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N○○
- 選任辯護人
- 彭永彰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沈志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二0七四一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N○○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NOKIA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事實
一、N○○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五一六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得易科罰金,嗣於同年六月二日確定,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與丙○○均可預見轉接多支室內電話可供詐騙集團從事不法所用之可能性,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七月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先由N○○利用其先前於九十二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依其哥哥黃嘉浪(綽號成董)、黃嘉錄(綽號小周,上開二人現因案藏匿大陸,刻由警方追緝中)指示,連續申請裝設共計二十七支室內電話號碼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二五六巷八號一樓、臺北縣三重市○○街一五五巷二號四樓、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三號八樓、臺北市○○區○○路五段一五0巷四三三號二樓、臺北縣中和市○○路九八九巷二號二樓之三、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六號二十五樓之二等處(詳細時間、裝機地點、新設之電話號碼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併同時申請「指定轉接」功能,聽從在大陸的黃嘉浪、黃嘉錄指示以0000000000號與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西區營業處裝移機外包商工作之綽號「五一一」丙○○聯繫,由丙○○經由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獲指示後,利用其工作之便利將該室內電話門號轉接至不同之行動電話,即到達該室內電話之裝機地址分裝箱上插上話機按「*77 」(起訴書誤載為「#77 」,茲予更正)後,接著按上開所欲轉接之電話號碼後,再按「# 」後完成轉接工作,以此層層轉接之方式,供黃嘉浪、黃嘉錄為首之詐騙集團便於遂行渠等常業詐欺之犯行。
二、U○○(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起)、D○○(自九十四年八月起)、G○○(自九十四年十月起,且U○○、D○○、G○○部份均坦承犯行,另經由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判決在案)與黃嘉浪、黃嘉錄為首之詐欺集團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七月間起,渠等利用上開N○○、丙○○轉接電話之方式,先由集團成員在大陸以人頭電話,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假綁架、真詐欺」、「假冒金融犯罪防治中心謊稱積欠信用卡債務或金融帳戶資料外洩」、「網路購物詐欺」等詐騙方式,使R○○等五十一位被害人陷於錯誤,持金融卡前往鄰近之自動櫃員機或至金融機構臨櫃或以語音轉帳方式,按照詐騙集團成員電話中之指示操作,誤將帳戶內之存款轉帳匯至渠等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內(詳細之詐騙時間、被害人、方式、匯入帳戶、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再由U○○依照黃嘉浪、黃嘉錄之指示,分配由其或D○○或G○○將款項領出,由渠等平分得詐騙金額的一成,其餘金額由U○○依照黃嘉浪、黃嘉錄之指示匯入指定帳戶內。
三、S○○(其坦承犯行,另經由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判決在案)則可預見收購後轉賣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之帳戶,將有幫助他人犯常業詐欺罪之可能性,仍不違背本意之情況下,自九十四年七月間起,基於幫助之概括犯意,為收購銀行、郵局帳戶之犯行,並以每個帳戶三千至四千元之代價多次轉賣附表一所示顧小鳳、蘇曉娟、翁蓉嫻、翁宇興、萬彩英、劉景方等郵局及銀行帳戶予黃嘉浪、黃嘉錄為首之詐騙集團員,以此行為幫助該等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時所利用。
四、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為警查獲,並分別在丙○○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七十巷二號四樓住處扣得其所有並供本件犯罪使用之NOKIA手機一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一張;在U○○位於臺北市○○區○○街四十巷二弄六號三樓住處扣得渠等購得供詐欺犯罪用之人頭帳戶之存摺九十六本、提款卡四十九張、印章四十三枚等物品(詳如附表三、四、五及附表六之編號一、附表七編號一所示),在D○○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二六四巷十一號三樓住處扣得其所有供本件犯罪用之手機一支(含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000號),在G○○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一二二號之二住處扣得供詐欺犯罪用之人頭帳戶朱郡妤之存摺一本、提款卡一張、印章一枚及其所有供本件犯罪用之手機一支(含SIM卡一張,門號:0000000000號)以及其所有非供本案犯罪用之存摺三本及提款卡三張,並在S○○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七十一號九樓住處扣得如附表七編號四所示之物品,始知悉上情。
五、案經蕭慶堂、子○○、亥○、W○○、V○○、X○○、丑○○、F○○、宙○○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定有明文。故本院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蕭慶堂等五十一位於接受警察詢問之言詞陳述,雖屬傳聞證據,但被告N○○及丙○○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無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經審酌上開證據作成之情狀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按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並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新舊法對於被告自白以及證人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有不同的規定,雖然依照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後段規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但此係指已經進行的訴訟程序而言,如果是尚在審理中的案件,自然必須依照修正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遂行訴訟程序,特別是就被告依照憲法第八條所規定正當法律程序所享有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以及證人的詰問對質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乃是具體落實上開基本人權,自不應因為案件繫屬在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前,而反而剝奪了被告對於共同被告以及證人的詰問對質權,此由大法官會議第五八二號解釋以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九號判決均可資參照。因此本案就共同被告之證據調查方法以及證人證詞之調查方法均應適用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就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是否可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本院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第五百八十二號之解釋,除必須擔保其陳述(自白)具有任意性而且有其他補強證據之外,還必須在確保被告在審判中對於該共犯之詰問權後,方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因此,被告N○○及丙○○對於同案被告U○○、D○○、G○○及S○○於偵訊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對其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本院並未剝奪被告N○○及丙○○對質、詰問權,則同案被告U○○等於偵訊不利於共同被告N○○及丙○○之供述,係出於任意性,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辯解部分:
㈠、訊據被告N○○固坦承伊有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室內電話號碼,並同時申請設定指定轉接功能,且伊有依照黃嘉浪、黃嘉錄之指示聯繫同案被告丙○○操作電話轉接事宜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並辯稱:於八、九月前,黃嘉浪叫伊申請電話轉接,並稱是錢莊小額貸款用的,;且轉接電話號碼是黃嘉浪跟伊說後,伊再跟綽號「五一一」說;況且這些電話是黃嘉浪在九十二年叫伊去申請的,總共分了二、三次去申請,裝機地址有些是親戚的,有些是朋友的;是黃嘉浪把丙○○電話給伊,說伊不在台北時,要轉接電話時要找丙○○,轉接電話之號碼是黃嘉浪及他朋友決定的;伊並不知道黃嘉浪他們做什麼,是他們盜用伊的電話供詐欺使用;這些電話已經使用兩年多,直到九十四年作筆錄時,才知道被黃嘉浪利用做詐騙電話;伊申請電話,黃嘉浪沒有給伊錢,裝機費用是由黃嘉浪出的,那些人頭名字伊不清楚;伊並未參語詐欺云云置辯;而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N○○僅以為黃嘉浪等人經營錢莊小額借貸,需使用轉接電話,並不知悉渠等從事詐欺犯行,並無幫助之犯意等語。
㈡、訊據被告丙○○固坦承伊有幫黃嘉浪等人透過電話機轉接電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並辯稱:都是N○○打電話給伊叫伊去申請裝機的地方,幫他把電話轉接到大哥大,有時是「董仔」也會打給伊,第一次是誰打給伊伊不清楚,他說有好幾支電話叫伊幫他轉接電話,一支五百元,有時去那個現場看沒有那個號碼,伊會打電話給阿弟仔即N○○跟他說沒有;伊總共領到一萬五千元,是匯到伊中國信託之帳戶;伊幫他們轉接電話半年多,總共轉了十幾支,伊是利用下班時間去幫他們轉接電話,因為他們人在南部,伊在北部,可以幫他們轉接云云置辯。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丙○○每次收取五百元之車馬費,依其操作電話轉接亦符合常情,且被告N○○既並不知悉黃嘉浪等人詐欺犯行,被告丙○○僅負責轉接電話,更無從知悉,是被告丙○○並不知詐欺犯罪,並無幫助犯意等語。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黃嘉浪、黃嘉錄為首之詐欺集團,利用被告N○○所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話,由被告丙○○依照黃嘉浪透過被告N○○之指示轉接電話,遂行該詐欺集團所為附表二所示之常業詐欺犯行,並由該集團成員即同案被告U○○依照黃嘉浪、黃嘉錄指示,分配由其或同案被告D○○或G○○將款項領出,由渠等平分得詐騙金額之一成,其餘金額由同案被告U○○依照黃嘉浪、黃嘉錄之指示匯入指定帳戶內,且同案被告S○○自九十四年七月間起為收購銀行、郵局帳戶之犯行,並以每個帳戶三千至四千元之代價多次轉賣附表二所示顧小鳳、蘇曉娟、翁蓉嫻、翁宇興、萬彩英、劉景方等郵局及銀行帳戶予黃嘉浪、黃嘉錄為首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行為幫助該等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時所利用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U○○、D○○、G○○及S○○供述明確,核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蕭慶堂等及被害人未○○於警詢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報案三聯單、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語音約定帳號維護資料、網頁內容、存款存根、匯出匯款回條、匯款申請書、跨行匯款回單、匯款附通知書、剪報等(詳如附表二所示)、監聽譯文、室內電話業務申請書、跟監照片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境信慧字第0九五一00九二九00號函暨入出境資料等(詳見本院一卷第一八六至一九0頁)附卷可參,此外,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屬實,合先敘明。
㈡、又查被告N○○自九十二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申請如附表一所示之室內電話號碼,並自九十四年七月間起,依照黃嘉浪指示與綽號「五一一」即被告丙○○聯繫該室內電話轉接至行動電話事宜等情,業據被告N○○及丙○○供述明確在卷,並有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處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函暨附件一、二、通聯紀錄及監聽譯文(詳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五號偵查卷第十四至二十頁、本院二卷第五至六十七頁及本院一卷第十九頁)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足堪認定。
㈢、至被告N○○雖辯稱:伊僅知悉黃嘉浪等人經營錢莊的小額借貸,故申請電話供渠等使用云云。然查,被告N○○自承:黃嘉浪、黃嘉錄已經在大陸等語明確,則縱使渠等先前在臺灣經營錢莊之小額借貸,但渠等既已前往大陸,如何從大陸在臺灣經營小額借貸事業?此顯與常情有違,況按室內電話之申請裝設,只須向電信局提出申請即可,無須任何資力條件,倘將室內電話提供他人之用,復設定轉接功能,亟可能供作詐騙集團使用,此為一般人所週知;又參酌上開中華電信函文暨附件一(詳見本院二卷第六頁)所示:指定轉接功能可將來話設定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含行動、BBCALL);轉接申請辦法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用戶只需以電話或口頭向空中櫃檯「123 」或服務中心申請指定轉接,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用戶需攜帶雙卡證件至各地服務中心辦理指定轉接,用戶於指定轉接時,由服務人員告知操作方式,用戶自行於家中之話機上操作即可,因操作方式極為簡易,本公司無須派員到用戶家中代為設定;使用方式為拿起話筒,如立即轉接者,設定「*77 轉接號碼# 」,欲更改轉接號碼,依相同方式操作設定,取消「#77#」;如忙線轉接者,設定「*76 轉接號碼# 」,欲更改轉接號碼,依相同方式操作設定,取消「#76#」;如未應答轉接者,「*75 轉接號碼# 」,欲更改轉接號碼,依相同方式操作設定,取消「#75#」;每月月租費三十元,每次「設定」均按市內通話一次計費,於轉接應答時,設定指轉之客戶需按轉接對象的通信費率支付通話費;遙控式指定轉接係將「指定轉接」之操作方式,增加遙控功能,客戶可以在外地利用一般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將家裡電話設定轉接至某一號電話,以方便接聽,可不必回家裡設定,使用方式為用戶撥叫遙控服務系統號碼依語音指示操作,其計費方式除計收原指定轉接之月租費外,不另加收租費等語明確。則衡諸常情,被告N○○於申請裝設附表一所示之室內電話時,並同時設定轉接功能,本可依照上開使用方式自行在話機上操作轉接功能或以遙控轉接,自無須被告丙○○至裝設地點之電話箱裝上話機設定轉接電話,顯見在該裝機地點並無話機裝設,渠等欲轉接電話時,因無話機可供操作,故需被告丙○○利用其職務及工具設定轉接電話號碼,而被告丙○○身為中華電信外包商人員,對於上開操作亦應有所知悉,故對於黃嘉浪等請託幫忙轉接電話自應所警覺,且渠等聯繫轉接電話次數頗為頻繁,其應可以預見渠等轉接電話作為詐欺之不法使用,然卻不違背渠等之本意而同意操作轉接電話,且被告丙○○獲取每次五百元之代價,總計獲得一萬五千元報酬。因而,被告N○○及丙○○明知室內電話係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物品,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竟交予黃嘉浪、黃嘉錄使用,並為其設定電話轉接,顯然對於該電話將作為詐欺不法使用,有所認知,是雖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N○○及丙○○知悉實施詐欺者將如何犯罪,而無法於本件認定被告N○○及丙○○有實施詐欺犯行之共同犯意聯絡,但被告N○○及丙○○既對電話門號轉接供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財產犯罪有所認知,其有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之意甚明。
㈣、末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九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非共同正犯。查本案被告N○○及丙○○分別基於幫助之犯意,被告N○○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室內電話予黃嘉浪、黃嘉錄使用,並與被告丙○○聯繫黃嘉浪、黃嘉錄所指示轉接之電話號碼,由被告丙○○至裝機地點轉接電話,已如前述,被害人蕭慶堂等遭該詐欺集團詐騙後匯款至該人頭帳戶,是被告N○○及丙○○所為係參與常業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N○○及丙○○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修正後之適用: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現行刑法已刪除前開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論以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按修正前刑法分則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刑為一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臺幣外,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視前開情形分別提高為三十倍或三倍。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將刑法各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且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惟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較修正前提高,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3、綜合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全部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且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認:「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本案關於刑法修正前後之比較適用,整體言之,既應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則從刑部分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條有關幫助犯之規定,雖亦經修正,然觀諸修正前、後有關幫助犯之規定,僅係文字上之修正,並不影響幫助犯要件之實質上變更,不屬刑罰法律之變更,是新刑法就一般未遂犯及幫助犯之修正部分,因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自無須比較適用,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即可,而無割裂適用法律之問題,併此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0九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N○○、丙○○基於幫助之犯意,分別申辦電話門號並提供轉接門號予黃嘉浪、黃嘉錄使用,再轉交由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被告N○○、丙○○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被害人蕭慶堂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被告S○○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及其他帳戶內,是被告N○○、丙○○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N○○、丙○○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故核被告N○○、丙○○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罪。至公訴人認渠等係上開常業詐欺犯行之共同正犯,然並無證據足資認定渠等與黃嘉浪、黃嘉錄等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且渠等係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公訴人認渠等係常業詐欺之共同正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又被告等分別多次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再被告N○○提供室內電話門號並聯繫被告丙○○轉接電話事宜,由被告丙○○為轉接電話事宜,渠等以幫助意思為電話門號轉接供詐騙集團牟利之犯行如前,係屬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N○○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五一六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得易科罰金,嗣於同年六月二日確定,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及丙○○之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附卷供參,且渠等均年輕力壯,被告丙○○竟利用其職務之便,為圖不法財物,而幫助詐欺集團,詐騙群眾金錢,且被害人多達數五十一人,其犯罪所生之危害至為重大,及渠等以電話轉接之方式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助長詐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之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導致社會互信受損,影響層面廣泛,並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是渠等所為實屬不該,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以及渠等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NOKIA手機一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係被告丙○○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丙○○供承在卷,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三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六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八號判決意旨足供參酌,是附表三至六所示之扣押物品,係共同正犯U○○等人所有,業據同案被告U○○等供述明確,則被告N○○、丙○○既係幫助犯,揆諸前揭判決及說明,本院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N○○申請指定轉接之電話┌──┬──────┬──────────┬───────┬─────────┐│編號│申 請 日 期 │ 裝 機 地 址 │新設之電話號碼│備 註 │├──┼──────┼──────────┼───────┼─────────┤││92年2月17日 │臺北縣三重市○○○路│00-00000000 │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1 │ │256巷8號1樓 │ │(95偵2125第30頁)│├──┼──────┼──────────┼───────┼─────────┤│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2 │ │ │ │(95偵2125第31頁)│├──┼──────┼──────────┼───────┼─────────┤│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3 │ │ │ │(95偵2125第35頁)│├──┼──────┼──────────┼───────┼─────────┤│ │同上 │臺北縣三重市○○街 │00-00000000 │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4 │ │155巷2號4樓 │ │(95偵2125第32頁)│├──┼──────┼──────────┼───────┼─────────┤│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5 │ │ │ │(95偵2125第33頁)│├──┼──────┼──────────┼───────┼─────────┤│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6 │ │ │ │(95偵2125第34頁)│├──┼──────┼──────────┼───────┼─────────┤│ 7 │92年2月19日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8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9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10 │92年2月20日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 │ │ │ │├──┼──────┼──────────┼───────┼─────────┤│ 11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12 │92年2月19日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13 │92年2月18日 │臺北縣三重市○○○路│00-00000000 │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 │206巷7樓 │ │(95偵2125第36頁)│├──┼──────┼──────────┼───────┼─────────┤│ 14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 │ │ │(95偵2125第37頁)│├──┼──────┼──────────┼───────┼─────────┤│ 15 │92年2月20日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16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 │├──┼──────┼──────────┼───────┼─────────┤│ 17 │92年1月16日 │臺北市○○○路○段3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號8樓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18 │92年7 月29日│台北市○○區○○路五│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段150巷433號2樓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19 │ 92年2月間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 │├──┼──────┼──────────┼───────┼─────────┤│ 20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 │├──┼──────┼──────────┼───────┼─────────┤│ │92年7月29日 │臺北縣中和市○○路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21 │ │989巷2號2樓之3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22 │92年2月間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 │├──┼──────┼──────────┼───────┼─────────┤│ 23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 │├──┼──────┼──────────┼───────┼─────────┤│ 24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 │├──┼──────┼──────────┼───────┼─────────┤│ 25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 │├──┼──────┼──────────┼───────┼─────────┤│ 26 │92年5月19日 │臺北縣板橋市○○路二│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段6號25樓之2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台北西區營運││ │ │ │ │處95年5 月8 日函暨││ │ │ │ │附件二(本院二卷第││ │ │ │ │7頁) │├──┼──────┼──────────┼───────┼─────────┤│ 27 │92年2月間 │同上 │00-00000000 │市內電話申請人明細││ │ │ │ │(94偵20741 第56頁││ │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被害情形一覽表
┌──┬───┬─────┬───────┬─────────┬────────┐
│ │ │ 詐騙時間 │ │金 額│ 證 據 資 料 │
│編號│被害人│ │匯 入 之 帳 號│( 新 臺 幣 )│(詳見95年度偵字│
│ │ │ 及方 法 │ │及 匯 出 地 點│第2125號偵查卷)│
├──┼───┼─────┼───────┼─────────┼────────┤
│211│蕭慶堂│94年7 月16│⒈上海商業儲蓄│⒈94年7月17日晚上 │⒈告訴人蕭慶堂之│
│ │ │日 │ 銀行總行 │ 臺北市○○○路 │ 警詢筆錄(第38│
│ │ │網路聊天援│000000000000-0│ 149 號超商自動櫃│ 7-389 頁) │
│ │ │交 │00000000000 │ 員機以告訴人蕭慶│⒉告訴人蕭慶堂所│
│ │ │ │ │ 堂之中國信託商業│ 有之中國信託商│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 業銀行存摺(第│
│ │ │ │ │ 9618號 │ 390-392頁) │
│ │ │ │ │ 7,462元 │⒊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⒉花蓮中小企業│⒉同年月17日下午3 │ 明細表十張(第│
│ │ │ │ 銀行清水分行│ 時31分以告訴人蕭│ 393-396頁) │
│ │ │ │ 00000000000 │ 慶堂之玉山商業銀│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882 號 │ │
│ │ │ │ │ 20,006元 │ │
│ │ │ │ │ │ │
│ │ │ │⒊中國信託商業│⒊以告訴人蕭慶堂之│ │
│ │ │ │ 銀行土城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顧小鳳 │ 信用卡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187226號 │ │
│ │ │ │ │ 同年月19日晚上8 │ │
│ │ │ │ │ 時17分 │ │
│ │ │ │ │ 9,000 元 │ │
│ │ │ │ │ 同日晚上8 時19分│ │
│ │ │ │ │ 1,000元 │ │
│ │ │ │⒋000000000000│⒋以告訴人蕭慶堂之│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起訴書漏載⒈│ 信用卡0000000000│ │
│ │ │ │、⒉及⒋) │ 187226號 │ │
│ │ │ │ │ 同年月20日下午3 │ │
│ │ │ │ │ 時15分 │ │
│ │ │ │ │ 18,000元 │ │
│ │ │ │ │ 同日下午3 時17分│ │
│ │ │ │ │ 1,000元 │ │
│ │ │ │ │總計 │ │
│ │ │ │ │ 56,468元 │ │
│ │ │ │ │(起訴書漏載⒈、⒉│ │
│ │ │ │ │、⒊之9,000 元及⒋│ │
│ │ │ │ │) │ │
├──┼───┼─────┼───────┼─────────┼────────┤
│ 2 │未○○│94年7 月某│⒈台新商業銀行│⒈同日晚上6時13分 │⒈被害人未○○警│
│ │ │日 │ 新莊分行 │ 台新商業銀行七賢│ 詢筆錄(第249-│
│ │ │存款資料外│ 李濬凱 │ 分行 │ 250頁) │
│ │ │洩 │00000000000000│ 30,000 元 │ │
│ │ │ │ │ 100,000元 │ │
│ │ │ │⒉臺北市蘭雅郵│⒉苗栗竹南郵局 │ │
│ │ │ │ 局 │ 230,000元 │ │
│ │ │ │ 李清輝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⒊臺北縣五股鄉│⒊苗栗竹南郵局 │ │
│ │ │ │ 德音郵局 │ 290,000 元 │ │
│ │ │ │ 李其坤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⒋中壢郵局南園│⒋未遂 │ │
│ │ │ │ 分行 │ │ │
│ │ │ │ 藍翠芬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總計 │ │
│ │ │ │ │ 650,000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⒉│(起訴書漏載⒉至⒋│ │
│ │ │ │至⒋) │) │ │
├──┼───┼─────┼───────┼─────────┼────────┤
│ 3 │庚○○│94年8 月5 │⒈高雄縣鳳山新│⒈同日下午2時29分 │⒈被害人庚○○警│
│ │ │日 │ 富郵局 │ 30,000元 │ 詢筆錄(第224-│
│ │ │佯稱友人急│ 吳進富 │ 同日下午4時40分 │ 225頁) │
│ │ │需借款 │00000000000000│ 30,000元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同年月9日下午2時│ 明細表、郵政跨│
│ │ │ │ │ 3分 │ 行匯款申請書乙│
│ │ │ │ │ 100,000 元 │ 紙、郵政國內匯│
│ │ │ │⒉高雄市新興郵│⒉同年月6 日上午9 │ 款執據四紙、報│
│ │ │ │ 局 │ 時26分178,000 元│ 案三聯單、詐騙│
│ │ │ │ 黃國輝 │ 同年月9 日下午2 │ 帳戶通報警示、│
│ │ │ │00000000000000│ 時3分100,000元 │ 詐騙電話斷話簡│
│ │ │ │ │ │ 便格式表及受理│
│ │ │ │⒊玉山商業銀行│⒊同年月8日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三重分行 │ 380,000元 │ 各乙紙(第226-│
│ │ │ │ 蘇曉娟 │ │ 234頁)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總計 │ │
│ │ │ │ │ 818,000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⒈│(起訴書漏載⒈、⒉│ │
│ │ │ │、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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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94年8 月11│玉山商業銀行三│以下均是由被害人蕭│⒈被害人R○○警│
│ │ │日 │重分行 │秀珠之中國信託商業│ 詢筆錄(第217-│
│ │ │信用卡遭盜│蕭智聰 │銀行三重分行帳號82│ 218頁) │
│ │ │刷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帳│⒉存摺影本、報案│
│ │ │ │ │戶以語音轉帳: │ 三聯單、受理各│
│ │ │ │ │⒈同日下午3 時25分│ 類案件紀錄表、│
│ │ │ │ │ 146,500 元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⒉同日下午5 時25分│ 示、詐騙電話斷│
│ │ │ │ │ 12,089元 │ 話簡便格式表各│
│ │ │ │ │⒊94年8 月12日下午│ 乙份(第219-22│
│ │ │ │ │ 12 時27 分 │ 3 頁) │
│ │ │ │ │ 158,583 元 │ │
│ │ │ │ │總計 │ │
│ │ │ │ │ 317,172元 │ │
├──┼───┼─────┼───────┼─────────┼────────┤
│ 5 │M○○│94年8 月15│⒈臺南區中小企│⒈200,217元 │⒈被害人M○○警│
│ │ │日 │ 業銀行崙背分│ │ 詢筆錄(第235-│
│ │ │信用卡遭盜│ 行 │ │ 236頁) │
│ │ │刷 │00000000000000│ │⒉存摺明細、報案│
│ │ │ │ 5 │ │ 三聯單、詐騙帳│
│ │ │ │⒉玉山商業銀行│⒉120,555元 │ 戶通報警示、詐│
│ │ │ │ 三重分行 │ │ 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蘇曉娟 │ │ 格式表、受理各│
│ │ │ │00000000000000│ │ 類案件紀錄表各│
│ │ │ │ │總計 │ 乙份(第237-24│
│ │ │ │ │ 320,772元 │ 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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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丁○○│94年8 月14│台新商業銀行新│同年月15日下午9 時│⒈被害人丁○○警│
│ │ │日 │莊分行 │36分 │ 詢筆錄(第242-│
│ │ │網路購物 │李濬凱 │臺北縣板橋市監理站│ 243頁) │
│ │ │ │00000000000000│旁超商之自動櫃員機│ │
│ │ │ │ │1,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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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己○○│94年8 月14│同上 │同年月15日 │⒈被害人己○○警│
│ │ │日 │ │台新商業銀行新莊分│ 詢筆錄(第252 │
│ │ │網路購物 │ │行 │ 頁) │
│ │ │ │ │5,517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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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子○○│94月8 月15│第一商業銀行永│以下均是由告訴人呂│⒈告訴人子○○警│
│ │ │日 │和分行 │俊德之臺灣銀行松山│ 詢筆錄(第251-│
│ │ │信用卡遭盜│劉樹森 │分行帳戶語音轉帳:│ 252頁) │
│ │ │刷 │00000000000 │⒈30,259元 │ │
│ │ │ │ │⒉100,000元 │ │
│ │ │ │ │總計 │ │
│ │ │ │ │ 130,259元 │ │
├──┼───┼─────┼───────┼─────────┼────────┤
│ 9 │黃○○│94年8 月24│華僑銀行岡山分│以下均是由被害人馬│⒈被害人黃○○警│
│ │ │日 │行 │佩苓之板信商業銀行│ 詢筆錄(第244-│
│ │ │信用卡遭盜│曾柏涵 │帳號00000000000000│ 245頁) │
│ │ │刷 │00000000000000│號帳戶語音轉帳: │⒉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⒈同日下午3 時30分│ 示、詐騙電話斷│
│ │ │ │ │ 280,015 元 │ 話簡便格式表、│
│ │ │ │ │⒉同日 │ 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3,051元 │ 錄表、語音約定│
│ │ │ │ │總計 │ 帳號維護資料各│
│ │ │ │ │ 283,066元 │ 乙份(第246-24│
│ │ │ │ │ │ 8頁) │
├──┼───┼─────┼───────┼─────────┼────────┤
│10│寅○○│94年8 月25│高雄大昌郵局 │由被害人寅○○之第│⒈被害人寅○○警│
│ │ │日 │王亘中 │一商業銀行帳號2345│ 詢筆錄(第303-│
│ │ │信用卡費用│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語音轉帳 │ 304頁) │
│ │ │未繳 │(起訴書誤載為│1418,253 元 │⒉明細表、報案三│
│ │ │ │000000000000 │ │ 聯單、詐騙帳戶│
│ │ │ │,茲予更正) │ │ 通報警示、詐騙│
│ │ │ │ │ │ 電話斷話簡便格│
│ │ │ │ │ │ 式表各乙份(第│
│ │ │ │ │ │ 305-308 頁) │
├──┼───┼─────┼───────┼─────────┼────────┤
│11│Q○○│94年9 月4 │新竹國際商業銀│同年月5 日晚上10時│⒈被害人Q○○警│
│ │ │日 │行中壢分行 │臺北縣淡水鎮○○路│ 詢筆錄(第323-│
│ │ │網路購物 │郎愛玲 │207 號超商自動櫃員│ 324頁) │
│ │ │ │00000000000000│機 │⒉網頁內容、自動│
│ │ │ │ │2,400 元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受理各類案│
│ │ │ │ │ │ 件紀錄表各乙份│
│ │ │ │ │ │ (第325-327頁 │
│ │ │ │ │ │ ) │
├──┼───┼─────┼───────┼─────────┼────────┤
│12│辰○○│94年9月5日│同上 │同日晚上11時10分 │⒈被害人辰○○警│
│ │ │網路購物 │ │臺北縣淡水鎮○○街│ 詢筆錄(第328-│
│ │ │ │ │180 巷超商自動櫃員│ 329頁) │
│ │ │ │ │機 │⒉網頁內容、自動│
│ │ │ │ │3,800 元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受理各類案│
│ │ │ │ │ │ 件紀錄表各乙份│
│ │ │ │ │ │ (第330-334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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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I○○│94年9月5日│⒈台北國際商業│⒈94年9月8日 │⒈被害人I○○警│
│ │ │佯稱中獎 │ 銀行員山分行│ 40,000元 │ 詢筆錄(第372-│
│ │ │ │ 葉國香 │ 同年月12日 │ 373頁) │
│ │ │ │0000000000000 │ 235,700元 │⒉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同年月14日 │ 示、詐騙電話斷│
│ │ │ │ │ 200,000元 │ 話簡便格式表、│
│ │ │ │ │ 同年月15日 │ 存款存根二紙、│
│ │ │ │ │ 100,000元 │ 匯出匯款回條七│
│ │ │ │⒉誠泰商業銀行│⒉同年月8日 │ 張、郵政跨行匯│
│ │ │ │ 城北分行 │ 62,000元 │ 款申請書二紙、│
│ │ │ │ 許雅欣 │ │ 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0000000000000 │ │ 據一張、匯款申│
│ │ │ │ 誠泰商業銀行│ 同年月12日 │ 請書一張、跨行│
│ │ │ │ 西園分行 │ 150,00元 │ 匯款回單四張、│
│ │ │ │ 蔡宗宏 │ │ 匯款副通知書一│
│ │ │ │00000000000000│ │ 張及受理各類案│
│ │ │ │8 │ │ 件紀錄表乙紙(│
│ │ │ │⒊台北富邦商業│⒊同年月9日 │ 第374-386頁) │
│ │ │ │ 銀行後埔分行│ 120,000元 │ │
│ │ │ │ 陳進益 │ 同年月12日 │ │
│ │ │ │000000000000 │ 100,000元 │ │
│ │ │ │⒋郵局 │⒋同年月13日 │ │
│ │ │ │ 羅乙閔 │ 100,000元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⒌日盛商業銀行│⒌同年月13日 │ │
│ │ │ │ 新莊分行 │ 200,000元 │ │
│ │ │ │ 朱建璋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⒍臺灣中小企業│⒍同年月14日 │ │
│ │ │ │ 銀行錦和分行│ 100,000元 │ │
│ │ │ │ 葉國貞 │ 同年月15日 │ │
│ │ │ │00000000000 │ 100,000元 │ │
│ │ │ │⒎國泰世華商業│⒎同年月14日 │ │
│ │ │ │ 銀行新莊分行│ 100,000元 │ │
│ │ │ │ 林威良 │ 同年月15日 │ │
│ │ │ │000000000000 │ 100,000元 │ │
│ │ │ │⒏板橋郵局港尾│⒏同年月14日 │ │
│ │ │ │ 支局 │ 100,000元 │ │
│ │ │ │ 李振豪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⒐臺灣中小企業│⒐同年月15日 │ │
│ │ │ │ 銀行錦和分行│ 100,000元 │ │
│ │ │ │ 謝蓉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⒑安泰商業銀行│⒑同年月13日 │ │
│ │ │ │ 營業部 │ 100,000元 │ │
│ │ │ │ 謝宜璋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⒒中國信託商業│⒒150,000 │ │
│ │ │ │ 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班正宇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總計 │ │
│ │ │ │ │ 2,317,700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⒈│(起訴書漏載⒈至⒑│ │
│ │ │ │至⒑) │ ) │ │
├──┼───┼─────┼───────┼─────────┼────────┤
│14│卯○○│94年9月8日│中國國際商業銀│同日凌晨0時31分 │⒈被害人卯○○警│
│ │(起訴│網路購物 │行新店分行 │臺北縣汐止市○○街│ 詢筆錄(第489-│
│ │書誤載│ │蕭寶宏 │2 段79號超商自動櫃│ 490頁) │
│ │為杜志│ │00000000000 │員機 │⒉報案三聯單、詐│
│ │偉,茲│ │ │1,500元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予更正│ │ │ │ 、詐騙電話斷話│
│ │) │ │ │ │ 簡便格式表、網│
│ │ │ │ │ │ 頁內容、自動櫃│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各乙份(第491-│
│ │ │ │ │ │ 496 頁) │
├──┼───┼─────┼───────┼─────────┼────────┤
│15│廖美惠│94年9 月10│新竹國際商業銀│同日晚上11時03分 │⒈被害人廖美惠警│
│ │ │日 │行迴龍分行 │臺北縣樹林市○○街│ 詢筆錄(第334-│
│ │ │網路購物 │王元勢 │70巷1 號十支郵局自│ 336頁) │
│ │ │ │00000000000 │動櫃員機 │⒉報案三聯單、受│
│ │ │ │ │3,700元 │ 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表、郵政存簿儲│
│ │ │ │ │ │ 金簿、網頁內容│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易明細表、詐騙│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詐騙電話斷話簡│
│ │ │ │ │ │ 便格式表各乙份│
│ │ │ │ │ │ (第337-342頁 │
│ │ │ │ │ │ ) │
├──┼───┼─────┼───────┼─────────┼────────┤
│16│午○○│94年9 月12│萬泰商業銀行南│同年月13日上午9 時│⒈被害人午○○警│
│ │ │日 │崁分行 │50 分 │ 詢筆錄(第431-│
│ │ │網路購物 │葉賢盛 │帳號000-0000000000│ 432頁) │
│ │ │ │000000000000 │538417號以自動櫃員│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機轉 │ 明細表、報案三│
│ │ │ │ │1,550 元 │ 聯單、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詐騙│
│ │ │ │ │ │ 電話斷話簡便格│
│ │ │ │ │ │ 式表各乙份(第│
│ │ │ │ │ │ 433-43頁) │
├──┼───┼─────┼───────┼─────────┼────────┤
│17│亥○ │94年9 月13│同上 │同年月14上午7 時48│⒈告訴人亥○警詢│
│ │ │日 │ │分 │ 筆錄(第428-42│
│ │ │網路購物 │ │臺北縣新店市○○街│ 9頁) │
│ │ │ │ │98號新店地區農會自│⒉報案三聯單(第│
│ │ │ │ │動櫃員機 │ 430頁) │
│ │ │ │ │2,400元 │ │
├──┼───┼─────┼───────┼─────────┼────────┤
│18│戌○○│94年9 月13│同上 │同年月14日上午4 時│⒈被害人戌○○警│
│ │ │日 │ │43 分 │ 詢筆錄(第436-│
│ │ │網路購物 │ │以網路銀行被害人官│ 437頁) │
│ │ │ │ │堡源之土地銀行帳號│⒉網頁內容、報案│
│ │ │ │ │000000000000000 號│ 三聯單、詐騙帳│
│ │ │ │ │4,600元 │ 戶通報警示、詐│
│ │ │ │ │ │ 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 │ 格式表各乙份(│
│ │ │ │ │ │ 第438-440頁) │
├──┼───┼─────┼───────┼─────────┼────────┤
│19│W○○│94年9 月25│新竹國際商業銀│同日上午7 時33分 │⒈告訴人W○○警│
│ │ │日 │行湖口分行 │高雄市新竹商業銀行│ 詢筆錄(第321-│
│ │ │網路購物 │李聯勇 │自動櫃員機 │ 322頁) │
│ │ │ │00000000000 │14,000元 │ │
├──┼───┼─────┼───────┼─────────┼────────┤
│20│盧威劭│94年9 月25│同上 │同日上午9時42分 │⒈被害人盧威劭警│
│ │ │日 │ │湖口農會 │ 詢筆錄(第319-│
│ │ │網路購物 │ │1,500元 │ 320 頁) │
├──┼───┼─────┼───────┼─────────┼────────┤
│21│玄○○│94年9 月27│國泰世華銀行竹│同年月28日上午9 時│⒈被害人玄○○警│
│ │ │日 │科分行 │59分 │ 詢筆錄(第418-│
│ │ │網路購物 │000000000000 │新竹市○○路新竹國│ 419頁) │
│ │ │ │(起訴書誤載為│際商業銀行竹蓮分行│⒉報案三聯單、自│
│ │ │ │00000000000000│自動櫃員機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茲予更正) │3,000 元 │ 細表、網頁內容│
│ │ │ │ │ │ 各乙份(第402-│
│ │ │ │ │ │ 423頁) │
├──┼───┼─────┼───────┼─────────┼────────┤
│22│地○○│94年9 月29│玉山商業銀行三│新竹市○○路○ 段 │⒈告訴人地○○警│
│ │ │日 │重分行 │313 號郵局以自動櫃│ 詢筆錄(第362-│
│ │ │佯稱退稅 │張有玲 │員機 │ 363頁) │
│ │ │ │0000000000000 │29,999元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00000000,茲予│ │ │
│ │ │ │更正) │ │ │
├──┼───┼─────┼───────┼─────────┼────────┤
│23│V○○│94年10月7 │臺北國際商業銀│14,000元 │⒈告訴人V○○警│
│ │ │日 │行新店分行 │ │ 詢筆錄(第471-│
│ │ │網路購物 │萬彩英 │ │ 473頁) │
│ │ │ │0000000000000 │ │⒉網頁內容、自動│
│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各乙份(第47│
│ │ │ │ │ │ 4-477頁) │
├──┼───┼─────┼───────┼─────────┼────────┤
│24│K○○│94年10月8 │同上 │2,500元 │⒈被害人K○○警│
│ │ │日 │ │ │ 詢筆錄(第464-│
│ │ │網路購物 │ │ │ 467頁) │
│ │ │ │ │ │⒉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詐騙電話斷│
│ │ │ │ │ │ 話簡便格式表、│
│ │ │ │ │ │ 返還滯留於警示│
│ │ │ │ │ │ 帳戶內餘款申請│
│ │ │ │ │ │ 書、查詢帳戶最│
│ │ │ │ │ │ 近交易資料、存│
│ │ │ │ │ │ 摺交易明細表各│
│ │ │ │ │ │ 乙份(第468-47│
│ │ │ │ │ │ 0 頁) │
├──┼───┼─────┼───────┼─────────┼────────┤
│25│林岳峯│94年10月9 │第一商業銀行古│同日下午1 時42分 │⒈被害人林岳峯警│
│ │(起訴│日 │亭分行 │基隆市○○區○○路│ 詢筆錄(第443-│
│ │書誤載│網路購物 │萬彩英 │296 號超商自動櫃員│ 445頁) │
│ │為林岳│ │00000000000 (│機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峰,茲│ │起訴書誤載為00│4,500 元 │ 明細表、報案三│
│ │予更正│ │000000000000,│ │ 聯單、網頁內容│
│ │) │ │茲予更正)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詐騙電話│
│ │ │ │ │ │ 斷話簡便格式表│
│ │ │ │ │ │ 各乙份(第446-│
│ │ │ │ │ │ 456頁) │
├──┼───┼─────┼───────┼─────────┼────────┤
│26│T○○│94年10月某│新店頂城郵局 │均在南投崎下郵局 │⒈被害人T○○警│
│ │ │日 │翁宇興 │⒈94年10月11日 │ 詢筆錄(第316-│
│ │ │佯稱中獎 │0000000000000 │ 80,000元 │ 317頁) │
│ │ │ │ │⒉同年月12日 │ │
│ │ │ │ │ 100,000元 │ │
│ │ │ │ │總計 │ │
│ │ │ │ │ 180,000元 │ │
├──┼───┼─────┼───────┼─────────┼────────┤
│27│乙○○│94年10月12│中國信託商業銀│同日晚上10時45分 │⒈被害人乙○○警│
│ │ │日 │行新竹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 詢筆錄(第397-│
│ │ │網路聊天 │吳均毅 │動櫃員機 │ 398頁) │
│ │ │ │000000000000 │3,000元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茲予更正) │ │ │
├──┼───┼─────┼───────┼─────────┼────────┤
│28│X○○│94年10月14│⒈臺灣中小企業│⒈同日下午4時13分 │⒈告訴人X○○警│
│ │ │日 │ 銀行三重分行│ 新竹市○○路○ 段│ 詢筆錄(第424-│
│ │ │佯稱恐嚇 │ 胡家俊 │ 270 號新竹國際商│ 425頁) │
│ │ │ │00000000000000│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5,100 元 │ 明細表二紙(第│
│ │ │ │⒉000000000000│⒉同日晚上6 時15分│ 426-427頁) │
│ │ │ │ │ 新竹市○○路141 │ │
│ │ │ │ │ 號富邦商業銀行自│ │
│ │ │ │ │ 動櫃員機 │ │
│ │ │ │ │ 6,600 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⒉│(起訴書漏載⒉) │ │
│ │ │ │) │ │ │
├──┼───┼─────┼───────┼─────────┼────────┤
│29│癸○○│94年10月14│新莊民安郵局 │同日中午12時 │⒈被害人癸○○警│
│ │ │日 │陳淑慧 │由被害人癸○○之土│ 詢筆錄(第271-│
│ │ │佯稱有案件│00000000000000│地銀行帳號00000000│ 273頁) │
│ │ │未出庭 │ │3179號語音轉帳 │ │
│ │ │ │ │918,800元 │ │
├──┼───┼─────┼───────┼─────────┼────────┤
│30│C○○│94年10月15│⒈土地銀行竹北│⒈同年月20日下午1 │⒈被害人C○○警│
│ │ │日 │ 分行 │ 時 │ 詢筆錄(第400-│
│ │ │貸款詐欺 │ 劉書宏 │ 台南縣歸仁鄉萬泰│ 402頁) │
│ │ │ │0000000000000 │ 商業銀行 │ │
│ │ │ │ │ 8,000 元 │ │
│ │ │ │⒉復華商業銀行│⒉同日下午3 時 │ │
│ │ │ │ 竹北分行 │ 台南縣歸仁鄉萬泰│ │
│ │ │ │ 彭淑媛 │ 商業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 198,000 元 │ │
│ │ │ │ │ 同年月21日上午10│ │
│ │ │ │ │ 時 │ │
│ │ │ │ │ 台南縣歸仁鄉華僑│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 198,000 元 │ │
│ │ │ │⒊新光銀行竹北│⒊同年月21日下午1 │ │
│ │ │ │ 分行 │ 時 │ │
│ │ │ │ 范向秋華 │ 台南縣歸仁鄉華僑│ │
│ │ │ │00000000000000│ 商業銀行 │ │
│ │ │ │ │ 15,000元 │ │
│ │ │ │ │ 同年月21日下午1 │ │
│ │ │ │ │ 時35分 │ │
│ │ │ │ │ 台南縣歸仁鄉華僑│ │
│ │ │ │ │ 商業銀行 │ │
│ │ │ │ │ 20,000元 │ │
│ │ │ │ │總計 │ │
│ │ │ │ │ 439,000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⒈│(起訴書漏載⒈及⒊│ │
│ │ │ │及⒊) │) │ │
├──┼───┼─────┼───────┼─────────┼────────┤
│31│巳○○│94年10月17│⒈復華商業銀行│⒈同年月20日下午1 │⒈被害人巳○○警│
│ │ │日 │ 竹北分行 │ 時至4 時30分 │ 詢筆錄(第403-│
│ │ │貸款詐欺 │ 彭淑媛 │ 35,000元 │ 405頁) │
│ │ │ │00000000000000│ 59,800元 │⒉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59,800元 │ 示、詐騙電話斷│
│ │ │ │⒉新光銀行竹北│⒉同年月21日下午1 │ 話簡便格式表六│
│ │ │ │ 分行 │ 時 │ 張、匯款申請書│
│ │ │ │ 范向秋華 │ 50,000元 │ 五張、匯款申請│
│ │ │ │00000000000000│ 50,000元 │ 書回條一張、匯│
│ │ │ │ │ 同年月24日下午1 │ 款委託書一張、│
│ │ │ │ │ 時 │ 郵政國內匯款執│
│ │ │ │ │ 125,118元 │ 據二張、自動櫃│
│ │ │ │ │ 同年月25日上午11│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時56分 │ 三張、剪報及報│
│ │ │ │ │ 88,000元 │ 案三聯單各乙份│
│ │ │ │⒊土地銀行百河│⒊同年月21日下午3 │ (第406-417頁 │
│ │ │ │ 分行 │ 時30分 │ ) │
│ │ │ │ 方慶龍 │ 105,000 元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⒋郵局 │⒋同年月24日下午3 │ │
│ │ │ │ 陳家琪 │ 時至4 時16分 │ │
│ │ │ │00000000000000│ 128,000 元 │ │
│ │ │ │ │ 50,000元 │ │
│ │ │ │⒌土地銀行台中│⒌同年月25日中午12│ │
│ │ │ │ 分行 │ 時 │ │
│ │ │ │ 陳秀芳 │ 88,000元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總計 │ │
│ │ │ │ │ 838,718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⒈│(起訴書漏載⒈之 │ │
│ │ │ │35,000元及⒉至│35,000元及⒉至⒌)│ │
│ │ │ │⒌) │ │ │
├──┼───┼─────┼───────┼─────────┼────────┤
│32│丑○○│94年10月17│三重中山路郵局│同日 │⒈告訴人丑○○警│
│ │ │日 │許世雄 │臺北縣淡水鎮 │ 詢筆錄(第291-│
│ │ │假借法院名│00000000000000│共匯款三筆總計 │ 292頁) │
│ │ │義佯稱信用│(起訴書誤載為│365,000元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
│ │ │卡遭盜刷 │000000000000,│ │ 錄表、報案三聯│
│ │ │ │茲予更正) │ │ 單、詐騙帳戶通│
│ │ │ │ │ │ 報警示、詐騙電│
│ │ │ │ │ │ 話斷話簡便格式│
│ │ │ │ │ │ 表、郵政跨行匯│
│ │ │ │ │ │ 款申請書、匯出│
│ │ │ │ │ │ 匯款條、匯款回│
│ │ │ │ │ │ 條各乙份(第 │
│ │ │ │ │ │ 293- 297頁) │
├──┼───┼─────┼───────┼─────────┼────────┤
│33│戊○○│94年10月18│國泰世華銀行新│同年月19日凌晨1 時│⒈被害人戊○○警│
│ │ │日 │店分行 │56分 │ 詢筆錄(第461-│
│ │ │(起訴書誤│翁宇興 │4,080 元 │ 463頁) │
│ │ │載為94年10│000000000000 │ │ │
│ │ │月20日,茲│(起訴書誤載為│ │ │
│ │ │予更正) │00000000000000│ │ │
│ │ │網路購物 │,茲予更正) │ │ │
├──┼───┼─────┼───────┼─────────┼────────┤
│34│F○○│94年10月20│華僑商業銀行新│同日22時47分 │⒈告訴人F○○警│
│ │ │日 │店分行 │臺北縣淡水捷運站國│ 詢筆錄(第343-│
│ │ │網路購物 │翁宇興 │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344頁) │
│ │ │ │00000000000000│機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起訴書誤載為│5,901 元 │ 錄表、自動櫃員│
│ │ │ │00000000000000│ │ 機交易明細表、│
│ │ │ │,茲予更正) │ │ 詐騙帳通報警示│
│ │ │ │ │ │ 、詐騙電話斷話│
│ │ │ │ │ │ 簡便格式表各乙│
│ │ │ │ │ │ 份(第345-347 │
│ │ │ │ │ │ 頁) │
├──┼───┼─────┼───────┼─────────┼────────┤
│35│陳曾雪│94年10月21│華僑商業銀行新│同日11時22分 │⒈被害人J○○○│
│ │燕 │日 │店分行 │以帳號000000000000│ 警詢筆錄(第34│
│ │ │信用卡遭盜│翁蓉嫺 │號在彰化市○○路與│ 8-349頁) │
│ │ │刷 │00000000000000│埔陽街之超商中國信│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374 │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明細表、受理各│
│ │ │ │(起訴書誤載為│機 │ 類案件紀錄表、│
│ │ │ │00000000000000│29,983元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茲予更正) │ │ 示、詐騙電話斷│
│ │ │ │ │ │ 話簡便格式表、│
│ │ │ │ │ │ 報案三聯單各乙│
│ │ │ │ │ │ 份(第35 0-353│
│ │ │ │ │ │ 頁) │
├──┼───┼─────┼───────┼─────────┼────────┤
│36│E○○│94年10月 │臺北建北郵局 │同日凌晨1時51分 │⒈被害人E○○警│
│ │ │22日 │丁家永 │臺北市○○○路自動│ 詢筆錄(第298-│
│ │ │網路購物 │00000000000000│櫃員機 │ 299頁) │
│ │ │ │(起訴書誤載為│1,200 元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00000000000, │ │ 明細表、報案三│
│ │ │ │茲予更正) │ │ 聯單、詐騙帳戶│
│ │ │ │ │ │ 通報警示、詐騙│
│ │ │ │ │ │ 電話斷話簡便格│
│ │ │ │ │ │ 式表各乙份(第│
│ │ │ │ │ │ 300-302頁) │
├──┼───┼─────┼───────┼─────────┼────────┤
│37│宇○○│94年11月7 │沙鹿郵局 │同年月8 日上午9 時│⒈被害人宇○○警│
│ │ │日 │黃國庭 │50分 │ 詢筆錄(第289-│
│ │ │網路購物 │00000000000000│以00000000000000帳│ 290頁) │
│ │ │ │ │號在大西郵局轉帳 │ │
│ │ │ │ │ 4,000 元 │ │
├──┼───┼─────┼───────┼─────────┼────────┤
│38│A○○│94年11月8 │臺灣銀行新店分│同日上午9時38分 │⒈被害人A○○警│
│ │ │日 │行 │基隆市○○區○○路│ 詢筆錄(第364-│
│ │ │中獎詐欺 │翁蓉嫺 │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匯│ 366頁) │
│ │ │ │000000000000 │款 │⒉匯款回條聯、報│
│ │ │ │(起訴書誤載為│28,000元 │ 案三聯單、受理│
│ │ │ │00000000000000│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茲予更正) │ │ 各乙份(第367-│
│ │ │ │ │ │ 369頁) │
├──┼───┼─────┼───────┼─────────┼────────┤
│39│B○○│94年11月11│國泰世華銀行板│由花蓮下美侖009109│⒈被害人陳碧蓮警│
│ │ │日 │東分行 │-6郵局轉匯 │ 詢筆錄(第465-│
│ │ │佯稱友人急│劉人豪 │50,000 元 │ 466頁) │
│ │ │需借款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40│亥○均│94年11月12│玉山商業銀行北│同日凌晨0時15分 │⒈被害人亥○均警│
│ │ │日 │新分行 │至郵局以亥○均先生│ 詢筆錄(第354-│
│ │ │網路購物 │王秀萍 │廖永勝之中國信託商│ 355頁) │
│ │ │ │0000000000000 │業銀行帳號00000000│⒉報案三聯單、自│
│ │ │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 號轉匯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00000000000000│1,000 元 │ 細表、網頁內容│
│ │ │ │,茲予更正)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詐騙電話│
│ │ │ │ │ │ 斷話簡便格式表│
│ │ │ │ │ │ 各乙份(第356-│
│ │ │ │ │ │ 361頁) │
├──┼───┼─────┼───────┼─────────┼────────┤
│41│H○○│94年11月16│第一商業銀行埔│同日中午12時18分 │⒈被害人H○○警│
│ │ │日 │墘分行 │新竹市科學園區中國│ 詢筆錄(第441-│
│ │ │佯稱友人急│劉人豪 │信託商業銀行轉匯 │ 442頁) │
│ │ │需借款 │00000000000 │100,000元 │ │
│ │ │ │ │ │ │
├──┼───┼─────┼───────┼─────────┼────────┤
│42│酉○○│94年11月17│國泰世華銀行板│同年月18日上午9 時│⒈被害人酉○○警│
│ │ │日 │東分行 │10分 │ 詢筆錄(第457-│
│ │ │網路購物 │劉人豪 │台積電中國國際商業│ 458頁) │
│ │ │ │000000000000 │銀行轉匯 │ │
│ │ │ │ │3,400元 │ │
├──┼───┼─────┼───────┼─────────┼────────┤
│43│宙○○│94年11月16│⑴國泰世華銀行│⑴同日下午1時30分 │⒈告訴人宙○○警│
│ │ │日 │ 板東分行 │ 30,000元 │ 詢筆錄(第370-│
│ │ │佯稱友人急│ 000000000000│ │ 371頁) │
│ │ │需借款 │⑵臺灣銀行花蓮│⑵同日下午2時40分 │ │
│ │ │ │ 分行 │ 70,000元 │ │
│ │ │ │ 蔡祥龍 │ │ │
│ │ │ │ 000000000000│總計 │ │
│ │ │ │ │ 100,000元 │ │
│ │ │ │(起訴書漏載⑴│(起訴書漏載⑴) │ │
│ │ │ │) │ │ │
├──┼───┼─────┼───────┼─────────┼────────┤
│44│申○○│94年11月17│南港富康郵局 │同日下午4時21分 │⒈被害人申○○警│
│ │ │日 │何川仁 │臺北縣石門郵局 │ 詢筆錄(第269-│
│ │ │假借法務部│00000000000000│210,000元 │ 270頁) │
│ │ │名義佯稱信│ │ │ │
│ │ │用卡未繳費│ │ │ │
├──┼───┼─────┼───────┼─────────┼────────┤
│45│天○○│94年11月18│臺中縣龍津郵局│同日下午3時30分 │⒈被害人天○○警│
│ │ │日 │洪金源 │臺中市○○區○○路│ 詢筆錄(第281-│
│ │ │法院凍結財│00000000000000│37號6之1臺灣銀行 │ 282頁) │
│ │ │產 │ │200,000元 │⒉報案三聯單、匯│
│ │ │ │ │ │ 款回條聯、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詐騙帳戶警示│
│ │ │ │ │ │ 、詐騙電話斷話│
│ │ │ │ │ │ 簡便格式表、陳│
│ │ │ │ │ │ 報單各乙份(第│
│ │ │ │ │ │ 283- 287頁) │
├──┼───┼─────┼───────┼─────────┼────────┤
│46│O○○│94年11月22│臺中商業銀行東│同日下午2時23分 │⒈被害人O○○警│
│ │ │日 │勢分行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 詢筆錄(第478-│
│ │ │信用卡費用│徐明華 │502,000元 │ 480頁) │
│ │ │未繳 │000000000000 │ │⒉匯款回條聯、活│
│ │ │ │ │ │ 期儲蓄存款明細│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詐騙電話│
│ │ │ │ │ │ 斷話簡便格式表│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紀錄表及陳報單│
│ │ │ │ │ │ 各乙份(第481-│
│ │ │ │ │ │ 488 頁) │
├──┼───┼─────┼───────┼─────────┼────────┤
│47│辛○○│94年11月24│臺中縣龍津郵局│同日下午7時37分 │⒈被害人辛○○警│
│ │ │日 │洪金源 │臺北市南港農會 │ 詢筆錄(第274-│
│ │ │網路購物 │00000000000000│3,535元 │ 275頁) │
│ │ │ │ │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明細表、詐騙帳│
│ │ │ │ │ │ 戶通報警示、詐│
│ │ │ │ │ │ 騙電話斷話簡便│
│ │ │ │ │ │ 格式表各乙份(│
│ │ │ │ │ │ 第300-302頁) │
├──┼───┼─────┼───────┼─────────┼────────┤
│48│甲○○│94年11月24│北投致遠郵局 │同年月25日下午3時 │⒈被害人甲○○警│
│ │ │日 │沈錦仲 │由被害人甲○○之台│ 詢筆錄(第266-│
│ │ │信用卡遭盜│00000000000000│新商業銀行蘆洲民族│ 268頁) │
│ │ │刷 │ (起訴書誤 │路分行 │ │
│ │ │ │載為0000000000│444,000 元 │ │
│ │ │ │2,茲予更正) │ │ │
├──┼───┼─────┼───────┼─────────┼────────┤
│49│P○○│94年11月24│臺中龍津郵局 │同上晚上7時49分 │⒈被害人P○○警│
│ │ │日 │洪金源 │高雄某超商之自動櫃│ 詢筆錄(第279-│
│ │ │網路購物 │00000000000000│員機 │ 280頁) │
│ │ │ │ │1,700 元 │ │
├──┼───┼─────┼───────┼─────────┼────────┤
│50│L○○│94年11月25│花蓮新城郵局 │以郵局帳號00000000│⒈被害人L○○警│
│ │ │日 │陳麗娜 │165614號轉匯 │ 詢筆錄(第314-│
│ │ │網路購物 │00000000000000│1,000 元 │ 315頁)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00000000000 ,│ │ │
│ │ │ │茲予更正) │ │ │
├──┼───┼─────┼───────┼─────────┼────────┤
│51│壬○○│94年11月26│同上 │同年月27日下午4 時│⒈被害人壬○○警│
│ │ │日 │ │30分 │ 詢筆錄(第309-│
│ │ │網路購物 │ │臺南縣永康市○○路│ 311頁) │
│ │ │ │ │與大橋二街超商自動│⒉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櫃員機 │ 示、詐騙電話斷│
│ │ │ │ │1,500元 │ 話簡便格式表、│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明細表各乙份(│
│ │ │ │ │ │ 第312-313頁) │
└──┴───┴─────┴───────┴─────────┴────────┘
附表三:扣案之存摺一覽表
┌──┬────────┬────┬──────────┐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戶 名│局 號 及 帳 號 │
├──┼────────┼────┼──────────┤
│ 1 │新市郵局 │何怡秀 │000000-0、000000-0 │
├──┼────────┼────┼──────────┤
│ 2 │北投致遠郵局 │沈錦仲 │000000-0、000000-0 │
├──┼────────┼────┼──────────┤
│ 3 │臺東中山路郵局 │張榮次 │000000-0、000000-0 │
├──┼────────┼────┼──────────┤
│ 4 │善化成功郵局 │何佳晴 │000000-0、000000-0 │
├──┼────────┼────┼──────────┤
│ 5 │燕巢郵局 │謝春梅 │000000-0、000000-0 │
├──┼────────┼────┼──────────┤
│ 6 │竹山舊街郵局 │廖鄭碧蓮│000000-0、000000-0 │
├──┼────────┼────┼──────────┤
│ 7 │南港富康郵局 │何川仁 │000000-0、000000-0 │
├──┼────────┼────┼──────────┤
│ 8 │新莊民安郵局 │陳淑慧 │000000-0、000000-0 │
├──┼────────┼────┼──────────┤
│ 9 │龍井龍津郵局 │洪金源 │000000-0、000000-0 │
├──┼────────┼────┼──────────┤
│10│燕巢郵局 │鄭清章 │000000-0、000000-0 │
├──┼────────┼────┼──────────┤
│11│嘉義文化路郵局 │阮 勤 │000000-0、000000-0 │
├──┼────────┼────┼──────────┤
│12│員林中正路郵局 │王淑娟 │000000-0、000000-0 │
├──┼────────┼────┼──────────┤
│13│五股德音郵局 │李其坤 │000000-0、000000-0 │
├──┼────────┼────┼──────────┤
│14│沙鹿郵局 │黃國庭 │000000-0、000000-0 │
├──┼────────┼────┼──────────┤
│15│三重中正路郵局 │許世雄 │000000-0、000000-0 │
├──┼────────┼────┼──────────┤
│16│臺北件北郵局 │丁家永 │000000-0、000000-0 │
├──┼────────┼────┼──────────┤
│17│高雄大昌郵局 │王亘中 │000000-0、000000-0 │
├──┼────────┼────┼──────────┤
│18│東勢郵局 │徐明華 │000000-0、000000-0 │
├──┼────────┼────┼──────────┤
│19│板橋大觀路郵局 │李育承 │000000-0、000000-0 │
├──┼────────┼────┼──────────┤
│20│花蓮新城郵局 │陳麗娜 │000000-0、000000-0 │
├──┼────────┼────┼──────────┤
│21│三重介壽路郵局 │莊玉燕 │000000-0、000000-0 │
├──┼────────┼────┼──────────┤
│22│新城北埔郵局 │許秀花 │000000-0、000000-0 │
├──┼────────┼────┼──────────┤
│23│嘉義文化路郵局 │李義泉 │000000-0、000000-0 │
├──┼────────┼────┼──────────┤
│24│大園埔心街郵局 │張榮興 │000000-0、000000-0 │
├──┼────────┼────┼──────────┤
│25│岡山郵局 │沈桂蘭 │000000-0、000000-0 │
├──┼────────┼────┼──────────┤
│26│樹林郵局 │黃進祥 │000000-0、000000-0 │
├──┼────────┼────┼──────────┤
│27│中原大學郵局 │解碧玉 │000000-0、000000-0 │
├──┼────────┼────┼──────────┤
│28│新莊郵局 │金桂花 │000000-0、000000-0 │
├──┼────────┼────┼──────────┤
│29│岡山平和路郵局 │陳明榮 │000000-0、000000-0 │
├──┼────────┼────┼──────────┤
│30│彰化曉陽路郵局 │吳俊諺 │000000-0、000000-0 │
├──┼────────┼────┼──────────┤
│31│民雄郵局 │連仁育 │000000-0、000000-0 │
├──┼────────┼────┼──────────┤
│32│蘆洲中山路郵局 │李文盛 │000000-0、000000-0 │
├──┼────────┼────┼──────────┤
│33│新店頂城郵局 │翁宇興 │000000-0、000000-0 │
├──┼────────┼────┼──────────┤
│34│高雄民族社區郵局│陳小燕 │000000-0、000000-0 │
├──┼────────┼────┼──────────┤
│35│員林西門郵局 │吳美華 │000000-0、000000-0 │
├──┼────────┼────┼──────────┤
│36│板橋6支郵局 │吳藝風 │000000-0、000000-0 │
├──┼────────┼────┼──────────┤
│37│三重溪尾街郵局 │陳勳鶴 │000000-0、000000-0 │
├──┼────────┼────┼──────────┤
│38│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李聯勇 │00000000000 │
│ │湖口分行 │ │ │
├──┼────────┼────┼──────────┤
│39│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陳天明 │00000000000 │
│ │新屋分行 │ │ │
├──┼────────┼────┼──────────┤
│40│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陳天寶 │00000000000 │
│ │楊梅分行 │ │ │
├──┼────────┼────┼──────────┤
│41│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朗愛玲 │00000000000 │
│ │中壢分行 │ │ │
├──┼────────┼────┼──────────┤
│42│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王元勢 │00000000000 │
│ │迴龍分行 │ │ │
├──┼────────┼────┼──────────┤
│43│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古鎮守 │00000000000 │
│ │龍潭分行 │ │ │
├──┼────────┼────┼──────────┤
│44│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林明德 │00000000000 │
│ │大園分行 │ │ │
├──┼────────┼────┼──────────┤
│45│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桂花 │00000000000 │
│ │楊梅分行 │ │ │
├──┼────────┼────┼──────────┤
│46│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邱國豪 │00000000000 │
│ │楊梅分行 │ │ │
├──┼────────┼────┼──────────┤
│47│華僑商業銀行 │翁宇興 │0000000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
│48│華僑商業銀行 │翁蓉嫺 │0000000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
│49│玉山商業銀行 │翁宇興 │0000-000-000000 │
│ │北新分行 │ │ │
├──┼────────┼────┼──────────┤
│50│玉山商業銀行 │王秀萍 │0000-000-000000 │
│ │北新分行 │ │ │
├──┼────────┼────┼──────────┤
│51│玉山商業銀行 │劉景方 │0000-000-000000 │
│ │三重分行 │ │ │
├──┼────────┼────┼──────────┤
│52│玉山商業銀行 │張有玲 │0000-000-000000 │
│ │三重分行 │ │ │
├──┼────────┼────┼──────────┤
│53│臺灣銀行新店分行│翁蓉嫺 │000000000000 │
├──┼────────┼────┼──────────┤
│54│臺灣銀行花蓮分行│蔡祥龍 │000000000000 │
├──┼────────┼────┼──────────┤
│5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班正宇 │000000000000 │
│ │桃園分行 │ │ │
├──┼────────┼────┼──────────┤
│5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顧小鳳 │000000000000 │
│ │土城分行 │ │ │
├──┼────────┼────┼──────────┤
│5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吳均毅 │000000000000 │
│ │新竹分行 │ │ │
├──┼────────┼────┼──────────┤
│5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古鎮守 │000000000000 │
│ │溪台中分行 │ │ │
├──┼────────┼────┼──────────┤
│5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林鈺祥 │00000000000000 │
│ │新莊分行 │ │ │
├──┼────────┼────┼──────────┤
│60│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王元勢 │00000000000000 │
│ │新莊分行 │ │ │
├──┼────────┼────┼──────────┤
│6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楊曉萍 │0000000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
│6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黃進忠 │00000000000000 │
│ │二重簡易型分行 │ │ │
├──┼────────┼────┼──────────┤
│63│復華商業銀行 │彭淑媛 │0000-00-00000-0-0 │
│ │竹北分行 │ │ │
├──┼────────┼────┼──────────┤
│64│復華商業銀行 │王元勢 │0000-00-00000-0-0 │
│ │新莊分行 │ │ │
├──┼────────┼────┼──────────┤
│6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天寶 │00000000000 │
│ │大園分行 │ │ │
├──┼────────┼────┼──────────┤
│6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胡家俊 │00000000000 │
│ │三重分行 │ │ │
├──┼────────┼────┼──────────┤
│6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古鎮守 │00000000000 │
│ │龍潭分行 │ │ │
├──┼────────┼────┼──────────┤
│68│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桂花 │00000000000 │
│ │大園分行 │ │ │
├──┼────────┼────┼──────────┤
│69│萬泰商業銀行 │張勝閔 │000-00-00000-0-0 │
│ │中和分行 │ │ │
├──┼────────┼────┼──────────┤
│70│萬泰商業銀行 │葉賢盛 │000-00-00000-0-0 │
│ │南崁分行 │ │ │
├──┼────────┼────┼──────────┤
│71│第一商業銀行 │蘇志強 │000-00-000000 │
│ │蘆洲分行 │ │ │
├──┼────────┼────┼──────────┤
│72│第一商業銀行 │劉人豪 │000-00-000000 │
│ │埔墘分行 │ │ │
├──┼────────┼────┼──────────┤
│73│第一商業銀行 │徐偉倫 │000-00-000000 │
│ │蘆洲分行 │ │ │
├──┼────────┼────┼──────────┤
│74│第一商業銀行 │萬彩英 │000-00-000000 │
│ │古亭分行 │ │ │
├──┼────────┼────┼──────────┤
│75│合作金庫銀行 │萬彩英 │000000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
│76│合作金庫銀行 │張有玲 │0000000000000 │
│ │三重分行 │ │ │
├──┼────────┼────┼──────────┤
│77│國泰世華銀行 │翁蓉嫺 │000-00-000000-0 │
│ │後埔分行 │ │ │
├──┼────────┼────┼──────────┤
│78│國泰世華銀行 │劉人豪 │000-00-000000-0 │
│ │板東分行 │ │ │
├──┼────────┼────┼──────────┤
│79│國泰世華銀行 │劉景方 │000-00-000000-0 │
│ │三重分行 │ │ │
├──┼────────┼────┼──────────┤
│80│國泰世華銀行 │翁宇興 │000-00-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
│81│華泰商業銀行 │李育承 │00-00-00000000-0 │
│ │大同分行 │ │ │
├──┼────────┼────┼──────────┤
│82│華泰商業銀行 │王元勢 │00-00-00000000-0 │
│ │新莊分行 │ │ │
├──┼────────┼────┼──────────┤
│83│土地銀行新工分行│溫力平 │000000000000 │
├──┼────────┼────┼──────────┤
│84│土地銀行新店分行│翁蓉嫺 │000000000000 │
├──┼────────┼────┼──────────┤
│85│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翁宇興 │000-00-0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
│86│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萬彩英 │000-00-0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
│87│臺中商業銀行 │徐明華 │000-00-0000000 │
│ │東勢分行 │ │ │
├──┼────────┼────┼──────────┤
│88│板信商業銀行營業│翁蓉嫺 │0000-000-0000000 │
│ │部 │ │ │
├──┼────────┼────┼──────────┤
│89│日盛商業銀行 │楊曉萍 │000-00-000000-0-00 │
│ │北桃園分行 │ │ │
├──┼────────┼────┼──────────┤
│90│彰化銀行鹿港分行│葉秋惠 │0000-00-00000-0-00 │
├──┼────────┼────┼──────────┤
│91│聯邦商業銀行 │陳天明 │000-00-000000-0 │
│ │龍潭分行 │ │ │
├──┼────────┼────┼──────────┤
│92│陽信商業銀行 │林鈺祥 │0000-000000-0 │
│ │新福簡易型分行 │ │ │
├──┼────────┼────┼──────────┤
│9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蕭寶宏 │000-00-00000-0 │
│ │新店分行 │ │ │
├──┼────────┼────┼──────────┤
│94│台北富邦銀行 │張朝欽 │000000000000 │
│ │基和簡易型分行 │ │ │
├──┼────────┼────┼──────────┤
│95│元大京華證券 │李鍵一 │989j0000000 │
│ │樹林分公司 │ │ │
├──┼────────┼────┼──────────┤
│96│台北銀行社子分行│沈錦仲 │000000000000 │
├──┼────────┼────┼──────────┤
│97│東勢郵局 │朱郡妤 │0000000、0000000 │
└──┴────────┴────┴──────────┘
註:編號1至96係在U○○位於臺北市○○區○○街四十巷二
弄六號三樓住處扣得。
編號97係在G○○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一二二號之二
住處扣得。
附表四:扣案之提款卡
┌──┬────────┬────────┐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 卡 號 │
├──┼────────┼────────┤
│ 1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 2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 3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 4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 5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 6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 7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 8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 9 │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0│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1│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2│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3│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4│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5│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6│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7│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8│郵局 │00000000000000 │
├──┼────────┼────────┤
│19│郵局 │00000000000000 │
├──┼────────┼────────┤
│20│郵局 │00000000000000 │
├──┼────────┼────────┤
│21│郵局 │00000000000000 │
├──┼────────┼────────┤
│22│郵局 │00000000000000 │
├──┼────────┼────────┤
│23│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24│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25│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26│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27│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28│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29│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30│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3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
├──┼────────┼────────┤
│3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
├──┼────────┼────────┤
│3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
├──┼────────┼────────┤
│3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
├──┼────────┼────────┤
│3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3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37│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
│38│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
│3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 │
├──┼────────┼────────┤
│40│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
├──┼────────┼────────┤
│41│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
├──┼────────┼────────┤
│42│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
├──┼────────┼────────┤
│43│復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
├──┼────────┼────────┤
│44│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45│華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
├──┼────────┼────────┤
│46│華僑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47│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 │
├──┼────────┼────────┤
│48│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
├──┼────────┼────────┤
│49│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
│50│東勢郵局 │00000000000000 │
└──┴────────┴────────┘
註:編號1至49係在U○○位於臺北市○○區○○街四十巷二
弄六號三樓住處扣得。
編號50係在G○○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一二二號之二
住處扣得。
附表五:扣案之身分證、健保卡、戶口名簿及駕照
(均在U○○位於臺北市○○區○○街四十巷二弄六號三樓住處
扣得)
┌──┬───┬──┬───┬──┬───┬──┬───┐
│編號│姓 名│編號│姓 名│編號│姓 名│編號│姓 名│
├──┼───┼──┼───┼──┼───┼──┼───┤
│ 1 │葉智勇│ 2 │劉清寶│ 3 │陳小燕│ 4 │連仁育│
├──┼───┼──┼───┼──┼───┼──┼───┤
│ 5 │陳安定│ 6 │劉人豪│ 7 │蔡智名│ 8 │邱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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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姜義樟│10│王亘中│11│陳郁萍│12│曾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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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勳鶴│14│黃國庭│15│張有玲│16│阮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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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張漢民│18│陳欽文│19│江宜彬│20│柯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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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張漢民│22│張有玲│23│劉人豪│24│鄭清章│
│ │ │ │戶口名│ │健保卡│ │汽車駕│
│ │ │ │簿 │ │影本 │ │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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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姜義樟身分證及駕照原本各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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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李宗明、李保群身分證原本各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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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編號1至21均為身分證影本
附表六:扣案之手機
一、U○○所有之紅色NOKIA手機一支(含SIM卡000
000000000張)。
二、D○○所有之手機一支(含SIM卡一張,門號:0000
000000)。
三、G○○所有之手機一支(含SIM卡一張,門號:0000
000000)。
附表七:其餘與本案無關之扣案物品
一、U○○所有之現金新臺幣十一萬三千八百元、記事本三本及
手機十六支。
二、G○○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第一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1)、 彰化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 號)存摺各一本及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各一張
。
三、D○○所有之郵局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各一本。
四、在S○○處扣得:
㈠存摺五本:
⒈張福堂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一本。
⒉李毅修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北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各一本。
⒊王金英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一本。
㈡提款卡八張:
⒈合作金庫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⒉上海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⒊郵局000000000000000 。
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⒌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
⒍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
㈢記事本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