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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13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田德煙王曼寧邵廷軒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諺臻
選任辯護人
申惟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明潔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侑潔律師(於114年12月18日解除委任)
被告
陳俊龍
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思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東方譯萱律師
被告
林莛樺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子翔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律師
被告
任柏憲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028號、114年度軍偵字第305號、114年度偵字第28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諺臻犯如附表十「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陳俊龍犯如附表十一「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林莛樺犯如附表十二「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任柏憲犯如附表十三「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扣案之陳諺臻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參拾壹元、陳俊龍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林莛樺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任柏憲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及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諺臻、任柏憲、林莛樺、陳俊龍等人加入由周國凱、何恭宇(周國凱、何恭宇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同)暱稱「元」、「阿景」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跨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A詐欺集團)。

二、周國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羅賓廉斯」)為集團首領,何恭宇(暱稱「飛」、「97」)擔任集團洗錢角色,負責統整、聯絡機房詐欺成功後詐欺所得之去向,並匯整詐欺所得交予周國凱。陳諺臻負責與被害人聯繫,復於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後,由陳諺臻即時匯整被害人之匯款資訊,通知何恭宇、林莛樺等人轉知暱稱「阿景」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以越南籍人士為主之車手集團,以蒐集、提供人頭帳戶及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為主要工作,以下合稱「車商」)即時提領贓款;任柏憲(暱稱「王」)負責架設及管理本案A詐欺集團用以詐欺被害人之詐欺網頁(包含提供、使用人頭網路帳號,用以偽裝成其他網友或客服,使被害人更容易相信詐欺網頁內容);林莛樺(暱稱「東京熱」、「艾熱」)負責聯絡「車商」,並即時掌控「車商」所提供可使用之人頭帳戶回報何恭宇,並聽從何恭宇指示,通知「車商」進行提領被害人所匯入人頭帳戶金錢等洗錢工作;陳俊龍則為會計角色,負責計算犯罪所得分成、查帳及匯款等工作。

三、本案A詐欺集團並在通訊軟體Telegram成立「起飛」、「北大嘻研社」、「21%商城專」等群組,供集團成員溝通聯絡之用。謀議既定,陳諺臻、陳俊龍、林莛樺、任柏憲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陳諺臻、任柏憲、林莛樺基於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陳俊龍則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與陳諺臻、林莛樺、任柏憲間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前述之分工方式,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詐欺犯行,再由「車商」旗下越南籍車手武妙齡、杜俊英、阮庭居、高文進、阮孟光、高春檀、阮克俊等人提領贓款,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四、何恭宇、任柏憲、陳諺臻等人因不滿周國凱分贓不均,遂脫離周國凱,由何恭宇、任柏憲、陳諺臻等人另行起意,發起成立另一詐欺組織(下稱本案B詐欺集團)並由何恭宇招攬林莛樺加入,仍由陳諺臻負責與被害人聯繫,並於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後,由陳諺臻即時匯整被害人之匯款資訊,再通知何恭宇、林莛樺等人轉知「車商」即時提領贓款,任柏憲則負責架設及管理詐欺網頁等技術事宜,何恭宇、林莛樺則負責聯絡車商提領贓款、對帳及轉換成泰達幣等洗錢事宜,並在通訊軟體Telegram成立「三十二」群組作為內部溝通聯絡相關內部事宜。謀議既定,陳諺臻、林莛樺、任柏憲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陳諺臻、任柏憲基於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林莛樺則基於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前述之分工方式,為如附表三所示詐欺犯行,再由「車商」旗下越南籍車手提領贓款,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五、案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陳諺臻、陳俊龍、林莛樺、任柏憲(下稱被告4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4134卷三第7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4人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所引用之證述,不符合上開規定者,於被告4人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不具證據能力,僅引為被告4人其他犯行之證據,先予指明。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其中被告任柏憲除犯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外,其餘犯行均於偵查中即坦承;至前揭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則係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始行坦承),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上述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於被告4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大致相符,並有附表四「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及附表五所示之扣案物在卷可佐。

㈡另上述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未經具結之筆錄,雖不得作為認定被告4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已如上所述,然本院認定被告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時,不採上開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未經具結之筆錄為證,縱就此予以排除,尚仍得以上開其餘證據作為上述被告4人自白外之補強證據,自仍得認定被告4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堪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就同一犯罪對象或犯罪狀態所為之行為,如具有時間上之延續性、行為態樣之同一性,且未因介入事由而中斷,縱其行為期間橫跨法律修正施行前後,原則上仍應自實質行為整體加以評價,而不宜僅以形式上之法律變動,即將同一持續行為割裂為數罪,以免發生對同一不法狀態重複評價之結果。倘立法者係就既存之犯罪型態,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另以特別法加重其評價,而非創設保護不同法益、構成要件本質相異之新罪,則行為人於法律修正前後所為之行為,僅係法律評價基準之變動,而非行為性質之實質轉換。在此情形下,如行為人係基於同一犯意,持續維持對同一犯罪組織或犯罪活動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狀態,應避免僅因立法時點不同,即將其評價為數個獨立犯罪。刑法上罪數評價,應以罪責相當及實質公平為其原則,對於單一犯意所支配之持續犯罪行為,倘已可由後施行之重法完整涵攝其整體不法內涵,且足以反映行為人之犯罪危害程度,即無再另以舊法重複評價之必要;否則,將使行為人僅因法律修正時點之偶然性,而承擔加重之刑事不利益,與刑罰體系之衡平原則未盡相符。

㈡查被告陳諺臻、林莛樺、任柏憲(下稱被告陳諺臻等3人)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即已著手操縱犯罪組織從事詐欺行為(即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犯行),並於該條例施行後,仍基於相同犯意,持續對同一詐欺犯罪組織為操縱之行為(即附表二編號16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其行為在時間上前後延續,角色地位未有轉變,所支配之犯罪組織及犯罪內容亦未發生實質變更,屬單一犯罪狀態之持續,雖被告陳諺臻等3人於詐防條例施行前之行為,原可評價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惟該條例施行後,立法者已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另以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設為特別規定,其法定刑度較重,且規範內涵足以完整評價被告整體不法行為。是以,本案被告陳諺臻等3人係基於單一犯意,對同一詐欺犯罪組織所為之持續操縱行為,僅係因法律修正而導致法規評價基準不同,並非行為本質存有差異,倘就新舊法施行前後之行為分論併罰,將有過度評價之虞。從而,本案被告陳諺臻等3人整體行為應評價為一罪,並以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罪論處,即為已足。

㈢按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立法理由載明:「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詐欺犯罪者,相較於其他詐欺犯罪之參與者應負擔更重刑責,因而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詐欺犯罪者,加重其刑責,爰為第三項規定。」是本條係基於發起或指揮犯罪組織並犯詐欺犯罪者之加重處罰規定,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犯罪組織罪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具有法規競合之特別關係,論以法定刑較重之本條之罪已足以評價罪責。又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在詐欺集團成員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共犯遂行詐欺之情形應做相同解釋;又於發起、指揮犯罪組織並犯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之罪情形,倘若就每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適用同條例第44條第3項加重處罰規定,對於行為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行為恐有重複評價之虞,是本於同一法理,應認僅就行為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同條例第44條第3項規定論處。惟應併予說明者,前揭僅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避免於多次加重詐欺犯行中重複適用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加重處罰規定,以防止對同一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之行為為過度評價,並非謂行為人其後所實行之各次詐欺犯行得因此而免予刑責評價。是除與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得與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行為論以想像競合,並依詐防條例規定從一重處斷外,其餘各次加重詐欺取財之行為,仍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對社會交易安全亦造成獨立之危害,依法仍應各依刑法第339條之4(詐防條例施行前)或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詐防條例施行後)之規定,單獨論罪科刑,方足以完整評價行為人對多數被害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並避免因僅評價犯罪組織行為而致評價不足之情形發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㈣經查,依卷內現存事證與被告陳諺臻等3人之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陳諺臻等3人如附表二編號16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其等操縱本案A詐欺集團後;被告陳諺臻等3人如附表三編號1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其等發起、操縱本案B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陳諺臻等3人此部分所為,尚分別構成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被告陳俊龍部分,附表二編號1為其參與本案A詐欺集團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被告陳俊龍此部分所為,尚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㈤所犯罪名

1.核被告陳諺臻、林莛樺、任柏憲:⑴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⑵如附表二編號16所為,其中被告陳諺臻等3人係犯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⑶如附表二編號17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⑷如附表三編號1所為,其中被告陳諺臻、任柏憲係犯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林莛樺係犯同條項之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並均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⑸如附表三編號2至72所為,均係犯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2.核被告陳俊龍:⑴如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⑵如附表二編號2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⑶如附表二編號16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3.法條競合之說明

⑴被告陳諺臻等3人如附表二編號16部分所為,雖亦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操縱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然因上開罪名與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罪。

⑵被告陳諺臻等3人如附表三編號1部分所為,雖亦該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然該等罪名與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亦應優先適用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罪。

⑶被告4人如附表二編號17至26及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2至72部分所為(附表三部分被告陳俊龍未參與),固亦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惟該罪與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間,亦具有法條競合關係,應依特別法優先原則,優先適用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

㈥被告4人與周國凱、何恭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元」、「阿景」等本案A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諺臻等3人、何恭宇及「車商」旗下越南籍車手等本案B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三所示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想像競合被告4人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為(附表三部分被告陳俊龍未參與),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所述罪名,各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如附表十至附表十三「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㈧數罪併罰被告4人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附表三部分被告陳俊龍未參與),均係對不同被害對象實施詐術而詐得款項,所侵害者係不同個人財產法益,且各次犯罪之時間、地點及行為內容均非相同,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附表一、二部分,係屬同一犯罪組織下之各次詐欺行為;附表三部分,則係被告陳諺臻、任柏憲另行起意發起之犯罪組織,並由被告林莛樺加入操縱該犯罪組織,與附表一、附表二所涉犯罪組織不同,堪認係另行起意之獨立犯行,故被告陳諺臻等3人就附表三編號1部分所涉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操縱犯罪組織罪,亦應分別論罪,併予數罪併罰。

㈨刑之加重事由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之情形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詐防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4人如附表二編號17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及被告陳諺臻等3人如附表三編號2至72所示犯行,均係於詐防條例施行後所為,且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除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外,且有並犯刑法同條項第3款之情形,故就上開各犯行,均應依詐防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㈩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4人為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5之行為後,詐防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復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之減刑要件顯較嚴格,且修正前係「應」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為「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判斷被告有無前開減刑規定之適用。查被告陳俊龍、林莛樺、任柏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5所示犯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如後述),其情況符合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上開規定均予以減輕其刑。

2.被告4人為如附表二編號16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之犯行後;被告陳諺臻等3人為附表三編號1至72之犯行後,詐防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判斷被告有無前開減刑規定之適用。查被告陳俊龍、林莛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如附表二編號16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至72所示犯行(附表三部分被告陳俊龍未參與);被告任柏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如附表二編號16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2至72所示犯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如後述),其情況符合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上開規定均予以減輕其刑。

3.被告任柏憲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見聲羈949卷第23至28頁),就附表三編號1之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為否認犯罪之表示,此部分係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始坦承犯行,此與上開減刑規定要件並不合致,自難爰引作為減刑之依據,然就此部分仍列為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定「犯罪後之態度」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4.按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自法條文義以觀,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若有犯罪所得(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並自動繳交者,其法律效果為減輕其刑;符合前述要件,再加上並因而使偵查機關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其法律效果則層升為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符合該條前段規定之要件,乃適用後段減免其刑規定之前提,該條前段、後段係結合為一獨立減免其刑規定,倘兼具前段減輕其刑及後段減免其刑之情形,僅能適用後段之規定減免其刑,不得再依前段規定遞予減刑(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諺臻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如附表二編號1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至72所示犯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而得依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陳諺臻另於警詢時供述被告任柏憲為本案共犯並具體指認,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偵23028卷一第337至345頁),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嗣後復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4年8月6日對被告任柏憲執行搜索扣押並拘提到案乙節,亦有本院搜索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憑(見軍偵305卷一第61至67頁、第69至72頁),又被告任柏憲於本案A詐欺集團及本案B詐欺集團,分別係擔任詐欺集團之操縱與發起之角色,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堪以認定確因被告陳諺臻之供述而查獲操縱本案A詐欺集團與發起本案B詐欺集團之任柏憲,而符合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本院審酌被告陳諺臻與本案A、B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對社會治安及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造成之危害非輕,行為實不可取,不宜免除其刑,爰依詐防條例第47條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參諸前揭判決意旨,該條前、後段係屬同一減免其刑制度之一體規範,如行為同時符合前段減輕其刑及後段減免其刑之要件時,應僅依後段規定減免其刑,不得再就前段部分另為遞減,併此敘明。

5.按參與犯罪組織者,其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俊龍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告訴人,考量被告陳俊龍參與犯行具相當規模,有數十位告訴人財產法益受損,就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尚難認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輕微,自無依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又按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然查,依本案卷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陳俊龍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有自首並自動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或有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故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前、中段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陳俊龍於本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規定;另因被告4人上開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犯行且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情形亦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原應對被告4人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4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部分,已分別從一重論處附表十至附表十三「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是被告4人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6.又被告陳諺臻等3人之辯護人,雖為被告陳諺臻等3人之利益而主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院審酌被告陳諺臻等3人係以組成犯罪組織之方式為本案各犯行,受害之被害人逾百位,財產法益受損害之金額達數百萬元,堪以認定被告陳諺臻等3人本案犯罪情節並非輕微,實難認本案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況被告陳諺臻等3人所為本案犯行,已得依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復有上開想像競合犯輕罪之量刑有利因子,衡情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均不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7.被告4人有前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而後減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諺臻、陳俊龍、林莛樺、任柏憲等人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為圖獲取不法利益,加入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即本案A詐欺集團),以組成犯罪組織各司其職之方式遂行詐欺犯行,漠視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顯見被告4人價值觀念嚴重偏差,被告4人以縝密分工方式實施詐欺及洗錢行為,其中陳諺臻負責主導對被害人實施詐欺並統整匯款資訊;任柏憲負責架設及管理詐欺網頁並提供技術支援,屬詐欺犯行之核心環節,使詐欺行為得以順利進行;林莛樺負責聯絡車商集團,調度人頭帳戶及車手提領贓款;陳俊龍則擔任會計角色,負責計算犯罪所得分配、查帳及匯款等事宜。其等透過分工合作,製造金流斷點,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對社會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造成相當危害。此類型犯罪乃經縝密計畫而進行之預謀犯罪,對經濟秩序影響甚鉅,非一般性之詐欺、洗錢個案可比。又被告陳諺臻、任柏憲另行成立本案B詐欺集團,並由何恭宇招攬林莛樺加入,被告陳諺臻等3人仍依前述分工方式另行實施詐欺犯行,彼此密切配合,以多層次分工方式持續從事詐欺及洗錢行為,顯見其等犯罪具計畫性與持續性,其犯罪之惡性與危害社會安全甚鉅,所為甚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被告陳諺臻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復因被告陳諺臻之供述而查獲操縱本案A詐欺集團與發起本案B詐欺集團之任柏憲;被告陳俊龍、林莛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被告任柏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如附表二編號1至26、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2至72所示犯行,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詐防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亦終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自動繳交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兼衡被告4人之犯罪手段、分工情形、參與程度、所造成之危害、上開想像競合犯輕罪之量刑有利因子及被告4人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暨其等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金訴4134卷三第83頁,基於個人隱私及個資保障,爰不於判決中詳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4人本案犯行之次數、所侵害之財產法益數額,再考量被告4人於本案A、B詐欺集團所負責之工作內容、參與期間與程度,復參以被告4人各次犯行之犯罪態樣及手段相似,整體犯罪型態具有高度同質性,所犯均屬同一罪質之財產犯罪,各罪所反映之責任非難具有相當重疊性,為避免對被告4人之責任評價過度,並兼顧定應執行刑制度之限制加重原則與刑罰衡平之要求,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本判決已整體衡量如附表十至附表十三「本院論罪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被告陳俊龍之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對被告陳俊龍為緩刑之宣告,又被告陳俊龍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陳俊龍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然本院審酌本案被告陳俊龍涉案部分之受害人人數計有數十位,造成之損害並非極其輕微,本院就本案情節及各項情狀為裁量後,認所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況本院所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緩刑之要件而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被告陳諺臻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為被告陳諺臻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見偵23028卷一第322頁、本院金訴4134卷二第161至162頁)供述明確,上開物品既為被告陳諺臻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詐防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就報酬部分,被告陳諺臻為附表一所示犯行,約取得被害人匯款金額之65%、為附表二所示犯行,約取得被害人匯款金額之10%、為附表三所示犯行,約取得被害人匯款金額之21.6%(即65%除以3);被告陳俊龍為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犯行,約取得被害人匯款金額之4%;被告林莛樺為附表一至三所示犯行,約取得被害人匯款金額之2%;被告任柏憲為附表一所示犯行,沒有取得犯罪所得、為附表二所示犯行,約取得被害人匯款金額之10%、為附表三所示犯行,約取得被害人匯款金額之21.6%(即65%除以3),為被告4人於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金訴4134卷二第161至162頁、第198至199頁、第235頁、第277頁)。是以,本院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認定被告4人就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別取得如附表六至九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上開報酬既係自被害人因詐欺而交付之款項中分得,屬犯罪行為完成後直接產生之利益,其性質應屬產自犯罪之利得,原則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如行為人已於犯罪所得範圍內實際賠償被害人,致該部分不法利得已回歸被害人,則於已賠償之範圍內,應認已發生合法發還之效果,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而被告4人就如附表六至九各編號「已履行金額欄」之已向被害人給付之數額,於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範圍內,該不法利得既已透過實際給付回歸被害人,使被害人財產損害獲得填補,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揭示之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此部分評價上應等同自動繳回犯罪所得,並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而被告4人就如附表六至九所示之其餘告訴人,固未實際給付被害人(被告陳諺臻如附表六之編號3所示告訴人洪璟承,雖已給付3,300元,然被告陳諺臻該犯行獲取之犯罪所得為8,580元,尚有5,280元犯罪所得未實際發還被害人),然被告4人就其餘被害人所詐得之犯罪所得,均已經被告4人自動繳回,有本院收據共4張(見金訴4134卷三第431至437頁)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加密貨幣錢包,其相關交易所帳戶均係由被告林莛樺及其共犯實際控制,越南籍共犯「阿景」所操作之交易所帳戶,先將本案不法所得之USDT轉入林莛樺所控制之錢包,嗣後再經多次轉移並透過新建立之中繼錢包進行分層處理,以掩飾資金流向,且相關交易所需之燃料費來源,亦經分析與被告林莛樺所使用之交易所帳戶具有關聯性,足認上開資金流向與被告林莛樺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又上開不法所得經多層轉移後,最終集中匯入最後建立如附表五編號5之加密貨幣錢包內,現仍有38萬8,888顆USDT等節,有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65號刑事裁定【扣押電子錢包地址:THhFlkSPvUhYEqLVPmFvlcx6oeRA5AopDT 】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製作之幣流分析報告各1份(見偵28310卷一第395至396頁、第397至421頁)在卷可憑,又查,上開扣押之虛擬貨幣數量,已明顯高於本案附表一至附表三各被害人遭詐欺後匯入款項之總額,足認該扣案加密貨幣錢包內之資金,除包含本案被害人遭詐欺後經層層轉匯而形成之洗錢財物外,亦同時混有被告林莛樺及其共犯所得支配之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財物。是就本案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因遭詐欺而匯入之款項,經輾轉轉匯後最終流入並停留於附表五編號5所示加密貨幣錢包內之金額範圍部分,均屬本案洗錢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超出本案被害人匯款金額總額之部分,既有事實足認係被告林莛樺及其共犯所得支配且來源於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亦應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㈤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殷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邵廷軒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防條例第44條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
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
    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20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之第一審
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起飛」及「21%商城專」詐欺群組涉犯詐欺事實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 1 柏勝軒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3c_store_ako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柏勝軒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9月9日13時48分 1萬4,100元 000-00000000000 2 陳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edga.knight_gear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陳希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9月9日14時09分 1萬8,600元 000-00000000000 3 洪璟承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edga.knight_gear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物品,適告訴人洪璟承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9月9日19時41分 1萬3,200元 000-00000000000 
附表二:「北大嘻研社」、「21%商城專」群組涉犯詐欺事實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 1 張鈺翎(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eushop_lyana.heng帳號虛偽刊登販售精品腰帶等物品,適告訴人張鈺翎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3日14時46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 2 陳一隆(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KC日本代購@japan.kc.sclect帳號虛偽刊登代購iPhone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陳一隆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3日15時41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 3 吳富祥(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Moon.iphone.3c帳號虛偽刊登販售iPhone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吳富祥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3日19時25分 1萬6,400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9日18時17分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 4 鄭逸華(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eushop_lyana.heng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香奈兒精品等物品,適告訴人鄭逸華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6時47分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 5 陳柏如(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front.end_2020.store虛偽刊登販售精品等物品,適告訴人陳柏如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6時50分 1萬6,400元 000-00000000000 6 魏于瀚(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Moon.iphone.3c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手機物品,適告訴人魏于瀚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8日19時32分 1萬4,900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7月8日19時33分 2萬5,500元  7 戴士訢(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japan.kc.sclect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PS5遊戲機等物品,適告訴人戴士訢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10日19時3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 8 褚芊穎(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Moon.iphone.3c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手機物品,適告訴人褚芊穎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11日16時31分 1萬5,600元 000-00000000000 9 戴仕勤(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store.m.j_sneaker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戴仕勤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12日19時13分 1萬5,555元 000-00000000000 10 黃毓翔(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0926_shoeslover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Nike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黃毓翔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12日19時42分 4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 11 吳柏彥(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japan.kc.sclect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air pod max耳機等物品,適告訴人吳柏彥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15日18時45分 1萬1,500元 000-00000000000 12 蔡沛宏(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販售NIKE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蔡沛宏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25日17時57分 2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 13 陳郁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DONI&3C.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陳郁憲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26日16時52分 1萬5,688元 000-000000000000 14 林耘萱(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lyana.heng帳號虛偽刊登販售精品錢包等物品,適告訴人林耘萱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27日12時20分 1萬7,500元 000-000000000000 15 鄭瑋澤(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販售iPhone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鄭瑋澤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7月27日20時59分 1萬4,200元 000-000000000000 16 王仁弘(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store.m.j_sneaker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王仁弘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2日17時19分 1萬5,300元 000-000000000000 17 夏苡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19.newera_fashion帳號虛偽刊登販售LV精品包等物品,適告訴人夏苡瑄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8日17時6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18 王柏閔(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doni.3c_life.shop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王柏閔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8日18時41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19 朱芳佑(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shop_safety.helmet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朱芳佑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9日15時24分 3萬600元 000-00000000000000 20 王仁諭(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doni.3c_life.shop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筆電等物品,適告訴人王仁諭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12日18時50分 1萬6,600元 000-00000000000000 21 盧彥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shop_safety.helmet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盧彥丞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19日16時36分 1萬2,100元 000-00000000000 22 陳威利(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store.sneaker.mj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陳威利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19日17時42分 2萬200元 000-00000000000 23 謝駿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謝駿憲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20日16時7分 1萬800元 000-00000000000 24 黃柏文(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shop_safety.helmet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黃柏文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26日17時1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 25 陳思伃(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_sophisticated_styles.store帳號虛偽刊登販售精品包等物品,適告訴人陳思伃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26日17時35分 4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 26 劉欣瑜(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販售LV精品包等物品,適告訴人劉欣瑜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8月26日19時7分 2萬6,800元 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三十二」詐欺群組詐欺群組涉犯之詐欺事實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 1 廖品龍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廖品龍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8日13時5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2 沈雍盛(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沈雍盛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8日13時17分 1萬3,600元 000-000000000000 3 羅詩婷(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lilia.lux_studio(帳號報案時更改為ixx.x__mv)虛偽刊登競標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羅詩婷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8日14時32分 1萬6,400元 000-000000000000 4 許均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許均豪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8日14時50分 1萬5,400元 000-000000000000 5 劉寬豐(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phone.speedy_cell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劉寬豐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8日16時41分 1萬3,800元 000-000000000000 6 何祥瑀(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Hanover_shous.two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何祥瑀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9日0時41分 1萬3,200元 000-000000000000 7 劉致維(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劉致維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9日13時52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 8 吳育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吳育安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9日14時25分 1萬5,500元 000-000000000000 9 黃渝祐(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黃渝祐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9日21時11分 1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 10 吳怡萱(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lilia.lux_studio(後變更為ixx.x__mv)帳號虛偽刊登販售水桶包等物品,適告訴人吳怡萱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8日20時24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10月10日19時28分 1萬4,400元  11 趙昌典(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phone.speedy_cell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趙昌典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0日22時25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12 劉鎮東(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GENTLEMAN_LOCOMOTIVE2.0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劉鎮東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5日14時44分 1萬2,800元 000-00000000000 13 王帛權(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hanover_shoes.two帳號虛偽刊登販售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王帛權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5日15時5分 2萬1,515元 000-00000000000 14 羅宇辰(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羅宇辰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5日15時16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    113年10月15日15時17分 3,700元 000-00000000000 15 梁茹珺(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lilia.lux_studio(後變更為ixx.x__mv)虛偽刊登販售二手精品包等物品,適告訴人梁茹珺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5日15時57分 2萬6,300元 000-00000000000 16 吳韶軒(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吳韶軒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6日15時59分 1萬4,000元 000-000000000000 17 郭榮勝(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郭榮勝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6日15時58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10月16日16時0分 3,500元 000-000000000000 18 梁維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Phone.Speedy-cell帳號虛偽刊登販售iphone16 pro max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梁維哲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6日16時19分 2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 19 郭育帆(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ixx.x__mv虛偽刊登販售YSL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郭育帆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18日16時57分 3萬7,100元 000-000000000000 20 伍渝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伍渝澄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22日17時45分 1萬2,700元 000-000000000000 21 胡婷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0_gentleman_locomotiv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胡婷鈞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22日17時51分 1萬6,200元 000-000000000000 22 林少韋(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phone.speedy_cell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16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林少韋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23日13時38分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23 陳怡岑(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Gentleman_locomotive2.0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陳怡岑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0月23日14時35分 1萬6,300元 000-000000000000 24 鄭欣宜(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blissful.u.2018虛偽刊登販售LV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鄭欣宜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1日15時27分 1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 25 陳冠齊(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Trend_shoes.shop.2021帳號虛偽刊競標登販售Travis Scott Fragment Air類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陳冠齊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2日16時11分 1萬5,900元 000-000000000000 26 莊鄭河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3c_hui.shop_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 15 Pro 256GB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莊鄭河清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2日16時0分 1萬6,100元 000-000000000000 27 李其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shop_ranger.s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李其縉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2日16時45分 1萬3,600元 000-000000000000 28 呂佳樺(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blissful.u.2018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呂佳樺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2日17時19分 1萬7,900元 000-000000000000 29 陳昶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3c_hui.shop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 16 Plus 256GB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陳昶安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2日18時46分 1萬9,400元 000-000000000000 30 黃奕潔(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blissful.u.2018虛偽刊登競標販售LV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黃奕潔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8日15時10分 4萬1,300元 000-0000000000000 31 王邦瑞(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shop_ranger.s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王邦瑞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8日20時36分 2萬8,400元 000-0000000000000 32 劉育均(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shop_ranger.s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劉育均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18日20時54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     2,700元 000-0000000000000 33 林子洋(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林子洋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0日13時6分 1萬4,200元 000-000000000000 34 郭啟宏(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shop_ranger.s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郭啟宏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1日14時51分 6,100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1日14時52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 35 于光佑(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shop_ranger.s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于光佑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1日19時2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1日19時3分 9,500元 000-000000000000 36 賴思妤(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blissful.u.2018虛偽刊登競標販售Celine單肩包等物品,適告訴人賴思妤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1月27日14時12分 1萬6,300元 000-000000000000 37 王昱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shop_ranger.s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王昱淳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2月2日14時19分 1萬4,300元 000-000000000000 38 魏慈賢(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blissful.u.2018虛偽刊登競標販售保齡球包等物品,適告訴人魏慈賢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2月2日14時33分 1萬350元 000-000000000000 39 高嘉蔚(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shop_ranger.s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高嘉蔚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2月2日15時20分 3,400元 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2日15時19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40 鄧宇雯(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blissful.u.2018虛偽刊登競標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鄧宇雯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2月3日14時0分 1萬7,800元 000-000000000000 41 廖修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shop_ranger.s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廖修範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2月3日15時36分 1萬2,200元 000-000000000000 42 廖文寧(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blissful.u.2018虛偽刊登競標販售精品包等物品,適告訴人廖文寧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3年12月10日14時49分 3萬3,000元 000-000000000000 43 莊珮婕(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four4_seasons.tw虛偽刊登競標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莊珮婕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1月2日14時30分 1萬6,700元 000-000000000000 44 王健庭(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17_helmet_topgear_garag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王健庭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1月14日17時19分 1萬700元 000-00000000000    114年1月14日17時22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 45 傅宗泓(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2.zyn.select帳號虛偽刊競標登販售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傅宗泓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1月23日18時26分 3萬7,800元 000-000000000000 46 林士巽(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林士巽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1月23日18時1分 1萬4,000元 000-000000000000 47 謝宗志(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17_helmet_topgear_garag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謝宗志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1月23日18時34分 1萬8,800元 000-000000000000 48 盧彥志(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17_helmet_topgear_garage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盧彥志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1月21日17時32分 1萬6,200元 000-000000000000 49 游詔晟(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22.zyn.select帳號虛偽刊競標登販售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游詔晟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1月21日17時39分 1萬1,400元 000-000000000000 50 劉殷甄(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france.hanna.luxury虛偽刊登販售香奈兒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劉殷甄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2月16日16時51分 16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51 羅清陽(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RIDER.S_HAVEN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羅清陽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2月22日19時27分 1萬4,200元 000-000000000000 52 蔡函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france.hana.luxury虛偽刊登競標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蔡函玲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2月25日14時47分 3萬1,000元 000-000000000000 53 呂宏振(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rider.s.haven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呂宏振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2月27日18時46分 1萬4,500元 000-000000000000 54 黃乙右(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黃乙右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3月2日20時41分 2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 55 呂世盟(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rider.s.2020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呂世盟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3月3日18時0分 1萬8,800元 000-000000000000 56 李翊如(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hana.lux.france虛偽刊登競標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李翊如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3月17日14時50分 2萬700元 000-00000000000 57 林苙瑀(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hana.lux.france虛偽刊登競標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林苙瑀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3月17日21時1分 2萬4,300元 000-00000000000 58 黃冠綸(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rider.s.haven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黃冠綸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3月20日20時15分 1萬8,500元 000-00000000000000 59 范瑞宏(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rider.s_haven帳號虛偽刊登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范瑞宏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3月27日17時45分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60 蘇于侖(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tzs_safe_headgear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蘇于侖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18日10時21分 1萬4,500元 000-000000000000 61 杜雨潔(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_18.bella_boutique虛偽刊登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杜雨潔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18日10時55分 1萬8,750元 000-000000000000 62 王禾杰(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tzs_safe_headgear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王禾杰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19日16時33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63 洪靖棠(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nmk.trendy_shoes帳號虛偽刊競標登販售鞋子等物品,適告訴人洪靖棠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18日12時31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64 李奕萱(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lilys_2017虛偽刊登販售精品包包等物品,適告訴人李奕萱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19日12時9分 1萬2,000元 000-000000000000 65 蘇立閎(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tzs_safe_headgear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蘇立閎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22日14時0分 1萬6,800元 000-000000000000 66 黃孔勤(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tzs_safe_headgear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黃孔勤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24日15時35分 1萬8,900元 000-000000000000 67 廖克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廖克墉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24日18時59分 1萬6,300元 000-000000000000 68 陳德宇(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notch_phone.top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AD PRO M4 11吋 256GB平板等物品,適告訴人陳德宇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25日14時8分 2萬200元 000-00000000000 69 鄭承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tzs_safe_headgear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鄭承育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25日16時56分 1萬3,800元 000-00000000000 70 黃柏霖(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競標販售iPhone 15 Pro手機等物品,適告訴人黃柏霖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26日17時38分 1萬5,200元 000-00000000000 71 鍾耀宗(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tzs_safe_headgear帳號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鍾耀宗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27日14時52分 1萬5,800元 000-00000000000 72 劉宮銘(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以INSTAGRAM(IG)虛偽刊登競標販售安全帽等物品,適告訴人劉宮銘閱覽後信以為真而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表示欲購買,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如右欄所示金額至右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114年4月27日15時40分 1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 
附表四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114年度偵字第23028號卷一(偵23028卷一)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4年5月1日園警分刑字第1140017515號解送人犯報告書(偵23028卷一第7至9頁) 2.本院114年聲搜字第001263號搜索票(偵23028卷一第11至12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陳俊龍指認之何恭宇照片)(偵23028卷一第29至32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3028卷一第33至37頁) 5.勘查同意書(偵23028卷一第47頁) 6.「北大嘻研社」群組傳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23028卷一第49至56頁) 7.「21_商城專」群組傳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23028卷一第57至84頁) 8.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0】一覽表(偵23028卷一第85至87頁、第237至239頁同、第253至255頁同、偵28310卷一第174至175頁同) 9.涉案帳戶【000-000000000000】ATM提領畫面擷圖(提領日期113年8月26日至113年8月31日)(偵23028卷一第89至103頁、偵28310卷一第177至191頁同、軍偵305卷一第179至193頁) 10.「起飛」群組暱稱YZ傳輸被害人匯款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日期:113年9月9日)(偵23028卷一第105至109頁、第363至367頁同、軍偵305卷一第195至199頁同) 11.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一覽表(偵23028卷一第111至114頁、第241至244頁同、第257至260頁同、第369至372頁同、軍偵305卷一第201至204頁同) 12.「21_商城專」群組傳輸被害人匯款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日期:113年9月9日)(偵23028卷一第115至124頁、第373至382頁同、軍偵305卷一第205至214頁同) 13.涉案帳戶【000-00000000000】ATM提領畫面監視器影像擷圖(提領時間113年9月9日至113年9月13日)(偵23028卷一第125至146頁、第383至403頁同、軍偵305卷一第215至236頁) 14.涉案帳戶【000-00000000000】ATM提領畫面監視器影像擷圖(馬來西亞籍LEEWINGHING及JASONYAMZHEHANG)(提領時間113年8月16日、113年8月20日、113年8月24日、113年8月25日)(偵23028卷一第147至162頁) 15.被害匯款至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一覽表(偵23028卷一第163頁、第245頁同、第260頁同) 16.113年8月29日被告陳俊龍(暱稱慕ㄦmumu,持用門號0000000000)、被告陳諺臻(暱稱YZ,持用門號0000000000)基地台移動軌跡(偵23028卷一第165頁、第405頁同) 17.Telegram「起飛」群組113年8月29日對話內容擷圖、陳俊龍(暱稱慕ㄦmumu)與陳諺臻(暱稱YZ)對談內容及與暱稱「KAI」談話內容(偵23028卷一第166至168頁、第406至408頁同) 18.越南假網拍(兜售iphone手機)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及越南語翻譯譯文(偵23028卷一第169至175頁、第351至357頁同、軍偵305卷一第271至277頁同) 19.「起飛」群組被告陳諺臻(暱稱YZ)、被告何恭宇(暱稱王與飛)、被告陳俊龍(暱稱慕ㄦmumu)對話內容擷圖(偵23028卷一第177至179頁、第359至362頁同、軍偵305卷一第249至281頁同) 20.「北大嘻研社」群組傳輸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記錄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23028卷一第181至189頁) 21.「21_商城專」群組傳輸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記錄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23028卷一第191至196頁) 2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3028卷一第277至283頁)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3028卷一第289至297頁) 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3028卷一第303至311頁) 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諺臻指認周國凱、何恭宇、任柏憲、陳俊龍)(偵23028卷一第337至345頁) 26.被告陳諺臻扣案之桌機(裝置名稱:DESKTOP-FSC721U)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偵23028卷一第409至421頁) 27.陳諺(hjm940000000il.com)Google相簿內存有之圖片(偵23028卷一第423至441頁) 28.陳諺臻所有之三星S22+手機螢幕截圖照片(偵23028卷一第443至469頁) 29.扣案物品編號3IPHONE手機(黑)1支(IMEI:000000000000000)資料對比及結論(偵23028卷一第471至483頁) 30.證實被告陳諺臻即Telegram暱稱「YZ」相關資料(偵23028卷一第555至562頁) 31.證實被告林莛樺即Telegram暱稱暱稱「東京熱」、「艾熱」相關資料(偵23028卷一第563至568頁) 3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報告(偵23028卷一第569至574頁) 33.陳諺臻詐欺案數位證據剖繪(扣案證物手機IPHONESE2ndGen之所有IG帳號)(偵23028卷一第579至647頁) 3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58330等號起訴書(偵23028卷一第673至689頁) 35.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做案工具犯罪過程影像(偵23028卷一第699至708頁、第765至774頁同) 36.「車商」旗下越南籍車手武妙齡、杜俊英提款明細(偵23028卷一第715至729頁) 37.帳號【000-00000000000000】杜俊英提領時序表及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偵23028卷一第739至752頁、第811頁同) 38.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武妙齡提領時序表及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偵23028卷一第785至804頁、第813至814頁同) 3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9月11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07325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偵23028卷一第815至817頁) 4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第59991號簡易判決處刑書(偵23028卷一第819至821頁) 41.114年度保管字第349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23028卷一第823頁) 4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繳款人:陳俊龍、實收金額新台幣壹拾參萬元整】(偵23028卷一第824頁) 2 114年度偵字第23028號卷二(偵23028卷二)  1.柏勝軒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至2頁、軍偵305卷一第91至92頁同) ⑵起飛群組暱稱「YZ」、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傳送柏勝軒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頁、軍偵305卷一第93頁同) ⑶柏勝軒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至11頁、軍偵305卷一第97至102頁同)   2.陳希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3至15頁、軍偵305卷一第103至104頁同) ⑵起飛群組暱稱「YZ」、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傳送陳希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5頁、軍偵305卷一第105頁同、軍偵305卷一第105頁) ⑶陳希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9至36頁、軍偵305卷一第109至128頁同)   3.洪璟承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7至38頁、軍偵305卷一第129至130頁同) ⑵起飛群組暱稱「YZ」、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傳送洪璟承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9頁、軍偵305卷一第131頁同) ⑶洪璟承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5至47頁、軍偵305卷一第137至138頁同)  4.張鈺翎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9至50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張鈺翎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1頁) ⑶張鈺翎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5頁)  5.陳一隆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7至5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陳一隆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9頁) ⑶陳一隆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63至66頁)  6.吳富祥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7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吳富祥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9至70頁) ⑶吳富祥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3至76頁) 7.鄭逸華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7至7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鄭逸華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9頁) ⑶鄭逸華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3至86頁) 8.陳柏如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7至8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陳柏如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9頁) ⑶陳柏如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97至106頁)   9.魏于瀚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7至10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魏于瀚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9頁) ⑶魏于瀚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17至118頁)  10.戴士訢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19至120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戴士訢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21頁) ⑶戴士訢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25至126頁) 11.褚芊穎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27至12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褚芊穎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29頁) ⑶褚芊穎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35頁)  12.戴仕勤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37至13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戴仕勤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39頁) ⑶戴仕勤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43至147頁) 13.黃毓翔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49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黃毓翔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51頁) ⑶黃毓翔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57至158頁) 14.吳柏彥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59至160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吳柏彥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61頁) ⑶吳柏彥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65至167頁)   15.蔡沛宏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69至170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蔡沛宏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71頁) ⑶蔡沛宏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77至182頁)  16.陳郁憲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83至184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陳郁憲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85頁) ⑶陳郁憲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89至190頁) 17.林耘萱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91至192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林耘萱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93頁) ⑶林耘萱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97至201頁)  18.鄭瑋澤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03至204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鄭瑋澤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05頁) ⑶鄭瑋澤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11至212頁) 19.王仁弘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13至214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 「KAI」傳送王仁弘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15頁) ⑶王仁弘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19至224頁) 20.夏苡瑄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25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夏苡瑄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27頁) ⑶夏苡瑄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31至232頁)  21.王柏閔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33至234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王柏閔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35頁) ⑶王柏閔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39至242頁)  22.朱芳佑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43至244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朱芳佑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45頁) ⑶朱芳佑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49至250頁) 23.王仁諭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51至252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王仁諭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53頁) ⑶王仁諭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57至262頁)  24.盧彥丞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63至264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盧彥丞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65頁) ⑶盧彥丞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69至273頁) 25.陳威利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75至276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慕兒mumu」傳送陳威利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77頁) ⑶陳威利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記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81至285頁) 26.謝駿憲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87至28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謝駿憲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89頁) ⑶謝駿憲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293至296頁)   27.黃柏文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297至29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KAI」傳送黃柏文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299頁) ⑶黃柏文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03至305頁) 28.陳思伃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07至30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飛」傳送陳思伃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09頁) ⑶陳思伃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15頁) 29.劉欣瑜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17至318頁) ⑵21%商城專群組暱稱「艾熱」、北大嘻研社暱稱「元」傳送劉欣瑜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19頁) ⑶劉欣瑜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23至234頁)  30.廖品龍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25至32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廖品龍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27頁) ⑶廖品龍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31至335頁) 31.沈雍盛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37至33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沈雍盛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39頁) ⑶沈雍盛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45至349頁) 32.羅詩婷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51至35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羅詩婷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53頁) ⑶羅詩婷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59至361頁)   33.許均豪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63至36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許均豪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65頁) ⑶許均豪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69頁)  34.劉寬豐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71至37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劉寬豐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73頁) ⑶劉寬豐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77至381頁) 35.何祥瑀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83至38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何祥瑀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85頁) ⑶何祥瑀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89至390頁)  36.劉致維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391至39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劉致維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393頁) ⑶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399至405頁) 37.吳育安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07至40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吳育安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409頁) ⑶吳育安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13至416頁) 38.黃渝祐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17至41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羅詩婷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419頁) ⑶黃渝祐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27至436頁)  39.吳怡萱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37至43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吳怡萱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439頁) ⑶吳怡萱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43至448頁) 40.趙昌典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49至45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趙昌典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451頁) ⑶趙昌典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55頁) 41.劉鎮東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57至45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劉鎮東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459頁) ⑶劉鎮東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63至466頁) 42.王帛權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67至46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王帛權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469頁) ⑶王帛權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73頁) 43.羅宇辰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75至47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羅宇辰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477頁) ⑶羅宇辰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81至485頁)  44.梁茹珺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487至48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梁茹珺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489頁) ⑶梁茹珺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495至503頁) 45.吳韶軒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05至50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吳韶軒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07頁) ⑶吳韶軒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13至515頁)  46.郭榮勝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17至51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郭榮勝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19頁) ⑶郭榮勝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27頁) 47.梁維哲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29至53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梁維哲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31頁) ⑶梁維哲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37至539頁) 48.郭育帆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41至54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郭育帆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43頁) ⑶郭育帆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47至548頁)  49.伍渝澄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49至55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伍渝澄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51頁) ⑶伍渝澄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55至557頁) 50.胡婷鈞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59至56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胡婷鈞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61頁) ⑶胡婷鈞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65至566頁) 51.林少韋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67至56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林少韋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69頁) ⑶林少韋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73至574頁) 52.陳怡岑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75至57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陳怡岑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77頁) ⑶陳怡岑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83至584頁) 53.鄭欣宜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85至58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鄭欣宜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87頁) ⑶鄭欣宜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591至595頁)  54.陳冠齊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597至59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陳冠齊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599頁) 55.莊鄭河清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03至60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莊鄭河清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05頁) ⑶莊鄭河清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609至611頁)  56.李其縉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13至61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李其縉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15頁) ⑶李其縉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619至621頁) 57.呂佳樺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23至62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呂佳樺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25頁) ⑶呂佳樺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631至635頁) 58.陳昶安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37至63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陳昶安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39頁) ⑶陳昶安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645至647頁)  59.黃奕潔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49至65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黃奕潔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51頁) ⑶黃奕潔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661至671頁) 60.王邦瑞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73至67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王邦瑞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75頁) ⑶王邦瑞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679至680頁) 61.劉育均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81至68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劉育均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83頁) ⑶劉育均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691至695頁) 62.林子洋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697至69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林子洋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699頁) ⑶林子洋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03至704頁) 63.郭啟宏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05至70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郭啟宏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07頁) ⑶郭啟宏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11至715頁) 64.于光佑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17至718頁) ⑵2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于光佑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19頁) ⑶于光佑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23至728頁)  65.賴思妤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29至73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賴思妤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31頁) ⑶賴思妤與詐欺集團IG、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35至738頁) 66.王昱淳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39至74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羅詩婷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41頁) ⑶賴思妤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45至749頁) 67.魏慈賢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51至75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魏慈賢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53頁) 68.高嘉蔚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61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高嘉蔚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63頁) ⑶高嘉蔚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67至769頁)  69.鄧宇雯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71至77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鄧宇雯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73頁) ⑶鄧宇雯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81至783頁) 70.廖修範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85至78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廖修範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87頁) ⑶廖修範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91頁)   71.廖文寧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793至79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廖文寧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795頁) ⑶廖文寧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799至801頁) 72.莊珮婕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03至80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莊珮婕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05頁) ⑶莊珮婕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11至812頁) 73.王健庭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13至81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王健庭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15頁) ⑶王健庭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19至822頁)   74.傅宗泓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23至82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傅宗泓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25頁) ⑶傅宗泓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29至833頁)  75.林士巽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35至83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林士巽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37頁) ⑶林士巽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41頁)  76.謝宗志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43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謝宗志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45頁) ⑶謝宗志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49頁) 77.盧彥志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51至85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盧彥志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53頁) ⑶盧彥志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57頁) 78.游詔晟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59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游詔晟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61頁) ⑶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69頁)  79.劉殷甄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71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劉殷甄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73頁) ⑶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77至882頁) 80.羅清陽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83至88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羅清陽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85頁) ⑶羅清陽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89至890頁)  81.蔡函玲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891至89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蔡函玲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893頁) ⑶蔡函玲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897至909頁) 82.呂宏振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11至91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呂宏振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13頁) ⑶呂宏振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917至918頁) 83.黃乙右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19至92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黃乙右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21頁) ⑶黃乙右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925至926頁) 84.呂世盟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27至92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呂世盟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29頁) ⑶呂世盟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偵23028卷二第935至937頁)  85.李翊如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39至94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李翊如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41頁) ⑶李翊如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947至948頁)  86.林苙瑀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49至95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林苙瑀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51頁) ⑶林苙瑀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955至956頁) 87.黃冠綸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57至95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黃冠綸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59頁) ⑶黃冠綸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967至972頁) 88.范瑞宏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73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范瑞宏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75頁) ⑶范瑞宏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979至985頁)  89.蘇于侖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87至98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蘇于侖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89頁) ⑶蘇于侖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993至994頁) 90.杜雨潔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995至99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杜雨潔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997頁) ⑶杜雨潔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01至1008頁) 91.王禾杰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09至101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王禾杰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11頁) ⑶王禾杰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15至1020頁) 92.洪靖棠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21至102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洪靖棠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23頁) ⑶洪靖棠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27頁) 93.李奕萱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29至103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李奕萱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31頁) ⑶李奕萱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35至1038頁) 94.蘇立閎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39至1040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蘇立閎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41頁) ⑶蘇立閎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49至1055頁) 95.黃孔勤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57至1058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黃孔勤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59頁) ⑶黃孔勤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63至1064頁)  96.廖克墉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65至1066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廖克墉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67頁) ⑶廖克墉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71頁) 97.陳德宇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73至107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陳德宇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75頁) ⑶陳德宇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79至1080頁) 98.鄭承育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81至108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鄭承育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83頁) ⑶鄭承育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087至1092頁)  99.黃柏霖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093至109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黃柏霖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095頁) ⑶黃柏霖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101至1102頁) 100.鍾耀宗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103至1104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鍾耀宗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105頁) ⑶鍾耀宗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109至1110頁) 101.劉宮銘之相關報案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028卷二第1111至1112頁) ⑵三十二群組暱稱「東京熱」、「YZ」傳送劉宮銘匯款資訊(偵23028卷二第1113頁) ⑶劉宮銘與詐欺集團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擷圖(偵23028卷二第1117至1119頁)   3 114年度偵字第23028號卷三(偵23028卷三)  1.Telegram「北大嘻研社」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13年7月2日至113年9月9日】(偵23028卷三第1至105頁) 2.Telegram「起飛」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13年6月14日至113年9月5日】(偵23028卷三第107至165頁) 3.Telegram「21%商城專」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13年6月27日至113年9月10日】(偵23028卷三第167至315頁) 4 114年度偵字第28310號卷一(偵28310卷一)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4年6月1日園警分刑字第1140021950號解送人犯報告書(偵28310卷一第15至17頁) 2.本院114年聲搜字第001676號搜索票(偵28310卷一第19至2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28310卷一第53至59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偵28310卷一第61至65頁)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勘查同意書(偵28310卷一第85至87頁) 6.113年9月9日「21_商城專」群組傳輸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28310卷一第99至103頁) 7.113年9月9日「起飛」群組傳輸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偵28310卷一第105至109頁) 8.「21_商城專」群組傳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日期:113年8月26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9月1日)(偵28310卷一第137至164頁、軍偵305卷一第147至175頁同) 9.「北大嘻研社」群組傳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日期:113年8月26日、8月28日、8月29日、9月1日(偵28310卷一第165至172頁、軍偵305卷一第139至146頁同) 10.Telegram「東京熱」與「97」之對話紀錄擷圖(偵28310卷一第193至198頁) 11.林莛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偵28310卷一第203頁) 12.林莛樺於偵訊時庭呈小孩診斷證明書(偵28310卷一第253至257頁) 13.陳諺臻(暱稱YZ)假網拍之詐騙金融帳戶與詐騙金額一覽表(偵28310卷一第293至327頁) 14.陳諺臻、陳俊龍、林莛樺等人詐欺集團使用之詐騙金融帳戶與詐騙金額(偵28310卷一第329至333頁) 15.節錄Telegram通訊軟體「三十二」詐騙做案群組,頗析在押被告林莛樺掌控涉案加密貨幣錢包(偵28310卷一第335至347頁) 16.林莛樺TRM幣流圖*以下幣流圖之時間均以UCT+0製作(偵28310卷一第349頁) 1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017號起訴書(偵28310卷一第361至362頁) 18.臺灣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扣字第65號刑事裁定【扣押電子錢包地址:THhFlkSPvUhYEqLVPmFvlcx6oeRA5AopDT 】(偵28310卷一第395至396頁) 1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幣流分析報告(偵28310卷一第397至411頁) 20.林莛樺掌握涉案加密貨幣錢包匯款歷程(偵28310卷一第413至421頁) 5 114年度偵字第28310號卷二(偵28310卷二) Telegram「三十二」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13年10月8日至114年4月30日】(偵28310卷二第3至1002頁) 6 114年度偵字第28310號卷三(偵28310卷三) Telegram「北大嘻研社」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13年7月2日至113年9月9日】(偵28310卷三第1至106頁) 7 114年度軍偵字第305號卷一(軍偵305卷一)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4年8月7日園警分刑字第1140033150號解送人犯報告書(軍偵305卷一第9至1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任柏憲指認周國凱、何恭宇、陳諺臻、任柏憲、林宗瑋、蘇穎彬(原名:蘇星岱))(軍偵305卷一第35至38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軍偵305卷一第39至45頁) 4.本院114年聲搜字第002419號搜索票(軍偵305卷一第61至63頁) 5.勘查同意書(軍偵305卷一第73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8月6日刑際字第114610312號函及臺中市政府妨害交通車輛移置保管單(軍偵305卷一第75至76頁) 7.Telegram「起飛」群組成員(軍偵305卷一第237頁) 8.113年7月10日「起飛」群組陳諺臻(暱稱YZ)指示任柏憲(暱稱王)製作假網拍商品競標廣告對話(軍偵305卷一第238至240頁) 9.113年7月10日「起飛」群組任柏憲(暱稱王)等人實施假網拍競標商品詐騙對話內容(軍偵305卷一第241至244頁) 10.「起飛」群組何恭宇(暱稱飛)等人相約至臺中面談對話紀錄(軍偵305卷一第244頁) 11.Telegram「北大嘻研社」群組成員(軍偵305卷一第245頁) 12.113年7月3日「北大嘻研社」群組任柏憲(暱稱元)傳送被害人匯款資料到「北大嘻研社」群組、陳俊龍(暱稱百富)結算當日詐欺所得對話紀錄擷圖(軍偵305卷一第246至247頁) 13.何恭宇(暱稱飛)將犯罪所得以虛擬貨幣方式傳送到周國凱(暱稱羅賓威廉森)錢包地址(軍偵305卷一第249頁) 14.Telegram「21%商城專」陳俊龍(暱稱百富)與林莛樺(暱稱艾熱)對話紀錄擷圖(軍偵305卷一第251至253頁) 15.林莛樺(暱稱艾熱)將犯罪所得以虛擬貨幣方式傳送到何恭宇(暱稱飛)錢包地址 (軍偵305卷一第254頁) 16.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0】一覽表(軍偵305卷一第255頁) 17.Telegram「三十二」群組成員(軍偵305卷一第257頁) 18.起飛群組暱稱「王」與三十二群組暱稱「王」為同一帳號(軍偵305卷一第258頁) 19.三十二群組任柏憲與林莛樺詐欺獲利之對話(軍偵305卷一第259至260頁) 20.113年12月1日任伯憲新帳號(暱稱王)入三十二群組(軍偵305卷一第261至262頁) 21.113年12月26日三十二群組任伯憲提供與共犯(暱稱AA專業國際車隊)27日提供相同虛擬錢包地址結算詐欺獲利對話(軍偵305卷一第263至264頁) 22.113年12月31日三十二群組任伯憲(暱稱王)稱可提供空白IG帳號設立假網拍網站門路之對話(軍偵305卷一第265頁) 23.三十二群組暱稱王為任柏憲本人之對話紀錄 (軍偵305卷一第266至270頁) 24.「起飛」、「21%商城專」詐騙群組涉犯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及詐防條例等罪被害人資料彙整表(軍偵305卷一第283頁) 25.「北大嘻研社」、「21%商城專」詐騙群組涉犯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及詐防條例等罪被害人資料彙整表(軍偵305卷一第285至291頁) 26.「三十二」詐騙群組涉犯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及詐防條例等罪被害人資料彙整表(軍偵305卷一第293至310頁) 8 114年度軍偵字第305號卷二(軍偵305卷二) Telegram「三十二」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13年10月5日至114年4月30日】(軍偵305卷二第1至1002頁) 9 114年度金訴字第4134號卷一(下稱金訴4134卷一) 1.告訴人黃柏文出具刑事陳述意見狀(金訴4134卷一第229頁)  2.告訴人鄭承育出具刑事陳述意見狀(金訴4134卷一第241至244頁) 3.告訴人陳希出具刑事陳述意見狀(金訴4134卷一第411至415頁) 4.告訴人黃乙右出具刑事陳述意見狀(金訴4134卷一第417至420頁) 5.告訴人吳怡萱出具刑事陳報狀暨交易明細資料(金訴4134卷一第421至425) 6.告訴人朱芳佑出具刑事陳報狀(金訴4134卷一第427頁)  7.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第4100、4102、4103號調解筆錄、【被告陳諺臻、林莛樺、任伯憲與告訴人吳富祥、吳柏彥、鄭瑋澤、趙昌典、林少韋、莊鄭河清、蘇于侖、何祥瑀、伍渝澄、吳怡萱、林子洋、盧彥志(調解成立)】(金訴4134卷一第441至453頁、金訴4134卷二第3至16頁) 10 114年度金訴字第4134號卷二(下稱金訴4134卷二) 1.告訴人吳柏彥出具刑事陳報狀及檢附(金訴4134卷二第75至77頁)  附件:告訴人所有銀行帳戶網路交易明細紀錄擷圖2紙 2.被告陳諺臻114年12月26日出具刑事陳報狀及檢附(金訴4134卷二第79至84頁)  附件1:悔過書 3.被告林莛樺115年1月5日庭呈刑事理由補充狀(金訴4134卷二第241至246頁) 4.被告任柏憲115年1月5日出具刑事陳報狀及檢附(金訴4134卷二第283至289頁)  被證1:匯款單據影本1份(10張) 5.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被告陳諺臻、林莛樺、任伯憲、陳俊龍與告訴人洪璟承、戴士訢、黃毓翔、朱芳佑、王仁諭、謝駿憲、黃柏文、陳思伃、劉欣瑜、張鈺翎、盧彥丞、魏于瀚(調解成立)】(金訴4134卷二第323至327頁、第335至338頁) 6.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被告陳諺臻、林莛樺、任伯憲與告訴人許均豪、劉寬豐、吳育安、劉鎮東、王帛權、郭榮勝、梁維哲、郭育帆、李其縉、賴思妤、鄧宇雯、呂宏振、鍾耀宗、劉宮銘、戴仕勤、李奕萱、魏慈賢、謝宗志、高嘉蔚、梁茹珺、黃孔勤、廖品龍、劉殷甄、王邦瑞(調解成立)】(金訴4134卷二第329至334頁、第339至353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5年1月12日園警分刑字第1150000684、1150000683、1150000682號函【未因被告陳俊龍、林莛樺、任柏憲供述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金訴4134卷二第401頁、第403頁、第405頁) 8.林莛樺114年1月13日刑事陳報狀及檢附(金訴4134卷二第407至409頁) 陳證1:廖克墉和解書正本(金訴4134卷二第411至412頁) 陳證2:呂世盟和解款匯款證明(金訴4134卷二第413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5年1月15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50000731號函【未因被告陳諺臻供述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金訴4134卷二第415至417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15日中檢介孝114偵23028字第1159007064號函【因被告陳諺臻供述,鎖定周國凱(拘提未到案):未因被告陳俊龍、林莛樺、任柏憲供述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金訴4134卷二第419頁) 11.陳俊龍115年1月15日出具刑事辯護狀及檢附(金訴4134卷二第427至458頁) 被證1:被告匯款與告訴人洪璟承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2:被告匯款與告訴人戴士訢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3:被告匯款與告訴人黃毓翔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4:被告匯款與告訴人朱芳佑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5:被告匯款與告訴人王仁諭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6:被告匯款與告訴人謝駿憲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7:被告匯款與告訴人黃柏文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8:被告匯款與告訴人陳思伃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9:被告匯款與告訴人劉欣瑜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10:被告匯款與告訴人張鈺翎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11:被告匯款與告訴人盧彥丞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12:被告匯款與告訴人魏于瀚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13:被告匯款與告訴人戴仕勤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被證14:被告匯款與告訴人王柏閔之匯款紀錄影本陳俊龍份 
附表五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見偵23028卷一第307至309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1 Nar20手機 1支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2 Redmi手機(藍) 1支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3 三星手機 1支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4 三星手機 1支 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5 電子錢包地址 THhF1kSPvUhYEqLVPmFv1cx6oeRA5AopDT 388,888顆泰達幣 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65號扣押裁定(偵28310卷一第395至396頁) 
附表六
陳諺臻犯罪所得計算(單位:新臺幣)
附表一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柏勝軒 14,100  9,165    2 陳希 18,600  12,090   3 洪璟承 13,200  8,580 3,300 (餘5,280元未合法發還被害人)  總和   45,900 29,835   應繳回 犯罪所得     26,535   附表二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張鈺翎 12,000 1,200 3,000  2 陳一隆 10,000 1,000   3 吳富祥 16,400 1,640 10,400  3 吳富祥 15,000 1,500   4 鄭逸華 16,000 1,600   5 陳柏如 16,400 1,640   6 魏于瀚 14,900 1,490 10,100  6 魏于瀚 25,500 2,550   7 戴士訢 10,000 1,000 2,500  8 褚芊穎 15,600 1,560   9 戴仕勤 15,555 1,555.50 3,855  10 黃毓翔 46,000 4,600 11,500  11 吳柏彥 11,500 1,150 3,800  12 蔡沛宏 23,000 2,300   13 陳郁憲 15,688 1,568.80   14 林耘萱 17,500 1,750   15 鄭瑋澤 14,200 1,420 4,000  16 王仁弘 15,300 1,530   17 夏苡瑄 12,000 1,200   18 王柏閔 10,000 1,000 2,500  19 朱芳佑 30,600 3,060 7,650  20 王仁諭 16,600 1,660 4,150  21 盧彥丞 12,100 1,210 3,025  22 陳威利 20,200 2,020   23 謝駿憲 10,800 1,080 2,700  24 黃柏文 5,000 500  1,250  25 陳思伃 42,000 4,200 10,500  26 劉欣瑜 26,800 2,680 6,700  總和   496,643 49,664.30   應繳回 犯罪所得     16,168.80   附表三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廖品龍 10,000 2,160  3,300  2 沈雍盛 13,600 2,937.60   3 羅詩婷 16,400 3,542.40   4 許均豪 15,400 3,326.40 5,100  5 劉寬豐 13,800 2,980.80 4,600  6 何祥瑀 13,200 2,851.20 4,400  7 劉致維 20,000 4,320   8 吳育安 15,500 3,348 5,150  9 黃渝祐 13,000 2,808   10 吳怡萱 14,400 3,110.40 15,000  10 吳怡萱 30,000 6,480   11 趙昌典 10,000 2,160 3,300  12 劉鎮東 12,800 2,764.80 4,250  13 王帛權 21,515 4,647.24 7,158  14 羅宇辰 10,000 2,160   14 羅宇辰 3,700 799.20    15 梁茹珺 26,300 5,680.80 8,750  16 吳韶軒 14,000 3,024   17 郭榮勝 10,000 2,160 4,500  17 郭榮勝 3,500 756    18 梁維哲 28,000 6,048 9,300  19 郭育帆 37,100 8,013.60 12,350  20 伍渝澄 12,700 2,743.20 4,200  21 胡婷鈞 16,200 3,499.20   22 林少韋 15,000 3,240 5,000  23 陳怡岑 16,300 3,520.80   24 鄭欣宜 19,000 4,104   25 陳冠齊 15,900 3,434.40   26 莊鄭河清 16,100 3,477.60 5,300  27 李其縉 13,600 2,937.60 4,500  28 呂佳樺 17,900 3,866.40   29 陳昶安 19,400 4,190.40   30 黃奕潔 41,300 8,920.80   31 王邦瑞 28,400 6,134.40 9,450  32 劉育均 10,000 2,160   32 劉育均 2,700 583.20    33 林子洋 14,200 3,067.20 3,300  34 郭啟宏 6,100 1,317.60   34 郭啟宏 5,000 1,080   35 于光佑 10,000 2,160   35 于光佑 9,500 2,052   36 賴思妤 16,300 3,520.80 5,400  37 王昱淳 14,300 3,088.80   38 魏慈賢 10,350 2,235.60 3,450  39 高嘉蔚 3,400 734.40  4,450  39 高嘉蔚 10,000 2,160   40 鄧宇雯 17,800 3,844.80 5,900  41 廖修範 12,200 2,635.20   42 廖文寧 33,000 7,128   43 莊珮婕 16,700 3,607.20   44 王健庭 10,700 2,311.20   44 王健庭 10,000 2,160   45 傅宗泓 37,800 8,164.80   46 林士巽 14,000 3,024   47 謝宗志 18,800 4,060.80 6,250  48 盧彥志 16,200 3,499.20 5,400  49 游詔晟 11,400 2,462.40   50 劉殷甄 165,000 35,640 55,000  51 羅清陽 14,200 3,067.20   52 蔡函玲 31,000 6,696   53 呂宏振 14,500 3,132 4,800  54 黃乙右 27,000 5,832 9,000  55 呂世盟 18,800 4,060.80 6,200  56 李翊如 20,700 4,471.20   57 林苙瑀 24,300 5,248.80   58 黃冠綸 18,500 3,996   59 范瑞宏 15,000 3,240   60 蘇于侖 14,500 3,132 4,650  61 杜雨潔 18,750 4,050   62 王禾杰 10,000 2,160   63 洪靖棠 10,000 2,160   64 李奕萱 12,000 2,592 4,000  65 蘇立閎 16,800 3,628.80   66 黃孔勤 18,900 4,082.40 6,300  67 廖克墉 16,300 3,520.80   68 陳德宇 20,200 4,363.20   69 鄭承育 13,800 2,980.80   70 黃柏霖 15,200 3,283.20   71 鍾耀宗 15,800 3,412.80 5,250  72 劉宮銘 15,000 3,240 5,000  總和   1,440,715 311,194.44   應繳回 犯罪所得     147,927.60   應繳回之總犯罪所得   190,631(小數點以下捨去)  
附表七
陳俊龍犯罪所得計算(單位:新臺幣)
附表一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柏勝軒 14,100 564  3,525  2 陳希 18,600 744    3 洪璟承 13,200 528  3,300  總和   45,900 1,836   應繳回 犯罪所得     744    附表二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張鈺翎 12,000 480  3,000  2 陳一隆 10,000 400  2,500  3 吳富祥 16,400 656    3 吳富祥 15,000 600    4 鄭逸華 16,000 640    5 陳柏如 16,400 656    6 魏于瀚 14,900 596  10,100  6 魏于瀚 25,500 1,020    7 戴士訢 10,000 400  2,500  8 褚芊穎 15,600 624    9 戴仕勤 15,555 622.20  3,885  10 黃毓翔 46,000 1,840 11,500  11 吳柏彥 11,500 460    12 蔡沛宏 23,000 920    13 陳郁憲 15,688 627.52  3,922  14 林耘萱 17,500 700    15 鄭瑋澤 14,200 568  2,200  16 王仁弘 15,300 612    17 夏苡瑄 12,000 480    18 王柏閔 10,000 400  2,500  19 朱芳佑 30,600 1,224 7,650  20 王仁諭 16,600 664  4,150  21 盧彥丞 12,100 484  3,025  22 陳威利 20,200 808    23 謝駿憲 10,800 432  2,700  24 黃柏文 5,000 200  1,250  25 陳思伃 42,000 1,680 10,500  26 劉欣瑜 26,800 1,072 6,700  總和   496,643 19,865.72   應繳回 犯罪所得     7,156   應繳回之總犯罪所得   7,900  
附表八
林莛樺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附表一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柏勝軒 14,100 282  3,500  2 陳希 18,600 372    3 洪璟承 13,200 264  3,300  總和   45,900 918    應繳回 犯罪所得     372    附表二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張鈺翎 12,000 240  3,000  2 陳一隆 10,000 200  2,500  3 吳富祥 16,400 328  10,400  3 吳富祥 15,000 300    4 鄭逸華 16,000 320    5 陳柏如 16,400 328    6 魏于瀚 14,900 298    6 魏于瀚 25,500 510  10,100  7 戴士訢 10,000 200  2,500  8 褚芊穎 15,600 312    9 戴仕勤 15,555 311.10  3,900  10 黃毓翔 46,000 920  11,500  11 吳柏彥 11,500 230  3,900  12 蔡沛宏 23,000 460    13 陳郁憲 15,688 313.76    14 林耘萱 17,500 350    15 鄭瑋澤 14,200 284  4,000  16 王仁弘 15,300 306    17 夏苡瑄 12,000 240    18 王柏閔 10,000 200  2,500  19 朱芳佑 30,600 612  7,650  20 王仁諭 16,600 332  4,150  21 盧彥丞 12,100 242  3,025  22 陳威利 20,200 404    23 謝駿憲 10,800 216  2,700  24 黃柏文 5,000 100  1,250  25 陳思伃 42,000 840  10,500  26 劉欣瑜 26,800 536  6,700  總和   496,643 9,932.86   應繳回 犯罪所得     3,033.76   附表三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1 廖品龍 10,000 200  3,400  2 沈雍盛 13,600 272    3 羅詩婷 16,400 328    4 許均豪 15,400 308  5,200  5 劉寬豐 13,800 276  4,600  6 何祥瑀 13,200 264  4,400  7 劉致維 20,000 400    8 吳育安 15,500 310  5,200  9 黃渝祐 13,000 260    10 吳怡萱 14,400 288  15,000  10 吳怡萱 30,000 600    11 趙昌典 10,000 200  3,400  12 劉鎮東 12,800 256  4,300  13 王帛權 21,515 430.30  7,200  14 羅宇辰 10,000 200    14 羅宇辰 3,700 74    15 梁茹珺 26,300 526  8,800  16 吳韶軒 14,000 280  4,667  17 郭榮勝 10,000 200  4,500  17 郭榮勝 3,500 70    18 梁維哲 28,000 560  9,400  19 郭育帆 37,100 742  12,400  20 伍渝澄 12,700 254  4,300  21 胡婷鈞 16,200 324    22 林少韋 15,000 300  5,000  23 陳怡岑 16,300 326    24 鄭欣宜 19,000 380    25 陳冠齊 15,900 318    26 莊鄭河清 16,100 322  5,400  27 李其縉 13,600 272  4,600  28 呂佳樺 17,900 358    29 陳昶安 19,400 388  6,467  30 黃奕潔 41,300 826  13,767  31 王邦瑞 28,400 568  9,500  32 劉育均 10,000 200    32 劉育均 2,700 54    33 林子洋 14,200 284  3,400  34 郭啟宏 6,100 122    34 郭啟宏 5,000 100    35 于光佑 10,000 200    35 于光佑 9,500 190    36 賴思妤 16,300 326  5,500  37 王昱淳 14,300 286    38 魏慈賢 10,350 207  3,450  39 高嘉蔚 3,400 68  4,500  39 高嘉蔚 10,000 200  4,500  40 鄧宇雯 17,800 356  6,000  41 廖修範 12,200 244    42 廖文寧 33,000 660    43 莊珮婕 16,700 334    44 王健庭 10,700 214    44 王健庭 10,000 200    45 傅宗泓 37,800 756    46 林士巽 14,000 280  4,667  47 謝宗志 18,800 376  6,300  48 盧彥志 16,200 324  5,400  49 游詔晟 11,400 228  3,800  50 劉殷甄 165,000 3,300 55,000  51 羅清陽 14,200 284    52 蔡函玲 31,000 620    53 呂宏振 14,500 290  4,900  54 黃乙右 27,000 540  9,000  55 呂世盟 18,800 376  6,300  56 李翊如 20,700 414    57 林苙瑀 24,300 486  8,100  58 黃冠綸 18,500 370    59 范瑞宏 15,000 300  5,000  60 蘇于侖 14,500 290  4,700  61 杜雨潔 18,750 375    62 王禾杰 10,000 200  3,333  63 洪靖棠 10,000 200  4,000  64 李奕萱 12,000 240  4,000  65 蘇立閎 16,800 336  5,600  66 黃孔勤 18,900 378  6,300  67 廖克墉 16,300 326  8,000  68 陳德宇 20,200 404    69 鄭承育 13,800 276    70 黃柏霖 15,200 304    71 鍾耀宗 15,800 316  5,300  72 劉宮銘 15,000 300  5,000  總和   1,440,715 28,814.30   應繳回 犯罪所得     9,847   應繳回之總犯罪所得   13,252(小數點以下捨去)  
附表九
任柏憲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附表一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此部分未取得) 已履行金額 1 柏勝軒 14,100     2 陳希 18,600     3 洪璟承 13,200   3,300  總和   45,900 0   應繳回 犯罪所得  0   附表二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張鈺翎 12,000 1,200 3,000  2 陳一隆 10,000 1,000   3 吳富祥 16,400 1,640 10,400  3 吳富祥 15,000 1,500   4 鄭逸華 16,000 1,600   5 陳柏如 16,400 1,640   6 魏于瀚 14,900 1,490   6 魏于瀚 25,500 2,550 10,100  7 戴士訢 10,000 1,000 2,500  8 褚芊穎 15,600 1,560   9 戴仕勤 15,555 1,555.50 3,888  10 黃毓翔 46,000 4,600 11,500  11 吳柏彥 11,500 1,150 3,800  12 蔡沛宏 23,000 2,300   13 陳郁憲 15,688 1,568.80   14 林耘萱 17,500 1,750   15 鄭瑋澤 14,200 1,420 4,000  16 王仁弘 15,300 1,530   17 夏苡瑄 12,000 1,200   18 王柏閔 10,000 1,000 2,500  19 朱芳佑 30,600 3,060 7,650  20 王仁諭 16,600 1,660 4,150  21 盧彥丞 12,100 1,210 3,025  22 陳威利 20,200 2,020   23 謝駿憲 10,800 1,080 2,700  24 黃柏文 5,000 500 1,250  25 陳思伃 42,000 4,200 10,500  26 劉欣瑜 26,800 2,680 6,700  總和   496,643 49,664   應繳回 犯罪所得     16,168.80   附表三 告訴人  匯款金額 犯罪所得 已履行金額 1 廖品龍 10,000 2,160 3,000  2 沈雍盛 13,600 2,937.60   3 羅詩婷 16,400 3,542.40   4 許均豪 15,400 3,326.40 5,100  5 劉寬豐 13,800 2,980.80 4,600  6 何祥瑀 13,200 2,851.20 4,400  7 劉致維 20,000 4,320   8 吳育安 15,500 3,348 5,100  9 黃渝祐 13,000 2,808   10 吳怡萱 14,400 3,110.40 15,000  10 吳怡萱 30,000 6,480   11 趙昌典 10,000 2,160 3,300  12 劉鎮東 12,800 2,764.80 4,250  13 王帛權 21,515 4,647.24 7,157  14 羅宇辰 10,000 2,160   14 羅宇辰 3,700 799.20   15 梁茹珺 26,300 5,680.80 8,750  16 吳韶軒 14,000 3,024 4,667  17 郭榮勝 10,000 2,160 4,500  17 郭榮勝 3,500 756   18 梁維哲 28,000 6,048 9,300  19 郭育帆 37,100 8,013.60 12,350  20 伍渝澄 12,700 2,743.20 4,200  21 胡婷鈞 16,200 3,499.20   22 林少韋 15,000 3,240 5,000  23 陳怡岑 16,300 3,520.80   24 鄭欣宜 19,000 4,104   25 陳冠齊 15,900 3,434.40   26 莊鄭河清 16,100 3,477.60 5,300  27 李其縉 13,600 2,937.60 4,500  28 呂佳樺 17,900 3,866.40   29 陳昶安 19,400 4,190.40 6,467  30 黃奕潔 41,300 8,920.80 13,767  31 王邦瑞 28,400 6,134.40 9,450  32 劉育均 10,000 2,160   32 劉育均 2,700 583.20   33 林子洋 14,200 3,067.20 3,300  34 郭啟宏 6,100 1,317.60   34 郭啟宏 5,000 1,080   35 于光佑 10,000 2,160   35 于光佑 9,500 2,052   36 賴思妤 16,300 3,520.80 5,400  37 王昱淳 14,300 3,088.80   38 魏慈賢 10,350 2,235.60 3,450  39 高嘉蔚 3,400 734.40 4,450  39 高嘉蔚 10,000 2,160   40 鄧宇雯 17,800 3,844.80 5,900  41 廖修範 12,200 2,635.20   42 廖文寧 33,000 7,128   43 莊珮婕 16,700 3,607.20   44 王健庭 10,700 2,311.20   44 王健庭 10,000 2,160   45 傅宗泓 37,800 8,164.80   46 林士巽 14,000 3,024 4,667  47 謝宗志 18,800 4,060.80 6,250  48 盧彥志 16,200 3,499.20 5,400  49 游詔晟 11,400 2,462.40   50 劉殷甄 165,000 35,640 55,000  51 羅清陽 14,200 3,067.20   52 蔡函玲 31,000 6,696   53 呂宏振 14,500 3,132 4,800  54 黃乙右 27,000 5,832 9,000  55 呂世盟 18,800 4,060.80 6,267  56 李翊如 20,700 4,471.20   57 林苙瑀 24,300 5,248.80   58 黃冠綸 18,500 3,996   59 范瑞宏 15,000 3,240   60 蘇于侖 14,500 3,132 4,650  61 杜雨潔 18,750 4,050   62 王禾杰 10,000 2,160   63 洪靖棠 10,000 2,160 4,000  64 李奕萱 12,000 2,592 4,000  65 蘇立閎 16,800 3,628.80 5,600  66 黃孔勤 18,900 4,082.40 6,300  67 廖克墉 16,300 3,520.80   68 陳德宇 20,200 4,363.20 6,734  69 鄭承育 13,800 2,980.80   70 黃柏霖 15,200 3,283.20   71 鍾耀宗 15,800 3,412.80 5,250  72 劉宮銘 15,000 3,240 5,000  總和   1,440,715 311,194   應繳回 犯罪所得     118,616.40   應繳回之總犯罪所得   134,785(小數點以下捨去)  
附表十(陳諺臻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論罪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5所示 陳諺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陳諺臻犯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3 如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6、附表三編號2至72所示 陳諺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共捌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 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陳諺臻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5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陳諺臻犯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附表十一(陳俊龍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論罪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陳俊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15所示 陳俊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附表二編號16至編號26所示 陳俊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 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陳俊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十二(林莛樺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論罪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5所示 林莛樺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林莛樺犯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3 如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6、附表三編號2至72所示 林莛樺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共捌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 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林莛樺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林莛樺犯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附表十三(任柏憲部分)
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論罪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5所示 任柏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任柏憲犯操縱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3 如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6、附表三編號2至72所示 任柏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共捌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任柏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任柏憲犯發起犯罪組織而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3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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