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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許仕楓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富凱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富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富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共二十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均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共二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1月4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9、10、11、15、16所載犯罪日期、編號12所載偵查案號、編號17所載最後事實審之案號均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編號1至2、4至5、7至17則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業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688號卷〈下稱執聲卷〉第5至6頁)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3、7、14至16經各原確定判決各定應執行如附表附註所示,有各該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附表編號2、4至6、8至13、17)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六月+三月+十月+二月+三月+七月+六月+三月+五月+三月+三月+三月+二月+五月+六月=六十七個月〈五年七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多係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於為警查獲後為逃避責任而冒用其兄之名而偽造署押等犯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並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表示再減少其刑,以俾早日出監陪母親之旨(見執聲卷第5至6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表明如上陳述之意旨,業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考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四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110年8月8日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823、6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834號 110年12月1日 同左 111年1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19號 2 妨害自由(侵入他人建築物)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5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32號 110年11月25日 同左 111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93號 3 竊盜(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八月(共2罪) 110年2月1日、110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048號 110年12月29日 同左 111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73號 4 偽造印文(偽造署押)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2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74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11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829號 110年12月30日 同左 111年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85號 6 竊盜(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七月 110年6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3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8號 111年4月21日 同左 111年6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76號 7 竊盜(侵入住宅竊盜、踰越門窗竊盜) 有期徒刑四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209號、111年度偵字第6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619號 111年5月17日 同左 111年6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31號 8 竊盜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號 111年4月21日 同左 111年6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038號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0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45號 111年5月12日 同左 111年6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910號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9月20日21時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6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88號 111年5月3日 同左 111年6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592號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9月30日23時34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75號 111年6月22日 同左 111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59號 12 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7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14號 111年7月29日 同左 111年9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516號 13 偽造印文(偽造署押) 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6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85號 111年7月21日 同左 111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384號 14 偽造印文(偽造署押)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416、19586、23458、331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304號 111年11月15日 同左 111年1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號 15 偽造印文(偽造署押)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6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5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竊盜(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0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1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09號 111年10月19日 同左 111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92號 附註 一、編號1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二、編號3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 三、編號7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四、編號14至16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9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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