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袁岳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0439 號、第21077 號、第21078 號、第21079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061 號、第23237 號、93年度偵字第2293號、92年度偵字第240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明知為意圖販賣而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內容,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1-2 編號1 至22、附表1-3編號1 至16、附表1-4 編號1 至13、附表1-5 、附表3-2-1 編號1 、2 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信用卡,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1-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署名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1-2 編號1 至22、附表1-3 編號1 至16、附表1-4 編號1 至13、附表1-5 、附表3-2-1 編號1 、2 等所示之物、附表1-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署名均沒收。
丙○○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2 所示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署名、附表2-1 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帳單上偽簽之署名、附表2-1-1 編號1 至13、附表2-1-2 編號1 至4、 附表2-2 、附表2-3 編號1 至10、附表2-3-1 編號1 至10、編號16信用卡背面偽簽之署名、附表2-3-2 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3 、3-1 所示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署名、附表3-2 編號1 、2 、附表3-2-1編號3 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綽號「小林」)於民國91年間,經由馬來西亞習得以「電話夾線」方式截錄商店信用卡交易電信傳訊音頻,再加以解讀取得信用卡電磁紀錄內之內碼資料技術後,竟基於竊錄信用卡內碼資料以販賣偽造信用卡集團牟利之概括犯意,自91年11月間起至92年6 月間止,在臺北市地區,由其先尋覓選定欲截錄之商店,再委由知情而有不法截錄商店信用卡交易電信音頻概括犯意聯絡之徵信業者或其他電信技術人員,其中於92年4 月至5 月間係委由「永安徵信社」經理楊明倧(所涉此部分犯行,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案)或「立榮國際徵信社」之業務經理朱建勳(所涉此部分犯行,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在案)等人,分別以「查線」每件新臺幣(下同)3 千元、「夾線錄音」每件5 千元之代價,連續查得如附表1 所示商店信用卡刷卡機專線電話號碼後,在該電話交接箱內數據專線上夾線,安裝錄音設備(其方式係先使用複合式測試夾插上端子板,將線路重疊後,拉線接上夾子,再插上特殊之錄音機器),將商店進行信用卡刷卡時,經由刷卡機專線以「電信音頻」方式,傳送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之信用卡電磁紀錄內之內碼資料(即儲存於信用卡背面磁條內之資料,內含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間、卡片密碼等資料),攔截側錄在上開錄音設備之MD磁片中。其於上開截錄期間之92年5 月至6 月間,並駕車帶同知情而有不法截錄商店信用卡交易電信音頻概括犯意聯絡之陳鈺傑(所涉此部分犯行,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案),連續至上開商店安裝錄音設備地點,以每片300 元之代價,指示陳鈺傑前往收取並更換錄音設備內之MD磁片。取回上開錄有各商店信用卡交易電信音頻之MD磁片後,乙○○再以電腦將MD磁片內之音頻放音,由其以人工判讀方式,解讀音頻譯出信用卡電磁紀錄內之內碼資料。其後即於92年4 月至6 月間,以每筆1千元至2 千元不等之代價,將上開竊錄譯得之信用卡電磁紀錄內之內碼資料,連續販售予臺北市天母地區之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廖建旗(綽號「電池」,所涉偽造信用卡犯行,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在案)約123 筆、臺北縣汐止市之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丙○○約40幾筆、高雄市之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郭原銓(所涉偽造信用卡犯行,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43號一案審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案)約400 筆,同時並以每張300 元之代價,販賣交付空白偽卡之材料給丙○○(約20張)、廖建旗(約200 張)及郭原銓(約400 張),以供該等偽造信用卡集團加工製成偽造信用卡後偽刷使用。
二、乙○○另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等犯意聯絡,於92年5 月間,與為求業績而知情且有上開犯意聯絡之臺北市○○○路99號「默斯奇諾」服飾精品店店長薛芹芹(其係受僱於香港商默斯奇諾〈MOSCHINO〉有限公司〈下簡稱「默斯奇諾公司」〉臺灣分公司,在該公司設於上址服飾精品店,擔任店長職務,所涉此部分犯行,前另經本院先行以92年度訴字第2243號協商程序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相約至上址精品店行使偽造信用卡盜刷購物,乃於92年5 月29日,夥同陳鈺傑(所涉此部分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與上開有期徒刑二年,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在案),持偽造信用卡,至上址精品店刷卡消費購物,同日下午5 時15分許,由陳鈺傑先持偽造信用卡(卡號、偽簽持卡人均不明,未扣案不沒收)1 張,交由薛芹芹,欲刷購8 萬6 千610 元之服飾商品,惟因無法刷過而未果,陳鈺傑乃接續至店外向乙○○拿取另1 張偽造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於同日下午5 時2 5 分許,再返回店內交由薛芹芹,刷購得9 萬2 千800 元之衣褲、皮包等商品,並由陳鈺傑於簽帳單上偽簽不詳持卡人英文署名後,交還薛芹芹於該店行使,乙○○、陳鈺傑因而詐得上開刷購商品財物,足生損害於偽簽姓名之人、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及默斯奇諾公司。
三、丙○○(綽號「JACKY 」)前曾於90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1年10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夥同晉安平(綽號「阿倫」,所涉偽造信用卡犯行,另由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88號一案審理中)、綽號「小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信用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丙○○及晉安平二人於92年4 月間,連續向乙○○及其他不詳之人購買空白偽造信用卡(尚未印有凸字卡號及輸入內碼等資料)及信用卡內碼資料後,或由丙○○及晉安平二人在其臺北縣汐止市○○○路2 巷29號9 樓住處,共同以打凸字機、錄碼機、製卡機、印表機、筆記型電腦等偽造信用卡器具,連續自行輸入內碼並完成打凸字完成加工製成偽造信用卡,或以每張1 千元之代價,將空白信用卡及內碼資料交由「小王」輸入內碼並完成打凸字完成加工製成偽造信用卡。又其偽供盜刷信用卡使用,於92年9 月至10月間,明知如附表2-3-1 編號16、17所示之信用卡5 張,分別係楊純英、郭正偉等失竊及其他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向不詳之人收受取得。其後,丙○○復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摡括及常業犯意聯絡,夥同晉安平、綽號「小張」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鄭雅心(所涉此部分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前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1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梁賢隆、陳錦道(以上二人所涉此部分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前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3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及其他不詳之人,自92年5 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先於如附表2 、2-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或收受他人失竊之信用卡背面偽簽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後,連續持上開偽造信用卡及他人失竊之信用卡,前往如附表2 、2-1 所示之商店消費行使(各筆消費金額詳如附表2 、2 -1所示),刷過後且於前開店員所交付之簽帳單上,偽簽如附表2 、2-1 所示之署名各1 枚(因簽帳單形式不同,無複寫或同時複寫其偽簽之署名1 至2枚),以為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付款意思之證明,並交還前開店員而行使,使前開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將其等選購之物品交付,足生損害於偽簽姓名之人、真正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丙○○等人於取得前揭偽刷之財物後,隨即將所得財物變賣得款朋分花用,並以之為常業,賴以為生。又丙○○為便於行使上開背面偽簽「侯勝宗」、「林恩瑞」或其英文拼音姓名及「李文麗」等署名之偽造信用卡之用,復連續於92年5 月間、同年10月間,先後在其臺北縣汐止市○○○路2 巷29號9 樓、臺北市○○○路○ 段66號12樓之14等住處,偽造「侯勝宗」、「林恩瑞」等之汽車駕照、「李文麗」之身分證各1 張,並偽造其上「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內政部印」等公印文各1 枚,以供其個人、晉安平、鄭雅心或其他不詳之人使用,足生損害於「侯勝宗」、「林恩瑞」、「李文麗」、交通部對駕駛執照及內政部對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四、丁○○明知廖建旗係偽卡集團成員,以製造偽卡行使詐購財物為常業,竟仍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常業詐欺犯意聯絡,隨同廖建旗、楊淙勝擔任持偽卡出面刷卡購物之「車手」,於92年5 月間,先於如附表3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背面偽簽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復連續持如附表3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前往如附表3所示之商店消費行使(各筆消費金額詳如附表3 所示),且於前開店員所交付之簽帳單上,偽簽如附表3 所示之署名各1 枚(因簽帳單形式不同,無複寫或同時複寫其偽簽之署名1 至2 枚),以為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付款意思之證明,並交還前開店員而行使,使前開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將其等選購之物品交付,足生損害於偽簽姓名之人、真正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其等於取得前揭盜刷之財物後,隨即將所得財物變賣得款朋分花用。其後又承上開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92年6 月至同年8 月間,先於如附表3-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背面偽簽如附表所示之署名,復連續持如附表3-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前往如附表3-1 所示之商店消費行使(各筆消費金額詳如附表3-1 所示),刷過後且於前開店員所交付之簽帳單上,偽簽如附表3-1 所示之署名各1 枚(因簽帳單形式不同,無複寫或同時複寫其偽簽之署名1 至2 枚),以為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付款意思之證明,並交還前開店員而行使,使前開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而將其等選購之物品交付,足生損害於偽簽姓名之人、真正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其於取得前揭盜刷之財物後,隨即將所得財物變賣得款供己花用。
五、嗣經警據報循線調查,先後於91年11月27日、92年6月25日、92年8月31日、92年10月21日、92年11月17日,在如附表1-2、1-3、1-4、1-5、2-1-1、2-1-2、2-2、2-3、2-3-1、2-3-2 、3-2、3-2-1所示處所,分別查獲乙○○、丙○○、丁○○、廖建旗、晉安平、梁賢隆、陳錦道、鄭雅心等人,並扣得如上開附表所示之物。
六、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送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甲、被告乙○○被訴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部分供認不諱,核與其於本案及另案(本院92年度訴字2243號)警詢、偵訊供述、共犯陳鈺傑、薛芹芹、同案相關人丙○○、廖建旗、郭原銓等於本案及上開另案警詢、偵審供述等情節大致相符(見91年度偵字第22768 號偵查卷2 頁、141 頁、92年度偵字第12704 號偵查卷17頁、32頁、122 頁、175 頁、92年度偵字第12941 號偵查卷3 頁、14頁、25頁、本院93年2 月25日、92年10月17日、92年11月5 日、93年1 月13日等準備程序筆錄、93年6 月18日審判筆錄),復經證人聯合信用卡中心人員趙克文、邱奇泰、被害商店人員吳孟秋、盧邑秋、蕭正雄、鍾兆智等於本案及上開另案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10-6、92年度他字第1266號偵查卷13頁、92年度偵字第2837號偵查卷202 頁、204 頁、20 5頁、第206 頁),並有聯合信用卡中心通報單、盜刷卡號明細表、通訊監察譯文表在卷及如附表1-1 所示簽帳單、附表1-2 編號1 至22所示之錄音機、MD磁片、電話數據解碼器、轉接器、對講機、電話線、接頭、電池、電腦、光碟、磁片、接線、電纜、梯子、工具袋、行動電話、商店資料、內碼資料、筆記本、白卡等物、附表1-3編號1 至16所示之夾線線圈、線頭固定底座、熱熔槍、終端子、銅線圈、膠帶、電池、MD磁片、翻譯筆、內碼資料、行動電話、電腦、呼叫器、解碼器等物、附表1-4 編號1 至13所示之錄音機、MD磁片、銀行信用卡代碼表、錄音機接線頭、維修聽筒、夾線;傳輸線、掃碼機、變壓器、行動電話等物、附表1-5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半成品、內碼資料、附表3-2-1 編號1 、2 所示之內碼影印紙、筆記本等物扣案可稽。被告就委由共犯朱建勳夾線錄音部分,供稱僅有請其查線,並無委辦之情云云,然查,據其間監聽譯文通話內容,顯示有裝設錄音之情甚明(見92年度偵字第12704 號偵查卷被告0000000000號92年5 月26日至92年6 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表),且依朱建勳自承向被告乙○○所收每次費用為5 千元,亦核與被告所供夾線錄音價格相符(見上開偵查卷92年6月25日偵訊筆錄),足認被告此部分供述顯有迴護共犯朱建勳之情,顯不足採。再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部分,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係陳鈺傑自行持偽卡購物,與伊無涉云云,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陳鈺傑、薛芹芹迭於警詢、偵審指述一致明確(見警卷10-2薛芹芹92年6 月25日警詢筆錄、92 年 度偵字第12704 號偵查卷17頁、本院92年11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並有被告乙○○與薛芹芹間,就此部分持偽卡刷卡事實一節,通訊明確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同上)附卷可稽,此外復有默斯奇諾公司92年5 月、6 月刷卡交易明細、銷貨日報表、簽帳單附卷可資佐證,堪認無訛,足見被告所辯係卸責之詞,應不足採。綜上,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1 項之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錄音罪、同法第204 條第1 項之交付供偽造信用卡原料罪(包括電磁紀錄之內碼資料及空白偽造信用卡)、同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前段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包括行使偽卡背面偽簽署名、簽帳單上偽簽署名等部分)、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意圖販賣而竊錄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竊錄之行為,與陳鈺傑、楊明倧、朱建勳等人間,以及就上開所犯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犯行,與陳鈺傑、薛芹芹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所犯販賣竊錄錄音、交付供偽造信用卡原料等各罪多次行為,均係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請依法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竊錄錄音、交付供偽造信用卡原料等二罪間,以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三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各從較一重之販賣竊錄錄音罪及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斷。再被告所犯上開販賣竊錄錄音、行使偽造信用卡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犯截錄商店信用卡交易傳訊之音頻行為,係犯刑法第35 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云云,惟按被告所截錄之音頻雖其本體即係信用卡之電磁紀錄內碼資料,然刑法於92 年6月25日修正時,業將刑法第323 條竊盜章行為客體規定修正,認電磁紀錄不符竊盜行為客體之特性,而將之刪除,故電磁紀錄現已非竊盜犯罪之行為客體,縱有竊錄行為亦不得論以竊盜罪,至該次修正時雖同時增訂第36章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並於刑法第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惟依該章立法理由意旨所示,該章所規範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乃指狹義之電腦犯罪,即專指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對象之犯罪,核諸本件被告竊錄音頻之行為過程,顯與電腦或網路無涉,是按上述立法意旨,亦非刑法第359 條所規範行為,況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紀錄罪規定,非可全然概括地規範所有竊盜電磁紀錄之行為,該條之規定非必然與修法前竊盜電磁紀錄之論罪規定有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犯罪法條,容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另公訴意旨就被告乙○○販賣交付空白偽造信用卡部分,雖漏未敘及,惟與起訴部分有上述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論究,附此敘明。
乙、被告丙○○被訴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核與其於警詢、偵訊供述(見92年度偵字第12704 號偵查卷17頁、141 頁、148 頁)、共犯廖建旗、晉安平、梁賢隆、陳錦道、鄭雅心、同案相關人乙○○於另案(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43號)及本案警詢、偵審供述(見92年度偵字第12704 號偵查卷17頁、32頁、144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2676 號偵查卷8 頁、15頁、20頁、71頁、92年度偵字第23237 號偵查卷㈠22頁、卷㈡28頁、本院93年2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等部分情節大致相符,復經被害商店人員吳憲良、被害人楊純英、被害銀行人員曹文鴻、聯合信用卡中心人員邱奇泰等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2676 號偵查卷40頁、45頁、93年度偵字第2293號偵查卷21頁、39頁),並有如附表2 、2-1 所示簽帳單、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偽卡查覆資料、交易消費明細、現場照片等附卷及附表2-1-1 編號1 至13、15至17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軟碟機、光碟、行動電話、磁片、電話本、SIM 卡、電腦、讀碼機、行動相機、卡號運轉紙、偽造駕照、贓物、附表2-1-2 編號1 至4 所示偽造信用卡、統一發票、簽帳單、行動電話、附表2-2 所示偽造信用卡、附表2-3 編號1 至10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筆記本、電腦傳輸線、行動電話、充電器、耳機、偽造身分證、附表2-3-1 編號1 至17所示偽造信用卡、簽帳單、空白信用卡、白卡、燒錄器、磁碟片、燙金機、打凸字機、偽卡數字貼紙、內碼資料、贓物、竊贓信用卡、附表2-3-2 所示簽帳單、統一發票等物扣案可資佐證,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之偽造信用卡罪、同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包括行使偽卡背面偽簽署名、簽帳單上偽簽署名等部分)、同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同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被告偽造偽卡背面、簽帳單上署名等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收受內碼資料、白卡、空白偽造信用卡等準備之低度行為及其後行使偽造信用卡之輕度行為,應為高度、重度之偽造信用卡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上開各罪之行為,分別與晉安平、「小王」、「小張」、梁賢隆、陳錦道、鄭雅心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文等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丙○○前曾於90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1年10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六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法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公訴意旨就被告丙○○行使偽卡購物詐欺部分,認係犯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查被告購買空白偽卡、內碼資料製造偽卡,並攜帶「車手」出面行使偽卡偽刷詐購財物,足見其顯有以之為常業,賴以為生之犯意甚明,核其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同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罪名,容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犯上開收受贓物、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等犯行、如附表2 、2-1 所示併案及起訴書附表3 、4 未載等部分,雖漏未敘及,惟其與起訴部分有上述連續犯及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論究。又公訴意旨另謂被告丙○○有於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至30所示偽造信用卡背面偽簽「湯志樵」(起訴書誤載為「湯志檢」)署名,並行使詐購財物云云,然查核諸上述簽帳單上偽簽之「湯志樵」署名筆跡,與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43號一案被告陳鈺傑為警扣案之筆記本內所載「湯志樵」姓名資料之筆跡均一致相符,且陳鈺傑為警查扣持有背面偽簽「湯志樵」署名之偽造信用卡3 張(見該案判決附表1-4 編號14所示之偽造信用卡3 張)、刷購物品之統一發票2 張(見該案判決附表1-4 編號15、16所示)及所購贓物特力屋工具組1盒(見該案判決附表1-4 編號24所示)及貼有陳鈺傑相片之偽造「湯志樵」身分證1 張(見該案判決附表1-4 編號49所示),足認上述簽帳單上偽簽之「湯志樵」署名,均係陳鈺傑行使偽造信用卡所為,並非被告丙○○所為,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確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是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本件起訴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被告丁○○被訴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部分供認不諱,核與其於警詢、偵訊供述(見92年度偵字第12704 號偵查卷108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791 號偵查卷5頁、25頁)、共犯廖建旗於另案(本院92年度訴字第2243號一案)警詢、偵審供述(見92年度偵字第12704 號偵查卷122 頁、92年度偵字第12941 號偵查卷14頁、25頁、本院該案92年11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等部分情節大致相符,復經被害商店店員林宜靜、陳怡君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791 號偵查卷7 頁、8 頁)並有如附表3 、3-1 所示簽帳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2年8 月31日扣押證明筆錄、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92年8 月31日偽卡查覆資料、贓物照片、贓物領據等附卷及附表3-2編號1 、2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簽帳單、附表3-2-1 編號3所示行動電話SIM 卡等物扣案可資佐證,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包括行使偽卡背面偽簽署名、簽帳單上偽簽署名等部分)、同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偽造偽卡背面、簽帳單上署名等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上開各罪附表3 部分之行為,與廖建旗、楊淙勝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犯行,均係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又其所犯詐欺犯行,部分係與偽卡集團成員廖建旗共犯所為,顯與該偽卡集團有以之為常業,賴以為生之犯意,故其連續詐欺犯行,應以情節較重之常業詐欺一罪論。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法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另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犯附表3-1 編號4 、5 所示併案部分,雖漏未敘及,惟其與起訴部分有上述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論究;又公訴意旨事實雖謂被告係與綽號「小安」之人,於91年11月間起至92年6 月間止,共犯行使如起訴書附表1 所示偽造信用卡盜刷詐取財物云云,然核諸卷附被害銀行提出之簽帳單等資料及被告、共犯之供述,僅足認定上開犯罪事實範圍,且部分行為係與廖建旗、楊淙勝共犯,而非與「小安」共犯,是被告除上開所認犯罪事實外之其他被訴連續犯行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惟因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丁、爰分別審酌被告乙○○、丙○○、丁○○所犯各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屢犯情節、對被害人、社會金融秩序所生危害重大、其所獲不法利益甚鉅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乙○○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1-1 、2 、2-1 、3 、3-1 所示偽造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署名,均係依法義務沒收之物,且不能證明已滅失;另扣案如附表1-2 編號1 至22、附表1-3 編號1 至16、附表1-4 編號1 至13、附表1-5 、附表2-1-1 編號1 至13、附表2-1-2 編號1 至4 、附表2-2 、附表2-3 編號1 至10、附表2-3-1 編號1 至10、編號16信用卡背面偽簽之署名、附表2-3-2 、附表3-2 編號1、2 、附表3-2-1 編號1 至3 等所示之物,分別係依法義務沒收之物或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均按被告等所犯各罪併予依法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上開所述以外之物,或與本件犯罪無涉,或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戊、退併部分:
一、另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569 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乙○○與蕭志賢、楊朝欽、劉芳義、莊大隆等人,共同基於偽造信用卡據上概括犯意聯絡,由乙○○、楊朝欽自90年7 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止,陸續自國外不詳處所側錄他人信用卡內碼資料,交由劉芳義、莊大隆等製成偽卡後,再由蕭志賢、楊朝欽、劉芳義、莊大隆及卓永勝等人自90年7 月間起至同年11月14日止,連續持上開偽卡至聯合信用卡中心特約商店冒刷購物,詐得不法利益,因認被告乙○○係犯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同法第204 條第1 項之意圖供偽造信用卡而交付電磁紀錄等罪,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惟核諸上述併案意旨所指被告乙○○犯罪時間,與本件所認被告乙○○之犯罪時間,相隔將近一年之久,顯難認其併案被告犯行與本件被告犯行間,有概括犯意可言,自難謂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論究,爰移還檢察官續行偵辦,另為適當之處理。
二、又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061 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丙○○與綽號「賽門」、「老闆」等成年人共組犯罪集團,共同基於偽造、變造信用卡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之人自國外香港等地,以郵局快捷包裹郵寄偽卡,再由丙○○、賽門委由丘宏明以每張80元之代價,前往郵局提領後交給「老闆」之男子,嗣丘宏明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卡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不詳時地,前往郵局領取內有偽卡155 張之國際快捷郵件包裹,將之藏於臺北市○○街148 號2 樓住處,復於92年11月13日18時30分許,偕同不知情之林淑雲、何素秋,前往臺北市○○○路之郵政總局,領取內有偽卡154 張之郵件包裹,為警查獲,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之偽造信用卡罪嫌云云。然查,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上開市時純係丘宏明個人行為,與伊無涉等語,經查被告丙○○涉有此犯行僅有丘宏明一人之指述,此外查無其他卷證資料可資確認被告丙○○涉有此犯行,已難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是此併案部分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亦難謂與本件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論究,爰此併案部分亦移還檢察官續行偵辦,另為適當之處理,併此敘明。
三、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93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丙○○有於92年7 月23日偽造安信信用卡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持至協辰股份有限公司等,盜刷1 萬4 千720 元之犯罪事實云云,然核諸併案卷附被害銀行提出之簽帳單等資料及被害銀行人員之指述,尚不足認定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確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是此併案部分,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亦難謂與本件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論究,爰此併案部分亦移還檢察官續行偵辦,另為適當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15 條之2 第3 項、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8 條第1 項、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20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204 條第1項、第34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7條、第42條第2 項、第205 條、第219 條、第315 條之3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0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 2 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 2 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 1 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0 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04條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1:被告乙○○竊錄信用卡內碼資料之商店┌──┬────┬─────────┬─────────┐│編號│盜錄時間│盜 錄 商 店 │備 註│├──┼────┼─────────┼─────────┤│01 │91.11.5 │臺北市○○○路○ 段│●被告乙○○警詢自││ │至 │33號2 樓 │ 白、扣案內碼資料││ │91.11.25│「王品台塑牛排館中│ ││ │ │山店」 │ │├──┼────┼─────────┼─────────┤│02 │91.11.13│臺北市○○○路○ 段│●被告乙○○警詢自││ │至 │115巷39號 │ 白、扣案內碼資料││ │91.11.27│「松青超市錦州店」│ │├──┼────┼─────────┼─────────┤│03 │91.11.15│臺北市○○路○ 段 │●被告乙○○警詢自││ │至 │230 號B1 │ 白、扣案內碼資料││ │91.12.23│「松青超市信義店」│ │├──┼────┼─────────┼─────────┤│04 │91.11.16│臺北市○○路○ 段 │●被告乙○○警詢自││ │至 │222 號 │ 白、扣案內碼資料││ │91.11.24│「HANG TEN服飾信義│ ││ │ │店」 │ │├──┼────┼─────────┼─────────┤│05 │92.1.22 │臺北市○○○路○ 段│●被告乙○○自白 ││ │至 │228號 │ ││ │92.5.28 │「新東陽」 │ │├──┼────┼─────────┼─────────┤│06 │92.1.27 │臺北市○○路○ 段 │●被告乙○○自白 ││ │至 │127 號 │ ││ │92.4.24 │「加油站啤酒屋」 │ │├──┼────┼─────────┼─────────┤│07 │92.1.28 │臺北市○○街38巷16│●被告乙○○自白 ││ │至 │弄2 號 │ ││ │92.3.4 │「隨意鳥地方餐廳」│ │├──┼────┼─────────┼─────────┤│08 │92.3.5 │臺北市○○○路9 巷│●被告乙○○自白 ││ │至 │1 號 │ ││ │92.3.12 │「洋蔥西餐廳」 │ │├──┼────┼─────────┼─────────┤│09 │92.3.7 │臺北市○○路206 號│●監聽譯文 ││ │至 │2樓 │ ││ │92.3.31 │「御書園餐廳」 │ │├──┼────┼─────────┼─────────┤│10 │92.3.12 │臺北市○○路○ 段 │●被告乙○○自白 ││ │至 │156 號 │ ││ │92.3.13 │「王品台塑忠誠店」│ │├──┼────┼─────────┼─────────┤│11 │92.3.12 │臺北市○○路○ 段 │●被告乙○○自白 ││ │至 │158 號 │ ││ │92.3.28 │「MAN GO 服飾」 │ │├──┼────┼─────────┼─────────┤│12 │92.3.20 │臺北市○○○路276 │●被告乙○○自白 ││ │至 │號 │ ││ │92.4.10 │「八王子餐廳」 │ │├──┼────┼─────────┼─────────┤│13 │92.4.1 │臺北市○○○路○ 段│●被告乙○○自白 ││ │至 │2 號 │ ││ │92.4.21 │「三四味屋和風餐廳│ ││ │ │」 │ │├──┼────┼─────────┼─────────┤│14 │92.4.19 │臺北市○○路○ 段49│●被告乙○○自白 ││ │至 │號 │ ││ │92.5.9 │「瓦城餐廳」 │ │├──┼────┼─────────┼─────────┤│15 │92.4.21 │臺北市○○街38巷18│●被告乙○○自白 ││ │至 │弄1號 │ ││ │92.5.3 │「Haagen Dazs 冰淇│ ││ │ │淋店」 │ │├──┼────┼─────────┼─────────┤│16 │92.5.9 │「皇膳餐廳」 │●監聽譯文 │├──┼────┼─────────┼─────────┤│17 │92.5.10 │臺北市○○街2號2樓│●被告乙○○自白 ││ │至 │「雲鄉小吃店」 │ ││ │92.5.11 │ │ │├──┼────┼─────────┼─────────┤│18 │92.5.22 │臺北市○○○路段44│●監聽譯文 ││ │ │號 │ ││ │ │「西堤餐廳」 │ │├──┼────┼─────────┼─────────┤│19 │92.5.27 │臺北市○○○路290 │●監聽譯文 ││ │至 │巷33號 │●委由朱建勳夾線錄││ │92.6.1 │「比比島咖哩屋」 │ 音 │├──┼────┼─────────┼─────────┤│20 │92.5.30 │臺北市○○路270號 │●被告乙○○自白 ││ │至 │「泰富豪小吃店」 │ ││ │92.6.9 │ │ │├──┼────┼─────────┼─────────┤│21 │92.5、6 │臺北市○○○路413 │●監聽譯文 ││ │ │號2樓 │●委由朱建勳夾線錄││ │ │ │ 音 │├──┼────┼─────────┼─────────┤│22 │92.6.4 │臺北市○○○路○ 段│●被告乙○○自白、││ │至 │205 巷9 號 │ 監聽譯文 ││ │92.6.20 │「湄公河泰式小館」│●委由朱建勳查線、││ │ │ │ 夾線錄音 │└──┴────┴─────────┴─────────┘附表1-1:被告乙○○共犯行使偽卡購物┌──┬─────┬────┬──────┬─────┬────┬──────┐│編號│偽卡銀行、│偽刷時間│偽 刷 地 點 │偽刷金額(│簽帳單上│備 註││ │卡號、背面│ │ │新臺幣)及│偽簽署名│ ││ │簽名 │ │ │財物 │ │ │├──┼─────┼────┼──────┼─────┼────┼──────┤│01 │0000-0000-│92.5.29 │臺北市復興北│ 92,800元│英文署名│●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17:25 │路99號「默斯│ │(無法辨│●由陳鈺傑持││ │ │ │奇諾」服飾精│衣褲服飾 │識) │ 卡,交付薛││ │ │ │品店 │ │ │ 芹芹刷卡消││ │ │ │ │ │ │ 費 │└──┴─────┴────┴──────┴─────┴────┴──────┘附表1-2 :被告乙○○91.11.27於臺北市○○○路○ 段534 號10樓為警搜索扣押物品┌─┬──────┬───┬──────────────┐│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MD迷你錄音機│ 1台│ │├─┼──────┼───┼──────────────┤│02│MD磁片 │ 37片│ │├─┼──────┼───┼──────────────┤│03│電話數據解碼│ 2台│ ││ │器 │ │ │├─┼──────┼───┼──────────────┤│04│電話轉接器 │ 1台│ │├─┼──────┼───┼──────────────┤│05│遙控電話轉接│ 1台│ ││ │機 │ │ │├─┼──────┼───┼──────────────┤│06│無線電對講機│ 1台│ │├─┼──────┼───┼──────────────┤│07│電話線 │ 1捆│ │├─┼──────┼───┼──────────────┤│08│電話線接頭 │ 1批│ │├─┼──────┼───┼──────────────┤│09│電池 │ 8個│ │├─┼──────┼───┼──────────────┤│10│電池座 │ 4個│●含電池6個 │├─┼──────┼───┼──────────────┤│11│筆記型電腦 │ 1台│ │├─┼──────┼───┼──────────────┤│12│光碟、磁片 │ 1批│ │├─┼──────┼───┼──────────────┤│13│電腦接線 │ 1批│ │├─┼──────┼───┼──────────────┤│14│電纜 │ 2捆│ │├─┼──────┼───┼──────────────┤│15│梯子 │ 1把│ │├─┼──────┼───┼──────────────┤│16│工具袋 │ 1只│●內有工具1批 │├─┼──────┼───┼──────────────┤│17│行動電話 │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含SIM卡1枚(0000000000) │├─┼──────┼───┼──────────────┤│18│行動電話 │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含SIM卡1枚(0000000000) │├─┼──────┼───┼──────────────┤│19│商店地址、電│ 4張│ ││ │話資料 │ │ │├─┼──────┼───┼──────────────┤│20│電話側錄卡號│ 36張│ ││ │資料 │ │ │├─┼──────┼───┼──────────────┤│21│筆記本 │ 1本│●內載有信用卡內碼資料 │├─┼──────┼───┼──────────────┤│22│白卡 │ 4張│●其中3張貼有下列卡號標籤: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 │├─┼──────┼───┼──────────────┤│23│雷射印表機 │ 1台│◎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4│刷卡機 │ 1台│◎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5│側錄機 │ 1台│◎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6│側錄機連接線│ 1條│◎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7│紫外光燈 │ 1台│◎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8│信用卡防偽凸│ 1批│◎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字 │ │ ││ │ │ │ │├─┼──────┼───┼──────────────┤│29│Master Card │4233張│◎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雷射標籤 │ │ │├─┼──────┼───┼──────────────┤│30│VISA 卡雷射 │ 1批│◎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標籤 │ │ │├─┼──────┼───┼──────────────┤│31│JCB 雷射標籤│ 1塊│◎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模版 │ │ │├─┼──────┼───┼──────────────┤│32│雷射標籤模版│ 4塊│◎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33│小型雷射標籤│ 21塊│◎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模版 │ │ │├─┼──────┼───┼──────────────┤│34│燙金紙 │ 1捲│◎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35│蔡坤炎身分證│ 1張│◎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36│蔡坤炎世華銀│ 1本│◎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行民權分行存│ │ ││ │摺 │ │ │├─┼──────┼───┼──────────────┤│37│印章 │ 2枚│●甲○○、邱怡如 ││ │ │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38│行動電話 │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含SIM卡1枚(0000000000) ││ │ │ │●甲○○所有 ││ │ │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39│電擊棒 │ 1支│◎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40│車用變壓器 │ 1台│◎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41│錄音筆 │ 1支│◎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42│跳蚤市場雜誌│ 1本│◎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43│塑膠套 │ 1批│◎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附表1-3 :被告乙○○92.6.25 於於臺北市○○○路○ 段534 號10樓為警搜索扣押物品┌─┬──────┬───┬──────────────┐│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夾線用電話線│ 1捆│ ││ │圈 │ │ │├─┼──────┼───┼──────────────┤│02│夾線用線頭固│ 1個│ ││ │定底座 │ │ │├─┼──────┼───┼──────────────┤│03│熱熔槍 │ 1支│ │├─┼──────┼───┼──────────────┤│04│電話終端子 │ 1盒│ │├─┼──────┼───┼──────────────┤│05│銅線圈 │ 1捆│ │├─┼──────┼───┼──────────────┤│06│3M隱形膠帶 │ 11捲│ │├─┼──────┼───┼──────────────┤│07│電池組 │ 1個│ │├─┼──────┼───┼──────────────┤│08│電池 │ 1盒│ │├─┼──────┼───┼──────────────┤│09│MD磁片 │ 19片│●經聯合信用卡中心人員張正明││ │ │ │ 解碼,共有750筆內碼資料。 │├─┼──────┼───┼──────────────┤│10│IBM 筆記型電│ 1台│ ││ │腦 │ │ │├─┼──────┼───┼──────────────┤│11│蒙恬翻譯筆 │ 1支│ │├─┼──────┼───┼──────────────┤│12│信用卡內碼資│ 4張│ ││ │料 │ │ │├─┼──────┼───┼──────────────┤│13│NOKIA 行動電│ 1支│●序號:不詳 ││ │話 │ │●含SIM卡1枚(0000000000) │├─┼──────┼───┼──────────────┤│14│GIYA行動電話│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含SIM卡1枚(0000000000) │├─┼──────┼───┼──────────────┤│15│呼叫器 │ 1個│●門號:0000000000 │├─┼──────┼───┼──────────────┤│16│解碼器 │ 1台│ │├─┼──────┼───┼──────────────┤│17│皮衣 │ 4件│●犯罪所得贓物 │├─┼──────┼───┼──────────────┤│19│現金 │新臺幣│◎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 │18900 │ ││ │ │元 │ │├─┼──────┼───┼──────────────┤│18│卡片打凸字底│ 1個│◎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座 │ │ │├─┼──────┼───┼──────────────┤│20│乙○○香港特│ 1本│◎與本件犯罪無關 ││ │別行政區多次│ │ ││ │出入境許可證│ │ │├─┼──────┼───┼──────────────┤│21│名片 │ 1疊│◎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2│卡片膠套 │ 1疊│◎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3│卡片 │ 8張│◎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4│卡片側錄機 │ 1台│◎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25│小型凸字模 │ 4個│◎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附表1-4 :被告陳鈺傑92.6.25 於臺北市○居街60巷10號6 樓為警搜索扣押之物┌─┬──────┬───┬──────────────┐│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錄音機 │ 1台│●內含錄音帶1捲。 │├─┼──────┼───┼──────────────┤│02│MD錄音機 │ 4台│ │├─┼──────┼───┼──────────────┤│03│MD磁片 │ 2片│ │├─┼──────┼───┼──────────────┤│04│銀行信用卡代│ 5張│ ││ │碼表 │ │ │├─┼──────┼───┼──────────────┤│05│無線對講機 │ 4台│ │├─┼──────┼───┼──────────────┤│06│電話錄音機接│ 1條│ ││ │線頭 │ │ │├─┼──────┼───┼──────────────┤│07│電話維修聽筒│ 1個│ │├─┼──────┼───┼──────────────┤│08│電話錄音夾線│ 1條│ │├─┼──────┼───┼──────────────┤│09│電腦傳輸線 │ 1條│ │├─┼──────┼───┼──────────────┤│10│掃碼機 │ 2台│ │├─┼──────┼───┼──────────────┤│11│變壓器 │ 1組│ │├─┼──────┼───┼──────────────┤│12│NOKIA 8250 │ 1支│●序號 000000000000000, 內含││ │行動電話 │ │ SIM卡1枚(0000000000)。 │├─┼──────┼───┼──────────────┤│13│NOKIA 8310 │ 1支│●序號 000000000000000,內含││ │ │ │ SIM卡1枚(0000000000)。 │├─┼──────┼───┼──────────────┤│14│略 │ │●此部分與被告乙○○所犯無關││至│ │ │ ││62│ │ │ │└─┴──────┴───┴──────────────┘附表1-5:被告郭原銓92.6.25、92.7.9為警扣押之物┌─┬──────┬───┬──────────────┐│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偽造信用卡半│ 316張│●中國信託商銀 MASTER CARD ││ │成品 │ │ 156張、VISA卡1張。 ││ │ │ │ 荷蘭銀行VISA卡38張。 ││ │ │ │ 台新銀行新光三越 VISA 卡 9││ │ │ │ 張。 ││ │ │ │ 世華銀行VISA卡22張。 ││ │ │ │ 渣打銀行VISA卡25張。 ││ │ │ │ 玉山銀行VISA卡65張。 │├─┼──────┼───┼──────────────┤│02│信用卡內碼資│ 12張│●308筆。 ││ │料 │ │ │└─┴──────┴───┴──────────────┘--------------------------------------------------------附表2:被告丙○○共犯行使偽卡購物┌──┬─────┬────┬──────┬─────┬────┬──────┐│編號│偽卡銀行、│偽刷時間│偽 刷 地 點 │偽刷金額(│簽帳單上│備 註││ │卡號、背面│ │ │新臺幣)及│偽簽署名│ ││ │簽名 │ │ │財物 │ │ │├──┼─────┼────┼──────┼─────┼────┼──────┤│02 │0000-0000-│92.5.16 │臺北市忠孝東│ 4,000元│不詳 │●統一發票扣││ │0000-0000 │ │路4 段218 號│ │ │ 案 ││ │ │ │之1-7 「ATT │ │ │●晉安平刷卡││ │ │ │吸引力百貨」│ │ │ │├──┤ ├────┼──────┼─────┼────┼──────┤│03 │ │92.5.16 │臺北市忠孝東│ 5,360元│不詳 │●統一發票扣││ │ │ │路4 段218 號│ │ │ 案 ││ │ │ │之1-7 「ATT │ │ │●晉安平刷卡││ │ │ │吸引力百貨」│ │ │ │├──┼─────┼────┼──────┼─────┼────┼──────┤│04 │0000-0000-│92.5.16 │臺北市忠孝東│ 11,600元│不詳 │●統一發票扣││ │0000-0000 │ │路4 段221 號│ │ │ 案 ││ │ │ │「旗艦廣場公│ │ │●晉安平刷卡││ │ │ │司忠孝第二分│ │ │ ││ │ │ │公司」 │ │ │ │├──┼─────┼────┼──────┼─────┼────┼──────┤│05 │0000-0000-│92.5.29 │臺北市○○路│ 12,000元│侯勝宗 │●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17:35 │2 段63號「聯│ │ │ ││ │「侯勝宗」│ │穎電腦科技」│ │ │ │├──┼─────┼────┼──────┼─────┼────┼──────┤│06 │0000-0000-│92.5.29 │「萊爾富」 │ 2,949元│Andy │●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21:17 │ │ │ │●晉安平刷卡││ │「Andy」 │ │ │ │ │ │├──┼─────┼────┼──────┼─────┼────┼──────┤│07 │0000-0000-│92.5.30 │臺北市○○路│ 14,900元│林恩瑞 │●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17:47 │2 段63號「聯│ │ │ ││ │「林恩瑞」│ │穎電腦科技」│ │ │ │├──┼─────┼────┼──────┼─────┼────┼──────┤│08 │0000-0000-│92.6.7 │臺北市「萊爾│ 2,609元│侯勝宗 │●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 │富」 │ │ │ ││ │「侯勝宗」│ │ │ │ │ │├──┼─────┼────┼──────┼─────┼────┼──────┤│09 │0000-0000-│92.6.7 │臺北市敦化南│ 2,466元│侯勝宗 │●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15:39 │路1 段197 號│ │ │ ││ │「侯勝宗」│ │「萊爾富」 │ │ │ │├──┼─────┼────┼──────┼─────┼────┼──────┤│10 │0000-0000-│92.6.7 │臺北市○○路│ 2,609元│侯勝宗 │●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17:10 │3 段32號「萊│ │ │ ││ │「侯勝宗」│ │爾富」 │ │ │ │├──┼─────┼────┼──────┼─────┼────┼──────┤│11 │匯通銀行 │92.6.19 │吾愛吾家民生│ 2,211元│an Ran │●偽卡扣案、││ │0000-0000-│03:15 │店 │ │(即林恩│ 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 │ │ │瑞英文拼│ ││ │「an Ran」│ │ │ │音) │ │├──┤ ├────┼──────┼─────┼────┼──────┤│12 │ │92.6.22 │天堂鳥寢飾生│ 6,800元│an Ran │●偽卡扣案、││ │ │12:58 │活館 │ │(即林恩│ 簽帳單附卷││ │ │ │ │ │瑞英文拼│ ││ │ │ │ │ │音) │ │├──┤ ├────┼──────┼─────┼────┼──────┤│13 │ │92.6.22 │瑪利亞的玫瑰│ 880元│an Ran │●偽卡扣案、││ │ │20:23 │香料餐廳 │ │(即林恩│ 簽帳單附卷││ │ │ │ │ │瑞英文拼│ ││ │ │ │ │ │音) │ │├──┤ ├────┼──────┼─────┼────┼──────┤│14 │ │92.6.22 │飛鷹國際忠孝│ 32,500元│an Ran │●偽卡扣案、││ │ │21:20 │店 │ │(即林恩│ 簽帳單附卷││ │ │ │ │ │瑞英文拼│ ││ │ │ │ │ │音) │ │├──┼─────┼────┼──────┼─────┼────┼──────┤│15 │0000-0000-│92.6.25 │采峰資訊行 │ 16,956元│Andy │●統一發票扣││ │0000-0000 │20:18 │ │ │ │ 案、簽帳單││ │「Andy」 │ │ │ │ │ 附卷 ││ │ │ │ │ │ │●晉安平刷卡│├──┤ ├────┼──────┼─────┼────┼──────┤│16 │ │92.6.25 │四季風中和店│ 1,480元│Andy │●簽帳單扣案││ │ │20:54 │ │ │ │●晉安平刷卡│├──┤ ├────┼──────┼─────┼────┼──────┤│17 │ │92.6.25 │NET新莊二店 │ 6,201元│侯勝宗 │●簽帳單附卷││ │ │22:27 │ │ │ │ │├──┤ ├────┼──────┼─────┼────┼──────┤│18 │ │92.6.25 │欣客隆有限公│ 4,480元│侯勝宗 │●簽帳單附卷││ │ │23:39 │司 │ │ │ │├──┼─────┼────┼──────┼─────┼────┼──────┤│19 │0000-0000-│92.10.15│臺北市新生南│ 85,600元│Men │●由丙○○持││ │0000-0000 │17:07 │路1 段6 號 │ │ │ 卡偽刷 ││ │ │ │B1-7「普拉斯│筆記型電腦│ │●簽帳單附卷││ │ │ │電腦公司」 │2台 │ │ │├──┼─────┼────┼──────┼─────┼────┼──────┤│20 │0000-0000-│92.10.15│同上 │同上 │陳冠臻 │●由鄭雅心持││ │0000-0000 │17:10 │ │ │ │ 卡偽刷 ││ │ │ │ │ │ │●簽帳單附卷│├──┼─────┼────┼──────┼─────┼────┼──────┤│21 │永亨銀行 │92.10.21│臺北市新生南│ 300,000元│ │●由陳錦道持││ │0000-0000-│20:45 │路1 段6 號 │ │ │ 卡偽刷 ││ │0000-0000 │ │B1-7「普拉斯│筆記型電腦│ │●偽卡扣案 ││ │「WEN」 │ │電腦公司」 │6台 (未刷│ │ ││ │ │ │ │過) │ │ │├──┼─────┼────┼──────┼─────┼────┼──────┤│22 │永亨銀行 │92.10.21│同上 │同上 │WEN LI │●由梁賢隆持││ │0000-0000-│20:48 │ │ │ │ 卡偽刷 ││ │0000-0000 │ │ │ │ │●偽卡扣案 ││ │「WEN LI」│ │ │ │ │ │├──┼─────┼────┼──────┼─────┼────┼──────┤│23 │渣打銀行 │92.10.24│臺北市○○路│ 3,700元│李文麗 │●偽卡扣案 ││ │0000-0000-│16:35 │289 號「龍意│ │ │ ││ │0000-0000 │ │眼鏡行」 │ │ │ ││ │「李文麗」│ │ │ │ │ │├──┼─────┼────┼──────┼─────┼────┼──────┤│24 │Capital On│92.10.24│臺北縣新店市│偽刷 │ │●偽卡扣案 ││ │e 銀行 │18:44 │北新路2 段73│168,000 元│ │ ││ │0000-0000-│ │號「全國電子│未果 │ │ ││ │0000-0000 │ │」 │ │ │ ││ │「李文麗」│ │ │ │ │ │├──┼─────┼────┼──────┼─────┼────┼──────┤│25 │渣打銀行 │92.10.24│臺北縣新店市│偽刷 │同上 │ ││ │0000-0000-│18:45 │北新路2 段73│160,000 元│ │ ││ │0000-0000 │ │號「全國電子│未果 │ │ ││ │「李文麗」│ │」 │ │ │ │├──┼─────┼────┼──────┼─────┼────┼──────┤│26 │Capital On│92.10.24│臺北縣新店市│ 10,000元│李文麗 │ ││ │e 銀行 │19:07 │中正路168 號│ │ │ ││ │0000-0000-│ │「邑匠皮飾」│ │ │ ││ │0000-0000 │ │ │ │ │ ││ │「李文麗」│ │ │ │ │ │├──┼─────┼────┼──────┼─────┼────┼──────┤│27 │渣打銀行 │92.10.24│臺北縣新店市│ 9,000元│同上 │ ││ │0000-0000-│19:12 │中正路168號 │ │ │ ││ │0000-0000 │ │「邑將皮飾店│ │ │ ││ │「李文麗」│ │」 │ │ │ │├──┼─────┼────┼──────┼─────┼────┼──────┤│28 │Capital On│92.10.25│臺北市民生西│偽刷13,500│ │ ││ │e 銀行 │00:47 │路149 號「擎│元未果 │ │ ││ │0000-0000-│ │峰通訊」 │ │ │ ││ │0000-0000 │ │ │ │ │ ││ │「李文麗」│ │ │ │ │ │├──┼─────┼────┼──────┼─────┼────┼──────┤│29 │渣打銀行 │92.10.25│臺北市民生西│偽刷13,500│同上 │ ││ │0000-0000-│00:47 │路149 號「擎│元未果 │ │ ││ │0000-0000 │ │峰通訊」 │ │ │ ││ │「李文麗」│ │ │ │ │ │├──┼─────┼────┼──────┼─────┼────┼──────┤│30 │上海銀行 │92.10.25│臺北市民生西│偽刷13,500│ │●偽卡扣案 ││ │0000-0000-│00:48 │路149 號「擎│元未果 │ │ ││ │0000-0000 │ │峰通訊」 │ │ │ ││ │「CHuan」 │ │ │ │ │ │├──┼─────┼────┼──────┼─────┼────┼──────┤│31 │上海銀行 │92.10.28│臺北市林森北│偽刷112 元│ │●偽卡扣案 ││ │0000-0000-│14:02 │路411 號「康│未果 │ │ ││ │0000-0000 │ │是美林北門市│ │ │ ││ │「CHen」 │ │」 │ │ │ │├──┼─────┼────┼──────┼─────┼────┼──────┤│32 │恒生銀行 │92.10.29│臺北市○○路│偽刷25,600│ │●偽卡扣案 ││ │0000-0000-│13:33 │303 號「儷客│元未果 │ │ ││ │0000-0000 │ │精品名店」 │ │ │ ││ │「CHUAN」 │ │ │ │ │ │├──┼─────┼────┼──────┼─────┼────┼──────┤│33 │永亨銀行 │92.10.29│臺北市林森北│ 118元│Chuan │●偽卡扣案 ││ │0000-0000-│12:14 │路411 號「康│ │ │ ││ │0000-0000 │ │是美生活藥粧│ │ │ ││ │「Chuan」 │ │」 │ │ │ │├──┤ ├────┼──────┼─────┼────┼──────┤│34 │ │92.10.29│不詳 │偽刷6,960 │ │ ││ │ │21:41 │ │元未果 │ │ │├──┤ ├────┼──────┼─────┼────┼──────┤│35 │ │92.10.30│臺北市林森北│ 139元│同上 │ ││ │ │05:30 │路282 號「康│ │ │ ││ │ │ │是美」 │ │ │ │├──┤ ├────┼──────┼─────┼────┼──────┤│36 │ │92.10.30│不詳 │偽刷220 元│ │ ││ │ │08:36 │ │未果 │ │ │├──┼─────┼────┼──────┼─────┼────┼──────┤│37 │香港上海匯│92.11.3 │不詳 │ 17,150元│Hstu │●偽卡扣案 ││ │豐銀行 │15:54 │ │ │ │ │├──┤0000-0000-├────┼──────┼─────┼────┼──────┤│38 │0000-0000 │92.11.3 │臺北縣永和市│ 25,370元│同上 │ ││ │「Hstu」 │16:18 │中山路1 段 │ │ │ ││ │ │ │238 號「太平│ │ │ ││ │ │ │洋百貨雙和店│ │ │ ││ │ │ │」 │ │ │ │├──┤ ├────┼──────┼─────┼────┼──────┤│39 │ │92.11.3 │同上 │偽刷36,675│ │ ││ │ │16:33 │ │元未果 │ │ │├──┼─────┼────┼──────┼─────┼────┼──────┤│40 │上海銀行 │92.11.3 │臺北市○○路│偽刷 │李文麗 │●偽卡扣案 ││ │0000-0000-│18:10 │4 段117 號「│1,051,000 │ │ ││ │0000-0000 │ │中盛公司仁愛│元 │ │ ││ │「李文麗」│ │分公司」(Gi│ │ │ ││ │ │ │orgio Armani│ │ │ ││ │ │ │) │ │ │ │├──┼─────┼────┼──────┼─────┼────┼──────┤│41 │DBS 廣安銀│92.11.4 │臺北市敦化南│偽刷 │ │●偽卡扣案 ││ │行 │19:58 │路1 段245 號│199,499 元│ │ ││ │0000-0000-│ │「誠品敦南店│未果 │ │ ││ │0000-0000 │ │」 │ │ │ ││ │「李文麗」│ │ │ │ │ │├──┼─────┼────┼──────┼─────┼────┼──────┤│42 │Lloyds TSB│92.11.4 │臺北市敦化南│ 199,499元│CHuan │●偽卡扣案 ││ │銀行 │20:11 │路1 段245 號│ │ │ ││ │0000-0000-│ │「誠品敦南店│ │ │ ││ │0000-0000 │ │」 │ │ │ ││ │「CHuan」 │ │ │ │ │ │├──┼─────┼────┼──────┼─────┼────┼──────┤│43 │Capital On│92.11.4 │臺北市敦化南│ 12,120元│李文麗 │●偽卡扣案 ││ │e 銀行 │21:04 │路1 段191 號│ │ │ ││ │0000-0000-│ │「寶原興業公│ │ │ ││ │0000-0000 │ │司」 │ │ │ ││ │「李文麗」│ │ │ │ │ │├──┼─────┼────┼──────┼─────┼────┼──────┤│44 │香港上海匯│92.11.5 │臺北縣三重市│ 300元│CHuan │●偽卡扣案 ││ │豐銀行 │17:39 │重陽路4 段 │ │ │ ││ │0000-0000-│ │156 號「客喜│ │ │ ││ │0000-0000 │ │康珈琲館」三│ │ │ ││ │「CHuan」 │ │重重陽店 │ │ │ │├──┼─────┼────┼──────┼─────┼────┼──────┤│45 │FIRST NATI│92.11.5 │臺北市北投區│偽刷 │ │ ││ │ONAL BANK │18:56 │知行路280 號│22,5000 元│ │ ││ │0000-0000-│ │「金宏發銀樓│未果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46 │First PREM│92.11.5 │臺北市北投區│ 95,600元│李文麗 │●偽卡扣案 ││ │IER Bank │18:57 │知行路280 號│ │ │ ││ │0000-0000-│ │「金宏發銀樓│ │ │ ││ │0000-0000 │ │」 │ │ │ ││ │「李文麗」│ │ │ │ │ │├──┤ ├────┼──────┼─────┼────┼──────┤│47 │ │92.11.5 │不詳 │ 37,100元│同上 │ ││ │ │22:20 │ │ │ │ │├──┤ ├────┼──────┼─────┼────┼──────┤│48 │ │92.11.5 │臺北市民生西│ 27,000元│同上 │ ││ │ │23:57 │路149 號「擎│ │ │ ││ │ │ │峰通訊」 │ │ │ │├──┤ ├────┼──────┼─────┼────┼──────┤│49 │ │92.11.6 │臺北市「FLY │ 176,100元│同上 │●簽帳單扣案││ │ │18:18 │MEN'S WEAR」│ │ │ │├──┼─────┼────┼──────┼─────┼────┼──────┤│50 │MANHATTAN │92.11.6 │臺北市中山北│ 135,000元│CHuan │●偽卡、簽帳││ │銀行 │18:39 │路3段25-40號│ │ │ 單扣案 ││ │0000-0000-│ │151 室「野野│ │ │ ││ │0000-0000 │ │服飾公司」 │ │ │ ││ │「CHuan」 │ │ │ │ │ │├──┤ ├────┼──────┼─────┼────┼──────┤│51 │ │92.11.6 │臺北市民權東│ 1,550元│同上 │ ││ │ │21:09 │路2 段67號「│ │ │ ││ │ │ │黃金海岸活蝦│ │ │ ││ │ │ │之家」 │ │ │ │├──┤ ├────┼──────┼─────┼────┼──────┤│52 │ │92.11.6 │臺北市寧波西│ 18,800元│同上 │ ││ │ │21:36 │街16號「全通│ │ │ ││ │ │ │電話器材行」│ │ │ │├──┼─────┼────┼──────┼─────┼────┼──────┤│53 │DBS 廣安銀│92.11.9 │臺北市忠孝東│偽刷38,000│ │●偽卡扣案 ││ │行 │17:09 │路4 段201 號│元未果 │ │ ││ │0000-0000-│ │「ARK 忠孝A │ │ │ ││ │0000-0000 │ │店」 │ │ │ ││ │「wen」 │ │ │ │ │ │├──┼─────┼────┼──────┼─────┼────┼──────┤│54 │恒生銀行 │92.11.9 │臺北市忠孝東│偽刷38,000│ │●偽卡扣案 ││ │0000-0000-│17:10 │路4 段201 號│元未果 │ │ ││ │0000-0000 │ │「ARK 忠孝A │ │ │ ││ │「wen」 │ │店」 │ │ │ │├──┼─────┼────┼──────┼─────┼────┼──────┤│55 │玉山銀行 │92.11.10│臺北市○○路│ 2,500元│Wen Li │●偽卡、統一││ │0000-0000-│18:34 │3 段30號10樓│ │ │ 發票扣案 ││ │0000-0000 │ │「萊爾富」 │ │ │ ││ │「Wen Li」│ │ │ │ │ │├──┤ ├────┼──────┼─────┼────┼──────┤│56 │ │92.11.10│臺北市○○路│ 12,323元│Wen Li │●偽卡扣案 ││ │ │21:13 │486 號「生活│ │ │ ││ │ │ │工場」大直店│ │ │ ││ │ │ │ │ │ │ │├──┼─────┼────┼──────┼─────┼────┼──────┤│57 │匯通銀行 │92.11.11│臺北市林森北│ 2,000元│CHuan │●偽卡扣案 ││ │0000-0000-│9:14 │路419 號「薇│ │ │ ││ │0000-0000 │ │閣飯店」 │ │ │ ││ │「CHuan」 │ │ │ │ │ │├──┼─────┼────┼──────┼─────┼────┼──────┤│58 │上海銀行 │92.11.12│臺北市忠孝東│ 7,600元│Wen │●偽卡、簽帳││ │0000-0000-│19:25 │路4 段221 號│ │ │ 單、統一發││ │0000-0000 │ │「旗艦廣場」│ │ │ 票扣案 ││ │「Wen」 │ │ │ │ │ │├──┼─────┼────┼──────┼─────┼────┼──────┤│59 │QANTAS銀行│92.11.14│臺北市南京東│ 159,850元│Wen │●偽卡扣案 ││ │0000-0000-│21:07 │路3 段337 號│ │ │ ││ │0000-0000 │ │1-7B店「MAX │ │ │ ││ │「Wen」 │ │MARA華敦國際│ │ │ ││ │ │ │發展公司」 │ │ │ │├──┼─────┼────┼──────┼─────┼────┼──────┤│60 │Capital On│92.11.15│臺北市○○路│偽刷73,392│ │●偽卡扣案 ││ │e 銀行 │02:06 │2 段108 號「│元未果 │ │ ││ │0000-0000-│ │麗儀服飾」 │ │ │ ││ │0000-0000 │ │ │ │ │ ││ │「wen」 │ │ │ │ │ │└──┴─────┴────┴──────┴─────┴────┴──────┘附表2-1:被告丙○○共犯行使他人失竊信用卡冒刷┌──┬─────┬────┬──────┬─────┬────┬──────┐│編號│發卡銀行卡│冒刷時間│冒 刷 地 點 │冒刷金額(│簽帳單上│備 註││ │號、背面簽│ │ │新臺幣)及│偽簽署名│ ││ │名 │ │ │財物 │ │ │├──┼─────┼────┼──────┼─────┼────┼──────┤│01 │中國國際商│92.9.18 │臺北縣永和市│預借20,000│ │●此卡係楊純││ │銀 │00:50 │福和路201 號│元未果 │ │ 英所失竊 ││ │0000-0000-│ │中國國際商銀│ │ │ ││ │0000-0000 │ │永和分行 │ │ │ ││ │偽簽「Sali│ │ │ │ │ ││ │nna」 │ │ │ │ │ │├──┼─────┼────┼──────┼─────┼────┼──────┤│02 │中國國際商│92.9.18 │臺北縣永和市│預借20,000│ │●此卡係楊純││ │銀 │00:56 │福和路296 號│元未果 │ │ 英所失竊 ││ │0000-0000-│ │第一銀行永和│ │ │ ││ │0000-0000 │ │分行 │ │ │ ││ │偽簽「Sali│ │ │ │ │ ││ │nna」 │ │ │ │ │ │├──┼─────┼────┼──────┼─────┼────┼──────┤│03 │中國國際商│92.9.18 │臺北市中山區│ 3,150元│yang │●此卡係楊純││ │銀 │03:39 │林森北路358 │ │ │ 英所失竊 ││ │0000-0000-│ │號「永富精品│ │ │●信用卡扣案││ │0000-0000 │ │百貨行」(意│ │ │ 、簽帳單附││ │偽簽「Sali│ │亂情迷情趣精│ │ │ 卷 ││ │nna」 │ │品店) │ │ │ │├──┼─────┼────┼──────┼─────┼────┼──────┤│04 │中國國際商│92.9.18 │臺北市中山區│冒刷21,700│ │●此卡係楊純││ │銀 │03:58 │林森北路309 │元未果 │ │ 英所失竊 ││ │0000-0000-│ │號北側樓「錦│ │ │ ││ │0000-0000 │ │宏銀樓」 │ │ │ ││ │偽簽「Sali│ │ │ │ │ ││ │nna」 │ │ │ │ │ │├──┼─────┼────┼──────┼─────┼────┼──────┤│05 │中國國際商│92.9.18 │萊爾富便利商│冒刷2,671 │ │●此卡係楊純││ │銀 │04:51 │店 │元未果 │ │ 英所失竊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偽簽「Sali│ │ │ │ │ ││ │nna」 │ │ │ │ │ │└──┴─────┴────┴──────┴─────┴────┴──────┘附表2-1-1 :被告丙○○92.6.25 於臺北縣汐止市○○○路2 巷29號9 樓為警搜索扣押物品┌─┬──────┬───┬──────────────┐│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偽造信用卡 │ 14張│●如下: ││ │ │ │ ①Standard Chartered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CHIH」 ││ │ │ │ ②匯豐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YI-HAN」 ││ │ │ │ ③玉山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李政彰」 ││ │ │ │ ④中國國際商銀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林恩瑞」 ││ │ │ │ ⑤匯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無簽署(卡片全名為「││ │ │ │ LIN AN RAN 」,即「林恩 ││ │ │ │ 瑞」之拼音) ││ │ │ │ ⑥玉山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無簽署(卡片全名為「││ │ │ │ LIN AN RAN 」,即「林恩 ││ │ │ │ 瑞」之拼音) ││ │ │ │ ⑦匯豐銀行(HSBC)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湯志樵」 ││ │ │ │ ⑧Standard Chartered ││ │ │ │ (郵政龍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wenie」 ││ │ │ │ ⑨玉山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Sain Chong」 ││ │ │ │ ⑩Standard Chartered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en-Ruei」 ││ │ │ │ (卡片全名為「 LIN EN ││ │ │ │ RUEI 」,即「林恩瑞」之 ││ │ │ │ 拼音) ││ │ │ │ ⑪世華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林恩銳」 ││ │ │ │ (卡片全名為「 LIN AN ││ │ │ │ RAN 」,即「林恩瑞」之 ││ │ │ │ 拼音) ││ │ │ │ ⑫ANB AMRO Bank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yu-wen」 ││ │ │ │ ⑬玉山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Andy」 ││ │ │ │ ⑭匯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簽署「an-Ran」 ││ │ │ │ (卡片全名為「 LIN AN ││ │ │ │ RAN 」,即「林恩瑞」之拼││ │ │ │ 音) │├─┼──────┼───┼──────────────┤│02│軟碟機 │ 1台│ │├─┼──────┼───┼──────────────┤│03│行動電話驅動│ 1片│ ││ │程式光碟 │ │ │├─┼──────┼───┼──────────────┤│04│電腦資料同步│ 1片│ ││ │運用程式光碟│ │ │├─┼──────┼───┼──────────────┤│05│行動電話 │ 4支│ │├─┼──────┼───┼──────────────┤│06│電腦磁片 │ 2片│●錄碼程式 │├─┼──────┼───┼──────────────┤│07│電話本 │ 1本│ │├─┼──────┼───┼──────────────┤│08│SIM卡 │ 26枚│ │├─┼──────┼───┼──────────────┤│09│筆記型電腦 │ 1台│ │├─┼──────┼───┼──────────────┤│10│讀碼器 │ 1台│ │├─┼──────┼───┼──────────────┤│11│OKWAP 166 行│ 1台│●含電腦傳輸線1條、光碟3片 ││ │動相機 │ │ │├─┼──────┼───┼──────────────┤│12│卡號運轉紙 │ 2張│ │├─┼──────┼───┼──────────────┤│13│偽造駕照 │ 2張│●侯勝宗、林恩瑞(上貼丙○○││ │ │ │ 相片) │├─┼──────┼───┼──────────────┤│14│「陳姵瑜」偽│ 1張│●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造身分證 │ │●所涉偽造文書犯行,另函送檢││ │ │ │ 察官偵辦 │├─┼──────┼───┼──────────────┤│15│西裝 │ 2套│●犯罪所得贓物 │├─┼──────┼───┼──────────────┤│16│外套 │ 1件│●犯罪所得贓物 │├─┼──────┼───┼──────────────┤│17│西褲 │ 1件│●犯罪所得贓物 │├─┼──────┼───┼──────────────┤│18│郵局金融卡 │ 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19│仿冒勞力士錶│ 1只│●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附表2-1-2 :共犯晉安平92.6.25 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安樂路口「尬網網咖」樓為警搜索扣押物品┌─┬──────┬───┬──────────────┐│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偽造信用卡 │ 9張│●如下: ││ │ │ │ ①中國石油白金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②香港上海匯豐銀行(HSBC)││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④匯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⑤中國國際商銀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⑥渣打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⑦中國國際商銀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⑧世華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⑨中國國際商銀 ││ │ │ │ 0000-0000-0000-0000 │├─┼──────┼───┼──────────────┤│02│統一發票 │ 4張│●如下: ││ │ │ │ ①國光科技公司 ││ │ │ │ ②ATT 吸引力百貨公司(臺北││ │ │ │ 市○○○路○ 段218 號之 ││ │ │ │ 1-7) ││ │ │ │ 日期:92.5.16 ││ │ │ │ 金額:4,000元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5023 ││ │ │ │ ③同上,金額5,360元 ││ │ │ │ ④旗艦廣場公司忠孝第二分公││ │ │ │ 司(臺北市○○○路○ 段 ││ │ │ │ 221 號) ││ │ │ │ 日期:92.5.16 ││ │ │ │ 金額:11,600元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4454 │├─┼──────┼───┼──────────────┤│03│簽帳單 │ 2張│●如下: ││ │ │ │ ①采峰資訊行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8300 ││ │ │ │ ②四季風中和店 ││ │ │ │ 日期:92.6.25 ││ │ │ │ 金額:1,480元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8300 ││ │ │ │ 署名:Andy │├─┼──────┼───┼──────────────┤│04│行動電話 │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05│空白身分證 │ 1張│ │├─┼──────┼───┼──────────────┤│06│偽造身分證 │ 1張│●聞濟?,Z000000000 │├─┼──────┼───┼──────────────┤│07│偽造健保卡 │ 1張│●王賈傑,Z000000000 │└─┴──────┴───┴──────────────┘附表2-2:共犯梁賢隆、陳錦道92.10.21為警查獲扣押物品┌─┬──────┬───┬──────────────┐│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偽造永亨銀行│ 2張│●如下: ││ │香港公開大學│ │ ①0000-0000-0000-0000 ││ │VISA信用卡 │ │ (梁賢隆持有,背面偽簽「││ │ │ │ WEN LI」署名) ││ │ │ │ ②0000-0000-0000-0000 ││ │ │ │ (陳錦道持有,背面偽簽「││ │ │ │ WEN」署名) │└─┴──────┴───┴──────────────┘附表2-3 :被告丙○○92.11.17於 臺北市○○○路○ 段66號12樓之14為警搜索扣押物品┌─┬──────┬───┬──────────────┐│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偽造信用卡 │ 6張│●如下: ││ │ │ │ ①玉山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②玉山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③上海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④匯通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⑤上海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ang」) ││ │ │ │ ⑥台新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02│筆記本 │ 1本│●內載有偽卡卡號、內碼資料 │├─┼──────┼───┼──────────────┤│03│電腦傳輸線 │ 3條│ │├─┼──────┼───┼──────────────┤│04│INNOSTREAM │ 1支│●含SIM卡1枚,0000000000 ││ │行動電話 │ │ │├─┼──────┼───┼──────────────┤│05│OKWAP 行動電│ 2支│●含SIM 卡2 枚,0000000000、││ │話 │ │ 0000000000 │├─┼──────┼───┼──────────────┤│06│GPLUS K892 │ 1支│●含SIM卡1枚,0000000000 ││ │行動電話 │ │ │├─┼──────┼───┼──────────────┤│07│GPLUS 行動電│ 1支│●含SIM卡1枚,0000000000 ││ │話 │ │ │├─┼──────┼───┼──────────────┤│08│電話充電器 │ 3組│ │├─┼──────┼───┼──────────────┤│09│耳機 │ 1付│ │├─┼──────┼───┼──────────────┤│10│偽造「李文麗│ 1張│●上貼鄭雅心相片 ││ │」身分證 │ │ │├─┼──────┼───┼──────────────┤│11│偽造「李荃儒│ 1張│●上貼丙○○相片 ││ │」職業小型車│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駕照 │ │●所涉偽造文書犯行,另函送檢││ │ │ │ 察官偵辦 │├─┼──────┼───┼──────────────┤│12│信用卡 │ 1張│●中國信託銀行(真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秦福星」) │└─┴──────┴───┴──────────────┘附表2-3-1 :被告丙○○92.11.17於臺北市○○○路181 號2 樓之1為警搜索扣押物品┌─┬──────┬───┬──────────────┐│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偽造信用卡 │ 63張│●如下: ││ │ │ │ ①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P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P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Hstu」)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②渣打銀行(3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e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③花旗銀行(3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ng」)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④st.george 銀行(2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⑤Capital One 銀行(3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⑥Lloyds TSB 銀行(2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Shiu」)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⑦上海銀行(5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e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Pan」) ││ │ │ │ ⑧恒生銀行(HANG SENG BANK││ │ │ │ ,3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⑨DBS廣安銀行(2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⑩香港永亨銀行(10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e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Hstu」)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eng」)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Hung」)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⑪中國信託銀行(2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劉玉琴」)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劉玉琴」) ││ │ │ │ ⑫MANHATTAN 銀行(2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Jeny」)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⑬QANTAS 銀行(1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⑭First PREMIER Bank(1 張││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⑮FIRST NATIONAL BANK (1 ││ │ │ │ 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⑯匯通銀行(7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eng」)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⑰玉山銀行(7張)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李文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eng」)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Li」)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Wen」)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CHuan」) │├─┼──────┼───┼──────────────┤│02│簽帳單 │ 2張│●如下: ││ │ │ │ ①FLY MEN'S WEAR ││ │ │ │ 日期:93.11.6/18:18 ││ │ │ │ 金額:176,100元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6835 ││ │ │ │ 署名:李文麗 ││ │ │ │ ②野野服飾有限公司 ││ │ │ │ 日期:92.11.6/18:39 ││ │ │ │ 金額:135,000元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0282 ││ │ │ │ 署名:CHuan │├─┼──────┼───┼──────────────┤│03│空白信用卡 │ 13張│●匯通銀行1 張、Household ││ │ │ │ Bank 12張 │├─┼──────┼───┼──────────────┤│04│白卡 │ 1張│ │├─┼──────┼───┼──────────────┤│05│燒錄器 │ 1組│ │├─┼──────┼───┼──────────────┤│06│磁碟片 │ 3片│ │├─┼──────┼───┼──────────────┤│07│燙金機 │ 1台│●內含色帶內碼 │├─┼──────┼───┼──────────────┤│08│打凸字機 │ 1台│ │├─┼──────┼───┼──────────────┤│09│偽卡數字貼紙│ 7張│ │├─┼──────┼───┼──────────────┤│10│偽卡卡號內碼│ 12張│ ││ │資料 │ │ │├─┼──────┼───┼──────────────┤│11│e'sopo衣服 │ 3件│●犯罪所得贓物 │├─┼──────┼───┼──────────────┤│12│FLYING EAGLE│ 9件│●犯罪所得贓物 ││ │衣服 │ │ │├─┼──────┼───┼──────────────┤│13│e'sopo皮包 │ 2只│●犯罪所得贓物 │├─┼──────┼───┼──────────────┤│14│FLYING EAGLE│ 1只│●犯罪所得贓物 ││ │皮包 │ │ │├─┼──────┼───┼──────────────┤│15│JOJO皮包 │ 1只│●犯罪所得贓物 │├─┼──────┼───┼──────────────┤│16│信用卡 │ 2張│●如下: ││ │ │ │ ①中國國際商銀(1 張,真卡││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Salinna」)││ │ │ │ ②萬泰銀行(1張,真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高鎮裕」) ││ │ │ │ ※以上二卡均係楊純英於92年││ │ │ │ 9月17日,在其臺北縣永和││ │ │ │ 市○○路○ 段176 巷31號 ││ │ │ │ 6 樓住處失竊。 │├─┼──────┼───┼──────────────┤│17│信用卡 │ 3張│●如下: ││ │ │ │ ①中國信託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許貴雅」,真││ │ │ │ 卡) ││ │ │ │ ②THE ASSOCIATES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吳岳樺」,真││ │ │ │ 卡) ││ │ │ │ ③臺灣企銀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背面署名「郭正偉」,真││ │ │ │ 卡,此卡係郭正偉於92年10││ │ │ │ 月初,在其工作之臺北縣新││ │ │ │ 店市○○街51巷22號登克富││ │ │ │ 公司失竊。) │├─┼──────┼───┼──────────────┤│18│相片 │ 11張│●丙○○相片3 張、鄭雅心相片││ │ │ │ 6 張、綽號「小文」姓名不詳││ │ │ │ 之女子相片2 張 ││ │ │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19│身分證 │ 2張│●如下: ││ │ │ │ ①蔡振乾(未貼相片) ││ │ │ │ ②林婉如 ││ │ │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 │ │●所涉偽造文書犯行,另函送檢││ │ │ │ 察官偵辦 │├─┼──────┼───┼──────────────┤│20│廖浩凱技士證│ 2張│●其中1張未貼相片 ││ │ │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 │ │●所涉偽造文書犯行,另函送檢││ │ │ │ 察官偵辦 │├─┼──────┼───┼──────────────┤│21│影印信用卡申│ 14張│◎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請書 │ │ │└─┴──────┴───┴──────────────┘附表2-3-2:共犯鄭雅心92.11.17於臺北市○○○路○ 段66號12樓之10為警搜索扣押物品┌─┬──────┬───┬──────────────┐│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簽帳單 │ 1張│●旗艦廣場企業公司(臺北市忠││ │ │ │ 孝東路4段221號) ││ │ │ │ 日期:92.11.12/19:25 ││ │ │ │ 金額:7,600元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8369 ││ │ │ │ 署名:Wen │├─┼──────┼───┼──────────────┤│02│統一發票 │ 2張│●如下: ││ │ │ │ ①旗艦廣場企業公司 ││ │ │ │ 日期:92.11.12/19:50 ││ │ │ │ 金額:7,600元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8369 ││ │ │ │ ②萊爾富公司(臺北市○○路││ │ │ │ 3段30號10樓) ││ │ │ │ 日期:92.11.10/18:34 ││ │ │ │ 金額:2,500元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 ││ │ │ │ 8437 │└─┴──────┴───┴──────────────┘---------------------------------------------------------附表3:被告丁○○與廖建旗共犯行使偽卡購物┌──┬─────┬────┬──────┬─────┬────┬──────┐│編號│偽卡銀行、│偽刷時間│偽 刷 地 點 │偽刷金額(│簽帳單上│備 註││ │卡號、背面│ │ │新臺幣)及│偽簽署名│ ││ │簽名 │ │ │財物 │ │ │├──┼─────┼────┼──────┼─────┼────┼──────┤│01 │0000-00000│92.5.4 │臺北市天母東│ 499元│Chen │●簽帳單附卷││ │4-13005 │14:11 │路47-1號「 │ │Chih Wen│ ││ │「Chen │ │MICHEL RENE │ │ │ ││ │Chih Wen」│ │天母二店」 │ │ │ │├──┤ ├────┼──────┼─────┼────┼──────┤│02 │ │92.5.4 │臺北市天母東│ 5,959元│Chen │●簽帳單附卷││ │ │15:04 │路47-1號「麗│ │Chih Wen│ ││ │ │ │車坊旗艦店」│ │ │ │├──┼─────┼────┼──────┼─────┼────┼──────┤│03 │0000-00000│92.5.8 │臺北市復興北│ 146,000元│Chen │●簽帳單附卷││ │1-71005 │16:04 │路15號「中興│ │Chih Wen│ ││ │「Chen │ │百貨」 │ │ │ ││ │Chih Wen」│ │ │ │ │ │├──┼─────┼────┼──────┼─────┼────┼──────┤│04 │0000-00000│92.5.10 │臺北市忠孝東│ 3,938元│Chen │●簽帳單附卷││ │9-05009 │16:39 │路4 段114 號│ │Chih Wen│ ││ │「Chen │ │「G2000 忠孝│ │ │ ││ │Chih Wen」│ │店」 │ │ │ │├──┤ ├────┼──────┼─────┼────┼──────┤│05 │ │92.5.10 │臺北市復興南│ 1,600元│Chen │●簽帳單附卷││ │ │18:01 │路1 段145 號│ │Chih Wen│ ││ │ │ │「嘉裕西服復│ │ │ ││ │ │ │興店」 │ │ │ │├──┼─────┴────┴──────┴─────┼────┴──────┤│合計│ 156,396元│ │└──┴───────────────────────┴───────────┘附表3-1:被告丁○○行使偽卡購物┌──┬─────┬────┬──────┬─────┬────┬──────┐│編號│偽卡銀行、│偽刷時間│偽 刷 地 點 │偽刷金額(│簽帳單上│備 註││ │卡號 │ │ │新臺幣)及│偽簽署名│ ││ │ │ │ │財物 │ │ │├──┼─────┼────┼──────┼─────┼────┼──────┤│01 │0000-0000-│92.6.7 │臺北市○○街│ 495元│Tomy │●簽帳單附卷││ │0000-0000 │15:09 │38巷18弄1 號│ │ │ ││ │ │ │「HAAZEN DAZ│ │ │ ││ │ │ │S」 │ │ │ │├──┤ ├────┼──────┼─────┼────┼──────┤│02 │ │92.6.7 │臺北市天母西│ 21,420元│Tomy │●簽帳單附卷││ │ │15:39 │路46-1號「昌│ │ │ ││ │ │ │融服飾」 │ │ │ │├──┤ ├────┼──────┼─────┼────┼──────┤│03 │ │92.6.7 │臺北市○○路│ 31,972元│Tomy │●簽帳單附卷││ │ │18:46 │3 段26號「凌│ │ │ ││ │ │ │雲閣」 │ │ │ │├──┼─────┼────┼──────┼─────┼────┼──────┤│04 │臺北銀行 │92.8.31 │臺北市中山北│ 48,100元│TOMMY │●偽卡、簽帳││ │0000-0000-│13:39 │路2 段41號晶│ │ │ 單扣案 ││ │0000-0000 │ │華酒店B1「FE│山羊毛皮包│ │ ││ │ │ │NDI (凡迪)│、太陽眼鏡│ │ ││ │ │ │」專櫃 │ │ │ │├──┤ ├────┼──────┼─────┼────┼──────┤│05 │ │92.8.31 │同上址「J.P.│ 35,400元│TOMMY │ ││ │ │14:37 │TOD'S DICSON│ │ │ ││ │ │ │(迪生)」專│麂皮豆豆鞋│ │ ││ │ │ │櫃 │3雙 │ │ │└──┴─────┴────┴──────┴─────┴────┴──────┘附表3-2:被告丁○○92.8.31為警查獲扣押之物┌─┬──────┬───┬──────────────┐│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偽造信用卡 │ 2張│●如下: ││ │ │ │ ①臺北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②世華銀行 ││ │ │ │ 0000-0000-0000-0000 │├─┼──────┼───┼──────────────┤│02│簽帳單 │ 2張│●各偽簽「Tommy」署名1枚 │├─┼──────┼───┼──────────────┤│03│NOKIA 3310 │ 1支│●含SIM卡1枚(0000000000) ││ │行動電話 │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附表3-2-1 :共犯廖建旗92.6.25 於臺北市○○路130 巷1 號3樓為警搜索扣押之物┌─┬──────┬───┬──────────────┐│編│扣押物品名稱│數 量│備 註││號│ │ │ │├─┼──────┼───┼──────────────┤│01│內碼影印紙 │ 2張│ │├─┼──────┼───┼──────────────┤│02│筆記本 │ 1本│●內載有信用卡內碼資料 │├─┼──────┼───┼──────────────┤│03│行動電話易付│ 6枚│ ││ │卡之SIM卡 │ │ │├─┼──────┼───┼──────────────┤│04│鞋子 │ 3雙│●品牌 DOLCE & GABBANA、 ││ │ │ │ KENZO、TRUSSARDI等各1雙。 ││ │ │ │●新購。 ││ │ │ │●犯罪所得贓物 │├─┼──────┼───┼──────────────┤│05│襯衫 │ 4件│●品牌 KENZO 2 件、CACOSTE、││ │ │ │ EMPORIO等各1件。 ││ │ │ │●新購。 ││ │ │ │●犯罪所得贓物 │├─┼──────┼───┼──────────────┤│06│皮夾 │ 4只│●品牌 BALLY、FERRE、CUCCI、││ │ │ │ JOHNNIE WALKER等各1只。 ││ │ │ │●新購。 ││ │ │ │●犯罪所得贓物 │├─┼──────┼───┼──────────────┤│07│眼鏡 │ 1付│●品牌 BALLY、FERRE、CUCCI、││ │ │ │●新購。 ││ │ │ │●犯罪所得贓物 │├─┼──────┼───┼──────────────┤│08│NOKIA 3310A │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行動電話 │ │●內含SIM卡1枚 ││ │ │ │●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09│無敵 CD-81 │ 1台│●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 │電子辭典 │ │ │├─┼──────┼───┼──────────────┤│10│手錶 │ 1支│●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11│便條紙 │ 4張│●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 │├─┼──────┼───┼──────────────┤│12│中國信託商銀│ 3張│●卡號: ││ │信用卡 │ │ ①0000-0000-0000-0000 ││ │ │ │ ②0000-0000-0000-0000 ││ │ │ │ ③0000-0000-0000-0000 ││ │ │ │●經查係屬真正,為廖建旗所申││ │ │ │ 請。 │├─┼──────┼───┼──────────────┤│13│發票 │ 2張│●與本件犯罪無涉。 │├─┼──────┼───┼──────────────┤│14│公證書 │ 1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證處房屋││ │ │ │ 租賃公證書。 ││ │ │ │●與本件犯罪無涉。 │├─┼──────┼───┼──────────────┤│15│照片 │ 4張│●與本件犯罪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