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7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子榕
劉振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913號、111年度偵字第19214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徵詢被告及檢察官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葉子榕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含沒收、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劉振緯犯如附表一編號16、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含沒收、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
一、葉子榕、劉振緯為牟求不法利益,加入廖君豪、蔡佳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扣小」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約定由蔡佳祐擔任取簿手,負責至貨運站、超商等處領取包裹,再依「扣小」指示至指定地點交付予指定對象;劉振緯、廖君豪則擔任一線取款車手,葉子榕則擔任二線取款車手,負責向一線車手拿取詐欺款項,再交予集團上游成員。葉子榕、劉振緯並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葉子榕與廖君豪、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以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方式,先後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周靜語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指定帳戶內,廖君豪再依集團指示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並交付予葉子榕,再由葉子榕上繳予集團成員(廖君豪犯行部分,另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654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6號刑事判決確定)。
二、葉子榕與劉振緯、蔡佳祐及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以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蔡佳祐於110年7月10日17時48分許,前往統一超商強民門市,領取內含陳淑貞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完畢後,再依指示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騙集團取得郵局帳戶金融卡。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復以如附表二編號16至19之方式,先後向如附表二編號16至19之許竣凱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指定帳戶內。劉振緯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持郵局帳戶提款卡等金融卡,於如附表三編號15至18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並交付予葉子榕,再由葉子榕上繳予集團成員,劉振緯因此獲得所提領款項1.5%金額之報酬(劉振緯涉犯如附表二編號18、19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判決確定;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案經周靜語、王筱雯、吳世淳、周柏宇、陳芷燁、陳君涵、張灜鐸、陳慧玉、丘萃萍、葉昕俞、陸慧揚、王鈺婷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子榕、劉振緯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子榕於偵訊(偵二卷第34至36頁)及本院審理時(審金訴卷第105、115、129、137頁);被告劉振緯於警詢(警一卷第23至26頁,偵一卷第131至139頁)、偵訊(偵一卷第30、31、141至143、267、268頁)及本院審理時(審金訴卷第67、83、93頁),均坦承不諱,核與下列證人即另案被告、告訴人、被害人之證述及卷內積極證物,印證相符: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廖君豪於警詢(警一卷第36至46頁)、偵訊(偵一卷第306、307頁),同案被告蔡佳祐於警詢(警一卷第47至54頁)、證人即告訴人周靜語於警詢(警一卷第137、138頁)、證人即告訴人王筱雯於警詢(警一卷第148、149頁)、證人即被害人蘇竟婷於警詢(警一卷第145頁)、證人即告訴人吳世淳於警詢(警一卷第152、153頁)、證人即告訴人周柏宇於警詢(警一卷第156、157頁)、證人即告訴人陳芷燁於警詢(警一卷第163頁)、證人即被害人鍾昇志於警詢(警一卷第159、160頁)、證人即被害人林宗諺於警詢(警一卷第166頁)、證人即告訴人莊曜榮於警詢(警一卷第172頁)、證人即被害人陳韋韶於警詢(警一卷第176頁)、證人即被害人吳鳳珠於警詢(警一卷第169頁)、證人即被害人嚴心怡於警詢(警一卷第180頁)、證人即告訴人張灜鐸於警詢(警一卷第142、143頁)、證人即告訴人陳慧玉於警詢(警一卷第183、184頁)、證人即告訴人丘萃萍於警詢(警一卷第119至122頁)、證人即被害人許竣凱於警詢(警一卷第81頁)、證人即告訴人葉昕俞於警詢(警一卷第78頁)、證人即告訴人王鈺婷於警詢(警一卷第71頁)、證人即告訴人陸慧揚於警詢(警一卷第74至75頁)之證述。
㈡人頭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190至194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198至201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202至204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18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195至197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一卷第205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份(警二卷第16頁)、陳淑貞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22頁)、ATM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份(警二卷第11至14頁,偵一卷第75至81頁)、被告葉子榕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網路歷程資料1份(偵一卷第243至261頁)、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54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6號刑事判決(廖君豪部分)、110年度金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劉振緯部分)(偵一卷第83至99、101至111頁),以及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資佐證。
㈢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卷內積極事證,參核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
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參以目前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語音託撥,及網路約定轉帳之國際詐騙電話機房平台,至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以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查本案被告葉子榕、劉振緯加入廖君豪、蔡佳祐、綽號「扣小」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分別負責擔任第一線、第二線「車手」之工作,先由第一線「車手」劉振緯、廖君豪提領詐欺取得之款項後,交予擔任第二線「車手」葉子榕,再由葉子榕上繳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被告2人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但主觀上對該詐欺集團呈現細密之多人分工模式,及彼此扮演不同角色、分擔相異工作,而屬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等節,顯已有所預見,且其所參與者既係本件整體詐欺取財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而被告葉子榕、劉振緯與同案被告廖君豪、蔡佳祐、「扣小」及其他真實姓名不詳成年人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本件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依前揭說明,被告葉子榕、劉振緯應就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行所發生之結果,同負全責。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本案被告劉振緯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後,依指示交予被告葉子榕,再由葉子榕上繳所屬「扣小」及其他不詳成年人員所指示之上游,實已該當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要件。
㈢核被告葉子榕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劉振緯就附表二編號16、17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與同案廖君豪、蔡佳祐、「扣小」及其他不詳成年人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葉子榕如附表二編號1至19;被告劉振緯如附表二編號16、17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時地有異、手段有別,應以數罪併罰之。
㈣復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葉子榕就本案犯行於偵訊(偵二卷第34至36頁)及本院審理時(審金訴卷第105、115、129、137頁);被告劉振緯於偵訊(偵一卷第30、31、141至143、267、268頁)及本院審理時(審金訴卷第67、83、93頁)均坦承不諱,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故被告2人所犯洗錢罪部分,依上開說明,本應減輕其刑。又被告2人本件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四、科刑部分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葉子榕、劉振緯均正值青壯,不思循正常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圖謀非法所得,加入「扣小」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分別為附表一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擔任第一線、第二線取款車手之工作,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並酌以被告2人就洗錢防制法部分於偵查、審判自白,有斟酌減輕事由,且在該詐欺集團內擔任取款車手工作,參與犯罪角色較輕,獲得之報酬非鉅,罪責較該詐騙集團之主嫌或其他實施詐騙之共犯為輕等個人責任基礎。復衡量被告2人所為造成如附表二編號1至19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惟念其等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量被告葉子榕自陳學歷大學畢業,之前於水果行當店長,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6000至30000元,未婚,無小孩,要扶養祖父等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審金訴卷第139頁);被告劉振緯自陳學歷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水電工,一天收入約1200元,未婚,無小孩等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審金訴卷第93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定執行刑: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每次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本案被告葉子榕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罪;被告劉振緯犯如附表二編號16、17所示之罪,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手法類似、相同,且犯罪期間尚短(分別係110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2日;110年7月6日),兼衡被告葉子榕、劉振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質、提款數額高低、犯後態度、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之制裁程度等情節,暨被告葉子榕、劉振緯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整體刑法目的暨相關刑事政策,分別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說明
㈠關於被告葉子榕、劉振緯犯洗錢罪之洗錢標的:按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院認在法無明文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經查,另案被告廖君豪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款項向,及被告劉振緯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5至18所示款項後,均依指示將款項交予被告葉子榕,再由葉子榕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此方式上繳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上開款項均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自難認如附表二之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即被告葉子榕、劉振緯犯洗錢罪之標的為其等所有,自無庸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葉子榕就附表二編號1至19之犯行供承:報酬所得約5千元,已經花掉了(審金訴卷第139頁);被告劉振緯就附表二編號16、17之犯行供承:報酬為取款金額的1.5%,我錢上交後,葉子榕在當天的取款任務結束後當面將報酬交給我(審金訴卷第67頁),為被告劉振緯本案犯罪所得(即新臺幣315元、375元),均未經扣案,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或賠償,為免被告因犯罪坐享所得,應依上開規定,被告葉子榕於最後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9,被告劉振緯於附表一編號16、17項下,各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恆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宣告刑,含沒收、追徵)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振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劉振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犯行 葉子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相關證據 1 周靜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周靜語佯稱:因信用卡簽單設定錯誤將多扣款項,需依其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29日0時3分 9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40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39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39頁背面)。 2 王筱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王筱雯佯稱:因誤設經銷商,需依其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30日16時48分 24,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51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50頁)。 3 蘇竟婷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蘇竟婷佯稱:因誤設經銷商,需依其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30日17時33分 10,09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47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46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46頁背面)。 4 吳世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吳世淳佯稱:因訂單有誤,需依其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30日17時58分 4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5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54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54頁背面)。 111年6月30日18時2分 49,989元 5 周柏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向周柏宇誆稱:欲販售遊戲主機等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30日17時42分 1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58頁) 6 陳芷燁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陳芷燁佯稱:因訂單有誤,需依其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30日19時28分 32,99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64頁)。 ②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64頁背面)。 7 鍾昇志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向鍾昇志誆稱:欲販售遊戲主機等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30日19時33分 8,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62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61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61頁背面)。 8 林宗諺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林宗諺佯稱:因扣款設定有誤,需依其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30日20時12分 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68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67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67頁背面)。 9 莊曜榮 (透過配偶陳君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向莊曜榮誆稱:欲販售蘋果平板電腦等物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30日20時50分 15,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7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73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73頁背面)。 10 陳韋韶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陳韋韶佯稱:因系統遭駭客侵入導致錯誤設定,需依其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30日19時50分 71,000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78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77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77頁背面)。 11 吳鳳珠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吳鳳珠佯稱:因系統遭駭客侵入導致錯誤設定,需依其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30日20時23分 13,999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71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70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70頁背面)。 12 嚴心怡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嚴心怡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30日20時30分 35,123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82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81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81頁背面)。 13 張瀛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張瀛鐸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30日21時49分 29,98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44頁)。 ②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44頁背面)。 110年6月30日21時54分 12,985元 14 陳慧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陳慧玉佯稱:因系統遭盜用而下錯訂單,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1日18時36分 9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83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85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85頁背面)。 110年7月11日18時44分 29,985元 15 丘萃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丘萃萍佯稱:因設定錯誤,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0時3分 10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125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123頁背面頁)。 ③金通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24頁)。 110年7月12日0時24分 29,985元 16 許竣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許竣凱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6日17時44分 21,15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82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83頁)。 17 葉昕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葉昕俞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6日20時42分 18,015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79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79頁背面)。 110年7月6日20時44分 7,123元 18 王鈺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向王鈺婷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須依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19時0分 29,988元 陳淑貞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72頁) 19 陸慧揚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向陸慧揚佯稱:因,須個資外洩遭盜刷,須依指示取消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2日19時44分 16,822元 陳淑貞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一卷第75頁背面)。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一卷第76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本案報酬(新臺幣) 1 周靜語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9日0時8分 60,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高雄市○○○路000○000號) 110年6月29日0時9分 40,000元 2 王筱雯、蘇竟婷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17時28分 20,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九華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110年6月30日17時29分 6,000元 110年6月30日17時41分 10,000元 3 吳世淳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18時2分 50,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 (高雄市○○○路000○000號) 110年6月30日18時3分 50,000元 4 周柏宇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17時59分 15,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 (高雄市○○○路000○000號) 5 陳芷燁、鍾昇志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19時44分 57,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 (高雄市○○○路000○000號) 6 林宗諺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20時28分 20,000元 統一超商益昌門市 (高雄市○○區○○○路000號) 110年6月30日20時30分 10,000元 7 莊曜榮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21時3分 15,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高雄市○○○路000○000號) 8 陳韋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20時8分 20,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高雄市○○○路000○000號) 110年6月30日20時9分05秒 20,000元 110年6月30日20時9分49秒 20,000元 110年6月30日20時10分 20,000元 110年6月30日20時11分 20,000元 110年6月30日20時12分 1,000元 9 吳鳳珠、嚴心怡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20時53分 20,000元 台灣銀行三民分行(高雄市○○○路000號) 110年6月30日20時54分 20,000元 110年6月30日20時55分 9,000元 10 張瀛鐸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0日21時55分 20,000元 兆豐銀行北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10年6月30日21時56分 20,000元 110年6月30日21時57分 2,000元 11 陳慧玉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1日18時40分 20,000元 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10年7月11日18時41分 20,000元 110年7月11日18時4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1日18時43分 20,000元 110年7月11日18時44分 20,000元 12 陳慧玉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1日18時47分 2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10年7月11日18時49分 9,000元 13 丘萃萍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2日0時7分 60,000元 中都郵局(高雄市○○區○○路00○00號) 110年7月12日0時8分 40,000元 14 丘萃萍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2日0時26分 20,000元 統一超商中都門市(高雄市○○區○○000號) 110年7月12日0時27分 10,000元 15 許竣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17時55分 20,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九華門市(高雄市○○區○○○路000號) 劉振緯獲得315元之報酬。 110年7月6日17時56分 1,000元 16 葉昕俞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20時47分 20,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高雄市○○○路000○000號) 劉振緯獲得375元之報酬。 110年7月6日20時48分 5,000元 17 王鈺婷 陳淑貞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2日19時38分 60,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高雄市○○○路000○000號) 110年7月12日19時39分 30,000元 18 陸慧揚 陳淑貞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2日20時2分 38,000元 高雄九如二路郵局(高雄市○○○路000○000號) 葉子榕編號1至18獲得5000元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