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93號109年度訴字第2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淑珍 選任辯護人 陳品妤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孝澤(原名「陳慶樺」)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王鎧鋒 選任辯護人 吳尚道律師 被 告 王文正 陳居弘 陸國贒 陳臻樺 張文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瑋婷 李榮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李彥鋒律師 被 告 施俊傑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147、11646 號)、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881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2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戌○○①犯如附表二十二編號3 、5 、6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 十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得易科罰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宣告如附表二十三編號1 所示。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㈡子○○①犯如附表二十二編號3 、5 、6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 十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得易科罰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宣告如附表二十三編號2 所示。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㈢丙○○①犯如附表二十二編號3 、5 、6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 十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得易科罰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宣告如附表二十三編號3 所示。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㈣甲○○①犯如附表二十二編號3 、6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二 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宣告如附表二十三編號4 所示。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㈤丑○○①犯如附表二十二編號3 、5 、6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 十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②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㈥午○○所犯如附表二十二編號3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二編 號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宣告如附表二十三編號6 所示。 ㈦巳○○所犯如附表二十二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十二所示 編號3 之刑。 ㈧壬○○、辰○○、戊○○、辛○○均無罪。 事 實 一、戌○○(暱稱「星彤」、「星小彤」)係從事不動產二胎借貸 業務,其夫壬○○於「東欣美護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欣公 司」)上班,從事清潔工作;丙○○(綽號「小林」)則係從 事中古車買賣,其妻為辰○○,其因中古車買賣而與戌○○相識 ;丑○○係戌○○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間暫借居在戌○○新北 市○○區○○○路00巷00弄0 號6 樓住處。另子○○(原名「陳慶 樺」,於110 年6 月28日改名)係如附表一所示之「有伶有限公司」(下簡稱「有伶公司」)、「吉光亮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吉光亮公司」)、「力泓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力泓公司」)、「百宜特有限公司」(下簡稱「百宜特公司」)等實際負責人,與戌○○、丙○○間有放款業務資金 往來;甲○○(綽號「小郭」、「阿奇」)則為子○○友人,亦 係從事不動產二胎借貸業務;又午○○、巳○○均係子○○友人。 二、丙○○因於106 年間,在臺北市萬華區與林○興(姓名年籍詳 卷)相識,知悉林○興有輕度智能障礙且無工作,認有機可欺利用,遂與戌○○於106 年9 月底某日,向林○興稱可幫其 安排工作、住宿,而將林○興帶返至戌○○上址蘆洲住處同住 ,並由戌○○請其夫壬○○為林○興安排至東欣公司工作,其後 林○興即於106 年10月至107 年6 月間,與壬○○同至東欣公 司在臺北市中山區(大直地區)「美麗華百樂園」購物中心外包工作地點,擔任清潔工,俟機利用。之後其等自林○興處得悉其住在臺中同有輕度智能障礙之兄林○科(姓名年籍詳卷)且名下有不動產,認亦有機可欺利用,戌○○、丙○○遂 復於106 年10月間,開車載同林○興至臺中,向林○科稱可幫 其創業開店賣雞排、購屋置產,而將其接至戌○○上址蘆洲住 處同住。 三、其後戌○○、丙○○即利用林○科有輕度智能障礙,認知判斷事 務能力不足,而為下列行為: ㈠其二人夥同子○○、甲○○,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戌○○向林○科佯稱要幫其創業開 店、在新北市汐止區五堵地區購屋貸款有資金需求,須將其在臺中所有房地抵押借款云云,使林○科陷於錯誤,同意提供其如附表十四編號1 所示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之後即由子○○指示甲○○聯繫尋得吳姓金主後,再由戌○○、 丙○○、甲○○於106 年10月30日,帶同林○科至新北市三重區 三和路吳姓金主處,簽立借款契約書、本票、撥款同意書、信託契約書等文件,以林○科所有如附表十四編號1 所示房地設定抵押債權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登記予吳姓金主指定之陳瀅妤,借款120 萬元,林○科於同年11月2 日辦妥抵押登記,簽收上開借款預扣利息10萬元而實拿得110 萬元後,即誤信將該借款交付戌○○處理。戌○○等人詐得林○科上開 借款後,即由子○○分得80萬元、戌○○、丙○○各分得15萬元, 甲○○則自金主處取得借款6%之佣金即7 萬2,000 元。 ㈡至107 年4 月間,因上開林○科房地抵押借款,屆期拖欠未能 清償,金主催討急迫,戌○○、丙○○、子○○、甲○○再夥同丑○○ ,另行起意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戌○○、丑○○於107 年4 月29日駕車帶同林家兄 弟至其臺中市大肚區住處找其亦有輕度智能障礙之母許○雲,利用其等輕度智能障礙,認知判斷事務能力不足,向許○雲、林○科母子佯稱因資金不足無力清償林○科上開房地抵押 借款及續繳貸款,林○科貸款購置之房屋、上開抵押房地恐將遭拍賣,其母子將遭趕出無處可住云云,使許○雲、林○科 母子陷於錯誤而同意配合將其等所有如附表十四編號2 所示房地變賣換取資金。其後戌○○、丑○○即於同年月30日,帶同 許○雲、林○科母子至臺中市住商不動產仲介公司南屯文山加 盟店,許○雲、林○科母子因而誤信將其等上開房地委託出售 ,隨後於同年5 月2 日將其等上開房地以150 萬元總價(詳如附表十四編號2 所示)售予張渡,並於同年月16日以變賣價款中130 萬元抵償塗銷甲○○經手之上開林○科房地抵押借 款,餘款扣除相關稅費後匯至林○科大肚蔗廍郵局帳戶9 萬1 ,859元,復由戌○○提領9 萬1,800元,由戌○○、子○○、丙○○ 均分,其等因而詐得上開款項。 ㈢又戌○○、丙○○、子○○另因其等資金周轉仍有窘迫,且本欲一 併變賣林○科所有如附表十四編號3①所示房地牟利,因許○雲 現居該屋反對而未成,遂復另行起意,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再利用林○科輕度智能障礙,認知判斷事務能力不足,同以上開資金不足無力清償林○科上開房地抵押借款及續繳房屋貸款為由,向其佯稱需再以其如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房地抵押借款云云,復使林○科陷於錯誤,同意再提供其如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之後即由子○○經由巳○○、蔡金龍 、陳振榮、林福裕輾轉引介尋得金主林辰輔,再於107 年5月4 日由戌○○帶同林○科至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林福 裕公司處,以林○科所有如附表十四編號3 所示房地,辦理信託登記予林福裕指定之員工吳政憲,再設定抵押債權130萬元登記予林辰輔,借款100 萬元,同日先由林福裕當場墊付借款20萬元交付林○科,待同年月17日辦妥上開信託、抵押登記後,林辰輔再於同年月18日將其中借款60萬元匯至林○科玉山銀行帳戶,復提領現金40萬元交由林福裕扣除上開墊款後,交付20萬元予林○科。而林○科取得上開借款後,即 誤信將該借款交付戌○○處理。戌○○等人詐得林○科上開借款 後,即由子○○分得35萬元、丙○○分得6 萬元,其餘款項59萬 元則由戌○○利用支付各項費用。 四、又戌○○、丙○○、子○○、午○○為利用債信不佳之人共同或冒名 申辦詐得信用卡,以供刷卡詐取財物或利益圖利,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戌○○於106 年11月間,經丑○○請託代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詎其明知丑○○債信不佳,無法申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竟仍夥同子○○、丙○○與丑○○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分別: ⒈由戌○○聯絡子○○製作不實之丑○○於百宜特公司105年度薪資 扣繳憑單,再由丙○○在國泰世華銀行空白信用卡申請書上 ,據以填寫丑○○不實職業資料並代簽丑○○姓名,然後於10 6 年11月16日持上開不實之丑○○於百宜特公司105 年度薪 資扣繳憑單,連同上開載有不實丑○○職業資料之信用卡申 請書、丑○○提供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向國泰世華銀行申 辦信用卡而行使,使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丑○○有償債能力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信用卡,其等 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丑○○消費使用(詳如附表三所示, 丑○○刷卡消費部分未經起訴犯罪),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 銀行。 ⒉其後又由丙○○在玉山銀行空白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丑○○ 不實職業資料並代簽丑○○姓名,然後於106 年11月21日持 上開不實之丑○○於百宜特公司105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連 同上開載有不實丑○○職業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丑○○提供 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使玉山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丑○○有償債能力而 核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丑○○消費使用(詳如附表四所示,丑○○刷卡消費部 分未經起訴犯罪),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 ㈡戌○○於107 年3 月、4月間,因己經濟窘迫,且見林○科輕度 智能障礙,有機可欺利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其意圖冒用林○科名義申辦第一銀行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而 為: ⑴先夥同子○○、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等犯意聯絡,由子○○製作不實之林○科於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 薪資扣繳憑單,再由戌○○、丙○○在第一銀行空白信用卡 申請書上,據以填寫林○科個人資料及不實職業資料並偽簽林○科姓名而偽造不實申請書,然後交由子○○於107 年3 月30日持上開不實之林○科於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 薪資扣繳憑單、上開偽造之林○科信用卡申請書、林○科 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冒用林○科名義向第一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使第一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科本人申辦且有償債能力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足生損害於林○科、第一銀行。 ⑵其後戌○○即分別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得利、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等犯意,持上開詐得之林○科第一銀行信用卡,自1 07 年4 月20日起至同年6 月14日止間,冒用林○科名義 以實體刷卡、輸入信用卡資料線上刷卡等方式,各刷卡消費如附表五所示交易,並有偽簽林○科簽名,使該各交易商店、對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科本人刷卡消費而同意交易,因而各詐得如附表五所示之財物或利益,足生損害於林○科、交易商店、對象、第一銀行。 ⒉其意圖冒用林○科名義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供消費使用 ,而為: ⑴先夥同子○○、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等犯意聯絡,由戌○○、丙○○在國泰世華銀行空白信用卡申請書 上,填寫林○科個人資料及不實職業資料並偽簽林○科姓 名而偽造不實申請書,然後於107 年4 月12日持子○○上 開登載不實之林○科於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上開偽造之林○科信用卡申請書、林○科身分證、健 保卡影本等資料,冒用林○科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使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科本人申辦且有償債能力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足生損害於林○科、國泰世華銀行。 ⑵其後戌○○即分別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得利、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等犯意或與丙○○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 、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持上開詐得之林○科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自107 年4 月27日起至同年6 月5日止間,冒用林○科名義以實體刷卡、輸入信用卡資料線上刷卡等方式,各刷卡消費如附表六所示交易,並有偽簽林○科簽名,使該各交易商店、對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科本人刷卡消費而同意交易,因而各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物或利益,足生損害於林○科、交易商店、對象、國泰世華銀行。 ㈢戌○○又於107 年4 月間,因己經濟窘迫,且見林○興輕度智能 障礙,有機可欺利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其意圖冒用林○興名義申辦玉山銀行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而 為: ⑴先夥同子○○、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等犯意聯絡,由子○○製作不實之林○興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 資扣繳憑單,再由戌○○、丙○○在玉山銀行空白信用卡申 請書上,據以填寫林○興個人資料及不實職業資料並偽簽林○興姓名而偽造不實申請書,然後於107 年4 月9日持上開不實之林○興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上開偽造之林○興信用卡申請書、林○興身分證、健 保卡影本等資料,冒用林○興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使玉山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興本人申辦且有償債能力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足生損害於林○興、玉山銀行。 ⑵其後戌○○即分別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得利、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等犯意,持上開詐得之林○興玉山銀行信用卡,自1 07 年4 月13日起至同年6 月9 日止間,冒用林○興名義 以實體刷卡、輸入信用卡資料線上刷卡等方式,各刷卡消費如附表七所示交易,並有偽簽林○興簽名,使該各交易商店、對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興本人刷卡消費而同意交易,因而各詐得如附表七所示之財物或利益,足生損害於林○興、交易商店、對象、玉山銀行。 ⒉其意圖冒用林○興名義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供消費使用 ,而為: ⑴先夥同子○○、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等犯意聯絡,由戌○○、丙○○在國泰世華銀行空白信用卡申請書 上,填寫林○興個人資料及不實職業資料並偽簽林○興姓 名而偽造不實申請書,然後於107 年4 月12日持子○○上 開登載不實之林○興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上開偽造之林○興信用卡申請書、林○興身分證、健保 卡影本等資料,冒用林○興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使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興本人申辦且有償債能力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足生損害於林○興、國泰世華銀行。 ⑵其後戌○○即分別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得利、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等犯意或與丙○○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持上開詐得之林○興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自107 年4 月26日起至同年6 月13日止間,冒用林○興名義以實體刷卡、輸入信用卡資料線上刷卡等方式,各刷卡消費如附表八所示交易,並有偽簽林○興簽名,使該各交易商店、對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興本人刷卡消費而同意交易,因而各詐得如附表八所示之財物或利益,足生損害於林○興、交易商店、對象、國泰世華銀行。 ㈣戌○○於106 年9 月間,因天○○委託甲○○代辦申請信用卡,其 與甲○○、子○○見有機可趁,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其等於天○○委託代辦申請信用卡之際,明知天○○債信不佳 ,無法申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仍為利用天○○名義向國泰 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而為: ⑴戌○○、甲○○、子○○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甲○○以不知情之天○○提供之永 豐銀行岡山分行帳戶存摺、金融卡,以薪資轉帳名義存匯款項至天○○該帳戶,製作不實所得記錄之財力證明, 再在國泰世華銀行已由天○○簽名之空白信用卡申請書上 ,填寫天○○於有伶公司任職之不實職業資料,然後於10 6 年9 月28日持上開內有不實薪資轉帳記錄之天○○永豐 銀行帳戶存摺明細、上開載有不實職業資料之天○○信用 卡申請書、天○○提供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以天○○名義 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卡,使國泰世華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天○○有償債能力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 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消費使用,未交付天○○。 ⑵其後戌○○、子○○即分別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等犯意,持上開詐得之天○○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自106 年10 月6 日起至108 年1 月11日止間,冒用天○○名義以實體 刷卡、輸入信用卡資料線上刷卡等方式,各刷卡消費如附表九所示交易,使該各交易商店、對象陷於錯誤,誤信係天○○本人刷卡消費而同意交易,因而各詐得如附表 九所示之財物,足生損害於天○○、交易商店、對象、國 泰世華銀行。 ⒉其等其後又利用天○○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供消費使 用,而為: ⑴戌○○、甲○○、子○○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在玉山銀行已由不知情之天○○簽 名之空白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天○○於有伶公司任職之 不實職業資料,然後於107 年4 月17日持上開內有不實薪資轉帳記錄之天○○永豐銀行帳戶存摺明細、上開載有 不實職業資料之天○○信用卡申請書、天○○提供之身分證 、健保卡影本等資料,以天○○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 卡,使玉山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天○○有償債能力而 核發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消費使用,未交付天○○。 ⑵其後子○○即分別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等犯意,持上開詐得之天○○玉山銀行信用卡,自107 年5 月10日起至108 年 1 月10日止間,冒用天○○名義以實體刷卡、輸入信用卡 資料線上刷卡等方式,各刷卡消費如附表十所示交易,使該各交易商店、對象陷於錯誤,誤信係天○○本人刷卡 消費而同意交易,因而各詐得如附表十所示之財物,足生損害於天○○、交易商店、對象、玉山銀行。 ㈤午○○於107 年間,因未○○委託其代辦申請信用卡,其與子○○見有機可趁,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其等於未○○委託代辦申請信用卡之際,明知未○○債信不佳 ,無法申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仍為利用未○○名義向第一 銀行申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而為: ⑴午○○、子○○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由子○○製作不實之未○○於 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再由午○○據以在第 一銀行已由未○○簽名之空白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未○○ 於吉光亮公司任職之不實職業資料,然後於107 年5 月10日持上開不實之未○○於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 憑單、上開載有不實職業資料之未○○信用卡申請書、未 ○○提供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以未○○名義向第一銀行申 辦信用卡,使第一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未○○有償債 能力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消費使用,未交付未○○。 ⑵其後午○○即分別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持上開詐得之未○○第一銀行信用卡,自107 年5 月28日起至107 年6 月26日止間,冒用未○○名義以實體刷卡、輸入信用卡資 料線上刷卡等方式,各刷卡消費如附表十一所示交易,使該各交易商店、對象陷於錯誤,誤信係未○○本人刷卡 消費而同意交易,因而各詐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財物,足生損害於未○○、交易商店、對象、第一銀行。 ⒉其等其後又利用未○○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而為: ⑴午○○、子○○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由午○○在玉山銀行已由未 ○○簽名之空白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未○○於吉光亮公司 任職之不實職業資料,然後於107 年5 月16日持上開子○○登載不實之未○○於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 、上開載有不實職業資料之未○○信用卡申請書、未○○提 供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以未○○名義向玉山銀行申辦信 用卡,使玉山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未○○有償債能力 而核發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消費使用,未交付未○○。 ⑵其後午○○即分別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等犯意,持上開詐得之未○○玉山銀行信用卡 ,自107 年5 月23日起至107 年5 月26日止間,冒用未○○名義以實體刷卡、輸入信用卡資料線上刷卡等方式, 各刷卡消費如附表十二所示交易,使該各交易商店、對象陷於錯誤,誤信係未○○本人刷卡消費而同意交易,因 而各詐得如附表十二所示之財物,足生損害於未○○、交 易商店、對象、玉山銀行(附表十二之一係未○○申請補 發信用卡後自行消費明細,非本件起訴範圍)。 ㈥子○○於107 年間,經巳○○請託代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詎其明知巳○○債信不佳,無法申辦信用卡供消費使用,竟仍與巳○○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由子○○製作不實之巳○○於力泓公司10 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再於已由巳○○簽名之玉山銀行空白信 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巳○○不實職業資料,然後於107 年7 月 3 日持上開不實之巳○○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 連同上開載有不實巳○○職業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巳○○提供 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使玉山銀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巳○○有償債能力而核發如附表二 編號12所示之信用卡,其等因而詐得上開信用卡供巳○○消費 使用(詳如附表十三所示,巳○○刷卡消費部分未經起訴犯罪 ;附表十三之一係巳○○申請補發信用卡後之消費明細,非本 件起訴範圍),足生損害於玉山銀行。 五、又子○○係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吉光亮、力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負責吉光亮、力泓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人,明知林○科、未○○、林○興於106 年間,並無分 別在吉光亮、力泓公司任職,竟為逃漏納稅義務人吉光亮、力泓公司106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於107 年5 月間,持上開不實登載有林○科、未○○於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薪資 所得各63萬8,000 元、62萬6,000 元之扣繳憑單、林○興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所得57萬6,000 元之扣繳憑單,據以填載於吉光亮、力泓公司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虛列增加薪資支出,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申報,以此詐術各逃漏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0萬8,460 元、10萬6,420 元、未分配盈餘稅額5 萬1,958 元、力泓公司106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1萬8,302 元,足生損害於林○科、未○ ○、林○興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六、戌○○、丙○○於107 年5 、6 月間,復夥同子○○、丑○○,再利 用林○科、林○興輕度智能障礙,認知判斷事務能力不足,共 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而分別: ㈠於107 年5 月間,明知林○科輕度智能障礙且無償債能力,仍 誘使林○科購車使用,經丙○○聯繫後,由丙○○、戌○○、丑○○ 帶同林○科至桃園市八德區,向良宥車行丁○○以53萬元價款 購買如附表十五編號1所示之車號0000-00 號中古汽車,並 經由該車行配合之匯豐汽車公司業務辛○○,以林○科名義及 由林○興擔任保證人,提出子○○上開登載不實之林○科於吉光 亮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林○興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於107 年5 月7 日持向匯豐公司申請辦理汽車貸款而行使,之後並於匯豐汽車公司人員來電對保時,由丙○○冒充林○科、林○興回應對保,使匯豐汽車公司人員陷於 錯誤,誤信係林○科本人申辦且有償債能力,而於同年月10日同意核撥貸款43萬元至賣方車行指定帳戶,隨後該車行即通知林○科辦理交車,林○科即將該車交由戌○○管領使用,其 等因而詐得該車,並由戌○○將該車駛至當舖典當借款,其後 僅繳1 期還款後即欠款未繳,足生損害於林○科、林○興、匯 豐汽車公司。 ㈡其後於107 年6 月間,明知林○興輕度智能障礙且無償債能力 ,再誘使林○興購車使用,經丙○○聯繫後,由丙○○、戌○○、 丑○○帶同林○興至桃園市八德區,向匯豐汽車公司業務辛○○ 引介之車主以35萬元價款購買如附表十五編號2 所示之車號0000-00 號中古汽車,並經由辛○○,以林○興名義及由林○科 擔任保證人,提出子○○上開登載不實之林○科於吉光亮公司1 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林○興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 憑單,於107 年6 月25日持向匯豐公司申請辦理汽車貸款而行使,之後並於匯豐汽車公司人員來電對保時,由子○○回應 對保,使匯豐汽車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誤信係林○興本人申辦且有償債能力,而於同年月26日同意核撥貸款32萬元至賣方車主指定帳戶,隨後該車主即通知林○興辦理交車,其等因而詐得該車,足生損害於林○科、林○興、匯豐汽車公司。 惟林○興於同年月29日交車時,因故不同意將該車交由戌○○ 管領使用,暫停放在車行,其後因案發且未繳分期款,該車於同年10月2 日經匯豐汽車公司取回拍賣變價抵償。 七、嗣因林家兄弟於107 年6 月29 日離開戌○○上址住處後,於1 07 年7 月9 日報警遭盜刷信用卡,經警循線調查,因而查 悉上情。 八、案經國泰世華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證據能力 一、被告等及辯護人陳述主張如下: ㈠被告戌○○及辯護人主張:被害人林○科、林○興、許○雲於警詢 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㈡被告子○○及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戌○○於警詢之陳述,屬傳 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其偵訊之陳述,未經對質詰問,亦無證據能力;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意見。 ㈢被告丙○○及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戌○○、被害人林○科、林○ 興、許○雲於警詢之陳述,屬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其等偵訊之陳述,未經對質詰問,亦無證據能力;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㈣被告甲○○就證據能力未具體陳述。 ㈤被告丑○○就證據能力未具體陳述。 ㈥被告午○○就證據能力未具體陳述。 ㈦被告巳○○就證據能力無意見。 二、經核: ㈠被告戌○○於警詢之陳述,就被告子○○、丙○○被訴有罪部分; 另被害人林○科、林○興、許○雲於警詢之陳述,就被告戌○○ 、丙○○被訴有罪部分,均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復無其他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認無證據能力。 ㈡至被告戌○○於偵訊陳述就被告子○○、被害人林○科、林○興、 許○雲於偵訊陳述就被告丙○○等部分,按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然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是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之陳述部分,除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非以證人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且無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第159 條之3等適用傳聞例外規定,認無證據能力外,其餘以證人身分 且經依法具結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並未具體陳明其等偵查中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則應認仍有證據能力。 ㈢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上述㈠部分無證據能力及㈡部分有證 據能力外,其餘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㈣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認定 ㈠上開犯罪事實三詐欺林○科、許○雲抵押房地借款、變賣房地 等部分: ⒈被告戌○○、子○○、甲○○、丙○○等共犯上開第一次詐欺被害 人林○科抵押借款;被告戌○○、子○○、甲○○、丙○○、丑○○ 等共犯上開詐欺被害人林○科、許○雲變賣房地;被告戌○○ 、子○○、丙○○等共犯上開第二次詐欺被害人林○科抵押借 款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林○科、許○雲於偵查之指述、 證人施福慶、蔡金龍、陳振榮於警詢、證人林福裕、陳泳學、林辰輔、謝旻儒、林千惠、共同被告巳○○於警詢、偵 查之證述甚詳,並有卷附之中華郵政公司107 年10月18日儲字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林○科大肚蔗廍郵局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林○科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上開林○ 科、許○雲房地移轉、抵押設定登記資料、群雄不動產經紀公司之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物件不動產說明書、 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林○科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林○科107 年 5 月18日玉山銀行帳戶取款憑條(35萬元)、107 年5 月16日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9 萬1,800元)、林○科107 年 5 月4 日借款契約書、林辰輔第一銀行三重分行開戶資料、資金往來資料、存取款憑證、107 年5 月18日之60萬元匯款申請書回條、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活儲存款帳戶存摺明細、臺中市○○區○○段000 ○號建物登記謄本、林○科107 年5 月4 日簽收林辰輔現金20萬元之收據、被告甲○○提出 之庚○○向陳瀅妤借款120 萬元之106 年10月30日借款契約 書、本票、撥款同意書、信託契約書、現場照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被告戌○○、甲○○、子○○、丙○○扣案手機內相 關訊息、照片、被告戌○○扣案之林○科玉山銀行帳戶存摺 、附表十六編號140 所示相關資料、編號143 所示電腦主機硬碟內林家兄弟與其母對話錄音檔案、譯文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戌○○、子○○、甲○○、丙○○、丑○○等於警詢、 偵查、審理就此部分供述參與情節相互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 ⒉被告戌○○、子○○、甲○○、丙○○等就此各共犯部分,雖均矢 口否認有上開共犯詐欺取財犯意云云。但查被告戌○○、丙 ○○與林家兄弟無何淵源,且與林○興甫初相識,即邀同其 兄弟至被告戌○○蘆洲住處同住,並可自其兄弟言行舉止外 觀看出其等智能與常人有異,而仍積極聲稱幫其等創業、購屋,並旋於林○科同住後,夥同子○○、甲○○尋找金主, 誘使林○科以其名下不動產抵押借款,其後並由被告戌○○ 、子○○、甲○○在場陪同完成借款手續,得款後並由被告戌 ○○、子○○、甲○○、丙○○各分得款項使用或取得佣金利益; 之後復為償還上開借款債務,被告戌○○、子○○、甲○○、丙 ○○再夥同丑○○,由被告戌○○、丑○○誘使帶同許○雲、林○科 母子變賣房地,得款供償還被告甲○○經手之上開金主借款 債務,餘款由被告戌○○、子○○、丙○○均分使用;且被告戌 ○○、丙○○、子○○再誘使林○科以其名下不動產第二次抵押 借款,由被告子○○尋得金主,被告戌○○帶同林○科借款, 得款亦由被告戌○○、子○○、丙○○各分得款項使用,徵諸上 開被害人、證人、被告等證述、供述與上開事證互核勾稽,難謂被告等就上開各次所犯,無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見被告等否認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應係事後飾卸之詞,均非可採。 ㈡上開犯罪事實四申辦信用卡部分: ⒈丑○○信用卡部分: ⑴被告戌○○、子○○、丙○○、丑○○共犯上開申辦詐欺各銀行 信用卡之犯罪事實,亦經被告丑○○、子○○於偵查、審理 時供述甚明,且有卷附丑○○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身分證影本、百宣特有限公司105 年薪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歷史消費明細表、繳款明細表、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健保卡等影本、薪資扣繳憑單、消費明細表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戌○○、子○○ 、丙○○、丑○○等於警詢、偵查、審理就此部分供述參與 情節相互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 ⑵被告戌○○、子○○、丙○○、丑○○等就此共犯部分,雖矢口 否認有共犯詐欺取財犯意云云。但查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且徵諸被告丑○○明知自己債信不佳無法申 辦信用卡,仍委由被告丙○○經由戌○○為之代辦,並由被 告子○○提供其不實公司薪資扣繳憑單,據以申辦核卡供 己消費使用;被告子○○亦不否認有提供不實公司扣繳憑 單供被告戌○○為被告丑○○申辦信用卡使用等情,有上開 證據可資佐認,堪認被告等所辯應屬飾卸之詞,均非可採。 ⒉林○科信用卡部分: ⑴被告戌○○、子○○、丙○○共犯上開冒用林○科名義申辦詐欺 各銀行信用卡;被告戌○○、丙○○上開各犯或共犯冒名使 用各銀行信用卡消費等犯罪事實,亦據被害人林○科於偵查之指述、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共同被告戊○○於 警詢、偵查、審理時之供證甚詳,並有卷附之林○科未申辦信用卡切結書、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吉光亮公司106 年薪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歷史繳款明細表、歷史消費明細表、汽車出租單、簽帳單、臺北富邦銀行收單業務問題交易處理流程表、簽帳單、調單資料、好樂迪土城店辰○○會員卡資料、海德堡汽 車旅店旅客登記簿、海德堡汽車旅館信用卡簽帳單、第一銀行信用卡冒刷明細、ICASH 聯名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薪資扣繳憑單、帳單明細、簽帳單、訂單交易資料訂單明細、永豐銀行帳單調閱明細表、調單資料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戌○○、子○○、丙○○等於警詢、偵查 、審理就此部分供述參與情節相互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 ⑵被告戌○○、子○○、丙○○等就此共犯部分,雖矢口否認有 共犯詐欺取財等犯意云云,但查被告戌○○、丙○○有填載 信用卡申請書,由被告子○○提供不實扣繳憑單,據以申 辦被害人信用卡,被告丙○○、子○○並有接聽回應銀行核 對電話,又被告戌○○、丙○○有使用被害人信用卡等情, 亦經被告等供述明確,被告等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且有上開被害人指述及證據可資佐認,堪認被告等所辯要屬事後飾卸之詞,應均非可採。 ⒊林○興信用卡部分: ⑴被告戌○○、子○○、丙○○共犯上開冒用林○興名義申辦詐欺 各銀行信用卡;被告戌○○、丙○○上開各犯或共犯冒名使 用各銀行信用卡消費等犯罪事實,亦據被害人林○興於偵查之指述、證人卯○○於警詢之證述甚詳,並有卷附之 林○興未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切結書、台中市警局烏日分局瑞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健保卡等影本、力泓公司106 年薪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歷史繳款明細表、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訂單交易調單資料、未申請信用卡切結書、報案三聯單、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訂單明細、簽帳單、調單資料、訂單交易資料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戌○○ 、子○○、丙○○等於警詢、偵查、審理就此部分供述參與 情節相互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 ⑵被告戌○○、子○○、丙○○等就此共犯部分,雖矢口否認有 共犯詐欺取財等犯意云云,但查被告戌○○、丙○○有填載 信用卡申請書,由被告子○○提供不實扣繳憑單,據以申 辦被害人信用卡,被告丙○○、子○○並有接聽回應銀行核 對電話,又被告戌○○、丙○○有使用被害人信用卡等情, 亦經被告等供述明確,被告等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且有上開被害人指述上開證據可資佐認,堪認被告等所辯有屬飾卸之詞,應均非可採。 ⒋天○○信用卡部分: ⑴被告戌○○、子○○、甲○○共犯上開申辦詐欺各銀行天○○信 用卡;被告戌○○、子○○上開各犯冒名使用各銀行天○○信 用卡消費等犯罪事實,亦據證人天○○於警詢、偵查時之 證述甚詳,並有卷附之玉山銀行天○○信用卡申請書、身 分證、健保卡等影本、永豐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消費明細、繳款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天○○信用卡申請書、 身分證影本、永豐銀行岡山分行活儲帳戶存摺明細、信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歷史繳款明細表、被告甲○○扣案 手機內與被告子○○訊息內容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戌 ○○、子○○、甲○○等於警詢、偵查、審理就此部分供述參 與情節相互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 ⑵被告戌○○、子○○、甲○○等就此共犯部分,雖矢口否認有 共犯詐欺取財犯意等云云,但查被告戌○○、子○○、甲○○ 有經委託代辦申請信用卡,並由被告甲○○製作不實薪轉 紀錄憑證,據以申辦信用卡,且被告戌○○、子○○有刷用 天○○信用卡等情,亦據證人天○○證述、被告等供述甚明 ,且有上開事證可徵佐證,是被告等上開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堪認所辯要屬事後飾卸之詞,應均非可採。 ⒌未○○信用卡部分: ⑴被告子○○、午○○共犯上開申辦詐欺各銀行未○○信用卡; 被告午○○上開冒名使用各銀行未○○信用卡消費等犯罪事 實,亦據證人未○○、戊○○於警詢、偵查、審理時之證述 甚詳,並有卷附之未○○第一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第一 銀行星燦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吉光亮公司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消費明細、簽帳單、繳款明細、未○○玉山銀 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消費明細、繳款紀錄、共同被告戊○○提出之代墊清償未○○刷卡款項之第一銀行專 用存款憑條、帳單明細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子○○、 午○○等於警詢、偵查、審理就此部分供述參與情節相互 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 ⑵被告子○○、午○○等就此共犯部分,雖矢口否認有共犯詐 欺取財犯意等云云,但查被告午○○有經未○○委託代辦申 請信用卡使用,並經被告子○○提供不實薪資扣繳憑單, 據以申辦信用卡,被告午○○並持以刷用等情,亦經證人 未○○證述、被告等供述甚明,且有上開事證可徵佐認, 被告等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堪認等所辯要屬飾卸之詞,應均非可採。 ⒍巳○○信用卡部分: ⑴被告子○○、巳○○共犯上開申辦詐欺玉山銀行信用卡之犯 罪事實,已據被告等供述明確,亦有卷附之巳○○信用卡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薪資扣繳憑單、消費明細、繳款紀錄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子○○、巳○○等於警詢、偵 查、審理就此部分供述參與情節相互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 ⑵被告子○○、巳○○等就此共犯部分,雖矢口否認有共犯詐 欺取財犯意云云,但查被告子○○確有經被告巳○○協助申 辦信用卡,而提供不實薪資扣繳憑單供被告巳○○據以申 辦信用卡等情,已據被告等供述甚明,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且有上開證據可資佐認,堪認被告等所辯要屬飾卸之詞,應均非可採。 ㈢上開犯罪事實五逃漏稅捐部分: ⒈被告子○○上開所犯吉光亮、力泓公司逃漏稅捐等犯罪事實 ,亦有卷附之林○科、未○○於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薪資所 得各63萬8,000 元、62萬6,000 元之扣繳憑單、林○興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所得57萬6,000 元之扣繳憑單、吉光亮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力泓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8年9月23日北區國稅板橋營字0000000000號函(函覆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虛報林○科薪資金額63萬8000元,估計漏稅金額10萬846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9年2月24日北區國稅板橋營字0000000000號函(函覆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以假員工未○○薪資,逃漏營利事業 所得稅10萬6420元、未分配盈餘稅額5萬1958元)、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108年10月16日財北國稅士林營 所字0000000000號書函(函覆力泓公司106 年度虛報林○興薪資金額57萬6000元,核定短漏報所得稅額11萬8302元)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子○○於警詢、偵查、審理就此 部分供述情節相互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⒉被告子○○就此所犯部分,雖矢口否認有上開逃漏稅捐犯意云云,但查被告明知所持據以申報上開稅捐之林○科、未○○於吉光亮公司106 年度薪資所得各63萬8,000 元、62 萬6,000 元之扣繳憑單、林○興於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所得57萬6,000 元之扣繳憑單,均係不實,而仍據以申報短漏應繳稅捐,難謂無逃漏稅捐之犯意可言,其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且有上開證據可資佐認,堪認被告所辯有屬飾卸之詞,應均非可採。 ㈣上開犯罪事實六車貸詐欺部分: ⒈被告戌○○、丙○○、子○○、丑○○等分別共犯上開利用被害人 林○科、林○興等名義購車辦理汽車貸款詐欺等犯罪事實, 業據被害人林○科、林○興於偵查之指述、證人李志中於警 詢之證述、共同被告辛○○於警詢、偵查、審理時之供證甚 詳,並有卷附之林○科之車號0000-00 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掛號郵件查單、汽車過戶登記書、原車主身分證明書、會員證書、汽車車主歷史及過戶異動登記書等資料、車號0000-00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匯豐汽車公司提供之照會照片、林○科、林○興貸款相關資料、被告丙○○電話監聽對保譯文、林○興 車號0000-00汽車過戶暨異動登記書等資料、車輛動產抵 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匯豐汽車公司催收庚○○、己○○汽車貸款相關資料、永豐銀行丁 ○○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陳宜 佳帳戶個人資料、交易明細等可資佐證,另徵諸被告戌○○ 、子○○、甲○○、丙○○、丑○○等於警詢、偵查、審理就此部 分供述參與情節相互勾稽,堪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均係屬實。 ⒉被告戌○○、丙○○、子○○、丑○○等就此各共犯部分,雖矢口 否認有共犯詐欺取財犯意云云,但查被告等無由誘使利用被害人等購車,再藉以其等名義及不實薪資扣繳憑單財力證明,憑向匯豐公司申辦汽車貸款,並由被告戌○○、丙○○ 、丑○○帶同前往辦理,被告子○○提供上開不實扣繳憑單, 核貸交車後,被告等並將車輛另行典當借貸牟利,要難無詐欺之情,再上開辦理購車貸款等情過程事實,亦經被害人指述、被告等供述甚明,且有上開事證可徵佐認,被告所辯情節與上開犯罪事實有間,堪認其等所辯均屬飾卸之詞,應非可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等上開各罪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均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經核被告等上開所為: ⒈上開犯罪事實三詐欺林○科、許○雲抵押房地借款、變賣房 地等部分: ⑴第一次抵押借款部分,核被告戌○○、子○○、甲○○、丙○○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其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⑵變賣房地部分,核被告戌○○、子○○、甲○○、丙○○、丑○○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此部分所為,係由被告戌○○、 丑○○以恐嚇、辱罵等方式致被害人許○雲、林○科母子心 生畏懼,因而配合將上開房地變賣,因認其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云云,然查此部分據證人即住商不動產仲介人員謝旻儒、林千惠於警詢、偵查證述情節,僅足認被告戌○○、丑○○等在場遊說被害 人許○雲情節,有大聲說話,但尚未聽聞有恐嚇等語,是僅憑被害人單方指述,尚難確認被告戌○○、丑○○等行 為係構成恐嚇取財犯行,上開公訴意旨所認尚有未洽,然被告等以上開詐術誘騙被害人等變賣房地償債已堪認定,與公訴意旨所認恐嚇取財罪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⑶第二次抵押借款部分,核被告戌○○、子○○、丙○○均係犯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⒉上開犯罪事實四申辦信用卡部分: ⑴被告戌○○、子○○、丙○○、丑○○以不實百宜特公司扣繳憑 單(屬業務文書)、載有不實任職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分別申辦丑○○之國泰世華、玉山銀行信用卡,此部分均 各係犯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其間就上開所犯等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等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前之製作登載業務不實文書行為,應為其後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其等上開各次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2 罪間,係以一行為犯數罪,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⑵被告戌○○、子○○、丙○○冒用林○科名義,以不實吉光亮公 司扣繳憑單、填載林○科個人資料、不實任職資料及偽簽署名之偽造申請書、林○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分別申辦詐得林○科第一、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等行為,均各係犯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其間就上開所犯等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等上開所犯偽造林○科各銀行信用卡前之偽造林○科 簽名署押係偽造上開申請書之部分行為,而此偽造申請書之行為又為其後行使之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再其等上開各次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間,係以一行為犯數罪,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此部分公訴意旨漏未敘及被告等所犯上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等罪部分,惟此部分與其等上開所犯被訴有罪部分間,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論斷;另上開偽造信用卡申請書部分,起訴書已載明事實,惟漏未論罪。另其後被告戌○○、丙○○ 持上開詐得之林○科第一、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冒名刷卡消費使用,其等各次冒名刷卡消費行為均各係犯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第2 項之詐欺得利、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線上刷卡)、刑法第339條之1第1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超商加值)等罪,又 其等各次有犯上開各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各處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另其上開各次所犯有時間緊接、同一交易對象者之數次刷卡消費,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戌○○、丙○○就附表六編號6 該次所犯,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⑶被告戌○○、子○○、丙○○冒用林○興名義,以不實力泓公司 扣繳憑單、填載林○興個人資料、不實任職資料及偽簽署名之偽造申請書、林○興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分別申辦詐得林○興玉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等行為,均各係犯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之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其間就上開所犯等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等上開所犯偽造林○興各銀行信用卡前之偽造林○興簽 名署押係偽造上開申請書之部分行為,而此偽造申請書之行為又為其後行使之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再其等上開各次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間,係以一行為犯數罪,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此部分公訴意旨漏未敘及被告等所犯上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冒用身分使用他人身分證等罪部分,惟此部分與其等上開所犯被訴有罪部分間,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論斷;另上開偽造信用卡申請書部分,起訴書已載明事實,惟漏未論罪。另其後被告戌○○、丙○○持 上開詐得之林○興玉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冒名刷卡消費使用,其等各次冒名刷卡消費行為均各係犯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第2 項之詐欺得利、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線上刷卡)、刑法第339條之1 第1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超商加值、自助加油)等罪,又其各次有犯上開各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各處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罪。另其等上開各次所犯有時間緊接、同一交易對象者之數次刷卡消費,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戌○○、丙○○就附表 八編號28至30該次接續所犯,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⑷被告戌○○、子○○、甲○○以有不實薪資轉帳記錄之天○○銀 行存摺明細、填載不實任職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天○○ 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分別申辦詐得天○○國泰世 華、玉山銀行信用卡等行為,均各係犯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其間就上開所犯之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其後被告戌○○、子○○持上開詐得之天○○國泰世華 、玉山銀行信用卡,冒名刷卡消費使用,其等各次冒名刷卡消費行為均各係犯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第2 項之詐欺得利、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線上刷卡)、刑法第339 條之1 第1 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超商、捷運站、商店加值)等罪,又其等各次有犯上開各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各處如附表九、十所示之罪。另其等上開各次所犯有時間緊接、同一交易對象者之數次刷卡消費,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⑸被告子○○、午○○以不實吉光亮公司扣繳憑單、填載不實 任職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未○○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分 別申辦詐得未○○第一、玉山銀行信用卡等行為,均各係 犯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其間就上開所犯之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所為詐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云云,但查此部分共犯僅2 人,與上開規定加重要件不符,應僅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所認未洽,惟其起訴與本院所認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論斷。又其等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前之製作登載業務不實文書行為,應為其後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其等上開各次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2 罪間,係以一行為犯數罪,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其後被告午○○持 上開詐得之未○○第一、玉山銀行信用卡,冒名刷卡消費 使用,其各次冒名刷卡消費行為均各係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簽帳單上偽簽姓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線上刷卡)等罪,又其各次有犯上開各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而各處如附表十一、十二所示之罪。 ⑹被告子○○、巳○○以不實力泓公司扣繳憑單、載有不實任 職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申辦巳○○之玉山銀行信用卡,其 等均各係犯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其間就上開所犯等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所為詐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云云,但查此部分共犯僅2 人,與上開規定加重要件不符,應僅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所認未洽,惟其起訴與本院所認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逕予變更法條論斷。又其等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前之製作登載業務不實文書行為,應為其後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其等上開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2 罪間,係以一行為犯數罪,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上開犯罪事實五逃漏稅捐部分: 被告子○○係吉光亮、力泓公司實際負責人,各以上開不法 申辦信用卡等登載製作之林○科、未○○不實之吉光亮公司1 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林○興不實之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 資扣繳憑單,再登載於各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稅捐而製作之文書,非基於業務關係所為,不屬業務文書),持以申報各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其此部分所為,各係犯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 逃漏稅捐等罪。再其上開各次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逃漏稅捐2 罪間,係以一行為犯數罪,有想像競合關係,均應從一重之逃漏稅捐罪處斷。 ⒋上開犯罪事實六車貸詐欺部分: 被告戌○○、丙○○、子○○、丑○○利用林○科、林○興先後各出 名購車,再持上開其不實吉光亮、力泓公司薪資扣繳憑單申辦汽車貸款,而分別詐得如附表十五所示汽車,其等此部分所為,各均係犯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其間就上開所犯等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其等上開各次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2罪間, 係以一行為犯數罪,有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其等利用有輕度智能障礙之林○科、林○興遂行上開等犯罪,為間接正犯。 ㈡又①被告戌○○前曾於105 年間因犯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7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106 年5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②被告丑○○前曾 於103、104 年間因犯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 簡字第1760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51 號、第1612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19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 字第1320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罪)、7 月、8 月確定,其後部分分別經裁定更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於106 年3 月20日假釋出監,至同年6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③被告午○○前曾於101 年間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3 年4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衡酌其等前案及本件各罪犯罪情節,其等曾因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復查被告上開所犯等罪並無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108 年2月22日公布),就其等所犯上開之各罪,均加重其刑。 ㈢被告戌○○、子○○、丙○○、甲○○、丑○○、午○○等所犯上開如附 表二十二編號3 、5 、6 所示各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均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上開犯罪事實三抵押房地借款、變賣房地詐欺、五逃漏稅捐等所犯數罪,分別係想像競合犯、接續犯云云,容有未洽。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戌○○、子○○、丙○○、甲○ ○、丑○○、午○○、巳○○等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利用智能 障礙者有機可欺或經濟能力債信不良者亟需財源,而誘以出名並以不法方法、詐術,利用其等申辦信用卡、汽車貸款或抵押借款、變賣房產以牟取不法利益,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所為非法自應予非難論罪刑罰,兼各衡酌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經濟狀況、本件犯罪方法、共犯參與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尚未完全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折算標準。另各綜合斟酌被告戌○○、 子○○、丙○○、甲○○、丑○○、午○○等所犯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等所犯不得易科罰金徒刑、得易科罰金徒刑各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三、被告戌○○、子○○、丙○○、甲○○、丑○○、午○○上開所犯各罪如 附表二十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偽造署押、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等,均依法宣告沒收或併宣告追徵價額。又被告戌○○、子 ○○、丙○○、甲○○、丑○○、午○○、巳○○上開所犯各罪,行使之 不實扣繳憑單、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等,雖係犯罪所生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已行使交付他人,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又其等詐得之各銀行信用卡,或已經停用,或另行補發,且各被害銀行均可逕行停用,顯無沒收之必要,爰亦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如附表十六至二十一所示之被告戌○○、子○○、丙○○ 、辰○○、丑○○、壬○○、甲○○等扣案物,經核或與本案無涉、 或無直接關連、或非專供本案犯罪使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貳、無罪、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人口販運、使人為奴隸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⒈被告戌○○、壬○○、丙○○、丑○○明知林○興係智能障礙者,若離開家人照顧地點後、對所處環境必甚為陌生,且語言溝通不良,將處於孤立無援、難以求助之弱勢情境,竟共同基於意圖剝削智能障礙者勞力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丙○○先於106 年9 月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 某處經他人介紹林○興,佯稱介紹工作賺錢、提供住宿為由,將其交由戌○○、壬○○及丑○○等3 人,監控、拘禁限制自由 於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97巷32弄2 號6 樓,並扣留身分證、健保卡,隨後壬○○於106 年10月至107 年5 月期間帶林○ 興前往「東欣美護清潔公司」(即「東欣美護有限公司」,下稱東欣公司)上班擔任大直美麗華購物中心之清潔工,並在場監看工作情形,壬○○甚且向東欣公司預支林○興薪水; 戌○○、壬○○、丑○○、丙○○復向林○興恫稱:若逃跑則會至其 臺中住處放火、把伊母親趕出去、叫其兄林○科自殺等語,且戌○○、壬○○、丑○○等人拘禁、監控林○興之上址期間,3 人動輒無故毆打林○興,使林○興遭受以上方式對待而心生畏 懼,擔憂遭受言語、身體霸凌之心理及身處遭監控、拘禁之不自由下,不得不依命將擔任清潔工期間內所有薪資、預支薪水全數繳交戌○○、壬○○,而遭剝削勞力從事勞動與報酬顯 不相當(未能取得薪資)之工作。⒉戌○○、壬○○、丑○○、丙○ ○明知林○科係智能障礙者,若離開家人照顧地點後、對所處 環境必甚為陌生,且語言溝通不良,將處於孤立無援、難以求助之弱勢情境,竟共同基於意圖剝削智能障礙者勞力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戌○○於106 年10月底前往林○科臺中市住 處,向林○科佯稱介紹賣雞排工作、幫買房子為由,將其監控、拘禁限制行動自由於蘆洲上址,並扣留身分證、健保卡,平日生活所需,均由戌○○、壬○○、丑○○陪同始能外出購買 ;戌○○復脅迫林○科簽發本票5 張( 票號:744804、744805 、744806、744807、744808,票面金額共17萬元) ,利用虛偽債權不當債務約束;及戌○○、壬○○、丙○○、丑○○向林○科 恫稱:若逃跑則會至臺中住處放火、對其弟林○興不利等語;且戌○○、壬○○、丑○○動輒無故以毆打、拉頭去撞牆、叫去 自殺等以上方式對待林○科,使林○科心生畏懼,擔憂遭受言 語、身體霸凌之心理及身處遭監控、拘禁之不自由下,不得不依命無酬照顧戌○○、壬○○之未成年A 女( 真實姓名年籍均 詳卷) ,而遭剝削勞力,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未能取得薪資)之工作。⒊戌○○甚且使林○科為奴隸,穿著女裝拍照 取樂,而剝奪其普通人格應有之自由。嗣林○科、林○興兄弟 於107 年6 月29日因戌○○等人遭毒品案件查緝而趁機脫逃。 因認上開犯罪事實⒈部分,被告戌○○、壬○○、丙○○、丑○○等 對被害人林○興所為,涉有共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恐嚇、拘禁、監控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上開犯罪事實⒉部分,被告戌○○ 、壬○○、丙○○、丑○○等對被害人林○科所為,亦涉有共犯人 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 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恐嚇、拘禁、監控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上開犯罪事實⒊部分,被告戌○○對被害人林○科所為,涉犯有刑法第 296 條第1 項之使人為奴隸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等判決要旨)。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則應為被告有利之推定,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此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證據裁判原則,及因保障被告人權無罪推定原則之所在(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91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刑事等判決意旨)。 ㈢經查: ⒈被告等被訴上開所犯各次人口販運嫌部分,固經被害人林○ 興、林○科、證人許○雲於警詢、偵查、審理時指證歷歷云 云,然訊據被告等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等罪嫌犯行,且徵諸被告等於警詢、偵查、審理供述情節,可見被害人林家兄弟於被告戌○○蘆洲住處住宿期間,均有鑰匙可自由出入, 且有手機可對外聯絡,另林○興係經被告壬○○引介至東欣 公司上班擔任清潔工,月薪與一般行情相當,且由其自行簽領薪資,上班通勤亦可自行交通,又林○科亦曾經安排學習炸雞排幫其開店創業,其後未成協助被告戌○○照顧小 孩,亦可帶同小孩外出用餐購物,顯與被害人指述遭被告等監控、拘禁限制自由、剝削勞力等情有間。再據林○興自述其身分證件係由其自行保管,且共同被告辰○○於警詢 、偵查亦曾證稱:林家兄弟的身分證、健保卡是由他們自己保管,戌○○需要時會問他們,他們自己再拿出來等語, 核與林○興所述相符,至林○科身分證、健保卡雖於被告戌 ○○處經查扣,然觀諸被告戌○○利用其從事上開等詐欺犯行 ,多有使用其身分證,尚難以此遽認係遭被告戌○○扣留。 至被害人所指上開恐嚇部分,僅有被害人單方指述,並無具體事證可佐,且為被告等所否認,尚難認屬實。另被告戌○○、壬○○、丑○○固不否認與被害人同住期間,有因故曾 毆打被害人兄弟,然並非無故虐待毆打,又徵諸被害人兄弟居於被告戌○○處有8個多月之久,然未曾聽聞被害人指 述或報警有遭無故毆打之情或趁機逃離,且無外觀傷害為外人所察見,況林○興尚證稱被告壬○○未曾打他,可見被 害人所指述被告等無故毆打虐待之情,應屬其個人主觀認知,尚難遽為被告等犯有人口販運罪之事證。又被告等所述林○興上開正常上班領新等情,亦經證人即東欣公司實際負責人酉○○於警詢、偵查、審理證述明確,且有其提出 之林○興東欣公司打卡資料、薪資領據等照片可稽;另林○ 科有經被告等安排學習炸雞排之情,亦有被告戌○○、壬○○ 、丙○○扣案手機內之照片可參,準此亦難遽認被害人有遭 剝削勞力之情。至被告戌○○雖經扣案有林○科簽發之本票5 張,然被害人稱不知為何簽發本票,而被告戌○○雖先係 供稱因被害人欠其租金、借款,後又改稱係為提供給被害人母親相信被害人欠債需變賣房屋而簽發云云,說詞反覆,但依上情仍難據以推論被告等對被害人有利用虛偽債權不當債務約束之犯行。 ⒉又按「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 條第1 項、第2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另依同法第2 條第1 款、第3 款規定「人口販運:㈠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又按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之立法理由謂「對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者,勞動基準法第75條雖設有刑事處罰規定,惟因該條僅適用於該法第3 條所定之事業,適用範圍有限,爰於第1項明定以強暴、脅迫等違反他 人意願之方法為勞動剝削者之刑事處罰規定。目前實務上常見人口販運集團以偷渡費用、假結婚費用、利息等各種名目不斷增加被害人所負之債務,並以此種不當債務造成被害人心理之約束,迫使其因無法清償而違反意願提供勞務,或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而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迫使被害人提供勞務,而被害人實際所能取得之報酬,衡諸被害人之主觀認知及客觀一般人之通念均認顯不合理之案例,惟於現行法律中,對行為人利用此種造成被害人心理強制之手段,使被害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之行為,並無可資適用之刑事處罰條文,爰於第2 項明定之。」;另按同法第2 條立法理由係謂「本法所稱『勞動條件』,包含工資、工時、工作內 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而所謂『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需綜合考量被害人之主觀認知及客觀一般人之通念,其實際所得報酬與其勞動條件相較是否顯不合理。所定『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乃利用 被害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如實務上常見人口販運集團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語言不通,而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弱勢處境,迫使被害人違反意願從事性交易或提供勞務。」。然徵諸上情,被告等有無被害人指述之情,已非無疑,再查被告戌○○、丙○○固有利用 被害人智能障礙誘使至被告戌○○住處,其後夥同被告丑○○ 加以利用而犯上開其他詐欺犯行,然核諸其等行為仍與上揭人口販運罪處罰規範意旨及要件未盡相符,故亦尚難據以推認被告等對被害人即有共犯上開人口販運罪。 ⒊再按刑法第296 條第1 項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罪,必須使人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而失去其普通人格者應有之自由,始足當之;所謂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係指雖非使人為奴隸,而不以人道相待,使之不能自由,有似於奴隸者而言。本件雖於被告戌○○扣案手機內查有拍攝林○科著女裝照片,然被告戌○○ 辯稱係因偶見林○科穿其女裝不滿而拍攝等語,核其所述縱有不當,亦屬偶發事件,且屬不滿或戲謔之行為,與上揭使人為奴隸罪之要件尚有未合。 ⒋故依上所述,本件此部分被告等上開被訴人口販運、使人為奴隸等罪嫌,不能證明犯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信用卡、逃漏稅捐、幫助逃漏稅捐等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係第一銀行行員,於上開被告戌○○ 、子○○、丙○○冒名申辦林○科第一銀行信用卡、被告子○○申 辦未○○第一銀行信用卡時,分別與上開被告等勾串共犯,而 於第一銀行照會時明知林○科、未○○之資料有異,卻未通報 第一銀行,再由丙○○、子○○接聽其他金融機構行員之徵信照 會,致金融機構徵信人員( 除戊○○外) 誤信如起訴書附表一 所示林○科等人均在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任職,且有充足資力繳納信用卡刷卡款項,因而同意核發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並分別寄發至如附表一所示子○○所有之公司,由子○○ 收受後,轉交給戌○○、丙○○、辰○○、甲○○、丑○○、巳○○等人 使用刷卡,嗣有如起訴書附表一及附件一所示信用卡刷卡款項故意未繳納,致上開金融機構受有財產損失;或雖有繳納刷卡款項,仍致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核發管理及稅捐機關對於薪資所得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戊○○係涉有共 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 ⒈經查,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有上開被訴罪嫌,辯稱:其 純係因銀行業務需求,向熟識客戶子○○招攬信用卡申辦業 務,其後經子○○轉交上開林○科、未○○信用卡申請書,而 辦理其等信用卡申辦手續,並無與上開被告等勾串共犯詐欺銀行核發信用卡等語。被告戊○○所辯上情,業經共同被 告子○○於警詢、偵訊、審理供證屬實,且核與被告戊○○與 子○○通話監聽譯文所示情節大致相符,又共同被告戌○○、 丙○○、午○○亦均供稱與被告戊○○不識。 ⒉衡諸銀行業務常情,被告戊○○上開所辯因銀行信用卡業務 招攬需求,而經由子○○招攬取得上開林○科、未○○信用卡 申請書,尚無所悖。此外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戊○○ 有與上開被告等勾串共犯此部分被訴詐欺信用卡核發行為,尚難遽認被告戊○○有此部分共犯行為。又雖縱認被告戊 ○○於查核上開信用卡申請人有所疏略,然此係因其信賴熟 識之客戶子○○之故,且亦難判斷發覺其提供之上開信用卡 申請人之扣繳憑單財力證明係屬不實,自難以此遽認被告戊○○與被告等有勾串供犯行為。 ⒊又被告戊○○被訴上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核諸上述理由, 已難認被告有此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況其縱有上開犯行,以上開子○○公司不實扣繳憑單申辦信用卡,亦與子○○公司 據以申報逃漏捐行為無涉,亦難認有此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故意。 ⒋故依上所述,本件此部分被告戊○○上開被訴共犯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幫助逃漏稅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不能證明犯罪,應均為無罪之 ㈡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就上開被告戌○○、子○○、丙○○冒名 申辦林○科第一銀行信用卡、林○興玉山銀行信用卡;被告辰 ○○就被告戌○○、子○○、丙○○冒名申辦林○科第一、國泰世華 銀行信用卡、林○興玉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等部分,有使用刷卡如起訴書附表一及附件一所示信用卡刷卡款項故意未繳納等犯罪事實,因認被告丙○○、辰○○就此等部分係涉有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經查,此部分被告丙○○被訴上開部分,並無持上 開信用卡刷卡消費紀錄,自難有此部分詐欺犯行;被告辰○○ 雖有就林○科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好樂迪KTV 刷卡部分同行、林○興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附表八編號28至30臺灣卡多摩嬰童館刷卡購物,然好樂迪KTV 刷卡部分其僅係同行,並非由其刷卡,尚難以其係被告丙○○之妻且 與被告戌○○相識,即可遽認有共犯行為,至其卡多摩嬰童館 刷卡購物部分,雖係其刷卡,然其辯稱:係因其需購物向夫丙○○要錢,適戌○○前來,丙○○向戌○○借錢,戌○○即拿該信用 卡借丙○○,丙○○再轉交給她使用,其不知該信用卡係冒名申 請詐得等語,此亦經共同被告丙○○、戌○○供證屬實,是亦難 遽認其此部分刷卡有詐欺犯行,此外無其他刷卡消費紀錄。故依上所述,本件此部分被告丙○○、辰○○上開被訴共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不能證明犯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在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上,亦將上開不實丑○○百宜特公司10 5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巳○○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 或天○○永豐銀行帳戶存摺不實有伶公司薪轉證明等不實薪資 支出列為成本,再持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虛增營業成本以逃漏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子○○此等部分亦涉犯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經查,此部分被告子○○雖有製作登載上開不實丑○○ 百宜特公司105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巳○○力泓公司106 年度 薪資扣繳憑單或由共犯甲○○製作天○○永豐銀行帳戶存摺上不 實有伶公司薪轉證明,然依上開等公司105 年度、106 年度營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所示,並未列入薪資成本據以申報稅捐,此有卷附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108 年6 月6 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所字0000000000號書函檢送之力泓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6 月6 日北區國稅三重營字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有伶公司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士林稽徵所108 年12月9 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所字0000000000號書函函覆百宜特公司104 、105 年度均未列報薪資支出等可稽,足見被告子○○此部分並無被訴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逃漏稅捐等罪嫌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雖謂此部分係與其上開有罪之逃漏稅捐部分有接續犯一罪關係,然本院認其各公司申報逃漏稅捐犯行,應係各別犯意之數罪,爰就被告此部分均另諭知無罪。 ㈣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戌○○、丑○○、丙○○、甲○○、巳○○、午○○ 、辰○○有與被告子○○共同持林○科等人於106 年度在起訴書 附表一所示公司不實之扣繳憑單或存摺不實薪轉證明,據以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後,轉交給戌○○、丙○○、辰 ○○、甲○○、丑○○、巳○○等人使用刷卡,嗣有如起訴書附表一 及附件一所示信用卡刷卡款項故意未繳納,致上開金融機構受有財產損失;或雖有繳納刷卡款項,仍致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核發管理及稅捐機關對於薪資所得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戌○○、丑○○、丙○○、甲○○、巳○○、午○○、辰○○ 此部分亦涉犯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經查,被告戌○○、丑○○、丙○○、甲○○、巳○○、午○○雖 被訴認與被告子○○有持林○科等人於106 年度在起訴書附表 一所示公司不實之扣繳憑單或存摺不實薪轉證明,據以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然其等上開行為與子○○公司據 以申報逃漏捐行為無涉,已難認有此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故意,再依上述被告子○○所犯逃漏稅捐僅有力泓、吉光亮等公 司部分,至其百宜特、有伶公司並無逃漏稅捐犯行,此部分亦難認被告等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自應均認無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等所犯幫助逃漏稅捐與上開有罪之詐欺信用卡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此就其等此部分被訴幫助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辰○○, 並無參與上開詐欺信用卡及冒用盜刷等犯行,自亦無與被告子○○有何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可言,自應另為無罪之諭知。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信用貸款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戌○○、甲○○、丑○○以可代為向銀 行辦理申請信用貸款之業務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之客戶生意,子○○另委由巳○○擔任力泓公司名義負責人、丑○○擔任百宜 特公司名義負責人,公司業務實際皆由子○○負責;渠等於10 2 年間某日起至108 年1 月16日被查獲時止,分別取得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辦人之資料(詳如附表二十四),帶同申辦人至銀行辦理開戶或取得申辦人之身分證件、存摺、提款卡、印章,渠等共同從事替無資力及信用不良之人代辦信用貸款,並從中抽取核准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牟利,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渠等均明知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辦人並無工作收入,及信用與擔保均不足以申請相當額度之信信用貸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申辦人提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印章、全民健保卡影本等個人資料證明文件及存摺、提款卡,由子○○、戌○○、甲○○、丑○○等 人代辦申請信用貸款,並約定財力證明等文件由子○○等人處 理,如銀行同意核貸,申辦人同意支付核准額度百分之10至百分之50不等成數之金額作為佣金,子○○並製作不實之如起 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申辦人在子○○公司任職領取薪資所得之扣 繳憑單等業務文書,再持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之信用貸款申請書,連同上開之扣繳憑單等業務上文書,分別前往上開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使上開金融機構之徵信人員均誤信如附表所示之人確實在子○○公司任職並領有薪資,惟 因審核後因故未核准貸款,致未詐得貸款而未遂,足生損害於上開金融機構對於客戶信用評估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子○○、戌○○、甲○○、丑○○就此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附表二所 示未經銀行核發信用貸款所為,均係涉犯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然經查,此部分訊據被告等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被訴犯行,核諸被告丑○○、證人寅○○、亥○○、癸○○、天○○分別於警詢、偵查、審理 時之供證或證述,僅單方指述,亦均無法確認被告等有著手此部分犯行,復經本院函詢此部分相關各銀行亦均函覆查無此部分申辦人申辦信用貸款資料,此有卷附各銀行覆函可稽,故此部分亦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汽車貸款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戌○○、子○○、甲○○、丙○○、丑○○等以上 開方式,串通負責匯豐公司對保業務之辛○○,使匯豐公司陷 於錯誤,誤信林○科、林○興智能正常而購車、有償還貸款能 力,因而同意就上開車輛分別設定貸款50萬元、32萬元。然渠等自始無還款意思,並未繳交車貸,使匯豐公司受有財產損害,並損害匯豐公司對客戶信用評估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辛○○亦共犯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云云。然訊據被告辛○○堅決否認有此被訴共 犯罪嫌,辯稱其純係經配合車行通知辦理本件林○科汽車貸款,其後林○興又直接聯繫辦理汽車貸款,其與被告戌○○、 子○○、甲○○、丙○○、丑○○等均不相識,並無與該被告等共犯 上開罪嫌等語,核與被告等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且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認被告辛○○與其他被告有共犯上開汽車貸款之詐欺 犯行,是此部分亦不能證明被告辛○○犯罪,應諭知無罪。另 被告辛○○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4881 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其本案被訴事實相同,本院應併予審理。 五、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抵押變賣房地部分: ㈠第一次抵押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丑○○於此部分上開犯罪事 實,亦涉有共犯刑法第339 條之4 條第1 項第第2 款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嫌云云。但查,此部分犯罪時間係於被告丑○○至被告戌○○上址蘆洲住處同住前,被告丑○○尚未與被害 人林○科同住相識,且此部分共犯被告戌○○、子○○、丙○○、 甲○○亦均未指稱被告丑○○有參與此部分行為,又公訴意旨就 此部分並未舉證論述被告丑○○有何具體參與行為及獲分何利 益,是此部分尚不能證明確認被告丑○○有共犯行為,自難認 定有罪,應諭知無罪。 ㈡第二次抵押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丑○○於此部分上開 犯罪事實,亦涉有共犯刑法第339 條之4 條第1 項第第2 款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然公訴意旨就被告甲○○ 、丑○○共犯此部分,並無具體舉證論敘其等參與事實,亦無 獲分利益之論述,是此部分尚不能證明確認被告甲○○、丑○○ 有共犯行為,自亦難認定有罪,應均諭知無罪。 六、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假投資詐欺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戌○○明知其無金融理財背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⒈於101 年間某日,向陳義宏佯稱可代為投資不動產買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義宏陷於錯誤,提領郵局存款20萬交付予戌○○。陳義宏誤以戌○○確有為其投資不動產之意,復於10 1 年間某日,將其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101年7月26日申請開戶,未掛失)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戌○○,嗣發現戌○○整日玩網路遊戲並未有 從事不動產買賣投資乙事,且戌○○拿取上開財物後避不見面 ,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亦未返還陳義宏,陳義宏始知遭騙而受有財產損害。⒉於104 年1 月14日,向申○○佯稱其可代 為投資理財,投資標的為不動產房地產,每月可獲利8000至1 萬元云云,雙方並簽立合資協議書暨委託管理合約,致申○○陷於錯誤,聽從戌○○指示,於104 年1 月14日,以信用貸 款方式,向澳盛銀行貸得90萬元,澳盛銀行於翌(15)日將89萬9920元(扣除匯款作業費80元),匯入申○○之中國信託 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申○○之中信銀 行帳戶),申○○再(於同日)臨櫃提領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內 現金70萬元交付予戌○○;戌○○復向申○○佯稱須將其名下兆豐 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一併交付,作為投資獲利轉帳之用,申○○不疑有他亦將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卡號:0 0000000000號含密碼) 交予戌○○。嗣戌○○拿走上開財物後, 並未用於投資且未給付申○○任何投資獲利,避不見面,申○○ 始知受騙,迄今仍由申○○持續繳交每月貸款1 萬4000元,而 受有財產損害。因認被告戌○○上開對被害人陳義宏、申○○所 為,均係涉犯有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訊據被告戌○○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我 與陳義宏、申○○間曾有合資房地產投資,後來有虧損,此部 分只是我們之間投資糾紛等語。被害人陳義宏、申○○雖指述 被告戌○○有詐欺犯意,然衡諸其等與被告戌○○出資投資迄案 發時分別經過3 至6 年,若真有詐欺犯行,何以被害人未曾報案處理,亦未積極向被告戌○○追索,直至本案案發警方查 扣得其等存摺通知到案說明,始經其指述被告戌○○對其等有 詐欺犯行,是被害人之指述顯非無疑。又被害人申○○雖提出 有兆豐銀行金融卡、104年1月14日合資協議書暨委託管理合約、103年12月31日切結委託書、申○○104年5月12日存證信 函為據,然此亦僅足認其與被告戌○○間有投資糾紛,尚難據 以推論被告戌○○即有詐欺犯意。再觀諸被害人所述其等投資 過程,雖有糾紛,然是否係被告戌○○基於詐欺犯意所為,尚 無其他具體證據可資佐認,是本件此部分僅有被害人單方指述,亦均不能證明被告戌○○犯罪,故亦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第339 條之1 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薛全晉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由 檢察官高智美、顏汝羽、丁維志、陳漢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①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③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④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⑤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⑦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 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7款但書規定禁止對 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⑩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⑪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罰金。 ⑫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附表一: 編 號 公司名稱 登記所在地、代表人 備註 1 有伶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6樓 (109.02.04已廢止) ①99.03.29設立登記,登記代表人徐揚勝 ②104.04.27變更登記代表人洪少騏 ③106.08.16變更登記代表人戌○○ 2 吉光亮科技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李星螢 ①100.03.07設立登記,登記代表人黃佳鈴 ②101.07.19變更登記代表人王文安 ③103.09.24變更登記代表人李星螢 3 力泓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 巳○○ ①104.09.08設立登記,登記代表人甲○○ ②106.09.26變更登記代表人張鄭毅 ③107.08.16變更登記代表人巳○○ ④110.07.09變更公司名稱為「蘭麗世界有限公司」 4 百宜特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 (109.12.07已廢止) ①104.10.30設立登記,登記代表人蔡正弘 ②106.12.07變更登記代表人丑○○ 附表二:信用卡申請 編號 申請人姓名 申辦日期 核發日期 申辦信用卡銀行 信用卡 卡號 申辦資料 消費期間、總金額 欠繳金額 備註 1 丑○○ 106.11.16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百宜特公司105 年 度薪資扣繳憑單 106.11.27~ 107.01.15 8萬8169元 7萬9669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所示部分 2 106.11.21 106.11.22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健保卡、百宜特公 司105 年度薪資扣 繳憑單 106.12.05~ 107.01.31 3萬2009元 2萬9009元 3 林○科 107.03.30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吉光亮公司106 年 度薪資扣繳憑單 107.04.20~ 107.06.14 5萬8298元 4萬8898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 ②申請書上有「林○科」 簽名2 枚、第一銀行八 德分行專員戊○○核對 章、簽名 ③申請書由戌○○填載簽 名,交由陳慶樺介紹轉 送至戊○○ 4 107.04.12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健保卡、吉光亮公 司106 年度薪資扣 繳憑單 107.04.27~ 107.06.05 8萬7998元 7萬9658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 ②申請書上有「林○科」 簽名1 枚 ③申請書由丙○○填載簽 名 5 林○興 107.04.09 107.04.10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健保卡、力泓公司 106 年度薪資扣繳 憑單 107.04.13~ 107.06.09 9萬6391元 8萬0691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 ②申請書上有「林○興」 簽名1 枚 ③申請書由丙○○填載簽 名 6 107.04.12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健保卡、力泓公司 106 年度薪資扣繳 憑單 107.04.26~ 107.06.13 7萬9900元 5萬9400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 ②申請書上有「林○興」 簽名2 枚 ③申請書由丙○○填載簽 名 7 天○○ 106.09.28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永豐銀行岡山分行 帳戶存摺 106.10.06~ 108.01.11 19萬7212元 4萬4037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所示部分 8 107.04.17 107.04.25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健保卡、永豐銀行 岡山分行帳戶存摺 107.05.10~ 108.01.10 6萬3302元 2萬6302元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所示部分 9 未○○ 107.05.10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吉光亮公司106 年 度薪資扣繳憑單 107.05.28~ 107.06.26 5萬2279元 已繳清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所示部分 ②申請書由陳慶樺介紹轉 送至戊○○ ③所欠卡債費用於107.8 .31由戊○○先行代墊 償畢。 10 107.05.16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吉光亮公司106 年 度薪資扣繳憑單 107.05.23~ 107.05.26 2萬3290元 核計已於 107.09.25 繳清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所示部分 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誤 載此部分卡號為下列補 發卡號00000000000000 00 11 0000000000000000 補發 107.06.08~ 107.12.28 3萬9507元 2萬5318元 非原起訴書附表一、附件 一起訴範圍 12 巳○○ 107.07.03 107.07.04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身分證、 力泓公司10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 107.07.09~ 107.08.29 8萬3455元 已缴清 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所示部分 13 0000000000000000 補發 107.09.19~ 107.12.28 4萬3723元 非原起訴書附表一、附件 一起訴範圍 附表三: 丑○○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01 106.11.27 GOOGLE*Developer9S 1,560 02 GOOGLE*Developer9S 3,140 03 106.11.28 家樂福中和店 21,000 04 家樂福中和店 30,000 05 小北百貨仁愛店 1,210 06 106.12.05 田蒝餐廚設備公司 20,000 07 107.01.06 嘉尤加油站 604 08 107.01.07 上格大飯店 2,360 09 107.01.09 上格大飯店 2,360 10 107.01.12 堤頂加油站公司 1,250 11 107.01.13 綠界科技-網銀國際 1,000 12 GOOGLE *IGS 600 13 GOOGLE *IGS 300 14 GOOGLE *VISA0001 105 15 綠界科技-網銀國際 1,000 16 GOOGLE *VISA0001 105 17 GOOGLE *VISA0001 105 18 107.01.14 GOOGLE *VISA0001 105 19 GOOGLE *VISA0001 105 20 GOOGLE *VISA0001 105 21 107.01.15 GOOGLE *IGS 300 22 GOOGLE *IGS 600 23 GOOGLE *IGS 300 總計 88,169 附表四: 丑○○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01 106.12.05 畢娃樂尹口 4,000 02 106.12.06 遠傳電信公司 2,568 03 臺灣之星電信公司 1,748 04 106.12.07 OB嚴選(橘熊科技) 4,723 05 聯華能源三重交流道站 2,059 06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07 106.12.10 南興加油站 1,261 08 106.12.11 愛金卡自動加值 1,000 09 106.12.14 卡多摩嬰兒館 1,495 10 106.12.15 WATSONS-S0668 297 11 WATSONS-S0668 539 12 106.12.16 全國加油站鶯歌交流道站 1,114 13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14 106.12.18 GlobalMall 2,736 15 106.12.19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16 106.12.21 東勝輪胎公司 500 17 106.12.22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18 106.12.26 全國加油站鶯歌交流道站 969 19 愛金卡自動加值 1,000 20 106.12.31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21 107.01.03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22 107.01.07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23 107.01.09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24 107.01.21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25 107.01.26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26 107.01.27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27 107.01.31 愛金卡自動加值 500 總計 32,009 附表五: 林○科第一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被告所犯宣告罪刑 01 107.04.20 頂好Wellcome三 重慈愛店(新北市○○區○○街000 號) 719 ⑴冒刷明細 ⑵簽帳單(免簽) 、帳單明細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2 蝦皮購物(網路交易) 頂級白金 水解分離 式乳清蛋白 4,998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訂單 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3 上承通訊行(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 32,100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永豐 銀行帳單調閱明 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4 107.04.21 四十張加油站(新北市○○區 ○○路000 號) 1,545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簽帳 單(有「林○科 」簽名1 枚) 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5 107.04.22 遠傳電信公司 (網路交易) 9,008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銀行 帳單調閱明細 ⑶戌○○刷卡代繳 子○○00000000 00電話費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6 統一超商新吉麗 門市○○○市○ ○區○○○路00 0 號) icash 票 證卡自動 加值 500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07 107.04.24 統一超商蘆三門 市○○○市○○ 區○○路0 號) icash 票 證卡自動 加值 500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08 107.04.25 統一超商蘆三門 市○○○市○○ 區○○路0 號) icash 票 證卡自動 加值 500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09 107.06.02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53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 資料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 手續費1 元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0 107.06.11 GOOGLE PAYMENT (網路交易) 315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 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 手續費5 元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105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 手續費2 元 12 統一超商虹諭門 市○○○市○○ 區○○○路000 巷00弄00號) icash 票 證卡自動 加值 500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13 蝦皮購物(網路 交易) Mass高熱 量增量乳 清蛋白1 大包 6,006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訂單 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4 107.06.12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105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 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 手續費2 元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5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105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 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 手續費2 元 16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316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 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 手續費5 元 17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105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 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 手續費2 元 18 統一超商荷運門 市○○○市○○ 區○○路0 段00 號) icash 票 證卡自動 加值 500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19 107.06.13 GOOGLE PAYMENT (網路交易) 53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 手續費1 元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0 107.06.14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53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1元 21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53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1元 22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53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1元 23 GOOGLE*VISA000 1 G.CO/HELPPAY #US(網路交易 ) 106 ⑴冒刷明細 ⑵帳單明細、調單明細 ⑶另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2元 總計 58,298 附表六: 林○科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被告所犯宣告罪刑 01 107.04.27 蝦皮購物 Mass高熱 量增重乳 清蛋白1 大包 43,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訂單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2 中租汽車租賃公司 5,92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有「林 ○科」簽名1 枚 )、汽車出租單 (承租人黃如弘 ,新北三重站, RAJ-3853,緊急 聯絡人巳○○) 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3 107.04.28 臺灣大哥大 網路繳費 4,639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台北富邦銀行信 用卡收單系統調 單資料 ⑶0907***782(庚 ○○)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4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5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06 好樂迪KTV 土城 店(新北市○○ 區○○路0 段00 0 號) 3,099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有「林 ○科」簽名1 枚 )、好樂迪土城 店回覆警方丙○ ○顧客證件登記 資料、辰○○會 員卡資料之電子 郵件 ①戌○○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②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07 上承通訊行(新 北市○○區○○ 路0 段00號) 15,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有「林 ○科」簽名1 枚 ) 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一日。 08 107.04.29 海德堡汽車旅館 (臺中市○○區 ○○○路000 巷 0 號) 1,09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旅客登記簿 (RAJ-3853) ⑶戌○○、丑○○住宿 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9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0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1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2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3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4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5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6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7 107.04.3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9 臺灣中油龍井站 (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 5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簽單明細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0 107.05.01 臺灣中油車亭加油站 1,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簽單明細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1 107.05.03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2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23 107.06.04 GOOGLE*GALAXY ONLINE 老幣45,0 00點 45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4 107.06.05 臺灣中油全家宏 加油站(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 1,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簽單明細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5 綠界科技- 網銀 國際 遊e卡 3,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信用卡消費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7 GOOGLE*GALAXY ONLINE 15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8 GOOGLE*GALAXY ONLINE 老幣4,500點 45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29 統一超商蘆三門 市○○○市○○ 區○○路0 號8 號) ICASH 加 值 5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30 統一超商蘆三門市○○○市○○區○○路0 號8 號) ICASH加值 5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31 統一超商蘆三門市○○○市○○區○○路0 號8 號) ICASH加值 1,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32 統一超商驊豐門市○○○市○○區○○路000 號) ICASH加值 1,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總計 87,998 ⑴107.06.01繳費 8,000元 ⑵107.06.02繳費 100元 ⑶107.06.15回饋 240元 附表七: 林○興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被告所犯宣告罪刑 01 107.04.13 統一超商 土城門市 愛金卡自 動加值金 額 2,500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02 蝦皮購物 昶弘健康手工阿膠片 14,850 ⑴交易明細表 ⑵訂單交易資料、 訂單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3 107.04.14 蝦皮購物 昶弘健康手工阿膠片 13,200 ⑴交易明細表 ⑵訂單交易資料、 訂單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4 上承通訊行 37,200 ⑴交易明細表 ⑵永豐銀行帳單調 閱明細表 ⑶跨世代通訊(土 城學府路1 段90 號)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5 107.04.16 GOOGLE*VISA0001 1,050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6 GOOGLE*VISA0001 525 ⑴交易明細表 07 GOOGLE*LINE Crop 240 ⑴交易明細表 08 107.04.18 藍新金流 LiTV線上 影視 297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9 107.04.20 上承通訊行 7,900 ⑴交易明細表 ⑵簽帳單(有「林 ○興」簽名1 枚 ) 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0 107.04.22 統一超商 延城門市 愛金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11 107.04.23 千葉火鍋 944 ⑴交易明細表 ⑵簽帳單(有「林 ○興」簽名1 枚 ) 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2 107.04.28 統一超商 光員門市 愛金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13 107.04.30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4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15 107.05.14 統一超商 頂尖 500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16 107.06.01 GOOGLE*VISA0001 525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7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18 107.06.02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19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20 GOOGLE*GALAXY ONLINE 450 ⑴交易明細表 21 GOOGLE*GALAXY ONLINE 105 ⑴交易明細表 22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遊e卡 3,000 ⑴交易明細表 ⑵訂單交易資料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3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遊e卡 3,000 ⑴交易明細表 ⑵訂單交易資料 24 統一超商 虹諭門市 愛金卡自動加值金額 1,000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25 107.06.08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6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27 蝦皮購物 昶弘健康手工阿膠片 6,600 ⑴交易明細表 ⑵訂單交易資料、 訂單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8 107.06.09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9 GOOGLE*VISA0001 105 ⑴交易明細表 3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交易明細表 3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交易明細表 32 統一超商蘆三門市 愛金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⑴交易明細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總計 96,391 附表八: 林○興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被告所犯宣告罪刑 01 107.04.26 蝦皮購物 Iphome x 64G 35,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訂單交易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02 107.04.27 統一超商館慶門 市○○○市○○ 區○○○路00 號) 35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3 小北百貨新北民 族店(新北市○ ○區○○路000 號) 2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4 小北百貨新北民 族店(新北市○ ○區○○路000 號) 80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05 美廉社土城延平 店(新北市○○ 區○○街00號) 80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6 統一超商宏旭門 市○○○市○○ 區○○路0 段00 0 號1 之2樓) 1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7 107.04.28 統一超商土城門 市○○○市○○ 區○○路0 段00 號) 12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8 上承通訊行(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0,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有「林 ○興」簽名1 枚 ) 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9 107.04.29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0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1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2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3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4 統一超商延城門 市○○○市○○ 區○○路000 號 ) 24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5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6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7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8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19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20 107.04.3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21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22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23 統一超商頭寮門市○○○市○○區○○路0 段000 號) 134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4 統一超商頭寮門市○○○市○○區○○路0 段000 號) 6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25 統一超商頭寮門市○○○市○○區○○路0 段000 號) 2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26 統一超商頭寮門市○○○市○○區○○路0 段000 號) 289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27 臺灣中油四十張加油站(新北市○○區○○路000 號) 自助加油 1,29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單明細、發票 戌○○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28 107.05.01 臺灣卡多摩嬰童館土城明德店(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 129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①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②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 日。 29 臺灣卡多摩嬰童館土城明德店(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00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⑶辰○○持卡消費 30 臺灣卡多摩嬰童館土城明德店(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2,58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⑶辰○○持卡消費 31 統一超商延城門市○○○市○○區○○路000 號) 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2 統一超商延城門市○○○市○○區○○路000 號) 45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 33 107.05.23 臺灣大哥大 網路繳費 4,471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台北富邦銀行信 用卡收單系統調 單資料 ⑶0907***782(林 ○科)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34 107.05.24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35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36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37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38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39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40 GOOGLE*VISA0001 52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調單資料 41 蝦皮購物 Series Mass 高熱量增重乳清蛋白1大包 10,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訂單交易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42 107.05.2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43 107.06.13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44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遊e卡 1,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信用卡消費明細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45 綠界科技- 網銀國際 遊e卡 1,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⑵信用卡消費明細 總計 79,900 ⑴107.05.22繳費20,000元 107.06.15扣首刷500元 附表九: 天○○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被告所犯宣告罪刑 01 106.10.06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2 藍弟藝品股份有限公司 28,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3 106.10.10 四十張加油站 1,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4 106.10.11 小北百貨仁愛店 64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5 106.10.12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552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6 106.10.13 高加加油站 1,146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7 106.11.14 上圓銀樓 52,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8 106.12.10 大樹連鎖藥局三重正義店 807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9 106.12.12 國園加油站 1,174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0 106.12.15 小北百貨三重店 30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 106.12.21 小北百貨三重店 422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2 106.12.23 小北百貨三重店 3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3 107.01.01 陽光藥師藥局 15,3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4 107.01.20 小北百貨三重店 5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5 107.01.24 佳瑪百貨三重店 916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6 107.02.02 小北百貨三重店 261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7 107.02.18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279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8 107.02.19 佳瑪百貨三重店 69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9 107.02.20 IKEA宜家家居新莊店 10,021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0 107.02.26 玩具反斗城蘆洲家樂福店 1,49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1 家樂福蘆洲店 1,351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2 107.03.09 電玩國度 2,936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3 107.04.03 蝦皮購物 25,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4 107.04.05 中油清水服務區站 1,061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5 綠界科技-網銀國際 3,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6 綠界科技-網銀國際 3,0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7 107.04.19 家樂福蘆洲店 872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8 107.04.26 聯華能源三重交流道站 932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9 107.05.01 誠品西門店 1,32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0 107.05.02 國園加油站 1,356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1 107.05.05 佳瑪百貨三重店 33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2 107.05.11 徐匯廣場主題餐廳 86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3 107.05.19 佳瑪百貨三重店 60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4 107.05.21 聯華能源三重交流道站 1,03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5 台亞湖口北上站 977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6 107.05.2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3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3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3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4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5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6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69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2 107.05.2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7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5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6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7 107.05.31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8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8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4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5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6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7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99 中油重陽路 1,531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0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01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02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03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04 107.06.01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0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0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0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0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0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0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1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2 107.06.0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6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7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1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2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38 107.06.04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39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4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41 家樂福蘆洲店 382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42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43 107.06.0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4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4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4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4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4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49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6 107.06.0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5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1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3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4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69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0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3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4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5 107.06.0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6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7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79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1 107.06.12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182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3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4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5 107.06.13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6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7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8 GOOGLE*SALTYCAKE219 6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89 107.06.14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0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1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2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3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4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5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6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7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199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0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2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3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4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5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6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7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8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09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1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2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3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4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5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6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7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8 GOOGLE*GALAXY ONLINE 3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19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0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1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2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3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4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5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6 107.06.15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7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29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0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1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2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3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4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5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6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7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8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39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0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1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2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3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4 107.06.16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5 107.07.04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46 107.07.05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7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49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50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51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52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53 107.07.0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254 107.07.27 統一超商正南店 352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天○○自行刷卡消費,未經起訴犯罪。 255 傑昇通信三重自強店 5,24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56 重陽橋加油站 7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57 107.07.28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58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59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0 GOOGLE*DA JIUFANG 31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1 GOOGLE*DA JIUFANG 16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2 GOOGLE*DA JIUFANG 96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3 GOOGLE*DA JIUFANG 16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4 GOOGLE*VISA0001 5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5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6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7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8 里約歐義廚房 1,1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69 GOOGLE*VISA0001 10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70 GOOGLE*VISA0001 31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71 統一超商成旺店 3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72 107.07.29 萊爾富三重重南店 95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73 萊爾富三重重南店 78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274 107.09.01 家樂福蘆洲店 724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75 107.09.07 頂好 502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76 107.10.25 統一超商集吉店 悠遊卡加值 5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77 107.10.27 家樂福蘆洲店 68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78 楓林加油站 1,5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79 107.10.31 臺北捷運三和站 悠遊卡加值 5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80 107.11.02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8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81 107.11.09 頂好 悠遊卡加值 5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82 108.01.07 家樂福蘆洲店 523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83 108.01.11 鬍鬚張三重徐匯店 悠遊卡加值 500 ⑴歷史消費明細表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總計 197,212 附表十: 天○○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被告所犯宣告罪刑 01 107.05.10 蝦皮購物(網路交易) 26,000 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2 楓林加油站(新北市○○區○○街0號) 2,051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3 107.05.13 美麗華百樂園(餐廳) 1,000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4 美麗華百樂園(餐廳) 693 05 統一超商 悠遊卡加值 500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6 107.05.15 蝦皮購物(網路交易) 10,030 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7 107.05.23 統一超商 悠遊卡加值 500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8 107.05.25 STARBUCKS 1,000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9 107.05.27 統一超商 悠遊卡加值 500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0 107.06.01 頂好三重慈愛店 553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 統一超商 悠遊卡加值 500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2 107.06.05 統一超商 悠遊卡加值 500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3 107.07.08 美麗新娛樂公司 (影城) 1,500 子○○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4 107.07.19 南仁湖泰安服務區北站 1,000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5 107.07.23 蝦皮購物(網路交易) 14,800 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6 107.11.12 統一超商 悠遊卡加值 500 子○○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7 107.11.13 頂好三重慈愛店 278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8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區○○○路0段0號) 80 子○○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9 108.01.10 楓林加油站(新北市○○區○○街0號) 1,317 子○○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總計 63,302 附表十一: 未○○第一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被告所犯宣告罪刑 01 107.05.28 蝦皮購物(網路交易) Iphone 36,700 ⑴調單明細 ⑵訂單明細 ⑶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 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2 107.05.31 蝦皮購物(網路交易) 乳清蛋白 10,060 ⑴調單明細 ⑵訂單明細 ⑶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 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3 107.06.08 楓林加油站(新北市○○區○○街0號) 2,251 ⑴簽帳單(有簽名 ) ⑵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 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4 107.06.20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區○○○路0段0號) 80 ⑴線上查閱電子發票開立明細表 ⑵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 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5 107.06.25 楓林加油站(新北市○○區○○街0號) 2,188 ⑴簽帳單(有簽名 ) ⑵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 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6 107.06.26 星巴克重陽集賢門市○○○市○○區○○路000 號) 1,000 ⑴簽單回覆明細表 ⑵簽帳單(免簽名 ) ⑶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 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總計 52,279 附表十二: 未○○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被告所犯宣告罪刑 01 107.05.23 蝦皮購物(網路交易) 19,000 信用卡消費明細 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2 107.05.24 楓林加油站(新北市○○區○○街0號) 2,305 信用卡消費明細 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3 徐匯廣場主題餐廳 420 信用卡消費明細 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4 107.05.26 家樂福蘆洲店 1,565 信用卡消費明細 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總計 23,290 附表十二之一: 未○○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01 107.06.08 大潤發八德店 402 02 107.06.08 大潤發八德店 474 03 107.06.10 貴族世家(桃園) 1,012 04 107.06.19 爭鮮迴轉壽司 900 05 107.06.21 遠傳電信公司 2,034 06 107.06.24 全國加油站 287 07 107.06.25 陳金福號 600 08 107.06.26 香蜂一條根 1,150 09 107.06.27 金坊國際公司金湖離島免稅店分公司 1,300 10 107.06.27 高梁屋企業社 1,000 11 107.07.15 家樂福八德店 1,141 12 107.07.15 全國加油站 479 13 107.07.20 爭鮮迴轉壽司 900 14 107.07.20 家樂福八德店 150 15 107.07.22 家樂福八德店 128 16 107.07.22 家樂福八德店 521 17 107.07.22 捷川股份有限公司 583 18 107.07.22 遠傳電信公司 1,831 19 107.07.24 家樂福八德店 185 20 107.07.24 台亞加油八德交流道站 97 21 107.07.24 金田餐飲公司 747 22 107.07.28 家樂福八德店 382 23 107.07.28 家樂福八德店 719 24 107.07.28 家樂福八德店 65 25 107.07.29 全國加油站 292 26 107.08.03 家樂福八德店 352 27 107.08.03 家樂福八德店 443 28 107.08.03 遠傳電信公司 990 29 107.08.03 預借現金 1,000 30 107.08.06 全國加油站 292 31 107.08.23 北桃園有線電視 1,530 32 107.08.25 聯新加油站 500 33 107.08.26 家樂福八德店 36 34 107.08.26 家樂福八德店 25 35 107.08.26 家樂福八德店 268 36 107.08.26 家樂福八德店 315 37 107.08.26 家樂福八德店 50 38 107.08.27 萊爾富超商 190 39 107.08.31 遠傳電信公司 1,985 40 107.09.01 家樂福八德店 266 41 107.09.02 全國加油站 389 42 107.09.02 萊爾富超商 92 43 107.09.07 遠傳電信公司 357 44 107.09.08 萊爾富超商 86 45 107.09.09 臺灣電力公司 1,591 46 107.09.21 家樂福八德店 860 47 107.09.21 家樂福八德店 214 48 107.09.26 全國加油站 195 49 107.09.26 萊爾富超商 98 50 107.09.29 全國加油站 292 51 107.09.30 全國加油站 486 52 107.10.02 遠傳電信公司 1,893 53 107.10.07 統一超商 120 54 107.10.15 遠傳電信公司 1,112 55 107.10.27 家樂福八德店 591 56 107.10.27 家樂福八德店 318 57 107.11.07 臺灣電力公司 1,832 58 107.11.07 萊爾富超商 180 59 107.11.10 萊爾富超商 130 60 107.11.16 北桃園有線電視 1,530 61 107.11.18 萊爾富超商 90 62 107.12.28 家樂福八德店 138 63 107.12.28 家樂福八德店 276 64 107.12.28 家樂福八德店 716 65 107.12.28 萊爾富超商店 300 總計 39,507 附表十三: 巳○○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01 107.07.09 家樂福蘆洲店 3,087 02 107.07.10 蝦皮購物 31,000 03 107.07.12 蝦皮購物 32,500 04 107.07.13 重陽橋加油站 1,500 05 107.07.16 台哥大語音繳費 4,695 06 107.07.19 網路購物-91APP代收服務 3,552 07 107.07.21 重陽橋加油站 1,600 08 107.07.22 東森得易購公司 793 09 107.07.31 燒匠 2,538 10 107.08.03 重陽橋加油站 1,500 11 107.08.08 臺灣之星電信公司 434 12 107.08.29 頂好 256 總計 83,455 附表十三之一: 巳○○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 交易日期 消費地點 交易明細 交 易 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 01 107.09.19 愛貝-pcbonus888 17,000 02 重陽橋加油站 1,500 03 107.09.28 重陽橋加油站 1,500 04 107.10.24 愛貝-pcbonus888 10,500 05 北基國際公司 110 06 107.10.31 北基國際公司 107 07 107.11.06 北基國際公司 101 08 107.11.07 頂好 168 09 107.11.08 北基國際公司 500 10 107.12.03 愛貝-yu_hone_health 5,500 11 107.12.28 愛貝-yu_hone_health 6,000 12 臺灣之星電信公司 737 總計 43,723 附表十四:林○科、許○雲不動產抵押借款、買賣 編 號 日期 事項 所有人 不動產 借款、交易金 額 (新臺幣) 相對人 備註 1 106.10.30 設定抵押借款 林○科 ①臺中市○○區○○ 路000 巷00號房地 (包括臺中市○○ 區○○段000 ○號 建物、慶順段67地 號土地1/8) ②臺中市○○區○○ 路000 巷00號房地 (包括臺中市○○ 區○○段000 ○號 建物、慶順段73地 號土地1/8) ③彰化縣○○鎮○○ 段000 地號土地( 持分1/20) 120萬元 陳瀅妤 ①設定抵押180 萬元,預扣利 息實拿110 萬元。辦畢登記 後,於106.11.02 收受。 ②由甲○○依子○○指示找得吳姓金主後,由戌○○、丙○○、甲○○帶同林○科至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某處辦理借款。 2 107.05.02 買賣 林○科 臺中市○○區○○路 000 巷00號房地(慶 順段257 建號、73地 號) 147萬元 張渡 ①107.04.30 由戌○○(自稱 為林○科女友)、丑○○帶 同林○科、許○雲至臺中市 住商不動產仲介公司南屯文 山加盟店委託出售左列房地 。 ②107.05.02 簽約以左列價額 出售予張渡,107.05.14 完 成登記。 ③林○科房地出售價金,經代 償上開抵押債權金額130 萬 元、扣除相關稅費,於107.05.16實匯9萬1859元至林○ 科大肚蔗廍郵局帳戶,同日經提領9 萬1800元。 ④許○雲土地出售價金,經扣 除相關稅費,餘2萬7056 元 於107.05.16 匯入許○雲臺 中市大區農會帳戶。 許○雲 臺中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持 分864/448000) 3萬元 3 107.05.04 信託登記 設定抵押 借款 林○科 ①臺中市○○區○○ 路000 巷00號房地 (慶順段216 建號 、67地號) ②彰化縣○○鎮○○ 段000 地號土地( 持分1/20) 100萬元 林辰輔 ①設定抵押130萬元 ②借款人林辰輔係由子○○於 107年4月底,經由巳○○、 蔡金龍、陳振榮、林福裕輾 轉引介,107.05.04 辦理借 貸地點在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號林福裕之弘 基開發公司,由代書陳泳學 辦理信託(登記於林福裕公 司員工吳政憲)、設定抵押 等手續 ③陪同林○科在場有戌○○( 自稱林○科妹妹) ④107.05.04 由林福裕先墊付20萬元給林○科;107.05. 17完成信託、設定抵押手續後,林辰輔於107.05.18匯款60萬元至林○科玉山銀行集賢分行帳戶,另提領現金40萬元交付林福裕,扣除墊款20萬元後轉交林○科。 ⑤上開匯至林○科玉山銀行帳戶之60萬元: 107.05.18 --轉匯15000元至壬○○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 --提領現金35萬元 107.05.21 --ATM提款共15萬元 --轉匯3 萬元至戌○○永豐 銀行帳戶 107.05.22 --ATM提款1 萬元 --轉匯2 萬元支付林○興國 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費 --轉匯4000元至戌○○永豐 銀行帳戶 --ATM提款5000元 --轉匯3000元至戌○○永豐 銀行帳戶 107.05.23 --轉匯3000元至戌○○永豐 銀行帳戶 --轉匯3000元至戌○○永豐 銀行帳戶 --轉匯6865元至戌○○永豐 銀行帳戶 107.05.25 --儲值30元 附表十五:林○科、林○興車貸 編 號 車貸 借款人 車號車輛 申貸日期 核貸日期 核貸金額 (新臺幣) 保證人 備註 01 林○科 1685-S2 自小客車 (日產TEANA J32T, 1997CC,2012年,銀 色) 107.05.07 107.05.10 43萬元 林○興 ①以53萬元向桃園市八德區良宥車行 丁○○購車,定金3 萬元,餘款50 萬元申辦車貸 ②匯豐汽車公司中壢分公司業務及對 保人辛○○ ③債款總金額629,520 元,分期60期 ,107.05.10~112.05.10,僅繳1期 10,492元 ④貸款撥款匯至丁○○永豐銀行北桃 園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申貸資料提出有:庚○○吉光亮公 司、己○○力泓公司106 年薪資扣 繳憑單 ⑥該車購後,由戌○○使用,之後將 該車開至當鋪點當借款2次各25,00 0元、4~5萬元 02 林○興 6225-ZV 自小客車 (中華三菱CO16SA, 1584CC,2011年,紅色) 107.06.25 107.06.26 32萬元 林○科 ①以35萬元向辛○○仲介購車,定金 3 萬元,餘款32萬元申辦車貸 ②匯豐汽車公司中壢分公司業務及對 保人辛○○ ③債款總金額468,480 元,分期60期 ,107.06.26~112.06.26 ,均未繳 ④貸款撥款匯至金車汽車仲介商陳宜 佳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 ⑤申貸資料提出有:庚○○吉光亮公 司、己○○力泓公司106 年薪資扣 繳憑單 ⑥該車購買交車後,尚未交由戌○○ 使用,已於107.10.02 經匯豐公司 在新北市鶯歌區鳳七路、鶯歌路口 取回,107.10.18 拍賣11萬3,000 元 附表十六:被告戌○○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林○科身分證、 健保卡 各1張 身分證已於107.07.02申請補領 2 林○科印章 1枚 3 本票 1本 內含票號: 744804( 林○科,3 萬元) 744805( 林○科,3 萬元) 744806( 林○科,3 萬元) 744807( 林○科,4 萬元) 744808( 林○科,4 萬元) 744809( 林文祥,50萬元) 744810( 林文祥,50萬元) 4 玉山銀行集賢分 行外匯綜合存款 帳戶存摺 (林○科) 1本 ①帳號07728***23147 ②107.05.02開戶 5 玉山銀行集賢分 行活儲存款帳戶 存摺(林○科) 1本 ①帳號07729***06709 ②107.05.02開戶 ③107.05.18 -林辰輔匯入60萬元 -跨行轉帳1 萬5015元 -現金支出35萬元 ④107.05.21 -提款2萬元、5萬元、5萬 元、3萬元 ⑤107.05.22 -轉帳付林○興國泰世華 卡費2萬元 6 大肚蔗廍郵局存摺(林○科) 1本 ①帳號01415***181538 ②107.05.16 -僑馥建築經理公司匯入9 萬1859元 -現金提款9萬1800元 7 郵政儲金金融卡 (林○科) 1張 卡號01415***181538 8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林○科)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背面簽署「林○科」 9 第一銀行信用卡 (林○科)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背面簽署「林○科」 10 林○興印章 1枚 11 玉山銀行信用卡 (林○興)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背面未簽名 12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林○興)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背面簽署「林○興」 13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天○○) 1張 卡號431195***0000000 14 天○○印章 1枚 15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丑○○) 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16 第一銀行存摺 (陳樹北) 1本 帳號00000000000 17 第一銀行金融卡 (陳樹北) 1張 18 玉山銀行三重分 行存摺(亥○○ ) 1本 帳號0000000000000 19 玉山銀行VISA金 融卡(亥○○)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 20 玉山銀行中壢分 行存摺(癸○○ ) 1本 帳號0000000000000 21 玉山銀行金融卡 (癸○○) 1張 卡號00000000000 22 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存摺(癸○○) 1本 帳號000000000000 23 臺北富邦銀行VISA金融卡(癸○○)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 24 癸○○印章 1枚 25 臺北富邦銀行存摺(陳義宏) 1本 帳號000000000000 26 臺北富邦銀行VI SA金融卡(陳義 宏)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卡號49249***00000000 27 兆豐銀行存摺 (申○○) 1本 帳號00000000000 28 兆豐銀行金融卡 (申○○) 1張 卡號58969***0000000 29 台新銀行中壢分 行活儲、證券帳 戶存摺(壬○○ ) 11本 帳號2012***0000000 30 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壬○○) 7本 帳號1295***24393 31 合作金庫銀行南崁分行存摺 (壬○○) 1本 帳號5458***791671 32 第一銀行金融卡 (壬○○) 1張 卡號291***07431 33 中國農民銀行金融卡(壬○○) 1張 卡號356***91674 34 渣打銀行VISA金融卡(壬○○) 1張 卡號437721***0000000 35 台新銀行信用卡 (壬○○) 1張 卡號43804***00000000 36 台新銀行信用卡 (壬○○) 1張 卡號543382***0000000 37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張凱妮) 1本 帳號1755***38584 38 玉山銀行存摺 (李怡宏) 1本 帳號0174***171434 39 玉山銀行信用金融卡(李怡宏) 1張 帳號0174***171434 卡號010***25017 40 玉山銀行存摺 (李懷祖) 1本 帳號0901***094884 41 永豐銀行存摺 (李懷祖) 1本 帳號1410***0000000 42 永豐銀行存摺 (李懷傑) 1本 帳號14101***035321 43 玉山銀行存摺 (呂佳桓) 1本 帳號03119***40416 44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呂佳桓) 1本 帳號11554***1437 45 台新銀行存摺 (高玉貞) 1本 帳號20631***258273 46 台新銀行存摺 (許淑鈴) 1本 帳號20751***047921 47 台新銀行存摺 (鄭俊坤) 6本 帳號20851***004386 4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鄭俊坤) 1本 帳號1965***30881 49 聯邦銀行存摺 (陳瑜亮) 1本 帳號0175***62326 50 彰化銀行存摺 (王貴萍) 1本 帳號50435***916301 51 彰化銀行金融卡 (王貴萍) 1張 5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廖志熹) 1本 帳號7505***74655 53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陳芷姍) 1本 帳號0605***63289 54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陳義暐) 1本 帳號6685***46500 55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曾思榮) 1本 帳號8535***69755 56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吳采妮) 1本 帳號3695***42808 57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黃元) 3本 帳號2075***35591 58 聯邦銀行信用卡 (黃元) 1張 卡號46378***00000000 59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廖伯欽) 1本 帳號277***020071 60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黃忠祥) 1本 帳號0155***37453 61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何坤壅) 1本 帳號01008***55902 62 合作金庫金融卡 (何坤壅) 1張 63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邱麗如) 1本 帳號14497***28985 64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蔡欽樺) 1本 帳號09927***92244 65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胡夢翠) 2本 帳號0795***78186 66 國泰世華銀行VISA金融卡 (胡夢翠) 1張 帳號07950***8186 卡號42836***00000000 67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胡夢翠) 1張 卡號40231***00000000 68 板橋三民路郵局存摺(邱錫湖) 1本 帳號03112***325354 69 台新銀行VISA金融卡(高玉貞) 1張 帳號20631***258273 卡號466726***0000000 70 聯邦銀行金融卡 (陳瑜亮) 1張 卡號421378***0000000 71 玉山銀行VISA金融卡(張文松) 1張 帳號01309***81403 卡號511098***0000000 72 玉山銀行金融卡 1張 卡號511098***0000000 73 遠東銀行金融卡 (伍聖亞) 1張 卡號03100***211091 74 第一銀行信用卡 (張啟浩) 1張 卡號469521***0000000 75 玉山銀行信用卡 (劉貞敏) 1張 卡號52425***00000000 76 玉山銀行信用卡 (呂佳桓) 1張 卡號464961***0000000 77 玉山銀行信用卡 (林義堯) 1張 卡號0000000***010176 78 花旗銀行信用卡 (林義堯) 1張 卡號0000000***106677 79 李怡宏印章 1枚 80 邱錫湖印章 2枚 81 高玉貞印章 2枚 82 陳瑜亮印章 1枚 83 黃偉銘印章 1枚 84 莊宜潔印章 3枚 85 陳宗毅印章 2枚 86 王小玲印章 1枚 87 王耀廷印章 1枚 88 顧嘉安印章 1枚 89 黃振原印章 1枚 90 伍聖亞印章 1枚 91 蔡昆霖印章 1枚 92 丁品雅印章 1枚 93 蔡欣展印章 1枚 94 鄭閎宸印章 1枚 95 王毓暄印章 1枚 96 王偉成印章 1枚 97 林侑生印章 1枚 98 洪智華印章 1枚 99 梁信介印章 1枚 100 邱婉伊印章 1枚 101 戴文彬印章 1枚 102 李冠輝印章 1枚 103 吳聖修印章 1枚 104 薛松猷印章 1枚 105 劉貞敏印章 1枚 106 吳家進印章 1枚 107 徐佳印章 1枚 108 陳百奇印章 1枚 109 陳亞恬印章 1枚 110 胡凱智印章 1枚 111 鄭俊坤印章 2枚 112 洪薪崴印章 1枚 113 戴曼華印章 1枚 114 施幃瀚印章 1枚 115 龍文琴印章 1枚 116 羅仙妏印章 1枚 117 鄭美芳印章 1枚 118 張力文印章 1枚 119 薛柏猷印章 1枚 120 柯俊豪印章 1枚 121 廖柏欽印章 1枚 122 林家良印章 1枚 123 張家銘印章 1枚 124 林子為印章 1枚 125 黃芷渝印章 1枚 126 陳凱元印章 1枚 127 劉譯舜印章 1枚 128 張琰鈞印章 1枚 129 莊鑫福印章 1枚 130 林建宇印章 1枚 131 葉柏均印章 1枚 132 林汶慶印章 1枚 133 陳俊宏印章 2枚 134 賴均鼎律師印章 1枚 135 李長彥律師印章 1枚 136 熊熊租賃有限公司印章 1枚 137 元璽企業社印章 1枚 138 有伶有限公司、戌○○大小章 1組 139 王貴萍身分證影本 1張 140 筆記本及其他資料 1包 含有: ①王雯蕙身分證、黃世璋自然人憑證 ②天○○永豐銀行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 ③代書辦理庚○○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地買賣資料、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林○科印鑑證明 ④林○科、許○雲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地委託銷售契約書 ⑤林○興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力泓公司扣繳憑單影本、林○科吉光亮公司扣繳憑單影本、107.06.13門號0953***766、096*** 3401、0961***114、0953 ***744、0918***418預付 卡申請書、0907***783之 遠傳107.05電信費繳款通 知、林○興玉山銀行信用 卡107.06消費明細對帳單 ⑥手寫○佳興、林○科個人資料、力泓、吉光亮等公司任職資料 ⑦林○科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臺中市○○區○○段000 ○號(蔗南路180 巷55號)、67地號等所有權狀影本、權利人歸戶清冊、臺中市○○區○○段000 ○號、67地號、216 建號、73地號謄本⑦ ⑧戌○○電話聯絡簿 141 房屋貸款及過戶資料 1件 含陳沛鋒印章2 枚、華南銀行基隆分行2000***40868號帳戶存摺1本 142 SAMSUNG 白色行動電話 1支 戌○○ ①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 ②內有與林○興訊息內容、 相簿內有林家兄弟、台中房子等資料夾照片、文件有林○科資料 143 電腦主機 1台 戌○○ ①含鍵盤、滑鼠、硬碟 ②內有林家兄弟與其母對話錄音內容、陳樹北第一銀行帳戶存摺照片、林○興身分證照片、天○○永豐銀行帳戶存摺照片 附表十七:被告子○○(原名陳慶樺)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玉山銀行桃鶯分行存摺 (未○○) 1本 帳號0000000000000 2 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存摺 (林信吉) 2本 帳號0160***0000000 3 永豐銀行金融卡 (林信吉) 1張 卡號0160***0000000 4 游啟良身分證 1張 5 游啟良中華民國丙級技術士證 1張 6 印章 11枚 百宜特有限公司印章1枚、午○○印章3枚、 未○○印章1枚、 李星螢印章2枚、 林俊偉印章2枚、 陳建明印章1枚、 賴宜輝印章1枚、 7 自然人憑證 9張 林○興、未○○、陳樹北、施敏智、陳倉平、田清煌、張婉婷、趙雅嬋、黃孝臣等9 人 8 自然人憑證收執聯 1張 林○興 9 委託授權書 1份 委託人劉豪軒 10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5張 ①寅○○(即陳樹北)身分證影本1張 ②黃孝臣身分證影本3 張、健保卡影本1 張、劉豪軒身分證影本1 張、楊嘉偉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1 張、田清煌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1 張、趙雅嬋身分證影本1 張、陳沛鋒身分證影本1 張、林信吉身分證影本2 張、健保卡、機車駕照各1 張、吳惟翔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1 張⑨陳倉平身分證、駕照影本各1 張、張婉婷身分證影本1 張、黃昱豪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1 張、李文弘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1 張 11 臺灣電力公司收據 1份 陳沛鋒(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12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報告回覆書 5份 林信吉2 份、黃孝臣2 份、張婉婷1份等5份 13 戶籍謄本 1份 林信吉全戶 14 本票 4張 劉豪軒1 張(0000000 號,30萬元)、張婉婷3 張( 0000000、0000000 號各2萬 元、0000000號3萬3000元) 15 BENQ 白色行動電話 1支 無SIM卡 16 SAMSUNG 行動電話 1支 ①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 ②內有與丙○○(小林)訊息內容、「陳慶樺&甲○○群組」訊息內容(有庚○○設定抵押資料)、與陳樹北訊息內容、與午○○(賢)訊息內容 附表十八:被告丙○○、辰○○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01 永豐銀行海山分行存摺 (丙○○) 1本 丙○○ 帳號1660***0000000 02 新光銀行中和分行存摺 (王意嘉) 1本 丙○○ ①帳號0860***049915 ②王意嘉係丙○○之姐 03 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存摺 (王意嘉) 1本 丙○○ 帳號576551***04800 04 土地銀行光復分行存摺 (李怡宏) 1本 丙○○ ①帳號1290***18002 ②李怡宏係丙○○友人 05 玉山銀行金融卡 (丙○○) 1張 丙○○ 卡號52425***00000000 06 聯邦銀行金融卡 (丙○○) 1張 丙○○ 卡號47263***00000000 07 自然人憑證 1張 丙○○ 范泳俊 08 委託書等資料 1份 丙○○ 09 小米行動電話 1支 丙○○ 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1枚 10 ASUS白色行動電話 1支 丙○○ ①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 ②內有雞排工作照片 11 日盛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辰○○) 1本 辰○○ 帳號10627***330000 12 土城平和郵局存摺(辰○○) 1本 辰○○ 帳號03112***260875 13 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存摺 (辰○○) 1本 辰○○ 帳號3695***17431 14 永豐銀行信用卡 1張 辰○○ 卡號524115***0000000 15 花旗銀行信用卡 1張 辰○○ 卡號431178***0000000 16 花旗銀行信用卡 1張 辰○○ 卡號552000***0000000 17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1張 辰○○ 卡號402310***0000000 18 SAMSUNG NOTE5 黑色行動電話 1台 辰○○ 含09031***78SIM 卡1 枚 附表十九:被告丑○○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SAMSUNG 白色平板 1台 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 2 SAMSUNG 白色平板 1台 無SIM卡 3 SAMSUNG G7-P3100金色行動電話 1支 無SIM卡 4 華為白色無線分享器 1個 附表二十:被告壬○○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 6白色行動電話 1支 ①含0973***650門號SIM卡1枚 ②內有與林○興訊息內容、己○○身分證、健保卡照片、薪資明細、製作雞排照片、與戌○○(星小彤、妞妞樂)訊息內容 2 SONY XPERIA 紅色行動電話 1支 含0984***511門號SIM卡1枚 附表二十一:被告甲○○扣案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 8白色行動電話 1支 ①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1枚 ②內有與子○○(陳慶樺)訊息內容(傳送林○科房地謄本資料、天○○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訊息、「歐sl」訊息) 2 OPPO 黑色行動電話 1支 ①含0000000000門號SIM 卡1枚 ②內有天○○永豐銀行、郵局存摺照片 附表二十二:各起訴事實被告判決罪刑 編 號 犯罪事實 被告 所犯罪名及科刑 01 被訴犯罪事實二㈠ 人口販運部分 (被害人林○興) 戌○○ 壬○○ 丙○○ 丑○○ 均無罪 02 被訴犯罪事實二㈡ ⑴人口販運部分 (被害人林○科) 戌○○ 壬○○ 丙○○ 丑○○ 均無罪 ⑵使人為奴隸部分 (被害人林○科) 戌○○ 無罪 03 被訴犯罪事實三㈠ ⑴信用卡部分 ①丑○○ -國泰世華銀行 戌○○ 子○○丙○○ 丑○○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刑一年二月。 ③丙○○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刑一年。 ④丑○○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⑵附表三刷卡消費部分,未 經起訴犯罪。 -玉山銀行 戌○○ 子○○丙○○ 丑○○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③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④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⑵附表四刷卡消費部分,未 經起訴犯罪。 ②林○科 -第一銀行 戌○○ 子○○丙○○ 辰○○ 戊○○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③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④戊○○無罪。 ⑵冒名刷卡消費部分 ①戌○○犯如附表五各編號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 各編號所示之刑。 ②丙○○、辰○○均無罪。 -國泰世華銀行 戌○○ 子○○丙○○ 辰○○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③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⑵冒名刷卡消費部分 ①戌○○犯如附表六各編號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 各編號所示之刑。 ②丙○○犯如附表六編號6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編 號6 所示之刑。 ③辰○○無罪。 ③林○興 -玉山銀行 戌○○ 子○○丙○○ 辰○○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③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⑵冒名刷卡消費部分 ①戌○○犯如附表七各編號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 各編號所示之刑。 ②丙○○、辰○○均無罪。 -國泰世華銀行 戌○○ 子○○丙○○ 辰○○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③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⑵冒名刷卡消費部分 ①戌○○犯如附表八各編號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 各編號所示之刑。 ②丙○○犯如附表八編號28 至3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 八編號28至30所示之刑。 ③辰○○無罪。 ④天○○ -國泰世華銀行 戌○○ 子○○甲○○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③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⑵冒名刷卡消費部分 ①戌○○犯如附表九編號1 至253 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刑。 ②子○○犯如附表九編號27 4 至283 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刑 。 -玉山銀行 戌○○ 子○○甲○○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③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⑵冒名刷卡消費部分 子○○犯如附表十各編號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 各編號所示之刑。 ⑤未○○ -第一銀行 子○○午○○ 戊○○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②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 ③戊○○無罪。 ⑵冒名刷卡消費部分 午○○犯如附表十一各編 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十一各編號所示之刑。 -玉山銀行 子○○午○○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②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 ⑵冒名刷卡消費部分 午○○犯如附表十二各編 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十二各編號所示之刑。 ⑥巳○○ -玉山銀行 子○○巳○○ ⑴詐得信用卡部分 ①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②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 ⑵刷卡消費部分,未經起訴 犯罪。 ⑵逃漏稅捐部分 ①逃漏稅捐 子○○ ⑴吉光亮公司部分 子○○犯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 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 ⑵力泓公司部分 子○○犯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之逃漏稅捐 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 ⑶有伶公司、百宜特公司部 分:子○○均無罪 ②幫助逃漏稅捐 戌○○ 丑○○ 丙○○ 辰○○ 甲○○ 巳○○ 戊○○ 午○○ ①戌○○、丑○○、丙○○、甲○○、巳○○、午○○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②辰○○、戊○○均無罪。 04 被訴犯罪事實三㈡ 信用貸款部分 ⑴丑○○ 戌○○ 子○○甲○○ 丑○○ 均無罪。 ⑵寅○○ 戌○○ 子○○甲○○ 丑○○ 均無罪。 ⑶亥○○ 戌○○ 子○○甲○○ 丑○○ 均無罪。 ⑷癸○○ 戌○○ 子○○甲○○ 丑○○ 均無罪。 ⑸天○○ 戌○○ 子○○甲○○ 丑○○ 均無罪。 05 被訴犯罪事實三㈢ 車貸詐欺部分 ⑴林○科 戌○○ 丙○○ 子○○丑○○ 辛○○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四月。 ②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③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④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⑤辛○○無罪。 ⑵林○興 戌○○ 丙○○ 子○○丑○○ 辛○○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四月。 ②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③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 ④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 ⑤辛○○無罪。 06 被訴犯罪事實四 ㈠第一次抵押林○科房地借款 戌○○ 子○○甲○○ 丙○○ 丑○○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八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六月。 ③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④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四月。 ⑤丑○○無罪。 ㈡變賣林○科、許○雲房地 戌○○子○○甲○○ 丙○○ 丑○○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二年。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四月。 ③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四月。 ④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⑤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四月。 ㈢第二次抵押林○科房地借款 戌○○子○○ 甲○○ 丙○○ 丑○○ ①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一年六月。 ②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四月。 ③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 ④甲○○、丑○○均無罪。 07 被訴犯罪事實五 假投資詐欺部分 ㈠陳義宏 戌○○ 戌○○無罪。 ㈡申○○ 戌○○ 戌○○無罪。 附表二十三:沒收 編 號 被告 犯罪事實 沒收宣告 備註 1 戌○○ 第一次抵押房地借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變賣房地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零六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第二次抵押房地借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十九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信用卡 ①如附表二編號3、4林○科第一、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之「林○科」簽名、編號5、6林○興玉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之「林○興」簽名均沒收。 ②如附表五編號4、附表六編號2、6、7林○科第一、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林○科」簽名、附表七編號9、11、附表八編號8林○興玉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林○興」簽名均沒收。 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萬八千八百九十八元、七萬九千六百八十五元、八萬零六百九十一元、五萬五千六百八十八元、四萬四千零三十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分別係偽造署押 、犯罪所得,各依法沒收、追徵價額。 車貸詐欺 未扣案之1685-S2號自用小客車一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扣案 附表十六編號1、2、5至12、140②至④、⑤(預付卡申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除外)、⑥、⑦均沒收。 分別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2 子○○ 第一次抵押房地借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八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變賣房地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零六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第二次抵押房地借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十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信用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二萬六千三百零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逃漏稅捐 無沒收宣告 車貸詐欺 無沒收宣告 扣案 無沒收宣告 3 丙○○ 第一次抵押房地借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五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變賣房地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零六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第二次抵押房地借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信用卡 ①如附表二編號3、4林○科第一、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之「林○科」簽名、編號5、6林○興玉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之「林○興」簽名均沒收。 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七百二十一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分別係偽造署押 、犯罪所得,各依法沒收、追徵價額。 車貸詐欺 無沒收宣告 扣案 無沒收宣告 4 甲○○ 第一次抵押房地借款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七萬六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 變賣房地 無沒收宣告 第二次抵押房地借款 無沒收宣告 信用卡 無沒收宣告 扣案 無沒收宣告 5 丑○○ 變賣房地 無沒收宣告 信用卡 無沒收宣告 車貸詐欺 無沒收宣告 扣案 無沒收宣告 6 午○○ 信用卡 ①附表十一編號3、5未○○第一銀行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簽名均沒收。 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萬二千 二百七十九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分別係偽造署押 、犯罪所得,各依法沒收、追徵價額。 7 巳○○ 信用卡 無沒收宣告 附表二十四:起訴書附表二信用貸款 編號 申辦人 信用貸款銀行 欲貸款金額 (新臺幣) 承辦人 備註 1 丑○○ 陽信銀行 1000萬 子○○ 戌○○ 2 寅○○(陳樹北) 第一銀行 20萬元 子○○戌○○ ①107年中 ②戌○○取得寅○○該銀行 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未掛失 ) 3 亥○○ 玉山銀行 10萬元 子○○戌○○ 丑○○ ①106年中 ②丑○○取得亥○○該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 ③亥○○已於107.07.05 掛 失 4 癸○○ 富邦銀行 玉山銀行 金額不詳 戌○○ ①103年間 ②戌○○取得癸○○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玉山 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③癸○○104 年間已辦理掛 失 5 天○○ 永豐銀行 100萬至 200萬元 甲○○ 子○○ ①106年中 ②甲○○取得天○○該銀行 之帳戶存摺、提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