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宏文律師
- 被告
- 卯○○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運弘律師
- 被告
- 巳○○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許麗美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徐國楨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偉民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周威君律師
- 被告
- 己○○
- 指定辯護人
- 龍其祥律師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李晉安律師
- 被告
- 丑○○
- 指定辯護人
- 曾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170、9269號、99年度偵字第217、782、96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一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支沒收。
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甲○○、戊○○(附表二編號4、54)、甲○○、乙○○(附表二編號6 )、甲○○(附表二編號9 、19、21、22)、巳○○(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乙○○(附表二編號28、29、33、42、49、52)、戊○○(附表二編號32、51、53、55)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叁拾元沒收【其中壹仟玖佰元與甲○○、戊○○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4 、54)、肆佰元與甲○○、乙○○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6 )、貳仟玖佰元與甲○○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9 、19、21、22)、肆仟捌佰元與巳○○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肆仟柒佰元與乙○○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28、29、33、42、49、52)、貳仟玖佰元與戊○○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32、51、53、5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巳○○犯如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卯○○(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甲○○犯如附表二編號4、6、9 、19、21、22、54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二編號4、6、9 、19、21、22、54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卯○○、戊○○(附表二編號4 、54)、卯○○、乙○○(附表二編號6)、卯○○(附表二編號9、19、21、22)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其中壹仟玖佰元與卯○○、戊○○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4 、54)、肆佰元與卯○○、乙○○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6)、貳仟玖佰元與卯○○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9、19、21、2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乙○○犯如附表二編號6 、28、29、33、42、49、5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二編號6 、28、29、33、42、49、52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卯○○、甲○○(附表二編號6 )、卯○○(附表二編號28、29、33、42、49、52)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元沒收【其中肆佰元與卯○○、甲○○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6 )、肆仟柒佰元與卯○○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28、29、33、42、49、5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犯如附表二編號4 、32、51、53、54、5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二編號4 、32、51、53、54、55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卡)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卯○○、甲○○(附表二編號4 、54)、卯○○(附表二編號32、51、53、55)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其中壹仟玖佰元與卯○○、甲○○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4 、54)、貳仟玖佰元與卯○○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32、51、53、5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己○○無罪。
丙○○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支、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沒收【其中捌仟元與丑○○連帶沒收(附表三編號4、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丑○○犯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刑及沒收均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壹支、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實
一、
㈠、⒈丁○○前曾於民國93年1 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3年6月25日,以93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嗣於93年7 月26日確定,於94年6月9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7 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⒉卯○○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7月25日以92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92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3年3月22日以93年度竹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4年2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5月11日以94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訴字第6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於95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10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另於95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03號裁定,就之罪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3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就之罪各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2月又15日、7月、6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接續執行,甫於97年1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⒊乙○○(綽號空斌)前於95年間,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3 犯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 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4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5 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3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5月又15日、4月、5月又15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15日確定,且上開案件,亦經前揭同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減刑後,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又15日確定,並與所示之有期徒刑10月經接續執行,於98年6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⒋戊○○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0月13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間,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上訴及撤回上訴,於95年11月30日確定;上開2案件,嗣因減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5 月29日以97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8年4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⒌丙○○曾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6月29日以88年度竹簡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87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9年3月24日以88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又於88年間,因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11月4日以8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各案再經本院於89年8月5 日以89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4 月確定,嗣於95年9月1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惟於假釋期間內之96年間,復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6年7月23日以96 年度訴字第3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揭假釋乃經撤銷,原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然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再經本院於96年11月2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8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6月,並與不予減刑之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即有期徒刑7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前揭殘刑乃減為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經與前開搶奪案件即有期徒刑1年3月接續執行,甫於98年5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⒍丑○○(綽號阿田)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6 月10日、94年11月21日各以94年度竹簡字第208 號及94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有期徒刑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又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6月29日以95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上開3案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8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丁○○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轉讓,竟仍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轉讓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㈢、卯○○與巳○○自98年4 月間成為男女朋友,同住在新竹市○○街118 巷52號之居處,甲○○則係卯○○同母異父之弟,乙○○、戊○○則為卯○○之友人。渠等均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卯○○竟自行或與巳○○、甲○○、乙○○、戊○○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犯意聯絡,先由卯○○委由丁○○向綽號小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以1萬2千元購入1.875 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向綽號阿勇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以 3千元購入1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分裝,附表編號1所示之購買毒品者則撥打卯○○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卯○○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如卯○○無暇接聽電話時,則由巳○○、甲○○、乙○○、戊○○代為接聽電話,迨聯絡完畢後再由卯○○自行或偕同巳○○交付毒品,如卯○○無暇則由甲○○、乙○○、戊○○外出交付毒品,其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數量、金額、交易聯絡方式及交易對象如附表二所示。
㈣、丙○○基於營利之意圖,先於不詳時間、地點購入不詳數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於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交易聯絡方式、數量及金額,分別販售予丑○○;另就附表三編號4至5,丙○○與丑○○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丑○○聯絡丙○○,於附表三編號4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交易聯絡方式、數量及金額,分別販售予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範圍之確定:
海洛因;㈡、被告丁○○涉犯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楊秋煌;㈢、被告卯○○、巳○○、甲○○涉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雄飛;㈣、被告卯○○於98年10月15日某時在建華國中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不詳之人;㈤、被告丙○○、丑○○共同涉犯於98年9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在新竹市○○路314 號排骨世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寅○○等犯行,惟均未詳細記載被告等人各個犯罪行為之具體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對象、販賣毒品之金額、數量及共犯關係,均僅泛稱期間及該期間內之次數,其中被告卯○○於98年10月15日某時在建華國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對象係記載係不詳之人等語,惟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及公訴人以99年4 月21日補充理由書補正後,本件起訴範圍如下:就被告丁○○部分,係涉犯3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楊秋煌,另涉犯7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卯○○;另被告卯○○、巳○○、甲○○、乙○○、戊○○涉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均如附表所示(原補充理由書附表並無金額、數量,部分地點亦記載不詳或有二者,業經本院向被告確認後補正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證人之權利,證人且須具結,且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證人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原則上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應具證據能力,尤其,倘證人業經法院傳喚到庭詰問,更係業已保障被告之詰問權、在場權、對質權,則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資料,更應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受轉讓毒品者楊秋煌及購買毒品者劉雄飛、庚○○、吳誌祐、壬○○、辰○○、李自創、徐耀烽、戊○○、陳文龍、孫來望、丑○○、呂明政、子○○、癸○○、辛○○、寅○○於偵查中供證,業經檢察官依法令其等具結,而被告等或辯護人等復均未指出並證明各該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有受違法取供情事,並上開證人經傳訊到庭者均於審理中,由被告等及辯護人等踐行對質詰問之程序,即屬合法調查之證據,自得作為本案判決之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證人即共同被告卯○○、巳○○、甲○○、乙○○、己○○、戊○○、丑○○,及受轉讓或購買毒品之人楊秋煌、劉雄飛、庚○○、吳誌祐、壬○○、辰○○、李自創、徐耀烽、戊○○、陳文龍、孫來望、丑○○、呂明政、子○○、癸○○、辛○○、寅○○於警詢中之供證,及本判決下列所援引之文書證據,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於本院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㈢、再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6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卷附通訊監察書及附表之記載,本件司法警察所為之監聽錄音蒐證程序既屬合法,其所取得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且被告及辯護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於本院均未予爭執,並經證人即購毒者劉雄飛、庚○○、吳誌祐、壬○○、辰○○、李自創、徐耀烽、戊○○、孫來望、丑○○、呂明政、子○○、癸○○、辛○○、寅○○等人於偵查中供證上開通訊譯文確為其等分別與被告等之通話內容無誤,是無再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有罪部分):
甲、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丁○○部分:訊據被告丁○○就其於98年11月15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7日晚間某時,分別在楊秋煌同父異母胞弟位於新竹市○○路與北大路附近之住處,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約0.05公克等情坦承不諱;另堅決否認有於98年10月10日、10月20日、11月6 日、11月15日、11月25日、12月1日、12月9日在新竹市○○路某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同案被告卯○○,辯稱:我不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同案被告卯○○,我是跟同案被告卯○○合買,一起去向綽號「小龍」的成年男子拿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時間、地點如附表一編號4 至10所示等語,經查:
㈠、被告丁○○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楊秋煌、同案被告卯○○等情,業經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秋煌於偵查中之證述、同案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同,且有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含SIM 卡)足資佐證,被告丁○○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丁○○有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10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堪認定。
㈡、公訴人以同案被告卯○○、巳○○、丙○○於偵查中證述而認被告丁○○有販賣7 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同案被告卯○○之犯嫌,惟查:
1、按販賣毒品罪,雖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祇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但於此情形,必須其意圖營利而販入或賣出毒品之事實,已經明確,始足當之,倘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即難謂為販賣行為,僅得以轉讓罪論處,而行為人有無此項營利意思,亦應有積極之證據詳為證明,始足為販賣犯行之認定,苟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及被告係以何方法營利等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自與販賣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434號、94年度臺上字第5317號、96年度臺上字第6725號、97年度臺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偵查中證述:我認識被告丁○○,都叫他「老大」,我的毒品來源是跟被告丁○○拿的,他每次都說他都沒賺,他說他是用本錢賣我,因為我不認識他的上線,他的上線也不會理我,所以有時候我會跟他一起去跟他的上線買毒品,他就把我的錢直接拿給他的上線,所以我知道他其實沒有賺我的錢,我都是叫他幫我買海洛因,應該都是我錢先拿給他叫他幫我拿海洛因(98年度偵字第9170號卷二第160至162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丁○○的交易模式都是被告丁○○開車載我過去光華國中那邊的阿財家或是天使娛樂廣場後面,都是我拿錢給被告丁○○,給他1萬2千元,有時錢不夠,被告丁○○會幫我補到1萬2千元,因為我跟被告丁○○各自負擔1萬2 千元,總共湊起來2萬4千元買1錢的海洛因,被告丁○○載我過去之後,被告丁○○下車拿錢給對方,對方是丁○○的朋友,我不知道姓名或綽號,那個人都坐在車裡面,不曾下車過,所以我不知道那人的長相,被告丁○○再將海洛因拿過來,分1 半海洛因給我等語(本院卷三第72頁),是不論證人卯○○於偵查中或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一再供稱被告丁○○並無營利之意圖。
3、至於證人即同案被告巳○○雖於偵查中證稱:我與被告卯○○自98年9月份開始,1個月大概向被告丁○○買5 到10次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丁○○會和我們約在北大路上的天使遊藝場,我或被告卯○○會打被告丁○○0926那支電話,每次甲基安非他命就買1公克2千元,海洛因就買5 千元,每個月都這樣買,最後一次在98年12月9 日約在天使遊藝場後門,也是買上開數量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我沒有在現場,我是在遊藝場裡面,但我知道他們在交易等語(98年度他字第2043號卷二第63至64頁);被告卯○○和丁○○講買賣毒品的事情時,我不會在場,是被告卯○○過去被告丁○○的車子談買賣毒品的事情,我在被告卯○○的車子裡等,但是被告卯○○回來後都會跟我講說被告丁○○拿多少錢的毒品要他賣,我們要回多少毒品的錢給他,每次都是這樣子,只有一次在阿財家,因為當時被告丁○○打電話給被告卯○○要他過去,我們正好在天使遊藝場,我就吵著要跟著去,那一次被告卯○○就有帶我去,被告丁○○在阿財家就拿了1 包價值1萬2千元的海洛因給被告卯○○,那一次被告丁○○還當著我的面跟被告卯○○說,他被上線逼的很緊等語(98年度偵字第9170號卷二第130 頁),惟經本院於審理時訊問證人巳○○,其證稱:那是被告卯○○交代我如果問我毒品來源,就說是跟被告丁○○一起去拿的,但是就甲基安非他命的來源我沒有親眼看過,事實上我沒有去阿財家,是被告卯○○回來跟我說的,被告卯○○說他跟被告丁○○一起去阿財家,被告卯○○說被告丁○○叫他趕快把錢還給他,這次拿毒品要等下一次籌到錢才還給被告丁○○等語(本院卷四第33頁),是依證人巳○○之上開證述,亦無從證明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4 至10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卯○○時有營利之意圖。
4、另證人丙○○雖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卯○○之毒品來源為老大綽號「阿滴古」的被告丁○○,因為我常聽被告卯○○在講要跟老大拿一、二級毒品,拿的意思就是指被告卯○○跟被告丁○○購買毒品等語(98年度偵字第9269號卷第35至37頁),惟此乃證人即同案被告丙○○由被告卯○○處聽聞,並非親身見聞,亦難逕以證人丙○○之證述而認被告丁○○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被告卯○○之犯行。此外,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4小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小包、分裝袋40個、玻璃球1 個等物,亦均無從認定被告丁○○有公訴人所指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卯○○之犯行。公訴人雖以被告丁○○與同案被告卯○○之監聽譯文,而認被告丁○○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同案被告卯○○,惟該監聽譯文僅有約定見面地點,無從使本院認定被告丁○○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公訴人復無法證明被告丁○○購入海洛因價格為何,揆諸前開判決意旨,已足認被告丁○○主觀上係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並無營利之意圖。是公訴人指被告丁○○係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被告卯○○,尚有誤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卯○○、甲○○、巳○○、乙○○、戊○○部分:
㈠、被告卯○○、甲○○、巳○○、乙○○及戊○○對於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買毒品者劉雄飛、庚○○、吳誌祐、壬○○、辰○○、李自創、徐耀烽、戊○○、陳文龍、孫來望、丑○○、呂明政、子○○、癸○○、辛○○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證述及同案被告卯○○、巳○○、甲○○、乙○○、戊○○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各該次之監聽譯文在卷可查。
㈡、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是其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而或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程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是其價格標準,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因之,販賣利得,除經被告坦承,或其價量至臻明確,確實難以究其原委。然按一般民眾普遍認知之毒品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又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交付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交付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而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卯○○、巳○○、乙○○、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其對於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取得不易,毒品交易為政府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並就此懸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自客觀以言,倘無利可圖,被告卯○○等人又何需費心自甘承受重典,涉險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何況證人劉雄飛等人與被告卯○○、巳○○、甲○○、乙○○、戊○○僅係朋友,並非親故至交,苟無利得,被告卯○○、巳○○、甲○○、乙○○、戊○○豈甘冒被查緝法辦之風險,供其等取得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理?是被告卯○○、巳○○、甲○○、乙○○、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有以營利之犯意,當屬合理之認定。
㈢、是被告卯○○、巳○○、甲○○、乙○○、戊○○等人有販賣毒品之犯行,已堪認定。
三、被告丙○○、丑○○部分:訊據被告丙○○對於附表三編號1至3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丑○○之犯行坦承不諱,惟否認有售予黃俊福、徐家崇等人,另否認附表三編號4、5與同案被告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寅○○之犯行云云,惟查:
㈠、就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偵查中證稱:98年11月18日22時46分、22時48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向被告丙○○買甲基安非他命,約在天使遊藝場交易,交易有成功,是被告丙○○拿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98年度偵字第9170號卷二第72至75頁);98年11月22日17時21分、17時40分黃俊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是黃俊福與我各出資1千元,合資向被告丙○○買2千元甲基安非他命,我和黃俊福在南大路新竹教育大學取得被告丙○○交付之2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錢當場有拿給被告丙○○,交易有成功等語;98年11月26日19時37分、20時14分徐家崇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是徐家崇與我各出資1千5百元、5 百元,合資向被告丙○○買2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約在新竹教育大學,有馬上取貨,譯文中「我在包東西」意思是被告丙○○將2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對分成2包,徐家崇知道我沒什麼錢,所以我出5百元可以拿到1 千元的量,而且因為我有認識,所以和我合購,出1千5百元買的量還是比一般外面拿1千5百元的量還要多等語(98年度偵字第9170號卷二第114至116頁)。
㈡、被告丑○○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8年11月18日23時在天使娛樂廣場是單獨一個人向被告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98年11月22日17時這一次黃俊福打電話到我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我,跟我說他有1 千元在身上,意思就是說是否有辦法找到甲基安非他命,我就說好啊,我就可以再貼 1千元,這樣我們就可以買1 公克安非他命,因為黃俊福如果自己用1千元去買只能買到0.2公克,他知道我有認識,可以拿到比較便宜的價格,我們就兩人合資去買。我已經忘記是否用我的電話,但是我是打電話到丙○○的行動電話,丙○○就拿安非他命出來,我們約在教育大學,我們拿2 千元給丙○○,丙○○就拿1 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我們;98年11月26日19時許這一次是徐家崇打電話到我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門號給我,跟我說他有1千5在身上,我常常跟黃俊福、徐家崇一起合資購買安非他命,我忘記我是貼5百或1千,我聯絡丙○○要買2千或2千5 的安非他命,我打電話到丙○○的行動電話,丙○○就拿安非他命出來,我們約在教育大學,我們拿2千或2千5給丙○○,丙○○就拿約1公克的安非他命給我們等語(本院卷三第233頁、231頁);況且由監聽譯文顯示,黃俊福、徐家崇確分別與被告丑○○聯絡,佐以被告丙○○亦自承確有於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丑○○,分別是賣5 百元、2千元、2千元等情,是附表三編號2、3部分確由被告丙○○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2 千元予丑○○、黃俊福及丑○○、徐家崇乙節應可認定。
㈢、至於被告丙○○雖否認附表三編號4、5與同案被告丑○○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寅○○,然查:
1、證人即同案被告丑○○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年11月30日15時26分、15時52分證人寅○○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是證人寅○○要甲基安非他命,我就跟他說我朋友有,我就找被告丙○○一起拿甲基安非他命過去證人寅○○工作地點北大路排骨世家,被告丙○○把4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給我後,就在門口等,我自己拿進去給證人寅○○,證人寅○○給我的4 千元我再拿給被告丙○○,我幫被告丙○○介紹買毒的客人,有時候被告丙○○會讓我欠毒品的錢等語(98年度偵字第9170號卷二第114至115頁)。
2、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拿給證人寅○○的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丙○○給我的,我打電話給被告丙○○,約丙○○一起去排骨世家大門口,證人寅○○出來到店門口那邊就拿4千元給我,我把4千元給被告丙○○,被告丙○○給我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重約2公克給我,我再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證人寅○○,兩次都這樣,價錢、重量都一樣;第一次是被告丙○○騎機車去排骨世家,第二次是我跟被告丙○○約在北大路、西大路口,我給被告丙○○載到排骨世家,我就下車等語(本院卷三第226至227頁、242頁)。
3、佐以證人寅○○於偵查中證稱:98年11月30日15時26分、15時52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向被告丑○○買4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丑○○將4千元甲基安非他命送到我在北大路314號排骨世家工作的店門口給我,我將4 千元交給被告丑○○,交易有成功;98年9月30日有1次,...,還有1次就是98年11月30日有通聯譯文的那1次,我每次都拿4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地點都是被告丑○○拿到新竹市○○路排骨世家給我,我都只看到被告丑○○,有人載他過來,但我不知那人是誰等語(98年度偵字9170號卷二第109至110頁、本院卷一第237 頁);復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98年11月30日這一次被告丑○○被人家開車載來排骨世家,被告丑○○是從車子的副駕駛座下來,拿了錢之後從車子副駕駛座上車,把門關起來,一下子又從副駕駛座下車,回到店門口等語(本院卷三第240、241頁),足證證人即同案被告丑○○上開證述為真,堪以採信。
4、又同案被告丑○○甫遭查獲時即向檢察官坦承有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寅○○之情形,檢察官當時並未獲悉被告丑○○所交付證人寅○○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由何人交付,況同案被告丑○○既已坦白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即可享有減輕之恩典,復按當時證據,並無發現有共犯存在之情形,況同案被告丑○○自警詢至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三編號4、5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由被告丙○○所交付乙節,供述始終一致,倘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非被告丙○○所交付,同案被告丑○○又何須設詞誣陷被告丙○○,反而自陷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以外仍須負擔偽證、誣告之刑責,是亦可認同案被告丑○○之證述確係真實而可採信。
5、另所謂販賣毒品罪,祇須以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賣出,即足構成,故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倘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已著手實行,嗣因故無法高於購入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甲基安非他命價格昂貴且取得不易,且交易毒品為政府嚴予取締之犯罪,苟無利可圖,當無甘冒被查緝法辦之風險,貿然進行毒品交易之可能。是被告丙○○係基於營利之意圖,為附表三編號 1至5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可認定。
四、被告巳○○、丑○○之辯護人等為被告巳○○、丑○○利益辯稱被告巳○○應僅構成幫助犯,被告丑○○僅是轉介等語,惟查: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或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巳○○有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交易聯絡方式欄所示接聽電話、交付毒品之行為,而被告丑○○有附表三編號4、5交易聯絡方式欄所示收取價金、交付毒品之行為,均已屬販賣毒品犯行之一部,顯見被告巳○○係基於與同案被告卯○○共同犯罪之意思,被告丑○○係基於與同案被告丙○○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分別參與前開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構成要件之行為,自與同案被告卯○○、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屬灼然,即應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而非僅止於幫助犯或轉介。是辯護人等前開辯護意旨,均非可取。
乙、論罪:
一、核被告丁○○所為,係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 至10各次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亦應分論併罰。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 至10各次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為其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丁○○每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重量均未逾淨重5 公克以上,是毋庸依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核被告卯○○就附表二編號1、2、13、39、40、48、49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3 至12、14至38、41至47、50至55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甲○○就附表二編號4、6、9 、19、21、22、54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巳○○就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所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49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6 、28、29、33、42、52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戊○○就附表二編號4、32、51、53至55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丙○○、丑○○分別就附表三編號1至5、附表三編號4至5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渠等各自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分別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卯○○就附表二編號4 、54與被告甲○○、戊○○之間;就附表二編號6 與被告甲○○、乙○○之間;就附表二編號9 、19、21、22與被告甲○○之間;就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與被告巳○○之間;就附表二編號28、29、33、42、49、52與被告乙○○之間;就附表二編號32、51、53、55與被告戊○○之間,被告丙○○就附表三編號4、5與被告丑○○之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丁○○有上開事實一㈠1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被告丁○○於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應均論以累犯,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卯○○、乙○○、戊○○、丙○○、丑○○分別有上開事實一㈠2、3、4、5、6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被告卯○○等人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前開所示之罪,是以除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之死刑、無期徒刑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之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均應依累犯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被告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減輕其刑。至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係指被告於偵查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且於各審級審判中歷次之陳述,曾經自白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第3 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參照)。查被告丁○○就附表一各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被告卯○○、巳○○、甲○○、乙○○、戊○○就附表二所示其各自或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丙○○就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丑○○就附表三編號4、5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行,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自白,本院認上開部分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各應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而後減輕之。
丙、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丁○○、卯○○、巳○○、甲○○、乙○○、戊○○、丙○○、丑○○等均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宣導如無物,轉讓或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人施用,影響所及,非僅他人之生命、身體將可能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自應嚴厲規範,被告丁○○始終坦承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被告卯○○、巳○○、甲○○、乙○○、戊○○、丑○○於偵查中即坦認所有犯罪事實,被告丙○○則坦認部分之犯罪事實,惟被告卯○○販賣毒品次數甚多,且居於主導地位,另被告巳○○、甲○○、乙○○、戊○○亦不否認有為被告卯○○接聽電話、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之行為,渠等經查獲之販賣次數及金額均屬有限,被告丙○○否認附表三編號4、5之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被告丁○○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被告卯○○如附表二編號1 至55;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4、6、9 、19、21、22、54;被告巳○○如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被告乙○○如附表編號二6 、28、29、33、42、49、52;被告戊○○如附表二編號4 、32、51、53至55;被告丙○○如附表三編號1至5;被告丑○○如附表三編號4至5各次所示之刑,並就渠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二、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係被告丁○○所有,為附表一編號4 至10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同案被告卯○○所用之物;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扣案之SIM卡門號為0000000000號(手機非被告丑○○所有)分別為被告丙○○、丑○○所有,係被告丙○○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丑○○聯絡、被告丑○○與證人寅○○聯絡,為附表三編號1至5、4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另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為被告卯○○所有,且係供附表二所示各次販賣毒品聯絡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未證明已滅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因被告卯○○就附表二編號4 、54與被告甲○○、戊○○之間;就附表二編號6 與被告甲○○、乙○○之間;就附表二編號9 、19、21、22與被告甲○○之間;就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與被告巳○○之間;就附表二編號28、29、33、42、49、52與被告乙○○之間;就附表二編號32、51、53、55與被告戊○○之間均係共犯,是前開未扣案行動電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之款項,均應宣告沒收,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但因其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仍以沒收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規定予以沒收。而上開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218號、第2670號、第274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於共同正犯,因其犯罪所得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僅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482號判決參照)。經查:㈠、被告卯○○販賣毒品所得共42830 元,其中就附表二編號4 、54與被告甲○○、戊○○販賣毒品所得1900元;就附表二編號6與被告甲○○、乙○○販賣毒品400元;就附表二編號9 、19、21、22與被告甲○○販賣毒品2900元;就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與被告巳○○販賣毒品所得4800元;就附表二編號28、29、33、42、49、52與被告乙○○販賣毒品所得4700元;就附表二編號32、51、53、55與被告戊○○販賣毒品所得2900元,惟均未扣案,就被告卯○○等人販賣毒品所得依前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或連帶沒收【其中1900元與被告甲○○、戊○○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4 、54)、400 元與被告甲○○、乙○○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6)、2900元與被告甲○○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9、19、21、22)、4800元與被告巳○○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35、38、44、45、46、50)、4700元與被告乙○○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28、29、33、42、49、52)、2900元與被告戊○○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32、51、53、55)】,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等財產抵償之;㈡、被告丙○○販賣毒品所得12500 元,亦未扣案,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或連帶沒收【其中8千元與被告丑○○連帶沒收(附表三編號4、5 )】,又上述㈠、㈡部分如其中一人已為沒收或抵償財物時,就已沒收或抵償之部分其他人即免除責任。
四、至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4小包(毛重計25.65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小包(毛重計9.17公克)、分裝袋40個、玻璃球乙個,雖屬被告丁○○所有,惟本院無從認定被告丁○○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且被告丁○○亦供稱上開毒品及物品均為其施用毒品所用,另被告丙○○亦有扣得注射針筒乙支,此亦係被告丙○○施用毒品所用,與本院認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是本院均無從宣告沒收。又被告戊○○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乙○○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丑○○被扣得之行動電話(非被告丑○○所有,係其友人所有)、證人徐耀烽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辛○○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卡)均與本案無關,亦非違禁物,亦無從宣告沒收。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己○○於98年10月15日12時在建華國中;㈡、被告己○○於98年11月2 日某時在新竹市○○路與國光街口之便利超商,分別與被告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壬○○、吳誌祐,因認被告己○○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己○○與同案被告卯○○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己○○之自白;㈡、同案被告甲○○、巳○○、乙○○、丙○○之指述;㈢、證人吳誌祐之證述為其論據。
四、經查:
㈠、就公訴人認被告己○○於98年10月15日12時在建華國中與同案被告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壬○○罪嫌:
1、證人壬○○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年10月15日12時31分、 0時30分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卯○○的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繫,向被告卯○○買5百元量的海洛因,約在建華國中交貨,當天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來交貨,錢我在拿到海洛因的同時也交給那個人,也沒有在剛才提示的相片中等語(98年度偵字第9170號卷一第141 頁),再比對檢方提示之照片(98年度偵字第9170號卷一第129 頁),被告己○○確係在該頁照片中編號4 號,惟證人壬○○已明確證述於98年10月15日該次交付毒品之人未在該張照片內,是於98年10月15日在建華國中交付壬○○毒品者顯非被告己○○,堪以認定。
2、另被告己○○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曾於98年10月15日幫同案被告卯○○拿海洛因到建華國中云云,惟於本院審理時又供稱:我只有幫同案被告卯○○拿過一次,是拿給阿國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5頁),惟綽號阿國之男子,被告卯○○等人均供稱係吳誌祐,亦非壬○○,是被告己○○於偵查中之證述已與事實有違。
㈡、就公訴人認被告己○○於98年11月2 日某時在新竹市○○路與國光街口便利超商與同案被告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吳誌祐罪嫌: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己○○雖曾自白有一次幫被告卯○○拿海洛因過去竹光路的7-11給證人吳誌祐云云,惟證人吳誌祐於偵查中均未證述被告己○○有本次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98年度偵字第9170號卷一第21至26頁、36至39頁);再者,被告己○○確於98年11月2 日入監,有被告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查,是被告己○○上開自白顯與事實不符,應非可採。
五、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前開論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更何況被告上開所辯各節,或信而有徵,或與常情相符,而非全然無據,或尚堪足採信。從而,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及所闡明之證明方法,既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己○○此部分之認定。因之,本案就此部分關於被告己○○之積極證據既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己○○之認定,即應逕為有利於被告己○○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於98年10月15日、同年11月2 日某時與同案被告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壬○○、吳誌祐之犯行,應認為被告己○○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為被告己○○此部分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告 │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及│共犯 │ │ │ │ │ │次數 │ │ ├──┼───┼────┼──────┼─────┼─────┤ │1(1)│卯○○│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2 級│ │ │ │ │3日4時許│與東大路口 │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不含│ │ │ │ │ │ │袋0.1 公克│ │ │ │ │ │ │予劉雄飛,│ │ │ │ │ │ │價格3 百元│ │ ├──┤ ├────┼──────┼─────┼─────┤ │ (2)│ │98年11月│同上 │販賣第2 級│ │ │ │ │4日某時 │ │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不含│ │ │ │ │ │ │袋0.3 公克│ │ │ │ │ │ │予劉雄飛,│ │ │ │ │ │ │價格1 千元│ │ │ │ │ │ │(當天劉雄│ │ │ │ │ │ │飛僅交付3 │ │ │ │ │ │ │百元,尚欠│ │ │ │ │ │ │7百 元,翌│ │ │ │ │ │ │日再償還7 │ │ │ │ │ │ │百元) │ │ ├──┤ ├────┼──────┼─────┼─────┤ │ (3)│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 │ │ │ │14日19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莊竣│ │ │ │ │ │ │雄,價值1 │ │ │ │ │ │ │千元(莊俊│ │ │ │ │ │ │雄僅交付5 │ │ │ │ │ │ │百元,尚欠│ │ │ │ │ │ │5百 元) │ │ ├──┤ ├────┼──────┼─────┼─────┤ │ (4)│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甲○○、林│ │ │ │15日12時│ │毒品海洛因│益崙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吳誌│ │ │ │ │ │ │祐,價格9 │ │ │ │ │ │ │百元 │ │ ├──┤ ├────┼──────┼─────┼─────┤ │ (5)│ │98年10月│建華國中 │販賣第1級 │己○○ │ │ │ │15日12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陳金│ │ │ │ │ │ │良,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 (6)│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乙○○ │ │ │ │17日6時 │ │毒品海洛因│甲○○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蔡文│ │ │ │ │ │ │良,價值4 │ │ │ │ │ │ │百元 │ │ ├──┤ ├────┼──────┼─────┼─────┤ │ (7)│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 │ │ │ │19日18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蔡文│ │ │ │ │ │ │良,價格40│ │ │ │ │ │ │0元 │ │ ├──┤ ├────┼──────┼─────┼─────┤ │ (8)│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 級│ │ │ │ │19日18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 1│ │ │ │ │ │ │公克至0.15│ │ │ │ │ │ │之間予李自│ │ │ │ │ │ │創,價格6 │ │ │ │ │ │ │百元 │ │ ├──┤ ├────┼──────┼─────┼─────┤ │ (9)│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 級│甲○○ │ │ │ │19日13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徐耀│ │ │ │ │ │ │烽,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10)│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 │ │ │ │19日19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林益│ │ │ │ │ │ │崙,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11)│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 │ │ │ │20日某時│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林益│ │ │ │ │ │ │崙,價格3 │ │ │ │ │ │ │50元 │ │ ├──┤ ├────┼──────┼─────┼─────┤ │(12)│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 │ │ │ │20日 │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陳文│ │ │ │ │ │ │龍,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13)│ │98年10月│中華路與民生│販賣第2級 │ │ │ │ │21日16時│路路口 │毒品甲基安│ │ │ │ │許 │ │非他命不含│ │ │ │ │ │ │袋0.2 公克│ │ │ │ │ │ │予孫來望,│ │ │ │ │ │ │價格8百元 │ │ ├──┤ ├────┼──────┼─────┼─────┤ │(14)│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 │ │ │ │21日12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蔡文│ │ │ │ │ │ │良,價格4 │ │ │ │ │ │ │百元 │ │ ├──┤ ├────┼──────┼─────┼─────┤ │(15)│ │98年10月│新竹市南門醫│販賣第1級 │ │ │ │ │22日17時│院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吳誌│ │ │ │ │ │ │祐,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16)│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 │ │ │ │22日20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3 │ │ │ │ │ │ │公克予楊東│ │ │ │ │ │ │霖,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17)│ │98年10月│新生醫院、天│先後分別販│ │ │ │ │22日20時│使娛樂廣場 │賣第1 級毒│ │ │ │ │許、同日│ │品海洛因不│ │ │ │ │21時許 │ │含袋0.1 公│ │ │ │ │ │ │克、0.15公│ │ │ │ │ │ │克予呂明政│ │ │ │ │ │ │,價格分別│ │ │ │ │ │ │為5 百元、│ │ │ │ │ │ │7百元 │ │ ├──┤ ├────┼──────┼─────┼─────┤ │(18)│ │98年10月│新竹市○○街│販賣第1級 │ │ │ │ │23日某時│118巷52號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4 │ │ │ │ │ │ │公克予林益│ │ │ │ │ │ │崙,價格2 │ │ │ │ │ │ │千元 │ │ ├──┤ ├────┼──────┼─────┼─────┤ │(19)│ │98年10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甲○○ │ │ │ │23日13時│與國光街口便│毒品海洛因│ │ │ │ │許 │利超商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金│ │ │ │ │ │ │良,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20)│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 │ │ │ │23日13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黃坤│ │ │ │ │ │ │雄,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21)│ │98年10月│磐石中學附近│販賣第1級 │甲○○ │ │ │ │24日10時│頂好超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徐耀│ │ │ │ │ │ │烽,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22)│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甲○○ │ │ │ │24日10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陳金│ │ │ │ │ │ │良,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23)│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 │ │ │ │24日14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至0.15│ │ │ │ │ │ │公克之間予│ │ │ │ │ │ │壬○○,價│ │ │ │ │ │ │格6百元 │ │ ├──┤ ├────┼──────┼─────┼─────┤ │(24)│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 │ │ │ │24日17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黃坤│ │ │ │ │ │ │雄,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25)│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 │ │ │ │25日15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吳誌│ │ │ │ │ │ │祐,價格8 │ │ │ │ │ │ │百元 │ │ ├──┤ ├────┼──────┼─────┼─────┤ │(26)│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 │ │ │ │26日凌晨│ │毒品海洛因│ │ │ │ │2時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呂明│ │ │ │ │ │ │政,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27)│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 │ │ │ │27日凌晨│ │毒品海洛因│ │ │ │ │0時許 │ │不含袋0.3 │ │ │ │ │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1 │ │ │ │ │ │ │千5 百元 │ │ ├──┤ ├────┼──────┼─────┼─────┤ │(28)│ │98年10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乙○○ │ │ │ │27日凌晨│、四維路交岔│毒品海洛因│ │ │ │ │5時許 │口之新竹師範│不含袋0.15│ │ │ │ │ │大學附設小學│公克予吳誌│ │ │ │ │ │ │祐,價格8 │ │ │ │ │ │ │百元 │ │ ├──┤ ├────┼──────┼─────┼─────┤ │(29)│ │98年10月│新竹師範大學│販賣第1級 │乙○○ │ │ │ │27日6時 │附近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蔡文│ │ │ │ │ │ │良,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30)│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一級│ │ │ │ │27日10、│ │毒品海洛因│ │ │ │ │11時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徐耀│ │ │ │ │ │ │烽,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31)│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分別販賣第│ │ │ │ │28日10時│ │1 級毒品海│ │ │ │ │許、同年│ │洛因不含袋│ │ │ │ │月29日17│ │0.2 、0.1 │ │ │ │ │時許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分│ │ │ │ │ │ │別為1 千元│ │ │ │ │ │ │、5百元 │ │ ├──┤ ├────┼──────┼─────┼─────┤ │(32)│ │98年10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戊○○ │ │ │ │28日22時│與國光街口便│毒品海洛因│ │ │ │ │許 │利超商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吳誌│ │ │ │ │ │ │祐,價格為│ │ │ │ │ │ │1千元 │ │ ├──┤ ├────┼──────┼─────┼─────┤ │(33)│ │98年10月│磐石中學附近│販賣第1 級│乙○○ │ │ │ │29日16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楊東│ │ │ │ │ │ │霖,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34)│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 級│ │ │ │ │30日10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黃坤│ │ │ │ │ │ │雄,價格5 │ │ │ │ │ │ │百元(黃坤│ │ │ │ │ │ │雄僅交付18│ │ │ │ │ │ │0 元,尚欠│ │ │ │ │ │ │320元) │ │ ├──┤ ├────┼──────┼─────┼─────┤ │(35)│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巳○○ │ │ │ │1日12時 │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36)│ │98年10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己○○ │ │ │ │中旬至98│7-11便利超商│毒品海洛因│ │ │ │ │年11月2 │ │不含袋0.1 │ │ │ │ │日前期間│ │公克予吳誌│ │ │ │ │之某日某│ │祐,價格5 │ │ │ │ │時 │ │百元 │ │ ├──┤ ├────┼──────┼─────┼─────┤ │(37)│ │98年11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 │ │ │ │2日6時 │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38)│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巳○○ │ │ │ │2日9時 │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成│ │ │ │ │ │ │傑,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39)│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2級 │ │ │ │ │3日12時 │ │毒品甲基安│ │ │ │ │許 │ │非他命不含│ │ │ │ │ │ │袋0.3 公克│ │ │ │ │ │ │予子○○,│ │ │ │ │ │ │價格1千元 │ │ ├──┤ ├────┼──────┼─────┼─────┤ │(40)│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2級 │ │ │ │ │3日13時 │ │毒品甲基安│ │ │ │ │許 │ │非他命不含│ │ │ │ │ │ │袋0.5 公克│ │ │ │ │ │ │予子○○,│ │ │ │ │ │ │價格1 千5 │ │ │ │ │ │ │百元 │ │ ├──┤ ├────┼──────┼─────┼─────┤ │(41)│ │98年11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 │ │ │ │3日18時 │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黃坤│ │ │ │ │ │ │雄,價格3 │ │ │ │ │ │ │百元 │ │ ├──┤ ├────┼──────┼─────┼─────┤ │(42)│ │98年11月│新竹火車站附│販賣第1級 │乙○○ │ │ │ │4日上午 │近之光南大賣│毒品海洛因│ │ │ │ │某時 │場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莊竣│ │ │ │ │ │ │雄,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43)│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 │ │ │ │4日15時 │與國光路口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至0.2 │ │ │ │ │ │ │公克之間予│ │ │ │ │ │ │李自創,價│ │ │ │ │ │ │格9 百元(│ │ │ │ │ │ │僅付8 百元│ │ │ │ │ │ │,尚欠1 百│ │ │ │ │ │ │) │ │ ├──┤ ├────┼──────┼─────┼─────┤ │(44)│ │98年11月│盤石中學附近│販賣第1級 │巳○○ │ │ │ │4日17時 │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黃坤│ │ │ │ │ │ │雄,價格5 │ │ │ │ │ │ │百元(黃坤│ │ │ │ │ │ │雄僅付3 百│ │ │ │ │ │ │元,尚欠2 │ │ │ │ │ │ │百元) │ │ ├──┤ ├────┼──────┼─────┼─────┤ │(45)│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巳○○ │ │ │ │4日18時 │頂好超級市場│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46)│ │98年11月│馬偕醫院 │販賣第1級 │巳○○ │ │ │ │4 日21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莊竣│ │ │ │ │ │ │雄,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47)│ │98年11月│新竹市北區磐│販賣第1級 │ │ │ │ │7日 │石里19鄰文雅│毒品海洛因│ │ │ │ │ │街118 巷巷口│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林益│ │ │ │ │ │ │崙,價格9 │ │ │ │ │ │ │百元 │ │ ├──┤ ├────┼──────┼─────┼─────┤ │(48)│ │98年11月│新竹市北區磐│販賣第2級 │ │ │ │ │7日18時 │石里19鄰文雅│毒品甲基安│ │ │ │ │許 │街118 巷口 │非他命不含│ │ │ │ │ │ │袋0.3 公克│ │ │ │ │ │ │予孫來望,│ │ │ │ │ │ │價格1千元 │ │ ├──┤ ├────┼──────┼─────┼─────┤ │(49)│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2級 │乙○○ │ │ │ │9日16時 │ │毒品甲基安│ │ │ │ │許 │ │非他命不含│ │ │ │ │ │ │袋0.2 公克│ │ │ │ │ │ │予孫來望,│ │ │ │ │ │ │價格7百元 │ │ ├──┤ ├────┼──────┼─────┼─────┤ │(50)│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巳○○ │ │ │ │9日14時 │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8 │ │ │ │ │ │ │百元 │ │ ├──┤ ├────┼──────┼─────┼─────┤ │(51)│ │98年11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戊○○ │ │ │ │11日23時│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楊東│ │ │ │ │ │ │霖,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52)│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乙○○ │ │ │ │12日8時 │550巷巷口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成│ │ │ │ │ │ │傑,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53)│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戊○○ │ │ │ │16日20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2 小包總重│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國│ │ │ │ │ │ │華」,價格│ │ │ │ │ │ │7百元 │ │ ├──┤ ├────┼──────┼─────┼─────┤ │(54)│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 級│戊○○、吳│ │ │ │16日22時│某加油站 │毒品海洛因│國明 │ │ │ │許 │ │3 包予「阿│ │ │ │ │ │ │猴」,價格│ │ │ │ │ │ │1 千元(林│ │ │ │ │ │ │益崙原本僅│ │ │ │ │ │ │交付阿猴2 │ │ │ │ │ │ │包,後潘仁│ │ │ │ │ │ │鏜又再交付│ │ │ │ │ │ │阿猴1 包)│ │ ├──┤ ├────┼──────┼─────┼─────┤ │(55)│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 級│戊○○ │ │ │ │19日22時│與東大路口便│毒品海洛因│ │ │ │ │許 │利商店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呂明│ │ │ │ │ │ │政,價格1 │ │ │ │ │ │ │千元(呂明│ │ │ │ │ │ │政僅交付7 │ │ │ │ │ │ │百元,尚欠│ │ │ │ │ │ │3 百元) │ │ ├──┼───┼────┼──────┼─────┼─────┤ │2(1)│甲○○│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 級│戊○○、潘│ │ │ │15日12時│ │毒品海洛因│仁鏜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吳誌│ │ │ │ │ │ │祐,價格9 │ │ │ │ │ │ │百元 │ │ ├──┤ ├────┼──────┼─────┼─────┤ │ (2)│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卯○○ │ │ │ │17日6時 │ │毒品海洛因│乙○○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蔡文│ │ │ │ │ │ │良,價格4 │ │ │ │ │ │ │百元 │ │ ├──┤ ├────┼──────┼─────┼─────┤ │ (3)│ │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卯○○ │ │ │ │19日13 │ │毒品海洛因│ │ │ │ │時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徐耀│ │ │ │ │ │ │烽,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 (4)│ │98年10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卯○○ │ │ │ │23日13時│與國光街口便│毒品海洛因│ │ │ │ │許 │利超商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金│ │ │ │ │ │ │良,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 (5)│ │98年10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卯○○ │ │ │ │24日10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陳金│ │ │ │ │ │ │良,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 (6)│ │98年10月│磐石中學附近│販賣第1級 │卯○○ │ │ │ │24日10時│頂好超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徐耀│ │ │ │ │ │ │烽,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 (7)│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 級│卯○○、林│ │ │ │16日22時│某加油站 │毒品海洛因│益崙 │ │ │ │許 │ │3 包予「阿│ │ │ │ │ │ │猴」,價格│ │ │ │ │ │ │1 千元(林│ │ │ │ │ │ │益崙原本僅│ │ │ │ │ │ │交付阿猴2 │ │ │ │ │ │ │包,後潘仁│ │ │ │ │ │ │鏜又再交付│ │ │ │ │ │ │阿猴1 包)│ │ ├──┼───┼────┼──────┼─────┼─────┤ │3(1)│巳○○│98月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卯○○ │ │ │ │1日12時 │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 (2)│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卯○○ │ │ │ │2日9時 │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成│ │ │ │ │ │ │傑,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 (3)│ │98年11月│磐石中學附近│販賣第1級 │卯○○ │ │ │ │4日17時 │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黃坤│ │ │ │ │ │ │雄,價格5 │ │ │ │ │ │ │百元(黃坤│ │ │ │ │ │ │雄僅付3 百│ │ │ │ │ │ │元,尚欠2 │ │ │ │ │ │ │百元) │ │ ├──┤ ├────┼──────┼─────┼─────┤ │ (4)│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卯○○ │ │ │ │4日18時 │頂好超級市場│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 (5)│ │98年11月│馬偕醫院 │販賣第1級 │卯○○ │ │ │ │4 日21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莊竣│ │ │ │ │ │ │雄,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 (6)│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卯○○ │ │ │ │9日14時 │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陳錦│ │ │ │ │ │ │芳,價格8 │ │ │ │ │ │ │百元 │ │ ├──┼───┼────┼──────┼─────┼─────┤ │4(1)│乙○○│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卯○○ │ │ │(空斌│17日6時 │ │毒品海洛因│甲○○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蔡文│ │ │ │ │ │ │良,價格4 │ │ │ │ │ │ │百元 │ │ ├──┤ ├────┼──────┼─────┼─────┤ │ (2)│ │98年10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卯○○ │ │ │ │27日凌晨│、四維路交岔│毒品海洛因│ │ │ │ │5時許 │口附近新竹師│不含袋0.15│ │ │ │ │ │範大學附設小│公克予吳誌│ │ │ │ │ │學 │祐,價格8 │ │ │ │ │ │ │百元 │ │ ├──┤ ├────┼──────┼─────┼─────┤ │ (3)│ │98年10月│新竹師範大學│販賣第1級 │卯○○ │ │ │ │27日6時 │附近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蔡文│ │ │ │ │ │ │良,價格7 │ │ │ │ │ │ │百元 │ │ ├──┤ ├────┼──────┼─────┼─────┤ │ (4)│ │98年10月│磐石中學附近│販賣第1級 │卯○○ │ │ │ │29日16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楊東│ │ │ │ │ │ │霖,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 (5)│ │98年11月│新竹火車站附│販賣第1級 │卯○○ │ │ │ │4日上午 │近之光南大賣│毒品海洛因│ │ │ │ │某時 │場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莊竣│ │ │ │ │ │ │雄,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 (6)│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2級 │卯○○ │ │ │ │9日16時 │ │毒品甲基安│ │ │ │ │許 │ │非他命不含│ │ │ │ │ │ │袋0.2 公克│ │ │ │ │ │ │予孫來望,│ │ │ │ │ │ │價格7百元 │ │ ├──┤ ├────┼──────┼─────┼─────┤ │ (7)│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卯○○ │ │ │ │12日8時 │550巷巷口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陳成│ │ │ │ │ │ │傑,價格1 │ │ │ │ │ │ │千元 │ │ ├──┼───┼────┼──────┼─────┼─────┤ │5(1)│戊○○│98年10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甲○○、潘│ │ │ │15日12時│ │毒品海洛因│仁鏜 │ │ │ │許 │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吳誌│ │ │ │ │ │ │祐,價格9 │ │ │ │ │ │ │百元 │ │ ├──┤ ├────┼──────┼─────┼─────┤ │ (2)│ │98年10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卯○○ │ │ │ │28日22時│與國光街口便│毒品海洛因│ │ │ │ │許 │利超商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吳誌│ │ │ │ │ │ │祐,價格1 │ │ │ │ │ │ │千元 │ │ ├──┤ ├────┼──────┼─────┼─────┤ │ (3)│ │98年11月│磐石中學 │販賣第1級 │卯○○ │ │ │ │11日23時│ │毒品海洛因│ │ │ │ │ │ │不含袋0.1 │ │ │ │ │ │ │公克予楊東│ │ │ │ │ │ │霖,價格5 │ │ │ │ │ │ │百元 │ │ ├──┤ ├────┼──────┼─────┼─────┤ │ (4)│ │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1級 │卯○○ │ │ │ │16日20時│ │毒品海洛因│ │ │ │ │許 │ │2 小包總重│ │ │ │ │ │ │不含袋0.15│ │ │ │ │ │ │公克予「國│ │ │ │ │ │ │華」,價格│ │ │ │ │ │ │7百元 │ │ ├──┤ ├────┼──────┼─────┼─────┤ │ (5)│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 級│卯○○、吳│ │ │ │16日22時│某加油站 │毒品海洛因│國明 │ │ │ │許 │ │3 包予「阿│ │ │ │ │ │ │猴」,價格│ │ │ │ │ │ │1 千元(林│ │ │ │ │ │ │益崙原本僅│ │ │ │ │ │ │交付阿猴2 │ │ │ │ │ │ │包,後潘仁│ │ │ │ │ │ │鏜又再交付│ │ │ │ │ │ │阿猴1 包)│ │ ├──┤ ├────┼──────┼─────┼─────┤ │ (6)│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 級│卯○○ │ │ │ │19日22時│與東大路口便│毒品海洛因│ │ │ │ │許 │利商店 │不含袋0.2 │ │ │ │ │ │ │公克予呂明│ │ │ │ │ │ │政,價格1 │ │ │ │ │ │ │千元(呂明│ │ │ │ │ │ │政僅交付7 │ │ │ │ │ │ │百元,尚欠│ │ │ │ │ │ │3 百元) │ │ ├──┼───┼────┼──────┼─────┼─────┤ │6(1)│己○○│98年10月│建華國中 │販賣第1級 │卯○○ │ │ │(光頭)│15日12時│ │毒品予陳金│ │ │ │ │許 │ │良 │ │ ├──┤ ├────┼──────┼─────┼─────┤ │ (2)│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1級 │卯○○ │ │ │ │2日 │與國光街口之│毒品海洛因│ │ │ │ │ │便利超商 │予吳誌祐 │ │ ├──┼───┼────┼──────┼─────┼─────┤ │7(1)│丙○○│98年11月│天使娛樂廣場│販賣第2級 │ │ │ │ │18日22時│ │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予楊│ │ │ │ │ │ │東霖 │ │ ├──┤ ├────┼──────┼─────┼─────┤ │ (2)│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2級 │ │ │ │ │22日17時│教育大學附近│毒品甲基安│ │ │ │ │許 │ │非他命予楊│ │ │ │ │ │ │東霖、黃俊│ │ │ │ │ │ │福 │ │ ├──┤ ├────┼──────┼─────┼─────┤ │ (3)│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2級 │ │ │ │ │26日19時│教育大學附近│毒品甲基安│ │ │ │ │許 │ │非他命予楊│ │ │ │ │ │ │東霖、徐家│ │ │ │ │ │ │崇 │ │ ├──┤ ├────┼──────┼─────┼─────┤ │ (4)│ │98年9月 │新竹市○○路│販賣第2級 │丑○○ │ │ │ │30日某時│314號「排骨 │毒品甲基安│ │ │ │ │許 │世家」 │非他命予劉│ │ │ │ │ │ │勇吉 │ │ ├──┤ ├────┼──────┼─────┼─────┤ │ (5)│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2級 │丑○○ │ │ │ │30日15時│314號「排骨 │毒品甲基安│ │ │ │ │許 │世家」 │非他命予劉│ │ │ │ │ │ │勇吉 │ │ ├──┼───┼────┼──────┼─────┼─────┤ │8(1)│丑○○│98年9月 │新竹市○○路│販賣第2級 │丙○○ │ │ │ │30日某時│314號「排骨 │毒品甲基安│ │ │ │ │許 │世家」 │非他命予劉│ │ │ │ │ │ │勇吉 │ │ ├──┤ ├────┼──────┼─────┼─────┤ │ (2)│ │98年11月│新竹市○○路│販賣第2級 │丙○○ │ │ │ │30日15時│314號「排骨 │毒品甲基安│ │ │ │ │許 │世家」 │非他命予劉│ │ │ │ │ │ │勇吉 │ │ └──┴───┴────┴──────┴─────┴─────┘ 附表一(被告丁○○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 ┌─┬────┬─────┬─────────┬────┬─────┬──────────┐ │編│轉讓對象│ 時 間 │ 地 點 │重量 │價格 │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 │ │ │ │ ├─┼────┼─────┼─────────┼────┼─────┼──────────┤ │1 │楊秋煌 │98年11月15│新竹市○○路與北大│0.05公克│無償轉讓 │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晚間某時│路附近楊秋煌同父異│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母胞弟之住處 │ │ │年貳月。 │ ├─┼────┼─────┼─────────┼────┼─────┼──────────┤ │2 │楊秋煌 │98年11月16│新竹市○○路與北大│0.05公克│無償轉讓 │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晚間某時│路附近楊秋煌同父異│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母胞弟之住處 │ │ │年貳月。 │ ├─┼────┼─────┼─────────┼────┼─────┼──────────┤ │3 │楊秋煌 │98年11月17│新竹市○○路與北大│0.05公克│無償轉讓 │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晚間某時│路附近楊秋煌同父異│ │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母胞弟之住處 │ │ │年貳月。 │ ├─┼────┼─────┼─────────┼────┼─────┼──────────┤ │4 │卯○○ │98年10月10│新竹市○○街11號天│半錢(即│以買入價格│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某時 │使娛樂廣場後門 │1.875 公│1萬2千元之│,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 │克) │價格同價轉│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讓 │話(門號○九二六三○│ │ │ │ │ │ │ │二○二七,含SIM 卡)│ │ │ │ │ │ │ │沒收。 │ ├─┼────┼─────┼─────────┼────┼─────┼──────────┤ │5 │卯○○ │98年10月20│新竹市○○街11號天│半錢(即│以買入價格│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某時 │使娛樂廣場後門 │1.875 公│1 萬2 千元│,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 │克) │之價格同價│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轉讓 │話(門號○九二六三○│ │ │ │ │ │ │ │二○二七,含SINM卡)│ │ │ │ │ │ │ │沒收。 │ ├─┼────┼─────┼─────────┼────┼─────┼──────────┤ │6 │卯○○ │98年11月6 │新竹市○○街11號天│4 分之1 │以買入價格│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某時 │使娛樂廣場後門 │錢(即0.│6 千元之價│,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 │9375公克│格同價轉讓│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 │話(門號○九二六三○│ │ │ │ │ │ │ │二○二七,含SIM 卡)│ │ │ │ │ │ │ │沒收。 │ ├─┼────┼─────┼─────────┼────┼─────┼──────────┤ │7 │卯○○ │98年11月15│新竹市○○街11號天│半錢(即│以買入價格│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某時 │使娛樂廣場後門 │1.875 公│1萬2千元之│,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 │克) │價格同價轉│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讓 │話(門號○九二六三○│ │ │ │ │ │ │ │二○二七,含SIM 卡)│ │ │ │ │ │ │ │沒收。 │ ├─┼────┼─────┼─────────┼────┼─────┼──────────┤ │8 │卯○○ │98年11月25│新竹市○○路阿財家│半錢(即│以買入價格│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某時 │ │1.875 公│1 萬2 千元│,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 │克) │之價格同價│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轉讓 │話(門號○九二六三○│ │ │ │ │ │ │ │二○二七,含SIM 卡)│ │ │ │ │ │ │ │沒收。 │ ├─┼────┼─────┼─────────┼────┼─────┼──────────┤ │9 │卯○○ │98年12月1 │新竹市○○街11號天│半錢(即│以買入價格│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某時 │使娛樂廣場後門 │1.875 公│1 萬2 千元│,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 │克) │之價格同價│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轉讓 │話(門號○九二六三○│ │ │ │ │ │ │ │二○二七,含SIM 卡)│ │ │ │ │ │ │ │沒收。 │ ├─┼────┼─────┼─────────┼────┼─────┼──────────┤ │10│卯○○ │98年12月9 │新竹市○○街11號天│半錢(即│以買入價格│丁○○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日某時 │使娛樂廣場後門 │1.875 公│1 萬2 千元│,累犯,處有期徒刑壹│ │ │ │ │ │克) │之價格同價│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 │ │ │ │ │ │轉讓 │話(門號○九二六三○│ │ │ │ │ │ │ │二○二七,含SIM 卡)│ │ │ │ │ │ │ │沒收。 │ └─┴────┴─────┴─────────┴────┴─────┴──────────┘ 附表二(被告卯○○、巳○○、甲○○、乙○○、戊○○部分) ┌───┬───────┬──────┬────────┐ │編 號 │犯罪事實 │交易聯絡方式│主文及宣告刑 │ ├───┼───────┼──────┼────────┤ │ 1 │附表編號1(1)│由劉雄飛撥打│卯○○販賣第二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伍年,未扣│ │ │ │53號行動電話│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由卯○○當│(門號○九八一七│ │ │ │面交易 │二二一五三號,含│ │ │ │ │SIM 卡)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臺幣叄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2 │附表編號1(2)│由劉雄飛撥打│卯○○販賣第二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伍年,未扣│ │ │ │53號行動電話│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由卯○○當│(門號○九八一七│ │ │ │面交易 │二二一五三號,含│ │ │ │ │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3 │附表編號1(3)│由庚○○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4 │附表編號1(4)│由吳誌祐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2(1)│卯○○所有之│第一級毒品,累犯│ │ │附表編號5(1)│門號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53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甲○○接│電話壹支(門號○│ │ │ │聽,戊○○交│00000000│ │ │ │付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甲○○、戊○○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玖佰元與甲○○│ │ │ │ │、戊○○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甲○○、戊○○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②甲○○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戊○○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及│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玖佰元與卯○○、│ │ │ │ │戊○○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戊○○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③戊○○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吳國│ │ │ │ │明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玖佰元與潘│ │ │ │ │仁鏜、甲○○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吳國│ │ │ │ │明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5 │附表編號1 (5 │由壬○○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惟本院認定│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係被告卯○○自│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行為之,被告張│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志宏並未參與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6 │附表編號1(6)│由辰○○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2(2)│卯○○所有之│第一級毒品,累犯│ │ │附表編號4(1)│門號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53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甲○○接│電話壹支(門號○│ │ │ │聽,甲○○再│00000000│ │ │ │轉知乙○○,│三號,含SIM 卡)│ │ │ │由乙○○交付│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甲○○、乙○○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肆佰元與甲○○│ │ │ │ │、乙○○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甲○○、乙○○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②甲○○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乙○○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及│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肆佰元與卯○○、│ │ │ │ │乙○○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乙○○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③乙○○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吳國│ │ │ │ │明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肆佰元與潘│ │ │ │ │仁鏜、甲○○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吳國│ │ │ │ │明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7 │附表編號1(7)│由辰○○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當│支(門號○九八一│ │ │ │面交易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8 │附表編號1(8)│李自創以蔡文│卯○○販賣第一級│ │ │ │良所有之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拾陸年,未│ │ │ │行動電話撥打│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卯○○所有之│支(門號○九八一│ │ │ │門號00000000│七二二一五三號,│ │ │ │53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9 │附表編號1 (9 │徐耀烽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2 │仁鏜所有之門│第一級毒品,累犯│ │ │(3 ) │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金額交予吳國│電話壹支(門號○│ │ │ │明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甲○○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 │ │ │ │與甲○○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甲○○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甲○○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柒佰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10 │附表編號1 (10│由戊○○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付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11 │附表編號1 (11│由戊○○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付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叄佰伍拾元│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12 │附表編號1(12 │由陳文龍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付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13 │附表編號1(13 │由孫來望撥打│卯○○販賣第二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伍年,未扣│ │ │ │53號行動電話│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由卯○○交│(門號○九八一七│ │ │ │付 │二二一五三號,含│ │ │ │ │SIM 卡)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14 │附表編號1(14 │由辰○○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15 │附表編號1(15 │由吳誌祐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16 │附表編號1(16 │由丑○○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17 │附表編號1 (17│由呂明政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98年10月22日│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20時許部分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付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17-1 │附表編號1 (17│由呂明政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98年10月22日│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21時許部分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付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柒百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18 │附表編號1 (18│由戊○○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19 │附表編號1 (19│由壬○○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2 │卯○○所有之│第一級毒品,累犯│ │ │(4 ) │門號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53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甲○○接│電話壹支(門號○│ │ │ │聽,並由吳國│00000000│ │ │ │明交易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甲○○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與甲○○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甲○○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甲○○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20 │附表編號1 (20│由子○○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易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21 │附表編號1 (21│由徐耀烽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2 │卯○○所有之│第一級毒品,累犯│ │ │(6) │門號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53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甲○○接│電話壹支(門號○│ │ │ │聽,並由吳國│00000000│ │ │ │明交易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甲○○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 │ │ │ │與甲○○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甲○○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甲○○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柒佰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22 │附表編號1 (22│由壬○○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2 │卯○○所有之│第一級毒品,累犯│ │ │(5) │門號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53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甲○○交│電話壹支(門號○│ │ │ │易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甲○○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與甲○○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甲○○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甲○○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伍佰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23 │附表編號1 (23│由壬○○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易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24 │附表編號1 (24│由子○○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易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25 │附表編號1 (25│由吳誌祐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26 │附表編號1(26 │由呂明政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付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27 │附表編號1 (27│由癸○○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支(門號○九八一│ │ │ │易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28 │附表編號1 (28│由吳誌祐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4 │卯○○所有之│第一級毒品,累犯│ │ │(2) │門號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53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乙○○接│電話壹支(門號○│ │ │ │聽,並由呂紹│00000000│ │ │ │斌交易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 │與乙○○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乙○○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捌│ │ │ │ │佰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29 │附表編號1 (29│由辰○○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4 │卯○○所有之│第一級毒品,累犯│ │ │(3) │門號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53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乙○○交│電話壹支(門號○│ │ │ │易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 │ │ │ │與乙○○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乙○○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柒│ │ │ │ │佰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30 │附表編號1 (30│由徐耀烽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31 │附表編號1 (31│由癸○○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98年10月28日│卯○○所有門│毒品,累犯,處有│ │ │10時許部分 │號00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易│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31-1 │附表編號1 (31│由癸○○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98年10月29日│卯○○所有門│毒品,累犯,處有│ │ │17時許部分 │號00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由卯○○交易│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32 │附表編號1 (32│由吳誌祐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5 │卯○○所有門│第一級毒品,累犯│ │ │(2) │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戊○○交付│電話壹支(門號○│ │ │ │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戊○○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與戊○○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戊○○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戊○○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33 │附表編號1 (33│由丑○○撥打│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4 │卯○○所有門│第一級毒品,累犯│ │ │(4 ) │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號行動電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由乙○○接聽│電話壹支(門號○│ │ │ │及交易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與乙○○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乙○○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佰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34 │附表編號1 (34│由子○○撥打│卯○○販賣第一級│ │ │) │卯○○所有之│毒品,累犯,處有│ │ │ │門號00000000│期徒刑拾陸年,未│ │ │ │53號行動電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佰捌拾元│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35 │附表編號1 (35│癸○○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3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1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巳○○交付 │電話壹支(門號○│ │ │ │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 │ │ │ │與巳○○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巳○○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柒佰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36 │附表編號1 (36│ │卯○○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累犯,處有│ │ │本院認定本次係│ │期徒刑拾陸年,未│ │ │被告卯○○自行│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為之,同案被告│ │支(門號○九八一│ │ │己○○並未參予│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37 │附表編號1 (37│癸○○撥打潘│卯○○販賣第一級│ │ │) │仁鏜所有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拾陸年,未│ │ │ │行動電話,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卯○○交易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38 │附表編號1 (38│辛○○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3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2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巳○○接聽,│電話壹支(門號○│ │ │ │卯○○交付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與巳○○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巳○○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39 │附表編號1 (39│子○○撥打潘│卯○○販賣第二級│ │ │) │仁鏜所有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伍年,未扣│ │ │ │行動電話,由│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卯○○交易 │(門號○九八一七│ │ │ │ │二二一五三號,含│ │ │ │ │SIM 卡)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40 │附表編號1 (40│子○○撥打潘│卯○○販賣第二級│ │ │) │仁鏜所有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伍年,未扣│ │ │ │行動電話,由│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卯○○交易 │(門號○九八一七│ │ │ │ │二二一五三號,含│ │ │ │ │SIM 卡)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 │ │ │ │財產抵償之。 │ ├───┼───────┼──────┼────────┤ │ 41 │附表編號1 (41│子○○撥打潘│卯○○販賣第一級│ │ │) │仁鏜所有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拾陸年,未│ │ │ │行動電話,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卯○○交易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叄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42 │附表編號1 (42│庚○○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4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5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乙○○交付 │電話壹支(門號○│ │ │ │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與乙○○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乙○○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43 │附表編號1 (43│李自創撥打潘│卯○○販賣第一級│ │ │) │仁鏜所有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拾陸年,未│ │ │ │行動電話,由│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卯○○交易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44 │附表編號1 (44│子○○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3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3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巳○○接聽,│電話壹支(門號○│ │ │ │卯○○交易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叄佰元│ │ │ │ │與巳○○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巳○○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叁佰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45 │附表編號1 (45│癸○○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3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4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巳○○接聽,│電話壹支(門號○│ │ │ │卯○○交易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與巳○○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巳○○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46 │附表編號1 (46│庚○○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3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5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巳○○接聽,│電話壹支(門號○│ │ │ │卯○○交付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與巳○○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巳○○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卡)沒 │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壹仟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47 │附表編號1 (47│戊○○撥打潘│卯○○販賣第一級│ │ │) │仁鏜所有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拾陸年,未│ │ │ │行動電話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 │ │ │ │支(門號○九八一│ │ │ │ │七二二一五三號,│ │ │ │ │含SIM 卡)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產抵償之。 │ ├───┼───────┼──────┼────────┤ │ 48 │附表編號1 (48│孫來望撥打潘│卯○○販賣第二級│ │ │) │仁鏜所有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伍年,未扣│ │ │ │行動電話,由│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卯○○交付 │(門號○九八一七│ │ │ │ │二二一五三號,含│ │ │ │ │SIM 卡)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49 │附表編號1 (49│孫來望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4 │仁鏜所有門號│第二級毒品,累犯│ │ │(6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伍年│ │ │ │行動電話,由│,未扣案之行動電│ │ │ │乙○○交付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呂│ │ │ │ │紹斌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柒佰元與呂│ │ │ │ │紹斌連帶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與呂紹│ │ │ │ │斌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 │②乙○○共同販賣│ │ │ │ │第二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肆年│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柒佰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50 │附表編號1 (50│癸○○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3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6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巳○○交付 │電話壹支(門號○│ │ │ │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 │與巳○○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巳○○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巳○○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及未扣案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得新臺幣捌佰元與│ │ │ │ │卯○○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之財產連帶抵│ │ │ │ │償之。 │ ├───┼───────┼──────┼────────┤ │ 51 │附表編號1 (51│丑○○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5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3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戊○○交付 │電話壹支(門號○│ │ │ │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戊○○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與戊○○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戊○○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戊○○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佰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52 │附表編號1 (52│辛○○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4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7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乙○○交易 │電話壹支(門號○│ │ │ │ │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與乙○○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乙○○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乙○○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仟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53 │附表編號1 (53│綽號國華之人│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5 │撥打卯○○所│第一級毒品,累犯│ │ │(4 ) │有門號098172│,處有期徒刑拾陸│ │ │ │2153號行動電│年,未扣案之行動│ │ │ │話,由戊○○│電話壹支(門號○│ │ │ │接聽,戊○○│00000000│ │ │ │交付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戊○○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 │ │ │ │與戊○○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戊○○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戊○○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柒│ │ │ │ │佰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 54 │附表編號1 (54│綽號阿猴之人│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2 │撥打卯○○所│第一級毒品,累犯│ │ │(7 )、附表編│有門號098172│,處有期徒刑拾陸│ │ │號5 (5 ) │2153號行動電│年,未扣案之行動│ │ │ │話,由戊○○│電話壹支(門號○│ │ │ │、甲○○交付│00000000│ │ │ │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甲○○、戊○○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 │ │ │ │幣壹仟元與甲○○│ │ │ │ │、戊○○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甲○○、戊○○之│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②甲○○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處有│ │ │ │ │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 │ │ │,未扣案之行動電│ │ │ │ │話壹支(門號○九│ │ │ │ │00000000│ │ │ │ │號,含SIM 卡)沒│ │ │ │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或以其與潘│ │ │ │ │仁鏜、戊○○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及│ │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壹仟元與卯○○、│ │ │ │ │戊○○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與潘│ │ │ │ │仁鏜、戊○○之財│ │ │ │ │產連帶抵償之。 │ │ │ │ │③戊○○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吳國│ │ │ │ │明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及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元與潘│ │ │ │ │仁鏜、甲○○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吳國│ │ │ │ │明之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55 │附表編號1 (55│呂明政撥打潘│①卯○○共同販賣│ │ │)、附表編號5 │仁鏜所有門號│第一級毒品,累犯│ │ │(6 ) │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陸│ │ │ │行動電話,由│年,未扣案之行動│ │ │ │戊○○接聽,│電話壹支(門號○│ │ │ │並由戊○○交│00000000│ │ │ │易 │三號,含SIM 卡)│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或以其與│ │ │ │ │戊○○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及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所得新臺幣柒佰元│ │ │ │ │與戊○○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時,以其與│ │ │ │ │戊○○之財產連帶│ │ │ │ │抵償之。 │ │ │ │ │②戊○○共同販賣│ │ │ │ │第一級毒品,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肆月,未扣案之│ │ │ │ │行動電話壹支(門│ │ │ │ │號0000000│ │ │ │ │一五三號,含SIM │ │ │ │ │卡)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或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及未│ │ │ │ │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柒│ │ │ │ │佰元與卯○○連帶│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其與卯○○之財產│ │ │ │ │連帶抵償之。 │ └───┴───────┴──────┴────────┘ 附表三(被告丙○○、丑○○部分) ┌───┬───────┬──────┬────────┐ │編 號 │犯罪事實 │交易聯絡方式│主文及宣告刑 │ ├───┼───────┼──────┼────────┤ │ 1 │附表編號7(1)│丑○○撥打李│丙○○販賣第二級│ │ │ │建興所有門號│毒品,累犯,處有│ │ │ │0000000000號│期徒刑肆年,扣案│ │ │ │行動電話,由│之行動電話壹支(│ │ │ │丙○○交付不│門號○九二六四六│ │ │ │含袋0.1 公克│二九四七號,含SI│ │ │ │甲基安非他命│M 卡)沒收,未扣│ │ │ │,丑○○交付│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500元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2 │附表編號7(2)│由黃俊福與楊│丙○○販賣第二級│ │ │ │東霖各出資1 │毒品,累犯,處有│ │ │ │千元,由楊東│期徒刑肆年,扣案│ │ │ │霖撥打丙○○│之行動電話壹支(│ │ │ │所有門號0926│門號○九二六四六│ │ │ │462947號行動│二九四七號,含SI│ │ │ │電話,丑○○│M 卡)沒收,未扣│ │ │ │與黃俊福在南│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大路新竹教育│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大學,丙○○│元沒收,如全部或│ │ │ │則在該地點交│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付不含袋0.8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公克之甲基安│ │ │ │ │非他命,楊東│ │ │ │ │霖則交付2 千│ │ │ │ │元 │ │ ├───┼───────┼──────┼────────┤ │ 3 │附表編號7(3)│由徐家崇及楊│丙○○販賣第二級│ │ │ │東霖各出資1 │毒品,累犯,處有│ │ │ │千5 百元、5 │期徒刑肆年,扣案│ │ │ │百元,由楊東│之行動電話壹支(│ │ │ │霖撥打丙○○│門號○九二六四六│ │ │ │所有門號0926│二九四七號,含SI│ │ │ │462947號行動│M 卡)沒收,未扣│ │ │ │電話,約在南│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大路新竹教育│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大學,丙○○│元沒收,如全部或│ │ │ │則在該地點交│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付不含袋0.8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公克之甲基安│ │ │ │ │非他命,楊東│ │ │ │ │霖則交付2 千│ │ │ │ │元 │ │ ├───┼───────┼──────┼────────┤ │ 4 │附表編號7(4)│寅○○向楊東│①丙○○共同販賣│ │ │ │霖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累犯│ │ │ │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 │ │ │,由丑○○以│陸月,扣案之行動│ │ │ │其所有門號09│電話壹支(門號○│ │ │ │00000000號行│00000000│ │ │ │動電話撥打李│七號,含SIM 卡)│ │ │ │建興所有門號│、SIM 卡壹張(門│ │ │ │0000000000號│號0000000│ │ │ │行動電話,楊│五五六號)均沒收│ │ │ │東霖與丙○○│;及未扣案之販賣│ │ │ │約定在新竹市│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北大路的排骨│臺幣肆仟元與楊東│ │ │ │世家,由劉勇│霖連帶沒收,如全│ │ │ │吉先將4 千元│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交予丑○○,│時,以其與丑○○│ │ │ │丑○○再將4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千元轉交李建│。 │ │ │ │興,丙○○則│②丑○○共同販賣│ │ │ │交付甲基安非│第二級毒品,累犯│ │ │ │他命予丑○○│,處有期徒刑叄年│ │ │ │,丑○○再轉│拾月,扣案之行動│ │ │ │交予寅○○,│電話壹支(門號○│ │ │ │含袋重約2 公│00000000│ │ │ │克 │七號,含SIM 卡)│ │ │ │ │、SIM 卡壹張(門│ │ │ │ │號0000000│ │ │ │ │五五六號)均沒收│ │ │ │ │;及未扣案之販賣│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臺幣肆仟元與李建│ │ │ │ │興連帶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與丙○○│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5 │附表編號7(5)│寅○○向楊東│①丙○○共同販賣│ │ │ │霖表示要購買│第二級毒品,累犯│ │ │ │甲基安非他命│,處有期徒刑柒年│ │ │ │,由丑○○以│陸月,扣案之行動│ │ │ │其所有門號09│電話壹支(門號○│ │ │ │00000000號行│00000000│ │ │ │動電話撥打李│七號,含SIM 卡)│ │ │ │建興所有門號│、SIM 卡壹張(門│ │ │ │0000000000號│號0000000│ │ │ │行動電話,楊│五五六號)均沒收│ │ │ │東霖與丙○○│;及未扣案之販賣│ │ │ │約定在新竹市│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北大路、西大│臺幣肆仟元與楊東│ │ │ │路口,丙○○│霖連帶沒收,如全│ │ │ │駕駛黑色小客│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車前往該地點│時,以其與丑○○│ │ │ │,丑○○則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行前往,後李│。 │ │ │ │建興搭載楊東│②丑○○共同販賣│ │ │ │霖前往新竹市│第二級毒品,累犯│ │ │ │北大路之排骨│,處有期徒刑叄年│ │ │ │世家,由楊東│拾月,扣案之行動│ │ │ │霖下車取得劉│電話壹支(門號○│ │ │ │勇吉交付4 千│00000000│ │ │ │元,再上車將│七號,含SIM 卡)│ │ │ │錢轉交丙○○│、SIM 卡壹張(門│ │ │ │,丙○○則將│號0000000│ │ │ │甲基安非他命│五五六號)均沒收│ │ │ │交予丑○○,│;及未扣案之販賣│ │ │ │丑○○再轉交│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予寅○○,含│臺幣肆仟元與李建│ │ │ │袋重約2公克 │興連帶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與丙○○│ │ │ │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