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晉維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李自平 周怡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 被 告 徐寶瑛(原名徐螢蓁) 黃達信 許維凱 常朝棟 殷富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林道威 選任辯護人 藍雅筠律師 謝協昌律師 參 與 人 寰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輝泉 參 與 人 立川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秀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4229 號、103 年度偵字第28738 號、103 年度偵字第303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肆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乙○○共同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丙○○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玖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丙○○所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收之。 戊○○共同犯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拾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共同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拾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壬○○犯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拾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庚○○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辛○○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辛○○自民國91年底任臺北縣政府板橋市公所(於99年間改制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以下逕稱板橋區公所)公用工程課(於99年間改名為養護工程課)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經辦,係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謝昇宗(於102 年5 月22日已歿,未經檢察官簽分偵辦)係太枘有限公司(下稱太枘公司)實際負責人,乙○○係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為維修部經理);丙○○自97年間起擔任元晶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元晶公司)及辰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維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自101 年7 月間起擔任益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彩公司)實際負責人;戊○○、癸○○分別係寰亞有限公司(下稱寰亞公司)財務部主管及工程部秘書;壬○○係立川機電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立川公司)工程副理;庚○○係冠騰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冠騰公司)及建築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建築賞公司)實際負責人;己○○係博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辰公司)副總經理;丁○○係伸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伸格公司)襄理,均係國內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及經營之業者。其等竟為下列行為: ㈠辛○○自100 年間起,負責簽辦板橋區公所辦理之100 年度「新埔停車塔與華翠(H 區)停車場停管設備維修保養」、101 年度「新埔停車場電控系統及各塔主昇降捲筒、軸承座更新」、101 年度「板橋區新埔停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更新」、101 年度「莊敬停車塔C 塔、G 塔鋼索捲筒、捲筒用軸承座更新」、101 年度「新埔停車塔與華翠(H區)停車場停管設備維修保養」及102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與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設備維修保養」等採購案,並負責於標後廠商申請維修保養、零件更換之審核及請款事宜,太枘公司則由謝昇宗及乙○○負責投標及與辛○○洽接相關業務。其等竟為下列行為: ⒈辛○○知悉謝昇宗及乙○○懼怕得罪辛○○,以致將來太枘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願交付賄賂以求平順之心態,分別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向謝昇宗及乙○○索求賄賂,謝昇宗及乙○○為求不得罪辛○○,遂分別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各於如附表八「交付賄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先後9 次交付如附表八「交付賄賂金額」欄所示之賄賂給辛○○(9 次交付賄賂共新臺幣【下同】92,850元現金),並在太枘公司之營業成本、轉帳傳票或支出證明單等內帳中以「小兵」或「兵」為辛○○代號,記載交付辛○○賄款之情形(如附表八「太枘公司101 年度內帳記載內容(摘要)」欄所示)。辛○○則進而各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各於如附表八「交付賄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先後收受如附表八「交付賄賂金額」欄所示之賄賂。 ⒉辛○○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1 年間,要求乙○○就如附表九「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提供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謝昇宗及乙○○為求不得罪辛○○,遂分別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依辛○○要求,配合先行提供依實製作之估價單交與辛○○,經辛○○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由乙○○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辛○○而行使之,辛○○持虛報數額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太枘公司之帳戶,經謝昇宗及乙○○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將該等款項作為回扣,由乙○○以現金交付辛○○,辛○○於101 年間,以上述方法收取回扣2 筆,金額各為20,000元、20,000元(報價日期、浮報及回扣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如附表九所示)。 ㈡辛○○負責簽辦板橋區公所「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華翠停車場B 區、K 區、A 區與萬板平面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之招標,元晶公司於99年及101 至102 年均得標承攬「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益彩公司則於100 年及101 年間得標承攬「華翠停車場B 區、K 區、A 區與萬板平面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並由丙○○處理投標及與辛○○接洽、報價、核銷款項等業務。辛○○自99年間起以投資期貨急需資金或急需還款與地下錢莊等理由向丙○○借款,丙○○多次應允借款,並以元晶公司款項、其個人或其不知情配偶蕭聯宏銀行帳戶提領現金交付辛○○作為借款,迄102 年5 月止,辛○○總共向丙○○借得款項1,202,700 元。辛○○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為償還借款,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99年至102 年間,要求丙○○就如附表十「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出具元晶公司、益彩公司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丙○○為求不得罪辛○○,遂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依辛○○要求,配合提供停車場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報價給辛○○,經辛○○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由丙○○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辛○○,抑或由辛○○將其自行製作之「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概算表」電郵元晶公司,由丙○○依辛○○指示據以製作不實報價單交付辛○○而行使之,辛○○再持虛報數額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元晶公司、益彩公司之帳戶,經丙○○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將該等款項作為回扣原應交付辛○○,惟經辛○○指示以該等回扣款項交付丙○○用以抵償上開其向丙○○之借款債務,辛○○以上開方式共收取回扣9 筆並均用以抵償上開借款債務,金額各為52,000元、25,000元、79,000元、50,800元、88,000元、35,000元、2,400 元、80,500元、85,000元(報價日期、浮報及回扣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如附表十所示)。 ㈢寰亞公司於100 至102 年間承作如附表十一「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辛○○於100 年間向寰亞公司財務部主管戊○○陳稱,因買賣股票虧損而急需借款,向戊○○借款,戊○○多次應允借款,迄102 年2 月止,辛○○總共向戊○○借得款項450,100 元。辛○○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為償還借款,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0 年至102 年間(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2、3月間),要求戊○○就如附表十一「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出具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戊○○及癸○○為求不得罪辛○○,遂分別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依辛○○要求,配合提供停車場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報價給辛○○,經辛○○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戊○○及癸○○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辛○○而行使之,辛○○再持虛報數額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寰亞公司之帳戶,經戊○○及癸○○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將該等款項作為回扣原應交付辛○○,惟經辛○○指示以該等回扣款項交付戊○○用以抵償上開其向戊○○之借款債務,辛○○以此方式共收取回扣10筆並均用以抵償上開借款債務,金額各為29,582元、42,945元、21,362元、62,002元、39,506元、30,000元、65,356元、11,075元、11,071元、11,071元(報價日期、浮報及回扣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如附表十一所示)。 ㈣立川公司自95年間起至102 年底均得標板橋區公所辦理「本區府後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每月保養費7,000 元)及自98年間起至102 年底均得標「本區民權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每月保養費8,000 元)採購案,並採議價方式辦理。辛○○於98年間,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立川公司工程副理壬○○借貸3 萬元,復因立川公司發現自100 年4 月迄101 年4 月止,上開2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費均未獲板橋區公所給付,金額已達133,000 元,經壬○○詢問辛○○,辛○○始稱上述立川公司每月15,000元之保養費均由其代為領取並挪用等語(未據偵辦)。辛○○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為償還積欠壬○○借款及立川公司保養費,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0 至102 年間,要求壬○○就如附表十二「採購案名稱」欄所示採購案出具立川公司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壬○○為求不得罪辛○○,遂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依辛○○要求,配合提供停車場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報價給辛○○,經辛○○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壬○○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辛○○而行使之,辛○○再持虛報數額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立川公司之帳戶,經壬○○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將該等款項作為回扣原應交付辛○○,惟經辛○○指示以該等回扣款項交付壬○○用以抵償上開積欠立川公司款項債務及其向壬○○之借款債務,辛○○共以此方式收取回扣10筆,金額各為30,000元、30,000元、12,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報價日期、浮報及回扣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如附表十二所示),其中133,000 元用以抵償上開積欠立川公司款項、另30,000元用以抵償上開其向壬○○之借款,所餘59,000元則由壬○○依辛○○要求,陸續於板橋區公所附近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或板橋區雙十路口附近烤鴨店旁,於壬○○個人車內以現金交付辛○○(如附表十二編號8 所示回扣20,000元,其中1,000 元係以抵償債務方式為之,其中19,000元係以交付現金方式為之)。 ㈤庚○○友人許哲寰於100 年6 月間遊說庚○○,擬共同創立公司經營停車塔維修保養事業,並介紹庚○○認識辛○○,庚○○因而知悉辛○○係板橋區公所停車場(塔)維修保養業務承辦人,辛○○並承諾會協助庚○○將來投標板橋區公有停車塔機械設備保養維修案,庚○○遂於100 年9 月27日成立冠騰公司。其等竟為下列行為: ⒈辛○○於100 年底簽准辦理101 年「本區府中停車塔、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統維護保養」採購案,原由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岱公司)以最低價得標,嗣因誠岱公司以人力不足棄標,即由冠騰公司以第二順位遞補得標。辛○○知悉庚○○懼怕得罪辛○○,以致將來冠騰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願交付賄賂以求平順之心態,於100 年12月間,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向庚○○索求賄賂,庚○○為求不得罪辛○○,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1 年1 月底,以電話邀約辛○○至板橋區公所側門附近,將現金20,000元賄賂交付辛○○。辛○○則進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前揭時、地,收受現金20,000元賄賂。 ⒉又辛○○認識庚○○後,自100 年8 月間起迄101 年6 月間止,以急需款項周轉為由,陸續向庚○○調借建築賞公司支票及現金,庚○○陸續出借辛○○面額350,000 元支票及現金280,000 元。辛○○知悉個別採購案尚存標餘款情形,為償還上開借款,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1 年間,要求庚○○就101 年「本區府中停車塔、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統維護保養」採購案出具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不實估價單,虛增零組件品項或提高單價,再以該不實價格請款。庚○○為求不得罪辛○○,遂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依辛○○要求,配合提供停車場維修或更換零組件之報價給辛○○,經辛○○於估價單虛增品項或提高單價數額後,庚○○再據以重新製作不實估價單交付辛○○而行使之,辛○○再持虛報數額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冠騰公司之帳戶,經庚○○結算虛增或提高單價部分之浮報款項,將該等款項作為回扣原應交付辛○○,惟經辛○○指示以該等回扣款項交付庚○○用以抵償上開向庚○○之借款債務,辛○○共以此方式收取回扣5 筆,金額各為5,000 元、4,000 元、4,000 元、5,000 元、6,400 元(報價日期、浮報及回扣金額、採購案名稱等均如附表十三所示)。 ㈥辛○○於100 年底辦理板橋區公所101 年度「本區民權立體停車場與華翠【I 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係以「半責維修保養」計價方式簽請採購,嗣該採購案並以公告預算金額375,600 元辦理招標,由博辰公司以336,000 元得標承攬。復於101 年底辦理102 年度「本區民權立體停車場與華翠【I 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期間,簽請以「全責維修保養」計價方式提高預算金額辦理採購,並獲准以公告預算金額540,000 元辦理招標,博辰公司亦以480,000 元得標承攬該採購案。辛○○於102 年2 、3 月前某日,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以有提高採購案預算為由向博辰公司請求提供款項周轉,博辰公司副總經理己○○為求不得罪辛○○,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自其個人申辦之彰化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80,000元,置入牛皮紙袋交付不知情之黃人豪轉交辛○○,黃人豪則於102 年2 、3 月間,邀約辛○○在板橋區民生路民生公園晤面,將前揭80,000元現金賄款交付辛○○。辛○○則進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前揭時、地,收受上開現金80,000元之賄賂。 ㈦伸格公司曾承作板橋區公所99及100 年度「萬板大橋下高架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及101 及102 年度板橋區公所「本區大橋下高架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辛○○於101 年9 月底、10月初,協助辦理102 年度「萬板大橋下高架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採購案期間,簽請以「全責維修保養」計價方式提高預算金額辦理採購,並獲准以公告預算金額522,000 元辦理招標,之後伸格公司於101 年10月31日以470,000 元得標承攬。辛○○於伸格公司得標後之101 年12月下旬,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以有提高採購案預算為由向丁○○索取賄款,丁○○為求不得罪辛○○,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2 年1 月中旬某日,邀約辛○○在板橋區公所對面之便利商店晤面,將30,000元現金賄款交付辛○○。辛○○則進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前揭時、地,收受上開現金30,000元之賄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卷證資料,公訴人、被告辛○○、乙○○、丙○○、戊○○、癸○○、壬○○、庚○○、己○○、丁○○及被告辛○○、丙○○、己○○及丁○○之辯護人均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二第92頁至第95頁、第154 頁至第156 頁、第175 頁至第176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第209 頁至第210 頁、第222 頁至第223 頁、本院卷三第69頁至第69-1頁、第85-1頁至第87頁、第98頁至第102 頁、本院卷四第122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等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辛○○、乙○○、丙○○、戊○○、癸○○、壬○○、庚○○、己○○、丁○○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5199號卷【下稱偵查卷一】第16頁至第21頁、102 年度偵字第14229 號卷一【下稱偵查卷二】第34頁至第41頁、第130 頁至第134 頁、第178 頁至第183 頁、第288 頁至第304 頁、102 年度偵字第14229 號卷二【下稱偵查卷三】第75頁至第80頁、第140 頁至第141 頁、第172 頁至第173 頁、第187 頁至第188 頁、第213 頁至第214 頁、第228 頁至第230 頁、第232 頁至第233 頁、第238 頁至第244 頁、第284 頁至第287 頁、本院卷二第89頁至第96頁、第150 頁至第158 頁、第170 頁至第178 頁、第187 頁至第194 頁、第205 頁至第211 頁、第220 頁至第224 頁、第247 頁至第249 頁、本院卷三第49頁至第50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8頁至第70頁、第80頁至第88頁、第94頁至第104 頁、本院卷四第206 頁至第208 頁),且互核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技士蔡郁流、證人即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技士邱垂福、證人即新北市板橋區公所秘書室辦事員曾秀月、證人即太枘公司會計人員謝秋鳳、證人即元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蕭聯興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即元晶公司會計人員姚淑穗於調詢時、證人即寰亞公司總經理秘書林麗銀、證人即博辰公司副理黃人豪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即伸格公司秘書蘇家惠於調詢時證述明確(見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人員辛○○等涉嫌索賄案」移送證據調查卷一【下稱調查卷一】第54頁至第58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169 頁至第172 頁、第182 頁至第185 頁、「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人員辛○○等涉嫌索賄案」移送證據調查卷二【下稱調查卷二】第94頁至第96頁、第99頁至第100 頁、第167 頁至第170 頁、第201 頁至第205 頁、第242 頁至第244 頁反面、偵查卷一第90頁至第96頁、第98頁至第100 頁、第103 頁、第105 頁至第108 頁、偵查卷三第369 頁至第376 頁、偵查卷二第231 頁至第235 頁、偵查卷三第100 頁至第103 頁、第164 頁至第165 頁、第179 頁至第180 頁、第228 頁反面至第229 頁),並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6 月27日、101 年7 月16日決標公告、被告辛○○之抵償債務明細、被告癸○○與被告辛○○於102 年2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乙○○與被告辛○○於101 年12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與被告辛○○於102 年1 月23日、102 年1 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100 年11月30日公開招標公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年12月9 日開標(決標)紀錄表、標單、新北市板橋區公所估價單及101 年10月24日公開招標公告、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0月31日公開招標紀錄表、標單、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標單(博辰公司)、被告丙○○與被告辛○○於102 年1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太枘公司會計憑證及其相應之支出證明、101 年營業成本內帳紀錄、估價單、報價單、第一銀行汐止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明細、被告乙○○與被告辛○○之102 年1 月2 日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乙○○與謝昇宗之102 年1 月2 日至102 年1 月3 日通訊監察譯文、謝昇宗死亡證明書、太枘公司之101 年會計憑證、102年會計憑證及其相應之轉帳傳票及收據、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1月1 日、100 年12月9 日、98年12月22日決標公告(元晶公司)、元晶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出貨單、現金支出傳票及請購單零用金支出證明、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概算書、估價單、益彩公司報價單、辰維公司報價單、被告辛○○開立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元晶公司)、益彩公司統一發票、報價單及元晶公司報價單、100 年11月17日保管條、101 年2 月13日借據(元晶公司)、被告丙○○102 年5 月30日手寫之被告辛○○借貸紀錄、元晶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已收帳款簡要表、銷貨憑單日報表、已收帳款明細表、元晶公司報價單、益彩公司報價單、代收票據明細表、益彩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奇摩電子信箱網頁列印畫面暨所附附件(周怡怡;周姐【ats123451@yahoo.com.tw】與wilesperkimo【wilesperkimo@yahoo.com.tw 】信件往來)、102 年2 月23日、102 年3 月8 日、102 年3 月25日被告癸○○、戊○○與被告辛○○之通訊監察譯文、工商本票、即時轉帳結果網頁列印畫面(寰亞公司)、寰亞公司華南銀行新生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明細、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寰亞公司維護保養工作單、停車場收費系統維護保養檢查單、報價單、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概算表、被告壬○○提供之電腦製表及手寫之保養費請領明細、立川公司估價單各1 份、被告庚○○、辛○○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庚○○提供之被告辛○○之手寫及電腦繕打借據5 張、安泰商業銀行101 年6 月30日支票號碼AB0000000 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被告丙○○與被告辛○○於102 年1月21日、102 年1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與被告丁○○於102 年1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新北市板橋區公所99年12月8 日、100 年11月11日、100 年12月1 日、101 年11月15日決標公告(太枘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年12月12日、101 年11月5 日決標公告(寰亞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1月1 日、100 年12月12日決標公告(博辰公司)、新北市調查處會同板橋區公所整卷紀錄、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太枘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太枘公司、元晶公司、寰亞公司、伸格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1451、1576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1939號、102 年聲監續字第169 、168 、365 、366 、558 、559 、756 、757 號通訊監察書、太枘公司、元晶公司、寰亞公司、立川公司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譯文完整版)、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0 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冠騰公司)各1 份、被告庚○○之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2 張、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簽」暨附件預算表(書)3 份(太枘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2月27日新北板養字第1012091500號函(寰亞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94年8 月24日決標公告(立川公司)各1 份、元晶公司報價單2份、被告己○○之彰化銀行雙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明細、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0月31日公開招標紀錄表、標單、繳款書、伸格公司明細分類帳、停車設備報價分析表、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1月1 日、100 年12月9 日、99年12月2 日、98年12月17日決標公告(伸格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3 年11月27日新北板養字第1032090967號函暨檢附之101 年度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待辦經費- 行銷及業務費、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概算表及冠騰公司之統一發票、估價單、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7 份(受搜索人各為:辛○○、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太枘公司、伸格公司、寰亞公司、元晶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4 年7 月27日新北板養字第1042056180號函檢附莊敬停車塔B 塔PLC 主機維修與A 塔程式更新之相關資料、益彩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附卷可稽(見調查卷一第10頁至第12頁、第30頁至第33頁、第44頁至第53頁、第59頁、第145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至第154 頁、第165 頁至第168 頁、第180 頁、第188 頁反面至第201 頁、調查卷二第10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38頁至第58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8頁至第93頁、第111 頁至第123 頁、第124 頁反面至第143 頁、第152 頁至第166頁、第176 頁至第182 頁反面、第188 頁、第190 頁至第193 頁、第233 頁至第241 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新北市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人員辛○○等涉嫌索賄案」移送證據調查卷三【下稱調查卷三】第32頁至第42頁、第46頁至第64頁、第66頁、第71頁至第120 頁、第126 頁至第130 頁、第133 頁至第143 頁、第147 頁反面至第171 頁、偵查卷一第6 頁至第9 頁、第14頁、第53頁至第59頁、第63頁、偵查卷二第198 頁至第199 頁、第282 頁至第283 頁、偵查卷三第190 頁、第247 頁至第254-12頁、第270 頁至第280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警聲搜字第1631號卷【下稱偵查卷四】第154 頁至第164 頁、第170 頁至第175 頁、第178 頁至第182 頁、第194 頁至第198 頁、第215 頁至第223 頁、本院卷二第129 頁至第132 頁、本院卷四第113 頁),並有被告丙○○所有之借據1 份、被告辛○○抵債明細1 張、雜記資料1 本、行事曆3 本扣案可憑,且有平版電腦(「SAMSUNG」 品牌、含電源線)1 台、太枘公司維修服務單1 份、請款、報價資料2 份、簽呈資料2 份、預算資料3 份、停車場保養契約8 本、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 台、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職掌表4 張、文件資料(蔡郁流)4 頁、公務文件5 冊、名片簿1 冊、筆記本2 冊、桌曆(蔡郁流)3 本、蔡郁流公務電腦下載資料光碟1 片、蔡郁流歸檔明細1 冊、新埔停車場採購資料1 冊、新埔停車場採購契約1 本、新埔停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採購資料1 冊、新埔停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採購契約1 本、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案資料1 冊、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發票單據1 冊、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契約1 冊、莊敬停車塔更新採購資料1 冊、莊敬停車塔更新採購契約1 冊、莊敬停車塔維修保養合約書1 冊、莊敬停車塔故障代碼表1 本、板橋區公所估價單1 冊、新埔停車場公文資料1 冊、維修單3冊、太枘公司99-101年內帳3 冊、太枘公司標案分析表1 份、太枘公司101 年帳冊1 冊、貸款簽收單1 冊、太枘公司會計師謝秋鳳電腦電磁紀錄光碟1 片、太枘公司負責人被告乙○○電腦電磁紀錄光碟1 片、太枘公司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存摺2 本、太枘公司101 年5 月至12月會計憑證4 本、板橋區公所出貨單1 份、交通局公文1 份、伸格公司公文4 份、伸格公司筆記帳1 份、被告丁○○筆記本1 份、伸格公司文件5 份、工程保固文件2 份、伸格公司服務成本分類帳2 份、伸格公司繳款單1 份、板橋區公所98年至102 年合約書5 本、停車票券報價單1 本、被告癸○○筆記本1 本、寰亞公司保養工作單1 本、寰亞公司報價單等文件資料1 本、寰亞公司行受賄憑證1 本、寰亞公司100 年9 月至102 年4 月會計憑證8 本、寰亞公司存摺資料4 本、配合被告辛○○浮報價款發票11張、配合被告辛○○浮報價額文件1 張、折讓單1份、元晶公司99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缺7 月)1 箱、元晶公司100 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1 箱、元晶公司101 年度至102 年度4 月傳票1 箱、元晶公司報價單1 本、元晶公司已收帳款明細1 本、益彩公司報價單1 本、板橋區公所停車場維修概算表1 本、板橋區公所停車場維修保養表1 張、元晶公司支票帳簿2 本、板橋區公所98年勞務契約1 本、板橋區公所101 年勞務契約1 本、板橋區公所102 年勞務契約1 本、元晶公司投標文件1 本扣案可參。是綜上,被告辛○○、乙○○、丙○○、戊○○、癸○○、壬○○、庚○○、己○○、丁○○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等犯行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見解: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酬謝、聯誼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不可僅以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為餽贈、酬謝、聯誼等,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又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且職務上行為之行賄者,支付此等相對給付,祇須就某一特定職務行為概括地確定,在大體上可認定其間具有對價關係之程度,即為已足,並不以對職務上行為之種類與內容具體而詳細地加以確定為必要。再所謂對價關係,僅需行賄、受賄雙方主觀上有為職務上之行為及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認識即可,不以客觀上受賄人可使行賄人取得優惠之待遇為必要,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人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辛○○於本案行為時為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經辦,係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而太枘公司之謝昇宗及被告乙○○、冠騰公司之被告庚○○、博辰公司之被告己○○、伸格公司之被告丁○○均因懼怕得罪被告辛○○以致將來公司投標、承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時可能遭到刁難或麻煩而願交付賄賂以求平順,足認具有對價關係。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下或稱公務員舞弊罪),係以「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為其構成要件。所稱「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公務員於承辦建築、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故意提高價額(即以少報多),或虛增其中一部分支出項目、數量,使總價額為不實之增加,而從中圖取不法利益而言;而所謂「回扣」,係指就應付給廠商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採購價款,向廠商要約提取一定比率金額,或扣取其中一部分作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謂;另所稱「其他舞弊情事」,則為概括補充性之規定,即除該條款所列舉之「浮報價額、數量」及「收取回扣」之情形以外,其他與上述列舉之情形具有同等危害性之舞弊行為均屬之,例如故意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或以膺品代替真品,致建築、公用工程或公用器材欠缺應有之品質、數量,而使公庫支付不應支出之費用等舞弊行為均是。上開罪名係公務員特別重大之貪污行為,因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得利之意圖,且行為結果亦有獲取不法利益之情形,故為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而該罪關於「浮報價額、數量」或「其他舞弊情事」之犯罪態樣部分,亦含有詐欺之性質,且行為結果亦有獲得財物或利益之情形,故亦屬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特別規定。惟公務員若實際上並未購買器材、物品,卻利用其職務上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機會,「虛列(購買器材、物品之)價額、數量」,藉以向公庫詐領支出款項者,雖與上揭規定所稱「浮報價額、數量」之文義未盡相符,然二者行為態樣類似,且結果均同使公庫支出不應支出之費用,而侵害相同之國家法益,顯具有同等危害性,依上述說明,自應認屬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所稱「其他舞弊情事」之範疇。否則,若「浮報價額、數量」之行為須依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重罪論處,而與上述行為態樣類似且具有同等危害性之「虛列價額、數量」行為,卻認不構成上述罪名,而另依較輕之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不免輕重失衡,而有欠允當。尤其在公務員貪污案件中,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而兼有「浮報價額、數量」及「虛列價額、數量」之情形甚為常見,而浮報與虛列器物價額及數量結果,就總價額而言,仍屬以少報多,而涵括於「浮報」之概念內,若強將「浮報價額、數量」與「虛列價額、數量」此二種犯罪態樣類似且具有同等危害之犯罪行為予以區分,而分別依上述不同罪名論處,不僅法理混淆,且有失情法之平。故公務員若實際上並未購買器材、物品,卻利用其職務上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機會,「虛列價額、數量」,藉以向公庫詐領支出款項者,自應認屬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所稱「其他舞弊情事」之範疇。至此類犯罪行為雖亦該當於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然此係法規競合之問題,自應依法規競合之法理,從重依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公務員舞弊罪之特別規定處斷(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11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公用工程」,文義解釋上並未排除政府機關對勞務之採購,兼有勞務及財物之採購案,自亦屬公用工程。 ⒊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而「必要共犯」,依其犯罪性質,又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至所謂「對向犯」,則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而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刑事法律規定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人之行為,則其餘對向行為者,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其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與交付回扣之行為人,係處於對向關係,因彼此間「交付回扣」與「收取回扣」之對立意思合致或行為完成,而對該公務員分別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既、未遂罪名,則交付回扣者,與收取回扣之公務員,顯係各有其目的,而無犯意聯絡可言,此時渠等自應就其行為分別負責,尚難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第254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辛○○部分: ⒈核被告辛○○如事實欄一㈠⒈即附表八、事實欄一㈤⒈、一㈥、㈦所示行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款 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12罪);如事實欄一㈠⒉即附表九、事實欄一㈡即附表十、事實欄一㈢即附表十一、事實欄一㈣即附表十二、事實欄一㈤即附表十三所示行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36罪)。公訴意旨就被告辛○○如事實欄一㈠⒉即附表九、事實欄一㈡即附表十、事實欄一㈢即附表十一、事實欄一㈣即附表十二、事實欄一㈤即附表十三所示行為,認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云云,惟被告辛○○該部分所為,係就應付給廠商之款項,向廠商要約扣取其中一部分作為自己之不法利益,顯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且依上開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亦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之特別規定,法條競合後自應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是公訴意旨就該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仍應予以審理,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辛○○罪名,已保障被告辛○○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至被告辛○○之辯護人雖辯稱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用工程」不包括勞務採購案,被告辛○○所為應非屬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云云。惟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公用工程」,文義解釋上並未排除政府機關對勞務之採購,業如前述,且本案所涉及之採購案,均兼有勞務及財物之採購案,是被告辛○○自可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被告辛○○之辯護人上開所辯,應非可採,附此敘明。被告辛○○各次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各為其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辛○○之1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36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事實欄一㈠⒈部分,起訴書雖記載「太枘公司因而給付辛○○至少約48萬元(以最低額8 萬元計算,乘以6 個標案)。」云云。然查被告乙○○業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公司帳上有記載「兵」、「小兵」的都是指給被告辛○○賄賂的錢,伊之前曾提及48萬元,是因為每一個標案的金額約5 至8 萬元,總共6 個標案,至於實際金額是多少伊不知道,公司會計都將錢放在信封裡面交給伊,再由伊交給被告辛○○,所以實際多少錢伊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6 頁至第207 頁),且被告辛○○亦供稱:伊收受太枘公司賄賂應為如附表八編號1 到9 所示金額,共計92,850元,太枘公司都是由被告乙○○拿錢給伊,沒有其他人,伊也都確實有簽支出證明單,伊願意承認的只有附表八的9 筆,伊之前所稱變賣廢棄物的金額要給伊的部分與本案無關,伊之前於調詢曾提及40餘萬元是指收賄加浮報加變賣廢棄物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6 頁)且觀諸卷內太枘公司會計憑證、其相應之支出證明及101 年營業成本內帳紀錄(見調查卷一第145 頁至第149 頁、第152 頁、第190 頁至第201 頁),以「小兵」或「兵」代號註記者僅如附表八編號1 至9 筆賄賂款項,況且起訴書明確記載「太枘公司於給付賄款後,即於公司內部營業成本、轉帳傳票或支出證明單等帳證中以『小兵』或『兵』為辛○○代號,記載辛○○收受賄款之情形」等語。是綜上,堪認起訴書所記載「太枘公司因而給付辛○○至少約48萬元(以最低額8 萬元計算,乘以6 個標案)。」應係誤載,被告辛○○就該部分所收取賄賂應予更正為如事實欄一⒈即附表八編號1 至9 所示,合計92,850元。 ⒉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甚明。查被告辛○○1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除如事實欄一㈥所示之1 次犯行外,其餘11次犯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均為5 萬元以下,故其餘11次犯行,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查被告辛○○36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除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十編號1 、3 、4 、5 、8 、9 、事實欄一㈢即附表十一編號4 、7 所示8 次犯行外,其餘28次犯行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均為5 萬元以下,故其餘28次犯行,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查被告辛○○1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36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其均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財物,有本院收受刑案款通知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220 頁至第221 頁),爰均依同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上開業經減刑之11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28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均依法遞減其刑。 ⒊另被告辛○○之辯護人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辛○○之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而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140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酌被告辛○○本案所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罪情狀,對社會風氣及治安之危害程度,以及其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辛○○尚非顯可憫恕,並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其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⒋審酌被告辛○○於本案行為時為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經辦,係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然卻罔顧法紀,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就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除有損官箴外,亦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之公正性,而損及國家法益,甚屬不該,應予非難,另考量其行為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即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雖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惟就褫奪公權之期間則無明文,是依上揭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規定,俾使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被告辛○○既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5 年,並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僅就最長期間執行之。 ㈢被告乙○○部分: ⒈核被告乙○○如事實欄一㈠⒈即附表八所示行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共9 罪);如事實欄一㈠⒉即附表九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2 罪)。被告乙○○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與謝昇宗就上開犯行,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之9 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2 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事實欄一㈠⒈部分,起訴書記載「太枘公司因而給付辛○○至少約48萬元(以最低額8 萬元計算,乘以6 個標案)。」應係誤載,被告乙○○與謝昇宗所交付被告辛○○之賄賂應予更正為如事實欄一⒈即附表八編號1 至9 所示,合計交付賄賂92,850元,業如前述。又查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就其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被告乙○○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規定,各予減輕其刑。再查,被告乙○○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所交付財物均在5 萬元以下,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各予遞減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乙○○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之公正性,而損及國家法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兼衡其行為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即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乙○○既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 年,並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僅就最長期間執行之。 ⒊又查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經參酌一切情狀,堪認被告乙○○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乙○○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被告乙○○併予諭知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乙○○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國庫支付5 萬元。又倘被告乙○○有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乙○○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㈣被告丙○○部分: ⒈核被告丙○○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十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9 罪)。被告丙○○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之9 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⒉爰審酌被告丙○○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損及國家法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兼衡其行為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如主文第三項即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又查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經參酌一切情狀,堪認被告丙○○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丙○○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被告丙○○併予諭知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丙○○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國庫支付6 萬元。又倘被告丙○○有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丙○○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㈤被告戊○○、癸○○部分: ⒈核被告戊○○、癸○○如事實欄一㈢即附表十一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共10罪)。被告戊○○、癸○○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其等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戊○○、癸○○就其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戊○○、癸○○之10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⒉爰審酌被告戊○○、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損及國家法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兼衡其等行為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其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等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四項即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主文第五項即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又查被告癸○○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經參酌一切情狀,堪認被告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癸○○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被告癸○○併予諭知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癸○○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國庫支付5 萬元。又倘被告癸○○有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癸○○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㈥被告壬○○部分: ⒈核被告壬○○如事實欄一㈣即附表十二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10罪)。被告壬○○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壬○○之10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⒉爰審酌被告壬○○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損及國家法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兼衡其行為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如主文第六項即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⒊又查被告壬○○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經參酌一切情狀,堪認被告壬○○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壬○○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被告壬○○併予諭知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壬○○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國庫支付5 萬元。又倘被告壬○○有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壬○○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㈦被告庚○○部分: ⒈核被告庚○○如事實欄一㈤⒈所示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1 罪);如事實欄一㈤⒉即附表十三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5 罪)。被告庚○○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庚○○之1 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5 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查被告庚○○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就其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庚○○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再查,被告庚○○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所交付財物係5 萬元以下,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予以遞減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庚○○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之公正性,而損及國家法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兼衡其行為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七項即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庚○○既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 年。 ⒊又查被告庚○○前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1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嗣於89年12月2 日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經參酌一切情狀,堪認被告庚○○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庚○○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被告庚○○併予諭知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庚○○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國庫支付4 萬元。又倘被告庚○○有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庚○○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㈧被告己○○部分: ⒈核被告己○○如事實欄一㈥所示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1 罪)。又查被告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就其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被告己○○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己○○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之公正性,而損及國家法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兼衡其行為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八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己○○既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 年。 ⒊又查被告己○○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經參酌一切情狀,堪認被告己○○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己○○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被告己○○併予諭知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己○○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國庫支付3 萬元。又倘被告己○○有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己○○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㈨被告丁○○部分: ⒈核被告丁○○如事實欄一㈦所示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1 罪)。又查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就其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被告丁○○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再查,被告丁○○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所交付財物係5 萬元以下,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予以遞減其刑。 ⒉另被告丁○○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丁○○之刑云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而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140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丁○○所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復依同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遞減其刑,業如前述,法定最低刑度甚低,參酌被告丁○○本案所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之犯罪情狀,對社會風氣及治安之危害程度,以及其犯後態度、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丁○○尚非顯可憫恕,並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是其辯護人此部分請求,尚非可採,併此敘明。 ⒊爰審酌被告丁○○對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之公正性,而損及國家法益,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另兼衡其行為時之客觀環境、情狀、所生危害程度、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八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丁○○既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 年。 ⒋又查被告丁○○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表悔悟,經參酌一切情狀,堪認被告丁○○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丁○○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被告丁○○併予諭知緩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丁○○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國庫支付3 萬元。又倘被告丁○○有不履行前揭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丁○○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再者,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施行之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為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相關特別法之規定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故原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立法理由並明示:「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三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四項,回歸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扣押之規定」。準此,本案沒收之依據,自應回歸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甚明。㈡被告辛○○如事實欄一㈠⒈即附表八、事實欄一㈤⒈、欄一㈥、㈦所示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各以收取現金方式取得如附表八「交付賄賂金額」欄所示金額、20,000元、80,000元及30,000元之犯罪所得(共222,850 元);如事實欄一㈠⒉即附表九、事實欄一㈣即附表十二編號8 至10所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各以收取現金方式取得20,000元、20,000元、19,000元(如附表十二編號8 所示回扣20,000元,其中19,000元係以交付現金方式為之)、20,000元、20,000元之回扣(共99,000元);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十、事實欄一㈢即附表十一、事實欄一㈣即附表十二編號編號1 至8、事實欄一㈤即附表十三所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各以抵償被告辛○○債務方式取得如附表十、附表十一、附表十二編號1 至8 (如附表十二編號8 所示回扣20,000元,其中1,000 元係以抵償被告辛○○債務方式為之)、附表十三所示之回扣(共1,009,070 元),雖均為被告辛○○之犯罪所得,惟業經被告辛○○於106 年4 月6 日自動繳交,有本院收受刑案款通知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四第220 頁至第221 頁),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㈢扣案丙○○所有之借據1 份、辛○○抵債明細1 張、雜記資料1 本及行事曆3 本,均為被告丙○○所有,且用於其如事實欄一㈡即附表十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丙○○各該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㈣扣案辛○○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 台、行動電話1 支(「Sony Ericsson 」品牌,內含SIM 卡1 張)、光碟1 片,為被告辛○○所有,然與本案無關,業經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194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被告癸○○筆記本1 本,為被告癸○○所有,然與本案無關,業經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00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扣案被告丁○○筆記本1 本,為被告丁○○所有,然與本案無關,業經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198 頁),爰不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平版電腦(「SAMSUNG 」品牌、含電源線)1 台、太枘公司維修服務單1 份、請款、報價資料2 份、簽呈資料2 份、預算資料3 份、停車場保養契約8 本、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 台、板橋區公所養護工程課職掌表4 張、文件資料(蔡郁流)4 頁、公務文件5 冊、名片簿1 冊、筆記本2 冊、桌曆(蔡郁流)3 本、蔡郁流公務電腦下載資料光碟1 片、蔡郁流歸檔明細1 冊、新埔停車場採購資料1 冊、新埔停車場採購契約1 本、新埔停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採購資料1 冊、新埔停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採購契約1 本、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案資料1 冊、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發票單據1 冊、府中萬板停車場維修保養契約1 冊、莊敬停車塔更新採購資料1 冊、莊敬停車塔更新採購契約1 冊、莊敬停車塔維修保養合約書1 冊、莊敬停車塔故障代碼表1 本、板橋區公所估價單1 冊、新埔停車場公文資料1 冊、維修單3 冊、太枘公司99-101年內帳3 冊、太枘公司標案分析表1 份、太枘公司101 年帳冊1 冊、貸款簽收單1 冊、太枘公司會計師謝秋鳳電腦電磁紀錄光碟1 片、太枘公司負責人被告乙○○電腦電磁紀錄光碟1 片、太枘公司第一銀行汐止分行存摺2 本、太枘公司101 年5 月至12月會計憑證4 本、板橋區公所出貨單1 份、交通局公文1 份、伸格公司公文4 份、伸格公司筆記帳1 份、伸格公司文件5 份、工程保固文件2 份、伸格公司服務成本分類帳2 份、伸格公司繳款單1 份、板橋區公所98年至102 年合約書5 本、停車票券報價單1 本、寰亞公司保養工作單1 本、寰亞公司報價單等文件資料1 本、寰亞公司行受賄憑證1 本、寰亞公司100年9 月至102 年4 月會計憑證8 本、寰亞公司存摺資料4 本、配合被告辛○○浮報價款發票11張、配合被告辛○○浮報價額文件1 張、折讓單1 份、元晶公司99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缺7 月)1 箱、元晶公司100 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1 箱、元晶公司101 年度至102 年度4 月傳票1 箱、元晶公司報價單1 本、元晶公司已收帳款明細1 本、益彩公司報價單1本、板橋區公所停車場維修概算表1 本、板橋區公所停車場維修保養表1 張、元晶公司支票帳簿2 本、板橋區公所98年勞務契約1 本、板橋區公所101 年勞務契約1 本、板橋區公所102 年勞務契約1 本、元晶公司投標文件1 本,均非本案被告等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自91年底任板橋區公所公用工程課約聘僱人員,專責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等業務之經辦,係依政府採購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被告丙○○於97年起擔任元晶公司及辰維公司實際負責人,並自101 年7 月間擔任益彩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辛○○自96年起均簽辦「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勞務採購案之招標,元晶公司則自96至99年及101 至102 年均得標承攬本標案,並由被告丙○○處理投標及與被告辛○○接洽、報價、核銷款項等業務。被告辛○○自99年間起以投資期貨急需資金或急需還款與地下錢莊等理由向被告丙○○借款,被告丙○○認被告辛○○係板橋區公所承辦人員,對停車場設備保養及維修廠商負有監督管理權限,若不同意借款,被告辛○○將刁難元晶公司,遂應允借款,並以元晶公司款項、其個人或其不知情配偶蕭聯宏銀行帳戶提領現金交付被告辛○○,迄102 年5 月止,辛○○總共向被告丙○○借得款項1,202,700 元。被告辛○○為清償上開借款,遂基於利用經辦採購及核銷廠商款項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要求被告丙○○以元晶公司浮報維修款項之方式,並從浮報款項中套取現金,並表示如元晶公司不配合辦理,其會將維修保養的工程讓給別的公司承包,被告丙○○基於公司能繼續營運之考量,僅能依被告辛○○要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配合方式係以元晶公司、益彩公司或辰維公司更換停車場零件之報價e-mail(下稱電郵)或傳真被告辛○○,經被告辛○○虛增品名或單價後電郵回覆元晶公司,被告丙○○即據以重新製作不實報價單;或由被告辛○○將其自行製作之「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概算表」電郵元晶公司,由被告丙○○依被告辛○○指示據以製作不實報價單交付被告辛○○,被告辛○○復持虛報數額之估價單向板橋區公所不知情會計請款,待板橋區公所同意核銷並撥付款項至元晶公司之帳戶,浮報部分即作為償還其所積欠之款項。被告辛○○以上述不實方式向板橋區公所申領維修費用1 筆,詐取虛增金額計38,000元(詐領時間及金額詳參附表十四所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因認被告辛○○此部分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款 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辛○○於調詢、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之自白、被告丙○○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元晶公司電子報價單、益彩公司報價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製作之「板橋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元晶公司、益彩公司、辰維公司)配合辛○○浮報用明細表」、被告丙○○所製作被告辛○○抵債明細及提出之保管條、元晶公司得標案決標公告3 份(99年度「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標案案號:B98531)、101 年度「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與435 藝文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標案案號:B101016 )、102 年度「本區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標案案號B102004 )、板橋區公所養護工課辦理板橋地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經營及採購卷證(101 年度「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與435 藝文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案契約副本、簽文及相關文件、101 年度「本區環河平面停車場與435 藝文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案契約正本、102 年度「本區435 藝文特區停車場收費系統維修保養」案契約正本、相關簽文及文件、元晶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憑單日報表、益彩公司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各1 份、扣案元晶公司99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缺7 月)1 箱、益彩公司報價單1 本等證據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此部分犯行不諱,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只知道該筆38,000元是被告辛○○說要還伊錢,也有說是詮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銓營公司)會匯錢進來(實際匯入益彩公司帳戶37,970元),就是說詮營公司會匯錢進來還被告辛○○欠伊的錢,伊不知道有無詮營公司浮報工程款之事等語;辯護人則以:被告丙○○並不知道就該筆38,000元有無浮報情事,被告丙○○亦與蔡連恩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等語,為被告丙○○辯護。經查: ㈠被告丙○○部分: ⒈公訴意旨已於附表十四「資料來源」欄(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敘明「一、本筆款項係辛○○要求詮營公司蔡連恩浮報某工程維修案(工程名稱不清楚)工程款,並將浮報之38,000元(存摺記錄扣除手續費30元後餘37,970元)匯予丙○○(總計浮報38,000元),用以抵付積欠丙○○債款,故丙○○於存摺記載『過水存入』等語」,顯見公訴意旨認該部分浮報行為,並非被告丙○○所為。再者,上開「資料來源」欄亦敘明係「辛○○要求詮營公司蔡連恩浮報」,惟並未敘明被告丙○○有何參與證人蔡連恩浮報犯行之主觀犯意,亦未指明所涉板橋區公所採購案名稱,是被告丙○○是否參與該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嫌,已然有疑。 ⒉被告丙○○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其有為該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見調查卷二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第75頁、本院卷二第153 頁、本院卷四第191 頁、第207 頁),被告辛○○於調詢時供稱:就該筆38,000元工程款,詮營公司並未浮報,是由益彩公司浮報云云(見調查卷一第40頁),於偵訊時供稱:伊沒有叫詮營公司蔡連恩浮報價款,詮營公司不能這麼做,所以伊不會問蔡連恩等語(見偵查卷二第423 頁),於本院審理時對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及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概括供稱:伊承認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248 頁、本院卷三第85頁、本院卷四第206 頁),證人即詮營公司維修技師蔡連恩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詮營公司會計林惠雪於調詢時亦均未證述被告丙○○涉及公訴意旨所指該筆38,000元浮報工程款之事在卷(見調查卷二第206 頁至第210 頁、第216 頁至第217 頁、偵二卷第13頁至第19頁)。是被告丙○○是否有參與該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嫌,實屬有疑。 ⒊至卷附益彩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調查卷二第80頁、本院卷四第113 頁),雖能證明銓營公司於101 年2 月29日匯款37,970元至益彩公司帳戶,且有經人手寫記載「過水存入」,惟尚難據此即認被告丙○○有涉及該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嫌。 ⒋復觀諸卷附關於元晶公司部分之證據包括:被告丙○○與被告辛○○之通訊監察譯文、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1月1 日、100 年12月9 日、98年12月22日決標公告(元晶公司)、元晶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出貨單、現金支出傳票及請購單零用金支出證明、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概算書、估價單、益彩公司報價單、辰維公司報價單、被告辛○○開立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元晶公司)、益彩公司統一發票、報價單及元晶公司報價單、100 年11月17日保管條、101 年2 月13日借據(元晶公司)、被告丙○○102 年5 月30日手寫之被告辛○○借貸紀錄、元晶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已收帳款簡要表、銷貨憑單日報表、已收帳款明細表、元晶公司報價單、益彩公司報價單、代收票據明細表、奇摩電子信箱網頁列印畫面暨所附附件(周怡怡;周姐【ats123451@yahoo.com.tw】與wilesperkimo【wilesperkimo@yahoo.com.tw】信件往來)、被告丙○○與被告辛○○102 年1月21日、102 年1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與被告丁○○102 年1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元晶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通訊監察譯文完整版(元晶公司)、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元晶公司)等證據(見調查卷一第33頁反面、第59頁、調查卷二第10頁至第12頁、第14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1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38頁至第58 頁 、第60頁至第61頁、第68頁至第72頁、第73頁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93頁、第233 頁至第241 頁、調查卷三第127 頁、第157 頁至第167 頁、偵查卷四第215 頁至第223 頁),扣案借據1 份、被告辛○○開立之折讓單1 份、被告辛○○抵債明細1 張、元晶公司99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缺7 月)1箱、元晶公司100 年度1 月至12月傳票1 箱、元晶公司101年度至102 年度4 月傳票1 箱、元晶公司報價單1 本、元晶公司已收帳款明細1 本、益彩公司報價單1 本、板橋區公所停車場維修概算表1 本、板橋區公所停車場維修保養表1 張、丙○○雜記資料1 本、被告丙○○2009、2010、2011年行事曆3 本、元晶公司支票帳簿2 本、板橋區公所98年勞務契約1 本、板橋區公所101 年勞務契約1 本、板橋區公所102年勞務契約1 本、元晶公司投標文件1 本,亦均未見元晶公司、益彩公司及辰維公司有何關於該筆38,000元工程款之事。 ⒌是綜上,本案實難認被告丙○○有涉及公訴意旨所指該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嫌。 ㈡被告辛○○部分: ⒈被告辛○○雖於本院審理時對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及公訴意旨所指該部分罪嫌概括供稱:伊承認云云(見本院卷二第 248 頁、本院卷三第85頁、本院卷四第206 頁)。惟查,被告辛○○於調詢時供稱:就該筆38,000元工程款,詮營公司並未浮報云云(見調查卷一第40頁),於偵訊時供稱:伊沒有叫詮營公司蔡連恩浮報價款,詮營公司不能這麼做,所以伊不會問蔡連恩等語(見偵查卷二第423 頁)。是被告辛○○供述已有不一。而證人蔡連恩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林惠雪於調詢時均未證述銓營公司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浮報該筆38,000元浮報工程款之事,證人蔡連恩更於偵訊時明確證述:被告辛○○並沒有要求伊提高採購耗材價格以浮報採購款,況且採購案錢都是匯到公司裡,伊也沒有辦法從公司拿錢再分給被告辛○○等語在卷(見調查卷二第206 頁至第210 頁、第216 頁至第217 頁、第219 頁至第222 頁、偵二卷第13頁至第19頁),又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只知道該筆38,000元是被告辛○○說要還伊錢,也有說是詮營公司會匯錢進來,就是說詮營公司會匯錢進來還被告辛○○欠伊的錢,伊不知道詮營公司浮報工程款之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3 頁、本院卷四第191 頁、第207 頁),是綜上,自無從僅依被告辛○○上開前後不一之自白,逕認其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該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嫌。 ⒉又雖被告丙○○於調詢時曾供稱:銓營公司匯該筆38,000元款項進入益彩公司帳戶之前,蔡連恩有以電話聯絡伊表示該筆38,000元款項係被告辛○○要他在銓營公司施作的工程中浮報的工程款,蔡連恩也表示他知道被告辛○○欠伊的錢,所以被告辛○○要他浮報工程款,入銓營公司的帳之後,再匯給伊,作為扣抵積欠伊的債款,伊才會知道蔡連恩也知道被告辛○○會以浮報工程款來扣抵債款的行為等語(見調查卷二第63頁至第64頁),惟被告丙○○該部分陳述並未經具結,且係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且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相互矛盾,亦與證人蔡連恩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不符,其陳述之真實性實屬有疑。再者,依其調詢所述,其係聽聞證人蔡連恩電話中所言,其本身無論事前事後均未涉及亦不知悉銓營公司浮報之實際情形,亦不知悉證人蔡連恩來電時人身狀況為何,被告丙○○前開於調詢時之陳述,顯不足以證明被告辛○○有涉及公訴意旨所指該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嫌。 ⒊至卷附益彩公司合作金庫銀行東三重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調查卷二第80頁、本院卷四第113 頁),雖能證明銓營公司於101 年2 月29日匯款37,970元至益彩公司帳戶,且有經人手寫記載「過水存入」,惟尚難據此即認被告辛○○有涉及該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嫌。 ⒋而前揭卷附關於元晶公司部分之證據,亦均未見元晶公司、益彩公司、辰維公司有何關於該筆38,000元工程款之事,業如前述。至卷內銓營公司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查卷四第189 頁至第193 頁)及扣案銓營公司之板九立體資料管理夾、板橋府後顧客資料夾、板橋華東顧客資料夾、莊敬立體顧客資料夾、板橋萬板顧客資料夾、LINE聊天記錄各1 份、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勞務採購合約8 本、服務獎金統計表、帳款收款明細各1 份、蔡連恩電子資料光碟、光碟各1 片、盧漢章電子檔案光碟1 片、呂學博電子郵件資料隨身硬碟1 個、工作職掌報告1 份,亦均無足以證明被告辛○○有涉及公訴意旨所指該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嫌。⒌綜上,公訴意旨既未指明被告辛○○該筆38,000元工程款使廠商浮報之具體情節及所涉採購案名稱,本案實難認被告辛○○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該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嫌。 五、綜上所述,就被告辛○○、丙○○該被訴部分,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復未能再提出證明被告辛○○、丙○○確有為此部分犯罪之積極證據,整體證明力無從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就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參諸前揭說明,就該部分應對被告辛○○、丙○○均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11條第2 項、第4 項、第5 項後段、第8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37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卓儀、郭耿誠、李秉錡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辛○○): ┌──┬──────┬────────────────┐│編號│犯罪事實 │ 主文 │├──┼──────┼────────────────┤│1 │事實欄一㈠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 │褫奪公權伍年。 │├──┼──────┼────────────────┤│2 │事實欄一㈠即│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附表八編號2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褫奪公權伍年。 │├──┼──────┼────────────────┤│3 │事實欄一㈠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3 │褫奪公權伍年。 │├──┼──────┼────────────────┤│4 │事實欄一㈠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4 │褫奪公權伍年。 │├──┼──────┼────────────────┤│5 │事實欄一㈠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5 │褫奪公權伍年。 │├──┼──────┼────────────────┤│6 │事實欄一㈠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6 │褫奪公權伍年。 │├──┼──────┼────────────────┤│7 │事實欄一㈠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7 │褫奪公權伍年。 │├──┼──────┼────────────────┤│8 │事實欄一㈠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8 │褫奪公權伍年。 │├──┼──────┼────────────────┤│9 │事實欄一㈠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即附表八編號│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9 │褫奪公權伍年。 │├──┼──────┼────────────────┤│10 │事實欄一㈠⒉│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即附表九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1 │。 │├──┼──────┼────────────────┤│11 │事實欄一㈠⒉│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即附表九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2 │。 │├──┼──────┼────────────────┤│12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1 │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3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2 │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4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3 │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5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4 │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6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5 │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7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6 │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8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7 │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 │。 │├──┼──────┼────────────────┤│19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8 │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0 │事實欄一㈡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編號9 │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 │。 │├──┼──────┼────────────────┤│21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1 │。 │├──┼──────┼────────────────┤│22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2 │。 │├──┼──────┼────────────────┤│23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3 │。 │├──┼──────┼────────────────┤│24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4 │。 │├──┼──────┼────────────────┤│25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5 │。 │├──┼──────┼────────────────┤│26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6 │。 │├──┼──────┼────────────────┤│27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7 │。 │├──┼──────┼────────────────┤│28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8 │。 │├──┼──────┼────────────────┤│29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9 │。 │├──┼──────┼────────────────┤│30 │事實欄一㈢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一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10 │。 │├──┼──────┼────────────────┤│31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1 │。 │├──┼──────┼────────────────┤│32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2 │。 │├──┼──────┼────────────────┤│33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3 │。 │├──┼──────┼────────────────┤│34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4 │。 │├──┼──────┼────────────────┤│35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5 │。 │├──┼──────┼────────────────┤│36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6 │。 │├──┼──────┼────────────────┤│37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7 │。 │├──┼──────┼────────────────┤│38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8 │。 │├──┼──────┼────────────────┤│39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9 │。 │├──┼──────┼────────────────┤│40 │事實欄一㈣即│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10 │。 │├──┼──────┼────────────────┤│41 │事實欄一㈤⒈│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褫奪公權伍年。 │├──┼──────┼────────────────┤│42 │事實欄一㈤⒉│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號1 │。 │├──┼──────┼────────────────┤│43 │事實欄一㈤⒉│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號2 │。 │├──┼──────┼────────────────┤│44 │事實欄一㈤⒉│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號3 │。 │├──┼──────┼────────────────┤│45 │事實欄一㈤⒉│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號4 │。 │├──┼──────┼────────────────┤│46 │事實欄一㈤⒉│辛○○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褫奪公權伍年││ │號5 │。 │├──┼──────┼────────────────┤│47 │事實欄一㈥ │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 │褫奪公權伍年。 │├──┼──────┼────────────────┤│48 │事實欄一㈦ │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 │ │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褫奪公權伍年。 │└──┴──────┴────────────────┘附表二(被告乙○○):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1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2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2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3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3 │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4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4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5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5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6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6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7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7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8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8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9 │事實欄一㈠⒈│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即附表八編號│第四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 │9 │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 │權壹年。 │├──┼──────┼────────────────┤│10 │事實欄一㈠⒉│乙○○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即附表九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事實欄一㈠⒉│乙○○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即附表九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被告丙○○):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2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2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3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3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4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4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5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5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6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6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7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7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8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8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9 │事實欄一㈡即│丙○○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編號9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丙○○所││ │ │有之借據壹份、辛○○抵債明細壹張││ │ │、雜記資料壹本、行事曆參本,均沒││ │ │收之。 │└──┴──────┴────────────────┘附表四(被告戊○○):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4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5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6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7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9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事實欄一㈢即│戊○○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1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五(被告癸○○):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2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3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4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5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6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7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9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事實欄一㈢即│癸○○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附表十一編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1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六(被告壬○○):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4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5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6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7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8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9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事實欄一㈣即│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附表十二編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1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七(被告庚○○):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㈤⒈│庚○○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 │ │項、第二項之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 │ │年。 │├──┼──────┼────────────────┤│2 │事實欄一㈤⒉│庚○○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號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㈤⒉│庚○○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號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㈤⒉│庚○○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號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㈤⒉│庚○○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號4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一㈤⒉│庚○○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即附表十三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號5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八: ┌──┬───────┬──────────┬────┐│筆數│交付賄款日期 │太枘公司101 年度內帳│交付賄賂││ │ │記載內容(摘要) │金額 │├──┼───────┼──────────┼────┤│1 │101年5月21日 │小兵:預支 │15,000元│├──┼───────┼──────────┼────┤│2 │101年7月3日 │小兵:餐費 │2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 │ ││ │「101年7月2日 │ │ ││ │」) │ │ │├──┼───────┼──────────┼────┤│3 │101年7月12日 │小兵:機車輪胎更換 │850元 │├──┼───────┼──────────┼────┤│4 │101年7月16日 │小兵:支出(9) │5,000元 │├──┼───────┼──────────┼────┤│5 │101年7月25日 │小兵:支出(7) │2,000元 │├──┼───────┼──────────┼────┤│6 │101年8月6日 │小兵:支出(華) │5,000元 │├──┼───────┼──────────┼────┤│7 │101年9月3日 │兵:支出 │5,000元 │├──┼───────┼──────────┼────┤│8 │101年9月28日 │(兵)支出 │20,000元│├──┼───────┼──────────┼────┤│9 │101年12月19日 │兵:支出 │20,000元│└──┴───────┴──────────┴────┘附表九: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辛○○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太枘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報價日期│項│更換品名 │數量及│單價 │總價 │浮報及回扣│採購案名稱 │ │號│ │次│ │單位 │ │ │金額 │ │ │ │ │ │ │ │ │ │ │ │ ├─┼────┼─┼─────────┼───┼───┼───┼─────┼───────────┤ │1 │101 年間│ │新埔立體停車場-1 │ │ │ │ │101 年度「板橋區新埔停│ │ │ │ │塔門馬達煞車修理 │ │ │ │ │車場1 塔至3 塔電控系統│ │ │ ├─┼─────────┼───┼───┼───┼─────┤更新」 │ │ │ │1 │煞車器修理 │1個 │26,200│26,200│ │ │ │ │ ├─┼─────────┼───┼───┼───┼─────┤ │ │ │ │2 │手控線 │3條 │8,300 │24,900│ │ │ │ ├────┼─┼─────────┼───┼───┼───┼─────┤ │ │ │小計 │ │ │ │ │51,100│20,000 │ │ ├─┼────┼─┼─────────┼───┼───┼───┼─────┼───────────┤ │2 │101 年間│ │莊敬立體停車場- │ │ │ │ │101 年度「莊敬停車塔C │ │ │ │ │PLC主機維修及A塔程│ │ │ │ │塔、G 塔鋼索捲筒、捲筒│ │ │ │ │式更新 │ │ │ │ │用軸承座更新」 │ │ ├────┼─┼─────────┼───┼───┼───┼─────┤ │ │ │ │1 │PLC主機維修 │1式 │30,000│30,000│ │ │ │ ├────┼─┼─────────┼───┼───┼───┼─────┤ │ │ │ │2 │A塔程式更新 │1式 │49,000│49,000│ │ │ │ ├────┼─┼─────────┼───┼───┼───┼─────┤ │ │ │小計 │ │ │ │ │79,000│20,000 │ │ ├─┴────┼─┴─────────┴───┴───┴───┼─────┤ │ │ 總計 │ │40,000 │ │ └──────┴───────────────────────┴─────┴───────────┘ 附表十: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辛○○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元晶公司 │ │ 益彩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報價日期│項次│更換品名 │數量及單│ 單價 │ 總價 │浮報及回│採購案名稱│業者│ │號│ │ │ │位 │ │ │扣金額 │ │ │ │ │ │ │ │ │ │ │ │ │ │ ├─┼────┼──┼─────────┼────┼────┼────┼────┼─────┼──┤ │1 │99年4月 │ │435藝文特區停車場 │ │ │ │ │99年度「本│元晶│ │ │23日 │ │收費設備遷移 │ │ │ │ │區環河平面│公司│ │ │ ├──┼─────────┼────┼────┼────┼────┤停車場435 │ │ │ │ │1 │出票機A00001 │1 │5,000 │5,000 │ │藝文特區停│ │ │ │ ├──┼─────────┼────┼────┼────┼────┤車場收費系│ │ │ │ │2 │欄柵機B001-1 │2 │1,500 │3,000 │ │統維修保養│ │ │ │ ├──┼─────────┼────┼────┼────┼────┤」採購案 │ │ │ │ │3 │感應線圈B034 │4 │5,500 │22,000 │ │ │ │ │ │ ├──┼─────────┼────┼────┼────┼────┤ │ │ │ │ │4 │收費系統A00305 │1 │18,000 │18,000 │ │ │ │ │ │ ├──┼─────────┼────┼────┼────┼────┤ │ │ │ │ │5 │安全島B074 │1 │25,000 │25,000 │ │ │ │ │ │ ├──┼─────────┼────┼────┼────┼────┤ │ │ │ │ │6 │安裝測試 │1 │12,000 │12,000 │ │ │ │ ├─┼────┴──┼─────────┼────┼────┼────┼────┤ │ │ │ │小計 │ │ │ │85,000 │ │ │ │ ├─┼────┬──┼─────────┼────┼────┼────┼────┤ │ │ │ │99年5月 │ │435藝文特區停車場 │ │ │ │ │ │ │ │ │28日 │ │收費亭遷移 │ │ │ │ │ │ │ ├─┼────┼──┼─────────┼────┼────┼────┼────┤ │ │ │ │ │1 │安全島拆除 │1式 │15,000 │15,000 │ │ │ │ ├─┼────┼──┼─────────┼────┼────┼────┼────┤ │ │ │ │ │2 │廢土清運費用 │1式 │10,000 │10,000 │ │ │ │ ├─┼────┼──┼─────────┼────┼────┼────┼────┤ │ │ │ │ │3 │水泥回補抹平 │1式 │12,000 │12,000 │ │ │ │ ├─┼────┼──┼─────────┼────┼────┼────┼────┤ │ │ │ │ │4 │收費亭遷移 │1組 │25,000 │25,000 │ │ │ │ ├─┼────┼──┼─────────┼────┼────┼────┼────┤ │ │ │ │小計 │ │ │ │ │62,000 │ │ │ │ ├─┼────┼──┼─────────┼────┼────┼────┼────┤ │ │ │ │合計 │ │ │ │ │147,000 │52,000 │ │ │ ├─┼────┼──┼─────────┼────┼────┼────┼────┼─────┼──┤ │2 │99年間 │1 │擴充卡 │1張 │25,000 │25,000 │ │99年度「本│元晶│ │ │ ├──┼─────────┼────┼────┼────┼────┤區環河平面│公司│ │ │ │2 │出票機IO機板 │1台 │17,000 │17,000 │ │停車場435 │ │ │ ├────┼──┼─────────┼────┼────┼────┼────┤藝文特區停│ │ │ │小計 │ │ │ │ │42,000 │25,000 │車場收費系│ │ │ │ │ │ │ │ │ │ │統維修保養│ │ │ │ │ │ │ │ │ │ │」採購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9至100 │1 │出票機印字頭 │1組 │6,000 │6,000 │ │「本區環河│元晶│ │ │年間 ├──┼─────────┼────┼────┼────┼────┤平面停車場│公司│ │ │ │2 │出票機主機板維修 │1片 │20,000 │20,000 │ │435 藝文特│ │ │ │ ├──┼─────────┼────┼────┼────┼────┤區停車場收│ │ │ │ │3 │柵欄機連動馬達維修│1式 │10,000 │10,000 │ │費系統維修│ │ │ │ ├──┼─────────┼────┼────┼────┼────┤保養」採購│ │ │ │ │4 │出票機裁刀維修 │1個 │13,000 │13,000 │ │案 │ │ │ │ ├──┼─────────┼────┼────┼────┼────┤ │ │ │ │ │5 │柵欄機控制版維修 │1片 │18,000 │18,000 │ │ │ │ │ │ ├──┼─────────┼────┼────┼────┼────┤ │ │ │ │ │6 │計數控制器 │1組 │18,000 │18,000 │ │ │ │ │ │ │ │(車位控制) │ │ │ │ │ │ │ ├─┼────┴──┴─────────┴────┼────┼────┼────┤ │ │ │ │合計 │ │85,000(│79,000 │ │ │ │ │ │ │含營業稅│ │ │ │ │ │ │ │) │ │ │ │ ├─┼────┬──┬─────────┬────┼────┼────┼────┼─────┼──┤ │4 │99至100 │1 │出票機語音機板維修│1組 │13,000 │13,000 │ │「本區環河│元晶│ │ │年間 │ │(含喇叭) │ │ │ │ │平面停車場│公司│ │ │ ├──┼─────────┼────┼────┼────┼────┤435 藝文特│ │ │ │ │2 │欄柵機入口車輛偵測│2只 │10,800 │21,600 │ │區停車場收│ │ │ │ │ │器維修 │ │ │ │ │費系統維修│ │ │ │ ├──┼─────────┼────┼────┼────┼────┤保養」採購│ │ │ │ │3 │月租控制器維修(一 │1組 │18,000 │18,000 │ │案 │ │ │ │ │ │進一出) │ │ │ │ │ │ │ │ │ ├──┼─────────┼────┼────┼────┼────┤ │ │ │ │ │4 │出票機八埠板維修( │1組 │15,000 │15,000 │ │ │ │ │ │ │ │被雷擊) │ │ │ │ │ │ │ │ │ ├──┼─────────┼────┼────┼────┼────┤ │ │ │ │ │5 │4M細桿(加強型) │2支 │7,200 │14,400 │ │ │ │ │ │ ├──┼─────────┼────┼────┼────┼────┤ │ │ │ │ │6 │印表機維修 │1台 │3,800 │3,800 │ │ │ │ ├─┼────┼──┼─────────┼────┼────┼────┼────┤ │ │ │ │小計 │ │ │ │ │85,800 │50,800 │ │ │ ├─┼────┼──┼─────────┼────┼────┼────┼────┼─────┼──┤ │5 │101年間 │1 │出票機印字頭 │1個 │6,000 │6,000 │ │101 年度「│元晶│ │ │ │ │ │ │ │ │ │本區環河平│公司│ │ │ ├──┼─────────┼────┼────┼────┼────┤面停車場43│ │ │ │ │2 │出票機機板更換 │1片 │25,000 │25,000 │ │5藝 文特區│ │ │ │ ├──┼─────────┼────┼────┼────┼────┤停車場收費│ │ │ │ │3 │裁刀更新 │1個 │10,000 │10,000 │ │系統維修保│ │ │ │ ├──┼─────────┼────┼────┼────┼────┤養」採購案│ │ │ │ │4 │收費主機維修(含韌 │1式 │29,000 │29,000 │ │ │ │ │ │ │ │體升級) │ │ │ │ │ │ │ │ │ ├──┼─────────┼────┼────┼────┼────┤ │ │ │ │ │5 │計數控制器(含車位 │1組 │18,000 │18,000 │ │ │ │ │ │ │ │控制連線) │ │ │ │ │ │ │ ├─┼────┼──┼─────────┼────┼────┼────┼────┤ │ │ │ │ 小計 │ │ │ │ │88,000 │88,000 │ │ │ ├─┼────┼──┼─────────┼────┼────┼────┼────┼─────┼──┤ │6 │102年間 │1 │連線IO │1台 │32,000 │32,000 │ │102 年度「│元晶│ │ │ │ │(起訴書誤載為「電│ │(起訴書│(起訴書│ │本區環河平│公司│ │ │ │ │腦主機(含軟體)」│ │誤載為「│誤載為「│ │面停車場43│ │ │ │ │ │ │ │58,000」│58,000」│ │5 藝文特區│ │ │ │ ├──┼─────────┼────┼────┼────┼────┤停車場收費│ │ │ │ │2 │電腦主機板維修(含│1台 │16,000 │16,000 │ │系統維修保│ │ │ │ │ │軟體重灌) │ │(起訴書│(起訴書│ │養」採購案│ │ │ │ │ │(起訴書誤載為「出│ │誤載為「│誤載為「│ │ │ │ │ │ │ │票機(票扣式)) │ │150,000 │15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出票機 │1台 │20,500(│20,500(│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票│ │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 │ │ │ │ │扣式讀卡機」) │ │載為「42│載為「42│ │ │ │ │ │ │ │ │ │,000」)│,000」)│ │ │ │ │ │ ├──┼─────────┼────┼────┼────┼────┤ │ │ │ │ │4 │8埠卡 │1張 │16,500 │16,500 │ │ │ │ │ │ │ │(起訴書漏列) │ │(起訴書│(起訴書│ │ │ │ │ │ │ │ │ │漏列) │漏列) │ │ │ │ ├─┼────┼──┼─────────┼────┼────┼────┼────┤ │ │ │ │小計 │ │ │ │ │85,000 │35,000 │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 │250,000 │ │ │ │ │ │ │ │ │ │ │」) │ │ │ │ ├─┼────┼──┼─────────┼────┼────┼────┼────┼─────┼──┤ │7 │99年至10│1 │統一發票機紙捲(空 │400捲 │40 │16,000 │ │99年度、10│元晶│ │ │2 年間 │ │白黑點 ) │ │ │ │ │1 年度或10│公司│ │ │ ├──┼─────────┼────┼────┼────┼────┤2 年度「本│ │ │ │ │2 │統一發票機紙小捲( │400捲 │33 │13,200 │ │區環河平面│ │ │ │ │ │空白黑點 ) │ │ │ │ │停車場435 │ │ ├─┼────┼──┼─────────┼────┼────┼────┼────┤藝文特區停│ │ │ │小計 │ │ │ │ │29,200 │2,400 │車場收費系│ │ │ │ │ │ │ │ │ │ │統維修保養│ │ │ │ │ │ │ │ │ │ │」採購案 │ │ ├─┼────┼──┼─────────┼────┼────┼────┼────┼─────┼──┤ │8 │100年間 │ │「華翠停車場B區、K│ │ │ │ │100年度「 │益彩│ │ │ │ │區、A區與萬板平面 │ │ │ │ │華翠停車場│公司│ │ │ │ │停車場柵欄機雷擊維│ │ │ │ │B 區、K區 │ │ │ │ │ │修 │ │ │ │ │、A區與萬 │ │ │ │ ├──┼─────────┼────┼────┼────┼────┤板平面停車│ │ │ │ │1 │減速機 │1組 │13,000 │13,000 │ │場收費系統│ │ │ │ ├──┼─────────┼────┼────┼────┼────┤維修保養」│ │ │ │ │2 │運動齒輪鍊條 │1組 │2,000 │2,000 │ │採購案 │ │ │ │ ├──┼─────────┼────┼────┼────┼────┤ │ │ │ │ │3 │柵欄主機板 │2組 │12,000 │24,000 │ │ │ │ │ │ ├──┼─────────┼────┼────┼────┼────┤ │ │ │ │ │4 │上下點壓扣 │6組 │2,000 │12,000 │ │ │ │ │ │ ├──┼─────────┼────┼────┼────┼────┤ │ │ │ │ │5 │馬達維修 │1組 │10,000 │10,000 │ │ │ │ │ │ ├──┼─────────┼────┼────┼────┼────┤ │ │ │ │ │6 │微動開關 │4組 │3,000 │12,000 │ │ │ │ │ │ ├──┼─────────┼────┼────┼────┼────┤ │ │ │ │ │7 │啟動電容 │1組 │2,000 │2,000 │ │ │ │ │ │ ├──┼─────────┼────┼────┼────┼────┤ │ │ │ │ │8 │電源繼電器 │1組 │5,500 │5,500 │ │ │ │ │ ├────┼──┼─────────┼────┼────┼────┼────┤ │ │ │ │小計 │ │ │ │ │80,500 │80,500 │ │ │ ├─┼────┼──┼─────────┼────┼────┼────┼────┼─────┼──┤ │9 │101年間 │ │華翠停車場讀票機與│1 │ │ │ │101年度「 │益彩│ │ │ │ │出票機維修 │ │ │ │ │華翠停車場│公司│ │ │ ├──┼─────────┼────┼────┼────┼────┤B 區、K區 │ │ │ │ │1 │讀票機讀寫頭-晶片│1個 │16,200 │16,200 │ │、A區與萬 │ │ │ │ │ │讀寫頭 │ │ │ │ │板平面停車│ │ │ │ ├──┼─────────┼────┼────┼────┼────┤場收費系統│ │ │ │ │2 │出票機軌道維修 │1組 │17,000 │17,000 │ │維修保養」│ │ │ │ ├──┼─────────┼────┼────┼────┼────┤採購案 │ │ │ │ │3 │柵欄機連動馬達維修│1式 │13,800 │13,800 │ │ │ │ │ │ ├──┼─────────┼────┼────┼────┼────┤ │ │ │ │ │4 │出票機PC板更換 │1片 │15,500 │15,500 │ │ │ │ │ │ ├──┼─────────┼────┼────┼────┼────┤ │ │ │ │ │5 │出票機感測器更新-│1個 │14,000 │14,000 │ │ │ │ │ │ │ │含柵欄機控制器 │ │ │ │ │ │ │ │ │ ├──┼─────────┼────┼────┼────┼────┤ │ │ │ │ │6 │技術控制器-車位控│1組 │8,500 │8,500 │ │ │ │ │ │ │ │制 │ │ │ │ │ │ │ ├─┼────┼──┴─────────┴────┴────┼────┼────┤ │ │ │ │小計 │ │85,000 │85,000 │ │ │ ├─┴────┼──────────────────────┴────┼────┼─────┴──┤ │總計 │ │497,700 │ │ └──────┴───────────────────────────┴────┴────────┘ 附表十一: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辛○○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寰亞有限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筆數│報價日期│項次│更換品名 │數量及單│ 單價 │ 總價 │浮報及回│採購案名稱 │ │ │ │ │ │位 │ │ │扣金額 │ │ ├──┼────┼──┼─────────┼────┼────┼───┼────┼────────┤ │1 │100年8月│ │100年8月8日因雷擊 │ │ │ │ │100 年度「本區府│ │ │11日 │ │造成設備離線,更換│ │ │ │ │中停車塔維修保養│ │ │ │ │連線控制I.C │ │ │ │ │案」 │ │ │ ├──┼─────────┼────┼────┼───┼────┤ │ │ │ │1 │一塔驗票機維修-更│1式 │13,000 │13,000│ │ │ │ │ │ │換I.C.等零件 │ │ │ │ │ │ │ │ ├──┼─────────┼────┼────┼───┼────┤ │ │ │ │2 │柵欄機維修 │1式 │6,000 │6,000 │ │ │ │ │ ├──┼─────────┼────┼────┼───┼────┤ │ │ │ │3 │電腦連線維修-更換│1式 │16,000 │16,000│ │ │ │ │ │ │連線設備 │ │ │ │ │ │ │ ├────┼──┼─────────┼────┼────┼───┼────┤ │ │ │小計 │ │ │ │ │35,000│29,582 │ │ │ │ │ │ │ │ │ │ │ │ ├──┼────┼──┼─────────┼────┼────┼───┼────┼────────┤ │2 │100 年間│1 │出票機-更換I.C.機│1式 │20,400 │20,400│ │100 年度「本區新│ │ │ │ │板、語音出票系統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案」 │ │ │ │2 │柵欄機維修-車輛偵│1式 │21,000 │21,000│ │ │ │ │ │ │測器、欄臂更換 │ │ │ │ │ │ ├──┼────┼──┼─────────┼────┼────┼───┼────┤ │ │ │ │3 │收費印表機維修-更│1式 │21,600 │21,600│ │ │ │ │ │ │換外蓋、馬達 │ │ │ │ │ │ ├──┼────┼──┼─────────┼────┼────┼───┼────┤ │ │ │小計 │ │ │ │ │63,000│42,945 │ │ │ │ │ │ │ │ │ │ │ │ ├──┼────┼──┼─────────┼────┼────┼───┼────┼────────┤ │3 │100年間 │ │讀票機構印字頭-FE│1台 │55,650 │55,650│ │100 年度「本區府│ │ │ │ │DERAL APD00-00000 │ │ │ │ │中停車塔維修保養│ │ │ │ │讀票機構用印字頭(│ │ │ │ │案」 │ │ │ │ │票亭Transport#623│ │ │ │ │ │ │ │ │ │9-2301) │ │ │ │ │ │ ├──┼────┼──┼─────────┼────┼────┼───┼────┤ │ │ │合計 │ │ │ │ │55,650│21,362 │ │ │ │ │ │ │ │ │ │ │ │ ├──┼────┼──┼─────────┼────┼────┼───┼────┼────────┤ │4 │101年間 │1 │計價電腦維修-更換│1組 │53000 │53,000│ │101 年間「本區府│ │ │ │ │一體成形鍵盤、輸出│ │ │ │ │中停車塔維修保養│ │ │ │ │入專用排線等 │ │ │ │ │案」 │ │ │ ├──┼─────────┼────┼────┼───┼────┤ │ │ │ │2 │出票機維修-sst維 │1式 │31000 │31,000│ │ │ │ │ │ │護與更換odd.even │ │ │ │ │ │ ├──┼────┼──┼─────────┼────┼────┼───┼────┤ │ │ │小計 │ │ │ │ │84,000│62,002 │ │ ├──┼────┼──┼─────────┼────┼────┼───┼────┼────────┤ │5 │101年11 │1 │讀票機構讀寫單元-│1台 │53,550 │53,550│ │101 年度「本區府│ │ │月 │ │FEDERAL APD80-2679│ │ │ │ │中停車塔維修保養│ │ │ │ │5讀寫頭更新、軌道 │ │ │ │ │案」 │ │ │ │ │組、滾輪更新 │ │ │ │ │ │ │ │ ├──┼─────────┼────┼────┼───┼────┤ │ │ │ │2 │二塔臨時驗票機- │1組 │35,175 │35,175│ │ │ │ │ │ │FEDERAL APD91-1137│ │ │ │ │ │ │ │ │ │2 │ │ │ │ │ │ ├──┼────┼──┼─────────┼────┼────┼───┼────┤ │ │ │小計 │ │ │ │ │88,725│39,506 │ │ ├──┼────┼──┼─────────┼────┼────┼───┼────┼────────┤ │6 │100年間 │1 │柵欄機維修-FEDERA│1pc │18,100 │18,100│ │100 年度「本區新│ │ │ │ │L APD 00-00000更換│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 │ │出口柵欄機Config(C│ │ │ │ │案」 │ │ │ │ │ONFIGPKGCDGATEW/ST│ │ │ │ │ │ │ │ │ │DVC&CC)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車位計數板更換 │1pc │25,000 │25,000│ │ │ ├──┼────┼──┼─────────┼────┼────┼───┼────┤ │ │ │小計 │ │ │ │ │43,100│30,000 │ │ │ │ │ │ │ │ │ │ │ │ ├──┼────┼──┼─────────┼────┼────┼───┼────┼────────┤ │7 │101年間 │1 │讀票機維修- │1組 │29,000 │29,000│ │101 年度「本區新│ │ │ │ │FEDERAL APD更換讀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 │ │寫頭、票券輸送軌道│ │ │ │ │案」 │ │ │ ├──┼─────────┼────┼────┼───┼────┤ │ │ │ │2 │報表列印機維修 │1式 │15,400 │15,400│ │ │ │ │ ├──┼─────────┼────┼────┼───┼────┤ │ │ │ │3 │出票機維修 │1組 │35,000 │35,000│ │ │ ├──┼────┼──┼─────────┼────┼────┼───┼────┤ │ │ │小計 │ │ │ │ │79,400│65,356 │ │ ├──┼────┼──┼─────────┼────┼────┼───┼────┼────────┤ │8 │102年2月│ │ │ │ │50,837│11,075 │102 年度「本區新│ │ │1 日(寰│ │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亞公司統│ │ │ │ │ │ │案」 │ │ │一發票開│ │ │ │ │ │ │ │ │ │具日期)│ │ │ │ │ │ │ │ ├──┼────┼──┼─────────┼────┼────┼───┼────┼────────┤ │9 │102年3月│ │ │ │ │50,833│11,071 │102 年度「本區新│ │ │1 日(寰│ │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亞公司統│ │ │ │ │ │ │案」 │ │ │一發票開│ │ │ │ │ │ │ │ │ │具日期)│ │ │ │ │ │ │ │ ├──┼────┼──┼─────────┼────┼────┼───┼────┼────────┤ │10 │102年4月│ │ │ │ │50,833│11,071 │102 年度「本區新│ │ │2 日(寰│ │ │ │ │ │ │海停車場維修保養│ │ │亞公司統│ │ │ │ │ │ │案」 │ │ │一發票開│ │ │ │ │ │ │ │ │ │具日期)│ │ │ │ │ │ │ │ ├──┼────┴──┴─────────┴────┴────┴───┼────┼────────┤ │ │ 總計 │323,970 │ │ └──┴───────────────────────────────┴────┴────────┘ 附表十二: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辛○○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立川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筆數│報價日期│項次│更換品名 │數量及單│ 單價 │ 總價 │浮報及回│採購案名稱 │ │ │ │ │ │位 │ │ │扣金額 │ │ ├──┼────┼──┼─────────┼────┼───┼───┼────┼─────────┤ │1 │100年4月│1 │門馬達更換 │1組 │70,000│70,000│ │100 年度「本區府後│ │ │22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 │ │2 │更換及調整測試工資│1式 │5,000 │5,000 │ │案」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75,000│30,000 │ │ ├──┼────┼──┼─────────┼────┼───┼───┼────┼─────────┤ │2 │100年間 │1 │晶體模組 │2組 │25,000│50,000│ │100 年度「本區民權│ │ │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 │ │2 │主機板驅動版 │2片 │6,000 │12,000│ │案」 │ │ │ │ │ │ │ │ │ │ │ │ │ ├──┼─────────┼────┼───┼───┼────┤ │ │ │ │3 │電容 │2個 │1,000 │2,000 │ │ │ │ │ │ │ │ │ │ │ │ │ │ │ ├──┼─────────┼────┼───┼───┼────┤ │ │ │ │4 │PG卡 │2片 │6,000 │12,000│ │ │ │ │ ├──┼─────────┼────┼───┼───┼────┤ │ │ │ │5 │橋式整流器 │1個 │2,000 │2,000 │ │ │ │ │ ├──┼─────────┼────┼───┼───┼────┤ │ │ │ │6 │驅動版 │1片 │7,000 │70,000│ │ │ ├──┼────┼──┼─────────┼────┼───┼───┼────┤ │ │ │小計 │ │ │ │ │85,000│30,000 │ │ ├──┼────┼──┼─────────┼────┼───┼───┼────┼─────────┤ │3 │100年間 │1 │油閥、油封更新 │1組 │27,000│27,000│ │100 年度「本區府後│ │ │ │ │ │ │ │ │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 │ ├──┼─────────┼────┼───┼───┼────┤案」 │ │ │ │2 │壓克力天花板 │1組 │6,000 │6,000 │ │ │ │ │ ├──┼─────────┼────┼───┼───┼────┤ │ │ │ │3 │電源供應器 │1組 │5,000 │5,000 │ │ │ │ │ ├──┼─────────┼────┼───┼───┼────┤ │ │ │ │4 │光電定位開關 │5個 │6,000 │30,000│ │ │ ├──┼────┼──┼─────────┼────┼───┼───┼────┤ │ │ │小計 │ │ │ │ │68,000│12,000 │ │ │ │ │ │ │ │ │ │ │ │ ├──┼────┼──┼─────────┼────┼───┼───┼────┼─────────┤ │4 │100年間 │1 │門控制器 │2組 │18,000│36,000│ │100 年度「本區民權│ │ │ │ │ │ │ │ │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 │ ├──┼─────────┼────┼───┼───┼────┤案」 │ │ │ │2 │主機煞車器 │2片 │13,000│26,000│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62,000│20,000 │ │ ├──┼────┼──┼─────────┼────┼───┼───┼────┼─────────┤ │5 │101年3月│1 │三針表 │1組 │ │10,000│ │101 年度「本區府後│ │(原│6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手動洩壓閥 │1組 │ │4,000 │ │案」 │ │書筆│ ├──┼─────────┼────┼───┼───┼────┤ │ │數10│ │3 │更換R68循環油 │150加侖 │400 │60,000│ │ │ │) │ ├──┼─────────┼────┼───┼───┼────┤ │ │ │ │4 │車箱緩衝墊 │1組 │ │6,000 │ │ │ │ │ ├──┼─────────┼────┼───┼───┼────┤ │ │ │ │5 │按鈕 │18組 │300 │5,400 │ │ │ │ │ ├──┼─────────┼────┼───┼───┼────┤ │ │ │ │6 │內門門板 │1片 │ │8,000 │ │ │ ├──┼────┼──┼─────────┼────┼───┼───┼────┤ │ │ │小計 │ │ │ │ │93,400│ │ │ ├──┼────┼──┼─────────┼────┼───┼───┼────┤ │ │ │報價加計│ │ │ │ │4,670 │ │ │ │ │5% 稅金│ │ │ │ │ │ │ │ ├──┼────┼──┼─────────┼────┼───┼───┼────┤ │ │ │合計 │ │ │ │ │98,070│20,000 │ │ ├──┼────┼──┼─────────┼────┼───┼───┼────┼─────────┤ │6 │101年9月│1 │機坑防水粉刷 │2台 │15000 │30,000│ │101 年度「本區民權│ │(原│17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抽水 │1式 │ │3,000 │ │案」 │ │書筆│ ├──┼─────────┼────┼───┼───┼────┤ │ │數5 │ │3 │更換機坑單輪開關 │2台 │3000 │6,000 │ │ │ │) │ ├──┼─────────┼────┼───┼───┼────┤ │ │ │ │4 │更換調速機張力車 │2台 │15000 │30,000│ │ │ ├──┼────┼──┼─────────┼────┼───┼───┼────┼─────────┤ │ │小計 │ │ │ │ │69,000│20,000 │ │ ├──┼────┼──┼─────────┼────┼───┼───┼────┼─────────┤ │7 │101年9月│1 │更換省電燈具 │5組 │2,000 │10,000│ │101 年度「本區府後│ │(原│17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緊急照明燈及電源供│1組 │ │8,000 │ │案」 │ │書筆│ │ │應器 │ │ │ │ │ │ │數6 │ ├──┼─────────┼────┼───┼───┼────┤ │ │) │ │3 │更換PLC可程式控制 │1組 │ │30,000│ │ │ │ │ │ │器 │ │ │ │ │ │ │ │ ├──┼─────────┼────┼───┼───┼────┤ │ │ │ │4 │更換主接觸器 │1組 │ │6,000 │ │ │ │ │ ├──┼─────────┼────┼───┼───┼────┤ │ │ │ │5 │更換PVC地磚 │1式 │ │3,000 │ │ │ │ │ ├──┼─────────┼────┼───┼───┼────┤ │ │ │ │6 │更換樓層顯示器 │6組 │3,000 │18,000│ │ │ │ │ ├──┼─────────┼────┼───┼───┼────┤ │ │ │ │7 │機坑防水粉刷 │1式 │ │15,000│ │ │ ├──┼────┼──┼─────────┼────┼───┼───┼────┤ │ │ │小計 │ │ │ │ │90,000│30,000 │ │ ├──┼────┼──┼─────────┼────┼───┼───┼────┼─────────┤ │8 │102年間 │1 │更換消音馬達 │1組 │ │33,000│ │102 年度「本區府後│ │(原│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更換R68循環油 │400公升 │90 │36,000│ │案」 │ │書筆│ │ │ │ │ │ │ │ │ │數7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69,000│20,000 │ │ ├──┼────┼──┼─────────┼────┼───┼───┼────┼─────────┤ │9 │102年3月│1 │更換主鋼索12mm │2台 │48,000│96,000│20,000 │102 年度「本區民權│ │(原│8日 │ │ │ │ │ │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 │ │ │ │ │ │案」 │ │書筆│ │ │ │ │ │ │ │ │ │數8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02年4月│1 │鋼索 │3條 │18,000│54,000│ │102 年度「本區府後│ │(原│26日 ├──┼─────────┼────┼───┼───┼────┤停車場電梯維修保養│ │起訴│ │2 │鋼索連結頭(含工資)│3組 │8,000 │24,000│ │案」 │ │書筆│ │ │ │ │ │ │ │ │ │數9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78,000│20,000 │ │ ├──┼────┼──┴─────────┴────┴───┴───┼────┼─────────┤ │ │總計 │ │222,000 │ │ └──┴────┴─────────────────────────┴────┴─────────┘ 附表十三: ┌────────────────────────────────────────────────┐ │板橋區公有停車塔(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採購案得標業者配合辛○○浮報費用明細表 │ │ 得標業者:冠騰公司 │ │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報價日期│項│更換品名 │數量及│ 單價 │ 總價 │浮報及│採購案名稱 │ │號│ │次│ │單位 │ │ │回扣金│ │ │ │ │ │ │ │ │ │額 │ │ ├─┼────┼─┼─────────┼───┼───┼────┼───┼────────────┤ │1 │101年間 │1 │橫式馬達更新 │1式 │28,500│28,5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 │ ├─┼─────────┼───┼───┼────┤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 │2 │煞車器更新 │1台 │18,000│18,000 │ │統維護保養」 │ │ │ ├─┼─────────┼───┼───┼────┤ │ │ │ │ │3 │減速機維修 │1台 │15,000│15,000 │ │ │ │ │ ├─┼─────────┼───┼───┼────┤ │ │ │ │ │4 │線路更新、安裝、調│1式 │7,700 │7,700 │ │ │ │ │ │ │整測試 │ │ │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69,200 │5,000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61,500」│ │ │ │ │ │ │ │ │ │) │ │ │ ├─┼────┼─┼─────────┼───┼───┼────┼───┼────────────┤ │2 │101年間 │1 │升降馬達維修(含更│1台 │33,000│33,0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 │ │ │換減速機) │ │ │ │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統維護保養」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2 │游動電纜 │10條 │2,600 │26,000 │ │ │ │ │ │ │(0.75*5芯) │ │ │ │ │ │ │ │ ├─┼─────────┼───┼───┼────┼───┤ │ │ │ │3 │游動電纜 │10條 │3,400 │34,000 │ │ │ │ │ │ │(0.75*12芯) │ │ │ │ │ │ ├─┼────┼─┼─────────┼───┼───┼────┼───┤ │ │ │小計 │ │ │ │ │93,000 │4,000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60,000」│ │ │ │ │ │ │ │ │ │) │ │ │ ├─┼────┼─┼─────────┼───┼───┼────┼───┼────────────┤ │3 │101年間 │1 │升降馬達維修(含更│1台 │28,000│28,0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 │ │ │換減速機) │ │ │ │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 │ │ │ │ │ │ │統維護保養」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2 │游動電纜 │10條 │2,600 │26,000 │ │ │ │ │ │ │(0.75*5芯) │(起訴│ │ │ │ │ │ │ │ │ │書誤載│ │ │ │ │ │ │ │ │ │為「2 │ │ │ │ │ │ │ │ │ │條」)│ │ │ │ │ │ │ ├─┼─────────┼───┼───┼────┼───┤ │ │ │ │3 │游動電纜 │10條 │3,400 │34,000 │ │ │ │ │ │ │(0.75*12芯) │(起訴│ │ │ │ │ │ │ │ │ │書誤載│ │ │ │ │ │ │ │ │ │為「2 │ │ │ │ │ │ │ │ │ │條」)│ │ │ │ │ ├─┼────┼─┼─────────┼───┼───┼────┼───┤ │ │ │小計 │ │ │ │ │88,000 │4,000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60,000」│ │ │ │ │ │ │ │ │ │) │ │ │ ├─┼────┼─┼─────────┼───┼───┼────┼───┼────────────┤ │4 │101年間 │1 │防落動力缸 │1台 │86,000│86,0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小計 │ │ │ │ │86,000 │5,000 │統維護保養」 │ │ │ │ │ │ │ │ │ │ │ ├─┼────┼─┼─────────┼───┼───┼────┼───┼────────────┤ │5 │101年間 │1 │升降用電磁開關 │1個 │6,500 │6,500 │ │101 年度「本區府中停車塔│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萬板停車場機械式停管系│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統維護保養」 │ │ │ │ │ │) │) │ │ │ │ │ │ ├─┼─────────┼───┼───┼────┼───┤ │ │ │ │2 │上升極限開關 │1個 │2,800 │2,800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3 │轉盤馬達減速機煞車│1個 │5,600 │5,600 │ │ │ │ │ │ │整流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起訴書漏列)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4 │電磁接觸器 │1個 │1,500 │1,500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5 │防落鋼索 │2條 │7,200 │14,400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 │ │ │6 │升降主馬達冷卻風扇│1式 │ 8,500│8,500 │ │ │ │ │ │ │修理 │ │ │ │ │ │ │ │ ├─┼─────────┼───┼───┼────┼───┤ │ │ │ │7 │D塔極限開關 │6個 │ 800│4,800 │ │ │ │ │ │ │ │ │ │ │ │ │ │ │ ├─┼─────────┼───┼───┼────┼───┤ │ │ │ │8 │磁吸鐵 │4組 │ 3,200│12,800 │ │ │ │ │ │ │(起訴書漏列) │(起訴│(起訴│(起訴書│ │ │ │ │ │ │ │書漏列│書漏列│漏列) │ │ │ │ │ │ │ │) │) │ │ │ │ ├─┼────┼─┼─────────┼───┼───┼────┼───┤ │ │ │小計 │ │ │ │ │56,900 │6,400 │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13,300」│ │ │ │ │ │ │ │ │ │) │ │ │ ├─┴────┼─┴─────────┴───┴───┴────┼───┼────────────┤ │ 總計 │ │24,400│ │ └──────┴────────────────────────┴───┴────────────┘ 附表十四: ┌─┬────┬─┬─────────┬───┬───┬────┬───┬───┬─────┬──┐ │編│報價日 │項│更換品名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被告許│資料來源 │所屬│ │號│期 │次│ │ │ │ │ │晉維浮│ │採購│ │ │ │ │ │ │ │ │ │報金額│ │案名│ │ │ │ │ │ │ │ │ │ │ │稱 │ │ │ │ │ │ │ │ │ │ │ │ │ ├─┼────┼─┼─────────┼───┼───┼────┼───┼───┼─────┼──┤ │1 │ │ │詮營公司蔡連恩匯款│ │ │ │ │38,000│一、扣案元│ │ │(│ │ │ │ │ │ │ │ │晶公司99年│ │ │原│ │ │ │ │ │ │ │ │度1 月至12│ │ │起│ │ │ │ │ │ │ │ │月傳票(缺│ │ │訴│ │ │ │ │ │ │ │ │7 月)1箱 │ │ │書│ │ │ │ │ │ │ │ │、益彩公司│ │ │附│ │ │ │ │ │ │ │ │報價單1本 │ │ │表│ │ │ │ │ │ │ │ │(即扣押物│ │ │二│ │ │ │ │ │ │ │ │編號7-1 、│ │ │筆│ │ │ │ │ │ │ │ │7-6) │ │ │數│ │ │ │ │ │ │ │ │二、丙○○│ │ │10│ │ │ │ │ │ │ │ │102年5月22│ │ │)│ │ │ │ │ │ │ │ │日、102年5│ │ ├─┼────┴─┴─────────┴───┴───┴────┴───┼───┤月30日筆錄│ │ │ │ │ │暨附件資料│ │ │ │ │ │報價單。三│ │ │ │ │ │、元晶公司│ │ │ │ │ │應收帳款明│ │ │ │ │ │細表、銷貨│ │ │ │ │ │憑單日報表│ │ │ │ │ │及益彩公司│ │ │ │ │ │合作金庫帳│ │ │ │ │ │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注意事項│ │ │ │ │ │一、本筆款│ │ │ │ │ │項係被告許│ │ │ │ │ │晉維要求詮│ │ │ │ │ │營公司蔡連│ │ │ │ │ │恩浮報某工│ │ │ │ │ │程維修案(│ │ │ │ │ │工程名稱不│ │ │ │ │ │清楚)工程│ │ │ │ │ │款,並將浮│ │ │ │ │ │報之38,000│ │ │ │ │ │元(存摺記│ │ │ │ │ │錄扣除手續│ │ │ │ │ │費30元後餘│ │ │ │ │ │37,970元) │ │ │ │ │ │匯予被告周│ │ │ │ │ │怡君(總計│ │ │ │ │ │浮報38,000│ │ │ │ │ │元),用以│ │ │ │ │ │抵付積欠被│ │ │ │ │ │告丙○○債│ │ │ │ │ │款,故被告│ │ │ │ │ │丙○○於存│ │ │ │ │ │摺記載「過│ │ │ │ │ │水存入」。│ │ │ │ │ │二、益彩公│ │ │ │ │ │司獲核付入│ │ │ │ │ │帳日期: │ │ │ │ │ │101年2月29│ │ │ │ │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