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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凱翔
- 選任辯護人
- 羅閎逸律師
魏宏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 日107 年度訴字第153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312、72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張凱翔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裸頭草辛、四氫大麻酚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販賣或持有,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張凱翔為取得供己施用之大麻,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委由其不知情之配偶陳軒榕,分別於民國105 年7月起向不知情之房東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之房屋(下稱甲屋);於106 年12月1 日起向不知情之房東林明坤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房屋(下稱乙屋),作為栽種及製造大麻之處所。復自承租上開房屋後不詳時間,在新北市永和區永亨路附近,自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不詳數量之大麻種子,又於107 年2 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以新臺幣(下同)1 萬2000元價格,向林志賢購買大麻種子40餘顆(林志賢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部分業經原審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駁回上訴)。張凱翔取得大麻種子後,隨即在甲屋、乙屋內,接續將大麻種子植入盆內,並利用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5 所示工具(原審判決漏載編號64,贅載編號186 ),接續對上開大麻盆栽施以澆水、施肥、照光、剪枝等培養照護,令其發芽成苗而栽種出大麻植株。迨至大麻植株開花熟成後,將熟成植株之大麻葉片剪下採收,先使大麻植株乾燥後,再剪下乾燥之大麻花或葉,以此方式接續製造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煙草。嗣其因販賣大麻之案件於107 年2 月26日為警查獲(詳下述),其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其栽種及製造大麻犯罪前,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佐許慎立供出栽種及製造大麻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並帶同員警前往乙屋、甲屋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186 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㈡張凱翔見販賣毒品有利可圖,竟萌生將其前開所製造之大麻及其於106 年11月15日前數日以84萬元價格向林志賢購入欲供已施用之乾燥大麻花(林志賢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原審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駁回上訴)販賣以牟取利潤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故意,利用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87 所示之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wickr me與湯翔合聯絡交易毒品事宜,並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86 所示電子秤秤重分裝後,即於107 年2 月19日11時許,在臺中市河南路與漢口路之「85度C 」與湯翔合碰面,當場交付大麻10公克予湯翔合,並向湯翔合收取7000元價金而完成交易。
㈢後湯翔合因販賣大麻案件為警查獲(另案審理中),為配合員警查緝毒品來源,遂於107 年2 月26日13時許,登入通訊軟體wickr me,向張凱翔假稱欲再購買大麻,張凱翔因先前已販賣大麻予湯翔合,順利完成交易,本有再次交易之意,遂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故意,以附表二編號187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湯翔合聯繫,應允以7000元價格販售大麻10公克予湯翔合。嗣於同日20時許,張凱翔依約前往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十八路與崇德路口,欲與湯翔合交易,為埋伏之員警逮捕,始未得逞。警方當場自張凱翔身上扣得附表二編號187 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另在其身上扣得現金7 萬8000元、鑰匙1 把,警方另經張凱翔同意至其臺中市○○路000 ○0 號住處搜索並扣得大麻煙草6 包。
㈣張凱翔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故意,於106 年間不詳時間,在臺北市信義區不詳地點,收受綽號「魷魚」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橙色錠劑及碎錠共2 袋(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B-12-3之不明藥丸。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附表三編號B-12-2。無證據顯示所含之第二級毒品或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並自斯時起持有該第二級毒品。
㈤張凱翔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故意,於105 年7 月至107 年2 月26日間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收受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含裸頭草辛成分之橘白相間膠囊4 顆及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透明膠囊1 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B-15-3、B-15-4之膠囊),並自斯時起持有該等第二級毒品。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法上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此種「陷害教唆」,因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者復伺機逮捕,係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尚難遽認被陷害教唆者成立犯罪。至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後者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倘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自得成立未遂犯,與「陷害教唆」情形迥然有別。「釣魚」因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029號判決參照)。查本案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被告張凱翔與湯翔合於107 年2 月19日毒品交易後仍保有wickr me通訊軟體之私密聯繫管道,且湯翔合配合警方偵辦於107 年2 月26日透過上述軟體向被告表示購買毒品之意,被告旋傳送「崇德十八路」之交易地點訊息,毫無任何遲疑,已得窺知被告自前次毒品交易完成後,仍伺機進行後續毒品交易之意思。被告既先萌生販賣毒品之意思,其後警方與湯翔合合作,以佯稱買家之「釣魚」方式誘使被告出面交易,因而查獲,依前開說明,屬合法之偵查手段,與非法之「陷害教唆」有別,所得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當事人即檢察官及被告,以及辯護人,對於後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查無證據得認後述證據之取得有何違法情事,且認為後述證據之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爰合法調查後引為本案裁判基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如何取得大麻種子,在租屋處栽種大麻,收成後製造出大麻成品之事實,為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一卷第83反面-85 、103頁,原審卷第139 頁,本院卷第385 頁。卷宗名稱與簡稱對照表詳如附表五,以下同),核與證人陳軒榕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其受被告委託承租甲屋、乙屋之情節相符(偵一卷第157 反面-158反面、162 反面-165頁),並有:㈠房屋租賃契約書(偵二卷第60-62 頁);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現場證物位置示意圖(偵三卷第1 -4頁)、刑事案件照片(偵二卷第49-50 反面頁)、刑案現場照片(偵三卷第5-24反面頁);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刑案現場分區示意圖、現場證物相對位置關係示意圖(偵三卷第26-32 、107-114 頁)、刑事案件照片(偵二卷第51-54 頁)、刑案現場照片(偵三卷第33-106頁);㈣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5 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2850 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二卷第86頁。扣案植株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扣案煙草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扣案種子經鑑驗含具發芽能力之大麻種子)等在卷可參,以及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至185 所示物品為憑。
二、犯罪事實欄一㈡、一㈢部分:
㈠被告如何與湯翔合聯繫交易事宜,並親至約定地點交付大麻及收取價金,嗣後再與湯翔合聯繫交易事宜,親至約定地點,為實施「釣魚」誘捕偵查之員警當場逮捕查獲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一卷第58 -60、85-85 反面頁,原審卷第139 反面-140頁,本院卷第385-386 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湯翔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偵一卷第15反面、18反面、54反面-56 頁)、證人即實施誘捕偵查警員廖述儀於偵查中證述(偵一卷第62-62 反面頁)均相符合,且有湯翔合行動電話wickr me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偵一卷第37-42 頁)、刑事案件照片(偵一卷第35-36 反面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3 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70300140號鑑驗書(偵一卷第139-140 頁。扣案煙草6 包經鑑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附卷可稽,以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6 、187 所示之物為憑。
㈡我國查緝毒品一向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毒品者尤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分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但販賣毒品係重罪,且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倘若非有利可圖,一般人當無甘冒重度刑責而提供毒品給他人之可能。被告既稱其與湯翔合僅係臉書好友(偵二卷第12頁),復查無證據得認2 人有特殊情誼,倘非有利可圖,豈有可能甘冒遭判處重刑之風險而販賣大麻之第二級毒品,則被告販賣大麻予湯翔合間具有營利意圖,堪可認定。
三、犯罪事實欄一㈣、一㈤部分:被告如何從不詳之人處取得並持有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橙色錠劑及碎錠共2 袋,另從不詳之人處取得含裸頭草辛成分之橘白相間膠囊4 顆及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透明膠囊1 顆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偵一卷第223 反面頁,原審卷第140 反面-141頁,本院卷第386 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暨刑案現場分區示意圖、現場證物相對位置關係示意圖(偵三卷第26-32 、107- 114頁)、刑事案件照片(偵二卷第52-52 反面頁)、刑案現場照片(偵三卷第53反面、56反面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5 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153號鑑定書(偵二卷第87-87反面頁。扣案橙色錠劑及碎錠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扣案橘白相間膠囊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扣案透明膠囊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在卷可查,以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憑。
四、被告製造、販賣及持有毒品之任意性自白,均有證據得以補強,堪認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以認定。
參、論罪之說明:
一、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按大麻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2條第2 項就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分別設其處罰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所謂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之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始謂既遂(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判決參照)。又栽種大麻而製造成第二級毒品,其栽種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其後之製造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大麻之栽種,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如土壤)中栽培、養植,迄於將整株大麻拔出於栽植環境,故條文所指之栽種大麻,應係指栽種大麻植株之謂。而製造大麻類毒品,係將長成(熟成)之大麻植株拔出於栽植環境,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大麻植株可製造之毒品計有第二級毒品附表二之第24項大麻、第25項大麻脂、第26項大麻浸膏、第27項大麻酊、第155 項四氫大麻酚等毒品。其中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等毒品固均需經泡製、浸溶、過濾等步驟始可取得,需某些特殊器具,亦需某種程度之技術;四氫大麻酚並需較高技術層次之化學萃取分離步驟始可取得;然大麻毒品則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大麻植株既係製造毒品之原料,而大麻毒品之獲得方法,又可直接摘取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得,從而大麻植株摘葉曬乾或烤乾,乃目前大麻毒品使用者較為普遍之處理程序,並無須使用特別之工具或設備。故直接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及嫩莖乾燥而成,自屬製造大麻毒品方法之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79號、98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播種大麻種子並予以灌溉照料,嗣成功出苗、長出「子葉」,並培育大麻植株,均具大麻成分而達可供製造毒品使用,其栽種大麻行為應已既遂。被告對於所種植之大麻予以採收乾燥而製成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大麻煙草、大麻花、大麻葉、大麻植株、大麻種子等大麻成品,已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犯行。是核被告此部分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持有大麻種子,進而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大麻後持有大麻,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自承租甲屋、乙屋後不詳時間開始種植大麻,並於大麻葉風乾後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迄107 年2 月26日遭逮捕為止,其於此段期間內之製造行為,均係本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係屬接續犯,是應論以一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名。
二、犯罪事實欄一㈡、一㈢部分: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且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倘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自得成立未遂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判決參照)。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已交付毒品並收取價金而完成交易,已達販賣毒品既遂階段;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配合警方偵辦而佯裝毒品買家之湯翔合固無向被告購買毒品之真意,然被告主觀上原即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意思,客觀上磋商毒品標的物及價金完畢,親至交易地點,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達販賣毒品之未遂階段。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係犯同條例第6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因販賣緣故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犯罪事實欄一㈣、一㈤部分:核被告就此部分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四、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犯行、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欄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地點明顯可分,應分論併罰。至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依被告前後的供述,被告販賣予湯翔合之大麻有部分為被告自己製造的,有部分係向他人購得,被告販賣與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有部分重合,應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之適用云云。然按毒品之製造按其性質或結果,並非當然含有販賣之成分,二者構成要件亦異,縱製造之始係基於販賣意圖,於製造完成後是否得以順利販賣,販賣之對象、價格、內容如何,仍繫於諸多不確定因素,製造非必然即有販賣之行為,況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想要種大麻?)好奇好玩,自己也有在吸食」等語(偵一卷第103反面頁),堪認被告栽種及製造大麻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而已,尚無販賣之意,製造出大麻後始另起販賣牟利之犯意,是被告所犯製造及販賣毒品罪名間,行為互殊,時間地點明顯可分,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所指容有誤會。
五、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行,其係在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之前,主動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佐許慎立供出犯行,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調查筆錄在卷足憑(偵二卷第8 、11反面-12 、13反面-15 頁),其自首而接受裁判,此部分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犯行,係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後段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一㈡、一㈢所示之犯行,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之自首、偵審自白減輕事由,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犯行之未遂、偵審自白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遞減其刑。
六、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而其中所言「查獲」,除指查獲該其他正犯或共犯外,並兼及被告所指其毒品來源其事。是倘該正犯或共犯已因另案被查獲,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供出毒品之來源無關,或有偵查(或調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該被查獲之人為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即與上開規定不符,無其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225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參照)。該條項之立法意旨係「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毒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所涉案件毒品之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氾濫,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擴大適用範圍,並規定得減免其刑」,所謂「供出毒品來源」,應解釋包括「供出製造毒品原料(含前階段半成品、毒品先驅成分之原料)」及「提供資金、技術、場地、設備者之相關資料」。從而,乙如係知情而提供感冒藥等原料供甲製毒,甲供出乙因而查獲,即得援引該條項規定減免其刑(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被告於偵查中供出其栽種大麻之種子來源為林志賢,以及林志賢栽種大麻地點,警方因而查獲林志賢栽種大麻、製造大麻及販賣大麻種子予被告之犯行等情,有其107 年3 月8 日警詢調查筆錄在卷可查(偵一卷第95-95 反面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117號起訴書(原審卷第88-90反面頁)、原審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719號判決(本院卷第161-178 頁)、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本院卷第335-355 頁)等在卷可參,堪認被告製造大麻所需種子來源與林志賢被查獲犯行有關,參照上開說明,爰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得減輕至三分之二),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與前開自首、偵審自白之減刑事由遞減輕之。
㈡至被告及辯護人稱,被告就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一㈢之販賣大麻予湯翔合之犯行亦有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正犯之情形,並以證人朱世良本院審理之證言為憑,而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朱世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時查獲被告,他除了供出說他製造毒品原料大麻種子向上手林志賢買的以外,有無供出其他事情)當初有供出成品毒品大麻及種子來源林志賢,沒有錯。..供出種子來源及大麻成品來源,都是林志賢這邊,所以我後續才派人查獲林志賢」等語(本院卷第285-286 頁)。惟查:
①被告於107 年2 月26日出面與湯翔合交易時,為埋伏之員警所查獲,同日警詢及翌日警詢、偵訊及原審偵查中羈押訊問時,均否認販賣大麻予湯翔合,僅稱所施用大麻來源為綽號「傑克」之不詳外國人等語(偵一卷第9 、13、58反面-60 、61反面頁,聲羈卷第5反面-6頁)。
②其於107 年3 月5 日警詢時坦承販賣大麻予湯翔合2 次等情,但未曾提及此部分毒品來源(偵二卷第11-12 頁);107 年3 月6 日警詢及偵訊時稱其栽種大麻,係向臺北上手購得種子,該上手常在新北市永和區永亨路,駕駛白色賓士車輛等語(偵二卷第13-15 頁,偵一卷第83-86 頁),仍未提及林志賢。
③107 年3 月8 日警詢時供稱:「我還有另一個大麻種子的上手,他也在家種大麻,我所種植的種子是向他買的..他住所及種大麻的地點位在台中市北區忠明路..我去過好幾次..我所種植大麻使用的二氧化碳鋼瓶就是向他購買的..(問:你稱你是向他購買大麻種子,你向他購買的時間及地點及交易內容模式為何)我是在107 年2 月初向他購買..1 萬2000元向他購買了40多顆大麻種子」等語(偵一卷第94-95 反面頁);同日偵訊時稱:「北北與林志賢不同人。林志賢是大麻種子來源,他有在種大麻..(問:你跟林志賢購買大麻部分有無任何證據)..我有跟他買CO2 鋼瓶,植物都需要二氧化碳,大麻種子我向他買了40幾顆,算我1 萬2000..(問:新北市○○區○○路000 號是何住處)北北的辦公室,他有在賣大麻花。是在永亨路205 號交易的。北北不住在那裡,該處只是一個簡單的辦公室,是交易的地點。(問:你107 年2 月18日去永亨路205 號該處交易)是。我買一公斤的大麻花,52萬。(問:你買那麼多大麻花做什麼)自己本身睡眠有障礙,需要量比較多,我周遭朋友也有一起SHARE 這些毒品,但還沒分就被查獲」等語(偵一卷第103-104 頁)。被告首度提到林志賢,但稱林志賢是「另一個大麻種子來源」,固有提及購入大麻花,但稱係購自綽號「北北」之不詳之人,購入目的係為解決自己睡眠障礙,而被告就大麻種子及大麻花為不同來源之陳述,並無混淆之情,其顯然未供出林志賢為其販賣大麻予湯翔合之毒品來源。
④被告於107 年3 月9 日偵訊時係稱:「(問:新北市○○區○○路000 號1 樓去過幾次)5 、6 次。(問:昨日跟警察及檢察官說該處是暱稱「北北」的辦公室)是。我有去客廳內坐,是進去裡面一個房間跟他買大麻花一公斤52萬元。大麻花是從外面有人送過來。(問:你所購買大麻來源)他們有倉庫,是否他們自己種我不知道。..(問:昨日還供出大麻種子上手林志賢是否如此)是..我跟他見過蠻多次面..(問:清楚林志賢製作大麻過程)不清楚,應該只做乾燥大麻花。(問:有無跟他購買大麻成品)沒有」等語(偵一卷第110 反面-111頁)。被告除了維持先前林志賢僅係大麻種子來源外,更於檢察官問及曾否向林志賢購入大麻成品時明確予以否認,足徵其遲至此時仍未供出林志賢為其販賣大麻予湯翔合之來源。
⑤林志賢係於107 年3 月13日19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北區忠明路543 巷口拘提到案,嗣帶同警方至同路543 巷31號、同路503 號搜索,警方於當日21時53分至21時58分進行第一次詢問,確認被告人別,並告知夜間不詢問之旨,後於翌日(3 月14日)14時6 分至15時20分進行第二次詢問,均有卷附之該二次警詢筆錄可稽(本院卷第197-199 、201-211頁)。林志賢於107 年3 月14日第二次警詢時供稱:「(問:你種植大麻係作何使用)作為我販賣及自己施用的。(問:你販賣你所種植之大麻已成功多少數量、次數、金額)1 次,我將種植後修剪下來風乾後的大麻花成品2 公斤以新臺幣90萬左右販賣給張凱翔。..時間在106年11月某日晚上在我家中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2樓我的房間內,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成功。(問:據張凱翔指敘你曾107 年2 月初在你家中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你房間內以新臺幣1 萬2000元販賣大麻種子約40多顆給他是否正確)時間地點金額均正確,但是種子顆數我不是很確定」等語(本院卷第209 頁);同日偵訊時亦供稱:「(問:你跟警察說,曾有販賣2 公斤之大麻花成品給張凱翔,並收受90萬元價金,是否如此)是。(詳細時間、地點、交易過程)我賣給張凱翔2 公斤多..106年11月15日前賣給張凱翔,在我家交易..(問:張凱翔曾跟警察說,你在於107 年2 月初曾用1 萬2000元賣大麻種子40多顆給他,是否如此)是,107 年1 月25日在seeds man 網站上購買,買來的全部轉賣給張凱翔」等語(本院卷第227 頁)。林志賢於107 年3 月14日警詢時供出其於106 年11月間以約90萬價格販賣大麻成品即大麻花2 公斤予張凱翔之事實,甚為明確。
⑥警方於林志賢為上開供述後,繼於107 年3 月16日提訊被告,警方於此次警詢開始即詢問被告「本分局於107 年3月13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臺中市○區○○路000 號搜索查獲林志賢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你是否知情」,被告回答「是警方借提我出來後,我才知情」,警方再詢問「據林志賢供稱於106 年11月間某日晚上,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房間內,以新臺幣90萬元代價,販賣大麻花成品2 公斤予你,是否屬實」之問題,被告回答「詳細金額他可能記錯了,應該是以新臺幣42萬元購買大麻花成品,1 公斤為計算,我記得我是以新臺幣84萬元向他購買大麻花成品2 公斤才正確」,警方接著詢問被告「據林志賢供稱於107 年2 月初,在臺中市北區忠明路543 巷31號2 樓房間內,以新臺幣1 萬2000元代價,販賣大麻種子40餘個予你,是否屬實」,被告回答「屬實」(偵二卷第72-72 反面頁)。被告當日接受檢察官複訊時亦稱:「(問:今日警方借提你外出查案)對。(問:警詢中所言實在?是否出於你自由意志陳述)實在。是的」等語(偵二卷第74頁)。被告107 年3 月16日之警詢及偵訊,顯因林志賢供出販賣大麻花與大麻種子予被告之情節而發。
⑦證人即本案承辦警員暨對被告及林志賢製作警詢筆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員許慎立於本院審理證稱,其記得被告坦承時,只有說大麻來源是林志賢,並未特別強調種子或者成品,其依被告陳述製作筆錄,如果有強調種子跟成品的話,會如實記載,其無印象主管朱世良有告知被告有坦承向林志賢購買大麻成品之事,如果有的話,就會記明在筆錄內等語(本院卷第290 頁)。而被告於林志賢107 年3 月14日警詢供出販賣大麻成品即大麻花予被告之前,其歷次警詢及偵訊筆錄僅供出其向林志賢購買大麻種子而已,從未提及向林志賢購買大麻成品,其更於107年3 月9 日檢察官訊問時明白否認曾向林志賢購買大麻成品,且遲至107 年3 月16日警方提訊被告並主動告知搜索查獲林志賢及林志賢警詢時供認販賣大麻花予被告等情節,方被動坦承。被告顯於林志賢107 年3 月14日警詢供出販賣大麻成品予被告之後,方供出其販賣予湯翔合之大麻成品來源為林志賢,則林志賢為警方查獲販賣大麻成品予被告,係因林志賢在警方查知此事前自首所致,要非因被告供出而查獲,此情亦為原審法院及本院於林志賢毒品案件認定林志賢自首接受裁判屬實,並予減輕其刑在案,有原審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719號、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3 、169 、338 、342頁)。況且,本院令證人朱世良提出之檢舉、查獲毒品案件獎金請領表內,僅記載查獲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犯罪、檢舉人「共0 人」,未有隻字片語提及係經被告檢舉,有該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397-398 頁)。證人朱世良本院審理時所言,與證人許慎立之證詞不合,復未見諸於歷次警詢筆錄,更與被告在檢察官前否認向林志賢購買大麻成品之供詞相悖,要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⑧綜上,被告固有供出其販賣予湯翔合之大麻來源為林志賢,惟此係發生在林志賢向警方自首販賣大麻成品予被告之後,警方顯於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以前,已有確切證據足以合理懷疑林志賢販賣大麻成品予被告,而為被告之毒品來源,警方顯非因為被告所供而查獲林志賢,依首開說明,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一㈢之犯行核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規定之適用。。
㈢犯罪事實欄一㈣、一㈤部分,被告並未供出上手具體線索以供查緝,此部分犯行,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規定適用。
肆、沒收與不沒收之說明: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8至19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且經鑑驗均含有大麻成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於此部分罪名項下沒收銷燬之。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於此部分罪名項下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5 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此部分罪名項下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6 所示電子秤3 台,係供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原審卷第137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此部分罪名項下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7 所示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 具,係供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一㈢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原審卷第129 反面頁),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此部分罪名項下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係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於此部分罪名項下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3 所示之物,係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於此部分罪名項下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之毒品,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應併予沒收銷燬。
五、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得7000元,屬被告所有,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於此部分罪名項下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另扣案之大麻6 包(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所示),依被告供述:是要用來自己施用,並沒有要拿來販賣等語(原審卷第130 、140 反面頁),且查無證據得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不予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菸液替換匣(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B-12-2、B-15-5),雖均檢出大麻成分;扣案不明藥丸20顆(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B-13),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然查無證據得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不予沒收。被告經警方逮捕時所扣得現金7 萬8000元、鑰匙1 把,查無證據得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不予沒收。
伍、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6 項、第11條第2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 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等規定,審酌被告承租2 地點栽種製造大麻,規模非小,2 次販賣大麻之價格非低,危害程度非屬輕微,被查獲持有含第二級毒品之錠劑及膠囊之數量非鉅,兼衡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犯罪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四編號4 、5 所示之刑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實施犯罪之密集程度,犯罪之態樣,就如附表四編號1 至3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10月,就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月,復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帶說明被告製造大麻之數量及規模非小,觸犯製造、販賣及持有等不同毒品犯罪,且據被告身心健康狀況,尚無以暫不執行刑罰宣告以策自新之情形,故不予宣告緩刑。核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且被告經宣告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均有逾2 年有期徒刑之情形,本不合緩刑要件。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未就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一㈢所示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亦有量刑過重之違法,求為緩刑宣告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名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編號│起訴書編號 │名稱 │數量│備註 │├──┼────────┼───────┼──┼──────────────┤│ 1 │附表二編號1 │乾燥大麻花 │3包 │即送驗編號1,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2 │附表三編號B-12-1│乾燥大麻花 │16包│即送驗編號5,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3 │附表三編號B-12-1│乾燥大麻花 │18包│即送驗編號6,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4 │附表三編號B-14 │乾燥大麻花 │9包 │即送驗編號9,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5 │附表三編號B-15-1│煙草 │4包 │即送驗編號10(法務部調查局編││ │ │ │ │號10-2至10-5),經檢驗含第二││ │ │ │ │級第24項大麻成分 │├──┼────────┼───────┼──┼──────────────┤│ 6 │附表三編號B-15-2│乾燥大麻花 │13包│即送驗編號11,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7 │附表三編號B-17-1│乾燥大麻花 │1盆 │即送驗編號13,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8 │附表三編號C-15 │乾燥中大麻植株│2盤 │即送驗編號15,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9 │附表三編號D-2 │大麻葉 │1包 │即送驗編號16,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10 │附表三編號E-12 │乾燥大麻 │1盒 │即送驗編號18,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11 │附表三編號G-2-2 │乾燥大麻植株 │1袋 │即送驗編號20,經檢驗含第二級││ │ │ │ │第24項大麻成分 │├──┼────────┼───────┼──┼──────────────┤│ 12 │附表二編號14 │大麻植株 │25盆│即送驗編號3,經檢視葉片外觀 ││ │ │ │ │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檢驗均││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 │├──┼────────┼───────┼──┼──────────────┤│ 13 │附表二編號22 │大麻植株 │36盆│即送驗編號3,經檢視葉片外觀 ││ │ │ │ │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檢驗均││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 │├──┼────────┼───────┼──┼──────────────┤│ 14 │附表三編號F-1-1 │大麻植株 │19盆│即送驗編號3,經檢視葉片外觀 ││ │至F-1-19 │ │ │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檢驗均││ │ │ │ │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 │├──┼────────┼───────┼──┼──────────────┤│ 15 │附表二編號2 │乾燥大麻葉 │5包 │ │├──┼────────┼───────┼──┼──────────────┤│ 16 │附表三編號B-18 │乾燥大麻植株 │1袋 │即送驗編號14 │├──┼────────┼───────┼──┼──────────────┤│ 17 │附表三編號E-4 │乾燥大麻植株 │7袋 │即送驗編號17 │├──┼────────┼───────┼──┼──────────────┤│ 18 │附表三編號B-14 │大麻種子 │1盒 │即送驗編號8,經檢視外觀與大 ││ │ │ │ │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12顆進行││ │ │ │ │發芽試驗,發現9顆具發芽能力 ││ │ │ │ │且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 19 │附表三編號B-15-1│大麻種子 │1包 │即送驗編號10(法務部調查局編││ │ │ │ │號10-1),經檢視外觀與大麻種││ │ │ │ │子一致,隨機抽樣12顆進行發芽││ │ │ │ │試驗,發現9棵具發芽能力且含 ││ │ │ │ │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 │└──┴────────┴───────┴──┴──────────────┘※附表二┌──┬────────┬───────────┬──┐│編號│起訴書編號 │名稱 │數量│├──┼────────┼───────────┼──┤│ 1 │附表二編號3 │白板 │1個 │├──┼────────┼───────────┼──┤│ 2 │附表二編號4 │二氧化碳鋼瓶 │2支 │├──┼────────┼───────────┼──┤│ 3 │附表二編號5 │剪刀 │1支 │├──┼────────┼───────────┼──┤│ 4 │附表二編號6 │剪刀 │1支 │├──┼────────┼───────────┼──┤│ 5 │附表二編號7 │PH值檢測器 │1個 │├──┼────────┼───────────┼──┤│ 6 │附表二編號8 │鈉氣燈安定器 │6組 │├──┼────────┼───────────┼──┤│ 7 │附表二編號9 │電風扇 │2台 │├──┼────────┼───────────┼──┤│ 8 │附表二編號10-1 │農用藥劑 │3瓶 │├──┼────────┼───────────┼──┤│ 9 │附表二編號10-2 │PH值檢測器 │2個 │├──┼────────┼───────────┼──┤│ 10 │附表二編號10-3 │剪刀 │1支 │├──┼────────┼───────────┼──┤│ 11 │附表二編號10-4 │灑水器 │1個 │├──┼────────┼───────────┼──┤│ 12 │附表二編號11 │培養土 │2包 │├──┼────────┼───────────┼──┤│ 13 │附表二編號12 │營養液 │1桶 │├──┼────────┼───────────┼──┤│ 14 │附表二編號13-1 │農用藥劑 │4瓶 │├──┼────────┼───────────┼──┤│ 15 │附表二編號13-2 │藍色粉末 │1包 │├──┼────────┼───────────┼──┤│ 16 │附表二編號15 │燈具 │4組 │├──┼────────┼───────────┼──┤│ 17 │附表二編號16-1 │二氧化碳濃度偵測器 │2個 │├──┼────────┼───────────┼──┤│ 18 │附表二編號16-2 │溫濕度計 │1個 │├──┼────────┼───────────┼──┤│ 19 │附表二編號17 │監視器 │1個 │├──┼────────┼───────────┼──┤│ 20 │附表二編號18 │電風扇 │4台 │├──┼────────┼───────────┼──┤│ 21 │附表二編號19 │除濕機 │2台 │├──┼────────┼───────────┼──┤│ 22 │附表二編號20 │白板 │1個 │├──┼────────┼───────────┼──┤│ 23 │附表二編號21 │定時器 │3組 │├──┼────────┼───────────┼──┤│ 24 │附表二編號23(誤 │燈具 │1組 ││ │載為24) │ │ │├──┼────────┼───────────┼──┤│ 25 │附表二編號24(誤 │培養土 │1包 ││ │載為25) │ │ │├──┼────────┼───────────┼──┤│ 26 │附表二編號25(誤 │PH值校正液 │2瓶 ││ │載為26) │ │ │├──┼────────┼───────────┼──┤│ 27 │附表二編號26 │淨水系統 │1組 │├──┼────────┼───────────┼──┤│ 28 │附表二編號27 │鏟子 │1把 │├──┼────────┼───────────┼──┤│ 29 │附表二編號28 │灑水器 │1個 │├──┼────────┼───────────┼──┤│ 30 │附表三編號A-1 │培養土空袋 │1袋 │├──┼────────┼───────────┼──┤│ 31 │附表三編號A-2-1 │培養土 │1袋 │├──┼────────┼───────────┼──┤│ 32 │附表三編號A-2-2 │根呼吸肥料 │1袋 │├──┼────────┼───────────┼──┤│ 33 │附表三編號A-3 │圃樂特肥料 │1袋 │├──┼────────┼───────────┼──┤│ 34 │附表三編號A-4 │百樂源肥料 │1袋 │├──┼────────┼───────────┼──┤│ 35 │附表三編號A-5 │花盆 │1批 │├──┼────────┼───────────┼──┤│ 36 │附表三編號A-6 │逆滲透濾水器 │1組 │├──┼────────┼───────────┼──┤│ 37 │附表三編號A-7 │燈具組 │1組 │├──┼────────┼───────────┼──┤│ 38 │附表三編號A-8 │空氣清淨機 │1台 │├──┼────────┼───────────┼──┤│ 39 │附表三編號A-9 │除濕機 │1台 │├──┼────────┼───────────┼──┤│ 40 │附表三編號A-10 │除濕機 │1台 │├──┼────────┼───────────┼──┤│ 41 │附表三編號A-11-1│淨水器濾心 │1批 │├──┼────────┼───────────┼──┤│ 42 │附表三編號A-11-2│二氧化碳控制器 │1組 │├──┼────────┼───────────┼──┤│ 43 │附表三編號A-11-3│電風扇 │1台 │├──┼────────┼───────────┼──┤│ 44 │附表三編號A-11-4│PH值測量儀 │1個 │├──┼────────┼───────────┼──┤│ 45 │附表三編號A-12 │二氧化碳製造機 │1台 │├──┼────────┼───────────┼──┤│ 46 │附表三編號A-13 │空氣清淨除濕機 │1台 │├──┼────────┼───────────┼──┤│ 47 │附表三編號A-14 │濾水器 │2組 │├──┼────────┼───────────┼──┤│ 48 │附表三編號A-15 │燈具組 │1箱 │├──┼────────┼───────────┼──┤│ 49 │附表三編號A-16 │肥料 │1批 │├──┼────────┼───────────┼──┤│ 50 │附表三編號A-17 │檯燈 │3個 │├──┼────────┼───────────┼──┤│ 51 │附表三編號A-18 │基質培養土 │4袋 │├──┼────────┼───────────┼──┤│ 52 │附表三編號A-19-1│燈罩 │1批 │├──┼────────┼───────────┼──┤│ 53 │附表三編號A-19-2│培養植物棉 │1箱 │├──┼────────┼───────────┼──┤│ 54 │附表三編號A-20 │花盆 │1批 │├──┼────────┼───────────┼──┤│ 55 │附表三編號A-21 │發泡煉石 │1袋 │├──┼────────┼───────────┼──┤│ 56 │附表三編號B-1 │二氧化碳鋼瓶 │2瓶 │├──┼────────┼───────────┼──┤│ 57 │附表三編號B-2 │baking soda 碳酸氫鈉 │1袋 │├──┼────────┼───────────┼──┤│ 58 │附表三編號B-3-1 │量杯 │2個 │├──┼────────┼───────────┼──┤│ 59 │附表三編號B-3-2 │TDS水質檢測儀 │1個 │├──┼────────┼───────────┼──┤│ 60 │附表三編號B-4 │封膜機及膠膜 │1箱 │├──┼────────┼───────────┼──┤│ 61 │附表三編號B-5 │夾鍊袋 │1批 │├──┼────────┼───────────┼──┤│ 62 │附表三編號B-6 │夾鍊袋 │1包 │├──┼────────┼───────────┼──┤│ 63 │附表三編號B-7 │真空密封機 │1台 │├──┼────────┼───────────┼──┤│ 64 │附表三編號B-11 │PH校正液 │2瓶 │├──┼────────┼───────────┼──┤│ 65 │附表三編號B-16 │工具 │8支 │├──┼────────┼───────────┼──┤│ 66 │附表三編號B-17-2│溫濕度計 │8個 │├──┼────────┼───────────┼──┤│ 67 │ │螺絲起子 │2把 │├──┼────────┼───────────┼──┤│ 68 │附表三編號B-19 │工具 │1批 │├──┼────────┼───────────┼──┤│ 69 │附表三編號B-20 │分葉機 │1組 │├──┼────────┼───────────┼──┤│ 70 │附表三編號C-1 │培養植物棉 │1包 │├──┼────────┼───────────┼──┤│ 71 │附表三編號C-2 │手套 │1雙 │├──┼────────┼───────────┼──┤│ 72 │附表三編號C-3 │量杯 │2個 │├──┼────────┼───────────┼──┤│ 73 │附表三編號C-4-1 │肥料 │1瓶 │├──┼────────┼───────────┼──┤│ 74 │附表三編號C-4-2 │大麻種子空盒 │1個 │├──┼────────┼───────────┼──┤│ 75 │附表三編號C-5 │溫濕度計 │1個 │├──┼────────┼───────────┼──┤│ 76 │附表三編號C-6 │基質培養土空袋 │1袋 │├──┼────────┼───────────┼──┤│ 77 │附表三編號C-7 │電風扇 │2台 │├──┼────────┼───────────┼──┤│ 78 │附表三編號C-8 │殺菌燈 │1台 │├──┼────────┼───────────┼──┤│ 79 │附表三編號C-9 │花盆 │1批 │├──┼────────┼───────────┼──┤│ 80 │附表三編號C-10 │花盆 │1批 │├──┼────────┼───────────┼──┤│ 81 │附表三編號C-11 │除濕機 │1台 │├──┼────────┼───────────┼──┤│ 82 │附表三編號C-12 │大麻種子空盒 │3個 │├──┼────────┼───────────┼──┤│ 83 │附表三編號C-13 │電燈 │60支│├──┼────────┼───────────┼──┤│ 84 │附表三編號C-14 │白板 │1個 │├──┼────────┼───────────┼──┤│ 85 │附表三編號C-16 │量杯 │1個 │├──┼────────┼───────────┼──┤│ 86 │附表三編號C-17 │基質培養土 │1袋 │├──┼────────┼───────────┼──┤│ 87 │附表三編號C-18 │花盆 │1批 │├──┼────────┼───────────┼──┤│ 88 │附表三編號C-19-1│開根劑 │1包 │├──┼────────┼───────────┼──┤│ 89 │附表三編號C-19-2│除蟲劑 │1瓶 │├──┼────────┼───────────┼──┤│ 90 │附表三編號C-20 │花盆 │1批 │├──┼────────┼───────────┼──┤│ 91 │附表三編號C-21-1│花盆 │1批 │├──┼────────┼───────────┼──┤│ 92 │附表三編號C-21-2│花盆 │1批 │├──┼────────┼───────────┼──┤│ 93 │附表三編號C-21-3│花盆 │1個 │├──┼────────┼───────────┼──┤│ 94 │附表三編號C-21-4│乾燥盤 │1批 │├──┼────────┼───────────┼──┤│ 95 │附表三編號C-22-1│除蟎器 │1個 │├──┼────────┼───────────┼──┤│ 96 │附表三編號C-22-2│溫濕度計 │1個 │├──┼────────┼───────────┼──┤│ 97 │附表三編號C-23 │剪刀 │2把 │├──┼────────┼───────────┼──┤│ 98 │ │膠帶 │1個 │├──┼────────┼───────────┼──┤│ 99 │附表三編號C-24 │基質培養土 │5袋 │├──┼────────┼───────────┼──┤│ 100│附表三編號C-25 │燈具 │1組 │├──┼────────┼───────────┼──┤│ 101│附表三編號C-26 │除蟲劑 │1瓶 │├──┼────────┼───────────┼──┤│ 102│附表三編號D-1-1 │不明液體 │1瓶 │├──┼────────┼───────────┼──┤│ 103│附表三編號D-1-2 │滿綠肥 │1袋 │├──┼────────┼───────────┼──┤│ 104│附表三編號D-3-1 │特選膨脹蛭石 │1袋 │├──┼────────┼───────────┼──┤│ 105│附表三編號D-3-2 │煉石 │1袋 │├──┼────────┼───────────┼──┤│ 106│附表三編號D-3-3 │PH測量儀 │1個 │├──┼────────┼───────────┼──┤│ 107│附表三編號D-3-4 │乾燥盤 │2個 │├──┼────────┼───────────┼──┤│ 108│附表三編號D-3-5 │灑水器 │1個 │├──┼────────┼───────────┼──┤│ 109│附表三編號D-4-1 │農藥 │1瓶 │├──┼────────┼───────────┼──┤│ 110│附表三編號D-4-2 │不明白色粉末 │1包 │├──┼────────┼───────────┼──┤│ 111│附表三編號D-4-3 │活力生技營養劑 │1瓶 │├──┼────────┼───────────┼──┤│ 112│附表三編號D-4-4 │肥料 │1包 │├──┼────────┼───────────┼──┤│ 113│附表三編號D-4-5 │基質培養土 │1袋 │├──┼────────┼───────────┼──┤│ 114│附表三編號D-5 │不明藍色結晶 │1包 │├──┼────────┼───────────┼──┤│ 115│附表三編號D-6-1 │培養土 │1杯 │├──┼────────┼───────────┼──┤│ 116│附表三編號D-6-2 │培養土 │1包 │├──┼────────┼───────────┼──┤│ 117│附表三編號D-6-3 │使用說明紙板 │1塊 │├──┼────────┼───────────┼──┤│ 118│附表三編號D-7-1 │PH Buffer powder │2包 │├──┼────────┼───────────┼──┤│ 119│附表三編號D-7-2 │農藥 │1瓶 │├──┼────────┼───────────┼──┤│ 120│附表三編號D-7-3 │增酸劑 │1瓶 │├──┼────────┼───────────┼──┤│ 121│附表三編號D-7-4 │活力生技營養劑 │1瓶 │├──┼────────┼───────────┼──┤│ 122│附表三編號D-7-5 │PH測量儀 │1個 │├──┼────────┼───────────┼──┤│ 123│附表三編號D-8 │逆滲透機 │1組 │├──┼────────┼───────────┼──┤│ 124│附表三編號D-9-1 │褐藻海草 │1瓶 │├──┼────────┼───────────┼──┤│ 125│附表三編號D-9-2 │增酸劑 │1瓶 │├──┼────────┼───────────┼──┤│ 126│附表三編號D-9-3 │肥料 │1瓶 │├──┼────────┼───────────┼──┤│ 127│附表三編號D-9-4 │肥料 │1瓶 │├──┼────────┼───────────┼──┤│ 128│附表三編號D-10-1│肥料 │1瓶 │├──┼────────┼───────────┼──┤│ 129│附表三編號D-10-2│PH測量儀 │1個 │├──┼────────┼───────────┼──┤│ 130│附表三編號E-1 │燈罩 │6個 │├──┼────────┼───────────┼──┤│ 131│附表三編號E-2 │燈泡 │6個 │├──┼────────┼───────────┼──┤│ 132│附表三編號E-3 │曬衣網 │1個 │├──┼────────┼───────────┼──┤│ 133│附表三編號E-5 │燈座 │5個 │├──┼────────┼───────────┼──┤│ 134│附表三編號E-6 │手套 │1隻 │├──┼────────┼───────────┼──┤│ 135│附表三編號E-7 │手套 │1雙 │├──┼────────┼───────────┼──┤│ 136│附表三編號E-8 │溫濕度計 │1個 │├──┼────────┼───────────┼──┤│ 137│附表三編號E-9 │除濕機 │1台 │├──┼────────┼───────────┼──┤│ 138│附表三編號E-10 │電風扇 │1台 │├──┼────────┼───────────┼──┤│ 139│附表三編號E-11-1│曬衣網 │2個 │├──┼────────┼───────────┼──┤│ 140│附表三編號E-11-2│曬衣夾組 │13個│├──┼────────┼───────────┼──┤│ 141│附表三編號F-1-20│花盤 │19個│├──┼────────┼───────────┼──┤│ 142│附表三編號F-2 │膠帶 │1個 │├──┼────────┼───────────┼──┤│ 143│ │剪刀 │2把 │├──┼────────┼───────────┼──┤│ 144│ │反光板 │4片 │├──┼────────┼───────────┼──┤│ 145│附表三編號F-3 │手套 │1雙 │├──┼────────┼───────────┼──┤│ 146│附表三編號F-4-1 │基質培養土 │3袋 │├──┼────────┼───────────┼──┤│ 147│附表三編號F-4-2 │發泡煉石 │1袋 │├──┼────────┼───────────┼──┤│ 148│附表三編號F-4-3 │培養土 │1袋 │├──┼────────┼───────────┼──┤│ 149│附表三編號F-5-1 │電風扇 │1台 │├──┼────────┼───────────┼──┤│ 150│附表三編號F-5-2 │電風扇 │1台 │├──┼────────┼───────────┼──┤│ 151│附表三編號F-6 │燈泡 │3個 │├──┼────────┼───────────┼──┤│ 152│附表三編號F-7-1 │空氣清淨機 │1台 │├──┼────────┼───────────┼──┤│ 153│附表三編號F-7-2 │電風扇 │1台 │├──┼────────┼───────────┼──┤│ 154│附表三編號F-8 │電風扇 │1台 │├──┼────────┼───────────┼──┤│ 155│附表三編號F-9 │燈座 │3個 │├──┼────────┼───────────┼──┤│ 156│附表三編號F-10-1│節能電子安定器 │3個 │├──┼────────┼───────────┼──┤│ 157│附表三編號F-10-2│鈉氣燈安定器 │3個 │├──┼────────┼───────────┼──┤│ 158│附表三編號F-10-3│magravs power │1個 │├──┼────────┼───────────┼──┤│ 159│附表三編號F-10-4│除蟎器 │1個 │├──┼────────┼───────────┼──┤│ 160│附表三編號F-11 │燈座 │3個 │├──┼────────┼───────────┼──┤│ 161│附表三編號F-12 │照度計 │1個 │├──┼────────┼───────────┼──┤│ 162│附表三編號F-13 │白板 │1個 │├──┼────────┼───────────┼──┤│ 163│附表三編號F-14 │溫濕度計 │1個 │├──┼────────┼───────────┼──┤│ 164│附表三編號G-1-1 │農友牌活力磷寶 │1瓶 │├──┼────────┼───────────┼──┤│ 165│附表三編號G-1-2 │不明白色晶體 │1包 │├──┼────────┼───────────┼──┤│ 166│附表三編號G-1-3 │PH測量儀 │1個 │├──┼────────┼───────────┼──┤│ 167│附表三編號G-1-4 │濃度儀 │1個 │├──┼────────┼───────────┼──┤│ 168│附表三編號G-1-5 │鏟子 │1把 │├──┼────────┼───────────┼──┤│ 169│附表三編號G-1-6 │肥料 │1瓶 │├──┼────────┼───────────┼──┤│ 170│附表三編號G-2-1 │基質培養土空袋 │1袋 │├──┼────────┼───────────┼──┤│ 171│附表三編號G-2-3 │珍珠石 │1袋 │├──┼────────┼───────────┼──┤│ 172│附表三編號G-2-4 │珍珠石 │1袋 │├──┼────────┼───────────┼──┤│ 173│附表三編號G-3 │花盆 │8個 │├──┼────────┼───────────┼──┤│ 174│附表三編號G-4 │燈罩 │1個 │├──┼────────┼───────────┼──┤│ 175│附表三編號G-5-1 │施達開花肥 │1瓶 │├──┼────────┼───────────┼──┤│ 176│附表三編號G-5-2 │白色粉末 │1包 │├──┼────────┼───────────┼──┤│ 177│附表三編號G-5-3 │藍色結晶 │1包 │├──┼────────┼───────────┼──┤│ 178│附表三編號G-5-4 │滿綠肥 │1包 │├──┼────────┼───────────┼──┤│ 179│附表三編號G-5-5 │PH校正液 │2瓶 │├──┼────────┼───────────┼──┤│ 180│附表三編號G-5-6 │液體採樣 │1個 │├──┼────────┼───────────┼──┤│ 181│附表三編號G-6-1 │田寶4號 │1個 │├──┼────────┼───────────┼──┤│ 182│附表三編號G-6-2 │活力增進營養劑 │1瓶 │├──┼────────┼───────────┼──┤│ 183│附表三編號G-7-1 │活力增進營養劑 │1瓶 │├──┼────────┼───────────┼──┤│ 184│附表三編號G-7-2 │sensi grow生長劑 │2瓶 │├──┼────────┼───────────┼──┤│ 185│附表三編號G-8 │逆滲透濾水器 │1組 │├──┼────────┼───────────┼──┤│ 186│附表三編號B-8 │電子秤 │3台 │├──┼────────┼───────────┼──┤│ 187│附表一編號1 │蘋果廠牌行動電話 │1具 │└──┴────────┴───────────┴──┘※附表三┌──┬────────┬───────┬──┬─────────────────┐│編號│起訴書編號 │名稱 │數量│備註 │├──┼────────┼───────┼──┼─────────────────┤│ 1 │附表三編號B-12-3│橙色錠劑、碎錠│2袋 │即送驗編號B12-2(驗前淨重各為19.12││ │、B-13 │ │ │76公克、41.0265公克;驗餘淨重各為1││ │ │ │ │7.6177公克、38.9644公克),經檢驗 ││ │ │ │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 │ │ │ │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 2 │附表三編號B-15-3│橘白相間膠囊 │4顆 │即送驗編號12-3,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 │ │ │ │裸頭草辛成分(驗前淨重0.4940公克,││ │ │ │ │驗餘淨重0.1174公克) │├──┼────────┼───────┼──┼─────────────────┤│ 3 │附表三編號B-15-4│透明膠囊 │1顆 │即送驗編號12-4,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 │ │ │ │四氫大麻酚成分(驗前淨重0.5762公克││ │ │ │ │,驗餘淨重0.0009公克) │└──┴────────┴───────┴──┴─────────────────┘※附表四┌──┬───────┬───────────────┐│編號│犯行 │原審判決宣告刑及沒收 │├──┼───────┼───────────────┤│ 1 │犯罪事實欄一㈠│張凱翔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 │ │至14、18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 │ │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 │ │如附表二編號1至185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2 │犯罪事實欄一㈡│張凱翔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刑參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186、18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犯罪事實欄一㈢│張凱翔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 │ │編號187所示之物沒收。 │├──┼───────┼───────────────┤│ 4 │犯罪事實欄一㈣│張凱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 │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 5 │犯罪事實欄一㈤│張凱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 │ │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附表五(卷宗名稱與簡稱對照表)┌─────────────────┬────────┐│卷宗名稱 │簡稱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312號卷 │偵一卷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220號卷一 │偵二卷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220號卷二 │偵三卷 │├─────────────────┼────────┤│臺中地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67號卷 │聲羈卷 │├─────────────────┼────────┤│臺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1539號卷 │原審卷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卷 │本院卷 │└─────────────────┴────────┘