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振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2
09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603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
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0月中旬,經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牛」之成年男子招募,加入「阿牛」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參與上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擔任自被害人放置遭詐騙款項之處拿取款項交予詐欺集團,嗣乙○○可獲得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元、車資2,000 元並按每次取款金額之10至20%分紅作為報酬(20萬以下20%、20萬以上10%)。
二、乙○○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阿牛」等同集團其他成員3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11月6 日13時許,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丙○○,向丙○○謊稱丙○○之子遭人押走,要支付80萬元之贖金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依照指示,於同日14時38分許,將現金80萬元放入紅色紙袋內,並及將裝有上開現金之紅色紙袋放置電信箱間。乙○○則以其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使用之InFocus 廠牌手機與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依該成員指示於該處天橋上等候,迨丙○○將紙袋放置該處離去後,乙○○旋依指示於同日14時41分許上前拿取上開紅色紙袋,至苗栗縣三義鄉八股路附近,以電話指示不知情之甲○○(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離去;乙○○復於同日17時許,依同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款項放置在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之貴族世家停車場內某處後,旋即離去,使該詐欺集團因而實際取得上開詐得款項。
三、乙○○為成年人,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依法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為之,竟意圖營利,基於非法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單一集合犯意,先於103 年起至107 年11月11日止期間內,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自稱「小王2 」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或「邱正興」購買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就讀高級中學(下稱高中)學生(無證據證明行為時屬兒童或少年)及就讀國民小學(下稱國小)、國民中學(下稱國中)少年學生之個人資料(均含學生姓名、住址,部分資料並含班級、座號、電話、監護人姓名),將其所蒐集附表一編號六至九之前揭學生個人資料整合,製成電磁紀錄並錄製成光碟後,再於103 年起至107 年4 月26日止期間內,將附表一所示學生資料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價格販售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予附表二所示之人,致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學生之個人隱私資料保護。
四、案經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於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陳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自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209號卷,下稱偵6209卷,第35頁至第40頁、第211 頁至第215 頁、第290 頁至第302 頁、第323頁至第327 頁、第374 至第375 頁、第403 頁至第406 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1428號卷,下稱他卷,第122 頁至第131 頁;本院卷第28頁至第32頁、第86頁至第91頁、第116 頁至第138 頁),並有下列事證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核與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6209卷第49頁至第50頁),並與證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合致(見偵6209卷第45頁至第47頁、第217 頁至第219 頁),另有被告、證人甲○○及告訴人之通聯紀錄查詢、員警偵查報告、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國道高速公路行車紀錄、google map行車軌跡、車牌辨識整理資料、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苗栗縣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各1 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偵6209卷第29頁、第67頁至第75頁、第93頁至第119 頁、第139 頁至第207 頁、第285 頁;他卷第19頁),復有被告取款時穿著之黑色短袖上衣1 件、黑色背包1 個及附表三編號一所示InFocus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扣案可佐,足證被告確有上開犯行。
㈡關於犯罪事實三部分,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及附件光碟、光碟內容翻拍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苗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電腦中擷取之個資畫面截圖附卷可稽(見偵6209卷第67頁至第75頁、第139 頁至第207 頁、第251 頁至第279 頁、第285 頁;他卷第143 頁至第171 頁),復有附表三編號二至五所示SAMSUNG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簡易型行動電腦1 臺、筆記3 張及光碟5 片扣案可佐,足證被告確有上開犯行。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項之規定,該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至少已有被告、「阿牛」、負責交付聯絡使用之SIM 卡者、為「阿牛」確認及影印被告所交付證件者、以電話指示被告拿取詐得款項及指定置放處所者(見本院卷第117 頁至第119 頁),且被害人丙○○係遭同集團之其他成員佯裝綁架丙○○之子索討贖金之方式施以詐術騙取金錢,該詐欺集團自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對被害人丙○○實行詐欺犯行。
㈡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之「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 款定有明文。本案犯罪事實三所示學生、少年學生資料,含有學生姓名、住址、電話或尚包含班級、座號、監護人姓名,自為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之個人資料甚明。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之「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所謂「利用」,則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4 款、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則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以電腦檔案為儲存、編輯,或販賣提供予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自屬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行為。查被告非公務機關,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所定得處理扣案個人資料之情形,復無同法第20條第1 項所定得利用扣案個人資料之情形,竟向「小王2 」、「邱正興」蒐集扣案個人資料並據以處理、利用,核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
㈢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高級中學之學生)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國小、國中之少年學生),復被告非法處理犯罪事實三所示學生、少年學生個人資料之行為,為非法利用行為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加重規定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犯罪事實三所示部分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云云,惟參酌被告供稱其販售就讀國小、國中之學生資料供當時補習班廣告使用及所利用之部分資料應僅過期2 、3 年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24 頁、第130 頁、第132 頁、第136 頁至第137 頁)及扣案光碟內所記載個人資料檔名、內容,顯見被告所利用就讀國小、國中之學生資料顯屬少年之個人資料,則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即附表一所示之少年學生犯上開罪名,犯罪類型已變更,已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又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經本院依法告知被告罪名(見本院卷第125 頁),爰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為判決。
㈤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查現今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犯罪型態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組織性、集團性犯罪,各角色彼此分工,各司其職,而本案被告加入詐欺集團,雖不負責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推由同集團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示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同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分工各擔任打電話施詐、居間聯繫、取款及使款項供詐欺集團實際取得詐得款項等任務,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與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同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1079號判決)。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處理、利用資料罪,其構成要件之行為本有反覆實施之性質,被告如犯罪事實三所示意圖營利而先後多次反覆販售而利用其所取得個人資料之行為,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成立一罪即為已足。另「集合犯」為實質上之一罪,在法律上為不可分割之一個犯罪行為,既以一罪論,被告如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時間(103 年起至107 年4 月26日)適逢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而跨越新、舊法,其最後犯罪行為既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整體適用新法之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規定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非字第59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㈦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
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應與其如犯罪事實二所示加重詐欺犯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公訴意旨認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參與犯罪組織及詐欺犯行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尚屬誤會。
⒉被告如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處斷。
㈧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等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如犯罪事實三所示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圖利非法利用資料罪部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6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7年6 月15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累犯,惟審酌被告執行完畢之公共危險犯罪與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罪名、罪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均屬不同,難認具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⒊被告就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惟本案既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之法律,是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本可從事正當工作或經營合法事業謀生,竟因貪圖可輕鬆獲得之報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拿取款項至詐欺集團指定處所,其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善良百姓之財產權亦造成鉅大之威脅;又明知學生之個人資料屬個人隱私權範疇,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蒐集、處理、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處理、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竟為圖不法利益,未經各個資所有人同意,且未符合其他依法得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即非法處理、利用扣案之學生個人資料販售牟利,使個人隱私資料流竄社會,造成社會大眾困擾,足生損害於他人,所為均值非難,兼衡告訴人所遭詐騙之金額與被告所得財物數額,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後為本案犯行之時間、在犯罪分工中所扮演之角色及犯罪動機,被告非法處理、利用前揭學生個人資料之期間、手段、數量、犯罪動機及實際獲利,被告犯罪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或取得諒解之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機械組裝、月收入大約新臺幣4 萬元、有身體狀況不佳之母親需其照顧及2 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照顧)需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8 頁至第14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包括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與免除等項)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竊盜犯或贓物犯為限,苟所宣告之罪名非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縱與之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他罪,為竊盜犯或贓物犯之罪,亦無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付保安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3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既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從較重之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再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併此指明。沒收
⒈附表三編號一所示扣案之InFocus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為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與共犯聯繫所用之物(見偵6209卷第35頁、第212 頁;本院卷第120 頁至第121 頁);附表三編號二至編號五所示扣案之SAMSUNG 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簡易型行動電腦1 臺、筆記3 張、光碟5 片(即編號1 、2 、4 、5 、6 光碟各1 片)均為被告所有,其中SAMSUN G廠牌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係供其聯繫販售及儲存學生個人資料檔案之物(見本院卷第122頁),簡易型行動電腦1 臺及光碟4 片(即編號2 、4 、5、6 光碟各1 片)係其處理、儲存個人資料檔案之物(見他卷第122 頁、第124 頁;本院卷第122 頁至第123 頁),筆記3 張係被告紀錄編號5 光碟所製作內容(見他卷第122 頁、第125 頁),編號1 光碟1 片係被告供作兜售學生個人資料之補習班名單(見本院卷第123 頁),是附表三編號二至編號五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所用,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
⑴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又各人分得之數如何,法院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詳為認定,因其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足(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已將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經手之詐欺所得款項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游乙情,業經其供承在卷(偵6209卷第37頁),且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對拿取之全部款項,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仍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無從宣告沒收;又被告始終自述未取得報酬之情況(見本院卷第117 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案加重詐欺犯行獲取任何報酬,難認被告此部分有何犯罪所得可言,自無從宣告沒收。
⑵刑法及相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不法行為,除不法行為的利得因發還被害人而不予沒收外,此一利得範圍是否扣除成本,有總額原則與淨額原則之分。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立法說明五、(三)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採取總額原則(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以附表二所示價格販售前揭學生個人資料,經扣除附表二所含命題光碟費用(均為2,000 元)部分,參酌前揭說明以總額原則計算犯罪所得,則被告如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所得應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欄所示未計入命題光碟費用部分,總額共10萬6,000 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復未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⒊上開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⒋扣案之編號3 光碟(內容為考試命題檔案)、編號7 光碟(內容為學區一覽表)各1 片均無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餘扣案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係證人甲○○所有(見偵6209卷第45頁、第83頁),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復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黑色短袖上衣1 件、黑色背包1 個,雖屬被告為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時穿著之物,惟上開物品亦屬被告之日常生活衣物,尚難認沒收上開物品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第 40 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姜永浩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
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
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
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檔案名稱 │ 檔案內容 │取得時間 │取得方式│ 來源 │ 備註 │
│ │ │ │(民國) │ │ │(卷證位置)│
├──┼───────┼──────────────┼──────┼────┼────┼──────┤
│ 一 │台北市小三.xls│臺北市三民國小、三興國小、士│107 年5 月18│LINE傳送│「小王2 │個人資料詳手│
│ │ │東國小傅○○等學生共222 人之│日16時49分許│檔案 │」 │機數位鑑識報│
│ │ │姓名、年級、聯絡電話及住址等│ │ │ │告內容 │
│ │ │個人資料。 │ │ │ │〔檔案內容可│
│ │ │ │ │ │ │參卷附「1071│
│ │ │ │ │ │ │1003附件」光│
│ │ │ │ │ │ │碟,檔案名稱│
│ │ │ │ │ │ │:_.xlsx (│
│ │ │ │ │ │ │34KB)〕 │
├──┼───────┼──────────────┼──────┼────┼────┼──────┤
│ 二 │北市小六.xlsx │郭○○等學生共200 人之姓名、│107 年5 月18│同上 │同上 │個人資料詳手│
│ │ │聯絡電話及住址等個人資料。 │日16時49分許│ │ │機數位鑑識報│
│ │ │ │ │ │ │告內容。 │
│ │ │ │ │ │ │〔檔案內容可│
│ │ │ │ │ │ │參卷附「1071│
│ │ │ │ │ │ │1003附件」光│
│ │ │ │ │ │ │碟,檔案名稱│
│ │ │ │ │ │ │:__ .xls(│
│ │ │ │ │ │ │95KB)〕 │
├──┼───────┼──────────────┼──────┼────┼────┼──────┤
│ 三 │100 畢淡江高中│淡江高中王○○等學生共465 │107 年11月11│同上 │同上 │個人資料詳手│
│ │.xls │人之姓名、年級、聯絡電話及住│日20時23分許│ │ │機數位鑑識報│
│ │ │址等個人資料。 │ │ │ │告內容。 │
│ │ │ │ │ │ │〔檔案內容可│
│ │ │ │ │ │ │參卷附「1071│
│ │ │ │ │ │ │1003附件」光│
│ │ │ │ │ │ │碟,檔案名稱│
│ │ │ │ │ │ │:97__.xls(│
│ │ │ │ │ │ │156KB)〕 │
├──┼───────┼──────────────┼──────┼────┼────┼──────┤
│ 四 │臺北縣立崇林國│崇林國中周○○等學生共749 人│107 年11月11│同上 │同上 │個人資料詳手│
│ │民中學-1.xls │之姓名、年級、監護人、聯絡電│日20時24分許│ │ │機數位鑑識報│
│ │ │話及住址等個人資料。 │ │ │ │告內容。 │
│ │ │ │ │ │ │〔檔案內容可│
│ │ │ │ │ │ │參卷附「1071│
│ │ │ │ │ │ │1003附件」光│
│ │ │ │ │ │ │碟,檔案名稱│
│ │ │ │ │ │ │稱:______-1│
│ │ │ │ │ │ │.xls(456KB │
│ │ │ │ │ │ │)〕 │
├──┼───────┼──────────────┼──────┼────┼────┼──────┤
│ 五 │大安(96)288.│張○○等學生共288 人之姓名、│107 年11月11│同上 │同上 │個人資料詳手│
│ │xls │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 │日20時34分許│ │ │機數位鑑識報│
│ │ │ │ │ │ │告內容。 │
│ │ │ │ │ │ │〔檔案內容可│
│ │ │ │ │ │ │參卷附「1071│
│ │ │ │ │ │ │1003附件」光│
│ │ │ │ │ │ │碟,檔案名稱│
│ │ │ │ │ │ │:_( 96)288│
│ │ │ │ │ │ │ .xls(73KB │
│ │ │ │ │ │ │)〕 │
├──┼───────┼──────────────┼──────┼────┼────┼──────┤
│六 │⒈103 北市公私│⒈「103 北市公私立國3.xls 」│103 年至104 │向他人購│「邱正興│個人資料詳見│
│ │ 立國3.xls │ 包含臺北市之弘道國中、古亭│年間陸續蒐集│買。 │」 │編號2 光碟檔│
│ │ │ 國中、南門國中、中正國中、│。 │ │ │案。 │
│ │ │ 螢橋國中、重慶國中、成淵高│ │ │ │ │
│ │ │ 中、建成國中、介壽國中、敦│ │ │ │ │
│ │ │ 化國中、民生國中、民族國中│ │ │ │ │
│ │ │ 、仁愛國中、大安國中、延平│ │ │ │ │
│ │ │ 國中、師大附中、雙園國中、│ │ │ │ │
│ │ │ 大理高中、萬華國中、蘭雅國│ │ │ │ │
│ │ │ 中、天母國中、衛理女子、華│ │ │ │ │
│ │ │ 興中學、石牌國中、明德中學│ │ │ │ │
│ │ │ 、麗山國中、靜心中學、景美│ │ │ │ │
│ │ │ 國中、景興國中、靜修女中、│ │ │ │ │
│ │ │ 忠孝國中、大同國中、中崙國│ │ │ │ │
│ │ │ 中、信義國中、士林國中、景│ │ │ │ │
│ │ │ 文國中、龍門國中、金華國中│ │ │ │ │
│ │ │ 等38所國中學生共13050 人之│ │ │ │ │
│ │ │ 就讀學校、姓名、年級、聯絡│ │ │ │ │
│ │ │ 電話及住址等個人資料。 │ │ │ │ │
│ ├───────┼──────────────┤ │ │ │ │
│ │⒉北市高1.xls │⒉「北市高1.xls 」包含臺北市│ │ │ │ │
│ │ │ 之三民國中、士林國中、大同│ │ │ │ │
│ │ │ 國中、大安國中、大直國中、│ │ │ │ │
│ │ │ 大理國中、中正國中、五常國│ │ │ │ │
│ │ │ 中、永吉國中、金華國中、成│ │ │ │ │
│ │ │ 淵國中、誠德國中、至善國中│ │ │ │ │
│ │ │ 、西松國中、西湖國中、明德│ │ │ │ │
│ │ │ 國中、芳和國中、長安國中、│ │ │ │ │
│ │ │ 南門國中、重慶國中、敦化國│ │ │ │ │
│ │ │ 中、陽明國中、新民國中、達│ │ │ │ │
│ │ │ 人國中、衛理國中、興雅國中│ │ │ │ │
│ │ │ 、螢橋國中、靜心國中、龍山│ │ │ │ │
│ │ │ 國中、龍門國中、雙園國中、│ │ │ │ │
│ │ │ 懷生國中、蘭州國中、民權國│ │ │ │ │
│ │ │ 中、古亭國中、天母國中、木│ │ │ │ │
│ │ │ 柵國中、民族國中、北安國中│ │ │ │ │
│ │ │ 、誠正國中、中正國中、仁愛│ │ │ │ │
│ │ │ 國中、介壽國中、內湖國中、│ │ │ │ │
│ │ │ 北投國中、弘道國中、民生國│ │ │ │ │
│ │ │ 中、石牌國中、和平國中、東│ │ │ │ │
│ │ │ 湖國中、南港國中、建成國中│ │ │ │ │
│ │ │ 、桃源國中、景興國中、實踐│ │ │ │ │
│ │ │ 國中、興福國中、瑠公國中、│ │ │ │ │
│ │ │ 格致國中、北政國中、新興國│ │ │ │ │
│ │ │ 中、濱江國中、萬芳國中、中│ │ │ │ │
│ │ │ 山國中、麗山國中、景美國中│ │ │ │ │
│ │ │ 、延平國中、政大附中、萬華│ │ │ │ │
│ │ │ 國中、蘭雅國中、師大附中、│ │ │ │ │
│ │ │ 百齡國中、忠孝國中、明湖國│ │ │ │ │
│ │ │ 中、信義國中等74所國中學生│ │ │ │ │
│ │ │ 共20207 人及中正國中、敦化│ │ │ │ │
│ │ │ 國中、金華國中等3 所國中學│ │ │ │ │
│ │ │ 生共2263人之就讀學校、姓名│ │ │ │ │
│ │ │ 、年級、聯絡電話及住址;並│ │ │ │ │
│ │ │ 包含三民國小、民生國小、民│ │ │ │ │
│ │ │ 族國小、民權國小、西松國小│ │ │ │ │
│ │ │ 、松山國小、健康國小、敦化│ │ │ │ │
│ │ │ 國小、大湖國小、內湖國小、│ │ │ │ │
│ │ │ 文湖國小、西湖國小、明湖國│ │ │ │ │
│ │ │ 小、東湖國小、康寧國小、新│ │ │ │ │
│ │ │ 湖國小、碧湖國小、潭美國小│ │ │ │ │
│ │ │ 、麗山國小、麗湖國小、市北│ │ │ │ │
│ │ │ 師國小、忠孝國小、忠義國小│ │ │ │ │
│ │ │ 、東門國小、河堤國小、南門│ │ │ │ │
│ │ │ 國小、國語實小、螢橋國小、│ │ │ │ │
│ │ │ 大安國小、仁愛國小、公館國│ │ │ │ │
│ │ │ 小、古亭國小、幸安國小、金│ │ │ │ │
│ │ │ 華國小、建安國小、國北師、│ │ │ │ │
│ │ │ 新生國小、銘傳國小、龍安國│ │ │ │ │
│ │ │ 小、三興國小、永吉國小、永│ │ │ │ │
│ │ │ 春國小、光復國小、吳興國小│ │ │ │ │
│ │ │ 、信義國小、博愛國小、福德│ │ │ │ │
│ │ │ 國小、興雅國小、玉成國小、│ │ │ │ │
│ │ │ 成德國小、東新國小、南港國│ │ │ │ │
│ │ │ 小、胡適國小、修德國小、舊│ │ │ │ │
│ │ │ 莊國小、大佳國小、大直國小│ │ │ │ │
│ │ │ 、中山國小、中正國小、五常│ │ │ │ │
│ │ │ 國小、永安國小、吉林國小、│ │ │ │ │
│ │ │ 長安國小、長春國小、懷生國│ │ │ │ │
│ │ │ 小、力行國小、士東國小、士│ │ │ │ │
│ │ │ 林國小、大同國小、大理國小│ │ │ │ │
│ │ │ 、大橋國小、大龍國小、天母│ │ │ │ │
│ │ │ 國小、太平國小、文化國小、│ │ │ │ │
│ │ │ 文昌國小、文林國小、日新國│ │ │ │ │
│ │ │ 小、木柵國小、北投國小、永│ │ │ │ │
│ │ │ 建國小、永樂國小、石牌國小│ │ │ │ │
│ │ │ 、立農國小、光仁國小、百齡│ │ │ │ │
│ │ │ 國小、老松國小、西門國小、│ │ │ │ │
│ │ │ 西園國小、志清國小、辛亥國│ │ │ │ │
│ │ │ 小、延平國小、明倫國小、明│ │ │ │ │
│ │ │ 道國小、明德國小、東園國小│ │ │ │ │
│ │ │ 、武功國小、社子國小、芝山│ │ │ │ │
│ │ │ 國小、雨聲國小、桃源國小、│ │ │ │ │
│ │ │ 博嘉國小、富安國小、景美國│ │ │ │ │
│ │ │ 小、景興國小、華江國小、新│ │ │ │ │
│ │ │ 和國小、溪口國小、萬大國小│ │ │ │ │
│ │ │ 、萬芳國小、萬福國小、萬興│ │ │ │ │
│ │ │ 國小、義方國小、葫蘆國小、│ │ │ │ │
│ │ │ 實踐國小、福林國小、福星國│ │ │ │ │
│ │ │ 小、劍潭國小、蓬萊國小、興│ │ │ │ │
│ │ │ 華國小、興隆國小、興德國小│ │ │ │ │
│ │ │ 、龍山國小、雙園國小、雙蓮│ │ │ │ │
│ │ │ 國小、蘭雅國小等129 所國小│ │ │ │ │
│ │ │ 學生共13957 人之就讀學校、│ │ │ │ │
│ │ │ 姓名、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⒊103 北市高2 │⒊「103 北市高2 (基北區).x│ │ │ │ │
│ │(基北區).xls│ ls」包含臺北市之周○○等學│ │ │ │ │
│ │ │ 生共50299 人之姓名、聯絡電│ │ │ │ │
│ │ │ 話;新北市之簡○○等學生共│ │ │ │ │
│ │ │ 59210 人之姓名、聯絡電話、│ │ │ │ │
│ │ │ 住址、出生年月日;基隆市之│ │ │ │ │
│ │ │ 王○○等學生共6386人之姓名│ │ │ │ │
│ │ │ 、學歷、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⒋103 高1 新北│⒋「103 高1 新北+ 基隆- .xls│ │ │ │ │
│ │ + 基隆- .xls│ 」包含新北市之二重國中、三│ │ │ │ │
│ │ │ 民國中、八里國中、中正國中│ │ │ │ │
│ │ │ 、江翠國中、三多國中、三和│ │ │ │ │
│ │ │ 國中、三重國中、三峽國中、│ │ │ │ │
│ │ │ 土城國中、大觀國中、中山國│ │ │ │ │
│ │ │ 中、中平國中、中和國中、丹│ │ │ │ │
│ │ │ 鳳國中、五股國中、五峰國中│ │ │ │ │
│ │ │ 、及人高中附設國中、文山國│ │ │ │ │
│ │ │ 中、正德國中、永平國中、永│ │ │ │ │
│ │ │ 和國中、光仁國中、光榮國中│ │ │ │ │
│ │ │ 、安康國中、安溪國中、汐止│ │ │ │ │
│ │ │ 國中、竹圍國中、自強國中、│ │ │ │ │
│ │ │ 秀峰國中、育林國中、忠孝國│ │ │ │ │
│ │ │ 中、明志國中、板橋國中、林│ │ │ │ │
│ │ │ 口國中、金陵國中、重慶國中│ │ │ │ │
│ │ │ 、徐匯國中、時雨國中、泰山│ │ │ │ │
│ │ │ 國中、海山國中、崇林國中、│ │ │ │ │
│ │ │ 淡水國中、深坑國中、新埔國│ │ │ │ │
│ │ │ 中、新泰國中、新莊國中、溪│ │ │ │ │
│ │ │ 崑國中、義學國中、漳和國中│ │ │ │ │
│ │ │ 、樟樹國中、碧華國中、福營│ │ │ │ │
│ │ │ 國中、樹林高中、積穗國中、│ │ │ │ │
│ │ │ 錦和國中、頭前國中、蘆洲國│ │ │ │ │
│ │ │ 中、鶯歌國中、鷺江國中、光│ │ │ │ │
│ │ │ 復國中、石碇國中、三芝國中│ │ │ │ │
│ │ │ 、尖山國中、金山國中、青山│ │ │ │ │
│ │ │ 國中、恆毅中學、柑園國中、│ │ │ │ │
│ │ │ 桃子腳國中、崇光女中、瑞芳│ │ │ │ │
│ │ │ 國中、萬里國中、達觀國中、│ │ │ │ │
│ │ │ 鳳鳴國中、雙溪國中、辭修中│ │ │ │ │
│ │ │ 學、清水國中等78所國中學生│ │ │ │ │
│ │ │ 共38273 人及基隆市之暖暖國│ │ │ │ │
│ │ │ 中、百福國中、建德國中、成│ │ │ │ │
│ │ │ 功國中、中正國中、安樂國中│ │ │ │ │
│ │ │ 、八斗國中、中山國中、明德│ │ │ │ │
│ │ │ 國中、銘傳國中、南榮國中、│ │ │ │ │
│ │ │ 正濱國中、碇內國中、武崙國│ │ │ │ │
│ │ │ 中、信義國中等15所國中學生│ │ │ │ │
│ │ │ 等共2949人之姓名、就讀學校│ │ │ │ │
│ │ │ 、年級班別、座號、聯絡電話│ │ │ │ │
│ │ │ 及地址等個人資料。 │ │ │ │ │
├──┼───────┼──────────────┼──────┼────┼────┼──────┤
│ 七 │⒈103 北市公私│⒈「103 北市公私立國3.xls 」│同上 │同上 │同上 │個人資料詳見│
│ │ 立國3.xls │ 檔案內容同六、⒈。 │ │ │ │編號4 光碟檔│
│ │⒉台北.xls │⒉「台北.xls」包含西松高中國│ │ │ │案。 │
│ │ │ 中部、介壽國中、大同國中、│ │ │ │ │
│ │ │ 大直國中、雙園國中、懷生國│ │ │ │ │
│ │ │ 中、西松高中國中部、中崙高│ │ │ │ │
│ │ │ 中國中部、介壽國中、民生國│ │ │ │ │
│ │ │ 中、中山國中、敦化國中、興│ │ │ │ │
│ │ │ 雅國中、永吉國中、瑠公國中│ │ │ │ │
│ │ │ 、信義國中、國立師大附中國│ │ │ │ │
│ │ │ 中部、延平高中國中部、復興│ │ │ │ │
│ │ │ 實中國中部、私立立人國中、│ │ │ │ │
│ │ │ 和平高中國中部、仁愛國中、│ │ │ │ │
│ │ │ 大安國中、芳和國中、金華國│ │ │ │ │
│ │ │ 中、懷生國中、民族國中、龍│ │ │ │ │
│ │ │ 門國中、大同高中國中部、大│ │ │ │ │
│ │ │ 直高中國中部、長安國中、北│ │ │ │ │
│ │ │ 安國中、新興國中、五常國中│ │ │ │ │
│ │ │ 、濱江國中、螢橋國中、古亭│ │ │ │ │
│ │ │ 國中、南門國中、弘道國中、│ │ │ │ │
│ │ │ 中正國中、成淵高中國中部、│ │ │ │ │
│ │ │ 建成國中、忠孝國中、民權國│ │ │ │ │
│ │ │ 中、蘭州國中、重慶國中、立│ │ │ │ │
│ │ │ 人高中國中部、大里高中國中│ │ │ │ │
│ │ │ 部、萬華國中、雙園國中、龍│ │ │ │ │
│ │ │ 山國中、國立政大附中國中部│ │ │ │ │
│ │ │ 、東山高中國中部、景文高中│ │ │ │ │
│ │ │ 國中部、萬芳高中國中部、木│ │ │ │ │
│ │ │ 柵國中、實踐國中、北政國中│ │ │ │ │
│ │ │ 、景美國中、興福國中、景興│ │ │ │ │
│ │ │ 國中、南港高中國中部、誠正│ │ │ │ │
│ │ │ 國中、成德國中、國立談灣戲│ │ │ │ │
│ │ │ 曲學院附設國中、方濟高中國│ │ │ │ │
│ │ │ 中部、內湖國中、麗山國中、│ │ │ │ │
│ │ │ 三民國中、溪湖國中、東湖國│ │ │ │ │
│ │ │ 中、明湖國中、陽明高中國中│ │ │ │ │
│ │ │ 部、百齡高中國中部、士林國│ │ │ │ │
│ │ │ 中、蘭雅國中、至善國中、格│ │ │ │ │
│ │ │ 致國中、福安國中、天母國中│ │ │ │ │
│ │ │ 、奎山國中、北投國中、新民│ │ │ │ │
│ │ │ 國中、明德國中、桃源國中、│ │ │ │ │
│ │ │ 石牌國中、關渡國中等81所國│ │ │ │ │
│ │ │ 中學生共26695 人姓名、就讀│ │ │ │ │
│ │ │ 學校、聯絡電話及地址等個人│ │ │ │ │
│ │ │ 資料。 │ │ │ │ │
├──┼───────┼──────────────┼──────┼────┼────┼──────┤
│ 八 │苗栗區、106 苗│「苗栗區、106 苗栗小六」檔案│105年底 │同上 │同上 │個人資料詳見│
│ │栗小六 │內容容包含大同國小、文山國小│ │ │ │編號5 光碟檔│
│ │ │、文華國小、建功國小、啟文國│ │ │ │案。 │
│ │ │小、新英國小、喬育國小、福星│ │ │ │ │
│ │ │國小、九湖國小、三灣國小、士│ │ │ │ │
│ │ │林國小、大山國小、大南國小、│ │ │ │ │
│ │ │大埔國小、大湖國小、山佳國小│ │ │ │ │
│ │ │、山腳國小、中山國小、中正國│ │ │ │ │
│ │ │小、中和國小、中興國小、五湖│ │ │ │ │
│ │ │國小、五福國小、五穀國小、仁│ │ │ │ │
│ │ │愛國小、內灣國小、公館國小、│ │ │ │ │
│ │ │六合國小、文苑國小、斗煥國小│ │ │ │ │
│ │ │、外埔國小、永貞國小、永興國│ │ │ │ │
│ │ │小、田美國小、同光國小、后庄│ │ │ │ │
│ │ │國小、圳頭國小、尖山國小、成│ │ │ │ │
│ │ │功國小、竹南國小、竹興國小、│ │ │ │ │
│ │ │西湖國小、汶水國小、育英國小│ │ │ │ │
│ │ │、卓蘭國小、坪林國小、明德國│ │ │ │ │
│ │ │小、東河國小、東興國小、林森│ │ │ │ │
│ │ │國小、信義國小、信德國小、南│ │ │ │ │
│ │ │庄國小、南河國小、南和國小、│ │ │ │ │
│ │ │南埔國小、南湖國小、城中國小│ │ │ │ │
│ │ │、客庄國小、建中國小、後龍國│ │ │ │ │
│ │ │小、苑裡國小、泰安國小、象鼻│ │ │ │ │
│ │ │國小、新興國小、蓬萊國小、興│ │ │ │ │
│ │ │隆國小、栗林國小、泰興國小、│ │ │ │ │
│ │ │海口國小、海寶國小、啟明國小│ │ │ │ │
│ │ │、梅園國小、通霄國小、造橋國│ │ │ │ │
│ │ │小、頂埔國小、景山國小、華興│ │ │ │ │
│ │ │國小、開礦國小、新南國小、新│ │ │ │ │
│ │ │埔國小、新港國小、新開國小、│ │ │ │ │
│ │ │新隆國小、溪洲國小、照南國小│ │ │ │ │
│ │ │、獅潭國小、僑文國小、僑成國│ │ │ │ │
│ │ │小、僑善國小、僑樂國小、福基│ │ │ │ │
│ │ │國小、福興武術國小、銅鑼國小│ │ │ │ │
│ │ │、蕉埔國小、錦水國小、頭份國│ │ │ │ │
│ │ │小、頭屋國小、龍坑國小、龍昇│ │ │ │ │
│ │ │國小、藍田國小、蟠桃國小、豐│ │ │ │ │
│ │ │田國小、豐林國小、雙連國小、│ │ │ │ │
│ │ │鯉魚國小、鶴岡國小等108 所國│ │ │ │ │
│ │ │小之106 年度小學5 年級升6 年│ │ │ │ │
│ │ │級學生共4776人之姓名、班級、│ │ │ │ │
│ │ │座號、聯絡電話及住址等個人資│ │ │ │ │
│ │ │料。 │ │ │ │ │
├──┼───────┼──────────────┼──────┼────┼────┼──────┤
│ 九 │桃園區 │⒈「桃園區」包含「105 桃園高│同上 │同上 │「小王2 │個人資料詳見│
│ │ │ 一」(內含「桃園學生資料檔│ │ │」、「邱│編號6 光碟檔│
│ │ │ 102 桃園全」之學生共25657 │ │ │正興」 │案。 │
│ │ │ 人個人資料及另含45所國中學│ │ │ │ │
│ │ │ 生個人資料)、「106 桃園小│ │ │ │ │
│ │ │ 五升小六」(內含39所國小學│ │ │ │ │
│ │ │ 生共7342人個人資料)、「 │ │ │ │ │
│ │ │ 106 桃園小六升國一」(內含│ │ │ │ │
│ │ │ 38所國小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106 桃園國一升國二」(內含│ │ │ │ │
│ │ │ 「105 國一桃園」之學生共 │ │ │ │ │
│ │ │ 3433人個人資料及38所國小學│ │ │ │ │
│ │ │ 生個人資料)、「106 桃園國│ │ │ │ │
│ │ │ 二升國三」(內含38所國中學│ │ │ │ │
│ │ │ 生資料)、「106 年桃園三升│ │ │ │ │
│ │ │ 高一」(內含「106 桃園九年│ │ │ │ │
│ │ │ 級」學生共18629 人個人資料│ │ │ │ │
│ │ │ 及另含38所學校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106 桃園高一升高二」│ │ │ │ │
│ │ │ (內含「桃園學生102 桃園全│ │ │ │ │
│ │ │ 」之學生共25657 人個人資料│ │ │ │ │
│ │ │ 及35所學校學生個人資料及55│ │ │ │ │
│ │ │ 張翻拍照片所含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106 桃園高二升高三」│ │ │ │ │
│ │ │ (內含47所國中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之曾就讀桃園市學校學生之│ │ │ │ │
│ │ │ 姓名、班級、座號、聯絡電話│ │ │ │ │
│ │ │ 及住址等個人資料。 │ │ │ │ │
│ ├───────┼──────────────┤ │ │ │ │
│ │新北區 │⒉「新北區」包含「105 新北市│ │ │ │ │
│ │ │ 高一」(內含36730 人個人資│ │ │ │ │
│ │ │ 料)、「105 新北市高二」(│ │ │ │ │
│ │ │ 內含63所學校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106 新北市小五升小六」│ │ │ │ │
│ │ │ (內含104 所國小學生個人資│ │ │ │ │
│ │ │ 料)、「106 新北市小六升國│ │ │ │ │
│ │ │ 一」(內含104 所國小學生個│ │ │ │ │
│ │ │ 人資料)、「106 新市國一升│ │ │ │ │
│ │ │ 國二」(內含102 所國小學生│ │ │ │ │
│ │ │ 個人資料)、「106 新北市國│ │ │ │ │
│ │ │ 二升國三」(內含104 所國小│ │ │ │ │
│ │ │ 學生個人資料)、「106 新北│ │ │ │ │
│ │ │ 市國三升高一」(內含109 所│ │ │ │ │
│ │ │ 國小學生個人資料)「106 新│ │ │ │ │
│ │ │ 北市高一升高二」(內含98所│ │ │ │ │
│ │ │ 國小學生個人資料)、「新北│ │ │ │ │
│ │ │ 市」、「新北國一」(內含共│ │ │ │ │
│ │ │ 27399 人個人資料)、「新北│ │ │ │ │
│ │ │ 國二」(內含共28407 人個人│ │ │ │ │
│ │ │ 資料)、「新北國三」(內含│ │ │ │ │
│ │ │ 33849 人個人資料)之曾就讀│ │ │ │ │
│ │ │ 各新北市學校學生之姓名、班│ │ │ │ │
│ │ │ 級、座號、聯絡電話及住址等│ │ │ │ │
│ │ │ 個人資料。 │ │ │ │ │
│ ├───────┼──────────────┤ │ │ │ │
│ │新竹區 │⒊「新竹區」包含「106 新竹市│ │ │ │ │
│ │ │ 國一升國二」(內含15所國中│ │ │ │ │
│ │ │ 學生共6519人個人資料)、「│ │ │ │ │
│ │ │ 106 新竹市國二升國三」(內│ │ │ │ │
│ │ │ 含15所國中學生共4486人個人│ │ │ │ │
│ │ │ 資料)、「106 新竹市國三升│ │ │ │ │
│ │ │ 高一」(內含15所國中學生共│ │ │ │ │
│ │ │ 4592人個人資料)、「106 新│ │ │ │ │
│ │ │ 竹市國小一升小二」(內含22│ │ │ │ │
│ │ │ 所國小學生個人資料)、「10│ │ │ │ │
│ │ │ 6 新竹市國小二升小三」(內│ │ │ │ │
│ │ │ 含23所國小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106 新竹市國小三升小四」│ │ │ │ │
│ │ │ (內含22所國小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106 新竹市國小四升小│ │ │ │ │
│ │ │ 五」(內含32所國小學生共 │ │ │ │ │
│ │ │ 4683人個人資料)、「106 新│ │ │ │ │
│ │ │ 竹市國小五升小六」(內含31│ │ │ │ │
│ │ │ 所國小學生共4640人個人資料│ │ │ │ │
│ │ │ )、「103 新竹縣小五升小六│ │ │ │ │
│ │ │ 」(內含68所國小學生共5580│ │ │ │ │
│ │ │ 人個人資料)、「106 新竹縣│ │ │ │ │
│ │ │ 小四升小五」(內含78所國小│ │ │ │ │
│ │ │ 學生共5751人個人資料)、「│ │ │ │ │
│ │ │ 106 新竹縣國一升國二」(內│ │ │ │ │
│ │ │ 含30所國中學生共4688人個人│ │ │ │ │
│ │ │ 資料)、「106 新竹縣國二升│ │ │ │ │
│ │ │ 國三」(內含31所國中學生共│ │ │ │ │
│ │ │ 5072人個人資料)、「106 新│ │ │ │ │
│ │ │ 竹縣國三升高一」(內含31所│ │ │ │ │
│ │ │ 國中學生共5415人個人資料)│ │ │ │ │
│ │ │ 之曾就讀各新竹縣市學校學生│ │ │ │ │
│ │ │ 之姓名、班級、座號、聯絡電│ │ │ │ │
│ │ │ 話及住址等個人資料。 │ │ │ │ │
├──┼───────┼──────────────┼──────┼────┼────┼──────┤
│十 │未扣案 │臺北地區105 年度國中會考考生│105年4、5月 │向他人購│「小王2 │被告於偵審中│
│ │(被告供稱未留│個人資料。 │ │買。 │」 │供述之內容 │
│ │存)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販賣對象 │ 販賣方式 │ 販賣標的 │販賣時間(民國)│販賣所得(新│
│ │ │ │ │ │臺幣) │
├──┼────────┼────────┼───────────┼────────┼──────┤
│ 一 │桃園市中壢區劍橋│交付學生個人資料│約2000多筆桃園市中壢區│103 年起至106 年│1 萬元 │
│ │補習班王老師 │ │國小升國中學生個人資料│2 月止期間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被告獲利所│
│ │ │ │ │ │得3,500 元,│
│ │ │ │ │ │應予更正) │
├──┼────────┼────────┼───────────┼────────┼──────┤
│ 二 │桃園市桃園區儒林│協助裝填補習班廣│約2000至3000筆桃園市桃│103或104年間 │1 萬8,000 元│
│ │補習班張主任 │告傳單至信封內,│園區國中學生個人資料及│ │(另加計命題│
│ │ │並在信封貼上含有│命題光碟 │ │光碟費用2,00│
│ │ │右列學生地址個人│ │ │0 元後之價格│
│ │ │資料貼紙後寄送予│ │ │共為2 萬元)│
│ │ │各學生 │ │ │ │
├──┼────────┼────────┼───────────┼────────┼──────┤
│ 三 │桃園市桃園區清雲│同上 │約1000多筆桃園市桃園區│103或104年間 │6,000 元 │
│ │補習班黃先生 │ │國中學生個人資料及命題│ │(另加計命題│
│ │ │ │光碟 │ │光碟費用2,00│
│ │ │ │ │ │0 元後之價格│
│ │ │ │ │ │共為8,000 元│
│ │ │ │ │ │) │
├──┼────────┼────────┼───────────┼────────┼──────┤
│ 四 │桃園市桃園區立人│同上 │約5000多筆桃園市桃園區│103年左右 │2 萬元 │
│ │補習班招生主任 │ │國中學生個人資料及命題│ │(另加計命題│
│ │ │ │光碟 │ │光碟費用2,00│
│ │ │ │ │ │0 元後之價格│
│ │ │ │ │ │共為2 萬 │
│ │ │ │ │ │2,000 元) │
├──┼────────┼────────┼───────────┼────────┼──────┤
│ 五 │臺北市中正區育千│同上 │約3000多筆臺北市、新北│104年4、5月 │1 萬3,000 元│
│ │補習班林主任 │ │市高中三年級學生個人資│ │(另加計命題│
│ │ │ │料及命題光碟 │ │光碟之價格 │
│ │ │ │ │ │2,000 元共為│
│ │ │ │ │ │1 萬5,000 元│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8,000 元,│
│ │ │ │ │ │應予更正) │
├──┼────────┼────────┼───────────┼────────┼──────┤
│ 六 │臺北市飛哥補習班│同上 │約2000多筆臺北市高中學│103年12月 │8,000 元 │
│ │王先生 │ │生個人資料及命題光碟 │ │(另加計命題│
│ │ │ │ │ │光碟費用2,00│
│ │ │ │ │ │0 元後之價格│
│ │ │ │ │ │共為1 萬元,│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1 萬5,000 元│
│ │ │ │ │ │,應予更正)│
├──┼────────┼────────┼───────────┼────────┼──────┤
│ 七 │綽號「林經城」之│交付學生個人資料│臺北地區105 年度國中會│105年4、5月間 │2萬1,000元 │
│ │人 │ │考考生個人資料(即附表│ │ │
│ │ │ │一編號十所示資料)。 │ │ │
├──┼────────┼────────┼───────────┼────────┼──────┤
│ 八 │綽號「郝」之人 │交付學生個人資料│⒈數千筆新竹市國中二、│107 年2 月初 │2,000 元 │
│ │ │(紙本資料) │ 三年級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交付學生個人資料│⒉數百筆新北市板橋國小│107 年3 月27日 │6,000 元 │
│ │ │(紙本資料) │ 、文德國小五、六年級│ │ │
│ │ │ │ 學生個人資料。 │ │ │
│ │ ├────────┼───────────┼────────┼──────┤
│ │ │交付學生個人資料│⒊數百筆臺北市文山國小│107年4 月26日 │2,000 元 │
│ │ │(電子檔案光碟)│ 、力行國小學生個人資│ │ │
│ │ │ │ 料。 │ │ │
└──┴────────┴────────┴───────────┴────────┼──────┤
│共10萬6,000 │
│元 │
└──────┘
附表三
┌──┬─────────────┬────────────┐
│編號│ 名稱 │ 數量 │
├──┼─────────────┼────────────┤
│ 一 │InFocus 廠牌手機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1 張) │
├──┼─────────────┼────────────┤
│ 二 │SAMSUNG 廠牌手機 │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SIM 卡1 張) │
├──┼─────────────┼────────────┤
│ 三 │簡易型行動電腦 │1 臺 │
├──┼─────────────┼────────────┤
│ 四 │筆記 │3 張 │
├──┼─────────────┼────────────┤
│ 五 │編號1 光碟(內容為補習班客│5 片(即編號1 、2 、4 、│
│ │戶資料)、編號2 光碟(內容│5 、6 光碟各1 片) │
│ │為學生個人資料檔案)、編號│ │
│ │4 光碟(內容為學生個人資料│ │
│ │檔案)、編號5 光碟(內容為│ │
│ │學生個人資料檔案)、編號6 │ │
│ │光碟(內容為學生個人資料檔│ │
│ │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