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9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春發 余美淑 宋清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4676號),暨被告宋清風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春發無罪。 余美淑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宋清風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參佰貳拾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宋清風欲成立仂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仂侑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 巷00號),明知自身資力不足且信用狀況不佳,乃徵得其前妻余美淑同意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宋清風則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渠等均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股東應實際繳納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渠等均明知宋清風當時之配偶余美淑(雙方嗣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離婚)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為達公司設立之目的,於宋清風取得父親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向親戚借得200 萬元後,而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7 月15日,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興中分行,申設仂侑公司籌備處余美淑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籌備處帳戶),並於100 年7 月22日存入300 萬元至余美淑所有臺灣中小企銀興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余美淑帳戶),再提領該300 萬元存入上揭籌備處帳戶,作為余美淑繳納300 萬元股款之存款證明,以此取得公司設立登記所需之資本額證明,而製作仂侑公司存款300 萬元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不實文件後,委由不知情之萬利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萬榮正完成查核簽證資本額作業後,旋於100 年7 月25日將300 萬元自籌備處帳戶轉至余美淑帳戶內再為提領,並未實際用於仂侑公司之經營。不知情之會計師萬榮正則於100 年7 月27日,將仂侑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余美淑親簽之股東同意書、連同上開查核報告、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存摺影本等相關資料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致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認仂侑公司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核准仂侑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管理登記之正確性。 二、宋清風、余美淑設立仂侑公司後,與許春發(許春發所涉犯罪事實二部分,經檢察官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經該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1591號退併辦後,業經檢察官以 104 年度偵字第1054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3 人(下簡稱許春發等3 人),明知余美淑為仂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為虛增仂侑公司營業額,明知仂侑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照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照能公司)等25家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仍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仂侑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他人充當進項憑證,作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其虛增情形如下: ㈠、於100 年11月至12月、101 年4 月、6 月間,與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照能公司、峻鴻開發有限公司、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以循環對開交易之方式,分別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上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嗣上開營業人取得仂侑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各期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助上開營業人藉以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共計22萬8374元(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於100 年8 月至101 年12月間,與附表二編號4 至9 所示之紘駿實業有限公司、緯駿興業有限公司、呈順有限公司、台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寶慶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靚程企業有限公司無實際交易,而以發票面額5%至6.5%不等之代價或無償交易之方式,分別開立仂侑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予上開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上開營業人取得仂侑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各期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助上開營業人藉以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共計103 萬2239元(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二編號4 至9 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㈢、於101 年3 月至12月間,與田宗岳、蘇瑞瑩、鄭可榮等人(前揭3 人業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仂侑公司與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之昌承塑膠有限公司(下稱昌承公司)、保忠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忠公司)、鑫城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下稱鑫城公司)無實際交易,由蘇瑞瑩以發票面額7%之代價交付仂侑公司發票予保忠公司,自己獲取發票面額2%之利潤,將剩餘5%交付予許春發;由田宗岳以發票面額5%之代價交付仂侑公司發票予昌承公司,並將所得代價交付宋清風;由鄭可榮以發票面額3.5%之代價向宋清風取得仂侑公司發票並交付予鑫城公司,供上開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上開營業人取得仂侑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各期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助上開營業人藉以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共計26萬9552元(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0至12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㈣、許春發等3 人明知黃晋雄、張長振、林孔偉等人(前揭3 人業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雖有買賣塑膠粒管道,然因未設立公司而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供下游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許春發等3 人與黃晋雄、張長振、林孔偉等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8 月至101 年12月間,將黃晋雄、張長振、林孔偉等實際與附表二編號13至25所示全瑩企業社等營業人之交易,佯以黃晋雄、張長振、林孔偉等人為仂侑公司與上開全瑩企業社等營業人居間仲介買賣塑膠粒原料,再交付仂侑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全瑩企業社等營業人,作為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合計70紙;嗣如附表二編號13至25所示之營業人取得仂侑公司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各期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3至25所示之營業人藉以逃漏每2 月為1 期之營業稅額共計121 萬4954元(各次取得不實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二編號13至25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三、宋清風以余美淑名義申設仂侑公司後,其明知自己信用不佳,且仂侑公司係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方式虛增公司營業額,為取得資金使用,遂由余美淑同意利用其為仂侑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宋清風為強化公司及負責人信用,以虛增公司營業收入、負責人薪資及美化公司財務報表之方式,製作仂侑公司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 報表)等不實信用證明文件後,宋清風、余美淑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101 年12月12日,偽以仂侑公司負責人余美淑名義,年收入為400 萬元,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企業主個人信用貸款200 萬元及信用卡額度30萬元。渠等為取信渣打銀行,事先以上開方式虛灌仂侑公司之營業額,以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交由余美淑於信用貸款申請書上親自簽名,並檢具上開仂侑公司不實之101 年5 月至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渣打銀行申請,用以取信承辦渣打銀行承審人員,致使渣打銀行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而通知余美淑對保,並於對保程序完成後,隨即於101 年12月17日撥入貸款200 萬元至余美淑所有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核發信用額度達30萬元之信用卡。 ㈡、102 年5 月14日,偽以仂侑公司負責人余美淑名義,向臺灣中小企銀大昌分行申請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房屋貸款540 萬元。渠等為取信臺灣中小企銀,製作不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報余美淑101 年度薪資所得50萬元及取得100 年度分配股利總額29萬7489元,嗣再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申請余美淑之「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連同余美淑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及00000 -000建號之土地、建物為擔保,由余美淑於該申請書上親自簽名,並檢具上開不實申報資料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用以取信承辦臺灣中小企銀承辦人員,致使臺灣中小企銀承辦人員因此陷於錯誤而通知余美淑對保,且於對保程序完成後,隨即於102 年6 月3 日撥入貸款540 萬元至余美淑所有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旋即提領完畢。 四、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許春發、余美淑、宋清風,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並同意作為證據,又於本院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訊據被告宋清風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之犯行坦承不諱;被告余美淑則否認犯行,辯稱:仂侑公司是宋清風借伊名義去設立登記,實際上都是宋清風操作,宋清風只有大概說些公司的情形;300 萬元進去又出來伊大約知道一點點,宋清風跟伊說錢一半是用在公司貨款,有部分供家用云云。惟查: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宋清風於警詢時稱:因為伊之前在聯徵中心的資料顯示伊有呆帳,信用有瑕疵才會跟余美淑借名登記,伊才是實際負責人等語(見他卷二第480 頁反面)。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覺得臺中塑膠粒買賣的發展不錯,才想開設公司,余美淑2 、3 個月會去仂侑公司所在地看一下;設立公司的300 萬元資金,其中100 萬元是父親勞保的死亡給付,200 萬元是伊向親戚借的,當時親戚說需要用到這筆錢,伊就馬上還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2頁反面~83頁),而證稱商得被告余美淑同意設立仂侑公司,股款300 萬元其中200 萬元係向他人借得,且於對方有需要時即領出返還,被告余美淑偶爾會去仂侑公司,故對於仂侑公司營運狀況並非毫不知情。 (三)被告余美淑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開設公司需要的資金、設備及人力等事項伊大概知道,宋清風要開公司時,我們的存款有公公的遺產100 萬元,當時開公司需要300 萬元,剩餘的200 萬元是宋清風去跟親友借的;當時宋清風信用不良,而伊信用良好,宋清風叫伊出來當公司名義負責人,說公司要從事塑膠粒買賣,說塑膠粒可以賺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8~80頁),核與證人宋清風上開證述開設仂侑公司經過相符,堪以採信,足認被告余美淑於同意被告宋清風擔任名義負責人而設立仂侑公司時,已明知渠等並無足夠資金,且知300 萬元股款中之200 萬元係宋清風向他人借貸,實際上其並無繳足300 萬元股款。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102 年9 月4 日府授經商字第10308394600 號函暨檢附之仂侑公司登記設立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公司名稱及營業事業登記預算申請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0 年房屋稅繳款書、房店屋租賃契約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仂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余美淑之臺灣企銀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委託書、仂侑公司設定登記表(見他卷一第133 ~155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102 年9 月24日102 興中字第5000252709號函檢附之籌備處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余美淑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見他卷一第275 、279 、 280 頁)在卷可參,益徵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對於仂侑公司股東未實際繳足股款乙事知之甚詳,被告余美淑辯稱其不知情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四)綜上,被告宋清風、余美淑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足,卻以存入300 萬元股款後再行領出之方式,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致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誤認仂侑公司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以核准仂侑公司設立登記之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仂侑公司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以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業據被告宋清風、余美淑坦承在卷(見本院卷三第199 頁);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長振、林孔偉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參,且經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晋雄、黃承裕、顏經庭、黃焜明、蘇瑞瑩、田中岳、鄭可榮(見他卷二第567 ~568 、392 ~396 、435 ~437 、539 ~541 、636 ~637 頁,他卷一第123 頁反面~124 、212 ~213 頁)、呈順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明珠、陞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瑞寬、帝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巫森富、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陳雅雲(見他卷一第119 ~125 頁)、紘駿實業及緯駿興業有限公司業務吳秉勳、照能公司負責人李育書、鼎笠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鍾惠喬、億勝企業社負責人黃正吉、仂侑公司記帳士方其祿(見他卷二第392 ~396 、621 ~622 、674 ~676 、600 ~602 、629 ~630 頁)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及證人粘永昌、施忠杉、許添惠、鍾桂森、姚進義、張榮明、何金東、劉炎坤、陳耀燦、張馨化、林孟彥、朱映霖、吳渙輕、顏宏旭(見他卷一第204 ~205 、81~82、85~86、89~90、93、96頁,他卷二第598 、392 ~396 、442 ~443 、436 ~437 、485 ~486 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存卷可考,復有仂侑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100 年8 月至101 年12月涉嫌開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進銷項營業人循環對開發票分析圖、仂侑企業有限公司涉案期間異常進、銷項營業人流程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1 年11月30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1016051796號函暨附件、100 年1 月至101 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及進項來源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涉嫌開立及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領用書、營業人委託代理人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託書、領用證明、營業人委任代理購買統一發票等委任書、仂侑公司余美淑及宋清風之名片、營業所照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營業人設立事項表、經濟部100 年7 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032318770 號函、仂侑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第三股談話紀錄(蕭泉安、陳雅雲、黃晋雄、張長振、林孔偉、粘永昌)、李世雄出具之說明書、仂侑公司開予寶慶公司之統一發票26張、仂侑公司出貨單、收款明細、全瑩企業社說明書、仂侑公司開予全瑩企業社之統一發票7 張、現金支出傳票及仂侑公司出貨單各7 張、證人許添惠出具之說明書、出貨單、仂侑公司開予川崴公司之統一發票2 張、現金支出傳票及仂侑公司出貨單各2 張、詠強塑膠企業社102 年3 月26日說明書、仂侑公司開予詠強企業社之統一發票14張、仂侑公司出貨單13張、現金支出傳票15張、龍鎰工業有限公司102 年4 月15日說明書及開予黃晋雄之支票1 張、仂侑公司開予龍鎰公司之統一發票1 張、仂侑公司出貨單及現金支出傳票各1 張、英豐有限公司102 年4 月12日說明書、仂侑公司開予英豐公司之統一發票7 張、仂侑公司出貨單7 張、耿祥企業有限公司102 年3 月28日說明書及開予張長振之支票2 張、仂侑公司開予耿祥公司統一發票9 張、現金支出傳票及仂侑公司出貨單各9 張、金湧塑膠有限公司102 年3 月29日說明書及開予張長振之支票4 張、仂侑公司開予金湧公司之統一發票5 張、富燦塑膠有限公司102 年3 月29日說明書及開予張長振之支票5 張、仂侑公司開予富燦公司之統一發票3 張、陞瑩實業有限公司102 年4 月3 日說明書及開予張長振之支票2 張、仂侑公司開予陞瑩公司之統一發票2 張、帝陽塑膠工業有限公司102 年3 月29日說明書、轉帳傳票4 張、仂侑公司開予帝陽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出貨單各4 張、估價單1 張、昌承塑膠有限公司102 年4 月2 日說明書、仂侑公司開予昌承公司之統一發票4 張及出貨單3 張、支票現金收訖簽回單4 張、仂侑公司開予欣懋公司之統一發票14張、仂侑公司出貨單14張、欣懋公司付款簽回單6 張、呈順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4 月15日說明書、仂侑公司開予呈順公司之統一發票2 張(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仂侑公司營業稅刑事告發案件【下稱國稅卷三】第1~17、47~69、71~78、107、141、143~181、183~ 185、193~196、198~213、216~243、245、248~252、254、256~259、261~268、270~290、292~301、305~321、325~329、332~335、362、364~371、378、379、400~426、429、431、444~445、448~450、452、455~457 )、保忠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開具及開立不時統一發票案情報告、申報書查詢、留抵稅額資料線上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101 年9-12月涉嫌取得仂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進銷項明細憑證資料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銷售稅額談話紀錄(黃鴻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談話紀錄(蘇瑞瑩)、芳昇塑膠工業社出具之承諾書、保忠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說明書、仂侑公司開予保忠公司之統一發票6 張、保忠公司出具之承諾書、(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保忠公司營業稅刑事告發案件【下稱國稅卷二】第1 ~10、15、19、20、38、40~41、45)、照能公司現金支出傳票9張、出貨單5張、仂侑公司出貨單2張、台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進項憑證統計表、台中 商業銀行支票無摺存款存入通知單、台灣優斯達國際有限公司出貨單34張、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出貨單14張、昌承公司101年3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 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仂侑公司開予億勝企業社之統一發票1張、彰化區漁會匯款委託書、現金支出傳票1張、黃晋雄之自來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名片、久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予黃晋雄之支票1張、華南商業銀行中心支 出彙總傳票1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 稅額繳款書2張(靚程企業有限公司101年9至12月)、仂 侑公司101年1月至12月營業人稅額與銷售額申報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2年12月17日中區國稅大智銷 售字第1022655212號函檢附之仂侑公司員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00及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算申報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他卷二第379~390、430 ~434、444~477、503~509、576、590、599、612、654~659、712~719、721~723頁)、仂侑公司開予台彰公 司之統一發票7張、黃焜明102年10月3日承諾書、芳昇塑 膠工業社103年3月10日承諾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 度簡字第1591號刑事簡易判決(見本院卷一第143~146、170、238~247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4年11月19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1040654323號函及附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8、102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542號不起訴處分書、仂侑公司開予九藝公司之統一發票1張、開予靚程公司之統一發 票8張(見本院卷二第76~122、163~180、231~235、 253、261~266頁)、仂侑公司開予紘駿公司之統一發票 17張、開予緯駿公司之統一發票5張(見本院卷三第4~14頁)在卷可稽,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於公開法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卷證可佐,足認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 (二)綜上,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對於仂侑公司上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持以報稅之事,均屬知情,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此部分犯行,足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訊據被告宋清風、余美淑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199 頁反面~200 頁),並有證人即渣打銀行副理楊添銘、證人即臺灣中小企銀徵信人員徐瑋均於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可參,復有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9 月12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21012009號函檢附之被告余美淑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及信用卡相關申請資料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102 年9 月17日102 大昌字第415 號函暨檢送被告余美淑開戶及授信相關申請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全國財產稅額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股利憑單2 張、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2 張、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102 年10月3 日102 大昌字第441 號函暨附件取款憑條、存款憑條(代傳票)、匯款申請書(代傳票)(見他卷一第170 ~171 、215 ~228 、243 ~268 、323 ~330 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0月9 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21013314號函暨附件余美淑之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交易傳票、匯款申請書、 102 年12月16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21016957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103 年1 月3 日大昌字第004 號函(他卷二第522 ~525 、710 、728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105 年3 月16日財高國稅旗綜字第105270665 號函及附件余美淑97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宋清風97年至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105 年4 月28日台企銀大昌字第104000147 號函及附件余美淑房貸核貸案卷(見本院卷三第53~59、91~97、107 ~148 頁)附卷為憑,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前揭卷證相符,足認與事實相符,而堪採為論科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余美淑、宋清風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已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按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公司資本為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除公司於設立時,於章程應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其後如須增資,亦須經嚴格之程序,此即資本不變之原則,此外,公司在設立時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資本確定原則),且於設立後,以至解散前,亦皆應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資本維持原則),則為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乃有上開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次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復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 種,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本無成立該犯罪之餘地,惟如其與有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二)查被告余美淑係仂侑公司之董事,並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係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其為仂侑公司之股東而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全權委由被告宋清風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業務,而由被告宋清風向親友借得200 萬元存入上開余美淑帳戶後,再自該帳戶轉存至籌備處帳戶,作為被告余美淑繳納股款之存款證明,以虛立股款收足之證明,隨即提領一空,另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萬榮正出具查核報告書,使仂侑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管理之正確性。被告宋清風雖係實際負責人而未具備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具有該特定身分之被告余美淑,均明知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主管機關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而共同實施犯罪。是核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被告余美淑與宋清風對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宋清風雖非仂侑公司登記負責人,然其與有此身分之被告余美淑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萬榮正遂行前述犯行,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被告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即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自應各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上開3 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被告余美淑、宋清風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3 年6 月6 日起生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後第43條規定僅係將第3 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先予敘明。 (二)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再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三)是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即每2 個月為1 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四)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 號判決參照)。再按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余美淑為仂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被告宋清風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此身分之共犯即被告余美淑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亦成立共同正犯。(五)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司法院第二廳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字第 1692號函函覆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被告余美淑、宋清風與共犯許春發、蘇瑞瑩(就附表二編號10)、鄭可榮(就附表二編號11)、田宗岳(就附表二編號12)、黃晋雄(就附表二編號13~19)、林孔偉(就附表二編號20)、張長振(就附表二編號21~25)相互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持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及領用空白統一發票,以遂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七)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57 號判決參照)。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先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於申報營業稅,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是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 個月為1 期,就各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以統一發票開立及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予以更正(見本院卷三第32頁反面)。準此,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所為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二所示之犯行,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間所為作為認定犯罪之罪數。至被告余美淑、宋清風與共犯許春發就同一申報期別內部期間內所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八)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所為如附表二所示於各營業稅期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各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被告余美淑、宋清風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而修正前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提高罰金刑,對於被告並不利。故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就犯罪事實三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渠等所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渠等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宋清風、余美淑就犯罪事實一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未實際繳納股款罪,犯罪事實二以虛開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各期營業稅,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事實三持不實信用證明文件分別向渣打銀行、臺灣中小企銀施用詐術申請貸款,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余美淑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44 號判決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2 月15日,於99年4 月27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余美淑為仂侑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宋清風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均明知股東未實際繳納仂侑公司設立所需之現金股款,竟製作不實文件表明收足,並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辦理查核後,持向主管機關申辦設立登記,紊亂主管機對於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之正確性,無法有效控管公司之實際經營狀況,並破壞財務報表之公信力,亦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資本充實之立法本旨,使得交易相對人無法對於仂侑公司交易與否作出評估及判斷,增加潛在之交易風險;又其2 人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罔顧稅捐公平,共同以虛開仂侑公司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額,妨害稅務健全,造成國家稅賦短收,並為牟利益而持不實信用證明文件,共同詐欺銀行以貸得款項,行為殊值非難;㈡被告宋清風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㈢被告余美淑為高中肄業、曾在加油站及韓國料理店工作、現與被告宋清風同居並共同育有1 名升小學四年級之兒子;被告宋清風為高中畢業、曾從事送貨員及工程工作(見本院卷第201 頁反面)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㈣本案被告宋清風居於主導地位,被告余美淑則聽從被告宋清風之指示予以配合;㈤犯罪所生之損害;㈥被告宋清風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被告余美淑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按被告余美淑、宋清風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增訂第38條之1 ,該條第1 、3 、4 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查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因犯罪事實三所犯詐欺取財罪而貸得款項,其中向渣打銀行申辦信用貸款200 萬元部分,尚有有本金180 萬9210元本金未繳納,經該行於103 年5 月20日列為呆帳;向臺灣中小企銀大昌分行申辦房屋貸款540 萬元部分,經該行強制執行後尚有139 萬8087元未清償,有本院105 年7 月15日電話紀錄表暨附件可考(見本院卷三第203 ~210 頁);又證人余美淑證稱:貸款款項都是宋清風拿去公司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1頁),被告宋清風亦自承貸款係供仂侑公司使用,故本案雖係以被告余美淑之名義申請貸款,然實際取得使用者為被告宋清風,揆諸前揭規定,此未扣案之180 萬9210元及139 萬8087元,仍屬犯罪所得,且為被告宋清風所有(參酌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已不採共犯連帶原則),依法應予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余美淑、宋清風虛設仂侑公司後,佯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址置廠房,添購1臺中古機器設備,營造實際經營假象;渠等為美化仂侑公司財務報表,製作不實進貨紀錄,且為避免查緝風險分散進貨來源對象,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照能公司、正歆公司、富吉爾公司、峻鴻公司、台灣優斯達公司、鑫震昌公司、佶笙公司、鼎笠公司、聖宏公司等9家公司之負責人,共同基於製作不 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對外以佯稱可買賣塑膠粒原料來賺取買賣差價之方式,而由仂侑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進項統一發票86紙,以完成不實進貨流程,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5632萬7805元及稅額281 萬6392元(詳如附表一之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就此部分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 冊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可參)。是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性質上並非業務上文書,更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故將上開不實事項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無由以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等罪相繩。 三、公訴意旨固以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營業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仂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登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而作為 認定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之依據。惟查 :檢察官並未就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廠商之發票後,如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予以舉證說明,且卷附仂侑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依前揭判決意旨,在性質上並非業務上文書,更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故將上開不實事項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自無法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 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或記入帳冊等罪相繩。故被告余美淑、宋清風縱坦承此部分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然僅被告單一之自白,尚無其他補強證據佐證,應認屬罪證不足,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論罪科刑部分(即犯罪事實二),屬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許春發與宋清風、余美淑共同謀議設立公司,並填製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虛增公司營業收入、負責人薪資及美化公司財務報表等手段,以強化公司及人頭負責人信用,藉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渠等謀定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年7月間,由無資力之余美淑擔任仂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許春發等3人明 知公司股款應確實向股東收足,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惟為設立登記仂侑公司,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公司法之犯意聯絡,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之犯行。因認被告許春發共同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刑法第 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㈡、被告許春發、宋清風以余美淑名義申設仂侑公司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方式虛增公司營業額後,即積極利用仂侑公司負責人余美淑之名義,持仂侑公司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不實信用證明文件,向各金融機構施用詐術申請各類貸款,而與余美淑、宋清風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三㈠、㈡之詐貸犯行。因認被告許春發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形式及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許春發涉犯上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 實、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係以被告許春發坦承販售統一發 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同案被告宋清風、余美淑之陳述、證人蘇瑞瑩、李育書、鍾惠喬、楊添銘、徐瑋均、施瓊樺之證述、證人蕭泉安於中區國稅局談話紀錄及租賃契約書、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101年度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2年4月15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1022502259號函、仂侑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申請書、萬利會計師事務所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仂侑公司籌備處帳戶及余美淑帳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電信資料查詢(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12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 1021012009號函及所附申請相關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102年9月17日102大昌字第000415號函及所附申請相 關資料、臺灣中小企銀大昌分行傳票影本、渣打銀行傳票影本1紙等證據方法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許春發固坦承有買賣仂侑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然辯稱:伊並沒有參與仂侑公司之設立,仂侑公司是宋清風設立的,沒有收足股款部分伊不知道,伊與宋清風接洽時仂侑公司就已經設立登記了;伊只幫仂侑公司買賣發票,伊沒有經營仂侑公司;余美淑申請貸款部分伊沒有參與,伊知道余美淑有貸款,但不知道貸哪家,貸款撥入後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被告宋清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覺得臺中塑膠粒買賣的發展不錯,才想開設公司,來臺中時,伊去一家公司聊天時,許春發剛好在那邊,當時公司設立程序都辦完了;貸款撥入後隔天就由許春發將171萬元轉入優斯達 公司帳戶內,是因為伊跟優斯達公司叫料的款項,因為許春發向伊催繳,伊有先詢問銀行專員以公司401報表貸款 核准機率,對方說可以貸到200萬元,伊才去辦理貸款; 伊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房屋貸款部分,許春發沒有參與,也沒有接觸貸得的資金;開出的假發票有些是伊處理的,並非所有都是許春發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2頁反面~86頁)。 (二)證人即被告余美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來臺中的目的就是要上來發展、開公司,伊沒有聽宋清風說過是許春發建議他開公司,宋清風說他之前有去做過塑膠粒,說塑膠粒可以賺錢;伊擔任仂侑公司名義負責人,宋清風有跟伊一起去開戶,一起去領發票,許春發都沒有去;公司籌備處帳戶存簿、印鑑伊都交給宋清風保管;實際上仂侑公司業務都是宋清風處理,銀行資金出入、統一發票簽發等伊都沒有參與,都是宋清風處理;伊不知道許春發有無去過仂侑公司,也不清楚許春發有無參與仂侑公司業務往來;後來宋清風有帶伊去辦貸款,許春發沒有去;101年向渣 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款項是宋清風拿走,說是公司調度要用,102年5月向臺灣中小企銀申請房屋貸款,一樣是宋清風拿去公司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7頁反面~81頁)。(三)是依證人宋清風、余美淑上開證述可知,仂侑公司之設立乃被告宋清風與余美淑商議所得結果,且仂侑公司設立登記後,實際上仂侑公司一切事務皆係由被告宋清風處理,此亦經被告宋清風自承仂侑公司全部都是伊經營,大小章也是伊保管,許春發與仂侑公司沒有關係,只是伊生意上的朋友,他跟伊講要多開發票可以賺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3頁),由此可知,被告許春發就仂侑公司之設立登記並無參與,自無從知悉仂侑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不實文件持以申請設立登記等情。從而,被告許春發辯稱不知仂侑公司未實際收足股東股款等語,應堪採信。 (四)再就證人宋清風、余美淑上開證詞相互勾稽以觀,佐以被告余美淑、宋清風均已坦承有持仂侑公司不實之401表, 分別向渣打銀行、臺灣中小企銀申請貸款,致上開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撥入貸款等犯行,且渠等與被告許春發並無任何特殊情誼或親屬關係,亦具結擔保證言之可信性,自無甘冒偽證罪責而設詞維護被告許春發之理。而檢察官所舉前揭證據,僅能證明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有向上開金融機構詐欺取財等犯行,至被告許春發雖有參與前開犯罪事實二仂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本案此部分未起訴被告許春發),然無由以此遽認被告許春發有參與仂侑公司之經營,或對被告余美淑、宋清風所為詐欺取財犯行知情且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被告許春發雖於渣打銀行撥入200 萬元貸款至被告余美淑所有之帳戶內翌日,即轉帳171 萬元至台灣優斯達公司帳戶內,姑不論係為貨款之支付或因應虛開統一發票所為之金流證明,然此舉仍需被告宋清風同意始得為之,要難因被告許春發有受任處理轉帳事宜,而認被告許春發涉犯詐欺取財犯行。 五、綜上所述,依檢官所舉之證據,雖可證明被告許春發參與仂侑公司買賣不實統一發票,及有於101年12月18日轉帳171萬元至台灣優斯達公司帳戶內,但尚難因此遽認被告許春發明知仂侑公司未實際收足股東股款而持不實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及知悉被告宋清風、余美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不實證明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等犯行,是檢察官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許春發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程度,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許春發無罪之諭知。 肆、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3 年度偵字第13731 號),以被告宋清風為佶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等罪嫌,其所涉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罪名、手法相同,具有反覆接續實施之業務性質,應包括認為一罪,認該案與本案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且與其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移送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宋清風所涉前揭經起訴之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本院認為因開立發票之對象不同,應依各出賣人名義所出具不實會計憑證上買受人之名義,區分其有各別萌生之犯罪故意,並以每1 期營業稅申報(即每2 個月)期間為認定逃漏營業稅、幫助逃漏營業稅及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予以分論併罰,已如前述,故上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與本件起訴有罪部分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院所得審酌,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4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0條之3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仂侑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營業人名稱│逃漏營業稅│ 開立時間 │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號│ │期間(申報│ │ │(元) │(元) │ │ │ │日期) │ │ │ │ │ ├─┼─────┼─────┼─────┼─────┼─────┼─────┤ │1│照能實業有│101年7月、│101年7月 │DK00000000│501,000 │25,050 │ │ │限公司 │8月份(101├─────┼─────┼─────┼─────┤ │ │ │年9月15日 │101年7月 │DK00000000│516,000 │25,800 │ │ │ │前申報)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97,000 │24,850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96,000 │24,800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65,500 │13,275 │ │ │ │ ├─────┼─────┼─────┼─────┤ │ │ │ │ │合計5張 │2,275,500 │113,775 │ │ │ ├─────┼─────┼─────┼─────┼─────┤ │ │ │101年11月 │101年11月 │GM00000000│750,000 │37,500 │ │ │ │、12月份(├─────┼─────┼─────┼─────┤ │ │ │102年1月15│ │合計1張 │750,000 │37,500 │ │ │ │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2│正歆有限公│100年11月 │100年11月 │XQ00000000│649,000 │32,450 │ │ │司 │、12月份(├─────┼─────┼─────┼─────┤ │ │ │101年1月15│100年11月 │XQ00000000│553,000 │27,650 │ │ │ │日前申報)├─────┼─────┼─────┼─────┤ │ │ │ │100年11月 │XQ00000000│767,000 │38,350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624,000 │31,200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632,000 │31,600 │ │ │ │ ├─────┼─────┼─────┼─────┤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810,000 │40,500 │ │ │ │ ├─────┼─────┼─────┼─────┤ │ │ │ │ │合計6張 │4,035,000 │201,750 │ ├─┼─────┼─────┼─────┼─────┼─────┼─────┤ │3│富吉爾國際│101年7月、│101年7月 │DK00000000│485,000 │24,250 │ │ │產業有限公│8月份(101├─────┼─────┼─────┼─────┤ │ │司 │年9月15日 │101年7月 │DK00000000│501,000 │25,050 │ │ │ │前申報) ├─────┼─────┼─────┼─────┤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398,400 │19,920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15,000 │25,750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66,500 │28,325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76,400 │28,820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29,000 │26,450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530,000 │26,500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79,000 │13,950 │ │ │ │ ├─────┼─────┼─────┼─────┤ │ │ │ │ │合計9張 │4,380,300 │219,015 │ │ │ ├─────┼─────┼─────┼─────┼─────┤ │ │ │101年9月、│101年9月 │EY00000000│560,000 │28,000 │ │ │ │10月份( ├─────┼─────┼─────┼─────┤ │ │ │101年11月 │101年9月 │EY00000000│483,875 │24,194 │ │ │ │15日前申報├─────┼─────┼─────┼─────┤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456,225 │22,811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54,400 │22,720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48,000 │27,400 │ │ │ │ ├─────┼─────┼─────┼─────┤ │ │ │ │ │合計5張 │2,502,500 │125,125 │ │ │ ├─────┼─────┼─────┼─────┼─────┤ │ │ │101年11月 │101年12月 │GM00000000│1,852,500 │92,625 │ │ │ │、12月份(├─────┼─────┼─────┼─────┤ │ │ │102年1月15│ │合計1張 │1,852,500 │92,625 │ │ │ │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4│峻鴻開發有│101年3月、│101年4月 │AH00000000│590,000 │29,500 │ │ │限公司 │4月份(101├─────┼─────┼─────┼─────┤ │ │ │年5月15日 │101年4月 │AH00000000│930.000 │46,500 │ │ │ │前申報)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1,413,000 │70,650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726,000 │36,300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150,000 │7,500 │ │ │ │ ├─────┼─────┼─────┼─────┤ │ │ │ │ │合計5張 │3,809,000 │190,450 │ ├─┼─────┼─────┼─────┼─────┼─────┼─────┤ │5│台灣優斯達│101年3月、│101年3月 │AH00000000│875,000 │43,750 │ │ │國際有限公│4月份(101├─────┼─────┼─────┼─────┤ │ │司 │年5月15日 │101年3月 │AH00000000│1,260,000 │63,000 │ │ │ │前申報) ├─────┼─────┼─────┼─────┤ │ │ │ │101年3月 │AH00000000│1,068,750 │53,438 │ │ │ │ ├─────┼─────┼─────┼─────┤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122,000 │6,100 │ │ │ │ ├─────┼─────┼─────┼─────┤ │ │ │ │ │合計4張 │3,325,750 │166,288 │ │ │ ├─────┼─────┼─────┼─────┼─────┤ │ │ │101年5月、│101年5月 │BW00000000│694,500 │34,725 │ │ │ │6月份(101├─────┼─────┼─────┼─────┤ │ │ │年7月15日 │101年5月 │BW00000000│1,067,040 │53,352 │ │ │ │前申報) ├─────┼─────┼─────┼─────┤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575,310 │28,766 │ │ │ │ ├─────┼─────┼─────┼─────┤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625,050 │31,253 │ │ │ │ ├─────┼─────┼─────┼─────┤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593,750 │29,688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579,600 │28,980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654,860 │32,743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501,600 │25,080 │ │ │ │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578,925 │28,946 │ │ │ │ ├─────┼─────┼─────┼─────┤ │ │ │ │ │合計9張 │5,870,635 │293,533 │ │ │ ├─────┼─────┼─────┼─────┼─────┤ │ │ │101年7月、│101年7月 │DK00000000│507,600 │25,380 │ │ │ │8月份(101├─────┼─────┼─────┼─────┤ │ │ │年9月15日 │101年8月 │DK00000000│510,000 │25,500 │ │ │ │前申報) ├─────┼─────┼─────┼─────┤ │ │ │ │ │合計2張 │1,017,600 │50,880 │ │ │ ├─────┼─────┼─────┼─────┼─────┤ │ │ │101年9月、│101年9月 │EY00000000│391,200 │19,560 │ │ │ │10月份( ├─────┼─────┼─────┼─────┤ │ │ │101年11月 │101年10月 │EY00000000│415,200 │20,760 │ │ │ │15日前申報├─────┼─────┼─────┼─────┤ │ │ │) │ │合計2張 │806,400 │40,320 │ │ │ ├─────┼─────┼─────┼─────┼─────┤ │ │ │101年11月 │101年11月 │GM00000000│930,000 │46,500 │ │ │ │、12月份(├─────┼─────┼─────┼─────┤ │ │ │102年1月15│101年12月 │GM00000000│413,000 │20,650 │ │ │ │日前申報)├─────┼─────┼─────┼─────┤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312,000 │15,600 │ │ │ │ ├─────┼─────┼─────┼─────┤ │ │ │ │ │合計3張 │1,655,000 │82,750 │ │ │ ├─────┼─────┼─────┼─────┼─────┤ │ │ │100年7月、│100年8月 │VC00000000│540,200 │27,010 │ │ │ │8月份(100├─────┼─────┼─────┼─────┤ │ │ │年9月15日 │100年8月 │VC00000000│525,670 │26,284 │ │ │ │前申報) ├─────┼─────┼─────┼─────┤ │ │ │ │ │合計2張 │1,065,870 │53,294 │ │ │ ├─────┼─────┼─────┼─────┼─────┤ │ │ │100年9月、│100年9月 │WL00000000│1,204,000 │60,200 │ │ │ │10月份( ├─────┼─────┼─────┼─────┤ │ │ │100年11月 │100年9月 │WL00000000│1,760,000 │88,000 │ │ │ │15日前申報├─────┼─────┼─────┼─────┤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516,000 │25,800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430,000 │21,500 │ │ │ │ ├─────┼─────┼─────┼─────┤ │ │ │ │ │合計4張 │3,910,000 │195,500 │ │ │ ├─────┼─────┼─────┼─────┼─────┤ │ │ │101年1月、│101年1月 │YU00000000│990,000 │49,500 │ │ │ │2月份(101├─────┼─────┼─────┼─────┤ │ │ │年3月15日 │101年2月 │YU00000000│810,000 │40,500 │ │ │ │前申報)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875,000 │43,750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775,000 │38,750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1,080,000 │54,000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1,068,000 │53,400 │ │ │ │ ├─────┼─────┼─────┼─────┤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956,000 │47,800 │ │ │ │ ├─────┼─────┼─────┼─────┤ │ │ │ │ │合計7張 │6,554,000 │327,700 │ ├─┼─────┼─────┼─────┼─────┼─────┼─────┤ │6│鑫震昌實業│101年9月、│101年10月 │EY00000000│420,000 │21,000 │ │ │有限公司 │10月份( ├─────┼─────┼─────┼─────┤ │ │ │101年11月 │101年10月 │EY00000000│420,000 │21,000 │ │ │ │15日前申報├─────┼─────┼─────┼─────┤ │ │ │) │ │合計2張 │840,000 │42,000 │ ├─┼─────┼─────┼─────┼─────┼─────┼─────┤ │7│佶笙國際事│101年9月、│101年10月 │EY00000000│583,000 │29,150 │ │ │業有限公司│10月份( ├─────┼─────┼─────┼─────┤ │ │ │101年11月 │101年10月 │EY00000000│472,725 │23,636 │ │ │ │15日前申報├─────┼─────┼─────┼─────┤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1,049,400 │52,470 │ │ │ │ ├─────┼─────┼─────┼─────┤ │ │ │ │ │合計3張 │2,105,125 │105,256 │ │ │ ├─────┼─────┼─────┼─────┼─────┤ │ │ │101年11月 │101年12月 │GM00000000│1,490,000 │74,500 │ │ │ │、12月份(├─────┼─────┼─────┼─────┤ │ │ │102年1月15│101年12月 │GM00000000│364,000 │18,200 │ │ │ │日前申報)├─────┼─────┼─────┼─────┤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705,000 │35,250 │ │ │ │ ├─────┼─────┼─────┼─────┤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819,500 │40,975 │ │ │ │ ├─────┼─────┼─────┼─────┤ │ │ │ │ │合計4張 │3,378,500 │168,925 │ ├─┼─────┼─────┼─────┼─────┼─────┼─────┤ │8│鼎笠國際有│101年5月、│101年5月 │BW00000000│386,400 │19,320 │ │ │限公司 │6月份(101├─────┼─────┼─────┼─────┤ │ │ │年7月15日 │101年5月 │BW00000000│613,600 │30,680 │ │ │ │前申報)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399,000 │19,950 │ │ │ │ ├─────┼─────┼─────┼─────┤ │ │ │ │ │合計3張 │1,399,000 │69,950 │ ├─┼─────┼─────┼─────┼─────┼─────┼─────┤ │9│聖宏事業有│101年9月、│101年9月 │EY00000000│504,000 │25,200 │ │ │限公司 │10月份( ├─────┼─────┼─────┼─────┤ │ │ │101年11月 │101年9月 │EY00000000│504,000 │25,200 │ │ │ │15日前申報├─────┼─────┼─────┼─────┤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450,000 │22,500 │ │ │ │ ├─────┼─────┼─────┼─────┤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504,000 │25,200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244,500 │12,225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04,000 │25,200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04,000 │25,200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1,076,625 │53,831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504,000 │25,200 │ │ │ │ ├─────┼─────┼─────┼─────┤ │ │ │ │ │合計9張 │4,795,125 │239,756 │ ├─┴─────┼─────┼─────┼─────┼─────┼─────┤ │ 總計 │ │ │ │56,327,805│2,816,392 │ └───────┴─────┴─────┴─────┴─────┴─────┘ 附表二、仂侑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 ┌─┬─────┬─────┬─────┬─────┬─────┬─────┬────────────┐ │編│營業人名稱│逃漏營業稅│ 開立時間 │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主 文 │ │號│ │期間(申報│ │ │(元) │(元) │ │ │ │ │日期) │ │ │ │ │ │ ├─┼─────┼─────┼─────┼─────┼─────┼─────┼────────────┤ │1│照能實業有│101 年3 月│101年4月 │AH00000000│930,000 │46,5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4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5 月│101年4月 │AH00000000│702,000 │35,1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665,500 │33,275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2,297,500 │114,875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峻鴻開發有│101 年5 月│101年6月 │BW00000000│544,500 │27,225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6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7 月│101年6月 │BW00000000│394,400 │19,72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364,080 │18,204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1,302,980 │65,149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鑫震昌實業│100 年11月│100年11月 │XQ00000000│408,000 │20,4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有限公司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 月│100年11月 │XQ00000000│204,000 │10,2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355,000 │17,75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967,000 │48,3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紘駿實業有│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500,000 │25,0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9 月│101年8月 │DK00000000│420,000 │21,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62,500 │13,125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320,400 │16,02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1,502,900 │75,14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 年9 月│100年9月 │WL00000000│1,344,000 │67,2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0 年11月│100年9月 │WL00000000│735,000 │36,7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388,000 │19,4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2,467,000 │123,3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 年11月│100年11月 │XQ00000000│305,000 │15,2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 月│100年11月 │XQ00000000│468,000 │23,4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390,600 │19,53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525,000 │26,2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703,000 │35,15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合計5張 │2,391,600 │119,580 │ │ │ │ ├─────┼─────┼─────┼─────┼─────┼────────────┤ │ │ │101 年1 月│101年1月 │YU00000000│1,030,000 │51,5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2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3 月│101年1月 │YU00000000│983,000 │49,1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月 │YU00000000│1,150,000 │57,5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1月 │YU00000000│671,000 │33,5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101年1月 │YU00000000│829,500 │41,47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合計5張 │4,663,500 │233,175 │ │ ├─┼─────┼─────┼─────┼─────┼─────┼─────┼────────────┤ │5│緯駿興業有│101 年7 月│101年8月 │DK00000000│427,200 │21,36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9 月│101年8月 │DK00000000│267,000 │13,3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69,000 │13,45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70,000 │13,5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271,500 │13,57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合計5張 │ 1,504,700│75,235 │ │ ├─┼─────┼─────┼─────┼─────┼─────┼─────┼────────────┤ │6│呈順有限公│101 年1 月│101年2月 │YU00000000│564,000 │28,2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司 │、2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3 月│101年2月 │YU00000000│384,000 │19,2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合計2張 │948,000 │47,4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台彰纖維股│100 年11月│100年12月 │XQ00000000│60,500 │3,025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份有限公司│、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 月│100年12月 │XQ00000000│49,500 │2,475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52,250 │2,61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0年12月 │XQ00000000│39,900 │1,995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202,150 │10,10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 月│101年1月 │YU00000000│84,040 │4,202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2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3 月│101年1月 │YU00000000│57,420 │2,871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2月 │YU00000000│58,410 │2,921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199,870 │9,99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8│寶慶園藝工│101 年3 月│101年3月 │AH00000000│305,888 │15,294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具股份有限│、4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公司 │101 年5 月│101年4月 │AH00000000│278,198 │13,91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189,557 │9,478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773,643 │38,682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5 月│101年5月 │BW00000000│114,290 │5,715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6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7 月│101年5月 │BW00000000│76,570 │3,829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145,761 │7,288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58,261 │2,913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185,549 │9,277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68,782 │3,439 │ │ │ │ │ ├─────┼─────┼─────┼─────┤ │ │ │ │ │ │合計6張 │649,213 │32,461 │ │ │ │ ├─────┼─────┼─────┼─────┼─────┼────────────┤ │ │ │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57,144 │2,857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9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67,613 │3,381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76,566 │3,828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153,080 │7,65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146,351 │7,31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185,544 │9,277 │ │ │ │ │ ├─────┼─────┼─────┼─────┤ │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61,242 │3,062 │ │ │ │ │ ├─────┼─────┼─────┼─────┤ │ │ │ │ │ │合計7張 │747,4500 │37,377 │ │ │ │ ├─────┼─────┼─────┼─────┼─────┼────────────┤ │ │ │100 年7 月│100年8月 │VG00000000│189,557 │9,478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0 年9 月│100年8月 │VG00000000│305,888 │15,294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合計2張 │495,445 │24,77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 年9 月│100年9月 │WL00000000│180,967 │9,048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0 年11月│100年9月 │WL00000000│134,392 │6,72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160,187 │8,009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0年9月 │WL00000000│115,304 │5,765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187,635 │9,38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293,832 │14,692 │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78,644 │3,932 │ │ │ │ │ ├─────┼─────┼─────┼─────┤ │ │ │ │ │100年10月 │WL00000000│64,240 │3,212 │ │ │ │ │ ├─────┼─────┼─────┼─────┤ │ │ │ │ │ │合計8張 │1,215,201 │60,760 │ │ ├─┼─────┼─────┼─────┼─────┼─────┼─────┼────────────┤ │9│靚程企業有│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441,000 │22,0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1月│101年9月 │EY00000000│482,000 │24,1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43,000 │22,15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43,000 │22,1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1,809,000 │90,45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430,000 │21,5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101年12月 │GM00000000│645,000 │32,2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合計2張 │1,075,000 │53,75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保忠精密工│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447,000 │22,3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具股份有限│、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公司 │101 年11月│101年10月 │EY00000000│520,200 │26,01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73,480 │23,674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1,440,680 │72,03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789,000 │39,4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101年12月 │GM00000000│672,000 │33,6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540,000 │27,0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2,001,000 │100,0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鑫城通信器│101 年3 月│101年4月 │AH00000000│142,857 │7,143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材有限公司│、4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5 月│ │合計1張 │142,857 │7,143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1 年5 月│101年6月 │BW00000000│500,500 │25,025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6 月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01 年7 月│ │合計1張 │500,500 │25,02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15日前申報│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昌承塑膠有│101 年3 月│101年3月 │AH00000000│106,000 │5,3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4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5 月│101年3月 │AH00000000│400,000 │20,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400,000 │20,0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4月 │AH00000000│400,000 │20,0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1,306,000 │65,30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全瑩企業社│101 年3 月│101年3月 │AH00000000│705,000 │35,2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4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5 月│101年4月 │AH00000000│78,114 │3,906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合計2張 │783,114 │39,156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 年7 月│100年8月 │VG00000000│340,800 │17,04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0 年9 月│ │合計1張 │340,800 │17,04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0 年9 月│100年9月 │WL00000000│225,000 │11,2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0 年11月│100年10月 │WL00000000│135,000 │6,7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合計2張 │360,000 │18,0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 月│101年1月 │YU00000000│240,000 │12,0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2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3 月│101年2月 │YU00000000│105,664 │5,283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合計2張 │345,664 │17,28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龍鎰工業股│101 年11月│101年12月 │GM00000000│450,000 │22,5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份有限公司│、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 │合計1張 │450,000 │22,5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英豐有限公│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224,000 │11,2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司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1月│101年9月 │EY00000000│153,203 │7,66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98,654 │4,93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91,053 │4,553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140,000 │7,00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140,000 │7,000 │ │ │ │ │ ├─────┼─────┼─────┼─────┤ │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143,446 │7,172 │ │ │ │ │ ├─────┼─────┼─────┼─────┤ │ │ │ │ │ │合計7張 │990,356 │49,518 │ │ ├─┼─────┼─────┼─────┼─────┼─────┼─────┼────────────┤ ││川崴企業有│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786,500 │39,325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1月│ │合計1張 │786,500 │39,325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440,000 │22,0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 │合計1張 │440,000 │22,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億勝企業社│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600,000 │30,0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1月│ │合計1張 │600,000 │30,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詠強塑膠企│101 年5 月│101年5月 │BW00000000│405,000 │20,2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業社 │、6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7 月│101年5月 │BW00000000│500,000 │25,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395,000 │19,75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1,014,750 │50,738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合計4張 │2,314,750 │115,73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352,000 │17,6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9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322,000 │16,1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336,000 │16,8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1,010,000 │50,5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495,000 │24,7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1月│101年9月 │EY00000000│360,000 │18,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9月 │EY00000000│450,000 │22,5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315,000 │15,7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1,620,000 │81,00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261,000 │13,0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400,500 │20,025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400,500 │20,025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1,062,000 │53,1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久藝塑膠工│101 年3 月│101年3月 │AH00000000│473,000 │23,6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業股份有限│、4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公司 │101 年5 月│ │合計1張 │473,000 │23,6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欣懋塑膠股│101 年5 月│101年5月 │BW00000000│225,000 │11,2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份有限公司│、6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7 月│101年5月 │BW00000000│253,000 │12,6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195,000 │9,75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163,423 │8,171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101年5月 │BW00000000│435,000 │21,75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01年6月 │BW00000000│460,000 │23,000 │ │ │ │ │ ├─────┼─────┼─────┼─────┤ │ │ │ │ │ │合計5張 │1,731,423 │86,571 │ │ │ │ ├─────┼─────┼─────┼─────┼─────┼────────────┤ │ │ │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364,550 │18,228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9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364,550 │18,228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7月 │DK00000000│364,550 │18,228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126,500 │6,325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1,220,150 │61,009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414,000 │20,7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315,000 │15,7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322,000 │16,1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345,000 │17,25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1,396,000 │69,80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陞瑩實業股│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460,000 │23,0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份有限公司│、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9 月│ │合計1張 │460,000 │23,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450,000 │22,5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 │合計1張 │450,000 │22,5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耿祥企業有│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222,500 │11,125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9 月│101年8月 │DK00000000│230,000 │11,5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8月 │DK00000000│460,000 │23,0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912,500 │45,625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352,500 │17,625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1月│101年9月 │EY00000000│352,500 │17,625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合計2張 │705,000 │35,25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235,000 │11,7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235,000 │11,7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1月 │GM00000000│230,000 │11,5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12月 │GM00000000│103,500 │5,175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803,500 │40,17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富燦塑膠有│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470,000 │23,5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1月│101年10月 │EY00000000│440,000 │22,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40,000 │22,0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合計3張 │1,350,000 │67,5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帝陽塑膠工│101 年3 月│101年3月 │AH00000000│472,000 │23,6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業股份有限│、4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公司 │101 年5 月│ │合計1張 │472,000 │23,6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5 月│101年6月 │BW00000000│414,750 │20,738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6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7 月│ │合計1張 │414,750 │20,738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7 月│101年7月 │DK00000000│445,000 │22,25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8 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9 月│ │合計1張 │445,000 │22,25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101 年11月│101年12月 │GM00000000│440,000 │22,000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12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2 年1 月│ │合計1張 │440,000 │22,000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 │ │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金湧塑膠有│101 年9 月│101年9月 │EY00000000│350,250 │17,513 │余美淑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限公司 │、10月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101 年11月│101年9月 │EY00000000│350,250 │17,513 │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 │ │ │15日前申報├─────┼─────┼─────┼─────┤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70,000 │23,5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宋清風共同商業負責人,以│ │ │ │ │101年10月 │EY00000000│470,000 │23,500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合計4張 │1,640,500 │82,02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101 年11月│101年11月 │GM00000000│282,000 │14,100 │ │ │ │ │、12月份(├─────┼─────┼─────┼─────┤ │ │ │ │102 年1 月│ │合計1張 │282,000 │14,100 │ │ │ │ │15日前申報│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