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映霖
許春發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映霖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春發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朱映霖係台灣優斯達國際有限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巷0 號2 樓,民國102 年10月11日遷至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之3 ,下稱台灣優斯達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許春發、朱義智(已於101 年7 月13日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為台灣優斯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詎朱映霖、許春發、朱義智竟自99年12月間起至101 年12月間止,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朱映霖、許春發、朱義智(101 年7 月以前)為使納稅義務人台灣優斯達公司逃漏營業稅,共同基於幫助台灣優斯達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台灣優斯達公司未實際向如附表一所示博業國際有限公司等5 家營業人進貨,乃先後透過朱義智取得上開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8紙,作為台灣優斯達公司之進項憑證,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台灣優斯達公司營業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台灣優斯達公司營業稅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使台灣優斯達公司藉以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朱映霖、許春發、朱義智(101 年7 月以前)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台灣優斯達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14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許春發就附表二編號8 部分業經判決確定,理由後述);又其等3 人明知黃晋雄雖有買賣塑膠粒管道,因無設立公司而無法開立發票供下游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而與黃晋雄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佯以黃晋雄為台灣優斯達公司業務,與如附表二編號12、13及15所示全瑩企業社等3 家廠商居間仲介買賣塑膠粒原料,分別依朱義智指示開立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2、13及15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嗣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台灣優斯達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各期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助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藉以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朱映霖、許春發,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並同意作為證據,又於本院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20 頁反面、第262頁),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朱映霖坦承有擔任台灣優斯達公司之負責人,及自朱義智於101 年7 月13日過世後,台灣優斯達公司仍有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101 年7 月以前有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名義負責人,台灣優斯達公司在朱義智過世前都是朱義智在管,101年7 月以前的事我都不知情云云。被告許春發則坦承有與朱義智共同經營台灣優斯達公司,及台灣優斯達公司有取得及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二編號5、7 、9 、12、13、15所示犯行,辯稱:這幾家公司我不承認,因為我不認識這幾家公司云云。然查:
一、被告朱映霖為台灣優斯達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許春發與朱義智於101 年7 月13日朱義智死亡前,為台灣優斯達公司實際負責人,台灣優斯達公司分別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分別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藉以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稅額等情,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 年6 月6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見他卷第3 ~5 頁)、仂侑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見他卷第54~81頁)、照能公司出具之讓渡承諾書(見他卷第181 頁)、蕭泉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2 年2 月27日第三股談話紀錄、手寫字據、房店屋租賃契約書(見他卷第185 、191、189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保忠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寶慶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英豐有限公司、全瑩企業社、蘇瑞瑩即芳昇塑膠企業社、靚程企業有限公司,見他卷第210 ~211 、218 ~219 、221 、227 、228 、254 、317 頁)、統一發票9 張(買受人:英豐有限公司,見他卷第222 ~226 頁)、芳昇塑膠工業社承諾書(見他卷第250 頁)、統一發票3 張(買受人:靚程企業有限公司)(見他卷第305~309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103 年11月11日103 烏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台灣優斯達公司開戶暨交易明細資料(見他卷第339 ~355 頁)、台灣優斯達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100 年、101 年資產負債表(見他卷第356 ~357 、367 ~386 頁)、統一發票5 張、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他卷第358 ~365 頁)、靚程企業有限公司總帳(見他卷第450 ~491 頁)、台灣優斯達公司99年12月至101 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99年度至101 年度申報書查詢(見國稅卷第10~20頁)、台灣優斯達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進項去路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國稅卷第21~47頁)、匿名檢舉信(見國稅卷第75頁)、仂侑企業股份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見國稅卷第79~90頁)、說明書(保忠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寶慶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見國稅卷第92、96頁)、統一發票6 張(見國稅卷第94~95頁)、朱義智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單(見國稅卷第118 頁)、台灣優斯達公司總分類帳(見國稅卷第119 ~129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營業人取得異常進項憑證談話筆錄(見國稅卷第139 ~141 、144 ~145 、165 ~168 、271 ~273 、291 ~293 頁)、統一發票(見國稅卷第147 ~164 、170~177 、189 ~191 、210 ~211 、217 ~218 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協查營業人實際交易情形談話筆錄(見國稅卷第185 ~186 頁)、紘駿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去路明細(見國稅卷第192 ~193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談話筆錄(見國稅卷第194 ~196 頁)、大屯稽徵所102 年5 月27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檢附聖宏事業有限公司轉帳傳票4 張及統一發票4 張(見國稅卷第198 ~202 頁)、北斗稽徵所102年9 月9 日中區國稅北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保忠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裁處書(見國稅卷第213 ~214 頁)、寶慶工具園藝股份有限公司裁處書、承諾書(見國稅卷第220 ~221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 年5 月20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談話筆錄、統一發票7 張、全瑩企業社說明書(見國稅卷第226 ~231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2 年7 月12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0000000000A 號函暨附件許添惠銷售稅課談話紀錄、統一發票、說明書、出貨單、現金出傳票(見國稅卷第234 ~241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2 年9 月12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0000000000A 號書函暨英豐有限公司承諾書、談話紀錄、現金支出傳票、出貨單、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籍資料(見國稅卷第243 ~255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 年12月16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 0000 號刑事告發書(見國稅卷第256 ~263 頁)、100 年及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3 張(見國稅卷第265 ~267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2 年6 月10日中區國稅民權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統一發票7 張、臺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摺(見國稅卷第278~288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優斯達公司)(見國稅卷第297 、299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談話紀錄(見國稅卷第301 ~303 、307 ~308 、311 ~314 頁)、聖宏事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歸戶新台幣活存、支存明細查詢(見國稅卷第319 ~324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104 年11月16日中區國稅北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04 年11月17日財高國稅左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99~101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4 年11月20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122~160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04 年11月23日員林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64 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4 年11月25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年11月25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66 、16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04 年11月26日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190 ~192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1591號刑事簡易判決(見本院卷第38~42頁)、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98號、第1023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200 ~217 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朱映霖、許春發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證人即被告朱映霖胞兄朱典亦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台灣優斯達公司報稅部分是被告朱映霖在處理等語(見他卷第273 頁)。證人即漢昍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方其祿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從100 年5 月開始受台灣優斯達公司委任辦理記帳報稅業務,到該公司遷址到臺南為止,是朱映霖委任辦理及接洽業務;申報營業稅的發票我都會去公司找朱映霖收發票,我們幫台灣優斯達公司購買空白發票後,會交給朱映霖或他們公司的會計小姐;除了記帳報稅業務外,我們還有幫台灣優斯達公司辦理公司遷址、變更股東等業務,也都是朱映霖委託的;朱義智、朱典亦我都認識,記帳報稅業務都是朱映霖來跟我接洽,我製作好股東同意書再拿去給朱義智、朱典亦簽;101 年7 月之前,台灣優斯達公司的記帳報稅業務是朱映霖委託,我接洽的都是朱映霖;臺中市龍井區藝術街107 巷2 樓的房屋是朱映霖跟我承租,租金也是朱映霖負給我的等語(見他卷第314 ~315 頁),而明確證稱有關台灣優斯達公司記帳報稅業務,其自始即與被告朱映霖聯絡接洽,申報營業稅之統一發票亦係向被告朱映霖拿取。由此可知,被告朱映霖對於申報營業稅之統一發票來源,自難諉為不知。是被告朱映霖辯稱其於朱義智過世前僅為登記負責人,未參與處理發票、報稅事務云云,實不可採。
三、被告朱映霖供稱:朱義智是突然過世,過世後其才接手台灣優斯達公司之業務,然亦稱朱義智有說過塑膠粒的生產及買賣其若不清楚,可以找被告許春發幫忙等語(見本院卷第273 頁),足徵被告朱映霖於朱義智過世前,對於台灣優斯達公司之業務並非毫無所悉,朱義智始會告知可找被告許春發協助幫忙,被告朱映霖於朱義智過世後,即與被告許春發合作,延續台灣優斯達公司先前取得及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之經營模式,應堪認定。
四、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可資參照);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例亦可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朱映霖供稱:99年1 月到101 年7 月間,對外是由朱義智處理,我負責生產製造,我也曾經開立過台灣優斯達公司的發票,但比較少;朱義智過世後,因為公司的經營狀況,我個人經濟狀況也不好,許春發要我像公司以前這樣做,我就依照公司以前的模式繼續做等語(見他卷第200 頁、本院卷第63頁反面~64頁),依此,被告朱映霖為台灣優斯達公司負責人,明知發票之開立及取得均攸關公司營業稅之繳納,而屬經營公司業務範疇,竟仍同意由朱義智、被告許春發實際對外負責經營,並授權朱義智領取空白統一發票使用,足見被告朱映霖與朱義智、被告許春發間確有犯意聯絡。又附表二編號12、13、15所示營業人,乃係透過黃晋雄居間介紹,而依朱義智指示,而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2、13、15所示台灣優斯達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業據證人黃晋雄(見他卷第269~270頁)、全瑩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施忠杉、川崴公司負責人許添惠、英豐公司負責人張榮明分別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他卷第214~216、208頁),附表二編號5、7、9之營業人實際上並未向台灣優斯達公司進貨,而分別取得如附表二編號5、7、9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雖上開營業人取得台灣優斯達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非透過被告許春發交付,然被告許春發與朱義智係共同經營台灣優斯達公司,對於朱義智之行為亦應負責,是被告許春發雖與如附表二編號5、7、9、12、13、15所示營業人之負責人間無直接聯絡,仍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是被告朱映霖、許春發及朱義智(101年7月以前),就前開犯罪事實所載犯行,彼此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屬明確。
五、綜上所述,被告朱映霖、許春發對於台灣優斯達公司上開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用以報稅之事,均屬知情,而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朱映霖、許春發上開犯行,足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朱映霖、許春發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 月6 日施行,而將第1 項所定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查被告朱映霖、許春發分別為台灣優斯達公司之登記、實際負責人,已如前述,而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將第1 項所定稅捐稽徵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則所科予之刑罰種類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應以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現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3年6 月6 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規定僅係將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合先敘明。
二、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三、是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每2 個月為1 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營業稅之犯行),被告朱映霖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款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許春發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2 項公司實際業務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即每2 個月為1 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朱映霖、許春發(除附表二編號8 以外),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四、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 號判決參照)。再按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朱映霖為台灣優斯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被告許春發雖因為實際負責人而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台灣優斯達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被告朱映霖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亦成立共同正犯。
五、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函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被告許春發在被告朱映霖擔任台灣優斯達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內,與被告朱映霖及朱義智(101 年7 月以前之犯行)相互間,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朱映霖、許春發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持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及領用空白統一發票,以遂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七、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57 號判決參照)。被告朱映霖、許春發先後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使台灣優斯達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及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於申報營業稅,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是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就各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以統一發票開立及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準此,被告朱映霖、許春發所犯犯罪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一;犯罪事實欄一、
㈡即附表二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間所為作為認定犯罪之罪數。至被告朱映霖、許春發就同一申報期別內部期間內所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八、被告朱映霖、許春發所為如附表二所示於各營業稅期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各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九、許春發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於97年1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十、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朱映霖身為台灣優斯達公司負責人,被告許春發亦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罔顧稅捐公平,共同以收受其他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進而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使台灣優斯達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並以虛開台灣優斯達公司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額,妨害稅務健全,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行為殊值非難;㈡被告朱映霖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被告許春發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㈢被告朱映霖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僅靠打零工、未婚;被告許春發為高中肄業、曾從事汽車及塑膠粒買賣(見本院卷第274 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㈣就本案犯行參與及分工之情形;㈤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許春發與朱映霖、朱義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台灣優斯達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照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照能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照能公司取得台灣優斯達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各期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助照能公司藉以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許春發此部分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倘檢察官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科(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再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客體,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三、經查,被告許春發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591號(下稱前案)判決以:李育書為照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照能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照能公司並無實際向台灣優斯達公司進貨之事實,竟與許春發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後透過許春發取得台灣優斯達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該案附表二㈠編號1 、2 、3 ,即本案附表二編號8 所示),作為照能公司之進項憑證,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照能公司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照能公司營業稅銷項稅額,分別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使照能公司藉以逃漏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而認被告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罪),嗣上開判決於104 年4 月27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42、19頁反面)。據上可知,被告許春發明知台灣優斯達公司無銷貨予照能公司之事實,乃透過朱義智取得台灣優斯達公司開立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交付予照能公司實際負責人李育書持以充當照能公司之進貨憑證使用,被告許春發上開所為,以本案而言係幫助照能公司逃漏營業稅,以前案而言,係為納稅義務人照能公司逃漏營業稅,然依社會通念,應認其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應屬刑法第55條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綜上,本案被告許春發所犯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部分犯行,與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1291號案件核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此部分犯行即應諭知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2 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台灣優斯達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營業人名稱│逃漏營業稅│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主文 │
│號│ │期間(申報│ │ │(元) │(元) │ │
│ │ │日期) │ │ │ │ │ │
├─┼─────┼─────┼─────┼─────┼─────┼────┼────────────┤
│1 │博業國際有│99年11、12│99年12月 │QU00000000│345,000 │17,25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限公司 │月份營業稅├─────┼─────┼─────┼────┤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100 年1 │99年12月 │QU00000000│280,000 │14,00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
│ │ │月15日前申├─────┼─────┼─────┼────┤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報) │ │合計2張 │625,000 │31,250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 │ │ │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2 │鑫震昌實業│100 年5 、│100年6月 │UC00000000│325,000 │16,25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有限公司 │6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0 年│100年6月 │UC00000000│325,000 │16,25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7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0年6月 │UC00000000│468,000 │23,4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0年6月 │UC00000000│699,000 │34,95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0年6月 │UC00000000│156,000 │7,80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0年6月 │UC00000000│590,000 │29,500 │日。 │
│ │ │ ├─────┼─────┼─────┼────┤ │
│ │ │ │ │合計6張 │2,563,000 │128,150 │ │
│ │ ├─────┼─────┼─────┼─────┼────┼────────────┤
│ │ │100 年7 、│100年7月 │VG00000000│630,000 │31,5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8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0 年│100年7月 │VG00000000│304,425 │15,221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9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0年7月 │VG00000000│418,500 │20,925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0年8月 │VG00000000│469,000 │23,45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0年8月 │VG00000000│747,000 │37,35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0年8月 │VG00000000│498,000 │24,900 │日。 │
│ │ │ ├─────┼─────┼─────┼────┤ │
│ │ │ │100年8月 │VG00000000│740,000 │37,000 │ │
│ │ │ ├─────┼─────┼─────┼────┤ │
│ │ │ │ │合計7張 │3,806,925 │190,346 │ │
│ │ ├─────┼─────┼─────┼─────┼────┼────────────┤
│ │ │100 年9 、│100年9月 │WL00000000│1,050,000 │52,5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10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0 年│100年9月 │WL00000000│1,540,000 │77,00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1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0年9月 │WL00000000│450,000 │22,5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755,000 │37,75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570,000 │28,50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合計5張 │4,365,000 │218,250 │日。 │
│ │ ├─────┼─────┼─────┼─────┼────┼────────────┤
│ │ │100 年11、│100年11月 │XQ00000000│710,000 │35,5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12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1 年│100年11月 │XQ00000000│750,000 │37,50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0年11月 │XQ00000000│432,000 │21,6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0年11月 │XQ00000000│292,000 │14,60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638,000 │31,900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469,200 │23,460 │日。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910,000 │45,500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660,000 │33,000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675,000 │33,750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355,000 │17,750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399,000 │19,950 │ │
│ │ │ ├─────┼─────┼─────┼────┤ │
│ │ │ │ │合計11張 │6,290,200 │314,510 │ │
│ │ ├─────┼─────┼─────┼─────┼────┼────────────┤
│ │ │101 年5 、│101年5月 │BW00000000│920,000 │46,0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6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1 年│101年5月 │BW00000000│697,500 │34,875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7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6月 │BW00000000│906,000 │45,3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651,210 │32,561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 │合計4張 │3,174,710 │158,736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101 年7 、│101年7月 │DK00000000│487,000 │24,35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8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1 年│101年7月 │DK00000000│505,000 │25,25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
│ │ │9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7月 │DK00000000│508,000 │25,4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62,100 │28,105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 │合計4張 │2,062,100 │103,105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101 年9 、│101年9月 │EY00000000│482,000 │24,1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10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1 年│101年9月 │EY00000000│490,000 │24,50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
│ │ │11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9月 │EY00000000│482,000 │24,1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482,000 │24,10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813,313 │40,666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525,000 │26,250 │日。 │
│ │ │ ├─────┼─────┼─────┼────┤ │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525,000 │26,25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25,000 │26,25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1,126,125 │56,306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80,000 │24,00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25,000 │26,25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25,000 │26,25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20,000 │21,000 │ │
│ │ │ ├─────┼─────┼─────┼────┤ │
│ │ │ │ │合計13張 │7,400,438 │370,022 │ │
│ │ ├─────┼─────┼─────┼─────┼────┼────────────┤
│ │ │101 年11、│101年11月 │GM00000000│560,000 │28,0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12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2 年│101年11月 │GM00000000│560,000 │28,00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
│ │ │1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11月 │GM00000000│560,000 │28,0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560,000 │28,00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1,230,000 │61,500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1,010,000 │50,500 │日。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560,000 │28,000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555,500 │27,775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289,250 │14,463 │ │
│ │ │ ├─────┼─────┼─────┼────┤ │
│ │ │ │ │合計9張 │5,884,750 │294,238 │ │
├─┼─────┼─────┼─────┼─────┼─────┼────┼────────────┤
│3 │正歆有限公│101 年3 、│101年3月 │AH00000000│580,000 │29,0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司 │4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1 年│101年3月 │AH00000000│952,000 │32,60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伍月,│
│ │ │5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3月 │AH00000000│833,000 │41,65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3月 │AH00000000│1,170,000 │58,50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1年3月 │AH00000000│595,000 │29,750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922,500 │46,125 │日。 │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995,000 │49,750 │ │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345,000 │17,250 │ │
│ │ │ ├─────┼─────┼─────┼────┤ │
│ │ │ │ │合計8張 │6,392,500 │304,625 │ │
│ │ ├─────┼─────┼─────┼─────┼────┼────────────┤
│ │ │101 年5 、│101年5月 │BW00000000│940,000 │47,0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6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1 年│101年5月 │BW00000000│766,500 │38,325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7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5月 │BW00000000│544,500 │27,225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884,000 │44,20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765,050 │38,253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合計5張 │3,900,050 │195,003 │日。 │
│ │ ├─────┼─────┼─────┼─────┼────┼────────────┤
│ │ │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493,000 │24,65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8 月份營├─────┼─────┼─────┼────┤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業稅(101 │101年7月 │DK00000000│513,000 │25,65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前申報) │101年7月 │DK00000000│512,000 │25,6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513,000 │25,65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25,000 │26,250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38,000 │26,900 │日。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28,000 │26,400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12,000 │25,600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06,500 │20,325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392,250 │19,613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63,000 │23,150 │ │
│ │ │ ├─────┼─────┼─────┼────┤ │
│ │ │ │ │合計11張 │5,395,750 │269,788 │ │
│ │ ├─────┼─────┼─────┼─────┼────┼────────────┤
│ │ │101 年11、│101年11月 │GM00000000│585,000 │29,25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12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2 年│101年11月 │GM00000000│585,000 │29,25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11月 │GM00000000│385,000 │19,25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585,000 │29,25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585,000 │29,250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合計5張 │2,725,000 │136,250 │日。 │
├─┼─────┼─────┼─────┼─────┼─────┼────┼────────────┤
│4 │紘駿實業有│100 年3 、│100年4月 │SY00000000│314,286 │15,714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限公司 │4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0 年│ │合計1張 │314,286 │15,714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
│ │ │5 月15日前│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 │ │ │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101 年1 、│101年2月 │YU00000000│896,000 │44,8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 │2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1 年│101年2月 │YU00000000│1,380,000 │69,000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3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2月 │YU00000000│798,000 │39,90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 │合計3張 │3,074,000 │153,70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5 │聖宏事業有│101 年1 、│101年2月 │YU00000000│810,000 │40,500 │朱映霖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
│ │限公司 │2 月份營業├─────┼─────┼─────┼────┤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
│ │ │稅(101 年│101年2月 │YU00000000│907,500 │45,375 │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
│ │ │3 月15日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申報) │101年2月 │YU00000000│1,017,000 │50,850 │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公司實際負責業│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1,186,000 │59,300 │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
│ │ │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
│ │ │ │ │合計4張 │3,920,500 │196,025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附表二、台灣優斯達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營業人名稱│逃漏營業稅│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主文 │
│號│ │期間(申報│ │ │(元) │(元) │ │
│ │ │日期) │ │ │ │ │ │
├─┼─────┼─────┼─────┼─────┼─────┼────┼────────────┤
│1 │鑫震昌實業│99年11月、│99年12月 │QU00000000│45,676 │2,284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有限公司 │12月份營業├─────┼─────┼─────┼────┤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稅(100 年│99年12月 │QU00000000│102,500 │5,125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 月15日前│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申 │99年12月 │QU00000000│66,000 │3,3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99年12月 │QU00000000│43,890 │2,195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合計4張 │258,066 │12,904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 年1 月│100年1月 │RU00000000│123,000 │6,15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2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100年1月 │RU00000000│48,980 │2,449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3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0年2月 │RU00000000│158,000 │7,9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329,980 │16,499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 年3 月│100年4月 │SY00000000│334,500 │16,725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4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 │合計1張 │334,500 │16,725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5 月15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正歆有限公│100 年11月│100年11月 │XQ00000000│414,000 │20,7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司 │、12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0年11月 │XQ00000000│490,000 │24,5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1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0年11月 │XQ00000000│432,000 │21,6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0年11月 │XQ00000000│497,000 │24,8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702,000 │35,100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560,000 │28,000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568,000 │28,400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576,000 │28,800 │ │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795,000 │39,750 │ │
│ │ │ ├─────┼─────┼─────┼────┤ │
│ │ │ │ │合計9張 │5,034,000 │251,700 │ │
├─┼─────┼─────┼─────┼─────┼─────┼────┼────────────┤
│3 │紘駿實業有│100 年5 月│100年6月 │UC00000000│335,000 │16,75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6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100年6月 │UC00000000│305,000 │15,25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7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0年6月 │UC00000000│305,000 │15,25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0年6月 │UC00000000│183,000 │9,1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100年6月 │UC00000000│720,000 │36,000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合計5張 │1,848,000 │92,400 │ │
├─┼─────┼─────┼─────┼─────┼─────┼────┼────────────┤
│4 │仂侑企業有│100 年7 月│100年8月 │VG00000000│540,200 │27,01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100年8月 │VG00000000│525,670 │26,284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合計2張 │1,065,870 │53,294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 年9 月│100年9月 │WL00000000│1,204,000 │60,2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100年9月 │WL00000000│1,760,000 │88,0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年1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0年9月 │WL00000000│516,000 │25,8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430,000 │21,5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合計4張 │3,910,000 │195,500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 月│101年1月 │YU00000000│990,000 │49,5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2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2月 │YU00000000│810,000 │40,5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年3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2月 │YU00000000│875,000 │43,75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775,000 │38,7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1,080,000 │54,000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1,068,000 │53,400 │ │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956,000 │47,800 │ │
│ │ │ ├─────┼─────┼─────┼────┤ │
│ │ │ │ │合計7張 │0000000 │327,700 │ │
│ │ ├─────┼─────┼─────┼─────┼────┼────────────┤
│ │ │101 年3 月│101年3月 │AH00000000│875,000 │43,75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4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3月 │AH00000000│1,260,000 │63,0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年5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3月 │AH00000000│1,068,750 │53,438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122,000 │6,1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合計4張 │3,325,750 │166,288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5 月│101年5月 │BW00000000│694,500 │34,725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6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5月 │BW00000000│1,067,040 │53,352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7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5月 │BW00000000│575,310 │28,766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625,050 │31,253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593,750 │29,688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579,600 │28,980 │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654,860 │32,743 │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501,600 │25,080 │ │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578,925 │28,946 │ │
│ │ │ ├─────┼─────┼─────┼────┤ │
│ │ │ │ │合計9張 │5,870,635 │293,533 │ │
│ │ ├─────┼─────┼─────┼─────┼────┼────────────┤
│ │ │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507,600 │25,38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8月 │DK00000000│510,000 │25,5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合計2張 │1,017,600 │50,88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391,200 │19,56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10月 │EY00000000│415,200 │20,76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1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合計2張 │806,400 │40,32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930,000 │46,5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2 │101年12月 │GM00000000│413,000 │20,65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1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12月 │GM00000000│312,000 │15,6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1,655,000 │82,7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鴻總興業有│100 年7 月│100年7月 │VG00000000│700,700 │35,035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100年7月 │VG00000000│577,080 │28,854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0年7月 │VG00000000│730,730 │36,537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0年8月 │VG00000000│365,365 │18,268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合計4張 │2,373,875 │118,694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峻鴻開發有│100 年11月│100年11月 │XQ00000000│264,000 │13,2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12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0年11月 │XQ00000000│660,000 │33,0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年1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0年11月 │XQ00000000│525,000 │26,25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825,000 │41,2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264,000 │13,200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462,000 │23,100 │ │
│ │ │ ├─────┼─────┼─────┼────┤ │
│ │ │ │ │合計6張 │3,000,000 │150,000 │ │
│ │ ├─────┼─────┼─────┼─────┼────┼────────────┤
│ │ │101 年3 月│101年3月 │AH00000000│605,000 │30,25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4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3月 │AH00000000│798,500 │39,925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年5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4月 │AH00000000│1,170,000 │58,5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936,000 │46,8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合計4張 │3,509,500 │175,475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寶慶園藝工│100 年7 月│100年7月 │VG00000000│256,259 │12,813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具股份有限│、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公司 │業稅(100 │100年7月 │VG00000000│278,198 │13,91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合計2張 │534,457 │26,723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照能實業有│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485,000 │24,25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7月 │DK00000000│542,300 │27,115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7月 │DK00000000│498,000 │24,9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免訴。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534,600 │26,730 │ │
│ │ │ ├─────┼─────┼─────┼────┤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513,000 │25,650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93,000 │24,650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98,000 │24,900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92,000 │24,600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11,000 │25,550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87,000 │24,350 │ │
│ │ │ ├─────┼─────┼─────┼────┤ │
│ │ │ │ │合計10張 │5,053,900 │252,695 │ │
│ │ ├─────┼─────┼─────┼─────┼────┼────────────┤
│ │ │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509,000 │25,45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9月 │EY00000000│509,000 │25,45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年1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9月 │EY00000000│509,000 │25,45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免訴。 │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866,938 │43,347 │ │
│ │ │ ├─────┼─────┼─────┼────┤ │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539,000 │26,950 │ │
│ │ │ ├─────┼─────┼─────┼────┤ │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754,600 │37,73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1,200,375 │60,019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18,000 │25,90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39,000 │26,95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39,000 │26,95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18,400 │20,920 │ │
│ │ │ ├─────┼─────┼─────┼────┤ │
│ │ │ │ │合計11張 │6,902,313 │345,116 │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580,000 │29,0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2 │101年11月 │GM00000000│480,000 │24,0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年1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11月 │GM00000000│881,500 │44,075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免訴。 │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580,000 │29,000 │ │
│ │ │ ├─────┼─────┼─────┼────┤ │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580,000 │29,000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600,000 │30,000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600,000 │30,000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1,320,000 │66,000 │ │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1,385,000 │69,250 │ │
│ │ │ ├─────┼─────┼─────┼────┤ │
│ │ │ │ │合計9張 │7,006,500 │350,325 │ │
├─┼─────┼─────┼─────┼─────┼─────┼────┼────────────┤
│9 │榮奕企業有│100 年7 月│100年8月 │VG00000000│305,305 │15,265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 │合計1張 │305,305 │15,265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9 月15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靚程企業有│101 年5 月│101年6月 │BW00000000│430,000 │21,5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6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 │合計1張 │430,000 │21,5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7 月15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846,000 │42,3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8月 │DK00000000│436,000 │21,8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合計2張 │1,282,000 │64,1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鼎笠國際有│101 年5 月│101年5月 │BW00000000│520,300 │26,015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6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5月 │BW00000000│581,250 │29,063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7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101年5月 │BW00000000│195,750 │9,788 │仟元折算壹日。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1,297,300 │64,866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727,200 │36,36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2 │ │合計1張 │727,200 │36,36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1 月15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全瑩企業社│100 年7 月│100年7月 │VG00000000│184,000 │9,2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 │合計1張 │184,000 │9,200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9 月15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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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川崴企業有│100 年7 月│100年7月 │VG00000000│430,000 │21,5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0 │100年7月 │VG00000000│193,500 │9,675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合計2張 │623,500 │31,175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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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忠精密工│101 年7 月│101年8月 │DK00000000│364,000 │18,200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具股份有限│、8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公司 │業稅(101 │101年8月 │DK00000000│414,720 │20,736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9 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合計2張 │778,720 │38,936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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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英豐有限公│101 年1 月│101年1月 │YU00000000│152,160 │7,608 │朱映霖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司 │、2 月份營├─────┼─────┼─────┼────┤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業稅(101 │101年1月 │YU00000000│121,916 │6,096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年3 月15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前申報)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許春發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合計2張 │274,076 │13,704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 │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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