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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鎰元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鎰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鎰元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一)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1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以100年度簡字第90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各罪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9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三)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7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惟其中於99年12月2日18時30分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非字第263 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上開(二)之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3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四)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41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10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五)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3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以100 年度易字第367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上開(四)、(五)之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9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 月確定;(六)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七)又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11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以100 年度易字第45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六)、(七)之罪刑,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4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並與上揭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5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 月8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21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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