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華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華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華哲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時點之認定,於案件經法院裁判後,當事人未表示不服,或已逾上訴期間者,自應以該判決上訴期間屆滿時即生確定力,亦全案已告確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上訴期間「屆滿」,係指上訴期間之末日24時,亦即翌日之零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聲請書附表編號9之宣告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4、8、9、1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確定判決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確定判決案號、判決確定日期應分別補充更正如附表編號3、4、8、9、11、12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數罪、附表編號9所示9罪、附表編號10所示2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10月、3月確定,復考量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內容向本院表示意見【詳本院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經宣告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雖所定之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仍應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日 111年1月2日 110年12月26日、111年1月6日、111年3月18日、111年4月11日、111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93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24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199、39211、447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72號 111年度簡字第47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972號 111年度簡字第47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9月17日 112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9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50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17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等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7日、111年2月27日、111年1月9日、111年3月22日 111年3月24日、111年4月12日、111年4月23日 111年3月4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337、4338、4339、434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2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292號、第378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23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928號 111年度簡字第47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23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928號 111年度簡字第47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28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22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91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4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8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5月5日、111年5月18日、111年7月24日、111年8月1日 111年1月3日(2次)、111年1月11日(2次)、111年1月12日(2次)、111年1月22日、111年1月29日、111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005號、第3158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661、53535、54913、5703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492、26506、27104、28019、29507、299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519號 111年度簡字第5225號 111年度簡字第33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1日 112年1月18日 111年10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519號 111年度簡字第5225號 111年度簡字第33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3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9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8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81號)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13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自己所有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9日、111年4月12日 111年3月11日 110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7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46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606號 112年度簡字第99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3月17日 111年9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606號 112年度簡字第99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21日 111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9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