠等辯護人前開所辯,核難憑採。

㈢、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張功伯等10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10人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人民幣雖非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卻為中國大陸地區之流通性貨幣,係屬資金、款項,自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及97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所為事實欄一、二之行為,自屬辦理匯兌業務之範疇,應受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範。是核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所為,均係均犯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之違反第29條之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罪。又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同案被告陳桂立、「林總」等人間,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所違反者,乃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且依該條立法文義以觀,辦理匯兌業務之本質即具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而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復基於非法經營匯兌業務之概括犯意,密集、反覆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間之匯兌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

㈡、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具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柄在、翁國緯僅係單純提供渠等之帳戶予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等人使用,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非法經營地下匯兌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有非法經營地下匯兌之犯意聯絡,則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柄在、翁國緯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對於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遂行非法經營地下匯兌犯行,僅係資以助力。是核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柄在、翁國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非銀行辦理匯兌罪,又被告張明雪等人基於幫助之意思而非屬非法經營銀行匯兌之構成要件行為,均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減刑事由:按「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規定:「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係指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另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而言,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於偵查中業已自白(見偵818 號卷第11頁、偵1000號卷第50頁、偵818 號卷第27頁),並分別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86萬8037元、10萬490 元,此有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繳款收據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37 頁、偵1000號卷第97頁),爰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資鈞豪於偵查中業已自白(偵1000號卷第53頁),並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 萬6000元,此有被告資鈞豪繳款收據1 紙在卷可參(見偵1000號卷第100 頁),爰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3、被告李增照於偵查中業已自白(見偵818 號卷第120 頁),然無犯罪所得,爰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4、被告林炳在、翁國緯雖於偵查中業已自白(見偵1000號卷第52、53頁),但被告林炳在僅繳回部分犯罪所得2 萬元,此有被告林炳在繳款收據1 紙在卷可參(見偵89號卷第32頁);被告翁國緯未繳回犯罪所得,是依前開規定,均不符合減刑之條件,附此敘明。

㈣、至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炳在、翁國緯之辯護人以被告張功伯等9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各被告酌減其刑等語。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已引起一般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犯罪後坦白犯行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刑之理由(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51年臺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9條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將原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修正理由第1 點表明:「現行第59條在實務上多從寬適用,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自應嚴定其適用之條件,以免法定刑形同虛設,破壞罪刑法定之原則。」足見立法者透過修法以規制法院從嚴適用刑法第59條之立法目的,本於權力分立及司法節制,裁判者自不宜無視該立法意旨,而於個案恣意引據該條規定,寬減被告應負之刑責,俾維法律安定與尊嚴。是以,刑法第59條所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係指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8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張功伯、左靜部分:考量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銀行辦理匯兌罪本為立法者制定重典懲治之犯罪,法院無堪予憫恕之特殊事由,不應任意跳脫法定刑之範圍而侵害立法權之範疇,且慮及本案被告張功伯、左靜累計從事地下匯兌自101 年11月間起迄105 年3 月間止,匯往大陸地區金額為738,879,819 元,匯入臺灣地區金額為399,656,287 元,總金額為1,138,536,106 元;105 年3 月間至10月止,匯往大陸地區之金額為34,489,175元,匯入臺灣地區之金額為34,362,456元,總金額為68,851,631元,所匯兌金額甚鉅,併參被告張功伯、左靜從事地下匯兌行為,已影響我國金融政策及外匯管理,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在客觀上並無辯護人所稱可堪憫恕之情狀,況本院業已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已無過重之情形,自不再援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炳在、翁國緯部分: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乃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林炳在、翁國緯犯此罪之幫助犯,雖經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然參酌其等僅係提供帳戶供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等人遂行本非法經營地下匯兌行為,在本案中犯罪情節亦僅為提供帳戶之角色,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林炳在、翁國緯有實際經營匯兌業務之行為,故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林炳在、翁國緯若量處減輕後之最低法定刑度1 年6 月,仍屬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在客觀上足已引起一般同情,故認其等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至被告資鈞豪、李增照亦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1 項之規定、刑法第30條第1 項,遞減其刑,已無過重之情,自不再援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㈤、量刑部分:

1、爰審酌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為求一己私利,從事地下匯兌行為,已影響我國金融政策及外匯管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無諱,其犯後態度尚可,且均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併考量兩岸經貿、商旅、客貨往來頻繁,金門地區更居於小三通往來隘口,人民幣兌換需求頻繁,然兩岸礙於現況,通匯多有不便,始生本件違法憾事之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暨本件犯罪情狀、犯罪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張功伯、左靜自陳之家中有一個國中小孩,及母親即被告黃彩蓮、被告張日昇未婚之家庭狀況;被告張功伯、左靜均小康之經濟狀況、被告張日昇勉持之經濟狀況、張功伯、左靜均高職畢業、張日昇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二第388 至38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爰審酌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炳在、翁國緯幫助從事地下匯兌行為,已影響我國金融政策及外匯管理,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前於偵查中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期日終能坦認不諱;被告李增照、資鈞豪、林炳在、翁國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不諱,渠等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張明雪、黃彩蓮、陳筱柔、李增照未獲犯罪所得;被告資鈞豪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林炳在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翁國緯未繳回犯罪所得。併考量本件犯罪情狀、介入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張明雪自陳已婚、跟丈夫及4 個成年孩子同住、被告黃彩蓮獨居、被告陳筱柔與弟弟同住,未與父母同住、被告李增照已婚、與兄弟同住、被告林炳在已婚,與太太及5 個小孩同住,一個成年、四個還在唸書、被告翁國緯入監前與父親、太太同住之家庭狀況;被告張明雪小康之經濟狀況、被告黃彩蓮領老人年金為生之經濟狀況、被告陳筱柔月收入3 萬元、被告李增照月收入約3 萬元、被告資鈞豪月收入3 萬3000元、被告翁國緯月收入約2 萬元;被告張明雪國中畢業、被告黃彩蓮不識字、被告陳筱柔大學肄業、被告李增照士校畢業、被告資鈞豪高職畢業、被告林炳在國中畢業、被告翁國緯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緩刑及不予宣告緩刑之理由: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2 款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張明雪、陳筱柔、李增照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47 至255 頁、第259 至265頁、第269 、第277 至289 頁),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供承犯罪事實,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並全數繳交所得財物;被告張明雪、陳筱柔、李增照未獲犯罪所得之情,信渠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本院綜核各情,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被告張功伯、左靜所犯之罪均宣告緩刑5 年;被告張日昇所犯之罪宣告緩刑4 年;被告張明雪、陳筱柔、李增照所犯之罪均宣告緩刑3 年。又考量被告張功伯、左靜於本案事實欄一、二之匯兌總金額分別高達1,138,536,106 元、68,851,631元;被告張日昇於本案事實欄二之匯兌總金額高達68,851,631元;被告張明雪、陳筱柔、李增照僅係提供帳戶,未獲犯罪所得;暨其等家庭環境及全案情節等因素,為期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張明雪、陳筱柔、李增照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5 款規定,命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張明雪、陳筱柔、李增照分別為下列事項:

⑴被告張功伯、左靜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分別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⑵被告張日昇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50萬元。

⑶被告張明雪、陳筱柔,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

⑷被告李增照,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2、被告資鈞豪於94年間因妨害自由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並於94年12月28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炳在,於82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29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82年11月19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93 至295 頁、第299 至305 頁),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供承犯罪事實,分別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6000 元、部分犯罪所得20000 元,業如前述,信其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本院綜核各情,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被告林炳在、資鈞豪所犯之罪均宣告緩刑3年,又考量被告資鈞豪、林炳在僅係提供帳戶,分別獲有26,000元、30,000元犯罪所得、家庭環境及全案情節等因素,為期被告資鈞豪、林炳在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資鈞豪、林炳在分別為下列事項:

⑴被告資鈞豪,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⑵被告林炳在,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

3、被告黃彩蓮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73 頁),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供承犯罪事實,且無犯罪所得,業如前述,信其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本院審酌被告黃彩蓮現高齡79歲、於本院審理時手持柺杖始能行走、行動不便、並靠老人津貼生活等情,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不附條件之緩刑3 年。

4、又被告張明雪、陳筱柔、李增照、資鈞豪、林炳在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5、再被告等人如未履行上開義務勞務,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定有明文,一併指明。

6、被告翁國緯不予緩刑宣告之理由:被告翁國緯於96年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及8 月,應執行有期提10月,緩刑3 年,並應於97年2 月29日向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支付3 萬元,於97年2 月29日確定,嗣經於98年7月15日,經本院以98度撤緩字第2 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0年2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嗣於104 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7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經被告翁國緯提起上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 月、3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309 至339 頁)。被告翁國緯現仍入監執行中,是依前述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件不得為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與不予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4 項、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及第4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據此,銀行法第136 條之1 雖有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惟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本案即應適用現行刑法沒收規定。

㈡、經查:被告張功伯、左靜於本案獲有犯罪所得共868,037 元、被告張日昇獲有犯罪得約100,490 元、被告資鈞豪獲有犯罪所得26,000元、被告林炳在獲有犯罪所得30,000元、被告翁國緯獲有犯罪所得30,000元,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資鈞豪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被告林炳在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又該犯罪所得雖已據被告張功伯、左靜、張日昇、資鈞豪、林炳在主動繳交國庫在案,然僅係並不存在「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而應改追徵其價額之情形,就該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林炳在未繳回犯罪所得10,000元、被告翁國緯尚未繳回犯罪所得30,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㈢、另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分別屬被告張功伯等10人所有,為渠作為行使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渠於偵查、審理中供承明確(見偵818 號卷第25至28頁;本院卷二第387 頁、第417 至425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沒收。又未扣案之大陸地區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存摺,為被告黃彩蓮所有,且為行使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黃彩蓮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44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4 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不予沒收部分:被告張功伯、左靜於本案獲有犯罪所得共868,037 元、被告張日昇獲有犯罪得100,490 元、被告資鈞豪獲有犯罪所得26,000元、被告林炳在獲有犯罪所得20,000元,均業經本院沒收;被告林炳在未繳回犯罪所得10,000元、被告翁國緯未繳回犯罪所得30,000元,亦經本院追徵其價額,已如前述,是附表一至三有關被告張功伯等10人之相關銀行、郵局、漁會等存摺內之其餘款項,為渠等個人財產,故不予沒收。至於附表五所示編號1 之物並非被告張功伯等10人所有,編號2至41之物無積極證據證明是被告張功伯等10人供本案非法經營地下匯兌使用,基於有疑義利於被告解釋原則,故不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㈤、參與人管勤云不予沒收部分:

1、按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2、參與人管勤云具狀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陳述關於沒收之意見略以:因為伊跟伊的先生與被告左靜的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有約定轉帳;伊要回廈門的時候,一大早的時候,然後七月份先後轉帳20萬及25萬元,之後我就發現轉錯了,有跟被告左靜聯絡,被告左靜才告知他的帳戶被凍結,有告知銀行,但銀行說因為被凍結,所以不能轉出等語(見本院卷第391頁)。

3、經查:參與人於106 年7 月26日,自其開立使用之永豐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帳各20萬元、25萬元至被告左靜開立使用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永豐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有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約定轉帳帳號查詢、永豐銀行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91 至293 頁、第298 頁)。是參與人確有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左靜之帳戶之事實。然審諸被告左靜於105 年10月4 日即為警查獲,而其前揭帳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05 年10月5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33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報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經本院於同日以105 年度聲扣字第3 號裁定准予扣押,並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本院核閱105 年度聲扣字第3 號全卷無訛。則被告左靜自斯時起即無從再以該帳戶從事非法匯兌行為,而參與人於被告左靜之該帳戶遭扣押近10個月後,方始將款項轉帳匯入,應非係為委託被告左靜從事非法匯兌行為,可堪認定。且卷內並無證據堪以佐證參與人係為從事非法匯兌而轉帳至被告左靜帳戶,該2 筆匯款自無法遽認為本案犯罪所得,且該2 筆款項存入後即與被告左靜上開帳戶內之其餘款項混同,無法區分。是綜上所述,扣案被告左靜前述帳戶內由參與人匯入之2 筆款項,尚無從認屬被告左靜本案犯罪不法所得,爰不予沒收之諭知。另參與人如為取回該2 筆款項,參酌永豐銀行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意旨,應聯繫會同被告左靜前往銀行辦理,或向銀行申請退匯,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第455 條之26第1 項後段,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125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 項第4 、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4 項、第38條之1 第1 、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漢森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長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扣案物品
扣押地點:金門縣○○鎮○○○路0段000巷0弄00號
┌──┬────┬─────────────────┬──────────┬──────────────┐
│編號│ 所有人 │           名    稱               │    數      量      │    被告供述該品之用途      │
│    │        │                                  │                    │                            │
├──┼────┼─────────────────┼──────────┼──────────────┤
│ 1 │ 陳筱柔 │永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存摺1本       │                            │
│    │        │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            │      私章1顆       │  本案經營非法地下匯兌之用  │
│    │        │00000000000000號存摺、私章。      │                    │                            │
├──┼────┼─────────────────┼──────────┤                            │
│ 2 │ 陳筱柔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1本          │                            │
├──┼────┼─────────────────┼──────────┤                            │
│ 3 │ 陳筱柔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      存摺1本       │                            │
│    │        │公司(下稱台灣企銀)00000000000 號│      私章1顆       │                            │
│    │        │存摺、私章及提款卡。              │      提款卡1張     │                            │
│    │        │                                  │                    │                            │
├──┼────┼─────────────────┼──────────┤                            │
│ 4 │ 陳筱柔 │中華郵政郵局有限公司(            │      存摺1本       │                            │
│    │        │下稱中華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0號│      私章1顆       │                            │
│    │        │存摺及私章                        │                    │                            │
├──┼────┼─────────────────┼──────────┤                            │
│ 5 │  左靜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1本          │                            │
│    │        │公司(下稱兆豐銀行)00000000000 號│                    │                            │
│    │        │存摺                              │                    │                            │
├──┼────┼─────────────────┼──────────┤                            │
│ 6 │  左靜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本          │                            │
│    │        │(下稱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7 │  左靜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1本          │                            │
│    │        │                                  │                    │                            │
├──┼────┼─────────────────┼──────────┤                            │
│ 8 │ 張功伯 │金門縣漁會信用部(下稱金門漁會)  │       1本          │                            │
│    │        │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 9 │ 張功伯 │中華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1本          │                            │
│    │        │                                  │                    │                            │
├──┼────┼─────────────────┼──────────┤                            │
│ 10 │ 張明雪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1本          │                            │
│    │        │                                  │                    │                            │
├──┼────┼─────────────────┼──────────┤                            │
│ 11 │ 張明雪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        │       1本          │                            │
│    │        │                                  │                    │                            │
├──┼────┼─────────────────┼──────────┤                            │
│ 12 │ 陳恆志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存摺及私章│       存摺1本      │                            │
│    │        │                                  │       私章1顆      │                            │
│    │        │                                  │                    │                            │
├──┼────┼─────────────────┼──────────┤                            │
│ 13 │ 張雅琪 │台灣企業銀行00000000000 號存摺、私│       存摺1本      │                            │
│    │        │章及提款卡                        │       私章1顆      │                            │
│    │        │                                  │       提款卡1張    │                            │
├──┼────┼─────────────────┼──────────┤                            │
│ 14 │ 張功伯 │ 匯款單據                         │       4張          │                            │
│    │        │                                  │                    │                            │
├──┼────┼─────────────────┼──────────┤                            │
│ 15 │ 張功伯 │ 筆記本                           │       1本          │                            │
│    │        │                                  │                    │                            │
├──┼────┼─────────────────┼──────────┤                            │
│ 16 │ 張功伯 │ 點鈔機                           │       1臺          │                            │
│    │        │                                  │                    │                            │
├──┼────┼─────────────────┼──────────┤                            │
│ 17 │ 張功伯 │白色IPHONE6廠牌 手機(0000000000) │       1支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18 │ 張功伯 │白色IPHONE6 廠牌手機(0000000000) │       1支          │                            │
│    │        │                                  │                    │                            │
├──┼────┼─────────────────┼──────────┤                            │
│ 19 │ 張功伯 │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 號 │       1本          │                            │
│    │        │ 存摺                             │                    │                            │
├──┼────┼─────────────────┼──────────┤                            │
│ 20 │ 張功伯 │ 土地銀行金門分行000000000000號、 │       各1本        │                            │
│    │        │ 金城分行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                                  │                    │                            │
│    │        │                                  │                    │                            │
├──┼────┼─────────────────┼──────────┤                            │
│ 21 │ 張功伯 │永豐銀行金門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       1本          │                            │
│    │        │23號存摺                          │                    │                            │
│    │        │                                  │                    │                            │
├──┼────┼─────────────────┼──────────┤                            │
│ 22 │ 張功伯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       1本          │                            │
│    │        │ 大銀行)金門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存摺                             │                    │                            │
├──┼────┼─────────────────┼──────────┤                            │
│ 23 │ 張功伯 │ 兆豐銀行金門分行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                            │
│    │        │                                  │                    │                            │
├──┼────┼─────────────────┼──────────┤                            │
│ 24 │ 黃彩蓮 │兆豐銀行金門分行00000000000號存摺 │       存摺1本      │                            │
│    │        │及印章                            │       私章1顆      │                            │
│    │        │                                  │                    │                            │
├──┼────┼─────────────────┼──────────┤                            │
│ 25 │ 張功伯 │ 中國建設銀行U頓                  │       7個          │                            │
│    │        │                                  │                    │                            │
├──┼────┼─────────────────┼──────────┤                            │
│ 26 │ 張功伯 │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                │      16張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27 │ 張功伯 │ 存款單                           │        1張         │                            │
│    │        │                                  │                    │                            │
├──┼────┼─────────────────┼──────────┤                            │
│ 28 │ 張功伯 │ Lenove廠牌筆記型電腦             │        1臺         │                            │
│    │        │                                  │                    │                            │
├──┼────┼─────────────────┼──────────┤                            │
│ 29 │ 張功伯 │ 帳號名單                         │        1張         │                            │
│    │        │                                  │                    │                            │
├──┼────┼─────────────────┼──────────┤                            │
│ 30 │ 張功伯 │ INFOCUS 廠牌手機( 0000000000)    │        1支         │                            │
│    │        │                                  │                    │                            │
├──┼────┼─────────────────┼──────────┤                            │
│ 31 │ 左  靜 │ 白色IPHONE廠牌手機(0000000000) │        1支         │                            │
│    │        │                                  │                    │                            │
└──┴────┴─────────────────┴──────────┴──────────────┘
附表二:  扣案物品                                                      
扣押地點:金門縣○○鎮○○路000 巷0 弄00號5 樓
┌──┬────┬───────────────┬──────────┬──────────────┐
│編號│ 所有人 │           名    稱           │    數      量      │    被告供述該品之用途      │
│    │        │                              │                    │                            │
├──┼────┼───────────────┼──────────┼──────────────┤
│ 1  │ 張日昇 │ Switchinggigabit power supply│       1組          │ 本案經營非法地下匯兌之用   │
│    │        │ AC/DC電源器                  │                    │                            │
├──┤        ├───────────────┼──────────┤                            │
│ 2  │        │ WAYOS 全仟照多WAN 防火牆路由 │       1組          │                            │
│    │        │ 器                           │                    │                            │
├──┤        ├───────────────┼──────────┤                            │
│ 3  │        │飛碟UPS( FT-1000SH) 不斷電電源│       1組          │                            │
│    │        │供應器                        │                    │                            │
├──┤        ├───────────────┼──────────┤                            │
│ 4  │        │中華電信SIM(門號:0000000000) │       1張          │                            │
│    │        │                              │                    │                            │
├──┤        ├───────────────┼──────────┤                            │
│ 5  │        │華為SWITCH(交換器)            │       1組          │                            │
│    │        │                              │                    │                            │
├──┤        ├───────────────┼──────────┤                            │
│ 6  │        │中華電信SIM(門號:3LK157T-3809│       1張          │                            │
│    │        │92)                           │                    │                            │
├──┤        ├───────────────┼──────────┤                            │
│ 7  │        │四信lte/wcdma router( 節費器)│       1組          │                            │
│    │        │                              │                    │                            │
├──┤        ├───────────────┼──────────┤                            │
│ 8  │        │ Airf iber(強波器)(型號AF-5U)│       1組          │                            │
│    │        │                              │                    │                            │
├──┤        ├───────────────┼──────────┤                            │
│ 9  │        │ACER筆記型電腦( 型號:E5-411) │       1臺          │                            │
│    │        │                              │                    │                            │
├──┤        ├───────────────┼──────────┤                            │
│ 10 │        │ 台灣企銀00000000000 存摺、提 │    存摺1 本        │                            │
│    │        │ 款卡                         │    提款卡1張       │                            │
│    │        │                              │                    │                            │
├──┤        ├───────────────┼──────────┤                            │
│ 11 │        │ 台灣企銀00000000000提款卡    │       1張          │                            │
│    │        │                              │                    │                            │
├──┤        ├───────────────┼──────────┤                            │
│ 12 │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存摺、提款│    存摺1 本        │                            │
│    │        │卡                            │    提款卡1 張      │                            │
├──┤        ├───────────────┼──────────┤                            │
│ 13 │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提款卡    │       1張          │                            │
│    │        │                              │                    │                            │
├──┤        ├───────────────┼──────────┤                            │
│ 14 │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提│    存摺1 本        │                            │
│    │        │款卡                          │    提款卡1 張      │                            │
├──┤        ├───────────────┼──────────┤                            │
│ 15 │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存摺     │       1 本         │                            │
│    │        │                              │                    │                            │
├──┤        ├───────────────┼──────────┤                            │
│ 16 │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提│    存摺1 本        │                            │
│    │        │款卡                          │    提款卡1 張      │                            │
├──┤        ├───────────────┼──────────┤                            │
│ 17 │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存摺儲 │       1 本         │                            │
│    │        │金簿                          │                    │                            │
│    │        │                              │                    │                            │
├──┤        ├───────────────┼──────────┤                            │
│ 18 │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 存摺  │       1 本         │                            │
│    │        │                              │                    │                            │
│    │        │                              │                    │                            │
├──┤        ├───────────────┼──────────┤                            │
│ 19 │        │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0存摺   │       1 本         │                            │
│    │        │                              │                    │                            │
├──┤        ├───────────────┼──────────┤                            │
│ 20 │        │兆豐國際商銀00000000000提款卡 │       1 張         │                            │
│    │        │                              │                    │                            │
├──┤        ├───────────────┼──────────┤                            │
│ 21 │        │美國運通卡0000-000000-00000號 │       1 張         │                            │
│    │        │                              │                    │                            │
├──┤        ├───────────────┼──────────┤                            │
│ 22 │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       1 張         │                            │
│    │        │VISA信用卡                    │                    │                            │
├──┤        ├───────────────┼──────────┤                            │
│ 23 │        │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000000-00000│       1 張         │                            │
│    │        │00000000號                    │                    │                            │
├──┤        ├───────────────┼──────────┤                            │
│ 24 │        │中國建設銀行結算卡0000-0000-00│       1 張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25 │        │中國民生銀行( 民生借記卡) 6216│       1 張         │                            │
│    │        │-0000-0000-0000號1張          │                    │                            │
├──┤        ├───────────────┼──────────┤                            │
│ 26 │        │浦發銀行( 借記卡) 0000-0000   │       1 張         │                            │
│    │        │-0000-0000號                  │                    │                            │
├──┤        ├───────────────┼──────────┤                            │
│ 27 │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    │       1 張         │                            │
│    │        │-1105號VISA卡                 │                    │                            │
├──┤        ├───────────────┼──────────┤                            │
│ 28 │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號│       1 張         │                            │
│    │        │金融卡                        │                    │                            │
├──┤        ├───────────────┼──────────┤                            │
│ 29 │        │記事本                        │       1 本         │                            │
│    │        │                              │                    │                            │
└──┴────┴───────────────┴──────────┴──────────────┘
附表三:扣案物品
扣押地點:金門縣○○鎮○○里○○○00號
┌──┬────┬───────────────┬──────────┬──────────────┐
│編號│ 所有人 │           名    稱           │    數      量      │    被告供述該品之用途      │
│    │        │                              │                    │                            │
├──┼────┼───────────────┼──────────┼──────────────┤
│ 1  │林炳在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存摺、金│    存摺1 本        │ 本案經營非法地下匯兌之用   │
│    │        │融卡                          │    金融卡1 張      │                            │
├──┤        ├───────────────┼──────────┤                            │
│ 2  │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存摺1 本        │                            │
│    │        │存摺、金融卡                  │    金融卡1 張      │                            │
│    │        │                              │                    │                            │
├──┤        ├───────────────┼──────────┤                            │
│ 3  │        │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存摺 │    存摺1 本        │                            │
│    │        │、金融卡                      │    金融卡1 張      │                            │
├──┤        ├───────────────┼──────────┤                            │
│ 4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       1本          │                            │
│    │        │                              │                    │                            │
├──┼────┼───────────────┼──────────┤                            │
│ 5  │翁國緯  │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存摺 │    存摺1 本        │                            │
│    │        │、金融卡                      │    金融卡1 張      │                            │
│    │        │                              │                    │                            │
├──┤        ├───────────────┼──────────┤                            │
│ 6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號:00000000000│    存摺1 本        │                            │
│    │        │號存摺、金融卡                │    金融卡1 張      │                            │
│    │        │                              │                    │                            │
└──┴────┴───────────────┴──────────┴──────────────┘
附表四:扣案物品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
│編號│ 所有人 │           名    稱           │    數      量      │    被告供述該品之用途      │
│    │        │                              │                    │                            │
├──┼────┼───────────────┼──────────┼──────────────┤
│ 1  │資鈞豪  │郵局存款單( 105.5.0) 000000-0 │       1 張         │ 本案經營非法地下匯兌之用   │
│    │        │-000000-0存款單               │                    │                            │
├──┤        ├───────────────┼──────────┤                            │
│ 2  │        │中華郵政郵局金融卡( 000000-0  │       1 張         │                            │
│    │        │-000000 -0)                   │                    │                            │
└──┴────┴───────────────┴──────────┴──────────────┘
附表五:不予沒收物品
┌──┬────┬───────────────┬─────────┐
│編號│所有人  │         名       稱          │    數      量    │
│    │        │                              │                  │
├──┼────┼───────────────┼─────────┤
│ 1  │李增智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    │      1  本       │
│    │        │                              │                  │
│    │        │                              │                  │
├──┼────┼───────────────┼─────────┤
│ 2  │張功伯  │廈門銀行                      │      34張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3  │        │土地銀行支票( 票號:EQ0000000 │      1張         │
│    │        │、金額21400元)                │                  │
├──┤        ├───────────────┼─────────┤
│ 4  │        │交通銀行提款卡( 00000000000000│      1張         │
│    │        │008)                          │                  │
├──┤        ├───────────────┼─────────┤
│ 5  │        │中國銀行提款卡( 00000000000000│      1張         │
│    │        │94599)                        │                  │
├──┤        ├───────────────┼─────────┤
│ 6  │        │新臺幣1000元紙鈔              │      404張       │
│    │        │                              │                  │
├──┤        ├───────────────┼─────────┤
│ 7  │        │新臺幣500元紙鈔               │      2張         │
│    │        │                              │                  │
├──┤        ├───────────────┼─────────┤
│ 8  │        │名片一批                      │      40張        │
│    │        │                              │                  │
├──┤        ├───────────────┼─────────┤
│ 9  │        │華夏銀行銀聯卡                │       1張        │
│    │        │                              │                  │
├──┤        ├───────────────┼─────────┤
│ 10 │        │I-Phone蘋果廠牌手機(黑色)   │       1支        │
│    │        │(00000000000)                 │                  │
├──┤        ├───────────────┼─────────┤
│ 11 │        │NOKIA廠牌手機(藍色)         │       1 支       │
│    │        │(00000000000)               │                  │
├──┤        ├───────────────┼─────────┤
│ 12 │        │I-Phone蘋果廠牌平版電腦       │       1 臺       │
│    │        │                              │                  │
├──┤        ├───────────────┼─────────┤
│ 13 │        │中國銀行銀聯卡( 1585-WV)      │       1張        │
│    │        │                              │                  │
├──┤        ├───────────────┼─────────┤
│ 14 │        │現金(新臺幣)                │     413800元     │
│    │        │                              │                  │
├──┤        ├───────────────┼─────────┤
│ 15 │        │現金(人民幣)                │      25596元     │
│    │        │                              │                  │
├──┤        ├───────────────┼─────────┤
│ 16 │        │現金(永豐銀行封章)            │      60萬元      │
│    │        │                              │                  │
├──┤        ├───────────────┼─────────┤
│ 17 │        │支票                          │    土地行3張、   │
│    │        │                              │信用合作社7 張    │
├──┤        ├───────────────┼─────────┤
│ 18 │        │本票                          │       4張        │
│    │        │                              │                  │
├──┤        ├───────────────┼─────────┤
│ 19 │        │現金支票簿                    │       1本        │
│    │        │                              │                  │
├──┤        ├───────────────┼─────────┤
│ 20 │        │轉帳支票簿                    │       1本        │
│    │        │                              │                  │
├──┤        ├───────────────┼─────────┤
│ 21 │        │商業本票簿                    │       1本        │
│    │        │                              │                  │
├──┤        ├───────────────┼─────────┤
│ 22 │        │金門信用合作社支票簿          │       1本        │
│    │        │                              │                  │
├──┤        ├───────────────┼─────────┤
│ 23 │        │中國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1本        │
│    │        │號存摺                        │                  │
├──┤        ├───────────────┼─────────┤
│ 24 │        │交通建設銀行U頓               │       1個        │
│    │        │                              │                  │
├──┤        ├───────────────┼─────────┤
│ 25 │        │電子支付密碼器                │       1組        │
│    │        │                              │                  │
├──┤        ├───────────────┼─────────┤
│ 26 │        │銀聯卡:                      │       15張       │
│    │        │交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廈門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國工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國郵政儲蓄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招商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國民生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國農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27 │        │筆記型電腦硬碟                │        1個       │
│    │        │                              │                  │
├──┤        ├───────────────┼─────────┤
│ 28 │        │帳冊                          │       11本       │
│    │        │                              │                  │
├──┤        ├───────────────┼─────────┤
│ 29 │        │收據                          │        2張       │
│    │        │                              │                  │
├──┤        ├───────────────┼─────────┤
│ 30 │        │旌門票務名片(D3)              │        21張      │
│    │        │                              │                  │
├──┤        ├───────────────┼─────────┤
│ 31 │        │旌門票務名片                  │        50張      │
│    │        │                              │                  │
├──┼────┼───────────────┼─────────┤
│ 32 │張日昇  │新臺幣1000元紙鈔              │        8張       │
│    │        │                              │                  │
├──┤        ├───────────────┼─────────┤
│ 33 │        │新臺幣100元紙鈔               │        5張       │
│    │        │                              │                  │
├──┤        ├───────────────┼─────────┤
│ 34 │        │人民幣1元紙鈔                 │        2張       │
│    │        │                              │                  │
├──┤        ├───────────────┼─────────┤
│ 35 │        │人民幣5元紙鈔                 │        2張       │
│    │        │                              │                  │
├──┤        ├───────────────┼─────────┤
│ 36 │        │人民幣100元紙鈔               │        1張       │
│    │        │                              │                  │
├──┤        ├───────────────┼─────────┤
│ 37 │        │人民幣10元紙鈔                │        1張       │
│    │        │                              │                  │
├──┼────┼───────────────┼─────────┤
│ 38 │ 林炳在 │新臺幣1000元紙鈔              │        88張      │
│    │        │                              │                  │
├──┤        ├───────────────┼─────────┤
│ 39 │        │新臺幣500元紙鈔               │        1張       │
│    │        │                              │                  │
├──┤        ├───────────────┼─────────┤
│ 40 │        │新臺幣100紙紙鈔               │        6張       │
│    │        │                              │                  │
├──┼────┼───────────────┼─────────┤
│ 41 │ 資鈞豪 │中國護照影本(陳樹民)          │        1張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