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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楊明佳張誌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E○○
被告
癸○○
被告
寅○○
被告
B○○
被告
天○○
被告
申○○
被告
H○○
被告
G○○
被告
壬○○
被告
未○○
被告
玄○○
被告
宇○○
被告
己○○
被告
D○○
被告
庚○○
被告
戊○○
被告
J○○
被告
辰○○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4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肆年,E○○、癸○○、B○○、天○○、申○○、H○○、G○○、壬○○、未○○、D○○、庚○○、戊○○並均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又寅○○、玄○○、宇○○、己○○、J○○、辰○○並均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吳宗豪、陳玉英(該2 人涉案部分另經本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在案)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銀行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自民國96年6 月間起,以招攬「千益民間合會」(下稱千益合會)業務為由,對社會大眾招攬投資,並於96年8 月2 日,由吳宗豪在臺北縣新莊市○○路312 號10樓成立匯盈公司,推由陳玉英擔任合會會首,由匯盈公司擔任上開合會之連帶保證人,且提供場地處理文書作業、計算會款、資金投資等事宜,並僱請有犯意聯絡之林玎娥(另經本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在案)、E○○擔任會計及先後聘請有犯意聯絡之辛月英、林廷財(以上2 人另經本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並均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在案)及寅○○、玄○○、宇○○、己○○、J○○、辰○○擔任處長,彭靖筠(另經本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4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在案)、癸○○、B○○、天○○、申○○、H○○、G○○、壬○○、未○○、D○○、庚○○、戊○○擔任經理,吳宗豪、辛月英、林廷財、彭靖筠亦身兼招攬合會之說明會講師或主持人,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入會之模式經營,且該合會為避免會員搶先競標,規定以抽籤方式標會,使合會會員僅能於每月存入一筆錢,並在抽籤抽中後領回自己存入之款項及加上入會期間之利息,其方法為:以每25人為1 組,由陳玉英為會首,會期為26個月,起會第1 個月,會員先將會款7,500元及預付管理費5,000 元(合計12,500元),以現金繳付或匯款至陳玉英之聯邦商業銀行中港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板橋新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金融帳戶內,供陳玉英、吳宗豪調度運用。自第2 個月起,經匯盈公司以抽籤抽中之得標者,即可領回原繳交之7,500 元會款、每月利息2,500 元及扣除每期管理費200 元後所返還之預付管理費4,800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款10,000元。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7,500 元,第3 個月經抽籤抽中之得標者,即可領回已繳交之15,000元會款、2 個月之利息計5,000 元及扣除2 期管理費計400 元後所返還之預付管理費4,600 元(每抽籤1 次,即從前開預付管理費內扣除200 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款10,000元。而未抽中之其餘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7,500 元,依此類推,最後1 期之得標者,即可領回25萬元後退出,陳玉英等人即以此方式,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換算為月息30分),以誘使投資人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又為鼓勵會員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千益合會設有階級制度及獎金制度,隨會員招攬投資人入會會數之增加,循序賦予會員「會主任」(招攬會數1 會至31會)、「會副理」(招攬會數32會至150 會)、「會經理」(所招攬之會員中有3 位已成為會副理,每位副理招攬會數達50會以上,整組會數達151 會以上)、「會處長」(所招攬之會員中有3 位已成為會經理,整組會數達501 會以上)等職位,凡擔任「會經理」及「會處長」職位者,應輪值處理千益合會事務、定期開會討論千益合會經營事項及在說明會或訓練課程中擔任講師或主持人,對外推廣合會業務,另可按月領取10,000元或45,000元之月薪,並就其所屬群組內之每1 新會領取150 元之「新舊會獎金」,而當其所招攬之下線會員成為「會經理」時,其即可領取1 萬元之「培育獎金」;另會員每日至匯盈公司打卡上課及推廣合會,亦可領取100 元之「上課津貼」,每招攬1 人入會,則可按其職位領取1,000元至2,500 元不等之「直接介紹獎金」(又名「推薦獎金」),而其上線會員亦可按其職位領取250 元至500 元不等之「差額獎金」,並視當月份會員個人所招攬之入會人數或整組成員所招攬之會數,發放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津貼」,以上開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以吸收款項,誘使投資人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嗣於98年3 月9 日至11日間,陳玉英、吳宗豪並動用其等向會員所吸收之款項,對匯盈公司增資3,000 萬元後,再以匯盈公司名義購得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街9 號4 樓之建物,而將經營地點擴及上址,陳玉英等人自經營「千益合會」起迄98年5 月25日止,約計吸收資金57,602,158元(其中聯邦銀行帳戶吸收之資金為17,521,500元、合作金庫帳戶吸收之資金為21,938,797元、郵局帳戶吸收之資金為14,368,561元、以現金繳納所吸收之資金為3,373,300 元、40萬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核並無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證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及渠等之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吳宗豪、陳玉英林玎娥、林廷財、辛月英、彭靖筠在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另案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供述情節相符,且經證人即被害人李金河、地○○、午○○、I○○、A○○、C○○、黃○○、F○○、戌○○、酉○○、子○○、宙○○、乙○○○、辛○○、K○○、卯○○、巳○○、丙○○、丁○○、丑○○、L○○、甲○○、亥○○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共犯陳玉英收受上開存款所用之帳戶資料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98年9 月18日合金東莊存字第0980004253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表32紙、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表15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97年10月17日合金東莊存字第0970004606號函暨附件之開戶基本資料1 紙、提存明細表12紙、合庫投資人資料表2 紙、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3 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新莊分行97年11月19日合金東莊存字第0970005141號函暨附件ODMO大額通貨交易登錄及補建資料交易表2 紙、各類存款分戶交易明細表25紙、客戶當月份交易資料查詢單4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98年10月5 日板營字第0980201840號函暨附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6紙、板橋新海郵局郵政存簿儲金交易明細表8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17日儲字第0970077365號函暨附件開戶資料1 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3紙、郵局投資人資料表9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3日儲字第0970084230號函暨附件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達新臺幣100 萬以上登記簿1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1 月20日儲字第0980009039號函暨附件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紙、板橋新海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3紙、聯邦商業銀行中港簡易型分行98年9 月21日98聯銀中港字第0062號函暨附件PB09存摺存款明細表10紙、綜合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表11紙、聯邦商業銀行中港簡易型分行98年3 月31日98聯銀中港字第0019號函暨附件100 萬元以上之單筆現金交易明細表3 紙、匯款單13紙、票據號碼付款行號等紀錄表1 紙、聯邦商業銀行98年3 月11日(98)聯銀業管字第2638號函暨附件開戶基本資料1 紙、交易明細表7 紙、聯邦銀行PB09存摺存款明細表11紙、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1 紙、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1 月15日臺新作文字第09800640號函暨附件之取款憑條2 紙、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1 紙、五股鄉農會98年4 月8 日五農信字第0981000263號函暨附件陳玉英之帳號匯款紀錄表1 紙、匯入匯款明細表4 紙在卷可佐,並有陳玉英提出之理財規劃、民間合會參加方式、參加1 會每月開標一次之試算表之宣傳資料、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 紙、吳宗豪提出之匯盈資產管理之說明資料、合會書各1 紙、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1 件、被害人張容瑞提出之匯盈互助會會員(6名受害人)名單、會員入會申請書各1 紙、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表2 紙、合會書6 紙、光碟1 片、被害人李金河(千益合會會員李廖蘭花之子)提出之試算表2 紙、匯盈公司名片3 紙、合會暖身的溝通流程2 紙、合會書約定條款內容、組織管理表、9/15標會名單、試算表各1 紙、現場照片13幀、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表3 紙、被害人L○○提出之會員入會申請書3 紙、每人參加12會之試算表4 紙、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 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紙、匯豐存款帳戶對帳單4 紙、合會書讓渡書8 紙、被害人戌○○提出之會員入會申請書4 紙、繳款明細表10紙、合會書3 紙、被害人黃○○提出之名片4 紙、合會書1 紙、被害人宙○○提出之合會書1 紙、被害人巳○○提出之文宣2 紙、會員入會申請書1 紙、合會書1 紙、千益合會相關宣傳資料即臺灣獲利的第三波之宣傳資料、匯盈資產管理表、法律顧問證書、「善用錢滾錢當個有錢人」之宣傳資料、互助聯誼會參加方式及計算表、合會(簡稱不倒會)小市民變新貴之互助會計算表各1 紙、黃金理財專案之宣傳資料3 紙、會員入會申請書、民間合會福利制度表各1 紙、獎金支出表19紙、月薪表4 紙、計算草稿8 紙、民間合會福利制度直接介紹獎金、制度剖析3 紙、合會會員名冊48紙、陳玉英整理之計算表、名片(鐘馨華)、組織圖各1 紙、計算紙13紙、2 、3 月份報表各1紙、記事本23紙、匯盈資產管理、剪報資料、匯盈三階段計畫、三年計畫五十元、千益合會展望、處長的夢想、制度剖析、福利制度、辛苦一輩子享受一輩子、穩定收入圓夢計畫、經理會議等宣傳資料各1 紙、薪俸袋12只、值星處長、經理輪值表、千益合會展望、報載非法吸金事件之分析、探討與比較、民間合會福利制度、制度剖析、月薪表各1 紙、97年度3 、7 至10月份獎金支出表23紙、直推組織圖查詢、互助聯誼會24會、單會獲利一覽表、合會書、互助會比較表、互助聯誼會、民間互助會與互助聯誼會風險評估表各1 紙、值星經理輪值表4 紙、值星處長輪值表3 紙、四月處長、經理成功心路歷程分享2 紙、改良式互助會也是不倒會、財富倍增的葵花寶典、合會安全機制、問與答、理財規劃、精英訓練、10、11月份課程表等宣傳資料各1 紙、合會暖身的溝通流程2 紙、小市民變新貴、快速成功計畫、制度剖析、業務獎金表等宣傳資料各1 紙、經理、處長簽到名單3 紙、直推組織圖查詢12紙、辛月英之記事本48紙、匯盈公司說明會譯文1 件、現場錄影翻拍照片20幀、現場照片12幀、陳玉英、吳宗豪、林玎娥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及室內電話之監聽譯文55紙、匯盈公司傳真機通訊內容擷取之內容資料98紙、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理財處98年3 月26日日銀字第0982W00037120 號函暨附件之陳勝弘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紙佐卷可考,堪認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前開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

二、再者,觀諸共犯陳玉英前開所召集之合會計算方式為每組合會之會期為26個月,每月會款為7,500 元,且首會應預收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會首月應付之會款為12,500元,次月以後應付之會款為7,500 元,並由會員以現金繳納或匯款至陳玉英設於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等帳戶繳納等情,為被告B○○、申○○、H○○、壬○○、未○○、玄○○、D○○、庚○○、G○○、宇○○、己○○,及共犯吳宗豪、陳玉英、林玎娥、林廷財、辛月英、彭靖筠,暨被害人李金河、千益合會會員地○○、午○○、I○○、A○○、C○○、黃○○、F○○、戌○○、酉○○、子○○、宙○○、乙○○○、辛○○、K○○、卯○○、巳○○、丙○○、丁○○、丑○○、L○○、甲○○、亥○○供證明確,可知陳玉英等人係以收受現金或匯款至陳玉英上開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等3 個帳戶之方式,違法吸收資金,而其中就現金部分,於98年5 月5 日10時20分許,在匯盈公司內為警扣得現金5,373,300 元、40萬元,其中40萬元現金部分,係匯盈公司之行政會計E○○於匯盈公司內收取千益合會會員所繳納之會費之情,業據被告E○○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98年度偵字第13399 號偵查卷一第93至95頁);再就扣案之現金5,373,300 元部分,共犯陳玉英於警詢時即明確供稱:(問:本日警方於匯盈公司你的辦公室金庫內查扣新臺幣500多萬元是何項費用?)都是會費,因為有些人標到,我要領出來準備發給他們等語(見同上偵查卷20頁),復於偵查中供稱:(問:警方扣得之5,373,300 元現金作何用途?)如果有會員標到會要支付給會員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423 頁),並於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供承:扣案之現金,其中有200 萬元係自其上開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等3 個帳戶中所提領以供發放得標會員之合會金,並非會員所繳納之現金會款,其餘現金始為會員繳納之現金會款等語(見本院前開卷三第63頁反面),是共犯陳玉英就扣案現金之用途及來源,迭自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稱之情節均一致,並無前後矛盾不符之處,再參以陳玉英等人以上開合會方式,違法吸收資金之期間,確有如常發放得標合會金予得標之會員一節,亦經上開合會會員證述明確,是共犯陳玉英供稱:扣案現金中,有200 萬元係自帳戶提領以供發放得標會員合會金,並非會員繳納之現金會款之情,核與上開合會經營情形相符,亦與常情不相違背,所稱之情節尚非無據,即堪採信,是警員雖於匯盈公司扣得現金5,373,300元,惟其中200 萬元並非會員繳納之現金會款,而係共犯陳玉英自帳戶中所提領以供給付得標會員之得標合會金,則此部分自帳戶所提領之200 萬元自不得算入陳玉英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僅其中扣案之3,373,300 元為會員以現金繳納之會款而得算入陳玉英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再就共犯陳玉英上開供會員匯款之聯邦銀行、合作金庫、郵局等3 個帳戶自開立起迄98年5 月25日止所存入之金額,就聯邦銀行帳戶為58,127,206元、合作金庫帳戶為39,103,266元、郵局帳戶為35,064,618元,合計上開3 帳戶總存入金額為132,295,090 元(計算式:58,127,206+39,103,266+35,064,618=132,295,090 ),此有上開3 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惟觀諸前開3 帳戶之交易明細,可知上開存入之金額有甚多筆均非前開合會頭期所須繳納之會款12,500元或之後每期所須繳納之會款7,500 元之倍數,核與共犯陳玉英辯稱:上開3 個帳戶雖有用以收受合會會員匯款之會費,惟伊亦有其他收入所使用,並非單純提供合會會員匯入會費之情不相違背,況依卷內上開3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所載,亦可知其中有多筆大額存入金額,如上開聯邦帳戶於97年6 月19日以現金存入140萬元、於97年7 月25日以現金存入90萬元、於97年7 月29日以現金存入140 萬元、97年12月8 日匯入300 萬元、於98年3 月11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120 萬元、於98年3 月17日又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1,051,900 元、於98年3 月17日匯入300 萬元、於98年3 月20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320,500 元、於98年3 月24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631,300 元、於98年3月31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306,000 元、於98年4 月16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16萬元、395,300 元、於98年4 月22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432,000 元、於98年4 月23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359,100 元、於98年4 月24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653,000 元、於98年4 月29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2,570,900 元、於98年5 月5 日以交換票據方式存入667,500 元,再上開郵局帳戶中,亦於97年10月13日匯入120 萬元、於98年4 月20日匯入637,500 元乙節,有前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佐,且上開大額之存入金額,亦均非前開合會頭期所須繳納之會款12,500元或之後每期所須繳納之會款7,500 元之倍數,足認上開多筆大額存入之金額顯非上開合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益徵共犯陳玉英辯稱:上開3 帳戶內之存入金額,並非全部皆係其經營上開合會所收受之合會會款之情,並非虛詞,而堪採信,且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時,於99年6 月14日會同陳玉英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勘驗室核對上開3 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據以區分上開3 帳戶中就聯邦銀行帳戶中有40,605,706元並非合會會款,僅17,521,500元為合會會款,另合作金庫帳戶中有17,164,469元並非合會會款,僅21,938,797元為合會會款,再郵局帳戶中有20,696,057元並非合會會款,僅14,368,561元為合會會款,亦即上開3 帳戶於前開期間所存入之總金額雖為132,295,090 元,然其中78,466,232元並非合會會款,而僅有53,828,858元為合會會款之情,業據共犯陳玉英勘驗核對明確,其每筆非屬合會會款之明細即詳如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於99年6 月14日勘驗筆錄暨附件明細表所載(見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卷卷三第3 至35頁),自足認陳玉英等人於上開經營合會期間所收受之金額為57,602,158元(以帳戶匯款收受之金額53,828,858元+扣案現金會款3,373,300 元+扣案由被告E○○收取之現金會款40萬元=57,602,158元)。至公訴意旨雖認陳玉英等人經營千益合會違法所吸收之資金高達128,594,013 元,然本院經遍查卷內全部事證,並無合會之名冊或收取之會款帳冊可供參考,且共犯吳宗豪、陳玉英、林玎娥亦均供稱:千益合會總共之總會數及所收取之資金並無登記,不記得共召集多少會數,亦不記得收取多少資金等語,且就會員以現金繳款部分,共犯陳玉英雖供稱會員平時亦可以現金繳納會款之情,然因共犯陳玉英已不記得曾收受多少現金會款,此部分亦無帳冊可供比對,除為警於匯盈公司現場查扣之現金外,就其他以現金繳納之會款部分,即欠事證證明,本院自無從認定被告等人有收取其他現金會款,是揆諸「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僅得以共犯陳玉英上開供會員匯款之3 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現場查扣之現金,從中認定被告等人違法所吸收之資金為57,602,158元,公訴意旨認被告E○○等人所收取之金額高達128,594,013 元部分,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此部分自無從資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又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匯盈公司以千益合會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報酬而收受存款,所收取之資金金額合計為57,602,158元(理由詳如貳、二所述),則匯盈公司前開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人雖非違法經營該管業務之匯盈公司實際負責人,然渠等與匯盈公司負責人即共犯吳宗豪、實際負責人即共犯陳玉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仍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規定處罰。再者,公訴意旨雖認匯盈公司所吸收之金額高達128,594,013 元,而認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論處,尚有未洽(理由詳如貳、二所述),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又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與吳宗豪、陳玉英、林玎娥、林廷財、辛月英、彭靖筠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雖均不具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所定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人,然與有該身分之匯盈公司負責人吳宗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並均減輕其刑。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反覆、延續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行為,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吸收資金行為,乃集合犯,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再查,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所為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犯行固無足取,然考量渠等係因貪圖獎金、津貼,始聽命於共犯吳宗豪、陳玉英之指示,對外推廣合會業務,並招攬不特定人入會,而渠等雖有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惟在該合會進行期間,吳宗豪、陳玉英均有依合會規定給付合會會員利息,亦有給付得標會員得標金,並無惡意倒會,拖欠得標會員得標金,並未造成參與合會會員受有鉅大損害,是被告E○○等18人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渠等因一時失慮致肇犯行,犯後又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主導本案之共犯陳玉英、吳宗豪業已與大多數之合會會員達成和解,有已付金額明細表、給付賠償款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 號卷二第68至117 頁),而被告E○○等18人所犯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之罪法定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與渠等之犯罪情節相較,實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對被告E○○等18人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受吳宗豪、陳玉英之僱用,向不特定人吸收款項,所吸收之金額達5,700 多萬元,對於金融秩序之影響頗鉅,然因吳宗豪、陳玉英業已與絕大多數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兼衡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品行、智識、生活狀況與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末按,被告E○○等18人行為後,刑法74條雖於98年9 月1日修正施行,惟因該條非屬刑法第2 條所稱法律之變更,故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本案自應適用98年9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新法。查被告E○○、癸○○、寅○○、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7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再被告B○○雖曾於93年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1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2 年,於93年5 月20日確定,並於95年5 月19日緩刑期滿等情,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此種情形,即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相同,仍與刑法第74條第1 款所規定之緩刑條件,並無不符(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B○○前開緩刑之宣告既已於95年5 月19日期滿,且亦無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有關緩刑宣告撤銷規定之適用,揆諸前述,自應認被告B○○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均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 年,用啟自新,並斟酌被告E○○、癸○○、寅○○、B○○、天○○、申○○、H○○、G○○、壬○○、未○○、玄○○、宇○○、己○○、D○○、庚○○、戊○○、J○○、辰○○等18人,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且為能建立渠等正確觀念,記取本案教訓,認應命被告E○○等18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在合會擔任會計之被告E○○及擔任「會經理」之被告癸○○、B○○、天○○、申○○、H○○、G○○、壬○○、未○○、D○○、庚○○、戊○○等12人,並均應分別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另擔任「會處長」之被告寅○○、玄○○、宇○○、己○○、J○○、辰○○等6 人,並均應分別向公庫支付30萬元,以啟自新。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共犯陳玉英等人所有而供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中華關懷協會組織表2 紙、中華關懷協會會旅遊名單1疊、中華關懷協會入會申請書1 疊、中華關懷協會未繳互助金明細1 疊、中華關懷理事長名片1 盒、房屋租賃契約書4本、老人會會員資料1 疊、匯盈公司存摺1 本、鍾馨華名片1 盒、寅○○名片1 盒、庚○○名片1 盒、辛月英處扣得之相關資料1 疊、中華關懷家庭扶助會背心1 件、陳玉英所有之手機2 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 卡)各1 枚等物,均核與本案犯行無關,又共犯陳玉英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聯邦銀行存摺、郵局存摺、合庫銀行換摺存摺各1 本,雖係共犯陳玉英所有而供合會會員匯入款項,然共犯陳玉英上開銀行帳戶亦有供其日常生活所用,並非單純僅供違反銀行法所用之物,再扣案之現金5,373,300 元、40萬元,係共犯陳玉英等人所收取之資金,自應發還被害人,而均無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惠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 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
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
┌──┬────────────┬────┬───────┬──────┐
│編號│文書物品名稱            │ 數 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 1. │直推組織圖              │2紙     │陳玉英(持有人│98年度偵字第│
│    │                        │        │林玎娥)      │19453 號卷卷│
│    │                        │        │              │二第389 頁  │
├──┼────────────┼────┼───────┼──────┤
│ 2. │互助會獲利一覽表        │4紙     │同  上        │同  上      │
├──┼────────────┼────┼───────┼──────┤
│ 3. │千益互助會合會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4. │會員名單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5. │會員入會申請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6. │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表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7. │會員得標金匯款收執聯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8. │開標單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9. │陳玉英帳戶交易明細表(收│1疊     │同  上        │同  上      │
│    │會費用)                │        │              │            │
├──┼────────────┼────┼───────┼──────┤
│ 10.│獎金分配表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11.│匯盈公司大小章          │1袋     │同  上        │同上卷第390 │
│    │                        │        │              │頁          │
├──┼────────────┼────┼───────┼──────┤
│ 12.│匯盈公司名片            │1盒     │陳玉英        │同上卷第391 │
│    │                        │        │              │頁          │
├──┼────────────┼────┼───────┼──────┤
│ 13.│筆記本                  │2本     │同  上        │同  上      │
├──┼────────────┼────┼───────┼──────┤
│ 14.│印鑑(陳玉英)          │2個     │同  上        │同  上      │
├──┼────────────┼────┼───────┼──────┤
│ 15.│匯盈公司印章            │1個     │同  上        │同  上      │
├──┼────────────┼────┼───────┼──────┤
│ 16.│匯盈現金支出傳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17.│千益互助會合會書        │1袋     │同  上        │同  上      │
├──┼────────────┼────┼───────┼──────┤
│ 18.│匯盈資產管理日報表      │1疊     │同  上        │同上卷第392 │
│    │                        │        │              │頁          │
├──┼────────────┼────┼───────┼──────┤
│ 19.│財富倍增葵花寶典        │2本     │同  上        │同  上      │
├──┼────────────┼────┼───────┼──────┤
│ 20.│匯盈照片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21.│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表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22.│支票明細                │1本     │陳玉英(持有人│同上卷第393 │
│    │                        │        │E○○)      │頁          │
├──┼────────────┼────┼───────┼──────┤
│ 23.│會員打卡單              │470紙   │同  上        │同  上      │
├──┼────────────┼────┼───────┼──────┤
│ 24.│會員申請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25.│會員繳款明細表          │71本    │同  上        │同  上      │
├──┼────────────┼────┼───────┼──────┤
│ 26.│收據單                  │44本    │同  上        │同  上      │
├──┼────────────┼────┼───────┼──────┤
│ 27.│支出傳票                │28本    │同  上        │同  上      │
├──┼────────────┼────┼───────┼──────┤
│ 28.│電腦主機                │1台     │同  上        │同  上      │
├──┼────────────┼────┼───────┼──────┤
│ 29.│值星處長輪值表          │1紙     │陳玉英(J○○│同上卷第398 │
│    │                        │        │持有)        │頁          │
├──┼────────────┼────┼───────┼──────┤
│ 30.│匯盈公司管理說明書      │2本     │同  上        │同  上      │
├──┼────────────┼────┼───────┼──────┤
│ 31.│會員資料暨會員申請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32.│會員入會申請書暨記事資料│1疊     │同  上        │同  上      │
├──┼────────────┼────┼───────┼──────┤
│ 33.│薪俸袋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34.│筆記本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35.│財富倍增葵花寶典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36.│報聘書                  │1本     │陳玉英(辛月英│同上卷第399 │
│    │                        │        │持有)        │頁          │
├──┼────────────┼────┼───────┼──────┤
│ 37.│會員聯絡名冊簽到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38.│宣傳資料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39.│千益民間合會繳款明細空白│1本     │同  上        │同  上      │
│    │表                      │        │              │            │
├──┼────────────┼────┼───────┼──────┤
│ 40.│獲利宣傳資料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41.│互助聯誼會獲利試算表    │1份     │同  上        │同  上      │
├──┼────────────┼────┼───────┼──────┤
│ 42.│會員名冊暨入會申請表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43.│經理處長簽到表          │1份     │同  上        │同  上      │
├──┼────────────┼────┼───────┼──────┤
│ 44.│會員入會申請書          │2本     │同  上        │同  上      │
├──┼────────────┼────┼───────┼──────┤
│ 45.│精英學員報名單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46.│會員入會繳費說明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47.│家庭互助福利給付表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48.│得標人員                │1本     │同  上        │同上卷第400 │
│    │                        │        │              │頁          │
├──┼────────────┼────┼───────┼──────┤
│ 49.│精英訓練計畫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50.│週會會議紀錄            │2紙     │同  上        │同  上      │
├──┼────────────┼────┼───────┼──────┤
│ 51.│筆記本                  │1本     │同  上        │同  上      │
├──┼────────────┼────┼───────┼──────┤
│ 52.│已訂金人員              │1紙     │同  上        │同  上      │
├──┼────────────┼────┼───────┼──────┤
│ 53.│打卡單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54.│繳款明細                │1疊     │陳玉英(持有人│同上卷第401 │
│    │                        │        │寅○○)      │頁          │
├──┼────────────┼────┼───────┼──────┤
│ 55.│會員入會申請書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56.│宣傳資料                │1疊     │同  上        │同  上      │
├──┼────────────┼────┼───────┼──────┤
│ 57.│入會申請書              │1疊     │陳玉英(持有人│同上卷第402 │
│    │                        │        │庚○○)      │頁          │
├──┼────────────┼────┼───────┼──────┤
│ 58.│宣傳資料                │1疊     │同  上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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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