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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

野生動物保育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政庭李炫德孫啓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洧明
上訴人
即被告
賴育成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瓊樺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潘德清
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18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277號、第5278

號、第5280號、第5283號、第5576號、第5577號、第5802號、第

7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均明知食蛇龜(學名Cuora flavom arginata ;俗稱黃緣閉殼龜、黃緣箱龜、山龜或蛇龜)係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公告之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且族群量並未逾越環境容許量,亦不得獵捕,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謝洧明知悉賴育成有收購食蛇龜之管道後,向賴育成表示其有意大量收購食蛇龜,賴育成竟為牟求私利,自民國104 年10月間起,與其配偶黃瓊樺共同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聯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地點,向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莊增進等人,收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數量、金額之食蛇龜(各次交易之時間、地點、方式及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其等所收購之食蛇龜售予謝洧明,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

㈡謝洧明基於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向賴育成、黃瓊樺收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數量、金額之食蛇龜(各次交易之時間、地點、方式及數量,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另於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陳瑞泓等人,以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價格,收購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數量、金額之食蛇龜(各次交易之時間、地點、方式及數量,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

㈢潘德清基於非法獵捕以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各別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4至26所示之時間,在屏東縣滿州鄉里德山區,以擺放內置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獵捕食蛇龜,待累積至一定數量後,再於附表一編號24至2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4至26所示方式,販賣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所示數量、金額之食蛇龜予賴育成、黃瓊樺(各次交易之時間、地點、方式及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所示)。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分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下稱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124 頁;原審卷二第72頁;本院卷第223 至224 頁、第236 頁),本院審酌:

㈠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上開自白,核與證人莊增進、潘願同、鍾建宏、陳瑞泓(原名陳國華)、楊茂祥、林振男、李銘裕、陳宗仁、洪呂鳳枝、洪啟忠、張明偉、沈麗珠、黃月葉、張錫欽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謝洧明與被告賴育成間之通訊軟體WeChat對話譯文、被告謝洧明與陳瑞泓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賴育成、黃瓊樺與莊增進、林振男、陳宗仁、潘德清、潘願同、洪呂鳳枝、洪啟忠、張明偉、鍾建宏、楊茂祥、李銘裕、黃月葉、謝洧明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謝洧明與沈麗珠、張錫欽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見警卷一第11至14頁;偵卷八第108 至115 頁;偵卷九第14至18頁;偵卷二第2 至5 頁;偵卷十第31頁;偵卷十一第23頁;偵卷三第28至34頁;偵卷十二第32至34頁;偵卷十三第41至43頁;偵卷十四第13至14頁;偵卷十五第6 至13頁;偵卷十六第26至33頁;偵卷四第117 至119 頁;偵卷五第53至58頁),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7 份、扣押筆錄1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及蒐證照片共50張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69至74頁、第90至93頁、第99至106 頁、第176 至181 頁、第189 至192 頁、第295 至299 頁、第302 至306 頁、第352 至356 頁、第495 至499 頁、第501 至505 頁、第509 至518 頁、第673 至677 頁、第774 至777 頁、第779至782 頁、第784 至787 頁、第789 至792 頁),並有如附表四編號1 、3 、5 、6 、7-1 、9 至14、16至21、24至27所示之物品扣案足資佐證。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食蛇龜75隻,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鑑定後,確均為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乙情,亦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暨保育等級對照表1 份附卷足憑(見警卷一第96至97頁)。

㈡公訴意旨就附表二編號4 部分,關於交易地點記載為謝洧明位在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養殖場或位在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00地號土地之養殖場,關於交易數量、價額則記載為均不詳。然查,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該次交易之地點,據被告謝洧明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陳稱:係在其位於屏東縣○○鄉○○段000 ○00○000 ○00地號土地上之養殖場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28 頁),此部分先堪認定。另就該次交易之食蛇龜數量、金額等節,則據被告賴育成於偵訊時供稱:我收購的食蛇龜除了去年(104 年)有一次賣給一位綽號「阿賢」的人外,全部都是交給謝洧明,我總共賣給謝洧明的數量大約170 、180 斤,因為有些食蛇龜在路途中死掉了,次數約4 至5 次;(我販售食蛇龜給謝洧明)應該還有一次是在今(105 )年6 月底,數量應該有幾十斤,當時一斤交易的價格應該是6,000元左右等語(見偵卷四第318 至319 頁、第379 至380 頁)。依其所述,若將被告謝洧明與賴育成、黃瓊樺間如附表二所示5 次交易之食蛇龜總量,以較少之170 台斤計算,於扣除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5 所示已知交易數量共90台斤(計算式:30+4 +30+26=90)後,應可推知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交易之食蛇龜數量,至少應有80台斤(計算式:170 -90=80),此亦核與被告賴育成、黃瓊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收購行為中,收購時間在其等前次於105 年5 月12日(即附表二編號3 )將所收購之食蛇龜販賣予謝洧明後起,至同年6 月底止之食蛇龜收購總量合計共逾121 台斤,再扣除部分折損後,並無顯不一致之處,從而,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如附表二編號4 之交易數量至少應有80台斤、交易價格則為每台斤新臺幣(下同)6,000 元等情,亦堪認定。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記載,應予如上之補充。

㈢公訴意旨就被告潘德清及同案被告莊增進、潘願同、鍾建宏、陳瑞泓(莊增進等四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各次販賣予被告賴育成、黃瓊樺、謝洧明之食蛇龜之取得方式,僅分別記載為於105 年4 至7 月或6 月間、在屏東縣○○鄉○○路00○0 號後方、屏東縣滿州鄉里德山區、屏東縣牡丹鄉石門山區、高雄市大岡山附近、花蓮縣○○鄉○○路0 段000號附近山區等處,以設籠誘捕方式獵捕,或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購云云。然查,同案被告莊增進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販賣予被告賴育成、黃瓊樺之食蛇龜,分別係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期間,以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00○0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獵捕,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等情,業據其於偵訊中陳述綦詳(見偵卷第88至103 頁)。被告潘德清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同案被告潘願同如附表一編號27至30、同案被告鍾建宏如附表一編號38至40所示販賣予被告賴育成、黃瓊樺之食蛇龜,均係其等於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獵捕之事實,亦據被告潘德清、同案被告潘願同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同案被告鍾建宏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陳述在卷(見警卷一第286 至288 頁、第342 至345 頁;偵卷四第333 至335 頁;原審卷一第126 頁)。同案被告陳瑞泓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販賣予被告謝洧明之食蛇龜,部分為其以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方式自行獵捕,部分為其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購,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販賣予被告謝洧明之食蛇龜,均係其以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方式自行獵捕等情,均據其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警卷第762 至764 頁),上開事實均堪認定。至同案被告陳瑞泓就各次捕捉、收購食蛇龜之時間均陳稱已不復記憶,卷內亦無證據足資參照,爰均認定為其各次與被告謝洧明交易前數日。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之記載,均應予以如上之補充。

㈣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3 、21、40、43、45及附表三編號2部分,就各次聯繫或交易之時間均有誤載,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2、20、37、47、附表二編號1 至3 部分,就被告賴育成、黃瓊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亦有誤載,此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應予更正如附表一至三各該編號所示。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部分,雖認被告賴育成、黃瓊樺與洪啟忠、洪呂鳳枝該次交易金額為47,000元,惟當次交易之金額實為40,700元乙情,分據證人洪呂鳳枝、被告賴育成、黃瓊樺陳述一致在卷,並與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及「這樣全部4 萬7 百」等語相符,應堪認定,爰併予更正之。

㈤綜上所述,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案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按保育類野生動物,係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而「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食蛇龜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扣案之食蛇龜並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屬實,有該中心出具之物種鑑定書暨保育等級對照表1 份附卷可佐(見警卷一第96至97頁)。次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 款規定:「違反第35條第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所稱「買賣」,兼及「買入」及「賣出」。復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不在此限;保育類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第3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 項第2 款係規定,違反同法第1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為其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係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野生動物,方可成立。如非基於上述之目的而有擅自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者,則屬是否構成同法第41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21號判決意旨參考)。

㈡核被告賴育成、黃瓊樺如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為、被告謝洧明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 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另核被告潘德清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所為,就其獵捕食蛇龜之行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 項第1 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就其販賣食蛇龜之行為,係犯同法第40條第2 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

㈢被告賴育成、黃瓊樺如附表一編號1 至50收購食蛇龜行為時,即已造成瀕危野生動物保育法益之侵害,至其等嗣後復行賣出行為,仍屬「買賣」構成要件內之行為,均僅成立單純一罪。被告潘德清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各次所示獵捕食蛇龜犯行,係基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獵捕食蛇龜,侵害同一保育野生動物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又被告潘德清係為非法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而非法獵捕及收購食蛇龜,其所犯上開非法獵捕及非法販賣罪間,雖因行為手段及結果造成法益侵害之樣態、程度不同,而異其處罰之規定,惟獵捕、收購之行為均係為遂行非法販賣,則依情節並審酌社會通念,應認其各次所犯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間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有所重合,其主觀犯意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具備關連性,故其非法獵捕與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應認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應認係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潘德清上開各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情節較重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論處。

㈣公訴意旨已敘明被告謝洧明如附表二所示犯罪事實,並認被告謝洧明此部分行為係其與被告賴育成、黃瓊樺共犯如附表一所示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共50罪(被告謝洧明此部分犯行,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之與罰後行為,雖有未洽,然此部分事實已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公訴意旨另已敘及被告潘德清獵捕食蛇龜之行為,且獵捕之行為與非法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前已敘及,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亦得併予審理。至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潘德清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低度行為,為其非法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乙節,容有未洽,併予指明。

㈤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考)。次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考)。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意旨參考)。經查,被告黃瓊樺迭於偵訊、原審及上訴理由狀中,均已坦承本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行(見偵卷四第324 頁;原審卷一第124 頁;原審卷二第72頁;本院卷第41頁),參以被告黃瓊樺供承:「(問:為何收購食蛇龜?)答:因為經濟因素,因為檳榔都是我婆婆在管理,我婆婆每月拿不到3 萬元給我們。我們想要自己賺外快」、「(問:收購食蛇龜賺到錢如何分?)賴育成給我一些生活費」、「(問:你們收購食蛇龜,所賺的差價多少?)每斤約賺100 至300 元,大部分都是200 元」,賴育成每次交易我都會陪他去,有時候賴育成開車時,我幫賴育成接電話,還有時候,賴育成說要我準備多少錢,我就算好錢再拿給賴育成等語(見偵卷四第322 至325 頁)。準此,足認被告黃瓊樺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被告黃瓊樺自屬共同正犯,甚為明灼。是被告黃瓊樺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僅係幫助犯云云,尚有誤會,不足憑採。

㈥被告賴育成、黃瓊樺就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犯行,均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賴育成、黃瓊樺所犯上開50罪間、被告謝洧明所犯上開9 罪間、被告潘德清所犯上開3 罪間,就其等犯罪時間觀之,每次交易時間均不相同,被告謝洧明、潘德清各次犯行間,至少均相隔數日以上,是上開各次犯行間時間已非密接,而得以獨立分離,被告賴育成、黃瓊樺縱有部分犯行係同日所為,惟其交易對象、地點亦均不相同,況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等人上開犯行各次買賣之金額及重量均不相同,且各次行為均係待食蛇龜累積達一定數量後始會相互聯繫並進行交易,足認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各該買賣行為均為另行起意。是以,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所犯上開各次犯行均為獨立可分,其相互間並無獨立性極為薄弱而難以強行分開之情形,自屬犯意各別之數次行為。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之辯護人雖為其等辯護稱: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一罪云云。惟依前揭說明,再參照法院審判實務就多次販賣毒品案件均係採數罪併罰之見解,自難認辯護人所指各次買賣犯行有集合犯或接續犯適用之主張為可採。綜上,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上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時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謝洧明前於101 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94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2 年2 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犯各罪之罪質、次數,及各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俾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爰就本案所為符合累犯之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罪證明確,因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 款、第41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均僅為一己之私利,以買賣、獵捕等行為干擾保育類野生動物,增加保育類野生動物滅絕之危機,對於地球物種多樣性之維繫造成危害,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被告謝洧明除自行收購食蛇龜外,更透過被告賴育成、黃瓊樺於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等地區大量收購食蛇龜,使已瀕臨絕種之食蛇龜脫離棲地,罔顧政府大力宣導保育野生動物之用心,造成法益損害非輕,且其以高價收購之行為,實為誘使被告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及同案被告莊增進、潘願同、鍾建宏、陳瑞泓與其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交易對象密集獵捕或收購食蛇龜之主因,自應予以相當程度之刑事責難;另考量被告謝洧明、賴育成各次犯行買賣之數量、金額,被告潘德清各次犯行獵捕或購買之數量、手段等犯罪情形,及斟酌被告黃瓊樺係被告賴育成之配偶,其於本案中之角色地位僅係居於聽命被告賴育成行事,其就收購之對象及價格等項並無直接決定之權限,是其犯罪情節及惡性均較被告賴育成為低;復斟酌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犯後均坦承犯行,惟被告謝洧明就其所購入食蛇龜之目的及其餘食蛇龜之去向,始終未如實交代,難認已有悔意;及被告謝洧明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從事甲魚、烏龜養殖工作,與母親與二名子女同住;被告賴育成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以經營檳榔攤為業,與父母、配偶黃瓊樺及二名子女同住;被告黃瓊樺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家管,與公婆、配偶賴育成及二名子女同住;被告潘德清自陳學歷為國中肄業,從事雜工,收入不穩定,與丈母娘、配偶、兒子及媳婦同住等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因而就被告謝洧明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刑;就被告賴育成、黃瓊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之刑;就被告潘德清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4至26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瓊樺所處之刑,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審酌被告謝洧明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共9 次,期間在105 年4 月至7 月間,對象雖僅3 名,然其向被告賴育成、黃瓊樺固定收購食蛇龜,於整體犯罪評價上應予非難之程度較高;被告賴育成、黃瓊樺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雖共50次,對象共11名,然期間集中在104 年10月間至105年7 月間;被告潘德清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共僅3 次,且時間均在105 年6 月間,而對象則均為賴育成、黃瓊樺;其等上開所犯罪名及侵害法益相同,情節亦均相似,併考量上開各罪雖應分論併罰,然買賣行為就社會行為之角度觀察,本身即具有一定程度之反覆性,數罪之加重效應較低,復考量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均值壯年,其等日後尚有回歸正常社會生活之必要,如受實質累加之重刑而長期在監而致日後更生困難,亦與刑罰目的相悖,爰綜合上開各情及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就被告謝洧明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就被告賴育成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就被告黃瓊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並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就被告潘德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復就沒收部分說明:㈠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上開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可知關於沒收之規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規定:「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 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已無適用之餘地,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㈡犯罪所用之物部分: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電子磅秤1 台,為被告謝洧明所有,用以犯本案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29 頁);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8、19所示之物,為被告潘德清所有,供其犯本案獵捕或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其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25 頁至126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9 至11、13、14所示之物,為被告賴育成所有,供其與被告黃瓊樺共同犯本案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賴育成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28 頁),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於被告賴育成、黃瓊樺上開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㈢犯罪所得部分: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考)。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考)。查被告賴育成、黃瓊樺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部分固有取得如各該編號「交易食蛇龜之數量、價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共805,000 元,然其等犯罪所得均歸被告賴育成所有乙情,業據其自陳在卷(見偵卷四第319 頁),就此即應依其實際分配情形,均於被告賴育成上開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又上開犯罪所得中除100,000 元已扣案(見原審卷一第128 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外,其餘未扣案之705,000 元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⒉被告潘德清就附表一編號24至26部分,取得如「交易食蛇龜之數量、價額」欄所示金額之犯罪所得,合計34,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其上開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⒊公訴意旨雖謂:被告謝洧明已將其如附表一、三所示向賴育成、黃瓊樺、陳瑞泓、沈麗珠、張錫欽等人收購之食蛇龜轉手賣出,並應以上開交易總金額加計3 成計算其本案犯罪所得為1,817,968 元,復據以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現金及其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云云。惟本案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謝洧明已將該等食蛇龜出售,且公訴意旨就為何以收購總價之3 成計算被告謝洧明之獲利情形乙節,亦未提出任何資料加以佐證,尚難遽採。職是,本案既無從認定被告謝洧明有因上開犯行獲取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㈣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據被告賴育成陳稱有用於載運食蛇龜使用,亦有用於載運檳榔使用(見原審卷一第128 頁),衡酌上開車輛並非專供本案犯罪使用,亦兼有代步功能,與本案犯罪行為之關聯性較為薄弱,認對之宣告沒收尚乏必要性。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則據被告謝洧明陳稱僅係載運草龜苗所用(見原審卷一第129 頁),復無證據證明與其本案收購食蛇龜之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㈤扣案之食蛇龜75隻現僅存活53隻乙節,有屏東科技大學107 年4 月17日屏科大容字第1070004640號函檢附收容情形表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15 至136 頁),係為被告謝洧明所有,供其犯本案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所用之物,惟既已交付屏東科技大學收容、照顧,亦不予宣告沒收。㈥至其餘扣案物品,均乏證據證明與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本案犯行有關,俱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上訴意旨均認原審量刑過重,又認其等行為應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一罪,被告黃瓊樺復認其僅係幫助犯,而均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均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四、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潘德清雖均聲請宣告緩刑。惟查:

㈠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緩刑要件中所謂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係指宣告其刑之裁判而言,此於數罪併罰案件,各罪之宣告刑均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如合於本條項規定之要件,則於定其應執行刑後,一併宣告緩刑,固無不合。惟若所定之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2 年者,即與上開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意旨參考)。且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74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6號判例意旨參考)。

㈡查被告謝洧明、賴育成、黃瓊樺本案所犯之罪,宣告刑雖均未逾有期徒刑2 年,然其等應執行刑則均已逾有期徒刑2 年,依最高法院上開107 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判決意旨,即與刑法第74條第1 項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有間,而無從宣告緩刑。

㈢另被告潘德清雖坦承本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行,然其曾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1年度易字第210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 年,於82年2 月26日確定;復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7780號、第7948號、第9412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被告潘德清不服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被告潘德清不服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3 至179 頁、第261 至294 頁)。足認被告潘德清曾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不知警惕,復為本案附表一編號24、25、26所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3 次犯行,本院就刑法第57條揭示之各種量刑條件妥為斟酌後,認對被告潘德濡清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7 月、7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洵屬罪刑相當,為能策其自新,杜其僥倖之念,並收警惕之效,應認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再予宣告被告潘德清緩刑。

㈣被告黃瓊樺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50所示之50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50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 月,並諭知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倘案件經判決確定而移送執行,被告黃瓊樺自得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審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決定是否准予被告黃瓊樺易科罰金;另被告黃瓊樺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8 項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4 項之規定,審酌是否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決定是否准予被告黃瓊樺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參、被告謝洧明其餘被訴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另同案被告莊增進、潘願同、鍾建宏、陳瑞泓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未據上訴而告確定,爰均不另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 百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 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18條第1 項第1 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三、違反第19條第1 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孫啓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方式          │交易食蛇龜之數│       主            文       │
│    │        │        │        │                  │量、價額      │                              │
├──┼────┼────┼────┼─────────┼───────┼───────────────┤
│ 1  │莊增進  │105 年(│莊增進位│莊增進於105 年4 月│食蛇龜8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起訴書誤│在屏東縣│17日前數日,以在其│價金32,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載為104 │OO鄉O│位在屏東縣OO鄉O│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年)4 月│O路00之│O路00之0 號住處後│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7日下午│0 號之住│方,擺放內放餌食之│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 時至6 │處      │捕獸籠之方式,接續│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時間某時│        │獵捕食蛇龜8 台斤,│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並以(08)0000000 │              │                              │
│    │        │        │        │號室內電話與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所持用之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聯繫交易事宜,嗣莊│              │                              │
│    │        │        │        │增進於左列時間、地│              │                              │
│    │        │        │        │點交付8 台斤之食蛇│              │                              │
│    │        │        │        │龜予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則│              │                              │
│    │        │        │        │當場交付32,000元現│              │                              │
│    │        │        │        │金予莊增進而完成交│              │                              │
│    │        │        │        │易。              │              │                              │
├──┼────┼────┼────┼─────────┼───────┼───────────────┤
│ 2  │同上    │105年4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4 月│食蛇龜3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1日下午│        │18日至同年月21日間│價金12,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時至6時│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許間某時│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食蛇龜│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 台斤;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於105 年4 月19│              │                              │
│    │        │        │        │日以渠等所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與莊增進持用(│              │                              │
│    │        │        │        │08)0000000 號室內│              │                              │
│    │        │        │        │電話聯繫交易事宜後│              │                              │
│    │        │        │        │,莊增進於左列時間│              │                              │
│    │        │        │        │、地點交付3 台斤之│              │                              │
│    │        │        │        │食蛇龜予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則當場交付12,000│              │                              │
│    │        │        │        │元現金予莊增進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 3  │同上    │105年4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4 月│食蛇龜10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30日下午│        │22日至同年月30日間│價金48,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時至6時│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許      │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數量不│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詳之食蛇龜,另於不│              │                              │
│    │        │        │        │詳地點,向真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之人購得數│              │                              │
│    │        │        │        │量不詳之食蛇龜,重│              │                              │
│    │        │        │        │量共計10台斤;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於105 年│              │                              │
│    │        │        │        │4 月28日、4 月29日│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0日│              │                              │
│    │        │        │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與莊增進持用之│              │                              │
│    │        │        │        │(08)0000000 號室│              │                              │
│    │        │        │        │內電話聯繫交易事宜│              │                              │
│    │        │        │        │後,莊增進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付共10台│              │                              │
│    │        │        │        │斤之食蛇龜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48│              │                              │
│    │        │        │        │,000元現金予莊增進│              │                              │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 4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5 月│食蛇龜8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6日下午2│        │1 日至同年月6 日間│價金42,4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時至6時 │        │,在不詳地點,向真│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許間某時│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購得8 台斤食蛇龜;│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賴育成、黃瓊樺於1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5 年5 月5 日、6 日│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與莊增進持用之( │              │                              │
│    │        │        │        │08) 0000000 號室內│              │                              │
│    │        │        │        │電話聯繫交易事宜後│              │                              │
│    │        │        │        │,莊增進於左列時間│              │                              │
│    │        │        │        │、地點交付8 台斤之│              │                              │
│    │        │        │        │食蛇龜予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則當場交付42,400│              │                              │
│    │        │        │        │元現金予莊增進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 5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5 月│食蛇龜3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0日下午│        │7 日至同年月10日間│價金15,9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時至6時│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許間某時│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食蛇龜│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 台斤;賴育成、黃│              │                              │
│    │        │        │        │瓊瓊樺以渠等所持用│              │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與莊增進所│              │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
│    │        │        │        │00號行動電話聯繫交│              │                              │
│    │        │        │        │易事宜後,莊增進於│              │                              │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付│              │                              │
│    │        │        │        │3 台斤之食蛇龜予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則當場交│              │                              │
│    │        │        │        │付15,900元現金予莊│              │                              │
│    │        │        │        │增進而完成交易。  │              │                              │
├──┼────┼────┼────┼─────────┼───────┼───────────────┤
│ 6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5 月│食蛇龜2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2日下午│        │11日至同年月12日間│價金12,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3時許   │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食蛇龜│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 台斤;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於105 年5 月11│              │                              │
│    │        │        │        │日、12日以渠等所持│              │                              │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與莊增進│              │                              │
│    │        │        │        │持用之( 00) 000000│              │                              │
│    │        │        │        │0 號室內電話聯繫交│              │                              │
│    │        │        │        │易事宜後,莊增進於│              │                              │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付│              │                              │
│    │        │        │        │2 台斤之食蛇龜予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則當場交│              │                              │
│    │        │        │        │付12,000元現金予莊│              │                              │
│    │        │        │        │增進而完成交易。  │              │                              │
├──┼────┼────┼────┼─────────┼───────┼───────────────┤
│ 7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5 月│食蛇龜13台斤14│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4日下午│        │13日至同年月14日間│兩,價金73,537│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時許   │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數量不│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詳之食蛇龜,另於不│              │                              │
│    │        │        │        │詳地點,向真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約│              │                              │
│    │        │        │        │10台斤之食蛇龜,重│              │                              │
│    │        │        │        │量共計13台斤14兩,│              │                              │
│    │        │        │        │嗣莊增進於左列時間│              │                              │
│    │        │        │        │、地點交付13台斤14│              │                              │
│    │        │        │        │兩之食蛇龜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73│              │                              │
│    │        │        │        │,537元現金予莊增進│              │                              │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 8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5 月│食蛇龜20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8日下午│        │15日至同年月18日間│價金106,000 元│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6時許   │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約10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斤之食蛇龜,另於不│              │                              │
│    │        │        │        │詳地點,向真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約│              │                              │
│    │        │        │        │10台斤之食蛇龜,重│              │                              │
│    │        │        │        │量共計20斤;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於105 年5 │              │                              │
│    │        │        │        │月17日、18日以渠等│              │                              │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與莊│              │                              │
│    │        │        │        │增進持用之(08)00│              │                              │
│    │        │        │        │00000 號室內電話及│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聯繫交易事宜│              │                              │
│    │        │        │        │後,莊增進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付20台斤│              │                              │
│    │        │        │        │之食蛇龜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則當場交付10,6│              │                              │
│    │        │        │        │00元現金予莊增進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 9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5 月│食蛇龜7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3日下午│        │19日至同年月23日間│價金37,1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4時許   │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數量不│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詳之食蛇龜,另於不│              │                              │
│    │        │        │        │詳地點,向真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之人購得數│              │                              │
│    │        │        │        │量不詳之食蛇龜,重│              │                              │
│    │        │        │        │量共計7 台斤;嗣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於105 │              │                              │
│    │        │        │        │年5 月22日、23日以│              │                              │
│    │        │        │        │渠等所持用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與莊增進持用之(08│              │                              │
│    │        │        │        │)0000000 號室內電│              │                              │
│    │        │        │        │話及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              │                              │
│    │        │        │        │事宜後,莊增進於左│              │                              │
│    │        │        │        │列時間、地點交付7 │              │                              │
│    │        │        │        │台斤之食蛇龜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37,100元現金予莊增│              │                              │
│    │        │        │        │進而完成交易。    │              │                              │
├──┼────┼────┼────┼─────────┼───────┼───────────────┤
│10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5 月│食蛇龜13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9日下午│        │24日至同年月29日間│價金68,9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6時許   │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數量不│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詳之食蛇龜,另於不│              │                              │
│    │        │        │        │詳地點,向真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之人購得數│              │                              │
│    │        │        │        │量不詳之食蛇龜,重│              │                              │
│    │        │        │        │量共計13台斤;嗣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於105 │              │                              │
│    │        │        │        │年5 月29日以渠等所│              │                              │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
│    │        │        │        │00號行動電話與莊增│              │                              │
│    │        │        │        │進持用之(08)0000│              │                              │
│    │        │        │        │000 號室內電話聯繫│              │                              │
│    │        │        │        │交易事宜後,莊增進│              │                              │
│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交│              │                              │
│    │        │        │        │付13台斤之食蛇龜予│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則當場│              │                              │
│    │        │        │        │交付68,900元現金予│              │                              │
│    │        │        │        │莊增進而完成交易。│              │                              │
├──┼────┼────┼────┼─────────┼───────┼───────────────┤
│11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5 月│食蛇龜5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2日下午│        │30日至同年6 月12日│價金31,5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時許   │        │間,以在其位在屏東│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縣OO鄉OO路00之│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0 號住處後方,擺放│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內放餌食之捕獸籠之│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方式,接續獵捕食蛇│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龜5 台斤;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於105 年6 月│              │                              │
│    │        │        │        │10、12日以渠等所持│              │                              │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0000000000號│              │                              │
│    │        │        │        │)與莊增進持用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及(08)0000000 │              │                              │
│    │        │        │        │號室內電話聯繫交易│              │                              │
│    │        │        │        │事宜後,莊增進於左│              │                              │
│    │        │        │        │列時間、地點交付5 │              │                              │
│    │        │        │        │台斤之食蛇龜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新臺幣31,500元現金│              │                              │
│    │        │        │        │予莊增進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12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6 月│食蛇龜11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4日下午│        │13日至同年月14日間│價金71,5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時許   │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約3 台│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斤之食蛇龜,另於不│              │                              │
│    │        │        │        │詳地點,向真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約│              │                              │
│    │        │        │        │8 台斤之食蛇龜,重│              │                              │
│    │        │        │        │量共計11斤;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於105 年6 │              │                              │
│    │        │        │        │月13日、14日以渠等│              │                              │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
│    │        │        │        │12號)與莊增進持用│              │                              │
│    │        │        │        │(08)0000000 號室│              │                              │
│    │        │        │        │內電話聯繫交易事宜│              │                              │
│    │        │        │        │後,莊增進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付11台斤│              │                              │
│    │        │        │        │之食蛇龜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則當場交付71,5│              │                              │
│    │        │        │        │00金予莊增進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
│13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6 月│食蛇龜15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6日下午│        │15日至同年月16日間│價金97,5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時至6時│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許間某時│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約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5 台斤之食蛇龜,另│              │                              │
│    │        │        │        │於不詳地點,向真實│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              │                              │
│    │        │        │        │得數量不詳之食蛇龜│              │                              │
│    │        │        │        │,重量共計15台斤;│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於10│              │                              │
│    │        │        │        │5年6月15日以渠等所│              │                              │
│    │        │        │        │持用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與莊增進│              │                              │
│    │        │        │        │持用之(08)000000│              │                              │
│    │        │        │        │0 號室內電話聯繫交│              │                              │
│    │        │        │        │易事宜後,莊增進於│              │                              │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付│              │                              │
│    │        │        │        │15台斤之食蛇龜予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則當場交│              │                              │
│    │        │        │        │付97,500元予莊增進│              │                              │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14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莊增進於105 年6 月│食蛇龜10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8日下午│        │17日至同年月18日間│價金65,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時至6時│        │,以在其位在屏東縣│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許間某時│        │OO鄉OO路00之0 │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住處後方,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約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 台斤之食蛇龜,另│              │                              │
│    │        │        │        │於不詳地點,向真實│              │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              │                              │
│    │        │        │        │得數量不詳之食蛇龜│              │                              │
│    │        │        │        │,重量共計10台斤;│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於10│              │                              │
│    │        │        │        │5年6月17日以渠等所│              │                              │
│    │        │        │        │持用之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與莊增進持│              │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聯繫交易事宜│              │                              │
│    │        │        │        │後,莊增進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付10台斤│              │                              │
│    │        │        │        │之食蛇龜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則當場交付65,0│              │                              │
│    │        │        │        │00元予莊增進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林振男)。  │              │                              │
├──┼────┼────┼────┼─────────┼───────┼───────────────┤
│15  │林振男  │104年10 │屏東縣O│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台斤6 │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月12日下│O鄉OO│4年10月10日、12 日│兩,價金3, 500│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午4時許 │路00號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號│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話與林振男持用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繫,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              │                              │
│    │        │        │        │嗣賴育成、黃瓊樺至│              │                              │
│    │        │        │        │上址後,林振男即交│              │                              │
│    │        │        │        │付1 台斤6 兩重之食│              │                              │
│    │        │        │        │蛇龜予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則當場交付3,500 元│              │                              │
│    │        │        │        │予林振男(起訴書誤│              │                              │
│    │        │        │        │載為莊增進)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
│16  │同上    │104年10 │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台斤2 │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月30日下│        │4年10月29日、30 日│兩,價金4, 300│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午6 時17│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號│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分許連絡│        │0000000000號行動電│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後同日某│        │話與林振男持用之門│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時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電話聯繫,相約於左│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列時間、地點交易食│              │                              │
│    │        │        │        │蛇龜,嗣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至上址後,林振│              │                              │
│    │        │        │        │男即交付1 台斤2 兩│              │                              │
│    │        │        │        │重之食蛇龜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4,│              │                              │
│    │        │        │        │300 元予林振男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17  │同上    │104年12 │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月9日下 │        │4年12月9日以渠等所│金3,1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午5時許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00號行動電話與林振│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男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林振男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1 隻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3,│              │                              │
│    │        │        │        │100 元予林振男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18  │同上    │105年1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2 台斤2 │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9日下午4│        │5 年1 月9 日以渠等│兩,價金3, 700│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時48分許│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元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連絡後同│        │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日某時  │        │振男持用之門號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繫,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              │                              │
│    │        │        │        │嗣賴育成、黃瓊樺至│              │                              │
│    │        │        │        │上址後,林振男即交│              │                              │
│    │        │        │        │付食蛇龜2 台斤2 兩│              │                              │
│    │        │        │        │予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則當│              │                              │
│    │        │        │        │場交付3,700 元予林│              │                              │
│    │        │        │        │振男而完成交易。  │              │                              │
├──┼────┼────┼────┼─────────┼───────┼───────────────┤
│19  │同上    │105年2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3日下午4│        │5年2月3日以渠等所 │價金2,6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時15分許│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連絡後同│        │00號行動電話與林振│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日某時  │        │男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林振男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1 台斤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2,600 元予林振男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20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2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4日晚間│        │5年6月14日以渠等所│價金5,8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7 時13分│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許連絡後│        │00號行動電話(起訴│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同日某時│        │書誤載為00000000號│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與林振男持用之門│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電話聯繫,相約於左│              │                              │
│    │        │        │        │列時間、地點交易食│              │                              │
│    │        │        │        │蛇龜,嗣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至上址後,林振│              │                              │
│    │        │        │        │男即交付食蛇龜2 台│              │                              │
│    │        │        │        │斤予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則│              │                              │
│    │        │        │        │當場交付5,800 元予│              │                              │
│    │        │        │        │林振男而完成交易。│              │                              │
├──┼────┼────┼────┼─────────┼───────┼───────────────┤
│21  │陳宗仁  │104年12 │屏東縣O│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6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月4日下 │O鎮OO│4 年12月2 日、3 日│價金20,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午5、6時│路00巷0 │(起訴書誤載為4 日│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許      │號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電話與陳宗仁持用之│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動電話聯繫,相約於│              │                              │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              │                              │
│    │        │        │        │食蛇龜,嗣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至上址後,陳│              │                              │
│    │        │        │        │宗仁即交付食蛇龜6 │              │                              │
│    │        │        │        │台斤予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則當場交付20,000元│              │                              │
│    │        │        │        │予陳宗仁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22  │同上    │104年12 │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月17、18│        │4年12月15日以渠等 │價金4,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日下午5 │        │所持用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6 時許│        │00號行動電話與陳宗│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仁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陳宗仁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1 台斤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4,000 元予陳宗仁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23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4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4日晚間9│        │5 年5 月4 日以渠等│價金14,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時許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宗仁持用0000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相│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約於左列時間、地點│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交易食蛇龜,嗣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至上址後│              │                              │
│    │        │        │        │,陳宗仁即交付食蛇│              │                              │
│    │        │        │        │龜4 台斤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則當場交付14,0│              │                              │
│    │        │        │        │00元予陳宗仁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
│24  │潘德清  │105年6月│屏東縣滿│潘德清於105 年6 月│食蛇龜2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4日下午│州鄉復興│12日至同年月14日間│價金10,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3、4時許│路與里德│,以在屏東縣滿州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路口    │里德山區,擺放內放│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接續獵捕食蛇龜2 │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台斤;賴育成、黃瓊│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樺於105 年6 月13日│              │潘德清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
│    │        │        │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號│              │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話與潘德清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聯繫交易事宜後│              │                              │
│    │        │        │        │,潘德清於左列時間│              │                              │
│    │        │        │        │、地點交付食蛇龜2 │              │                              │
│    │        │        │        │台斤予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則當場交付10,000元│              │                              │
│    │        │        │        │予潘德清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25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潘德清於105 年6 月│食蛇龜2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7日下午│        │15日至同年月17日間│價金17,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4、5時許│        │,以在屏東縣滿州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里德山區,擺放內放│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接續獵捕食蛇龜2 │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台斤;賴育成、黃瓊│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樺於105 年6 月17日│              │潘德清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
│    │        │        │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號│              │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話與潘德清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聯繫交易事宜後│              │                              │
│    │        │        │        │,潘德清於左列時間│              │                              │
│    │        │        │        │、地點交付食蛇龜2 │              │                              │
│    │        │        │        │台斤予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則當場交付17,000元│              │                              │
│    │        │        │        │予潘德清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26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潘德清於105 年6 月│食蛇龜1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4日下午│        │22日至同年月24日間│價金7,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3時許   │        │,以在屏東縣滿州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里德山區,擺放內放│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接續獵捕食蛇龜1 │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台斤;賴育成、黃瓊│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樺於105 年6 月24日│              │潘德清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
│    │        │        │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號│              │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話與潘德清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聯繫交易事宜後│              │                              │
│    │        │        │        │,潘德清於左列時間│              │                              │
│    │        │        │        │、地點交付食蛇龜1 │              │                              │
│    │        │        │        │台斤予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則當場交付7,000 元│              │                              │
│    │        │        │        │予潘德清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27  │潘願同  │105年6月│屏東縣牡│潘願同於105 年6 月│食蛇龜1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2日下午│丹鄉石門│9 日至同年月12日間│金4,8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5時許   │古戰場停│,以在屏東縣牡丹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車場    │石門山區,擺放內放│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獵捕食蛇龜1 隻;│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賴育成、黃瓊樺於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5 年6 月12日以渠等│              │                              │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與潘│              │                              │
│    │        │        │        │願同持用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        │交易事宜後,潘願同│              │                              │
│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交│              │                              │
│    │        │        │        │付食蛇龜1 隻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4,800 元予潘願同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28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潘願同於105 年6 月│食蛇龜3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4日下午│        │13日至同年月14日間│金9,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6時許   │        │,以在屏東縣牡丹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石門山區,擺放內放│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接續獵捕食蛇龜3 │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隻;賴育成、黃瓊樺│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於105 年6 月14日以│              │                              │
│    │        │        │        │渠等所持用之門號00│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與潘願同持用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聯繫交易事宜後,潘│              │                              │
│    │        │        │        │願同於左列時間、地│              │                              │
│    │        │        │        │點交付食蛇龜3 隻予│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賴│              │                              │
│    │        │        │        │育成、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則當當場交付9,00│              │                              │
│    │        │        │        │0 元予潘願同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
│29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潘願同於105 年6 月│食蛇龜3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7日晚間│        │15日至同年月17日間│金9,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8時許   │        │,以在屏東縣牡丹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石門山區,擺放內放│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接續獵捕食蛇龜3 │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隻;賴育成、黃瓊樺│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於105 年6 月17日以│              │                              │
│    │        │        │        │渠等所持用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與潘願同持用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聯繫交易事宜後,潘│              │                              │
│    │        │        │        │願同於左列時間、地│              │                              │
│    │        │        │        │點交付食蛇龜3 隻予│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賴│              │                              │
│    │        │        │        │育成、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則當當場交付9,00│              │                              │
│    │        │        │        │0 元予潘願同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
│30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潘願同於105 年6 月│食蛇龜5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7日下午│        │24日至同年月27日間│金13,5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4時許   │        │,以在屏東縣牡丹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石門山區,擺放內放│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餌食之捕獸籠之方式│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接續獵捕食蛇龜5 │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隻;賴育成、黃瓊樺│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於105 年6 月27日以│              │                              │
│    │        │        │        │渠等所持用之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與潘願同持用門號09│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        │聯繫交易事宜後,潘│              │                              │
│    │        │        │        │願同於左列時間、地│              │                              │
│    │        │        │        │點交付食蛇龜5 隻予│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賴│              │                              │
│    │        │        │        │育成、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則當當場交付13,5│              │                              │
│    │        │        │        │00元予潘願同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
│31  │洪呂鳳枝│104年10 │屏東縣O│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0.7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洪啟忠│月19日某│O鄉OO│4年10月19日以渠等 │,價金3 萬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時      │路000 號│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起訴書│0000號行動電話與洪│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誤載為牡│啟忠、洪呂鳳枝持用│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丹24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話聯繫,相約於左列│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時間、地點交易食蛇│              │                              │
│    │        │        │        │龜,嗣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至上址後,洪啟忠│              │                              │
│    │        │        │        │即交付食蛇龜10.7台│              │                              │
│    │        │        │        │斤予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則│              │                              │
│    │        │        │        │交付3 萬元予洪呂鳳│              │                              │
│    │        │        │        │枝而完成交易。    │              │                              │
├──┼────┼────┼────┼─────────┼───────┼───────────────┤
│32  │同上    │104年11 │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3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月2日晚 │        │4年11月2日以渠等所│價金40,7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間9 時33│        │持用之門號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動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分許聯繫│        │77號行動電話與洪啟│47,000元)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前同日某│        │忠、洪呂鳳枝持用之│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時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動電話聯繫,相約於│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              │                              │
│    │        │        │        │食蛇龜,嗣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至上址後,洪│              │                              │
│    │        │        │        │呂鳳枝、洪啟忠即交│              │                              │
│    │        │        │        │付食蛇龜13台斤予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則當場交│              │                              │
│    │        │        │        │付40,700元(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47,000元)予│              │                              │
│    │        │        │        │洪呂鳳枝、洪啟忠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33  │同上    │105年5月│屏東縣滿│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2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4日晚間 │州鄉東園│5年5月4日以渠等所 │金6,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某時    │路段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12號行動電話與洪啟│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忠、洪呂鳳枝持用之│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動電話聯繫,相約於│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              │                              │
│    │        │        │        │食蛇龜,嗣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至上址後,洪│              │                              │
│    │        │        │        │呂鳳枝、洪啟忠即交│              │                              │
│    │        │        │        │付食蛇龜2 隻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6,000 元予洪呂鳳枝│              │                              │
│    │        │        │        │、洪啟忠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34  │同上    │105年6月│屏東縣O│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3日下午│O鄉OO│5年6月19日以渠等所│金3,5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3時許│路000 號│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起訴書│00號行動電話與洪啟│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誤載為牡│忠、洪呂鳳枝持用之│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丹24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動電話聯繫,相約於│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              │                              │
│    │        │        │        │食蛇龜,嗣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至上址後,洪│              │                              │
│    │        │        │        │呂鳳枝、洪啟忠即交│              │                              │
│    │        │        │        │付食蛇龜1 隻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3,500 元予洪呂鳳枝│              │                              │
│    │        │        │        │、洪啟忠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35  │張明偉  │105年5月│屏東市O│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7日晚間│O區OO│5年5月27日以渠等所│價金5,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9時50分 │路000號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許      │        │00號行動電話與張明│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偉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張明偉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1 台斤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5,000 元予張明偉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36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6日晚間 │        │5年6月6日以渠等所 │價金4,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6時30分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許      │        │00號行動電話與張明│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偉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張明偉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1 斤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4,│              │                              │
│    │        │        │        │000 元予張明偉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37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3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4日下午│        │5年6月24日以渠等所│價金14,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5時許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71號行動電話(起訴│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書誤載為00000000號│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與張明偉持用之門│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電話聯繫,相約於左│              │                              │
│    │        │        │        │列時間、地點交易食│              │                              │
│    │        │        │        │蛇龜,嗣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至上址後,張明│              │                              │
│    │        │        │        │偉即交付食蛇龜3 台│              │                              │
│    │        │        │        │斤予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則│              │                              │
│    │        │        │        │當場交付14,000元予│              │                              │
│    │        │        │        │張明偉而完成交易。│              │                              │
├──┼────┼────┼────┼─────────┼───────┼───────────────┤
│38  │鍾建宏  │105年6月│花蓮縣O│鍾建宏自105 年6 月│食蛇龜30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1日下午│O鄉OO│21日前數日起,以在│價金120,000 元│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3時許│路0段000│其位於花蓮縣OO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號      │OO路0 段000 號住│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處附近山區,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食蛇龜│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30台斤;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於105 年6 月20│              │                              │
│    │        │        │        │、21日以渠等所持用│              │                              │
│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與鍾建宏持│              │                              │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              │                              │
│    │        │        │        │事宜後,鍾建宏於左│              │                              │
│    │        │        │        │列時間、地點交付食│              │                              │
│    │        │        │        │蛇龜30台斤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12│              │                              │
│    │        │        │        │0,000 元予鍾建宏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39  │同上    │105年7月│花蓮縣光│鍾建宏自105 年7 月│食蛇龜10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3日下午 │復鄉「光│3 日前數日起,以在│價金45,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1時許   │復糖廠」│其位於花蓮縣OO鄉│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附近路邊│OO路0 段000 號住│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處附近山區,擺放內│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式,接續獵捕食蛇龜│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台斤;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於105 年7 月3 │              │                              │
│    │        │        │        │日以渠等所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與鍾建宏持用之│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聯繫交易事宜│              │                              │
│    │        │        │        │後,鍾建宏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付食蛇龜│              │                              │
│    │        │        │        │10台斤予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賴育成、黃瓊│              │                              │
│    │        │        │        │樺則當場交付45,000│              │                              │
│    │        │        │        │元予鍾建宏而完成交│              │                              │
│    │        │        │        │易。              │              │                              │
├──┼────┼────┼────┼─────────┼───────┼───────────────┤
│40  │同上    │105年7月│同上    │鍾建宏自105 年7 月│食蛇龜20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6日晚間9│        │4 日起至同年月6 日│價金90,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時許    │        │止,以在其位於花蓮│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縣OO鄉OO路0 段│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000 號住處附近山區│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擺放內放餌食之捕│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獸籠之方式,接續獵│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捕食蛇龜20台斤;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於105 │              │                              │
│    │        │        │        │年7 月6 日(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3 日)以渠等│              │                              │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與鍾│              │                              │
│    │        │        │        │建宏持用之門號0000│              │                              │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                              │
│    │        │        │        │繫交易事宜後,鍾建│              │                              │
│    │        │        │        │宏於左列時間、地點│              │                              │
│    │        │        │        │交付食蛇龜20台斤予│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則當場│              │                              │
│    │        │        │        │交付90,000元予鍾建│              │                              │
│    │        │        │        │宏而完成交易。    │              │                              │
├──┼────┼────┼────┼─────────┼───────┼───────────────┤
│41  │楊茂祥  │105年4月│臺東縣O│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3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8日下午│OO鄉O│5年4月26日以渠等所│金6,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5時許   │O村OO│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0 號    │00號行動電話與楊茂│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祥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楊茂祥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3 隻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6,│              │                              │
│    │        │        │        │000 元予楊茂祥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42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0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0日某時│        │5年5月9日以渠等所 │金20,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00號行動電話與楊茂│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祥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楊茂祥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10隻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20│              │                              │
│    │        │        │        │,000元予楊茂祥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43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2日中午│        │5 年5 月11日(起訴│金4,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某時    │        │書誤載為12日)以渠│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等所持用之門號0000│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楊茂祥持用之門號09│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聯繫,相約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易食蛇龜│              │                              │
│    │        │        │        │,嗣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至上址後,楊茂祥即│              │                              │
│    │        │        │        │交付食蛇龜1 隻予賴│              │                              │
│    │        │        │        │育成、黃瓊樺,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則當場交│              │                              │
│    │        │        │        │付4,000 元予楊茂祥│              │                              │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44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5 台斤,│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5日下午│        │5年5月15日以渠等所│價金16,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5時許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00號行動電話與楊茂│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祥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楊茂祥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5 台斤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16,000元予楊茂祥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45  │李銘裕  │104年10 │臺東縣O│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月26日下│O鄉OO│4 年10月26日(起訴│金1,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午某時  │路0號   │書誤載為22日)以渠│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等所持用之門號0000│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李銘裕持用之門號09│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聯繫,相約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易食蛇龜│              │                              │
│    │        │        │        │,嗣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至上址後,李銘裕即│              │                              │
│    │        │        │        │交付食蛇龜1隻予賴 │              │                              │
│    │        │        │        │育成、黃瓊樺,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則當場交│              │                              │
│    │        │        │        │付1,000 元予李銘裕│              │                              │
│    │        │        │        │而完成交易。      │              │                              │
├──┼────┼────┼────┼─────────┼───────┼───────────────┤
│46  │黃月葉  │104年10 │臺東縣O│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月15日下│O鄉OO│4年10月15日以渠等 │金3,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午3時許 │路00號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月葉持用之門號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繫,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              │                              │
│    │        │        │        │嗣賴育成、黃瓊樺至│              │                              │
│    │        │        │        │上址後,黃月葉即交│              │                              │
│    │        │        │        │付食蛇龜1 隻予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              │                              │
│    │        │        │        │3,000 元予黃月葉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47  │同上    │105年4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台斤半│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6日下午│        │5年4月25、26日以渠│,價金6,300 元│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2 時56分│        │等所持用之門號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許聯繫前│        │000000號行動電話(│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同日某時│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起訴書│        │0000號)與黃月葉持│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記載為3 │        │用之門號00000000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時許)  │        │號行動電話聯繫,相│              │                              │
│    │        │        │        │約於左列時間、地點│              │                              │
│    │        │        │        │交易食蛇龜,嗣賴育│              │                              │
│    │        │        │        │成、黃瓊樺至上址後│              │                              │
│    │        │        │        │,黃月葉即交付食蛇│              │                              │
│    │        │        │        │龜1 台斤半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6,│              │                              │
│    │        │        │        │300 元予黃月葉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48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1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4日下午 │        │5年5月4日以渠等所 │金4,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某時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00號行動電話與黃月│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葉持用之門號00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至上│              │                              │
│    │        │        │        │址後,黃月葉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1 隻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則當場交付4,│              │                              │
│    │        │        │        │000 元予黃月葉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49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2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5日下午│        │5 年5 月15日以渠等│金4,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5 時17分│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許聯繫前│        │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不久    │        │月葉持用之門號0000│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繫,相約於左列時間│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              │                              │
│    │        │        │        │嗣賴育成、黃瓊樺至│              │                              │
│    │        │        │        │上址黃月葉住處取走│              │                              │
│    │        │        │        │食蛇龜2 隻,並將4,│              │                              │
│    │        │        │        │000 元置於該處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50  │同上    │105年6月│同上    │賴育成、黃瓊樺於10│食蛇龜3 隻,價│賴育成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日中午 │        │5年5月30日及6月1日│金5,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某時    │        │以渠等所持用之門號│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黃瓊樺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        │        │話與黃月葉持用之門│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        │電話聯繫,相約於左│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列時間、地點交易食│              │                              │
│    │        │        │        │蛇龜,嗣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至上址後,黃月│              │                              │
│    │        │        │        │葉即交付食蛇龜3 隻│              │                              │
│    │        │        │        │予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則當│              │                              │
│    │        │        │        │場交付5,000 元予黃│              │                              │
│    │        │        │        │月葉而完成交易。  │              │                              │
└──┴────┴────┴────┴─────────┴───────┴───────────────┘
附表二: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方式          │交易食蛇龜之數│     主          文       │
│    │        │        │        │                  │量、價額      │                          │
├──┼────┼────┼────┼─────────┼───────┼─────────────┤
│ 1  │賴育成、│105年4月│臺南市善│謝洧明於105 年4 月│食蛇龜30台斤,│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黃瓊樺  │15日下午│化區中正│15日以其所持用之門│價金100,000 元│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3時許   │路某處  │號0000000000號行動│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電話與賴育成、黃瓊│              │刑壹年貳月。              │
│    │        │        │        │樺持用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
│    │        │        │        │19號)聯繫交易事宜│              │                          │
│    │        │        │        │後,賴育成、黃瓊樺│              │                          │
│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交│              │                          │
│    │        │        │        │交付食蛇龜30台斤予│              │                          │
│    │        │        │        │謝洧明、謝洧明則當│              │                          │
│    │        │        │        │場交付100,000 元予│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而完│              │                          │
│    │        │        │        │成交易。          │              │                          │
├──┼────┼────┼────┼─────────┼───────┼─────────────┤
│ 2  │同上    │105年5月│臺南市善│謝洧明於105 年5 月│食蛇龜4 台斤,│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0日晚間│化區某處│10日以其所持用之門│價金25,000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9時許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電話與賴育成、黃瓊│              │刑拾月。                  │
│    │        │        │        │樺持用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
│    │        │        │        │號)聯繫交易事宜後│              │                          │
│    │        │        │        │,賴育成、黃瓊樺於│              │                          │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付│              │                          │
│    │        │        │        │食蛇龜4 台斤予謝洧│              │                          │
│    │        │        │        │明、謝洧明則當場交│              │                          │
│    │        │        │        │付25,000元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 3  │同上    │105年5月│臺南市善│謝洧明105年5月12日│食蛇龜30台斤,│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2日晚間│化區某處│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價金100,000 元│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7時許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與賴育成、黃瓊樺持│              │刑壹年貳月。              │
│    │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              │                          │
│    │        │        │        │事宜後,賴育成、黃│              │                          │
│    │        │        │        │瓊樺於左列時間、地│              │                          │
│    │        │        │        │點交付食蛇龜30台斤│              │                          │
│    │        │        │        │予謝洧明、謝洧明則│              │                          │
│    │        │        │        │當場交付100,000 元│              │                          │
│    │        │        │        │予賴育成、黃瓊樺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 4  │同上    │105年6月│謝洧明位│賴育成、黃瓊樺於左│食蛇龜80台斤,│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底某日  │在屏東縣│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價金480,000 元│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        │OO鄉O│,將其等自105 年5 │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O段000 │月13日起,至同年6 │              │刑壹年陸月。              │
│    │        │        │之00、00│月間所收購,重量約│              │                          │
│    │        │        │0 之00地│80台斤之食蛇龜交付│              │                          │
│    │        │        │號土地上│予謝洧明、謝洧明則│              │                          │
│    │        │        │之養殖場│交付480,000 元現金│              │                          │
│    │        │        │        │予賴育成、黃瓊樺而│              │                          │
│    │        │        │        │完成交易。        │              │                          │
├──┼────┼────┼────┼─────────┼───────┼─────────────┤
│ 5  │同上    │105年7月│謝洧明位│謝洧明於105 年7 月│食蛇龜26台斤,│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7日凌晨1│在屏東縣│7 日以通訊軟體WeCh│價金100,000 元│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時許    │OO鄉O│at與賴育成、黃瓊樺│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O段000 │聯繫交易事宜後,賴│              │刑壹年貳月。              │
│    │        │        │之00、00│育成、黃瓊樺於左列│              │                          │
│    │        │        │0 之00地│時間、地點交付食蛇│              │                          │
│    │        │        │號土地之│龜26台斤予謝洧明、│              │                          │
│    │        │        │養殖場附│謝洧明則當場交付10│              │                          │
│    │        │        │近廟宇  │0,000 元予賴育成、│              │                          │
│    │        │        │        │黃瓊樺而完成交易。│              │                          │
└──┴────┴────┴────┴─────────┴───────┴─────────────┘
附表三: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方式          │交易食蛇龜之數│     主         文        │
│    │        │        │        │                  │量、價額      │                          │
├──┼────┼────┼────┼─────────┼───────┼─────────────┤
│ 1  │陳瑞泓  │105年6月│台南市O│陳瑞泓(原名陳國華│食蛇龜10台斤,│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2日晚間 │O區OO│)於105 年6 月2 日│價金60,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10時許  │村OO00│前數日,以在高雄市│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號之0   │大岡山附近,擺放內│              │刑壹年。                  │
│    │        │        │        │放餌食之捕獸籠之方│              │                          │
│    │        │        │        │式,接續獵捕數量不│              │                          │
│    │        │        │        │詳之食蛇龜,另於不│              │                          │
│    │        │        │        │詳地點,向真實姓名│              │                          │
│    │        │        │        │年籍不詳之人購得數│              │                          │
│    │        │        │        │量不詳之食蛇龜,重│              │                          │
│    │        │        │        │量共計10台斤;謝洧│              │                          │
│    │        │        │        │明105 年6 月1 、2 │              │                          │
│    │        │        │        │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與陳瑞泓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聯繫交易事宜後│              │                          │
│    │        │        │        │,陳瑞泓約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付食蛇龜│              │                          │
│    │        │        │        │10台斤予謝洧明、謝│              │                          │
│    │        │        │        │洧明則當場交付60,0│              │                          │
│    │        │        │        │00元予陳瑞泓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
│ 2  │同上    │105年6月│善化交流│陳瑞泓於105 年6 月│食蛇龜5 台斤,│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起訴書│道附近加│19日前數日,以在高│價金30,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誤載為5 │油站    │雄市大岡山附近,擺│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月)19日│        │放內放餌食之捕獸籠│              │刑拾月。                  │
│    │        │凌晨0 時│        │之方式,接續獵捕5 │              │                          │
│    │        │19分許連│        │台斤之食蛇龜;謝洧│              │                          │
│    │        │絡後不久│        │明於105 年6 月18、│              │                          │
│    │        │        │        │19日以其所持用之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與陳瑞泓持用之│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聯繫交易事宜│              │                          │
│    │        │        │        │後,陳瑞泓於左列時│              │                          │
│    │        │        │        │間、地點交付食蛇龜│              │                          │
│    │        │        │        │5 台斤予謝洧明、謝│              │                          │
│    │        │        │        │洧明則當場交付30,0│              │                          │
│    │        │        │        │00元予陳瑞泓而完成│              │                          │
│    │        │        │        │交易。            │              │                          │
├──┼────┼────┼────┼─────────┼───────┼─────────────┤
│ 3  │沈麗珠、│105年4月│臺南市O│謝洧明於105 年4 月│食蛇龜2 台斤,│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張錫欽  │9日某時 │O區OO│9 日以其所持用之門│價金10,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許      │村OOO│號0000000000號行動│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0 號之0 │電話與沈麗珠、張錫│              │刑捌月。                  │
│    │        │        │        │欽持用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                          │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謝洧明至上址後,沈│              │                          │
│    │        │        │        │麗珠、張錫欽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2 台斤予謝洧│              │                          │
│    │        │        │        │明、謝洧明則當場交│              │                          │
│    │        │        │        │付10,000元予沈麗珠│              │                          │
│    │        │        │        │、張錫欽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 4  │同上    │105年5月│同上    │謝洧明於105 年5 月│食蛇龜20餘隻,│謝洧明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
│    │        │12日中午│        │12日以其所持用之門│價金20,000 元 │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
│    │        │12時許  │        │號0000000000號行動│              │野生動物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        │電話與沈麗珠、張錫│              │刑拾月。                  │
│    │        │        │        │欽持用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              │                          │
│    │        │        │        │,相約於左列時間、│              │                          │
│    │        │        │        │地點交易食蛇龜,嗣│              │                          │
│    │        │        │        │謝洧明至上址後,沈│              │                          │
│    │        │        │        │麗珠、張錫欽即交付│              │                          │
│    │        │        │        │食蛇龜20餘隻予謝洧│              │                          │
│    │        │        │        │明、謝洧明則當場交│              │                          │
│    │        │        │        │付20,000元予沈麗珠│              │                          │
│    │        │        │        │、張錫欽而完成交易│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     註   │
│    │            │            │管領人    │            │
├──┼──────┼──────┼─────┼──────┤
│1   │電子磅秤    │1台         │謝洧明    │            │
├──┼──────┼──────┼─────┼──────┤
│2   │帳冊        │4本         │謝洧明    │            │
├──┼──────┼──────┼─────┼──────┤
│3   │行動電話    │8支         │謝洧明    │            │
├──┼──────┼──────┼─────┼──────┤
│4   │現金        │86萬8,200 元│謝洧明    │            │
├──┼──────┼──────┼─────┼──────┤
│5   │車牌號碼000-│1台         │謝洧明    │            │
│    │0000號自用小│            │          │            │
│    │客貨車      │            │          │            │
├──┼──────┼──────┼─────┼──────┤
│6   │食蛇龜      │75隻        │謝洧明    │            │
├──┼──────┼──────┼─────┼──────┤
│7-1 │現金        │10萬元      │賴育成    │            │
├──┼──────┼──────┼─────┼──────┤
│7-2 │現金        │57萬6,000元 │賴育成    │            │
├──┼──────┼──────┼─────┼──────┤
│8   │郵政存簿儲金│2本         │賴育成、黃│            │
│    │簿          │            │瓊樺      │            │
├──┼──────┼──────┼─────┼──────┤
│9   │塑膠桶      │2個         │賴育成    │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記載為紅桶│
├──┼──────┼──────┼─────┼──────┤
│10  │束網        │7個         │賴育成    │            │
├──┼──────┼──────┼─────┼──────┤
│11  │電子磅秤    │2台         │賴育成    │            │
├──┼──────┼──────┼─────┼──────┤
│12  │車牌號碼000-│1台         │賴育成    │            │
│    │0000號自用小│            │          │            │
│    │客貨車      │            │          │            │
├──┼──────┼──────┼─────┼──────┤
│13  │行動電話    │1支         │賴育成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張  │
├──┼──────┼──────┼─────┼──────┤
│14  │行動電話    │1支         │賴育成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張  │
├──┼──────┼──────┼─────┼──────┤
│15  │食蛇龜      │17隻        │莊增進    │            │
├──┼──────┼──────┼─────┼──────┤
│16  │捕龜籠      │30個        │莊增進    │            │
├──┼──────┼──────┼─────┼──────┤
│17  │行動電話    │1支         │莊增進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張  │
├──┼──────┼──────┼─────┼──────┤
│18  │捕獵籠      │1個         │潘德清    │            │
│    │            │            │          │            │
├──┼──────┼──────┼─────┼──────┤
│19  │行動電話    │1支         │潘德清    │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張   │
├──┼──────┼──────┼─────┼──────┤
│20  │HTC 廠牌行動│1支         │潘願同    │含門號      │
│    │電話        │            │          │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張  │
├──┼──────┼──────┼─────┼──────┤
│21  │HTC 廠牌行動│1支         │鍾建宏    │含門號      │
│    │電話        │            │          │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張  │
├──┼──────┼──────┼─────┼──────┤
│22  │食蛇龜蛋    │6顆         │鍾建宏    │            │
├──┼──────┼──────┼─────┼──────┤
│23  │材棺龜蛋    │6顆         │鍾建宏    │            │
├──┼──────┼──────┼─────┼──────┤
│24  │HTC 廠牌行動│1支         │陳瑞泓    │含門號      │
│    │電話        │            │          │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張  │
├──┼──────┼──────┼─────┼──────┤
│25  │塑膠籃      │2個         │陳瑞泓    │            │
├──┼──────┼──────┼─────┼──────┤
│26  │塑膠桶      │1個         │陳瑞泓    │            │
├──┼──────┼──────┼─────┼──────┤
│27  │捕龜籠      │3個         │陳瑞泓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