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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7、819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高文淵林鈺琅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7、81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律師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被告
辛○○
指定辯護人
黃宗正律師
被告
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被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被告
子○○
被告
丑○○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楊嘉馹律師
被告
寅○○
選任辯護人
簡泰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榮謨律師
被告
己○○
指定辯護人
游勝韃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黃宗正律師
被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

度偵字第21296 號、95年度偵字第135 、370 號)、追加起訴(

95年度偵字第3678、251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10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偵字第20288 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78號

及95年度偵緝字第393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

第7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銀元陸萬元即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1、28之物品,均沒收。

甲○○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銀元拾陸萬元即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1、28之物品,均沒收。

辛○○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1、28之物品,均沒收。

壬○○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銀元貳拾參萬元即新臺幣陸拾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1、28之物品,均沒收。

癸○○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銀元拾萬元即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24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子○○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14所示之物品,沒收。

丑○○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五編號15所示之物品,沒收。

寅○○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銀元伍拾萬元即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1、28之物品,均沒收。

乙○○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0、21、28之物品,均沒收。

己○○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丁○○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

卯○○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銀元貳拾萬元即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25之物品,沒收。

事實

一、己○○等人之前科紀錄:

㈠、己○○前於民國93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93年度簡字第126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嗣於93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癸○○前於8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89年度訴字第352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4 年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及於92年間因詐欺案件(詐欺集團之車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2年度訴字第201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二罪刑,並於95年1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且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迨於96年1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不構成累犯)。

㈢、丁○○前於92年間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於92年12月31日以92年度簡字第4494 號 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並得易科罰金,緩刑2 年,且於93年1 月29日確定(緩刑尚未經撤銷,不構成累犯)。

二、庚○○等人之詐欺取財犯行,分述如下:

㈠、以辰○○(綽號「阿龍」,現另由檢察官偵查通緝中)為首之「小蜜蜂」詐欺集團:辰○○夥同庚○○、辛○○、甲○○、巳○○(現另由檢察官偵查通緝中)、寅○○(綽號「小周」)、乙○○及化名「午○○」或「未○○」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男子以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4年某日起至同年11、12月間止,共同組成「小蜜蜂」詐欺集團,以下列詐欺取財之手法詐騙被害人,並均恃此維生:

1、各成員之工作內容:

⑴ 由辰○○負責資金調度、募集成員、分配工作及贓款收支之事宜,且在大陸珠海地區之「海灣花園社區」122 棟、7 棟12B 等處承租公寓,作為訓練集團成員及撥打、接聽電話之工作據點。

⑵、由甲○○(自94年2 月底起至同年12月底止,共領得約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庚○○(自94年6 、7 月間起至同年11月底止,月薪50,000元,共領得約200,000 元)、辛○○(自94年5 、6 月間起至同年11月底止,月薪50,000元,共領得150,000 元)及其他數名成員負責在上址偽裝成市調公司人員,隔海透過大陸地區之行動電話或網路電話,針對國內不特定人進行市調訪問並伺機詐財(詐財手法詳如後述),甲○○另負責該集團記帳之工作。

⑶、經庚○○介紹加入集團之寅○○(自94年3 、4 月間加入)、乙○○(自94年5 、6 月起加入)及化名「午○○」或「未○○」之不詳男子(自94年11月7 日起加入)則負責在臺灣提款及匯款事宜(詳如犯罪事實欄二㈤所載)。

2、詐欺取財之手法:

⑴、先由庚○○、辛○○、甲○○等人佯稱某公司之名義,針對國內不特定人進行市調訪問,即以大陸網路電話或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等)以隨機方式撥打電話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申○○等16人並佯稱詢問:「願意以多少價格購買市面上不同款式之液晶電視或電槳電視」等問題,受訪後再請受訪民眾留下姓名、住址、住家電話及確認行動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並告知受訪後公司會贈送禮品及提供3 至6 樣禮品供民眾挑選,近日內公司會以電話聯絡通知云云,庚○○、辛○○、甲○○等人以上述方式套得受訪者之個人資料(每日至少取得15筆以上之個人資料)。

⑵、渠等將套得受訪者之個人資料交由辰○○轉交予其他成員,由其他成員以公司舉辦商品上市發表會暨抽獎活動為由,電邀先前留下個人資料之受訪者參加活動,俟受訪者不克前往參加活動之際,再電洽受訪者佯稱其抽中高額獎金,並於電話中製造抽獎活動開獎之背景聲,以取信受訪者,俟受訪者誤信為真後,再陸續以繳交手續費、會員費等名義始可領取獎金為由,致申○○等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使渠等依照該成員之指示轉帳或匯款至人頭帳戶內,以遂行詐騙行。

⑶、迨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申○○等16人分別匯款至各該人頭帳戶後,辰○○隨即聯絡在臺灣待命之寅○○(寅○○接獲指示後再通知乙○○領款)及化名「午○○」或「未○○」之不詳男子至各金融機關提領詐得之款項,並指示匯入辰○○指定之帳戶內(總計詐得4,092,501 元,詳細受騙之被害人、時間、匯入人頭帳戶、金額等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日本」、「阿潘」為首之「阿潘」詐欺集團:「日本」、「阿潘」夥同壬○○(綽號「桃子」)、酉○○(現由本院通緝中)、綽號「阿華」、「阿潘」、「小豬」、「阿茹」、「辣椒」、寅○○、乙○○以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4年3 、4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共同組成「阿潘」詐欺集團,以下列詐欺取財之方式詐騙被害人,並均恃以維生:

1、各成員之工作內容:

⑴、由「日本」及「阿潘」負責資金調度、募集成員、分配工作及贓款收支之事宜,且在大陸廣東省常平鎮「金美花園」大廈之20座15樓、21座16A 及21座某間等三處,作為訓練集團成員及撥打、接聽電話之工作據點。

⑵、由酉○○(自94年初某日起至同年6 、7 月止,月薪5 萬元)、壬○○(自94年3 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月薪5 萬元共領得約700,000 元)等人負責在上址偽裝成公司人員(酉○○係偽裝成後述之「戌○○」;壬○○係偽裝成後述之「專員」或「律師」),隔海透過大陸地區之行動電話或網路電話,針對國內不特定人進行市調訪問並伺機詐財(詐財手法詳如後述)。

⑶、經酉○○介紹加入集團之寅○○(自94年3 、4 月間加入)、乙○○(自94年5 、6 月起加入)則負責在臺灣提款及匯款事宜(詳如犯罪事實欄二㈤所載)。

2、詐欺取財之手法:

⑴、先由該集團所雇用之30、40名大陸地區成年女子佯稱某公司名義,針對國內不特定人進行市調訪問,即以大陸網路電話或行動電話以隨機方式撥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亥○○等31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以對「3G手機之流行趨勢」、「手機價格」、「手機功能」等問題進行電話問卷調查,訪問後佯稱公司有提供背包、鬧鐘、掌上型電動玩具等禮品贈送,並詢問受訪者所選禮品欲寄至何處,藉機留下受訪者之姓名、地址、電話,並佯稱公司近期要研發3G手機,有舉辦發表會、園遊會及摸彩活動,為感謝受訪者接受市調訪問,將贈送一組摸彩券,縱使受訪者未親臨會場,亦有抽獎資格,如有中獎,公司將有專人通知云云。

⑵、數日後,再聯絡受訪者,以其於摸彩活動裡抽中二獎獎金88萬元為由,限定受訪者需於當日活動結束前至會場領獎,否則取消中獎資格,當受訪者質疑當日領獎期限過短,不及領取時,則告知受訪者,將代向主辦單位詢問所抽中之獎項可否保留,若可保留,隔天公司會有專員與受訪者聯絡,隔日即由佯稱專員之人打電話告知受訪者所抽中獎項已保留,但以無法確認中獎者身分為由,要求受訪者留下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等個人基本資料作為審核之用,並告知受訪者若審核通過,會盡速核撥獎項,並請受訪者先準備個人金融帳戶做為獎金匯款之用。

⑶、嗣以身分證檢核系統,檢核受訪者所留身分證字號是否正確,以證實受訪者是否提供正確個人身分資料,檢核通過後,隔日佯稱為專員之集團成員會打電話給受訪者通知資料審核已通過並恭喜受訪者,請受訪者提供要接收獎金之個人金融帳戶,此時專員會佯稱公司已代受訪者先行繳納稅金,擔心受訪者領獎後未歸還公司所代繳稅金為由,要受訪者自行打電話予贊助公司之廠商所委任律師約時間簽訂切結書,公司並留下所委任律師之聯絡電話予受訪者;俟受訪者打電話與律師聯絡時,佯稱律師之人會告知受訪者是否知道領獎有期限,再因受訪者不知期限,佯稱律師之人會要受訪者打電話給公司專員詢問;當受訪者打電話給公司專員詢問時,專員即責怪受訪者未注意領獎期限,並告知領獎期限只剩3 小時,要受訪者儘速前往領獎,受訪者如認為時間不足,專員即告知受訪者昨日有另1 中獎者在短短1 小時內領到獎項,要受訪者自行打電話向中獎者詢問如何配合律師辦理切結者,儘速領得中獎獎項,俟受訪者打電話予另名中獎者時,該人會告知受訪者係先委託律師幫忙代簽切結書,並匯款68,000元給律師做為保證金,俟領到獎項後,該筆金額會轉為應歸還公司稅金的一部分,如受訪者同意並打電話給佯稱律師之人幫忙代簽時,佯稱律師之人會提供1 人頭帳戶給受訪者匯款,當受訪者匯款後,佯稱律師之人會告知受訪者已收到匯款並已代簽完切結書,同時要受訪者儘速與公司專員聯絡領獎事宜,之後,受訪者與公司專員聯絡欲領獎時,專員會提供香港總公司財務部門之聯絡電話,要受訪者打電話與香港總公司確認身分並核對個人金融帳戶。

⑷、迨受訪者打電話與香港總公司聯絡時,公司會有一自稱「戌○○」之主任與受訪者核對身分及帳戶後,告知受訪者如中獎獎項價值在新臺幣100,000 元以上,係公司會員所獨享,而經查受訪者非公司會員,無法領取獎項,要受訪者再繳交70,000元成為公司臨時會員,該筆金額含在辦理好臨時會員證後,10分鐘內退還,當受訪者匯款後,「戌○○」會告知在查明匯款確已收到後,替受訪者辦理臨時會員資格,之後「戌○○」會再以受訪者所匯70,000元款項為新臺幣而非港幣為由,要求受訪者再匯新臺幣230,000 元補足差額,之後,「戌○○」會再以受訪者所辦臨時會員證經財務部門電腦隨機抽中,可投資參加彩票部門,並提供彩票部門「江主任」之電話予受訪者,受訪者若遭遊說參加該部門高彩金(1比520 賠率)的投資,即要求受訪者先行投資最高50,000元以下之金額者,嗣「江主任」即要求受訪者在晚上8 時至9時之間,在家等候電話通知,時間一到,彩票部門會聯絡受訪者,佯稱會長已替受訪者下注四組彩球號碼,要受訪者記下並於隔日參閱中國時報第14版查明是否中獎,若有中獎彩金為新臺幣25,000,000元,但佯稱要提供1 成佣金給幫忙下注之會長做為報酬,隔日彩票部門「江主任」聯絡受訪者並恭喜中獎,惟事後又以受訪者為臨時會員不得領取高額彩金為由,慫恿受訪者加入正式會員,權利金為140,000 元,要受訪者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若受訪者金額不足時,「江主任」會佯稱先幫受訪者代墊一半權利金300,000 元為由,要受訪者先匯入一半之權利金辦理正式會員,事後「江主任」會再以替受訪者所代墊金額非本人所匯而遭公司發現為由,要受訪者於3 日內補足權利金,否則受訪者與「江主任」均會有刑事責任,受訪者於3 日內補足權利金後,「江主任」會要受訪者聯絡會長辦理彩金領獎宜,但會長會再要求受訪者先匯1 成佣金即2,500,000 元為由,要求受訪者匯款至人頭帳戶,若受訪者依約匯款,則公司會再以督察身分打電話給受訪者,告知受訪者知悉會長有分1 成佣金,現受訪者中獎金額所核撥之獎金在督察手中,督察也要吃紅中獎金額的百分之5 ,要受訪者再匯1,250,000 元,若受訪者有依約匯款,則公司會再以各種理由推託,繼續誘使受訪者轉帳或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以遂行詐騙行為。

⑸、嗣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亥○○等31人匯款至各該人頭帳戶後,「阿潘」旋即聯絡在臺灣待命之寅○○(寅○○接獲指示後再通知乙○○領款)至各金融機關提領詐得款項,並匯入「阿潘」所指定之帳戶內(總計詐得13,601,480元,詳細受騙之被害人、時間、匯入人頭帳戶、金額等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小李」為首之「小李」詐欺集團:「小李」夥同卯○○(綽號「阿卿」,自94年7 、8 月間起至94年12月間止,共計分得約50萬元)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4年6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共同組成「小李」詐欺集團,以下列詐欺取財之方法詐騙被害人,並均恃以維生:

1、各成員工作內容:

⑴、由「小李」負責資金調度、募集成員、分配工作及贓款收支之事宜,且在大陸地區不詳地點作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之工作據點。

⑵、由數名不詳之成員負責透過大陸地區之行動電話或網路電話,對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天○○○等9 人施以假綁架之詐術(詐財手法詳如後述)。

⑶、經癸○○介紹加入集團之卯○○負責在臺灣進行提款及匯款事宜(詳如犯罪事實欄二㈥所載)。

2、詐欺取財之手法:

1、由「小李」在大陸地區雇用數名不詳之成年人,撥打電話至臺灣向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天○○○等9 人佯稱其親人遭綁架,須依指示匯款,否則會對其親人不利云云,致渠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

2、迨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天○○○等9 人各別匯款至人頭帳戶後,「小李」旋即聯絡在臺灣待命之卯○○至各金融機關提領詐得款項,並匯入指定之帳戶內(總計詐得56 9,000 元,詳細詐騙之被害人、時間、匯入人頭帳戶、金額等詳如附表三所示)。

㈣、以癸○○(綽號「小江」)為首之收購人頭帳戶集團:

1、癸○○明知其販賣人頭帳戶予詐欺取財集團使用,供被害人匯款、該集團成員取款之用,竟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自94年4 月間起,由癸○○在報紙刊登「收購郵銀簿」之廣告,以每個銀行帳戶3,500 元、郵局帳戶5, 000元之代價收購,且先後於同年8 月、10月起雇用與其有前揭犯意聯絡之子○○(綽號「阿凱」,獲利約50,000至60,000元)及丑○○(綽號「小吳」,獲利約10,000元),由癸○○指示子○○及丑○○與出售帳戶者聯絡後予以收購,並於收購後交予癸○○,癸○○或交予卯○○(即如附表七所示),或以每個金融帳戶8,000 元至10,000元間不等之代價,出售予寅○○及其他詐欺集團(所收購之人頭帳戶詳如附表三「小李」詐欺集團編號1 、3 ②、附表四「小高」、「阿華」詐欺集團編號2 、3 、10③、11④、12、13、14②、20及附表七「小江」詐欺集團編號1 ②、2③所示)。

2、丑○○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供自己使用,攸關個人債信,甚為重要,如同時交付他人,可能被非法使用,且可預見向其借用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者,可能將存摺、提款卡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猶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竟於94年10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基隆安瀾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包含密碼)交付予癸○○,而癸○○取得上開存摺、提款卡後,即將之轉交給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小江」、「小高」詐騙集團,供渠等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即如附表七「小江」詐欺集團編號2 被害人地○○及附表四「小高」、「阿華」詐欺集團編號20被害人宇○○所示)。

㈤、以寅○○為首之車手集團:

1、寅○○與上開「小蜜蜂」(詳如附表一)、「阿潘」(詳如附表二)、「小李」(詳如附表三)、「小高」及「阿華」(詳如附表四)、「阿台」(詳如附表五,以冒充被害人親友借款之詐術)、「阿國」(詳如附表六,以退電信費及保證費為由之詐術)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4年3 、4 月間起,由寅○○在報紙刊登「收購郵銀簿」之廣告,俟不特定賣方(即出售帳戶者)與其聯絡後,以每個銀行帳戶3,000 至5,000 元間不等之代價、每個郵局帳戶7,000 元之代價收購後,再以不詳之代價,出售予上開詐欺集團使用,供被害人匯款、集團成員取款之用。

2、丁○○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供自己使用,攸關個人債信,甚為重要,如同時交付他人,可能被非法使用,且可預見向其借用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者,可能將存摺、提款卡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猶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自94年4 月間起至8月份底(獲利約16,000元)受僱於寅○○,於94年5 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水源市場附近,丁○○以25,000元之代價收購宙○○(原名玄○○,其所犯詐欺罪業經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14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為5 月確定)所開立之郵局、玉山銀行、第一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交予寅○○轉售供「小高」詐騙集團詐騙款項之用(即如附表四編號2 被害人黃○○所示);及於同年6 月間,在址設臺北市○○○路○ 段272 號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等處,以10,0 00 元之代價收購A○○(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028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北地院96年度簡字第261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40日,並得易科罰金確定)所開立之聯邦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交予寅○○轉售供「小李」詐騙集團詐騙款項之用(即如附表三編號2 被害人B○○所示);以及於94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價格,收購C○○所開設立之新莊郵局帳號0000 000000 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交予寅○○轉售供「小蜜蜂」、「阿潘」、「小江」等詐欺集團詐騙款項之用(即如附表一編號1 、2 、4 、附表二編號19、20、21、22、附表八所示)。

3、己○○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供自己使用,攸關個人債信,甚為重要,如同時交付他人,可能被非法使用,且可預見向其借用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者,可能將存摺、提款卡用於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猶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自94年5 月起至8月份底(獲利約24,000元)受僱於寅○○,接受其指示將寅○○前揭收購之人頭帳戶,至遊覽車收貨站寄予上開詐欺集團使用,且於94年5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14,000至15,000元收購D○○所開立之臺中中清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不詳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其中該臺中中清路郵局帳戶交予寅○○轉售供「阿潘」詐騙集團詐騙款項之用(即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

4、寅○○除前開指示丁○○、己○○收購人頭帳戶外,並委由與其有前揭犯意聯絡之乙○○(自94年5 、6 月起至8 、9月止),由渠等分別先於每日早上先測試所購得之人頭帳戶(詳如附表一「小蜜蜂」編號1 、2 、3 ③、4 、5 、6 ②、7 至9 、10①、11至14、15①、16①、附表二「阿潘」編號1 ②、2 、4 ②、5 、6 、7 ②、8 ⑦至⑧、9 至15、16

②、17⑥、18②至④、19③至④、20①、21、22①至②、23、24①至②、25、26①及③、27、28、29①、30、31、附表三「小李」編號2 、8 、附表四「小高」、「阿華」編號1

①、2 至4 、5 ②、7 、9 、10③、14①、16③、附表五「阿台」、附表六「阿國」、附表八編號1 ①、附表九所示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使用狀態,以判斷該帳戶是否遭警方鎖定並由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嗣將測試結果回報給前揭集團成員,俟該等詐欺集團成功誘使前揭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上開仍可使用之人頭帳戶後,寅○○接獲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後,隨即由其本人或指示乙○○提領前開詐得款項,並由寅○○轉匯至渠等指定之帳戶內,寅○○可而獲得每筆詐得款項之1 成為其代價(總計獲得1,569,409 元),寅○○再分予丁○○、己○○部分款項,並招待乙○○至錢櫃、酒店等處消費。

㈥、卯○○分別與「小李」詐欺集團(詳如附表三)、「小高」、「阿華」詐欺集團(詳如附表四所示)及「小江」詐欺集團(詳如附表七)成員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4年7 、8 月間起至同年12月底止,擔任前揭詐欺集團在臺灣地區負責提款及匯款之工作,即每日早上先測試該詐欺集團向癸○○等人所購得之人頭帳戶金融卡使用狀態,以判斷該帳戶是否遭警方鎖定並由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嗣將測試結果回報給「小李」等人,俟「小李」等集團成員成功誘使陷於錯誤之人將款項匯入上開仍可使用之人頭帳戶後,依「小李」等人指示提領前開詐得款項(詳如附表三「小李」詐欺集團編號4 、6 、7 、9 、附表四「小高」、「阿華」編號8 ①、15、17、18、19、20②、附表七「小江」編號2 ③、3) ,並轉匯至渠等所指定之帳戶內,並因而分得每筆詐得款項之1 成(總計獲得560,391 元),且將其中約100,000 元分予擔任介紹之癸○○。

㈦、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94年12月6 日及12月24日,分別在臺北市○○區○○路1 段629 巷33弄7 號5 樓庚○○住處、臺北市○○區○○街30巷12號4 樓之26辛○○住處、臺北市○○區○○路1段737 巷19弄10號3 樓寅○○住處、臺北縣新莊市○○街157 號13樓癸○○住處、臺北縣新莊市○○路288 巷32號3 樓卯○○住處、臺北縣新莊市○○○路199 號5 樓之1 、502室子○○及丑○○租屋處、高雄國際機場出境大廳及雲林縣斗六市○○路2 之1 號壬○○住處、彰化縣永靖鄉○○路551 號甲○○住處等執行拘提及搜索而查獲庚○○等人,並扣得如附表十至十九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申○○、E○○、F○○、G○○、H○○、I○○、J○○、K○○、L○○、M○○、N○○、O○○、P○○、白00及其監護人Q○○、R○○、S○○、T○○、宇○○、U○○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以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有關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 條之5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臺上字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前揭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之答辯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

㈠、訊據被告庚○○坦承伊於上開時間、地點,參予「小蜜蜂」詐欺集團,且伊負責在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套取被害人之個人資料,而為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㈡、訊據被告甲○○坦承伊於上開時間、地點,參予「小蜜蜂」詐欺集團,且伊負責在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套取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並為該集團記帳,而為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㈢、訊據被告辛○○坦承伊於上開時間、地點,參予「小蜜蜂」詐欺集團,且伊負責在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取得個人資料之事實,而為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㈣、訊據被告被告壬○○固坦承伊於上開時間、地點,參予「阿潘」詐欺集團,且伊負責在大陸地區打電話詐騙被害人而為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㈤、訊據被告癸○○坦承伊於上開時間、地點刊登廣告收購帳戶後轉售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為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㈥、訊據被告子○○坦承伊於上開時間,受僱於被告癸○○,負責收購帳戶後,交予被告癸○○轉售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為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㈦、訊據被告丑○○坦承伊於上開時間,交付其所開立之前揭中國信託銀行及郵局帳戶予癸○○,且受僱於被告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後,交予被告癸○○轉售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為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㈧、訊據被告寅○○固坦承伊於上開時間收購帳戶再轉賣予前揭詐欺集團使用,並依照渠等之指示提款、匯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並未參予詐欺之犯行,而係幫助云云置辯。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寅○○係於各該詐欺集團詐騙得逞後,始依渠等指示提款並匯入指定帳戶,然被告寅○○既未參予渠等之詐欺取財行為,且與渠等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僅構成幫助犯等語。

㈨、訊據被告丁○○坦承於上開時、地,出售其上開帳戶予寅○○,且受僱於被告寅○○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如A○○、宙○○等人後,交予被告寅○○轉售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為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㈩、訊據被告己○○承認於上開時、地,受僱於被告寅○○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如D○○等人後,交予被告寅○○轉售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為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等語明確。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伊於上開時間,依寅○○委託試卡及提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並不知道該款項係詐欺所得云云置辯。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乙○○雖幫寅○○提款,但並未獲利,所以不構成常業等語。

、訊據被告卯○○固坦承伊於上開時間接受該詐欺集團之指示提款、匯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伊並未參予詐欺之行為云云語置辯。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卯○○提款之行為僅構成幫助犯行等語。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庚○○、甲○○、辛○○於事實欄二㈠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參予「小蜜蜂」詐欺集團,以中獎通知繳納會員費、手續費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金額等之事實,業據被告庚○○、辛○○、甲○○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寅○○之供述、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申○○、E○○、F○○、G○○、H○○、I○○、J○○、及被害人V○○、W○○、X○○、K○○、Y○○、Z○○、a○○、b○○、c○○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單據、監聽譯文、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等(詳如附表一之證據資料欄所載)及被告庚○○、甲○○、辛○○之入出境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庚○○、辛○○及甲○○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則被告庚○○、辛○○及甲○○為上開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足堪認定屬實。

㈡、被告壬○○於事實欄二㈡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參予「阿潘」詐欺集團,以中獎通知繳納會員費、手續費等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金額等之事實,業據被告壬○○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寅○○之供述、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L○○、M○○、N○○、O○○、P○○、、白00(77年5 月31日生)及其監護人Q○○、R○○、S○○、d○○、被害人亥○○、e○○、f○○、g○○、h○○、i○○、j○○、k○○○、l○○、m○○、n○○、o○○、p○○、q○○、r○○、s○○、t○○、u○○、v○○、w○○、x○○、y○○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單據、監聽譯文、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等(詳如附表二之證據資料欄所載)及被告壬○○之入出境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壬○○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則被告壬○○為上開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足堪認定屬實。

㈢、被告癸○○於事實欄二㈣所示之時間,在報紙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且僱用被告子○○、丑○○負責收購帳戶事宜,及被告丑○○將其所開立之前揭郵局及桌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予被告癸○○,均由被告癸○○再轉售予「小李」、「小高」、「阿華」、「小江」等詐欺集團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告子○○及丑○○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述、被害人天○○○、z○○、甲甲○、黃○○、甲乙○、甲丙○、甲丁○、甲戊○、地○○及告訴人U○○、T○○、宇○○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該被害人及告訴人之匯款單據、監聽譯文、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 、3 、附表四編號2 、3 、10、11、12、13、14、20附表七編號1、2 之證據資料欄所載)在卷可稽。是被告癸○○、子○○及丑○○上開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則被告癸○○、子○○及丑○○為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足堪認定屬實。

㈣、被告寅○○於事實欄二㈤所示之時間,在報紙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且僱用被告丁○○、己○○負責收購帳戶事宜,及被告寅○○將購的之人頭帳戶再轉售予「小蜜蜂」、「阿潘」、「小李」、「小高」、「阿華」、「阿台」、「阿國」及其他詐欺集團供渠等詐騙被害人,被害人匯款、成員提領之用,以及由被告寅○○、乙○○於每日試卡,迨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匯款後,隨即通知被告寅○○,由被告寅○○本人或指示被告乙○○提領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寅○○、丁○○、己○○、乙○○均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宙○○及A○○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告訴人申○○、E○○、F○○、G○○、H○○、I○○、J○○、L○○、M○○、N○○、O○○、P○○、白00(77年5 月31日生)及其監護人Q○○、R○○、S○○、甲己○、T○○,及被害人V○○、W○○、X○○、K○○、Y○○、Z○○、a○○、b○○、c○○、亥○○、e○○、f○○、g○○、h○○、i○○、j○○、k○○○、l○○、m○○、n○○、o○○、p○○、q○○、r○○、s○○、t○○、u○○、v○○、w○○、x○○、y○○、B○○、甲庚○、甲辛○、甲甲○、黃○○、甲壬○、甲癸○、甲子○、甲丑○、甲寅○、U○○、甲卯○○、甲辰○、甲巳○、甲午○、甲未○、甲申○、甲酉○、甲戌○、甲亥○、甲天○、甲地○、甲宇○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匯款單據、監聽譯文、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等(詳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 、8 、附表四「小高」、「阿華」編號1 至5 、7 、9 、10、14、16、附表五「阿台」、附表六「阿國」、附表八編號1 、附表九之證據資料欄所載)在卷可稽。是被告寅○○、丁○○、己○○及乙○○上開之供述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參以被告寅○○既明知其所收購之人頭帳戶供前揭詐欺集團使用,且其所提領之款項係該詐欺集團以各該詐財手法詐騙所得,仍參予試卡、回報試卡結果及提領詐欺所得之現金行為,而被害人遭詐騙後至被告寅○○提領之期間,被告寅○○及該詐欺集團成員既管領該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並於得手後隨即提領詐騙所得,足認被告寅○○已共同參予分擔各該詐欺集團詐欺行為之一部份即收取被害人遭詐騙而交付之財物無訛,故被告寅○○及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寅○○未參予詐欺行為,而僅構成幫助犯云云,即屬無據,不足採信。另衡諸常情,一般人無故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反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可能係為遂行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犯罪,顯係社會一般人可預見之情,而被告乙○○收到被告寅○○所交付數10張非被告寅○○名義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時,已係31歲成年人,且斯時任職於私人公司擔任業務員,非無社會智識可辨識上情,卻違反常情,收受被告寅○○所交付之數10張提款卡,並耗費時間至不同ATM 試卡,而不詢悉被告寅○○使用帳戶之實際用途,並接受被告寅○○免費招待至錢櫃、酒店消費等情,業據被告乙○○供述明確,是以難謂被告乙○○對被告寅○○所交付之提款卡係供前揭詐欺集團使用之情,毫無知悉或可預見之情可言,況被告乙○○並曾依照被告寅○○之指示至不同之ATM 提領款項多次,且將所領得之款項悉數交予被告寅○○,應足認被告乙○○對被告寅○○屬詐欺集團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知之甚明,並有犯意聯絡之情,故證人即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只是請乙○○幫忙,後來他領了10幾萬元,我才跟他說我擔任車手,他覺得不妥,之後我就沒找他了云云(詳見本院95年度訴字第819 號卷㈢第96至98頁),顯係迴護被告乙○○之詞,且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寅○○並未告知被告乙○○該提款卡及款項之用途,被告乙○○對於詐欺集團乙事毫無所悉云云,顯與常情不合,不足採信。則被告寅○○及乙○○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犯上開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明確,以及被告丁○○及己○○為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亦足堪認定屬實。

㈤、被告卯○○於事實欄二㈥所示之時間,擔任「小李」、「小高」、「阿華」詐欺集團在臺灣地區負責提款及匯款之工作,並領得附表三「小李」編號4 、6 、7 、9 、附表四「小高」、「阿華」編號8 ①、15、17、18、19、附表七「小江」編號2 ③、3 所示款項之事實,業據被告卯○○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核與附表三編號4 、6 、7 、9 、附表四「小高」、「阿華」編號8 、15、17、18、

19、附表七「小江」編號2 、3 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該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匯款單據、監聽譯文、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等(詳如附表三編號4 、6 、7 、9 、附表四「小高」、「阿華」編號8 、15、

17、18、19、附表七「小江」編號2 、3 證據資料欄所載)在卷可稽。是被告卯○○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另參以被告卯○○既明知其所提領之款項係該詐欺集團以各開詐財手法詐騙所得,仍參予試卡、回報試卡結果及提領詐欺所得之現金行為,而被害人遭詐騙後至轉帳付款之期間,被告寅○○及該詐欺集團成員既管領該人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並於得手後隨即提領詐騙所得,足認被告卯○○已共同參予分擔各該詐欺集團詐欺行為之一部份即收取被害人遭詐騙而交付之財物無訛,故被告卯○○及其辯護人辯護稱:被告卯○○未參予詐欺行為,而僅構成幫助犯云云,即屬無據,不足採信。因而,被告卯○○與「小李」、「小高」、「阿華」詐欺集團就渠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訛。

㈥、又衡諸「小蜜蜂」、「阿潘」、「小李」、「小高」、「阿華」、「小江」、「阿台」等詐欺集團,分工由被告寅○○收購人頭帳戶,由被告寅○○、乙○○、卯○○試卡及提領款項,並於短期間內分由各該集團成員即被告庚○○、甲○○、辛○○、壬○○等人撥打電話套取被害人個人資料及伺機詐取財物,「小蜜蜂」詐欺集團詐得4,092,501 元(詳如、「阿潘」詐欺集團詐得13,601,48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小李」詐欺集團詐得569,000 元(詳如附表三所示)、「小高」及「阿華」詐欺集團詐得21,260,404元(詳如附表四所示)、「小江」詐欺集團詐得2,417,946 元(詳如附表七所示)、「阿台」詐欺集團詐得212,000 元(詳如附表五所示)等,顯見上開詐欺集團以各該詐財方法詐取他人財物營生,並以之為常業。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屬實,被告庚○○等人犯行,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法律修正後之適用: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關於罰金刑,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行為後,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因配合刑法第56條連續犯刪除之規定而刪除,是各次詐欺行為將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刑度將逾常業詐欺之刑度,故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犯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3、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4、刑法第42條亦經修正,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雖將易服勞役之標準,由「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但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規定:「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6 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但書、第4 項則延長為「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依第51條第7款所定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本案被告庚○○、甲○○、壬○○、癸○○、寅○○、卯○○所受宣告之罰金(詳後述),均須其總額與日數比例折算,而倘適用修正前關於易服勞役之規定,則以6 個月為限,倘適用新法,則易服勞役超過6 個月而未滿1 年,故其易服勞役,自以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綜上所述,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合先敘明。另有關沒收之宣告,因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此有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足供參照。

6、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有關正犯之規定,雖亦經修正,然觀諸修正前、後之規定,僅係文字上之修正,並不影響共同正犯之實質上變更,不屬刑罰法律之變更,是新刑法就共同正犯之修正部分,因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自無須比較適用,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8條,而無割裂適用法律之問題;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條有關幫助犯之規定,雖亦經修正,然僅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應逕適用新法之規定,而無割裂適用法律之問題;以及被告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依修正前、後刑法規定,均構成累犯,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及95年度臺上字第7241、558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㈡、論罪部分:

1、被告庚○○、甲○○、辛○○、壬○○、寅○○、乙○○、卯○○部分:

⑴、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收入,亦無礙常業犯之成立。查被告庚○○、甲○○、辛○○、壬○○、寅○○、乙○○、卯○○,或以撥打電話套取被害人之個人資料,或以電話詐騙被害人匯款,或以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且渠等之犯罪成員及相關設備均多,分工細密,顯有相當之規模,被害人之人數眾多,詐得金額亦鉅,顯見渠等確有恃犯詐欺罪所得財物維生,而以之為常業之意思無疑。

⑵、核被告庚○○、甲○○、辛○○、壬○○、寅○○、乙○○、卯○○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

2、被告癸○○、子○○、丑○○、己○○、丁○○部分:

⑴、按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癸○○、子○○、丑○○、己○○、丁○○,均係收購人頭帳戶後轉售予前揭詐欺集團使用,渠等預見上開詐騙集團係利用其所提供之設備進行常業詐欺,顯係基於幫助他人實行常業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常業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⑵、核被告癸○○、子○○、丑○○、己○○、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0 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認被告癸○○、子○○、丑○○、己○○、丁○○前開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第2 項之常業洗錢罪嫌云云,容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予變更起訴法條。

3、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足資參酌。是被告庚○○、甲○○、辛○○、俞曉祥、乙○○與辰○○、巳○○、化名「午○○」或「未○○」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就前揭「小蜜蜂」詐欺集團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壬○○、寅○○、乙○○與酉○○、綽號「日本」、「阿潘」、「阿華」及數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就上開「阿潘」詐欺集團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卯○○分別與「小李」、「小高」、「阿華」、「小江」詐欺集團成員就渠等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及被告癸○○與子○○、丑○○、被告己○○與丁○○分別就渠等收購帳戶轉售予前揭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亦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殺人,要亦各負幫助殺人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793 號判例意旨足供參酌。則被告癸○○與子○○、丑○○,及被告己○○與丁○○雖均共同提供人頭帳戶之方式幫助前揭詐欺集團,然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渠等仍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4、被告癸○○、子○○、丑○○、己○○、丁○○所為數次收購人頭帳戶後轉售予前揭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5、又查被告己○○前於93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3年度簡字第126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嗣於93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

6、再被告壬○○、寅○○、乙○○為成年人,而附表二編號15白00係77年5 月31日生(詳見刑事偵一卷第316 頁),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7、被告癸○○、子○○、丑○○、己○○、丁○○等均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8、另檢察官雖未就附表二編號26(被害人v○○)、27(被害人w○○)及附表九(以上均詳見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9107號移送併案審理)、附表三編號2 (被害人B○○)、附表四編號3 (被害人黃○○)(以上均詳見臺北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20288 號移送併案審理)、20(被害人宇○○,基隆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678號、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7503號移送併案審理)受「阿潘」、「小李」、「小高」、「阿華」詐欺集團詐騙部分提起公訴,惟前揭部分與起訴部分既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且就基隆地檢署以95年度偵緝字第393 號移送併案審理即附表七編號2 (被害人地○○)部分核與起訴書附表編號49為同一案件,均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仍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科刑部分:

1、查被告壬○○、寅○○分別因本件犯罪所得利益為700,000元及1,569,409 元,均超過常業詐欺罪法定罰金刑之最多額,已如上述,本院審酌上開各該情狀及被告壬○○、寅○○資力暨因本件犯罪所得利益後,認其罰金刑部分,應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58條規定酌量加重之,合先敘明。

2、爰審酌被告庚○○、甲○○、辛○○均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牟財,因貪圖不法報酬,竟自甘同流合污,參與「小蜜蜂」詐騙集團,共同實施本案常業詐欺犯行,被害人數達16人之多,詐得金額總額為4,092,501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對於被害人及社會信賴關係、交易秩序之危害非輕,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惟渠等均為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供參,是渠等素行尚可,且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兼衡渠等各自參與犯罪之期間長短、分工狀況以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2 、3 項所示之刑,且就被告庚○○及甲○○之罰金刑部分,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爰審酌被告壬○○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牟財,因貪圖不法報酬,竟自甘同流合污,參與「阿潘」詐騙集團,共同實施本案常業詐欺犯行,被害人數達31人之多,詐得金額總額為13,601,480元(詳見附表二所示),對於被害人及社會信賴關係、交易秩序之危害非輕,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惟其並為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是其素行尚可,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兼衡其參與犯罪之期間長短、分工狀況以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4 項所示之刑,且就罰金刑部分,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4、爰審酌被告癸○○前於8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基隆地院以89年度訴字第352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4 年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及於92年間因詐欺案件(詐欺集團之車手),經臺北地院以92年度訴字第201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709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上開二罪刑,並於95年1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且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迨於96年1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不構成累犯)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詎其仍不知悔改,再為收購人頭帳戶之首腦,且其與被告子○○、丑○○均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牟財,因貪圖不法報酬,竟自甘同流合污,收購人頭帳戶轉售予「小李」、「小高」、「阿華」、「小江」詐騙集團,對於被害人及社會信賴關係、交易秩序之危害非輕,增加被害人救濟及偵查犯罪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惟被告子○○、丑○○均為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供參,是渠等素行尚可,且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兼衡渠等各自參與犯罪之期間長短、分工狀況以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5 、6、7 項所示之刑,且就被告癸○○之罰金刑部分,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5、爰審酌被告丁○○前於92年間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於92年12月31日以92年度簡字第4494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並得易科罰金,緩刑2 年,且於93年1 月29日確定(緩刑尚未經撤銷,不構成累犯),及被告己○○前於93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3年度簡字第126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嗣於93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證,是渠等素行非佳,仍不知悔改,再受僱於被告寅○○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且渠等與被告寅○○、乙○○均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牟財,因貪圖不法報酬,竟自甘同流合污,被告己○○及丁○○分別收購前揭人頭帳戶後交予被告寅○○,由被告寅○○轉售予「小蜜蜂」、「阿潘」、「小李」、「小高」、「阿華」、「小江」、「阿台」、「阿國」等詐騙集團,對於被害人及社會信賴關係、交易秩序之危害非輕,增加被害人救濟及偵查犯罪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惟被告寅○○、乙○○均為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供參,是渠等素行尚可,且被告己○○、丁○○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寅○○及乙○○坦承大部分犯行之態度,兼衡渠等各自參與犯罪之期間長短、分工狀況以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8、9 、10、11項所示之刑,且就被告寅○○之罰金刑部分,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6、爰審酌被告卯○○正值青壯之年,卻不思以正當方法牟財,因貪圖不法報酬,竟自甘同流合污,參與「小李」、「小高」、「阿華」、「小江」詐騙集團,共同實施本案常業詐欺犯行,負責試卡、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對於被害人及社會信賴關係、交易秩序之危害非輕,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惟其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供參,是其素行尚可,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兼衡其參與犯罪之期間長短、分工狀況以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且就罰金刑部分,併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沒收部分:

1、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是以,附表十二編號21、附表十三編號24、附表十四編號25、附表十五編號14、15所示之行動電話(不含SIM 卡,因SIM 卡之所有權仍屬於電信公司),及附表十二編號20所示之記載提領贓款帳冊、編號28所示之詐騙教戰守則各1 本,分別為被告寅○○、癸○○、卯○○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寅○○等人供述明確,爰於被告寅○○等人所犯罪刑,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2、另附表十二編號1 至19、附表十四編號2 至22、28、附表十五編號1 至11所示之存摺、提款卡等物,雖係各該詐欺集團提供行騙所用或預備供犯罪之用,惟依照銀行與客戶之契約,係由銀行提供與客戶使用,於客戶結清帳戶時須將存摺及提款卡繳回,而存摺則由銀行於該存摺註記作廢後客戶始得留存等情觀之,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在銀行尚未作廢前,其所有權應仍屬銀行所有,應無疑義,自不得宣告沒收。至於附表十至十八所示之其餘扣押物品,雖分別係被告庚○○等人所有,但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該等物品係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庚○○、甲○○、辛○○、壬○○、寅○○、甲宙○所涉上開犯行,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項、第2項之常業洗錢罪等語。

㈡、然而:

1、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又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之洗錢行為,其構成要件方面必須先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存在,再對之為掩飾或隱匿之行為,始能構成,所謂掩飾或隱匿,係指為避免上開訴追、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639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是以,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均屬之。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即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

2、經查,「小蜜蜂」、「阿潘」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將詐欺所得之款項直接匯入上開帳戶,其要求被害人將金錢匯入各該人頭帳戶之行為,本為其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並非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其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於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庚○○等為之掩飾、隱匿行為。且偵查機關得藉由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帳戶等情,知悉資金來源之不法性,並得以追查資金之流向,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並未被切斷,與「掩飾」、「隱匿」之性質亦有不符,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之洗錢行為構成要件有間,被告庚○○等人之行為自亦不構成洗錢之犯行,又被告寅○○雖依照前揭詐欺集團之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匯集後匯入指定之帳戶內乙節,業據被告寅○○供述明確,然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被告寅○○匯入之帳戶為何,殊難逕予認定其匯款之行為構成洗錢行為。

3、況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廢止,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項第5 款前段,有關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屬洗錢防制法所規定之「重大犯罪」之規定,亦於95年5 月30日經修正廢止,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是起訴書認被告庚○○等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第2 項之常業洗錢罪嫌云云,在被告等上開犯罪後,應已廢止其刑罰而不再適用。縱使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犯刑法第339 條之罪,且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 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而「阿潘」詐欺集團詐騙所得合計13,601,48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已逾500 萬元,但每筆金額均未逾500 萬元,依照修正後刑法第2 條、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已如前述,亦不構成「重大犯罪」。故公訴意旨認被告庚○○、甲○○、辛○○、壬○○、寅○○、甲宙○所為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第2 項之常業洗錢罪嫌,尚有未洽。

3、又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則依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新修正之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3 項常業洗錢罪均已刪除,且於本件裁判時,已無常業洗錢罪,或以隱匿「常業詐欺」犯罪所得為構成要件之洗錢罪之適用。堪認本件於裁判時,法律既已廢止洗錢防制法中關於常業洗錢罪,或隱匿「常業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罪規定,經新舊法比較後適用舊法。

4、揆諸上揭規定意旨,被告庚○○、甲○○、辛○○、壬○○、寅○○、甲宙○所為既已非洗錢防制法所處罰之犯罪,本應為免訴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340 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58條、(修正前)第42條第2 項、第3 項、(修正前)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小蜜蜂集團(中獎通知繳納會員費、手續費)┌──┬───┬───────┬────────┬──────┬─────────────┬─────┐│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 1 │申○○│94年7月間某日 │新莊郵局 │65,000元 │⒈告訴人申○○警詢(刑事偵│起訴書附表││ │(即起│(94年8 月3 日│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440-442) │誤載為「山││ │訴書附│匯款) │2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豬集團」 ││ │表編號│ │C○○ │ │ p443) │ ││ │32)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3 日13時40分21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0)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992-996)( │ ││ │ │ │ │ │ 995) │ │├──┼───┼───────┼────────┼──────┼─────────────┼─────┤│ 2 │E○○│94年8 月某日(│同上 │65,000元 │⒈告訴人E○○警詢(刑事偵│同上 ││ │(即起│94年8 月3 日匯│ │ │ 卷一p619-621) │ ││ │訴書附│款) │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 │ │ p622) │ ││ │60)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3 日13時40分21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0)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992-996) │ │├──┼───┼───────┼────────┼──────┼─────────────┼─────┤│ 3 │V○○│94年8 月4 日 │①三重中山路郵局│①40,000元 │⒈被害人V○○警詢(刑事偵│ ││ │(即起│ │ 帳號0000000000│ 50,000元 │ 卷一p545-546) │ ││ │訴書附│ │ 3196號 │ 80,000元 │⒉匯款憑據(刑事偵卷一p547│ ││ │表編號│ │ 甲玄○ │②100,000 元│ 、548 、549 、550 、551│ ││ │48) │ │②三重二重埔郵局│ 120,000 元│ )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⒊0000000000 │ ││ │ │ │ 3713號 │③100,000 元│ 94年8 月5 日14時25分01秒│ ││ │ │ │ 甲黃○ │ │ 譯文(聽四卷p42) :寅O│ ││ │ │ │③華江橋郵局 │ │ O報③帳號 │ ││ │ │ │ 帳號0000000000│④100,000 元│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0166號 │ 100,000 元│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本│ ││ │ │ │ 甲A○ │ │ 院367卷2p66-71) │ ││ │ │ │④臺灣中小企銀迴│ │ │ ││ │ │ │ 龍分行 │⑤130,000元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7號 │ │ │ ││ │ │ │ 甲B○ │⑥128,000 元│ │ ││ │ │ │⑤中國商銀中和分│ │ │ ││ │ │ │ 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1號 │⑦1,108,000 │ │ ││ │ │ │ 甲C○ │ 元 │ │ ││ │ │ │⑥誠泰商銀南勢角│ │ │ ││ │ │ │ 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027號 │ │ │ ││ │ │ │ 甲C○ │ │ │ ││ │ │ │⑦華僑銀行新興分│ │ │ ││ │ │ │ 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200號 │ │ │ │├──┼───┼───────┼────────┼──────┼─────────────┼─────┤│ 4 │F○○│94年8 月某日(│新莊郵局 │63,500元 │⒈告訴人F○○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8 月8 日匯│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586-588) │ ││ │訴書附│款) │2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C○○ │ │ p590) │ ││ │54)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4 日13時33分26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2)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992-996) │ │├──┼───┼───────┼────────┼──────┼─────────────┼─────┤│ 5 │G○○│94年8 月某日(│彰化永靖郵局 │63,500元 │⒈告訴人G○○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8 月9 日匯│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595-597) │ ││ │訴書附│款) │52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甲D○ │ │ p599) │ ││ │56)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9 日9 時55分30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4)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13│ ││ │ │ │ │ │ 68-1369) │ ││ │ │ │ │ │⒌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 ││ │ │ │ │ │ 6 │ │├──┼───┼───────┼────────┼──────┼─────────────┼─────┤│ 6 │H○○│94年8 月某日 │①94年8 月11日 │①62,000元 │⒈告訴人H○○警詢(刑事偵│ ││ │(即起│ │ 三重二重郵局 │ │ 卷一p611-613) │ ││ │訴附表│ │ 帳號0000000000│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編號59│ │ 3713號 │ │ p614-617) │ ││ │) │ │ 甲黃○ │ │⒊0000000000 │ ││ │ │ │②94年8 月18日 │②20,000元 │ 94年8 月5 日14時25分1 秒│ ││ │ │ │ 華江橋郵局 │ │ 譯文(聽四卷p42) :寅O│ ││ │ │ │ 帳號0000000000│ │ O報②帳號 │ ││ │ │ │ 9805號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甲E○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③94年8月24日 │③30,000元 │ │ ││ │ │ │ 士林後港郵局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2579號 │ │ │ ││ │ │ │ 甲F○ │ │ │ ││ │ │ │④94年9月26日 │④20,000元 │ │ ││ │ │ │ 合庫銀行樹林分│ │ │ ││ │ │ │ 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800號 │ │ │ ││ │ │ │ 甲G○ │ │ │ │├──┼───┼───────┼────────┼──────┼─────────────┼─────┤│ 7 │W○○│94年8 月18日 │華江橋郵局 │62,000元 │⒈被害人W○○警詢(刑事偵│ ││ │(起訴│ │帳號000000000098│ │ 卷一p519-520) │ ││ │書附表│ │05號 │ │⒉上海商銀匯款申請書 │ ││ │編號44│ │甲E○ │ │ (刑事偵卷一p521) │ ││ │)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5 日14時25分01譯│ ││ │ │ │ │ │ 文(聽四卷p42) :寅○○│ ││ │ │ │ │ │ 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8 │X○○│94年8 月某日(│北投明德郵局 │150,000元 │⒈被害人X○○警詢(刑事偵│起訴書附表││ │(即起│94年8 月29日匯│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591-593) │誤載為「阿││ │訴書附│款) │2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潘集團」 ││ │表編號│ │甲H○ │ │ p594) │ ││ │55)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26日10時33分18秒│ ││ │ │ │ │ │ 譯文(聽五卷p35)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9 │I○○│94年9 月某日(│三重正義郵局 │63,500元 │⒈告訴人I○○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9 月12日匯│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600-602) │ ││ │訴書附│款) │20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甲I○ │ │ p604) │ ││ │57)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31日8 時42分8 秒│ ││ │ │ │ │ │ 譯文(聽五卷p36)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13│ ││ │ │ │ │ │ 67) │ ││ │ │ │ │ │⒌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 ││ │ │ │ │ │ 8 │ │├──┼───┼───────┼────────┼──────┼─────────────┼─────┤│10 │J○○│(詐騙時間不明│同上 │①33,500元 │⒈告訴人J○○警詢(刑事偵│ ││ │(起訴│) │ │②30,000元 │ 卷一p642-644) │ ││ │書附表│(94年9 月14、│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編號65│15日匯款) │ │ │ p645、646) │ ││ │)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31日8 時25分8 秒│ ││ │ │ │ │ │ 譯文(聽五卷p36)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 1367) │ ││ │ │ │ │ │⒌附表十二寅○○扣押物品編│ ││ │ │ │ │ │ 號8 │ │├──┼───┼───────┼────────┼──────┼─────────────┼─────┤│11 │Y○○│94年9月14日 │同上 │1元 │⒈被害人Y○○警詢(偵卷p8│ ││ │(以林│ │ │ │ 8-90 、刑事偵卷一p394-39│ ││ │OO名│ │ │ │ 6) │ ││ │義匯款│ │ │ │⒉郵政匯款執據(偵卷p89 、│ ││ │) │ │ │ │ 刑事偵卷一p397) │ ││ │(即起│ │ │ │⒊0000000000 │ ││ │訴書附│ │ │ │ 94年8 月31日8 時42分8 秒│ ││ │表編號│ │ │ │ 譯文(聽五卷p36) :寅O│ ││ │24)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 1367)(1034) │ ││ │ │ │ │ │⒌附表十二寅○○扣押物品編│ ││ │ │ │ │ │ 號8 │ │├──┼───┼───────┼────────┼──────┼─────────────┼─────┤│12 │Z○○│94年10月14、16│①94年10月14日 │①63,500元 │⒈被害人Z○○警詢(刑事偵│ ││ │(即起│日 │ 桃園瑞塘郵局 │ │ 卷一p422-424) │ ││ │訴書附│ │ 帳號0000000000│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 5983號 │ │ p425、426) │ ││ │29) │ │ 甲J○ │ │⒊0000000000 │ ││ │ │ │②94年10月17日 │②100,000 元│ 94年10月3 日15時36分41秒│ ││ │ │ │ 臺北龍山郵局 │ │ 譯文(聽六卷p23) :寅O│ ││ │ │ │ 帳號0000000000│ │ 翔報①帳號 │ ││ │ │ │ 5136號 │ │ 94年10月12日10時55 分52 │ ││ │ │ │ 甲K○ │ │ 秒譯文(聽六卷p25):寅 │ ││ │ │ │ │ │ OO報②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13 │a○○│94年10月9日 │楊梅瑞塘郵局 │63,500元 │⒈被害人a○○警詢(本院 │ ││ │(即起│(94年10月14日│帳號000000000059│ │ 819 卷p92 -94) │ ││ │訴書附│匯款) │8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本院819卷p│ ││ │表編號│ │甲J○ │ │ 95) │ ││ │70)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3 日15時36分41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23)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14 │b○○│94年10月24日 │臺北龍山郵局 │①35,000元 │⒈被害人b○○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10月24、│帳號000000000051│②28,500元 │ 卷一p433-434) │ ││ │訴書附│25、26日匯款)│36號 │③50,000元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甲K○ │④164,000 元│ p435-438) │ ││ │31)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12日10時55分52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25) │ ││ │ │ │ │ │ :寅○○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 │ │├──┼───┼───────┼────────┼──────┼─────────────┼─────┤│15 │c○○│94年11月10日 │①臺中英才郵局 │①100,000元 │⒈被害人c○○警詢(本院 │起訴書附表││ │(即起│(94年11月10、│ 帳號0000000000│ 50,000元 │ 819 卷p152-153) │誤載為「小││ │訴書附│11、14日匯款)│ 6899號 │ 67,000元 │⒉郵局匯款執據(本院819 號│李集團」 ││ │表編號│ │ 甲L○ │ │ 卷p154-160) │ ││ │85) │ │②臺北富邦銀行新│②30,000元 │⒊0000000000 │ ││ │ │ │ 興分行 │ 30,000元 │ 94年11月1 日21時23分14秒│ ││ │ │ │ 帳號0000000000│ 19,000元 │ 譯文(聽七卷p31) :寅O│ ││ │ │ │ 36號 │ 30,000元 │ O報①帳號 │ ││ │ │ │③臺北富邦銀行土│③30,000元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城分行 │ 29,000元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26,000元 │ │ ││ │ │ │ 40號 │ 28,000元 │ │ │├──┼───┼───────┼────────┼──────┼─────────────┼─────┤│16 │K○○│詐騙時間不明 │①臺北圓環郵局 │①65,000元 │⒈告訴人K○○警詢(刑事偵│同上 ││ │(即起│(94年11月30日│ 帳號0000000000│ 70,000元 │ 卷一p576-577) │ ││ │訴書附│、12月1 日匯款│ 9147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 甲M○ │ │ p578-580) │ ││ │52) │ │②臺南新義郵局 │②230,000 元│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11月23日13時44分11秒│ ││ │ │ │ 3984號 │ │ 譯文(聽八卷p33) :寅O│ ││ │ │ │ 甲O○ │ │ O報①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合計│ │ │ │4,092,501元 │ │寅○○分得││ │ │ │ │ │ │之總額 ││ │ │ │ │ │ │157,250 元│└──┴───┴───────┴────────┴──────┴─────────────┴─────┘附表二:阿潘集團(中獎通知詐欺)┌──┬───┬───────┬────────┬──────┬─────────────┬─────┐│編號│被害人│ 時 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 備註 │├──┼───┼───────┼────────┼──────┼─────────────┼─────┤│ 1 │亥○○│94年3 月25日(│①北投關渡郵局 │①68,000元 │⒈被害人亥○○警詢(本院 │ ││ │(即起│94年4 月28、29│ 帳號0000000000│ │ 367 卷2p201-202) │ ││ │訴書附│日、5 月2 、3 │ 8001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本院367 卷│ ││ │表編號│、18、20日、7 │ 甲N○ │ │ 2p203至213) │ ││ │67) │月7 日) │②蘆洲中原郵局 │②70,000元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230,000 元│ 94年4 月28日16時55分(聽│ ││ │ │ │ 6672號 │ │ 一卷p30) :通知寅○○寄│ ││ │ │ │ 甲P○ │ │ 禮物 │ ││ │ │ │③臺中工業區郵局│③120,000 元│ 94年4 月29日15時56分(聽│ ││ │ │ │ 帳號0000000000│ │ 一卷p31) :寅○○查詢②│ ││ │ │ │ 6281號 │ │ 帳號 │ ││ │ │ │ 甲Q○ │ │⒋人頭帳戶暨交易明細(本院│ ││ │ │ │④臺北安和郵局 │④150,000 元│ 367 卷2p2 、5 、60-63 、│ ││ │ │ │ 帳號0000000000│ 157,000 元│ 51、55、57、95、96、123 │ ││ │ │ │ 9547號 │ 62,000元 │ 、131 、133 、137 、刑事│ ││ │ │ │ 甲R○ │ 46,825元 │ 偵卷二p973-976) │ ││ │ │ │⑤斗六鎮北郵局 │⑤1,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000│ 元 │ │ ││ │ │ │ 3146號 │ │ │ ││ │ │ │ 甲S○ │ │ │ ││ │ │ │⑥豐原中正路郵局│⑥1,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000│ 元 │ │ ││ │ │ │ 2256號 │ │ │ ││ │ │ │ 甲T○ │ │ │ ││ │ │ │⑦豐原東勢郵局 │⑦1,000,000 │ │ ││ │ │ │ 帳號0000000000│ 元 │ │ ││ │ │ │ 1365號 │ │ │ ││ │ │ │ 甲U○ │ │ │ │├──┼───┼───────┼────────┼──────┼─────────────┼─────┤│ 2 │e○○│94年4 月28日 │臺北安和郵局 │68,000元(起│⒈被害人e○○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95│訴書附表誤載│ 卷一p297-298) │ ││ │訴書附│ │47號 │為326,000 元│⒉0000000000 │ ││ │表編號│ │甲R○ │) │ 94年4 月28日16時55分21秒│ ││ │8) │ │ │ │ 譯文(聽一卷p30) :通知│ ││ │ │ │ │ │ 寅○○寄禮物 │ ││ │ │ │ │ │⒊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 (本院367卷2p95-96) │ │├──┼───┼───────┼────────┼──────┼─────────────┼─────┤│ 3 │f○○│94年5 月5 日 │①三重五常郵局 │①68,000元 │⒈被害人f○○警詢(刑事偵│ ││ │(即起│ │ 帳號0000000000│ │ 卷一p279-281) │ ││ │訴書附│ │ 4796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 甲V○ │ │ p282) │ ││ │4) │ │②臺中中清路郵局│②尚未匯款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5 月4 日14時27分37秒│ ││ │ │ │ 1195號 │ │ 譯文(聽一卷p33) :寅O│ ││ │ │ │ D○○ │ │ O報②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977-978) │ │├──┼───┼───────┼────────┼──────┼─────────────┼─────┤│ 4 │L○○│94年4 月(94年│①士林劍潭郵局 │①68,000元 │⒈告訴人L○○警詢(刑事偵│ ││ │(即起│4月27 日、5 月│ 帳號0000000000│ │ 卷一p632-634) │ ││ │訴書附│12日) │ 9272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 甲W○ │ │ p635、636) │ ││ │63) │ │②臺中中清路郵局│②50,000元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5 月4 日14時27分37秒│ ││ │ │ │ 1195號 │ │ 譯文(聽一卷p33) :寅O│ ││ │ │ │ D○○ │ │ O報②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977-978) │ │├──┼───┼───────┼────────┼──────┼─────────────┼─────┤│ 5 │M○○│94年5 月(94年│三重正義郵局 │68,000元 │⒈告訴人M○○警詢(刑事偵│ ││ │(即起│5月17 日匯款)│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581-583) │ ││ │訴書編│ │76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號53)│ │甲X○ │ │ p584) │ ││ │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5 月13日13時44分20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6 │N○○│94年5 (94年5 │①三重正義郵局 │①68,000元 │⒈告訴人N○○警詢(刑事偵│ ││ │(即起│月17、18 日 匯│ 帳號0000000000│ │ 卷一p605-607) │ ││ │訴書編│款) │ 3876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號58)│ │ 甲X○ │ │ p609、610) │ ││ │ │ │②彰化中央路郵局│②70,000元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5 月13日13時44分20秒│ ││ │ │ │ 2254號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甲Y○ │ │ O報①帳號 │ ││ │ │ │ │ │ 94 年5 月11日10時23分14 │ ││ │ │ │ │ │ 秒譯文(聽一卷p36) :寅│ ││ │ │ │ │ │ OO報②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0000-0000) │ │├──┼───┼───────┼────────┼──────┼─────────────┼─────┤│ 7 │g○○│94年4 月14日(│①永康郵局 │①8,800元 │⒈被害人g○○警詢(本院 │ ││ │(即起│94年4 月14日、│ 帳號0000000000│ │ 819 卷p109-110) │ ││ │訴書附│5 月18日匯款)│ 0587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本院819 卷│ ││ │表編號│ │ 甲Z○ │ │ p111、刑事偵卷一p699) │ ││ │76) │ │②新莊中港郵局 │②200,000 元│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5 月13日13時44分20秒│ ││ │ │ │ 8476號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甲a○ │ │ O報②帳號 │ ││ │ │ │(起訴書附表漏載│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①帳號)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8 │h○○│94年4 月5 日(│①郵局 │①68,000元 │⒈被害人h○○警詢(本院 │ ││ │(即起│94年4 月12、14│ 帳號0000000000│ │ 819 卷p112-114) │ ││ │訴書附│、19、28 日 、│ 0111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本院819 卷│ ││ │表編號│5 月3 、19日、│ 甲b○ │ │ p115至117、119至126) │ ││ │77) │6 月1、2、7 日│②郵局 │②70,000元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50,000元 │ 94年5 月13日13時44分20秒│ ││ │ │ │ 0895號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甲c○ │ │ O報⑦帳號 │ ││ │ │ │③臺北安和郵局 │③130,000 元│ 94年5月11日10時23分14秒 │ ││ │ │ │ 帳號0000000000│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9547號 │ │ O報⑧帳號 │ ││ │ │ │ 甲R○ │④150,000 元│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④郵局 │ │ (本院367 卷2p95-96 、本│ ││ │ │ │ 帳號0000000000│ │ 院367 卷1p61、62、268 至│ ││ │ │ │ 6127號 │⑤200,000 元│ 269 、刑事偵二卷p1000-10│ ││ │ │ │ 甲d○ │ │ 02、0000-0000 、1013) │ ││ │ │ │⑤北投關渡郵局 │ │ │ ││ │ │ │ 帳號0000000000│⑥260,000 元│ │ ││ │ │ │ 8001號 │ │ │ ││ │ │ │ 甲N○ │ │ │ ││ │ │ │⑥東山東原郵局 │⑦110,000 元│ │ ││ │ │ │ 帳號0000000000│ 110,000 元│ │ ││ │ │ │ 3560號 │⑧500, 000 │ │ ││ │ │ │ 甲e○ │ 元350,000 │ │ ││ │ │ │⑦新莊中港郵局 │ 元 │ │ ││ │ │ │ 帳號0000000000│⑨950,000 元│ │ ││ │ │ │ 8476號 │ │ │ ││ │ │ │ 甲a○ │ │ │ ││ │ │ │⑧彰化中央路郵局│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2254號 │ │ │ ││ │ │ │ 甲Y○ │ │ │ ││ │ │ │⑨郵局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0801號 │ │ │ ││ │ │ │ 甲f○ │ │ │ │├──┼───┼───────┼────────┼──────┼─────────────┼─────┤│ 9 │O○○│94年5 月(94年│彰化中央路郵局 │300,000元 │⒈告訴人O○○警詢(刑事偵│ ││ │(即起│5月19 日匯款)│帳號000000000022│ │ 卷一p623-625) │ ││ │訴書附│ │54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甲Y○ │ │ p626) │ ││ │61)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5月11日10時23分14秒 │ ││ │ │ │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0 │i○○│94年5 月31日 │①新莊中港郵局 │①68,000元 │⒈被害人i○○警詢(刑事偵│ ││ │(即起│ │ 帳號0000000000│ │ 卷一p301-302) │ ││ │訴書附│ │ 8476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 甲a○ │ │ p303) │ ││ │9) │ │②三重正義郵局 │②未匯款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5 月13日13時44分20秒│ ││ │ │ │ 3876號 │ │ (聽一卷p36) :寅○○報│ ││ │ │ │ 甲X○ │ │ ①、②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 文、0000-0000) │ │├──┼───┼───────┼────────┼──────┼─────────────┼─────┤│ 11 │j○○│94年5 月31日 │新莊中港郵局 │69,900元 │⒈被害人j○○警詢(刑事偵│ ││ │(起訴│ │帳號000000000084│ │ 卷一p306-307) │ ││ │書附表│ │76號 │ │⒉中國信託匯款單據(刑事偵│ ││ │編號10│ │甲a○ │ │ 卷一p308) │ ││ │)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5 月13日13時44分20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2 │P○○│94年6月 │彰化中央路郵局 │①68,000元 │⒈告訴人P○○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22│②230,000 元│ 卷一p637-639) │ ││ │訴書附│ │54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甲Y○ │ │ p640、641) │ ││ │64)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5 月11日10時23分14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3 │kOO│94年6 月22日 │同上 │68,000元 │⒈被害人k○○○警詢(刑事│ ││ │O │ │ │ │ 偵卷一p290-291) │ ││ │(即起│ │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訴書附│ │ │ │ p292) │ ││ │表編號│ │ │ │⒊0000000000 │ ││ │6) │ │ │ │ 94年5 月11日10時23分14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4 │吳OO│詐騙時間不明(│同上 │6,055元 │⒈被害人吳OO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6 月22日匯│ │ │ 卷一p294-295) │ ││ │訴書附│款) │ │ │⒉0000000000 │ ││ │表編號│ │ │ │ 94年5 月11日10時23分14秒│ ││ │7) │ │ │ │ 譯文(聽一卷p36)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⒊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5 │白00│詐騙時間不明(│臺北中崙郵局 │68,000元 │⒈告訴白00及其監護人QO│ ││ │(即起│94年7 月6 日匯│帳號000000000000│ │ O警詢(刑事偵卷一p316-3│ ││ │訴書附│款) │64號 │ │ 17、320-322) │ ││ │表編號│ │甲g○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12 ) │ │ │ │ p318、323) │ ││ │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6 月29日17時07分29秒│ ││ │ │ │ │ │ 譯文(聽三卷p29)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6 │m○○│94年7 月18日(│①彰化社頭郵局 │①62,400元 │⒈被害人m○○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7 月20、21│ 帳號0000000000│ │ 卷一p367-368) │ ││ │訴書附│日匯款) │ 8412號 │ │⒉0000000000 │ ││ │表編號│ │ 甲h○ │ │ 94年8 月4 日11時31分34秒│ ││ │20) │ │②彰化台北郵局 │②80,000元 │ 譯文(聽四卷p41) :寅O│ ││ │ │ │ 帳號0000000000│ │ O報②帳號 │ ││ │ │ │ 2390號 │ │⒊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甲i○ │ │ 本院819 卷p75-76、刑事偵│ ││ │ │ │ │ │ 二卷p0000-0000) │ │├──┼───┼───────┼────────┼──────┼─────────────┼─────┤│ 17 │n○○│詐騙時間不明(│①內湖康寧郵局 │①68,000元 │⒈被害人n○○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7 月25日、│ 帳號0000000000│ 60,000元 │ 卷一p372-374) │ ││ │訴書附│8 月4 、8 、9 │ 2861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 甲j○ │ │ p375至381) │ ││ │21) │10、12、15日匯│② │②70,000元 │⒊0000000000 │ ││ │ │ 款)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8 月11日14時46分5 秒│ ││ │ │ │ 8547號 │ │ 譯文(聽四卷p45) :寅O│ ││ │ │ │ 甲k○ │ │ O報⑥帳號 │ ││ │ │ │③ │③80,000元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帳號0000000000│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5764號 │ │ │ ││ │ │ │ 甲l○ │ │ │ ││ │ │ │④ │④20,000元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7878號 │ │ │ ││ │ │ │ 甲m○ │ │ │ ││ │ │ │⑤ │⑤20,000元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2039號 │ │ │ ││ │ │ │ 甲n○ │ │ │ ││ │ │ │⑥ │⑥140,000 元│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9503號 │ │ │ ││ │ │ │ 甲o○ │ │ │ │├──┼───┼───────┼────────┼──────┼─────────────┼─────┤│ 18 │o○○│詐騙時間不明(│①南港同德郵局 │①65,000元 │⒈被害人o○○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7 月27、28│ 帳號0000000000│ 70,000元 │ 卷一p352-354) │ ││ │訴書附│日、8 月8 、15│ 1391號 │ 230,000 元│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18日匯款) │ 甲p○ │②150,000 元│ p355至360) │ ││ │18) │ │②彰化台北郵局 │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8 月4 日11時31分34秒│ ││ │ │ │ 2390號 │③320,000 元│ 譯文聽四卷p41) :寅○○│ ││ │ │ │ 甲i○ │ │ 報②帳號 │ ││ │ │ │③大雅清泉崗郵局│ │ 94年8 月11日14時46分5 秒│ ││ │ │ │ 帳號0000000000│④300,000 元│ 譯文(聽四卷p45) :寅O│ ││ │ │ │ 9503號 │ │ O報③帳號 │ ││ │ │ │ 甲o○ │ │ 94年8 月16日15時44分20秒│ ││ │ │ │④中和郵局 │ │ 譯文(聽四卷p47) :寅O│ ││ │ │ │ 帳號0000000000│ │ O報④帳戶 │ ││ │ │ │ 4429號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甲C○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19 │p○○│94年7 月25日(│①南港同德郵局 │①65,000元 │⒈被害人p○○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7 月27、28│ 帳號0000000000│ 70,000元 │ 卷一p530-531) │ ││ │訴書附│日、8 月2 、3 │ 1391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日匯款) │ 甲p○ │ │ p327、532-536) │ ││ │46) │ │②臺北杭南郵局 │②230,000 元│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8 月1 日14時5 分20秒│ ││ │ │ │ 5093號 │ │ 譯文(聽四卷p39) :寅O│ ││ │ │ │ 甲q○ │ │ O報③帳號 │ ││ │ │ │③臺北華江橋郵局│③150,000 元│ 94年8 月2 日11時36分06秒│ ││ │ │ │ 帳號0000000000│ │ 譯文(聽四卷p40) :寅O│ ││ │ │ │ 3840號 │ │ O報④帳號 │ ││ │ │ │ 甲r○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④新莊郵局 │④320,000 元│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300,000 元│ 、992-996 ) │ ││ │ │ │ 7323號 │ │ │ ││ │ │ │ C○○ │ │ │ │├──┼───┼───────┼────────┼──────┼─────────────┼─────┤│ 20 │R○○│94年8 月3 日(│①新莊郵局 │①65,000元 │⒈告訴人R○○警詢(刑事偵│起訴書附表││ │(即起│94年8 月3 、4 │ 帳號0000000000│ 70,000元 │ 卷一p446-447) │誤載為「山││ │訴書附│日、9 月 │ 732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豬集團」 ││ │表編號│16、19、23日匯│ C○○ │ │ p448-453) │ ││ │33) │ 款) │②彰化和美郵局 │②230,000 元│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8 月3 日13時40分21秒│ ││ │ │ │ 5978號 │ │ 譯文(聽四卷p40) :寅O│ ││ │ │ │ 甲s○ │ │ O報①帳號 │ ││ │ │ │③臺北台北橋郵局│③70,000元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帳號0000000000│ │ (刑事偵二卷p992-996、 │ ││ │ │ │ 2741號 │ │ 0000-0000) │ ││ │ │ │ 甲t○ │ │ │ ││ │ │ │④高雄康莊郵局 │④150,000 元│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4561號 │ │ │ ││ │ │ │ 甲u○ │ │ │ ││ │ │ │⑤臺北信義郵局 │⑤400,000 元│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1581號 │ │ │ ││ │ │ │ 甲v○ │ │ │ │├──┼───┼───────┼────────┼──────┼─────────────┼─────┤│ 21 │q○○│94年8 月2 日(│新莊郵局 │①65,000元 │⒈被害人q○○警詢(本院 │ ││ │(即起│94年8 月2 、3 │帳號000000000000│②70,000元 │ 367 卷2p197-198) │ ││ │訴書附│日匯款) │2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本院367 卷│ ││ │表編號│ │C○○ │ │ 2p199、200) │ ││ │74 )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2 日11時36分06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0)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992-996) │ │├──┼───┼───────┼────────┼──────┼─────────────┼─────┤│ 22 │r○○│94年7 月 │①新莊郵局 │①65,000元 │⒈被害人r○○警詢(本院 │ ││ │(即起│20、23日(94年│ 帳號0000000000│ 70,000元 │ 819 卷p102-104) │ ││ │訴書附│ 8 月3 、4 │ 732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29、31 │ C○○ │ │ p693-695、本院819 卷p107│ ││ │73) │ 匯款) │②北投明德郵局 │②230,000 元│ )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⒋0000000000 │ ││ │ │ │ 5123號 │ │ 94年8 月2 日11時36分06秒│ ││ │ │ │ 甲H○ │ │ 譯文(聽四卷p40) :寅O│ ││ │ │ │③三重中山路郵局│③150,000 元│ O報①帳號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8月26日10時33分18秒 │ ││ │ │ │ 8483號 │ │ 譯文(聽四卷p35) :寅O│ ││ │ │ │ 甲w○ │ │ O報②帳號 │ ││ │ │ │(起訴書附表漏載│ │⒌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③) │ │ 刑事偵二卷p992-996、1035│ ││ │ │ │ │ │ -1037 ) │ │├──┼───┼───────┼────────┼──────┼─────────────┼─────┤│ 23 │s○○│94年8 月10日 │彰化郵局 │65,000元 │⒈被害人s○○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23│ │ 卷一p348-349) │ ││ │訴書附│ │90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甲i○ │ │ p350) │ ││ │17)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4 日11時31分34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1) :寅○○│ ││ │ │ │ │ │ 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24 │林OO│94年8 月5日( │①大雅清泉崗郵局│①65,000元 │⒈被害人t○○警詢(本院 │ ││ │(即起│94年8 月12日匯│ 帳號0000000000│ │ 819 卷p127-128) │ ││ │訴書附│款) │ 9503號 │ │⒉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p706│ ││ │表編號│ │ 甲o○ │ │ 、707 、本院819 卷p129、│ ││ │78) │ │②華江橋郵局 │②70,000元 │ 130)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⒊0000000000 │ ││ │ │ │ 3840號 │ │ 94年8 月11日14時46分5 秒│ ││ │ │ │ 甲r○ │ │ 譯文(聽四卷p45) :寅O│ ││ │ │ │③中國信託中華分│③62,000元 │ O報①帳號 │ ││ │ │ │ 行 │ │ 94年8 月1 日14時5 分20秒│ ││ │ │ │ 帳號0000000000│ │ 譯文(聽四卷p39) :寅O│ ││ │ │ │ 74號 │ │ O報②帳號 │ ││ │ │ │ 甲x○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④高雄阿蓮郵局 │④80,000元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10│ ││ │ │ │ 帳號0000000000│ │ 52-1055) │ ││ │ │ │ 4894號 │ │ │ ││ │ │ │ 甲y○ │ │ │ ││ │ │ │(起訴書附表漏載│ │ │ ││ │ │ │③、④) │ │ │ │├──┼───┼───────┼────────┼──────┼─────────────┼─────┤│ 25 │u○○│94年8 月12日 │臺中清泉崗郵局 │①65,000元 │⒈被害人u○○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95│②70,000元 │ 卷一p678-679) │ ││ │訴書附│ │0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甲o○ │ │ p680、681) │ ││ │75)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11日14時46分5 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5) :寅O│ ││ │ │ │ │ │ O報帳戶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26 │v○○│94年8 月(94年│①臺北華江橋郵局│①67,000元 │⒈被害人v○○警詢(丙○95│ ││ │(丙○│8月15 、17 日 │ 帳號0000000000│ │ 偵9107併案卷一p173 -174 │ ││ │95年度│匯款) │ 0166號 │ │ ) │ ││ │偵字第│ │ 甲A○ │ │⒉郵局匯款執據(丙○95偵 │ ││ │9107號│ │②郵局 │②60,000元元│ 9107併偵卷一p175-177)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⒊0000000000 │ ││ │ │ │ 2579號 │ │ 94年8 月5 日14時25分01秒│ ││ │ │ │ 甲z○ │ │ 譯文(聽四卷p42) :寅O│ ││ │ │ │③臺北華江橋郵局│③100,000 │ O報①帳號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8 月5 日14時25分01譯│ ││ │ │ │ 9805號 │ │ 文(聽四卷p42) :寅○○│ ││ │ │ │ 甲E○ │ │ 報③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27 │w○○│詐騙時間不明(│臺北華江橋郵局 │10,000元(因│⒈被害人w○○警詢(丙○95│ ││ │(丙○│94年8 月15日匯│帳號000000000001│扣除5, 000多│ 偵9107併案卷一p178-179)│ ││ │95年度│款) │66號 │元由被告匯給│⒉郵局匯款執據(丙○95偵 │ ││ │偵字第│ │甲A○ │被害人) │9107 併案卷一p180) │ ││ │9107號│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5 日14時25分01譯│ ││ │ │ │ │ │ 文(聽四卷p42) :寅○○│ ││ │ │ │ │ │ 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28 │S○○│94年8 月(94年│中和郵局 │150,000元 │⒈告訴人S○○警詢(刑事偵│ ││ │(即起│8月18 日匯款)│帳號000000000044│ │ 卷一p627-629) │ ││ │訴書附│ │29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甲C○ │ │ p631) │ ││ │62)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16日15時44分20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7) :寅O│ ││ │ │ │ │ │ O報帳戶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29 │d○○│94年8 月20日(│①華江橋郵局 │①65,000元 │⒈告訴人d○○警詢(刑事偵│起訴書附表││ │(即起│94年8 月25日匯│ 帳號0000000000│ │ 卷一p338-339) │誤載為「山││ │訴書附│款) │ 3840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豬集團」 ││ │表編號│ │ 甲r○ │ │ p340) │ ││ │15 ) │ │②屏東鹽埔郵局 │②70,000元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 │ 94年8 月1 日14時5 分20秒│ ││ │ │ │ 0190號 │ │ 譯文(聽四卷p39) :寅O│ ││ │ │ │ 乙甲○○ │ │ O報①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30 │x○○│94年10月4 日 │臺北中山郵局 │63,500元 │⒈被害人x○○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405-406) │ ││ │訴書附│ │21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乙乙○ │ │ p407) │ ││ │26)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7 日12時26分36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24) :寅O│ ││ │ │ │ │ │ O通知不要使用該帳戶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31 │y○○│94年10月11日 │土城郵局 │①65,000元 │⒈被害人y○○筆錄(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②70,000元 │ 卷一p400-402) │ ││ │訴書附│ │2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乙丙○ │ │ p403) │ ││ │25)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9 月27日9 時37分17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22) :寅O│ ││ │ │ │ │ │ O報帳戶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⒌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 ││ │ │ │ │ │ 18 │ │├──┼───┼───────┼────────┼──────┼─────────────┼─────┤│合計│ │ │ │13,601,480元│ │寅○○分得││ │ │ │ │ │ │之總額 ││ │ │ │ │ │ │559,245元 │└──┴───┴───────┴────────┴──────┴─────────────┴─────┘附表三:小李集團(以被害人親人在其手中為由恐嚇詐騙被害人付款,否則要對其親人不利)┌──┬───┬───────┬────────┬──────┬─────────────┬─────┐│編號│被害人│ 時 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 1 │天OO│94年3 月9 日 │①94年3 月9 日 │①200,000 元│⒈被害人天○○○警詢(本院│ ││ │O(即│ │ 中國信託城中分│ │ 367 卷2p 193-194) │ ││ │起訴書│ │ 行 │ │⒉郵局匯款執據(本院367卷 │ ││ │附表編│ │ 帳號0000000000│ │ 2p196) │ ││ │號71)│ │ 30號 │ │⒊0000000000 │ ││ │ │ │ 乙丁○ │ │ 94年2 月26日13時50分25秒│ ││ │ │ │②中國信託 │②未匯款 │ 譯文:癸○○報帳號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⒋人頭帳戶暨交易明細(本院│ ││ │ │ │ 75號 │ │ 367 卷二p149-152、179-18│ ││ │ │ │ 乙戊○ │ │ 3) │ │├──┼───┼───────┼────────┼──────┼─────────────┼─────┤│ 2 │B○○│94年6 月16日 │聯邦商業銀行公館│30,000元 │⒈被害人B○○警詢及偵訊(│ ││ │(臺北│ │分行 │ │ 臺北地檢署94偵20288 併案│ ││ │地檢署│ │帳號000000000000│ │ 卷p33) │ ││ │94偵20│ │240 號 │ │⒉聯邦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臺│ ││ │288 號│ │A○○ │ │ 北地檢署94偵20288 併案卷│ ││ │併案)│ │ │ │ 卷p38) │ ││ │ │ │ │ │⒊人頭帳戶暨交易明細(臺北│ ││ │ │ │ │ │ 地檢署94偵20288 併案卷 │ ││ │ │ │ │ │ p16-22、35) │ │├──┼───┼───────┼────────┼──────┼─────────────┼─────┤│ 3 │z○○│94年9 月6 日 │①樹林鎮前街郵局│①100,000 元│⒈被害人z○○警詢(本院 │ ││ │(即起│ │ 帳號0000000000│ │ 819 卷p96 -97) │ ││ │訴書附│ │ 5714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本院819卷 │ ││ │表編號│ │ 乙己○ │ │ p98、p99) │ ││ │72) │ │②安泰銀行蘆洲分│②30,000 │⒊0000000000 │ ││ │ │ │ 行 │ │ 94年9 月6 日13時34分16秒│ ││ │ │ │ 帳號0000000000│ │ 譯文(聽五卷p40) :葵O│ ││ │ │ │ 9300號 │ │ O報②帳號 │ ││ │ │ │ 乙庚○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4 │曾OO│94年10月29日(│台北富邦雙和分行│30,000元 │⒈被害人曾OO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 年10 月29 │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499-500) │ ││ │訴書附│日匯款) │號 │ │⒉台北富邦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 │表編號│ │乙辛○ │ │ 表(刑事偵卷一p501) │ ││ │40)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27日14時23分57秒│ ││ │ │ │ │ │ 譯文(聽七卷p29) :卯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5 │郭O(│94年11月3 日 │桃園八德麻園郵局│20,000元 │⒈被害人郭O警詢(刑事偵卷│ ││ │即起訴│ │帳號000000000000│ │ 一p494-495) │ ││ │書附表│ │90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編號39│ │乙壬○ │ │ p496) │ ││ │)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27日10時6 分15秒│ ││ │ │ │ │ │ 譯文(聽七卷p29) :卯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6 │乙子○│94年11月4 日 │雲林四湖郵局 │50,000元 │⒈被害人乙子○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514-515) │ ││ │訴書附│ │490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乙癸○ │ │ p516) │ ││ │43)(│ │ │ │⒊0000000000 │ ││ │以胡O│ │ │ │ 94年10月29日10時17分23秒│ ││ │O名義│ │ │ │ 譯文(聽七卷p30) :卯O│ ││ │匯款)│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7 │乙丑○│94年11月4 日 │同上 │70,000元 │⒈被害人乙丑○警詢(刑事偵│ ││ │(即起│ │ │ │ 卷一p510-511) │ ││ │訴書附│ │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 │ │ p512) │ ││ │42)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29日10時17分23秒│ ││ │ │ │ │ │ 譯文(聽七卷p30) :卯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8 │蔡OO│94年11月22日 │台北新莊後港郵局│10,000元 │⒈被害人蔡OO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571-572) │ ││ │訴書附│ │41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乙寅○ │ │ p573) │ ││ │51)(│ │ │ │⒊寅○○1773-DH 自小客車查│ ││ │以楊O│ │ │ │ 扣即附表十二寅○○扣押物│ ││ │O名義│ │ │ │ 品編號12 │ ││ │匯款)│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9 │蔡AO│94年12月5 日 │合作金庫北新竹分│29,000元 │⒈被害人蔡AO警詢(本院 │ ││ │(即起│ │行 │ │ 819p131- 132) │ ││ │訴書附│ │帳號000000000000│ │⒉卯○○扣押物編號08(起訴│ ││ │表編號│ │8 號 │ │ 書漏載) │ ││ │81) │ │乙卯○ │ │⒊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合計│ │ │ │569,000元 │ │⒈寅○○分││ │ │ │ │ │ │ 得之總額││ │ │ │ │ │ │ 4,000元 ││ │ │ │ │ │ │⒉卯○○分││ │ │ │ │ │ │ 得之總額││ │ │ │ │ │ │ 17,900元│└──┴───┴───────┴────────┴──────┴─────────────┴─────┘附表四:小高集團、阿華集團(以信用卡被冒用為由要求被害人設定電話語音轉帳功能)┌──┬───┬───────┬────────┬──────┬─────────────┬─────┐│編號│被害人│ 時 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 1 │甲辛○│94年3 月27日 │①日盛銀行松江分│①99,983元 │⒈被害人甲辛○警詢(刑事偵│起訴書附表││ │(即起│ │ 行 │ │ 卷一p648-649) │誤載為「阿││ │訴書附│ │ 帳號0000000000│ │⒉轉帳明細表(刑事偵卷一p6│水集團」 ││ │表編號│ │ 3900號 │ │ 50、651) │ ││ │66 ) │ │ 乙辰○ │ │⒊0000000000 │ ││ │ │ │②高雄縣湖內鄉農│②25,000元 │ 94年3 月27日15時24分52秒│ ││ │ │ │ 會 │ 30,000元 │ 譯文(94聲拘94卷p165):│ ││ │ │ │ 帳號0000000000│ 30,000元 │ 寅○○報①帳號 │ ││ │ │ │ 5193號 │ 15,000元 │⒋人頭帳戶暨交易明細(本院│ ││ │ │ │ │ │ 367 卷二p99-100) │ │├──┼───┼───────┼────────┼──────┼─────────────┼─────┤│ 2 │甲甲○│詐騙時間不明(│士林劍潭郵局 │1,000,000 元│⒈被害人甲甲○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5 月3 日匯│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285-286) │ ││ │訴書附│款) │48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乙巳○ │ │ p288) │ ││ │5)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5 月3 日13時50分47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3) :寅O│ ││ │ │ │ │ │ O報帳號給癸○○ │ │├──┼───┼───────┼────────┼──────┼─────────────┼─────┤│ 3 │黃○○│94年5 月16日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自94年5 月27│⒈被害人黃○○警詢(臺北地│ ││ │(臺北│ │古亭分行 │日迄同年月30│ 檢署94偵17048 卷p58-62)│ ││ │地檢94│ │帳號000000000000│日止,分14次│⒉人頭帳戶暨交易明細 │ ││ │偵2028│ │5號 │。 │ (上開卷p63-65) │ ││ │8 併案│ │宙○○ │總計: │ │ ││ │) │ │ │318,000 元 │ │ │├──┼───┼───────┼────────┼──────┼─────────────┼─────┤│ 4 │甲壬○│詐騙時間不明(│中國信託三重分行│11,268元 │⒈被害人甲壬○警詢(刑事偵│起訴書附表││ │(即起│94年5 月17日)│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523-524) │誤載為「阿││ │訴書附│ │號 │ │⒉消金帳戶歷史查詢表(刑事│阿任或阿潘││ │表編號│ │茆OO │ │ 偵卷一p525) │集團」 ││ │45)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5 月9 日9 時42分18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5)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5 │丙癸○│94年7 月28日 │①合庫中和分行 │①600,000 元│⒈被害人甲癸○警詢(刑事偵│起訴書誤載││ │(甲癸│ │ 帳號0000000000│ 50,000元 │ 卷一p342-344) │為「大象集││ │O報案│ │ 838號 │ │⒉台北國際商銀存摺影本(刑│團」 ││ │) │ │②三峽中山郵局 │②2,400,000 │ 事偵卷一p345-346) │ ││ │(即起│ │ 帳號0000000000│ 元100,000 │⒊0000000000 │ ││ │訴書附│ │ 號 │ 元 │ 94年8 月2 日10時3 分27秒│ ││ │表編號│ │ 乙午○ │ │ 譯文(聽四卷p40) :寅O│ ││ │16) │ │ │ │ O通知②帳號無法使用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971-973) │ │├──┼───┼───────┼────────┼──────┼─────────────┼─────┤│ 6 │林許O│94年8 月3 日 │①中國信託公館分│①360,000 元│⒈被害人林許OO警詢(刑事│ ││ │O │ │ 行 │ │ 偵卷一p326-329) │ ││ │(即起│ │ 帳號0000000000│ │⒉基隆二信匯款單據(刑事偵│ ││ │訴書附│ │ 33號 │ │ 卷一p330) │ ││ │表編號│ │ 乙未○ │ │⒊0000000000 │ ││ │13) │ │②新莊幸福郵局 │②360,000 元│ 94年8 月1 日09時37分56秒│ ││ │ │ │ 帳號0000000000│ │ 譯文(聽四卷p39) :寅O│ ││ │ │ │ 3077號 │ │ O報③帳號 │ ││ │ │ │③土城中央郵局 │③未轉入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帳號0000000000│ │ 本院367 卷二p76-78、刑事│ ││ │ │ │ 4290號 │ │ 偵二卷p0000-0000) │ ││ │ │ │ 乙申○ │ │ │ │├──┼───┼───────┼────────┼──────┼─────────────┼─────┤│ 7 │甲子○│94年8 月3 日 │土城郵局 │①615,600 元│⒈被害人警詢(刑事偵卷一p3│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42│ ②金額不明│ 31-332) │ ││ │訴書附│ │90號 │③87,000元 │⒉存摺影本(刑事偵卷一p333│ ││ │表編號│ │乙申○ │ │ 335) │ ││ │14) │ │ │總計: │⒊0000000000 │ ││ │ │ │ │920,000 元 │ 94年8 月1 日9 時37分56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39)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8 │甲丑○│94年8 月13日(│①台新銀行花蓮分│①9,983 元 │⒈被害人甲丑○警詢(刑事偵│阿華集團 ││ │(即起│94年8 月13、15│ 行 │ 2,000 元 │ 卷一p488-489) │ ││ │訴書附│日匯款) │ 帳號0000000000│ 30,000元 │⒉轉帳交易明細表(刑事偵卷│ ││ │表編號│ │ 1079號 │ 30,000元 │ 一p491、492) │ ││ │38) │ │ 乙酉○ │ 28,000元 │⒊0000000000 │ ││ │ │ │②中國信託新莊分│②30,000元 │ 94年8 月8 日14時25分44秒│ ││ │ │ │ 行 │ 10,000元 │ 譯文(聽四卷p55) :卯O│ ││ │ │ │ 帳號0000000000│ 8,000 元 │ O報①帳號 ││ │││ │ │ │ 03號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乙戌○ │總計: │ 本院367 卷2p139-146 、刑│ ││ │ │ │ │147,983 元 │ 事偵二卷p0000-0000) │ │├──┼───┼───────┼────────┼──────┼─────────────┼─────┤│ 9 │甲寅○│94年8 月17日 │臺中潭子郵局 │315,000元 │⒈被害人甲寅○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384-385) │ ││ │訴書附│ │71號 │ │⒉土地銀行匯款單(刑事偵卷│ ││ │表編號│ │鄭OO │ │ 一p386) │ ││ │22)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17日10時18分18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7)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0 │U○○│94年9 月21日(│①94年9 月21日 │①503,000 元│⒈告訴人U○○警詢(刑事偵│阿華集團 ││ │(即起│辦理電子銀行約│ 北投致遠郵局 │ │ 卷一p653-655) │ ││ │訴書附│定帳戶被轉帳)│ 帳號0000000000│ │⒉存摺影本:臺灣銀行活存(│ ││ │表編號│ │ 8151號 │ │ 刑事偵卷一p657)、臺灣銀│ ││ │69) │ │ 乙亥○ │②440,000 元│ 行綜合(刑事偵卷一p658-6│ ││ │ │ │②94年9 月22日 │ │ 59)、第一銀行(刑事偵卷│ ││ │ │ │ 板橋埔乾郵局 │ │ 一p660-663)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⒊譯文 │ ││ │ │ │ 1052號 │ │ 0000000000 │ ││ │ │ │ 乙天○ │ │ 94年9 月22日8 時33分11秒│ ││ │ │ │③94年9 月22日 │③408,000 元│ (聽六卷p21) :寅○○報│ ││ │ │ │ 文山武功郵局 │ │ ③帳號 │ ││ │ │ │ 帳號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 9075號 │ │ 94年9 月22日9 時15分19秒│ ││ │ │ │ 乙地○ │ │ (聽六卷p31) :癸○○報│ ││ │ │ │④94年9 月22日 │④497,000 元│ ③帳號 │ ││ │ │ │ 員林郵局 │ │⒋人頭帳戶資料(本院367 卷│ ││ │ │ │ 帳號0000000000│ │ 二p91 -92 、p45 、刑事偵│ ││ │ │ │ 1370號 │ │ 卷一p669、本院367 卷二p1│ ││ │ │ │ 乙宇○ │ │ 67-168、p185、191 、p24 │ ││ │ │ │⑤94年9 月22日 │⑤300,000 元│ 、刑事偵卷一p675- 676 、│ ││ │ │ │ 同③帳戶 │ │ 刑事偵卷一p670-671) │ ││ │ │ │ │ │⒌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⑥94年9 月22日 │⑥514,000 元│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新竹商銀士林分│ │ │ ││ │ │ │ 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8056號 │ │ │ ││ │ │ │ 乙宙○ │ │ │ ││ │ │ │⑦94年9 月22日 │⑦528,700 元│ │ ││ │ │ │ 同上帳戶 │ │ │ ││ │ │ │ │ │ │ ││ │ │ │⑧(匯款時間不詳│⑧38,000元 │ │ ││ │ │ │ ) │ │ │ ││ │ │ │ 三重五常郵局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7883號 │ │ │ ││ │ │ │ 乙玄○ │ │ │ │├──┼───┼───────┼────────┼──────┼─────────────┼─────┤│ 11 │甲乙○│94年9 月23日 │①嘉義忠孝郵局 │①100,000 元│⒈被害人甲乙○警詢(刑事偵│阿華集團 ││ │(即起│ │ 帳號0000000000│ 700,000 元│ 卷一p466-467) │ ││ │訴書附│ │ 2541號 │ │⒉第一商銀存摺影本(刑事偵│ ││ │表編號│ │②嘉義中山路郵局│②700,000 元│ 卷一p468- 471) │ ││ │35) │ │ 帳號0000000000│ │⒊0000000000 │ ││ │ │ │ 9633號 │ │ 94年9 月22日9 時27分39秒│ ││ │ │ │ 乙黃○ │ │ 譯文(聽六卷p31) :癸O│ ││ │ │ │③中央大學郵局 │③540,000 元│ O報④帳號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7333號 │ │ 本院367 卷二p108、121、 │ ││ │ │ │④岡山空軍通校郵│④189,000 元│ 刑事偵二卷 p0000-0000) │ ││ │ │ │ 局 │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1106號 │ │ │ ││ │ │ │ 乙A○ │ │ │ │├──┼───┼───────┼────────┼──────┼─────────────┼─────┤│ 12 │甲丙○│94年9 月27日 │三峽中山郵局 │459,000元 │⒈被害人甲丙○警詢(本院81│阿華集團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 9 卷p139-141) │ ││ │訴書附│ │37號 │ │⒉甲丙○帳戶資料(刑事偵卷│ ││ │表編號│ │乙B○ │ │ 一p720) │ ││ │83) │ │ │ │⒊甲丙○存摺影本(本院819p│ ││ │ │ │ │ │ 142) │ ││ │ │ │ │ │⒋乙B○帳戶資料(刑事偵卷│ ││ │ │ │ │ │ 一p721) │ ││ │ │ │ │ │⒌乙B○帳戶查詢資料(本院│ ││ │ │ │ │ │ 819卷p143) │ ││ │ │ │ │ │⒍0000000000 │ ││ │ │ │ │ │ 94年9 月22日9 時48分09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31) :癸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⒎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3 │甲丁○│94年9 月28日 │板橋民族路郵局 │①122,200 元│⒈被害人甲丁○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②560,000 │ 卷一p475-476) │ ││ │訴書附│ │16號 │ 元 │⒉人頭帳戶乙C○交易詳情(│ ││ │表編號│ │乙C○ │ │ 刑事偵卷一p477) │ ││ │36)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9 月22日9 時48分09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31) :癸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14 │T○○│94年9 月28日 │①新莊民安郵局 │①1,089,400 │⒈告訴人T○○警詢(刑事偵│阿華集團 ││ │(即起│ │ 帳號0000000000│元 │ 卷一p417-418) │ ││ │訴書附│ │ 5331號 │ │⒉大眾銀行存摺影本(刑事偵│ ││ │表編號│ │ 乙D○ │ │ 卷一p419-420) │ ││ │28) │ │②三峽中山郵局 │ │⒊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②1,005,840 │ 94年9 月28日11時19分19秒│ ││ │ │ │ 8037號 │ 元 │ 譯文(聽六卷p22) :寅O│ ││ │ │ │ 乙B○ │ │ O報①帳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94年9 月22日9 時48分09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31) :癸O│ ││ │ │ │ │ │ O報②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12│ ││ │ │ │ │ │ 27-1228) │ │├──┼───┼───────┼────────┼──────┼─────────────┼─────┤│15 │丙己○│94年9 月29日 │北投榮總郵局 │539,000元 │⒈被害人丙己○警詢(本院81│阿華集團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 9 卷p135-136) │ ││ │訴書附│ │22號 │ │⒉乙E○帳戶交易明細(刑事│ ││ │表編號│ │乙E○ │ │ 偵卷一p718) │ ││ │82) │ │ │ │⒊中國商銀電話轉帳業務申請│ ││ │ │ │ │ │ 書(本院819卷p137) │ ││ │ │ │ │ │⒋0000000000 │ ││ │ │ │ │ │ 94年9 月28日12時30分07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35) :卯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⒌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16 │甲卯O│94年10月7 日 │①員林三橋郵局 │①450,000 元│⒈被害人甲卯○○警詢(刑事│阿華集團 ││ │O │ │ 帳號0000000000│ │ 偵卷一p409-411) │ ││ │(即起│ │ 1041號 │ │⒉彰化銀行淡水分行存摺交易│ ││ │訴書附│ │ 乙F○ │ │ 明細查詢、轉帳帳號查詢、│ ││ │表編號│ │②新營玉井郵局 │②450,100 元│ 存摺封面影本(刑事偵卷一│ ││ │27) │ │ 帳號0000000000│ │ p412 、413、414) │ ││ │ │ │ 9201號 │ │⒊0000000000 │ ││ │ │ │ 乙G○ │ │ 94年9 月28日11時19分19秒│ ││ │ │ │③臺北中山郵局 │③529,000 元│ 譯文(聽六卷p22) :寅O│ ││ │ │ │ 帳號0000000000│ │ O報③帳號 │ ││ │ │ │ 7121號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乙乙○ │ │ 本院367 卷1p279-282 、27│ ││ │ │ │ │ │ 3-274、刑事偵二卷p1388-1│ ││ │ │ │ │ │ 389) │ │├──┼───┼───────┼────────┼──────┼─────────────┼─────┤│17 │丙庚○│94年10月7 日 │新竹東門郵局 │680,930元 │⒈被害人丙庚○警詢(本院 │阿華集團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 819 卷p145-147) │ ││ │訴書附│ │93號 │ │⒉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 ││ │表編號│ │乙H○ │ │ 819 卷p148) │ ││ │84) │ │ │ │⒊丙庚○誠泰銀行公益分行存│ ││ │ │ │ │ │ 摺影本(本院819 卷p149-1│ ││ │ │ │ │ │ 50) │ ││ │ │ │ │ │⒋丙庚○基本資料(刑事偵卷│ ││ │ │ │ │ │ 一p723) │ ││ │ │ │ │ │⒌乙H○帳戶交易明細(刑事│ ││ │ │ │ │ │ 偵卷一p724) │ ││ │ │ │ │ │⒍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3 日13時41分08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36) :卯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⒎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18 │丙辛○│94年10月20日 │三重八里郵局 │500,000元 │⒈被害人丙辛○警詢(刑事偵│阿華集團 ││ │(即起│ │帳號000000000000│ │ 卷一p481-483) │ ││ │訴書附│ │15號 │ │⒉華南商銀語音轉帳約定書(│ ││ │表編號│ │乙I○ │ │ 刑事偵卷一p485) │ ││ │37) │ │ │ │⒊華南商銀存摺影本(刑事偵│ ││ │ │ │ │ │ 卷一p484) │ ││ │ │ │ │ │⒋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11日9 時50分02秒│ ││ │ │ │ │ │ 譯文(聽六卷p36) :卯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⒌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本院367卷二p174-177) │ │├──┼───┼───────┼────────┼──────┼─────────────┼─────┤│ 19 │丙壬○│94年10月28日 │94年10月28日 │①2,000,000 │⒈被害人丙壬○警詢(刑事偵│起訴書誤載││ │(即起│ │台中神岡圳堵郵局│ 元 │ 卷一p504-505) │為「小李集││ │訴書附│ │帳號000000000000│②500,000 元│⒉匯款單據 │團」 ││ │表編號│ │32號 │ │ (刑事偵卷一p507、p508)│ ││ │41) │ │乙J○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10月28日13時59分52秒│ ││ │ │ │ │ │ 譯文(聽七卷p30) :卯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 │ │├──┼───┼───────┼────────┼──────┼─────────────┼─────┤│20 │宇○○│94年12月7 日 │①臺北富邦銀行 │①3,000元 │⒈告訴人宇○○警詢(彰化偵│癸○○、丑││ │(基隆│ │ 帳號0000000000│ │ 卷p13- 14) │OO收購帳││ │地檢署│ │ 67號 │ │⒉櫃員機存款明細單據(彰化│戶② ││ │95偵16│ │②中國信託銀行 │②30,000元 │ 偵卷p16) │ ││ │78、桃│ │ 帳號0000000000│ 28,000元 │⒊附表十四卯○○處扣押物品│ ││ │園地檢│ │ 185450號 │ 29,000元 │ 編號6即②帳號 │ ││ │署95偵│ │ 丑○○ │及其他金額不│ │ ││ │7503併│ │ │詳總計: │ │ ││ │案) │ │ │135,000 元 │ │ │├──┼───┼───────┼────────┼──────┼─────────────┼─────┤│合計│ │ │ │21,260,404元│ │⒈寅○○分││ │ │ │ │ │ │ 得之總額││ │ │ │ │ │ │ 719,065 ││ │ │ │ │ │ │ 元 ││ │ │ │ │ │ │⒉卯○○分││ │ │ │ │ │ │ 得之總額││ │ │ │ │ │ │ 431,691 ││ │ │ │ │ │ │ 元 │└──┴───┴───────┴────────┴──────┴─────────────┴─────┘附表五:阿台集團(冒充被害人之親友借款)┌──┬───┬───────┬────────┬──────┬─────────────┬─────┐│編號│被害人│ 時 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 1 │甲辰○│94年5 月16日 │台灣中小企銀士林│10,000元 │⒈被害人甲辰○警詢(刑事偵│ ││ │(即起│ │分行 │ │ 卷一p268-269) │ ││ │訴書附│ │帳號00000000000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表編號│ │號 │ │ p270) │ ││ │2) │ │乙K○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4 月30日16時2 分41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2)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2 │甲巳○│94年5 月20日轉│台灣中小企銀士林│30,000元 │⒈被害人甲巳○警詢(刑事偵│ ││ │(即起│帳 │分行 │ │ 卷一p263-264) │ ││ │訴書附│ │帳號00000000000 │ │⒉查詢帳戶交易資料(刑事偵│ ││ │表編號│ │號 │ │ 卷一p266) │ ││ │1) │ │乙K○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4 月30日16時2 分41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2)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3 │甲午○│詐騙時間不明(│中國信託商銀 │20,000元(轉│⒈被害人甲午○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6 月9 日轉│帳號000000000000│帳) │ 卷一p311-312) │ ││ │訴書附│帳) │號 │ │⒉聯邦銀行轉帳明細(刑事偵│ ││ │表編號│ │乙L○ │ │ 卷一p313) │ ││ │11)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5 月18日9 時54分47秒│ ││ │ │ │ │ │ 譯文(聽一卷p37)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4 │甲未○│94年8 月11日 │彰化台化郵局 │65,000元 │⒈被害人甲未○警詢(刑事偵│起訴書附表││ │(即起│ │帳號000000000023│ │ 卷一p362-363) │記載為「阿││ │訴書附│ │90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潘集團」 ││ │表編號│ │甲i○ │ │ p364) │ ││ │19) │ │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4 日11時31分34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1)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5 │甲申○│94年9 月5 日轉│台北文山樟腳里郵│20,000元 │⒈被害人甲申○警詢(刑事偵│起訴書附表││ │(即起│帳 │局 │ │ 卷一p389-390) │記載為「山││ │訴書附│ │帳號000000000000│ │⒉郵局轉帳明細表(刑事偵卷│豬集團」 ││ │表編號│ │28號 │ │ 一p391) │ ││ │23) │ │乙M○ │ │⒊0000000000 │ ││ │ │ │ │ │ 94年8 月17日11時23分01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7):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6 │甲酉○│94年9 月30日(│①台北文山樟腳里│①15,000元 │⒈被害人甲酉○警詢(本院 │同上 ││ │(即起│第一通)94年10│ 郵局 │ │ 819 卷p89 -90) │ ││ │訴書附│月3 日(第二通│ 帳號0000000000│ │⒉郵局轉帳明細表(本院819 │ ││ │表編號│)94年10月4 日│ 8628號 │ │ 卷p91) │ ││ │68) │(第三通)(94│ 乙M○ │ │⒊0000000000 │ ││ │ │年10月3 日匯款│②未匯款 │②未匯款 │ 94年8 月17日11時23分01秒│ ││ │ │) │ │ │ 譯文(聽四卷p47): 寅O│ ││ │ │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7 │甲戌○│94年10月14日 │臺北三重忠孝路郵│10,000元 │⒈被害人甲戌○警詢(刑事偵│同上 ││ │(以陳│ │局 │ │ 卷一p428-429) │ ││ │OO名│ │帳號000000000000│ │⒉郵局匯款執據(刑事偵卷一│ ││ │義匯款│ │49號 │ │ p430) │ ││ │)(即│ │乙N○ │ │⒊0000000000 │ ││ │起訴書│ │ │ │ 94年10月4 日14時36分08秒│ ││ │附表編│ │ │ │ 譯文(聽六卷p23) :寅O│ ││ │號30)│ │ │ │ O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8 │甲亥○│詐騙時間不明(│臺灣中小企銀南投│20,000元(共│⒈被害人甲亥○警詢(刑事偵│ ││ │(即起│94年10 月31 日│分行 │轉帳2 筆時間│ 卷一p709) │ ││ │訴書附│轉帳) │帳號00000000000 │不明)→經查│⒉寅○○0000-00自小客車查 │ ││ │表編號│ │號 │僅1 筆 │ 扣人頭帳戶編號02 │ ││ │80) │ │乙O○ │ │⒊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⒋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 ││ │ │ │ │ │ 2 │ │├──┼───┼───────┼────────┼──────┼─────────────┼─────┤│ 9 │甲天○│94年11月10日(│臺灣中小企銀南投│22,000元 │⒈被害人甲天○警詢(刑事偵│ ││ │(即起│轉帳) │分行 │ │ 卷一p566-567) │ ││ │訴書附│ │帳號00000000000 │ │⒉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明細(刑│ ││ │表編號│ │號 │ │ 事偵卷一p568) │ ││ │50) │ │乙O○ │ │⒊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⒋寅○○0000-00自小客車查 │ ││ │ │ │ │ │ 扣即附表十二於曉翔扣押物│ ││ │ │ │ │ │ 品編號2 │ │├──┼───┼───────┼────────┼──────┼─────────────┼─────┤│合計│ │ │ │212,000元 │ │寅○○分得││ │ │ │ │ │ │之總額21,2││ │ │ │ │ │ │00元 │└──┴───┴───────┴────────┴──────┴─────────────┴─────┘附表六:阿國集團(電信費詐欺,以保證金及設定費退款為由)┌──┬───┬────┬────────┬────────┬──────────────┬─────┐│編號│被害人│ 時 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 1 │甲地○│94年5 月│國泰世華銀行 │25,999元 │⒈被害人甲地○警詢(刑事偵卷│寅○○分得││ │(即起│16日(94│帳號000000000000│ │ 一p273-275) │2,599 元 ││ │訴書附│年5 月16│號 │ │⒉郵局提款機轉帳明細(刑事偵│ ││ │表編號│日匯款)│乙P │ │ 卷一p276) │ ││ │3) │ │ │ │⒊0000000000 94 年5 月5 日9 │ ││ │ │ │ │ │ 時15分48秒譯文(聽一卷p34 │ ││ │ │ │ │ │ ):寅○○報帳號 │ ││ │ │ │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刑│ ││ │ │ │ │ │ 事偵二卷p0000-0000) │ │└──┴───┴────┴────────┴────────┴──────────────┴─────┘附表七:小江集團(色情小廣告詐欺:被害人打電話詢問時先套出其個人資料,再以恐嚇方式要求被害人以金融卡轉帳,之後再以轉帳錯誤等理由要求被害人不斷轉帳多次)┌──┬───┬────┬────────┬────────┬──────────────┬─────┐│編號│被害人│ 時 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備 註 │├──┼───┼────┼────────┼────────┼──────────────┼─────┤│ 1 │甲戊○│94年9 月│①合庫三重分行 │①29,982元59,964│⒈被害人甲戊○警詢(刑事偵卷│ ││ │(即起│16日 │ 帳號0000000000│ 元 │ 一p456-460) │ ││ │訴書附│ │ 028 號 │(分2 次) │⒉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刑事偵│ ││ │表編號│ │②富邦銀行 │②77,000元(分5 │ 卷一p461-464) │ ││ │34) │ │ 帳號0000000000│ 次) │⒊0000000000 94 年9 月12日16│ ││ │ │ │ 16號 │ │ 時4 分11秒譯文(聽五卷p41 │ ││ │ │ │ 乙Q○ │ │ ):子○○報②帳號予癸○○│ ││ │ │ │→以甲戊O金融卡│ │⒋人頭帳戶暨交易明細②(本院│ ││ │ │ │轉入 │ │ 367 卷二p158-164) │ ││ │ │ │③富邦銀行 │③78,000元(分2 │ │ ││ │ │ │ 帳號0000000000│ 次)100,000 元│ │ ││ │ │ │ 92號 │(分4 次) │ │ │├──┼───┼────┼────────┼────────┼──────────────┼─────┤│ 2 │地○○│94年10月│①94年10月17日 │①65,000元 │⒈被害人地○○警詢(刑事偵卷│ ││ │(即起│15日 │ 新竹寶山大崎郵│ │ 一p561-562) │ ││ │訴書附│(94年10│ 局 │ │⒉郵局匯款執據 │ ││ │表編號│月17日、│ 帳號0000000000│ │ ①(刑事偵卷一p563) │ ││ │49) │11月18日│ 8066號 │ │ ②③(刑事偵卷一p564) │ ││ │ │、11月23│ 乙R○ │ │⒊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日匯款)│②94年11月18日 │②900,000 元 │ ②(本院367 卷二p35 、44 │ ││ │ │ │ 台北樹林迴龍郵│ │ )③(刑事偵二卷p1378-1 │ ││ │ │ │ 局 │ │ 379)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⒋附表十四卯○○處扣押物品編│ ││ │ │ │ 3621號 │ │ 號6即③帳號 │ ││ │ │ │ 乙S○ │ │ │ ││ │ │ │③94年11月23日 │③1,100,000元 │ │ ││ │ │ │ 基隆安瀾橋郵局│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 0725號 │ │ │ ││ │ │ │ 丑○○ │ │ │ │├──┼───┼────┼────────┼────────┼──────────────┼─────┤│ 3 │乙T○│94年12月│中國信託屏東分行│①2,000元 │⒈被害人乙TO警詢(刑事偵卷│ ││ │(即起│2 日 │帳號000000000000│②6,000元 │ 一p6 84) │ ││ │訴書附│(94年12│號 │ │⒉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刑│ ││ │表編號│月2 、3 │ │ │ 事偵二卷p0000-0000) │ ││ │79) │日匯款)│ │ │⒊附表十四卯○○處扣押物品編│ ││ │ │ │ │ │ 號13 │ │├──┼───┼────┼────────┼────────┼──────────────┼─────┤│合計│ │ │ │2,417,946 元 │ │卯○○分得││ │ │ │ │ │ │之總額 ││ │ │ │ │ │ │110,8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八:網路購物詐欺
┌──┬───┬────┬────────┬────────┬──────────────┬─────┐
│編號│被害人│ 時  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
├──┼───┼────┼────────┼────────┼──────────────┼─────┤
│01  │甲宇○│94年8月7│①新莊郵局      │①63,500        │⒈被害人甲宇○警詢(偵卷p98-│⒈起訴書附│
│    │(即起│日(94年│  帳號0000000000│                │  99、刑事偵卷一p539-540)  │  表誤載為│
│    │訴書附│8 月8 、│  7323號        │                │⒉郵局匯款執據(偵卷p100、10│  「小蜜蜂│
│    │表編號│9 日匯款│  C○○        │                │  1、刑事偵卷一p541、542)  │  集團」  │
│    │47)  │)      │②南投埔里郵局  │②100,000       │⒊0000000000 94 年8 月4 日13│⒉寅○○分│
│    │      │        │  帳號0000000000│                │  時33分26秒譯文(聽四卷p42 │  得6,350 │
│    │      │        │  516號         │                │  ):寅○○報①帳號        │          │
│    │      │        │  乙U○        │                │⒋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刑│          │
│    │      │        │                │                │  事偵二卷p992-996)        │          │
└──┴───┴────┴────────┴────────┴──────────────┴─────┘
附表九:無被害人筆錄之被害人匯款資料(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
        字第9107號併案)
┌──┬───┬────┬────────┬────────┬──────────────┬─────┐
│編號│被害人│ 時  間 │匯入帳號        │金額            │證據資料                    │備註      │
├──┼───┼────┼────────┼────────┼──────────────┼─────┤
│ 1  │乙V○│(詐騙時│①94年8 月10日  │①100,000 元    │⒈郵局匯款執據(併偵卷一p182│          │
│    │      │間不明)│  臺北華江橋郵局│                │  、p183)                  │          │
│    │      │        │  帳號0000000000│                │⒉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刑│          │
│    │      │        │  0166號        │                │  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  甲A○        │②100,000 元    │  p0000-0000)              │          │
│    │      │        │②94年8 月11日  │                │⒊0000000000 94 年8 月5 日14│          │
│    │      │        │  臺北華江橋郵局│                │  時25分01秒譯文(聽四卷p42 │          │
│    │      │        │  帳號0000000000│                │  ):寅○○報①、②帳號    │          │
│    │      │        │  9805號        │                │                            │          │
│    │      │        │  甲E○        │                │                            │          │
├──┼───┼────┼────────┼────────┼──────────────┼─────┤
│ 2  │乙W○│(詐騙時│永靖郵局        │63,500元        │⒈郵局匯款執據(併偵卷一p197│          │
│    │      │間不明)│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4年8 │52號            │                │⒉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刑│          │
│    │      │月18日匯│甲D○          │                │  事偵二卷p0000-0000、1368-1│          │
│    │      │款)    │                │                │  369)                     │          │
│    │      │        │                │                │⒊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6 │          │
├──┼───┼────┼────────┼────────┼──────────────┼─────┤
│ 3  │乙X○│(詐騙時│94年8 月19日    │①30,000元      │⒈郵局匯款執據(併偵卷一p185│          │
│    │      │間不明)│永靖郵局        │②33,000元      │  、p186)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⒉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刑│          │
│    │      │        │52號            │                │  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        │甲D○(被害人誤│                │  0000-0000 )              │          │
│    │      │        │載為蔣OO)    │                │⒊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6 │          │
├──┼───┼────┼────────┼────────┼──────────────┼─────┤
│ 4  │乙Z○│(詐騙時│彰化永靖郵局    │①33,500元      │⒈郵局匯款執據(併偵卷一p188│          │
│    │      │間不明)│帳號000000000000│②30,000元      │  、p189)                  │          │
│    │      │(94年8 │52號            │                │⒉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刑│          │
│    │      │月22、25│甲D○          │                │  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日匯款)│                │                │  0000-0000 )              │          │
│    │      │        │                │                │⒊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6 │          │
├──┼───┼────┼────────┼────────┼──────────────┼─────┤
│ 5  │乙Y○│(詐騙時│永靖郵局        │480,000元       │⒈郵局匯款執據(併偵卷一p191│          │
│    │      │間不明)│帳號000000000000│                │  )⒉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94年8 │52號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  │          │
│    │      │月26日匯│甲D○          │                │  0000-0000)               │          │
│    │      │款)    │                │                │⒊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6 │          │
├──┼───┼────┼────────┼────────┼──────────────┼─────┤
│ 6  │乙a○│(詐騙時│郵局            │63,500元        │⒈郵局匯款執據(併偵卷一p195│          │
│    │      │間不明)│帳號000000000000│                │  )⒉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          │
│    │      │(94年9 │20號            │                │  (刑事偵二卷p0000-0000、13│          │
│    │      │月6 日匯│甲I○          │                │  67 )                     │          │
│    │      │款)    │                │                │⒊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8 │          │
├──┼───┼────┼────────┼────────┼──────────────┼─────┤
│ 7  │乙b○│(詐騙時│郵局            │63,500元        │⒈郵局匯款執據(併偵卷一p193│          │
│    │      │間不明)│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4年9 │20號            │                │⒉人頭帳戶開戶暨交易明細(刑│          │
│    │      │月16日匯│甲I○          │                │  事偵二卷p0000-0000、1367)│          │
│    │      │款)    │                │                │⒊附表十二寅○○扣押物編號8 │          │
├──┼───┼────┼────────┼────────┼──────────────┼─────┤
│合計│      │        │                │997,000元       │                            │寅○○分得│
│    │      │        │                │                │                            │之總額    │
│    │      │        │                │                │                            │99,700元  │
└──┴───┴────┴────────┴────────┴──────────────┴─────┘
附表十:庚○○位於臺北市○○區○○路1 段629 巷33弄7 號5
        樓住處扣得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NOKIA 牌手機(序號:    │1支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  │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1張         │        │
│    │申請表                  │            │        │
├──┼────────────┼──────┼────┤
│ 3  │電話卡片(0000000000 00 │1張         │        │
│    │號)                    │            │        │
├──┼────────────┼──────┼────┤
│ 4  │庚○○所開立之誠泰銀行、│各1本       │        │
│    │郵政存簿、台北銀行存簿  │            │        │
└──┴────────────┴──────┴────┘
附表十一:辛○○位於臺北市○○區○○街30巷12號4 樓之26住
          處扣得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辛○○所開立之郵局帳號00│1本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2  │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2本         │        │
│    │通行証」(號碼:00000000│            │        │
│    │566748)                │            │        │
├──┼────────────┼──────┼────┤
│ 3  │神州卡「卡號:0000000000│2張         │        │
│    │0000000000」(大陸門號SI│            │        │
│    │M 卡)                  │            │        │
├──┼────────────┼──────┼────┤
│ 4  │NOKIA 牌手機(序號:3507│1支         │        │
│    │00000000000)           │            │        │
├──┼────────────┼──────┼────┤
│ 5  │SHARP 牌手機(Vodafone90│1支         │        │
│    │3SH ,序號:000000000000│            │        │
│    │482)                    │            │        │
├──┼────────────┼──────┼────┤
│ 6  │和信SIM 卡(門號:092796│1張         │        │
│    │5137)                  │            │        │
├──┼────────────┼──────┼────┤
│ 7  │遠傳SIM 卡(卡號:013813│1張         │        │
│    │000000000 ,門號:095516│            │        │
│    │8698)                  │            │        │
└──┴────────────┴──────┴────┘
附表十二:寅○○位於臺北市○○區○○路1 段737 巷19弄10號
          3樓住處扣得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乙L○上海銀行中和分行帳│各1本及1張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提款卡                  │            │        │
├──┼────────────┼──────┼────┤
│ 2  │乙c○臺灣企銀帳號000000│各1 本及1張 │附表五編│
│    │00000號存褶、金融卡     │            │號8、9  │
├──┼────────────┼──────┼────┤
│ 3  │乙d○聯邦銀行後埔分行帳│1本         │        │
│    │號000000000000號存褶    │            │        │
├──┼────────────┼──────┼────┤
│ 4  │乙h○板信銀行帳號000000│各1 本及1張 │        │
│    │00000000號存褶、金融卡  │            │        │
├──┼────────────┼──────┼────┤
│ 5  │乙e○新莊郵局帳號000000│各1本及1張  │        │
│    │00000000號存褶、提款卡  │            │        │
├──┼────────────┼──────┼────┤
│ 6  │甲D○彰化永靖郵局帳號00│1張         │附表一編│
│    │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            │號5、 附│
│    │                        │            │表九編號│
│    │                        │            │2 、3 、│
│    │                        │            │4 、5   │
├──┼────────────┼──────┼────┤
│ 7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1張         │        │
│    │8298金融卡              │            │        │
├──┼────────────┼──────┼────┤
│ 8  │甲I○三重郵局帳號000000│1張         │附表一編│
│    │00000000號金融卡        │            │號9 、10│
│    │                        │            │、11、附│
│    │                        │            │表九編號│
│    │                        │            │6、7    │
├──┼────────────┼──────┼────┤
│ 9  │C○○中國信託帳號000000│1張         │        │
│    │000000號金融卡          │            │        │
├──┼────────────┼──────┼────┤
│ 10 │乙f○南港富康郵局帳號00│1張         │        │
│    │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            │        │
├──┼────────────┼──────┼────┤
│ 11 │乙g○重中興橋郵局帳號24│各1本及1張  │        │
│    │000000000000號存褶、提款│            │        │
│    │卡                      │            │        │
├──┼────────────┼──────┼────┤
│ 12 │乙寅○新莊後港路郵局帳號│各1 本及1張 │附表三編│
│    │00000000000041號存褶、金│            │號8     │
│    │融卡                    │            │        │
├──┼────────────┼──────┼────┤
│ 13 │乙i○中和大華郵局帳號03│各1本及1張  │        │
│    │000000000000號存褶、提款│            │        │
│    │卡                      │            │        │
├──┼────────────┼──────┼────┤
│ 14 │乙j○台北青田郵局帳號00│1張         │        │
│    │00000000000 號金融卡    │            │        │
├──┼────────────┼──────┼────┤
│ 15 │乙k○中壢建國路郵局卡號│1張         │        │
│    │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            │        │
├──┼────────────┼──────┼────┤
│ 16 │乙l○中和泰和街郵局帳號│1張         │附表二編│
│    │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            │號31    │
├──┼────────────┼──────┼────┤
│ 17 │乙m○板橋溪崑郵局帳號03│1張         │        │
│    │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            │        │
├──┼────────────┼──────┼────┤
│ 18 │乙丙○土城郵局帳號031102│1張         │附表三編│
│    │00000000號金融卡        │            │號31    │
├──┼────────────┼──────┼────┤
│ 19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1張         │        │
│    │1238號金融卡            │            │        │
├──┼────────────┼──────┼────┤
│ 20 │記載提領贓款帳冊        │1本         │        │
├──┼────────────┼──────┼────┤
│ 21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1支         │SIM 卡非│
│    │0000000 號,含SIM 門號09│            │屬被告寅│
│    │00000000)              │            │OO所有│
│    │                        │            │,不予沒│
│    │                        │            │收      │
├──┼────────────┼──────┼────┤
│ 22 │存匯款單                │6張         │        │
├──┼────────────┼──────┼────┤
│ 23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1疊         │        │
├──┼────────────┼──────┼────┤
│ 24 │乙m○等人身分證影本    │6張         │        │
├──┼────────────┼──────┼────┤
│ 25 │印章                    │7顆         │        │
├──┼────────────┼──────┼────┤
│ 26 │中國移動通信GSM-BOX     │2台         │        │
├──┼────────────┼──────┼────┤
│ 27 │電腦(含主機、螢幕、鍵盤│1組         │        │
│    │)                      │            │        │
├──┼────────────┼──────┼────┤
│ 28 │詐騙教戰守則1本         │1本         │        │
├──┼────────────┼──────┼────┤
│ 29 │現金(新臺幣)          │431,000 元  │        │
└──┴────────────┴──────┴────┘
附表十三:癸○○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157 號13樓居處扣得
          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現金(新臺幣1 千元整)  │157 張(單位│        │
│    │                        │:紙鈔1 張)│        │
├──┼────────────┼──────┼────┤
│ 2  │現金(澳幣、大西洋銀行券│6 張(單位:│        │
│    │5 百元整)              │紙鈔1 張)  │        │
├──┼────────────┼──────┼────┤
│ 3  │現金(澳幣、大西洋銀行券│1 張(單位:│        │
│    │1 百元整)              │紙鈔1 張)  │        │
├──┼────────────┼──────┼────┤
│ 4  │現金(澳幣、大西洋銀行券│1 張(單位:│        │
│    │十元整)                │紙鈔1 張)  │        │
├──┼────────────┼──────┼────┤
│ 5  │現金(港幣1百元整)     │2 張(單位:│        │
│    │                        │紙鈔1 張)  │        │
├──┼────────────┼──────┼────┤
│ 6  │易付卡                  │5張         │        │
├──┼────────────┼──────┼────┤
│ 7  │易付儲值卡              │27張        │        │
├──┼────────────┼──────┼────┤
│ 8  │身分證正本(乙n○、蘇O│12張        │        │
│    │O等人)                │            │        │
├──┼────────────┼──────┼────┤
│ 9  │駕照正本(任OO等人)  │4張         │        │
├──┼────────────┼──────┼────┤
│ 10 │健保卡(乙n○等人)    │10張        │        │
├──┼────────────┼──────┼────┤
│ 11 │銀行存褶                │2本         │        │
├──┼────────────┼──────┼────┤
│ 12 │台新銀行現金卡          │1張         │        │
├──┼────────────┼──────┼────┤
│ 13 │遠東銀行、誠泰銀行信用卡│2張         │        │
├──┼────────────┼──────┼────┤
│ 14 │護照(偽造「乙o○」)  │1本         │        │
├──┼────────────┼──────┼────┤
│ 15 │台胞證(偽造「乙o○」)│1本         │        │
├──┼────────────┼──────┼────┤
│ 16 │存款單及刷卡簽單        │2張         │        │
├──┼────────────┼──────┼────┤
│ 17 │帳冊及電話資料          │1疊         │        │
├──┼────────────┼──────┼────┤
│ 18 │電話簿                  │2本         │        │
├──┼────────────┼──────┼────┤
│ 19 │通訊錄                  │2張         │        │
├──┼────────────┼──────┼────┤
│ 20 │乙o○私章              │1枚         │車號0000│
│    │                        │            │-00號自 │
│    │                        │            │小客車上│
│    │                        │            │查扣    │
├──┼────────────┼──────┼────┤
│ 21 │帳單資料                │1本         │同上    │
├──┼────────────┼──────┼────┤
│ 22 │偽造身分證及汽車駕照    │2張         │偽造身分│
│    │                        │            │「乙o○│
│    │                        │            │」,貼「│
│    │                        │            │癸○○」│
│    │                        │            │相片    │
├──┼────────────┼──────┼────┤
│ 23 │身分證影本              │1包         │        │
├──┼────────────┼──────┼────┤
│ 24 │手機(含SIM 卡)(手機序│3支         │SIM 卡非│
│    │號:00000000000000/8、35│            │屬被告癸│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OO所有│
│    │822991)                │            │,不予沒│
│    │                        │            │收      │
└──┴────────────┴──────┴────┘
附表十四:卯○○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288 巷32號3 樓住處
          扣得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新臺幣千元紙鈔          │345張       │        │
├──┼────────────┼──────┼────┤
│ 2  │乙p○大溪郵局帳號000000│1張         │        │
│    │0-0000000 號提款卡      │            │        │
├──┼────────────┼──────┼────┤
│ 3  │乙q○臺南安南郵局帳號00│1張         │        │
│    │00000-0000000 號提款卡  │            │        │
├──┼────────────┼──────┼────┤
│ 4  │乙r○大湳郵局帳號012102│1張         │        │
│    │0-0000000 號提款卡      │            │        │
├──┼────────────┼──────┼────┤
│ 5  │乙w○中埔後庄郵局帳號00│1張         │        │
│    │00000-0000000 號提款卡  │            │        │
├──┼────────────┼──────┼────┤
│ 6  │丑○○基隆安瀾橋郵局帳號│各1 本、1 張│附表四編│
│    │0000000-0000000 號存摺、│、1 各      │號20、附│
│    │提款卡及印章            │            │表七編號│
│    │                        │            │2       │
├──┼────────────┼──────┼────┤
│ 7  │乙s○五股褒仔寮郵局帳號│各1本、1張  │        │
│    │0000000-0000000 號存摺、│            │        │
│    │提款卡                  │            │        │
├──┼────────────┼──────┼────┤
│ 8  │乙t○新竹商銀竹東分行帳│1張         │        │
│    │號00000000000 號提款卡  │            │        │
├──┼────────────┼──────┼────┤
│ 9  │乙u○新竹商銀嘉義分行帳│1張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            │        │
│    │卡                      │            │        │
├──┼────────────┼──────┼────┤
│ 10 │乙v○新竹商銀北新竹分行│1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提│            │        │
│    │款卡                    │            │        │
├──┼────────────┼──────┼────┤
│ 11 │乙x○新竹商銀環北方行帳│1張         │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提款│            │        │
│    │卡                      │            │        │
├──┼────────────┼──────┼────┤
│ 12 │乙y○中國信託竹北分行帳│各1本、1張  │        │
│    │號000000000000號存摺、提│            │        │
│    │款卡                    │            │        │
├──┼────────────┼──────┼────┤
│ 13 │王OO中國信託帳號000000│1張         │附表七編│
│    │000000號提款卡          │            │號3     │
├──┼────────────┼──────┼────┤
│ 14 │乙z○中國信託帳號000000│1張         │        │
│    │000000號提款卡          │            │        │
├──┼────────────┼──────┼────┤
│ 15 │丙甲○安泰銀行帳號0000-0│1張         │        │
│    │000000000號提款卡       │            │        │
├──┼────────────┼──────┼────┤
│ 16 │乙卯○安泰銀行帳號0000-0│1張         │        │
│    │000000000號提款卡       │            │        │
├──┼────────────┼──────┼────┤
│ 17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1張         │        │
│    │提款卡                  │            │        │
├──┼────────────┼──────┼────┤
│ 18 │丙乙○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帳│1張         │        │
│    │號0000000000000 號提款卡│            │        │
├──┼────────────┼──────┼────┤
│ 19 │乙卯○合庫銀行北新竹分行│1張         │附表三編│
│    │帳號0000000000008 號提款│            │號9     │
│    │卡                      │            │        │
├──┼────────────┼──────┼────┤
│ 20 │丙丙○台新銀行鳳山分行帳│各1本、1張  │        │
│    │號000000 00000000 號存摺│            │        │
│    │、提款卡                │            │        │
├──┼────────────┼──────┼────┤
│ 21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1張         │        │
│    │號提款卡                │            │        │
├──┼────────────┼──────┼────┤
│ 22 │乙z○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1張         │        │
│    │行帳號00000000 0000 號提│            │        │
│    │款卡                    │            │        │
├──┼────────────┼──────┼────┤
│ 23 │匯款單及明細            │8張         │        │
├──┼────────────┼──────┼────┤
│ 24 │新竹貨運託運單          │1張         │        │
├──┼────────────┼──────┼────┤
│ 25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5支         │        │
│    │0000000 、1 支歸零、3566│            │        │
│    │0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92645、000000000000000)│            │        │
├──┼────────────┼──────┼────┤
│ 26 │丙丁○身分證及健保卡    │各1張       │        │
├──┼────────────┼──────┼────┤
│ 27 │雜記紙                  │3張         │        │
├──┼────────────┼──────┼────┤
│ 28 │丙戊○楊梅埔新郵局帳號  │1本         │        │
│    │0000000-0000000 號存摺  │            │        │
└──┴────────────┴──────┴────┘
附表十五:子○○及丑○○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199 號5
          樓之1、502室租屋處扣得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各1本、1張  │        │
│    │0 號存摺、提款卡        │            │        │
├──┼────────────┼──────┼────┤
│ 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         │        │
│    │存摺                    │            │        │
├──┼────────────┼──────┼────┤
│ 3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各1本、1張  │        │
│    │號存摺、提款卡          │            │        │
├──┼────────────┼──────┼────┤
│ 4  │萬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各1本、1張  │        │
│    │0000-0-0號存摺、提款卡  │            │        │
├──┼────────────┼──────┼────┤
│ 5  │華南商銀帳號000-00-00000│1本         │        │
│    │9-7 號存摺              │            │        │
├──┼────────────┼──────┼────┤
│ 6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各1本、1張  │        │
│    │號存摺、提款卡          │            │        │
├──┼────────────┼──────┼────┤
│ 7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1本         │        │
│    │號存摺                  │            │        │
├──┼────────────┼──────┼────┤
│ 8  │萬泰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各1本、1張  │        │
│    │-0-8號存摺、提款卡      │            │        │
├──┼────────────┼──────┼────┤
│ 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各1本、1張  │        │
│    │9 號存摺、提款卡        │            │        │
├──┼────────────┼──────┼────┤
│10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1本         │        │
│    │號存摺                  │            │        │
├──┼────────────┼──────┼────┤
│11  │華南商銀帳號00-00-000000│1本         │        │
│    │-3號存摺                │            │        │
├──┼────────────┼──────┼────┤
│12  │印章                    │3枚         │        │
├──┼────────────┼──────┼────┤
│13  │SIM卡                   │6片         │        │
├──┼────────────┼──────┼────┤
│14  │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  │1支         │SIM 卡非│
│    │0000000000,序號:351182│            │屬被告子│
│    │000000000)             │            │OO所有│
│    │                        │            │,不予沒│
│    │                        │            │收      │
├──┼────────────┼──────┼────┤
│15  │行動電話(含SIM 卡門號  │1支         │SIM 卡非│
│    │0000000000,序號:567400│            │屬被告丑│
│    │0000000)               │            │OO所有│
│    │                        │            │,不予沒│
│    │                        │            │收      │
├──┼────────────┼──────┼────┤
│16  │行動電話                │1支         │        │
├──┼────────────┼──────┼────┤
│17  │記事本                  │3本         │        │
├──┼────────────┼──────┼────┤
│18  │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        │
└──┴────────────┴──────┴────┘
附表十六:酉○○於94年12月24日在高雄國際機場出境大廳為警
          查獲時扣得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電話筆記本              │1本         │        │
└──┴────────────┴──────┴────┘
附表十七:壬○○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路2 之1 號住處
          扣得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電話筆記紙              │3張         │        │
├──┼────────────┼──────┼────┤
│ 2  │中國電信儲值卡          │1張         │        │
└──┴────────────┴──────┴────┘
附表十八:甲○○位於彰化縣永靖鄉○○路551 號住處扣得之物
          品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 1  │大陸行動電話SIM卡       │1塊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7、81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