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沅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沅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沅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數罪同時有得易刑處分、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為限。故受刑人所犯數罪中,如有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或經宣告逾有期徒刑6月之刑者,因根本不得易科罰金,則併合處罰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其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亦然,此觀刑法第51條、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三、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號、104年度台抗字第55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就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檢察官就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與其他裁判宣告應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他罪,另行依法聲請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則法院再為更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時,前定之執行刑裁定,當然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6、407號、107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要旨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3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亦即,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法院就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於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為合義務之裁量。具體而言,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折扣之特別量刑過程。故初定應執行刑或更定應執行刑時,並非必須一律僵固地僅按其宣告刑累計刑期或前定應執行刑刑期之比例換算或折計以定之,在若干情節特殊或內容複雜之個案,為求定應執行刑之精緻化與合理化,雖非不得將之列為整體考量因子之一,然仍須綜合參酌暨兼顧上述各項裁量要項,以期達到責罰相當之最適結果,但並不以固守一定之比例成數為唯一之方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六、另按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申言之,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七、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至14、18至3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確定,惟本件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屬上開例外得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仍得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於裁定前,業以書面通知而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意見調查表1紙存卷可參。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及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暨附表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6月。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分別所犯2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1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未遂罪、1次幫助詐欺取財罪、1次毀損罪,犯罪類型及所侵害之法益尚非完全相同,惟其所犯29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為,罪質均屬相同,其不法內涵具有內在關聯性,其罪數計算,雖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然各次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均屬相同或相類,犯罪時間亦集中於民國106年7月3日至106年9月15日間,前後相距未逾3個月,所侵害之法益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倘一律將併罰數罪之各該宣告刑或前定之應執行刑累計執行,不啻趨近於併科原則,將致刑罰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法之社會功能,是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況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乃至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自不應因其於同一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或於全部確定後,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異其量刑評價,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及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就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八、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如附表編號1至14、18至3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執行刑部分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余沅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20日至7月21日 106年7月13日至7月14日 106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51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51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51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71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6月6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15日 106年8月18日 106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32、20845、23409、2456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32、20845、23409、2456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32、20845、23409、2456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14日 106年8月15日 106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32、20845、23409、2456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932、20845、23409、2456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9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8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0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12日 109年9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1日 106年7月11日 106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9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9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9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4日 109年9月14日 109年9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剝奪行動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 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3日 106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9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51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72號、107年度偵字第8779、10258、14947、19688、29274、2946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9月15日 109年11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39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4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2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毀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1日 107年4月25日 106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72號、107年度偵字第8779、10258、14947、19688、29274、2946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72號、107年度偵字第8779、10258、14947、19688、29274、2946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72號、107年度偵字第8779、10258、14947、19688、29274、2946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4日 106年9月14日至9月15日 106年8月30日至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72號、107年度偵字第8779、10258、14947、19688、29274、2946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72號、107年度偵字第8779、10258、14947、19688、29274、2946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72號、107年度偵字第8779、10258、14947、19688、29274、2946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14日 109年12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22日至8月28日 106年8月25日 106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72號、107年度偵字第8779、10258、14947、19688、29274、2946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504號、108年度偵字第23635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504號、108年度偵字第2363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10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4日 110年2月8日 110年2月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25 26 27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犯罪日期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28 29 30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犯罪日期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7日 106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 編號 31 32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000元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2日 106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5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14、18至24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⒉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⒊編號25至3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萬5,00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