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金訴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金訴字第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吳憲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常照倫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 被告
- 庚○○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 被告
- 辛○○
- 被告
- 丙○○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富慶律師
- 被告
- 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寅○○
- 被告
- 子○○
- 選任辯護人
- 張績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一六00七號、第一七九九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二
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九七號、第一四六五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己○○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編號三三至五七五、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四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三(編號八至二六除外)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壹張(戶名為葉千綜、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沒收。又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偽造之「戊○○」國民身分證壹張、偽造之「戊○○」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偽造之「戊○○」機車駕駛執照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編號三三至五七五、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四、如附表三(編號八至二六除外)所示之之物、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壹張(戶名為葉千綜、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扣案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物、扣案偽造之「戊○○」國民身分證壹張、偽造之「戊○○」汽車駕駛執照壹張、偽造之「戊○○」機車駕駛執照壹張,均沒收。
庚○○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辛○○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丑○○、子○○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己○○前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送監執行後,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應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始保護管束期滿(本件未構成累犯);庚○○則曾於八十七年、九十年間,因各犯常業詐欺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三月,並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同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假釋出監,刑期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而以已執行論。己○○、庚○○、辛○○、丙○○、丑○○、子○○(下稱己○○等六人)均明知己○○向不特定人所蒐集(以收購、租用之方式為之)之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資料(下稱帳戶資料)及電話門號(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含晶片卡)出售予他人使用,係提供予不法犯罪集團用以犯常業詐欺犯罪所用,竟各基於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犯常業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容認該詐欺集團使用其出售之帳戶,以遂行詐騙他人財物為常業之犯行,己○○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止,先由其同居人丙○○出面承租之臺中市○區○○路四五巷十五號五樓,供作經營買賣帳戶資料及電話門號處所,並由己○○負責綜理蒐集帳戶各項事宜,並出資刊登廣告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臺灣日報、自由時報等各大報,以招攬欲出售金融機構帳戶不特定之人,並以每本銀行帳戶資料新臺幣(下同)三、四千元、每本郵局帳戶資料六至八千元不等之代價取得帳戶資料,帳戶資料所有人並交付相關身分文件影本予己○○資以保證於約定期間內不辦理掛失停用帳戶,待蒐集得帳戶資料後,再以每本銀行帳戶資料五、六千元、每本郵局帳戶資料八千至一萬元不等之代價轉售予詐欺集團牟利,以經營帳戶資料、人頭電話之買賣業務。隨後以每月二萬元之代價陸續僱用庚○○、辛○○、丑○○、江裕榮、張緯倫(上二人現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子○○等人負責處理買賣帳戶資料之事宜,其中辛○○自九十三年四月底、丙○○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均在上址負責接聽前來買賣帳戶資料者之電話,並代為做成紀錄轉知己○○,辛○○另負責煮飯、打掃等工作,庚○○則自九十三年五月間起,負責臺中地區之業務,除代為將款項匯給報社,並依己○○指示郵寄及蒐集帳戶資料,丑○○則自九十三年三月中旬起至同年六月二十九日止,負責臺中地區之業務,且依己○○指示,代為接洽客戶及蒐集、寄送及前往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領取帳戶資料,子○○則自九十三年八月初起,依己○○指示,負責臺北、桃園地區之業務,且代為蒐集、寄送帳戶資料至臺中,再通知己○○另指示他人前往領取帳戶資料。迄至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止,己○○接續以蒐集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前一、二週內、在上揭地址,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資料,指示所僱用之人以郵寄之方式分批轉賣予「安董」、「達哥」等人組成之不法犯罪集團成員(均係成年人)以犯常業詐欺罪使用(其中丙○○參與販賣帳戶資料之部分與己○○同,辛○○、庚○○參與販賣之帳戶資料部分為如附表一編號九四至一六一所示、丑○○參與販賣之帳戶資料部分為如附表一編號二六至一00所示、子○○參與販賣之帳戶資料為如附表一編號一0一至一六一所示,均採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另己○○於上揭時間內,復向呂佳龍(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其他不詳細姓名之成年人以每個門號一千元至二千元之代價購買其等所申請之市內電話、如附表二編號三三所示及附表四編號一一八至一四0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再以市內電話加掛0八0,附掛有線電話轉接至行動電話為一組之方式,計有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碼,接續以每組加掛0八0門號二萬二千至二萬五千元、每個行動電話門號二千五百元等代價賣予該詐欺集團使用。而該不法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由己○○所出賣之前揭金融機構帳戶資料、電話門號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由該詐欺集團中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自九十三年三月初某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四日止,利用己○○所出售之上揭電話門號,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嚴雅琴等人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其等指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中,以此方式牟利,共計各向附表一所示之嚴雅琴等人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均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詳細之被害人、詐騙日期、方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五巷十五號五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己○○所有供犯幫助常業詐欺所用之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編號三三至五七五、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四所示之物,另為警在子○○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二七九號五樓之二住處扣得己○○所有供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八至二六除外)所示之物。
二、己○○另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小張」之成年男子(下稱「小陳」、「小張」)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八月間某日起,先由己○○租賃臺中市○○路一八三之二號房屋,並委由不知情之廣告業者刊登不實之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以招攬不特定人前來申辦貸款,且俟機詐騙錢財,復與乙○○(已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以每月二萬元之代價僱用乙○○,並由乙○○負責代為提領所詐得之款項。適有甲○○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見己○○在報紙上所刊登之廣告,便撥打廣告上所載之電話與自稱花旗銀行經理之「小張」洽談,「小張」並向甲○○佯稱可代為申請信用貸款,惟需先匯入手續費六千六百元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三時十六分許,在臺中市○○路花旗銀行以電匯之方式將該六千六百元之款項匯入由「小張」指定之葉千綜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下稱系爭帳戶),再由己○○指示乙○○持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金融機構之提款機提款。己○○再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小文」之成年女子(下稱「小張」、「小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至同年五月間止,由己○○委由不知情之廣告業者刊登不實之代辦銀行貸款之廣告,以招攬不特定人前來申辦貸款,且俟機詐騙錢財,己○○並向來電貸款者佯稱係銀行之「林主任」、「林襄理」或「林副總」,「小張」則佯稱係銀行行員。適有癸○○於同年六月底,見己○○在報紙上所刊登之廣告,便撥打廣告上所載之電話與自稱「林主任」之人洽談,「林主任」並向癸○○佯稱需先提供資料做聯合徵信,隔日,即有一位自稱「劉經理」之人告知其已合乎貸款條件,但須先繳交一萬六千八百元之信用保險費,並指示需將款項匯入指定「郭台生」在不詳金融機構所開立之不詳帳戶中,致癸○○陷於錯誤(起訴書贅載陳柏翔),於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與中清路口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以匯款轉帳之方式將該一萬六千八百元之款項匯入由「劉經理」指定之上揭「郭台生」之帳戶中。嗣甲○○、癸○○發現有異,欲向「小張」、「林主任」查詢貸款事宜未果,始知受騙,並經警循線在臺中市○○街與華信街口查獲乙○○,且扣得「小陳」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系爭帳戶金融卡一張。
三、己○○另與丁○○、戊○○、壬○○(上揭三人均已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六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止,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五巷十五號五樓,共同經營地下錢莊貸款業務,其方式為:由己○○出資並記錄帳目,壬○○、丁○○、戊○○則負責接洽客戶,並辦理放款、收取利息及催討利息等工作,己○○並先以「廖先生」名義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廣告代辦業者顏淑貞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等各大報之分類廣告上,以「黃太太」、「劉太太」、「林小姐」、「黃小姐」之名義,刊登「證件借款、息低、保密、來電就借」、「小額借款、免押保、來就借」等借款廣告,並以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供急迫需借款之人以支付顯不相當利息之方式借款,其利息計算方式為每借款一萬元,以十天為一期,每期利息一千元至二千元(即年利率百分之三百六十至百分之七百二十)不等。適有需錢孔急之如附表五所示之人,見上開報紙廣告後,乃依廣告上之行動電話向己○○等人借款,並先後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與丁○○、壬○○、戊○○等人聯繫,且相約於臺中市區各地,由丁○○、壬○○、戊○○貸予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如附表五所示之借款金額,且丁○○、壬○○、戊○○等人除收取相關證件及手續費外,另由如附表五所示之人簽立相當金額之本票作為債權擔保,並向前來借款之如附表五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五所示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之為常業(詳細之借款時間、金額、收取之重利、利率、借款人供擔保之物均如附表五所載)。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五巷十五號五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壬○○所有供經營前開貸放金錢業務所用之行動電話機五具(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丁○○所有供經營前開貸放金錢業務所用之行動電話機一具(門號為0000000000號)、戊○○所有供經營前開貸放金錢業務所用之行動電話機二具(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扣得己○○所有供經營前開貸放金錢業務所用之如附表五之一編號一至五及編號九所示之物。
四、另己○○因他案通緝中,為避免遭警查獲而擬以偽造之身分證件以掩飾身分,竟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偽造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駛執照等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在臺中市某處,先由戊○○(已另行審結)將其年籍及戶籍資料告知己○○後,旋由己○○在臺中市○○路某處,將其本人之照片、戊○○年籍等資料及三萬元代價交付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供偽造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所用,而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旋在不詳時、地偽造載明「戊○○」之年籍、父母及住遷資料等(其上所載補發日期為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並於正面偽造「內政部印」之公印文一枚、於背面偽造「臺中縣政府」之印文(鋼印)一枚及偽造載明「戊○○」之年籍及住址資料等,並於正面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之印文(鋼印)各一枚,而偽造「戊○○」汽、機車駕駛執照各一張(其上所載發照日期各為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此方式偽造「戊○○」之國民身分證一張及汽、機車駕駛執照各一張,並在偽造完成上揭證件後,即將上揭證件交付己○○,均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戊○○及戶籍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交通監理機關對於汽、機車駕駛人核發駕照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五巷十五號五樓為警查獲,並扣得己○○所有之偽造之「戊○○」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駛執照各一張。
五、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上揭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等六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顏淑貞、黃彬豪、江裕榮、呂佳龍、許呈旭、胡怡祥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並經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嚴雅琴等人於警詢時就遭屬詐騙集團之成年男子等人為詐欺取財之情節證述綦詳,復有證人呂佳龍所申請設立之0八0電話資料表、服務租用/異動申請書、轉接計畫、電話清單在卷可稽,且有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編號三三至五七五、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四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三(編號八至二六除外)及附表四所示之物足資佐證;而被告己○○上揭如事實欄二至四所示之詐欺取財、常業重利、偽造公印文、「戊○○」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駛執照等犯罪事實,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戊○○、丁○○、壬○○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在卷,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甲○○、癸○○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黃立杰、塗瑞隆、鄭亦浚、鍾淑玲、于志傑、李政曀、鄒政宏、林坤慶、吳玉鈴、施秀兒、鄭浩成、林義隆、黃慶旗、林麗華、陳嘉慧、江郁芳、林惠玲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報紙分類廣告、彰化縣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彰警鑑字第0九四00二八二0六號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且有扣案系爭帳戶提款卡一張、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表一份、扣案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洪文得等人之收款袋、本票、國民身分證、駕照、全民健康保險卡等物(詳附表五所示)、扣案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共八具(門號為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冊、空白本票等物(詳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及扣案之偽造「戊○○」之國民身分證一張及汽、機車駕駛執照各一張可資佐證。雖被告己○○等六人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渠等所為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應僅構成幫助詐欺之連續犯,而不構成幫助常業詐欺;另被告己○○辯稱所為如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亦僅構成重利罪而非常業重利罪云云。然查:
(一)按刑法上之故意,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括犯罪客體、行為、結果等均有具體確定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確定故意,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無具體確定認識,然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則為不確定故意。又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再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罪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參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目前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易言之,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以假貸款真詐財或是冒稱被害人之友人需錢孔急等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以逃避追查,則被告己○○等六人均係成年且有智識之人,對此亦應知之甚詳,自難諉稱不知,故被告己○○等六人對於蒐購上揭帳戶資料、電話門號後,再由己○○出售予不法之詐騙集團,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等本意。是以,被告己○○等六人猶仍出售其等所蒐集之上揭帳戶資料、電話門號予不法詐騙集團使用,當堪認被告己○○等六人亦有容任或允許該不法詐騙集團將被告己○○等六人所蒐集之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己○○等六人顯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二)又該向被告己○○等六人收購帳戶資料之不法犯罪集團既屬有組織之詐騙集團,且向己○○收購帳戶資料之數量極為龐大,渠等均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被害人,且被害人數甚多,顯見渠等彼此間分工完整,具有相當之組織規模,犯罪時間亦長達數月之久,期間反覆多次實施如前所示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詐欺犯罪,所得菲薄,其等恃此營生之意甚明,顯係以詐欺為常業無誤。而本件被告己○○係負責負責綜理蒐集帳戶資料各項事宜,並出資刊登廣告於各大報,以招攬欲出售金融機構帳戶不特定之人,待蒐集得帳戶資料及電話號碼後,再轉售予詐欺集團牟利,被告庚○○、辛○○、丑○○、子○○等人則均受僱於被告己○○,依被告己○○之指示,負責處理買賣帳戶資料之事宜,另被告丙○○當時與被告己○○係男女朋友關係,並出面代為承租上揭處所供被告己○○經營帳戶資料買賣業務,且代為接聽前來買賣帳戶資料者之電話,並做成記錄轉知己○○,是被告己○○等六人對於被告己○○向不特定之大眾收購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電話號碼後出售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遂行其財產犯罪之犯行,應均有所預見,足認被告己○○等六人顯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前開常業詐欺犯罪,亦即渠等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前開說明,均應為常業詐欺之幫助犯無疑,是被告己○○等六人辯稱其上揭所為,僅係犯幫助連續詐欺罪云云,應無足取。
(三)再按刑法上之普通重利罪與常業重利罪,除有無恃以維生之別外,前者以行為人乘他人輕率、急迫、無經驗、貸與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後者以行為人明知社會上有因輕率、急迫、無經驗而舉債之人,預設苛刻重利之條件,一俟不特定之人告貸,即藉以牟利營生足以當之,在一般情形,前者先有特定之被害人,且有可乘之機,後者先無特定之人,而係以概括的對不特定人為之,即得以一般之人為對象而成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0二七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己○○與同案被告丁○○、壬○○、戊○○既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招攬他人向其等借款,其被害人亦屬眾多,已如前述,則被告己○○、同案被告丁○○、壬○○、戊○○等人所為之重利行為顯係對不特定人為之,而其等亦藉以為賺錢營生,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已如前述,足認本件被告己○○、同案被告丁○○、壬○○、戊○○之重利行為已合於常業之要件,渠等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無疑,被告己○○辯稱其所為如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應僅成立普通重利罪云云,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己○○等六人上揭所辯,不足採信,足徵被告己○○等六人上揭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等六人上揭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被告己○○與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不詳時、地共同偽造上揭「戊○○」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駛執照各一張之犯行,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戊○○及戶籍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交通監理機關對於汽、機車駕駛人核發駕照之正確性。又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六九三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足認公印文乃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職章,本件前開偽造之「內政部印」係屬公印文,而前揭偽造之「臺中縣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字樣之鋼印文係各印記於照片附貼於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駛執照之騎縫處,以作防偽辨真之用,並非用以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應屬普通印文。次查偽造公印文,刑法第二百十八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文,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二百十八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二號意旨、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七三八三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如其具有公文書之性質,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尚無適用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而論以偽造公文書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八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己○○所為如事實一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為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核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為如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所為如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另核被告庚○○、辛○○、丙○○、丑○○、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己○○偽造「臺中縣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之印文後用以偽造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駛執照,其偽造上揭印文之行為,分別係偽造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駛執照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起訴書固就被告己○○就上揭如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部分,僅論及被告己○○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然此部分之犯行,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同案被告戊○○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此部分公訴人既已當庭更正起訴法條,則本院自無再就被告己○○此部分犯行所犯之法條再予以變更,併此指明。又按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殺人,要亦各負幫助殺人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七九三號判例參照)。而幫助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並無「共同幫助」之情,蓋幫助一人為幫助,幫助二人、三人仍為幫助,因此本件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被告己○○等六人應僅論以幫助常業詐欺取財即可,而不應論以共同幫助常業詐欺取財,是公訴人認被告己○○等六人係成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亦有未洽。被告己○○與同案被告乙○○、「小陳」、「小張」就上揭詐欺證人甲○○部分之犯行間、被告己○○與「小張」、「小文」就上揭詐欺證人癸○○部分之犯行間、被告己○○與同案被告丁○○、壬○○、戊○○芳就上揭常業重利之犯行間、被告己○○與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就上揭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己○○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等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論處。被告己○○上揭先後所為二次詐欺取財犯行間,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係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而在同法第三百四十條已有加重之明文,當然有連續性,即應適用該條處斷,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被告己○○等六人所為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既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犯常業詐欺罪,而共同正犯之詐欺集團成員,其多次行為,既應僅被論以實質上一罪之常業詐欺取財犯,並不能認以連續犯再予加重其刑,則就本案而言,幫助犯之多次行為係對於同一犯罪所實施之多次接續行為,應認被告己○○等六人所為上揭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係成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接續犯(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是公訴人認被告己○○等六人此部分所為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係屬連續犯,尚有未洽。又被告己○○所犯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常業重利罪及偽造公印文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己○○、丙○○、丑○○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四九、六六、七二、七五、七七、七八、八五、八七、八
八、九二、九四至九六、一00、一四二所示、未就被告庚○○、辛○○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九四至九六、一00、一四二所示、就被告子○○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二所示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犯行起訴,惟渠等此部分幫助常業詐欺取財部分,與前揭經起訴判處有罪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庚○○曾於八十七年、九十年間,因各犯常業詐欺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三月,並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同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假釋出監,刑期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而以已執行論,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己○○等六人上揭所為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均係以幫助詐欺集團犯罪意思而參與,此部分犯罪屬幫助犯,各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被告庚○○部分,並應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己○○等六人為貪圖小利,恣意提供所蒐集之帳戶資料、電話號碼詐騙集團非法使用,非但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導致犯罪偵查困難,其行為殊屬不該,經渠等出售之帳戶資料及所詐騙之被害人數量甚夥,所得贓款數目甚鉅,所為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且使被害人產生對社會的不信任感,危害社會秩序甚鉅,且可能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惡性非輕,再審酌被告己○○係居於主導地位,被告辛○○、丑○○、子○○、庚○○係受僱於被告己○○,被告丙○○並未領取任何報酬,且被告庚○○、丑○○、子○○係負責收取帳戶資料之工作,被告辛○○偶會代為收取帳戶資料,主要負責打掃、煮飯之工作,被告丙○○僅負責代為記錄聯絡電話、買賣帳戶資料事宜;另被告己○○復值青壯之年,竟不循正途得利,反利用他人急迫之際而牟取厚利,貸放重利之對象非多,已獲取之厚利亦非屬鉅額,但收取之重利高於法定利率甚多,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復為圖小利,即以人頭帳戶詐騙他人,且僅為掩飾身分,即偽造上揭證件,行為亦均值非難及被告己○○等六人犯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已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己○○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檢察官雖具體請求本院對被告己○○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六年、對被告庚○○、辛○○就上揭幫助常業詐欺罪各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就被告丙○○、丑○○、子○○就上揭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各量處有期徒刑二年,然本院審酌上情,認應科處被告己○○等六人各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併予指明。末查,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僅參與接聽、記錄電話,惡性非鉅,且犯後已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三、附表二之四、附表三(編號八至二六除外)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己○○所有,供其犯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扣案之系爭帳戶金融卡一張,係屬共同正犯「小陳」所有供犯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物,係屬被告己○○或共同被告丁○○、壬○○、戊○○所有供渠等犯常業重利罪所用之物(詳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另扣案附表二之二編號三三至五七五所示之物、偽造之「戊○○」國民身分證一張、偽造之「戊○○」汽車駕駛執照一張、偽造之「戊○○」機車駕駛執照一張,則係被告己○○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業據被告己○○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各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之二編號一至三二、附表三編號二五、二六所示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汽車駕照、保險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等物(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二、附表三編號二五、二六所示),並非被告己○○所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均有不合,爰不諭知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八至二四所示之本票,係被告己○○蒐集帳戶資料時所持有供擔保帳戶資料不被掛失之本票,屬被告己○○之債權憑證,又被告己○○、同案被告丁○○、壬○○、戊○○因貸放重利所持有之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洪文得等人所簽發之本票(均詳如附表五所示),為被告己○○、同案被告丁○○、壬○○、戊○○貸款予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之債權憑證,被告己○○等人雖有收取重利之行為,但仍有借款之事實,倘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等未清償借得款項,被告己○○、同案被告丁○○、壬○○、戊○○亦可持上開本票提出民事求償,是上開票據既僅為借款之擔保,亦非屬必要沒收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現金二萬八千元,雖係屬共同被告乙○○因犯罪所得之物,然因無證據證明係屬被告己○○或其他共同正犯所有之物,亦不另宣告沒收;另扣案偽造之「戊○○」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上偽造「內政部印」之公印文及「臺中縣政府」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之印文(上二者均為鋼印文),因附隨於該國民身分證及汽、機車駕照上,自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七七0號判例參照),均併予指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等六人所為上揭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蒐集他人帳戶資料及電話號碼後,再出售予詐欺集團供作詐騙他人使用之犯行,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常業洗錢罪嫌。經查:
(一)按洗錢行為係指行為人為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或行為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洗錢防制法第二條固有明定。但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詳見該法第三條)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該法之制定背景(參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五卷第四十三期院會紀錄第六六頁至第七八頁),主要係針對預防鉅額贓款,經由洗錢行為轉變為合法來源,造成資金流向之中斷,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不法前行為之犯罪行為人。足見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此觀該法第一條已明定:「為防制洗錢,追查犯罪,特制定本法」,而對不法之前行為其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各行為之構成要件加以保護,自非該法之立法目的甚明。又該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六三九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二三號判決可資參照)。亦即所謂洗錢,無論係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均為行為人於完成犯罪行為後,為利用或確保此一前行為之不法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為之另一行為,應屬一種處分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處分贓物之行為),此觀諸同條第二款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贓物之犯罪行為,亦同列為洗錢行為甚明。就行為人而言,此種處分贓物行為,原係不罰之後行為之一種;而所謂不罰之後行為,係行為人於完成其犯罪後,對於其所侵害法益之另一次侵害,不另構成犯罪之情形。即前行為與後行為間並無行為發展之階段關係,僅處罰前行為即已兼及後行為者,該後行為即為前行為所吸收,不再視其為獨立之犯罪,例如將竊盜或搶奪取得之財物據為己有或出賣等行為,不能再論以侵占罪等。亦即洗錢行為(自己洗錢),係指行為人完成犯罪行為後,對於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另為掩飾或隱匿等行為,該行為在刑罰體系上原係不罰之後行為,然因特殊社會防衛之需要(參照該法第一條),始予以刑罰化;若行為本身即係該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重大犯罪之取得財物之犯罪方法或手段,此等行為即為該條所稱重大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並非行為人因為該條所稱重大犯罪行為並取得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後,所另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自難遽認係洗錢行為。同理,為他人洗錢亦指於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後,所另為之掩飾或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等行為至明。
(二)本件,被告己○○等六人向不特定人蒐集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供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後之匯款所用等情,業如前述,可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帳戶內,即為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犯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中之「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本為常業詐欺取財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並非另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且各該被害人就其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戶名、帳號,均知之甚詳,並未產生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效果,偵查機關隨時均能發現該帳戶係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人供被害人匯款之用,惟一能掩飾或隱匿者,乃「誰是犯罪行為人」,實難認與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之洗錢行為相符,已難認被告己○○等六人上揭所為之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係涉犯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常業洗錢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有何供人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之事證,而據以推論被告己○○等六人就此部分確有公訴人所指常業洗錢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成罪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之事實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末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遽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換言之,在「法律判斷」上,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另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公訴人起訴時雖另認被告己○○等六人所為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至二0(編號十二除外)所示之犯行,亦成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然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被告己○○經營上揭買賣帳戶資料及電話門號之時間即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之前,難認此部分之常業詐欺取財犯行所使用之帳戶資料係由被告己○○等六人所提供,是此部分犯行應與被告己○○等六人無關。另檢察官所起訴之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八至十一、十三至二0所示之犯行,或因無詳細之匯款帳號或因匯款時間不能確定,且縱有匯款帳戶名稱,亦與卷內所扣得被告己○○所出售之帳戶資料不符,是依現存證據,尚無法認定此部分係被告己○○等六人所出售之帳戶資料,且係供上揭詐欺集團作為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使用,就此部分自難遽論被告己○○等六人亦涉有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成罪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之事實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九七號、第一四六五七號),即被告己○○、丑○○上揭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四九、六六、七二、七五、七八、八五、八七、八八、九二、九四、九五、九六所示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因與檢察官起訴經判處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檢察官另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九七號、第一四六五七號及第九0四四號),即被告己○○另於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十二所示之時間、被告丑○○另於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一至四六所示之時間,各蒐集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十二及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一至四六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出售予上揭詐欺集團,致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十二所示之被害人廖錦堂因遭恐嚇而交付財物及如附表編號二一至四六所示之被害人吳章光等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十二及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一至四六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等事實,因認被告己○○、丑○○所為該二部分犯行亦另各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幫助恐嚇取財罪嫌及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十二所示之被害人廖錦堂雖有就其被恐嚇取財之事實陳稱在卷,然被告己○○雖坦認所出售之帳戶資料係供詐欺集團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用,然堅詞否認有何幫助恐嚇取財之犯行,況亦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係同時利用該帳戶犯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罪,是縱該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十二所示之帳戶資料係由被告己○○所出售,亦難據此即認定被告己○○係以一出售該帳戶之行為,以供該詐欺集團同時犯恐嚇取財及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使用,是被告己○○出售該帳戶之行為後,縱該帳戶事後供作他人犯恐嚇取財及常業詐欺取財使用,亦難認該二罪之犯罪時間係同時為之,是被告己○○此部分犯行縱另涉有幫助恐嚇取財犯行,亦與前揭經起訴判處有罪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之犯罪事實間無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另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一至四六所示之被害人吳章光等人雖有就其被詐欺取財之情形詳細指述,惟並未提出經指示而供詐欺取財匯款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復無法明確指認實施詐欺之人究係何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丑○○有蒐集該部分帳戶資料之行為,自難僅以有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二一至四六所示之被害人吳章光等人之指述,即認定被告丑○○此部分亦犯有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綜上,上揭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告己○○幫助恐嚇取財、被告丑○○幫助常業詐欺取財部分,既與前揭經起訴或判處有罪之犯罪事實間無想像競合或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則上開移送併案審理意旨所指之被告己○○、丑○○幫助恐嚇取財及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而應退回移送併辦單位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日期│詐騙金額 │匯入金融機構及帳號 │詐騙方式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 │1 │嚴雅琴 │年3月│九萬九千九百│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財政部「周│93偵320卷二, │ │ │ │初某時 │八十三元 │板橋後埔郵局 │科長」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P46 │ │ │ │ │ │00000000000000 │融卡遭冒盜及盜領,要被害人至提款機│警卷三,P135 │ │ │ │ ├──────┼──────────┤操作鎖住密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無單據 │ │ │ │ │一百零五萬七│戶名不詳 │款六次後,始知受騙 │ │ │ │ │ │千三百二十九│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元 │桃園南崁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王逸人 │ │ │ │ │ │ │ │上海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戶名不詳 │ │ │ │ │ │ │ │復華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龔紋儀 │ │ │ │ │ │ │ │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重陽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2 │歐陽佩君│⒊⒊ │五萬四千三百│張俊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郵政總局人│檢補㈠,P55 │ │ │ │時許 │七十一元 │台新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員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有掛號│ │ │ │ │ │ │00000000000000 │信件未領已退回中央健保局,要被害人│ │ │ │ │ │ │ │撥打0000000000向中央健保│ │ │ │ │ │ │ │局詢問,對方告知有一筆稅款要退,要│ │ │ │ │ │ │ │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操作,被害人即依指│ │ │ │ │ │ │ │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3 │簡麗香 │⒊⒋ │八萬元 │范鳳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謊稱│檢補㈠,P11 │ │ │ │時許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係被害人之姪女,因車禍需要用錢,被│ │ │ │ │ │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害人即依指示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二十萬元 │林耀宗 │ │ │ │ │ │ │ │第一銀行東門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4 │黃沈春滿│⒊⒋ │四萬元 │尤芳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三,P157 │ │ │ │時許 │ │玉山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受其綁架,要被害人匯│ │ │ │ │ │ │0000000000000000 │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 │ │ │ │ ├──────┼──────────┤始知受騙 │ │ │ │ │ │一萬元 │戶名不詳 │ │ │ │ │ │ │ │臺北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5 │陳斐如 │⒊⒋ │三萬元 │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320卷二, │ │ │ │ │ │中興商業銀行 │謊稱係其友人並稱急需用錢要向被害人│P132 │ │ │ │ │ │000000000000000 │借款 │書面陳述 │ │ │ │ ├──────┼──────────┤ │ │ │ │ │ │二萬元 │尤芳生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 │ │ │ │二萬元 │0000000000000000 │ │ │ ├──┼────┼────┼──────┼──────────┼─────────────────┼───────┤ │6 │李承鴻 │⒊⒌ │二千元 │謝成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2004 台│檢補㈠,P90 │ │ │ │時許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灣水果店」之成年人於網路遊戲「天堂│ │ │ │ │ │ │桃園分行 │」中謊稱可出售網路虛擬貨幣,被害人│ │ │ │ │ │ │00000000000 │於取得電話與之聯絡,並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7 │洪怡芳 │⒊⒌ │一萬元 │邱崇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320卷二,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謊稱被害人之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P46 │ │ │ │ │ │0000000000000000 │手中,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 │ │ │ │ ├──────┼──────────┤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二萬九千九百│劉慧茹 │ │ │ │ │ │ │八十九元 │中國農民銀行桃園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一萬五千一百│ │ │ │ │ │ │ │二十三元 │ │ │ │ ├──┼────┼────┼──────┼──────────┼─────────────────┼───────┤ │8 │羅烈堯 │⒊⒍ │八萬元 │謝成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85 │ │ │ │時許 │ │桃園龜山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兒子在其手中,要被害人│ │ │ │ │ │ │00000000000000 │匯款,否則要對其子不利,被害人即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9 │林秋香 │⒊⒏ │三萬元 │劉慧茹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132 │ │ │ │時許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兒子在其手上,要被害人│ │ │ │ │ │九千九百九十│桃園分行 │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 │ │ │ │ │三元 │00000000000 │,始知受騙 │ │ ├──┼────┼────┼──────┼──────────┼─────────────────┼───────┤ │ │湯美娟 │⒊⒏ │三萬元 │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雅惠」│檢補㈠,P72 │ │ │ │時許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成年女子以電話謊稱係被害人之表妹│起訴書匯款金額│ │ │ │ │二萬七千五百│00000000000000 │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有誤載 │ │ │ │ │四十五元 │ │款十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四千九百零九│林志明 │ │ │ │ │ │ │元 │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六萬五千一百│張俊宏 │ │ │ │ │ │ │一十七元 │萬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二萬九千六百│吳名家 │ │ │ │ │ │ │元 │秀水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八萬九千九百│謝成功 │ │ │ │ │ │ │九十九元 │萬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八萬一千零十│ │ │ │ │ │ │ │元 │ │ │ │ │ │ │ ├──────┼──────────┤ │ │ │ │ │ │二萬二千六百│戶名不詳 │ │ │ │ │ │ │九十四元 │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二萬二千六百│ │ │ │ │ │ │ │七十七元 │ │ │ │ │ │ │ ├──────┤ │ │ │ │ │ │ │九萬三千三百│ │ │ │ │ │ │ │三十三元 │ │ │ │ ├──┼────┼────┼──────┼──────────┼─────────────────┼───────┤ │ │李英娜 │⒊⒐ │五萬四千元 │劉慧蓮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以電│警卷二,P113 │ │ │ │時許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話謊稱係被害人之舅媽,表示被地下錢│單據不清 │ │ │ │ │ │桃園分行 │莊逼債要借錢,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匯款│ │ │ │ │ │ │00000000000000 │,被害人於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蔡淑敏 │⒊⒐ │八萬元 │胡明文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320卷二, │ │ │ │ │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P46,49 │ │ │ │ │ │00000000000000 │中,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賴麗君 │⒊⒐ │五萬六千元 │劉慧茹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320卷二, │ │ │ ├────┼──────┤桃園永安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P105 │ │ │ │⒊⒑ │五萬元 │0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書面陳述 │ │ │ ├────┼──────┼──────────┤作匯款十四次後,始知受騙 │ │ │ │ │⒊⒑ │三十六萬元 │陳文川 │ │ │ │ │ ├────┼──────┤桃園福林郵局 │ │ │ │ │ │⒊⒒ │四十萬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二十萬一千元│ │ │ │ │ │ │ ├──────┤ │ │ │ │ │ │ │九十萬元 │ │ │ │ │ │ ├────┼──────┤ │ │ │ │ │ │⒊⒙ │五十萬元 │ │ │ │ │ │ ├────┼──────┼──────────┤ │ │ │ │ │⒊⒓ │五十萬元 │龔紋儀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桃園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⒊⒗ │一百八十萬元│劉人傑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⒊⒙ │一百萬元 │台中民權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⒊⒗ │九十萬元 │陳良玉 │ │ │ │ │ │ │ │豐原中正路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⒊⒗ │九十萬元 │歐峻銘 │ │ │ │ │ │ │ │臺中南和路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⒊⒙ │一百三十萬元│林宜民 │ │ │ │ │ │ │ │臺中大全街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⒊ │二十五萬元 │倪永宏 │ │ │ │ │ │ │ │臺南東門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賴淑娟 │⒊⒑ │八萬元 │謝成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檢補㈠,P229 │ │ │ │時許 │ │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話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其借款未還,現人│ │ │ │ │ │ │0000000000000 │在其手中,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 │ │ │ │ │ │ │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黃素清 │⒊⒒ │八萬元 │劉慧茹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檢補㈠,P237 │ │ │ │時許 ├──────┤慶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話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其借款未還,現遭│ │ │ │ │ │五萬八千元 │00000000000000 │人抓走,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 │ │ │ │ │ │ │依指示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劉碧珠 │⒊⒒ │八萬元 │陳文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260 │ │ │ │時許 ├──────┤慶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其借款未還,現人在│ │ │ │ │ │八萬八千元 │00000000000000 │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 │ │ │ │ │ │ │即依指示前往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張玉彩 │⒊⒒ │十萬元 │陳文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275 │ │ │ │時許 │ │安泰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 │ │ │ │ │ │桃園簡易型分行 │現人在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 │ │ │ │ │ │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莊月英 │⒊⒒ │十萬元 │陳文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檢補㈠,P166 │ │ │ │時許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話謊稱係被害人之子,因向地下錢莊借│ │ │ │ │ │二萬元 │000000000000 │款未還,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 │ │ │ │ │ │ │依指示前往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李數珠 │⒊⒒ │三萬六千九百│林賢銘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警卷三,P134 │ │ │ │時許 │九十八元 │遠東國際商銀 │話謊稱被害人信用卡遭人冒用,要被害│無單據 │ │ │ │ │ │臺中公益分行 │人撥打0000000000找「劉警│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官」,復再經告知撥打0000000│ │ │ │ │ │ │ │932找「陳主任」,「陳主任」即要│ │ │ │ │ │ │ │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更改密碼,被害人│ │ │ │ │ │ │ │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陳玉惠 │⒊⒓ │六萬元 │范振興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警卷二,P116 │ │ │ │時許 │ │華僑銀行桃園分行 │話謊稱係被害人之子並遭人毆打,後由│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另一名成年男子表示其子借款十萬元未│ │ │ │ │ ├──────┼──────────┤還,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匯│ │ │ │ │ │四萬元 │林賢銘 │款二次共十萬元後,該男子又表示須再│ │ │ │ │ │ │誠泰銀行公益分行 │匯八萬元,始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陳映勳 │⒊⒓ │四千元 │林志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高姓」成年│檢補㈠,P122 │ │ │ │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人於網路上謊稱可出售網路遊戲「虛擬│起訴書匯款金額│ │ │ │ │五千元 │桃園分行 │貨幣,被害人以電話與之聯絡後,被害│有誤載 │ │ │ │ ├──────┤000000000000 │人即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匯款三次後,始│ │ │ │ │ │七千元 │ │知受騙 │ │ ├──┼────┼────┼──────┼──────────┼─────────────────┼───────┤ │ │李秋月 │⒊⒔ │五萬元 │邱大展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人以│檢補㈠,P281 │ │ │ │時許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電話謊稱係被害人之子,並表示遭地下│ │ │ │ │ │ │西臺中分行 │錢莊之人毆打逼他還錢,要被害人匯款│ │ │ │ │ │ │0000000000000000 │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四次後│ │ │ │ │ ├──────┼──────────┤,始知受騙 │ │ │ │ │ │五萬元 │林志明 │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二萬五千元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二萬元 │ │ │ │ ├──┼────┼────┼──────┼──────────┼─────────────────┼───────┤ │ │江丕泉 │⒊⒔ │七萬八千元 │邱大展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三,P167 │ │ │ │時許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謊稱係被害人之子,並表示因借款未還│無單據 │ │ │ │ │ │西臺中分行 │遭人挾持,要被害人匯款八萬元,被害│ │ │ │ │ │ │0000000000000000 │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黃煌文 │⒊⒔ │一萬元 │賴梅珍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三,P153 │ │ │ │時許 ├──────┤上海銀行 │謊稱受人委託處理事情,要被害人匯款│無單據 │ │ │ │ │四千四百元 │廷平簡易型分行 │,否則要到被害人家中或公司,被害人│ │ │ │ │ ├──────┤00000000000000000 │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四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五萬元 │ │ │ │ │ │ │ ├──────┤ │ │ │ │ │ │ │二千元 │ │ │ │ ├──┼────┼────┼──────┼──────────┼─────────────────┼───────┤ │ │莊明原 │⒊⒔ │九萬三千三百│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方小姐」│檢補㈠,P6 │ │ │ │某時 │三十元 │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之成年人於網路上謊稱可出售網路虛擬│起訴書匯款金有│ │ │ │ │ │0000000000000 │寶物,被害人與之聯絡後,即依指示匯│誤載 │ │ │ │ ├──────┼──────────┤款五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九萬三千三百│許柏智 │ │ │ │ │ │ │三十二元 │中壢普仁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五萬八千一百│戶名不詳 │ │ │ │ │ │ │一十元 │日盛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一萬九千一百│戶名不詳 │ │ │ │ │ │ │五十九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永吉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一萬零一百零│戶名不詳 │ │ │ │ │ │ │三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永吉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戴筱珊 │⒊⒖ │五萬元 │張俊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香港迪生創│警卷三,P130 │ │ │ │ │ │中壢市○○路郵局 │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馬經理」之成年│單據不足不清 │ │ │ │ │ │000000000000000 │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中獎二千一百六│ │ │ │ ├────┼──────┼──────────┤十萬元,要被害人匯款百分之三手續費│ │ │ │ │⒊⒘ │二十一萬六千│劉慧蓮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五次後,始│ │ │ │ │ │元 │大園埔心郵局 │知受騙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⒊⒚ │二十一萬六千│ │ │ │ │ │ │ │元 │ │ │ │ │ │ ├────┼──────┼──────────┤ │ │ │ │ │⒊⒚ │二十一萬六千│歐峻銘 │ │ │ │ │ │ │元 │臺中市○○路郵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⒊ │三十萬元 │ │ │ │ ├──┼────┼────┼──────┼──────────┼─────────────────┼───────┤ │ │周依萱 │⒊⒖ │三萬元 │邱大展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248 │ │ │ │時許 │ │臺中第三信用銀行 │謊稱係被害人之朋友,因有急事需要用│無單據 │ │ │ │ │ │成功分行 │錢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 │ │ │ │ │ │0000000000 │後,始知受騙 │ │ ├──┼────┼────┼──────┼──────────┼─────────────────┼───────┤ │ │江永隆 │⒊⒖ │一萬元 │許柏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咪姐」之│93偵320卷二, │ │ │ │時許 │ │中壢普仁郵局 │女子以電話謊稱係其友人並稱急需用錢│P120 │ │ │ │ │ │00000000000000 │要向被害人借款 │書面陳述 │ ├──┼────┼────┼──────┼──────────┼─────────────────┼───────┤ │ │王玉珍 │⒊⒖ │八萬元 │林賢銘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三,P162 │ │ │ │時許 ├──────┤上海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其借款八萬元未還,│ │ │ │ │ │九千元 │00000000000000 │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賴秀葉 │⒊⒖ │四萬元 │劉人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149 │ │ │ │時許 │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要被害人匯│ │ │ │ │ │ │00000000000000 │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 │李靖偉 │⒊⒗ │五萬六千元 │王建能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陳小姐│檢補㈠,P24 │ │ │ │時許 ├──────┤臺中潭子郵局 │」之成年女子謊稱被害人抽中國稅局「│單據不全 │ │ │ │ │五萬元 │00000000000000 │喜從天降」抽獎活動,並要求被害人與│ │ │ │ │ │ │ │順泰律師事務所「陳進順」之成年男子│ │ │ │ │ │ │ │聯絡,該陳進順之男子即要求被害人先│ │ │ │ │ │ │ │行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二次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 │潘曉瑩 │⒊⒗ │二十七萬五千│陳竑甫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檢補㈠,P288 │ │ │ │時許 │元 │太平宜欣郵局 │話謊稱被害人之子在其手中,要被害人│單據不清 │ │ │ │ │ │00000000000000 │匯款贖人,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四│ │ │ │ │ │ │ │次後,始知受騙 │ │ ├──┼────┼────┼──────┼──────────┼─────────────────┼───────┤ │ │陳泳安 │⒊⒗ │九萬三千三百│劉人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天堂」網路│警卷三,P166 │ │ │ │時許 │一十六元 │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遊戲中暱稱「愛之為」之成年人以電話│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謊稱可出售「天堂」虛擬貨幣,要被害│ │ │ │ │ │ │ │人匯款二千元,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 │袁祖鳳 │⒊⒗ │五千元 │許柏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320卷二, │ │ │ │ │ │中壢普仁郵局 │謊稱係其友人並稱急需用錢向被害人借│P126 │ │ │ │ │ │00000000000000 │款,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書面陳述 │ ├──┼────┼────┼──────┼──────────┼─────────────────┼───────┤ │ │丘爾蓉 │⒊⒘ │五萬二千零十│陳文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四,P6 │ │ │ │時許 │七元 │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謊稱係被害人之子,稱其遭人綁架,後│ │ │ │ │ ├──────┤00000000000000 │由不詳之成年人要被害人匯款贖人,被│ │ │ │ │ │五萬六千元 │ │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 │ │ │ │ │ │ │騙 │ │ ├──┼────┼────┼──────┼──────────┼─────────────────┼───────┤ │ │劉文隆 │⒊⒘ │一萬元 │許柏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係被害人保│警卷三,P151 │ │ │ │時許 │ │中壢普仁郵局 │險業務員「朱秀蘭」之成年女子以電話│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 │謊稱有急需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即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黃素月 │⒊⒘ │十萬元 │蔡瑪琍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97 │ │ │ │時許 ├──────┤桃園成功路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子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 │ │ │ │ │七萬元 │00000000000000 │款贖人,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 │ │ │ │ │ │ │後,始知受騙 │ │ ├──┼────┼────┼──────┼──────────┼─────────────────┼───────┤ │ │葉秀艷 │⒊⒘ │十萬元 │陳文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61 │ │ │ │時許 │ │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謊稱被害人之兒子向地下錢莊借錢不還│ │ │ │ │ │ │00000000000000 │,要被害人匯款,否則要將被害人之兒│ │ │ │ │ │ │ │子斷手斷腳,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後,始知受騙 │ │ ├──┼────┼────┼──────┼──────────┼─────────────────┼───────┤ │ │韓瑋光 │⒊⒘ │六萬二千五百│劉志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老板」│檢補㈠,P48 │ │ │ │時許 │零五元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之成年人於網路遊戲中謊稱可出售網路│ │ │ │ │ ├──────┤00000000000000 │虛擬貨幣,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 │ │ │ │ │三萬六千九百│ │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六十五元 │ │ │ │ ├──┼────┼────┼──────┼──────────┼─────────────────┼───────┤ │ │謝茉莉 │⒊⒙ │十萬八千六百│曾家銘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64 │ │ │ │某時 │六十元 │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僅有報案三聯單│ │ │ │ │ │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無筆錄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傅珏華 │⒊⒚ │十萬元 │包勝運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313 │ │ │ │時許 │ │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 │ │ │ │ │ │00000000000000 │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潘震騏 │⒊⒚ │二千九百九十│易春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之成年人於網│檢補㈠,P251 │ │ │ │時許 │八元 │臺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路上謊稱欲販售其行動電話,被害人與│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 │其聯絡並依指示匯款三次後(其中一次│ │ │ │ │ ├──────┼──────────┤係以林明志農民銀行金融卡轉帳匯款)│ │ │ │ │ │五百元 │戶名不詳 │,始知受騙 │ │ │ │ │ ├──────┤安泰商業銀行 │ │ │ │ │ │ │五千五百三十│0000000000000 │ │ │ │ │ │ │一元 │ │ │ │ ├──┼────┼────┼──────┼──────────┼─────────────────┼───────┤ │ │劉柏廷 │⒊⒚ │五千元 │林志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高」之│檢補㈠,P2 │ │ │ │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成年人於網路上謊稱可出售網路遊戲「│ │ │ │ │ │一千元 │桃園分行 │天堂」之虛擬貨幣,被害人以電話與之│ │ │ │ │ ├──────┤000000000000 │聯絡後,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匯│ │ │ │ │ │一百元 │ │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謝瑞惠 │⒊⒛ │八萬元 │王偉文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警卷四,P1 │ │ │ │時許 │ │中國信託銀行三民分行│話謊稱被害人之女兒向地下錢莊借款未│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還,目前人在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 │ │ │ │ ├──────┼──────────┤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 │ │ │ │ │四萬元 │曹玉仙 │,始知受騙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 │ │雙和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周麗貞 │⒊⒛ │十萬元 │陳宗偉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之成年人以電│檢補㈡,P116 │ │ │ │時許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話謊稱被害人之兒子向其借款未還,目│無單據 │ │ │ │ │ │東中壢分行 │前人在他們手中,要被害人匯款還錢,│ │ │ │ │ │ │00000000000 │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江邱豔珠│⒊⒛ │十萬元 │施志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警卷四,P21 │ │ │ │時許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話謊稱係被害人之子,表示其遭人綁票│無單據 │ │ │ │ │六萬九千元 │000000000000 │,要被害人匯款贖人,被害人即依指示│ │ │ │ │ │ │ │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劉燕花 │⒊⒛ │十萬元 │曹玉仙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54 │ │ │ │時許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其借款未還,現人在│起訴書匯入帳號│ │ │ │ │ │桃園分行 │他手中,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及金額有誤載 │ │ │ │ │ │000000000000 │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八萬元 │戶名不詳 │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 │ │ │ │ │ │ │ │雙和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藍志忠 │⒊ │四萬八千九百│劉志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金融犯罪防│警卷四,P13 │ │ │ │時許 │七十三元 │大眾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治「林科長」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卡│ │ │ │ │ ├──────┤000000000000000 │密碼外洩,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操作做│ │ │ │ │ │二萬五千七百│ │線上變更,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 │ │ │ │ │九十三元 │ │次後,始知受騙 │ │ ├──┼────┼────┼──────┼──────────┼─────────────────┼───────┤ │ │古華珍 │⒊ │①八萬元 │包勝運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誠泰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P66 │ │ │ │ │②十萬元 │000000000000000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併③ │ │ │ │ ├──────┼──────────┤依指示前往匯款四次後,復又告知須再│ │ │ │ │ │③四萬元 │林英松 │匯款三十萬元,始知受騙 │ │ │ │ │ ├──────┤郵局 │ │ │ │ │ │ │④五萬元 │00000000000000 │ │ │ ├──┼────┼────┼──────┼──────────┼─────────────────┼───────┤ │ │游麗玉 │⒊ │八萬元 │包勝運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警卷四,P23 │ │ │ │時許 │ │臺中商業銀行 │話謊稱被害人之子遭其綁架,要被害人│ │ │ │ │ │ │000000000000000 │匯款八萬元,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 │ │後,始知受騙 │ │ ├──┼────┼────┼──────┼──────────┼─────────────────┼───────┤ │ │莊雨蘇 │⒊ │十萬元 │林賢銘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檢補㈠,P208 │ │ │ │時許 │ │板橋信用銀行臺中分行│話謊稱係被害人之子,因向地下錢莊借│ │ │ │ │ │ │00000000000000 │款未還遭人押走毆打,復由另一不詳之│ │ │ │ │ ├──────┼──────────┤成年男子告知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 │ │ │ │ │二萬五千元 │陳宗偉 │即依指示前往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東中壢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羅永清 │⒊ │九萬九千九百│龔紋儀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北市刑警│警卷三,P143 │ │ │ │時許 │八十二元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大隊人員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單據不清 │ │ │ │ │ │桃園分行 │信用卡遭人盜用,要被害人撥打028│ │ │ │ │ │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聯絡,復經告知撥打0│ │ │ │ │ │ │ │000000000找「周科長」,「│ │ │ │ │ │ │ │周科長」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查詢│ │ │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 │ │ │ │ │ │ │騙 │ │ ├──┼────┼────┼──────┼──────────┼─────────────────┼───────┤ │ │莊家銘 │⒊ │五千元 │曾啟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網路│檢補㈡,P158 │ │ │ │時許 │ │大社郵局 │上謊稱欲出售網路遊戲「天堂」之虛擬│起訴書匯入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貨幣,被害人撥打對方 0000000000 行│及金額有誤載 │ │ │ │ ├──────┼──────────┤動電話聯絡,並依指示匯款二次後,始│ │ │ │ │ │二萬七千元 │戶名不詳 │知受騙 │ │ │ │ │ │ │臺北銀行誠東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陳漢明 │⒊ │十萬元 │羅弘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警卷四,P18 │ │ │ │時許 │ │華僑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之成年人向被害人哥哥謊稱其子向地下│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00 │錢莊借款,目前人在他們手中,要被害│ │ │ │ │ │ │ │人哥哥匯款十萬元還錢,被害人之哥哥│ │ │ │ │ │ │ │即向被害人求助,由被害人與「陳先生│ │ │ │ │ │ │ │」聯絡並依指示匯款後,「陳先生」又│ │ │ │ │ │ │ │告知需再付十二萬元利息,始知受騙 │ │ ├──┼────┼────┼──────┼──────────┼─────────────────┼───────┤ │ │范金蓮 │⒊ │一萬元 │蕭人利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184 │ │ │ │時許 │ │臺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謊稱係被害人之朋友「見輪師父」(俗│ │ │ │ │ │ │000000000000 │名林宛儀),因急需用錢向被害人借錢│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復由自稱「│ │ │ │ │ │九萬三千三百│戶名不詳 │陳麗娟」之不詳成年女子以電話謊稱已│ │ │ │ │ │二十五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匯款還錢,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操作查│ │ │ │ │ ├──────┤曉陽分行 │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 │ │ │ │ │九萬九千九百│0000000000000 │始知受騙 │ │ │ │ │ │九十九元 │ │ │ │ ├──┼────┼────┼──────┼──────────┼─────────────────┼───────┤ │ │吳碧珠 │⒊ │十萬元 │賴志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267 │ │ │ │時許 │ │埔里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 │ │ │ │ │ │00000000000000 │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000聯│ │ │ │ │ │ │ │絡,被害人於通話中聽見一名不詳之成│ │ │ │ │ │ │ │年男子模仿被害人之子之哭聲,被害人│ │ │ │ │ │ │ │即依指示操作匯款次後,始知受騙 │ │ ├──┼────┼────┼──────┼──────────┼─────────────────┼───────┤ │ │黎紹文 │⒊ │十萬元 │賴東慶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162 │ │ │ │時許 ├──────┤臺中健行路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 │ │ │ │ │二萬元 │00000000000000 │現人在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 │ │ │ │ │十萬元 │戶名不詳 │受騙 │ │ │ │ │ │ │臺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林沛溱 │⒊ │五萬元 │賴志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警卷四,P20 │ │ │ │ │ │南投縣埔里郵局 │話謊稱被害人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目│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 │前人在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 │ │ │ │ │六萬元 │黃思寶 │受騙 │ │ │ │ │ │ │中國農民銀行楊梅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一萬元 │范盛軍 │ │ │ │ │ │ │ │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李珮祺 │⒊ │十萬元 │譚森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以電│檢補㈡,P194 │ │ │ │時許 ├──────┤臺中縣東勢郵局 │話謊稱係被害人之女兒,表示因和人有│ │ │ │ │ │六萬二千元 │00000000000000 │債務糾紛,現被人押走要還錢,復由一│ │ │ │ │ ├──────┤ │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要被害人匯款還錢,│ │ │ │ │ │九萬八千元 │ │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鍾淑珠 │⒊ │五萬元 │陳姿妙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309 │ │ │ │時許 ├──────┤伸港全興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子現人在他手上,要被害│無單據 │ │ │ │ │五萬元 │00000000000000 │人匯款,否則要傷害其子,被害人即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賴建仲 │⒊ │五萬元 │洪美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謊稱係│檢補㈡,P145 │ │ │ │時許 │ │竹塘郵局 │被害人朋友,因急需用錢向被害人借款│ │ │ │ │ │ │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王碧珊 │⒊ │六萬五千元 │蕭祐甄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四,P48 │ │ │ │時許 │ │臺中市○○路郵局 │謊稱係被害人之子,表示跟人借款未還│ │ │ │ │ │ │00000000000000 │,復由另一成年男子告知要被害人匯款│ │ │ │ │ │ │ │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 │ │ │ │ │ │ │知受騙 │ │ ├──┼────┼────┼──────┼──────────┼─────────────────┼───────┤ │ │鄧愛珍 │⒊ │十萬元 │莊勝雄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之成年人以電│檢補㈠,P186 │ │ │ │時許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話謊稱被害人之兒子向其借款,目前人│ │ │ │ │ │四萬元 │00000000000000 │在他們手中,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 │ │ │ │ │ │ │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蔡美秀 │⒊ │二萬四千八百│劉志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北刑事局│檢補㈡,P105 │ │ │ │時許 │七十二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人員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卡遭人偽造│起訴書匯款金額│ │ │ │ ├──────┤南嘉義分行 │,要被害人撥打 0000000000 金融卡中│有誤載 │ │ │ │ │一萬五千六百│00000000000 │心「楊課長」查詢,「楊課長」即要被│ │ │ │ │ │九十五元 │ │害人至提款機前操作查詢,被害人即依│ │ │ │ │ ├──────┤ │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二萬四千八百│ │ │ │ │ │ │ │七十二元 │ │ │ │ ├──┼────┼────┼──────┼──────────┼─────────────────┼───────┤ │ │林麗鳳 │⒊ │八萬元 │鄂米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四,P52 │ │ │ │時許 ├──────┤台新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要被害人匯│ │ │ │ │ │一萬五千元 │0000000000000000000 │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 │ │ │ │ │ │ │後,始知受騙 │ │ ├──┼────┼────┼──────┼──────────┼─────────────────┼───────┤ │ │陳增誠 │⒊ │①二萬元 │戶名、金融機構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單據不明)│00000000000000 │謊稱被害人之子為朋友擔保借錢,目前│P79反面 │ │ │ │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併③ │ │ │ │ │無法匯款 │郭健和 │依指示前往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惟│ │ │ │ │ │ │合作金庫 │其中二次因帳號有問題而無法匯款(屬│ │ │ │ │ │ │中壢分行 │未遂) │ │ │ │ │ │ │000000000000000007 │ │ │ │ │ │ ├──────┼──────────┤ │ │ │ │ │ │無法匯款 │戶名、金融機構不詳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陳翠霞 │⒊ │十萬元 │鄂米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123 │ │ │ │時許 │ │彰化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為朋友擔保借款,因朋│ │ │ │ │ │ │南臺中分行 │友借錢不還,現被害人之子在他手中,│ │ │ │ │ │ │00000000000000 │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 │ │九萬元 │戶名不詳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九萬元 │戶名不詳 │ │ │ │ │ │ │ │臺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林秋緞 │⒊ │五萬元 │劉清權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四,P41 │ │ │ │時許 │ │臺灣土地銀行泰山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遭其綁架,要被害人匯│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 │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 │ │ │ │ │ │ │受騙 │ │ ├──┼────┼────┼──────┼──────────┼─────────────────┼───────┤ │ │朱美榮 │⒊ │十萬元 │徐行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檢補㈡,P207 │ │ │ │⒒時許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話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其借錢未還,要被│ │ │ │ │ │ │臺中分行 │害人匯款還錢,否則要打死被害人兒子│ │ │ │ │ │ │000000000000 │,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官全秀 │⒊ │八萬元 │吳佳龍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167 │ │ │ │時許 │ │臺中商業銀行霧峰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他手│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 │ │ │ │ │ │ │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陳愛珠 │⒊ │十八萬九千元│劉明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107 │ │ │ │時許 │ │台新商業銀行南壢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人在他們手│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 │ │ │ │ │ │ │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洪榮棟 │⒊ │①三十萬元 │劉明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P50 │ │ │ │ │②六十萬元 │延平分行 │款,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九次後,│併③ │ │ │ │ │(無單據) │000000000000 │始知受騙 │ │ │ │ │ ├──────┼──────────┤ │ │ │ │ │ │③二萬元 │劉明輝 │ │ │ │ │ │ ├──────┤郵局 │ │ │ │ │ │ │④十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⑤一百萬元 │包勝運 │ │ │ │ │ │ │ │中國信託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⑥三十萬元 │郭健和 │ │ │ │ │ │ │ │新竹企業銀行 │ │ │ │ │ │ │ │環北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⑦十萬元 │郭健和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⑧八萬元 │鄂米春 │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南臺中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⑨三十萬元 │李振銓 │ │ │ │ │ │ │(由洪禾諭匯│日盛銀行 │ │ │ │ │ │ │款) │00000000000000 │ │ │ ├──┼────┼────┼──────┼──────────┼─────────────────┼───────┤ │ │徐毅君 │⒊ │五萬元 │歐峻銘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170 │ │ │ │時許 ├──────┤土地銀行臺中分行 │向被害人母親謊稱被害人之弟弟向地下│ │ │ │ │ │五萬元 │000000000000 │錢莊借款未還,現人在他們手上,須將│ │ │ │ │ ├──────┼──────────┤欠錢還清才肯放人,被害人之母親即告│ │ │ │ │ │十萬元 │郭建安 │知被害人,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曾文雄 │⒊ │十萬元 │謝然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警卷四,P36 │ │ │ │時許 ├──────┤富邦商業銀行 │話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 │ │ │ │ │一萬元 │南京東路分行 │,目前人在他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 │ │ │ │ │ │00000000000000000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 │ │ │ │ │ │ │知受騙 │ │ ├──┼────┼────┼──────┼──────────┼─────────────────┼───────┤ │ │周金佩 │⒊ │①十萬元 │郭健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地下錢莊之│93偵14657卷一,│ │ │陳昭安 │時許 │ │合作金庫 │成年男子以電話向被害人之母親謊稱被│P48反面 │ │ │ │ │ │中壢分行 │害人之哥哥向其借錢,要被害人母親匯│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007 │款,被害人之母親即要被害人前往匯款│併③ │ │ │ │ │ │ │,被害人於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王子法 │⒊ │九萬九千九百│林文欽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北市刑警│檢補㈠,P295 │ │ │ │時許 │八十三元 │臺灣企業銀行桃園分行│大隊人員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抓到嫌│ │ │ │ │ ├──────┤00000000000 │犯,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即│ │ │ │ │ │九萬九千九百│ │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八十三元 │ │ │ │ ├──┼────┼────┼──────┼──────────┼─────────────────┼───────┤ │ │杜林麗月│⒊ │①一萬元 │王世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女兒替人作保十萬元,目│P42反面 │ │ │ │ │②一萬二千元│彰化分行 │前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併③ │ │ │ │ ├──────┤000000000000 │人即依指示至提款機前匯款三次後,始│ │ │ │ │ │③八萬九千元│ │知受騙 │ │ ├──┼────┼────┼──────┼──────────┼─────────────────┼───────┤ │ │范林鳳嬌│⒊ │①二萬九千元│王世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93他1242,P20 │ │ │ │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話謊稱被害人之子積欠地下錢莊借款二│93偵14657卷一,│ │ │ │ │②二萬九千元│彰化分行 │十萬元,要被人匯款返還,被害人即依│P14反面 │ │ │ │ ├──────┤000000000000 │指示匯款七次後,始知受騙 │併③ │ │ │ │ │③二萬八千元│ │ │ │ │ │ │ ├──────┤ │ │ │ │ │ │ │④三萬元 │ │ │ │ │ │ │ ├──────┤ │ │ │ │ │ │ │⑤二萬七千元│ │ │ │ │ │ │ ├──────┤ │ │ │ │ │ │ │⑥二萬七千元│ │ │ │ │ │ │ ├──────┤ │ │ │ │ │ │ │⑦二萬八千元│ │ │ │ ├──┼────┼────┼──────┼──────────┼─────────────────┼───────┤ │ │周堂進 │⒊ │十二萬元 │姜在堂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35 │ │ │ │時許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謊稱因事故急需用錢, 被害人即依指示│ │ │ │ │ │ │中壢分行 │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謝淑端 │⒊ │未匯款 │易春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㈡,P11 │ │ │ │時許 │ │板橋信用銀行後埔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現人在其手上,要被害│ │ │ │ │ │ │00000000000000 │人匯款,惟因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 │ │(本次屬未遂) │ │ ├──┼────┼────┼──────┼──────────┼─────────────────┼───────┤ │ │何好 │⒊ │九萬九千九百│莊勝雄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警方刑事組│檢補㈡,P139 │ │ │ │時許 │八十三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人員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證件│單據不清 │ │ │ │ │ │新屋簡易型分行 │遭竊,為避免金錢遭盜領,要被害人撥│ │ │ │ │ │ │00000000000 │打 0000000000、0000000000 找「周課│ │ │ │ │ ├──────┼──────────┤長」凍結,「周課長」即要被害人至提│ │ │ │ │ │九萬九千九百│徐行泰 │款機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 │ │ │ │ │八十三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臺中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張淳瑜 │⒊ │未匯款 │歐峻銘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方先生」│警卷四,P38 │ │ │ │時許 │ │臺灣土地銀行泰山銀行│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之弟弟遭│ │ │ │ │ │ │0000000000000000 │其綁架,要被害人匯款二十萬元,惟被│ │ │ │ │ │ │ │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本次屬未遂)│ │ ├──┼────┼────┼──────┼──────────┼─────────────────┼───────┤ │ │李麗紅 │⒊ │五萬元 │李振銓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四,P47 │ │ │ │時許 │ │富邦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遭其綁架,要被害人匯│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00 │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 │ │ │ │ │ │ │受騙 │ │ ├──┼────┼────┼──────┼──────────┼─────────────────┼───────┤ │ │高玉明 │年3月│不詳 │黃愛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三,P156 │ │ │ │間某日 │ │富邦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兒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筆錄無法辯識 │ │ │ │ │ │北臺中分行 │手中,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 │ │ │ │ │ │00000000000000 │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陳愛珠 │⒋⒈ │①十萬元 │鐘肇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P106反面 │ │ │ │ │ │桃園分行 │中,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無筆錄, 由其帳│ │ │ │ │ │0000000000000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戶明細得知 │ │ │ │ │ │ │ │併③ │ ├──┼────┼────┼──────┼──────────┼─────────────────┼───────┤ │ │謝良傳 │⒋⒈ │六萬五千元 │陳文雄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四,P44 │ │ │ │ ├──────┤國泰世華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他手│無單據 │ │ │ │ │二萬一千元 │篤行分行 │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 │ │ │ │ │ │000000000000000 │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陳林金蓮│⒋⒉ │①十萬元 │王世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93他1242,P23 │ │ │ │時許 │ │臺灣土地銀行 │話謊稱被害人之子遭其綁架,要被害人│93偵14657卷一,│ │ │ │ │ │彰化分行 │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五次後│P82 │ │ │ │ │ │000000000000 │,始知受騙 │無單據 │ │ │ │ ├──────┼──────────┤ │併③ │ │ │ │ │②十萬元 │王世和 │ │ │ │ │ │ ├──────┤慶豐商業銀行 │ │ │ │ │ │ │③二十萬元 │彰化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④三十萬元 │鐘肇宏 │ │ │ │ │ │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桃園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⑤五十萬元 │朱珍珍 │ │ │ │ │ │ │ │陽信商業銀行 │ │ │ │ │ │ │ │蘆洲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陳貴寶 │⒋⒉ │①九萬元 │鐘肇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⒓時許 │ │玉山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女兒欠錢不還,目前人在│P95反面 │ │ │ │ │ │0000000000000000 │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無單據 │ │ │ │ │ │ │示前往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併③ │ ├──┼────┼────┼──────┼──────────┼─────────────────┼───────┤ │ │朱開芬 │⒋⒊ │十八萬零六百│陳世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灣銀行人│檢補㈠,P311 │ │ │ │時許 │五十八元 │遠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員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 │遭偽造,要被害人去電金融局「王主任│起訴書匯款金額│ │ │ │ ├──────┼──────────┤」更改磁條程式,「王主任」即要被害│有誤載 │ │ │ │ │十三萬一千八│戶名不詳 │人至提款機前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百六十八元 │郵局 │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謝佳珊 │⒋⒋ │九萬九千八百│曹玉仙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南市警察│警卷四,P27 │ │ │ │時許 │九十八元 │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局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條碼被偵錄,要被害人去提款機更改條│ │ │ │ │ │九萬九千八百│ │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 │ │ │ │ │九十八元 │ │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八千一百三十│ │ │ │ │ │ │ │三元 │ │ │ │ ├──┼────┼────┼──────┼──────────┼─────────────────┼───────┤ │ │劉永春 │⒋⒍ │九萬九千八百│劉明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北市刑警│警卷四,P32 │ │ │ │時許 │九十九元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大隊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配偶│無單據 │ │ │ │ ├──────┤00000000000000000 │的身分證遭人偽造冒用,要被害人撥打│ │ │ │ │ │九萬九千八百│ │電話至財政部緊急應變中心,由自稱「│ │ │ │ │ │九十九元 │ │陳小姐」之人告知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 │ │ │ │ ├──────┼──────────┤是否遭盜領,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九萬九千八百│陳怡超 │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九十九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永和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孟欣穎 │⒋⒐ │①三萬六千七│楊錫隆 │被害人由報紙廣告中撥打092302│93偵14657卷二,│ │ │ │時許 │ 百一十七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9427行動電話後,經真實姓名、年│P19 │ │ │ │ ├──────┤000000000000 │籍不詳自稱「黃先生」之成年男子告知│併③ │ │ │ │ │②二萬元 │ │可辦理無擔保信用貸款,並告知等候0│ │ │ │ │ ├──────┼──────────┤000000000「林經理」聯絡,│ │ │ │ │ │③五萬三千二│吳佳龍 │「林經理」即告知被害人須先繳信用保│ │ │ │ │ │ 百八十三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險費三萬六千七百一十七元,被害人依│ │ │ │ │ ├──────┤篤行分行 │指示匯款後,「林經理」復以其他名目│ │ │ │ │ │④三萬元 │000000000000000 │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再依指示匯款│ │ │ │ │ ├──────┤ │六次後,始知受騙 │ │ │ │ │ │⑤三萬元 │ │ │ │ │ │ │ ├──────┼──────────┤ │ │ │ │ │ │⑥七萬元 │吳佳龍 │ │ │ │ │ │ │ │彰化銀行 │ │ │ │ │ │ │ │霧峰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⑦八萬元 │戶名不詳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陳旭昇 │⒋⒗ │四萬零一百零│黃國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之成年人於網│檢補㈡,P38 │ │ │ │時許 │六元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路遊戲上謊稱欲販售物品,被害人與其│ │ │ │ │ │ │北中壢分行 │聯絡並依指示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七千九百八十│戶名不詳 │ │ │ │ │ │ │三元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臺中中清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一千元 │黃俊卿 │ │ │ │ │ │ │ │復華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 │蔡琪恩 │⒌⒒ │①二萬元 │齊孝悌 │透過報紙廣告撥打000000000│93他1242,P51 │ │ │ │時許 │ │玉山銀行彰化分行 │2行動電話後,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93偵14657卷二,│ │ │ │ │ │0000000000000 │自稱「陳主任」之成年男子告知可辦理│P67 │ │ │ │ │ │ │信用貸款三十萬元,但須先繳交貸款保│併③ │ │ │ │ │ │ │險費二萬元,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 │ │ │ │ │ │ │陳主任」複告知須再繳交分期之利息,│ │ │ │ │ │ │ │始知受騙 │ │ ├──┼────┼────┼──────┼──────────┼─────────────────┼───────┤ │ │楊瀞綺 │⒌⒔ │①一萬七千五│齊孝悌 │被害人由報紙夾報廣告中撥打0923│93他1242,P55 │ │ │ │時許 │ 百元 │台新商業銀行 │051125行動電話後,經真實姓名│93偵14657卷二,│ │ │ │ │ │彰化分行 │、年籍不詳自稱「李經理」之成年男子│P75 │ │ │ │ │ │00000000000000 │告知可辦理四十萬元信用貸款,但須先│併③ │ │ │ │ │ │ │繳付信用保險費三萬七千五百元,被害│ │ │ │ │ │ │ │人即依指示匯款後,「李經理」複告知│ │ │ │ │ │ │ │須再付四萬多元開戶,始知受騙 │ │ ├──┼────┼────┼──────┼──────────┼─────────────────┼───────┤ │ │游玉如 │⒌ │①二萬五千元│包勝運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日盛銀行貸│93偵14657卷二,│ │ │ │時許 │(無單據) │台中民權路郵局 │款部之成年人以電話告知可辦理五十萬│P73 │ │ │ │ │ │劃撥帳號00000000 │元貸款,但要先繳付設定險費用二萬五│無單據 │ │ │ │ │ │ │千元,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併③ │ │ │ │ │ │ │騙 │ │ ├──┼────┼────┼──────┼──────────┼─────────────────┼───────┤ │ │石婉慧 │⒍⒉ │四萬九千三百│李智豪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花旗銀行行│警卷四,P4 │ │ │ │時許 │九十五元 │第三信用銀行 │員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之資料外│ │ │ │ │ ├──────┤中正簡易型分行 │洩,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00│ │ │ │ │ │五千九百八十│0000000000000 │2,復由一名不詳成年男子告知要被害│ │ │ │ │ │元 │ │人至提款機前變更資料,被害人即依指│ │ │ │ │ ├──────┼──────────┤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五萬五千零七│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十三元 │桃興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江惠蘭 │⒍⒎ │二萬二千四百│黃思實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花旗銀行行│警卷四,P10 │ │ │ │時許 │八十一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員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資料外洩│單據不足 │ │ │ │ │ │中壢分行 │被製成偽卡,要被害人撥打02232│ │ │ │ │ │ │000000000000000 │58698聯合信用卡中心,復再經告│ │ │ │ │ ├──────┼──────────┤知撥打0000000000找「陳主│ │ │ │ │ │十二萬八千八│不詳 │任」,「陳主任」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 │ │ │ │ │百九十二元 │ │更改密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 │ │ │ │ │ │ │次後,始知受騙 │ │ ├──┼────┼────┼──────┼──────────┼─────────────────┼───────┤ │ │李麗雪 │⒍⒙ │九萬三千四百│劉根豪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社會局人員│檢補㈠,P254 │ │ │ │時許 │四十八元 │石岡郵局 │之成年女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有一筆低│無單據 │ │ │ │ ├──────┤00000000000000 │收入戶補助款,要被害人撥打0991│ │ │ │ │ │一萬零四百三│ │113304中央銀行聯絡,一位自稱│ │ │ │ │ │十元 │ │「高小姐」之成年女子即要求被害人至│ │ │ │ │ │ │ │提款機前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100 │田秀珍 │⒍ │五萬元 │許呈旭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併② │ │ │ │ ├──────┤第七商業銀行彰化分行│謊稱其弟積欠地下錢莊借款未還,現人│彰警卷,P1 │ │ │ │ │一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在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 │ │ │ │ │ │ │依指示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101 │鄭麗足 │⒏⒏ │九萬九千九百│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90 │ │ │ │時許 │八十三元 │中壢市○○路郵局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836查詢,由自稱金融中心「林主任│ │ │ │ │ │九萬九千九百│賴怡錦 │」接聽並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操作查帳│ │ │ │ │ │八十三元 │臺北縣鶯歌鎮○○○路│,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 │ │ │ │ │ │郵局 │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九百│戶名不詳 │ │ │ │ │ │ │八十三元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102 │詹智惠 │⒏⒚ │四萬九千一百│詹志雄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70 │ │ │ │時許 │二十元 │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000聯絡│ │ │ │ │ │ │ │,復再經告知撥打 0000000000,經一 │ │ │ │ │ │ │ │名自稱「張惠娟」之成年女子告知撥打│ │ │ │ │ │ │ │0000000000 找「林主任」,「林主任 │ │ │ │ │ │ │ │」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即│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03 │莊曜熏 │⒏⒚ │九九萬九千九│何志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56 │ │ │ │時許 │百八十三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桃園分行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535查詢,復再經告知撥打0277│ │ │ │ │ ├──────┼──────────┤147639金融止付中心去停卡,由│ │ │ │ │ │九萬九千九百│劉黎台 │自稱金管處主任之「林小姐」接聽並要│ │ │ │ │ │八十二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被害人至提款機更改密碼,被害人即依│ │ │ │ │ │ │桃園分行 │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104 │楊清崴 │⒏⒛ │一萬零一百七│林澤桐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224 │ │ │ │時許 │十四元 │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00、022│ │ │ │ │ │五萬三千九百│ │0000000 聯絡,被害人撥打該電話後,│ │ │ │ │ │四十一元 │ │對方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操作,被害│ │ │ │ │ ├──────┤ │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九次後,始知受騙│ │ │ │ │ │三萬二千五百│ │ │ │ │ │ │ │四十六元 │ │ │ │ │ │ │ ├──────┼──────────┤ │ │ │ │ │ │三萬零八百五│黃德武 │ │ │ │ │ │ │十六元 │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七萬一千零九│ │ │ │ │ │ │ │十三元 │ │ │ │ │ │ │ ├──────┼──────────┤ │ │ │ │ │ │二萬七千六百│張耀升 │ │ │ │ │ │ │十八元 │中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二千零五十八│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二千七百七十│ │ │ │ │ │ │ │八元 │ │ │ │ │ │ │ ├──────┤ │ │ │ │ │ │ │五萬一千零六│ │ │ │ │ │ │ │十四元 │ │ │ │ ├──┼────┼────┼──────┼──────────┼─────────────────┼───────┤ │105 │李淑芬 │⒏ │六萬四千九百│徐立衡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77 │ │ │ │時許 │八十八元 │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 0000000000 聯│ │ │ │ │ │一千八百八十│ │絡,復再經告知撥打 0000000000,由 │ │ │ │ │ │三元 │ │一名自稱「王主任」之成年人接聽,「│ │ │ │ │ │ │ │王任任」 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106 │蘇莉雯 │⒏ │九萬九千九百│藍靖凱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信用卡中心│檢補㈠,P244 │ │ │ │時許 │八十三元 │臺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人員之成年人以電話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 │、金融卡遭盜刷,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更│ │ │ │ │ ├──────┼──────────┤改密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 │ │ │ │ │九萬九千九百│戶名不詳 │後,始知受騙 │ │ │ │ │ │八十三元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107 │周福明 │⒏ │一萬七千四百│林江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葉意如」│檢補㈡,P219 │ │ │ │時許 │七十八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之成年人以發送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 │ │ │ │ ├──────┤北桃園分行 │稱被害人信用卡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 │ │ │ │ │一萬二千九百│000000000000 │0000000000 金融中心「葉意如」聯絡 │ │ │ │ │ │三十一元 │ │,「葉意如」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操│ │ │ │ │ │ │ │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108 │郭子源 │⒏ │一萬五千六百│游秀花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㈠,P98 │ │ │ │時許 │七十一元 │日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被害人依簡訊所留電話聯絡後│ │ │ │ │ │ │ │,自稱「林主任」之成年男子即要被害│ │ │ │ │ │ │ │人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09 │劉鍾錡 │⒏ │一萬四千五百│林江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17 │ │ │ │時許 │九十二元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 │ │394聯合信用中心查詢,復再經告知│ │ │ │ │ │ │ │撥打0000000000確認,一名│ │ │ │ │ │ │ │自稱「主任」之不詳成年男子即要被害│ │ │ │ │ │ │ │人至提款機更改資料,被害人即依指示│ │ │ │ │ │ │ │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10 │韓月英 │⒏ │九萬九千九百│黃琦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㈠,P301 │ │ │ │時許 │八十三元 │日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985、0000000000聯絡,│ │ │ │ │ │八萬八千八百│曾增豐 │一名自稱「陳先生」之不詳成年男子即│ │ │ │ │ │三十二元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要被害人去更改銀行密碼,被害人即依│ │ │ │ │ │ │00000000000 │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111 │黃啟榮 │⒏ │三萬四千九百│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63 │ │ │ │時許 │三十元 │臺北商業銀行桂林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1、00000000詢問,由自稱信│ │ │ │ │ │九萬九千九百│黃琦 │用卡中心人員之不詳成年人接聽並要被│ │ │ │ │ │八十三元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害人至提款機更改密碼,被害人即依指│ │ │ │ │ │ │00000000000000 │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112 │陳瑞萍 │⒏ │九萬九千九百│陳小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29 │ │ │ │時許 │八十三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 │中壢分行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000、02│ │ │ │ │ │ │000000000000 │00000000 信用卡中心聯絡,一名不詳 │ │ │ │ │ │ │ │之成年男子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更改條│ │ │ │ │ │ │ │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 │ │ │ │ │ │ │受騙 │ │ ├──┼────┼────┼──────┼──────────┼─────────────────┼───────┤ │113 │楊信義 │⒏ │五萬五千七百│黃琦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60 │ │ │ │時許 │一十九元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 │ │020聯絡,由自稱信用卡中心之不詳│ │ │ │ │ │ │ │成年男子接聽並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更改│ │ │ │ │ │ │ │密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 │ │ │ │ │ │ │知受騙 │ │ ├──┼────┼────┼──────┼──────────┼─────────────────┼───────┤ │114 │潘嘉明 │⒏ │二萬八千九百│葉天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行動│檢補㈡,P230 │ │ │ │時許 │九十九元 │臺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電話簡訊謊稱被害人信用卡遭盜刷,要│ │ │ │ │ │ │0000000000000 │被害人撥打 0000000000 信用卡中心查│ │ │ │ │ │ │ │詢,被害人撥打該電話後,對方即要被│ │ │ │ │ │ │ │害人至提款機更改密碼,被害人即依指│ │ │ │ │ │ │ │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15 │郭麗淑 │⒐⒈ │十萬元 │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64 │ │ │ │時許 │ │聯邦商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048詢問,由自稱「陳科長」之不詳│ │ │ │ │ │十萬元 │戶名不詳 │成年男子接聽並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 │ │ │ │ │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 │ │ │ │ │ │桃園分行 │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六萬五千七百│劉金龍 │ │ │ │ │ │ │元 │華南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16 │吳志學 │⒐⒉ │四萬五千一百│許素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67 │ │ │ │時許 │六十五元 │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經被害人依簡訊之聯絡電話0│ │ │ │ │ │ │ │000000000與對方聯絡後,即│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17 │黃富琴 │⒐⒉ │九萬九千九百│吳誌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四,P80 │ │ │ │時許 │八十三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資料遭人盜用並辦理信用卡│無單據 │ │ │ │ │ │沙鹿分行 │盜刷,要被害人到提款機前操作止付停│ │ │ │ │ │ │00000000000000 │用,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 │ │ │ │ │ │ │受騙 │ │ ├──┼────┼────┼──────┼──────────┼─────────────────┼───────┤ │118 │林芳婷 │⒐⒊ │十六萬三千一│吳汶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㈠,P307 │ │ │ │時許 │百三十四元 │臺中西屯郵局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被害人依簡訊所留電話與之聯│ │ │ │ │ │ │ │絡後,一位自稱「林宜芳」主任要被害│ │ │ │ │ │ │ │人至提款機前更改內碼,被害人即依指│ │ │ │ │ │ │ │示操作匯款四次後,始知受騙 │ │ ├──┼────┼────┼──────┼──────────┼─────────────────┼───────┤ │119 │吳陳鳳鑾│⒐⒊ │五萬九千零四│李美菊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㈠,P79 │ │ │ │時許 │十二元 │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000000000000 │遭盜刷,被害人即撥打簡訊所留電話0│ │ │ │ │ │七千六百十八│ │000000000聯合金融中心詢問│ │ │ │ │ │元 │ │,對方告知被害人資料外洩,要被害人│ │ │ │ │ │ │ │至提款機前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120 │洪饒峰 │⒐⒊ │二萬四千六百│李本兆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247 │ │ │ │時許 │八十八元 │誠泰商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龍潭簡易分行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 0000000000 聯│ │ │ │ │ │二萬七千三百│0000000000000 │絡,由自稱「林怡芳」之不詳成年女子│ │ │ │ │ │八十三元 │ │接聽並告知被害人須將金融卡轉換成 I│ │ │ │ │ ├──────┤ │C 卡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即│ │ │ │ │ │二千八百二十│ │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二元 │ │ │ │ ├──┼────┼────┼──────┼──────────┼─────────────────┼───────┤ │121 │凃良輝 │⒐⒋ │一萬零九百十│蔡振鵬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行動│檢補㈡,P237 │ │ │ │時許 │四元 │臺中愛國街郵局 │電話簡訊謊稱被害人信用卡遭盜刷,被│ │ │ │ │ ├──────┤00000000000000 │害人依簡訊所留電話 00000000 聯絡後│ │ │ │ │ │九千八百四十│ │,一名自稱「張先生」之成年男子即要│ │ │ │ │ │四元 │ │被害人至提款機查證,被害人即依指示│ │ │ │ │ │ │ │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122 │王承珂 │⒐⒌ │一萬元 │林敏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69 │ │ │ │時許 ├──────┤台新商業銀行縣府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單據不足 │ │ │ │ │二萬一千三百│000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四十八元 │ │116信用卡聯合中心,復經告知撥打│ │ │ │ │ ├──────┤ │0000000000到大安分局找「│ │ │ │ │ │二萬九千元 │ │楊組長」,由「楊組長」轉接予「林小│ │ │ │ │ ├──────┤ │姐」,「林小姐」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 │ │ │ │ │三萬元 │ │前操作變更密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 │ │ │ │ ├──────┤ │匯款六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三萬元 │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九百│戶名不詳 │ │ │ │ │ │ │八十三元 │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123 │謝淑玲 │⒐⒌ │九萬九千九百│高玉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75 │ │ │ │時許 │八十三元 │日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單據不清 │ │ │ │ │ │000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131信用卡中心,復經告知撥打02│ │ │ │ │ │九萬九千九百│范綱展 │00000000至大安分局「楊組長│ │ │ │ │ │八十三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復再經告知撥打00000000│ │ │ │ │ │ │湖口分行 │51「陳科長」,「陳科長」即要被害│ │ │ │ │ │ │00000000000000 │人至提款機前操作變更資料,被害人即│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四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九萬九千九百│彭德桂 │ │ │ │ │ │ │八十三元 │誠泰商業銀行 │ │ │ │ │ │ │ │龍潭簡易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八千四百五十│吳誌忠 │ │ │ │ │ │ │四元 │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24 │曾冠榮 │⒐⒌ │一萬八千八百│孫眾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261 │ │ │ │時許 │五十三元 │永和秀朗郵局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起訴書匯款金額│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 0000000000 信│有誤載 │ │ │ │ │一萬五千四百│ │用卡中心聯絡,復經告知撥打00000000│ │ │ │ │ │二十八元 │ │26 找「張健中」主任聯絡,「張健中 │ │ │ │ │ ├──────┤ │」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更改條文密碼│ │ │ │ │ │一萬三千零七│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七次後,始│ │ │ │ │ │十五元 │ │知受騙 │ │ │ │ │ ├──────┤ │ │ │ │ │ │ │一萬九千一百│ │ │ │ │ │ │ │七十一元 │ │ │ │ │ │ │ ├──────┤ │ │ │ │ │ │ │八千八百八十│ │ │ │ │ │ │ │三元 │ │ │ │ │ │ │ ├──────┤ │ │ │ │ │ │ │一萬四千七百│ │ │ │ │ │ │ │七十八元 │ │ │ │ │ │ │ ├──────┼──────────┤ │ │ │ │ │ │九萬三千八百│戶名不詳 │ │ │ │ │ │ │八十二元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25 │鄧傅仁 │⒐⒍ │三萬九千五百│范綱展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87 │ │ │ │時許 │零二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湖口分行 │遭盜刷,被害人依簡訊示之電話查詢後│ │ │ │ │ │一萬零八百十│00000000000000 │,經告知撥打0000000000中│ │ │ │ │ │二元 │ │央存保局「陳建國」科長,「陳建國」│ │ │ │ │ │ │ │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查詢餘額,被害│ │ │ │ │ │ │ │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126 │林憲治 │⒐⒍ │一萬五千九百│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59 │ │ │ │時許 │九十九元 │玉山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35信用卡中心聯絡,復經告知撥打0│ │ │ │ │ │四萬七千九百│汪世勇 │000000000與大安分局聯絡,│ │ │ │ │ │九十九元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再經告知撥打0000000000中│ │ │ │ │ │ │00000000000000000 │央存保局「陳建國」課長,「陳建國」│ │ │ │ │ │ │ │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更改內碼,被害人│ │ │ │ │ │ │ │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127 │邱榮濤 │⒐⒍ │四萬五千八百│鄭振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84 │ │ │ │時許 │八十三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板東分行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468查詢,經對方告知要前往提款機│ │ │ │ │ │ │ │前操作更改內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 │ │ │ │ │ │ │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28 │華俊彬 │⒐⒍ │六萬六千二百│許志銘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90 │ │ │ │時許 │三十五元 │中壢興國郵局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依簡訊示之電話聯絡│ │ │ │ │ │ │ │信用卡中心,復經告知撥打 00000000 │ │ │ │ │ │ │ │電腦金融卡交易中心找「張健中」主任│ │ │ │ │ │ │ │,「張健中」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前更│ │ │ │ │ │ │ │改密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 │ │ │ │ │ │ │後,始知受騙 │ │ ├──┼────┼────┼──────┼──────────┼─────────────────┼───────┤ │129 │林誌銘 │⒐⒎ │二萬九千八百│許鳳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153 │ │ │ │時許 │二十元 │桃園大園郵局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單據不清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 0000000000 查│ │ │ │ │ │ │ │詢,復經告知撥打 0000000000 經「劉│ │ │ │ │ │ │ │淑玲」告知再撥打 0000000000 找「林│ │ │ │ │ │ │ │主任」,「林主任」即要被害人至提款│ │ │ │ │ │ │ │機前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130 │陳方榮 │⒐⒐ │九萬九千九百│陳永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檢補㈡,P85 │ │ │ │時許 │八十三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延平分行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 0000000000 信│ │ │ │ │ │一萬三千零二│000000000000 │用卡中心聯絡,對方告知被害人之身分│ │ │ │ │ │十八元 │ │證遭人冒用,要被害人前往提款機前操│ │ │ │ │ ├──────┤ │作更改密碼,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四千四百九十│ │五次後,始知受騙 │ │ │ │ │ │四元 │ │ │ │ │ │ │ ├──────┤ │ │ │ │ │ │ │四千五百三十│ │ │ │ │ │ │ │五元 │ │ │ │ │ │ │ ├──────┤ │ │ │ │ │ │ │一千八百二十│ │ │ │ │ │ │ │九元 │ │ │ │ ├──┼────┼────┼──────┼──────────┼─────────────────┼───────┤ │131 │郭朝平 │⒐⒕ │九萬九千九百│王雅慧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81 │ │ │ │時許 │八十三元 │中國農民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沙鹿分行 │遭盜刷,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412查詢,復經告知撥打02266│ │ │ │ │ │ │ │26869聯合徵信中心,由自稱「王│ │ │ │ │ │ │ │主任」之不詳成年男子接聽並要被害人│ │ │ │ │ │ │ │至提款機前操作查詢明細,被害人即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32 │王映惠 │年8、│二萬元 │劉慧蓮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大園埔心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33 │畢家煌 │年8、│九萬九千八百│張俊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 │ │ │ │9月間 │六十八元 │台新商業銀行竹北分行│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卡遭偽造,要被害人│ │ │ │ │ │ │00000000000000 │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134 │李美容 │年8、│二十四萬八千│劉慧蓮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元 │慶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35 │曾慶仁 │年8、│一萬二千元 │謝成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320卷二, │ │ │ │9月間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P46 │ │ │ │ │ │桃園分行 │中,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0000000000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36 │陳麗珠 │年8、│十四萬元 │謝成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37 │林良翰 │年8、│不詳 │彭菊妹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友人要向其借錢,被害人即│ │ │ │ │ │ │竹東分行 │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林志明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桃園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38 │余立超 │年8、│九萬九千九百│謝成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零五元 │臺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 │十六萬三千八│戶名不詳 │ │ │ │ │ │ │百二十八元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十五萬六千九│林志明 │ │ │ │ │ │ │百五十一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桃園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39 │林佳樺 │年8、│二萬元 │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320卷二, │ │ │ │9月間 │ │合作金庫銀行 │謊稱係其友人並稱急需用錢要向被害人│P46 │ │ │ │ │ │0000000000000 │借錢,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 │ │ │ │ │ │ │騙 │ │ ├──┼────┼────┼──────┼──────────┼─────────────────┼───────┤ │140 │金賀金秀│年8、│十二萬元 │陳文川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320卷二, │ │ │ │9月間 │ │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兒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P46 │ │ │ │ │ │000000000000 │中,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作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十萬元 │謝成功 │ │ │ │ │ │ │ │慶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十萬元 │羅弘昌 │ │ │ │ │ │ │ │泛亞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41 │林清秀 │年8、│八萬元 │陳世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慶豐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謊稱被害人金融卡遭偽造,要被害人至│ │ │ │ │ │ │00000000000000 │提款機前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 │ │ │ │ ├──────┼──────────┤款四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一萬元 │徐行泰 │ │ │ │ │ │ │ │華僑商業銀行 │ │ │ │ │ │ │ │北臺中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十萬元 │戶名不詳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一萬元 │戶名不詳 │ │ │ │ │ │ │ │慶豐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42 │高惠芳 │年8、│十萬元 │邱大展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起訴書附表未列│ │ │ │9月間 │ │第三信用銀行成功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一萬元 │戶名不詳 │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143 │陳王英慧│年8、│不詳 │邱大展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臺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44 │黃嫩淑 │年8、│十八萬元 │劉人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安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要被害人匯│ │ │ │ │ │ │00000000000000 │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145 │陳月裡 │年8、│不詳 │王偉文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中國信託銀行三民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要被害人匯│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146 │賴秀華 │年8、│八萬元 │羅弘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要被害人匯│ │ │ │ │ │ │00000000000000 │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147 │林桂芳 │年8、│十二萬元 │易春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板橋信用銀行後埔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要被害人匯│ │ │ │ │ │ │00000000000000 │款還錢,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148 │鄭景文 │年8、│五萬九千九百│黃國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之成年人於網│ │ │ │ │9月間 │八十一元 │臺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路遊戲上謊稱欲販售物品,被害人與其│ │ │ │ │ │ │000000000000 │聯絡並依指示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二千元 │胡明文 │ │ │ │ │ │ │ │安泰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149 │呂碧鳳 │年8、│八萬九千九百│羅弘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十七九元 │復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50 │陳文瑞 │年8、│不詳 │羅弘昌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華僑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51 │郭瑞平 │年8、│九萬九千八百│鄂米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五十五元 │臺中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十九甲分行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 │000000000000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52 │吳素美 │年8、│不詳 │鄂米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水里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錢未還,現人在其手│ │ │ │ │ │ │00000000000000 │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 │ │ │ │ ├──────┼──────────┤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 │不詳 │利美真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 │ │篤行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153 │林益祥 │年8、│二萬二千九百│陳世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一十四元 │遠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謊稱被害人金融卡遭偽造,要被害人至│ │ │ │ │ │ │00000000000007 │提款機前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 │ │ │ │ │ │ │款後,始知受騙 │ │ ├──┼────┼────┼──────┼──────────┼─────────────────┼───────┤ │154 │陳世賢 │年8、│十萬元 │賴東慶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臺中健行路郵局 │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現人在他們│ │ │ │ │ │ │00000000000000 │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依│ │ │ │ │ ├──────┼──────────┤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十萬元 │歐峻銘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155 │洪雅芳 │年8、│二千五百元 │蕭人利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臺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謊稱係被害人友人現急需用錢,要被害│ │ │ │ │ │ │000000000000 │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156 │林瑞珠 │年8、│十萬元 │利美真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 │ │ │ │ │ │篤行分行 │現人在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 │ │ │ │ │ │000000000000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157 │朱榮美 │年8、│一元 │李振銓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現人在他們│ │ │ │ │ │ │000000000000 │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58 │楊美能 │年8、│十八萬八千元│吳聲智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謊稱被害人之子借款未還,現人在他們│ │ │ │ │ │ │000000000000 │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被害人即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159 │李金雪 │年8、│二十萬元 │鄂米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 │台新商業銀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現人在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還錢,│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 │ │ │ │ │不詳 │劉明輝 │受騙 │ │ │ │ │ │ │台新商業銀行南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60 │林壽華 │年8、│二萬八千六百│呂進財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 │ │ │ │9月間 │七十七元 │中研院郵局 │謊稱被害人信用卡遭盜刷,要被害人至│ │ │ │ │ │ │00000000000000 │提款機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 │ │ │ │ ├──────┼──────────┤二次後,始知受騙 │ │ │ │ │ │九萬九千九百│汪金玉 │ │ │ │ │ │ │八十三元 │桃園桃鶯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61 │羅麗芬 │年8、│三萬元 │陳小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 │ │ │ │9月間 │ │日盛商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 │ │ │ │ │ │00000000000000 │遭盜刷,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更改條碼,│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二次後,始知│ │ │ │ │ │十萬元 │張志業 │受騙 │ │ │ │ │ │ │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日期│詐騙金額 │匯入金融機構及帳號 │詐騙方式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 │1 │侯棍嘉 │⒓ │三萬七千九百│林耀宗 │透過報紙廣告撥打電話後,由真實姓名│警卷三,P119 │ │ │ │時許 │元 │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年籍不詳自稱第一銀行五股分行襄理│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 │之成年男子,告知可辦理消費信貸,但│ │ │ │ │ │ │ │須先繳交信用保險費三萬千七九百元,│ │ │ │ │ │ │ │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2 │詹仕廷 │⒉ │三萬五千一百│范振興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高雄市警察│警卷三,P150 │ │ │ │時許 │九十元 │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局人員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 │融資料外洩,要被害人撥打02225│ │ │ │ │ │ │ │65933金融局保護密碼中心,復經│ │ │ │ │ │ │ │告知撥打0000000000內政部│ │ │ │ │ │ │ │找「周課長」,「周課長」即要被害人│ │ │ │ │ │ │ │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第│ │ │ │ │ │ │ │一次匯款未成功,第二次匯款成功後,│ │ │ │ │ │ │ │始知受騙 │ │ ├──┼────┼────┼──────┼──────────┼─────────────────┼───────┤ │3 │傅彩梅 │⒉ │九萬九千九百│龔紋儀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警卷三,P146 │ │ │ │時許 │八十二元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卡遭人盜用,要被害│單據不足不清 │ │ │ │ ├──────┤桃園分行 │人撥打0000000000金融卡盜│ │ │ │ │ │二萬九千七百│0000000000000000 │卡服務中心聯絡,復經告知撥打022│ │ │ │ │ │二十元 │ │0000000找「周科長」,「周科│ │ │ │ │ ├──────┤ │長」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凍結金融│ │ │ │ │ │不詳 │ │卡,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四次後,│ │ │ │ │ ├──────┤ │始知受騙 │ │ │ │ │ │不詳 │ │ │ │ ├──┼────┼────┼──────┼──────────┼─────────────────┼───────┤ │4 │王文志 │⒉ │一萬二千七百│劉志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北市黃姓│檢補㈠,P29 │ │ │ │時許 │元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警員以電話謊稱被害人臺灣銀行帳戶遭│ │ │ │ │ ├──────┤南崁分行 │人盜用,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更改密碼,│ │ │ │ │ │九萬九千八百│00000000000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 │ │ │ │ │九十八元 │ │受騙 │ │ │ │ │ ├──────┤ │ │ │ │ │ │ │二萬一千一百│ │ │ │ │ │ │ │四十九元 │ │ │ │ ├──┼────┼────┼──────┼──────────┼─────────────────┼───────┤ │5 │林玉雪 │⒉ │五萬二千六百│邱秋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北警察局│警卷三,P139 │ │ │ │時許 │零一元 │上海商業銀行楊梅分行│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卡遭│ │ │ │ │ ├──────┤00000000000000000 │人偽造,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一萬八千七百│ │346金融總局,復經告知撥打022│ │ │ │ │ │五十四元 │ │0000000找「洪課長」,「洪課│ │ │ │ │ ├──────┤ │長」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更改密碼│ │ │ │ │ │五千九百七十│ │,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 │ │ │ │ │八元 │ │知受騙 │ │ ├──┼────┼────┼──────┼──────────┼─────────────────┼───────┤ │6 │陳燕芳 │⒉ │二十二萬五千│張俊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臺北銀行行│警卷三,P127 │ │ │ │時許 │五百一十七元│大眾商業銀行 │員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卡│無單據 │ │ │ │ │ │北新竹分行 │遭偽造,要被害人撥打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 │912至臺北市刑警大隊,復經告知撥│ │ │ │ │ │ │ │打0000000000、02298│ │ │ │ │ │ │ │43078找「江主任」,「江主任」│ │ │ │ │ │ │ │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操作,被害人即依│ │ │ │ │ │ │ │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7 │何振興 │⒉ │九十七萬一千│龔紋儀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高雄市刑警│警卷三,P122 │ │ │ │時許 │五百七十九元│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大隊之成年男子以電話謊稱被害人金融│單據不清 │ │ │ │ │ │桃園分行 │卡遭詐用,要被害人撥打022984│ │ │ │ │ │ │0000000000000000 │2791電話至金融應變中心,復經告│ │ │ │ │ │ ├──────────┤知撥打0000000000找「周科│ │ │ │ │ │ │姜在堂 │長」,「周科長」即要被害人至提款機│ │ │ │ │ │ │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操作止付,被害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十│ │ │ │ │ │ │00000000000000000 │一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洪東榮 │ │ │ │ │ │ │ │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8 │林美雪 │⒊⒐ │十萬元 │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檢補㈠,P141 │ │ │ │時許 ├──────┤國泰世華銀行清水分行│謊稱係被害人之子,因與人有糾紛要被│起訴書匯款金額│ │ │ │ │一萬二千五百│00000000000000 │害人匯款,被害人即依指示匯款二次後│有誤載 │ │ │ │ │元 │ │,始知受騙 │ │ ├──┼────┼────┼──────┼──────────┼─────────────────┼───────┤ │9 │劉瑞菊 │⒊⒙ │三萬六千元 │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行動│檢補㈠,P126 │ │ │ │時許 │ │新竹商業銀行竹北分行│電話簡訊謊稱被害人信用卡遭盜刷,要│起訴書匯入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 │被害人撥打0000000000信用│及金額有誤載 │ │ │ │ │ │ │卡處理中心聯絡,復經告知撥打027│ │ │ │ │ │ │ │0000000聯絡,一名成年女子即│ │ │ │ │ │ │ │要被害人至提款機更改密碼,被害人即│ │ │ │ │ │ │ │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黃珮玟 │⒊ │十萬元 │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警卷三,P159 │ │ │ │時許 │ │匯豐銀行文心分行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未還,│無單據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遭其綁架,要被害人匯款十萬元,被害│ │ │ │ │ │ │ │人即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李超萍 │⒏⒏ │九萬九千九百│戶名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發送│警卷四,P92 │ │ │ │時許 │八十三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行動電話簡訊之方式謊稱被害人信用卡│無單據 │ │ │ │ │ │中壢分行 │遭盜刷,被害人即依簡訊所示電話聯絡│ │ │ │ │ │ │000000000000000 │,復經告知撥打至信用卡聯合中心確認│ │ │ │ │ ├──────┼──────────┤,由自稱「林主任」接聽並要被害人至│ │ │ │ │ │九萬二千九百│戶名不詳 │提款機前操作更改程式,被害人即依指│ │ │ │ │ │一十八元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示操作匯款三次後,始知受騙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一萬零五十八│戶名不詳 │ │ │ │ │ │ │元 │中國農民銀行三重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廖錦堂 │⒑⒒ │三萬元 │林賢銘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於同日│併① │ │ │ │ │ │臺灣銀行大雅分行 │某時許將被害人所有停放於臺中市西屯│臺中警六卷, │ │ │ │ │ │000000000000 │區逢福里福上巷二五一弄十四號前之X│P4 │ │ │ │ │ │ │6-6429號自小客車竊取後,以電│ │ │ │ │ │ │ │話通知被害人匯款贖車,被害人即依指│ │ │ │ │ │ │ │示匯款後,再經指示始尋回該自小客車│ │ ├──┼────┼────┼──────┼──────────┼─────────────────┼───────┤ │ │鄭文村 │不詳 │九萬九千九百│江玲君 │不詳 │ │ │ │ │ │八十七元 │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九萬九千九百│戴榮昌 │ │ │ │ │ │ │八十七元 │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陳昱仁 │不詳 │二萬六千五百│謝世宏 │不詳 │ │ │ │ │ │一十元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中山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鍾馨華 │不詳 │一百九十九萬│不詳 │不詳 │ │ │ │ │ │九千九百七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四元 │000000000000 │ │ │ ├──┼────┼────┼──────┼──────────┼─────────────────┼───────┤ │ │林國照 │不詳 │六萬零六百元│不詳 │不詳 │ │ │ │ │ │ │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廖啟揚 │不詳 │四千元 │不詳 │不詳 │ │ │ │ │ │ │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林春花 │不詳 │九萬九千九百│不詳 │不詳 │ │ │ │ │ │八十二元 │萬泰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蔡秀華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呂越安 │不詳 │八萬元 │不詳 │不詳 │ │ │ │ │ │ │郵局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吳章光 │⒊ │①二萬元 │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撥打被│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害人配偶之手機電話由被害人接聽後,│P69反面 │ │ │ │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無單據 │ │ │ │ │ │ │人在他們手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併③ │ │ │ │ │ │ │即依指示前往匯款二萬元後,復再告知│ │ │ │ │ │ │ │須再匯款二十萬元,始知受騙 │ │ ├──┼────┼────┼──────┼──────────┼─────────────────┼───────┤ │ │胡家晴 │⒊ │①十萬元 │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P70反面 │ │ │ │ │ │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即│無單據 │ │ │ │ │ │ │依指示前往匯款,始知受騙 │併③ │ ├──┼────┼────┼──────┼──────────┼─────────────────┼───────┤ │ │蔣蕙珠 │⒊ │①五萬元 │不詳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女兒向地下錢莊借款十萬│P71反面 │ │ │ │ │ │ │元,目前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無單據 │ │ │ │ │ │ │被害人即依指示前往匯款後,始知受騙│併③ │ ├──┼────┼────┼──────┼──────────┼─────────────────┼───────┤ │ │羅敏男 │⒌⒓ │①二萬五千元│不詳 │被害人由報紙夾報廣告中撥打0923│93偵14657卷二,│ │ │ │9時許 │ │ │051125行動電話後,經真實姓名│P84 │ │ │ │ │ │ │、年籍不詳自稱「李經理」之成年男子│單據已撕毀 │ │ │ │ │ │ │告知可辦理八十萬元信用貸款,但須繳│併③ │ │ │ │ │ │ │付信用保險費二萬五千元,被害人即依│ │ │ │ │ │ │ │指示匯款後,始知受騙 │ │ ├──┼────┼────┼──────┼──────────┼─────────────────┼───────┤ │ │蔣東橙 │年⒓ │①七十萬元 │不詳 │吳榮光利用朋友關係向被害人借錢及合│93偵14657卷二,│ │ │ │至年 │ │ │夥做生意為由,要被害人至銀行辦信用│P115 │ │ │ │5月 │ │ │卡及借信用貸款再交給吳榮光,前後共│併③ │ │ │ │ │ │ │五次約七十萬元。 │ │ ├──┼────┼────┼──────┼──────────┼─────────────────┼───────┤ │ │黃玉文 │年2 │①三十三萬元│不詳 │吳榮光利用朋友關係向被害人謊稱要做│93偵14657卷二,│ │ │ │月至3 │ │ │生意需要周轉而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分別│P117 │ │ │ │月 │ │ │借款二十五萬元及八萬元,但未返還並│併③ │ │ │ │ │ │ │避不見面 │ │ ├──┼────┼────┼──────┼──────────┼─────────────────┼───────┤ │ │林芳郁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十萬元│P65反面 │ │ │ │ │ │ │,目前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八萬│併③ │ │ │ │ │ │ │元,惟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林德勝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撥打林│93偵14657卷一,│ │ │林逸群 │時許 │ │ │逸群之手機電話由林逸群之母接聽後,│P68反面 │ │ │ │ │ │ │謊稱林逸群為朋友擔保欠其二十萬元,│併③ │ │ │ │ │ │ │並表示人在他們手上,要林德勝趕快匯│ │ │ │ │ │ │ │款,惟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龐慧玲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P72反面 │ │ │ │ │ │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被害人│併③ │ │ │ │ │ │ │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林貴琴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P73反面 │ │ │ │ │ │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被害人│併③ │ │ │ │ │ │ │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黃秀娟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P74反面 │ │ │ │ │ │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被害人│併③ │ │ │ │ │ │ │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李麗卿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P76反面 │ │ │ │ │ │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十萬元,惟│併③ │ │ │ │ │ │ │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邱春美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P78反面 │ │ │ │ │ │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被害人│併③ │ │ │ │ │ │ │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廖益弘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他人擔保借款十萬元│P76反面 │ │ │ │ │ │ │,目前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併③ │ │ │ │ │ │ │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鄭純慧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十萬元│P77反面 │ │ │ │ │ │ │,目前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併③ │ │ │ │ │ │ │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黃瑞村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款十萬元│P81 │ │ │ │ │ │ │,目前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併③ │ │ │ │ │ │ │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陳錦珠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P47 │ │ │ │ │ │ │款,惟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併③ │ ├──┼────┼────┼──────┼──────────┼─────────────────┼───────┤ │ │黃春玉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P41反面 │ │ │ │ │ │ │款十萬元,惟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併③ │ ├──┼────┼────┼──────┼──────────┼─────────────────┼───────┤ │ │李清開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P39 │ │ │ │ │ │ │款,被害人即將電話轉交給其配偶接聽│併③ │ │ │ │ │ │ │後,該男子即掛斷電話而未得逞 │ │ ├──┼────┼────┼──────┼──────────┼─────────────────┼───────┤ │ │杜瑛芬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女兒在其手上,要被害人│P40 │ │ │ │ │ │ │匯款十萬元,惟被害人並支受騙而未得│併③ │ │ │ │ │ │ │逞 │ │ ├──┼────┼────┼──────┼──────────┼─────────────────┼───────┤ │ │潘林孟惠│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他人擔保借款十萬元│P46 │ │ │ │ │ │ │,目前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被│併③ │ │ │ │ │ │ │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黃金柱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遭其綁架,要被害人匯│P53反面 │ │ │ │ │ │ │款,惟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併③ │ ├──┼────┼────┼──────┼──────────┼─────────────────┼───────┤ │ │吳圍福 │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向被害人之配偶謊稱被害人之子為朋友│P94 │ │ │ │ │ │ │擔保欠地下錢莊十六萬元,目前人在其│併③ │ │ │ │ │ │ │手上,要被害人匯款,惟被害人並未受│ │ │ │ │ │ │ │騙而未得逞 │ │ ├──┼────┼────┼──────┼──────────┼─────────────────┼───────┤ │ │阮一心 │⒊月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某日時 │ │ │謊稱被害人之子積欠地下錢莊借款,要│P44反面 │ │ │ │ │ │ │被害人匯款十萬元,惟被害人並未受騙│併③ │ │ │ │ │ │ │而未得逞 │ │ ├──┼────┼────┼──────┼──────────┼─────────────────┼───────┤ │ │魏慶燈 │⒋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目前│P98反面 │ │ │ │ │ │ │人在其手上,要被害人匯款五萬元,惟│併③ │ │ │ │ │ │ │被害人並未受騙而未得逞 │ │ ├──┼────┼────┼──────┼──────────┼─────────────────┼───────┤ │ │黃幸男 │⒋⒊ │未匯款 │未匯款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電話│93偵14657卷一,│ │ │ │時許 │ │ │謊稱被害人之子向地下錢莊借錢,要被│P97 │ │ │ │ │ │ │害人匯款十八萬元,惟被害人並未受騙│併③ │ │ │ │ │ │ │而未得逞 │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曾雨凡等人帳戶出租合約書 │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2 │賴昭文等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 │九十一本 │被告己○○所有 │ │ │ │ │詳如附表二之一 │ ├──┼───────────────┼─────┼──────────────┤ │3 │賴昭文等人金融卡 │七十六張 │被告己○○所有 │ │ │ │ │詳如附表二之一 │ ├──┼───────────────┼─────┼──────────────┤ │4 │鄧世國等人身份證件 │八百十三張│被告己○○所有 │ │ │ │ │詳如附表二之二 │ ├──┼───────────────┼─────┼──────────────┤ │5 │陳金森等人本票 │三疊共五百│被告己○○所有 │ │ │ │八十九張 │ │ │ │ │ │ │ ├──┼───────────────┼─────┼──────────────┤ │6 │呂進財等人私章及「誠泰商業銀行│六十二顆 │被告己○○所有 │ │ │貸款部」等銀行及公司章 │ │詳如附表二之三 │ ├──┼───────────────┼─────┼──────────────┤ │7 │網際網路銀行申請及交易密碼單 │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8 │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 │二疊 │被告己○○所有 │ ├──┼───────────────┼─────┼──────────────┤ │9 │人頭帳戶電腦網路查詢資料表 │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10 │己○○札記紙條 │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 │ │記載帳戶資料 │ ├──┼───────────────┼─────┼──────────────┤ │11 │人頭帳戶語音查詢資料筆記本 │四本 │被告己○○所有 │ ├──┼───────────────┼─────┼──────────────┤ │12 │人頭帳戶資料、買賣紀錄及帳冊資│十六本 │被告己○○所有 │ │ │料筆記本 │ │ │ ├──┼───────────────┼─────┼──────────────┤ │13 │信用貸款廣告資料 │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14 │存簿買賣及信用貸款報紙廣告(影│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本) │ │ │ ├──┼───────────────┼─────┼──────────────┤ │15 │全省工商名錄光碟 │二片 │被告己○○所有 │ ├──┼───────────────┼─────┼──────────────┤ │16 │臺灣企銀光碟 │二片 │被告己○○所有 │ ├──┼───────────────┼─────┼──────────────┤ │17 │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一│二紙 │被告己○○所有 │ │ │覽表 │ │ │ ├──┼───────────────┼─────┼──────────────┤ │18 │「真愛密碼花坊有限公司」等營利│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 │19 │蔡孟玲、辛○○、庚○○、楊才育│十個 │被告己○○所有 │ │ │等薪資袋信封 │ │ │ ├──┼───────────────┼─────┼──────────────┤ │20 │電話門號申請書及繳費收據 │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21 │計算紙 │三本 │被告己○○所有、被告辛○○所│ │ │ │ │使用記載人頭帳戶資料 │ ├──┼───────────────┼─────┼──────────────┤ │22 │帳目筆記本 │一本 │被告己○○所有、被告辛○○所│ │ │ │ │使用記載匯款借支資料 │ ├──┼───────────────┼─────┼──────────────┤ │23 │空白讓渡證書 │一本 │被告己○○所有 │ ├──┼───────────────┼─────┼──────────────┤ │24 │空白在職證明書 │一本 │被告己○○所有 │ ├──┼───────────────┼─────┼──────────────┤ │25 │空白員工職務證明書 │一本 │被告己○○所有 │ ├──┼───────────────┼─────┼──────────────┤ │26 │中國時報「卡爆可再刷」分類廣告│一紙 │被告己○○所有 │ ├──┼───────────────┼─────┼──────────────┤ │27 │台新銀行等各分行資料 │一疊 │被告己○○所有 │ ├──┼───────────────┼─────┼──────────────┤ │28 │人頭帳戶客戶資料 │一疊 │被告己○○所有、被告庚○○所│ │ │ │ │持有 │ │ │ │ │ │ ├──┼───────────────┼─────┼──────────────┤ │29 │帳冊資料 │五紙 │同上 │ ├──┼───────────────┼─────┼──────────────┤ │30 │謝欣嵐華南銀行貸款申請書 │一份 │同上 │ ├──┼───────────────┼─────┼──────────────┤ │31 │存簿買賣、信用貸款廣告影本 │二紙 │同上 │ ├──┼───────────────┼─────┼──────────────┤ │32 │雜項資料 │一疊 │記載電話及帳目資料 │ │ │ │ │(扣押清冊未列) │ ├──┼───────────────┼─────┼──────────────┤ │33 │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 │二十九張 │被告己○○所有 │ │ │ │ │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另一張門號不詳 │ ├──┼───────────────┼─────┼──────────────┤ │34 │中華電信如意卡儲值卡 │三張 │被告己○○所有 │ ├──┼───────────────┼─────┼──────────────┤ │35 │行動電話機 │八十三具 │被告己○○等人所有 │ │ │ │ │詳如附表二之四 │ └──┴───────────────┴─────┴──────────────┘ 附表二之一:查扣金融機構存摺明細(均為被告己○○所有) ┌──┬───┬───────────┬─────┬──────────────┐ │編號│姓名 │金融機構 │數量 │備註 │ ├──┼───┼───────────┼─────┼──────────────┤ │1 │賴昭文│泛亞銀行台中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2 │許平妹│遠東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 ├───────────┼─────┼──────────────┤ │ │ │富邦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VISA金融卡一張 │ ├──┼───┼───────────┼─────┼──────────────┤ │3 │郭昱廷│華僑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4 │莊昆宏│寶華銀行台中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臺中愛國街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5 │呂進財│農民銀行楊梅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聯邦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板信銀行新竹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彰化銀行南崁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富邦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6 │林雅惠│聯信銀行水湳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7 │許素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桃園│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 │分行存摺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8 │蘇文俊│大眾銀行台中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台中漢口路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9 │楊達愛│安泰銀行和平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10 │朱省韜│安泰銀行台中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11 │阮俊浩│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12 │戴如玉│大雅鄉農會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臺中銀行大雅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13 │王金堡│第七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14 │莊金榜│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摺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15 │陳孟男│第一銀行南台中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 ├───────────┼─────┼──────────────┤ │ │ │華南銀行台中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16 │林奇興│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園分│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行存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17 │彭守法│玉山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 ├───────────┼─────┼──────────────┤ │ │ │富邦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存摺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VISA金融卡一張 │ │ │ ├───────────┼─────┼──────────────┤ │ │ │楊梅埔心里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18 │彭美華│玉山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 ├───────────┼─────┼──────────────┤ │ │ │富邦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19 │張銘青│復華銀行平鎮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慶豐銀行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20 │陳金森│誠泰銀行南屯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21 │黎承億│台北銀行大同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22 │鄧明憲│台北銀行彰化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彰化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23 │余惠珠│臺中銀行埔心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24 │許宇忠│臺中銀行大雅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25 │王雅慧│臺中銀行清水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26 │葉天福│臺中銀行大里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慶豐銀行三重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27 │游進發│中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華南銀行八德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28 │楊潔希│富邦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存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彰化銀行南崁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29 │曾永隆│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 │摺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30 │廖明湖│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 │摺 │ │ │ ├──┼───┼───────────┼─────┼──────────────┤ │31 │林瑞盈│慶豐銀行新店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32 │孫眾麟│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33 │黃秋益│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存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南桃園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存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34 │高玉枝│彰化銀行埔心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慶豐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35 │黃珮君│彰化銀行埔心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36 │劉金龍│彰化銀行埔心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37 │鄭振昌│彰化銀行光復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38 │蔡慶鴻│彰化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39 │徐小惠│彰化銀行新莊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土地銀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40 │曾溫良│彰化銀行南投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41 │劉偉華│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VISA金融卡一張 │ ├──┼───┼───────────┼─────┼──────────────┤ │42 │許勇民│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VISA金融卡一張 │ ├──┼───┼───────────┼─────┼──────────────┤ │43 │江裕榮│中國信託銀行北豐原分行│二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存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 ├───────────┼─────┼──────────────┤ │ │ │豐原中正路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44 │陳丁瑞│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VISA金融卡一張 │ │ │ ├───────────┼─────┼──────────────┤ │ │ │華南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45 │魏竹賢│中國信託銀行丹鳳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摺 │ │含金融卡一張 │ ├──┼───┼───────────┼─────┼──────────────┤ │46 │潘倩如│中國信託銀行公益簡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存摺 │ │含VISA金融卡一張 │ │ │ │ │ │ │ ├──┼───┼───────────┼─────┼──────────────┤ │47 │葉耀崑│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48 │洪正雄│埔里中心碑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49 │范綱展│新豐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50 │謝依霖│花壇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51 │高國樑│彰化府前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含晶片金融卡一張 │ ├──┼───┼───────────┼─────┼──────────────┤ │52 │何權益│湖內大湖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 │ │含金融卡一張 │ ├──┼───┼───────────┼─────┼──────────────┤ │53 │吳思嘉│中寮龍安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54 │江燦堅│潭子頭家厝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55 │石忠正│台中水湳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56 │蘇中毅│大里大新街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57 │不詳 │台新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二:查扣身分證件明細(均為被告己○○所有) ┌──┬───────────────┬─────┬──────────────┐ │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李雨倢身分證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2 │洪文得身分證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3 │陳亮欽身分證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4 │黃釋逸身分證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5 │黃慶旗身分證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6 │高志豪身分證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7 │楊才育身分證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8 │楊韻婷中華民國護照 │一本 │重利被害人 │ ├──┼───────────────┼─────┼──────────────┤ │9 │楊鴻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0 │陳志誠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1 │鄭亦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2 │于志傑重型機駕駛執照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3 │吳鎮仲GYY-577機車行車執照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4 │吳鎮仲GYY-577強制汽車險保險證 │二張 │重利被害人 │ ├──┼───────────────┼─────┼──────────────┤ │15 │陳國華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6 │鄭亦浚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7 │粘彭淑惠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8 │陳志誠身分證影本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19 │粘彭淑惠身分證影本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20 │張曉雯身分證影本 │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21 │粘彭淑惠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一張 │重利被害人 │ ├──┼───────────────┼─────┼──────────────┤ │22 │鄧世國身分證 │一張 │ │ ├──┼───────────────┼─────┼──────────────┤ │23 │鄭美芳身分證 │一張 │ │ ├──┼───────────────┼─────┼──────────────┤ │24 │陳羿秀身分證 │二張 │年籍資料相同,但相片顯不相同│ ├──┼───────────────┼─────┼──────────────┤ │25 │王國川身分證 │一張 │ │ ├──┼───────────────┼─────┼──────────────┤ │26 │吳顯正身分證 │一張 │ │ ├──┼───────────────┼─────┼──────────────┤ │27 │陳庭綺身分證 │一張 │ │ ├──┼───────────────┼─────┼──────────────┤ │28 │何明安身分證 │一張 │ │ ├──┼───────────────┼─────┼──────────────┤ │29 │阮玉雪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張 │ │ ├──┼───────────────┼─────┼──────────────┤ │30 │林志忠JJT-906機車行車執照 │一張 │ │ ├──┼───────────────┼─────┼──────────────┤ │31 │林志忠JJT-906強制汽車險保險證 │一張 │ │ ├──┼───────────────┼─────┼──────────────┤ │32 │楊世丞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 │一張 │ │ ├──┼───────────────┼─────┼──────────────┤ │33 │陳宗偉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34 │蕭人利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35 │徐行泰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36 │陳姿妙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37 │范綱展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49人頭帳戶 │ │ │ │ │一係⒑⒗補發,一係⒊⒙補│ │ │ │ │發 │ ├──┼───────────────┼─────┼──────────────┤ │38 │孫眾麟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32人頭帳戶 │ ├──┼───────────────┼─────┼──────────────┤ │39 │孫眾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32人頭帳戶 │ ├──┼───────────────┼─────┼──────────────┤ │40 │許志銘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41 │許素惠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7人頭帳戶 │ ├──┼───────────────┼─────┼──────────────┤ │42 │郭台生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43 │林澤桐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44 │詹志雄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45 │王雅慧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25人頭帳戶 │ ├──┼───────────────┼─────┼──────────────┤ │46 │吳誌忠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47 │張耀升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48 │藍靖凱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49 │高玉枝身分證影本 │九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34人頭帳戶 │ ├──┼───────────────┼─────┼──────────────┤ │50 │張俊宏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51 │游秀花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52 │蔡振鵬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53 │林江崎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54 │何志峰身分證影本 │六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55 │劉金龍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36人頭帳戶 │ ├──┼───────────────┼─────┼──────────────┤ │56 │黃德武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57 │許鳳珠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58 │鄭振昌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37人頭帳戶 │ ├──┼───────────────┼─────┼──────────────┤ │59 │呂進財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5人頭帳戶 │ ├──┼───────────────┼─────┼──────────────┤ │60 │呂進財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5人頭帳戶 │ ├──┼───────────────┼─────┼──────────────┤ │61 │陳小㕠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62 │徐立蘅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63 │徐立蘅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64 │曾增豐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65 │汪世湧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66 │黃琦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67 │李美菊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68 │賴梅珍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69 │陳文川身分證影本 │五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0 │羅弘昌身分證影本 │五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1 │謝成功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2 │胡明文身分證影本 │四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3 │陳世宏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4 │王偉文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5 │林志明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6 │劉慧蓮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7 │賴怡錦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8 │吳汶婷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79 │陳文雄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0 │黃璦玲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1 │黃思寶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2 │劉慧茹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3 │曾家銘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4 │林耀宗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5 │曹玉仙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6 │許柏智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7 │易春美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8 │蔡瑪琍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89 │吳佳龍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0 │龔紋儀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1 │林文欽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2 │賴志強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3 │劉明輝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4 │洪美惠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5 │吳聲智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6 │黃國峯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7 │王世和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8 │李振銓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99 │楊錫隆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00 │林賢銘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01 │利美貞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02 │許呈旭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03 │范振興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04 │包勝運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05 │呂進財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5人頭帳戶 │ ├──┼───────────────┼─────┼──────────────┤ │106 │陳永誠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07 │劉金龍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36人頭帳戶 │ ├──┼───────────────┼─────┼──────────────┤ │108 │劉黎台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二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09 │李本兆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10 │林敏捷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11 │汪金玉榮譽國民證影本 │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12 │彭德桂苗栗縣塗料油漆業職業工會│一張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會員證影本 │ │ │ ├──┼───────────────┼─────┼──────────────┤ │113 │林志聰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14 │黃子明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15 │鄭群威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16 │任韋勳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17 │陳建聲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18 │羅宇民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19 │陳學吾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20 │張常和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21 │蘇慧真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22 │吳怡珊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123 │羅清權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24 │戴政勳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25 │謝文書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26 │李松桉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27 │楊欣怡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28 │廖志陞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29 │邱慶聞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30 │王俊傑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31 │謝秀琴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32 │張銘青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9人頭帳戶 │ ├──┼───────────────┼─────┼──────────────┤ │133 │邱芳儀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34 │陳孟男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5人頭帳戶 │ ├──┼───────────────┼─────┼──────────────┤ │135 │林皇文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136 │劉伊珍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37 │楊潔希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28人頭帳戶 │ ├──┼───────────────┼─────┼──────────────┤ │138 │陳丁瑞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4人頭帳戶 │ ├──┼───────────────┼─────┼──────────────┤ │139 │彭美華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8人頭帳戶 │ ├──┼───────────────┼─────┼──────────────┤ │140 │魏竹賢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5人頭帳戶 │ ├──┼───────────────┼─────┼──────────────┤ │141 │劉偉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42 │許勇民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2人頭帳戶 │ ├──┼───────────────┼─────┼──────────────┤ │143 │林奇興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6人頭帳戶 │ ├──┼───────────────┼─────┼──────────────┤ │144 │陳郁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45 │黃麗珍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46 │蔡孟玲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47 │潘倩如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6人頭帳戶 │ ├──┼───────────────┼─────┼──────────────┤ │148 │李雅琴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49 │陳龍雄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50 │張遠盛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51 │黃曉萍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52 │彭政雄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53 │黃桂承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54 │潘明麗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55 │楊翔富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56 │周鈺龍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157 │徐新垣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58 │林啟弘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59 │陳志成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60 │呂進生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61 │賴坤源身分證影本 │五張 │ │ ├──┼───────────────┼─────┼──────────────┤ │162 │林雅惠身分證影本 │三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6人頭帳戶 │ ├──┼───────────────┼─────┼──────────────┤ │163 │林俊輝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64 │王智弘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65 │蔡永彬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66 │陳可洋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67 │阮俊浩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1人頭帳戶 │ ├──┼───────────────┼─────┼──────────────┤ │168 │蕭慶松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69 │賴俊凱身分證影本 │七張 │ │ ├──┼───────────────┼─────┼──────────────┤ │170 │邱奕興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71 │蘇銀山身分證影本 │十張 │ │ ├──┼───────────────┼─────┼──────────────┤ │172 │許達尉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73 │曾惠卿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74 │廖印常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75 │陳玉蓮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76 │陳國發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77 │馬椿森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78 │楊禮穗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79 │林文正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80 │蕭傑元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81 │王建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82 │劉皓哲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83 │陳春文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84 │徐春美身分證影本 │九張 │ │ ├──┼───────────────┼─────┼──────────────┤ │185 │楊坤霖身分證影本 │五張 │ │ ├──┼───────────────┼─────┼──────────────┤ │186 │許玉香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87 │楊淑真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88 │尹維彬身分證影本 │四張 │ │ ├──┼───────────────┼─────┼──────────────┤ │189 │陳建和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90 │李文彬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91 │朱文吉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192 │莊金勝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4人頭帳戶 │ ├──┼───────────────┼─────┼──────────────┤ │193 │葉友潔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94 │丁慶林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95 │徐士林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196 │黃雅昭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97 │黃仁盟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98 │蔡宏偉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199 │施明課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00 │林全信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01 │朱慧菱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02 │唐美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03 │邱慶聞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04 │丁翁坤花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05 │蔡瑞雄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06 │洪永富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07 │黃代立身分證影本 │七張 │ │ ├──┼───────────────┼─────┼──────────────┤ │208 │黃冠榮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09 │陳志鴻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10 │賴冠良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11 │吳兆龍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12 │吳家澔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13 │陳庭綺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14 │沈思平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15 │莊綺恩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16 │莊文政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17 │彭守法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7人頭帳戶 │ ├──┼───────────────┼─────┼──────────────┤ │218 │吳福明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19 │楊舒涵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20 │余惠珠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23人頭帳戶 │ ├──┼───────────────┼─────┼──────────────┤ │221 │張烈堂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22 │顏世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23 │張天保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24 │熊明達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25 │鄭介民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226 │曾雅秀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27 │陳明輝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28 │許宇忠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24人頭帳戶 │ ├──┼───────────────┼─────┼──────────────┤ │229 │黎承億身分證影本 │四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21人頭帳戶 │ ├──┼───────────────┼─────┼──────────────┤ │230 │徐明彥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31 │黃佩君身分證影本 │七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35人頭帳戶 │ ├──┼───────────────┼─────┼──────────────┤ │232 │許平妹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2人頭帳戶 │ ├──┼───────────────┼─────┼──────────────┤ │233 │戴如玉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2人頭帳戶 │ ├──┼───────────────┼─────┼──────────────┤ │234 │林淑婷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235 │魏宜標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36 │劉東生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37 │葉耀崑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7人頭帳戶 │ ├──┼───────────────┼─────┼──────────────┤ │238 │簡閔傑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39 │朱振忠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40 │王國強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41 │何源學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42 │江仲仁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43 │陳在煊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44 │魏瑞隆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45 │詹德志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246 │徐小惠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39人頭帳戶 │ ├──┼───────────────┼─────┼──────────────┤ │247 │蔴雨青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48 │朱順雄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49 │莊瑞明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0 │王志成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1 │陳玟錡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2 │曾麗珍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3 │林永銘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4 │蔡慶鴻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38人頭帳戶 │ ├──┼───────────────┼─────┼──────────────┤ │255 │林志龍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6 │管先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7 │黃世雄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8 │謝文峰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59 │賴昭文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1人頭帳戶 │ ├──┼───────────────┼─────┼──────────────┤ │260 │黃士杰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61 │林瑞盈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31人頭帳戶 │ ├──┼───────────────┼─────┼──────────────┤ │262 │張慧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63 │王如蘭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64 │陳梅花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65 │李淑芬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266 │邱繼輝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67 │朱泊銓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68 │蕭天麟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69 │吳昆澤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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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5 │李冠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86 │彭維協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87 │王萬騏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88 │徐惠靖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89 │方淇昌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90 │曾溫良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0人頭帳戶 │ ├──┼───────────────┼─────┼──────────────┤ │291 │李鴻鈺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292 │吳忠德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93 │張鴻鐸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294 │王萬騰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95 │楊世丞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96 │簡嵩岳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97 │孫鎮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98 │林明勳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99 │張應宗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00 │廖明湖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30人頭帳戶 │ ├──┼───────────────┼─────┼──────────────┤ │301 │張嘉豪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02 │陳建豪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303 │陳志國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04 │曾雨凡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305 │王惠菁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06 │鄭智清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07 │許文宏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08 │程奕儒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09 │施祥鈞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0 │馮聖明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1 │曾憲中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2 │許吉勝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313 │曾冠文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4 │王銘輝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5 │劉俐伶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6 │廖志強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7 │廖素兒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8 │賴永祥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9 │廖枝安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320 │張巧宜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1 │林靜怡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2 │黃詩倍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3 │廖蜀銘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4 │鍾強光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5 │黃玫倫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326 │林秀珍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7 │李國祥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8 │徐文里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9 │王錦泉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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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 │吳思嘉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53人頭帳戶 │ ├──┼───────────────┼─────┼──────────────┤ │361 │江燦堅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54人頭帳戶 │ ├──┼───────────────┼─────┼──────────────┤ │362 │張全福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63 │吳金龍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364 │王昆源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365 │李風忠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66 │蔡貽亘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67 │李湯成球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368 │歐忠何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69 │張育順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70 │施俊旭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71 │張裕勝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72 │劉貝容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73 │鄧文國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74 │楊麗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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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0 │黃茂彬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1 │黃蕭芳枝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2 │蘇家琪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3 │藍行邦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4 │吳宥臻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5 │林明宏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6 │陳明安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7 │連美雲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8 │謝明宗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99 │蔡新堂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00 │林乾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401 │溫建華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402 │林玉秀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03 │劉維修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04 │張正忠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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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 │馬羣欽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466 │陳竹財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67 │鄭永發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68 │吳宗儒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69 │劉天民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70 │黃俊淵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71 │李奕楷身分證影本 │四張 │ │ ├──┼───────────────┼─────┼──────────────┤ │472 │謝立人身分證影本 │三張 │ │ ├──┼───────────────┼─────┼──────────────┤ │473 │許昌榮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474 │廖玉碧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75 │葉繕寧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76 │李建勳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77 │柳宗元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78 │莫海興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79 │林俊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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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 │黃佩玲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11 │盧明源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12 │王孟瑋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13 │何昌衡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14 │莊文政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15 │田月香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16 │莊昆宏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人頭帳戶 │ ├──┼───────────────┼─────┼──────────────┤ │517 │謝依霖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50人頭帳戶 │ ├──┼───────────────┼─────┼──────────────┤ │518 │鄧明憲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22人頭帳戶 │ ├──┼───────────────┼─────┼──────────────┤ │519 │陳國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20 │朱泊銓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21 │曾永隆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29人頭帳戶 │ ├──┼───────────────┼─────┼──────────────┤ │522 │李雲龍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523 │鄒明德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24 │余朝欽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25 │李雲祥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26 │周志台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27 │林龍強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28 │游進發身分證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27人頭帳戶 │ ├──┼───────────────┼─────┼──────────────┤ │529 │曾玉萍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30 │身分證背面影本 │二張 │ │ ├──┼───────────────┼─────┼──────────────┤ │531 │子○○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532 │張緯倫身分證影本 │二張 │ │ ├──┼───────────────┼─────┼──────────────┤ │533 │戊○○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34 │江裕榮身分證影本 │二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3人頭帳戶 │ ├──┼───────────────┼─────┼──────────────┤ │535 │庚○○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36 │己○○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37 │辛○○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38 │蘇中毅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39 │高國樑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40 │井偉仁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41 │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二張 │ │ ├──┼───────────────┼─────┼──────────────┤ │542 │林龍強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 │ ├──┼───────────────┼─────┼──────────────┤ │543 │曾溫良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40人頭帳戶 │ ├──┼───────────────┼─────┼──────────────┤ │544 │王智濠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 │ ├──┼───────────────┼─────┼──────────────┤ │545 │江燕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四張 │其中一張無照片 │ ├──┼───────────────┼─────┼──────────────┤ │546 │林仁智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二張 │ │ ├──┼───────────────┼─────┼──────────────┤ │547 │廖明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30人頭帳戶 │ ├──┼───────────────┼─────┼──────────────┤ │548 │謝秀福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 │ ├──┼───────────────┼─────┼──────────────┤ │549 │劉龍青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 │ ├──┼───────────────┼─────┼──────────────┤ │550 │江仲仁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 │ ├──┼───────────────┼─────┼──────────────┤ │551 │施明課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 │ ├──┼───────────────┼─────┼──────────────┤ │552 │劉耀全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 │ ├──┼───────────────┼─────┼──────────────┤ │553 │曾雅秀輕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一張 │ │ ├──┼───────────────┼─────┼──────────────┤ │554 │李雅琴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55 │詹澤霖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56 │詹澤柔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57 │詹澤儒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58 │沈祥雲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五張 │ │ ├──┼───────────────┼─────┼──────────────┤ │559 │廖瑞豐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60 │黃秋益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附表二之一編號33人頭帳戶 │ ├──┼───────────────┼─────┼──────────────┤ │561 │黃石龍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62 │江燕棋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二張 │ │ ├──┼───────────────┼─────┼──────────────┤ │563 │林思安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64 │何怡芬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65 │曾玉萍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66 │蘇安迪 (SUKSANIT A) 外僑居留證│二張 │ │ │ │影本 │ │ │ ├──┼───────────────┼─────┼──────────────┤ │567 │MUMTZA KHAN外僑居留證影本 │一張 │ │ ├──┼───────────────┼─────┼──────────────┤ │568 │黃俊銘 M2-9687 自用小客車行車 │一張 │ │ │ │執照影本 │ │ │ ├──┼───────────────┼─────┼──────────────┤ │569 │戶口名簿影本 │一張 │戶長:陳秀基 │ ├──┼───────────────┼─────┼──────────────┤ │570 │戶籍謄本 │一張 │戶長:康滿 │ ├──┼───────────────┼─────┼──────────────┤ │571 │楊鎮豪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72 │李瑞玉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73 │邢若涵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574 │邢若涵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影本 │一張 │ │ ├──┼───────────────┼─────┼──────────────┤ │575 │邢若涵戶口名簿影本 │一張 │ │ └──┴───────────────┴─────┴──────────────┘ 附表二之三:查扣印章明細(均為被告己○○所有) ┌──┬───────────────┬─────┬──────────────┐ │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呂進財私章 │一枚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5人頭帳戶 │ ├──┼───────────────┼─────┼──────────────┤ │2 │王金堡私章 │一枚 │附表二之一編號13人頭帳戶 │ ├──┼───────────────┼─────┼──────────────┤ │3 │陳孟男私章 │二枚 │附表二之一編號15人頭帳戶 │ ├──┼───────────────┼─────┼──────────────┤ │4 │彭守法私章 │一枚 │附表二之一編號17人頭帳戶 │ ├──┼───────────────┼─────┼──────────────┤ │5 │鄭振昌私章 │一枚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附表二之一編號 37 人頭帳戶 │ ├──┼───────────────┼─────┼──────────────┤ │6 │江裕榮私章 │三枚 │附表二之一編號43人頭帳戶 │ ├──┼───────────────┼─────┼──────────────┤ │7 │洪正雄私章 │一枚 │附表二之一編號48人頭帳戶 │ ├──┼───────────────┼─────┼──────────────┤ │8 │高國樑私章 │一枚 │附表二之一編號51人頭帳戶 │ ├──┼───────────────┼─────┼──────────────┤ │9 │何權益私章 │一枚 │附表二之一編號52人頭帳戶 │ ├──┼───────────────┼─────┼──────────────┤ │10 │蘇中毅私章 │一枚 │附表二之一編號56人頭帳戶 │ ├──┼───────────────┼─────┼──────────────┤ │11 │張俊宏私章 │一枚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2 │徐立蘅私章 │一枚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3 │陳小雙私章 │一枚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 │ │戶名為「陳小㕠」 │ ├──┼───────────────┼─────┼──────────────┤ │14 │汪金玉私章 │一枚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5 │蔡振鵬私章 │一枚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6 │姜在堂私章 │一枚 │附表一匯款用人頭帳戶 │ ├──┼───────────────┼─────┼──────────────┤ │17 │陳春文私章 │一枚 │ │ ├──┼───────────────┼─────┼──────────────┤ │18 │林思安私章 │一枚 │ │ ├──┼───────────────┼─────┼──────────────┤ │19 │吳非龍私章 │一枚 │ │ ├──┼───────────────┼─────┼──────────────┤ │20 │己○○私章 │二枚 │ │ ├──┼───────────────┼─────┼──────────────┤ │21 │邱繼輝私章 │一枚 │ │ ├──┼───────────────┼─────┼──────────────┤ │22 │黃仁盟私章 │一枚 │ │ ├──┼───────────────┼─────┼──────────────┤ │23 │蔡孟玲私章 │一枚 │ │ ├──┼───────────────┼─────┼──────────────┤ │24 │邱芳儀私章 │三枚 │ │ ├──┼───────────────┼─────┼──────────────┤ │25 │王如蘭私章 │一枚 │ │ ├──┼───────────────┼─────┼──────────────┤ │26 │黃麗珍私章 │二枚 │ │ ├──┼───────────────┼─────┼──────────────┤ │27 │劉皓哲私章 │一枚 │ │ ├──┼───────────────┼─────┼──────────────┤ │28 │高宏德私章 │二枚 │ │ ├──┼───────────────┼─────┼──────────────┤ │29 │賴冠良私章 │一枚 │ │ ├──┼───────────────┼─────┼──────────────┤ │30 │張緯倫私章 │一枚 │ │ ├──┼───────────────┼─────┼──────────────┤ │31 │李文彬私章 │一枚 │ │ ├──┼───────────────┼─────┼──────────────┤ │32 │林龍強私章 │一枚 │ │ ├──┼───────────────┼─────┼──────────────┤ │33 │林淑惠私章 │一枚 │ │ ├──┼───────────────┼─────┼──────────────┤ │34 │尹靜嫻私章 │一枚 │ │ ├──┼───────────────┼─────┼──────────────┤ │35 │廖□陞私章 │一枚 │無法完全辨識 │ ├──┼───────────────┼─────┼──────────────┤ │36 │蔡□□私章 │一枚 │無法完全辨識 │ ├──┼───────────────┼─────┼──────────────┤ │37 │□□山私章 │一枚 │無法完全辨識 │ ├──┼───────────────┼─────┼──────────────┤ │38 │「誠泰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 │一枚 │ │ ├──┼───────────────┼─────┼──────────────┤ │39 │「慶豐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 │一枚 │ │ ├──┼───────────────┼─────┼──────────────┤ │40 │「泛亞商業銀行信用貸款部」印章│一枚 │ │ ├──┼───────────────┼─────┼──────────────┤ │41 │「國泰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 │一枚 │ │ ├──┼───────────────┼─────┼──────────────┤ │42 │「企業家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一枚 │ │ ├──┼───────────────┼─────┼──────────────┤ │43 │「萬泰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 │一枚 │ │ ├──┼───────────────┼─────┼──────────────┤ │44 │「華僑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 │一枚 │ │ ├──┼───────────────┼─────┼──────────────┤ │45 │「真愛密碼花坊有限公司」統一發│一枚 │ │ │ │票專用章 │ │ │ ├──┼───────────────┼─────┼──────────────┤ │46 │「佳品軒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一枚 │ │ │ │章 │ │ │ ├──┼───────────────┼─────┼──────────────┤ │47 │「佳品軒有限公司」印章 │一枚 │ │ ├──┼───────────────┼─────┼──────────────┤ │48 │「花旗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 │一枚 │ │ ├──┼───────────────┼─────┼──────────────┤ │49 │「真愛密碼花坊有限公司」印章 │一枚 │ │ ├──┼───────────────┼─────┼──────────────┤ │5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一枚 │ │ ├──┼───────────────┼─────┼──────────────┤ │51 │「玉山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 │一枚 │ │ ├──┼───────────────┼─────┼──────────────┤ │52 │「台新商業銀行貸款部」印章 │一枚 │ │ ├──┼───────────────┼─────┼──────────────┤ │53 │「?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一枚 │無法完全辨識 │ │ │」印章 │ │ │ ├──┼───────────────┼─────┼──────────────┤ │54 │「?耀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一枚 │無法完全辨識 │ │ │章 │ │ │ └──┴───────────────┴─────┴──────────────┘ 附表二之四:查扣行動電話機明細 ┌──┬───────────────┬─────┬──────────────┐ │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NOKIA行動電話機 │十七具 │被告己○○所有 │ │ │ │ │含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一張 │ ├──┼───────────────┼─────┼──────────────┤ │2 │MOTOROLA行動電話機 │一具 │被告己○○所有 │ ├──┼───────────────┼─────┼──────────────┤ │3 │APBW行動電話機 │一具 │被告己○○所有 │ ├──┼───────────────┼─────┼──────────────┤ │4 │NOKIA行動電話機 │八具 │被告己○○所有 │ │ │ │ │門號為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以上均含 SIM 卡│ │ │ │ │各一張) │ ├──┼───────────────┼─────┼──────────────┤ │5 │MOTOROLA行動電話機 │一具 │被告己○○所有 │ │ │ │ │門號為 0000000000 (含 SIM │ │ │ │ │卡一張) │ ├──┼───────────────┼─────┼──────────────┤ │6 │NOKIA行動電話機 │十具 │被告己○○所有 │ │ │ │ │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均不含SIM卡) │ ├──┼───────────────┼─────┼──────────────┤ │7 │NOKIA行動電話機 │十四具 │被告己○○所有 │ │ │ │ │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以 │ │ │ │ │上均含SIM卡各一張) │ ├──┼───────────────┼─────┼──────────────┤ │8 │MOTOROLA行動電話機 │二具 │被告己○○所有 │ │ │ │ │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以上均含SIM卡各一張) │ ├──┼───────────────┼─────┼──────────────┤ │9 │SAMSUNG行動電話機 │一具 │被告己○○所有 │ │ │ │ │門號為 0000000000 (含 SIM │ │ │ │ │卡一張) │ ├──┼───────────────┼─────┼──────────────┤ │10 │NOKIA行動電話機 │十六具 │被告己○○所有、被告辛○○所│ │ │ │ │使用門號為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以上│ │ │ │ │均含SIM卡各一張)、 │ │ │ │ │0000000000 │ ├──┼───────────────┼─────┼──────────────┤ │11 │MOTOROLA行動電話機 │二具 │被告己○○所有、被告辛○○所│ │ │ │ │持有門號為0000000000、095131│ │ │ │ │9466 (以上均含SIM卡各一張)│ │ │ │ │ │ ├──┼───────────────┼─────┼──────────────┤ │12 │NOKIA行動電話機 │八具 │被告己○○所有、被告庚○○所│ │ │ │ │持有門號為0000000000、096333│ │ │ │ │1094、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 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 0000(以上均含SIM卡各│ │ │ │ │一張,另有一張 SIM卡門號不詳│ │ │ │ │) │ ├──┼───────────────┼─────┼──────────────┤ │13 │MOTOROLA行動電話機 │二具 │被告己○○所有、被告庚○○所│ │ │ │ │持有門號為0000000000、095294│ │ │ │ │9938(以上均含SIM卡各一張) │ │ │ │ │ │ └──┴───────────────┴─────┴──────────────┘ 附表三:被告己○○所有,在被告子○○住處扣得之物明細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記事本 │一本 │記載徐吉勝等人聯絡電話 │ ├──┼───────────────┼─────┼──────────────┤ │2 │記事本 │一本 │記載謝俊威等人基本資料及欠款│ │ │ │ │明細 │ ├──┼───────────────┼─────┼──────────────┤ │3 │記事本 │一本 │記載銀行帳號及行事曆 │ ├──┼───────────────┼─────┼──────────────┤ │4 │收支簿 │二本 │ │ ├──┼───────────────┼─────┼──────────────┤ │5 │估價單 │十八張 │疑似人頭帳戶買賣單據 │ ├──┼───────────────┼─────┼──────────────┤ │6 │便條紙 │四張 │記載人頭帳戶買賣紀錄 │ ├──┼───────────────┼─────┼──────────────┤ │7 │信封袋 │一個 │收件人:龍和軟體股份公司 │ ├──┼───────────────┼─────┼──────────────┤ │8 │林水永本票 │一張 │票號308161,金額三千元,發票│ │ │ │ │日⒐⒌ │ ├──┼───────────────┼─────┼──────────────┤ │9 │楊禮穗本票 │二張 │㈠票號 089719,金額二千元, │ │ │ │ │發票日⒏⒓ │ │ │ │ │㈡票號 308154,金額二千元 │ ├──┼───────────────┼─────┼──────────────┤ │10 │朱順雄本票 │一張 │票號0000000,金額三千元,發 │ │ │ │ │票日⒐⒍ │ ├──┼───────────────┼─────┼──────────────┤ │11 │劉家源本票 │一張 │票號 308162,金額四千元 │ ├──┼───────────────┼─────┼──────────────┤ │12 │何志峰本票 │一張 │票號 308207,金額三千元 │ ├──┼───────────────┼─────┼──────────────┤ │13 │朱美玉本票 │一張 │票號0000000,金額六千元,發 │ │ │ │ │票日⒐⒋ │ ├──┼───────────────┼─────┼──────────────┤ │14 │陳明輝本票 │一張 │票號0000000,金額三千元,發 │ │ │ │ │票日⒐⒍ │ ├──┼───────────────┼─────┼──────────────┤ │15 │鍾全民本票 │一張 │票號0000000,金額六千元,發 │ │ │ │ │票日⒐⒋ │ ├──┼───────────────┼─────┼──────────────┤ │16 │朱祥慶本票 │一張 │票號 089712,金額二千元 │ ├──┼───────────────┼─────┼──────────────┤ │17 │陳丁瑞本票 │一張 │票號0000000,金額二千元,發 │ │ │ │ │票日⒐⒍ │ ├──┼───────────────┼─────┼──────────────┤ │18 │汪世湧本票 │一張 │票號0000000,金額一萬五千元 │ │ │ │ │,發票日⒐⒍ │ ├──┼───────────────┼─────┼──────────────┤ │19 │洪若瑋本票 │一張 │票號0000000,金額一萬八千元 │ │ │ │ │,發票日⒐⒍ │ ├──┼───────────────┼─────┼──────────────┤ │20 │鄭振昌本票 │一張 │票號 038414,金額三千五百元 │ │ │ │ │,發票日⒐⒈ │ ├──┼───────────────┼─────┼──────────────┤ │21 │何文華本票 │一張 │票號0000000,金額六千元,發 │ │ │ │ │票日⒐⒍ │ ├──┼───────────────┼─────┼──────────────┤ │22 │賴怡錦本票 │一張 │票號340946,金額二千元,發票│ │ │ │ │日⒏⒍ │ ├──┼───────────────┼─────┼──────────────┤ │23 │何明煌本票 │一張 │票號089702,金額四千元,發票│ │ │ │ │日⒏⒍ │ ├──┼───────────────┼─────┼──────────────┤ │24 │黃逸峰本票 │一張 │票號308175,金額三千元,發票│ │ │ │ │日⒏⒚ │ ├──┼───────────────┼─────┼──────────────┤ │25 │江小玲身分證 │一張 │ │ ├──┼───────────────┼─────┼──────────────┤ │26 │江小玲全民健康保險晶片卡 │一張 │ │ ├──┼───────────────┼─────┼──────────────┤ │27 │陳丁瑞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8 │池福隆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29 │熊明達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0 │劉家源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1 │邱繼仁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2 │楊禮穗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3 │陳志鴻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4 │徐小惠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5 │陳明輝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6 │何志峰身分證影本 │二張 │均無背面影本 │ ├──┼───────────────┼─────┼──────────────┤ │37 │朱順雄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38 │朱順雄汽車駕照影本(重型機車)│一張 │ │ ├──┼───────────────┼─────┼──────────────┤ │39 │何文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0 │鍾全民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1 │朱祥慶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2 │洪若瑋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3 │何文華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4 │汪世湧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5 │麥錦全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6 │何明煌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7 │賴怡錦身分證影本 │一張 │ │ ├──┼───────────────┼─────┼──────────────┤ │48 │朱美玉汽車駕照影本(重型機車)│一張 │ │ ├──┼───────────────┼─────┼──────────────┤ │49 │陳永誠汽車駕照影本(普通小型車│一張 │ │ ├──┼───────────────┼─────┼──────────────┤ │50 │FG-0628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 │一張 │車主林水永 │ ├──┼───────────────┼─────┼──────────────┤ │51 │康文川郵局金融卡 │一張 │局號012112、帳號0000000 │ ├──┼───────────────┼─────┼──────────────┤ │52 │郵局金融卡 │一張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53 │郵局金融卡 │一張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54 │鍾全民誠泰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49 │ ├──┼───────────────┼─────┼──────────────┤ │55 │洪若瑋誠泰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 │56 │陳丁瑞富邦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 │57 │池福隆誠泰銀行金融卡 │一張 │ │ ├──┼───────────────┼─────┼──────────────┤ │58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 │ ├──┼───────────────┼─────┼──────────────┤ │59 │華南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60 │朱美玉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 │ ├──┼───────────────┼─────┼──────────────┤ │61 │朱順雄復華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 │ ├──┼───────────────┼─────┼──────────────┤ │62 │洪若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晶片金融│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卡 │ │ │ ├──┼───────────────┼─────┼──────────────┤ │63 │洪若瑋華泰銀行晶片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 │ ├──┼───────────────┼─────┼──────────────┤ │64 │朱美玉第一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 │ ├──┼───────────────┼─────┼──────────────┤ │65 │中國農民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 │ ├──┼───────────────┼─────┼──────────────┤ │66 │彰化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67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68 │陳明輝台北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69 │遠東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70 │池福隆中華商業銀行晶片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71 │池福隆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晶片金融│一張 │A/C:00000000000 │ │ │卡 │ │ │ ├──┼───────────────┼─────┼──────────────┤ │72 │何文華台北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 │ ├──┼───────────────┼─────┼──────────────┤ │7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74 │中國農民銀行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 │ ├──┼───────────────┼─────┼──────────────┤ │75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A/Z0000000000000000 │ ├──┼───────────────┼─────┼──────────────┤ │76 │台北銀行晶片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77 │華南銀行晶片金融卡 │一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78 │中國信託銀行VISA信用卡 │一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79 │康文川桃園12支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80 │林水永鶯歌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81 │何志峰桃園慈文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82 │洪若瑋誠泰銀行後埔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83 │鍾全民誠泰銀行八德簡易型分行存│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摺 │ │ │ ├──┼───────────────┼─────┼──────────────┤ │84 │何明煌富邦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85 │池福隆富邦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86 │劉家源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87 │楊禮穗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88 │劉家源華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89 │朱美玉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90 │朱順雄復華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91 │洪若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板橋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存摺 │ │ │ ├──┼───────────────┼─────┼──────────────┤ │92 │洪若瑋華泰銀行板橋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93 │朱美玉第一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94 │魏竹賢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95 │汪世湧彰化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96 │黃佩君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97 │陳明輝台北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98 │朱祥慶遠東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99 │池福隆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00 │池福隆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安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存摺 │ │ │ ├──┼───────────────┼─────┼──────────────┤ │101 │何文華台北銀行光復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102 │熊明達鶯歌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103 │麥錦全新竹東園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104 │黃逸峰觀音草漯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105 │賴怡錦二穚郵局存簿 │一本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106 │曾玉萍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107 │賴怡錦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108 │曾雅秀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109 │陳小㕠日盛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0 │楊禮穗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1 │許達尉合作金庫銀行樹林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112 │熊明達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 │ ├──┼───────────────┼─────┼──────────────┤ │113 │江小玲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114 │邱繼仁中國農民銀行楊梅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115 │陳丁瑞富邦銀行中壢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6 │徐小惠台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117 │何明煌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存摺│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118 │魏瑞隆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存摺 │ │ │ ├──┼───────────────┼─────┼──────────────┤ │119 │熊明達第一銀行桃園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 │ ├──┼───────────────┼─────┼──────────────┤ │120 │陳小㕠華南銀行壢昌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 │ ├──┼───────────────┼─────┼──────────────┤ │121 │林明宏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摺 │一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22 │陳丁瑞印章 │一個 │ │ ├──┼───────────────┼─────┼──────────────┤ │123 │江裕榮印章 │一個 │ │ ├──┼───────────────┼─────┼──────────────┤ │124 │王金保印章 │一個 │ │ ├──┼───────────────┼─────┼──────────────┤ │125 │0000000000節錄錄音帶 │一捲 │ │ ├──┼───────────────┼─────┼──────────────┤ │126 │NOKIA 8250型手機 │一支 │ │ │ │(手機序號 000000000000000,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晶片卡) │ │ │ ├──┼───────────────┼─────┼──────────────┤ │127 │SAMSUNG SGH-S308型手機 │一支 │ │ │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晶片卡) │ │ │ ├──┼───────────────┼─────┼──────────────┤ │128 │MOTOROLA P7689型手機 │一支 │ │ │ │(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含0000000000門號晶片卡) │ │ │ ├──┼───────────────┼─────┼──────────────┤ │128 │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 │十二張 │如意卡六張、IF 卡二張、和信 │ │ │ │ │一張、台灣大哥大二張、不詳一│ │ │ │ │張 │ ├──┼───────────────┼─────┼──────────────┤ │129 │0000000000門號晶片卡 │一張 │ │ ├──┼───────────────┼─────┼──────────────┤ │130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含晶片卡 │ ├──┼───────────────┼─────┼──────────────┤ │131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含晶片卡 │ ├──┼───────────────┼─────┼──────────────┤ │132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含晶片卡 │ ├──┼───────────────┼─────┼──────────────┤ │133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含晶片卡 │ ├──┼───────────────┼─────┼──────────────┤ │134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含晶片卡 │ ├──┼───────────────┼─────┼──────────────┤ │135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含晶片卡 │ ├──┼───────────────┼─────┼──────────────┤ │136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含晶片卡 │ ├──┼───────────────┼─────┼──────────────┤ │137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不含晶片卡 │ ├──┼───────────────┼─────┼──────────────┤ │138 │遠傳 0000000000 門號易付卡包裝│一個 │不含晶片卡 │ ├──┼───────────────┼─────┼──────────────┤ │139 │桃園南崁路二段二七九號五樓蒐證│一捲 │ │ │ │DV錄影帶 │ │ │ └──┴───────────────┴─────┴──────────────┘ 附表四:書、物證清單 ┌──┬──────────────────────────┬────────────┐ │編號│證物名稱 │卷頁出處 │ ├──┼──────────────────────────┼────────────┤ │1 │葉千綜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帳號:082540 │93偵17992號, │ │ │0000000)影本及開戶資料、資金往來資料 │頁24-27、30-35│ │ │及提款機提款資料 │ │ ├──┼──────────────────────────┼────────────┤ │2 │蔡淑敏匯款單據一紙 │94偵320號卷二, │ │ │ │頁49 │ ├──┼──────────────────────────┼────────────┤ │3 │富邦商業銀行胡明文000000000000存提記錄單 │94偵320號卷二, │ │ │ │頁50 │ ├──┼──────────────────────────┼────────────┤ │4 │賴麗君匯款明細表及匯款單據共十四紙 │94偵320號卷二, │ │ │ │頁105-119 │ ├──┼──────────────────────────┼────────────┤ │5 │江永隆報案三聯單及匯款單據一紙 │94偵320號卷二, │ │ │ │頁123 │ ├──┼──────────────────────────┼────────────┤ │6 │袁祖鳳郵局存摺影本及報案三聯單 │94偵320號卷二, │ │ │ │頁128-131 │ ├──┼──────────────────────────┼────────────┤ │7 │陳斐如郵局存摺影本、報案三聯單及匯款單據三紙 │94偵320號卷二, │ │ │ │頁133-134 │ ├──┼──────────────────────────┼────────────┤ │8 │李英娜匯款單據一紙 │警卷二,頁114 │ ├──┼──────────────────────────┼────────────┤ │9 │陳玉惠匯款單據一紙 │警卷二,頁118 │ ├──┼──────────────────────────┼────────────┤ │ │何振興報案三聯單及匯款單據十一紙 │警卷三,頁124-126│ ├──┼──────────────────────────┼────────────┤ │ │戴筱珊匯款單據二紙 │警卷三,頁133 │ ├──┼──────────────────────────┼────────────┤ │ │林玉雪報案三聯單及匯款單據三紙 │警卷三,頁141-142│ ├──┼──────────────────────────┼────────────┤ │ │羅永清匯款單據一紙 │警卷三,頁145 │ ├──┼──────────────────────────┼────────────┤ │ │傅彩梅匯款單據二紙 │警卷三,頁149 │ ├──┼──────────────────────────┼────────────┤ │ │黃沈春滿匯款單據二紙 │警卷三,頁158 │ ├──┼──────────────────────────┼────────────┤ │ │王玉珍匯款單據二紙 │警卷三,頁165 │ ├──┼──────────────────────────┼────────────┤ │ │謝瑞惠匯款單據二紙 │警卷四,頁3 │ ├──┼──────────────────────────┼────────────┤ │ │石婉慧匯款單據三紙 │警卷四,頁5 │ ├──┼──────────────────────────┼────────────┤ │ │丘爾蓉匯款單據一紙及萬泰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 │警卷四,頁9 │ │ │影本 │ │ ├──┼──────────────────────────┼────────────┤ │ │江惠蘭郵局存摺影本 │警卷四,頁12 │ ├──┼──────────────────────────┼────────────┤ │ │藍志忠匯款單據三紙及報案三聯單 │警卷四,頁15-17 │ ├──┼──────────────────────────┼────────────┤ │ │游麗玉匯款單據一紙及報案三聯單 │警卷四,頁24-26 │ ├──┼──────────────────────────┼────────────┤ │ │謝佳珊匯款單據三紙及報案三聯單 │警卷四,頁30-31 │ ├──┼──────────────────────────┼────────────┤ │ │曾文雄匯款單據二紙 │警卷四,頁37 │ ├──┼──────────────────────────┼────────────┤ │ │王碧珊匯款單據一紙 │警卷四,頁51 │ ├──┼──────────────────────────┼────────────┤ │ │林麗鳳匯款單據二紙 │警卷四,頁55 │ ├──┼──────────────────────────┼────────────┤ │ │王承珂匯款單據五紙 │警卷四,頁72-74 │ ├──┼──────────────────────────┼────────────┤ │ │謝淑玲匯款單據四紙及報案三聯單 │警卷四,頁76-77 │ ├──┼──────────────────────────┼────────────┤ │ │侯棍嘉報案三聯單 │警卷三,頁120 │ ├──┼──────────────────────────┼────────────┤ │ │黃煌文報案三聯單 │警卷三,頁155 │ ├──┼──────────────────────────┼────────────┤ │ │顏淑貞郵局存簿影本(局號:0000000、 │警卷二,頁57 │ │ │帳號:0000000) │ │ ├──┼──────────────────────────┼────────────┤ │ │⒊⒐郵政跨行匯款書(顏淑貞匯予丙○○中國信 │警卷二,頁58 │ │ │託帳戶九千五百元廣告退費) │ │ ├──┼──────────────────────────┼────────────┤ │ │存簿買賣及借貸等報紙廣告影本,及報社收費明細 │警卷二,頁59-65 │ │ │ │94偵320號卷一, │ │ │ │頁70-76 │ ├──┼──────────────────────────┼────────────┤ │ │許呈旭第七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併② │彰警卷,頁13-149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反面 │ │ │9) │ │ ├──┼──────────────────────────┼────────────┤ │ │王世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 │93偵14657號卷一,│ │ │(帳號:000000000000) │頁18反面-19 │ ├──┼──────────────────────────┼────────────┤ │ │王世和臺灣土地銀行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 │93他1242號, │ │ │(帳號:000000000000) │頁32正反面 │ │ │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01正反面 │ ├──┼──────────────────────────┼────────────┤ │ │王世和慶豐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客戶交易明細查詢 │93他1242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 │頁33正反面 │ │ │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02-103 │ ├──┼──────────────────────────┼────────────┤ │ │鍾肇宏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歷史明細檔查詢單 │93他1242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 │頁34 │ │ │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05-106 │ ├──┼──────────────────────────┼────────────┤ │ │朱珍珍陽信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客戶對帳單 │93他1242號, │ │ │(帳號:000000000) │頁35 │ │ │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08反面-109 │ ├──┼──────────────────────────┼────────────┤ │ │吳佳龍彰化銀行開戶資料及往來資料明細表 │93偵14657號卷二,│ │ │(帳號:00000000000000) │頁22-24 │ ├──┼──────────────────────────┼────────────┤ │ │吳佳龍國泰世華銀行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 │93偵14657號卷二,│ │ │(帳號:000000000000000) │頁25-27反面 │ ├──┼──────────────────────────┼────────────┤ │ │齊孝悌玉山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資料 │93偵14657號卷二,│ │ │(帳號:0000000000000) │頁69-71 │ ├──┼──────────────────────────┼────────────┤ │ │齊孝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 │93偵14657號卷二,│ │ │(帳號:00000000000000) │頁76-77反面 │ ├──┼──────────────────────────┼────────────┤ │ │范林鳳嬌匯款單據七紙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 17-18 │ ├──┼──────────────────────────┼────────────┤ │ │杜林麗月匯款單據三紙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43反面 │ ├──┼──────────────────────────┼────────────┤ │ │洪榮棟匯款單據九紙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51-53 │ ├──┼──────────────────────────┼────────────┤ │ │古華珍匯款單據四紙及報案三聯單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67-68 │ ├──┼──────────────────────────┼────────────┤ │ │陳增誠匯款單據三紙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80反面 │ ├──┼──────────────────────────┼────────────┤ │ │陳林金蓮匯款單據四紙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00反面、 │ │ │ │ 103反面-104、 │ │ │ │ 109反面 │ ├──┼──────────────────────────┼────────────┤ │ │陳愛珠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 │93偵14657號卷一,│ │ │交易明細表 │頁106反面-107 │ ├──┼──────────────────────────┼────────────┤ │ │孟欣穎匯款單據七紙 │93偵14657號卷二,│ │ │ │頁20反面-21反面 │ ├──┼──────────────────────────┼────────────┤ │ │蔡琪恩匯款單據一紙 │93偵14657號卷二,│ │ │ │頁68反面 │ ├──┼──────────────────────────┼────────────┤ │ │楊瀞綺匯款單據一紙 │93偵14657號卷二,│ │ │ │頁75反面 │ ├──┼──────────────────────────┼────────────┤ │ │劉柏廷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提款機匯款單據影本三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2-4 │ ├──┼──────────────────────────┼────────────┤ │ │簡麗香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二張及第一銀行存款存根│頁9-16 │ │ │聯影本一張 │ │ ├──┼──────────────────────────┼────────────┤ │ │李靖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順泰律師事務所第 93196 號中獎通知函影本(含信封) │頁18-25 │ │ │、伯利恒國際精品機構信封及禮券影本各一張及郵政國內匯│ │ │ │款執據影本一張 │ │ ├──┼──────────────────────────┼────────────┤ │ │王文志臺中縣烏日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報案三聯單影本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 │頁28-32 │ ├──┼──────────────────────────┼────────────┤ │ │周堂進國泰世華銀行送金簿存根影本一張及屏東縣警察局屏│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頁34-45 │ │ │行⒋⒕()國泰世華中壢字第 0521 號函(檢送姜在堂│ │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開戶人基本資料) │ │ ├──┼──────────────────────────┼────────────┤ │ │韓瑋光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47-53 │ ├──┼──────────────────────────┼────────────┤ │ │歐陽佩君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54-58 │ ├──┼──────────────────────────┼────────────┤ │ │葉秀艷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60-65 │ ├──┼──────────────────────────┼────────────┤ │ │莊明原莊明原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臺中縣警察局豐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67-71 │ ├──┼──────────────────────────┼────────────┤ │ │湯美娟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劃撥儲金自動櫃員機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四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頁72-78 │ │ │紀錄表影本三張、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 │ │ │、湯美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帳號存摺影本 │ │ ├──┼──────────────────────────┼────────────┤ │ │吳陳鳳鸞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本 │頁79-83 │ ├──┼──────────────────────────┼────────────┤ │ │羅烈堯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新竹市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85-88 │ ├──┼──────────────────────────┼────────────┤ │ │李承鴻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臺中縣警│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90-97 │ ├──┼──────────────────────────┼────────────┤ │ │郭子源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臺中縣警│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98-102 │ ├──┼──────────────────────────┼────────────┤ │ │陳愛珠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107-113 │ ├──┼──────────────────────────┼────────────┤ │ │陳映勳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122-125 │ ├──┼──────────────────────────┼────────────┤ │ │劉瑞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126-129 │ ├──┼──────────────────────────┼────────────┤ │ │林秋香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132-137 │ ├──┼──────────────────────────┼────────────┤ │ │林美雪臺北縣樹林市農會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二│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張 │頁140-147 │ ├──┼──────────────────────────┼────────────┤ │ │賴秀葉中華郵局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臺北│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149-154 │ ├──┼──────────────────────────┼────────────┤ │ │莊月英陳文川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開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戶資料影本、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頁157-171 │ │ │單影本、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影本二張 │ │ ├──┼──────────────────────────┼────────────┤ │ │鄧愛珍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一張、臺北市第五信│頁186-190 │ │ │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一張 │ │ ├──┼──────────────────────────┼────────────┤ │ │莊雨蘇陳宗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 之開戶資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受理刑事案件│頁194-211 │ │ │報案三聯單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 │ │ │一張 │ │ ├──┼──────────────────────────┼────────────┤ │ │賴淑娟謝成功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開戶人基本資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料及交易存提明細表、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受理刑事案件│頁214-230 │ │ │報案三聯單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 │ │ ├──┼──────────────────────────┼────────────┤ │ │黃素清台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237-242 │ ├──┼──────────────────────────┼────────────┤ │ │劉碧珠台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260-265 │ ├──┼──────────────────────────┼────────────┤ │ │吳碧珠台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267-272 │ ├──┼──────────────────────────┼────────────┤ │ │張玉彩臺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影本、中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影本一張 │頁275-278 │ ├──┼──────────────────────────┼────────────┤ │ │李秋月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中國信託│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桃園縣警察局刑│頁281-286 │ │ │警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潘曉瑩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四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 │頁288-293 │ ├──┼──────────────────────────┼────────────┤ │ │王子法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295-299 │ ├──┼──────────────────────────┼────────────┤ │ │韓月英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一, │ │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301-305 │ ├──┼──────────────────────────┼────────────┤ │ │謝淑端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⒋⒖板信後埔字第 09302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50093號函(檢送易春美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頁6-14 │ │ │68 開戶人基本資料)、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受理刑事案 │ │ │ │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 │ ├──┼──────────────────────────┼────────────┤ │ │劉鍾錡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林江│頁17-27 │ │ │崎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 開戶資料影本│ │ ├──┼──────────────────────────┼────────────┤ │ │陳瑞萍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中國│頁29-36 │ │ │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⒐⒎()壢發文第 169號函(檢│ │ │ │送陳小㕠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帳號開戶人基本資料│ │ │ │) │ │ ├──┼──────────────────────────┼────────────┤ │ │陳旭昇臺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黃國峯新│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竹國際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帳號 000000000 開戶資料影本 │頁38-49 │ ├──┼──────────────────────────┼────────────┤ │ │劉燕花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臺北│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縣警察局新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54-60 │ ├──┼──────────────────────────┼────────────┤ │ │謝茉莉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 │頁64 │ ├──┼──────────────────────────┼────────────┤ │ │詹智惠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臺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68-72 │ ├──┼──────────────────────────┼────────────┤ │ │李淑芬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臺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74-79 │ ├──┼──────────────────────────┼────────────┤ │ │陳方榮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五張、│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臺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81-88 │ ├──┼──────────────────────────┼────────────┤ │ │華俊彬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臺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90-95 │ ├──┼──────────────────────────┼────────────┤ │ │黃素月臺北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黃素月│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頁97-103 │ │ │華南商業銀行自動存提款機儲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 │ ├──┼──────────────────────────┼────────────┤ │ │蔡美秀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桃園│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縣警察局刑警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劉志傑臺灣│頁105-114 │ │ │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變更印鑑申請書│ │ │ │影本 │ │ ├──┼──────────────────────────┼────────────┤ │ │周麗貞臺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 │頁116-121 │ ├──┼──────────────────────────┼────────────┤ │100 │陳翠霞臺北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臺北│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銀行入戶電匯回條影本一張、中興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頁123-132 │ │ │明細表影本一張、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三聯單影本 │ │ ├──┼──────────────────────────┼────────────┤ │101 │何好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二│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張、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頁136-142 │ ├──┼──────────────────────────┼────────────┤ │102 │賴建仲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臺中│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145-151 │ ├──┼──────────────────────────┼────────────┤ │103 │林誌銘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臺中│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153-157 │ ├──┼──────────────────────────┼────────────┤ │104 │莊家銘臺中縣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第一銀│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頁158-160 │ ├──┼──────────────────────────┼────────────┤ │105 │黎紹文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 │頁162-165 │ ├──┼──────────────────────────┼────────────┤ │106 │徐毅君徐毅君臺北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帳號⒊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當日交易明細表影本、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頁170-172 │ │ │明細表影本一張 │ │ ├──┼──────────────────────────┼────────────┤ │107 │范金蓮臺北銀行臺中分行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影本一張、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頁181-188 │ ├──┼──────────────────────────┼────────────┤ │108 │李珮祺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三張 │頁194-201 │ ├──┼──────────────────────────┼────────────┤ │109 │朱美榮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影本一張 │頁207-212 │ ├──┼──────────────────────────┼────────────┤ │110 │周福明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四張、臺南│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215-221 │ ├──┼──────────────────────────┼────────────┤ │111 │楊清崴高雄市警察局小港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 │頁224-226 │ ├──┼──────────────────────────┼────────────┤ │112 │潘嘉明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 │頁230-233 │ ├──┼──────────────────────────┼────────────┤ │113 │凃良輝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張 │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 │頁237-244 │ ├──┼──────────────────────────┼────────────┤ │114 │洪饒峰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張、彰化│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247-250 │ │ │ │ │ ├──┼──────────────────────────┼────────────┤ │115 │曾冠榮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七張、臺南│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卷二, │ │ │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 │頁261-267 │ ├──┼──────────────────────────┼────────────┤ │116 │廖錦堂匯款單據一紙(併①) │臺中警六分局,頁6 │ ├──┼──────────────────────────┼────────────┤ │117 │田秀珍匯款單據二紙(併②) │彰警卷,頁9 │ ├──┼──────────────────────────┼────────────┤ │118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188-198 │ │ │ │警卷三,頁48-58 │ ├──┼──────────────────────────┼────────────┤ │119 │0000000000監聽紀錄譯文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199-202 │ │ │ │警卷三,頁69-70 │ ├──┼──────────────────────────┼────────────┤ │120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音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03-207 │ │ │ │警卷三,頁28-31 │ ├──┼──────────────────────────┼────────────┤ │121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07-212 │ │ │ │警卷二,頁66-68 │ │ │ │警卷三,頁63-68、 │ │ │ │ 71 │ ├──┼──────────────────────────┼────────────┤ │122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13-214、 │ │ │ │ 255-259 │ │ │ │警卷三,頁74-78 │ ├──┼──────────────────────────┼────────────┤ │123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15-218 │ │ │ │警卷三,頁59-62 │ ├──┼──────────────────────────┼────────────┤ │124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19 │ │ │ │警卷三,頁72 │ ├──┼──────────────────────────┼────────────┤ │125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20-235 │ │ │ │警卷三,頁32-47、 │ │ │ │ 64 │ ├──┼──────────────────────────┼────────────┤ │126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36-245、 │ │ │ │ 249-250 │ │ │ │警卷三,頁84-85、 │ │ │ │ 88-97 │ ├──┼──────────────────────────┼────────────┤ │127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46-248、 │ │ │ │ 251-254 │ │ │ │警卷三,頁79-83反 │ │ │ │ 面、98-103│ ├──┼──────────────────────────┼────────────┤ │128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93偵16007號卷一,│ │ │ │頁260-272 │ │ │ │警卷二,頁49-50 │ │ │ │警卷三,頁86-87、 │ │ │ │ 104-106│ ├──┼──────────────────────────┼────────────┤ │129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警卷三,頁73 │ ├──┼──────────────────────────┼────────────┤ │130 │0000000000門號資料及通聯紀錄 │93他1242號, │ │ │(小君使用) │頁38-39 │ │ │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11反面-113 │ ├──┼──────────────────────────┼────────────┤ │131 │王振吉0000000000通聯紀錄 │93他1242號, │ │ │(小董使用) │頁41-46 │ │ │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23-125 │ ├──┼──────────────────────────┼────────────┤ │132 │利美貞0000000000通聯紀錄 │93他1242號, │ │ │(周董使用) │頁47-50 │ │ │ │93偵14657號卷二,│ │ │ │頁60-64反面 │ ├──┼──────────────────────────┼────────────┤ │133 │0000000000通聯紀錄 │93偵14657號卷二,│ │ │ │頁5反面-6 │ ├──┼──────────────────────────┼────────────┤ │134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表 │93他1242號, │ │ │(丑○○使用) │頁57-83 │ │ │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27反面-152 │ ├──┼──────────────────────────┼────────────┤ │135 │莊承哲0000000000通聯紀錄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24反面-38反面 │ ├──┼──────────────────────────┼────────────┤ │136 │0000000000通聯紀錄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91-93反面 │ ├──┼──────────────────────────┼────────────┤ │137 │吳金龍0000000000通聯紀錄 │93偵14657號卷一,│ │ │ │頁113反面-122 │ ├──┼──────────────────────────┼────────────┤ │138 │0000000000通聯紀錄 │93偵14657號卷二,│ │ │ │頁80反面-82 │ ├──┼──────────────────────────┼────────────┤ │139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表 │93偵14657號卷二,│ │ │(胡怡祥使用) │頁86-89反面 │ ├──┼──────────────────────────┼────────────┤ │140 │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表 │93偵14657號卷二,│ │ │ │頁90正反面 │ ├──┼──────────────────────────┼────────────┤ │141 │彰他警察分局執行通訊監察結果報告表 │93他1242號, │ │ │ │頁114-115 │ └──┴──────────────────────────┴────────────┘ 附表五: ┌──┬────┬───┬───┬──────┬─────┬─────┬────────┬─────────┐ │編號│被害人 │借貸 │貸款 │手續費及預扣│實付金額 │約定利率 │合計已收得之手續│備註(質押物品,金│ │ │ │日期 │金額 │第一期利息(│(新台幣)│(年息) │費、利息及罰金(│額:新台幣) │ │ │ │ │(新台│新台幣)之合│ │ │違約金)(新台幣│ │ │ │ │ │幣) │計 │ │ │) │ │ ├──┼────┼───┼───┼──────┼─────┼─────┼──┬─────┼─────────┤ │1 │洪文得 │⒍⒉│二萬元│六千元 │一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洪文得國民身分證│ │ │ │ │ │ │ │二十 ├──┼─────┤ 一張 │ │ │ │ │ │ │ │ │利息│四萬二千元│㈡票號599789、599 │ │ │ │ │ │ │ │ ├──┼─────┤ 790、599791,金 │ │ │ │ │ │ │ │ │罰金│五千元 │ 額均各為二萬元,│ │ │ │ │ │ │ │ │ │ │ 發票日均各為⒍│ │ │ │ │ │ │ │ │ │ │ ⒉之本票 │ ├──┼────┼───┼───┼──────┼─────┼─────┼──┼─────┼─────────┤ │2 │廖宏祥 │⒍⒌│一萬元│三千元 │七千元 │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㈠廖宏祥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廖宏祥本票三紙(│ │ │ │ │ │ │ │ │利息│二千元 │票號 0000000、3043│ │ │ │ │ │ │ │ │ │ │183、0000000、金額│ │ │ │ │ │ │ │ │ │ │均各為金額一萬元、│ │ │ │ │ │ │ │ │ │ │發票日均為⒍⒌、│ │ │ │ │ │ │ │ │ │ │到期日均為⒍⒕)│ ├──┼────┼───┼───┼──────┼─────┼─────┼──┼─────┼─────────┤ │3 │楊才育 │⒍⒌│四萬元│一萬一千元 │二萬九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三千元 │㈠楊才育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楊才育本票三紙(│ │ │ │ │ │ │ │ │利息│八千元 │票號 0000000、30 │ │ │ │ │ │ │ │ │ │ │43180、0000000,金│ │ │ │ │ │ │ │ │ │ │額均各為四萬元,發│ │ │ │ │ │ │ │ │ │ │票日均為⒍⒌) │ ├──┼────┼───┼───┼──────┼─────┼─────┼──┼─────┼─────────┤ │4 │黃立杰 │⒍⒌│二萬元│六千元 │一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黃立杰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黃立杰本票三紙(│ │ │ │ │ │ │ │ │利息│四千元 │票號0000000、30431│ │ │ │ │ │ │ │ │ │ │87、0000000、金額 │ │ │ │ │ │ │ │ │ │ │均各為二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⒍⒌) │ ├──┼────┼───┼───┼──────┼─────┼─────┼──┼─────┼─────────┤ │5 │陳志誠 │⒍⒌│三萬元│八千元 │二萬二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陳志誠普通小型車│ │ │ │ │ │ │ │二十 ├──┼─────┤駕駛執照一張 │ │ │ │ │ │ │ │ │利息│三萬六千元│㈡陳志誠身分證影本│ │ │ │ │ │ │ │ ├──┼─────┤一張 │ │ │ │ │ │ │ │ │罰金│四千元 │㈢陳志誠本票四紙(│ │ │ ├───┼───┼──────┼─────┼─────┼──┼─────┤票號 0000000、3043│ │ │ │⒎⒉│一萬元│二千元 │八千元 │百分之七百│利息│五千元 │177、0000000,金額│ │ │ │ │ │ │ │二十 │ │ │均各為三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⒍⒌,到期│ │ │ │ │ │ │ │ │ │ │日均為⒎⒋、票號│ │ │ │ │ │ │ │ │ │ │0000000,金額三萬 │ │ │ │ │ │ │ │ │ │ │元,發票日⒍)│ ├──┼────┼───┼───┼──────┼─────┼─────┼──┼─────┼─────────┤ │6 │林青霞 │⒍⒏│八萬元│二萬元 │六萬元 │百分之七百│手續│四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六千元│ │ ├──┼────┼───┼───┼──────┼─────┼─────┼──┼─────┼─────────┤ │7 │高志豪 │⒍⒐│三萬元│九千元 │二萬一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三千元 │㈠高志豪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高志豪本票二紙(│ │ │ │ │ │ │ │ │利息│一萬六千元│㈠票號 0000000、30│ │ │ │ │ │ │ │ │ │ │43194,金額均各為 │ │ │ │ │ │ │ │ │ │ │三萬元,發票日均為│ │ │ │ │ │ │ │ │ │ │⒍⒐,均與田月香│ │ │ │ │ │ │ │ │ │ │為共同發票人) │ ├──┼────┼───┼───┼──────┼─────┼─────┼──┼─────┼─────────┤ │8 │楊韻婷 │⒍⒐│六萬五│一萬四千元 │五萬一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㈠楊韻婷中華民國護│ │ │ │ │千元 │ │ │二十 ├──┼─────┤照一本 │ │ │ │ │ │ │ │ │利息│二萬六千元│ │ ├──┼────┼───┼───┼──────┼─────┼─────┼──┼─────┼─────────┤ │9 │塗瑞隆 │⒍⒒│三萬元│八千元 │二萬二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八千元│ │ │ │ ├───┼───┼──────┼─────┼─────┼──┼─────┤ │ │ │ │⒎│三萬元│六千四百元 │二萬三千六│百分之六百│手續│一千元 │ │ │ │ │ │ │ │百元 │四十八 ├──┼─────┤ │ │ │ │ │ │ │ │ │利息│五千四百元│ │ ├──┼────┼───┼───┼──────┼─────┼─────┼──┼─────┼─────────┤ │ │粘彭淑惠│⒍⒒│三萬元│八千元 │二萬二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含粘彭淑惠簽發之│ │ │ │ │ │ │ │二十 ├──┼─────┤華南銀行台中分行帳│ │ │ │ │ │ │ │ │利息│四萬九千元│號 000000000 支票 │ │ │ ├───┼───┼──────┼─────┼─────┼──┼─────┤二紙(票號HC040920│ │ │ │⒎│七萬四│一萬四千元 │六萬元 │百分之七百│利息│一萬四千元│7、金額七萬四千元 │ │ │ │ │千元 │ │ │二十 │ │ │、到期日⒏⒉,票│ │ │ ├───┼───┼──────┼─────┼─────┼──┼─────┤號HC0000000、金額 │ │ │ │⒏⒉│七萬元│一萬五千元 │五萬五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七萬元、到期日⒏│ │ │ │ │ │ │ │二十 ├──┼─────┤⒒) │ │ │ │ │ │ │ │ │利息│四萬二千元│㈡粘彭淑惠全民健康│ │ │ │ │ │ │ │ │ │ │保險晶片卡及影本各│ │ │ │ │ │ │ │ │ │ │一張 │ │ │ │ │ │ │ │ │ │ │㈢粘彭淑惠身分證影│ │ │ │ │ │ │ │ │ │ │本一張 │ │ │ │ │ │ │ │ │ │ │㈣粘彭淑惠本票六紙│ │ │ │ │ │ │ │ │ │ │(票號 0000000、30│ │ │ │ │ │ │ │ │ │ │43199、0000000,金│ │ │ │ │ │ │ │ │ │ │額均各為三萬元,發│ │ │ │ │ │ │ │ │ │ │票日均為⒍⒒、票│ │ │ │ │ │ │ │ │ │ │號 0000000、304329│ │ │ │ │ │ │ │ │ │ │2、0000000,金額均│ │ │ │ │ │ │ │ │ │ │各為七四千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⒎) │ ├──┼────┼───┼───┼──────┼─────┼─────┼──┼─────┼─────────┤ │ │楊鴻程 │⒍⒒│三萬元│七千元 │二萬三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㈠楊鴻程普通小型車│ │ │ │ │ │ │ │二十 ├──┼─────┤駕駛執照一張 │ │ │ │ │ │ │ │ │利息│二萬一千元│㈡票號 0000000、40│ │ │ ├───┼───┼──────┼─────┼─────┼──┼─────┤24057、0000000,金│ │ │ │⒎│一萬元│三千元 │七千元 │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額均各為二萬元,發│ │ │ │ │ │ │ │二十 ├──┼─────┤票日均為⒏⒘ │ │ │ │ │ │ │ │ │利息│二千元 │ │ │ │ ├───┼───┼──────┼─────┼─────┼──┼─────┤ │ │ │ │⒏⒘│二萬元│四千元 │一萬六千元│百分之四百│手續│一千四百元│ │ │ │ │ │ │ │ │六十八 ├──┼─────┤ │ │ │ │ │ │ │ │ │利息│一萬零八百│ │ │ │ │ │ │ │ │ │ │元 │ │ ├──┼────┼───┼───┼──────┼─────┼─────┼──┼─────┼─────────┤ │ │賴瑞堂 │⒍⒓│二萬元│六千元 │一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含賴瑞堂身分證及│ │ │ │ │ │ │ │二十 ├──┼─────┤普通小型車、重型機│ │ │ │ │ │ │ │ │利息│四千元 │車駕駛執照各一張 │ │ │ ├───┼───┼──────┼─────┼─────┼──┼─────┤㈡戶口名簿一紙 │ │ │ │⒏⒎│二萬元│五千元 │一萬五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㈢賴瑞堂本票三紙(│ │ │ │ │ │ │ │二十 ├──┼─────┤票號636793、金額二│ │ │ │ │ │ │ │ │利息│八千元 │萬元、發票日⒏⒎│ │ │ │ │ │ │ │ │ │ │,票號636794、金額│ │ │ │ │ │ │ │ │ │ │二萬元、發票日⒏│ │ │ │ │ │ │ │ │ │ │⒎,票號636795、金│ │ │ │ │ │ │ │ │ │ │額二萬元、發票日│ │ │ │ │ │ │ │ │ │ │⒏⒎) │ ├──┼────┼───┼───┼──────┼─────┼─────┼──┼─────┼─────────┤ │ │鄭亦浚 │⒍⒓│三萬元│九千元 │二萬一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三千元 │㈠鄭亦浚重型機車駕│ │ │ │ │ │ │ │二十 ├──┼─────┤駛執照一張 │ │ │ │ │ │ │ │ │利息│六萬元 │㈡鄭亦浚全民健康保│ │ │ │ │ │ │ │ │ │ │險晶片卡一張 │ │ │ │ │ │ │ │ │ │ │㈢鄭亦浚本票三紙(│ │ │ │ │ │ │ │ │ │ │ 票號0000000、304│ │ │ │ │ │ │ │ │ │ │ 3161、0000000, │ │ │ │ │ │ │ │ │ │ │ 金額均各為三萬元│ │ │ │ │ │ │ │ │ │ │ ,發票日均為⒍│ │ │ │ │ │ │ │ │ │ │ ⒓) │ ├──┼────┼───┼───┼──────┼─────┼─────┼──┼─────┼─────────┤ │ │楊泊諺 │⒍⒕│二萬元│六千元 │一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八千元│ │ │ │ │ │ │ │ │ ├──┼─────┤ │ │ │ │ │ │ │ │ │罰金│五千元 │ │ ├──┼────┼───┼───┼──────┼─────┼─────┼──┼─────┼─────────┤ │ │鍾淑玲 │⒍⒕│四萬元│一萬元 │三萬元 │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八千元 │ │ │ │ ├───┼───┼──────┼─────┼─────┼──┼─────┤ │ │ │ │⒍│八萬五│一萬八千元 │六萬七千元│百分之六百│手續│三千元 │ │ │ │ │ │千元 │ │ │三十五 ├──┼─────┤ │ │ │ │ │ │ │ │ │利息│四萬元 │ │ ├──┼────┼───┼───┼──────┼─────┼─────┼──┼─────┼─────────┤ │ │于志傑 │⒍⒕│一萬元│一千元 │九千元 │百分之三百│利息│七千元 │㈠于志傑重型機駕駛│ │ │ │ │ │ │ │六十 │ │ │執照一張 │ │ │ ├───┼───┼──────┼─────┼─────┼──┼─────┤㈡于志傑本票六紙(│ │ │ │⒎│一萬元│二千元 │八千元 │百分之七百│利息│一萬元 │票號 0000000、3043│ │ │ │ │ │ │ │二十 │ │ │170、0000000,金額│ │ │ │ │ │ │ │ │ │ │均各為一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⒍⒕,票號│ │ │ │ │ │ │ │ │ │ │599769、599797、59│ │ │ │ │ │ │ │ │ │ │9798,金額均各為一│ │ │ │ │ │ │ │ │ │ │萬元,發票日均為│ │ │ │ │ │ │ │ │ │ │⒍) │ ├──┼────┼───┼───┼──────┼─────┼─────┼──┼─────┼─────────┤ │ │李政曀 │⒍⒖│八萬元│二萬元 │六萬元 │百分之七百│手續│四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八萬五千元│ │ │ │ │ │ │ │ │ ├──┼─────┤ │ │ │ │ │ │ │ │ │罰金│六萬四千元│ │ ├──┼────┼───┼───┼──────┼─────┼─────┼──┼─────┼─────────┤ │ │鄒政宏 │⒍⒗│三萬元│九千元 │二萬一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三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八千元 │ │ │ │ ├───┼───┼──────┼─────┼─────┼──┼─────┤ │ │ │ │⒎⒋│一萬元│二千元 │八千元 │百分之七百│利息│一萬二千元│ │ │ │ │ │ │ │ │二十 │ │ │ │ │ │ ├───┼───┼──────┼─────┼─────┼──┼─────┤ │ │ │ │⒏⒊│三萬元│八千元 │二萬二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六千元│ │ ├──┼────┼───┼───┼──────┼─────┼─────┼──┼─────┼─────────┤ │ │吳鎮仲 │⒍⒘│四萬元│四千元 │三萬六千元│百分三百六│利息│二萬八千元│㈠吳鎮仲 GYY-577 │ │ │ │ │ │ │ │十 │ │ │機車行車執照一張 │ │ │ ├───┼───┼──────┼─────┼─────┼──┼─────┤㈡吳鎮仲GYY-577 強│ │ │ │⒎⒓│二萬元│二千元 │一萬八千元│百分三百六│利息│九千元 │制汽車險保險證二張│ │ │ │ │ │ │ │十 │ │ │㈢票號 599793,金 │ │ │ ├───┼───┼──────┼─────┼─────┼──┼─────┤額四萬元,發票日│ │ │ │⒏⒏│二萬元│二千元 │一萬八千元│百分三百六│利息│六千元 │⒍⒘ │ │ │ │ │ │ │ │十 │ │ │㈣票號 0000000、30│ │ │ ├───┼───┼──────┼─────┼─────┼──┼─────┤43277、0000000,金│ │ │ │⒏⒘│二萬元│二千元 │一萬八千元│百分三百六│利息│四千元 │額均各為二萬元,發│ │ │ │ │ │ │ │十 │ │ │票日均為⒎⒉ │ │ │ ├───┼───┼──────┼─────┼─────┼──┼─────┤ │ │ │ │⒏│一萬元│一千元 │九千元 │百分三百六│利息│二千元 │ │ │ │ │ │ │ │ │十 │ │ │ │ │ │ ├───┼───┼──────┼─────┼─────┼──┼─────┤ │ │ │ │⒐⒉│二萬元│二千元 │一萬八千元│百分三百六│利息│二千元 │ │ │ │ │ │ │ │ │十 │ │ │ │ ├──┼────┼───┼───┼──────┼─────┼─────┼──┼─────┼─────────┤ │ │林吉文 │⒍│三萬元│九千元 │二萬一千元│百分三百六│手續│三千元 │ │ │ │ │ │ │ │ │十 ├──┼─────┤ │ │ │ │ │ │ │ │ │利息│二萬四千元│ │ ├──┼────┼───┼───┼──────┼─────┼─────┼──┼─────┼─────────┤ │ │謝佳玲 │⒎⒈│二萬元│六千元 │一萬四千元│百分三百六│手續│二千元 │ │ │ │ │ │ │ │ │十 ├──┼─────┤ │ │ │ │ │ │ │ │ │利息│四千元 │ │ ├──┼────┼───┼───┼──────┼─────┼─────┼──┼─────┼─────────┤ │ │陳國華 │⒎⒎│三萬元│九千元 │二萬一千元│百分七百二│手續│三千元 │㈠陳國華全民健康保│ │ │ │ │ │ │ │十 ├──┼─────┤險晶片卡一張 │ │ │ │ │ │ │ │ │利息│一萬八千元│㈡陳國華本票三紙(│ │ │ ├───┼───┼──────┼─────┼─────┼──┼─────┤票號 636790、63679│ │ │ │⒏⒍│三萬元│六千四百元 │二萬三千六│百分之六百│手續│一千元 │1、636792,金額各 │ │ │ │ │ │ │百元 │四十八 ├──┼─────┤為三萬元,發票日均│ │ │ │ │ │ │ │ │利息│一萬零八百│為⒏⒍) │ │ │ │ │ │ │ │ │ │元 │ │ ├──┼────┼───┼───┼──────┼─────┼─────┼──┼─────┼─────────┤ │ │黃俊德 │⒎⒏│五萬元│五千元 │四萬五千元│百分三百六│利息│一萬五千元│ │ │ │ │ │ │ │ │十 │ │ │ │ │ │ ├───┼───┼──────┼─────┼─────┼──┼─────┤ │ │ │ │⒎│二萬元│一千元 │一萬九千元│百分之一百│利息│一千元 │ │ │ │ │ │ │ │ │八十 │ │ │ │ ├──┼────┼───┼───┼──────┼─────┼─────┼──┼─────┼─────────┤ │ │陳金環 │⒎⒓│八萬元│一萬九千元 │六萬一千元│百分七百二│手續│三千元 │ │ │ │ │ │ │ │ │十 ├──┼─────┤ │ │ │ │ │ │ │ │ │利息│十萬八千元│ │ │ │ │ │ │ │ │ ├──┼─────┤ │ │ │ │ │ │ │ │ │罰金│二萬元 │ │ ├──┼────┼───┼───┼──────┼─────┼─────┼──┼─────┼─────────┤ │ │廖麗君 │⒎⒔│三萬元│八千元 │二萬二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二萬四千元│ │ ├──┼────┼───┼───┼──────┼─────┼─────┼──┼─────┼─────────┤ │ │張曉雯 │⒎⒔│六萬元│一萬元 │五萬元 │百分之五百│手續│一千元 │㈠張曉雯身分證影本│ │ │ │ │ │ │ │四十,第二├──┼─────┤一張 │ │ │ │ │ │ │ │期起改百分│利息│五萬四千八│㈡張曉雯本票三紙(│ │ │ │ │ │ │ │之六百四十│ │百元 │票號 0000000、3043│ │ │ │ │ │ │ │八 │ │ │150、0000000,金額│ │ │ │ │ │ │ │ │ │ │均各為六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⒎⒔) │ ├──┼────┼───┼───┼──────┼─────┼─────┼──┼─────┼─────────┤ │ │林坤慶 │⒎⒛│三萬元│八千元 │二萬二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一千元│ │ ├──┼────┼───┼───┼──────┼─────┼─────┼──┼─────┼─────────┤ │ │吳玉鈴 │⒎│五萬元│一萬三千元 │三萬七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三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罰金│一萬一千元│ │ ├──┼────┼───┼───┼──────┼─────┼─────┼──┼─────┼─────────┤ │ │施秀兒 │⒎│五萬五│一萬五千元 │四萬元 │百分之七百│手續│四千元 │ │ │ │ │ │千元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四萬四千元│ │ │ │ ├───┼───┼──────┼─────┼─────┼──┼─────┤ │ │ │ │⒏⒌│二萬五│四千元 │二萬一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 │ │ │ │ │千元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三千元│ │ ├──┼────┼───┼───┼──────┼─────┼─────┼──┼─────┼─────────┤ │ │鄭浩成 │⒎│七萬元│一萬八千元 │五萬二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四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四萬六千元│ │ ├──┼────┼───┼───┼──────┼─────┼─────┼──┼─────┼─────────┤ │ │林義隆 │⒎│二萬元│二千元 │一萬八千元│百分之三百│利息│二千元 │ │ │ │ │ │ │ │ │六十 │ │ │ │ ├──┼────┼───┼───┼──────┼─────┼─────┼──┼─────┼─────────┤ │ │黃慶旗 │⒎│四萬元│一萬一千元 │二萬九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三千元 │㈠黃慶旗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黃慶旗本票三紙(│ │ │ │ │ │ │ │ │利息│四萬元 │票號 0000000、3043│ │ │ │ │ │ │ │ │ │ │269、0000000,金額│ │ │ │ │ │ │ │ │ │ │均各為四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⒎) │ ├──┼────┼───┼───┼──────┼─────┼─────┼──┼─────┼─────────┤ │ │彭昶皓 │⒎│六萬元│一萬四千元 │四萬六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彭昶皓身分證影本│ │ │ │ │ │ │ │二十 ├──┼─────┤一張 │ │ │ │ │ │ │ │ │利息│三萬九千元│㈡彭昶皓本票三紙(│ │ │ │ │ │ │ │ ├──┼─────┤票號0000000、30432│ │ │ │ │ │ │ │ │罰金│二千元 │99、0000000、金額 │ │ │ │ │ │ │ │ │ │ │均各為六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⒎) │ │ │ │ │ │ │ │ │ │ │㈢戶籍謄本影本一張│ │ │ │ │ │ │ │ │ │ │㈣國軍小型車駕駛執│ │ │ │ │ │ │ │ │ │ │照一張 │ ├──┼────┼───┼───┼──────┼─────┼─────┼──┼─────┼─────────┤ │ │林麗華 │⒎│六萬元│一萬六千元 │四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四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二萬七千元│ │ ├──┼────┼───┼───┼──────┼─────┼─────┼──┼─────┼─────────┤ │ │陳嘉慧 │⒎│五萬元│一萬五千元 │三萬五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五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元 │ │ ├──┼────┼───┼───┼──────┼─────┼─────┼──┼─────┼─────────┤ │ │江郁芳 │⒎│十三萬│三萬六千元 │九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萬元 │ │ │ │ │ │元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五萬二千元│ │ ├──┼────┼───┼───┼──────┼─────┼─────┼──┼─────┼─────────┤ │ │陳世明 │⒎│五萬元│一萬四千元 │三萬六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四千元 │㈠陳世明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陳世明本票三紙(│ │ │ │ │ │ │ │ │利息│一萬元 │票號0000000、40240│ │ │ │ │ │ │ │ │ │ │52、0000000、金額 │ │ │ ├───┼───┼──────┼─────┼─────┼──┼─────┤均各為五萬元、發票│ │ │ │⒏⒒│五萬元│一萬一千元 │三萬九千元│百分之六百│手續│二千元 │日均為⒏⒒) │ │ │ │ │ │ │ │四十八 ├──┼─────┤ │ │ │ │ │ │ │ │ │利息│九千元 │ │ ├──┼────┼───┼───┼──────┼─────┼─────┼──┼─────┼─────────┤ │ │林惠玲 │⒏⒑│二萬元│六千元 │一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一萬二千元│ │ ├──┼────┼───┼───┼──────┼─────┼─────┼──┼─────┼─────────┤ │ │王智願 │⒏⒙│三萬元│七千元 │二萬三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 │ │ │ │ │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六千元 │ │ ├──┼────┼───┼───┼──────┼─────┼─────┼──┼─────┼─────────┤ │ │張勝達 │⒏⒙│一萬五│四千元 │一萬一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 │ │ │ │ │千元 │ │ │二十 ├──┼─────┤ │ │ │ │ │ │ │ │ │利息│三千元 │ │ ├──┼────┼───┼───┼──────┼─────┼─────┼──┼─────┼─────────┤ │ │吳國煦 │⒏⒙│三萬元│八千元 │二萬二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吳國煦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吳國煦本票三紙(│ │ │ │ │ │ │ │ │利息│六千元 │票號0000000、40240│ │ │ │ │ │ │ │ │ │ │63、0000000、金額 │ │ │ │ │ │ │ │ │ │ │均各為三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⒏⒙ │ ├──┼────┼───┼───┼──────┼─────┼─────┼──┼─────┼─────────┤ │ │李雨倢 │⒏⒛│二萬元│五千元 │一萬五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一千元 │㈠李雨倢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與編號同名,但│ │ │ │ │ │ │ │ │利息│六千元 │地址、電話不同 │ ├──┼────┼───┼───┼──────┼─────┼─────┼──┼─────┼─────────┤ │ │陳亮欽 │⒏│二萬元│六千元 │一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陳亮欽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陳亮欽本票三紙(│ │ │ │ │ │ │ │ │利息│八千元 │票號 0000000、4024│ │ │ │ │ │ │ │ │ │ │066、0000000,金額│ │ │ │ │ │ │ │ │ │ │均各為二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⒏) │ ├──┼────┼───┼───┼──────┼─────┼─────┼──┼─────┼─────────┤ │ │黃釋逸 │⒏│二萬元│六千元 │一萬四千元│百分之七百│手續│二千元 │㈠黃釋逸身分證一張│ │ │ │ │ │ │ │二十 ├──┼─────┤㈡黃釋逸本票三紙(│ │ │ │ │ │ │ │ │利息│八千元 │票號 0000000、4024│ │ │ │ │ │ │ │ │ │ │072、0000000,金額│ │ │ │ │ │ │ │ │ │ │均各為二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均為⒏ │ ├──┼────┼───┼───┼──────┼─────┼─────┼──┼─────┼─────────┤ │45 │李雨倢 │⒐⒋│二萬元│四千六百元 │一萬五千四│百分之六百│手續│一千元 │㈠李雨捷本票三紙(│ │ │ │ │ │ │百元 │四十八 ├──┼─────┤票號 0000000、4024│ │ │ │ │ │ │ │ │利息│三千六百元│327、0000000,金額│ │ │ │ │ │ │ │ │ │ │均各為二萬元、發票│ │ │ │ │ │ │ │ │ │ │日期均為⒐⒋ │ └──┴────┴───┴───┴──────┴─────┴─────┴──┴─────┴─────────┘ 附表五之一: ┌──┬─────────┬────┬─────────────────┐ │編號│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 │ 1 │地下錢莊帳冊 │一疊 │同案被告己○○所有 │ ├──┼─────────┼────┼─────────────────┤ │ 2 │地下錢莊廣告貼紙 │十本 │同案被告己○○所有 │ ├──┼─────────┼────┼─────────────────┤ │ 3 │空白本票 │三本 │同案被告己○○所有,票號WG0000000 │ │ │ │ │至WG0000000 │ ├──┼─────────┼────┼─────────────────┤ │ 4 │地下錢莊筆記簿 │三本 │被告丁○○、壬○○、戊○○所有 │ ├──┼─────────┼────┼─────────────────┤ │ 5 │九龍租賃公司名片 │三張 │同案被告己○○所有 │ ├──┼─────────┼────┼─────────────────┤ │ 6 │行動電話機 │五具 │被告壬○○所有,門號為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7 │行動電話機 │二具 │被告戊○○所有,門號為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8 │行動電話機 │一具 │被告丁○○所有,門號為0000000000 │ ├──┼─────────┼────┼─────────────────┤ │ 9 │收款袋 │五十一個│被告己○○所有 │ │ │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5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218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