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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字第7號

違反公平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更字第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美華
被告
何光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324 號),前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100 年度易字第1512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101年度上易字第1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光傑共同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美華無罪。

犯罪事實

一、何光傑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臺中英美)之所聘僱之員工,擔任櫃檯工作,而「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美公司)之負責人為王志偉(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中英美與夏愷隸所經營之「臺中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下稱臺中戴爾)業務相同,彼此間有競爭關係。詎王志偉及何光傑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由王志偉提供附表一之網路文章電子檔予何光傑,再由何光傑、王志偉接續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何光傑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住處、王志偉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5 、前揭臺中英美內或不詳地點,連接電腦網路,進入公眾均得觀覽之雅虎奇摩網站內「YAHOO !奇摩知識+ 」網頁,以如附表一所示暱稱,並使用第一人稱敘述之方式,在該網頁公然刊登內容為「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文看DVD ,怪怪的好像升學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己沒優點」等足以毀損名譽之文字,妨害顧客對於夏愷隸即臺中戴爾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之交易機會。

二、案經夏愷隸即臺中戴爾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告訴人得就本案提起告訴:

㈠被告2 人辯稱:前揭網路留言均有說明係關於臺北車站附近或臺北之補習班,所針對者均為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下稱臺北戴爾),告訴人為臺中戴爾之負責人,並非本案之被害人,無權提出告訴云云。

㈡查各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係採獨資經營方式,由不同經營人於不同地方向該管機關提出補習班之申請後經營,各地之戴爾美語分由不同之自然人經營,分屬不同的人格,而本件告訴人係臺中戴爾之負責人,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甚明【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758 號卷(下稱臺中地檢24758 號偵卷)卷二第42頁、第44頁】,並有立案證書1 紙在卷可證(見臺中地檢24758 號偵卷一第12頁)。又按妨害商號之名譽,自與該商號股東或經理人之名譽有關(司法院院字第534 號解釋參照),故倘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內容侵害臺中戴爾美語之權益,告訴人當為被害人無誤,其自得就本件犯罪事實提出告訴。又觀之附表一、二所示刊登於雅虎奇摩知識網上之文章,文章內容均是針對網友詢問所為之回答,其中就附表一編號1 、2 、5 、7 、8 、9 、11、12、13、14文章所示內容,該網頁內容起頭有「地點:台北車站附近」;附表一編號3 文章刊登之網頁起頭則是「我住東海」;其餘附表一編號4 、6 、10、附表二編號1 至8 文章起頭均無特定何一區域,然上開附表一回文內容,所為回答均為:「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文看DVD ,怪怪的好像升學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一班學生10個有10 種 價錢,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己沒優點。」等語;附表二之回文內容,所為回答則為:「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捏,老師就翻到課本後面的答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接著就說:『答案是c 。』...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是... 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結果捏... 課本拿起來,開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個伴一個當A 一個當B 練習,唸完後就沒ㄌ....就降一堂課上完ㄌ」等語。依上開附表

一、二之回文內容,並未標明係臺北、臺中戴爾美語或係任一區域之戴爾美語,則依網路無國界之性質,任一區域之網友或讀者於閱覽上開文章內容時,從上開回文內容實難認定該文章係指某一特定區域之戴爾美語,而會認該文章所指係泛指全部戴爾美語。前揭文章是故,依上開文章刊登之內容,全國任一戴爾美語當然為該文章所指對象,臺中戴爾亦不例外,告訴人身為負責人,當然亦受有損害,故其為本件之被害人,就本件犯罪事實自得依法提出告訴甚明。因此,被告楊美華、何光傑辯稱:上開附表一、二之網路文章之刊登,為文所指對象係指臺北戴爾美語,而非臺中戴爾美語,告訴人非屬本件之被害人,所提出之告訴即非合法云云,非屬有據。

二、本件非重複起訴:

㈠被告何光傑及辯護人辯稱:前揭網路留言縱使有妨害名譽,然戴爾美語各分校共用「戴爾美語」之名稱,應僅侵害單一法益,而戴爾美語曾由臺北戴爾的負責人王恩普對於王志偉提起告訴,惟經不起訴確定,故戴爾美語此次另由臺中戴爾提起告訴,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檢察官提起公訴亦已違反重複起訴禁止之規定云云。

㈡臺北戴爾之負責人王恩普針對如附表一、二所示留言,曾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對王志偉提出告訴,經移轉管轄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新北地檢以98年度調偵字第294 號為不起訴處分,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459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8年度聲判字第69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而確定(此案件下稱前案),有臺北地檢97年度他字第1998號(下稱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新北地檢97年度他字第5464號(下稱新北地檢5464號他卷)、97年度偵字第30859 號、98年度調偵字第294 號(下稱新北地檢294 號調偵卷)影卷可資佐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聲議字第4599號處分書、新北地院98年度聲判字第69號裁定在卷可稽【分見24758 號偵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324 號卷(下稱臺中地檢324 偵續卷)第42頁至第43頁】,被告何光傑辯稱臺北戴爾之負責人王恩普就與本案相同之網路留言於前案提起告訴業經不起訴確定等情,固堪認定。惟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雖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該條第1 、2 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惟該法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客體,即被告與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即指事實上之同一案件,不包括刑法修正前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及接續犯、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之案件。蓋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並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經以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者,即與其他部分不生一部與全部關係,其他部分經偵查結果,如認為應提起公訴者,自得提起公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69號闡釋甚明。查前案之被告為王志偉,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王志偉於網路上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留言,侵害前案告訴人即被害人王恩普即臺北戴爾之名譽,有新北地檢98年度調偵字第294 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見新北地檢294 號調偵卷第109 頁至第116 頁),而本案之被告為何光傑、楊美華,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王志偉及被告2 人共同於網路上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留言,侵害告訴人即被害人夏愷隸即臺中戴爾之名譽,兩者之犯罪事實及被告並非完全相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重複起訴可言。況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係採獨資經營方式,由不同經營人於不同地方向該管機關提出補習班之申請後經營,各地之戴爾美語分由不同之自然人經營,分屬不同的人格,業如前述,此與一個公司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由總公司統一掌控,各分支機構無獨立人格之情形,顯有不同,則各地之戴爾美語自有獨立之法益,應可認定,不因共用戴爾美語之名而使彼等成為單一人格或單一法益,譬如某家族有成員多人,雖共屬某家族之下,仍均為自然人而有獨立人格,若有人公開指摘該家族專做壞事等語,則所有成員名譽同受侵害,自得分別提起告訴,不因成員中數人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使其他成員不得提起告訴或使檢察官不得就其他成員被害部分提起公訴,是被告何光傑辯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留言僅侵害戴爾美語單一法益,不得重複起訴云云,容有誤解,不足採信。

三、本件告訴並未逾期:

㈠被告2 人辯稱:告訴人雖於偵訊時陳稱:於98年暑假時,因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練家雄律師於前案再議駁回後,聲請交付審判時閱卷後得知本件被告及犯罪事實,並詢問其是否要提告,其方委託練家雄律師提出告訴等語,然練家雄律師長期擔任臺中戴爾之法律顧問,臺北戴爾特別委任委任練律師在台北提出告訴,臺中戴爾之負責人即告訴人對此卻交代不清,且練家雄律師於新北地檢98年度調偵字第294 案件98年3 月10日偵訊時補陳之資料,其上之圈註及評論均可看出係臺中戴爾之人員所為,若告訴人確實於98年暑假方知悉前案訴訟,臺中戴爾為何會提出前揭資料?足見告訴人與練家雄律師聯繫密切,對於前案訴訟亦有所參與。而前案訴訟中,新北地檢檢察官97年10月20日偵訊筆錄記載王志偉庭呈何光傑網路刊文和廣告資料,當時練家雄律師亦在場見聞並在同上筆錄簽名,練家雄律師應自當時即已知悉被告何光傑參與本案,亦應即時轉告告訴人知悉,故告訴人應早已知悉本案之網路留言,且於97年10月20日應已知悉被告何光傑參與本案,卻至98年10月15日方提出本件告訴,顯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云云。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 號判例足資參照。是以,告訴期間之起算,應以得為告訴之人同時確知「犯罪行為」及「犯人」兩者時為起算時點。另被告2 人形式上固為共犯,惟告訴人對該2 人之告訴期間是否逾期,實務上向採寬鬆態度,認為至少應分別認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11月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況告訴權屬憲法第16條保障之人民訴訟權,除法律規定外,實不宜加諸法所無之限制。而查:

⒈關於被告楊美華部分,臺北戴爾負責人王恩普前案提告妨害名譽時,尚不知犯人為何人(見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第1 頁至第4 頁刑事告訴狀),直至檢察官去函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調查後始傳訊該案被告王志偉及本案被告何光傑;而觀該偵查案全卷,何光傑雖曾於97年5 月28日偵訊中,供稱楊美華叫其PO文等語(見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第155 頁),另檢察官於97年7 月23日傳訊王志偉時,曾訊及楊美華之職務內容等語(見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第161 頁),惟當時均未同時傳訊王恩普或練家雄律師到庭;且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前案告訴人王恩普及其告訴代理人練家雄律師,直至前案偵結前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7 月24日98年度上聲議字第4599號駁回前案再議前,無從由案卷內得知「楊美華」是否涉及本案相關犯罪情節,難認本案告訴人當時已透過前案告訴人王恩普或練家雄律師得知犯人為「楊美華」及其所涉之犯罪事實;且綜合案卷資料,亦查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夏愷隸於98年4 月14日前已知悉犯人為「楊美華」,告訴人於98年10月15日對被告楊美華提起本案之告訴,難認業已逾越告訴期間。

⒉關於被告何光傑部分:

①被告2 人所稱練家雄律師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3月10日偵訊時補呈之資料,為一則列印之「YAHOO !奇摩知識+ 」網路留言,上開文章之列印日期為98年3 月9 日,文章所為提問者為「請推薦台中不錯的多益補習班」,回應者內容係在攻擊戴爾美語,其上有人並以手寫加註「同行老戲碼不斷重演!!整天只想著如何捅別人!!不思提昇自己!!真是惡習難改。」,有該網路文章存卷可查(見新北地檢294 號調偵卷第8 至10頁)。被告2 人陳稱:以該加註文字之語氣、口吻,足認該文章應係與臺中戴爾相關之人所收集,否則無關之人,又何需特別關注臺中之情形為何?況且該文件頭之傳真號碼顯係刻意遭塗消,傳真之人有意掩蓋其身分,益證該文件應係由臺中戴爾美語人員蒐證後,傳真予練家雄律師,足見告訴人早已知悉前案訴訟之事云云。然卷內並無直接證據證明上開文章上加註之文字係出自本案告訴人夏愷隸,且前揭文章提問者雖係詢問臺中之補習班,然回應者攻擊戴爾美語時並未特別標註區域,則所有之戴爾美語均屬攻擊範圍之內,理由如前述,難以據此認定僅有臺中戴爾會關注此一文章,並進而推論提出此文章之人必為臺中戴爾相關人士,參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留言均係王恩普於前案提出告訴時提出,但除附表一編號1 、2 、5 、7 、8 、9、11、12、13、14文章所示內容,該網頁內容起頭有「地點:台北車站附近」外,附表一編號3 文章刊登之網頁起頭則是「我住東海」,以一般社會大眾觀之,應係指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其餘附表一編號4 、6 、10、附表二編號1 至8 文章起頭均無特定何一區域,然王恩普仍均蒐集並提起告訴,益徵僅以文章開頭詢問臺中之補習即推論必為臺中戴爾人員所提出,應屬率斷。

②被告2 人又以前揭文章之傳真號碼遭塗消,推論該文章必為臺中戴爾相關人員提出,為掩飾身分而塗消傳真號碼。惟訴訟資料究竟係由何人所收集,並非檢察官、法官所關注之焦點,只需該等證據資料非屬違法取得,符合法律准予使用之規範,均得予以採用,故前案訴訟雖為臺北戴爾負責人王恩普所提出,但法律並未規定僅能由臺北戴爾提出訴訟資料,縱令前揭文章確係由臺中戴爾傳真與告訴代理人練家雄律師,提出時又有何必要將傳真號碼塗消?由傳真號碼遭塗消此點,無法直接得出必為臺中戴爾提供之結論。被告2 人之所以認為前揭文章塗消傳真號碼意在掩飾傳真者為臺中戴爾,無非係認為告訴人意圖另提起本件訴訟,故特意掩飾告訴人參與前案之事實,惟前案係因告訴代理人於偵訊中撤回部分告訴,檢察官認為部份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告訴事實,故對前案予以不起訴處分,有新北地檢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新北地檢294 號調偵卷第109頁至第116 頁),並非因罪證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而前案之撤回部分告訴時間係於98年4 月20日偵訊時(見新北地檢294 號調偵字卷第56頁),在練家雄律師提出前揭文章之後,故練家雄律師提出前揭文章時不可能預知前案日後將因撤回告訴而遭不起訴處分,難認傳真號碼遭塗消係因預知前案將獲不起訴處分,為本案另提告訴而所為。

③由上所述,被告2 人辯稱告訴人參與前案訴訟等情,已難遽採。況且,告訴人知悉附表一、二之「犯罪事實」與知悉「犯人」何光傑為兩事。查前案被告王志偉於97年10月20日偵訊時庭呈何光傑網路刊文和廣告資料、於98年3 月31日供述本案被告何光傑姓名時,練家雄律師固在場聽聞而知悉犯人,惟前案與本案之告訴人及被告均不相同,訴訟權利主體及客體亦不相同,告訴權係獨立且各別,受任律師在偵查中本其保密職責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未將在前案中得知之共犯告知本案告訴人,實屬合理,被告2 人以練家雄律師為臺中戴爾之法律顧問,竟受臺北戴爾委任提起告訴,告訴人及王恩普對此交代不清,遽推論本案告訴人於前案偵查時已透過練家雄律師及前案告訴人知悉犯人何光傑,亦嫌率斷。故就被告何光傑部分,亦難認本件告訴已經逾越告訴期間。

四、證據能力之審酌: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發回更審前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512號案件(下稱本院前審)準備程序中,被告楊美華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何光傑、王志偉於臺北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512號卷(下稱本院前審卷)第35頁背面】,查證人何光傑、王志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陳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且查無該陳述有其他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無傳聞例外規定之適用,是何光傑、王志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陳述自不具有證據能力。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參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6 款,第166 條之2 之規定及行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法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881號判決闡釋甚明。故上開陳述雖不得做為證據,仍得用以彈劾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應先敘明。

㈡證人王恩普、褚懿萱、王宏霖、證人即告訴人夏愷隸於偵訊中之證詞,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不得做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陳述均係在檢察官前所做成,並均有具結擔保其陳述之正確性,並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法條意旨,自得做為證據。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所明定。其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不無扞格之處,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再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仍非不得為證據,惟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7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前案被告王志偉於前案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惟王志偉於101 年7 月26日本院前審中已經本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詰問,王志偉前揭非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之證據。至王志偉於本案偵訊中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見臺中地檢24758號偵卷二第60頁至第62頁),筆錄中並未記載檢察官命其具結,卷內亦無結文,難認已經依法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㈣本院前審中被告楊美華及其辯護人認為附表一、二所示列印網路文章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前審卷第35頁背面)。惟查,網路文章若用以證明文章內容所陳述之事,固屬傳聞證據無誤,惟附表一、二所示列印網路文章於本案中之作用,並非用以證明其內容之真實性(如證明戴爾美語或其他被提及之補習班之教學品質等),而是用以證明確有該等內容之文章存在於網路上,因網路文章並無實體,係以數位資訊方式儲存於網站之硬碟中,欲顯示其內容,僅能藉由電腦連上網路觀看,如要將之化為實體保存於卷宗,則需透過列印方式為之,故列印網路文章於本案中之作用類似於現場照片,均係利用機械設備之方式,使原本僅能觀看之影像轉為紙本而得以保存於卷宗中,應非傳聞證據,且無違法取得或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事由,應有證據能力。

㈤本件所引其餘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無違法取得或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事由,均有證據能力,應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何光傑坦承曾發表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所示之文章,然矢口否認有何誹謗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其僅係受老闆王志偉之指示發表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所示之文章,其餘文章非其發表,文章電子檔係王志偉交付,其不知詳細內容,且前揭文章乃屬合理之評論,並非誹謗云云。惟查:

㈠被告何光傑自承受王志偉之指示發表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所示之文章【見本院102 年度易更字第7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8頁背面】,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亦自述其知悉王志偉也有在PO這些文章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175 頁),證人即前案被告王志偉於前案偵訊中亦供稱附表一所示文章為其撰寫,其自己也有在網路上發表,並提出原始文章(見新北地檢97年度他字第5464號卷第5 頁、294 調偵卷第56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文章附卷可按(見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第7 頁至第52頁)。

㈡且附表一所示文章發文者之登入IP多與王志偉及被告何光傑有關,有雅虎公司函覆之發文者帳號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覆之IP位址資料存卷可查(所在頁數詳如附表一所示),分述如下:

⒈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文章之發表者「michaelhe 」,經查登入帳號為「trademichaelhe」,申登人姓名為何光傑,其帳號登入之IP位址登記使用人為謝寶春,地址為被告何光傑戶籍地,而謝寶春為被告何光傑之母,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按(見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第141 頁至第142 頁)。

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文章之發表者「MICHAEL 」,登入帳號為「michaelhelulu 」,申登人姓名為何光傑;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文章之發表者「碩士」,登入帳號為「na2356twti」;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文章之發表者「小宜」,登入帳號為「anjo2356tw」,均曾於IP位址「59.120.77.61」登入,而該IP位址登記使用人為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臺中英美公司設立地。

⒊如附表一編號7 至9 所示文章之發表者「紫色梧桐」,登入帳號為「rosa0000000 」,曾於IP位址「61.229.72.239 」登入,而該IP位址登記使用人為王志偉,地址為王志偉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5 。另附表一編號2 所示文章之發表者「變形金剛」,雖查無最近登入之IP位址,然其登入帳號同為「rosa0000000 」,足見與「紫色梧桐」為同一人。

⒋如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文章之發表者「想你的天空」、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文章之發表者「美好的明天」,登入帳號均「sun_en9 」,曾於IP位址「59.120.247.245」登入,而該IP位址登記使用人為艾思英檢有限公司,然技術及管理聯絡人均為王志偉,且王志偉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77號民事案件審理中(此案件係夏愷隸即臺中戴爾,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文章,對王志偉、楊美華、英美公司、艾思英檢公司、何光傑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自承其為艾思英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也是大股東,是其在艾思英檢公司電腦PO文等語(見臺中地檢324 偵續卷第77頁)。

㈢由上所述,足證如附表一編號3 至5 所示文章為被告何光傑於家中上網發表;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文章為被告何光傑於臺中英美公司上網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0、14所示文章為王志偉於臺中英美公司上網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 、7 至9 所示文章為王志偉於其新北市之家中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1至13所示文章為王志偉於艾思英檢公司發表。又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文章雖無法調得發表者登入之IP位址,然該文章內容與附表一所示其餘文章內容均屬相同,與王志偉所提出原文亦相同,足見亦係王志偉於不詳地點所發表。另被告何光傑知悉王志偉會另外po文,足見其知悉除其自身所發表者外,王志偉亦會發表相同文章於網路,則被告何光傑與王志偉就附表一文章之刊登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

㈣本件如附表一所示文章之內容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且被告何光傑辯稱其不知悉內容,前揭言論所述為真,且為合理評論云云,均不足採: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參照)。據此,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而無須證明其言論內容,即誹謗之事確為真實(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上開解釋文對於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解釋意旨,係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被告如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即不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即可免除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可參)。次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固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仍屬誹謗罪規範之範疇,就此種類型之意見表達,其事實陳述部分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行為人至少應證明其言論內容,依其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足以在客觀上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為限,即於此客觀上一般人得以認為有相當理由係真實之基礎上為適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方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⒉如附表一所示文章之內容均為「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文看DVD ,怪怪的好像升學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己沒優點」,上開網路留言內容,經本院整體觀察,認上開留言內容已足使社會大眾誤認戴爾美語之教學品質、學習環境及經營管理不佳,且有收費標準混亂不一情事,而衡諸一般社會大眾前往美語補習班補習,對該補習班之教學品質及教材內容、收費標準、學習環境及經營管理良窳與否等一切情狀,均為審慎挑選補習班之重要考量因素,是上開網路留言內容,對告訴人夏愷隸即臺中戴爾之教學品質、學習環境、經營管理及收費標準等事宜,顯然足使一般大眾有所懷疑,並產生負面之評價,則依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自有對告訴人夏愷隸即臺中戴爾之商譽產生懷疑,甚至貶抑詆毀,而足以毀損告訴人夏愷隸即臺中戴爾之商譽至明。

⒊被告何光傑雖辯稱其僅將王志偉提供之電子檔案PO上網路,都是用複製貼上,並未仔細看內容,不知有誹謗他人名譽云云。惟據被告王志偉提出之所有電子檔原文(見新北地檢97年度他字第5464號卷第9 至16頁),原電子檔之內容甚多,除本案附表一有關如何選擇補習班部分外,尚有關於選購書籍、自修、考試技巧等部分,被告何光傑欲將附表一所示文字PO在網路上,必須先將王志偉所提供之電子檔案打開,選取所需要之段落後,才能複製並貼在網路上,在選取之過程中,必然會瀏覽檔案之內容,被告何光傑辯稱其對於所貼文之內容不清楚,已屬可疑。又王志偉提出之電子檔原文及被告何光傑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文章,開頭第一行為「最近找多益補習班之心得」,第二行為「地點:臺北車站附近」,第三行為「目標:多益700 ~800,會話對談可以流利」,但如附表一編號3 、4 、6 所示之文章開頭第一行亦為「最近找多益補習班之心得」,但第二行卻為「目標:多益700~800 ,會話對談可以流利」(即原文及附表一編號5 所示文章之第三行),原文之第二行「地點:臺北車站附近」消失了,如果是第一行消失,或許可能是複製時疏漏未選取第一行,但第一行還在,只有第二行消失,足見被告何光傑在PO如附表一編號3 、4 、6 所示之文章時特別將第二行刪除,其原因可能是附表一編號3 所示文章之發問者表示其住在東海(在臺中),故被告何光傑將原文第二行「地點:臺北車站附近」刪除再複製貼上,而附表一編號4 所示文章發問者並未指定詢問補習班之區域,且被告何光傑係緊接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文章後發表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文章,可能是複製後直接再度貼上,故亦無原文之第二行「地點:臺北車站附近」,因如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文章並未印出發問者之完整問題,故本院無法確認被告何光傑係因發問者有無指定區域而調整其文章,然被告何光傑有刪改部分原文後再發表等情,仍足以認定,則其必然有閱覽原文,否則如何加以刪改,是其辯稱其不知發文內容為何云云,不足採信。

⒋被告何光傑又辯稱其所發表之文章內容應屬真實云云,然王志偉於臺北地檢偵查中雖曾提出戴爾美語GEPT教材2 頁,並認其中有文法錯誤、語句不通順、混淆太空船(spacecraft)及火箭(rocket)、漏載阿波羅11號登月成員等缺失,但漏載阿波羅11號登月成員與英文學習無關,且此為GEPT之教材,而附表一所示文章所針對者係多益(TOEIC )補習班,兩者是否使用相同教材,亦有疑問,縱令王志偉前揭質疑均屬實,但多益補習班使用之教材必然甚多,王志偉所提之資料僅有數頁,尚不得遽此率以評斷上訴人夏愷隸即戴爾美語所提供學員之教材錯誤百出,並在網路上發表言論誇大並誤導社會大眾。另王志偉雖提出戴爾美語之報名資料表、上課合約書、收據(見新北地檢294 調偵卷第17頁至第21頁),欲證明戴爾美語之收費混亂,然不僅數量非多,且其中收據部分,均未詳載相關課程內容、期間,報名資料表載明班別為GEPT,課程為24週,上課合約書則載明班別為TOEIC550分,課程為6 個月,兩者課程及期間均不相同,收費不同乃屬常情,自不能以此認定戴爾美語有收費標準不一之情事,參以王志偉身為補習班同業,對補習教育業界之收費方式會因為課程內容、程度不同、參加課程時間長短而有不同收費標準情事,當知之甚詳,其僅憑前揭前揭單據即做出戴爾美語收費混亂之言論,顯有誇大其詞之情。故由本件卷內證據,無從認定如附表一所示文章內容客觀上屬實。且上開證據均係王志偉所提出,被告何光傑自始至終均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為真實,實難認被告何光傑就如附表一所示言論曾為任何查證,或其有任何理由足以相信該等言論為真,其前揭辯解,不足採信。

⒌被告何光傑又辯稱其前揭言論屬以善意發表言論云云,然前揭網路文章所述之事實並無證據足證客觀上屬實,或被告何光傑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實,業如前述,且其內容已足使其他不特定多數之網路瀏覽民眾產生不良觀感,進而影響上訴人夏愷隸即戴爾美語之商譽,實已涉及客觀事實上優劣之評斷,自難謂僅係個人意見價值判斷之問題。且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在於透過言論自由之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亦如前述。在網路上廣大之言論中,何者可信而何者不可信,閱覽者固得本於其個人知識、經驗加以判斷,惟發言者之身分為何,常影響閱覽者對其言論接受之程度,乃屬重要之資訊,而被告何光傑及王志偉身為補習班從業人員,卻刻意以一般網友之口吻發文,假裝係自己至各家補習班比較後之心得,無非係欲營造網友多認為戴爾美語教學品質及經營成效不佳之感覺,顯有刻意誤導大眾之嫌,亦難謂係屬善意性之評論,而得阻卻不法。

㈤如附表一所示文章,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⒈按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據此,本條文之構成要件,須事業基於「競爭之目的」,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之行為,且所陳述或散布之內容須合致「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結果等3 要件,始該當本條文之構成要件。所謂「競爭之目的」係指妨害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交易機會之情形;所謂「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係指關於客觀事實的不實主張或聲明,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大眾傳播媒體,使特定內容處於第三人或不特定人得以瞭解狀態的表意行為;所謂「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係指陳述或散布之內容,足以降低社會大眾或交易相對人,對被指摘事業之營業上評價而言。倘事業基於競爭之目的,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行為,造成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結果,則有前揭法條之適用。至是否貶損他人之營業信譽,應依具體個案,衡酌交易相對人及潛在交易相對人對於廣告內容之客觀評價予以認定。所散布內容若對於產品、營業、營業所有人或主管人員等之不當貶損,導致交易相對人及潛在交易相對人,產生嚴重不信任感,致有拒絕交易或減少交易之可能等情形,即涉違反前開之規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5105號、第098110號處分書參照)。

⒉再按判斷事業之行為是否為競爭之目的,其前提應以事業間具有「競爭關係」為要件,而所謂「競爭關係」,公平交易法第4 條係明定:「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之行為。」,查臺中戴爾及臺中英美均係設於臺中之英文補習班,且由附表一所示文章可知至少均有經營多益補習之業務,可知雙方間具有實質競爭關係,委無疑義。

⒊又依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51 號判決援引公平交易委員會91年6 月11日公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意旨:「而公平交易法第37條之行為人應指對於系爭違法行為之遂行具有意思決定者而言,亦即行為人對於事業出於競爭目的所為之相關行為係居於主導地位」,而王志偉為英美公司之負責人,在網路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文章之行為,為其所決定,並居主導地位,其行為應可認定為英美公司之事業行為。

⒋如附表一所示文章足以影響告訴人之營業信譽,業如前述。又就附表一所示文章之整體內容觀之,表面上雖係網友比較各補習班之心得,然不但對戴爾美語為前揭批評,對所提及之其他補習班,亦分別以「美加、哈佛之強項不在多益,而是留學」、「感覺上這家(菁英)是比較好的,但課程要上網登記,沒有補課制度」、「(時代)教材要自己想辦法去借來影印,或上網找,很不方便」等語提及各補習班之缺點,或僅以「(趨勢)價錢比菁英貴,多少我忘了,大約35k吧,這家是新開的,教室設備新穎」寥寥數語帶過,僅有對自身英美補習班部分記載「全省有12家連鎖直營之分校,自己出書與電腦光碟品質比較讓人放心,剛剛重新裝潢設備新穎,有10幾年歷史除哈佛美加外是成立最久的,師資與口碑比較好,價錢也比較便宜」,介紹詳盡、讚譽有加,積極就其自身所提供服務之內容、品質等事項為宣稱,且被告何光傑於偵訊中供稱PO這些文章是為了招攬學生等語(見臺中地檢24758 號偵卷二第4 頁),足見王志偉及被告何光傑在網路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文章之目的,顯係用以爭取交易機會,可認係出於競爭目的之競爭行為,亦無疑義,揆諸前揭說明,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何光傑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光傑所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及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何光傑與王志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何光傑所為涉犯刑法第313 條之妨礙信用罪,惟按該條妨害信用罪之保護法益,重在「經濟上之能力」而言,如散布某人債台高築行將破產、或某商號因修理內部停業等,如非關於經濟上支付能力之事,則應屬侮辱或誹謗之範圍,本案被告係針對自訴人所推出之商品認為其無防盜功效,顯係損害自訴人營業信譽,而非對其經濟上能否履行之能力有所質疑,應不該當妨害信用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64號判決闡釋甚明,本件被告何光傑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言論,固有損告訴人營業信譽,但與告訴人經濟上支付能力無關,不構成妨害信用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本案犯行係於96年6 月至12月間所為,有相當時間重疊、緊接,且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就同一內容反覆刊載於雅虎奇摩網站「YAHOO !奇摩知識+ 」網頁中,其行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間隔上均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故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㈣按刑法上所謂法條競合,係指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同時符合數法條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觸犯數罪名,因該數罪名所保護者為同一法益,禁止為雙重評價,故僅能選擇其中一法條論罪,而排除其他法條之適用;其本質乃屬單純一罪。而所謂想像競合犯,則指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符合相同或不同之數法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應為雙重或多重之評價,併論以相同或不同之數罪名;但立法上基於刑罰衡平原理,規定為僅應從其中一重罪處斷;其本質為數罪之競合,與前述法條競合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461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者,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行為人。此係為了保護事業在市場上從事競爭、交易之公平性、正當性,保護法益為「商業信譽」之個人法益,並兼有社會法益,且該條犯罪構成要件尚有「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誹謗罪之犯罪係侵害個人名譽法益,與前開公平交易法之犯罪構成要件並非一致,所侵害之法益亦有不同,如係事業為競爭之目的,以一個散布不實情事行為而侵害一個兼有社會法益、個人商業信譽法益,以及一個個人名譽法益,應屬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是被告何光傑以一行為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及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之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罪。

㈤爰審酌被告何光傑為事業之競爭,使用不公平之手段,妨礙經濟秩序及損害臺中戴爾之商譽,行為可議,迄今未與告訴人夏愷隸即臺中戴爾達成和解,惟犯後已坦承部分犯行,且僅為受僱員工,受老闆指示而為本案犯行,並非主謀,及其犯罪目的、方法、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美華係臺中英美之負責人,而被告何光傑(發表附表一所示文章涉犯加重誹謗、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如前)則係臺中英美所聘僱之員工,擔任櫃檯工作。臺中英美與臺中戴爾業務相同,彼此間有競爭關係。被告楊美華、何光傑與王志偉(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違反公平交易法、妨害信用之犯意聯絡,之犯意聯絡,由王志偉透過楊美華提供附表一、二網路文章電子檔予何光傑,再由何光傑接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連接電腦網路,進入公眾均得觀覽之雅虎奇摩網站內「YAHOO !奇摩知識+ 」網頁,以如附表一、二所示暱稱,並使用第一人稱敘述之方式,在該網頁公然刊登內容為「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己沒優點」及「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課方式. ... 老師先照課本唸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捏,老師就翻到課本後面的答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接著就說:『答案是c。』..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翻譯失唸給我們聽ㄉ,實在是.. . .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結果捏. . . . 課本拿起來,開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個伴一個當A 一個當B 練習,唸完後就沒ㄌ,就降一堂課上完ㄌ」等足以毀損告訴人夏愷隸即臺中戴爾名譽及信用之文字,因認被告2 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而犯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罪嫌及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觀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自明。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述,王志偉及被告何光傑於前案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陳述,及如附表一、二所示網路文章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2 人均堅詞否認曾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章,並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文章與渠等無關等語。經查:卷內所附如附表二所示網路列印文章(見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第54頁至第72頁),僅能證明有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暱稱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章,而卷內並無IP位址或其他證據足證如附表二所示之文章確為王志偉或被告2 人發表,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文章雖均係以帳號Daniel1101登入發表,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文章相同,惟所用網路暱稱並不相同,且兩者所張貼網路留言內容,其所使用之慣性,亦不相一致,難認確為同一人所為,是本件並無證據足認附表二所示文章與確為王志偉及被告2 人以公訴意旨所指之方式發表。

四、訊據被告楊美華堅詞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轉交附表一所示文章電子檔案之犯行,並辯稱:其並未將如附表一所示電子檔案交付被告何光傑發表在網路上等語。經查:

㈠被告楊美華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77號民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許坤皇律師於前揭民事案件審理中固對被告楊美華曾轉交如附表一所示文章之電子檔案與何光傑乙節自認,有8 年度訴字第2877號民事判決附卷可按(見臺中地檢324 偵續卷第98頁)。然被告楊美華辯稱許坤皇律師就此部分並未向其確認等語,而受被告楊美華委任辦理本院前揭民事案件之律師事務所,曾發文向被告楊美華致歉,其內容略為:本所未曾向台端徵詢,即於上開民事事件中以口頭或書狀陳述「如何光傑所陳,被告楊美華僅係代王志偉轉交欲張貼於網路之文件與何光傑」等敘述,本所對於上開未向台端本人確認部分,深感歉意,特此致歉,且對於台端受法院判賠及登報道歉確定,亦感遺憾等語,有遠景法律事務所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4頁至第65頁),若非確實未徵詢楊美華之意見,律師事務所為維護自身商譽,當不致出具前揭函件,被告楊美華辯稱其訴訟代理人在前揭民事案件中之陳述未經其確認等語,應可採信,尚不能因其訴訟代理人在前揭民事案件中自認,即認為被告楊美華已自承曾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之電子檔案與被告何光傑。

㈡王志偉於前揭民事案件審理中雖亦陳稱:(本件電子檔案)是其提供沒錯,是其請楊美華轉交給何光傑PO在網路上,但其認為沒有構成妨害名譽等語(見臺中地檢324 偵續卷第84頁),但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楊美華並未在英美公司擔任職務,雖會跟其一起進出補習班,但並不會單獨處理補習班之事務,被告何光傑平常不會與被告楊美華接觸等語(見本院卷第176 頁背面至第177 頁)。被告楊美華既然並未在英美公司任職,也不會單獨處理補習班之事務,是否會透過被告楊美華交付電子檔,已屬可疑。參以王志偉就與楊美華有關之部分,最早係於前案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供稱:電子檔來源為其,但中間有無經過楊美華,其不清楚,就算有,也是因為其要何光傑貼一些對補習班有利的等語(見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第162 頁,此部分陳述無證據能力,但此處係用以彈劾王志偉於前揭民事案件中之陳述,非用以證明被告犯罪),由陳述之口吻,可知王志偉當時已無法確定其是否透過被告楊美華轉交檔案,在較晚之民事案件審理中卻陳稱係透過被告楊美華轉交,其真實性已有疑問。

㈢被告何光傑於前案檢察事務官詢問中雖供稱:其有PO文,但資料是楊美華拿文件及Word檔給其,楊美華稱因為很多人會上奇摩知識蒐集訊息,在奇摩知識上PO文,可以增加行銷云云(見臺北地檢1998號他卷第154 頁至第155 頁),然此部分陳述無證據能力,業如前述,自不得採為本案論罪之基礎。至被告何光傑固另曾於前揭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其僅係依照英美公司其中負責人楊美華提供之資料PO文,當時楊美華主要從事人事管理,有無領薪水其不清楚云云(見臺中地檢324 偵續卷第79頁至第80頁),然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即改稱:其現任職於1111人力銀行,先前曾受僱於臺中英美,負責招生業務,其不太清楚被告楊美華有無在英美公司任職,只知道被告楊美華是老闆娘,其曾刊登網路文章要招攬學生,王志偉當時有提供一份MAIL檔案請其刊登,叫其PO文者為王志偉,是以EMAIL 交付檔案,起訴書附表二之文章其不知為何人所刊登,附表一編號3 至6 之文章為其所刊登,這些文章是王志偉給的,要其PO在網路上(分見臺中地檢24758 號偵卷二第5 頁、324 偵續卷第67頁至第68頁、本院前審卷第174 頁背面至第175 頁)。衡以被告何光傑自承其有發表如附表一編號3 至6 所示之文章,無論前揭文章之電子檔是王志偉或被告楊美華交付,對其刑責均無影響,況其已非英美公司員工,而係任職於人力銀行,與補教業無關,其與王志偉及被告楊美華已無利害關係,並無特意迴護被告楊美華之必要,其於本案偵審中陳稱如附表一所示文章之電子檔並非被告楊美華交付,尚難遽認為迴護之詞而不足採信。是被告何光傑所述前後矛盾,容有可疑之處,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楊美華確有此部分犯行之確切心證。

㈣由上所述,本件不能因被告楊美華訴訟代理人在前揭民事案件中自認,即認為被告楊美華已自承曾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之電子檔案與被告何光傑,且王志偉及被告何光傑就被告楊美華曾轉交檔案之陳述均有前後不一之瑕疵,尚難使本院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2 人曾與王志偉共同發表如附表二所示文章、被告楊美華確曾轉交附表一所示文章之電子檔案與被告何光傑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2 人有前述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之意旨,就被告楊美華被訴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另就被告何光傑與王志偉共同發表如附表二所示文章部分本亦應為無罪諭知,惟被告何光傑此部分若成罪,公訴意旨認與前揭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奕勛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網站(網頁│內容                    │暱稱    │註冊帳│IP位置        │卷證資料  │
   │    │          │)        │                        │        │號姓名│              │          │
   ├──┼─────┼─────┼────────────┼────┼───┼───────┼─────┤
   │1   │96年6月26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綠光森林│林國平│61.229.80.216 │臺北地檢(│
   │    │日23時03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              │下同)97他│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              │1998 卷 第│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7 、96 頁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2   │96年8月15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變形金剛│孫云云│61.217.67.158 │97他1998卷│
   │    │日23時26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              │第9、97頁 │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              │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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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9月10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michael │何光傑│220.132.211.12│97他1998卷│
   │    │日16時14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he      │      │用戶名:謝寶春│第11至12、│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即被告何光傑│98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之母)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4   │96年9月10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michael │何光傑│220.132.211.12│ 97他1998 │
   │    │日16時28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he      │      │用戶名:謝寶春│卷第19至20│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即被告何光傑│、98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之母)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5   │96年9月20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michael │何光傑│220.132.211.12│97他1998卷│
   │    │日16時43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he      │      │用戶名:謝寶春│第23至24、│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即被告何光傑│98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之母)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6   │96年9月28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MICHAEL │何光傑│59.120.77.61  │97他1998卷│
   │    │日16時51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英美│第25、99頁│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語言訓練股份有│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限公司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7   │96年10月12│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紫色梧桐│孫云云│61.229.72.239 │97他1998卷│
   │    │日凌晨4時 │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王志│第27至28、│
   │    │41分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偉            │100、118頁│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8   │96年10月12│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紫色梧桐│孫云云│61.229.72.239 │97他1998卷│
   │    │日凌晨4時 │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王志│第34、100 │
   │    │54分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偉            │、118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9   │96年10月12│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紫色梧桐│孫云云│61.229.72.239 │97他1998卷│
   │    │日凌晨4時 │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王志│第41至42、│
   │    │43分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偉            │100、118頁│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10  │96年11月13│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碩士    │李政治│59.120.77.61  │97他1998卷│
   │    │日15時49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英美│第43、102 │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語言訓練股份有│、119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限公司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11  │96年11月20│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想你的天│黃Wei │59.120.247.245│97他1998卷│
   │    │日16時38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空      │      │用戶名稱:艾思│第45至46、│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英檢有限公司  │103至105、│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技術聯絡人為│120頁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王志偉)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12  │96年11月20│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想你的天│黃Wei │59.120.247.245│97他1998卷│
   │    │日17時24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空      │      │用戶名稱:艾思│第47至48、│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英檢有限公司  │103至105、│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技術聯絡人為│120頁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王志偉)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13  │96年11月22│奇麼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美好的明│黃Wei │59.120.247.245│97他1998卷│
   │    │日15時43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天      │      │用戶名稱:艾思│第49至50、│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英檢有限公司  │103至105、│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技術聯絡人為│120頁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王志偉)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14  │96年12月25│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小宜    │賴宜珊│59.120.77.61  │97他1998卷│
   │    │日16時3分 │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英美│第51、106 │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語言訓練股份有│、117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限公司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網站(網頁│內容                    │暱稱    │註冊帳│  IP位置      │ 卷證位置 │
   │    │          │)        │                        │        │號姓名│              │          │
   ├──┼─────┼─────┼────────────┼────┼───┼───────┼─────┤
   │1   │95年3月5日│奇摩知識網│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Daniel  │李潔玲│61.229.74.85  │97他1998卷│
   │    │凌晨5時13 │          │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        │      │              │第54、107 │
   │    │分        │          │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        │      │              │頁        │
   │    │          │          │,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        │      │              │          │
   │    │          │          │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        │      │              │          │
   │    │          │          │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        │      │              │          │
   │    │          │          │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捏│        │      │              │          │
   │    │          │          │,老師就翻到課本後面的答│        │      │              │          │
   │    │          │          │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        │      │              │          │
   │    │          │          │接著就說:「答案是c。」 │        │      │              │          │
   │    │          │          │...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        │      │              │          │
   │    │          │          │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        │      │              │          │
   │    │          │          │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 │        │      │              │          │
   │    │          │          │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        │      │              │          │
   │    │          │          │結果捏...課本拿起來,開 │        │      │              │          │
   │    │          │          │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        │      │              │          │
   │    │          │          │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習,│        │      │              │          │
   │    │          │          │唸完後就沒ㄌ....就降一堂│        │      │              │          │
   │    │          │          │課上完ㄌ                │        │      │              │          │
   ├──┼─────┼─────┼────────────┼────┼───┼───────┼─────┤
   │2   │95年3月15 │奇摩知識網│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May     │林國平│61.229.80.216 │97他1998卷│
   │    │日凌晨3時 │          │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        │      │              │第56、108 │
   │    │54分      │          │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        │      │              │頁        │
   │    │          │          │,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        │      │              │          │
   │    │          │          │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        │      │              │          │
   │    │          │          │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        │      │              │          │
   │    │          │          │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捏│        │      │              │          │
   │    │          │          │,老師就翻到課本後面的答│        │      │              │          │
   │    │          │          │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        │      │              │          │
   │    │          │          │接著就說:「答案是c。」 │        │      │              │          │
   │    │          │          │...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        │      │              │          │
   │    │          │          │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        │      │              │          │
   │    │          │          │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 │        │      │              │          │
   │    │          │          │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        │      │              │          │
   │    │          │          │結果捏...課本拿起來,開 │        │      │              │          │
   │    │          │          │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        │      │              │          │
   │    │          │          │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習,│        │      │              │          │
   │    │          │          │唸完後就沒ㄌ....就降一堂│        │      │              │          │
   │    │          │          │課上完ㄌ                │        │      │              │          │
   ├──┼─────┼─────┼────────────┼────┼───┼───────┼─────┤
   │ 3  │95年3月15 │奇摩知識網│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May     │林國平│61.229.80.216 │97他1998卷│
   │    │日凌晨3時 │          │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        │      │              │第56、108 │
   │    │56分      │          │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        │      │              │頁        │
   │    │          │          │,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        │      │              │          │
   │    │          │          │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        │      │              │          │
   │    │          │          │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        │      │              │          │
   │    │          │          │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捏│        │      │              │          │
   │    │          │          │,老師就翻到課本後面的答│        │      │              │          │
   │    │          │          │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        │      │              │          │
   │    │          │          │接著就說:「答案是c。」 │        │      │              │          │
   │    │          │          │...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        │      │              │          │
   │    │          │          │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        │      │              │          │
   │    │          │          │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 │        │      │              │          │
   │    │          │          │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        │      │              │          │
   │    │          │          │結果捏...課本拿起來,開 │        │      │              │          │
   │    │          │          │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        │      │              │          │
   │    │          │          │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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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課上完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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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96年10月25│ 奇摩知識 │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大甲    │張淑珍│61.229.77.157 │97他1998卷│
   │    │日凌晨2時 │網        │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        │      │              │第58、第  │
   │    │42分      │          │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        │      │              │109頁     │
   │    │          │          │,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        │      │              │          │
   │    │          │          │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        │      │              │          │
   │    │          │          │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        │      │              │          │
   │    │          │          │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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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        │      │              │          │
   │    │          │          │接著就說:「答案是c。」 │        │      │              │          │
   │    │          │          │...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        │      │              │          │
   │    │          │          │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        │      │              │          │
   │    │          │          │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 │        │      │              │          │
   │    │          │          │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        │      │              │          │
   │    │          │          │結果捏...課本拿起來,開 │        │      │              │          │
   │    │          │          │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        │      │              │          │
   │    │          │          │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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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課上完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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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96年10月25│奇摩知識網│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心靈雞湯│高國代│61.229.72.160 │97他1998卷│
   │    │日凌晨2時 │          │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        │      │              │第59、第  │
   │    │59分      │          │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        │      │              │110至111頁│
   │    │          │          │,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        │      │              │          │
   │    │          │          │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        │      │              │          │
   │    │          │          │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        │      │              │          │
   │    │          │          │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捏│        │      │              │          │
   │    │          │          │,老師就翻到課本後面的答│        │      │              │          │
   │    │          │          │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        │      │              │          │
   │    │          │          │接著就說:「答案是c。」 │        │      │              │          │
   │    │          │          │...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        │      │              │          │
   │    │          │          │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        │      │              │          │
   │    │          │          │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 │        │      │              │          │
   │    │          │          │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        │      │              │          │
   │    │          │          │結果捏...課本拿起來,開 │        │      │              │          │
   │    │          │          │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        │      │              │          │
   │    │          │          │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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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課上完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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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96年10月25│奇摩知識網│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心靈雞湯│高國代│61.229.72.160 │97他1998卷│
   │    │日凌晨3時2│          │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        │      │              │第60、第  │
   │    │分        │          │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        │      │              │110至111頁│
   │    │          │          │,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        │      │              │          │
   │    │          │          │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        │      │              │          │
   │    │          │          │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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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        │      │              │          │
   │    │          │          │接著就說:「答案是c。」 │        │      │              │          │
   │    │          │          │...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        │      │              │          │
   │    │          │          │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        │      │              │          │
   │    │          │          │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 │        │      │              │          │
   │    │          │          │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        │      │              │          │
   │    │          │          │結果捏...課本拿起來,開 │        │      │              │          │
   │    │          │          │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        │      │              │          │
   │    │          │          │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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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課上完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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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96年11月18│奇摩知識網│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匿名    │高國代│61.229.92.247 │97他1998卷│
   │    │日23時56分│          │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        │      │              │第61、第  │
   │    │          │          │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        │      │              │110至111頁│
   │    │          │          │,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        │      │              │          │
   │    │          │          │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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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        │      │              │          │
   │    │          │          │接著就說:「答案是c。」 │        │      │              │          │
   │    │          │          │... 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        │      │              │          │
   │    │          │          │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        │      │              │          │
   │    │          │          │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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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課上完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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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96年11月12│ 奇摩知識 │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匿名    │高國代│61.229.92.247 │97他1998卷│
   │    │日12時55分│網        │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        │      │              │第70、第  │
   │    │          │          │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        │      │              │110至111頁│
   │    │          │          │,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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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        │      │              │          │
   │    │          │          │接著就說:「答案是c。」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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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        │      │              │          │
   │    │          │          │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 │        │      │              │          │
   │    │          │          │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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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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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課上完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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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2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
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37條
違反第 22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