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田鸛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鸛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鸛豪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要旨、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及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受刑人田鸛豪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曾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9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聲請書一覽表誤載為臺中地院,應予更正)、附表編號6至9之罪,曾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10至17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雖業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判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田鸛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重利 │ 強制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均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期徒刑1月 │ │(2次) ││ │(3次) │ │ │├───────────┼───────────┼───────────┼───────────┤│犯 罪 日 期│95年底間某日 │98.09.23 │102.05.08 ││ │95年底間某日 │ │102.05.09 ││ │95年底至96年1月8日間某│ │ ││ │日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新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年 度 案 號│336、5117號 │201號、99年度偵字第897│5588、17574號 ││ │ │5、17244號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5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3.04.03 │103.06.18 │104.09.09 │├─┼─────────┼───────────┼───────────┼───────────┤│確│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5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251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3.05.13 │103.06.18 │104.09.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 │是 │是 ││案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13115號 │2534號 │14866號 ││ ├───────────┴───────────┴───────────┤│ │編號1至5中高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92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緝字第255號即新││ │北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34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執畢) │└───────────┴───────────────────────────────────┘受刑人田鸛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危害安全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3次) │├───────────┼───────────┼───────────┼───────────┤│犯 罪 日 期│102.05.10 │102.05.19 │100年1月間某日 ││ │ │ │100.01.15 ││ │ │ │100.01.05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5588、17574號 │2524號 │7217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09.09 │104.11.24 │105.04.21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4.09.09 │104.11.24 │105.04.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 │是 │是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緝字 ││ │14866號 │2248號 │第2479號 ││ ├───────────┴───────────┼───────────┤│ │編號1至5中高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92號(臺中地檢 │編號6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 │105年度執更緝字第255號即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助字 │徒刑2年10月 ││ │第34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刑2年(已執畢) │ │└───────────┴───────────────────────┴───────────┘受刑人田鸛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2次) │(12次) │(5次) │├───────────┼───────────┼───────────┼───────────┤│犯 罪 日 期│100.02.18 │100.02.19、100.01.28、│100.02.19、100.02.23、││ │100.02.16 │100.02.16、100.03.07、│100.03.05、100.01.27、││ │ │100.02.14、100.03.01、│100.03.01 ││ │ │100.03.05、100.01.27、│ ││ │ │100.01.05、 │ ││ │ │100.01.19~01.20、 │ ││ │ │100.01.29、100.02.25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7217號 │7217號 │7217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04.21 │105.04.21 │105.04.21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5.04.21 │105.04.21 │105.04.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 │是 │是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2479號(編號6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受刑人田鸛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7次) │ │├───────────┼───────────┼───────────┼───────────┤│犯 罪 日 期│101.03.27 │101.03.28、101.03.23、│101.03.23 ││ │ │101.03.23、101.03.24、│ ││ │ │101.03.24、101.03.25、│ ││ │ │101.03.25 │ │├───────────┼───────────┼───────────┼───────────┤│偵 查 (自訴) 機 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6926、8048號、103年度 │6926、8048號、103年度 │6926、8048號、103年度 ││ │少連偵字第63號 │少連偵字第63號 │少連偵字第63號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01.29 │104.01.29 │104.01.29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5.05.24 │105.05.24 │105.0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 │是 │是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48號(編號10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 │ │└───────────┴───────────────────────────────────┘受刑人田鸛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重利 │重利 │恐嚇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7次) │(2次) │ │├───────────┼───────────┼───────────┼───────────┤│犯 罪 日 期│101年4月間某日、 │100年10月間某日、 │101.06.01 ││ │101年5月上旬某日、 │100年10月至12月間某日 │ ││ │101年5月間某日、 │ │ ││ │101年6月間某日、 │ │ ││ │101年4月至101年6月8日 │ │ ││ │間某日、 │ │ ││ │101年6月間某日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6926、8048號、103年度 │6926、8048號、103年度 │6926、8048號、103年度 ││ │少連偵字第63號 │少連偵字第63號 │少連偵字第63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實│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5.06.21 │105.06.21 │105.06.21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5.06.21 │105.06.21 │105.06.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 │是 │是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49號(編號10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 │ │└───────────┴───────────────────────────────────┘受刑人田鸛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6 │ 17 │(以下空白) │├───────────┼───────────┼───────────┼───────────┤│罪 名│強制 │強制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1.07.13 │101.06.26 │ │├───────────┼───────────┼───────────┼───────────┤│偵 查 (自訴) 機 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6926、8048號、103年度 │6926、8048號、103年度 │ ││ │少連偵字第63號 │少連偵字第63號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實│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5.06.21 │105.06.21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07號、│ ││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517號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105.06.21 │105.06.2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 │是 │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349號(編號10至17曾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