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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8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5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友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友貴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賭博罪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郭友貴與劉正偉係朋友,緣劉正偉、應宜翔(渠等2人所涉賭博部分,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64號、108年度易字第2013號判決)與綽號「張先生」、「高明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民國105年7、8 月間起,由渠等4人共同出資款項成立簽賭公司,約定由劉正偉負責承租場所並招募人力經營簽賭網站後,劉正偉即以臺中市西屯區大墩路某處之辦公室及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5樓之3辦公室,作為經營網路簽賭之場所,並架設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結網路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經營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並以不詳之方式取得該網站之代理帳號(DM5388、DM5389、DM5391、DM5395、DM5396、DM5399、DM5500、DM5501、DM5507、DM5510等)權限。劉正偉即於106年6、7月間,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代價,僱用郭友貴,另僱用胡子倩、吳啟農、吳雅菱、蔡佳原(原名蔡宗叡)等人(胡子倩等4人所涉賭博部分,另經

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劉正偉指示郭友貴以智慧型手機之微信通訊軟體帳號及「QQ」通訊軟體招攬大陸地區之賭客加入會員參與賭博,其賭博方式為由不特定之陸籍賭客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結至前揭簽賭網站,如連結至劉正偉所提供之「dm5500.ju11.net」等之專屬登入註冊網址,經賭客註冊加入會員時,於經銷商欄輸入「dm5500」等劉正偉所營之代理商帳號儲值,劉正偉之簽賭公司即可自九州娛樂網集團收取營利佣金(俗稱水錢);如賭客進行下注或對賭,賭客可依其下注情形獲得賠率不等之彩金,未簽中則歸網站經營者所有,劉正偉之簽賭公司可依各代理帳號總計之下注量乘以所約定之代理交收成數,每月固定與九州娛樂網集團會計、客服人員對帳並獲取報酬,再由劉正偉與應宜翔、「張先生」、「高明哥」依出資比例分配報酬。嗣經警於106年9月6日12 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3執行搜索時,當場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76萬607元、電腦螢幕22臺、主機13臺、帳冊3本、即時帳單9張、存摺1本、隨身碟1個、計算機10台、手機11支、監視器鏡頭3個、傳真機、打卡機、WIFI分享器、網路交換器、無線路由器、監視器主機、點鈔機各1台、員工教導手冊、員工規章2張、員工打卡單27張、薪資袋傳真電話單、租賃契約書等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如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或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即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郭友貴所犯本案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4月12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279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5月8日起至108年5月7日止。詎被告於緩起訴前之107年3月31日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緩起訴期間之107年11月28日以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緩起訴期間之108年1月4日確定,該署檢察官於108年3月7日以108年度撤緩字第151號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4月3日將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106年度偵字第24823號(下稱偵卷)卷二第158至160頁,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51號卷第9頁、第11頁,本院卷第20至22頁]。揆之上開說明,被告所犯之公共危險罪,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緩刑之要件,縱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關於被告係在「緩起訴處分履行期間內」再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記載,未臻正確,但猶本諸被告有上開公共危險罪為其撤銷之事由,究與應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結果並無不同,不生撤銷處分應屬無效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58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檢察官就本案提起公訴仍為合法追訴,核先敘明。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有明定。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部分,經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見本院卷第86頁),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前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均具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一第108至111頁、第119至121頁,偵卷二第104至105頁、第113頁,本院卷第53至55頁、第91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劉正偉、胡子倩、吳啟農、蔡宗叡、周巧雯、吳雅菱、許峻銘於警詢、偵訊證述本案簽賭公司係由劉正偉設立,被告乃該公司員工,負責依劉正偉之指示以微信、QQ通訊軟體招攬不特定人使用該公司之九州娛樂城代理帳號下注等節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874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處所位置圖、查獲現場照片78張、扣案電腦翻拍照片6張、青海路公司營運報表、會員儲值交易資料、企劃案資料1份、員工規章、教戰手冊資料3張、電腦會員註冊說明資料1份、手機版註冊及存款方式資料1份、會員儲值交易資料、帳冊資料、吳啟農之扣案手機翻拍照片118張、吳雅菱之扣案手機翻拍照片21張、郭友貴之扣案手機翻拍照片69張在卷可稽,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之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被告所犯賭博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條所謂「聚眾賭博」,是指聚合多數人而言,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 號解釋文「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之意旨,「聚眾」不僅指不特定之多數人,且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依上說明,對於賭博場所之概念即不侷限於特定空間場地之傳統見解,而包括在電腦網際網路架設網站,供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對賭之情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與劉正偉、應宜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先生」、「高明哥」、胡子倩、吳啟農、吳雅菱、蔡佳原等人間以前揭方式分工參與賭博犯罪,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自106年6月間參與招攬賭客參與九州娛樂城代理帳號之網站起至被查獲時,雖有多次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惟其既係招攬「九州娛樂城」之代理帳號賭博網站而使不特定賭客得以賭博,則前揭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被告於10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1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5年12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約半年,即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顯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較為低落,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共犯劉正偉係經營賭博網站公司,仍加入該公司負責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九州娛樂城之代理帳號成為會員,以此方式獲取生活所需,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行為殊不足取,然衡及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均坦承犯行,且其僅為員工,並非網站主要經營人員,及其參與時間僅約2月,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離婚、須扶養一歲之女兒,目前在菜市場工作,月薪約2萬元(見本院卷第92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項參照)。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共犯劉正偉於警詢供稱:扣案之電腦設備均是伊的,用以經營公司簽賭網站,投注大陸彩票遊戲平台,監視器主機、鏡頭也是伊的,用來過濾公司外來訪客,員工規章是伊的,大陸移動卡門號是伊於105年10月份從大陸帶回來的,是伊們公司用來開通微信帳號用的,U頓金融卡是伊在大陸的朋友名下開戶的,伊跟該位朋友借,帳冊帳單是伊公司經營簽賭業務記帳用,人頭卡是伊員工即同案被告吳啟農、蔡宗叡申辦的,用來給公司申辦微信用的,隨身碟也是伊的,裡面存放公司資料等語(見偵卷一第167頁反面)。是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均為共犯劉正偉所有,且業經本院另案107年度訴字第1064號、108年易字第2013號判決宣告沒收(見本院卷第93至109頁),上開扣案物既非被告所有,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㈡再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被告於106年6月加入劉正偉設立之簽賭公司,每月薪資為2萬5000元,迄查獲為止已領取2個月薪資共5萬元一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91頁),是此部分為被告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友貴另明知「吉勝」、「永泰」、「匯豐」、「匯通」、「365」、「永盛」、「萬吉」、「利海」、「鴻盛」、「順豐」等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路,竟與另案被告劉正偉、胡子倩、吳啟農、吳雅菱、周巧雯、蔡宗叡(嗣改名為蔡佳原)、許峻銘(劉正偉所涉賭博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起訴,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64號、108年度易字第2013號判決;胡子倩等人所涉賭博部分,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自106年6、7月起,在上開青海路辦公室,由另案被告劉正偉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前開中國大陸所屬簽賭網站之帳號密碼後,並向大陸以每月人民幣8000元承租「北京賽車」開盤訊息系統。以透過電腦連結網際商路連線至虛擬公共場所之上開賭博網站,每日由另案被告劉正偉或吳雅菱協助輸入帳號、密碼登入後,劉正偉再依開盤訊息系統所開之簽注訊息,發送至通訊軟體微信群內,由被告、另案被告吳啟農、吳雅菱、周巧雯、蔡宗叡、許峻銘依該訊息下注「北京賽車」。賭博方式為:自1至10之10個號碼,選擇下注「大、小、單、雙、龍、虎」,如下注項目與大陸國家彩券「北京賽車」所開獎的項目相同,即可贏錢,每5分鐘1期,賠率依網站畫面所顯示。每個人需依另案被告劉正偉傳送之簽注訊息下注,最少下注金額為人民幣2元,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每人每日額度約人民幣20萬,並註記每期輸贏情況,於下班後交給另案被告吳雅菱統計每個網站當日總輸贏金額,再轉交給另案被告劉正偉,由劉正偉以其在大陸開立之建設銀行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收受或支付賭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公然賭博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確信時,法院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於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對於檢察官所指出犯罪嫌疑之事實,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即所謂「不自證己罪原則」,而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責任,如檢察官無法舉證使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被告是否犯罪所生之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諭知被告無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之自白、同案被告劉正偉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同案被告胡子倩、吳啟農、蔡宗叡、周巧雯、吳雅菱、許峻銘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計有簽賭網站「吉勝」等帳號密碼資料2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5張、搜索處所位置圖、現場查獲照片78張、扣案電腦翻拍照片6張、青海路公司營運報表、會員儲值交易資料等為據。經查:

㈠被告於106年6、7月間,在臺中市青海路上開辦公處所,利用網際網路以同案被告劉正偉提供之帳號、密碼,進入「吉勝」、「永泰」、「匯豐」、「匯通」、「365」、「永盛」、「萬吉」、「利海」、「鴻盛」、「順豐」等賭博網站,依據劉正偉發送至微信通訊軟體之指示,下注「北京賽車」遊戲,再由劉正偉以其在大陸開立之建設銀行帳戶支付或收受賭金等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不諱(見偵卷一第119頁反面至120頁),核與共犯劉正偉、吳啟農、蔡宗叡、周巧雯、吳雅菱、許峻銘於偵訊時供稱劉正偉提供被告、吳啟農等人微信帳號、手機,並由劉正偉或吳雅菱輸入賭博網站之帳號、密碼,被告及吳啟農等人依微信群組之下單訊息下注北京賽車等節大致相符(見偵卷一第186至190頁、第98至101頁、第37至38頁、第55至58頁、第77至80頁、第139至141頁),並有警方於上開青海路辦公室扣案使用中之電腦擷取畫面、微信通訊擷取畫面、吉勝等賭博網站之網址、帳號、密碼等資料(見偵卷三第43至47頁、第71至73頁,偵卷一第69至70頁反面)。堪信被告依據共犯劉正偉之指示,在前開賭博網站上簽賭,以該網站賭博遊戲北京賽車下注,依網站預設賠率計算賭注,凡押中者,即可贏得預設賠率計算之賭金,並由該網站將賭金匯至劉正偉設定之銀行帳戶;未押中者,賭金即歸網站管理者所有,應屬明確。

㈡惟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此為擴張解釋,非法之所禁。惟如前所述,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對此因科技之精進新興賭博之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則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之原則(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依被告所述,其賭博內容需輸入帳號、密碼後,其個人開啟之網頁與上開賭博網站之經營者對賭北京賽車之輸贏,無法認定其賭博內容尚有其他使用者得共見共聞之情形,亦無從由卷證資料認定被告於上開賭博網站賭博時,係透過其他使用者得以觀看、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群組或論壇形式為之,實難認為此種網路上之活動已屬公眾得以自由見聞。故對被告而言,其下注之賭博網頁,為其個人之專屬網頁空間,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相對其他使用者而言,此形同於一封閉、隱密之空間,並無一得由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並得穿梭其中之空間存在,在正常情況下,被告以此種方式與賭博網站經營者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不具公開性,尚難符合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則基於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尚無從逕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相繩。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能使本院就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犯行,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應認舉證尚有不足,自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及說明,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雅鈴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郭友貴即與劉正偉、應宜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備註    │扣押物品編號│變價案號        │保管字號      │
├──┼─────────┼────┼──────┼────────┼───────┤
│1   │電腦螢幕1台       │吳啟農電│P1-1-1      │106變價33       │              │
│    │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2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1-2      │106變價33       │              │
├──┼─────────┼────┼──────┼────────┼───────┤
│3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1-1-3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4   │即時帳單記載2張   │同上    │P1-1-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5   │蘋果牌手機1支(I5) │同上    │P1-1-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8 │
├──┼─────────┼────┼──────┼────────┼───────┤
│6   │蘋果牌手機1支(I5) │同上    │P1-1-6      │106變價33       │              │
├──┼─────────┼────┼──────┼────────┼───────┤
│7   │蘋果牌手機1支     │同上    │P1-1-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8 │
├──┼─────────┼────┼──────┼────────┼───────┤
│8   │小米機1支(雙卡機) │同上    │P1-1-8      │106變價33       │              │
├──┼─────────┼────┼──────┼────────┼───────┤
│9   │計算機1台         │同上    │P1-1-9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10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吳雅菱電│P1-2-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11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2-2      │106變價33       │              │
├──┼─────────┼────┼──────┼────────┼───────┤
│12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2-3      │106變價33       │              │
├──┼─────────┼────┼──────┼────────┼───────┤
│13  │手寫帳單2張       │同上    │P1-2-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14  │蘋果牌手機(含門號│同上    │P1-2-5      │106變價33       │              │
│    │0000000000號SIM卡1│        │            │                │              │
│    │張)              │        │            │                │              │
├──┼─────────┼────┼──────┼────────┼───────┤
│15  │黃色便條紙1張     │同上    │P1-2-6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4 │
├──┼─────────┼────┼──────┼────────┼───────┤
│16  │計算機1台         │同上    │P1-2-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17  │帳冊1本           │同上    │P1-2-8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5 │
├──┼─────────┼────┼──────┼────────┼───────┤
│18  │電腦主機1台(含鍵 │郭友貴電│P1-3-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19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3-2      │106變價33       │              │
├──┼─────────┼────┼──────┼────────┼───────┤
│20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3-3      │106變價33       │              │
├──┼─────────┼────┼──────┼────────┼───────┤
│21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3-4      │106變價33       │              │
├──┼─────────┼────┼──────┼────────┼───────┤
│22  │綠色帳冊1本       │同上    │P1-3-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6 │
├──┼─────────┼────┼──────┼────────┼───────┤
│23  │薪資袋2個         │同上    │P1-3-6      │                │              │
├──┼─────────┼────┼──────┼────────┼───────┤
│24  │即時帳冊1張       │同上    │P1-3-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25  │計算機1台         │同上    │P1-3-8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26  │小米機1支         │同上    │P1-3-9      │                │107年度院保字 │
│    │(序號             │        │            │                │第836號編號17 │
│    │00000000000000)   │        │            │                │              │
├──┼─────────┼────┼──────┼────────┼───────┤
│27  │蘋果牌手機1支     │同上    │P1-3-10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9 │
├──┼─────────┼────┼──────┼────────┼───────┤
│28  │蘋果牌手機1支     │同上    │P1-3-11     │106變價33       │              │
├──┼─────────┼────┼──────┼────────┼───────┤
│29  │小米機1支         │同上    │P1-3-12     │106變價33       │              │
├──┼─────────┼────┼──────┼────────┼───────┤
│30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周巧雯電│P1-4-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31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4-2      │106變價33       │              │
├──┼─────────┼────┼──────┼────────┼───────┤
│32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4-3      │106變價33       │              │
├──┼─────────┼────┼──────┼────────┼───────┤
│33  │即時帳冊1張       │同上    │P1-4-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34  │小米機1支         │同上    │P1-4-5      │                │107年度院保字 │
│    │(序號             │        │            │                │第836號編號20 │
│    │00000000000000)   │        │            │                │              │
├──┼─────────┼────┼──────┼────────┼───────┤
│35  │計算機1台         │同上    │P1-4-6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36  │電腦主機1台(含鍵 │蔡宗叡電│P1-5-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37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5-1-1    │106變價33       │              │
├──┼─────────┼────┼──────┼────────┼───────┤
│38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5-1-2    │106變價33       │              │
├──┼─────────┼────┼──────┼────────┼───────┤
│39  │即時帳冊1張       │同上    │P1-5-2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3 │
├──┼─────────┼────┼──────┼────────┼───────┤
│40  │計算機1台         │同上    │P1-5-3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41  │員工教導手冊1本   │劉正偉座│P1-6-1      │                │107年度院保字 │
│    │                  │位處查扣│            │                │第836號編號21 │
├──┼─────────┼────┼──────┼────────┼───────┤
│42  │內帳及代碼記載帳冊│同上    │P1-6-2      │                │107年度院保字 │
│    │1本               │        │            │                │第836號編號22 │
├──┼─────────┼────┼──────┼────────┼───────┤
│43  │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同上    │P1-6-3      │                │107年度院保字 │
│    │社存摺1本(劉正偉) │        │            │                │第836號編號23 │
├──┼─────────┼────┼──────┼────────┼───────┤
│44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1-6-4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45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6-5      │106變價33       │              │
├──┼─────────┼────┼──────┼────────┼───────┤
│46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6-6      │106變價33       │              │
├──┼─────────┼────┼──────┼────────┼───────┤
│47  │傳真電話單1張     │同上    │P1-6-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24 │
├──┼─────────┼────┼──────┼────────┼───────┤
│48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1 │同上    │P1-6-8      │                │107年度院保字 │
│    │張                │        │            │                │第836號編號25 │
├──┼─────────┼────┼──────┼────────┼───────┤
│49  │HINET連線密碼申請 │同上    │P1-6-9      │                │107年度院保字 │
│    │書1張             │        │            │                │第836號編號26 │
├──┼─────────┼────┼──────┼────────┼───────┤
│50  │員工規章2張       │同上    │P1-6-10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27 │
├──┼─────────┼────┼──────┼────────┼───────┤
│51  │員工打卡單7張     │同上    │P1-6-11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1 │
├──┼─────────┼────┼──────┼────────┼───────┤
│52  │門號卡17張(無SIM │同上    │P1-6-12     │                │107年度院保字 │
│    │卡)              │        │            │                │第836號編號28 │
├──┼─────────┼────┼──────┼────────┼───────┤
│53  │行動電話門號卡4張 │同上    │P1-6-13     │                │107年度院保字 │
│    │(門號0000000000、│        │            │                │第836號編號29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54  │薪資袋(小馬)新臺│同上    │P1-6-14     │                │              │
│    │幣(下同)1萬元   │        │            │                │              │
├──┼─────────┼────┼──────┼────────┼───────┤
│55  │薪資袋(阿貴)    │同上    │P1-6-15     │                │              │
│    │24107元           │        │            │                │              │
├──┼─────────┼────┼──────┼────────┼───────┤
│56  │薪資袋(啟農)    │同上    │P1-6-16     │                │              │
│    │28500元           │        │            │                │              │
├──┼─────────┼────┼──────┼────────┼───────┤
│57  │薪資袋(小咪)    │同上    │P1-6-17     │                │              │
│    │28000元           │        │            │                │              │
├──┼─────────┼────┼──────┼────────┼───────┤
│58  │計算機2台         │同上    │P1-6-18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59  │隨身碟1個(內有帳 │同上    │P1-7-1      │                │107年度院保字 │
│    │冊)              │        │            │                │第836號編號30 │
├──┼─────────┼────┼──────┼────────┼───────┤
│60  │員工打卡單19張    │同上    │P1-7-2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1 │
├──┼─────────┼────┼──────┼────────┼───────┤
│61  │白色信封1個(內有U│同上    │P1-7-3      │                │107年度院保字 │
│    │盾卡1張、帳號密碼 │        │            │                │第836號編號31 │
│    │單2張、中國工商銀 │        │            │                │              │
│    │行金融卡1張、SIM卡│        │            │                │              │
│    │1張)             │        │            │                │              │
├──┼─────────┼────┼──────┼────────┼───────┤
│62  │胡子倩中國建設銀行│同上    │P1-7-4      │                │107年度院保字 │
│    │申請書1張         │        │            │                │第836號編號32 │
├──┼─────────┼────┼──────┼────────┼───────┤
│63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1-7-5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64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7-6      │106變價33       │              │
├──┼─────────┼────┼──────┼────────┼───────┤
│65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1-7-7      │106變價33       │              │
├──┼─────────┼────┼──────┼────────┼───────┤
│66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2-8-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67  │電腦主機1台(無鍵 │同上    │P2-8-2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68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8-3      │106變價33       │              │
├──┼─────────┼────┼──────┼────────┼───────┤
│69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8-4      │106變價33       │              │
├──┼─────────┼────┼──────┼────────┼───────┤
│70  │計算機1台         │同上    │P2-8-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71  │傳真機1台(門號   │同上    │P2-8-6      │                │107年度院保字 │
│    │00000000)        │        │            │                │第836號編號9  │
├──┼─────────┼────┼──────┼────────┼───────┤
│72  │蘋果牌手機1支     │同上    │P2-9-1      │106變價33       │              │
├──┼─────────┼────┼──────┼────────┼───────┤
│73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2-9-2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74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9-3      │106變價33       │              │
├──┼─────────┼────┼──────┼────────┼───────┤
│75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9-4      │106變價33       │              │
├──┼─────────┼────┼──────┼────────┼───────┤
│76  │計算機1台         │同上    │P2-9-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77  │電腦主機1台(含鍵 │許峻銘電│P2-10-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腦桌上查│            │                │              │
│    │                  │扣      │            │                │              │
├──┼─────────┼────┼──────┼────────┼───────┤
│78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10-2     │106變價33       │              │
├──┼─────────┼────┼──────┼────────┼───────┤
│79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10-3     │106變價33       │              │
├──┼─────────┼────┼──────┼────────┼───────┤
│80  │計算機1台         │同上    │P2-10-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0 │
├──┼─────────┼────┼──────┼────────┼───────┤
│81  │電腦主機1台(含鍵 │同上    │P2-11-1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82  │電腦螢幕1台       │同上    │P2-11-2     │106變價33       │              │
├──┼─────────┼────┼──────┼────────┼───────┤
│83  │現金新台幣50萬元  │同上    │P2-11-3     │                │              │
├──┼─────────┼────┼──────┼────────┼───────┤
│84  │現金新台幣17萬元  │同上    │P2-11-4     │                │              │
├──┼─────────┼────┼──────┼────────┼───────┤
│85  │即時帳單記載2張   │同上    │P2-11-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33 │
├──┼─────────┼────┼──────┼────────┼───────┤
│86  │電腦主機1台(無鍵 │同上    │P2-11-6     │106變價33       │              │
│    │盤、滑鼠)        │        │            │                │              │
├──┼─────────┼────┼──────┼────────┼───────┤
│87  │WIFI分享器1台     │同上    │P2-12-1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  │
├──┼─────────┼────┼──────┼────────┼───────┤
│88  │網路交換器1台     │同上    │P2-12-2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2  │
├──┼─────────┼────┼──────┼────────┼───────┤
│89  │無線路由器1台     │同上    │P2-12-3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3  │
├──┼─────────┼────┼──────┼────────┼───────┤
│90  │監視器主機1台     │同上    │P2-12-4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4  │
├──┼─────────┼────┼──────┼────────┼───────┤
│91  │監視器鏡頭3個     │同上    │P2-12-5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5  │
├──┼─────────┼────┼──────┼────────┼───────┤
│92  │監視器螢幕1台     │同上    │P2-12-6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6  │
├──┼─────────┼────┼──────┼────────┼───────┤
│93  │監視器螢幕1台     │同上    │P2-12-7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6  │
├──┼─────────┼────┼──────┼────────┼───────┤
│94  │點鈔機1台         │同上    │P2-12-8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7  │
├──┼─────────┼────┼──────┼────────┼───────┤
│95  │打卡機1台         │同上    │P2-12-9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8  │
├──┼─────────┼────┼──────┼────────┼───────┤
│96  │租賃契約書1本     │同上    │P2-12-10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2 │
├──┼─────────┼────┼──────┼────────┼───────┤
│97  │上班打卡單1張     │同上    │P2-12-11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                │第836號編號11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58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